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情况的调查报告

2024-07-10

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情况的调查报告(精选8篇)

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情况的调查报告 篇1

2003年3月1日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以法律的形式肯定了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把农村土地承包政策上升为法律,规范了农村土地承包,为农村经济的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而在今年长宁县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中,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有上升趋势,这类案件常常涉及多人利益,稍有不慎,很容易引发群体事件,甚至危及一方的治安恶化。针对这种情况,为确保《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在我县农村在正确实施,长宁县人民法院及时组织力量,对我县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情况进行了调查摸底。重点走访了14个乡镇的部分干部和农民群众,对18名该类纠纷案件当事人进行了回访,与有关部门进行了专题座谈,初步掌握了长宁县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基本情况,分析了纠纷产生的原因,提出了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维护我县农村社会稳定,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的建议和对策。

(引言部分,交待调查的背景、对象、方法等)

一、基本情况

这次调查结果表明,目前,我县农村土地承包运行总体情况良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实施,也深受广大农村干部群众的欢迎,土地承包,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从程序形式到实体内容,都越来越规范合法,从而全面推动了我县农村经济的发展。但是随着农村承包经营范围的不断扩大,极少数没有及时更新观念等存在的问题也日趋突出,制约了农村经济结构的正常调整,影响了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农村的社会稳定。我县是个农业大县,农业人口37万人,占全县人口总数的88%。土地总面积90.2万亩,其中农田25.3万亩、耕地8.4万亩,林地5.6万亩,可发包土地在土地面积 占有相当大比例。调查中发现,在很大部分乡镇的村社都有一定数量的土地承包纠纷存在,如耕地、林地、果园、鱼塘等承包中,在乡镇干部、村社干部、农民等多种不同身份的人员身上都时有发生。

从各类法院受理的案件中分析,今年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的纠纷案件21件,是历年从没有的新情况。而且在调查中发现,实际存在的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远不止这些,没有诉诸法院的还大量存在。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主要是合同纠纷和侵权纠纷。此外,由于我县公路建设和集镇规模的迅速发展,占地赔偿纠纷等也有抬头趋势。这些案件即使当事人不多,但是判决结果涉及多人利益的改变,如村民利益分配变化等,社会影响大,矛盾易激化,必须引起高度重视。如果处理不当,引发民事案件转为刑案件也不是不可能,案件中已经有土地承包过程中因矛盾激化,而发生的故意砍悔他人经济农作物,故意伤害 等案件的发生,虽然数量不多,危害大,影响大,已经是影响农村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之一。

二、原因分析

造成这些纠纷的原因是多方便的,⑴有些乡镇政府行为不规范,对农民的自主经营权干预过多,时有越权处理农村的具体承包合同,对经济林、池塘水库等承包合同的干涉尤为突出,甚至违法行政侵害到农民的土地利益;⑵有些乡镇政

府又工作不到位,缺乏必要的村社干部行政规范指导,造成农村承包合同的订立和履行中不必要是失误,成为纠纷产生的重要因素,如有的村社干部漠视农民权益,往往巧立名目采取行政强制单方更改承包合同,有些农民土地、经济林、池塘水库等承包经营权尚未到期,就被强行收回或者另行发包,也不给原承包的农民合理补偿,有些村在发包土地时,违反民主议定原则,采用村委部分负责人“暗箱操作”的方式,根据个人好恶、亲疏远近擅自进行发包,引起群众不满,有些对外发包的土地承包手续不完备,未履行《土地管理法》所要求的程序,造成合同无效引发纠纷等。⑶有的乡镇政府缺乏市场调研,也未因地自宜,主观地用行政命令强迫农民进行模试经营,或者改变土地用途,打击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也导致有失败。⑷部分村社干部确实存在素质问题,由于他们对政策法律了解少,有的还非常缺乏对政策法律正确理解认识,他们在具体工作中,当然难以正确地执行国家的法律和政策,甚至有违反法律政策发包土地现象出现,也很容易引发纠纷的。⑸在履行过程中常常因为村委会负责人更换,新班子对前任村委订立的合同不满意,就否认原合同的效力,私自变更合同条款或对标的物重新发包,因为前几年订立的合同,一般期限较长,承包费基数较低,随着人均收入的提高,有的发包人以合同承包费不合理为由,单方决定提高承包费,或者单方终止合同,另行发包,导致纠纷发生。⑹一些地方,在本村妇女出嫁或者离婚后,该妇女并未取得新的土地承包权,原土地承包合同也未到期,即单方终止合同,收回其原来承包的土地,使该妇女因为出嫁或者离婚丧失了土地承包权。⑺农民承包方未按约履行合同造成纠纷,有的承包户以低价承包,又以高价擅自转包,从中坐收渔利;有的不遵守合同约定,故意拖欠承包费;有的承包户不主动交承包费,村委也不进行催收;有的村委班子更换,集体事务无人管理造成承包户未能及时交纳承包费;有的承包户擅自改变土地用途,违反合同约定破坏土地和林业资源,损害集体的利益。

三、对待与建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有关政策,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一般可以通过三种方式解决,一是基层调解组织解决,二是土地纠纷仲裁机构解决,三是通过诉讼解决。调查中发现,由于多种因素的存在,有少数地方基层调解组织没有充分发挥作用,虽然调解工作做了不少,但收效不大。农村土地仲裁机构现在急需建立,完善的纠纷解决机制是纠纷解决的有效途径和手段。《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实施,为解决我县土地承包纠纷的现状,提供了可循之章,但我县土地承包纠纷矛盾源于多个层面,须标本兼治,多管齐下。

(一)尽快建立完善我县农村土地仲裁工作机构,制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相配套的规章制度;

(二)乡镇政府要切实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管理,规范农村土地承包行为;

(三)司法机关和乡镇政府要加强对农村基层调解组织的业务指导,强化基层调解,充分发挥基层调解组织在调解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中的作用。

(四)强化农村法制宣传工作,提高农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自觉守法、护法,自觉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从而有效防止各种矛盾纠纷的发

生。

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情况的调查报告 篇2

一、我省农村土地流转及规模经营的现状及特点

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是我国农村的基本经营制度。在稳定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合理流转,发展适度的规模经营是市场经济和现代农业发展的客观要求,也是农村经济发展、农村劳动力转移的必然结果。从调研情况看,我省农村土地流转及规模经营显现出了良好的发展态势,呈现出以下特点:

(一)土地流转规模逐年扩大,土地规模经营渐成趋势。

近年来,随着农村产业结构的调整和农村劳动力向二、三产业的转移,农村土地流转规模呈逐年扩大趋势,规模经营呈上升态势。全省土地流转面积达9.07×104hm2以上,占承包耕地面积的3%以上;参与流转的农户达34万户,占承包农户数的6%。2007年流转面积比2005年(5.37×104hm2)增长了68.2%;比2006年(6.61×104hm2)增长了36.5%。晋中市农村土地流转面积达0.67×104hm2,占承包耕地面积的2.4%;参与流转农户达1.8万户,占承包农户的3%;与2005年相比农村土地流转面积和参与流转的农户数分别提高了40.3%和76.6%。定襄县神山乡崔家庄村共有213.33hm2耕地,就有153.33hm2参与流转,占到了总耕地面积的72%。

土地规模经营已成为现代农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土地适度规模经营有两层含义:其一是指某个组织和个人集中连片的土地面积能实现最佳经济效益要求的经营。在这个意义上,土地适度规模经营所要求的土地面积并非是固定的,而是根据各地的自然条件和科技应用程度形成的不同规模的经营面积。其二是指土地虽然不是集中连片,但通过某个组织达到统一生产品质与质量、统一服务、统一销售实现规模效益的规模经营。目前这种规模经营的形式更具有现实的作用和意义。我省通过土地流转或其他方式形成3.33hm2(50亩)以上的土地规模经营面积达3.25×104hm2,占承包耕地面积的1.1%。运城市土地规模经营面积达1.50×104hm2,占承包耕地面积的3.0%。吕梁市交城县土地规模经营面积达531.27hm2,占承包耕地总面积的5.9%。

(二)土地流转形式及规模经营方式呈

多样化,农民专业合作社成为土地规模经营的主体。

按《农村土地承包法》和我省《实施办法》规定,农村土地流转主要有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委托流转六种形式。我省农村土地流转中,转包面积占流转面积的53.2%;出租面积占流转面积的21.5%;互换面积占流转面积的13.3%;转让面积占流转面积的3.9%;入股面积占流转面积的0.7%;委托流转面积占流转面积的2.3%;其他方式面积占流转面积的5.1%。从以上调查数据来看,转包、出租是我省农村土地流转的主要形式。

各地从实际出发,探索出了通过土地流转实现规模经营的多种模式。一是通过农民专业合作社实现规模经营,规模经营面积达1.89×104hm2,占到总规模经营面积的58.1%。其方式有三种:①农民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组成种植业合作社。如永济市虞乡镇北梯村89户农民以18.2hm2土地入股组建了葡萄生产合作社,盂县下社乡下庄村111户农民以7.4hm2(111亩)土地入股组建了蔬菜生产合作社,合作社实行统一种植品种和生产标准,为社员统一提供生产资料、培训技术、销售等服务。②农民专业合作社通过租赁、互换等流转方式将土地集中起来进行统一种植经营。如襄垣县明兴薯类种植专业合作社向农户租赁了55.73hm2承包地,实行统一雇用劳力、统一技术培训、统一购置生产资料、统一田间管理、统一生产质量标准、统一销售产品及统一结算分配的“七统一”规模经营管理办法种植甘薯,同时和当地的东宝薯业公司签订了甘薯定购合同,保证了产品的销路。这两种方式形成集中连片的统一规模经营面积达0.83×104hm2,占规模经营总面积的25.5%。③在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围绕当地主导产业和特色产品,农民组织起“生产在家,服务在社”的专业合作社,通过统一作物布局、统一生产质量标准、统一投入品采购和供应、统一技术培训、统一品牌、统一销售,达到规模经营的目的。通过这种形式形成了规模经营面积达1.06×104hm2,占规模经营总面积的32.6%。如永济市金禾小麦专业合作社实行统一技术培训、统一测土配肥、统一供应种子、统一农机耕作、统一收割收购、统一包装销售、统一灾害保险和分户经营的“七统一分”管理办法,形成了7.2hm2的小麦种植区。二是专业大户通过土地流转建立集中连片的农产品生产基地,实行统一种植经营形成的土地规模经营面积达0.97×104hm2,占规模经营总面积的29.2%。如定襄县神山乡卫村种粮大户胡梅花接包、租赁了农户73.33hm2承包地,采取统一雇工的方式进行规模经营。三是企业租赁农户土地、农户委托村委会流转等模式的规模经营面积达0.41×104hm2,占规模经营总面积的12.7%。如榆次区晟新康农牧有限公司租赁榆次区什贴镇罗家庄村5.07×104hm2耕地,统一规划,统一雇工种植饲用玉米。通过对以上三种模式调查数据的分析可以看出,农民专业合作社对于提高土地资源利用率,推广农业新技术、新品种和广泛使用农机作业,发展土地适度规模经营的作用越来越突出,已成为实施现代农业规模经营的主体。

(三)受让主体和经营内容多元化,土地流转比较效益明显提高。

近年来,随着农业结构调整和高效农业的发展,一些原来的农业专业大户扩大了经营规模,新的专业大户不断涌现,同时专业合作社和科技人员等成为租赁农户承包土地、投资经营农业、发展规模经营的一股新生力量。据统计,2007年底全省农户承包地流转面积中,流入农户特别是专业大户的面积达7.24×104hm2,占流转总面积的80.2%;直接流入合作社(入股、租赁)的面积达0.83×104hm2,占流转总面积的9.2%;流入企业的面积达0.53×104hm2,占流转总面积的6.5%;委托流转入乡村组织的面积0.21×104hm2,占流转总面积的2.3%;流入科研事业单位和科技人员等的面积达0.17×104hm2,占1.8%。

土地流转后,经营开发的内容和项目几乎涵盖了农业的所有行业,有种植业的,也有养殖业的;有建农作物生产基地的,也有创办生产示范、科技推广、科普基地的;有搞特色经济的,也有产业化经营的。这些经营项目都充分利用了土地资源,有较为明显的经济效益。农民将土地流转后,既可取得土地流转收益,又可从事二、三产业,或在转入规模经营主体打工挣钱,实现了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如太谷县小白乡白燕村美园农林合作社的社员以土地入股并参加合作社的生产经营,土地由合作社统一经营管理,社员以每亩土地350元折价入股,按股分红,参加合作社生产经营的社员还可以得到最低年基本工资1万元的收入。如遇灾年或无利润年,合作社给社员保底收入每亩350元。

(四)土地流转机制向市场化发展。

前几年,一些村级组织和农户为了完成税费上缴任务或避免土地撂荒受罚,把土地无偿甚至倒贴转包给他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没有收益。近年来,国家取消了农业税,实行种粮补贴,土地产出效益明显提高,流转行为由过去的被动变为主动。同时,越来越多的专业大户、专业合作社和科技人员把农业作为一个投资领域。现在,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双方根据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后所经营产业的经济效益,协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价格,既实现了土地等农业生产要素的优化配置,又增加了农户的收入。永济市张营镇西敬村的村民通过土地入股组建了澳洲青苹果专业合作社,预计挂果后亩纯收入达5000—8000元,比种棉花亩纯收入高出10倍多。

二、土地流转及规模经营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原因

在土地流转及规模经营的实践和探索中,我省各地坚持从本地实际出发,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也存在着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

(一)思想认识混乱。

根据调研掌握的情况,对推进土地流转和规模经营工作各方有着不同的想法和看法。一是农民对土地流转的心态比较复杂。以农业生产为主要经济来源的农户,随着各项惠农政策的落实,种地收益明显提高,不愿轻易将土地流转出去,担心流转土地后会失去生活的依靠;兼职从事二、三产业的农户,都想留几亩土地来补充家庭收入,对土地流转的意愿不强;已经脱离农业或长期在外务工经商的农户,把土地作为今后生活的“退路”,宁可抛荒或者由亲属无偿耕种也不肯把土地流转给别人。随着土地资源的紧缺,农户对土地普遍有增值预期和保障心理,怕政策多变,对农村土地的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收益权概念混淆不清,担心土地流转后,失去承包经营权或怕征用土地时得不到补偿费。二是各级干部对土地流转工作认识不到位。不少基层干部对通过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实行适度规模经营尚未引起足够的重视,引导不力,服务滞后,使一些地方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处于农户之间自发流转状态,不能及时有效地为转出农户和需地方提供有效的服务。

(二)操作不规范。

根据调查,现在农户间土地流转多是口头协议、“君子协定”,不遵守一定的程序和履行必要的手续,未通过签订流转合同来规范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即使签订了书面流转合同,也是内容不完整。还有一些农村基层干部直接充当土地流转的主体,不尊重农民的意愿,随意改变土地承包关系。甚至一些农村基层干部打着土地流转的幌子,强行租赁农户土地搞非农建设。这些做法侵犯了农民在土地流转中应享有的主体权和自主权。大多数地方未建立健全土地流转和规模经营的档案,一些土地流转后需变更的承包合同及经营权证书未及时变更。这些由于流转不规范而引发的纠纷都将成为影响农村社会稳定的隐患。

(三)服务机制匮乏。

目前我省农村土地流转的中介组织和租赁市场等土地流转服务组织很缺乏。乡村土地流转基本没有形成统一规范的市场,中介组织匮乏,供需双方的信息不能及时沟通,往往出现农户有转出土地意向却找不到合适的受让方,而需要土地的人又找不到中意的出让者。据调查,我省建立农村土地流转服务组织的乡(镇)有242个,占乡(镇)总数的18.6%;建立服务组织的村有3335个,占村总数11.8%。在农村土地流转总面积中,农户间自发流转的面积占63%;乡村组织提供信息等服务流转的面积占6.3%;委托乡村组织流转的面积占2.3%。

(四)保障激励机制缺位。

从农村社会保障措施看,对土地流转后农户的保障机制还没有跟上,导致农户害怕流转、不敢流转。从土地流转扶持政策看,目前仅阳泉市、朔州市山阴县、长治市长子县对土地流转形成规模经营的合作社和连片经营户给予了资金扶持,多数地方由于没有扶持政策农民感到流转不流转无所谓。另外,目前乡镇农经队伍力量不强、工作繁重、职能弱化等问题还未引起足够重视,农经人员在编不在岗、混岗使用等现象相当普遍,对农村土地流转工作无力顾及。这些问题的存在,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土地流转和规模经营的发展。

三、进一步推进农村土地流转和适度规模经营的思路和对策

在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发展适度规模经营是农村经济和现代农业发展的客观要求。结合当前面临的新形势和新任务,针对调研中发现的问题,对今后进一步促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序流转,推进土地适度规模经营,我们的思路和对策是:

(一)加强指导,提高认识,做好推进农村土地流转和规模经营的宣传引导工作。

土地问题是农业和农村工作的核心,是农村稳定的基础。各级党委和政府要进一步提高认识,把推进农村土地流转和规模经营作为农业农村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列入议事日程,正确引导和规范农村土地流转工作,教育广大干部正视土地流转所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乡镇党委和政府要切实贯彻执行党的土地承包法规政策,为土地流转及时提供法律、政策服务。村集体经济组织要维护好农民的土地承包权益,为土地流转提供信息,做好协调服务工作。地方各级政府的农业(农经)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做好农村土地流转的指导和管理工作。同时,要采取多种形式、多种渠道有针对性地宣传《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土地流转和规模经营的典型,使农户消除疑虑,积极参与配合,推进工作。

(二)明确推进土地流转和规模经营的基本原则

1. 坚持稳定承包权、放活经营权的原则。

在稳定农村土地家庭承包经营制度和土地承包关系的前提下,实行土地所有权、承包权和经营权分离,以多种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形式,促进土地规模经营和土地资源合理配置、有效使用。

2. 坚持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

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和发展规模经营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进行,充分尊重农民的意愿,不得强迫或阻碍农民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改变流转土地的农业用途。

3. 坚持多种形式,效益优先的原则。

土地流转实行适度规模经营一定要以经营效益为前提,切不可一刀切,乱刮风,人为地累大户,认为土地经营面积规模越大越好。土地适度规模经营要与当地劳动力转移、农业机械的使用、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结合起来。9月8日,胡锦涛总书记在河南焦作市考察了博爱县海林葡萄专业合作社后说,实践证明,在坚持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前提下,通过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规模经济,是一条切实可行的路子。希望大家继续探索,更好地把农民组织起来,给农民群众带来更多实惠。下一步我省要积极探索农户以承包土地入股组建合作社的规模经营方式,大力提倡以农民专业合作社为载体,发展适度的规模经营。

(三)加强农村土地流转的规范化管理工作。

针对目前土地流转操作不够规范的问题,在推进土地流转时要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一是要规范流转手续。土地流转双方要在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书面流转合同,明确流转土地的面积、期限、用途、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流转价款及支付方式、流转合同到期后地面附着物及相关设施的处理和违约责任等。二是要规范流转行为。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流转收益归原承包农户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截留,不得违反农民意愿,搞强制流转。不得改变流转土地的农业用途。三是要完善土地流转工作制度。各县、乡农经站要建立土地流转备案、登记和档案管理制度,及时办理登记、备案等相关手续,做好土地流转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和管理工作。四是针对原有土地流转中存在的遗留问题,认真梳理,把问题解决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努力消除农村社会不稳定因素。

(四)积极培育农村土地流转中介服务组织。

建立土地流转中介服务组织,实行土地流转委托管理,是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实现土地有序流转的有效途径。各乡(镇)要依托经管站尽快建立健全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及时登记汇集可流转土地的数量、区位、价格等信息资料,定期公开对外发布可流转土地资源的信息,接受土地供求双方的咨询,沟通市场供需双方的联系,提高土地流转交易的成功率。在双方协商一致前提下,帮助办理流转手续,切实维护土地所有者、承包者、经营者三方的合法权益。

(五)加大对土地流转和规模经营的扶持力度。

推进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和适度规模经营的制约因素多,工作难度大,各级政府要制定相应的政策加以扶持。一是加大财政扶持力度。各级政府在财政预算中每年都要安排一定额度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专项扶持资金,对流转出土地且流转期限在5年以上、形成100亩以上规模经营面积并签订规范流转合同的农户给予每亩100元以上的一次性补助。扶持乡(镇)、村建立土地流转服务组织。扶持发展土地股份合作社,对入股面积100亩以上的土地股份合作社,给予每家2万元的一次性补助。各级涉农扶持项目应向土地流转面积大、经营效益好的规模经营合作社和大户倾斜。二是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各农村信用社要把规模经营合作社和大户作为信贷支农的重点,每年安排一定额度的农业信贷资金,以解决规模经营合作社和大户季节性、临时性所需资金。三是加强技术和信息服务。农业、农机科研等部门要与规模经营主体建立定点联系制度,优先为他们提供适用农机具、优良品种和技术、信息咨询等服务。

(六)加快农村劳动力向非农产业转移。

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情况的调查报告 篇3

摘要:《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法(草案)》的出台使得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制度处于进退两难的境地,一方面,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定位为行政仲裁有开历史倒车之嫌,仲裁行政化也有违仲裁的本质;另一方面,在否定仲裁民事性的同时,又存在大量对诉讼程序简单模仿、抄袭和沿用的条款。应淡化农村土地承包仲裁的行政性,尽可能地体现意思自治的原则,法院应当只对仲裁程序进行监督。

关键词: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行政化;意思自治原则;仲裁程序

中图分类号:DF452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8-6439(2009)02-0001-04

On Establishing Arbitration System of Land-contracted Dispute

—Comments on Rural Land-Contracted Dispute Arbitration Law

LI Ji-he, ZOU Ai-yong, WANG Chun-xia

(School of Economic Law, Northwest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Shaanxi Xi'an 710063, China)

Abstract: Arbitration Law of Rural Land-Contracted (draft) makes the introduction of China's rural land contracting dispute arbitration system in a dilemma. On the one hand, the positioning of rural land-contracted dispute arbitration to administrative arbitration is to put back the clock, that arbitration is endowed with administration infringes essence of arbitration, on the other hand, while civil affairs of arbitration are denied, there are a lot of provisions which imitate judicial proceeding. Administrative rural land-contracted arbitration should be weakened, meaning autonomous principle should be embodied as much as possible and arbitration proceeding should be monitored by a court.

Key words: disputes of rural land-contracted; arbitration administration; meaning autonomous principle; arbitration proceeding

坚持土地集体所有和家庭承包经营制是中国现行的农地政策的基点,经营农村土地承包权是农民的一项法定权利。然而各地大量发生的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表明,虽然农村土地纠纷诉诸法院有了明文规定,①但事实上许多农民通过法院诉讼有一定的困难,②而希望通过简易、方便、及时的途径解决纠纷。《农村土地承包法》第51条规定“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确立了仲裁作为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一种基本方式,仲裁机构也在法律层面得到了肯定。但没有相应的专门法律规定,对机构、程序的设置以及仲裁协议、或裁或审还是仲裁前置、仲裁裁决的效力等都没有法律的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的出台为解决以上诸多疑惑做出了努力,然而对草案的争论也广泛存在。为此,加强对建立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制度的研究,显得十分迫切和必要。

① 如2005年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使农户的权利主张可以诉诸法律。

② 其中的缘由包括厌诉心理、中庸思维、对法律了解不多以及诉讼程序复杂、耗时耗力、成本高昂等。

一、 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制度的性质

1.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的民事属性

1995年施行的《仲裁法》在第77条规定,劳动争议和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的仲裁另行规定。出台此规定的理由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面广量大,涉及广大农民的利益,《仲裁法》的一些原则、制度难以适用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的仲裁。①基于此,部分学者提出,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案件属于行政仲裁,应建立起有别于普通民事仲裁机构进行裁决的程序和制度。我们认为这种观点理论支撑不足。(1)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主要是农村土地承包权属纠纷、履行或变更或解除和终止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侵害农村土地承包权纠纷以及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和流转合同纠纷,这些纠纷无论是发生在发包方与承包方之间,还是发生在承包方之间以及承包地的流转双方当事人之间,其本质上都是民事性质的纠纷,其签订的合同都属民事合同。(2)有观点认为,农村土地承包当事人是集体经济组织与其成员,事实上存在着行政上的不平等,这种看法是也是不准确的。原因在于,无论是集体经济组织还是村委会在法律上都已经不是行政机构,其在农村土地承包的过程中行使的也不是行政职权,而是一种民事权利。②(3)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是发包方与承包方根据平等、意思自治原则订立的民事合同。(4)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属于仲裁的一种特殊情形,其例外情形应在遵守仲裁基本精神实质的基础上进行规定。总之,我们认为,此类纠纷的仲裁在性质上是一种特殊的民事仲裁,而不是行政仲裁。当然我们不否认这种民事仲裁具有自身的特殊性,具有与其他民事仲裁不同的特征,而正因为这种特殊性的存在才使得该草案的早日通过具有现实意义。但并不能因其具有特殊性而否定其民事属性。

2.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的自治性

在承认其民事性的同时,我们也要看到民事纠纷解决机制应重视意思自治原则。意思自治原则是仲裁制度的基本原则,是仲裁制度赖以存在和发展的基石。仲裁的自治性是土地承包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在仲裁制度中的充分展现,“仲裁的一个最明显特征在于,当事人可以对整个仲裁程序加以控制。”[1]具体而言:(1)是否以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出于当事人双方的共同意愿;(2)组成仲裁庭的仲裁员由当事人在仲裁员名单中自主选定,也可以委托仲裁机构的主任代为指定;(3)当事人在开庭和裁决过程中,可以约定公开仲裁或秘密仲裁,也可以约定开庭仲裁或书面仲裁等有关程序事项;(4)当事人可以约定交由仲裁解决的争议事项;(5)纠纷双方可以自愿达成和解或者调解协议等。这在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制度中也具有适用价值。

① 其支撑观点,比如,民商事仲裁机构主要在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设立,也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设区的市设立;而农村土地承包纠纷往往发生在乡、镇一级,是最基层的社会纠纷,民商事仲裁机构面临难以便利农民就近、及时进行仲裁的困境。

② 参见我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条的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群众性自治组织”。

二、草案引起的思考

1.草案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定位为行政性质理由不足

1995年施行的《仲裁法》在第77条规定,劳动争议和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的仲裁,另行规定。这被包括草案制定者在内的支持者视为圭臬。甚至有观点认为“一般而言,中国农民都具有一定的‘畏官心理,他们一般能够相信官方会公正地处理纠纷并习惯于服从官方的处理决定。”[2]然而在笔者看来这种观点是不正确的。(1)仲裁作为与协商、调解、诉讼相并列的纠纷解决方式之一,其优势在于仲裁委员会独立于行政机构,在于其独立性、公正性和保密性上。(2)改革开放前,农户通过与具有行政职能的生产大队签订合同,其在性质上属于行政合同,解决纠纷采用具备行政性质的相关方法不无道理。然而,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承包主体早已突破集体内部成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外的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农业科技公司等多元化农村承包主体的出现使土地承包更加现代化、国际化,而将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定位于行政性质不符合仲裁的现代化、国际化要求。(3)如上文所言,村民委员会不再是一级政府机关,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是发包方与承包方根据平等自愿原则订立的民事合同。纠纷在性质上是民事争议,体现的是平等民事主体间的法律关系,将土地承包纠纷与劳动争议同等看待是不正确的。综上所述,我们认为,仲裁行政化有违仲裁的本质,也有悖于意思自治原则。仲裁的本质在于它的民间性,是当事人基于自愿将纠纷提交他们信赖的第三人居中裁判。在这点上无论是土地承包纠纷仲裁还是普通仲裁都是相通的,因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也是一种民事关系,而民事关系的调整应以意思自治为原则,通过行政强制手段来解决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纠纷显然是不合适的。

2.草案采取依申请仲裁不符合仲裁自治性原则

草案实行申请仲裁,不要求当事人订立书面仲裁协议,这固然是考虑到我国农村村民的素质和法律意识现状下作出的选择,然而不以当事人之间具有仲裁协议作为仲裁机构受理的前提条件,是与仲裁的自治性相违背的。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条规定:“当事人自愿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受诉人民法院应当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5条至第148条的规定处理。当事人未达成书面仲裁协议,一方当事人向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另一方当事人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并书面通知仲裁机构。但另一方当事人接受仲裁管辖后又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根据上述规定,我们也看到,即使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可以由一方当事人提出申请而启动,在另一方提起诉讼时,仲裁机构也无权受理案件,这不利于充分发挥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机构的作用。从更现实的角度来看,采取依申请仲裁的方法,只是单纯地追求了广泛的案源,但可能因纠纷当事人在没有仲裁协议的情况下不接受仲裁裁决,从而导致大量已经仲裁的纠纷又转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客观上使消灭纠纷于诉讼前的初衷无法得到实现。因此我们认为,可以在该草案中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当事人如果在订立合同时无仲裁条款的,则应当在纠纷发生后对是否接受仲裁进行协商,有仲裁协议的,仲裁机构才能受理。这种规定既有助于仲裁裁决被当事人接受和执行,也有助于贯彻仲裁的自治性,保证仲裁的统一性得到贯彻。

3.草案规定的仲裁程序呈现严重的诉讼化

这是一个广为仲裁界诟病的老话题,即对仲裁程序如何进行作了严格且繁琐的规定。正如有人批评道,我国仲裁法“在一定程度上背离了仲裁的契约本质,有仲裁之‘形,而缺乏仲裁之‘神,缺乏市场经济之‘神,是一部‘先天不足的法律”。[3]这一批评也适用于本草案。草案规定的仲裁程序不仅也呈现严重的诉讼化,而且也没有体现出其不同于仲裁法的所谓特殊性。比如其第24条规定的回避程序几乎就是法官回避程序的翻版。再比如:开庭审理是民诉普通程序的一个最基本、最主要的诉讼阶段,是审判的中心环节。开庭审理依照法定形式进行,采取公开审理、言词审理、直接审理的形式,包括开庭准备阶段、法庭调查阶段、法庭辩论阶段和评议与宣判阶段等。而仲裁的审理,一般并没有十分明确的程序规定,当事人可以在陈述意见时附有辩论的意见,或在辩论时也可以陈述事实;在一方当事人的陈述中,对方当事人也可以进行辩论或是陈述,反之,也是如此。甚至在有些庭审中,根本就没有明确的陈述和辩论阶段。即使案件没有庭审完,只要当事人双方同意,就可以进行调解。然而,我国草案却忽视了这种差异,虽然强调仲裁“独立性”,却不恰当地走入了仲裁的法定程序化、制度化。法定程序是法律规定的具有强制性且不能由当事人协议排除适用的程序,而仲裁程序以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为原则,强调过多法定程序无疑会限制了当事人意思的独立性。仲裁的诉讼化还意味着仲裁面临更多的司法干预和控制。[4]从各国立法实践分析,关于仲裁程序的强制性规定,主要涉及仲裁庭的组成(如仲裁员的任命、撤换与更替,组成人数,仲裁员任职资格等)、仲裁程序的进行(如举证、通知义务、时效等)、裁决的作出(如是否附具理由、裁决的形式、裁决的送达等)三个方面。这也应当适用于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所以,草案应当在此点上适当修改,以体现仲裁的基本原则。

四、结论与启示

通过前文的分析,笔者认为,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制度实际处在了一个进退两难的境地:一方面,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定位为行政仲裁面临开历史倒车的境地,仲裁行政化也有违仲裁的本质;另一方面,在否定仲裁民事性的同时,又存在大量对诉讼程序简单模仿、抄袭和沿用的条款。因此,可从以下三个方面着手建立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制度:

1.淡化农村土地承包仲裁的行政性

从草案看,仲裁委员会的组成有严格限制,其成员任期、运作机制等有关事宜由该组织的章程规定,但仲裁委员会由当地县级政府组织设立,其人员编制、经费等方面都受制于政府,因此具有明显而强烈的行政性。我们认为应当淡化该仲裁机构的行政性,赋予仲裁机构民间性的本性,从而使其体现其应当具备的中立性、自治性,以保证仲裁机构的裁决得到当事人遵守。而客观上这也是草案能够获得通过的一个重要衡量标准。

2.仲裁制度应当尽可能地体现意思自治的原则

自治性是仲裁的基石。虽然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当事人大多不具有相应的法律知识,在立法政策层面存在特殊考虑和保护的必要性,但仍应在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中尽可能地体现意思自治的原则。(1)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当事人如果在订立合同时无仲裁条款的,纠纷发生后也应达成合意。有仲裁协议的,仲裁机构才能受理。逐步推广书面仲裁协议,教育和引导农民在承包农村土地时签订书面仲裁协议,使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尽可能地与国际上通行的民商事仲裁制度衔接。这样既符合意思自治原则要求,又可以减少纠纷。(2)纠纷双方有权选定或者约定仲裁员审理方式和是否公开审理等有关程序事项,而非如草案第31条规定,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情况外,仲裁应当公开开庭。对仲裁程序做出严格性限制,不符合仲裁应当确定最低限度的正当程序标准的价值目标。我们认为,应遵循程序主体性原则,尊重当事人的程序选择权。只要不违背正当程序原则,当事人甚至可以决定整个仲裁程序。强调自治性至上的仲裁原则,不仅使得仲裁成为一种解决土地承包纠纷的方式被树立起来,更为重要的是使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被当事人真正接受和执行。因此,自治性应当得到草案的重视。

3.法院应当只对仲裁程序进行监督

草案第42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提供证据证明下列情形之一的,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执行裁决书,当事人可以重新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1)未告知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的起诉权利、期限的;(2)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3)裁决书认定主要事实的证据不足的;(4)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5)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笔者认为,该条对法院裁定不予执行裁决书的情形规定过于宽泛,甚至对仲裁裁决进行实体性审查,而这意味仲裁裁决效力在一段时间将陷于未定状态,容易使仲裁处于“中间环节”,而不是与诉讼并行不悖的纠纷解决机制之一。这不仅削弱了仲裁程序高效率的特性,还使纠纷几乎用尽了所有的解决手段,无法体现仲裁的及时性特点,故应当严格限制不予执行的适用范围,且应当限定在程序违法方面。

在呼吁修改《仲裁法》、《土地承包法》的呼声不断涌起以及《土地承包纠纷仲裁法(草案)》已经出台的当下,探讨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制度,也应当基于与时代、与仲裁制度的基本发展方向相符合的前提下进行。

参考文献:

[1] Matin Odams de Zylva,Reziya Harrison Ma.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Arbitration :Developing rules for the new millennium[J]. Jordan Publishing Limited,2000:54.

[2] 季秀平.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的几个问题[J].法学杂志,2008(1).

[3] 赵健.回顾与展望:世纪之交的中国国际商事仲裁[J].仲裁与法律,2000(1).

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情况的调查报告 篇4

一、当前龙潭乡土地流转的基本情况

龙潭乡位于思茅区西南部,距思茅60公里,辖6个村委会(其中一个为易地移民村),54个村民小组。2011年末总人口10582人、农业户2029户、10079人,有耕地面积23883.4亩,人均耕地面积2.37亩。

龙潭乡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村有2个,流转耕地面积6022亩,占总耕地面积的25%。其中:龙潭村5625亩,转包1584亩,转让4068亩;转包370亩。

一、存在问题和困难

从调研的情况看,当前龙潭乡农村土地流转工作还存在着一些问题和制约因素,主要有:

一是对农村土地流转的思想认识不足。大部分农民认为土地一旦流转出去,将难以收回,因此不愿轻易放弃土地的承包权和经营权。一些长期在外经商务工的农民,有的甚至举家外迁,不再以土地为生,但仍然把土地当作最终退路,对有关政策也心存疑虑,流转意愿不强。

二是土地承包法律政策落实不够到位。一方面现行的土地承包法律政策造成了各家各户承包耕地较为分散,好坏地插花,特别是农业税免除后,有些农户自己不想种,也不愿别人种,农村土地流转不畅,难以形成规模经营,也造成了极少数土地的抛荒。另一方面部分农户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规定落实不够,还存在“几年一调整”现象,1这也影响了农户的流转意愿和业主的稳定预期。

三是农村土地流转行为程序不够规范。没有建立土地流转服务组织,流转程序不规范,流转信息不畅。

二、推进农村土地流转的主要做法

(一)加强领导,宣传发动

农村土地流转工作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十分艰巨而复杂的工作,事关农村的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在推进农村土地流转工作中,我乡努力做到合力推动:一是加强领导。成立由主要领导任组长,农业、林业、财政、国土、水利、劳动、教育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农村土地流转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安排农村土地流转工作的宣传发动、政策指导、招商引资和规范管理等各项工作。二是宣传发动。利用入户宣传发动等形式,结合农村土地流转的典型成功事例,有针对性地宣传市、区有关农村土地承包及其流转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农村土地流转工作营造了良好环境。三是明确责任。建立健全目标管理责任制,把农村土地流转工作纳入目标管理。

(二)规范流转,服务促动

在稳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基础上,全乡各地规范有序地推进农村土地流转工作。一是做好二轮承包后续完善工作。扎实做好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发放和承包合同签订的扫尾工作,为农村土地流转提供了制度基础。二是构建农村土地流转服务平台。以农业部门及其经管机构为依托,深入开展调查摸底,建立土地流转档案,为农村土地流转双方提供供求信息、法律政策咨询、流转价格评估和合同签订指导等服务。三是切实规范农村土地流转。充分尊重农民在农村土地流转中的主体地位,坚持依法、自愿、有偿的流转原则,不搞行政命令,不搞“一刀切”,做到“三个不得”,即: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不得改变土地用途和不得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切实保护了农民的合法权益。

(三)招商引资,项目带动

通过农村土地流转,带动一批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多种形式适度规模经营主体的发展,促进了农业经营体制创新,培养了一批新型农民。另一方面,有组织的农村土地流转解除了外出劳力的后顾之忧,促进了农村劳动力的加快转移,农民通过进城务工、经商、办企业等,另辟致富渠道,其工资性和经营性收入远远高于原来的务农收入。

三、几点建议和意见

加快农村土地流转是推进农村土地集约化经营、推进农业产业化、发展现代农业和增加农民收入的有效途径。为此,调研组提出以下几点建议意见:

(一)广泛宣传,积极引导。不断提高农民参与农村土地流转的积极性,要充分利用各种方式,广泛宣传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宣传《农村土地承包法》,宣传农村土地流转的有关政策要求,让农民认识到土地流转有利于土地生产要素的优化组合,发 展生产力,有利于拓宽农民增收的渠道,有利于农业产业化经营,发展现代农业。要通过典型示范,使广大农民看到土地流转带来的实际利益,从而转变思想观念,加快农村土地流转。

(二)加强管理,搞好服务。不断健全农村土地流转机制,一要进一步加强对农村土地流转的管理,切实做到三个规范:即规范农村土地流转程序、规范农村土地流转合同和规范农村土地流转行为。二要加快建立区、乡、村三级农村土地流转服务网络。

(三)加大扶持,提供保障,不断拓展农村土地流转空间。一要拓宽劳务输出渠道,为农民外出就业创造条件。加强对农村劳动力的技能培训,为农村劳动力永久性、实质性向二、三产业转移提供条件,让大量农村劳动力能够出得去,挣到钱,留得住,为农村土地流转创造必要的条件和有效的空间。二要健全农村社会保障机制。加强以农

村最低生活保障、社会保险、大病救助、子女教育、农民工保护等为主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逐步弱化土地的社会保障功能,解除农民的后顾之忧,进而为农村土地流转创造良好的条件。三要大力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充分发挥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在资源整合,带动农户搞规模经营方面的积极作用。

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情况的调查报告 篇5

况的调研报告

2009年6月20日

为全面掌握我市农村土地承包(延包)、经营权流转档案工作的基本情况,认真分析影响和制约农村土地承包(延包)、经营权流转档案工作发展的主要问题,努力推动我市农村土地承包(延包)、经营权流转档案的科学赶超发展,我局于5月中、下旬就全市农村土地承包(延包)、经营权流转档案情况进行了专题调研,现将调研情况报告如下:

一、农村土地承包(延包)、经营权流转档案的基本情况

全市辖五个县(市)区,共24个乡,35个镇。近几年来,我市农村土地承包(延包)、经营权流转呈加快趋势,目前,我市耕地流转面积达17.02万亩,涉及5.2万户农户,分别占全市耕地总面积和农户总数的9.8%和9.24%,农村土地承包(延包)、经营权流转档案的地位和重要性越来越突出,全市农村土地承包(延包)、经营权流转档案工作正在稳步向前发展。

1、领导重视,把农村土地承包(延包)、经营权流转档案工作列入了议事日程。各级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农村土地承包(延包)、经营权流转档案工作,不断加大支持力度。湘潭市政府朱少中副市长在市委农村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中提出:“要认真抓好土地流转、土地承包延包的档案管理工作”。岳塘区委办、区政府办在《关于进一步搞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发放工作的实施意见》(岳办发[2008]48号)中明确提出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承包管理档案,要求规范建档建制,严格按照“五到户”(承包面积、承包地成员、承包合同、承包经营权证、基本农田标注到户)、“四相符”(承包面积、承包合同、承包经营权证、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相符)的规范原则开展工作。同时区档案局进入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领导小组,负责本地区农村土地承包(延包)档案的指导、督促、检查工作。湘乡市委、市政府在湘党发[1996]25号、湘政发[1997]06号、湘政发[1998]22号、湘办发[2008]27号文件中对农村土地承包(延包)档案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市、乡、村都要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承包档案和档案管理责任制;做到合同、证书、方案、台帐完整齐全;按照“组有档案袋、村有档案柜、乡(镇)有档案室、市有基础数据库”的标准,实行分级管理。对于农村土地承包(延包)、经营权流转所形成的文件材料归档范围,确定“承包合同书、承包人口清册、田亩清册及上级的文件、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村民小组的调整方案和制度等,都要认真收集归档”。雨湖区先锋乡、昭潭乡土地承包(延包)、经营权流转档案都列入了村级绩效考核之中。

2、档案管理逐步完善。土地承包(延包)、经营权流转合同是在乡(镇)政府和村的统一安排下,再由承包方与发包方(农民)直接进行签订。土地承包(延包)、经营权流转形成的档案资料实行分级管理:农户保存权证、合同书;村保存合同书、分户花名册;乡(镇)保存合同书、分户花名册、登记簿、电子档案;县(市)区农经局保存电子档案。大部分单位都相应地制定了一系列的文件与制度,并安排档案员负责土地承包(延包)、经营权流转档案的收集、整理与归档,同时对土地承包(延包)、经营权流转信息实行数字化管理。如岳塘区荷塘乡成立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中心,专门协调土地承包(延包)、经营权流转中的各项事务与档案资料的收集归档。雨湖区先锋乡各村土地承包(延包)、经营权流转档案已按要求归档,5个村共归集档案53卷,并设专柜保管。楠竹山镇经管站按要求将土地承包(延包)、经营权流转档案移交到镇档案室,并设立专柜,分类存放,建立了目录索引和查借阅登记等。韶山市农经局对土地经营权流转中发生的纠纷,建立了仲裁档案,制订了相关的档案管理制度,同时,发挥土地承包(延包)、经营权流转档案的作用,调解了大量的纠纷,保障了农户的合法权益。湘乡市农经局基本实现了农村土地承包(延包)、经营权流转档案的数字化管理,使之快速查阅、利用切实可行。

3、服务功能得到拓展。农村土地承包(延包)、经营权流转档案,为有效解决农村土地承包(延包)、经营权流转过程中发生的纠纷,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发挥了重要作用。如湘钢技改工程续建、市体育中心扩建等工程建设,涉及到补偿霞城乡部分村民的问题,补偿费用如何计算缺乏依据,通过调阅霞城乡土地延包档案,找到了村民承包土地的依据,既保证了征拆工作顺利进行,又让村民感到满意。有了农村土地承包(延包)、经营权流转档案就像农民吃了一颗“定心丸”,可以放手在自己承包的土地上做文章,同时,承包经营者也受到约束,不得随便更改土地的用途和性质,确保了中央政策到位。

二、农村土地承包(延包)、经营权流转档案工作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1、受条件制约,发展不平衡。

全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核发工作已近尾声,但管理工作很不平衡。有的乡(镇)人员配备齐全,工作开展快,已完成权证换发工作,相应的档案资料进行了收集整理;有的乡(镇)人员配备不足,经费无保证,工作开展慢,尚未完成合同的审核工作;还有的乡(镇)、村档案管理机构不健全,既没有相关的管理制度,又缺少相应的设施设备,档案工作处于停滞或暂缓状态。这些都影响着农村土地承包(延包)、经营权流转档案工作的顺利开展。

2、档案意识淡薄,专业人才短缺。

增强档案意识,是搞好档案工作的前提,从调研的情况看,大部分基层干部对档案工作还是有所认识,但也有部分干部档案意识淡薄,对农村土地承包(延包)、经营权流转档案工作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认为只要保管好合同书、经营权证、登记簿就可以了,而忽视了诸如上级政策法规性文件、市、乡(镇)形成的意见、方案、汇报、总结、会议材料、纠纷调解等其他相关材料的收集、整理,从而导致档案的流失。也有个别村和农户有依赖思想,认为当地政府有档可查,自己建档并不重要。还有部分基层单位对此项工作不够重视,未能给予人、财、物和档案整理时间的保证。

档案工作不仅重要,而且是一项专业性、连续性较强的工作,没有一定的专业知识,不经过一段时间的实践锻炼,是难以胜任的。据调查,全市基层,特别是乡(镇)、村熟悉档案工作,具有专业技术的人是少之又少,且兼职较多、变动频繁,阻碍了农村土地承包(延包)、经营权流转档案工作的顺利开展。

3、文件材料的形成和积累欠规范,指导监督滞后。

调查发现,许多承包合同由农户与农户双方口头协议而成,没有上级主管部门监督的书面协议,即使有书面协议,也没有告知农经部门,乡(镇)经管站和行政村都没有存档,这明显不符合土地承包(延包)、经营权流转的有关政策规定,农民权益无法得到有效保障。如湘潭县梅林桥镇宝塔村38亩林木基地,就因为没有按规定签订协议,乡(镇)经管站没有相关材料,导致纠纷难以得到妥善解决,引发土地用途之争。还有不少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书、分户花名册、登记薄存在复写字迹和圆珠笔字迹,极不利于档案的保管保护。

调查还发现,某乡(镇)1996年的二轮土地承包资料一直没有整理。某些乡(镇)对八十年代初分田到户的土地承包合同没有实行集中管理,一直由村委会保管,因工作人员频繁更换,使档案遗失严重,给权证换发工作带来许多麻烦。如湘潭县梅林桥镇,38个村只有20个村保存了第二轮土地承包材料,且大多不规范、不完整。

农村土地承包(延包)、经营权流转档案工作是一项比较新的工作。全市大部分档案员属首次接触这项工作。目前,国家和省尚未出台农村土地承包(延包)、经营权流转档案管理办法,各级农村主管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也是在摸索开展,显得比较滞后。

4、保管条件简陋,经费严重不足。

由于许多农经站没有设置档案室,许多村没有专门的档案柜,更没有安排专项经费,致使档案得不到有效的保管与保护,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

据了解,市财政在这项工作中仅安排了几十万元专项经费,县(市)区就更少了,许多乡(镇)、村的工作经费基本没有着落。在这种情况下,各基层单位要对农村土地承包(延包)、经营权流转档案工作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也是心有余而力不足。如湘潭县22个乡(镇),只有18个乡(镇)有档案室或档案柜,远远不能满足农村土地承包(延包)、经营权流转档案管理的需要。

三、加强我市农村土地承包(延包)、经营权流转档案工作的几点建议

1、提高认识,建立健全管理体系。

加强农村土地承包(延包)、经营权流转档案管理,是巩固农村改革成果,尤其是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延包)、经营权流转关系,维护农村集体和个人的合法权益,保持农村社会稳定的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各级农业和档案部门应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建立齐抓共管、分级负责、层层落实的土地承包(延包)、经营权流转档案工作管理体系。一是要提高认识。各县(市、区)农经局要把农村土地承包(延包)、经营权流转档案管理工作列入本单位重要议事日程,各乡(镇)要把农村土地承包(延包)、经营权流转档案工作作为农村土地承包(延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切实抓好农村土地承包(延包)、经营权流转档案工作,使档案工作与土地承包(延包)、经营权流转工作同步开展。二是加强督查、指导。各县(市、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大对乡(镇)、村档案工作的指导督查力度,加强对乡(镇)、村档案人员的指导和培训,不断提高他们的档案管理水平,防止农村土地承包(延包)、经营权流转档案的毁损和丢失。可考虑与“三下乡”活动结合起来,县(市)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把相关内容制成宣传画、展板或者音像材料等,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在业务指导上,常年为基层服务,使“三下乡”变为“三在乡”。三是建立健全管理体系。首先,建立健全县(市)区农经局、乡(镇)、村三级档案管理体系,要做到县(市)区农经局有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档案室、乡(镇)有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中心、村有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站。对合同类、仲裁类等重要的土地承包(延包)、经营权流转档案均应分别纳入其归档范围,确定保管期限。对发现拒不归档、擅自销毁、涂改、隐匿档案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其次,建立健全县(市)区、乡(镇)、村三级土地承包(延包)、经营权流转信息平台,并与市经管局相应网站联网,建立健全网络管理体系。第三,培育土地承包(延包)、经营权流转中介组织。要按照市场规律,鼓励一部分有经济实力、有资信度的民间中介组织参入土地承包(延包)、经营权流转服务,建立以市场为导向,自负盈亏、自主服务运行模式,以加大对土地承包(延包)、经营权流转情况动态档案的管理。

2、进一步加强农村土地承包(延包)、经营权流转档案的规范管理。

做好档案材料的收集整理工作,是保证农村土地承包(延包)、经营权流转档案齐全、完整的前提。凡是已经办理完毕的,具有查考利用价值的各种农村土地承包(延包)、经营权流转材料均应按照档案工作规范要求,结合土地承包(延包)、经营权流转工作的实际,分门别类整理装订成册,登记编号并编制检索工具;要实行集中统一管理,防止档案的损毁和丢失;对合同类、仲裁类等重要土地承包(延包)、经营权流转档案应移交一套到县(市)区档案馆保存;要建立档案保管制度,定期检查,并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确保档案的完整与安全;对土地承包(延包)、经营权流转的动态情况,要及时登记、更新;要逐步实现农村土地承包(延包)、经营权流转档案信息的微机管理,以便查阅和利用。

3、加大对农村土地承包(延包)、经营权流转档案工作的经费投入,确保档案保管保护到位。

各级政府要足额安排农村土地承包(延包)、经营权流转档案工作专项资金,并争取列入各级财政预算,统一配置所需的设施设备,确保农村土地承包(延包)、经营权流转档案工作的顺利进行。对农村土地承包(延包)、经营权流转档案的保管保护,要符合《档案法》和《湖南省档案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按照安全、适用、便于查找的原则,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确保农村土地承包(延包)、经营权流转档案的完整、安全。

4、加大农村土地承包(延包)、经营权流转档案服务工作的开发力度。

各级农村土地承包(延包)、经营权流转档案管理部门要积极了解社会各方面对土地承包(延包)、经营权流转档案的需求,主动服务,简化查询手续,充分发挥土地承包(延包)、档案的作用。要充分利用农村土地承包(延包)、档案中的各种信息,积极引导、鼓励土地承包(延包)、经营权依法采取转让、转包、入股、出租、互换等形式进行流转,促进农业结构调整、产业升级、功能转换,加强农业布局整体规划,大力发展特色农业、绿色农业、外向农业、旅游农业、品牌农业,推进土地向适度规模经营集中,不断提高农业的集约经营程度。

各级农村土地承包(延包)、经营权流转档案管理部门要健全县(市)区、乡(镇)、村三级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调处仲裁体系,充分利用已建立的土地承包(延包)、经营权流转档案,为发包方、承包方、土地流转受让方提供优质的调解、仲裁服务。

5、尽快出台相关管理办法。

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情况的调查报告 篇6

各乡(镇)场党委、政府,各有关单位:

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扶持粮食生产、促进农民增收的政策措施。我市农业生产出现了持续发展的好形势。同时,个别乡镇(场)土地承包方面的纠纷也开始出现上升趋势。为妥善解决当前土地承包纠纷,切实维护农民土

地权益,积极稳步地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保持农村社会稳定和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经市委、政府研究,决定进一步加强我市农村土地承包的管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妥善解决当前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重要性

稳定和完善土地承包关系,是党的农村政策的基石,是保障农民权益、促进农业发展和保持农村稳定的制度基础。目前个别乡镇(场)出现的土地承包纠纷,实质上是没有认真贯彻落实好党的农村政策、土地承包关系不稳定的具体表现。对此,各乡镇(场)及相关部门务必高度重视,要站在政治和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妥善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是进一步落实党的农村政策,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重要任务;是贯彻当前中央关于农业各项惠农政策,是稳步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基础,对维护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保持农业持续健康发展和农村社会稳定具有重要作用。同时,要切实加强农村土地承包政策的宣传力度,做到“家喻户晓”。

二、正确把握解决当前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央关于稳定完善农村

土地承包关系的一系列政策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办法》,是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根本依据。对法律和政策已有明确规定的,必须坚决按规定执行。农民拥有法律赋予的长期而稳定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法定承包期内,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预农民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不得违法调整和收回承包地,不得违背农民意愿强行流转承包地,不得非法侵占农民承包地。对没有具体法规作为处理依据的土地承包纠纷,要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党的农村土地承包政策的基本精神,以维护农民合法权益为核心,按照民主协商、分类指导的原则,在市委、政府的领导下,积极稳妥地处理,妥善化解矛盾。

三、认真做好农村集体经营土地的清理规范和《农村土地承

包经营权证》的换、发放工作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是国家依法确认承包方享有土地承包

经营权的法律依据,是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和完善的重要标志。目前,一方面,我市农村许多农户手中没有土地承包合同,也没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个别村组、农场随意收回农民耕种的土地或擅自调整农户承包地的现象还较严重。另一方面,在二轮土地延包中所发放的《农村土地承包证》版本不

一、发放级别不统一,涂改、丢失现象严重。这是造成土地纠纷的重要原因之一。为此,一是要认真做好农村集体经营土地的清理规范工作,二是要严格按照x市党办发〔2006〕120号文件精神,将农村机动地面积按村集体经济组织总耕地面积的3.5%预留出来,以解决好新增人口、失地农户的耕地问题。三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农业部33号令)中第二十三、二十四条之规定: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要完善农村土地承包方案、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及其相关文件档案的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承包信息化管理系统。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发放管理,确保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全部落实到户。这也是搞好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调解的一项基础性工作。

四、要尊重和保障外出务工农民的土地承包权和经营自主权

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承包期内,除承包方全家

迁入市内,转为非农业户口的,不得收回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对外出农民回乡务农,只要在土地二轮延包中获得了承包权,就必须将承包地还给原承包农户继续耕作。乡村组织已经将外出农民的承包地发包给别的农民耕作的,如果是短期合同,应当将承包收益支付给拥有土地承包权的农户。如果是长期合同,可以修订合同,将承包地及时还给原承包农户,或者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通过给予或提高原承包农户补偿的方式解决。对外出农户中少数没有参加二轮延包、现在返乡要求解决承包土地的,要区别不同情况,通过民主协商、妥善处理。如果该农户的户口仍在农村,原则上应同意继续参加土地承包,有条件的应在机动地中调剂解决,没有机动地的可通过土地流转等办法解决。

五、坚决纠正对欠缴税费或土地抛荒的农户收回承包地

要严格执行《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欠缴税费和土地摞荒为由收回农户的承包地,已收回的要立即纠正,予以退还。对《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以前收回的农户抛荒承包地,如农户

要求继续承包耕作,原则上应允许继续承包耕种。如原承包土地已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人员,应修订合同,将土地重新承包给原承包农户;如已分配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可在机动地中予以解决,没有机动地的,要帮助农户通过土地流转,获得耕地。对农户所欠税费,应列明债权债务,按照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中清理乡村债务的有关规定妥善处理。

六、严格禁止违背农民意愿强迫流转承包地

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农民享有的法定权利,任何组织和个

人不得侵犯和剥夺。要坚决制止和纠正各种违背农民意愿、强迫农民流转土地的做法。强迫农民流转承包土地的,流转关系无效;侵害承包法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责任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对擅自截留、扣缴流转收益的行为应予查处并退还款项。乡村组织应将被强迫流转的承包地归还原承包农户,由其自主决定是否继续流转。

七、切实加强对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纠纷工作的领导

各乡镇(场)党委、政府要加强对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领导,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提出解决当前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具体工作措施。乡镇(场)党委、政府和村组要切实承担起调解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责任。农业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依法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加大对土地承包纠纷的调处力度。市乡两级党委、政府及其信访部门要全力做好上访群众的接待工作,及时消除对立情绪,坚决防止发生群体性事件。对农民反映强烈的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要及时调处解决,不能推诿,不能久拖不决,努力把矛盾化解在当地,化解在基层。对因违反政策法律和处理不当引发群体性事件,要严肃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各乡镇(场)党委、政府要加强农村土地承包新情况和新问题的调查研究,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不断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努力巩固农业和农村发展的好形势。

中共x市委办公室

二OO六年八月十一日

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情况的调查报告 篇7

一、基本情况

2008年末, 丽江市共计有24.56万户农户参与家庭土地承包经营耕地149.63万亩, 土地家庭承包经营权流转总面积73517亩。从流转的形式分, 转包28654亩, 出租28154亩, 互换7834亩, 转让8377亩, 入股200亩, 其他流转方式298亩, 分别占流转土地面积的39%、38.3%、10.6%、11.4%、0.3%、0.4%。从流转土地的流向情况看, 流转入种田大户的面积23258亩, 流转入企业的面积4199亩, 流转入服务业、农业产业化规模种植经济作物的面积46060亩, 分别占流转土地的31.6%、5.7%、62.7%。从土地流转的服务情况看, 农户委托乡村组织流转的面积920亩, 农户间自发流转的面积72597亩, 分别占流转土地的1.3%、98.7%。从流转土地的用途看, 用于非农业生产的面积624亩, 用于农业生产的面积72893亩, 分别占流转土地面积的0.8%、99.2%。从流转土地的来源情况看, 属于农户承包土地流转的面积71117亩, 非承包耕地流转的面积2400亩。从流转土地规模经营情况看, 流转入50-100亩的有680户, 100-300亩的有124户, 300-500亩的有34户, 500-1000亩的有10户。

二、主要模式和特点

(一) 主要模式可以归纳为九类

一是土地向农业产业化专业大户集中的流转模式。比如“鲁甸经验”中反映出来的玉龙县鲁甸乡, 该乡立足于生物资源富集、部分农户原始资本积累充足和具有种植药材的历史等优势, 调整产业结构, 合理流转土地, 发展特色产业, 走出了一条“土地向专业大户集中, 资金向优势产业集中, 面积向适宜区集中”的农业产业化经营路子。从2004年以来, 该乡流转土地近万亩, 其中6000多亩耕地流转给60多户专业大户, 仅和云一户就租赁耕地1100亩规模发展山嵛菜及云木香等药材产业。这种流转模式在市内各县都较成功, 如古城区、玉龙县的外销蔬菜、山嵛菜、药材、苹果、设施农业, 永胜县和华坪县的苦良姜、亚麻, 华坪县的芒果、特色玉米、畜牧养殖畜草种植等。

二是科技人员带头创办农产业形成的人才带动租赁型流转模式。据市农业主管部门统计, 全市共有280多名农业科技人员到农村一线领办、创办设施农业、园艺农业, 租赁土地3600多亩。如玉龙县农业局和金楷租地250亩发展苹果产业, 年亩产值达到6000元以上。又如玉龙县农业局牛文远投资100多万元注册成立玉龙吉磐园艺公司, 在黄山镇、白沙乡租地100亩发展花卉、苗木和设施农业。

三是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建设产业基地形成的企业带动规模型流转模式。丽江得一公司、玉元公司、华坪洪全鲜玉米公司等农产业龙头企业在建设农产业基地中率先开展土地租赁规模流转, 使企业所需的产品主料青梅、魔玉、玉米等形成了稳定的供应基地。又如玉龙县太安乡马铃薯淀粉加工厂在天红村租赁耕地500亩种植马铃薯, 丽江雪桃公司在海南村租赁耕地300亩建设雪桃示范基地。古城区金山乡以集体的名义拨出连片土地600亩租赁给外地企业用于养羊和饲草种植, 等等。

四是发展特色优势产业形成的产业带动聚集型流转模式。全市培育和发展了烤烟、药材、芸豆、芒果、雪桃、苹果、龙眼等特色优势产业, 农村土地流转不断地主要地向这些特色优势产业聚集, 全市通过土地流转发展名特优产业的面积占流转总面积的55%左右, 而且这种流转模式在全市各区县均较为普遍。

五是以旅游为龙头的服务业发展中形成的劳务输出带动型流转模式。市内古城区、玉龙县、宁蒗县紧紧依托大研古城、玉龙雪山、老君山、泸沽湖等独特的自然人文景观, 强力推进以旅游业为龙头的服务业发展, 经15年来的不懈努力, 旅游基础设施建设、服务水平、接待能力得到大幅提升, 玉龙县入选云南省唯一的首批17个中国旅游强县之一, 到2008年末, 已建成A级旅游景点14个, 涉外星级酒店194家, 标准床位2.5万个, 旅游从业人员4万余人。2008年接待海内外游客625.49万人, 比上年增长18.1%, 其中海外游客46.58万人, 增长16.4%, 旅游业总收入69.54亿元, 增长19.3%, 其中旅游外汇收入1.48亿美元, 增长19.4%。随着旅游业的提质增效和转型升级, 改善了农村基础设施, 培养壮大了特色生态产业和旅游产品加工产业, 推动了劳务经济跨越式发展, 特别是农村劳动力迅速向旅游及其服务业转移, 有力地刺激和带动了农村承包土地的流转。玉龙县拉市乡、宁蒗县永宁乡洛水村结合当地高原明珠拉市海、泸沽湖旅游开发, 组建旅游马队20余支、划船队经营船只800余艘, 两地旅游从业人员达到近3000人。

六是实施水库扩容工程形成的定期补偿型流转模式。市内拉市海调蓄水工程作为全市重点水利项目, 对坝内淹没的5000多亩耕地, 按照退耕还湖办法进行定期补偿。另外还对市内重点扩容加固水库如团山水库、吉余水库等淹没区土地大多也采用了此种补偿方式。

七是随着金沙江中游一库八级水电开发的全面推进, 引起库区大量移民, 在安置点建设中形成的整体划归流转模式。如玉龙县九河移民安置点从3个村流转出土地634亩, 古城区七河乡移民安置点流转土地近1000亩作为移民的耕地、宅基地发展生产。

八是以土地折价入股给经营企业, 定期参与企业分红的流转模式。此种流转模式大多以集体的名义在征得村民同意的情况下才能实施。比如古城区尚义社区在全市第一家开创了“股票田”制度, 从2004年起分两期把农民承包土地115亩以利润包干的方式入股农业开发企业, 用于特种种植。玉龙县大具乡甲子村利用集体荒地入股玉龙雪山旅游开发, 每年得到旅游反哺资金1100万元, 并吸纳当地农民700多人到景区就业, 农民收入大幅提高。古城区七河乡共和镇西广村将集体沼泽荒地、水面入股外来投资企业开发观音峡景区, 参与企业收益分红, 增加了农民收入, 吸纳了当地富余劳动力就业。

九是农户与农户之间形成的零散型流转模式。由于外出务工、缺少劳力、转向经营等原因, 通过转包、出租等方式流转给亲戚、邻居、朋友等进行无偿或有偿经营;或是为了便于耕作、管理, 农户之间进行互换, 全市此种流转模式约占土地流转总面积的12%左右。

(二) 主要特点可以体现为七个方面

一是土地流转形式较为单一。主要以互换为主, 且多以互换双方口头约定为主。

二是流转土地用途单一。流转的土地主要用于种植粮食作物、蔬菜和水果等的经济作物、旅游开发三个方面。

三是土地流转较为零星、分散, 面积少, 范围小。

四是流转范围较小, 主要发生在亲友、邻居之间, 不能形成土地的规模化经营。

五是流转手续不健全、不规范, 大多以口头协议为主, 缺少完整的书面合同盲目无序现象突出。

六是以无补偿或低价补偿流转为主要方式。七是流转土地的时限较短且随意改变的现象突出。

三、影响土地流转的主要制约因素分析

(一) 相关法律、政策不配套, 制约了土地流转

现有的《土地管理法》、《土地承包法》和国务院《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规章、政策不衔接、不配套, 造成农民在土地流转过程中难以充分享受权利, 使农民承包的土地参与流转的积极性不高, 制约了土地流转。

(二) 传统思想束缚, 阻碍了土地流转

大部分农民对土地流转心存疑虑, 担心土地不在自己手里, 一旦政策一变失去了承包权, 生活就没有了依靠, 反映出普遍的“小农经济”意识, “离乡不离地”现象普遍存在, 致使农村产业结构调整和农业规模化、产业化发展受阻, 造成大量土地资源潜能不能得到充分发挥。

(三) 社会保障体系滞后, 抑制了土地流转

土地是农民最基本、最重要的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 承担着就业和社会保障的功能。尽管丽江市对城郊的失地农民采取了低保、社会救助, 对山区困难农民采取了农村医疗保险、低保救助、子女就学帮扶等社保服务, 但与农民的实际保障需求仍有较大差距, 体系尚不完善, 致使农民在土地流不流转的问题上顾虑重重。因此, 建立城乡一体、广泛覆盖、体系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显得尤为迫切。

(四) 农业产业化投融资困难加剧, 弱化了土地流转

土地流转是实现农业规模化、产业化经营的必要前提, 而规模经营又是加快农村土地流转的重要支撑。农业生产投资周期长, 见效慢, 风险大, 据我们调查, 金融信贷业务极少涉足土地流转领域, 一些参与土地流转的企业或业主主要靠自有资金或向社会非正规金融机构借款, 无形中加大了农业开发成本。金融信贷已成为土地流转的主要制约瓶颈。

(五) 土地流转机制不健全, 行为不规范

一是全市乡村两级均没有建立健全严格统一的农村承包土地流转的管理、监管组织机构, 缺乏有效的管理与运行机制;二是目前的土地流转基本上是自发性的, 缺乏相应的科学依据, 也没有统一规范的格式合同文本, 缺少完整的书面合同, 造成流转纠纷较多;三是缺乏土地流转服务平台, 信息不畅, 承包农户对土地流转的对象选择性差, 范围小。

四、几点建议

(一) 坚持法规政策, 促进土地流转

一是要坚持稳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 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鼓励农村集体土地的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相分离, 采取合法、依法的形式流转。

二是坚持依法、自愿、有偿流转的原则, 在不改变土地的所有权性质和农业用途的前提下, 尊重农民意愿, 平等协商、等价有偿流转土地, 确保农民“不失地、不失权、不失利、不失业”。

三是坚持有序流转, 规模经营。引导流转双方以农业产业发展规划为基础, 以培育特色优势产业为目标, 促进土地集中流转, 推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四是坚持因地制宜, 做好引导。推进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必须与当地农村生产力发展水平和区域特色相适应, 因地制宜, 典型引导, 逐步推进流转工作。

(二) 建立配套机制, 鼓励土地流转

一是农业相关主管部门加强对土地流转的指导和扶持, 做好咨询服务, 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 为农业规模化经营和现代化生产创造条件, 大力提高农业生产效率。

二是切实解决农资价格较高、农产品价格总体偏低的问题, 积极化解影响农业生产比较效益偏低的因素, 加大补贴措施, 推动农业产业化经营, 促进城镇化进程。

三是逐步完善农村社会保障机制。尽快把已经放弃经营土地进入城市就业的农民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 实现与城镇社保的对接;探索建立农村人口养老保险制度, 进一步扩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 促进最低生活保障体系向农村延伸, 使农民放心流转土地。

(三) 加大扶持力度, 支持土地流转

一是加快建立完善支持农村土地流转的法律、政策体系, 为农村土地流转提供一个良好的法制环境。

二是加大对规模化农业生产的资金扶持力度, 为农村土地流转营造良好的融资环境, 提供融资便利。

三是建立土地流转扶持基金, 完善风险分摊机制, 促进农业生产。

四是加大对农村富余劳动力的培训工作, 提高农民非农就业技能, 加快农村劳动力的转移, 支持土地流转。

(四) 加强指导监督, 确保有序流转

一是充分发挥政府及主管部门的组织、引导、示范作用, 按照政府引导、农民主体、市场运作和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积极推进与当地农业生产力发展水平、区域特色相适应的土地流转。

二是制定适合当地土地流转的政策措施, 依法规范土地流转。

三是成立相应的县乡土地流转管理机构, 配备专职人员, 统一负责当地的土地流转工作, 加强土地流转的监管和指导, 以引导农村土地有序流转。

(五) 强化服务管理, 提升流转效益

一是健全农村土地承包、流转纠纷处理机制, 加强司法、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乡村两级等部门的协作, 切实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 促进农村经济协调发展, 保持农村大局稳定。

二是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尽快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确权、登记、颁证工作, 为土地流转打好基础。

三是大力推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定的书面土地流转格式合同, 指导农民签订流转合同, 提高流转合同签订率, 规范流转手续。

四是鼓励开展农村土地流转的社会化配套服务, 促进土地的集约经营。

五是完善社会中介服务体系, 组建各种类型的农村专业合作社, 搭建平台, 为农业规模化生产提供政策、技术、信息等咨询服务, 让农民在承包土地流转中得到实实在在的益处。

如何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纠纷 篇8

一是外出务工人员返乡要地引发的纠纷。前些年,由于农民种田效益比较低,负担重,农业生产条件差及部分农民外出务工等原因,农民弃田撂荒现象比较普遍。但2005年初,外出的农户返乡后,就要求收回原来承包地,得不到解决,就开始越级上访。

二是土地流转不规范导致的纠纷。随着国家“三农”优惠政策的出台,农村土地越来越俏。以前农村土地流转政策不完善、不配套、土地流转行为不规范而引发的土地承包纠纷逐渐浮出水面。以转包、转让、出租、互换、委托代理为主要形式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面积为数不少,因此私下承包,甚至三方、四方连环转包、互换引发的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也就大量存在。

三是以结构调整为名违法收回承包地发包给第三者经营引起的纠纷。部分乡镇村以结构调整为名,在退耕还林、开发鱼池、板块建设等方面,违法收回承包地,发给第三者经营。

四是因土地被征用引发的纠纷。农民土地被征占后,不能按照有关政策和协议及时得到足额补偿和妥善安置,这些农民处于“上班无岗、种地无田、创业无钱、社保无份、生活无着”的困境。

五是少数地方二轮承包走了过场,遗留问题较多。在二轮承包时,部分村承袭首轮承包的耕地未动,对土地变动、人口变化等情况未做调整;少数村发放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存在面积不准、填证不规范等问题;相当一部分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保管不善,被丢失或遗失。

由于当前农村土地承包纠纷具有群发性、复杂性、紧迫性和长期性的特点,同时也是农民种田积极性高潮时期的矛盾。因此,必须采取积极的措施,及时化解此类纠纷。我们应做到:一要妥善解决户口在、人不在的农民承包地问题,有地源的地方,应补给这部分农民承包地。与村集体经济组织有协议自愿放弃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维持原协议不变,要切实保障外出务工经商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同时要做好农民工的疏导教育工作,防止已转移的农民工回流。

二要妥善解决新增人口和劳力的承包地问题。对新增人口和劳力。依据“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规定,原则上不给补地。有条件的地方,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也可以给没有取得土地或取得少量土地的新增人口和劳力适当补地,但不得超过二轮承包时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地的平均标准。

三要妥善解决婚出婚入人口的承包地问题。

农村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已婚妇女户口已迁入现居住地,现居住地有地源的应予补地;在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原居住地不得收回承包地。已婚妇女不能同时在两地占有承包地。二轮土地承包时,已婚妇女已取得承包地,因离异到外村再婚,外村未分给承包地的原村应保留承包地。

四要妥善解决征用农村土地补偿问题。对拖欠农民的征地补偿费,要限期足额偿还。对补偿标准偏低或违规征占农民土地的,要进行纠正。今后,征占农村土地必须严格按政策办事,规范审批程序和补偿标准。凡征占农村土地,必须获得被征地的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同意。征地补偿不到位或不符合补偿规定的,一律不予征地。

五要妥善解决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问题。保护并鼓励农户依法、自愿、有偿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坚决制止和纠正侵害承包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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