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重点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2024-08-03

《宁波市重点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共7篇)

《宁波市重点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篇1

发布处室:重点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发布日期:2008-01-03作者:重点建设工程 招标投标办公室

宁波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宁波市监察局 文件

宁波市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甬发改重点〔2007〕567号

各县(市)、区发展改革局(经发局),监察局,招投标综合管理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市重点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规范招标投标当事人的行为,保证招标投标活动的公开、公平、公正,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规定,结合宁波实际,特制定《宁波市重点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波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宁波市监察局

宁波市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十日

宁波市重点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市重点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规范招标投标当事人的行为,保证招标投标活动的公开、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宁波市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117号)和《关于加强市招投标统一平台建设的若干意见》(甬政发〔2005〕38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政府投资的市重点工程项目勘察、设计、监理、施工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等招标投标活动。

非政府投资的市重点工程项目可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的政府投资重点工程项目,是指利用下列资金所进行的重点工程项目:

(一)财政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

(二)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专项建设资金;

(三)政府融资以及利用国债的资金;

(四)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的贷款、赠款;

(五)转让、出售、拍卖国有资产及其经营权所得的国有资产权益收入;

(六)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政府性资金。

第四条 宁波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对市重点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的行政监督管理。市发展改革委委托宁波市重点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重点招标办”),依法实施对市重点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的日常监督管理。对市本级未出资的部分市重点工程项目经市重点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可委托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有关行政监管机构实施日常监督管理,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定,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重点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

第六条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应当依法接受监督管理。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市重点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及时认定、制止和纠正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并依法查处。

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执法活动的指导和协调,对情况复杂、难以协调事项,应当及时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处理。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市重点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察。

第七条市重点招标办负责监督管理的市重点工程项目都应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交易。

对市本级未出资的部分市重点工程项目,可以由各县(市)、区发展改革局或重点办申请,经市重点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准,并抄报市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后,可在其所属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交易。

第八条政府投资的市重点工程项目应当成立招标领导小组,对招投标活动中的重大事项依法进行决策。

第九条政府投资的市重点工程项目招标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勘察设计招标应当具备的条件

1、项目建议书或可研报告已经批准;

2、勘察设计所需资金已落实;

(二)监理招标应当具备的条件

1、初步设计及概算已经批准;

2、监理所需资金已落实;

(三)施工招标应当具备的条件

1、初步设计及概算已经批准;

2、进度资金或资金来源已落实;

(四)重要设备、材料采购招标应当具备的条件

1、初步设计及概算已经批准;

2、采购设备、材料所需资金来源已落实。

第十条招标人应按照《关于印发宁波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方案核准暂行办法的通知》(甬发改投资〔2006〕450号)文件的要求,申请项目招标范围、招标组织形式和招标方式等招标事项,书面报市发展改革委核准。

经核准采用邀请招标的,招标人应在报送招标文件同时,将拟邀请的与招标要求相适应的合格投标人名单,书面报市重点招标办备案。

第十一条招标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编制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并执行下列规定:

(一)勘察设计招标应当执行《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八部委令〔2003〕第2号)的有关规定。

1、单项勘察设计合同估价在1000万元以下的项目,招标人应当采用资格后审的方式审查投标人的投标资格。

2、勘察设计招标一般应采用综合评分法评标。技术标评审采用打分制的,招标人在设置技术标和商务标权重或分值时,商务标的权重应当控制在20%—30%,技术标的权重为70%—80%范围之内(技术标扣分分值不应大于10分)。

3、建设方案征集采用招标方式的,招标人应当参照上述办法进行。

(二)项目监理招标,招标人应当选择资格后审的方法审查投标人的投标资格,并应当在监理方案合格的前提下,以技术标和企业、人员资信、业绩等作为主要评标依据,尽量减小商务标的权重进行评审,选择经评审总分最高的投标人为预中标单位。

(三)施工招标应当执行《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等七部委令〔2003〕第30号)和《<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试行规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九部委令〔2007〕第56号)的有关规定。

1、技术要求不高的成熟项目,且单项施工合同估价在3000万元以下的,应当选择资格后审的方法审查投标人的投标资格,并应当采用施工技术方案合格制的评审方法,选择经评审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人为预中标单位。

具体评审办法参照《浙江省重点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最低投标价示范办法》。

2、单项施工合同估价在3000万元以上的大中型建设项目,必须执行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进行招标。

3、技术复杂或专业性强的项目可采用综合评分法评标。技术标评审采用打分制的,招标人在设置技术标和商务标权重或分值时,商务标的权重应当控制在60%—75%,技术标的权重为25%—40%范围之内(其中:技术标扣分分值应小于商务标扣分分值,并不得大于5分)。具体评审办法可参照《浙江省重点建设工程施工招标资格后审综合评标示范办法》。

4、招标人需要编制标底的,应当严格按照现行的工程造价依据、计价规则、宁波市关于工程造价的补充规定和宁波市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等进行编制。

(四)重要设备、材料采购招标应当执行《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七部委令〔2005〕第27号)的有关规定。

1、采购合同估价在1500万元以下的应当采用资格后审的方法审查投标人的投标资格。

2、技术简单或规格、性能、制作工艺要求统一的采购项目,招标人应采用技术标合格制评标,选择经评审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人为预中标单位。

3、技术复杂、专业性强或规格、性能、制作工艺要求不统一的采购项目,可以采用综合评分法评标。技术标评审采用打分制的,招标人在设置技术标和商务标权重或分值时,商务标的权重应当控制在60%—90%,技术标的权重为10%—40%范围之内(其中:技术标扣分分值应小于商务标扣分分值,并不得大于6分)。

(五)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项目招标,投标人的服务费报价应在国家规定幅度内合理浮动,不得恶意报价,无序竞争。

(六)技术复杂或专业性强的施工和重要设备、材料招标项目,招标人采用资格后审进行招标的,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设置不大于5分的资信业绩分;技术复杂或专业性强的勘察、设计、监理招标项目,招标人采用资格后审进行招标的,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设置不大于10分的资信业绩分。

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和重要设备、材料招标项目采用邀请招标方式招标或采用资格预审方式选择投标人的,招标人不得设置资信业绩分。

(七)评标方法和标准必须在招标文件中详细载明,并将投标文件存在重大偏差和应当废标的情形单独列章明确表述。

(八)采用邀请招标的,招标人邀请的合格投标人不得少于5家。

(九)招标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收费应当合理,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招标文件最高收费不得超过1000元,资格预审文件最高收费不得超过300元。依法重新招标的项目,不得对投标人重复收费。

(十)招标人应当在发出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之前5个工作日内报市重点招标办备案。

(十一)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发售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招标文件开始发售之日至投标截止时间不得少于20日,招标补充文件发出之日至投标截止时间不得少于15日。

第十二条重点工程项目因特殊情况,不能执行上述规定的,经市政府协调会议明确,可以适当调整。

第十三条招标公告发布应遵守下例规定:

(一)招标公告中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1、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

2、招标项目的性质、实施地点和时间;

3、招标项目的内容、规模和资金来源;

4、对投标人及其从业人员的资质、资格要求;

5、获取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的时间、地点和收费标准。

(二)招标人在相关媒体上和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现场发布的招标公告内容应与备案的招标公告一致。

(三)当合格的投标人数量不满足3个时,需重新发布公告。

(四)重新发布的招标公告,应经市重点招标办重新备案。重新发布信息后,合格的投标人仍不足3个的,招标人报经市发展改革委批准后可以不再进行招标。

第十四条招标代理机构代理市重点工程项目的,应当到市重点招标办登记。

招标代理机构承接招标代理业务,应当与招标人签订书面招标代理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报市重点招标办备案。

第十五条投标人参加市重点工程项目投标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与招标文件要求相适应的人力、物力和财力;

(二)招标文件要求的资质、资格证书和相应的工作经验与业绩;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六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投标文件,不得回避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不得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

第十七条投标人参加市重点工程项目投标活动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互相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

(二)不得以低于成本的不合理报价竞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

(三)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参与公平竞争,不得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四)投标保证金应当采用电汇、银行本票、银行汇票(全国或华东三省一市)的方式 提交。汇款人名称应当与投标人的名称相一致,且票据出票地或电汇汇款地应当在投标人工商注册所在地的行政区域范围内。

(五)要严格执行项目经理管理规定的要求,一个项目经理(建造师)只宜担任一个施工项目的管理工作,当其负责管理的施工项目临近竣工,向发包人提出竣工验收申请并经发包人书面确认后,方可参加其他工程项目的投标。

违反上述规定骗取投标资格的,投标无效;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并按《宁波市重点工程项目参建单位和从业人员不良行为记录和公示暂行办法》进行不良行为记录和公示。

第十八条开标由招标人主持,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接收投标文件,确认投标人授权代表或法定代表人是否到场,在检查投标文件密封情况后启封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对开标过程进行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十九条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等七部委令〔2001〕第12号)要求依法组建和评标,并执行下列规定:

(一)依法必须招标的重点工程项目,参加资格预审和评标的招标人代表不得超过2名,且应当具备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其中建设资金全部由政府投资的市重点工程项目,招标人不再派代表参加评标委员会。

(二)资格预审和评标专家选聘表报市重点招标办备案后,应当从依法组建的政府综合性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具体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实施。

(三)除评标委员会成员,招标人及招标代理机构、公证机构工作人员和监督机构监督人员外,其他非工作人员未经现场监督人员同意,不得进入评标室。

(四)评标委员会在评审过程中按规定否决不合格投标或界定为废标后,因有效投标不足3个的,由评标委员会采用记名投票方式确定是否具有竞争性。评标委员会认为有效投标仍然具有竞争性的,对有效投标进行评审;如认为没有竞争性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五)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出具书面评标报告。

第二十条招标人应当在收到评标委员会评标报告后15日内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并

在指定的网站和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现场公示3个工作日。招标人不得拖延确定或擅自更换中标人,不得向中标人提出招标文件规定以外的要求。

第二十一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等确定的内容签订书面合同,并报市重点招标办备案。

合同中确定的建设标准、建设内容、合同价格必须控制在批准的设计及概算文件范围内。第二十二条招标人应当自发出中标通知书之日起,在15个工作日内向市重点招标办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第二十三条中标单位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安全员和监理总监在项目实施期间应达到招标文件规定的现场到位率。中标单位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安全员和监理总监在项目实施期间不得擅自更换。因重大疾病治疗、司法处理等不可抗因素需要更换的,经招标人同意可以更换,但接替人员必须达到招标文件规定的要求,并报市重点招标办备案。

第二十四条公证机构应当根据市重点工程项目相关单位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招标投标以及合同等事项进行公证。

第二十五条市发展改革委应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合同履行的监督管理。对中标后擅自更换项目经理、转包、违法分包、任意进行合同变更、不合理增加合同价款、拖延支付工程款、拖延竣工结算等违法、违规和违约行为,应依法查处。

第二十六条各县(市)、区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和招投标综合管理机构应当协助做好市重点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工作,确保项目的顺利实施。

第二十七条建立市重点工程项目信用档案管理系统,对不良行为和违法行为要及时予以查处,并记入相应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信用档案,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八条投标人或相关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可以向招标人提出质疑或依法向市发展改革委投诉。

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投诉应当符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七部委令〔2004〕第11号)和《宁波市招投标统一平台投诉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对招标投标活动监督中发现的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评标委员会成员和相关工作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市发展改革委或建议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给予以下处罚:

(一)警告;

(二)责令限期改正;

(三)罚款;

(四)没收违法所得;

(五)在一定时期内禁止参加市重点工程项目投标、评标、招标活动;

(六)暂停安排市重点工程项目建设资金或暂停有关项目审批。

第三十条管理监督责任

(一)市重点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监督人员应当忠于职守,秉公办事,勤政廉洁,依法执法,对实施的监督行为做好监督记录,并承担相应的监督责任。

(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设立涉及招标投标审批、核准、登记等事项;不得非法干涉招标人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组织投标资格审查、组织评标、确定中标人等;不得在招投标活动中收取费用。

(三)投标人或相关利害关系人认为市重点工程招标投标监管过程中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行为的,可以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投诉或举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将处理情况告知举报人,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三十一条有关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部门或者监察机关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限制、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的;

(二)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的;

(三)非法干涉评标活动的;

(四)违法在招投标活动中收取费用的;

(五)未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以及有其他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行为的。

第三十二条使用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贷款方、资金提供方对招投标的具体条件和程序有不同规定的,可以适用其规定。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主题词:经济管理招投标细则△通知

抄送:省重点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各有关单位。

《宁波市重点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篇2

工程造价超概算的常见干扰因素有:方案规划、设计的深度不够;概、预算计算数据不准确;概、预算的造价突破投资估算;项目规划的改变和设计变更引起的费用增加;施工中不可预见因素的发生, 施工不能顺利进行引起的费用增加;对设计和施工不注意进行造价控制等等。

上述因素哪些是可以预控的重点呢?有资料表明, 在建设成本控制中, 施工开始后, 充其量只能节约造价20%左右, 而在可研阶段、设计阶段和施工招标阶段, 如果介入造价控制, 排除不利因素, 影响造价的可能性达60%-80%。我们的造价控制应该体现事前控制的思想, 在建设前期也就是可研阶段、设计阶段和施工招标阶段严格把关, 能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达到花小钱办大事的目的。因此, 施工招标前的工程造价控制对建设全过程的工程造价控制具有决定性的作用。

在代建项目施工招标前工程造价管理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几个方面工作:

1 树立全过程代建, 全过程工程造价控制的观念, 充分运用造价工程师在各个环节的作用。

按照相关建设行政法规, 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主要设备材料采购等均须公开招标。另外一方面问题却是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单位的造价管理均是各自为政, 较为脱节, 在造价环节上没有一个统筹规划, 从始至终的管理。

我们往往在工程招标编制工程量清单、编制标底、工程造价审计中重视造价工程师的作用, 而忽略了在工程项目全过程中造价工程师的作用。要充分发挥他们在工程造价控制方面的作用。只有在工程建设全过程中充分发挥注册造价工程师在工程造价方面的作用, 工程的投资不突破概算才有一定的保障。现在政府投资项目实施代建制, 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 可以委托一个单位进行全过程代建管理, 这为代建过程中实行全过程造价管理提供了条件。因此建议在项目代建一开始选择一两名有经验的造价工程师从始至终的进行造价管理。

2 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的工程造价控制。

根据《办法》第十九条“工程全过程代建工作的切入点均在项目建议书批复后进行”。但项目建议书通常由项目使用单位向发改委申报。其中投资估算内容简单, 容易漏项。在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 代建单位同样面临该阶段一切处于模糊状态, 代建单位需要在有限约束条件、复杂的关联和因素中寻求相对合理的满意方案, 且对这种充满了极大不确定性的方案进行合理估价, 无疑是对智力和经验的极限挑战。

可研阶段工程造价控制, 造价工程师应做好基础资料的收集, 保证详实、准确。要做好项目的投资预测, 需要很多资料, 如工程所在地的水电路状况、地质情况、主要材料设备的价格资料、大宗材料的采购地以及现有已建类似工程资料。

造价人员要对资料的准确性、可靠性认真分析, 保证投资预测、经济分析的准确。

认真做好市场研究。包括国内外市场在项目计算期内对拟建产品的需求状况;类似项目的建设情况;国家对该产业的政策和今后发展趋势等。

合理确定评价价格和基准参数。评价人员应该针对不同项目的特点, 结合市场分析、竞争力分析、不确定性分析等因素选取多种价格方案并加以分析, 以使投资者对项目未来有充分的了解和减少项目投资风险。

3 初步设计阶段的工程造价控制。

项目代建合同一般均约定以工程的初步设计概算作为代建单位的投资控制目标, 因此初步设计文件的质量直接影响项目代建投资控制的质量。从控制工程造价的角度, 代建项目的代建单位, 应组织专业技术人员详细审查初步设计文件, 包括设计说明、设计图纸以及初步设计概算。

对初步设计文件的审查重点要解决以下方面的问题:

一是尽量减少初步设计概算中的缺项漏项。缺项漏项包括建安工程费和建设工程其他费的内容。建设工程其他费包括项目前期费用和实施过程中应由建设单位 (代建单位) 交纳的各种费用, 如办理各种手续需要交纳的费用, 各种检验试验费用等。建安工程费中的缺项漏项包括按照设计要求应有而图纸没有的, 也包括图纸有但不全的, 还包括设计说明有而图纸没有或不全的。

二是定额与市场价格之间的价差。解决价差的办法主要通过了解当地的造价信息、定额、市场调查、政府的有关规定等。

4 施工图设计阶段的工程造价控制。

此阶段, 项目逐步由模糊变得清晰, 约束条件逐步变得多而明确, 但合理确定造价仍比较困难。

代建单位对设计院仍要强调两点:限额设计和优化材料设备选型。

紧紧抓住初步设计审查会审查意见的落实来组织施工图设计。加强对设计院设计图纸质量的外部监督与审查, 充分发挥施工图审查中心的职能作用, 像工程质量监督施工质量一样审查、监督设计质量。

尽量将实体建造的所有工程量在施工图中给予明确:

(1) 图纸涉及的所有内容均应具有可操作性, 在招标阶段编制工程量清单时应可计量、可计算, 减少含糊不清或只有说明没有做法的现象。特别是外幕墙、钢结构、基坑支护、弱电智能化、室内装修等专项工程, 施工图不仅要同步出图, 而且应达到可以施工的深度 (建质【2008】216号《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 。不需要中标后再深化设计, 避免变更、签证。

(2) 施工规范中明确的事项内容, 在施工图上需有说明或详图。

只有这样才能不超出初步设计概算, 确保不突破批复设计规模, 优化设计标准, 并且不缺项、漏项。

5 招标阶段的工程造价控制。

在招标阶段工程造价管理应重点注意以下几方面问题:

(1) 招标文件和招标工程量清单应明确主要材料, 设备的规格、型号、标准, 可提出不少于三个相同档次品牌供投标人选择报价, 不得有暂定材料品牌或暂定价格, 不得有暂定分部分项工程和措施项目。招标工程控制价中的材料设备价格应当根据设计图纸, 招标文件对材料、设备规格、型号、质量的要求进行市场询价。

(2) 在工程量清单编制开始前, 组织代建单位、项目组织实施部门、项目使用单位、设计单位和清单编制单位施工图会审, 通过会审发现图纸中的缺、漏项和不明确内容, 对这些缺、漏项和不明确的内容应及时与设计单位沟通并在编制工程量清单时加以明确。避免在施工中产生不必要的变更, 追加造价或者争议。因为施工图纸中的任何缺、漏项以及不明确的地方都是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要求变更或索赔的机会, 也是代建单位投资控制的风险所在。

(3) 对在施工阶段发生的费用由谁承担应在招标文件或工程量清单中予以明确。如各种检验试验费、垃圾清运费、总承包服务费等。如果有任何费用没有明确, 则最终都会落到代建单位和业主身上。

(4) 应从专业、科学的角度严格划分明确招标范围。招标范围划分不科学, 会造成工程的重复计算, 部分设备重复订货的现象, 导致施工单位互相索赔的发生。如综合布线管道预埋由土建单位实施还是智能化施工单位实施, 粗装修与二次装修施工范围, 总包与专业分包施工的界面等。同时, 对界面点本身如何处理要明确, 否则界面点将无人施工。可在招标文件规定界面点由后面的施工单位施工。

代建制作为一种同市场经济相吻合的新型工程管理模式, 打破了传统的建设模式格局, 使原有投资者、使用者、建设者所要面对的风险和责任发生了变化, 并由此带来了许多新的问题和新的思索。基于这种背景, 作者提出了项目代建单位在影响工程造价60~80%的工程招标前所有各阶段的工程造价管理重点。希望能对代建单位、项目组织实施部门、项目使用单位有所帮助。

参考文献

重点档案抢救实施工程化管理研究 篇3

关键词:重点档案档案抢救工程化管理管理

1、工程化管理的概念及其国内外研究现状

工程化管理亦称工程管理、工程项目管理。本项目中称为“工程化管理”。工程化管理出现于上世纪50至60年代,其一出现就引人注目。1957年美国杜邦公司把这种方法应用于设备维修,使维修停工时间由125小时锐减为78小时:1958年美国人在北极星导弹设计中,应用工程项目管理技术,使设计完成时间缩短了两年,由于工程项目管理在运作方式和管理思维模式上最大限度地利用了内外资源,从根本上改善了管理人员的工作程序,提高了效率、降低了风险,从20世纪60年代开始以来,它被广泛运用到航空航天、国防、信息、建筑、能源、化工、制造、环保、交通运输、金融、营销、服务、法律等行业,以及国家和地方政府乃至联合国,它不仅适用于大公司也适用于小型企业。目前,在全球发达国家的政府部门和企业机构中,项目管理已成为运作的中心模式。

工程管理学作为一门学科,产生于上世纪80年代后期。其核心是对一个工程从概念设想到正式运营的全部过程进行管理。包括投资机会研究、初步可行性分析、最终可行性分析、勘察设计、招标、采购、施工、试运行等各个阶段的全程管理。

自上个世纪50年代末、60年代初以来,学术界与各有关专业人士对项目管理的研究基本上在两个方向努力。一方面是各领域的专家们在探讨本学科在项目管理中有无用武之地,如何将本学科领域的专业理论、方法应用于项目管理。另一方面则是各行各业的专家们在探讨如何把项目管理的理论、方法应用到本行业中去。如建筑业、农业、军事工业以及近几年呼声很高的IT行业等。

我国的工程化管理应用起步于上世纪90年代,起初的应用都是在一些与国际联系较密切的大型建设项目,如大型电厂、三峡大坝、机场、高速公路等。认识到它的重要性后,我国政府开始在一些大型国企如中石油、宝钢等进行推广应用。自2002年以来,工程项目管理开始在中国显现燎原之势。如在软件行业中,大型软件开发已开始系统运用项目管理的技术与方法。

我国对工程管理的研究亦起步于上世纪90年代,在中国知网上以“工程化管理”为检索词,对篇名项进行查询。共得374篇,最早的为1999年:以同样的检索词,对主题项进行查询,共得313760篇,最早的为1997年。不仅论文的数量逐年上升,而且涉及的行业也越来越多。

档案界对此问题的研究尚未开展起来。在中国知网上以“档案”+“工程化管理”为检索词,对题名项与主题词项进行检索,没有查询到相关文献,以“档案”+“工程管理”为检索词。共得388篇文章,但内容多与“工程化管理”无关。以“重点档案抢救”检索词,查得文章28篇(2006-2007年),同样与“工程化管理”无关。因此,从目前公开的文献看,重点档案抢救实施工程化管理研究在档案界还是一个全新的领域。工程化管理在档案学及档案工作实践中的应用,有可能成为今后一个时期档案学研究的新热点。

2、重点档案抢救实施工程化管理研究的意义

从学术上讲,对档案工作中的某项工作实施工程化管理是档案学研究的一个新领域,这类研究有助于促进档案学在与工程学、管理学、社会学等学科的交流融合中不断发展。从某种意义上讲,这一研究也是档案学的一种创新。更重要的是,这一研究并不是单纯的理论研究,而是基于重点档案抢救的工作实践,并服务于重点档案抢救工作。因此,研究必须理论联系实际。研究的理论价值不仅仅在于为重点档案抢救实施工程化管理提供了理论上的支持,而且为今后类似研究提供了一种可供借鉴的思路。

从经济上讲,对于重点档案抢救这类由政府投资,且最终没有可供销售产品的项目,节约就是价值。本研究的经济价值在于通过对重点档案抢救实施工程化管理——对重点档案抢救工作的成本、人员、进度、质量、风险等因素进行科学分析与严格管理,以最合理、最有效、最经济的方法保证重点档案抢救工作的顺利完成。

本研究对于经济相对落后的中西部地区,有着特别的经济价值——在当地公共财政对档案事业投入相对不足的情况下,合理用好国家的每一分投资,就是最大的效益。

从推广应用上讲,研究侧重于重点档案抢救实施工程化管理的一般性流程与原则,其研究结果不仅仅适用于全国省、市(地)、县(市)国家综合档案馆重点档案抢救工作,亦可以应用于馆藏档案数字化加工、档案基础数据库建设、区域性电子文件中心数据库建设等工作中。

3、重点档案抢救实施工程化管理研究的主要内容、基本思路与方法

主要内容:自2006年起,国家开始对重点档案实施抢救,为此国家每年要投入大量的资金,各级档案部门亦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与精力。

对重点档案抢救实施工程化管理说到底就是对成本、人员、进度、质量、风险等因素进行分析与管理,以最合理、最有效、最经济的方法保证重点档案抢救工作的完成。

重点档案抢救工作的对象是馆藏重点档案,这些档案往往具有珍贵性、唯一性、不可复制性与易损性。基于上述特点,重点档案抢救工程项目管理与其他工程项目管理相比,有很大的独特性。另外,重点档案抢救是一种特殊的工程项目,它的产品或者服务是对重点档案实施某种保护性措施。

重点档案抢救工作具有持续性、多样化、同事不同价等特点。持续性是指这项工作不是一两年就可结束的工作,而是今后一个时期内的持续多年的工作:多样化是指由于档案载体的多样化与抢救措施的多样化,从而导致抢救方案与结果的多样化:同事不同价是指同样或类似的档案,采用的同样或类似的抢救措施,受不同地区经济技术条件的影响,其最终投入完全不同。

对重点档案实施抢救的过程,与实施一项工程在过程上有着许多相同与相似之处。本研究结合重点档案抢救工作的实际,拟从重点档案抢救工程化管理概念的界定,重点档案抢救工程化管理的对象、特点、必要性、可行性,重点档案抢救工程化管理的目标、内容、一般流程、一般原则等方面,对重点档案抢救实施工程化管理进行较为系统的研究。通过研究发现重点档案实施抢救过程中存在的共性问题,汲取其他行业类似工程的教训,总结已有的成功经验,摸索行之有效的管理方法,为日后的重点档案抢救工作提供参考。

本研究的主要思路包括:界定重点档案抢救工程化管理的概念:确定重点档案抢救工程化管理的对象;归纳重点档案抢救工作的特点(面临的问题);阐明重点档案抢救工程化管理的必要性与可行性:确立重点档案抢救工程化管理的目标:明确重点档案抢救工程化管理的内容:描述重点档案抢救工程化管理的一般流程;提出重点档案抢救工程化管理的一般性原则。

主要方法:本研究拟采取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研究方法。经过充分的理论准备,学习、消化、借鉴其他行业实施工程化管理的经验,熟悉重点档案抢救工作的作业流程,提炼出重点档案抢救工作的一般流程,分析归纳出重点档案抢救工作的一般特点,寻找出重点档案抢救工作经常与可能出现的问题,在此基础上总结出重点档案抢救工作的一般原则。

研究拟采用分层重点跟踪调查的方法,按1:3:6的比例与经济条件较好、一般、较差三个层次,选择省、市(地)、县(市)10个档案馆,对重点档案抢救工作的现状及工作流程进行调查。如果条件与时间允许,县(市)档案馆将在不参加调查的市(地)选择,以扩大调研范围,提高调查的代表性与置信度。

在充分的理论准备与调查研究的基础上,运用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的方法,归纳提炼出相应的理论成果。

4、重点档案抢救实施工程化管理研究的难点、创新点和主要观点

本研究的主要难点有三:一是重点档案抢救工作的周期较长,从申报到最终完成,少则1年,多则数年。因此研究的周期也相对较长。二是对省、市(地)、县(区)三级多个国家综合档案馆进行实地跟踪调查需要耗费大量人力。三是重点档案的多样性决定了重点档案抢救方式方法的多样性,从而增加了研究的复杂性。合理选择代表性强、周期短,吸纳项目涉及的各级国家综合档案馆的同志参与课题研究,并给予参与项目研究单位适当的费用支持是克服上述困难的有效方法。

本研究的创新点在于将工程化管理理论与实践通过重点档案抢救引入档案界,为工程化管理理论在档案工作实践中的应用开辟新途径,

《宁波市重点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篇4

宁波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操作细则(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使用和管理,根据《宁波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市政府令182号,以下简称《办法》)、《宁波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实施意见》(甬政办发„2011‟222号,以下简称《意见》),制定本操作细则。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及宁波国家高新区按本操作细则执行;其他各县(市)、区参照执行。

一、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

(一)交存范围

自2011年4月1日起,下列房屋应交存维修资金:

1、领取预售许可证(现售备案证)的新建商品房屋(含经济适用房、限价商品房);建设单位为代交人。

2、办理产权分割转让的单一业主房屋或房屋权属登记时以套(间)为单位登记的单一业主房屋;业主为交存人。

3、办理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拆迁安臵住房、廉租住房及公共租赁住房;建设(代建)单位为代交人。

4、对未建立或未按规定交存首期专项维修资金的物业,按《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最小以幢为单位,由业主自主选择建立物业专项维修资金账户;业主代表为办理人。

5、公有住房出售时按现行的房改政策交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纳入拆迁范围的公有住房出售时可不交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二)交存标准

根据甬建函(2011)32号文件,经核算后的交存标准为:

1、总层数在 6层(含)以下的房屋,无电梯的每平方米交存50元,有电梯的每平方米交存80元;

2、总层数在7~11层的房屋每平方米交存104元,若总层数为7~9层的房屋且无电梯的,每平方米交存65元;

3、总层数在 12~21层的房屋每平方米交存120元;

4、总层数在 22层(含)以上的房屋每平方米交存144元。房屋的面积及总层数以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屋测绘成果报告内登记为准。

(三)交存程序

1、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在受理资料后的3个工作日内向交存人核发《宁波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存通知单》(附件一);

2、交存人凭《宁波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存通知单》到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开户银行交存维修资金,领取银行回执;

3、交存人将银行回执和《宁波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存通知单》上报至维修资金管理机构,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在2个工作日内向交存人核发《宁波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存证明书》(附件二),专项维修资金专用发票以每套房屋为单位进行打印。

(四)交存所需提供资料

1、宁波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存申报表(附件三);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图;

3、经产权登记管理部门认可的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成果报告;

4、地名编号图。

当业主代表为办理人时,只需提供上述第1项资料。

(五)已交存住房公积金的业主,经本人或其配偶申请,并经住房公积金管理单位核准,可以将业主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用于交存房屋首期专项维修资金,按照标准直接划至业主专项维修资金账户。具体见《宁波市住房公积金转存物业维修资金申报表》(附件四)

二、中修及中修以上项目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不申请财政补贴)

(一)中修及中修以上维修项目的界定,按《办法》第四十四条执行。

(二)申请人

1、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由业主向业主委员会或受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告知维修需求,并由业主委员会或受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维修单位)向维修资金管理机构提出维修资金使用申请。

2、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由业主向社区居委会或受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维修单位)告知维修需求,并由社区居委会或受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维修单位)向维修资金管理机构提出维修资金使用申请。

(三)申请使用条件

1、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届满,且维修项目符合维修资金使用范围。

2、维修资金使用方案表决方式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没有约定的按以下程序表决:经使用范围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若在规定时间内,已对维修资金使用方案进行表决的业主人数不到业主总人数二分之一的,并对表决结果公示3天仍组织不到规定人数业主的,申请人可采用“倒1/3”方式征求业主意见,公示期限不得少于7天,即公示期内提出书面反对意见的业主专有部分面积占相关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和人数占相关总人数比例均少于1/3的,并对此结果公示3天仍无异议的,可申请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3、维修资金足额交存或有部分业主已交存,部分业主未交存但已就本次维修资金使用分摊标准达成一致,并且由申请人将维修资金应分摊额筹集到位。

(四)申请使用程序

1、申请人报辖区房产管理部门备案

辖区房产管理部门应在3个工作日内对维修项目予以备案

2、申请人报维修资金管理机构拨付预付款

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应在3个工作日内对维修项目予以审核,并按照维修合同拨付预付款。预付款金额不应高于预算总额的70%。

3、维修项目的维修和验收

申请人组织维修项目的维修和验收。

4、项目审计

维修费用总额超过15万元、单项工程费用超过3万元以及业主委员会(社区居委会)认为应当审计的维修项目,由业主委员会(社区居委会)聘请有资质的审计机构进行审计。审计费用包含在维修成本内。

5、申请人报维修资金管理机构拨付尾款

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应在3个工作日内对维修项目予以审核,并按照维修合同拨付尾款。维修资金实际发生额低于预拨款的,申请人应在维修项目出具审计报告(决算书)后的15个工作日内将结余部分交入专项维修资金专户;维修资金工程决算超出预算金额10%或超出部分在1万元以上的,超出部分需按维修资金使用程序重新申报。

维修项目质量保修期应在维修合同中约定,具体期限可参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79号令)第四十条规定。维修项目的质量保证金不应高于合同总价的5%。

(五)申请所需提供资料

1、宁波市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申请表(附件五);

2、项目维修、更新、改造方案(附件六);

3、维修工程施工合同(附件七)以及工程预算书;

4、业主分户分摊维修资金的签字清单(附件八);

5、申请人已将未建立(或账户余额不足)专项维修资金业主就本次维修应分摊资金归集到位证明(附件九);

6、维修项目验收报告(附件十);

7、工程决算书或审计报告。

当申请人提供上述1-5项资料时,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划拨预付款;当申请人提供上述资料6-7项时,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划拨尾款。

三、中修以下项目,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

(一)申请人

与中修及中修以上维修项目的申请人相同。

(二)中修以下项目维修资金的划拨标准和适用范围 根据甬价房[2001]312号文件精神规定:多层(6层及以下)以及无电梯的中层(7至9层)住宅每平方米每年1.50元;有电梯的中高层和高层住宅以及经营用房等非住宅每平方米每年2.00元。

已建立维修资金账户的可从账户中列支,未建立账户的仍向业主收取。中修以下维修资金应以小区为单位专户存储,统筹用于本小区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中修以下维修项目。

(三)申请使用条件

1、物业服务合同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无约定的需已建账到户业主三分之二人数同意;

2、开设中修以下项目维修资金账户;

3、上一专项维修资金使用账目清楚,已向业主公示。

(四)申请所需提供资料

1、宁波市中修以下项目维修资金支取申报表(附件十一);

2、物业服务合同。

四、财政补贴资金的使用

(一)财政补贴比例

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宁波国家高新区的业主使用专项维修资金进行住宅物业维修的,业主承担一半的维修经费,另一半由市和区人民政府财政补贴。其中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不含慈城镇、洪塘街道、庄桥街道)的住宅物业专项维修财政补贴资金由市财政承担三分之二,区财政承担三分之一;宁波国家高新区及江北区的慈城镇、洪塘街道、庄桥街道的住宅物业专项维修财政补贴资金由区财政承担。其他县(市)、区补贴标准及方式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二)申请财政补贴资金的计划上报

1、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不含慈城镇、洪塘街道、庄桥街道)街道办事处应将下一维修计划在每年9月底前报区房产管理部门和区财政部门;

2、区房产管理部门会同区财政部门核实汇总后,在每年10月底前将市级财政补贴资金上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及市财政局;

3、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会同市财政局审核后将市级补贴资金下达到各区;各区财政部门根据维修项目实施进度支付补贴资金。

(三)申请人

与中修及中修以上维修项目的申请人相同。

(四)申请使用财政补贴资金的条件

1、中修及中修以上的住宅维修项目;

2、补贴对象系维修项目范围内已建立物业专项维修资金账户且账户余额充足的业主;

3、辖区房产管理部门初审意见;

4、辖区街道办事处审核意见;

(五)申请使用程序

1、申请人报辖区房产管理部门和街道办事处初审 辖区房产管理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对维修项目可行性、施工方案、工程预算等项目情况予以初审,初审通过后由申请人向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财政补贴资金的要求。

2、申请人报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审核

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应在5个工作日内对维修项目予以审核。根据建立账户业主应分摊的维修费用和维修合同将预付款划拨至街道办事处维修资金专户。

3、维修项目的维修和验收

业主委员会(社区居委会)应做好维修项目日常监管工作,辖区房产管理部门、维修资金管理机构配合做好技术支持工作。业主委员会(社区居委会)完成维修项目初验后,向街道办事处提出验收要求,由街道办事处牵头组织验收,辖区房产管理部门提出验收意见;验收工作应当接受维修资金管理机构监督。

4、项目审计

街道办事处应当聘请有资质的审计机构对项目进行审计,审计费用包含在维修成本内。

5、申请人报维修资金管理机构拨付尾款

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应在5个工作日内对维修项目予以核准,并将尾款拨付至街道办事处专户。

(六)申请所需提供资料

1、宁波市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申请表(申请财政补贴资金的)(附件十二);

2、项目维修、更新、改造方案(附件六);

3、维修工程施工合同(附件七)以及工程预算书;

4、业主分户分摊维修资金的签字清单(附件八);

5、申请人已将未建立(或账户余额不足)专项维修资金业主就本次维修应分摊资金归集到位证明(附件九);

6、维修项目验收报告(申请财政补贴资金的)(附件十三);

7、审计报告。

当申请人提供上述1-5项资料时,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划拨预付款;当申请人提供上述资料6-7项时,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划拨尾款。

(七)市级财政补贴资金结算

1、市物业和住房维修资金管理中心应对每年实施的住宅物业专项维修市级补贴资金进行结算,并上报市住建委。

2、申请市级财政补贴资金的维修项目,在未完成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审计之前,该项目不计入当市级补贴资金结算。

五、业主自主管理专项维修资金

(一)开设帐户的程序

1、业主委员会上报相关材料到维修资金管理机构;

2、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在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在物业管理区域的醒目位臵公示该区域的专项维修资金余额,并告知由业主委员会管理专项维修资金的起始日期,公示期为7天;

3、公示期结束后,无重大异议的,由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在5个工作日内通知业主委员会到承办专项维修资金业务的银行办理开户等有关手续。

(二)开设帐户所需提供资料

1、宁波市业主委员会开设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帐户申请表(附件十四);

2、业主委员会成立登记备案表;

3、物业管理服务合同;

4、业主委员会主任的身份证复印件(校验原件);委托办理的,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身份证及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校验原件);

5、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的业主同意业主委员会管理、使用专项维修资金的业主签字清单;

6、业主委员会全体成员对业主签字清单的书面确认证明;

7、社区居委会对业主大会表决情况的书面介绍;

8、辖区街道办事处核准意见和辖区物业主管部门的备案证明;

9、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管理方案及应急维修支取预案;

10、不委托维修资金管理机构代管专项维修资金的决议;

11、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会计事务所作为专项维修资金账目管理单位的协议;

12、专项维修资金账目管理办法;

13、确定业主委员会主任(或业主委员会其他成员)为专项维修资金账目责任人的业主大会决议。

六、其他

(一)结构独立的幼儿园、学校、菜场等配建用房和水、电、气、通讯等专有设施设备用房以及地下机动车停车位可不交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二)辖区房产管理部门应组建房屋应急维修队伍,并建立维修项目施工、监理单位推荐名单,供业主委员会(社区居委会)、物业服务企业自主选择。

业主委员会(社区居委会)可委托维修单位代办维修资金申报事宜。

(三)对符合交存范围的项目,在办理产权初始登记等相应权属登记时,应向产权登记管理部门提供由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出具的《专项维修资金交存证明书》;不能提供的,产权登记管理部门暂缓办理相应的权属登记。

(四)业主委员会(社区居委会)或受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对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和使用情况按《办法》规定进行公示,做到账目清楚、规范使用。若上一专项维修资金账目不及时公示、违规使用的,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将暂停划拨专项维修资金,直至改正。

(五)建设单位应在售房时向购房人说明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相关政策,在购房合同上明确约定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标准和金额(购房合同中应有相应条款),并在物业交付时向购房人收取。新建物业作为拆迁安臵房屋、廉租住房及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代建)单位应当在物业交付业主单位时向其收取专项维修资金。

(六)对利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所得收益转存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业主委员会应将所得收益移交至至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并填写《宁波市物业公共收益转存专项维修资金申报表》(附件十五)。

(七)维修资金管理机构根据物业管理专项资金归集渠道建立以小区为单位的物业管理专项资金可使用额度清单,并在每年3月底前公布相应小区的资金余额。

物业管理专项资金专项用于小区共用部位、共用设施的维修,具体申请办理程序按本操作细则第二、三、四条规定办理。

(八)被拆迁人可凭借原拆迁协议或原拆迁单位出具的证明,申请使用被拆迁房屋维修资金。经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审核后,确定被拆迁人维修资金可使用额度清单,用于被拆迁人现有房屋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维修,具体申请办理程序按本操作细则第二、三、四条规定办理。

(九)符合本条

(七)、(八)款的业主,在申请维修资金用于中修及中修以上项目时,可享受住宅物业专项维修财政补贴政策。

《宁波市重点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篇5

(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水利建设工程担保行为,防范工程建设风险,切实减轻企业负担,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水利建设工程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国办发〔2016〕49号)、水利部《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水利建设市场正常秩序的实施意见》(水建管〔2017〕123号)、国家发改委和中国保监会《关于保险业支持重大工程建设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发改投资〔2015〕2179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企业减负担降成本改革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17〕48号)等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为水利建设工程施工项目实行工程担保及对工程担保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勘察设计、监理和主要设备供应等可参照执行。

市、县两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作为工程担保管理机构负责对水利建设工程担保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担保包括投标担保、承包人(指施工承包人,下同)履约担保(以下称“履约担保”)、工程质量保证担保(以下称“质量保证担保”)。

第四条

所有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水利建设工程施工项目均应实行工程担保。工程总承包(EPC)等其它建设模式可参照执行。工程担保可采用第三方担保或提交保证金等形式;担保当事人不应限定担保形式;为减轻企业负担,鼓励采用第三方担保。

第五条

第三方担保可以是银行保函或保险公司保单;保证金可以银行现金存款、保兑支票或银行汇票等方式提交,但须通过当事人的基本账户以银行转账方式缴退。

第六条

工程担保活动应当遵循平等、公平、诚实守信原则,根据宁波市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评价等级,对各类承包人提供的工程担保实行差异化管理。

第七条

本市行政区域从事工程担保业务的第三方担保人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银行类担保机构:应当获得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和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已依法设立总行或分行。

(二)保险公司类担保机构:应当获得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和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已依法设立总公司或分公司,并已经宁波市保监局获准在本市开展工程综合保险业务。

在开始试行保险担保阶段,可由宁波市建设工程综合保险服务中心牵头负责水利建设工程综合保险的市场调研、产品研发、承保理赔、风控流程的制定以及险种的推广。条件成熟后,再适当市场化开展相关业务。

(三)具有一定经营规模,资信状况、服务质量优良,具有较强的风险控制能力,在本市无金融或保险行业不良记录。

第二章 投标担保

第八条

投标担保是投标人向招标人提供的保证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参加招标活动的担保。

第九条

投标担保的担保金额一般为投标总价的2%,最高不超过80万。

第十条

投标担保有效期的截止时间为投标有效期后的30日至180日。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应当相应延长投标担保有效期。

第十一条

除不可抗力外,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投标的,或者中标后在规定时间内不与招标人签订承包合同的,或其他原因应没收投标担保的,招标人有权要求投标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章 履约担保

第十二条

履约担保是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的保证承包人履行合同义务的担保。

第十三条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水利建设工程施工项目各类承包人的履约担保额度占合同价款的比例按下列规定确定(同一企业的履约担保额度就低计取):

(一)宁波市优秀建筑业企业:1%;

(二)信用评价A级企业:2%;

(三)信用评价B级企业:3%;

(四)信用评价C级企业:4%;

(五)信用评价D级企业或未参与宁波市信用评价的企业:5%;

第十四条

与履约担保额度挂钩的信用等级以合同签订时间所在季度的承包人信用等级为准。

第十五条

合同金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工程,履约担保可以按合同金额确定的付款周期实行分段滚动担保,但每段合同额不得少于总合同额的1/3。

履约担保采用分段滚动担保的,在发包人、项目监理人对分段合同进度签字确认或结算后,当期履约担保解除,并自动进入下一阶段履约担保。

第十六条

履约担保有效期应当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合同工程通过完工验收之日止。

第十七条

承包人由于自身原因而未能履行合同义务时,以保证金形式提交履约担保的,由发包人凭相关证明材料向承包人提出不超过履约保证金额度的经济损失赔偿;以第三方担保形式提供履约担保的,由发包人凭相关证明材料向第三方担保人提出不超过履约保证金额度的经济损失赔偿。承包人违约造成发包人经济损失超过履约担保额度的,不足部分,发包人可继续向承包人索赔,追究其违约责任。

第十八条

在合同工程通过完工验收后28日内,承包人凭相关证明材料,办理撤保手续。

第四章 质量保证担保

第十九条

质量保证担保是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的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限内履行工程质量缺陷修复义务的担保。

第二十条

缺陷责任期自合同工程通过完工验收之日起开始计算。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合同中约定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但该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在缺陷责任期届满前,因承包人原因导致的缺陷使工程或某项主要设备未能正常运行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延长缺陷责任期,延长的缺陷责任期最长不能超过24个月。

第二十一条

以保证金形式提供质量保证担保的可由发包人直接在合同尾款中扣留。缺陷责任期延长的,发包人最迟应在原缺陷责任期届满之日前14日书面告知承包人保证金延长扣留。

以第三方担保形式提供质量保证担保的,承包人最迟应在缺陷责任期开始前7日向发包人提交质量保证担保,发包人收到质量保证担保的同时应退还在合同尾款中扣留的保证金。缺陷责任期延长的,承包人最迟应在原缺陷责任期届满之日前14日向发包人提交延长缺陷责任期的质量保证担保,否则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提出索赔。

第二十二条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水利建设工程施工项目各类承包人的质量保证担保额度占合同价款的比例(注:已完成竣工结算的,按结算价款计取比例)按下列规定确定(同一承包人的质量保证担保额度就低计取)。

(一)信用评价A级企业:1%;

(二)信用评价B级企业:1.5%;

(三)信用评价C级企业:2%;

(四)信用评价D级企业或未参与宁波市信用评价的企业:2.5%; 第二十三条

与质量保证担保额度挂钩的信用等级以办理质量保证担保手续的日期所在季度承包人的信用等级为准。

第二十四条

质量保证担保有效期与合同约定的缺陷责任期期限保持一致。

第二十五条

缺陷责任期内,工程在正常运行条件下,经第三方有资质的质量检测机构鉴定,因施工缺陷引发的质量问题,承包人应积极履行修复义务。承包人由于自身原因未能履行修复义务时,发包人有权委托他人修复,修复的实际费用由第三方担保人先行赔偿或直接在质量保证金中扣除。第三方担保的金额或保证金不足以支付维修费用时,第三方担保人或发包人可根据质量责任向承包人追偿。

第二十六条

承包人应于缺陷责任期届满后7日内向发包人发出缺陷责任期届满通知,发包人在收到缺陷责任期届满通知后14日内核实承包人的缺陷责任修复义务并结清相关修复费用。发包人在收到缺陷责任期届满通知后14日内向承包人颁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同时承包人向发包人取回质量保证担保,办理撤保手续。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质量保证担保逾期退还的,发包人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发包人在办理合同备案时,应当向合同备案管理部门提交履约担保证明复印件。

第二十八条

工程担保管理机构有权核查各类工程担保文本的格式、内容及其真实性。格式和内容不符合要求的应限期改正,发现虚假担保,应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九条

对发包人、承包人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工程担保管理机构应要求其限期改正。对拒不改正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将作为不良行为进行记录和公示,同时对承包人进行宁波市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评价扣分。

第三十条

第三方担保人有下列情形的,将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取消担保资格;给他人造成损失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提供虚假担保;

(二)违反约定,拖延或拒绝承担担保责任的;

(三)在担保备案时制造虚假资料或提供虚假信息的;

(四)担保期限内撤保或变相撤保的;

(五)恶意压低担保收费,进行不正当竞争的;

(六)不进行风险预控和保后风险监控的;

(七)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人工工资支付担保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四条

《宁波市重点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篇6

【实施日期】2004/04/06【颁布单位】市建市[2004]100号

关于印发《宁波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建设局、市招标办、安质总站、建管处、建筑市场监察大队,各有关单位:

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活动,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我委制定了《宁波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同时,对试行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试行范围:自2004年4月15日起,海曙、江东、江北及科技园区(简称市四区)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的地基与基础专业工程、建筑装修装饰专业工程、预拌混凝土专业的分包活动,应根据本办法实施,其估算价在50万元及以上的专业分包合同,应按宁波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宁波市工程建设项目实施过程强化监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市建市[2003]448号)的规定,向市招标办备案。

其他县(市)、区参照执行。

二、2004年4月15日起,市招标办应根据本办法加强对专业工程承发包、专业分包合同备案的监督管理,并将分包合同的主要内容输入《宁波市工程建设项目实施过程监控管理系统系统》。其他市级建筑业管理部门也应加强对专业分包活动的监督管理。

对不按本办法规定实施分包活动的,各市级建筑业管理部门应将该工程的有关专业分包工程发包人和专业分包工程承包人列为重点监管对象。

三、工程监理企业应认真履行职责,强化对分包活动的监督。

四、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函告我委市场处。

附件:宁波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试行)

二○○四年四月六日

附件:

宁波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活动,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2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分为专业工程分包和劳务作业分包。

专业工程分包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以下简称专业分包工程发包人)将其承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总包工程)中的专业工程发包给具有专业承包资质的其他建筑业企业(以下简称专业分包工程承包人)完成的活动。

劳务作业分包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以下简称劳务作业发包人)将其承包的总包工程或专业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发包给劳务分包企业(以下简称劳务作业承包人)完成的活动。

专业分包工程发包人和劳务作业发包人合称分包工程发包人,专业分包工程承包人和劳务作业承包人合称分包工程承包人。

第三条 在宁波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活动,及实施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分包活动的监督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宁波市建设委员会负责对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活动和监督,实施统一的监督管理。

各县(市)、区建设局负责本辖区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活动的监督管理。

其中,海曙、江东、江北及科技园区(以下简称市四区)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专业工程及劳务作业的承发包、合同备案、质量监督、安全监督、文明施工、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及在市四区施工的建筑业企业日常管理等由宁波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宁波市建筑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宁波市建筑安装管理处、宁波市建筑市场监察大队按各自职责,负责具体的监督管理。其中,科技园区内建筑工地文明施工方面的具体监管工作由科技园区建设局负责。

第五条 鼓励培育、发展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

第六条

分包工程承包人必须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必须具有相应的专业承包或劳务作业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接业务。

外地分包工程承包人应按规定办理进甬施工登记备案手续。

第七条

专业分包工程发包人可以将其承包的总包工程中的部分或全部专业工程发包给专业分包工程承包人,但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自行完成。专业工程分包,必须在施工总承包合同中约定或经业主认可。

第八条

劳务作业(包括主体结构的劳务作业)可以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劳务作业承包人。劳务分包由劳务作业发包人和劳务作业承包人通过劳务合同自行约定。

第九条 劳务作业发包人若自行完成劳务作业的,其劳务人员必须是本单位人员。

本单位人员是指与本单位有合法的人事或劳动合同、工资以及社会保险关系的人员(以下同)。

第十条 专业工程分包和劳务作业分包可以通过招标方式或直接发包方式确定分包工程承包人。

鼓励分包工程发包人采用招标方式确定分包工程承包人,提倡分包活动进入有形建筑市场公开交易,完善有形建筑市场的分包工程交易功能。

第十一条 分包工程发包人应制定分包工程承包人资格评价和选择的准则,择优发包。

分包工程发包人可在宁波工程建设网查询建筑市场有关企业和从业人员的建筑业不良行为公示情况,作为考察分包工程承包人的依据之一。

第十二条

采用招标方式确定分包工程承包人的,应参照现行的建设工程招投标程序,由分包工程发包人组织招标活动。招投标管理机构应制订专业工程和劳务作业分包招投标实施细则,加强对其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并为分包工程发包人开展招投标活动提供服务。第十三条 采用直接发包方式的,招投标管理机构应加强对直接发包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确定分包工程承包人后,分包工程发包人应与分包工程承包人签订专业分包合同或劳务分包合同。

专业分包合同和劳务分包合同文本可分别参照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编制的《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示范文本)》(GF-2003-0213)和《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示范文本)》(GF-2003-0214)。

分包合同必须明确约定支付工程款和劳务工资的时间、结算方式以及保证按期支付的相应措施,确保工程款和劳务工资的支付

第十五条

分包工程发包人可以就分包合同的履行,要求分包工程承包人提供分包工程履约担保;分包工程承包人在提供担保后,要求分包工程发包人同时提供分包工程付款担保的,分包工程发包人应当提供。

第十六条

专业分包合同签订后,专业分包工程发包人应按《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24号)的规定,向合同备案机构备案。

专业分包合同备案时,根据不同情况,还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若总包工程中未约定某一专业工程分包的,须提供业主同意该专业工程分包的意见。

(二)若总包工程实行工程监理的,须提供工程监理企业对分包工程承包人资格的审查意见。

(三)若专业分包工程发包人和分包工程承包人已办理付款担保和履约担保手续,须提供双方办理担保手续的有关材料。

第十七条 劳务分包合同也应由劳务作业发包人向合同备案机构备案。

第十八条 合同备案机构应按规定对分包合同进行核查、备案,并及时将分包合同的有关内容输入《宁波市工程建设项目实施过程监控信息系统》。

第十九条

分包工程发包人按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业主负责,分包工程承包人对其承包的工程按分包合同的约定向分包工程发包人负责。分包工程发包人和分包工程承包人就分包工程对业主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条

分包工程发包人对施工现场安全负责,并对分包工程承包人的安全生产进行管理,专业分包工程承包人应将其分包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安全方案报分包工程发包人备案,专业分包工程发包人发现事故隐患应及时做出处理。分包工程发包人应加强对分包工程承包人履约过程的管理,并做好分包工程承包人的组织协调工作。

分包工程承包人就施工现场安全向分包工程发包人负责,并应当服从分包工程发包人的管理。

第二十一条

分包工程发包人和专业分包工程承包人应分别设立项目管理机构,组织管理所承包工程的施工活动。项目管理机构应具有与工程规模、技术复杂程度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其中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施工员、预算员、质量员、安全员、材料员等必须是本单位的人员。

劳务作业承包人从事劳务作业时,施工现场应配置专职现场管理人员,技术工种和持证上岗人员应满足作业要求。专职现场管理人员、技术工人须是本单位人员。第二十二条 分包工程发包人、分包工程承包人、业主、监理企业等有关单位根据合同的约定,组织对分包工程的质量、安全验收工作。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对依法实施的分包活动进行干预。

业主不得指定、暗示分包工程及分包工程承包人。

第二十四条 禁止将承包的工程转包。下列行为属转包行为:

(一)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的;

(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转包行为。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分包工程发包人将工程分包后,未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和派驻相应人员,并未对该工程的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的,视同转包行为。

第二十五条 禁止将承包的工程违法分包。下列行为属违法分包行为:

(一)将专业工程或劳务作业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工程承包人;

(二)将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发包给他人的,但劳务作业除外;

(三)在总包合同中没有约定,又未经业主的认可,将承包的部分或全部专业工程发包给他人的;

(四)分包工程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分包工程再分包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分包行为。

第二十六条 禁止转让、出借企业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分包工程发包人和专业分包工程承包人在施工现场所设项目管理机构中的人员不是本单位人员;劳务作业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专职管理人员和技术工人不是本单位人员,视同允许他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

第二十七条 实行工程监理的总包工程,工程监理企业应认真履行职责,在履行对总包工程监督的同时,加强对分包工程的监督。

分包工程承包人的行为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及标准、规范的,工程监理企业必须要求分包工程发包人督促整改;情况严重的,应要求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业主。对拒不整改或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企业应及时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八条 各建筑业管理部门应加强分包活动的市场、质量、安全及其他行为的监督管理,强化过程监控。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转包、违法分包或者允许他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对于接受转包、违法分包和用他人名义承揽工程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承揽分包工程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五条第三款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建筑业管理部门应将该工程的有关分包工程发包人、分包工程承包人列入重点监管范围;并按宁波市建设委员会、宁波市监察局《关于对宁波市市区建筑市场有关企业和从业人员不良行为进行处理、记录和公示的通知》(市建市[2003]455号)要求,做好有关企业和从业人员的建筑业不良行为处理、记录和公示工作。

《宁波市重点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篇7

广州市建委、各地级以上市建设局:

为加强有形建筑市场与施工现场联动管理,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和投资效益,我厅制订了《广东省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中标后监督检查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

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积极组织宣传、学习、贯彻落实,结合本地区实际,制订贯彻实施的有效措施,确保这项管理办法的顺利实施。各市必须确定一批新建工程项目先行实施,并认真跟踪、总结,今年底前必须全面实施。各市应将确定实施的工程项目名单于今年3月底前报我厅。

各地在实施本《办法》过程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反映给我厅。

广东省建设厅

二00四年一月十九日

广东省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中标后监督检查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确保建设工程施工和监理招标中标后,按照招标文件、中标单位的投标文件和工程合同的约定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招标的房屋建筑工程项目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和监理招标中标后的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监督检查是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程造价管理等机构对建设、施工(含施工总包和分包单位)、监理等单位执行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和履行投标承诺、工程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管理的一系列活动。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中标后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条 省建设厅委托广东省建设信息中心建立全省建设工程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管理信息系统),各市要以该管理信息系统为平台,建立健全本地的相应管理信息系统。相关单位必须通过该管理信息系统及时填报本办法要求填报的资料,确保建设工程项目中标后的工程管理信息公开,方便政府和社会监督。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检举和投诉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中标后建设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七条 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证前,应在管理信息系统上如实填报《施工招标中标情况登记表》(见附表1)及《监理招标中标情况登记表》(见附表2),并由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审查确认。

第八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施工许可证时,应审查施工或监理合同的主要条款与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和中标通知书是否一致,所提交的文件资料与管理信息系统的记录内容是否一致,发现有不一致的,应予以纠正。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依法加强对施工总分包的管理,中标单位的投标文件中有载明分包

并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可同意分包,并在合同中约定。建设单位不得指定分包单位。

中标单位应自签订施工合同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填写《施工总分包情况报告表》(见附表3)交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确认后,由监理单位在信息系统上填报(没有委托监理的由建设单位负责填报,下同)。

第十条 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因设计变更或其他原因造成分项工程造价变更大于5%的,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监理单位应当在发生后15天内,在管理信息系统上填报《建设项目工程量和工程造价重大变更主要原因分析报告备案表》(见附表4),并接受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投标文件确定的项目经理和总监理工程师除发生下列情形之一外,不宜更换:

(一)因重病或重伤(持有县、区以上医院证明)两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的;

(二)主动辞职或调离原工作单位的;

(三)因管理原因发生重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施工单位认为该项目经理不称职或监理单位认为该项目总监不称职需要更换的;

(四)无能力履行合同的责任和义务,造成严重后果,建设单位要求更换的;

(五)因违法被责令停止执业的;

(六)因犯罪被羁押或判刑的;

(七)死亡。

发生上述情形需要更换的,施工或监理单位应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填报《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班子变更情况报告表》(见附表5),并附上有关证明文件,经审核同意方可变更。同意变更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在管理信息系统上填写变更的内容。

更换后的项目经理或总监理工程师应与中标单位的投标文件所确定的项目经理或总监理工程师的主要条件一致。

第十二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对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管理人员、监理人员到位情况和施工总分包情况进行现场检查。每两个月至少检查一次。检查的主要内容和步骤包括:

(一)施工管理人员到位情况。重点检查:

1.项目经理及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是否与《施工招标中标情况登记表》一致;

2.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主要监理人员是否与《监理招标中标情况登记表》一致;

3.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等人员的变更是否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二)施工发包和承包情况。重点检查:

1.建设项目分包是否符合《建筑法》有关工程发包、承包的规定和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

2.工程项目组织分包后,是否及时填报《施工总分包情况报告表》,填报内容是否属实;

3.施工现场是否有投标文件载明的大型机械设备,如有变化,理由是否充足。

(三)填写《建设工程中标后监督检查记录表》(见附表6)。发现有下列行为的,应及时报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查处:

1、现场施工管理人员、监理人员与中标情况登记表不一致的;

2、项目经理或总监理工程师现场管理不到位的;

3、投标文件没有载明分包而分包或分包内容与投标文件载明的分包内容不一致的,转包、违法分包的;

4、项目经理承担超过一项的工程项目或总监理工程师承担超过三项的工程项目任务的;

5、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事项的。

第十三条 工程竣工结算后5天内,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应在管理信息系统上填报《建设工程项目竣工结算备案表》(见附表7)。

第十四条 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有下列行为,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外,还应记入单位的诚信档案,并在信息网上公布:

(一)建设单位违反规定指定分包单位的;

(二)施工单位转包、违法分包或违反投标承诺分包工程的;

(三)监理单位转让监理业务的;

(四)非原参加投标中标的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负责组织施工(监理)或在实施过程违反第十一条规定更换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的、项目的其他主要管理人员或监理人员与中标文件确定的人员不相符的;

(五)投标文件确定的大型机械设备没有进入施工现场的;

(六)建设、监理、施工等单位串通,签认虚假工程量或工程造价的;

(七)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行为。

第十五条 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在工程实施过程中有下列行为的,除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外,还应记入个人诚信档案,并在建设工程管理信息网上公布:

(一)施工现场管理或现场监理不到位的;

(二)非本人资格证书登记所在的单位从事工程项目施工管理或监理工作的;

(三)与有关单位管理人员串通,签认虚假工程量或工程造价的;

(四)项目经理同时承担超过一项工程项目或监理工程师承担超过三项工程监理任务的;

(五)违反有关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行为。

项目管理的其它人员有上述行为的,参照上款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 其它工程建设项目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各地级以上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订实施细则。

附件:1.施工招标中标情况登记表

2.监理招标中标情况登记表

3.施工总分包情况报告表

4.建设项目工程量和工程造价重大变更主要原因分析报告备案表

5.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班子变更情况报告表

6.建设工程中标后监督检查记录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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