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2024-05-22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共8篇)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篇1

【发布文号】沪府办发〔2003〕38号 【发布日期】2003-09-29 【生效日期】2003-09-29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沪府办发〔2003〕38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上海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2003年9月22日市政府第十九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

二○○三年九月二十九日

上海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第一条 第十二届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产生的新一届上海市人民政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参照《国务院工作规则》,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第二条 市政府工作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的路线方针和政策,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按照“发展要有新思路、改革要有新突破、开放要有新局面、各项工作都要有新举措”的要求,不断推进体制改革和机制创新,以科教兴市带动生产力的跨跃式发展,努力实现把上海建设成为现代化国际大都市和国际经济、金融、贸易、航运中心之一的战略目标。

第三条第三条 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坚持执政为民、执政兴市,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坚持发扬“两个务必”的优良传统,坚持开创性、坚韧性和操作性的统一,以高昂的斗志、振奋的精神、扎实的工作,努力把市政府建设成为忧民所忧、乐民所乐的服务政府,务实高效、廉洁勤政的责任政府,依法行政、公正严明的法治政府。第四条第四条 市政府在市委“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格局中开展工作,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发挥综合行政效能,坚持依法行政,接受人民监督,建立规范、协调、透明、高效的运行机制。市政府及各部门要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风,推进电子政务,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确保市政府的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第二章 组成人员及其职责

第五条第五条 市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市政府组成部门的委、办主任和局长。

第六条第六条 市长领导市政府的全面工作。副市长协助市长工作。

第七条第七条 副市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范围内的工作。受市长委托,可牵头负责协调跨分管范围的工作或其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市政府进行外事活动。

第八条第八条 秘书长在市长领导下,负责处理市政府日常事务。副秘书长按分工协助副市长联系、协调有关工作。

第九条第九条 市政府序列的各委、办主任和局长负责本部门的工作。

第三章 科学民主决策

第十条第十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建立健全领导、专家、群众相结合的科学民主决策机制,不断优化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在重大决策过程中,要充分发挥智囊机构和专家学者的咨询、参谋作用,自觉运用前期预测、效益评估、公开招标、比选择优等科学决策手段,确保决策理念的先进性、导向的正确性、内容的系统性、操作的可行性。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凡涉及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城市总体规划和发展战略、重大改革方案和政策措施、重要资源配置和社会分配调节、重大建设项目等关系全局的重大决策,以及市政府规章,应由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或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党组会议讨论通过后报请市委决定。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市政府各部门提请市政府讨论决定的重大决策建议,必须以基础性、战略性研究或发展规划为依据,经过专家或研究、咨询、中介机构的论证评估或法律分析;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充分协商;涉及地区的,应事先征求区县政府的意见;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一般应事先征询市人大、市政协意见,有的事项还可通过社会公示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和建议。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市政府在决策中,要充分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时要针对不同情况,实行分类指导,注重政策导向,发挥政策集聚效应,确保决策取得实效。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建立反应灵敏、协调有效、覆盖全市的决策信息反馈机制和决策后评估机制。市政府及各部门的督查机构要加强对重大决策执行情况的跟踪反馈,为决策的不断完善和优化提供客观依据。

第四章 依法行政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市政府和各部门要进一步强化法治观念,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行政权,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市政府要严格执行规章备案制度、行政执法责任制、执法过错追究制和行政复议法,及时发现并纠正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行政行为,不断加强法治建设。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市政府要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社会全面进步和扩大对外开放的需要,与本市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大局及重大决策紧密结合,按照法定程序,适时提出地方性法规草案,制定并颁布政府规章,及时修改或废止不相适应的规章、规范。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由市政府法制办组织起草或预先审查,政府规章的解释工作由市政府法制办承办。

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政府规章和各部门的实施细则,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并具有可操作性。凡面向市民、企业和社会的审批类规章和细则,必须有明确的程序和标准,最大限度地减少和避免自由裁量权。

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制度。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事项外,市政府及各部门所掌握的政府信息应当通过有效途径向社会公众和利益相关人公开。建立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的社会公示制度,保障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政府信息公开应当及时、准确、充分。

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市政府各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内容不得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不得超越本部门的职能范围。凡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与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或者报请市政府制定规章。市政府各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经本部门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核,并经本部门常务会议或者办公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建立健全各区、县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各区、县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及时报送市政府备案。市政府法制办负责处理区、县政府和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备案登记和审查工作。审查中发现区、县政府和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存在与上位法抵触或者超越权限、违反程序的,应当报请市政府责令修改或者予以撤消。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按照行政执法与经济利益脱钩、与责任挂钩的原则,逐步转变立法、执法和监督均为同一部门的状况;科学配置执法部门的职责,大力推进综合执法试点,逐步理顺行政执法体制。

第五章 工作效能

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工作的计划性、系统性和预见性。市政府根据每年经市人代会批准的有关报告,结合形势发展的实际情况,按季度提出阶段性目标和重点工作的实施要求。各部门要按照市政府下达的每季度工作要点,进一步细化任务,组织落实。

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建立责任明确、协调有序、运行高效的工作机制。市政府的日常工作,属于各位副市长分管范围内的,由分管副市长全权负责;涉及跨分管范围的重点工作,市政府原则上明确由一位副市长为主牵头负责,相关副市长配合。属于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各部门应当积极主动、认真负责地办理;凡涉及多个部门职责范围的事项,一般应明确由一个综合部门或主管部门为主牵头负责,相关部门应积极配合。

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认真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进一步推进本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大力压缩行政审批项目。凡是不符合行政许可法规定的行政审批事项,坚决予以取消。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要精简程序,公开透明,规范操作,并按电子政务的要求逐步实现网上办理。涉及几个部门的审批事项,应当确定一个机构统一受理并转告有关部门分别提出意见后统一办理;有条件的要实行联合办理、集中办理。

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进一步加强督促检查工作,对市政府的重大决策和各阶段的重点工作落实情况,及时进行督促检查,确保政令畅通。

第六章 行政监督

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 市政府各部门要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接受司法监督和监察、审计等部门的专项监督,同时自觉接受市人大、市政协和广大市民的监督。对监督中反映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及时整改。

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 区县政府及基层行政部门有权对市政府及各部门的工作提出批评意见和建议。市政府及各部门对区县和基层单位反映的实际问题和困难,应认真改进,设法解决。

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及时向市人大和市政协通报重要工作情况,征询意见;对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提出的书面意见和提案,要高度重视,认真办理,并不断提高按时办结率和满意率。

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要通过新闻发言人、政府网站及新闻媒体,及时公布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市政府的重大决策和重点工作,以及与市民生活密切相关的事项,接受舆论监督。对新闻媒体反映的问题,要及时整改和反馈。

第三十条第三十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高度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畅通。市政府领导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来信,对来信中反映的实际问题应责成有关部门认真解决。

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一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逐步建立公正、客观的绩效评估机制。要通过网上评议和组织专家、代表评议等方式,评估政府部门工作的绩效,推进政府职能转变,不断提高各级政府为人民服务的质量和水平。

第七章 会议制度

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二条 市政府会议实行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市政府工作会议、市政府工作专题会议和市政府专题会议制度。

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三条 市政府全体会议由市政府全体成员组成,由市长召集和主持,一般每年召开一至两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讨论通过需提交市人代会审议的重要报告;总结和部署年度工作等。

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四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组成,由市长召集和主持,一般每周召开一次。会议议题由市长和副市长提出,由市长确定。会议的主要任务是,传达国务院及中央有关部门的重要会议、文件精神,研究本市贯彻落实意见;研究需提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的重要事项;审议市政府规章草案;研究审议本市社会经济发展中的重大问题以及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要事项。

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五条 市政府工作会议由市长主持,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出席范围为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副秘书长以及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区县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并邀请市委、市人大、市政协有关领导参加。会议的主要任务是通报和部署阶段性重要工作。

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六条 市政府工作专题会议由市长召集和主持,根据工作需要在每季度中间适时安排,出席范围为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副秘书长以及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区县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会议的主要任务是通报阶段性重点工作的落实情况,并对进一步推进各项重点工作提出要求。

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七条 市长办公会议和市政府专题会议由市长、副市长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的主要任务是协调处理市政府日常工作中的重要问题。秘书长、副秘书长受市长、副市长委托,可召集有关部门和区县召开专题会议,就工作中的有关问题进行协调。

第三十八条第三十八条 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政府工作会议和市政府工作专题会议,由市政府办公厅负责安排、办理;其会议纪要经市政府办公厅分管厅主任和秘书长审核后,报市长签发。市长办公会议和市政府专题会议,由市政府办公厅按领导要求办理;其会议纪要经市政府办公厅分管厅主任和有关秘书长审核后,报分管副市长或市长审签。各位秘书长召开专题会议所形成的协调意见,经分管副市长同意后,以抄告单形式向下转达。

第三十九条第三十九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按照精简、有效的原则,严格控制各类全市性大会。凡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市性大会,统一由市政府办公厅按有关规范办理;未经市政府批准,市政府各部门不得召开要求其他部门和各区县领导参加的全市性大会;市政府各部门召开的属本系统范围的会议,不得要求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厅的名义召开,一般不邀请市政府领导出席。全市性大会要尽量压缩规模,尽可能采用电视电话会议等节俭、便捷、高效的会议形式。

第四十条第四十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召开的各类会议要注意遵守规范,提高质量,确保效果。要处理好以下几种关系:

一、会前协调和会议决定的关系。凡需提交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审定的重大事项,或需在有关工作会议上公布的重要政策,会前应深入调研,充分协调;尚未协调一致并经批准的政策性、规定性内容,不得在大会上公布。

二、市政府专题会议和市政府常务会议的关系。市政府专题会议议定的事项,一般应属于执行、实施、推进过程中或所分管的日常工作中需要解决的问题;凡需要市政府作出决策的政策性、全局性和长远性的重大问题,经市政府专题会议基本协调一致后,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决定。

三、会议与文件的关系。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或专题会议研究确定的事项,应以正式印发的会议纪要为准;如需各级政府、各部门执行或需向社会公布的,还应以市政府文件形式按规定程序审签后颁发。

第八章 公文审批

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一条 各级政府和部门在行文中应严格执行《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上海市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上海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

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二条 市政府各部门和各区县政府向市政府的请示,应由主要负责人签发;请示应一事一报,并不得多头主报;需市政府审批的事项,不得直接报送领导个人;请示内容涉及其他部门的,应事先与相关部门充分协商,如有不同意见应如实反映。

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三条 属于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由部门自行发文或由相关部门联合发文;部门或地区之间对有关问题未经协商一致,不得各自向下发文。按规定明确由主管部门审批或需要主管部门先行审核的事项,应直接向主管部门行文,不要通过市政府层层周转。

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四条 各部门、各区县报送市政府的公文,以及以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印发的公文,统一由市政府办公厅按规定程序办理,并按市政府领导分工呈批。其中,属于法规性公文或需要从法律角度审核的公文,由市政府法制办研究办理或提出审核意见后报领导审批。

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五条 向国务院、国务院办公厅的请示、报告和中央有关部门的重要发函,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事项,颁发市政府规章,涉及全市总体规划、发展战略和政策、重大改革方案等事关全市社会经济发展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公文,应报市长审批或签发。

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六条 属于副市长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和具体实施或推进过程中的事项,以及尚属前期调研、前期协调的事项,由分管副市长审签或批示。

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七条 属于履行手续的公文和内容已经市政府有关会议决定的公文,经授权,可由秘书长或有关副秘书长审签。

第四十八条第四十八条 各级政府和部门制发的公文,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并遵守WTO规则;所提出的措施和办法应切合实际,具有可操作性。凡是面向市民、企业和社会的公文,应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等,及时对外公布;涉密公文,应严格执行有关保密规定。

第四十九条第四十九条 各级行政机关要注重行文效用,遵守行文规则;要积极推进计算机网络办公系统的应用,不断提高办文效率和公文质量。

第九章 作风纪律

第五十条第五十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的领导要积极倡导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要努力学习理论知识、科技知识、法律知识和各项业务知识,密切关注国际国内社会经济发展的趋势和规律,研究新问题,探索新路子,不断解决发展中的矛盾和“瓶颈”,努力提高执政为民、执政兴市的能力和水平。

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一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的领导要坚持调查研究制度,通过深入基层、深入群众,掌握第一手资料,增强工作的预见性和主动性。要善于抓住工作中的重点、难点和热点问题,通过专题调研,以点带面,有效指导各项工作的开展。领导下基层要减少陪同和随行人员,做到轻车简从,不扰民;除远郊外,一般不在基层用餐。

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二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坚持鼓实劲、办实事、求实效的务实作风,坚决克服形式主义、文牍主义和官僚主义。要提倡“开短会、讲短话,行短文”,大力精简文件和会议,严格控制各种名目的庆典和达标评比,减少各类事务性活动。市长、副市长原则上不发贺信、贺电,不题词、题名;一般性的会议活动不发新闻报道,确需报道的,内容要精炼、注重效果。

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三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的领导要继续保持和发扬艰苦奋斗的作风,坚决反对和制止各种奢侈浪费行为。严禁搞沽名钓誉、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严禁借各种名义用公款请客送礼、搞变相公费旅游;严禁借各种理由向企事业单位搞摊派;严禁为个人搞超标准的特殊待遇。

第五十四条第五十四条 市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市委、市政府的决定,不得有任何与市委、市政府决定相悖的言论和行为;未经市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不得在个人讲话或文章中擅自对外发表。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五条 各级政府机关应健全请示报告制度和请假制度,严格遵守各项政务纪律。市政府各部门和各区县要及时向市政府报告重要情况和重大事件,对职权范围之外的重大问题要按规定程序及时向市政府请示。各级政府领导外出应按规定请假。

第五十六条第五十六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实行政务公开,规范行政行为,增强服务观念,强化责任意识,坚决纠正部门和行业的不正之风,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对职权范围内应该解决的事项,应按程序和时限积极主动地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领导责任;对违规办事、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

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七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的领导要带头严格执行各项廉政规定。不准收受与行使职权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的礼金和礼品;不准利用职权为个人和小团体谋取利益;不准利用职务便利为配偶、子女及身边的工作人员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准利用职权违反规定和程序干预各类市场经营活动。

第五十八条第五十八条 各级政府和部门要坚持从严治政,严格管理。要从体制、机制和法制入手,建立严密的程序、制度和规章,有效地防止、监督和查处各类违规、违纪和违法行为,使各级政府机关和工作人员切实做到廉洁、勤政、务实、高效。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篇2

各市、县 (市、区) 人民政府, 省各委办厅局, 省各直属单位:

《江苏省水泥平板玻璃船舶行业去产能工作实施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 现印发给你们, 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6年8月24日

江苏省水泥平板玻璃船舶行业去产能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去产能的实施意见》 (苏政发[2016]50号) , 做好水泥、平板玻璃、船舶等行业去产能工作, 促进行业提质增效和转型升级, 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牢固树立并自觉践行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 着眼于推动水泥、平板玻璃、船舶等行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坚持企业主体与政府引导相结合、发展先进与淘汰落后相结合、分类指导与综合施策相结合、积极推进与稳妥安置相结合, 主动压减过剩产能, 持续淘汰落后产能, 引导退出低效产能, 促进行业结构优化、脱困升级、提质增效, 进一步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和供给体系质量与效率, 加速促进我省水泥、平板玻璃、船舶等行业向中高端迈进。

二、工作目标

综合运用经济、法律、技术、环保、安全、质量等手段, 淘汰低端落后产能, 有效压减过剩产能, 确保在三年内完成省政府确定的“十三五”水泥、平板玻璃、船舶化解过剩产能目标任务, 使产能利用率回归合理区间, 即:到2018年底全省再压减水泥产能600万吨、平板玻璃产能800万重量箱, 化解船舶产能330万载重吨;其中, 2016年压减水泥产能380万吨、平板玻璃产能300万重量箱, 化解船舶产能330万载重吨。

三、工作举措

(一) 严禁新增产能。

严禁备案新增产能的水泥熟料、平板玻璃、船舶项目, 对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达到或突破限额地区采取区域限批措施。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材工业稳增长调结构增效益的指导意见》 (国办发[2016]34号) , 2017年底前, 暂停实际控制人不同的企业间的水泥熟料、平板玻璃产能置换。《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 (国发[2013]41号) 印发后核准或备案的水泥熟料、平板玻璃项目, 凡是未按规定开展产能置换导致新增产能的, 要严肃查处, 国土资源、环保、质监等部门和金融机构一律不予支持。对国发[2013]41号文件印发前的水泥违规项目, 未经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公告、认定或明确由地方视情处理的, 停止生产许可受理, 已受理的一律不予许可;存在落后设备、工艺、违规产能以及生产淘汰类产品的, 一律不予受理、不予许可。利用水泥窑协同处置城市生活垃圾或危险废物、电石渣等固废伴生水泥项目, 必须依托现有新型干法水泥熟料生产线进行不扩产能的改造。新上工业玻璃项目, 熔窑能力超过150吨/天的, 应依托现有平板玻璃生产线进行技术改造。严防借开展协同处置、发展工业玻璃名义建设新增水泥熟料、平板玻璃产能的项目。

(二) 淘汰落后产能。

污染物排放达不到标准要求的, 实施按日连续处罚;情节严重的, 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责令停业、关闭。能耗超限额的, 应在6个月内整改达标;确需延长整改期限的, 经申请可延长不超过3个月的期限;逾期仍不达标的, 依法关停退出。依法查处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水泥产品和无生产许可证生产、销售水泥产品的违法行为。产品质量达不到国家强制性标准的, 依法查处并责令停产整改, 6个月内未整改或整改仍不达标的, 依法关停退出。安全生产标准化达不到三级及以上等级和安全生产条件达不到要求的, 应立即停产整改, 6个月内未整改或整改仍不达标的, 依法关停退出。使用《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 (2011年本) (修正)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13]第21号) 淘汰类工艺技术与装备的产能, 要立即关停退出。结合城市规划和沿江产业布局, 鼓励中小船舶企业转型转产, 加快淘汰所在区域的低端低效产能。

(三) 压减过剩产能。

认真贯彻国家产业政策, 严格执行《水泥行业规范条件 (2015年本) 》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5年第5号) 、《平板玻璃行业规范条件 (2014年本) 》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4年第90号) 、《船舶行业规范条件》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3年第55号) 及《海洋工程装备 (平台类) 行业规范条件》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4年第87号) , 切实加强行业准入管理。鼓励企业通过主动压减、转型转产、搬迁改造等途径, 退出部分过剩产能。支持企业根据市场需求, 创新业态和商业模式, 主动退出综合成本高、生产效率低的产能, 增强盈利能力。引导和支持位于主城区的水泥、平板玻璃企业退出行业或实施环保搬迁、退城进园;支持优势企业搭建产能整合平台, 利用市场化手段推进联合重组, 整合产权或经营权, 优化产能布局, 提高生产集中度, 并结合联合重组、技术改造, 优化生产要素配置, 主动压减竞争乏力的过剩产能。支持优强企业利用现有经贸合作平台, 加强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开展产能国际合作, 带动我省企业面向全球进行产业布局和资源配置, 实现提质增效升级。

(四) 推动行业转型升级。

大力推进中国制造2025江苏行动计划, 围绕高端制造、提质增效、节能减排要求, 推进企业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改造, 加快行业转型升级步伐。一是提升产品质量标准和水平。停止生产32.5等级复合硅酸盐水泥, 重点生产42.5及以上等级产品。积极发展低辐射镀膜 (Low-E) 玻璃板材、真 (中) 空玻璃、安全玻璃、个性化幕墙、光伏光热一体化玻璃制品等高端玻璃。二是加强技术改造优化产能结构。推广应用更加节能、节水、安全、环保、高效的水泥和平板玻璃工艺技术, 鼓励船舶企业利用现有造船基础设施转型发展海工装备、高技术船舶、特种船舶等项目, 提升高技术船舶、海洋工程装备设计制造能力。三是鼓励企业技术与管理创新。健全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开发推广玻璃熔窑高效燃烧、余热利用技术以及陶瓷窑炉脱硫脱硝除尘综合治理、原料干法制粉和连续球磨等技术, 提高能源梯级利用水平。四是推进智能化生产。推广建设厂区物联网, 在搬运、码垛等重复操作工段推广“机器代人”, 加强对产品质量、污染物排放、能耗等关键参数的可视化管理, 提高质量效益。指导造船企业稳步推进智能生产线、智能车间以及智能工厂建设。推进智能制造试点示范, 并在试点示范基础上形成模式加快推广, 形成一批具有国际先进水平和行业共享的数字工艺开发软件、试验平台、数据库和技术标准, 构建船舶行业智能制造的标准体系, 建设船舶数字化研发设计与制造一体化的新模式。聚焦海洋工程装备和高技术船舶等十大重点领域, 加大船舶行业的智能制造改造项目、技术攻关、行业标准、新模式和智能制造装备的支持力度。

四、保障措施

(一) 加强组织协调。

在省政府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领导小组的领导下,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牵头组织实施全省平板玻璃、水泥、船舶行业去产能工作。会同相关部门加强行业监管、严格执法检查, 切实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 倒逼低端落后和过剩产能加快退出。组织各市认真排查和落实年度化解过剩产能任务项目并推进实施。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坚持依法依规原则, 多措并举分流安置职工。

(二) 财政奖补支持。

省级工业和信息产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每年对全省水泥、平板玻璃、船舶等重点行业化解过剩产能给予一定的奖补, 优先用于相关企业的职工分流安置。市、县财政也要积极优化专项资金使用结构, 支持企业去产能, 确保相关工作平稳有序推进。

(三) 落实相关政策。

认真落实国家和省关于化解过剩产能的一系列扶持政策, 发挥好政策的引导和示范作用。包括税收优惠减免、金融扶持政策、腾退土地利用政策、职工再就业扶持政策等等。加强政策宣传、加强沟通协调, 确保承担化解过剩产能任务的企业在有关政策方面应享尽享、用好用足。

(四) 加强监督考核。

切实加强对化解过剩产能年度任务项目实施和进展情况的跟踪督查, 及时组织项目验收, 必要时引入第三方机构对有关地区和企业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评估。将全省化解过剩产能任务年度完成情况向社会公示, 建立举报制度。强化考核机制, 将化解过剩产能工作纳入地方政府政绩考核范围, 对未完成任务的地方和企业要予以问责。对违法违规建设产能严重过剩行业项目监管不力的,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对未按规定停止不当干预和地方保护的市、县政府和部门, 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附件: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篇3

根据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有关精神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部署,为加快推进政府购买服务改革,我们制定了《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

财政部 民政部 工商总局

2014年12月15日

附件

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推广和规范政府购买服务,更好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等有关要求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购买服务,是指通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把政府直接提供的一部分公共服务事项以及政府履职所需服务事项,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和事业单位承担,并由政府根据合同约定向其支付费用。

政府购买服务范围应当根据政府职能性质确定,并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属于事务性管理服务的,应当引入竞争机制,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提供。

第三条 政府购买服务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积极稳妥,有序实施。从实际出发,准确把握社会公共服务需求,充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探索多种有效方式,加大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支持力度,增强社会组织平等参与承接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能力,有序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服务供给,形成改善公共服务的合力。

(二)科学安排,注重实效。突出公共性和公益性,重点考虑、优先安排与改善民生密切相关、有利于转变政府职能的领域和项目,明确权利义务,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

(三)公开择优,以事定费。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坚持费随事转,通过公平竞争择优选择方式确定政府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建立优胜劣汰的动态调整机制。

(四)改革创新,完善机制。坚持与事业单位改革、社会组织改革相衔接,推进政事分开、政社分开,放宽市场准入,凡是社会能办好的,都交给社会力量承担,不断完善体制机制。

第二章 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

第四条 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以下简称购买主体)是各级行政机关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

第五条 党的机关、纳入行政编制管理且经费由财政负担的群团组织向社会提供的公共服务以及履职服务,可以根据实际需要,按照本办法规定实施购买服务。

第六条 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以下简称承接主体),包括在登记管理部门登记或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组织、按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应划入公益二类或转为企业的事业单位,依法在工商管理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机构等社会力量。

第七条 承接主体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管理和监督制度完善;

(三)具有独立、健全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资产管理制度;

(四)具备提供服务所必需的设施、人员和专业技术能力;

(五)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六)前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记录,通过年检或按要求履行年度报告公示义务,信用状况良好,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

(七)符合国家有关政事分开、政社分开、政企分开的要求;

(八)法律、法规规定以及购买服务项目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承接主体的资质及具体条件,由购买主体根据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结合购买服务内容具体需求确定。

第九条 政府购买服务应当与事业单位改革相结合,推动事业单位与主管部门理顺关系和去行政化,推进有条件的事业单位转为企业或社会组织。

事业单位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应按照“费随事转”原则,相应调整财政预算保障方式,防止出现既通过财政拨款养人办事,同时又花钱购买服务的行为。

第十条 购买主体应当在公平竞争的原则下鼓励行业协会商会参与承接政府购买服务,培育发展社会组织,提升社会组织承担公共服务能力,推动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构脱钩。

第十一条 购买主体应当保障各类承接主体平等竞争,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承接主体实行差别化歧视。

第三章 购买内容及指导目录

第十二条 政府购买服务的内容为适合采取市场化方式提供、社会力量能够承担的服务事项。政府新增或临时性、阶段性的服务事项,适合社会力量承担的,应当按照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进行。不属于政府职能范围,以及应当由政府直接提供、不适合社会力量承担的服务事项,不得向社会力量购买。

第十三条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制定本级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确定政府购买服务的种类、性质和内容。

财政部门制定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应当充分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变化、政府职能转变及公众需求等情况及时进行动态调整。

第十四条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下列服务应当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

(一)基本公共服务。公共教育、劳动就业、人才服务、社会保险、社会救助、养老服务、儿童福利服务、残疾人服务、优抚安置、医疗卫生、人口和计划生育、住房保障、公共文化、公共体育、公共安全、公共交通运输、三农服务、环境治理、城市维护等领域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服务事项。

nlc202309031857

(二)社会管理性服务。社区建设、社会组织建设与管理、社会工作服务、法律援助、扶贫济困、防灾救灾、人民调解、社区矫正、流动人口管理、安置帮教、志愿服务运营管理、公共公益宣传等领域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服务事项。

(三)行业管理与协调性服务。行业职业资格和水平测试管理、行业规范、行业投诉等领域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服务事项。

(四)技术性服务。科研和技术推广、行业规划、行业调查、行业统计分析、检验检疫检测、监测服务、会计审计服务等领域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服务事项。

(五)政府履职所需辅助性事项。法律服务、课题研究、政策(立法)调研草拟论证、战略和政策研究、综合性规划编制、标准评价指标制定、社会调查、会议经贸活动和展览服务、监督检查、评估、绩效评价、工程服务、项目评审、财务审计、咨询、技术业务培训、信息化建设与管理、后勤管理等领域中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服务事项。

(六)其他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服务事项。

第十五条 纳入指导性目录的服务事项,应当实施购买服务。

第四章 购买方式及程序

第十六条 购买主体应当根据购买内容的供求特点、市场发育程度等因素,按照方式灵活、程序简便、公开透明、竞争有序、结果评价的原则组织实施政府购买服务。

第十七条 购买主体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确定承接主体。

与政府购买服务相关的采购限额标准、公开招标数额标准、采购方式审核、信息公开、质疑投诉等按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制度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购买主体应当在购买预算下达后,根据政府采购管理要求编制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备案后开展采购活动。

购买主体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告购买内容、规模、对承接主体的资质要求和应提交的相关材料等相关信息。

第十九条 按规定程序确定承接主体后,购买主体应当与承接主体签订合同,并可根据服务项目的需求特点,采取购买、委托、租赁、特许经营、战略合作等形式。

合同应当明确购买服务的内容、期限、数量、质量、价格等要求,以及资金结算方式、双方的权利义务事项和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二十条 购买主体应当加强购买合同管理,督促承接主体严格履行合同,及时了解掌握购买项目实施进度,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有关规定和合同执行进度支付款项,并根据实际需求和合同规定积极帮助承接主体做好与相关政府部门、服务对象的沟通、协调。

第二十一条 承接主体应当按合同履行提供服务的义务,认真组织实施服务项目,按时完成服务项目任务,保证服务数量、质量和效果,主动接受有关部门、服务对象及社会监督,严禁转包行为。

第二十二条 承接主体完成合同约定的服务事项后,购买主体应当及时组织对履约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并依据现行财政财务管理制度加强管理。

第五章 预算及财务管理

第二十三条 政府购买服务所需资金,应当在既有财政预算中统筹安排。购买主体应当在现有财政资金安排的基础上,按规定逐步增加政府购买服务资金比例。对预算已安排资金且明确通过购买方式提供的服务项目,按相关规定执行;对预算已安排资金但尚未明确通过购买方式提供的服务项目,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转为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实施。

第二十四条 购买主体应当充分发挥行业主管部门、行业组织和专业咨询评估机构、专家等专业优势,结合项目特点和相关经费预算,综合物价、工资、税费等因素,合理测算安排政府购买服务所需支出。

第二十五条 财政部门在布置年度预算编制工作时,应当对购买服务相关预算安排提出明确要求,在预算报表中制定专门的购买服务项目表。

购买主体应当按要求填报购买服务项目表,并将列入集中采购目录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同时反映在政府采购预算中,与部门预算一并报送财政部门审核。

第二十六条 财政部门负责政府购买服务管理的机构对购买主体填报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表进行审核。

第二十七条 财政部门审核后的购买服务项目表,随部门预算批复一并下达给相关购买主体。购买主体应当按照财政部门下达的购买服务项目表,组织实施购买服务工作。

第二十八条 承接主体应当建立政府购买服务台账,记录相关文件、工作计划方案、项目和资金批复、项目进展和资金支付、工作汇报总结、重大活动和其他有关资料信息,接受和配合相关部门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绩效评价。

第二十九条 承接主体应当建立健全财务制度,严格遵守相关财政财务规定,对购买服务的项目资金进行规范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加强自身监督,确保资金规范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条 承接主体应当建立健全财务报告制度,按要求向购买主体提供资金的使用情况、项目执行情况、成果总结等材料。

第六章 绩效和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财政部门应当按照建立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的要求,加强成本效益分析,推进政府购买服务绩效评价工作。

财政部门应当推动建立由购买主体、服务对象及专业机构组成的综合性评价机制,推进第三方评价,按照过程评价与结果评价、短期效果评价与长远效果评价、社会效益评价与经济效益评价相结合的原则,对购买服务项目数量、质量和资金使用绩效等进行考核评价。评价结果作为选择承接主体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三十二条 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府购买服务的监督、审计,确保政府购买服务资金规范管理和合理使用。对截留、挪用和滞留资金以及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三条 民政、工商管理及行业主管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将承接主体承接政府购买服务行为信用记录纳入年检(报)、评估、执法等监管体系,不断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

第三十四条 购买主体应当加强服务项目标准体系建设,科学设定服务需求和目标要求,建立服务项目定价体系和质量标准体系,合理编制规范性服务标准文本。

第三十五条 购买主体应当建立监督检查机制,加强对政府购买服务的全过程监督,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将承接主体的承接政府购买服务行为纳入年检(报)、评估、执法等监管体系。

第三十六条 财政部门和购买主体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以及预算公开的相关规定,公开财政预算及部门和单位的政府购买服务活动的相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除外。

第三十七条 财政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购买主体建立承接主体承接政府购买服务行为信用记录,对弄虚作假、冒领财政资金以及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承接主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并列入政府购买服务黑名单。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篇4

垦利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垦利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单位:

现将《垦利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印发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五月二十四日

—1— 垦利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政府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建设,进一步提高行政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县政府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县政府在各项工作中要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落实市委、市政府及县委的指示、决定,执行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各项决议,自觉接受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监督,积极听取人民政协、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和广大人民群众的意见,忠实履行职责,确保政令畅通。要转变政府职能和行政方式,改进作风,提高行政效能。

第三条 县政府各部门要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行使职权,建立健全依法行政责任制,提高依法行政水平;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在各自职权范围内积极主动地做好工作;要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工作质量;要树立大局意识,相互协调,密切配合,切实贯彻落实县政府的各项工作部署。

第二章 县政府组成人员和工作部门的主要职责 第四条 县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县长,副县长,县长助理,—2 — 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县政府工作部门的局长、主任。

第五条 县政府实行县长负责制。县长主持县政府的全面工作,副县长、县长助理、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协助县长工作。常务副县长协助县长主持县政府日常工作。县长外出期间,由常务副县长主持县政府全面工作。

第六条 县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须经县政府全体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或县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第七条 副县长、县长助理按照分工处理分管工作,实行个人分工负责制。同时,可受县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代表县政府进行外事活动。

第八条 县政府办公室是县政府的综合办事机构。县政府办公室主任主持办公室的全面工作,组织工作人员搞好政务服务,当好领导的参谋、助手,协调落实县政府决定事项和县长、副县长交办事项,协调县长、副县长活动。

第九条 县政府工作部门行政首长负责本部门的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和个人分工负责制。

第十条 县政府工作部门受县政府统一领导,在本部门职权范围内履行职责,行使权力。

第十一条 对涉及多个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工作,主办或牵头部门要主动与协办部门协调,协办部门应积极配合。部门行政首长需要向县政府汇报的事项,应向分管副县长汇报;确需向县长汇报的,—3— 应事前征得县长同意。

第三章 政务会议

第十二条 县政府实行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专题办公会议及工作调度会议等会议制度。

第十三条 县政府全体会议。由县长、副县长、县长助理、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和县政府工作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组成。必要时召开扩大会议,吸收各乡镇长、县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及中央、省市驻垦利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参加,视情邀请县委有关部门、县纪委、县人大和县政协专门委员会、县人武部以及各民主党派、群众团体的负责人列席。

县政府全体会议由县长召集和主持,一般每年召开1至2次,必要时由县长决定随时召开。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及县委的重要指示、决定和会议精神,以及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

(二)总结部署和决定县政府的重要工作。

(三)讨论分析全县经济和社会发展形势,通报重要工作情况。(四)讨论通过其他需要由县政府全体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第十四条 县政府常务会议。由县长、副县长、县长助理、县政府办公室主任组成。县政府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和有关乡镇长根—4 — 据会议内容列席相关议题的讨论。

县政府常务会议由县长决定召开,由县长或县长委托常务副县长召集和主持,在会议组成人员超过半数时方能召开。一般每月召开1至2次,也可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召开。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及县委的重要指示、决定和会议精神,以及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提出具体贯彻落实意见。

(二)听取副县长、办公室主任和县政府部门重要工作情况汇报。

(三)研究审议需要向市政府请示、报告和向县委、县人大常委会报告的重要事项;讨论通过提请县人大常委会审议的议案和提请县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政府工作报告草案、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全县财政预决算草案及其执行情况等报告。

(四)讨论通过县政府工作计划、重大改革方案、重要政策措施和县政府规范性文件。

(五)分析形势,通报情况,部署工作等。

(六)讨论通过其他需要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第十五条 县长办公会议。由县长、副县长组成,县长助理、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列席。县政府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和有关乡镇长根据会议内容列席相关议题的讨论。

县长办公会议由县长或县长委托常务副县长召集和主持。一般

—5— 每周召开1次,每次研究1-2个议题。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讨论决定乡镇政府、县政府各部门的重要请示、报告事项。(二)研究审定重大固定资产投资和政府投资项目或财政大额预算调整项目。

(三)研究区划调整、成立议事协调机构和以县政府名义的表彰等县政府日常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四)交流工作情况,协调工作,研究安排下步工作任务。(五)讨论县长和副县长的重要讲话稿。

(六)研究讨论县长认为有必要集体研究讨论的其他重要事项。第十六条 县政府专题办公会议。由县长、副县长或县长、副县长委托县长助理、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召集。涉及2位以上副县长分管工作的,原则上由主管副县长召集会议,会前就议题涉及内容由主管副县长征求有关副县长的意见。

专题办公会议根据需要随时召开。会议的主要任务是:(一)研究协调县政府领导各自分工职责范围内的专门问题,处理日常业务工作。

(二)协调解决分管部门之间有意见分歧的问题。(三)研究协调需提交县政府集体研究决策的有关问题。凡涉及经费、编制安排的,严格按规定审批程序办理。第十七条 县政府工作调度会议。由县长、副县长或县长、副县长委托县长助理、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召集。

—6 — 县政府工作调度会议根据需要随时召开。会议的主要任务是:(一)研究调度县政府重要工作的进展情况。(二)协调解决单项工作中的问题。

(三)研究调度县长、副县长认为有必要调度的其他工作。第十八条 县人武部部长出席县政府常务会议;县政协一名副主席列席县政府常务会议;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参加县政府全体会议,列席县政府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

第十九条 县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的议题由县政府办公室征求县长、副县长意见后,拟定参加会议范围,由县政府办公室主任汇总,县长审定;专题办公会议议题由会议主持人确定。

会议议题中凡涉及多个部门、单位的,由主办或牵头部门在会前进行协调,县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的协调意见应由该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经主办部门协调意见不一致的,报分管副县长协调或由分管副县长委托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协调,协调后部门间意见仍有分歧的,主办部门应在县政府有关会议上将分歧意见列明,并提出倾向性意见。凡需会议决定的事项,要有明确具体的建议和上级有关政策依据,涉及法律法规的,要有具体条文解释。凡属副县长、县政府部门、乡镇政府职责权限范围内决定、审批的事项,或会前未经协调的事项,不安排县政府会议讨论研究。

会议议题确定后,由县政府办公室通知有关部门起草议题材

—7— 料。议题材料要简明扼要,表述准确,经部门主要负责人审阅后,于会议召开前3天报县政府办公室,一般议题材料由县政府办公室文秘股把关,规范性议题材料由县政府法制办公室把关。

第二十条 县政府各部门、单位政务工作中需县委、县政府共同研究决定的事项,以及向县人大、县政协报告、通报的事项,必须先提交县政府研究后,再提报县委、县人大或通报县政协。

第二十一条 县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纪要由县长签发;县政府专题办公会议纪要由会议主持人签发,县长助理、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受委托召开的县政府专题会议,会议纪要应由委托的县长或副县长审阅同意后印发。

县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和县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如作新闻报道,需经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审定,重大问题请示县长。

第二十二条 县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专题办公会议的会议组织工作,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县政府工作调度会议的会议组织工作,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或县政府办公室协调县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会议指定人员要按照会议通知要求与会,凡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的,要提前请假,经批准后,将替代列席人员名单报县政府办公室。

第二十三条 县政府根据需要召开全县性会议(包括电视电话会议),乡镇政府和县政府部门、单位有关负责人参加。主要任务是:贯彻市政府重要会议精神,部署全县性工作。

—8 — 县政府部门拟以县政府名义召开或拟请乡镇政府、县政府部门负责人参加的会议,会前须向县政府办公室写出报告,列明拟召开会议时间、地点、参会范围、议程等事项,经县长办公会议研究确定或报请县长批准后方可召开。

县政府工作部门召开的业务性、行业性会议,确需乡镇长或副乡镇长参加的,由分管副县长批准。

严格控制会议规模和规格,提倡开短会、小会、电视电话会;凡能合并召开的会议,应尽量合并召开。县政府召开的各乡镇政府和县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参加的全县性会议一般每年不超过6次,会期不超过半天。除县政府召开的重要综合性会议外,一般会议只安排主持人和一个讲话人,其他县政府领导不陪会。

第四章 公文审批

第二十四条 审批公文,应当遵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等有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 乡镇政府和县政府部门、单位报送县政府审批的公文,应由其主要负责人签署,并以正式文件送县政府办公室,由办公室按照县政府领导分工呈批,重大事项报送县长、常务副县长审批。除县政府领导直接交办事项且不需以正式文件呈送的之外,一律不准直接报县政府领导。

—9— 第二十六条 乡镇政府和县政府部门、单位报送县政府审批的公文,如涉及其他部门的职责,主办部门应主动与有关部门协商。经协商取得一致意见的,由主办部门与有关部门会签或联合报县政府审批;不能取得一致时,主办部门可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建设性意见报县政府协调或裁定。

第二十七条 以县政府名义签订的各类合同,应由有关部门代拟合同文本,送县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核,按程序报县政府审定。

第二十八条 县政府部门、单位提请县委、县政府共同审批的公文,首先送县政府办公室按程序运转,经县政府办公室审核把关并经县政府领导审定后,再送县委办公室按有关程序办理。除非特殊紧急的事项,一律不准直接呈送县委,更不准双份同时呈送县委、县政府。

第二十九条 县政府领导审批公文时,应当签署明确意见。对于一般报告性公文,圈阅表示已阅知;对于有具体请示事项的公文,圈阅则表示同意请示的事项。

第三十条 以县政府名义制发公文,由县政府办公室起草或把关,送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审核,报分管副县长把关后,由县长签发。以县政府名义制发的“请示”、“报告”,以及向不相隶属单位制发的协调资金和其他重要工作的“函”,由县长签发,县长外出期间由常务副县长签发。以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公文,属县政府领导批示办理的,由县政府办公室把关,经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审核后报 — —10分管副县长签发;属县政府办公室职权范围内的,由县政府办公室主任签发。

第三十一条 以县政府或者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文件,应当少而精,注重实效。凡属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确需经县政府批准后发文的,可经县政府领导同意后,加“经县政府同意”字样。实行公文限时办理,确保公文传递及时、准确。

第三十二条 利用政府计算机通信专网传输的政府电子公文,包括县政府和县政府办公室文件、会议通知等,一律视为正式公文,与相同内容的纸质公文具有同等效力。

第五章 督查考核和行政效能监察

第三十三条 县政府领导对分管的工作,应及时作出周密部署,加强督促检查,努力实现任务目标。县政府部门、单位应加强对本部门、单位工作的部署和督促检查,确保落到实处。

第三十四条 对县政府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及其他需要乡镇政府和县政府部门、单位负责落实并督查的事项,县政府办公室应及时立项通知、检查催办、汇总报告落实情况。具体工作由县政府督查局承办。乡镇政府和县政府部门、单位要认真落实,并严格按要求及时准确地反馈落实情况。

第三十五条 县政府每年年底对乡镇政府和县政府部门、单位

—11— 工作目标及任务完成情况进行督查考核,并根据考核情况进行奖惩。具体工作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

第三十六条 对领导同志的批示件,要严格按照领导批示内容和时限要求转有关单位办理。承办单位应及时向县政府办公室书面报告办理结果,由县政府办公室汇总整理后书面报告批示领导。

第三十七条 加强对乡镇政府和县政府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效能监察。监察内容是:监督检查是否认真履行法定职责,行政行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是否做到令行禁止;监督检查廉洁勤政、高效务实、改善行政管理、提高行政效能、改进工作作风情况;监督检查是否按规定要求落实重要改革措施、工作部署及重大任务,是否实现工作目标;监督检查对人民群众反映比较集中的热点、难点问题,是否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加以改进等。具体由县监察局负责。

乡镇政府和县政府部门、单位要建立健全岗位职责和依法办事、服务承诺、目标责任及奖惩等各项制度,切实加强行政效能建设。

第六章 政务活动

第三十八条 县政府领导协调、处理有关问题或部署工作时,需县政府办公室负责或进一步协调、处理、督办的,应通知县政府办公室主任或由主任安排副主任提前介入。一般性活动或不需办公 — —12室参与、了解的,一般不安排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参加,尽可能减少方面秘书随同活动的时间和次数。

第三十九条 邀请县政府领导参加的内外事活动,一律由县政府办公室统一安排。乡镇政府和县政府部门、单位不得直接向县政府领导发出邀请或发送请柬。

第四十条 除县委、县政府统一安排的重要活动外,县政府领导一般不参加接见、合影、颁奖、剪彩、典礼等应酬性活动;不出席乡镇政府和县政府部门、单位召开的各类表彰会、纪念会、座谈会;不为乡镇、部门召开的会议发贺信、贺电;不为乡镇、部门的活动题词、题字。除重点工程、重大对外合作项目及有重要社会意义的活动外,县政府领导不出席乡镇、部门举办的各类庆典活动。

第四十一条 县政府及部门、单位领导因公出国或赴港澳的审批手续,按照《东营市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公出国(或赴港澳)审核审批暂行规定》办理;应邀赴台交流的,按照对台交流管理工作的有关规定办理。其中,县政府部门、单位正职出访,由县政府分管外事工作的副县长审核,报县长、县委书记签批后按规定办理;副职出访,由县政府分管外事工作的副县长签批后按规定办理。县政府各部门、单位副科级以上人员出访,需事先征求分管副县长意见,同意后再按审批程序办理。

第四十二条 乡镇政府和县政府部门、单位对外友好往来方面的活动,需邀请县政府领导出席的,应书面报县政府办公室,由县

—13— 政府办公室拿出意见,按程序报县政府领导审定。涉及台湾人士来访的,由县台办拿出意见,按程序报县政府领导审定。

国家部委和省、市政府部门及外县来宾来垦利考察指导工作,原则上由对口部门负责陪同接待,需县政府领导陪同的,应书面报县政府办公室,由县政府办公室统一协调或安排。接待费用由负责接待的部门、单位承担,确需专项经费的,由接待部门按程序向县政府写出申请。

第四十三条 县政府领导政务活动的宣传报道应从严掌握。一般性的会议、活动、会见原则上不报道。新闻单位对由县政府组织或者经县政府批准的活动的报道,须经县政府办公室主任或副主任审签。

第四十四条 县政府实行新闻发布会制度。政府新闻发布会一般每两月举行一次,向社会发布县政府重要决定、部署和规范性文件内容;全县经济社会发展形势;政府重点工程、重点项目、为民办实事进展情况及社会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重大突发性事件处臵等内容。县政府新闻发布会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筹备召开。

第七章 外出请假报告

第四十五条 副县长、县长助理、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出差、出访,应事前向县长请示,并将外出时间、地点、联系方式等有关事项告知县政府办公室。出差、出访返回后,应及时向县长报告。

— —14第四十六条 乡镇长出差、出访1天以上的,应事前向县长报告。县政府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出差、出访1天以上的,应事前向县长、分管副县长报告。以上人员请假经县政府领导同意后,应将外出时间、地点、联系方式和代为主持工作的负责人名单送县政府办公室备案。外出返回后,应及时告知县政府办公室。

第八章 民主监督

第四十七条 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县政府定期向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报告工作,及时办理人民代表的议案和建议,并报告办理情况。

主题词:行政事务 规则 通知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纪委办,县人大办,县政协办,县法院,县检察院,县人武部。

垦利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6年5月24日印发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篇5

南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充市政务督办工作规则》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南充市政务督办工作规则》已经市政府审定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南充市政务督办工作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全市政务督办工作,提高政务督办工作的效率和质量,促进政府各项工作的落实,根据《四川省政务督办工作规则》,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全市各级政府及其部门的政务督办工作。

第三条政务督办工作原则。

(一)围绕中心,突出重点。政务督办工作必须紧紧围绕党委和政府各个时期的中心任务开展工作,推动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的落实。

(二)实事求是,务求实效。政务督办工作必须求真务实,全面、准确、客观地了解和反映决策实施情况,及时掌握和反映决策实施中的问题及原因,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

(三)依法办事,程序规范。政务督办工作必须依法进行,要健全工作制度,完善办事程序,确保工作规范、有序开展。

(四)分级管理,分工协作。政务督办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各级各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分级负责、分工协作,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共同做好政务督办工作。

(五)加强协调,强化服务。要充分发挥协调服务作用,积极主动解决政务督办工作中出现的具体困难和问题,努力为领导、为群众、为基层服好务。

第二章组织领导

第四条市政府政务督办工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为全市政务督办工作总责任人,常务副市长具体分管。副市长按照分工对总责任人负责,领导和组织抓好分管范围内各项政务督办工作的落实。

第五条县(市、区)长为本地政务督办工作第一责任人,负责抓好本地政务督办工作的落实。副县(市、区)长按照分工对本地第一责任人负责,具体负责抓好政务督办事项的落实。

第六条市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本部门政务督办工作第一责任人,负责抓好本部门政务督办工作的落实。其他负责人按照分工对本部门第一责任人负责,具体抓好政务督办事项的落实。

第三章责任体系

第七条市政府目标管理督查办公室是承担市政府综合督办工作职能的办事机构,与各县(市、区)政府办公室及目标管理督查办公室、市政府各部门办公室组成市政务督办工作体系。市政府目标管理督查办公室按照本规则要求开展政务督办工作。

第八条市政府政务督办事项的落实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负责。市政府目标管理督查办公室指导各县(市、区)政府办公室及目标管理督查办公室和市政府各部门办公室开展政务督办工作,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进行督促、检查,协助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抓好市政府政务督办事项的落实。

第九条各县(市、区)政府办公室及目标管理督查办公室和市政府各部门办公室是承担本级人民政府和本部门综合督办工作的办事机构,按照本级人民政府、本部门领导的要求做好政务督办工作,负责指导本县(市、区)、本单位(行业、系统)开展政务督办工作。

第四章工作范围

第十条政府督办工作范围。

(一)上级党委、政府的重大决策部署。

(二)上级党委、政府领导批示和督查部门交办事项。

(三)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

(四)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等重要会议议定事项。

(五)市委、市政府领导重要批示或交办的重要事项。

(六)市政府下达各地、各部门的工作目标。

第五章 工作程序

第十一条政务督办工作程序。

(一)立项。

1.对上级交办的督办事项,经请示有关领导审阅后予以立项。

2.对重要会议议定事项,根据会议纪要分轻重缓急研究立项。

3.对市政府领导批示件或交办事项,根据批示和指示精神立项。

4.对重大督办事项,由市政府目标管理督查办公室提出拟办意见,报请有关领导审定后立项。

5.市政府目标管理督查办公室负责对立项的督办事项进行分类、编号、登记。

(二)交办。已立项的政务督办事项,一般由市政府目标管理督查办公室以《政务督办通知》的形式书面交办;根据工作需要,也可由市政府领导(或委托督办人员)当面或电话交办。

(三)承办。承办单位接到《政务督办通知》后,应按要求及时、认真办理。办理答复时间原则上为5个工作日(其中落实省政府督办事项为3个工作日),具体要求以《政务督办通知》为准。由市政府领导(或委托督办人员)当面或电话交办的督办事项,应按交办人提出的要求办理。

(四)反馈。

1.承办单位办理政务督办事项时,应按《政务督办通知》的要求及时向交办单位报送《政务督办报告》。《政务督办报告》由承办单位第一责任人签发。

2.市政府目标管理督查办公室收到承办单位的督办报告后,应及时汇总督查结果,并将情况报告有关领导或在一定范围进行通报;上级督办事项办结情况交市政府分管领导审核后,经市政府主要领导审定后上报。

(五)催办。承办单位未按要求反馈办理情况,交办单位应及时催促承办单位报告办理情况,必要时应深入实地了解掌握办理情况,督促落实。

(六)归档。政务督办事项办结后,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由市政府目标管理督查办公室将有关材料收集齐全,整理归档。

第六章工作制度

第十二条政务督办工作制度。

(一)逐级负责制度。政务督办工作实行逐级负责制,层层明确责任,一级抓一级。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要加强对政务督办工作的领导,确保工作落实。对重大决策、重要事项的督办,主要领导要亲自过问,及时督促、协调解决有关问题。

(二)请示报告制度。承办单位在开展政务督办工作中遇到疑难、重大问题时,由本地、本部门第一责任人负责协调解决。确实不能解决的,应及时提出建议意见上报,按照市政府领导批示办理。

(三)通报考核制度。市政府将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办理落实市政府政务督办事项情况纳入目标管理,由市政府目标管理督查办公室进行监控考核。未按要求办理政务督办事项的,按目标管理有关规定扣减目标考评分值。

(四)安全保密制度。严格遵守国家《保密法》的规定,需要控制知情范围的督办事项,必须在指定人员和指定范围内进行。

(五)公文处理制度。政务督办工作中涉及的各类公文,按照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机构与队伍建设

第十三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政务督办工作,落实专门机构,配齐配强人员,建立健全政务督办工作体系。

第十四条市政府各部门要将政务督办工作列入本部门重要工作职能,落实专门人员,明确工作责任,确保政务督办工作有效开展。

第十五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要重视和加强政务督办队伍建设,挑选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的人员从事督办工作;要加强业务培训和工作经验交流,不断提高督办人员的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提高全市政府系统政务督办工作的整体水平。

第八章附则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篇6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福建省2010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

闽政办〔2010〕169号

字体显示:大 中 小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中央有关驻闽单位:

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将《福建省2010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六日

福建省2010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点

2010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总体要求是: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围绕福建发展和海西建设大局,把推进政府信息公开与转变政府职能、改革行政管理体制、规范行政权力运行紧密结合起来,继续健全和完善政府信息公开机制,加大公开力度,深化公开内容,丰富、优化公开形式,拓展公开层面,规范运作,推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取得新成效。

一、加大财政性资金公开力度,提高社会公共资金公开透明度。

(一)稳妥有序地推进财政预、决算信息公开。认真贯彻《预算法》及其实施办法,以政府预算、部门预算、预算执行、财政转移支付等内容为重点,公开经人大审议通过的政府预算、决算报告及预算、决算表,并做好财税政策和预算执行情况解读工作。按照今年财政部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预算信息公开工作的指导意见》,不断完善向社会公开预算的主体、范围和要求。(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各设区市政府)

(二)确保行政事业性收费公开透明。健全收费公示、持证收费等制度。优化行政事业性收费发布平台,完善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公开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主体、收费依据、收费范围、收费对象、收费情况等,接受社会公众监督。凡发生变更的收费项目,变更后应及时向社会公开。(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各设区市政府)

(三)进一步提高国有资产信息透明度。根据《企业国有资产法》,依法向社会公布国有资产状况和国有

资产监督管理工作情况。公开出资企业生产经营总体情况,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经营业绩考核总体情况,公开出资企业国有资产有关统计信息等,提高国有资产信息透明度。(责任单位:省国资委、各设区市政府)

(四)进一步增强政府采购公开透明度。完善政府采购信息公告制度,及时规范发布政府采购信息,主动公开有关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政策、集中采购目录、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公开政府采购招标业务代理机构名录,招标公告及更改事项、邀标资格预审公告、评标结果、中标公告等招投标信息,公开政府采购有关投诉处理、考核结果等监管信息,公开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等。完善政府采购信息管理平台,健全单一来源采购公示制度,推动政府采购过程公开透明。(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各设区市政府)

(五)建立住房公积金公告制度。公开省、市住房公积金法规政策和管理措施,以及全省住房公积金缴存与使用主要业务指标。公开各设区市住房公积金年度归集、使用计划、计划执行情况以及年度财务报告(财务报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依托住房公积金业务处理信息系统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不断优化公开的程序和方式,方便缴存职工和单位查询与自身相关的公积金缴纳使用情况等。(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各设区市政府)

(六)公开彩票公益金筹集、分配和使用情况。向社会公告福利、体育等彩票公益金的年度筹集、分配和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加大监管力度,提高公益金使用效益。(责任单位:省民政厅、省体育局、省财政厅)

(七)建立健全社会保险信息披露制度。公开省、市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参保人数、享受待遇人数及基金收支运营情况,定期披露社会保险管理服务业务经办流程以及社会保险违规违纪典型案例的处理以及整改情况等。(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各设区市政府)

二、加大规划及政府投资项目公开力度,促进行政审批公开透明。

(一)公开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专项规划、区域规划等相关信息。公开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报告和计划表,公开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重要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及土地利用规划等各类规划,以。加大产业、能源、生态、旅游、教育、卫生、信息化等专项规划的公开力度。根据《统计法》,加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关统计信息的公开力度。(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国土资源厅、省统计局、省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各设区市政府)

(二)增强政府投资项目和重大建设项目透明度。把公开透明的要求贯穿于投资项目管理、运营的全过程。及时发布我省政府投资的重点投向等情况。建立重大建设项目公开制度,公布年度重大建设项目计划及其实施进展情况,公布年度为民办实事项目建设的进展情况。进一步加大国有土地“招拍挂”相关信息的公开力度。(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各设区市政府)

(三)推进行政审批过程透明和结果公开。公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办理依据、办理条件、申报材料目录、办理流程、收费标准及依据、办理时限、受理部门和联系方式等信息,并按规范格式编制和实时更新,方

便公众办理。公开行业协会、中介机构、社会团体、咨询公司、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组织等参与审批、监管的情况。依托行政审批办事平台,实现各审批环节信息的全程透明、全程监督。公开行政审批效能监察报告,规范行政审批行为,促进行政审批效率的提高。不断扩大审批结果公开范围,加大房地产开发、动拆迁、规划、环保、卫生等行政审批结果向社会公开的力度。(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监察厅、省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各设区市政府)

三、加大政策公开力度,完善政策发布解读机制。

(一)扩大公众有序参与。在制定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社会关注度高的公共政策过程中,应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媒体等途径广泛征求社会各方意见并及时答复公众咨询,推动公众积极有序参与。(责任单位:省政府各部门、省法制办、各设区市政府)

(二)进一步加大政策公开力度。及时公开涉及社会公众利益的公共政策、产业政策和重要事项,主动发布住房保障、促进就业、旧区改造、教育改革、医疗卫生改革等相关政策。对涉及民生、专业性强、公众关注度高的规范性文件,重大决定等,及时通过方便公众的途径进行政策解读,推动政策落实。(责任单位:省政府各部门、省法制办、各设区市政府)

(三)加强政策执行情况公开。及时关注社会各方对政府政策实施情况的反应,为推进政策实施和完善提供依据。加大重大政策措施执行情况的信息公开力度,积极探索重大政策评估报告公开机制。(责任单位:省政府各部门、各设区市政府)

四、加大公共服务类信息公开力度,提高公共信息质量。

(一)积极推动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根据《条例》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单位)的要求,积极推动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及学校、医院、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环保、公共交通等公共企事业单位的信息公开。围绕社会普遍关注的价格、质量、服务等要素,重点公开收费标准、办事结果、监督渠道等内容。各行业主管部门要研究制定各行业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的实施办法或细则,使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不断规范化、制度化。(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卫生厅、省监察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交通厅、省环保厅、省人口和计生委、省电力有限公司、各设区市政府)

(二)加强与政府管理相关的公共信息公开工作。主动公开企业营业执照信息、年检信息等,依据相对人请求,公开企业注册登记等相关信息。公开环境保护、食品安全等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及时通报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安全、产品质量的相关监督检查情况。同时,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及时公开相关安全生产事故处理情况。(责任单位:省工商局、省监察厅、省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各设区市政府)

(三)积极推进依法行政类信息公开。公开行政机关职责、内设机构、职权目录和权力运行流程图以及调整、变动情况。积极开展行政处罚类信息公开实践,公开行政裁量基准制度及相关规定,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保证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及时公开本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状况,包括制定和执行重大行政决策、制定发布规范性文件、实施行政许可依据、条件等。推动政风行风测评结果向社会公开。(责任单位:省监察厅、省法

制办、省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各设区市政府)

五、不断拓展政府信息公开渠道。

(一)充分发挥政府网站的第一平台作用。加强政府信息公开电子平台建设,完善各级专栏的信息共享机制,丰富政府信息公开内容,强化公众参与功能,充分发挥政府网站与公众交流沟通的“桥梁”作用,认真了解、听取公众的意见和建议,扩大公民参政议政的范围。(责任单位:省政府各部门、各设区市政府、省经济信息中心)

(二)进一步构建多样化的公开渠道。建立健全多层次的政府新闻发布体系,及时发布和解读公众关注度高、公益性强、涉及面广的重要政策等政府信息。充分发挥政府网站、报刊、广播、电视、电子政务外网、公共服务平台等媒体渠道的作用。继续提升档案馆、图书馆等各类公共查阅点、政府公报、短信平台、电子信息屏等现有公开渠道的服务水平。根据建设服务型政府的要求,对政府原有各类热线进行功能升级,提高各类政府服务热线的服务水平。探索与公共服务平台相结合的其他公开形式,因地制宜,方便公众查阅和获取政府信息。(责任单位:省政府新闻办、省文化厅、省档案局、省通信管理局、省政府其他有关部门、省经济信息中心、各设区市政府)

(三)推动政府信息公开向基层延伸。因地制宜地建立并扩大社区、农村政府信息平台建设,依托居委会、村委会等基层组织现有资源和设施,多形式地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为公众就近及时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责任单位:省农办、省政府有关部门、省通信管理局、各设区市政府)

六、夯实工作基础,建立政府信息公开长效机制。

(一)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领导。各市、县(区)、各部门要落实《条例》赋予的职责任务,切实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领导,确定分管领导、明确工作机构,充实工作人员,保持队伍稳定,保障必要工作经费。各设区市政府、县(市)区政府及社会关注度高的省政府部门应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负责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建立切合实际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会议制度,加强工作推动力度。(责任单位:省政府各部门、各设区市政府)

(二)推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标准化和规范化建设。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功能,统一规范政府部门公开政府信息工作规则,规范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发布主体、内容、形式、范围,以及依申请公开接收、答复、提供等环节。省政府各业务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本系统工作的指导,制定本领域信息公开细则,规范、有序推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责任单位: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各设区市政府)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篇7

2011年6月2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发出关于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修订调研工作的通知 (安监总厅政法[2011]12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以下简称安全生产法) 公布施行以来, 对建立安全生产法律体系, 完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 促进生产经营单位提高安全生产保障能力, 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 保障人民群众生产和财产安全发挥了巨大作用。但是, 随着安全生产工作的日益深化, 该法在施行中也遇到一些新情况、新问题, 亟需通过修法加以解决。为此,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决定启动安全生产法的修订工作, 力争在"十二五"期间完成。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要求各省局于2011年8月30日前将修订安全生产法的有关意见和建议书面反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政策法规司。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篇8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关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重点提高农村教师素质”的要求,加大中小学教师培训工作力度,根据教育部《2009~2012年中小学教师国家级培训计划》总体部署,现将《2009年中小学教师国家级培训计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确保中小学教师国家级培训计划各培训项目开局良好,实施顺利,以推动全国范围大规模中小学教师培训的开展,提高中小学特别是农村中小学教师队伍的整体素质。

《2009年中小学教师国家级培训计划》有关项目的具体实施工作另行通知。

2009年中小学教师国家级培训计划

根据党的十七大关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重点提高农村教师素质”的精神,为进一步加大中小学教师培训的支持力度,重点加强农村教师培训,提高教师队伍的整体素质和教育教学能力,促进基础教育改革发展,根据教育部《2009~2012年中小学教师国家级培训计划》总体部署,组织实施2009年中小学教师国家级培训计划。

一、中西部地区中小学骨干教师培训项目

为加强中西部地区教师队伍建设,促进基础教育质量的提高,重点对中西部地区11 000名中小学骨干教师进行60学时的培训,提高教育教学能力水平,使他们在推进素质教育、实施基础教育课程改革和大规模教师培训中发挥骨干带头作用。

——培训对象主要是中西部22个省(区、市)的中小学学科骨干教师。每省(区、市)平均500名。其中县以下小学和初中骨干教师不少于70%,县以下高中骨干教师不少于50%。

——创新培训模式。依托高水平师范院校,调动、整合和开发优质培训资源,组成高水平专家团队,采取以“送培到地(市)”为主、集中培训的方式,进行骨干教师研修培训。其中,省域外优质培训资源、省级优质培训资源和当地优质培训资源原则上各占1/3。培训专家团队中,来自全国各地中小学教育教学第一线的特级教师和优秀骨干教师不低于50%。

——培训内容主要围绕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和推进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的要求,根据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的实际需要,以问题为中心,以案例为载体,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研究总结教育教学经验,帮助教师解决教育教学过程中所面临的实际问题。培训重点为:实施素质教育的理论与实践,有效教学方式方法,现代教育技术的应用,师德教育和教师专业发展。

——培训计划由教育部组织实施,各省配合。教育部制定培训计划总体实施方案,审核确定培训机构,进行指导和全程监管。各有关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照教育部要求,制定具体实施方案,遴选参训骨干教师,推荐高水平师范院校、培训机构和专家。

——教育部划拨专项经费支持。项目经费主要用于学员培训期间的培训费、食宿费、资料费和交通费补助等。

二、边境民族地区中小学骨干教师培训项目

为提高边境民族地区中小学教师队伍素质,教育部组织东北师范大学等部属师范大学对内蒙古等省区的3 000名中小学学科骨干教师进行50学时的培训,提高边境民族地区中小学骨干教师教育教学的能力和水平。

——由东北师范大学对口内蒙古自治区、陕西师范大学对口宁夏回族自治区、西南大学对口贵州省,采取“送培到省”、“送教上门”集中培训的方式,分别为上述省(区)培训1 000名中小学骨干教师,其中县以下教师不少于选派教师总数的70%。同时,将培训资源制作成光盘,辐射到本区域广大农村教师。

——各有关师范大学要根据实施素质教育和基础教育课程改革要求,在对受援地区中小学深入调研的基础上,针对农村中小学教师实际需要,会同受援地区教育行政部门共同研究培训方式,制定实施方案;要调动和整合一切优质培训资源,充分发挥学校包括附属中小学师资和教学资源的优势,遴选熟悉中小学教学实际的专家和中小学教育教学一线的优秀教师授课,其中,中小学特级教师和优秀骨干教师不少于60%。培训实施方案和培训专家人选报教育部核准后实施。

——有关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配合上述师范大学做好项目实施的相关组织管理工作和支持服务工作。

——教育部划拨专项经费支持。项目经费主要用于学员培训期间的培训费、食宿费、资料费和交通费补助等。

三、中西部农村义务教育学校教师远程培训项目

紧密配合基础教育课程改革,充分运用现代远程教育手段,组织对中西部100个县30万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科教师进行30学时的培训,提高中西部地区义务教育学校教师教育教学能力水平。

——培训内容围绕实施素质教育和推进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的要求,以基础教育新课程标准为依据,针对中西部农村教师在实施课程改革过程中所面临的主要问题和实际需要确定。培训学科为小学品德与生活(品德与社会)、语文、数学、英语和初中思想品德、语文、数学、英语、地理、物理等10个学科。

——采取卫星电视播放、网络在线研讨和集中辅导答疑相结合的方式实施培训。

——教育部制定培训计划总体方案并组织实施,对培训工作进行监管和评估。中央电教馆具体负责制订教学方案、组织专家队伍、开发卫星电视课程和组织实施培训等任务。中国教育电视台具体承担培训课程播出任务。有关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照教育部统一要求,负责当地项目实施的统筹协调和具体组织工作。有关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培训学员遴选,管理和技术人员配备,培训场地及设备安排、教学组织与管理、考核和学分登记等项工作。

——教育部划拨专项经费,主要用于卫星电视课程资源开发、制作、播放和专家教学及辅导等,并给予项目县适当培训经费补助。各地对项目县予以适当配套经费支持。

四、普通高中课改实验省教师远程培训项目

紧密配合普通高中新课程的实施,采取现代远程教育手段,对2009年新进入高中课程改革实验的河北等省(区)高中学科教师进行50学时的专题培训,提高普通高中教师实施新课程的能力和水平。

——培训对象主要是2009年进入高中课改实验的河北、内蒙古、湖北、云南等省(区)起始年级的高中教师,约8万人左右。

——培训内容主要围绕高中课程改革学科课程标准,针对普通高中学科教师实施新课程面临的教学主要问题按需施教。培训学科为高中思想政治、语文、数学、英语、物理、化学、生物、历史、地理、音乐、美术、体育与健康、信息技术、通用技术、综合实践活动等学科。

——运用远程教育手段,采取网络自主学习与网上网下集中研讨相结合方式实施培训。

——教育部制定培训计划、开发课程资源、组织专家队伍、审核培训方案,进行培训指导、监管和评估。有关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培训机构做好当地培训的具体组织管理和支持服务工作。

——教育部划拨专项经费,主要用于课程资源开发、专家教学及辅导、网络平台技术服务等。有关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对相关项目组织实施工作予以配套经费支持。

五、培训者培训项目

为加强各级教师培训机构培训者队伍建设,2009年遴选有关高等学校对500名骨干培训者进行50学时的专项培训,提高培训者的专业能力,促进中小学教师培训质量的提高。

——培训内容以有效教师培训为主题,学习研讨现代培训理论,了解国外教师培训发展特点和趋势,探索培训规律,总结培训经验,提炼典型案例。培训重点包括教师培训项目的设计与策划、教师培训内容的筛选与优化、有效教师培训的模式与方法,现代远程教育与组织,校本研修的设计与指导,教师培训的组织与管理等。

——遴选有关高等学校采取集中培训、案例研讨及观摩考察相结合的方式实施培训。

——教育部负责培训工作的组织实施,遴选培训机构,审核培训方案,对培训进行指导和监管。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做好学员遴选推荐和管理等具体工作。

六、援助地震灾区中小学教师培训项目

为支持灾区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推动灾后教育重建工作持续健康发展,组织有关高等学校对四川等地震灾区的1 200名中小学教师进行50学时的综合素质提高培训,帮助灾区教师恢复调整身心状态,提高灾区教师教育教学能力和教育教学质量。

——培训对象是四川、甘肃、陕西等地震重灾区未参加过2008年国家级培训的中小学教师。其中为四川省极重灾区培训1 000名教师,为甘肃和陕西省地震灾区各培训100名教师。

——培训内容主要针对灾区中小学教师的实际需求,以心理健康教育为主要内容,同时包括学校公共卫生及安全、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班主任工作、教育教学技能和教育实践活动等。

——组织有关高等学校组成高水平专家团队,开发和整合优质培训资源,采取集中培训、专题研讨和实践考察相结合的方式实施培训。

——教育部负责培训工作的组织实施,遴选培训机构,审核培训方案,指导培训机构开展培训,对培训进行监管等。四川、甘肃和陕西省教育厅负责培训学员的遴选和管理等,配合做好培训项目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有关高等学校按照教育部确定的培训方案实施培训。

——教育部划拨专项经费支持,主要用于学员培训期间的培训费、食宿费、资料费和交通费补助等。

七、中小学体育和艺术教师培训项目

为提高中西部地区中小学体育和艺术教师教育教学能力,遴选有关高等学校,组织实施对中西部地区1 200名中小学专职体育和艺术骨干教师进行50学时的专项培训,提高中西部地区中小学体育、艺术教师教育教学水平。

——培训对象为西部地区小学专职体育骨干教师600人,中西部地区中小学艺术教育骨干教师600人。

——围绕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和基础教育课程改革要求,针对中西部地区体育和艺术教育教师的实际安排培训内容。其中体育骨干教师培训内容主要是小学体育教学基本运动项目,基础专业技能和基本教育教学技能的培训;艺术教育骨干教师培训内容主要是指导中小学校学生合唱的基础专业技能和基本教学技能。

——组织有关高等学校组成高水平专家团队,开发和整合优质资源,组织对教师进行集中培训。

——教育部负责培训项目的组织实施,组织专家队伍,审核培训方案,进行指导和监督管理等。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学员遴选推荐和管理等各项具体工作。

——教育部划拨专项经费支持,主要用于培训学员培训期间的培训费、食宿费、资料费等。

八、知行中国—中小学班主任教师培训项目

为提高中小学班主任队伍整体素质履行岗位职责的能力,采取网络培训与集中研修的方式,组织对10万名小学一线班主任教师进行50学时的专项培训,促进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质量的提高。

——培训对象为辽宁、江苏、浙江、福建、河南、湖北、广东、重庆、云南、陕西等省(市)的小学班主任。

——培训内容针对小学班主任教师在日常工作中面临的主要问题,包括“班主任的每一天”、“班主任的每一学年”、“班主任与每次活动”、“班主任与每个班级”、“班主任与每个学生”、“班主任的基本技能”等6个模块。

——采取集中研修与远程培训相结合。在组织对1 040名小学骨干班主任(兼远程辅导教师)进行集中培训基础上,利用网络远程教育方式组织对10万名左右小学一线班主任教师进行培训。

——教育部研究制订培训计划总体方案、确定培训机构、审核培训实施方案、对培训进行监督管理等工作。有关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协调和具体组织本省项目的实施工作。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本县项目实施中的有关具体工作。县级教师培训机构负责做好项目实施中有关培训场地及设备安排、班级组织管理、学习讨论交流、考核登记及信息反馈等工作。

上一篇:游动物园游记作文下一篇:老年人健康调查问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