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款审批制度

2024-07-01

付款审批制度(共9篇)

付款审批制度 篇1

为了规范公司付款流程,统一单据格式,杜绝错付、超付,以确保工程进度及资金的正常运转。根据国家相关财经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我司目前开发经营管理的付款主要分为:工程合同付款、设计合同付款、采购合同付款、其他施工付款。

第二条 合同付款类型分为工程总包合同、工程分包合同、设计合同、其他类合同(不属上述四种类型的其他合同)

第三条 资金付款监管。实行“无合同、无结算、无计划”不支付资金的原则,项目采购材料、机械设备租赁、加工制作、劳务分包

和其他各种都原则上都应签定合同或协议实在无法签定的应作

出书面情况说明报集团总部。

第四条 工程合同款支付实行计量支付监管。严格计量支付,是资金管

理的重要环节,也是控制工程成本、节约投资、合理有效使用

工程建设资金的有力保证。在支付工程计量款的过程中,一是

要严把工程计量审批程序关,防止在工程款支付时发生虚报工

程量,超高标准取费等现象;二是严格工程款的计量支付程序,防止工程款超进度支付;

第五条 合同付款用款部门应于每月25日报下月付款计划给财务部,财

务部按计划和事项的轻重缓急付款,实际付款金额大于计划金

额的工程款支付要求,需用款部门增补计划并报董事长审批,未经审批,财务部原则上不予付款。

第六条 合同付款必须满足如下条件,财务部方可付款:

1、由经办人或收款单位(合同方)填写《资金拨付申请审批凭证》

(格式见附件),并要求《资金拨付申请审批凭证》填写的“银

行帐户名称”与“收款单位名称”合同签定时预留的名称及公

章一致。

2、由经办人通知收款方,每次支付工程款(含进度款),凭公司

财务部开具的“付款证明”到天全县地方税务局开具发票。经

财务部严格审核付款依据,合同付款条件、发票、验收核定单

(峻工结算时)、预算表(峻工结算时)、合同(首次付款)、审批流程,付款依据缺一不可,若付款依据不完善财务应拒绝

付款,直至手续完备为止,由此造成业务不能顺利开展我司不

承担责任。

第一节 工程合同款支出

第七条 工程合同是指为建设各房地产项目而签署的建筑安装工程、检

测工程、设备采购等的合同,合同标的一般为各建筑物实体或

各类设备。

第八条 工程合同进度款需工程承包方在付款时向我公司提出申请。

第九条 工程款由公司工程部根据承包方提供的请款申请填写《资金拨

付申请审批凭证》并按相应审批流程签批。

第十条 公司工程管理部对工程进度实时掌握和监督,对工程进度款的真实性、合法性、合理性负责;财务部负责审核,并保证进度

款与合同支付条款一致;核对付款计划,及预算并审核付款单

据的合理性与合法性。

第二节 设计合同款支出

第十一条 设计合同是指为房地产项目的设计规划合同,一般合同成果

反映为设计图纸等形式。

第十二条 设计合同进度款需合同承包方在付款时向我公司提出申请。第十三条 设计合同付款,经办人员填写《资金拨付申请审批凭证》,并

按相应审批流程签批。

第十四条 规划设计中心对设计合同的履行进行实时的掌握与监督,对

设计合同款支付的真实性、合法性、合理性负责;成本中心负

责审核,并保证进度款与合同支付条款的一致;财务中心复核

付款和核对付款计划,并审核付款单据的合理性与合法性。

第十五条 每次支付设计合同款前,需规划设计中心通知合同承包方提

供的合法、有效、等值发票。

第十六条 其款项支付审批流程同合同付款审批流程,第四节采购合同款支出

第十七条 采购合同

第三节 合同款付款流程

第十七条 付款审批流程。

第十八条

付款审批制度 篇2

多数中小企业对出纳人员的任用较为敏感, 一般只任用公司所有者或管理者的至亲, 认为这样会让公司的资金“安全”, 而不论其是否懂得相关财务知识。以人治代替“法”治理念是财务内部控制上最大的隐患, 它会使得多数本来应该控制的流程及环节因“信任”出纳人员而未设置。

多数中小企业的付款流程为:经办人填单报销→部门领导审批→公司领导审批→出纳付款→出纳登记现金出纳账→会计记账, 月底出纳账与会计账核对;

上述付款流程中的问题为:

1. 月底出纳账与会计账核对时, 因出纳先行付款, 付款凭据中无相关的支付信息, 对账费时费力。

2. 审批环节无财务确认, 若该员工有借款或是备用金, 因出纳无相应账务记录可查, 将会出现应扣未扣借款 (或是备用金) , 假如该员工即刻离职, 公司将因此蒙受损失。

3.对于出纳平时结余不清晰明了, 不能及时控制库存现金结余, 若出现库存现金量超标时, 风险将增加。

4.对于经办人的报销没有稽核其是否符合公司目前相关的财务制度或是财务政策。等公司领导审批后单据到达财务部再确认有无问题, 过程繁琐。

符合内部控制的流程应为:经办人填单报销→部门领导审批→财务审核 (单据的规范性/合法性/完整性) →公司领导审批→会计记账→出纳付款→出纳登记现金出纳账→会计将出纳付款后的单据归档→月底出纳账与会计账核对。

上述流程的关键点表现如下:

1.财务审批环节能过滤单据不合规、填写不规范、不符合报销规定的报销, 使得流向公司管理层审批环节的报销单据为合法、完整、规范的单据。

2.会计先记账, 出纳后付款, 出纳可以检查会计的记录正确与否, 有二次检查的效果。

3. 出纳付款凭记账凭证付款, 在记录出纳账时, 可以凭证号码为依据, 这样在月底与会计账核对时便可以凭证号码为依据, 省时省力, 准确度高。

4. 会计先记账, 出纳再依据记账凭证付款, 可建立会计对出纳的内部稽核与控制制度, 使会计能基本掌握出纳现金结余。且大额现金续签可通过会计对会计账的了解得到控制, 降低风险。

游戏审批制度依然 篇3

近日,一则传闻被众多媒体提起:国务院取消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对“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与境外机构合作出版电子出版物”的审批。随着近期游戏主机的升温,衍生出“海外主机游戏无需审批”的版本。

由于游戏机受到锁区限制,一些限制级的国外游戏将难以进入中国销售,因此这条传闻倒颇符合玩家的心理,上述消息来源于今年8月国务院的一份公告《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上文所引述的为其中第31条规定,项目名称为“出版境外著作权人授权的电子出版物(含互联网游戏作品)审批”,设定依据为《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境外机构合作出版”的审批虽然取消了,但是该项目的另一条规定却一直有效——《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进口用于出版的音像制品,以及进口用于批发、零售、出租等的音像制品成品,应当报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内容审查。”第四十九条:“除本条例第三十五条外,电子出版物的出版、制作、复制、进口、批发、零售等活动适用本条例。”此外,相关规定还指出“新闻出版总署是中央和国务院授权的唯一负责网络游戏前置审批的政府部门”。“如果这条规定没有去掉,那么跟以前就没有任何变化。”游戏工委相关人士对记者说。此外,游戏运营和进口网络游戏仍需通过文化部的审批。

费用报销及付款审批管理办法定 篇4

关于各项费用报销及付款审批的管理办法

为加强公司资金管理,严格费用支付审批手续,规范财务管理,提高办事效率,特制定本办法。

一般费用的报销支付程序

一、报销流程:报销人→部门主管→主管副总经理→总经理→财务。

(一)报销人填写好报销单并附原始凭据。报销单填写要求:内容完整、大小写金额一致,合计金额正确,字迹工整、事项清晰、签字齐全,不得涂改。原始凭据要求:向外单位支付款项必须取得符合相关规定的发票或行政事业单位专用收据;原始凭证的内容填写齐全并且正确,包括:填制凭证的日期、填制凭证单位名称、接受凭证单位名称、经济业务内容、数量、单价和金额;大写与小写金额必须相符;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盖有填制单位的公章。

(二)交部门主管审核签字。部门主管对内容的真实性,合理性进行审核,并确认金额;部门主管应简单填写审核意见。

(三)交主管副总经理审批,最后由总经理审批。

(四)交本公司会计审核报销。会计对原始凭证的真实性、合法合规性、审批程序的完整性进行审核,并确认金额;对不真实、不合法、记载不准确、不完整、或不符合审批程序的原始凭

证不予受理;会计根据已审核合格的原始凭据,编制会计凭证并提交财务主管复核。

(五)交由出纳付款。出纳根据已复核签字的会计凭证支付款项;对于不符合现金使用范围的款项,一律采用银行结算办法结算,对于符合现金使用范围的款项支付,报销人按实际领款金额填写《现金领款单》,领取所报销现金。

二、报销细则:

(一)差旅费:

1、经办人员必须在出差回来后一周内按次填写《差旅费报销单》,附上合法的原始单据,填写符合要求,交部门主管签字确认,再交主管副总经理、总经理审批后交会计审核。

2、会计审核后编制会计凭证,交复核人复核,然后交出纳据以支付款项,报销人填写《现金领款单》,领取现金。

(二)业务招待费

宴请客户,公司经营活动费用报销,办里完毕后一周内填

写《费用报销单》,同时填写《招待费报销清单》,然后按次附上合法的原始单据,交部门主管签字确认,再交主管副总经理、总经理审批;报销人、审批人同时在《报销清单》上签字。

(三)运输费用:

运输费用报销必须附《运输费用结算清单》、出门条运输结算联;交部门主管签字确认,再交主管副总经理、总经理审批签字。

(四)汽车费用:

开车出差所产生的过路费、停车费、汽油费按差旅费报销

程序报销;其他汽车营运费用按相关规定标准报销。

(五)物资采购报销

物资采购、委外加工费用的报销按照相关物资管理制度,提供采购合同、物资管理员的验收单据、对方单位送货单、物资采购计划等,填写《物资报销单》,交部门主管签字确认,然后交主管副总经理、总经理审批;公司采购原材料、外购成品、固定资产、办公设备、劳保及其他工作用品必须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采取银行结算方式结算,除银行结算起点以下的,不得使用现金支付。

(六)其他报销事项填写《费用报销单》,按一般报销流程办理审批报销手续。

(七)报销时间:

每月8-22日内,将符合上述要求及程序的报销单据交会计办理报销手续,财务报销后准备资金,周四为领取现金时间。

预付款、应付款项的支付

一、有关预付款的支付,应事先提交经济合同给财务部。

二、采购人员申请支付预付款、结算款等款项时,需填写《付款审批单》,并提供相应的原始附件凭证及其他应提供的原始凭证(如:合同、验收单、对方单位送货单等),并提供大于申请付款金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申请付款程序 :申请人→部门主管→主管副总经理→总经理→会计→财务主管→出纳。

暂借款的支付

一、暂借款的申请:出差或需要先支付款项才能取得发票等有效凭证的零星物资采购、费用支付业务。需填写《暂借款申请单》,一式三联,由主管经理审批签字,交由主管副总经理、总经理批准,经本公司会计审核并填制会计凭证,填写《现金领款单》后方可领款;第二联退回请款人保管;第三联由会计作为明细卡片管理。

二、所借款项在事件结束后一周内履行报销手续,到财务办理结算。结算完毕,借款人出示《暂借款申请单》第二联,由会计填写报销记录并签章后退还报销人,会计同时在第三联上进行相同登记。无正当理由逾期未办理报销的、或报销金额小于借款金额不予退款的,在当月工资中扣除。

本管理办法的解释权归公司财务部。

本管理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执行。

XXXXXX公司

财务付款制度 篇5

付 款 管 理 制 度

财务部

2011年11月25日

真诚,铸就信赖;专业,追求卓越

烟台市领昇投资有限公司

领字【2010】第00 号

签发人:

付款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公司的财务管理工作,统一公司付款及各部门的报销程序。明确各部门及员工的职责,提高公司财务管理水平,现结合公司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制度。一.借款权限流程

1.公司员工因公借款,由各部门经理审签后,报公司财务审核,经分管财务副总签字后,并送公司总经理批准,方能借款。.公司员工因公出差应填写“借款单”,并注明借款事由及行程,按规定程序报批后,到财务部门预借款。

3.借款期起3个工作日内,进行报销程序或说明未报销事由(出差除外)二.应付款项支付的规定: 4.经办人或公司相关部门,支付合同约定款项及公司挂帐款项,在应付款前3个工作日,提前填写“付款通知单”写明事由。经办人与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报财务部核实,经分管财务副总签字同意后,报呈总经理签字确认支付。所支付款项的方式为转账支票,银行汇票或银行电汇。真诚,铸就信赖;专业,追求卓越

5.对未签定相关合同或呈报采购申请表至财务部备案的,未付款而产生的物品到达公司本部,或产生的其它应支付的相关费用的。视情况财务部拒付相关款项。由与产生的不良后果由经办人及部门负责人承担。三.发票及收据的规定:

6.员工对外支付款项应向收款方索要发票及收据,必须为税务机关及财政部门出具的增值税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行政性收费收据等。对已取得发票未付款,待实付款时,应所要收款单位收据。上述发票及收据均应有加盖收款单位的公章或财务专章。四.报销与付款程序:

7.到财务部领取“费用报销单” 或“付款通知单”,并写明事项。填写“ 采购申请单”应详细标注供应商信息,费用款项单位价值及总额,日期等内容,附粘贴相关原始单据(为税务机关及财政部门出具的增值税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行政性收费收据等)经办人签字后,经部门经理审签,报公司财务制单及分管财务副总签字审核后,并送交总经理批准后,方可到财务报销或支付。财务部根据报销及付款内容决定付款方式,所支付款项的方式原则为转账支票,银行汇票或银行电汇。

8.员工出差返回后或付款3个工作日内报帐,未按规定时间也无特殊理由的报销,财务部门应于当月工资中扣回预借款,待报销时再行支付。真诚,铸就信赖;专业,追求卓越

9.超过1个月以上的出差单据、假票据或不符合规则的票据,财务部门不予报销。

10.财务部有权对不实的出差费用或付款,向员工出差居住地酒店或收款单位直接查询,如有虚假行为公司将按情节轻重处罚。

11.对公司定点消费延期付款的单位,经办人及相关部门应在每月28日前(每年2月份为26日前,每年12月份为31日前)将相关费用发票(包括相关原始单据)汇总报至财务部,在履行相关签字手续后,方可付款。

12.财务部门要加强对备用金和预付款项的管理和监督。五.附则

13.对违反规定用途和不符合开支标准的支出,财务不予报销。将追究经办人及分管领导责任。

以上各项个人借款支出,原则上前款不清,后款不借

未经财务部分管副总或总经理审核签字的,财务人员擅自付款的,将对财务人员处以一个月的工资罚款直至解除劳动合同。如支付给非公司人员及无业务关联单位的行为,触犯国家法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分管领导将受到公司的相关处罚。

本制度由公司制定并负责解释。

付款和费用报销制度 篇6

一、目的:为了使财务付款及报销流程明晰化、规范化。

二、范围:适用于总部、分公司、各部门。

三、付款办法

⒈付款范围

商品类采购(指商品等)、办公用品类采购(包括文化用品、劳保用品、花卉等)、固定资产采购(包括汽车、电脑、打印机、办公家具等)、图书音像资料、差旅费、运费、广告费、其他(如业务招待费、伙食费、零星支出等)。

⒉付款凭证

付款时应提供购货合同书、购货协议书、购货订单、物品申购审批单、出差申请审批表及其他相应资料。

3.付款流程

⑴付款人填写借款单或报销单,经各公司付款部门经理签认后,送各公司财务经理审批、各公司经理进行签核,至出纳员处领款,交财务中心会计账务处理。

⑵流程图

付款人→部门经理→财务部长→子公司经理→出纳员→会计

4.特别规定

(1)员工因公出差可以借差旅费。由出差人填写“借款单”,注明出差地点、时限、事由,并由部门主管批准,由财务部批准,到出纳处办理借款。

(2)出差较为频繁(如外围业务员)及业务费较多(如分公司经理),可采用定额备用金方式。其中各公司经理不超过5000元,业务员不超过1000元,当其岗位变动时或年终放假时扣回。

(3)当月连续几次出差,在上次借款未还清的,不予再借款。试用期不足一月人员单独出差,不予借差旅费。特殊情况经部门主管同意可借不超过本人半个月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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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借款人员终结事务,在报销时扣回借款,当时不能扣回的,在本月开资时就借款总额一并扣回。

(5)大额借款(达到5000元)需经各公司总经理批准。

四、报销办法

1、差旅费报销办法

(1)员工出差交通工具标准为:火车硬坐、汽车普客、轮船三等舱位。在晚上8:00到次日7:00之间出差,乘车船超过6小时,可以乘坐火车卧铺、汽车卧铺或豪华空调、轮船二等舱。但同时扣减一夜住宿费补贴。

员工符合乘坐卧铺或豪华空调,轮船二等舱的,非主观原因未能乘坐的,可按硬坐车票或三等舱票价的40%发给补贴。

(2)各公司领导(含正副经理、部长)因公出差,所发生的招待费、车资费、住宿费等合理费用凭票据报销;远距离出差,可乘坐火车硬卧或经集团公司总裁批准可以乘坐飞机普通舱。如果员工与公司领导一起出差,所有与业务相关的开支均由公司统一支付。

(3)出差期间补助标准:集团公司内部所有员工为早餐10元、中餐20元、晚餐20元,即伙食补助50元/天,住宿标准120元/天;

出差到经济发达地区如深圳、广州、上海、南京等地,住宿标准可上浮30元/天。

出差时间不足一天,视实际误餐数执行。出差在20公里以内(含市内),不享受伙食补助。

如果在公司食堂(含分公司食堂)就餐或在标准内报销餐费(不含对外宴请,宴请需要直接领导批准),则不享受对应伙食补助。

多人共同出差,同住一间房的,可按同住人中职务最高的人员标准报销住宿费。

(4)出差人员出差回来,凭有效车船票据实报销。有效车船票指出发点到目的地区间车票,时间上符合出差时限,中途不得绕路办其他事宜。

应优先选择出差地分公司宿舍住宿,当不能解决时凭有效票据在规定标准内据实报销住宿费,超过部分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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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办公用品、低值易耗品报销办法

(1)每月底由各使用部门负责人根据工作需要填写“办公用品、低值易耗品使用计划表”,交各公司办公室汇总,提请各公司领导审批后购买。专业性、技术性强的物品,可委托相关人员购买。

(2)所购办公用品、低值易耗品,实行定人验收、保管、领用登记的办法。

(3)购买后由各公司办公室有关经办人按财务规定粘贴有关报销单据,经有关领导签字批准、财务审核后,予以报销。

3、固定资产购置费用报销办法

(1)各下属公司原则上没有直接采购固定资产的决策权。

(2)由各有关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做出可行性分析报告,报集团公司各对口部门审核,报集团公司执行总裁和财务总监批准后,到各公司财务部开据支票购买。

(3)固定资产购买、安装、调试、验收合格后,主管部门应尽快将有关单据到各公司财务部办理报销手续。

(4)所购固定资产纳入集团公司,统一管理。

4、业务招待费报销办法

公司因工作、业务需要,经公司领导安排,接待客户及相关人员,本着不浪费的前提下,所发生的招待费,经办人应在招待费发票上背书其招待人员及人数,经各送死部门领导审核,报财务部长签字,经各公司总经理批准后,予以报销。

5、交通费报销办法

(1)原则上应优先坐公交车,特殊情况经部门经理以上(含)事先批准,可以乘坐出租车。

(2)车票上需背书从哪里到哪里,做什么事,经部门领导审核,报主管领导签字批准后,予以报销。

6、通讯费报销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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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手机通讯补助每月通过工资发放,不再报销。凡由公司委托银行代扣手机费的,在其工资中自动扣减相关费用。

(2)固定电话实行定额制。具有IP功能电话拨打长途时必须使用IP功能,如查出未使用IP功能,本次通话费全额扣除,自己负担。

7、其它费用报销办法

(1)采购物品报销时,除提供费用报销单外,还应提供经物品管理人员签字的验收单或入库单。

(2)未涉及的其它事项发生的费用,根据实际情况,由各公司经理酌情处理。

四、核签流程

经办人将相关的报销凭证备齐,经部门经理核签后,送至财务部进行稽核,然后送财务部签字、各公司经理进行批准,最后出纳员付款。

领款人→部门经理 →财务部长→财务会计→出纳员

五、注意事项

1、凭证填写要求

(1)应用蓝色或黑色签字逐项填写,禁止使用红色笔、圆珠笔或铅笔;

(2)字迹要清晰,不得涂改。

2、发票规定

(1)通过银行结算(如:转账支票、电汇等)的款项,申请人在申请款项同时需向财务部提供详细的收款单位名称、帐号、开户行。

(2)公司员工采购商品所取得的发票必须符合税务局相关规定。发票取得人应对其所取得发票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对不符合财务规定的票据,财务人员有权拒绝接受,予以退回,并向有关领导报告。

(3)购货单位:要填写全称,应准确无误或者可以不填。

(4)发票日期:应如实填写。

(5)金额:大小写数字应一致、无误。

(6)发票上应清楚盖有“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如是增值税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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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发票,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3、结算规定

(1)财务总监对所有公司经济业务负审核和签署责任,分公司经理对分公司经济业务负审核和签署责任。当其超越权限或不符合制度规定签署时,财务人员有权拒绝报销付款,并以适当渠道反映。

(2)公司员工在其编制机构报销,对于新调人员,调入机构除调遣差旅费外不得报销调入人员调入前发生的一切费用。

(3)原则上由经办人本人报销费用,一事一报,严禁混合报销、伙同报销或代替报销。

(4)报销时须注明费用发生原因、地点,准确计算金额和单据张数或联系方式。

(5)费用报销在终结事由三个工作日内办完签字手续,固定时间财务报销。

(6)严格遵守各公司总经理一支笔制度,未按规定执行的,财务部不予以付款和报销。

对企业财务审批制度的探讨 篇7

一、我国企业财务审批制度的基本模式分析

在实际工作中,根据以上基本原则和内容要求,我国企业财务审批制度的基本模式主要体现为以下三种:

(一)“一支笔”审批模式

“一支笔”审批模式下,一切财务收支全部由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人员一人审批。该模式具有较高的权威性,在一定程度上克服了多头审批造成的监督失控或审批标准掌握不一等问题,提高了工作效率,能够集中财权,便于对资金的集中管理,同时能够明晰权责,增强单位负责人的责任感,有效克服领导之间由于分工不明确或责任不清所造成的互相扯皮等现象,但由于部分单位负责人将“一支笔”审批误认为是一个人说了算,使之缺乏有效的约束,容易导致腐败。

(二)分级审批模式

分级审批模式根据企业业务范围和金额大小,分级确定审批人员。该模式下,单位领导副职或职能部门负责人在其主管业务范围和一定金额范围内具有审批权,但对于重要的财务收支或金额较大的财务收支,必须由单位负责人审批。分级审批避免了权力的过分集中,能够形成对审批人员的约束和牵制,提高审批质量,但由于审批程序相对繁琐,容易造成工作上的越位或缺位,造成管理上的混乱,不利于提高工作效率。

(三)多重审批模式

多重审批模式指企业所有财务收支均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审批人员共同审批。该模式能够形成对审批人员的相互牵制,有利于提高审批质量,但由于审批程序繁琐,易形成多头审批,造成责任不明。

二、目前我国企业财务审批制度存在的问题

目前我国企业财务审批制度虽然已经得到显著加强,但在实践工作中,仍暴露出诸多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财务审批制度不科学

“一支笔”审批模式下权力高度集中,审批权限过大。部分企业缺乏相应的内部控制制度,相关的限制和监督制度不完善,使得财务管理缺乏公开性和透明度,易滋生经济腐败行为。同时,审批人作为执行主体往往将其主要精力集中在经营管理上,对各项财务活动不可能事无巨细地进行认真审查,往往忽略对财务活动本身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及完整性的审查,导致管理失控甚至决策失误。“一支笔”审批模式没有明确的职责权限分工等健全的制度来约束,容易造成利用权势牟利,不能保证企业良好的财务工作秩序,势必给企业带来不应有的损失浪费。

(二)财务审批执行程序不合理

企业发生的各项财务活动,应该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批。在一般情况下,重要的财务支出要先审批后审核,但在实际工作中,许多企业一般先由经办人员在取得或填制的原始凭证上签字,然后再据此让审批人员审批。由于在一般情况下,审批人员的职位高于会计人员,“先批后审”必然造成会计人员的审核形同虚设,会计人员往往直接以是否有领导签字为依据进行审核,并按领导签署的意见进行处理,会计人员往往不会或不敢对有问题的财务审批有异议,导致监督失效,易造成企业财产物资的严重流失,最终导致企业亏损甚至破产关闭。如许多企业允许二级机构开支一定比例的业务费用,但因企业没有设立岗位责任制,更缺乏约束监督机制,导致费用支出失控。

(三)监督体系不完善

目前企业中普遍存在重财务审批、轻内部监督的现象,认为只要把财务审批工作做完了就完成了任务,却忽视了对财务审批工作效果的跟踪监督,由于没有实施严格有效的激励机制,无法充分发挥相关人员的积极性和责任感。

三、建立健全企业财务审批制度的建议

我国企业财务审批制度不完善的根源在于审批制度缺乏相应的配套措施,针对目前我国企业财务审批制度存在的问题,应从以下方面加以改善:

(一)财务审批需要抓好事前控制

财务审批制度不仅应包括事后的审批控制,还应包括事前的审批控制,特别是对于一些发生金额较大或重要的财务支出,必须进行事前审批。

1. 明确财务审批人员的审批权限

企业应根据其组织结构规模大小等实际情况确定财务审批人员及其权限。企业可以确定一个审批人员,也可以确定两个或多个审批人员,并应通过明确审批人及对业务的授权批准方式、权限、程序、责任和相关控制措施,使企业不同管理层次拥有对不同业务和不同金额的批准权限,合理确定不同部门和管理层的授权批准权限,从而保证审批人员必须能够对其审批权限内的经济业务具有控制权,以保证所审批财务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合理性。同时,企业财务审批制度必须坚持权责对等原则,在审批制度中,规定审批人员应该承担的责任与义务。

2. 加强自身预算管理

预算控制是实行财务审批的重要前提条件,在实际工作中,企业应加强自身预算管理,充分发挥预算控制的作用。企业预算的决策权应由董事会来掌握,由各预算部门组织实施,并由内部审计部门负责监督预算的执行。通过辅之企业内部各部门对等的权、责、利关系,企业内部各部门应严格执行经过批准的企业预算,以保证企业的各项财务审批必须在本企业的预算下实行,不能对超出预算范围的审批权签字。财务审批人员应根据财务规定和预算计划安排财务活动,由其首先对财务活动的合理性、合规性、合法性及原始凭证的规范性进行审核,经审核无误后签章,并对不符合规定的情况做好解释。

(二)财务审批需要抓好事中监督

1. 实行财务审批专人负责制

为避免出现财务审批无专人负责的状况,企业必须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建立相应的制度约束与规范,并制定相应的配套管理制度。如企业应实行财务审批专人负责与有关原则、制度相结合的财务审批制度,根据财务数额大小确定分管权限,实行数额分级管理制,按照职务从小到大的顺序,对财务支出进行逐级审批,以强化财务监督、减少审批人员之间的摩擦、减少审批财务工作的失误。企业应明确主管财务审批人员的责任,严格执行“谁签字,谁负责”的责任制度,以增强审批人员的责任感。

2. 实行重大财务活动集体决定制

由于重大财务活动不仅涉及企业的当前利益,也关系到企业的长远发展,是企业经营成败的关键,因此,企业应针对重大财务活动实行集体决定制,杜绝个别负责人的决策偏差。

3. 通过财务公开,增加透明度

企业应坚持公开透明原则,通过财务公开制度,定期向授权领导或职工代表汇报其审批情况,以增加其财务信息的透明度,让广大职工群众参与监督企业的财务审批工作,自觉接受广大干部职工的监督。如企业应及时向广大干部职工通报重大非正常支出或重大经济事项,自觉接受广大干部职工的监督。

(三)财务审批需要抓好事后监督

1. 建立财务审批考核评价机制

财务审批的运行如果没有考核、奖励与惩罚,就无法保证该项制度的顺利运行。企业应建立适合自身的财务审批方法,定期或不定期地对自身财务审批系统进行评估,评估财务审批的有效性及其实施的效率效果,对财务审批的各组织之间进行纵向和横向比较,客观公正地给予考核评价,进行奖励或惩罚,激励与推进有关部门及员工认真做好财务审批工作,以期更好地达成财务审批的目标。

2. 设立事后监督机制

企业应建立单位内审机构,或以现有的稽核、审计、纪律检查部门为基础,成立审计委员会,配备责任心强、工作能力全面的人员任职,并将其内部审计工作纳入财务审批的程序化、规范化管理过程之中,企业也可以直接委托中介机构对各部门、各项目业务的财务审批工作进行日常性和周期性的核查,定期对财务审批制度设计和实施的有效性进行评估,通过审计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将监督的过程和结果定期直接反馈给相关负责人,以强化监督来促进审批质量的提高。

注册制时代的审批制度改革 篇8

我国证券市场的注册制必须立足国情,以现实问题为导向,保持监管资源在事前、事中和事后的均衡配置:在事前准入环节,除了强调“以信息披露为中心”,还须辅以独立性及关联交易、同业竞争的合规要求和风险底线门槛;事中要实行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和各地方监管局三点一线的监管;事后须加强监管执法,制定和完善市场化退市机制、证券欺诈民事损害赔偿责任制度和代表人诉讼制度。

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提出了“紧紧围绕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作用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市场化改革指导思想。针对资本市场的市场化改革,《决定》指出要“健全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推进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多渠道推动股权融资,发展并规范债券市场,提高直接融资比重”。以此为指导,国务院相继提出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国六条”和《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新国九条”),就积极稳妥推进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规范发展债券市场,培育私募市场,建设期货市场,并继续扩大资本市场开放提出了指导意见。在处理政府和市场的关系方面,“新国九条”要求依法规范证券期货监管权力运行,减少审批、核准、备案事项,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提高监管能力和透明度,支持市场自律组织履行职能。

目前,全国人大已将《证券法》的修订列入本届人大立法规划第一类项目,《证券法》修订草案也拟于2014年12月接受全国人大常委会初审,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将是本次《证券法》修订的主要内容。证监会也正按照《决定》和“新国九条”简政放权的精神,配合《证券法》的修订,积极推进证券监管领域行政审批制度的改革,实现新股发行由核准制向注册制过渡。

证券监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基本方向

各国证券发行体制主要有审批制、核准制和注册制三种。我国证券监管行政审批制度的改革须与证券发行由核准制向注册制的过渡相适应。

现行核准制存在一些缺陷。根据《证券法》的规定,我国目前实行的是发行、上市双重实质审核制,即由证监会等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发行实质审核,证券交易所进行上市实质审核。但在现行体制下,由于证监会控制了证券交易所的理事会和日常经营决定权,两者之间具有行政隶属关系。如果发行环节证监会已进行了实质审查,证券交易所囿于此种行政隶属关系,在上市实质审查时就不可能违背证监会的意志,否决已通过证监会发行审核的上市申请,发行即上市几乎成为证券市场不成文的铁律。此种发行上市联动制使得证券交易所的上市实质审核形式化,如果证监会在发行审核环节未能发现问题,交易所的上市审核则根本无法发挥看门人的角色,上市公司财务造假、业绩频频变脸不可避免。

同时,现行的发行体制实际上削减了中介机构的风险过滤作用,也减轻了中介机构的责任。此外,由于证监会实质审核的存在,助长了投资者对公权力的信赖,使得我国的市场难于培育自担风险的、成熟的投资者群体。再者,由证监会核准发行,会出现在一段时间内新股发行较为集中的问题,往往对市场带来较大的冲击。如果取消核准,由发行者根据市场供求决定上市时间,不仅能够解决上述问题,还能够有效缓解现存的新股上市高溢价的现象。

尽管自2009年以来证监会先后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改革和完善新股发行体制的指导意见》、《关于深化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和《关于修改<>的决定》、《关于进一步深化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对新股发行体制先后进行了三次重要的改革,但这三次改革主要集中在定价和发售机制等技术层面,证监会通过核准制对发行和上市资源进行行政控制的本质没有发生根本改变。

因此,证券监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基本方向,应当以市场化为导向,将发审权下放到证券交易所,逐步向注册制过渡。为实现这一目标,应该分阶段逐步循序实现再融资核准权和IPO核准权的下放。

目前普遍流行的一种观点是:在核准制下,证券监管机构除了要对信息披露进行形式审查外,还需对证券发行条件、持续盈利能力等等进行实质审查。而在注册制下,发行人发行股票的权利是自然取得的,无需政府特别授权,只需履行信息披露程序即可,审核机构只进行形式审查,不进行实质判断,强调事后控制。

为此有必要厘清这种注册制下证券发行无需实质审核的错误的流行观点。实际上,任何国家的证券发行都必须进行实质审核。以实行注册制的代表美国为例,任何跨州证券的发行都必须向SEC和州证券监管部门进行双重注册(dual registrations),除非符合某种豁免条件。尽管在联邦层面的注册SEC仅进行形式审查,但依美国绝大多数州蓝天法的规定,州层面的注册必须进行实质审查(merit-based review)。在此种体制下,州蓝天法的实质审查可以弥补联邦证券法形式审核的缺陷,信息披露原则与实质判断在资本市场准入阶段的互补和竞合,使得美国证券法上的注册制焕发蓬勃的生机,较好地实现了资本形成与投资者保护的平衡。这种基于美国联邦制政体的独特文化差异,恰恰是我国这种单一制国家借鉴移植注册制时必须时刻警醒的。

具体说来,美国法上的双重注册制体现为:任何人发行或销售证券,必须向SEC进行注册,除非符合某种豁免条件。

即使在联邦层面的注册,SEC对信息披露的审核也有详尽的流程规定。尽管SEC对注册文件进行审阅的目的是保证发行人诚实地对外披露信息,审阅主要针对信息披露的质量和范围进行检查,不对发行人或证券本身的优劣做判断,但SEC对于信息披露的审核有着严格的要求,审阅人员对于注册文件的意见通常以评语的方式返还给注册申请人,虽然评语本身不具备法律效力,但却是极其重要的指导性信息,申请人如果不按照评语对申请材料进行修改以解除审阅人员异议,发行注册一般不会生效;此外,全美证券交易商协会(NASD)在证券发行过程中也会参加对注册申请的审阅,审查范围主要是参加发行的会员券商的承销合同,只有在确认其符合协会从业道德行为规范之后才会将其认可通知SEC,没有NASD的认可,注册登记也不能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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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注册制下,SEC通过强调充分的信息披露达到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运行目标,不对证券发行人本身的资格和质量做出限定,但这并不意味着只要进行注册就可以发行证券,而是交由市场去选择和判断发行人的价值。证券交易所作为自律机构代表市场设立了选择的标准,不同层次的交易所有着不同的上市门槛,而承销商也会出于对自身声誉价值的考虑,对承销的收益和风险做出评估,尽可能选择高质量的证券承销发行。在这种制度设计下,“包装上市”,“财报造假”等将面临巨额处罚,承销商和上市公司为了减轻发行后的责任,在发行时尽可能多地强调风险因素。

由此可见,注册制下也要对证券发行进行实质审核。同时,注册制还需要相应的市场环境和配套的辅助性制度。

遵循三原则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向注册制过渡的首要任务应是推进证券监管领域行政审批制度的改革,即减少行政审批,其基本精神或原则应当包括以下三方面:

其一,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应坚持市场化取向,尊重市场规律,契合《证券法》注册制改革的方向,充分调动市场各方的积极性,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同时,要更好发挥监管职能,进一步简政放权、转变职能,大力推进监管转型。监管转型,其实质是将证券监管理念从注重融资,向注重投融资和风险管理功能均衡、更好保护中小投资者转变;监管方法从过多的事前审批,向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加强监管执法,切实维护公开公平公正市场秩序,维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方向转变。

其二,遵循必要性原则。证券监管领域设立行政许可,应当以保护公共利益之必要性为依归,寻求政府监管与市场自治的平衡。根据《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之规定,“对凡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行政机关采用事后监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够解决的事项,不设立行政许可”。在判断证监会现行行政许可事项存在的必要性时,应当以本条规定之意旨为准,衡量哪些行政许可事项可以交由市场自治应予取消,哪些事项涉及社会重大公共利益应予维持。

其三,应循序渐进,综合配套。不应孤立地判定某一行政许可事项的存废,而应当从注册制改革的全局出发,在废除行政许可时,逐步建立起与注册制相适应的配套机制,包括充分的信息披露机制,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公平性和及时性;中介机构的归位尽责,发行失败的责任承担机制;监管机构健全的事中、事后监督,严格的违法违规惩罚制度;健全的投资者保护制度,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保护制度;投资者风险教育制度;股票市场退市制度等。如果没有这些相关配套措施的建立、完善和有效实施,废除相关的行政许可就有可能带来系统性风险。

证监会未来的“主营业务”

从根本上说,我国资本市场尚处于“新兴加转轨”阶段,契约精神缺失,市场约束机制尚不完备,投资者权利救济制度亟须完善,退市机制尚未建立。因此,逐步减少行政审批,推进证券监管转型,加强监管执法应当是我国资本市场市场化改革的必经之路。正如证监会主席肖钢去年8月在《求是》杂志发表的署名文章中指出的,要扭转“重审批、轻监管”倾向,将证监会的“主营业务”从审核审批向监管执法转型,将“运营重心”从事前把关向事中、事后监管转移。

具体来说,证监会应处理好行政审批和证券监管的关系,减少审批和核准,将新股发审权下放到证券交易所,同时将工作重心逐步从繁琐的行政审批中转移到事中事后监管上来,重点放在引导证券市场健康发展,维护三公原则和市场秩序,加大查处证券市场违法违规行为,保护投资者利益尤其是中小投资者利益。

目前来看,除了2013年《证券投资基金法》的修订将公募基金的发行审核由核准制改为注册制外,在立法层面取得进展的行政审批改革主要是上市公司要约收购审批制度。在今年8月3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证券法》修改决定中,删除了“报送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等内容,将第八十九条第一款中的“事先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送”修改为“公告”;将第九十条中“收购人在依照前条规定报送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之日起十五日后,公告其收购要约。在上述期限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发现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应当及时告知收购人,收购人不得公告其收购要约”的内容彻底删除,只保留了要约收购的有效约定期限;将第九十一条“在收购要约确定的承诺期限内,收购人不得撤销其收购要约。收购人需要变更收购要约的,必须事先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提出报告,经批准后,予以公告。”修改为“在收购要约确定的承诺期限内,收购人不得撤销其收购要约。收购人需要变更收购要约的,必须及时公告,载明具体变更事项”。这次修订,完全取消了收购报告书的提前备案制度,废除了证监会对上市公司要约收购的事前审批权,有利于减少行政干预市场化收购的行为,也避免了原来制度下可能存在的利用审核期进行内幕交易或者权力寻租的行为,值得 肯定。

此外,2013年12月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的决定》规定,对股东人数不满200人的公司申请挂牌可豁免证监会的核准,也属于减少行政审批的努力。不过,这一规定仍有待于整合到修订后的《证券法》 之中。

通常而言,各国证券管理机构审批权一般涉及几类行政许可事项:涉及上市公司发行、增股和资产重组;基金的成立和运营;券商的成立和相关投资银行业务;中介服务机构成立和运营;证券交易所的成立、运营和审查;其他资本市场内业务单位如期货公司、期货交易所的成立和运营;境外证券经营机构和投资机构在本国资本市场运营等。与此相适应,证监会作为我国证券市场管理的核心行政机构,拥有在领域内的行政批准权力是必备职能和法赋权力,而证监会可能需要采取减少行政审批的措施也应该与其他国家类似机构的做法相匹配。

具体而言,根据注册制和上市公司独立法人主体资格的理念和精神,证监会在上市公司有关的行政许可如公司债券的发行核准,应该尽可能地支持上市公司按照管理自治的原则进行。类似的,针对基金、证券中介机构和投资银行等证券市场参与主体的行政许可内容,也应适当地从增加参与主体的积极性和有效刺激市场活力的角度予以关注和爱护。同时,作为证券发行和交易的平台,根据对不同类型上市公司的倾向性选择和具体行业,证券交易所的判断和操作能力应该获得相应的尊重和指导。此外,根据我国目前资本市场与时俱进开放程度的期待,在对待境外证券经营机构和投资机构的行政许可上,应该具备更大的灵活性。

当然,其中最根本的还是新股发行体制的改革。许多相对成熟的资本市场做法有相当值得借鉴和“移植”。譬如,允许将发审权下放到证券交易所,增加中介机构和证券交易所的职责对拟上市公司进行选择和实质审核;证监会在监管证券交易所和中介机构的同时,通过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监控来实现监管,等等。必须注意的是,基于我国的现实国情,新股发行体制的改革必须循序渐进。与此相关,在强化公司治理和内控机制的同时,应该多方位强化投资者导向的信息披露质量,落实淡化对持续营业能力的价值判断,从而完善定价约束机制。要想达此目标,合理的建议是先一定程度地下放再融资核准权,随后逐步实现IPO核准权的下放。此种改革应当以进一步减少行政管制为宗旨,健全股票发行与上市制度为基础,减少发行定价中的非市场因素,逐步实现市场化发行,进而衔接一级市场和二级市场,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总之,减少证券监管行政审批,实行注册制改革的基本方向应当是淡化事前把关,实现监管的重心后移,目的是进一步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进一步厘清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我国证券市场改革不能全盘照抄美国法上的注册制,必须立足于我国的具体国情,以现实问题为导向,保持监管资源在事前、事中和事后的均衡配置:在事前准入环节,除了强调“以信息披露为中心”,还须辅以独立性及关联交易、同业竞争的合规要求和风险底线门槛;事中要实行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和各地方监管局三点一线的监管;事后须加强监管执法,制定和完善市场化退市机制、证券欺诈民事损害赔偿责任制度和代表人诉讼制度。

(作者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中国人民大学国际货币研究所研究员,美国密歇根大学法律科学博士SJD)

采购与付款管理制度 篇9

1总则

1.1 目的为了加强对公司采购与付款的管理与控制,规范采购与付款行为,防范采购与付款过程中的差错和舞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的业务特点和管理要求,制定本制度。

1.2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子公司的所有商品采购与付款业务。

1.3 管理部门:本制度由公司财务中心组织并监督实施,各业务部门部门配合实施。2岗位分工与授权批准

2.1 公司必须建立采购与付款业务的岗位责任制,明确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办理采购与付款业务的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不得由同一部门或个人办理采购与付款业务的全过程。不相容岗位至少包括:

(1)采购与审批;

(2)供应商评审及确定;

(3)采购合同的订立与审计;

(4)采购、验收入库与相关会计记录;

(5)付款审批与付款执行。

2.2 公司应当配备合格的人员办理采购与付款业务。办理采购与付款业务的人员应当具备良好的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并且根据具体情况对办理采购与付款业务的人员定期进行岗位轮换。

2.3 公司必须对采购与付款业务建立严格的授权批准制度,明确审批人对采购与付款业务的授权批准方式、权限、程序、责任和相关控制措施,规定经办人办理采购与付款业务的职责范围和工作要求。

2.4 审批人应当根据采购与付款业务授权批准制度的规定,在授权范围内进行审批,不得超越审批权限;经办人应当在职责范围内,按照审批人的批准意见办理采购与付款业务。对于审批人超越授权范围审批的采购与付款业务,经办人员有权拒绝办理,并及时向审批人的上级授权部门报告。

2.5 公司对于重要和技术性较强的采购业务,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实行集体决策和审批,防止出现决策失误而造成严重损失。

2.6 严禁未经授权的机构或人员办理采购与付款业务。

2.7 公司必须按照采购、审批、付款等规定的程序办理采购与付款业务,并在采购与付款各环节设置相关的记录、填制相应的凭证,建立完整的采购登记制度,加强采购订单(或采购合同)、入库凭证、采购发票等文件和凭证的相互核对工作。

3采购与审批管理

3.1公司必须建立采购与审批的管理制度,对采购合同确定、供应商选择等作出明确规定,确保采购过程的透明化。

3.2公司必须加强采购业务的预算管理。对于预算内采购项目,应当严格按照预算执行进度办理采购手续;对于超预算和预算外采购项目,应对需求部门提出的申请进行审核后再行办理采购手续。

3.3 公司必须建立严格的采购审批制度。

格式采购合同(或采购订单)的授权批准流程:合同订立人填写《采购合同》或“采购订单”,经部门经理确认,公司负责人审核,商务专员审核,财务负责人审核即可。

非格式采购合同(或采购订单)的授权批准流程:合同订立人填写《采购合同》或“采购订单”,经部门经理确认,公司负责人审核,商务专员审核,财务负责人审核,法律顾问审核(重大经济合同或非正常贸易),最后报总裁审批。对于超预算和预算外采购项目,严格按照《预算管理制度》中的审批流程及审批权限进行审批。付款管理

4.1 公司必须按照《现金管理暂行条例》、《支付结算办法》和公司现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办理采购付款业务。

4.2 公司财务部门在办理付款业务时,应当对采购合同、采购发票、结算凭证、验收证明等相关凭证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及合规性进行严格审核。

4.3 公司必须建立预付账款和定金的授权批准制度,加强预付账款和定金的管理。

4.4 公司必须加强应付账款和应付票据的管理,由商务专员按照约定的付款日期、付款金额等管理应付款项。已到期的应付款项须经有关授权人员审批后方可办理结算与支付。

4.5公司必须定期与供应商核对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预付账款等往来款项。如有不符,应查明原因,及时处理。商务专员应定期与公司核对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预付账款等往来款项。如有不符,应查明原因,及时处理,处理不妥及时汇报。监督检查

5.1 公司必须建立对采购与付款管理和控制的监督检查制度,明确监督检查机构或人员的职责权限,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检查。

单位监督检查机构或人员应通过实施实地检查采购与付款业务的管理与控制制度是否健全,各项规定是否得到有效执行。

5.2 采购与付款管理与控制监督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采购与付款业务相关岗位及人员的设置情况。重点检查是否存在采购与付款业务不相容职务混岗的现象。

(二)采购与付款业务授权批准制度的执行情况。重点检查大宗采购与付款业务的授权批准手续是否健全,是否存在越权审批的行为。

(三)应付账款和预付账款的管理。重点审查应付账款和预付账款支付的正确性、时效性和合法性。

(四)有关合同、单据、凭证和文件的使用和保管情况。重点检查合同及凭证的登记、领用、传递、保管、注销手续是否健全,使用和保管制度是否存在漏洞。

5.3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采购与付款内部控制中的薄弱环节,单位应当采取措施,及时加以纠正和完善。

6附则

6.1由本制度由集团财务中心负责编制,解释权、修改权属集团公司财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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