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做好内部稽核检查工作的暂行规定

2024-06-06

贵阳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做好内部稽核检查工作的暂行规定

贵阳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做好内部稽核检查工作的暂行规定 篇1

(筑公积金字[2004]043号2004年5月18日)

中心各处室:

国家建设部等四部委发布的《住房公积金行政监督办法》已于今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为了贯彻落实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住房公积金行政监督办法》,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机制,促进廉洁自律,保证住房公积金规范管理和安全运作,特对加强内部稽核检查工作作出如下暂行规定:

一、实施内部稽核检查,应依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房公积金行政监督办法》和国家的其它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

二、内部稽核检查要定期和不定期开展,主要方式包括实地检查和间接检查,以实地检查为主,每月对信贷管理处和提取管理处至少要检查一次,每季度至少对归集管理处和会计核算处检查一次。检查方法可以采用全面检查或重点抽查的方式进行。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

协助检查或审计。

三、间接检查是指稽核监管处根据监管工作的需要,提出各处室应报送的文件和数据资料的内容、格式、报送方式及时限。对被稽核检查的处室报送的有关文件和数据资料进行审核、检查、分析,对不符合要求的,要通知

有关处室补报或重新报送。

四、从5月1日起,凡是“中心”向建设部监管司和省建设厅监管办定期报送的监管信息系统数据和报表,统一由稽核监管处收集、分析、汇总,并经“中心”主要领导审定后报出。

五、内部实地稽核检查的主要内容是:查阅或复制有关文件、资料,检查有关原始凭证、账簿、报表以及现金、实物、有价证券,检查审批事项、制度建设和日常管理等工作中,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内部管理制度的情况,检查数据信息报送质量情况。

六、各处室一定要重视内部稽核检查工作,被稽核检查处室要积极配合稽核监管处开展工作,按要求及时、全面、客观地提供有关资料、报表及其他相关材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负责,不得瞒情不报,不得

提供虚假情况,不得以任何方式阻挠检查。

七、稽核监管处应在实地检查结束后,或间接检查发现问题时,填写《内部抽查报告》,对检查的情况和查出的问题予以客观、真实的反映,作出基本评价,提出对查出问题的处理意见及改进建议。稽核监管处在提交内部抽查报告前,要征求被稽核检查处室的意见。被稽核检查处室在收到报告2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或说明,在规定期限没有提出书面意见或说明的,视为无异议。稽核监管处对有异议的问题应进一步核实,如有必要应当修改抽查报告,报分管领导审定后,形成《内部稽核检查意见书》,通知被稽核处室。被稽核处室应按内部稽核检查结论通知的要求,积极进行整改落实,认真研究报告提出的管理建议,并于15个工作日内将整改情况上报。

八、稽核监管处应于每季度结束后的20日内,写出《稽核监管报告》,对整个“中心”业务运作情况、抽查情况作出客观、真实的反映,对存在问

题提出改进建议。

九、稽核监管处工作人员要认真负责、客观公正地开展稽核工作,不得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要在全面了解情况的基础上确定稽核重点,特别要加强对内部管理程序的检查,堵塞管理漏洞。必要时可延伸核查相关单位。

十、稽核监管处在实施检查时,如发现被稽核处室或个人有重大违法违纪行为,应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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