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高级经济师任职资格条件

2024-06-01

第七条高级经济师任职资格条件(共8篇)

第七条高级经济师任职资格条件 篇1

术职务任职资格条件的建议

第七条高级经济师任职资格条件

(一)学历、资历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

1.获得博士学位后,担任经济师职务2年以上;

2.大学本科毕业以上学历,担任经济师职务5年以上。

3.参加全国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取得经济师专业技术资格,担任经济师职务5年以上。

(三)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获得经济师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1.主持企业、事业单位经营管理工作3年以上。

2.作为骨干参与企业、事业单位经营管理工作5年以上。

3.主持或作为骨干参与完成1项自治区级以上或2项地州(市)级重点攻关项目或重点工程项目。

4.主持或作为主要完成人承担1项自治区(部)级以上或2项地州(厅)级科研课题或专题调研报告。

5.作为业务骨干长期从事经济工作,取得突出的工作业绩。

(四)业绩、成果条件

获得经济师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条以上:

1.在经济工作中成效显著,研究成果获国家级奖或自治区(部)级一、二等奖1项。

2.主持企业经营管理工作3年以上,企业资产规模、销售收入、利润、上缴税收、净资产收益率等主要经济指标连续

13年持续稳定增长。

3.主持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大力推进技术进步和技术创新,有2种以上高新技术产品或适销新产品面市,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4.主持企业经营管理工作期间,重视节能降耗和环境保护工作,组织实施的自治区级节能改造重大项目或环保治理重大项目已经自治区级主管部门验收运行,效益显著。

5.主持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在某一领域或某一专项工作中,大胆改革,积极创新,为提高单位经营管理水平和决策水平作出了主要贡献,取得了良好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受到厅级以上表彰。

6.主持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1项自治区级或2项地州(市)级重点攻关项目、重点工程项目,投产后达到设计指标,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并通过有关主管部门验收。

7.主持或作为主要完成人,承担的1项国家级或2项自治区(部)级或3 项地州(市)级重点攻关项目或重点工程项目的可研报告或项目评估报告,通过自治区(部)级主管部门鉴定(验收)。

8.主持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制定的2项的区域或行业发展规划,得到采用,并正式印发实施。

9.主持或作为主要完成人,承担1项自治区(部)级或2项地州(市)或(厅)级科研课题、专题调查研究报告,被相关部门采用。

10.作为业务骨干在经济工作中,对本专业有独到见解,提出有较高价值的建议,或所制订的规章制度、管理办法,被厅级以上单位或大型以上企业采用,对改进单位(部门)

工作,提高效率(效益)作出重要贡献的。

11.长期从事经济工作,成绩突出,获得地州(市)以上“五一劳动奖章”、“先进工作者”等荣誉称号。

(五)论文、著作条件

1.正式出版经济或相关专业学术著作1部,每部本人撰写5万字(独著或第一作者)。

2.在国家经济类期刊上发表本专业论文2篇;或在自治区(部)级以上经济类期刊上发表本专业专业论文3篇;本条中所有论文均要求为独著或第一作者,论文每篇不少于3000字。

3.主持编写经济、管理或相关专业培训教材2部,每部本人撰写5万字,正式出版发行,并在实际工作中应用。

(六)破格条件

对于在经济工作中业绩特别突出,社会贡献特别巨大的人员,可以不受学历、资历等限制,经自治区人事职改部门批准破格申报评审高级经济师资格,还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两条:

1.领办、创办企业,企业注册资本规模达1000万元以上,并主持企业经营管理工作5年以上。

2.企业规模及经营管理水平居当地同行业领先水平,企业资产规模、销售收入、利润、上缴税收、净资产收益率等主要经济指标连续5年以上持续稳定增长,年销售收入3000万元以上,年上缴企业所得税50万元以上或创造就业岗位200个以上。

3.主管地州市(含同级行业)或大型企业的全面经济工作;获得过国家现代化管理成果奖的主要研究人员。

4.出版过有较大价值的经济专著,或在核心刊物、国内外学术会议上发表过两篇以上有较高水平的经济论文,或获得过国家优秀论文奖。

5.为主承担自治区(部)级以上经济专业研究课题,独立提出和制订过研究方案,并完成重要研究项目,对促进经济发展有重大贡献。

6.领导大中型企业取得了显著经济效益,连续两年实现利税500万元以上.7.领导企业出口创汇连续两年实现年利税500万美元以上。

8.创造性地提出和实行企业管理新方法,并在实际工作中推广应用,取得实际经济效益达100万元以上。

第七条高级经济师任职资格条件 篇2

北京城市学院

高级教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第一章 基本条件

第一条 思想政治表现及职业道德

热爱教育事业,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爱岗敬业,为人师表,教书育人。对违背教师职业道德或造成不良影响的人员实行“一票否决”。

第二条 学历学位及任职年限

一.担任中级教师职务满5年;博士毕业满1年,且高校教龄(教育管理)满2年,可以参评副高级教师职务。

二.担任副教授(副研究员)职务满5年可以参评教授(研究员)。三.1957年1月1日(含)以后出生的教师参评高级教师职务应具有硕士学位或研究生主要课程进修班结业证书。

四.参评教授与副教授必须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证书。第三条 外语能力

一.须参加全国职称外语等级考试并达到学校规定的标准。

二.可免于外语考试情形,参照北京市人事局关于贯彻人事部《关于完善职称外语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京人发„2007‟31号)(附件三)。

三.申报职称的其它外语要求,参照北京市人事局关于贯彻人事部《关于做好2005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语等级统一考试工作的通知》的通知(京人发[2004]96号)精神执行(附件四)。

第四条 计算机能力

一.参评高级教师职务须取得全国计算机职称考试有关规定相应模块合格证书。

二.符合北京市计算机职称考试免考条件的可免考计算机。具体参照北京市关于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水平考试有关规定(附件五)。

第五条 继续教育

每年须接受不少于72学时的继续教育任务。第六条 身体条件

身心健康,能坚持正常满工作量工作,且历年考核为称职。

第二章 教学和科研条件

第七条 副教授应具备的条件

一.担任2门及以上课程的讲授工作(其中1门是基础课、专业基础课或专业主干课)。任职期间能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工作量,根据工作需要承担一定的专业建设或其它管理工作。教学质量评估成绩合格,教学工作量一般不低于256学时/学年,“双肩挑”人员一般不低于96学时/学年。

二.副教授应具有本学科系统而坚实的理论基础和比较丰富的实践经验,能及时掌握本学科国内外发展的前沿状况,具有完成本专业教学工作和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任现职以来具备以下8项条件中的3项,其中第1项条件为必备条件,第2~5项中具备1项;第6~8项中须具备1项。

1.学术论文:在核心期刊正式发表学术或教改论文2篇及以上(均为第一作者);其中文法经管类专业在核心期刊正式发表学术或教改论文3篇及以上(其中2篇为第一作者)。

2.科研成果:参加省部级项目1项(排名前5位);在省部级美展、设计展发表获奖作品1项,或参加文艺演出并获奖(艺术建筑学类)。

3.主持科研项目经费累计5万元及以上;主持科研项目经费累计2万元及以上(文法经管类)。

4.参加国家级项目1项(以项目立项书为准)。5.科研成果获得省部级以上奖项(前五名获奖者)。6.获得技术发明专利(以证书为准)。

7.编译著、编译教材等:参加编译并且正式出版、承担5万字及以上。8.获得校级课堂教学优秀奖。第八条 副研究员应具备的条件

副研究员应具有本学科系统而坚实的理论基础和比较丰富的实践经验,能及时掌握本学科国内外发展的前沿状况,完成本部门的科研任务,取得显著的科研成果。任现职以来具备以下8项条件中的4项,其中第1项条件为必备条件,第2~5项中具备2项;第6~8项中须具备1项。

1.学术论文:在核心期刊正式发表学术或教改论文5篇及以上(均为第一作者),理工科专业在核心期刊正式发表学术论文3篇及以上(均为第一作者);或论文被SCI、EI、ISTP三大检索收录3篇及以上(至少1篇为第一作者)。

2.科研成果:参加省部级项目1项(排名前5位)。3.主持科研项目经费累计10万元。

4.参与国家级项目1项(以项目立项书为准)。5.科研成果获得省部级以上奖项(前五名获奖者)。6.出版专著:公开出版专著1部及以上。

此项为从事实验教学的教师须具备的评审条件,专门从事实验管理教师可以不具备此条件。

2.对难度较大的实验能进行有效地指导,妥善地解决实验工作中的关键性技术问题。

3.对精密仪器与大型设备熟练地进行调试、维护、检修和故障排除。二.任现职以来具备以下12项条件中的3项,其中第1项条件为必备条件,第2~7项中具备1项;第8~12项中须具备1项。

1.学术论文:在核心期刊正式发表学术或教改论文2篇及以上(其中至少1篇为第一作者)。

2.科研成果获国家或省(部)级奖励。3.参加省部级项目1项(排名前5位)。

4.成功设计重要实验装置,或改进关键性实验技术、设备性能,使用效果良好,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自行设计或研发、改进小型实验装置,使用效果良好,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5.主持科研项目经费累计2万元。

6.参加国家级项目1项(以项目立项书为准)。7.获得技术发明专利(以证书为准)。8.获得校级课堂教学优秀奖。

9.参加编写且已交付使用、公开发行的通用教材、实验指导书,或自编已交付学校使用、效果良好的实验指导书、参考资料4万字及以上。

10.使用现代教学手段改革教学或产教结合成绩显著,并获得奖励。11.科技开发成果通过省以上专业主管部门的鉴定,并推广应用,取得明显社会和经济效益。

12.独立组建实验室1个及以上,并经认定可以起到示范推广作用。第十一条 教授应具备的条件

一.1970年1月1日(含)以后出生的教师参评教授职务必须具备硕士学位。

二.系统讲授2门及以上课程,其中1门为基础课(包括专业基础课或技术基础课),并在任职期间能根据教学计划的安排组织课堂讨论,指导实习、社会调查、毕业论文和毕业设计。教学质量评估成绩合格,教学工作量一般不低于256学时/学年,“双肩挑”人员一般不低于96学时/学年。

第七条高级经济师任职资格条件 篇3

为了保证正高级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质量,准确选拔我省专业技术带头人,现参照国家已颁布有关评审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硬化条件,从我省实际出发,制订我省评审正高级职务任职资格硬化条件,先在1994年试行,经试行后修改完善,再正式发布。

一、学历

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二、任职年限

被聘担任副高级职务5年以上。

三、考核

任副高级职务以来,年度考核成绩均在称职以上,并至少有一次优秀或二次良好成绩。

四、外语

考试成绩达到合格标准,或符合规定免试条件。

五、工作业绩

(一)任现职以来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全面完成了本职工作任务。

(二)达到下列两类成绩中的一种:

1.任副高级职务以来获自然科学、发明创造、科技进步、星火科技国家级奖或省部级二等以上奖;或国家级丰收奖。

2.任副高级职务以来,达到下列条件中三项以上:

(1)主持完成列入省科委、省计委计划下达的科研、技术、设计、工程等项目,通过省、部级鉴定,并取得显著效益。

(2)主持完成未列入省计划的新专业、新技术、新产品、新材料、新设计、新工艺、新品种、新发现等开发项目,达到国内先进水平,为我省填补了空白、通过省主管厅(局)组织的鉴定,并获得新增利税百万元以上的.经济效益或显著的社会效益。

(3)在我省大型、地级企事业单位主持完成了创建新专业、新学科的工作,并且达到国内先进水平。

(4)获全省农业丰收奖,或厅(局)级科技进步奖、省社科联社科奖、省高校社科奖、省教委优秀教学成果奖中的一、二等奖。

(5)在世界3300种著名学术刊物上全文发表论文(每发表一篇计算为一项)。

(6)在全国权威性学术刊物上发表或在全国专业学会召开的全国性学术会议上全文发表论文3篇以上(累计计算时每发表3篇计算为一项);在省级学术刊物上或在全省专业学会召开的学术会议上全文发表论文6篇以上。 其中,县(市、区)属单位及兰州市以外的地(州、市)属单位专业技术人员论文数量要求减半。

(7)主编公开出版的全国性或省级教材一部以上(合作完成的,其中本人撰写部分不少于20万字)。

(8)独立或合作完成正式出版的有重要科学价值的专著或译著一部以上(其中本人完成部分不少www.weNku1.com/news/55CEE4CDBEF5559E.html于12万字)。

(9)本人或本人培养3年以上的人员(以组织备案的培养计划及总结为据)在全国本专业竞赛中获三等以上奖或取得名次;或在全省本专业竞赛中两次获二等以上奖或取得前三名。

(10)作为研究生指导教师、系统指导过(包括合作指导)两名以上研究生;或系统指导过两名以上中级人员3年以上(以组织备案的指导计划及指导总结为据)。

(11)担任省级本专业学会正、副主任委员或正、副秘书长3年以上、常务理事以上;或担任全国本专业学会常务理事3年以上、理事10年以上;或受聘为国家级学术:刊物编委3年以上。

(12)专业成绩突出,被评各省、部级以上有突出贡献的青年专家;或获得省委、省政府授予的专业技术先进称号;或两次获地、州、市党政机关授予的专业技术先进称号;或两次获省直部门授予的全省系统的专业技术先进称号。

(13)在专业技术工作中做出巨大贡献,成绩突出,专业技术水平达到全国先进,被2名科学院院士或5名同专业正高级专家推荐。

(三)在计算以上业绩时,合作完成项目、获奖、发表论文、出版著作等,以及有些项日如何累计计算,除本文说明者外,按甘职改组[1991]12号文件规定办法计算。

六、1994年正高级任职资格仍在本单位职务限额内评审。

七、不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不够规定任低一级职务年限的人员,评审正高级职务任职资格按我省破格晋升有关规定执行。

对于不具备本科以上学历人员破格申报推广研究员任职资格者,必需在担任高级农艺师之后取得下列成就之一:

①获国家发明奖或科技进步二等奖,或获省、部级科技成果一等奖以上的主要贡献者。

②获全国农牧渔业丰收奖一等奖以上的主要贡献者。

“主要贡献者”是指在项目中承担主要工作或关键工作,或解决关键技术难题的人员,不论有无证书。

第七条高级经济师任职资格条件 篇4

文件

甘人职[2006]41号

关于印发甘肃省艺术专业正高、副高级

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的通知

各市、州人事局、职改办、文化局、省直各部门人事处、职改办,中央在甘有关单位:

现将修订后的《甘肃省艺术专业一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甘肃省艺术专业二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关于艺术一、二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有关问题的说明》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十月三十一日

甘肃省艺术专业一级职务任职资格

评审条件

为了保证艺术一级专业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质量,客观、公正地评价我省艺术专业技术人员水平,根据文化部制定的《艺术专业职务(艺术等级)试行条例》,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条件。

一、基本条件

(一)学历要求及任职年限

1、评审一级编剧(含各类文学创作)、一级作曲、一级导演(编导)、一级指挥、一级舞美设计师、一级美术师、一级摄影师和艺术专业群众文化研究馆员等任职资格,需具有大专以上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学历,其中大专毕业从事本专业工作25年以上、本科毕业从事本专业工作15年以上,并被聘任担任艺术二级职务5年以上。

2、演员、演奏员评审一级职务任职资格,需具有中专毕业以上学历,其中中专毕业从事本专业25年以上、大专毕业从事本专业20年以上、本科毕业从事本专业15年以上,并被聘任三级职务5年以上。

(二)论文

任二级职务以来,在省级以上本专业学术刊物发表论文1篇。

(三)考核

任二级职务以来,考核成绩均在称职以上,并至少有1次优秀或2次良好。

(四)继续教育

任二级职务以来,完成省上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并取得《完成继续教育任务证明书》。

(五)计算机要求

任二级职务以来,参加了省职改办组织的计算机考试并达到要求。

(六)评定资格要求

任二级职务以来,参加了省文化厅职改办部门组织的专业水平考核并取得申报条件的相应评定资格(仅限演员、演奏员、美术及书法等专业人员)。

(七)专业理论水平答辩

任二级职务以来,参加了省文化厅职改办部门组织的论文及专业理论水平答辩并达到合格要求。

二、艺术业绩

评审艺术一级专业职务任职资格专业人员应热爱社会主义文艺事业,艺德高尚,技艺精湛,任二级职务以来出色地完成了本职工作任务,其专业水平已达到省内领先地位,在全国有一定影响,成为本专业业务带头人。在具备以上基本条件的前提下,其艺术业绩达到以下

(一)中的1条,或

(二)中的2条,可正常晋升一级职务。

(一)成绩显著人员的晋升条件

1、个人获得国家部委“五个一”工程奖、文华奖、梅花奖、群星奖等奖。以上奖项中有参与人员排名的只计前2名,有获得等次的只计1等奖或金、银奖。

2、被评为省、部级有突出贡献的优秀专家。

(二)业绩优异人员的晋升条件

1、艺术创作人员

现从事编剧、各类文学创作、作曲、导演(编导)、指挥、舞美设计、美术、书法、摄影等专业人员,任二级职务以来,专业成果业绩达到以下10项条件中的2项,其中(1)至(6)条应至少占1项,可正常晋升艺术一级专业职务;

(1)作为主创人员(前2名),完成2部大型剧本、大

型音乐作品并由省级专业剧团、乐团正式演出20场以上,或完成1部作品并由国家级院团演出,或完成2部大型剧本作品由国家级专业刊物正式发表。

(2)作为主创人员(前2名),完成2部长篇或8部中短篇文学作品在国家级专业刊物上发表,或4部长篇或15部中篇文学作品在省专业刊物上发表。

(3)作为第1完成人,在新创的2部大型或五部中、小型剧目中担任导演、编导、作曲、指挥、舞美设计等,剧目正式上演(映)20场以上,其中至少有1部大型剧目或3部中、小型剧目参加全国调演或出国、赴港、澳、台地区演出。

(4)个人单独在国家级刊物上发表10首以上或省级刊物发表20首以上歌词、歌曲,并有1首由国家级或省级专业院团正式演唱、电视台、电台播放。

(5)个人单独在《诗刊》上发表10首;在其他国家刊物上发表20首或在省级刊物上发表40首,并在《诗刊》上发表2首。

(6)个人单独完成8件以上美术、书法、摄影等作品,其作品参加了由国家级协会举办的全国美展、全国书画展、全国摄影展;或有2次以上个人作品展览由省级主管部门、省级专业协会举办,其中至少有1次赴京、或出国或赴港、澳、台地区展览。

(7)在本专业调演、会演、专业竞赛中获全国3等奖以上或取得名次,或2次获省级专业比赛1等奖或取得前3名。或获省敦煌文艺奖1等奖。

(8)作为第1作者或执笔人,在国家级学术刊物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并在省级学术刊物上发表专业学术论文2篇。

(9)独立或作为第1完成人完成并正式出版有价值的

本专业学术专著1部。

(10)被评为全国本系统先进个人或省级劳模。

2、艺术表演人员

任二级职务以来,其成果达到以下8项条件中的2项。其中(1)、(2)条中应至少占1项,可正常晋升一级演员、一级演奏员职务。

(1)在1部大型或3部中型剧目中担任领衔主演、领衔主奏,或在3部以上大型剧目中担任A角主演、第1主奏,或在8部折子戏中任主演,正式演出累计30场以上(以节目单为据),其中有1部大型或2部中型剧目或折子戏参加全国调演(演出)或出国或赴港、澳、台地区演出;或在30场次省级以上的大型文艺晚会中担任独唱、独奏、独舞等。

(2)举办由本院(团)或上级主管部门、专业协会安排的个人专场演出2次以上,其专业水平达到省内领先。

(3)在30场以上的大型交响音乐会中担任主要乐器的首席演奏员或独奏。

(4)在本专业调演、会演或专业竞赛中获1次全国3等奖以上或取得名次,或2次获省级专业比赛1等奖或取得前3名。

(5)作为前3名参与创作,由省级以上剧团正式上演或在省级以上刊物公开发表的大型剧目、大型管弦乐作品(改编或移植列作者前2名)。

(6)正式出版发行了个人演出唱片或专集盒带,或以本人为主完成的艺术成果由国家级电视台、广播电台专题播放2次或省级电视台、广播电台专题播放4次。

(7)作为第1作者和执笔人,在省级专业学术刊物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4篇以上,或编写专业教材1部经组织省级主管部门认定并印发使用(含用于本院、团教学)。

(8)被评为全国本系统先进个人或省级劳模,或2次

获全国省本系统先进个人。

(9)担任本专业全国比赛评委2次,省级专业比赛评委4次。

群众文化工作中从事各类创作、戏曲、音乐、美术、舞蹈等艺术专业人员,可比照以上条件晋升研究馆员,而从事编辑、图书资料、文博等非艺术类专业技术人员晋升研究馆员应按所从事专业量化条件进行评审。

三、破格

凡不具备规定学历,达不到任低一级职务年限,但艺术成果卓著,在省级以上本专业比赛中获前3名或担任大型剧目领衔主演,实际水平已处于全省领先,成为本专业业务带头人的演员、演奏员,可申请破格晋升艺术一级专业技术职务。破格其中1项者,必须达到以上“艺术业绩”

(一)中的1条并达到

(二)中的1条;或

(二)中的3条,并在1-2项中应至少占1项。破格2项者,所需条件相应增加1倍。

四、本条件艺术一级任职资格在本单位限额以内或经省职改办核定的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内评审(含破格晋升人员)。

五、本条件由省职改办、省文化厅人事处负责解释。

甘肃省艺术专业二级职务任职资格

评审条件

为了保证艺术二级专业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质量,客观、公正地评价我省艺术专业技术人员水平,根据文化部制定的《艺术专业职务(艺术等级)试行条例》,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条件。

一、基本条件

(一)学历要求及任职年限

1、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本科毕业从事本专业工作10年以上、大专毕业从事本专业工作20年以上,并任中级职务5年以上的人员,可申报评审二级编剧(含各类文学创作)、二级作曲、二级导演(编导)、二级指挥、二级舞美设计师、二级美术师、二级摄影师、二级音响师、二级灯光师和艺术专业群众文化副研究馆员等任职资格。

2、演员(含主持人、舞台监督)、演奏员评审二级职务任职资格,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本科毕业从事本专业10年以上、大专毕业从事本专业15年以上、中专毕业从事本专业工作20年以上,并被聘任三级职务5年以上。其中主持人须具备大专以上学历。

3、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本科毕业从事本专业工作10年以上、大专毕业从事本专业工作20年以上,中专毕业从事本专业工作25年以上,并任中级职务5年以上的人员,可申报评审主任舞台技师、电影放映主任技师等任职资格。

(二)论文

1、评审二级编剧(含各类文学创作)、二级作曲、二级导演(编导)、二级指挥、二级舞美设计师、二级美术师、二级摄影师、二级音响师、二级灯光师和艺术专业群众文化副研究馆员等任职资格,需有任中级职务以来,在省级以上

本专业学术刊物发表论文1篇。

2、演员、演奏员、舞台技术、电影放映技术人员评审二级任职资格,需有任中级职务以来,写出有本专业较高水平的艺术总结(发表论文者不再要求总结)。

(三)考核

任三级职务以来,考核成绩均在称职以上,并至少有1次优秀或2次良好。

(四)继续教育

任三级职务以来,完成省上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并取得《完成继续教育任务证明书》。

(五)计算机要求

任三级职务以来,参加了省职改办组织的计算机考试并达到要求。

(六)评定资格要求

任三级职务以来,参加了省文化厅职改办部门组织的专业水平考核并取得申报条件的相应评定资格(仅限演员、演奏员、美术及书法等专业人员)。

(七)专业理论水平答辩

任三级职务以来,参加了省文化厅职改办部门组织的论文及专业理论水平答辩并达到合格要求。

二、艺术业绩

评审艺术二级专业职务任职资格专业人员应热爱社会主义文艺事业,艺德高尚,技艺精湛,任三级职务以来出色地完成了本职工作任务,其专业水平已达到省内较高地位,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起到本专业业务带头人作用,在省内有一定影响,在具备上述基本条件的前提下,其艺术业绩达到以下

(一)中的1条,或

(二)中的2条,可正常晋升艺术二级职务。

(一)成绩显著人员的晋升条件

1、个人获得国家部委“五个一”工程奖、文华奖、梅花奖、群星奖等奖。以上奖项中有参与人员排名的只计前2名,有获得等次的只计1等奖或金、银奖。

2、被评为省、部级有突出贡献的优秀专家。

3、被评为全国文化系统先进工作者。

(二)业绩优异人员的晋升条件

1、艺术创作人员

现从事编剧、各类文学创作、作曲、导演(编导)、指挥、舞美设计、美术、书法、影视撮(影)像等专业人员,任三级职务以来,专业成果业绩达到以下11项中的2项,其中(1)至(7)条应该至少占1项,可正常晋升艺术二级专业职务:

(1)作为主创人员(前2名),完成2部大型或5部中小型剧本、大型音乐作品并由专业剧团、乐团正式演出20场以上,或拍成影视片公开播放;有1部大型或3部中小型剧本在国家级专业刊物正式发表。

(2)作为主创人员(前2名),完成2部长篇或10部中短篇文学作品在省级专业刊物上发表,或有1部长篇或5部中短篇在国家级专业刊物上发表。

(3)作为第1完成人(含大型剧目导演、编导、作曲、指挥、舞美设计的前2名完成人),在2部大型或5部中、小型剧目中担任导演、编导、作曲、指挥、舞美设计、影视剧片的摄影(像)、录音等,剧目正式上演(映)20场以上。

(4)个人单独在国家级刊物上发表5首以上或省级刊物发表10首以上歌词、歌曲,并有1首由国家级或2首由省级以上专业院团演唱、电视台、电台播放。

(5)个人单独在《诗刊》上发表5首;在其他国家刊物上发表10首,在省级刊物上发表20首,并在《诗刊》上发表1首。

(6)个人单独完成4件以上美术、书法、摄影等作品,其作品参加了由国家级协会举办的全国美展、全国书画展、全国摄影展;或有2次由省级、3次由市(州)级主管部门、专业协会举办的个人作品展览,或在国家级刊物上发表5幅,或在省级刊物上发表20幅。

(7)舞台技术人员,作为主持或主要负责人,完成了2部以上大型剧目的舞台装置,或完成了2个大型影剧院的舞台、灯光、音响等项目的技术改造,在新技术新产品的开发运用方面处于省内领先。电影放映人员必须能够独立安装、调试维修各类放映设备,连续安装放映500场以上,并培训10名以上放映人员。

(8)个人在全国调演、会演或专业比赛中获奖或取得名次,或2次参加全国专业比赛复赛,获3次参加省上比赛复赛,或获省级专业比赛2等奖以上或取得前3名,或获省敦煌文艺2等奖以上,或获市(州)1等奖或取得前2名(限兰外专业人员)。

(9)作为第1作者或执笔人,在国家级学术刊物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或在省级学术刊物上发表3篇,或编写经省级主管部门认定并印发使用(包含用于本院、团)教学的专业教材1部。

(10)作为前2名正式出版有价值的学术专著或正式出版的个人作品集1部。

(11)专业成果突出,被评为全省文化系统先进个人、市(州)劳动模范,或2次获市(州)文化系统先进个人,或被确定为市(州)、厅(局)拔尖人才、学术带头人,或连续5年获本单位先进工作者(不含本单位领导干部)。

2、艺术表演人员

任三级职务以来,其成果达到以下11项条件中的2项,其中(1)至(2)条中至少占1项,可正常晋升二级演员、二级演奏员职务。

(1)在2部大型或5部中型剧目或5部折子戏中担任主演、或在3部以上大型剧目、8部折子戏中担任次主演、主演配角、主要演员、主要演奏员,正式演出累计30场以上(以节目单为据),或在20场次省、市(州)大型文艺晚会中担任节目主持人、独(领)唱、独(领)奏、独(领)舞等。

(2)在30场次以上大型交响音乐会中担任首席演奏员或独奏。

(3)举办过本院(团)或上级主管部门、本专业协会安排的独唱、独奏、独舞或其他行当的个人专场演出。

(4)由于专业成果突出受到省级、省政府奖励,或在本专业全国调演、会演、业务比赛中获奖或取得名次,或2次参加全国专业比赛复赛,或获省级本专业2等奖以上或取得前3名,或3次参加全国专业比赛复赛,或获市(州)本专业1等奖或取得前2名(限兰外艺术院团人员)。

(5)作为前3名参与创作了正式上演或发表的剧本(或大型音乐作品)或作为前2名参与改编、移植了正式上演(或正式发表)的剧本。

(6)正式出版发行了个人演出唱片或专集盒带,或以本人为主完成的艺术成果由省级以上电视台、广播电台制作成专题节目播放。

(7)作为第1作者和执笔人,在国家级学术刊物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或省级专业学术刊物上发表本专业论文3篇以上,或编写经省级主管部门认定并印发使用(含用于本院、团教学)的专业教材1部。

(8)被评为全国本系统先进个人、市(州)劳动劳模,或2次获市(州)文化系统先进个人,或被市(州)政府、省级厅(局)确定为专业技术拔尖人才、学术带头人,或连

续5年获本单位先进工作者(不含本单位领导干部)。

(9)从事25年以上艺术表演并兼搞舞台总督,独立担任20场次以上大型文艺演出活动舞台总督。

(10)担任全国本专业协会常务理事3年以上,或者担任本专业全国比赛评委1次、省级比赛评委2次。

(11)从事本专业30年以上的专业艺术剧院(团)演员、演奏员,参加本团演出活动累计达到300场次,其中下乡(厂)演出不少于200场次。

群众文化工作中从事各类创作、戏曲、音乐、美术、舞蹈等艺术专业人员,可比照以上条件晋升研究馆员,而从事编辑、图书资料、文博等非艺术类专业技术人员晋升研究馆员应按所从事专业量化条件进行评审。

三、破格

凡不具备规定学历,达不到任低一级职务年限,但艺术成果卓著,在省级以上本专业比赛中获前3名或担任大型剧目领衔主演,实际水平已处于全省领先,成为本专业业务带头人的演员、演奏员,可申请破格晋升艺术二级专业技术职务。破格其中1项者,必须达到以上“艺术业绩”

(一)中的1条并达到

(二)中的1条;或

(二)中的3条,并在1-2项中应至少占1项。破格2项者,所需条件相应增加1倍。

四、本条件艺术二级任职资格在本单位限额以内或经省职改办核定的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内评审(含破格晋升人员)。

五、本条件由省职改办、省文化厅人事处负责解释。

关于艺术一、二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有关问题的说明

一、关于刊物

(一)国家级刊物列举

《剧本》、《新剧作》、《人民文学》、《当代》、《作家》、《十月》、《诗刊》、《小说月报》、《美术》、《中国摄影》、《中国书法》、《书法》《人民音乐》、《音乐创作》、《歌曲》、《中国广播电视学刊》、《中国电视》、《中国文化报》、《中国戏曲》、《人民画报》、《光明日报》、《舞蹈》、《舞蹈论丛》、《舞台美术家》、《艺术科技》、《中国杂技》等。

(二)省级刊物列举:

《飞天》、《丝绸之路》、《甘肃戏苑》、《陇原文化》、《甘肃视听》、《青少年摄影报》、《甘肃文化》、《小演奏家》等(外省级刊物略)。

二、关于创作、改编、移植剧本及其折算:

3部改编或移植的剧本可按2部创作的剧本来折算。对于既有表演方面业绩又有创作方面业绩的专业人员,按现从事专业计算其业绩,其原从事业绩可参照计算。

三、关于获奖

(一)国家级专业奖主要指中宣部、文化部、广电总局等意识形态部门和中央电视台、中央人民广播电台等单位设立的全国性奖项,或由全国最高的艺术专业学会如中国剧协、中国作协、中国音协、中国美协、中国广播电视协会、中国影协等主办单位设立的奖项。涉及到具体国家级专业奖项目按中央宣传部《关于印发〈全国性文艺新闻出版评奖整改总体方案〉的通知》(中宣发[2005]14号)执行。

(二)省级专业奖指由省委宣传部、省文化厅、省广播电视局等意识形态部门和省级专业协会主办设立的奖。获得

其他部门、企业、社会团体、民间举办的各项文化艺术活动所设的奖,不能计为达到1项硬化条件。

(三)非本单位排演的剧目获奖(含参加各种大奖赛),须是由本院团指派并有院团书面的认可证明及对方协作证明,其中二级演员以上的人员外出演出(或创作)必须经上级主管部门同意。

(四)关于获奖的折算

2个市(州)级奖可折合为1个省级同等奖,2个小剧(节)目、小品获奖可折合为1个同等大型剧目获奖计算条件。戏曲剧目演员获奖,主要伴奏人员可折半计算。其他非主奏人员4个同等奖可折1个奖。戏曲主奏人员分别是指:

1、秦剧:板胡、司鼓、三弦;

2、陇剧:陇胡、二胡、司鼓、琵琶(首席);

3、京剧:司鼓、京胡、京二胡、月琴;

4、豫剧:司鼓、板胡。

(五)个人获奖以奖状、证书或文件上的姓名排位为据;剧目获国家级大奖,除该剧目的第1完成人(如编剧、导演、作曲、舞美、灯光、领衔主演奖等)外,其他人员不得计奖。但演员个人获奖的,为其服务并排列第1的舞美及舞台技术人员(灯、服、道、效、化)可按1/3折算。

(六)同一成果(剧目、作品、角色等)多次获奖,只能计算1次最高奖,不得重复计算、但不同成果(剧目、作品、角色等)获奖,每达到1次就计算为达到1项条件,不受限制。

四、关于有关条件的放宽

(一)从事本专业30年以上的兰外艺术院团专业人员申报副高级职称评审不作学历要求。

(二)梅花奖、文华奖获得者、大型剧目的领衔主演,担任过10场次以上音乐会的小提琴首席,从事20年以上戏曲演奏的主奏人员可不参加评定资格的专业考核。在县剧团

工作的演员,演奏员可不参加评定资格的专业考核。

五、关于大型文艺演出的界定

大型文艺演出是指由中宣部、文化部、广电总局及省委宣传部、省文化厅、省广电局、市(州)委宣传部、市(州)文化广播电视剧等意识形态部门和中央电视台,中央人民广播电视台及省电视台、市(州)电视台等单位举办的综合性文艺演出。

六、关于从事艺术研究、群众文化研究人员参加课题及项目所占条件的计算

作为主持人(前2名),完成列入国家计划的艺术、群文领域的科学研究课题项目1项或完成省不级重点艺术、群文领域的科学研究课题项目1项,经省部级以上鉴定验收(不含阶段性鉴定验收)并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可作为晋升正高的1项条件计算;作为主持人(前2名),完成了列入省部级计划的艺术、群文领域的科学研究课题项目1项,并经省部级鉴定验收(含阶段性鉴定验收)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可作为晋升副高的1项条件计算。

七、关于广播、电影、电视行业从事艺术专业人员职称任职资格名称

第七条高级经济师任职资格条件 篇5

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鄂职改办〔2000〕192号

各市、州、省直管市、县(市)、林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省直各部门、大型企事业单位:

现将《湖北省高等学校教师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原评审条件即停止执行。

湖北省高等学校教师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对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的要求,客观公正地评价高校教师的能力和水平,使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促进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试行条件》和我省职称改革经常化以来有关政策,结合我省高校实际,制定本评审条件。

第二条 本条件适用于高等学校从事高校教育教学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晋升教师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

第三条 高等学校教师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名称为教授、副教授。

第二章任职资格条件

第四条 申报条件

一、申报评审高等学校教师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必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积极完成本职工作,成绩显著;遵纪守法,作风正派,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爱岗敬业,教书育人,为人师表;能坚持正常工作,积极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二、学历、资历条件

(一)教授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报评审教授职务任职资格:

1、博士研究生毕业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七年以上,取得副教授职务任职资格,并从事副教授工作五年以上;

2、硕士研究生毕业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十三年以上,取得副教授职务任职资格,并从事副教授工作五年以上;

3、大学本科毕业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十五年以上,取得副教授职务任职资格,并从事副教授工作五年以上;

4、参加工作后取得本专业和相近专业的上述相同学历,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累计达到上述规定的相应年限,取得副教授任职资格,并在职后取得达标学历后从事副教授工作五年以上。

(二)副教授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报评审副教授职务任职资格:

1、博士研究生毕业后,取得讲师职务任职资格,并从事讲师职务工作二年以上;

2、硕士研究生毕业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八年以上,取得讲师职务任职资格,并从事讲师工作五年以上;

3、大学本科毕业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十年以上,取得讲师职务任职资格,并从事讲师工作五年以上;

4、参加工作后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上述相同学历,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累计达到上述规定的相应年限,取得讲师任职资格,并在职后取得达标学历后从事讲师工作五年以上。

三、破格申报条件

(一)教授

破格申报教授职务任职资格,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公开出版的学术刊物上发表独撰或为第一作者的高水平学术论文,文科十八篇以上,理科十五篇以上,其中,在权威学术期刊(收入省职改办整理的《国内学术期刊参考名录》及本学科公认的权威性学术期刊,下同)上发表的论文,文科八篇以上,理科六篇以上。

2、公开出版具有高水平的二十万字以上的学术专著或获得省(部)级优秀教材一等奖的教材(任主编、第一副主编)一部,或本人承担二十万字以上撰写任务的具有高水平的合著一部,且在公开出版的学术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九篇以上,其中,在权威学术期刊上发表独撰或为第一作者的学术论文四篇以上。

3、获得国家科技奖,或获得省(部)级科技奖一等奖两项,或获得国家级优秀教学成果一等奖,且在公开出版的学术刊物上发表独撰或为第一作者的学术论文五篇以上。

4、在公开出版的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八篇以上,所发表的独撰或为第一作者的学术论文被SCI、SSCI收录五篇以上。

5、从事科技开发、科技成果转化或技术推广,为学校所创造的经济效益在100万以上,或取得的文化、教育、卫生、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社会效益得到学校和市(厅)以上人民政府或省人民政府业务主管部门的表彰,且在公开出版的学术刊物上发表独撰或为第一作者的学术论文五篇以上。

(二)副教授

破格申报副教授职务任职资格,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公开出版的学术刊物上发表独撰或为第一作者的学术论文,文科十二篇以上,理科九篇以上,其中在权威学术期刊上发表论文,文科五篇以上,理科四篇以上;

2、公开出版有较高水平的十万字以上学术专著或获得省(部)级优秀教材三等奖以上的教材或规划教材(任主编、第一副主编)一部,或本人承担十万字以上撰写任务的合著一部,或承担国家级科研项目,或完成省部级科研项目两项或其他有重要影响的科研项目两项,且在公开出版的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五篇以上,其中在权威学术期刊上发表独撰或为第一作者的学术论文两篇以上;

3、获得省(部)级科技奖一等奖一项或二等奖两项,或获得省级优秀教学成果一等奖,且在公开出版的学术刊物上发表独撰或为第一作者的学术论文两篇以上;

4、在公开出版的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四篇以上,其中所发表的独撰或为第一作者的学术论文被SCI、SSCI收录三篇以上;

5、从事科技开发、科技成果转化或科技推广取得较大的社会和经济效益,且为学校创造经济效益50万元以上,或取得的文化、教育、卫生、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社会效益得到学校和市(厅)以上人民政府或省人民政府业务主管部门的表彰;且在公开出版的学术刊物上发表独撰或为第一作者的学术论文两篇以上。

凡破格申报晋升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在具备上述条件的同时,必须参加由评委会组织的专家答辩,成绩合格者,方可提交评委会评审。各级评委会原则上不受理越级破格申报。

四、申报评审高等学校教师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考核或任职期满考核必须在称职以上,其中,破格申报人员,近两年考核必须有一次为优秀。

五、获取和处理信息的能力:

1、掌握一门外语,达到湖北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规定的标准。

2、掌握计算机技能,达到湖北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规定的标准。

第五条 评审条件

一、专业理论水平

(一)教授:

具有本学科广博、坚实的理论基础和专业基础,具有较高的理论研究水平,能及时掌握国内外本学科及相关学科的发展前沿动态,具有稳定的研究方向和系统的研究成果,具有学术造诣,具有提出本专业新的研究方向和开拓新研究领域的能力。

(二)副教授:

具有本学科系统而坚实的理论基础,比较丰富的教学、科研实践经验和较强的教学、科研能力;能及时掌握本学科的发展前沿动态,不断拓宽知识面,不断更新知识结构。

二、教学条件

评审教授、副教授职务,应系统地承担过两门课程的讲授工作,其中一门必须是基础课或专业基础课。医学、体育、艺术院校的某些专业和其他院校个别专业的教师,长期担任公共基础课的教师以及在校部、处一级工作的“双肩挑”教师,评审副教授职务,可只要求独立系统地讲授一门课。

(一)教学工作量

本科院校专业课教师,年均教学工作量不低于144学时,专科学校专业课教师,年均教学工作量不低于160学时,本、专科院校公共基础课教师、成人高等学校教师年均教学工作量不低于180学时。具体标准由学校确定。

符合下列条件时,其教学工作量可适当减少:

1、近两年来,确因工作需要从事国家重点科研项目工作的教师,教学工作量不低于额定要求的四分之一;

2、医学院校临床课教师,教学工作量不低于额定要求的四分之一;

3、兼任教研室主任、党支部书记的教师,教学工作量可适当低于额定要求。兼任系主任、总支书记的教师,教学工作量不低于额定要求的二分之一。“双肩挑”教师,在学校部、处一级工作的,教学工作量不低于额定要求的三分之一。担任校领导工作的,教学工作量不低于额定要求的四分之一;

4、从事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教师,以科技推广开发为主的教师,教学工作量由学校确定。

(二)教学质量

1、教学内容具有科学性和先进性,能反映本学科领域国内外最新成果;

2、教学态度端正,教学效果好,教书育人,成绩突出,在专业建设、教材建设、实验室建设等方面成绩显著;

3、坚持教学思想、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的改革,能根据学科和学生特点因材施教,有自己的教学风格和特色。

(三)教学指导工作

评审教授、副教授职务,应承担一定指导助教、讲师和进修教师或指导、协助指导研究生的工作,且成绩突出。

三、科研条件

(一)申报晋升教授职务任职资格,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公开出版的学术刊物上发表独撰或为第一作者的高水平学术论文,专业课教师十五篇以上,公共基础课教师十三篇以上,其中,在权威学术期刊上发表论文,专业课教师六篇以上,公共基础课教师五篇以上;

2、公开出版十五万字以上高水平的学术专著或获得省(部)级优秀教材二等奖的教材或规划教材(任主编、第一副主编)一部,或本人承担十五万字以上撰写任务的具有高水平的合著一部,且在公开出版的学术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八篇以上,其中在权威学术期刊上发表独撰或为第一作者的学术论文三篇以上;

3、主持完成具有重要学术意义的国家级科研项目,或主持完成省(部)级科研项目两项或市(厅)级科研项目三项,且在公开出版的学术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八篇以上,其中在权威学术期刊上发表独撰或为第一作者的学术论文三篇以上;

4、获得国家科技进步或自然科学或科技发明等奖励,或获省(部)级一等奖或省(部)级二等及以上奖两项,或获得国家级优秀教学成果二等以上奖,且在公开出版的学术刊物上发表独撰或为第一作者的学术论文三篇以上;

5、以公开出版的学术期刊上发表论文六篇以上,其中所发表的独撰或为第一作者的学术论文被SCI、SSCI收录四篇以上;

6、从事科技开发、科技成果转化或科技推广取得较大的社会和经济效益,且为学校创造经济效益80万元以上,或在文化、教育、卫生、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取得较为显著的社会效益并得到学校和省(部)级业务主管部门的认定,且在公开出版的学术刊物上发表独撰或为第一作者的学术论文四篇以上。

(二)申报晋升副教授职务任职资格,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公开出版的学术刊物上发表独撰或为第一作者的学术论文,本科院校专业课教师七篇以上,其中在权威学术期刊上发表论文一篇以上,本科院校公共基础课、专科学校专业课教师五篇以上,专科学校公共基础课、成人高校教师四篇以上;

2、本科院校专业课教师,公开出版有一定水平的十万字以上的学术专著一部或本人承担十万字以上撰写任务的合著一部或编写十万字以上教材(作主编或第一副主编)一部,且在公开出版的学术刊物上发表独撰或为第一作者的学术论文三篇以上。本科院校公共基础课教师和专科学校、成人高校教师,公开出版五万字以上的专著或较高水平的教材(本人撰写五万字以上),且在公开出版的学术刊物上发表独撰或为第一作者的学术论文两篇以上;

3、获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一项或市(厅)级科研项目两项或其他有重大影响的科研项目的的主要完成者,且在公开出版的学术刊物上发表独撰或为第一作者的学术论文三篇以上;

4、本科院校专业课教师,获得省(部)级科研成果三等奖一项,本科院校公共基础课教师和专科学校、成人高校教师,获得市(厅)级二等奖以上科研成果奖一项,且在公开出版的学术刊物上发表独撰或为第一作者的学术论文两篇以上;

5、获得省(部)级优秀教学成果二等以上奖,且在公开出版的学术刊物上发表独撰或为第一作者的学术论文两篇以上;

6、所发表的独撰或为第一作者的学术论文被SCI、SSCI收录两篇以上;

7、从事科技开发、科技成果转化或科技推广取得较大的社会和经济效益,且为学校创造经济效益30万元以上,或所取得的文化、教育、卫生、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社会效益得到学校和市(州)以上人民政府或省人民政府业务主管

部门的认定,且在公开出版的学术刊物上发表独撰或为第一作者的学术论文两篇以上。

艺术学科教师,评审教授、副教授职务任职资格,除艺术创作成果外,其理论方面的成果(论文、论著等)应达到其他同类型学校相应职务专业课教师的二分之一。

少数学术理论水平特别高,在国内外影响特别大的,科研方面可不受上述数 量的限制。

第三章附 则

第六条 凡在五年内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得参加高等学校教授、副教授任职资格的评审。

1、工作严重失职,造成恶劣影响的;

2、考核不称职或连续两年考核基本称职的;

3、伪造学历、资历,或申报业绩、成果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的。教师在职业道德方面出现严重问题,实行一票否决。

第七条 本条件由湖北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评审条件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湖北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七条高级经济师任职资格条件 篇6

条件(试行)

豫人职[1999]23号

总则

一、为客观、公正地评价档案专业技术人员的学术、技术水平和业绩能力,充分发挥档案专业技术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根据国家《档案专业人员职务试行条例》和我省职称改革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省档案工作实际和岗位要求,制订本条件。

二、本条件适用于全省企业、事业单位中从事档案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档案专业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名称分别为馆员、副研究馆员、研究馆员。分则

一、申报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档案事业,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二)学历和任职年限分别符合下列要求:

1、申报馆员任职资格者需要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研究生班毕业或第二学士学位获得者,担任助理馆员职务三年以上;

(2)大学本科毕业,担任助理馆员职务四年以上;

(3)大学专科毕业,担任助理馆员职务五年以上。

2、申报副研究馆员任职资格者需要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博士学位,担任馆员职务两年以上;

(2)获得硕士学位,担任馆员职务四年以上;

(3)大学本科毕业,担任馆员职务五年以上。

3、申报研究员任职资格者,需符合下列条件:

大学本科毕业以上学历,担任副研究馆员职务五年以上。

4、获得以下学历,可初定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1)获得博士学位,经考核合格,可初定馆员任职资格;

(2)获得硕士学位,从事档案专业技术工作三年,经考核合格,可初定馆员任职资格;

(3)大学本科毕业,见习一年期满,经考核合格,可初定助理馆员任职资格;

(4)大学专科毕业,见习一年期满,可初定管理员职务;再从事档案专业技术工作两年以上,经考核合格,可聘任助理馆员职务。

(三)研究馆员、副研究馆员外语水平,馆员外语或古汉语水平符合我省有关政策规定。

(四)任现职以来及任期限考核均为合格以上。

(五)身体健康,能全面地履行岗位职责。

二、评审条件

馆员评审条件

(一)专业理论知识和工作能力

1、系统地掌握档案专业基础理论知识,了解和掌握计算机等新学科的一般知识。

2、具有一定的档案工作实践经验和独立工作能力。了解党和国家关于档案工作的政策、法规,能独立解决业务工作中的实际问题;熟悉本专业的标准、规范,并在实际工作中正确运用;能指导下级专业技术人员开展工作,指导大、中专毕业生实习;参加本地区、本部门组织的学术交流活动。

从事档案业务管理工作的人员,能对各项业务工作进行有效的指导,能总结并提出对实际工作具有指导意义的工作经验、建议,拟定工作计划、规章制度、规范标准,并组织实施。从事档案收集工作的人员,熟悉属于本馆收集档案的范围和立档单位沿革,能拟定接收、征集办法,独立对应进馆的档案进行检查、验收。

从事档案整理、鉴定、保管工作的人员,能制定所管档案的整理、鉴定方案和保管期限表,编制各种检索工具;熟悉分管档案的情况,制定各项保管制度,能及时、准确地对所管档案及其变化情况进行科学的统计、分析。

从事档案保护技术与现代化管理工作的人员,能根据所保管档案的实际情况提出档案保护技术措施,并组织实施;能对缩微或计算机等技术提出应用方案,熟练地掌握操作技术,并对设备常见的故障进行检修。

从事档案利用工作的人员,熟悉馆藏档案、资料和各种检索工具,能为利用者准确地提供档案资料,有效地开展咨询服务;能进行利用情况综合分析,解决利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从事档案编研、科研工作的人员,能根据利用需要进行选题并独立完成档案史料或参考资料的编辑工作;参与省级以上科研项目的研究和实验或承担市级科研项目的研究和实验;能承担档案专业岗位培训的授课任务,指导大、中专毕业生实习。

从事基层档案室工作的人员,能独立完成一个部门或一个全宗的立卷工作(年立卷不少于50卷);熟悉室藏档案、资料,能编制各种检索工具;能对文件材料的形成、收集、整理、立卷归档等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能利用室藏档案编辑档案史料和参考资料。

(二)工作业绩和成果

任助理馆员以来,具备下列条件的前两条和后三条中各一条以上:

(1)在省级以上报刊上发表本专业论文一篇或省级学术会议上交流本专业论文二篇(获三等奖以上一篇)以上(限独著或第一作者)。

(2)正式出版本专业有一定水平的著作(本人撰写1万字以上)

(3)获得本专业地、厅级三等以上科技进步奖一项(限前五名)。

(4)在档案馆(室)目标考评工作中,达到省标三级以上先进水平的主要贡献者。

(5)独立组织和管理本部门、本地区、本系统或一个大型企业某一个主要方面的档案工作,工作成绩突出,受到县以上档案、人事行政管理部门联合表彰的。

破格评审馆员资格,需具备上述五条中的四条以上。

副研究馆员评审条件

(一)专业理论知识和工作能力

1、系统地掌握档案专业理论,了解和掌握国内外档案学研究的动态,能广泛地参加本专业学术交流活动,对档案学某一领域有较深的研究,了解和掌握计算机等新学科知识,具有较广博的科学文化知识。

2、具有丰富的本专业实践工作经验和较强的组织指导能力、研究能力、文字表达能力;能拟定或主持拟定重要的业务、科研和发展规划;能解决业务工作中的疑难问题;能对业务建设中的重要问题和科学决策等,从理论、技术、操作上提出可行性方案;能主持和指导重大编研项目和科研课题的研究,起学术带头人作用;具有指导和组织本专业技术工作、培养下一级档案技术人员工作和学习的能力。

从事档案业务管理工作的人员,能制定或主持制定对本岗位有指导意义的全面性业务工作计划、发展规划或业务标准,达到省内先进水平并能有效地组织实施。

从事档案编研工作的人员,完成两部以上正式出版的档案史料或参考资料,本人撰写10万字以上。

从事档案保护技术、科研、现代化管理工作的人员,完成有较高水平的技术项目和科研项目,并通过省级以上专业部门组织的专家认定。

(二)工作业绩和成果

任馆员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中的第(1)条和其他条件中一条以上:

(1)在省级以上专业刊物上发表本专业高水平的学术论文三篇以上,或省级以上专业学术会议上交流并获三等奖以上的论文五篇以上。其中至少有一篇发表在全国性期刊上或在全国性学术会议上交流(均限独著或第一作者)。

(2)正式出版本专业有较高水平的专著(合著者,本人撰写4万字以上)。

(3)获省部级三等或地厅级二等以上本专业科技进步奖、优秀成果奖的主持者或主要完成者(限前五名)。

(4)获省部级二等或两项地厅级一等档案专业优秀论著奖(与第(1)中重复者取其一)。

(5)连续从事档案工作二十年以上,在档案馆(室)目标考评工作中,达到省标一极先进水平的主要贡献者,并受到市、地以上档案、人事行政管理部门联合表彰的。破格评审副研究馆员需具备上述条件中的第(1)条和其他条件中的三条以上。附则

一、本条件所称系统地掌握档案专业理论知识,是指具备档案专业学历或取得市、地级以上档案部门的岗位培训证书。

二、发表论文的刊物必须是公开发行(有CN刊号,不含增刊);学术会议上交流的论文需提供合法社团的证书和结集出版的论文集。工作总结、经验介绍、通讯报道、文摘等,不作为论文对待。

三、本条件规定的申报条件、评审条件应同时具备,其中,评审条件中的“专业理论知识和工作能力”须提交相应的佐证材料。评审委员会在掌握评审条件时,要从申报人的“专业理论知识和工作能力”和“工作业绩和成果”两个方面综合把握,在衡量申报人是否同时符合上述两项条件的基础上,重点衡量其学术、技术水平。如评委会认定申报人的综合水平达不到相应职务的要求,可视为申报人不具备担任相应职务的条件。

四、管理员、助理馆员评审条件仍执行《河南省关于贯彻〈档案专业人员职务试行条例〉的实施细则(试行)》(豫职改字[1987]第20号)。研究馆员任职资格的评审按国家制定的评审条件执行。

五、本条件所称“以上”均含本级。

第七条高级经济师任职资格条件 篇7

中国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2011会计系列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会议于2011年12月13日至14日举行,47名申报人通过高级会计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现将名单公示。本结果自公示日之起,10天后生效。联系人:宫海龙,电话:82016620 中交股份(4人)

刘军军

朱吉祥

连敏

张凯 总承包公司(1人)马兴义

中港公司(2人)李彬杰

丁哲 中路公司(1人)路静

一航局(7人)陈红

曾名华

孟凡旭

曹育才

崔红岩

颜荣皇

王英 二航局(6人)黄苾蓉

刘吉清

程春根

郑利

饶伟

唐艺宁 三航局(2人)于冬颖

夏勇

天航局(1人)

张轶 上航局(5人)

王劲贤

吴礼飞

李米仁

何金中

方文丽 二公局(1人)刘士强

路桥建设(2人)贾真

王仁杰 三公局(1人)熊玉华 四公局(2人)陈留成谢建国 隧道公司(3人)江兵

龚江淮

皇甫建军 公规院(1人)马俊婷 三航院(1人)凌翔

一公院(1人)赵明明 二公院(1人)

沈剑

西筑公司(1人)孟菊丽 车辆公司(1人)邱晖

振华物流(1人)董春花

交通运输部公路所(委托评审2人)刘立明

张一庶

第七条高级经济师任职资格条件 篇8

晋人社职字〔2012〕64号

【发布时间: 2012-06-26 10:23:58 发布人:人事教育处 文章来源:省人社厅】

2012经济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的统一管理、指导下,由省经信委具体组织实施。根据国家和我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的有关规定和《关于做好2012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晋人社职字〔2012〕29号),结合我省经济系列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的实际,现就2012全省经济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提出安排意见如下:

一、评审范围

申报评审者须是全省各类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和非公经济组织中,在经济系列专业技术岗位上任职并符合申报评审条件的人员。实行评聘分离的全民事业单位人员和申请评审两个以上系列(专业)任职资格者,申报评审的任职资格档次,不得超过允许设置的本单位相应最高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等级。

对实施岗位设置管理范围内的事业单位(国家明确规定实行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评价的系列除外),实行申报名额核准制度。各相关单位须按规定时间、程序申报,经审核批复后按核准的申报名额申报推荐。按照原省人事厅晋人职字[2002]90号文件《山西省人事厅关于在全民事业单位中实行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聘分离的通知》规定,实行评聘分离的单位,取得相应任职资格的待聘人员数量已超过本单位相应岗位职数20%的单位,新推荐参评人数不得突破本单位当年相应的空缺岗位数。

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应与所在专业技术岗位要求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系列(专业)相一致,本单位未设置相应专业技术岗位的,不得推荐评审相应系列(专业)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下列人员不在申报评审范围:①国家公务员(含参照国家公务员管理的人员,国家另有规定者除外);②国有企事业单位中,截止2012年7月31日已年满法定退休年龄未办理退休手续,也未经规定部门批准延长退休,或批准的延长退休时限已满的人员;③各类非公经济组织中未与所在组织签订正式有效的聘用合同的人员;④国有企事业单位中未按有关规定履行聘用手续的非占编(岗)人员。

参加上评价答辩未通过者,今年再申报参评时提交的答辩论文须为符合要求的新发表论文。对于在上申报评审过程中,因条件不符合规定要求未予参评或参评未通过者,下若无比较明显新的专业工作业绩和科研成果,一般不予接受再申报。

二、评审条件

(一)基本条件

1、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2、具有扎实的经济管理专业理论知识,掌握国内外先进的经济管理方法,并了解其发展趋向,能指导经济师的工作和学习。

3、学历要求。申报评审高级经济师任职资格,一般要求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关于学历认可,均以本单位经过学历清查证实的,国家教育行政部门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承认的,与本人所实际从事专业相同或相近的毕业证书或学位证书为准。其他任何证件或证明都不能作为相应的学历依据。

近年取得的成人教育专业学历,须与本人实际从事经济工作的专业相同。若为经济专业相近学历,须取得学历后满3年,方可按相应任职资格评审的有效学历对待。

4、任现职年限。自本单位根据国家和我省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的有关规定聘任经济师之年算起,实算至2012年底。任现职前已具备大学本科学历(至今已满5年),要求任现职年限为满5年;任现职期间,取得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至今不满5年),要求任现职年限为满7年。即:要求任现职满5年,为2007年底前聘任。要求任现职满7年,为2005年底前聘任。破任现职晋升者,只准比上述相应任职时间最多提前2年。即:要求任现职满3年的,为2009年底前聘任;研究生获博士学位后申报高级经济师,要求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年,即为2010年底前从事本专业工作。

5、外语条件。须具有任现专业技术职务以来参加全国职称外语统考取得的B级以上合格证书或合格成绩通知单;2011以来省级外语补充考试合格证书。符合晋人职字〔2010〕43号文件规定免试的人员,须提供相应的有效证明。

6、计算机应用能力要求。根据《关于贯彻<人事部关于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的通知>的实施意见》(晋人职通字〔2002〕98号)的规定,申报高级经济师任职资格评审,须有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合格证书(四个模块)。

7、考核要求。申报高级经济师任职资格评审的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参加考核、任职期满考核。正常晋升人员,须任现职以来近5年或7年内的考核、任职期满考核结果都在称职以上;破格晋升人员,须任现职以来的考核、任职期满考核结果都在称职以上,且近3年内至少有一次考核结果为优秀。

(二)具体量化条件

1、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要求。大学本科毕业的,要求毕业后从事经济管理工作十年以上(其中,非全日制大学本科毕业人员,第一学历为中专毕业的,要求毕业后从事经济管理工作十三年以上;第一学历为大专毕业的,要求毕业后从事经济管理工作十二年以上);硕士研究生毕业的,要求毕业后从事经济管理工作八年以上。要有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和丰富的经济工作实践经验,能够解决重要经济活动中的实际问题,对本地区或本单位提出过有价值的经营决策意见(有主管部门证明和专家认定),在加强经济管理和提高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方面成绩显著。

2、著作、论文要求。

任经济师以来,公开发表、出版的与本人实际从事专业方向一致的有较高水平的著作、论文,如不一致,不得作为申报评审条件,只可作为参考条件。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参加编写专业著作、译著、省以上通用的高等学校经济类教材一部以上。(本人撰写部分需超过5万字,未注明本人分享撰写字数的按晋人职字〔2006〕29号文件第九条规定办理,论文集不算)同时提交一篇在公开发行的本专业学术刊物上,独立或以第一作者发表的本专业学术论文(论文字数在2000字以上)。

(2)在正规出版发行的本专业学术期刊或综合大报的理论版面、经济专业大报的经济版面上,独立或以第一作者公开发表经济、经济管理专业论文三篇及以上(论文字数在2000字以上)。在非正规出版物上刊登的文章不作为申报评审条件。(论文要求按晋人职字〔2006〕29号文件第七条规定办理)

提供的答辩论文须为申报评审论文中的一篇,论文内容必须与本人所从事的专业技术岗位工作相一致。为杜绝个别申报人员为评职称而拼凑条件,突击发表的文章,在评审条件规定的篇数内,下列文章只准计算一篇:①发表在同期同刊学术刊物上的文章。②同一内发表在各种学术增刊上的文章。③申报当年发表的本专业非课题研究文章(无具体科研、技术项目内容的文章)。④同篇文章多次发表或被多次转载、引用,一律以最高刊物按一篇对待。

凡申报时提供的学术刊物和学术著作,均须附在互联网的万方数据资源系统、重庆维普中文科技期刊数据库、清华同方中国知网等国内主流科技文献数据库网站下载的验证检索网页。未附验证检索网页的论文,只可作为参考条件。申报者在上报评审材料时须将学术刊物、著作与网上检索页一同附上,并加盖单位人事(职称)管理部门的印章。

三、破格评审条件

(一)破格评审范围

对不达规定学历要求或不满任现职年限,若业绩、贡献特别突出者,可根据相应的破格条件申报评审。不允许学历和任现职年限双重破格申报。破任现职年限晋升者,只准比规定年限最多提前两年。破学历晋升者,须满足下列相应专业工作年限要求:

1、大专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年限满20年以上。

2、中专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年限满25年以上。

(二)基本条件

符合正常晋升中除学历或任现职年限以外的其它基本条件。

(三)具体量化条件

1、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要求。

直接主持、管理过大型项目(或企业)的主要经济业务工作,并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由本单位出具书面推荐材料,并经上级主管部门、行业管理部门或项目审批部门签署意见。

2、业绩、成果要求。

任经济师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

(1)出色完成经济管理任务,使本单位经济、经济管理专项工作获得省部级三等以上奖励(等级内额定获奖人员),或个人获得市级政府(对于市、县人员适用)、省级专业经济部门一等奖励。

(2)因工作业绩突出,被评为省、市级以上的优秀企业家、优秀厂长经理、优秀青年企业家等个人荣誉称号,或因经济管理工作业绩突出,被评为市级劳模以上个人荣誉称号(市级荣誉,只适用于市、县申报人员)。

(3)作为主要完成人之一,获得省部级有关经济专业部门颁发的三等以上经济研究、经济管理成果奖励(等级内额定获奖人员)。

3、论文、著作要求。

任经济师以来,发表论文论著,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

(1)担任经济师以来,单独完成专业著作或译著一部以上,或在经济专业著作、全省通用的经济类大学教材中任主编、副主编且本人撰写部分在15万字以上(未注明本人撰写字数的按晋人职字〔2006〕29号文件要求办理)。同时提交一篇在公开发行的本专业学术刊物上,独立或以第一作者发表的本专业学术论文。

(2)在正规出版发行的本专业学术期刊或综合大报的理论版面、经济专业大报的经济版面上,独立或以第一作者公开发表经济、经济管理专业论文四篇及以上(论文字数在2000字以上),其中国家级至少一篇。

四、推荐、申报、评审相关程序要求

1、推荐、申报、评审程序按照《关于印发<山西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试行办法>的通知》(晋人职通字〔2001〕45号)、《关于印发<关于山西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有关问题的补充说明>的通知》(晋人社职字[2010]43号)和《关于做好2012年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晋人社职字〔2012〕29号)文件等有关规定执行。2、2012年,高级经济师评审继续实行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评价办法。参加评审人员在答辩前要参加高评委组织的经济管理相关知识及业务能力测试,测试成绩合格后作为评审的依据。

3、专业工作年限计算。从本人档案中原始记载主要的实际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当年算起,实算至2012年底。即要求专业工作年限满20年,为1992年底前从事本专业工作;要求专业工作年限满25年,为1987年底前从事本专业工作。

4、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各主管部门、各大型国有企业须出具申报评审推荐函,在推荐评审材料时未实行评聘分开的事业单位,需出具占用岗位职数函,已实行评聘分开的单位要出具评聘分开批准件。

5、事业单位须按照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严格职称申报评审程序严肃工作纪律有关问题的通知》(晋人社职字[2011]75号)文件要求,填报《事业单位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申报名额核准申请表》和《事业单位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申报名额核准一览表》,由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并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核准。

6、申报材料。

申报高级经济师需提供以下材料:

(1)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主管部门及各大型国有企业出具的推荐函及相关材料和《事业单位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申报名额核准一览表》。

(2)《高级经济师任职资格评审材料》1份(具体材料和内容请按附件要求装订)

(3)《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一式5份(16开,不装订)。

(4)答辩论文一式5份,须公开发表,字数在3000字左右。按照晋人职字〔2006〕30号文件要求,申报高级经济师的人员须将个人信息和论文等相关内容用A3型纸打印在全省统一的《山西省高级任职资格评审答辩论文打印纸》上。其中,个人信息打印在该打印纸的密封线内,论文打印在密封线外。评审答辩者论文部分不得出现个人信息内容,必须出现的涉及个人信息的内容一律用“本人、本单位、本部门、本市(县)”等表示。

另外,答辩论文还需要以16开型纸打印一份,装订到《高级经济师任职资格评审材料》的第一类基本材料中。

个人专业技术工作总结一式5份。按照晋人职字〔2006〕30号文件要求,申报高级经济师的人员须将个人信息和专业技术工作总结等相关内容用A3型纸打印在全省统一的《山西省高级任职资格评审专业技术工作总结打印纸》上。其中,个人信息打印在该打印纸的密封线内,专业技术工作总结打印在密封线外。专业技术工作总结部分不得出现个人信息内容,必须出现的涉及个人信息的内容一律用“本人、本单位、本部门、本市(县)”等表示。

另外,专业技术工作总结还需要以16开型纸打印一份,装订到《高级经济师任职资格评审材料》的第一类基本材料中。

(6)近五年或七年内专业技术职务人员考核表和任职期满考核表原件(不装订)。(7)《高级经济师综合考评表》分为

(一)、(二)两表,各印22份,用B4型纸打印。表头加盖主管单位印章。

(8)任期内发表、出版的经济类专业论文、论著、专著原件(审查后退还)及复印件1份(用A4纸单独装订)。需携带论文、论著检索网页的打印件,并加盖推荐部门公章。

(9)本人学历、学位证书、任职资格、聘任证书,外语合格证书、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合格证书,个人获奖荣誉证书原件(审查后退还)及复印件(装订在评审材料中)等。

(10)所在单位及主管部门推荐意见及公示证明。

(11)评委会认为需要提供的其它证明材料,如:延长退休批准文件或单位个人双方正式有效的聘用(劳动)合同等。

7、材料收审办法

本次材料收审经过网上申报审核和原件审核两个步骤进行。自发文之日起在省经信委网站开始审核2012高级经济师综合考评表。收审截止时间为2012年8月31日。

(1)申报者将填好的《高级经济师综合考评表》发送至省经信委人事教育处电子信箱。人事教育处审核后,将有关审核意见发还申报人。

(2)申报者根据审核后的《高级经济师综合考评表》,填写评审表并整理评审材料,由各市经信委人事处(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厅、局人事部门和各大型国有企业审核后,集中报送省经信委人事教育处。

省经信委网址:)进行查询。

(5)本安排意见中涉及的《山西省高级任职资格评审答辩论文打印纸》、《山西省高级任职资格评审专业技术工作总结打印纸》和《高级经济师综合考评表》可登陆山西省经信委网站()中首页专题专栏板块中的人事职称栏目或处室之窗板块中的人事教育处栏目下载。

高级经济师评审材料填写说明

为了进一步规范高级经济师任职资格评审材料,现就材料填写做出如下说明:

一、《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填写

1、申报人员须用16开大小的评审表,以便存入档案。

2、申报人员要认真阅读填表说明,并按说明要求认真填写1-7页,单位审查。内容必须真实可靠,字迹工整。

3、第8页答辩情况由答辩组填写;外语、计算机考试成绩、第9页及任职期满考核结果,由申报者所在单位填写。对考核情况要求逐年注明考核结果:优秀、称职(合格)、基本称职(基本合格)、不称职(不合格)。考核单位负责人签字,加盖公章。

4、第10页基层单位意见,按照人事管理权限,要求写清被推荐者的遵章守法、职业道德、工作业绩和业务能力水平等方面的现实表现以及接受继续教育情况,推荐工作中是否做到了三次公示,其表中内容是否真实可靠,并加盖公章。

5、第10页呈报单位意见,由负责审查呈报评审材料的部门填写。市属人员由市经信委填写盖章,市人社局加盖公章;省直单位所属人员由各厅局人事部门填写,加盖厅局人事处(干部处)公章;要对被推荐人员材料的真实性、可靠性加以说明,并对其专业技术水平进行初步评价。

6、第11页分别由省经济高级职务评委会、省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填写。

二、《高级经济师任职资格评审材料》整理

1、要按规定的分类用线绳装订,并加注页码。

2、《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材料目录表》必须按所收集的材料内容填齐,并标明页次、页数。

第一类:基本材料。主要包括《专业技术工作总结》1份,答辩论文1份。

第二类:学历证件复印件。指国家教育部所承认的各类学校毕业证书。

第三类:任职资格、聘任证书复印件。指国家及相应人事职改部门所颁发的经济中级证书及聘任证书。

第四类:科技成果证件复印件。指任中级专业职务以来,在经济、管理、经济研究等方面的获奖成果,无个人证书的要求附成果鉴定报告书等。如系集体奖,须填写《获奖成果(集体奖)项目证明》。

第五类:论文、论著复印件。指任中级专业职务以来,在正式刊物发表的论文和出版的论著、编著。所附论文(论著)需有刊物封面、目录、刊号(书号)。入选的论文最多不超过5篇。

第六类:技术工作成绩。指任中级专业职务以来,在经济、经济管理和经济研究活动中所完成的重大工作和所取得的经济、社会效益。由推荐单位整理、主管部门审核。

第七类:有关奖励证件复印件(必须为个人证件)。指立功、劳模、先进工作者以及其它荣誉性的奖励证件(只选级别最高的一项)。

第八类:其它。主要包括有关的考试成绩证件、参加学术团体的证件、考核登记表、延长退休批准文件、正式有效的聘用(劳动)合同以及其它需要说明的材料。

3、申报材料时必须带相应原件(各类学历毕业证、资格证、获奖证书、外语、计算机合格证、荣誉证、发表的论文、论著、学术团体证等),待审核后当即退回。

三、《高级经济师综合考评表》填写

1、此表由推荐单位根据被推荐者的工作实绩详实填写,并经主管部门审核。“工作经历”栏,初始参加工作为工人的,转入经济专业岗位的起始时间必须分栏填写;职务和单位部门变动必须分栏填写。

2、考评表分为

(一)和

(二)两个表格,请申报人员注意,并按要求填写完整。

3、考评表中的编号暂时不填写,由省经信委人事教育处根据申报顺序,赋予每位申报人员一个唯一的编号。此编号作为申报人员参加本次评审各个程序的唯一编号,请申报人员牢记。

4、该表填好后打印1份,并在表头加盖公章,经省经信委人事教育处审核合格后,另采用70克的B4纸(256mm*364mm)复制2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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