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解决农村生活垃圾问题的实施意见

2024-05-26

关于解决农村生活垃圾问题的实施意见(精选6篇)

关于解决农村生活垃圾问题的实施意见 篇1

关于解决农村生活垃圾问题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改善农村卫生环境,提高广大农村居民的生活质量,促进农村经济社会持续协调发展,全面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广东省爱国卫生条例》规定和MM市“洁净家园·绿满MM”活动的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围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目标,以农村垃圾治理为突破口,通过建立农村垃圾处理长效机制,加大农村环境管理力度,着力解决当前农村环境的脏、乱、差问题,使农村环境得到明显改善,农村居民讲卫生爱清洁的习惯逐步养成,农村居民的生活质量不断提高,形成村民卫生、村容整洁、村风文明的新风尚,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二、基本目标

整治农村垃圾问题,在长效机制建立上必须达到五个到位:领导责任到位、机构人员到位、及时收运到位、监督保洁到位、经费保障到位;在治理成效上达到“五无五净”目标:无暴露垃圾、路面净,无禽畜放养、庭院净,无乱堆乱放、公共场所净,无污水溢流、沙井水沟净,无杂草丛生、绿化花带净。

三、管理机制

1、区成立农村生活垃圾问题处理领导小组,由区领导任组长,卫生、建设、农业、宣传、民政、教育等部门为成员单位,负责领导、协调、督促农村生活垃圾处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与区爱卫办合署办公,协调、督促工作落实。

2、各镇(街道)成立爱卫办,各村委成立爱卫工作小组,负责统筹、组织、监管、督查辖区内各村生活垃圾处理工作。

3、以行政村为单位,根据住户多少,采取有偿承包的形式,由各村委会自行聘用上门收运垃圾承包人(简称“清洁员”),双方签订承包合同,明确工作范围、工作标准、工作时间等,确保按承包合同完成垃圾收运任务和公共地带保洁工作。

四、经费来源

1、按照区、镇(街道)、村三级负担和每一名清洁员负责上门收取100户—120户左右垃圾的原则,区财政给予每1名清洁员每月200元劳务补助,资金按各镇(街道)上报人数经核定后由区财政拨给镇(街道)统筹。镇、村二级根据各自情况制定出台对清洁员的劳动补助标准,确保清洁员责任到位,任务完成。

2、各村按照“一事一议”规定,向属地住户(含租住户)收取农村生活垃圾收运费。对贫困家庭和“五保户”等特殊群体可考虑适当减免垃圾收运费。收费标准原则上每户每月按市政府有关规定不超过8元,具体由各村根据实际情况按照“一事一议”原则自行确定。有条件的村或村民小组可以给农户适当补贴。垃圾收运费由各村委会或村民小组统一收取,统一管理,专项用于清洁员的劳务补贴、公共地带垃圾的处理和保洁工作的监督费用等。

五、收运方式

1、各农户(含出租屋)住家产生的垃圾由各村聘用的清洁员按合同每天一次上门收取,并按各镇(街道)和市环卫局共同商定的要求运至指定地点。

2、公共地带(含道路、巷道、沟渠、空闲地等)由清洁员按承包合同规定的范围负责清扫、保洁、管理,确保不出现乱堆乱放垃圾现象。

3、对各镇(街道)、各村范围内的建筑工地产生的垃圾由各镇(街道)、各村委按有关规定进行监督,并促其堆放至指定地点,实行有偿清运,严禁乱堆乱放,随处乱倒。

4、各镇(街道)、各村所收运的垃圾由市环卫部门每天按时运至垃圾处理场进行处理。

5、对极个别“三不管”地带的卫生死角,由区爱卫办协调各镇(街道)和有关部门组织力量进行不定期清理。

六、保障措施

1、各镇(街道)对辖区内的垃圾处理工作负总责,必须结合实际迅速制定可行的落实措施,按照“突出重点,以点带面”的方法,在5月底前先抓好国道、省道、旅游景点、重点企业附近行政村的垃圾处理工作,6月份后逐步全面铺开。区委、区政府将组织有关部门在4月底进行督查,5月底进行检查,对不按要求完成任务的镇(街道)、村给予通报批评,并限期落实。

2、各镇(街道)、各村委应层层建立工作实绩与经费挂钩制度,并每月进行督促检查,确保层层责任落实,工作任务完成。

3、宣传、教育等部门应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的“人人讲卫生、爱清洁”、“洁净家园,从我做起”的氛围,推动此项工作的开展。

关于解决农村生活垃圾问题的实施意见 篇2

全面治理农村垃圾是改善农村环境的有力举措, 是广大农民群众的迫切愿望。我国农村国土面积大、人口多, 垃圾消纳处理问题突出。党中央、国务院明确提出, 要全面推进农村人居环境整治, 开展农村垃圾专项治理。为全面治理农村垃圾, 解决好当前农村垃圾乱扔乱放、治理滞后等问题, 经国务院同意, 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 指导思想

深入学习领会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 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和国务院的决策部署, 以统筹城乡发展、造福农民群众为出发点, 以实现农村垃圾的全面长效治理为目标, 加大投入、健全机制、发动群众、科学施策, 形成改善人居环境与提升乡风文明相互促进的良好局面, 建设清洁卫生的宜居环境和农民群众安居乐业的美丽乡村。

(二) 基本原则

政府主导, 依靠群众。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切实承担农村垃圾治理的职责, 做好规划编制、资金投入、设施建设和运行管理等方面工作。发挥群众主动性, 尊重群众意愿, 明确村民责任和义务, 共同改善村容村貌、建设美好家园。

因地制宜, 科学治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情况和自然条件, 科学确定不同地区农村垃圾的收集、转运和处理模式, 推进农村垃圾就地分类减量和资源回收利用, 防止简单照搬城市模式或治理标准“一刀切”。

全面治理, 注重长效。农村垃圾治理要全面推进, 不留死角, 坚决防止搞形象工程、做表面文章。要一抓到底, 逐步建立农村垃圾长效治理机制, 确保取得实效, 防止“走过场”、“一阵风”。

齐抓共管, 统筹推进。形成分工明确、高效有力的工作机制, 协同推进农村垃圾治理各项工作, 保障人力物力财力投入, 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农村垃圾治理。

(三) 目标任务

因地制宜建立“村收集、镇转运、县处理”的模式, 有效治理农业生产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农村工业垃圾等。到2020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时, 全国90%以上村庄的生活垃圾得到有效治理, 实现有齐全的设施设备、有成熟的治理技术、有稳定的保洁队伍、有长效的资金保障、有完善的监管制度;农村畜禽粪便基本实现资源化利用, 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85%以上, 农膜回收率达到80%以上;农村地区工业危险废物无害化利用处置率达到95%。

二、主要任务

(一) 建立村庄保洁制度

尽快建立稳定的村庄保洁队伍, 根据作业半径、劳动强度等合理配置保洁员。鼓励通过公开竞争方式确定保洁员。明确保洁员在垃圾收集、村庄保洁、资源回收、宣传监督等方面的职责。通过修订完善村规民约、与村民签订门前三包责任书等方式, 明确村民的保洁义务。

(二) 推行垃圾源头减量

适合在农村消纳的垃圾应分类后就地减量。果皮、枝叶、厨余等可降解有机垃圾应就近堆肥, 或利用农村沼气设施与畜禽粪便以及秸秆等农业废弃物合并处理, 发展生物质能源;灰渣、建筑垃圾等惰性垃圾应铺路填坑或就近掩埋;可再生资源应尽可能回收, 鼓励企业加大回收力度, 提高利用效率;有毒有害垃圾应单独收集, 送相关废物处理中心或按有关规定处理。

(三) 全面治理生活垃圾

根据村庄分布、经济条件等因素确定农村生活垃圾收运和处理方式, 原则上所有行政村都要建设垃圾集中收集点, 配备收集车辆;逐步改造或停用露天垃圾池等敞开式收集场所、设施, 鼓励村民自备垃圾收集容器。原则上每个乡镇都应建有垃圾转运站, 相邻乡镇可共建共享。逐步提高转运设施及环卫机具的卫生水平, 普及密闭运输车辆, 有条件的应配置压缩式运输车, 建立与垃圾清运体系相配套、可共享的再生资源回收体系。优先利用城镇处理设施处理农村生活垃圾, 城镇现有处理设施容量不足时应及时新建、改建或扩建;选择符合农村实际和环保要求、成熟可靠的终端处理工艺, 推行卫生化的填埋、焚烧、堆肥或沼气处理等方式, 禁止露天焚烧垃圾, 逐步取缔二次污染严重的简易填埋设施以及小型焚烧炉等。边远村庄垃圾尽量就地减量、处理, 不具备处理条件的应妥善储存、定期外运处理。

(四) 推进农业生产废弃物资源化利用

推广适合不同区域特点的经济高效、可持续运行的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模式, 推动建设一批畜禽粪污原地收储、转运、固体粪便集中堆肥等设施和有机肥加工厂。推进秸秆综合利用规模化、产业化, 建立健全秸秆收储运体系, 推进秸秆机械还田和饲料化利用, 实施秸秆能源化集中供气、供电和秸秆固化成型燃料供热等项目。加快地膜标准修订, 推广使用加厚地膜, 开展可降解地膜研发和试验示范, 推进农田残膜回收区域性示范, 扶持地膜回收网点和废旧地膜加工能力建设。建立农资包装废弃物贮运机制, 回收处置农药、化肥、农膜等农资包装物。

(五) 规范处置农村工业固体废物

按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有关规定, 加强农村地区工业固体废物产生单位的监督管理, 督促相关工业企业严格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转移、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 落实危险废物无害化管理措施, 坚决查处在农村地区非法倾倒、堆置工业固体废物的行为, 严厉打击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的违法行为。推动农村地区工业固体废物的综合利用, 因地制宜发展能源化、建材化等综合利用技术。依托现有危险废物处理设施集中处置农村地区工业危险废物。

(六) 清理陈年垃圾

全面排查、摸清陈年垃圾存量、分布和污染情况, 集中力量、限定时间、不留死角, 尽快完成陈年垃圾清理任务。重点清理村庄路边、河边桥头、坑塘沟渠等地方堆弃的垃圾。禁止城市向农村转移堆弃垃圾, 防止在村庄周边形成新的垃圾污染。

三、保障措施

(一) 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地方政府要把农村垃圾治理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和工作考核内容, 建立相关负责同志牵头、相关部门参与、目标明确、责任清晰的工作机制。各省 (区、市) 人民政府对本地区农村垃圾治理负总责, 要抓紧编制农村垃圾治理实施方案, 与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等规划衔接, 并于2015年底前报住房城乡建设部、环境保护部、农业部备案。县级人民政府是农村垃圾治理的责任主体, 要抓紧制定实施计划, 整合各类资源, 完善设施建设, 保障日常运行。乡镇人民政府要配合做好收集转运设施建设和日常运行等工作, 落实专人负责。村委会应组织动员村民, 修订完善村规民约, 做好村庄保洁。

(二) 形成工作合力

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 建立部际联席会议制度, 共同推进农村垃圾治理工作。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农村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的监督管理。农村工作综合部门参与制定农村垃圾治理有关政策, 做好政策落实有关工作。文明办负责将农村垃圾治理纳入文明村镇的考评内容。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将农村垃圾治理纳入相关规划, 研究制定相关支持政策, 负责农业生产废弃物综合利用工作的组织协调。财政部门负责统筹现有资金支持农村垃圾治理。环境保护部门负责组织农村环境综合整治, 对农村生活垃圾治理予以重点支持, 将农村生活垃圾治理纳入生态文明建设示范村镇考核内容, 对农村工业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农业部门负责加强沼气和生物天然气开发利用, 以及农业生产废弃物和农资包装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和服务。商务部门负责指导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爱卫办负责协调开展城乡环境卫生整洁行动, 将农村垃圾治理情况纳入卫生乡镇的考核内容。妇联负责发动农村妇女积极参与农村垃圾治理。

(三) 保障资金投入

各级财政要积极支持农村垃圾治理。中央财政加大一般性转移支付力度, 增强地方财政保障能力, 支持各地开展农村垃圾治理。省、市两级财政给予积极支持。县级人民政府要将农村垃圾治理费用纳入财政预算, 按照“渠道不乱、用途不变、统筹安排、形成合力”的要求整合相关专项资金。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农村垃圾治理, 鼓励采取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等方式将农村环卫作业中经营性服务项目推向市场。社会资本参与旅游开发等新农村建设的, 应承担相应的垃圾治理责任。有条件的地方要探索建立住户付费、村集体补贴、财政补助相结合的机制, 引导村民和村集体出资出力承担一定的生活垃圾日常保洁义务, 不得强制或变相摊派, 增加农民负担。鼓励社会帮扶、捐资捐赠治理农村垃圾。

(四) 动员群众参与

大力开展宣传教育, 采取多种形式宣传垃圾治理要求、卫生文明习惯、村民参与义务等, 激发村民清洁家园的积极性和主动性。积极动员村民主动清洁房前屋后、维护公共环境, 开展文明农户、卫生家庭等评选活动。发挥农村妇女的家庭骨干作用, 带动全家参与农村垃圾治理。建立健全监督机制, 组织老党员、老干部等开展义务监督, 建立网络、电话等监督渠道, 对反映的问题及时反馈并整改。

四、督导检查

关于解决农村生活垃圾问题的实施意见 篇3

关键词:农村生活垃圾;环境破坏;筹集资金

农村生活垃圾主要是指农村村民在日常生活过程中所制造出来的废物的总和,包括:厨余垃圾(垃圾食品,煤渣,蛋壳,餐厨垃圾),废塑料,废纸,碎玻璃,碎陶瓷,纤维废料废旧电池和其他废旧家电等等。随着近年来,农村的发展变化,影响和改变了农村垃圾的特点。有机厨废弃物的生物量占有较大一部分的比例,水分含量高,也夹杂着农业过程中由于太久产生的废物,会导致各种微生物的繁殖,病毒和病原体,环境和村民健康更严重威胁。在此背景下,笔者在农村垃圾处理遇到的主要问题进行分析和提出解决方案。

1 农村生活垃圾处理中存在的问题

在市区重建及城市创卫工作中,人们很少去关注农村环境污染问题。目前,一些村庄拒绝随机丢弃沿河边的路桩,场,池塘边,没有统一的治理,散发着难闻的气味。大量的垃圾未经任何处理甚至变质的药物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随意露天堆放,在一定程度上对周围的水,空气和土壤污染,威胁村民的健康,而且还影响了村容村貌。城镇和村庄的垃圾堆以下问题:

(1)村镇的垃 圾处理还没有被列入各级政府的议程中,垃圾处理指导不足。一方面,垃圾的危害认识不到位,被遗弃,“自扫门前雪”的想法的人。其次,各级政府以经济建设为重点,垃圾处理不知道的地方,对村镇垃圾处理指导就顾及不了。

(2)没有建立和完善垃圾填埋场的垃圾收集和处置收费制度,无法实现废物减量和资源要求。城镇废物管理预算主要来自国家和地方政府,大部分的资金用于城镇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和无害化处理的需要投资少。

(3)废物处置产业化尚未形成规模,废物处置技术和装备落后。对国外设备并不完全了解,不适用于中国的国情,管理脱节,造成资源的浪费。

(4)村镇垃圾处理经费投入不足,基础设施落后,很难适应的城镇和村庄的发展需求。

(5)城镇垃圾处理技术和管理人才缺乏,现有的管理体制不健全。城市卫生管理系统并没有延伸到城镇和村庄,普遍存在村里的垃 圾简单加工的现象。

2 农村生活垃圾处理的对策建议

对于上述关于农村生活垃圾处理中存在的问题,笔者主要从以下几点提出相关建议。

(1)在各级政府的重视程度增加,相应的政策法规的发展。近年来,中国的农村环境健康问题已逐渐引起人们的关注,政府也加大了农村环境保护的关注和投入。然而,中国的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的起点较晚,管理薄弱,基础设施,环保法律法规体系不完善,农村环境卫生状况仍然十分严重。因此,在各级政府的重视程度增加,农村环境,完善政策法规,支持和引导农村垃圾处理体系建设。

(2)筹措资金,加大投入。在农村地区的垃圾处置系统属于农村公共产品的范畴,对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中国的改革税收制度,县和乡镇政府的权力比产权,该问题的不足农村公共物品供给变得更加明顯。 2003年,中国农村实行税费改革,即取消乡镇和村庄储备,增加税收率,农业税和农业税收附加为主的农村税制和公益事业集资的“一事一议”制。 2006年全国废农业税,免除国家农(牧)业税,除烟叶以外的农业特产税取消,同时,国家实施粮食直补,良种补贴,农机具购置补贴“的补贴制度。因此,中国的农村垃圾处理的资金来源应该多元化,多方筹措,确保资金投入。

(3)加强环境保护的宣传和教育工作。由于户主受教育水平对支付意愿有着积极的作用,因此我们应该加强农村的宣传和教育工作,通过电视广播、报刊杂志、宣传栏等农村居民易于接受的环保宣传方式使宣传知识渗透到农民的日常生活中。在农村学校里大力普及环保知识、环保理念,教育孩子从小树立环境保护意识,发挥中小学学生作为农村环境保护的宣传队和主力军的作用,通过他们来影响左右乡邻,全面提高农村的整体环保意识。

(3)加强环保宣传和教育工作。由于户主家庭教育水平支付意愿,具有积极的作用,因此,我们应该加强宣传和教育工作在农村地区,通过电视广播,报纸,杂志,广告牌及其他农村居民易于接受的环境宣传宣传知识的渗透农民的日常的生活。大力普及农村学校,环保概念的环保知识,教育自己的孩子从小就树立环保意识的增强,发挥小学和中学的学生宣传队的主力作用,全面提高农村整体环境意识。

(4)加强对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对家庭的健康状况影响着支付意愿,对于中国的农村生活垃圾污染问题的解决,我们也可以从卫生保健系统作为我国的一个起点条件,以继续到完善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完善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不仅可以提高农民的健康水平,缓解农村因病致贫,解决了农民看病贵的问题,具有重要的作用,改善农村环境,全面建设新农村。

3 总结

目前,在许多农村地区,垃圾问题已成为环境问题中村民最关心的问题之一,并逐渐能够理解和积极配合垃圾收集和处置。希望通过这样的分析建议,为大部分生活在农村地区的垃圾处理提出了一个解决方案。

参考文献

[1] 吴蓉.我国农村垃圾处理方式评价[J]. 教育经济研究.2010,1008-7508(2010) 05-0037-02

关于解决农村生活垃圾问题的实施意见 篇4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切实加大城乡生活垃圾处理工作力度,提高城乡生活垃圾处理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水平,改善城乡人居环境,根据《国务院批转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发[2011]9号)精神,结合四川实际,经省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全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对城乡生活垃圾处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是城乡管理和环境保护的重要内容,是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重要举措,是政府公共服务的一项重要职责和改善民生的必然要求。近年来,随着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的不断深化,全省城乡生活垃圾收运体系日趋完善,处理能力不断提高,人居和发展环境得到了明显改善。但也还存在城乡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资源化利用、无害化处理工作力度尚需加大、收运和处理能力不足、运行监管和政策支持亟待加强等问题。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深刻认识进一步加强城乡生活垃圾处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统一思想,把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摆在更加突出的工作位置,密切联系本地、本部门实际,分析现状,查找问题,增添措施,扎实工作,为推进工业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联动发展,建设西部经济发展高地创造更加良好的人居环境和发展环境。

二、明确城乡生活垃圾处理工作目标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把握“全民动员、科学引导,综合利用、变废为宝,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基本原则,扎实推进城乡生活垃圾源头减量、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工作,确保实现以下目标:

到2015年,全省设市城市的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90%以上,成都市生活垃圾全部实现无害化处理;县城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80%以上;农村基本建成“户集、村收、乡(镇)运输、县(市)处理”或“适当集中、区域共享”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体系。各市(州)及所辖县(市、区)全面推行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成都市、攀枝花市、绵阳市、广元市、遂宁市建成生活垃圾分类示范城市。成都市、自贡市、攀枝花市、泸州市、德阳市、绵阳市、广元市、内江市、乐山市、南充市、宜宾市、达州市、资阳市13个城市初步实现餐厨垃圾分类收运处理。成都市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比例达到50%,其他设区城市达到30%.建立完善的城乡生活垃圾处理监管体制机制。

到2030年,全省城乡生活垃圾基本实现无害化处理,全面实现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处置。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和环卫服务覆盖全省城乡。

三、落实城乡生活垃圾处理工作措施

城乡生活垃圾处理应统筹把握分类收集和转运、处理设施建设及运行监管等重要环节,落实收运和处理过程中的污染控制,着力构建“城乡统筹、技术合理、能力充足、环保达标”的生活垃圾处理体系。

(一)扎实推进城乡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资源化利用。

1.积极促进源头减量。通过使用清洁能源,促进生活垃圾减量。全省城镇燃气管网已覆盖的城镇,应努力提高城镇燃气普及率;攀枝花市、凉山州等日照丰富的地区应大力发展太阳能;农村应积极发展沼气。认真执行国家和省治理产品过度包装和限制生产销售使用塑料购物袋的有关规定,防止过度包装,减少包装废弃物产生。鼓励净菜上市,减少厨余垃圾量。在宾馆和餐饮等服务行业推广使用可循环利用物品,限制使用一次性用品。

2.全面推进垃圾分类。根据当地生活垃圾特性、处理方式和管理水平,科学制定生活垃圾分类办法,明确实施步骤和政策措施,动员社区、家庭积极参与,努力实现垃圾分类的发展目标。重点推进废弃含汞荧光灯、废温度计、废电池等有害垃圾单独收运和处理工作。鼓励居民分开盛放和投放厨余垃圾,逐步建立有机生活垃圾收运体系,实现厨余垃圾单独收集;进一步加强餐饮业和单位餐厨垃圾分类收集管理,建立餐厨垃圾排放登记制度。

3.大力加强资源利用。整合规范再生资源回收网络,推动升级改造并形成体系;加快再生资源分拣中心和再生资源利用基地建设,大力推进废旧物资回收利用。稳步推行焚烧发电、垃圾填埋气体发电、生物处理等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方式,加强生物能源回收利用工作。组织开展城市餐厨垃圾资源化利用试点,统筹餐厨垃圾、园林垃圾、粪便等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确保工业油脂、生物柴油、肥料等资源化利用产品的质量和使用安全。已列入全国“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试点城市”的成都市,要抓紧实施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已批复的工作方案;2015年要初步实现餐厨垃圾分类收集处理的13个设区城市,要稳步推进餐厨垃圾资源化利用试点工作。

(二)努力提高城乡生活垃圾处理能力和水平。

1.编制设施建设规划。抓紧编制全省和各市(州)“十二五”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规划,推进城乡生活垃圾处理设施一体化建设和网络化发展,确保“十二五”期间实现县县建有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各县(市、区)要按照“统筹安排收集处理设施布局、与相关规划紧密衔接和保障设施用地”的要求,认真做好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规划编制工作。编制城乡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规划,应当广泛征求公众意见。各地的规划编制工作应在2011年10月底前完成。

2.完善收集转运体系。各地要逐步建立与生活垃圾减量化收集、资源化利用、无害化处理相衔接的生活垃圾收运网络,加大生活垃圾收集力度、扩大收集覆盖面。同时,要按照密闭、压缩、环保、高效的要求,升级改造现有生活垃圾收集、中转和运输系统,逐步淘汰敞开式收运方式,认真解决垃圾收集、运输过程中脏、臭、噪声和遗洒问题。成都市、绵阳市等有条件的城市,要研究运用物联网技术,探索线路优化、成本合理、高效环保的收运新模式。

3.加快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各地要按照住房城乡建设厅、环境保护厅《四川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指导意见》(川建发[2010]50号)要求,结合本地人口聚集程度、自然地理条件、经济发展水平、生活垃圾成分实际,因地制宜地选择先进适用、节约集约用地的无害化处理技术,加快城乡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已纳入规划的项目,要简化程序,加快审批流程,抓紧做好立项、环评、可研、初设等前期工作,尽快开工建设。对在建的项目,要科学组织施工,加快建设进度,争取早日投入运营,发挥效用。到“十二五”期末,确保完成《四川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布点方案》(川城乡治办[2010]183号)所列的垃圾处理设施项目建设。要切实落实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质量监督制、工程监理制等管理制度,加强对垃圾处理设施建设项目的监管,确保工程质量。

4.提升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行水平。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营单位要按照《四川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指导意见》要求,严格执行各项技术规程、规范和标准,切实提升设施运行水平。生活垃圾填埋场运营单位要制订作业计划和方案,实行分区域垃圾逐层填埋作业,做好场区内雨污分流,设置有效的填埋气体导排设施;及时覆土、压实,消毒灭菌,控制异味,防止废液渗漏和填埋气体无序排放。生活垃圾焚烧场运营单位要采取有效方法去除烟气中污染物,保证达标排放。新建生活垃圾焚烧设施应安装排放自动监测系统和超标报警装置。各类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营单位均应完善各项运行管理规程和应急预案,确保设施高质量、安全运行,并建立运行情况日记录制度、污染物排放日常监测制度、按月向当地住房城乡建设(市容环卫)和环境保护部门提交生活垃圾处置报表和监测报告。

各地要加快存量生活垃圾治理,在2011年底前完成非正规垃圾堆放点和不达标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排查和环境风险评估,并制定切实可行计划,在2012年底前完成治理和改造。

5.推进农村生活垃圾处理机制建设。具备转运条件的县(市、区)要大力推进农村生活垃圾“户集、村收、乡(镇)运输、县(市)处理”方式。离县城生活垃圾处理场较远、不具备转运条件的农村,要按照“适当集中、区域共享”要求,采用由县统一规划、分片建设符合环保要求垃圾处理设施的方式,对区域内的生活垃圾进行集中处置。民族地区和边远山区要结合本地实际,探索农村生活垃圾集中处置方式,逐步实现垃圾处理设施从无到有的过渡。结合农村实际增添生活垃圾转运设施,合理配备保洁人员,扎实推进农村生活垃圾处理机制建设。

(三)切实加强城乡生活垃圾处理监督管理。

1.执行法规,完善标准。各地、各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加强对生活垃圾的全过程管理。省直有关部门要根据国家现行标准和规范,进一步完善生活垃圾处理标准规范体系,制订和完善生活垃圾分类、回收利用、工程验收、污染防治和评价等标准。各地要按照“易于识别、便于投放”要求,进一步完善垃圾分类标识。改进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统计指标体系,做好与废旧产品回收利用指标体系的衔接。

2.加强管理,严格准入。各地住房城乡建设(市容环卫)部门要会同工商等部门加强市场准入管理,严格设定城乡生活垃圾处理企业资金、技术、人员、业绩等准入条件,并建立市场退出机制。各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进一步规范城乡生活垃圾处理特许经营权招投标管理,防止投标单位通过不当竞争获得特许经营权后随意降低建设和运营水平。

3.建立考核评价制度。各地住房城乡建设(市容环卫)和环境保护部门要建立考核评价制度,加强对已建成投运的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营状况和处理效果的监管。自2011年起,考核评价每进行1次,其结果向社会公布,接受监督。对未通过考核评价的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责成运营单位整改,对整改不力、不能合格运营以及失信不履行特许经营合同的企业,坚决清出市场。

4.加大监管力度。各地住房城乡建设(市容环卫)和环境保护部门要切实加强生活垃圾处理监管队伍建设。省住房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门要按照分工认真履职尽责,强化对地方政府垃圾处理工作以及设施建设和运营的监管,并建立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节能减排量化指标,落实节能减排目标责任;积极探索引入第三方专业机构实施监管,提高监管水平。

(四)继续加大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政策支持力度。

1.拓宽投入渠道。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投入以地方为主,省上以适当方式给予支持。各地要加大投入力度,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生活污水和垃圾处理项目建设和管理的通知》(川府发[2004]24号)要求,从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国有土地出让收益中或根据财力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城乡生活垃圾分类体系建设、处理设施建设和监管能力建设。同时,要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按照“谁投资、谁受益”原则,开放建设、运营和作业市场,鼓励社会资金以多种方式参与城乡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营,实现投资主体的多元化。

2.实行收费制度。认真贯彻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物价局等部门关于四川省城市生活垃圾及危险废物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川办发[2006]28号)精神,全面实行城市生活垃圾收费制度,并按确定的标准足额征收到位。按照“谁生产、谁付费”原则,在积极引导和充分考虑农村居民经济承受能力的基础上,逐步推行农村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城乡生活垃圾处理费应当专项用于城乡生活垃圾处理,不得挪作他用。

3.落实扶持政策。各地要按照国发[2011]9号和川府发[2004]24号文件要求,落实对城乡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营的相关扶持政策。在新区建设和旧城区改造中,优先配套建设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确保建设用地供应并纳入土地利用计划和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项目,应当以划拨方式供应建设用地。对垃圾处理生产用电给予优惠,对垃圾处理生产运行涉及的收费进行减免。

各级人民政府要努力改善环卫职工工作环境,进一步完善环卫用工制度和保险救助制度,落实环卫职工的工资和福利待遇,保障环卫职工合法权益。

4.加强技术研发和人才培养。高等院校、科研、企业等单位要加强对生活垃圾处理基础性技术的研究,重点突破二f英控制、填埋气收集利用、渗沥液处理等关键技术,并研发相关技术装备,带动各地利用低碳技术处理生活垃圾。高等院校要探索设立城乡垃圾处理相关专业,大力发展职业教育。建立从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推行持证上岗;对垃圾处理场管理人员、操作人员实施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文化水平和专业技能。

四、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各部门要从落实责任、明确分工、加强宣传入手,切实加强对城乡生活垃圾处理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落实工作责任。各市(州)及县(市、区)人民政府是城乡生活垃圾处理的工作主体和责任主体。省政府已把城乡生活垃圾处理纳入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的考核内容,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各市(州)人民政府要建立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责任制,强化监督考核。省发展改革委、监察厅、环境保护厅、住房城乡建设厅要对市(州)人民政府的相关工作加强指导和监督检查,对推进生活垃圾处理工作不力、影响社会发展和稳定的,要追究责任。

(二)明确部门分工。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城乡生活垃圾处理行业管理并牵头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健全监管考核指标体系。环境保护厅负责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环境影响评价,制订污染制控标准,监管污染物排放和有害垃圾处理处置,并将城乡生活垃圾处理纳入节能减排考核工作。省发展改革委负责会同住房城乡建设厅、环境保护厅编制全省性规划,协调综合性政策,办理项目审核及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等工作。科技厅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技术创新工作,加强城乡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资源化利用关键技术及产品的研发和成果转化。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城乡生活垃圾处理装备的研发工作,以及清洁生产宣传和推进废旧资源再生利用工作。财政厅及省地税局和省国税局负责落实支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和资源化利用的财税政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研究和落实逐步提高环卫职工待遇,保障环卫职工合法权益的政策。国土资源厅负责按照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用地标准,保障建设用地供应。农业厅负责生活垃圾肥料资源化利用后的肥料登记工作。商务厅负责城乡生活垃圾中可再生资源回收管理。省供销社负责城乡生活垃圾中可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网络建设和资源化利用工作。

(三)注重宣传引导。各地、各部门要运用城乡环境综合治理“进机关、进企业、进学校、进社区、进村庄、进景区、进家庭”和精神文明创建及卫生城市创建等工作平台,开展多种形式的主题宣传活动和教育实践活动,倡导文明卫生、绿色健康的生活方式,促进垃圾源头减量和回收利用。要将生活垃圾处理纳入中小学教材和课外读物,引导城乡居民树立“垃圾减量和垃圾管理从我做起,人人有责”的观念。新闻媒体要加强正面引导,广泛宣传城乡生活垃圾处理的各项政策措施及其成效,形成有利于推进城乡生活垃圾处理工作的舆论氛围。

关于解决农村生活垃圾问题的实施意见 篇5

【发布文号】云政发[2006]117号 【发布日期】2006-08-04 【生效日期】2006-08-04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云南省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实施意见

(云政发[2006]117号)

各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切实保障广大农民工的合法权益,进一步改善农民工的就业环境,引导农村富余劳动力合理有序转移,推动全省工业化、城镇化、现代化发展,加快我省与全国同步实现小康社会目标的进程,现结合云南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解决农民工问题的重要性、紧迫性和长期性

(一)农民工问题事关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的大局。农民工是我省现代化建设的一支新型劳动大军。他们户籍仍在农村,主要从事非农产业,有的在农闲季节外出务工、亦工亦农,流动性强,有的长期在城市就业,已成为产业工人的重要组成部分。他们广泛分布在我省国民经济的各行各业,在加工制造业以及环卫、家政、餐饮等服务业中约占从业人员的50%以上,在建筑业、采掘业中约占从业人员的80%。农民工已成为我省产业大军中的一支重要队伍,是推动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在我省工业化、城镇化、现代化建设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农民外出务工,一头连着城市和发达地区,一头连着农村和落后地区,为改变城乡二元结构、解决“三农”问题闯出了一条新路,是工业带动农业、城市带动农村、发达地区带动落后地区的有效形式。2006年,全省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收入预计将超过100亿元,成为我省农村继种植业、畜牧业之后的一大产业,是农民增收的重要载体和渠道。当前,我省正处在工业化、城镇化加快发展的阶段,将有越来越多的农村富余劳动力逐渐转移到非农产业和城镇中来,大量农民工在城乡之间流动就业的现象在我省还将长期存在。解决好农民工问题既是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全局的迫切任务,又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战略任务。进一步做好农民工工作,对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我省城乡协调发展,维护边疆民族地区稳定,构建和谐、平安云南具有重大意义。

(二)切实维护农民工的各项合法权益。长期以来,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农民工问题,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的统一部署,制定出台了一系列保障农民工权益和改善农民工就业环境的政策和措施,各地、各部门也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积极成效。但从现实情况看,与全国的情况相同,我省农民工面临的问题仍然十分突出,经济、政治、社会等各项合法权益仍难以得到有效保障。主要表现在:工资偏低,拖欠工资现象严重;劳动时间长,安全条件差;缺乏社会保障,职业病和工伤事故多;培训就业、子女上学、生活居住等方面也存在诸多困难。这些问题有碍社会公平与正义,引发了不少社会矛盾和纠纷,也引起了社会各方面的广泛关注。进一步解决好农民工问题,直接关系到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三)做好农民工工作的指导原则。一是坚持以人为本、公平对待,尊重和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既要充分体现社会公平与正义,使农民工和城市职工享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又要引导农民工全面提高自身素质,努力适应新的工作、生活环境。二是坚持从国情、省情出发,引导农村劳动力合理有序流动。既要积极引导农民进城务工并安居乐业,又要大力发展乡镇企业和县域经济,扩大农村劳动力在当地转移就业。要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依法保障进城农民工的土地承包权,使他们进退有路。三是坚持当前和长远相结合、方向性和渐进性相统一,城乡统筹解决农民工问题。既要抓紧解决农民工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问题,又要依靠体制改革和制度创新,逐步解决长期城乡分割的二元结构带来的深层次问题。

二、认真解决农民工收入偏低和生产生活条件差的问题

(四)建立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长效机制。要通过建立完善工资支付监控制度和工资保证金制度,进一步规范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行为,从制度和机制上杜绝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的现象,做到工资发放月清月结或按劳动合同约定执行,确保按时足额发放农民工工资。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农民工工资发放情况的管理和监督,对农民工集中的用人单位工资发放情况实行重点监控,把检查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作为劳动保障监察日常巡查工作的重点,定期不定期地将有拖欠农民工工资不良记录的用人单位向社会公布并通报有关主管部门。同时,对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并且现在仍在拖欠的用人单位,由劳动保障部门强制在开户银行按期预存工资保证金,实行专户管理,具体办法由省劳动保障厅商有关部门另行制定。要进一步修改完善《云南省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试行办法》(云政办发〔2005〕197号),加强对农民工集中的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情况的管理和监督。对恶意拖欠、情节严重的,有关主管部门要依法降低或取消其资质,工商部门应依法责令其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营业执照,并对有关人员依法予以制裁。同时,要进一步规范、完善招投标办法,加强建设工程结算管理,遏制竣工不结算等行为。所有建设单位都要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项,对建设资金不落实的,有关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不得批准开工报告,具体办法由省建设厅商有关部门研究制定。

(五)合理确定和提高农民工工资水平。要规范农民工工资管理,严格执行最低工资制度,制订和推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逐步改变农民工工资偏低、同工不同酬的状况。省劳动保障厅和省总工会等部门,要结合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情况,按规定提出适时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包括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的建议,并在我省农民工集中的企业积极开展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制度试点工作。劳动保障部门要切实加强对用人单位最低工资标准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定期向社会公布当地的工资增长指导线、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相关岗位劳动定额的行业参考标准,指导和协调企业建立工资正常增长和调整机制,发挥政府对企业工资增长的指导和监督作用,促进农民工工资合理增长。所有用人单位要确保农民工和其他职工同工同酬。不得以实行计件工资为由拒绝执行最低工资标准,不得以执行最低工资标准为借口故意压低农民工工资,不得利用提高劳动定额变相降低工资水平。要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工时制度和职工休息休假的规定,不得强迫农民工加班,不得随意延长工时。确实需要延长工作时间,在休息日、法定假日安排农民工工作的,要依法支付加班工资。

(六)保障农民工职业安全卫生权益。用人单位是职业安全卫生的第一责任主体,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职业安全和劳动保护规程及标准。用人单位要按照规定配备安全生产、职业卫生防护设施,要如实向新招用的农民工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知识及处理事故的应急措施等,为农民工发放符合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可能产生职业危害作业的人员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农民工安全知识和技能培训,增强农民工自我保护能力,特别是从事矿山、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高危行业主要工种和特种作业的农民工,必须进行强制性全员安全培训,做到持证上岗。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履行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的监管职责,特别是要加强对漠视职工安全与健康、职业危害现象严重的一些中小企业的监管,强化用人单位的主体责任;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存在事故隐患尤其是重大事故隐患的企业要坚决停产停业整顿,拒不整改的要依法坚决查处;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要追究直接责任人和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同时要依法追究监管不到位的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领导的责任。卫生、安监、工会等部门要定期联合举办职业卫生知识培训和宣传,提高农民工的职业病防范意识;强化对用人单位的监督、检查,加大处罚力度,切实从源头上控制职业病危害。

(七)多渠道改善农民工的居住和生活条件。有关部门要加强监管,保证农民工居住场所符合基本的卫生和安全条件。常年招用农民工数量较多的企业,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可在依法取得的企业用地范围内建设农民工集体宿舍,用地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农民工集中的开发区和工业园区,可建设统一管理、供企业租用的员工宿舍。要对农民工居住用地给予一定的支持和鼓励,具体由省国土资源厅牵头研究制定相关政策。加强对城乡接合部农民工聚居地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提高公共基础设施保障能力。各地要把长期在城市就业与生活的农民工居住问题,纳入城市住宅建设发展规划。有条件的地方,城镇单位聘用农民工,用人单位和个人可缴存住房公积金,用于农民工购买或租赁自住住房,具体办法由省建设厅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推进社区农民工管理和服务,以现居住地为主户籍所在地配合,实行与城市人口同宣传、同服务、同管理,通过完善社区文化设施和公共服务,丰富农民工业余文化生活,为农民工创造良好的生活环境。

三、加强农民工就业服务、培训和劳动合同管理工作

(八)推进城乡统筹就业步伐,逐步实现平等就业。要加快改革步伐,理顺城乡分割的就业管理体制,逐步形成城乡统一、公平竞争的劳动力市场,为农民工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和服务。各地、各部门不得设定针对农民工进城就业的歧视性规定,不得以解决城镇劳动力就业为由清退和排斥农民工。2006年内,由省发展改革委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在全省范围内进一步清理涉及农民工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对符合规定应予以保留的,向社会公布,接受群众监督;由省政府法制办牵头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清理和取消针对农民工进城就业的歧视性规定和不合理限制。

(九)强化培训,大力搞好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省农村劳动力转移工作领导小组要加大对农村劳动力的培训和转移工作力度,扩大“百万民工培训工程”和“阳光工程”的实施规模,培养新型务工农民,增强农村劳动力的转移就业能力。劳动保障、农业、教育、科技、建设、财政、扶贫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合作,采取有效措施,认真落实农民工培训责任。要适应城镇化、新型工业化和新农村建设的需要,结合农民的特点和需求,充分发挥各类教育培训机构和工、青、妇等组织的作用,建立劳务培训基地,大力发展订单培训,多渠道、多层次、多形式地开展农民工外出就业培训和贫困地区劳动力培训,提高农民转移就业能力和外出适应能力。要大力发展面向农村的职业教育,扩大中等职业教育面向农村的招生规模。建立贫困家庭学生的政府助学制度,采取政府资助、学校减免学费、半工半读、社会捐助等多种形式帮助农村贫困家庭学生接受职业教育。要加强农村职业教育师资、教材和实训基地建设。

(十)进一步做好农民工公共就业服务工作。各级人民政府要将农民工进城后享受城市公共就业服务列入当地促进就业目标责任制考核指标,制定明确的工作目标、任务和措施。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网络,为农民工进城后免费提供政策咨询、就业信息、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等公共就业服务。要把进城后的农民工纳入当地职业培训计划,提高农民工的职业技能,实行技能培训与就业挂钩的补贴办法,大力开展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对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要注意与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的衔接。农民工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并获取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要给予一定的鼓励和支持,具体办法由省劳动保障厅会同省财政厅等部门制定。要加强就业服务市场监管,依法规范职业中介、劳务派遣和企业招用工行为,严厉打击以职业介绍或招工为名坑害农民工的违法犯罪活动。

(十一)严格执行劳动合同制度。要切实加强对用人单位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的指导和监督。所有用人单位招用农民工都必须依法订立劳动合同,建立权责明确的劳动关系,并按规定到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办理用工登记和备案手续;在签订劳动合同时,不得采取欺骗、威胁等手段,不得收取抵押金、风险金;要认真执行国家关于劳动合同试用期的规定,不得滥用试用期侵犯农民工权益。省劳动保障厅要统一制定适合不同行业特点的劳动合同范本,在全省范围内推行。要监督企业认真履行劳动合同,严肃查处违反劳动合同约定、损害农民工权益的行为。要以农民工集中的建筑、矿山、餐饮、加工等行业为重点,着力抓好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的工作,提高劳动合同签订率,用三年左右的时间,力争我省农民工的劳动合同签订率达到90%以上。各级工会组织要积极帮助农民工与用人单位签订合法的劳动合同。要依法保护女工和未成年工权益,严格禁止使用童工。

四、积极稳妥地解决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

(十二)抓紧建立符合农民工就业特点的社会保障制度,是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要根据农民工的社会保障需求,坚持分类指导、稳步推进,首先着力解决工伤保险和大病医疗保障问题,逐步解决养老保障问题。要结合农民工就业流动性大的特点,抓紧研究制定农民工的社会保障办法,保险关系和待遇要能够转移接续,使农民工在流动就业中的社会保障权益不受损害;要兼顾农民工工资收入偏低的实际情况,实行低标准进入、渐进式过渡,调动用人单位和农民工参保的积极性。

(十三)依法将农民工纳入工伤保险范围。用人单位要按照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及时为与其建立劳动合同关系或有事实劳动关系的农民工办理工伤保险,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会同安监、地税等部门,用三年左右时间,推进以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为主要内容的“平安计划”。对我省农民工比较集中、工伤风险较高的煤矿、非煤矿山、建筑等重点行业,到2008年底,实现全部煤矿、非煤矿山企业农民工和大部分建筑企业等高风险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的目标。矿山、建筑企业相对较少的地区,要将农民工较为集中、工伤风险较高、职业危害较重的其他企业和行业作为工作重点。建筑施工企业同时应为从事特定高风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农民工因事故发生伤亡时,要及时做好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和工伤待遇申请工作。对跨地区转移就业农民工工伤后的长期待遇,可试行一次性支付和长期支付两种方式,具体办法和标准由省劳动保障厅制定。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农民工发生工伤,由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规定的标准支付费用。安监、劳动保障部门要密切合作,将依法为农民工办理工伤保险作为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必备条件。

(十四)努力解决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障问题。要按照“低费率、保大病、用人单位缴费”的原则,切实解决农民工进城期间的医疗保障问题,重点是住院医疗保障。省劳动保障厅要结合我省实际和农民工特点,尽快制定缴费率合理、主要由用人单位缴费的专门的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险统筹实施办法,并力争在2006年年底前选择1-2个农民工集中的统筹地区进行试点,待条件成熟后再全面推开。对农民工中已经稳定就业、具备条件的一部分人员,也可随用人单位参加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补充医疗保险或者按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的办法参保。要合理确定定点医疗机构、零售药店,方便参保农民工。要完善医疗费用结算办法,为自愿回原籍治疗的参保农民工提供便捷、灵活的医疗审核结算服务。农民工也可自愿参加原籍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省卫生厅要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农民外出务工、流动性强的特点,制定相应的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缴费、医药费报销办法。民政部门要将符合条件的农民工纳入医疗救助制度安排范围。

(十五)探索适合农民工特点的养老保险办法。进一步修改完善我省农民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办法。要结合农民工的特点,按照低费率、广覆盖、可转移的要求,制定专门的农民工参保办法。对跨省就业的农民工,根据国家的规定可办理养老保险转移手续。同时,要加大农民工的参保力度,重点是在非公企业中就业的农民工。

五、切实为农民工提供平等的相关公共服务

(十六)切实把农民工纳入城市公共服务体系。农民工实行以输入地政府为主的属地管理。各级人民政府在编制城市发展规划、制定公共政策、建设公用设施等方面,要统筹考虑长期在当地城市就业、生活和居住的农民工对城市公共服务的需要,提高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在编制公共财政对城市公共服务体系支出时,要考虑农民工的因素,加大投入力度,逐步健全覆盖农民工的城市公共服务体系。

(十七)保障农民工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农民工同住子女义务教育的责任由输入地人民政府承担。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把农民工子女的义务教育纳入当地教育发展规划,列入当地教育经费预算。各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认真贯彻落实以城市全日制公办中小学为主接收农民工子女入学的政策,适当放宽并灵活处理农民工子女在城市入学需要的一些基本条件和证明条件,保证各全日制公办中小学均有一定比例的农民工子女入学。各地财政部门要按学校实际在校生人数(含农民工子女)核拨学校公用经费。城市公办学校对农民工子女接受义务教育,要与当地学生在收费、管理等方面同等对待,不得违反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向农民工子女加收借读费及其他任何费用。除以全日制公办中小学为主接收农民工子女入学外,各地还可结合本地教育资源,委托具备一定条件的民办学校承担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同时,要加大对此类民办学校的管理扶持力度,在办学经费、师资培训等方面给予支持和指导。要抓紧研究农村义务教育保障机制与农民工子女进城接受义务教育的衔接办法,城市公办学校对农民工子女接受义务教育,要免除学杂费,具体办法由省教育厅会同省财政厅等部门研究制定。输出地人民政府仍要继续解决好农民工托留在农村的子女的教育问题。

(十八)加强农民工卫生预防工作。输入地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农民工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各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采取多种宣传形式,定期不定期地开展针对农民工的健康教育,定期对农民工聚居地进行疾病监测,并形成工作制度。农民工与当地居民享受同等的特定传染病免费治疗政策。输入地政府要把农民工子女纳入当地免疫规划,与本地儿童享受同等的预防接种服务,免费接种政府提供的免疫规划疫苗。

(十九)进一步搞好农民工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实行以输入地为主、输出地和输入地协调配合的管理服务体制。输入地人民政府要把农民工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为农民工免费提供《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计划生育基本项目技术服务和避孕药具服务,实现流入人口和户籍人口同管理、同服务,严禁乱收费、乱罚款。用人单位要依法履行农民工计划生育相关管理服务责任,在雇用已婚育龄农民工时,应要求其出示经查验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并主动配合当地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做好有关管理服务工作。输出地要加强农民工流出前的计划生育宣传、教育、签订协议和避孕节育措施的落实工作,并简化手续,免费为农民工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六、努力健全维护农民工权益的保障机制

(二十)保障农民工依法享有的民主政治权利。招用农民工的单位,职工代表大会要有农民工代表,保障农民工参与企业民主管理的权利。农民工户籍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在组织换届选举或决定涉及农民工权益的重大事务时,应及时通知农民工,并通过适当方式行使民主权利,具体办法由省民政厅牵头研究制定。有关部门和单位在评定技术职称、晋升职务、评选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等方面,要将农民工与城镇职工同等看待。依法保障农民工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严禁打骂、侮辱农民工的非法行为。

(二十一)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在全省逐步取消农业户、非农业户及其他类型户的划分,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对办理了《暂住证》或《居住证》,并实际在我省城市城镇居住己满2年(在昆明四区实际居住满5年)、签订劳动合同、有合法固定住所(指购买了商品房,含按揭房、二手房,并取得合法产权证明;或具有产权证的自建房;或单位分配给职工长期租住未出售产权的住宅)的农民工,可按照自愿的原则,准予将户籍关系迁入现居住地落户。办理户籍手续除收取规定的工本费外,不得收取其他任何费用。各地还要结合我省户籍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适当放宽落户条件,解决好农民工户籍问题。要进一步简化手续,改进农民工居住登记管理办法。

(二十二)保护农民工土地承包权益。要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充分尊重和保障外出务工农民的土地承包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侵占农民工承包地,也不得以农民进城务工为由收回承包地。对非法侵占或违法收回农民工承包地的行为,要坚决依法予以纠正。农民工外出务工期间,对所承包土地无力耕种的,可委托代耕或通过转包、出租、转让等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但不能撂荒。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要坚持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违背农民工意愿强行流转承包地。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收益应归农民工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截留、扣缴,也不得以其他方式侵占其收益。

(二十三)加大维护农民工权益的执法检查力度。建立集中、统一的农民工维权举报投诉制度。各地要依托“12333”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政策咨询电话,开通统一的农民工维权举报投诉专线并向社会公布,有关部门要认真受理举报投诉并及时调查处理。要探索建立举报侵犯农民工合法权益的奖励制度。要加强全省劳动保障监察队伍建设,依法严厉查处用人单位侵犯农民工权益的违法行为。对农民工申诉的劳动争议案件,要简化程序、加快审理,涉及劳动报酬、工伤待遇的要优先受理。

(二十四)做好对农民工的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要把农民工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纳入 “五五”普法规划,增强农民工的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将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列为全省法律援助工作的重点,各地法律援助和服务机构要保障农民工就近、及时获得法律援助。充分发挥“148”法律服务专用电话的作用,对农民工申请法律援助,要简化程序、快速办理。鼓励、支持律师和有关法律从业人员接受农民工委托,并对有困难而又达不到法律援助条件的农民工适当减少或免除律师费。各级人民政府要把法律援助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根据实际情况安排一定的法律援助资金。同时,鼓励社会各界多渠道捐资支持法律援助;建立健全各级法律援助机构,切实加强法律援助队伍建设,为农民工获得法律援助提供必要的保障。

(二十五)强化工会维护农民工权益的作用。用人单位要依法保障农民工参加工会的权利。要以非公有制企业为重点领域,以农民工为重点对象,大力推进农民工集中地区和行业、企业的工会组建工作。各级工会要进一步建立健全维权机制,以劳动合同、劳动工资、劳动条件和职业安全卫生为重点,督促用人单位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共青团、妇联组织要充分发挥在农民工维权工作中的作用,进一步完善“妇女维权岗”的教育、维权功能。

七、因地制宜地促进农村劳动力就地就近转移就业

(二十六)发展农业产业化,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扩大当地转移就业容量。我省是一个农业大省,大力发展农业产业化,对于吸纳当地农民就业、拓宽农民收入渠道具有重要意义。各地要发展农业龙头企业,加快推进农业产业化,建立健全龙头企业与农民的利益联系机制,鼓励龙头企业吸收农村富余劳动力就业。各地要继续加大农村水利工程、农村公路、农村电网等基础设施的投入,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促进农民增收,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奠定良好的物质基础。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要重视利用当地的资源和劳动力,调动当地的积极性,增加农民就业机会。要加快形成政府支持引导、社会资金参与、农民劳动积累相结合的农村建设投入新机制。要按照《云南省金融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指导意见》(昆银发〔2006〕110号)的要求,加大对我省“三农”工作的支持力度。

(二十七)统筹城乡区域布局,大力发展小城镇、乡镇企业和县域经济。按照循序渐进、节约用地、集约发展、合理布局的原则,搞好小城镇规划和建设。加大对小城镇建设的支持力度,增加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公共设施以及禁毒和艾滋病防治的投入,特别是要加强农村和基层医疗、文化、体育设施建设。继续实施小城镇经济综合开发示范项目。发展小城镇经济,引导乡镇企业向小城镇集中。采取优惠政策,鼓励吸引外出务工农民回到小城镇创业和居住。要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发展乡镇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的改革措施,把支持中小企业、民营企业发展作为政府扩大就业的重要手段,积极发展就业容量大的劳动密集型产业和服务业。要加强以县城为中心的城镇体系建设,启动县域经济改革创新工程,增强县域经济实力。要引导有关产业向民族地区、山区和贫困地区转移,民族地区、山区和贫困地区在有利于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前提下,主动承接产业转移,为当地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创业良好环境。

八、建立解决农民工问题的领导机构和工作机制

(二十八)建立协调解决农民工问题的领导机构。省人民政府设立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和指导全省农民工进城后相关权益保障的协调与落实工作。联席会议由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省委宣传部、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省高级法院、省总工会、团省委、省妇联等部门和群众团体组成。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省劳动保障厅,根据工作需要落实专人负责相关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分工负责,检查督促对农民工各项政策的落实。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也要健全和完善已有的工作机构,切实加强对农民工工作的组织领导。

(二十九)建立农民工工作经费保障机制和信息提供机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农民工管理和服务工作的经费保障机制,将涉及农民工的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子女教育、医疗卫生、居住条件、计划生育、法律维权、治安管理、宣传教育、专项统计等有关经费,纳入正常的财政预算支出范围。统计部门要会同劳动、公安、人口、计生、农业等部门,加强和改进农民工统计管理工作,为加强农民工管理和服务提供及时准确的信息。

(三十)着力提高农民工自身素质。要全面提高农民工素质,包括政治思想素质、业务技能素质、科学文化素质。要高度重视和切实加强对农民工的教育和培训,不断提高他们的科学文化水平。要在农民工中开展职业道德教育,引导农民工爱岗敬业、诚实守信,遵守职业行为准则,成为既熟练掌握职业技能,又具备良好职业道德的合格的产业工人。要开展普法宣传教育,引导农民工增强法制观念,知法守法,学会利用法律、通过合法渠道维护自身权益。要开展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引导农民工遵守交通规则、爱护公共环境、讲究文明礼貌,培养科学、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广大农民工要努力按照现代产业工人的基本素质要求自己,刻苦学习科学文化知识、业务和生产技能,学习国家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遵守社会公共道德规范,履行当地城市居民应尽义务。

(三十一)形成全社会共同关心农民工的良好氛围。社会各方面都要树立理解、尊重、保护农民工的意识,开展多种形式的关心帮助农民工的公益活动。各级宣传部门和新闻单位要大力宣传党和国家关于农民工的方针政策,宣传农民工在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中的突出贡献和先进典型,对优秀农民工要给予表彰奖励。加强对保障农民工权益情况的舆论监督,对不公正对待农民工、甚至损害农民工权益的现象要给予批评曝光,逐步在全社会形成关心帮助农民工的良好舆论环境。要宣传、总结、推广各地和用人单位关心、善待农民工的好做法、好经验,提高对农民工的服务和管理水平。

各地、各部门按照本《实施意见》的要求,结合实际抓紧制定和完善配套措施及具体办法,积极研究解决做好农民工工作中遇到的新问题,确保涉及农民工的各项政策和措施落到实处。

关于解决农村生活垃圾问题的实施意见 篇6

县生活垃圾污水处理情况及实施意见总结

为了推进新农村建设,使全县经济、社会、生态环境协调发展,做好全县生活污水和垃圾处理工作显得尤为突出和重要,现将全县生活污水垃圾处理现状及下步实施意见报告如下:

一、全县生活污水和垃圾处理的现状

(一)生活污水处理现状

全县年产生活污水约91.25万吨(按10万人口计,其中常住人口7.5万人,其他为流动人口),只有县镇区和獐子岛镇中心区的生活污水经污水处理厂处理排放外,其他生活污水均未经任何处理自然排放,污水处理率为36%。具体情况是:

1、县镇区2001年投资1840万元建设了日处理能力为:近期1100吨;中期为2200吨;远期为3300吨的污水处理厂。通过1.8万延长米的管道将县镇区的生活污水集中处理后排放,处理率为90%(南海坨区域没有并网)。

县镇区外的村、屯(包括哈仙、塞里)几乎没有任何排水管道设施,为自然排放入海。只有城岭村在2006年进行新农村试点建设时,规划采用北京碧水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一体化新技术,对全村150户居民排放的生活污水集中治理,达标排放。

2、獐子岛镇2005年投资500万元建设了日处理能力为500吨的污水处理厂。通过1.5万延长米的管道将镇区的生活污水集中处理后排放,处理率为80%(沙包大板江区域没有并网)。

獐子岛镇镇区外的村、屯(包括大耗、小耗岛)既没有排水管道设施,也没有污水处理设施,为自然排放入海。

3、广鹿乡、小长山乡、海洋乡没有任何污水处理设施,只在集镇中心区有部分排水管道,将污水汇集后不经任何处理排放入海。集镇外的村、屯既没有排水管道设施,也没有污水处理设施,为自然排放入海。

(二)垃圾处理现状

全县年产生活垃圾约5.54万吨(按10万人口计,其中:常住人口7.5万人,其他为流动人口)。大长山岛镇全岛为定点倾倒,集中排放。獐子岛镇、小长山乡、广鹿乡、海洋乡除中心区域为定点倾倒,集中排放外。其他均为非定点自然排放,所占的比例约占40%。集中排放的垃圾,处理方式主要采用的是简易的平整填埋。具体情况是:

1、县镇镇区内和镇区外共有垃圾倾倒点245个,年产垃圾2.38万吨,垃圾排放场三处:分布在大长山岛镇范家沟、哈仙岛和塞里岛各一处。大长山岛镇全岛由永洁公司负责机械清运。哈仙和塞里村由各村雇佣的长期工负责清运至垃圾排放场。

2、獐子岛镇共有垃圾倾倒点28个,年产生活垃圾0.9万吨,垃圾排放场四处:分布在獐子岛镇沙包社区南阳东沟,大耗岛、小耗岛和褡裢岛各一处。有一支环卫队伍为镇区服务,镇区外由各村雇佣的长期工负责清运至垃圾排放场。

3、小长山乡共有垃圾倾倒点129个,年产生活垃圾0.95万吨,垃圾排放场三处:分部在小长山乡回龙海带湾,巴蛸岛和乌蟒岛各一处。中心区域有一支环卫队伍为其服务,中心区外由各村雇佣的长期工负责清运。

4、广鹿乡共有垃圾倾倒点71个,年产生活垃圾0.86万吨,垃圾排放场五处:分布在广鹿乡柳条村石板山和大北山,格仙岛、瓜皮岛、洪子东岛各一处。有一支环卫队伍为中心区服务,中心区外由各村雇佣的长期工负责清运至垃圾排放场。

5、海洋乡共有垃圾倾倒点15个,年产生活垃圾0.45万吨,垃圾排放场两处:分布在海洋乡盐场村金家沟山顶和西帮村唾鱼屯山沟。有一支环卫队伍为中心区服务,中心区外由各村雇佣的长期工负责清运至垃圾排放场。

二、全县生活污水和垃圾处理存在的问题(一)生活污水处理存在的问题

1、处理率低,对沿岸水域污染较重。全县除县镇区和獐子岛镇中心区域生活污水经处理排放外,其他均为直接排放,因而导致对临近的滩涂和水域污染较重,对旅游业和养殖业产生了较明显的负面影响。

2、污水处理基础设施建设多为空白。全县除县镇区和獐子岛镇建有排水管网和污水处理设施外,其他3个乡污水处理基础设施为空白,没有编制排水管网规划。(二)生活垃圾处理存在的问题

1、部分垃圾填埋,对垃圾场周围污染严重。我县各大岛屿的生活垃圾基本是采用传统方法:即选择一个山沟自然排放和简易填埋。这种方法不仅对填埋场周围的植被破坏严重,所产生的气味和渗滤液对周边的群众、附近的地下水和海域也产生较大的污染。

2、随处乱排的现象时有发生,环境脏、乱、差的情况依然不少。许多村、屯生活垃圾仍未集中收集、统一排放。而是随意排放,特别是较偏僻的村屯生活垃圾无序排放导致环境脏、乱、差的现象较为严重。

3、管理体制和收集、排放垃圾的设施还较为落后。生活垃圾排放的管理体制不够健全,运输设备还较为简单。在垃圾的分类收集、综合收集和循环利用等方面存在较大差距。

分析我县生活污水和生活垃圾处理存在的问题,主要有四方面原因: 一是缺少排水管网专项规划;

二是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运营的投资渠道单一,主要靠财政投入维持,缺口很大,难以维继;三是基层对污水、垃圾处理认识不够,缺乏紧迫感和责任感; 四是由于地域狭小,人口分散,点位处理量很少,可供选择的处理技术受到一定的限制。

三、今后工作意见

生活污水和生活垃圾的处理问题已经引起县政府的高度重视,并摆到了重要工作日程,从建设社会主义新长海和国家级生态示XX县的大局出发制定了具体工作计划:“十一五”期间,在全县范围内基本实现生活污水达标排放和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今年初,县政府工作报告确定了启动“县镇和獐子岛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小长山、广鹿、海洋乡中心区域生活污水治理工程”的前期工作。目前,大长山岛、獐子岛的生活垃圾无害化和小长山、广鹿、海洋乡污水治理前期可研工作已经完成。下步将着力从以下几个方面开展工作:

(一)解决污水处理问题

1、做好县镇区的污水处理厂改造工作。县镇污水处理厂于2001年建成投入使用,已运行6年之久,处理设备损坏严重,现处于半瘫痪状态,污水已不能达标排放,需投入近400万元进行大修和更新改造。8月14日,我们邀请了XX市城建局和部分专家对县镇污水处理厂的改造进行了研究,初步确定采用bot方式运作改造污水处理厂。通过运用社会资金建设市政公用设施,在较短时间内改造完成,使污水达标排放,可以减少政府投资,使政府监管具有可操作性。目前,通过市场化带案方式与我县磋商的企业有两家。明年的上半年,要基本完成污水处理厂的改造工作。今年年底以前,要将南海坨子没有并网的管线全部并入污水处理厂的主管网。

2、要做好乡镇中心区域污水处理厂的建设工作。目前,小长山乡、广鹿乡、海洋乡污水处理厂的预工可研工作已经完成,污水处理厂的选址已初步确定。小长山乡污水处理厂规划最终建设规模为1800立方米/日,污水处理部分采用cwsbr工艺,工程总投资约为736万元;广鹿乡污水处理厂规划最终建设规模为800立方米/日,污水处理部分采用埋地式一体化污水处理设备,工艺为水解酸化—生物接触氧化法,工程总投资约为311.15万元;海洋乡污水处理厂规划最终建设规模为600立方米/日,污水处理部分采用埋地式一体化污水处理设备,工艺为水解酸化—生物接触氧化法,工程总投资约为249万元。

重点抓好三个方面的工作:一是要在2007年的年底前做好乡镇污水处理厂的立项和初步设计工作;二是在2007年下半年完成乡镇中心区域排水管网建设规划;三是争取在2008年年底以前,完成乡镇中心区域的管网和污水处理厂的建设工程。

獐子岛镇在2007年底前,要将大岛的污水全部并网,经污水处理厂处理后,达标排放。

3、要做好乡镇中心区域外村屯污水的处理工作。一是在2007年年底前,完成乡镇中心区域外的村屯污水排放规划;二是对于集中的村屯,通过管网将污水集中,采用小型污水处理设施进行处理,达标排放;三是对于分散的村屯,由于居民居住的比较分散,污水处理如果采用集中并网的方式,管网资金的投入将特别大,可以通过改造现有的排水沟,采取集中、联户的形式,建化粪池,将生活污水与禽畜污水接入化粪池,再用素混凝土管道,直接汇集污水进收集池,沉淀后达标排放。

4、要抓好试点工作。今明两年,以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为契机,以村庄整治为突破口,重点抓好大长山岛城岭村、哈仙村和獐子岛大耗村的污水处理工作,争取在2008年底前,将三个试点村的污水处理工程建成。今年,重点抓好大长山岛镇城岭村的污水处理工程。目前城岭村采用的小型污水处理设备是由北京碧水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制造的,采用双cwt一体化新技术,造价约15万元,每天可以集中处理30吨的污水。

通过试点村的污水处理建设,取得成功经验后,带动其他村屯,逐步完成乡镇中心区域外村屯污水的处理工作。每年,各乡镇实施一两个村的污水处理建设工程,力争到“十一五”期末,全县27个行政村,75%的村庄要有排水设施,全县的污水处理率达到90%。

(二)解决垃圾处理问题

1、要在2007年年底前,完成小长山乡、广鹿乡、海洋乡垃圾场的前期可研工作,在“十一五”期末,基本完成垃圾处理建设工程。

2、大长山岛和獐子岛的的垃圾处理前期可研工作已经完成,大长山岛的垃圾处理厂选址在范家沟,占地面积1.2万平方米,总库容约为33万立方米,设计处理规模为50吨/日,考虑了大小长山硬连接后垃圾集中排放的需要,近期处理方式采用卫生填埋,远期采用“焚烧加填埋”处理,计划在2008年年底前完成建设任务;獐子岛的垃圾场位于沙包社区南阳东沟,占地面积0.8万平方米,总库容约为17万立方米,设计处理规模为27吨/日,考虑了几个小岛垃圾集中排放的需要,近期处理方式采用卫生填埋,远期采用“焚烧加填埋”处理,计划2008年年底前完成建设任务。

3、目前,全县五个乡镇共有垃圾排放场17个,由于我县土地资源有限,在每个岛按照规划的要求只能设立一处垃圾排放场,2007年年底前,要逐步关闭其他的垃圾排放场,而且垃圾场要做到封闭管理,避免二次污染。到“十一五”期末,将逐步关闭小岛的垃圾排放场,将垃圾全部运到大岛进行无害化处理。

4、要从源头上做好生活垃圾的减量和分类收集工作,严禁随意排放垃圾,逐步实行垃圾袋装化,将部分可利用垃圾进行回收。对不同种类的垃圾,采用“填埋”或“焚烧”,进行不同的科学处理。到“十一五”期末,我县的垃圾将基本实现无害化处理。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宣传教育,完善管理法规,从源头上减少污水、垃圾的任意排放。城乡的污水、垃圾处理和管理工作,需要全社会的动员和参与。积极宣传污水、垃圾给社会以及居民带来的危害,让全社会都来重视、关心和支持污水、垃圾问题,人人配合,从源头上减少污水、垃圾的任意排放。要积极利用行政手段,充分发挥市容、环卫、社区、村屯的作用,积极利用经济和法律的手段,采取鼓励资源回收的方式达到垃圾源头减量,按照“污水、垃圾产生者对污水、垃圾处理承担责任”的要求,通过法律手段明确排污责任,从而减少污染源。

(二)推广适合我县县情的污水、垃圾处理工艺技术和设备。将科技进步放在突出位置,做好污水、垃圾处理的专项规划,确定我县污水、垃圾处理的基本战略,因地制宜选择处理工艺,开发建设成本低廉、处理效果好、适合分散型处置的处理技术。

(三)逐步开始征收污水、垃圾处理费用,促进污水、垃圾的产业化、市场化运作。作为公益事业,污水、垃圾处理资金原则上应由国家、地方、受益者共同承担。各级财政应加大资金投入力度,同时完善城乡污水、垃圾处理收费制度,提高征收标准,实行级差收费,对不宜进行处理、回收,排放量较大的企业和个人予以多收。对于并入市政主管网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的规定收取污水治理费用,用此资金进行处理工程的建设和运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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