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资产管理法全文

2024-09-12

国有资产管理法全文(精选8篇)

国有资产管理法全文 篇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巩固和发展国有经济,加强对国有资产的保护,发挥国有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主导作用,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企业国有资产(以下称国有资产),是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

第三条 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国有资产所有权。

第四条 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分别代表国家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出资人权益。

国务院确定的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大型国家出资企业,重要基础设施和重要自然资源等领域的国家出资企业,由国务院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其他的国家出资企业,由地方人民政府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

第五条 本法所称国家出资企业,是指国家出资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

第六条 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政企分开、社会公共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分开、不干预企业依法自主经营的原则,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

第七条 国家采取措施,推动国有资本向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集中,优化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推进国有企业的改革和发展,提高国有经济的整体素质,增强国有经济的控制力、影响力。

第八条 国家建立健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相适应的国有资产管理与监督体制,建立健全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

第九条 国家建立健全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制度。具体办法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制定。

第十条 国有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害。

第二章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

第十一条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的规定设立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授权,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

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可以授权其他部门、机构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

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部门,以下统称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

第十二条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对国家出资企业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出资人权利。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或者参与制定国家出资企业的章程。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对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须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重大事项,应当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三条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委派的股东代表参加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召开的股东会会议、股东大会会议,应当按照委派机构的指示提出提案、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并将其履行职责的情况和结果及时报告委派机构。

第十四条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履行出资人职责,保障出资人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损失。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维护企业作为市场主体依法享有的权利,除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外,不得干预企业经营活动。

第十五条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对本级人民政府负责,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情况,接受本级人民政府的监督和考核,对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负责。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有关国有资产总量、结构、变动、收益等汇总分析的情况。

国有资产管理法全文 篇2

校园网每天都有许多新上传的文档, 大多文档都是以附件的形式发布在网页中, 传统的站内搜索无法检索到文档中的内容, 查找起来费时费力。与此同时, 文档没有进行分类也不便于用户阅览。本系统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设计, 并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 实现了网站文档抓取与用户管理相结合并能全文检索的校园文档管理系统。

1 需求分析

用户在前台可以检索出校园网站内所有标题与内容中包含关键词的文档, 文档类型包括Word、Excel、PDF, 展示界面类似于现今流行的搜索引擎, 如百度, 并提供下载链接。同时, 用户可以登录系统, 上传并管理自己的文档, 上传的文档同样能够进行全文检索。

用户角色分为:普通用户、部门管理员、系统管理员。

普通用户在上传文档时, 可设置是否分享, 方式为:保密、部门公开、全部公开。用户可以创建自己的文档类别, 以规范管理自己的文档。

部门管理员负责管理部门内部人员, 权限包括:修改登录密码、设置公开文档共享权限、查阅或删除文档。

系统管理员负责系统全局设定, 其内容包括:用户管理、文档管理等。

2 数据库设计

数据库作用是展示文档列表及核实个人信息。创建数据库filedb, 表结构如下所示:

user表:用户信息表, 用于登录并核实个人信息

dep表:部门表

file表:文档表, 字段有文档id号、文档名、扩展名、大小、下载地址、上传者id、上传者姓名、上传者所在部门id、类别id、分享标识。“分享标识”为“all”表示全局共享, 标识为“dep”为部门共享, 标识为“me”为私有文档。

filelb表:文档类别表

3 详细设计

3.1 技术概述

系统前台检索与后台管理页面采用tomcat+jsp+mysql框架, 处理文档过程中使用了heritrix、lucene、tika技术。Heritrix是一个爬虫框架, 它的任务是抓取校园网网站中的的文档资源, 形成网站文档资源库;lucene是非常优秀的开源全文检索引擎工具包, 本系统全文检索部分即是基于lucene, 结合IK中文分词器, 实现对中文文档的索引;由于lucene不能对非纯文本文档的内容进行索引, 因此需先将文档的文本内容提取出来, tika提供丰富的文档内容抽取工具类, 可以很好地完成文档内容的提取工作。

3.2 工作目录设计

本系统包括三个主工作目录:crawler、web、index。Crawler存放heritrix抓取到的文档, 并最终转存到web目录下;web目录包含系统网页文件以及文档资源目录;index目录存放着对所有文档的索引。如下图所示:

3.3 抓取文档及后续处理

Heritrix默认情况下载整个网站资源, 通过继承FrontierScheduler方法设置排除下载文件类型可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下载其它类型资源。

当抓取完成后, 系统运行后续处理程序, 其运行流程如下:

(1) 递归扫描抓取文档目录, 发现文档, 则先将文档拷贝到sites目录下, 随后删除, 非文档类型文件直接删除; (2) 用Tika工具将拷贝后的文档转为字符串; (3) 将文档信息插入到数据库文档表中, 并获得文档id号; (4) 用lucene的Index Writer函数将该文档id及信息内容索引到index目录中;

以上完成了从抓取到索引的全部流程。

3.4 索引过程

除了将抓取到的文档进行索引以外, 用户上传的文档也同样需要索引一次, 二者索引方法相同, 方法为提取文档内容, 对文档信息及内容进行索引。主要代码如下:

所有域都进行存储, 即Field.Store.YES;file-name、filecontent需进行分词, 即Field.Index.TOKENIZED;其它域不进行分词, 即Field.Index.UN_TOKENIZED。

3.5 查询处理

对于未登录的用户, 查找仅限于共享文档, 因此构造查询new Term (“sharemark”, “all”) ;

对于已登录的用户, 查找范围为部门、全局共享文档, 以及自己上传的私人文档, 方法为:

(1) 构造6个普通查询项如下:

(2) 构造4个布尔型查询域如下:

最终搜索构造好的j查询项, 完成搜索。

3.6 文档管理

文档的管理在数据库与lucene文档中同步进行, 如删除某一篇文代, 代码为:

sql=“delete from wd where fileid=”+fileinfo.get (“fileid”) ;

writer.delete Documents (new Term (“fileid”, fileinfo get (“fileid”) ) ) ;

其它管理操作类似。

4 总结

浅谈国有资产管理 篇3

关键词:国有资产;资产价值;无形资产;管理核算

国有企业系关国计民生,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基础和支柱。因此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如何加强国有资产核算、管理,确保国有资产保值与增值,促进国有经济壮大与发展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本文基于国有企业整体资产价值这一视角下,认为国有资产管理、核算中应注重以下四个方面的问题。

一、国有资产管理、核算应反映企业整体资产价值為落脚点

国有企业整体资产包括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无形资产又分为外购无形资产和自创无形资产。现行企业财务制度仅对有形资产和外购无形资产进行核算、管理、考核,而对在企业经营起着重要作用的自创无形资产价值却关注不够,主要是因为:

1.自创无形资产没有具体形态,难以明确管理及货币计量;

2.现行资产观认为资产都应该是企业过去的交易或事项所取得的。

即使企业拥有了某项未来经济利益,如果没有明确的交易或事项,也不能确认为资产。这使得自创无形资产被排除在企业资产之外,从而使国有企业的自创无形资产未能得到真实的反映。换而言之,现行国有企业资产核算没有真实反映国有企业整体资产价值。因此,现行国有企业财务管理还存在一定的缺陷和漏洞,其提供的相关信息可靠性、相关性失真。社会经济发展到今天,知识经济时代已经到来,企业的类型呈现多样性的特点,传统企业主要制造业为主,以生产、销售商品为经营方式赚取利润,资产形式主要是有形资产;而知识类企业主要以提供高附加值的服务获得利益,一般不进行生产、制造,其资产形式主要以无形资产为主,表现在:品牌、经营理念、管理制度、营销方式、人力资源等,以微软、思科、搜狐、网易等信息技术为代表企业,其无形资产是企业的核心资产,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知识类企业呈迅猛发展态势,代表未来世界经济发展方向,因此企业无形资产价值日趋重要,如按传统财务核算这类企业资产价值则大打折扣,从而使国有企业整体价值未能得到真实的反映。我们认为,国有资产核算与管理必然以企业整体资产价值为落脚点,并将企业自创无形资产纳入企业常态化管理当中,确保国有企业整体资产保值与增值。

二、国有资产管理应明确计量、核算企业自创无形资产价值

自创无形资产(商誉)作为国有企业整体价值的构成部分,其价值外部表现形式为企业收购价格与净资产公允价值之差,内在因素是企业自身经营形成的结果,来源于企业文化、人力资源、经营管理方式、销售渠道、品牌、激励机制、壳资源等综合因素。自创无形资产价值分为交换价值和使用价值。交换价值表现为市场价格,现行财务理论认为,企业在收购时商誉价值=企业收购价格-净资产公允价值,事情上,商誉贯穿企业经营始终,并不是在企业收购时表现出来,实践中商誉之所以没有计量,是因为商誉没有明确价格,无法进行计量,因此,从理论上讲企业在持续经营条件下,商誉价值也应该得到反映,为此,我们认为:

1.对于商誉计量与核算应该与商誉的价值属性保持一致

商誉价值属性决定于商誉计量方法,不同的商誉计量方法体现商誉不同价值属性,不同的商誉价值属性体现的价值量是不同的。因此,在商誉价值计量方法使用应根据反映会计主体的价值属性进行确定。如若反映企业整体资产的公允价值时,商誉应该采用总体评价法计量商誉的交换价值,而不能采用收益现值法,因为二者计量方法体现的价值属性不同,不同的价值属性不具有可加性、可比性,表现在价值量上也存在很大的差异性。同样,如若反映企业资产的在用价值,那么就应该用现值计量,而不能用公允价值代替现值,表现计量方法使用上,商誉计量应该采用收益现值法而不是总体评价法;

2.收益资本化法计量、核算商誉价值缺乏理论基础

(1)该方法无法体现商誉的价值属性。计量方法与价值属性之间存在一致性、相关性,计量方法是外在的,而属性是本质的,计量方法应该体现价值属性。采用收益资本化法计量商誉价值是何种价值属性,收益资本化理论未给以明确解释;

(2)收益资本化理论依据在于,收益是有资本产生的,因此收益与资本价值之间必然存在正向关系,因此当商誉作为资产时,必然表现为是一种超额收益价值,如果收益与资本价值发生不对称时或者未发生正向变化时,收益资本化理论缺乏依据,换而言之,企业如果没有超额收益价值则没有商誉的观点,与客观情况不符;

(3)企业的预期收益不是固态的,商誉价值也随企业经营发生变化,那末计量商誉价值时人为规定贴现率,不断不够准确、缺乏可验性,甚至其计量方法的可行性、科学性,价值信息的真实性都值得怀疑,因此在计量商誉价值时,不宜采用收益资本化方法。

3.企业存续期间商誉市价的计量

现行会计理论将商誉价值=收购企业投资成本-被并企业净资产的公允价值。事情上,商誉并不是在企业收购时发生,商誉贯穿企业经营始终,那么企业在持续经营条件下,商誉也应该明确计量、核算,由于企业在持续经营情况下由于并不存在商誉收购价值,因此应将企业现时的股权价值作为收购价格予以考虑。特别对于上市公司而言,股权上市后,已经变成金融产品,股票交易价格形成了上市公司股权价值(所有者权益价值),股票交易背后实际上反映上市公司在持续经营情况下近视的收购价格,因此,在持续经营情况下,笔者认为,商誉市价=股权市价(所有者权益市价)-企业净资产的公允价值。

三、国有资产在持续期间存在资产减值与升值,并不存在折旧或者摊销的问题

现行的财务核算认为,企业的固定资产长期参加生产经营而仍保持其原有的实物形态,但其价值将随着固定资产的使用而逐渐转移到生产的产品成本中,构成了企业的费用。因而,随着固定资产价值的转移,以折旧的形式在产品销售收入中得到补偿。折旧也是一种费用,只不过这一费用没有在计提期间付出实实在在的货币资金,但这种费用是先期已经发生的支出,而这种支出的收益在资产投入使用后的有效使用期内体现,无论在权责发生制还是收付实现制,计提折旧都是必需的!因此如果不计提折旧或不正确的计提折旧,都将对企业计算产品成本或营业成本计算损益产生错误的影响。同时,固定资产的磨损分为有形磨损和无形磨损。其理论依据是固定资产在生产经营中有损耗,并且成本、费用发生流转到产品当中,实现收入、费用配比,对转移的到产品那部分损耗进行补偿。如果该固定资产不是用于生产产品,则不能发生转移,那又如何配比呢?如果该固定资产在存续期间未发生损耗,那来的成本、费用呢?如果该固定资产在存续期间,不但没有损耗且发生升值,还计提折旧的话。显然,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缺乏理论依据。因此,笔者认为,资产在后续计量只存在升值或者贬值,不存在折旧的问题。对资产的减升值应反映在价值变动科目或者商誉。摊销指对除固定资产之外,其他可以长期使用的经营性资产按照其使用年限每年分摊购置成本的会计处理办法,与固定资产折旧类似。摊销费用计入管理费用中减少当期利润,但对经营性现金流没有影响。同样,对类似无形资产也一样存在升值或者贬值,不存在摊销情形,由于土地使用权未来存在较大的升值空间,就更不应该出现摊销的问题。因此资产持续期间要么升值要么减值,不存在折旧或者摊销的问题。

四、国有资产减(升)值判断标准及依据

现行财务核算理论将资产减值定义为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这里的资产,除了特别规定外,包括单项资产、资产组。资产组,是指企业可以认定的最小资产组合,其产生的现金流入应当基本上独立于其他资产或者资产组产生的现金流入。资产减值会计的核心问题是可收回金额的计量。新准则借鉴了国际准则的做法,引入公允价值。要求资产的可收回金额应当按照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与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之间较高者确定。一般认为;资产减值的确认标准有三种:

1.永久性标准即对在可预见的未来不能恢复的资产减值给予确认。这个标准虽然避免了确认暂时价值波动形成的损失,但需要会计人员对暂时减值与永久减值进行判断。

2.经济性标准即资产负债表日若资产账面价值低于可回收金额则确认其减值。它能如实反映资产负债表日资产的价值,避开了采用职业判断区分资产减值类型的难题,便于操作。

3.可能性标准即要求对可能的资产减值予以确认,其目的主要在于与历史成本保持一致,避免对不必要减值损失的确认。

我们认为,判断资产减升值标准应该依据资产计量方法、价值属性来确定,1.如果计量、核算资产交换价值,那么资产的升值与减值由资产市场价格高低来确定;2.如果反映资产在用价值,资产的升值与减值,要通过未来经济利益来确定,即现值比账面价值高则资产升值,否则资产减值。目前,我国的《企业会计制度》和企业会计准则未明确各项资产减值的确认标准,导致在会计实务中可操作性差。实践中基于资产核算重要性原则以及核算中的简化处理,更多地对不同种类资产采用不同的确认标准。例如:短期投资与委托贷款流动性和变现能力较强,企业一般不会长期持有,采用永久性或可能性标准确认其减值没有实际意义,所以可以用某一时点的价值为标准来衡量,即采用经济性标准。而对存货、固定资产宜采用永久性标准。因为会计人员对此类资产一般相对容易区分暂时性或永久性减值,此类资产一般数量大、品种多,由于采用永久性标准不需要确认大多数资产的暂时性减值,因而大大减少了需要确认减值的资产数量和种类,减少了工作量,符合成本效益原则。而长期投资在一段时间内其价值变动较大,信息使用者对其关注的已不是历史成本或现时价值,而是其未来的获利能力,只有发生价值变动性大的投资才会影响收益,各种资产相关信息不充分,在确定减值标准时可侧重于经济性标准,待时机成熟后,再进一步确定各项资产减值标准。由于不易判断其属于永久性还是暂时性减值,宜采用可能性标准。但考虑到我国目前会计人员职业素质较低,各种资产相关信息不充分,在确定减值标准时可侧重于经济性标准,待时机成熟后,再进一步确定各项资产减值标准。

国有资产管理法全文 篇4

省直主管部门负责对本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根据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

省直行政事业单位负责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根据省直和所属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

第二章 资产配置

第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根据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的需要,通过购置、建设、调剂、租赁和接受捐赠等方式配备资产的行为。

第七条 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

(二)与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能的需要相适应;

(三)科学、合理优化资产结构;

(四)勤俭节约,从严控制;

(五)节能环保,国产、省产优先。

第八条 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应当符合规定的配置标准;对没有规定配置标准的,应当从实际需要出发,从严控制,合理配置。

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标准,由省机关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国家、省有关政策规定和省直单位工作实际合理制定、适时调整。

第九条 国有资产配置实行年度计划管理。省直行政事业单位根据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需要,依据资产配置标准,综合考虑资产存量状况等因素,提出拟配置资产的品目、数量、性能,测算经费额度,明确资金来源,制定年度资产配置计划,并按规定程序报经批准后实施。

第十条 省直行政事业单位配置更新资产,须按规定履行资产处置审批手续后,按照规定标准和程序办理。

第十一条 省直行政事业单位购置资产,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依法实施政府采购。

第十二条 资产配置坚持调剂优先的原则,能通过调剂、共享共用、租赁解决的,原则上不重新购置(建)。

第十三条 省直行政事业单位之间资产调剂由省机关管理局负责,省机关管理局也可以委托有关部门进行。省直同一主管部门各单位之间可优先接受调剂。

第十四条 省直行政事业单位资产调剂的范围包括:

(一)超标配置的资产;

(二)低效运转、利用率低的资产;

(三)长期闲置的资产;

(四)因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闲置不用的资产;

(五)实施处罚没收的资产;

(六)其他需要调剂使用的资产。

第十五条 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调剂,按以下方式履行审批手续:

(一)土地、房屋、车辆,以及单位价值5万元以上(含5万元)或批量价值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其他资产调剂,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机关管理局审批。

(二)除土地、房屋和车辆外,单位价值5万元以下且批量价值50万元以下的其他资产调剂,由主管部门审批,报省机关管理局备案。

(三)实行国有资产委托管理的主管部门及其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调剂,按省机关管理局授权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经批准召开重要会议、举办大型活动及开展临时性工作等需要配置资产的,按照先调剂、后租赁、再购置的原则办理。

第十七条 省直行政事业单位购置(建)和调剂的资产,由上级直接配置、调拨、奖励的资产和接受捐赠的资产,以及其他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及时入账,并按规定在国有资产年度报告中反映。

第三章 资产使用

第十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是指行政事业单位资产自用和出租、出借等行为,以及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投资、担保等行为。

第十九条 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制度,规范资产验收入库、账卡登记、领用交回、保管维护和损失赔偿等工作规程,加强资产日常使用管理。

第二十条 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建立严格的国有资产管理责任制,明确单位负责人和资产管理、财务、技术和使用等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责任,将资产使用管理的具体责任和任务落实、分解到人。

第二十一条 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对所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应当定期清查,做到账账、账卡、账实相符,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二十二条 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的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管理,防止无形资产流失。对达到固定资产价值和使用年限的软件要纳入本单位固定资产管理范围,建立软件资产账卡,规范软件资产管理。

第二十三条 省直行政单位不得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本办法施行前,行政单位已经利用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举办经济实体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党政机关与所办经济实体脱钩的规定进行脱钩。脱钩之前,行政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其经济实体的经济效益、收益分配及使用情况等进行监督管理,并按规定报送资产管理情况报告。

第二十四条 省直行政单位和公益性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担保,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 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在不影响本单位履行职能、职责的前提下,将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的,应办理审批手续。未经审批,不得对外出租、出借。

省直行政事业单位的公务用车不得对外出租,公有住房出租按省直单位公有住房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省直行政事业单位下列国有资产出租、出借事项由省机关管理局负责审批。

(一)省直行政单位和财政核拨、核补事业单位的土地、办公用房,以及年出租底价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或单位建筑面积200平方米以上(含200平方米)的其他房产。

(二)省直行政单位和财政核拨、核补事业单位除土地和房产外,单位价值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其他资产。

(三)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具有融资性质的资产出租。

第二十七条(出租、出借审批权限) 省直行政事业单位下列国有资产出租、出借事项由主管部门负责审批,报省机关管理局备案。

(一)省直行政单位和财政核拨、核补事业单位除土地、办公用房之外,年出租底价50万元以下且单位建筑面积200平方米以下的其他房产。

(二)省直行政单位和财政核拨、核补事业单位除土地和房产外,单位价值50万元以下的其他资产。

(三)省直自收自支事业单位资产。

第二十八条 实行国有资产委托管理的主管部门及其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对外出租、出借,按省机关管理局授权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对外出租国有资产,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规定应进场交易的,必须进入产权交易机构公开招租。省机关管理局或省直主管部门认为需要对出租标的物评估的,应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以评估报告提供的评估价格,作为公开招租底价。

第三十条 省直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的期限一般为3年,最高不得超过5年。

省直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5年,因特殊情况需要超过5年的,应报省机关管理局审批。

第三十一条 省直事业单位在符合法律规定且不影响本单位履行职能、职责的前提下,将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和担保(含抵押,下同),应当进行可行性论证,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机关管理局审批。未经审批,不得对外投资、担保。

第三十二条 省直事业单位拟将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的,应当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将评估报告报省机关管理局备案。

第三十三条 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对出租、出借资产,省直事业单位应当对外投资和担保的资产实行专项管理,加强风险控制和收益监管,同时在国有资产年度统计报告中反映。

第三十四条 省机关管理局和省直主管部门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出租、出借和事业单位对外投资和担保等经营性行为应严格控制,从严审核(批),并逐步推进经营性资产分类、集中管理。

第三十五条 省直行政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所形成的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和预算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省直事业单位对外投资收益以及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和担保等取得的收入应当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六条 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应实行资产绩效管理,推进资产合理和有效利用,防止资产长期闲置、低效运转。

省机关管理局和省直主管部门要建立资产整合、共享、共用机制,集约利用土地、房产、交通工具和各类办公资源,探索通用设备公物仓、大型仪器设备共享、共用和公共研究平台建设途径,不断提高资产使用效率。

第四章 资产处置

国有资产管理法全文 篇5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活动,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和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资产证券化业务,是指以特定基础资产或资产组合所产生的现金流为偿付支持,通过结构化方式进行信用增级,在此基础上发行资产支持证券的业务活动。证券公司通过设立特殊目的载体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适用本规定。

前款所称特殊目的载体,是指证券公司为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专门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专项计划”)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特殊目的载体。

第三条 因专项计划资产的管理、运用、处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归入专项计划资产。因处理专项计划事务所支出的费用、对第三人所负债务,以专项计划资产承担。

专项计划资产独立于原始权益人、管理人、托管人及其他业务参与人的固有财产。

原始权益人、管理人、托管人及其他业务参与机构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专项计划资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第四条 管理人管理、运用和处分专项计划资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原始权益人、管理人、托管人、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者及其他业务参与机构的固有财产产生的债务相抵销。管理人管理、运用和处分不同专项计划资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第五条 专项计划资产应当由具有相关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具有托管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资产托管机构托管。

第六条 资产支持证券可以按照规定在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业协会机构间报价与转让系统、证券公司柜台市场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交易场所进行转让。

第七条 证券公司通过设立专项计划发行资产支持证券,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提出申请并获得批准。中国证监会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个月内,对上述申请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

第二章 专项计划 第八条 本规定所称基础资产,是指符合法律法规,权属明确,可以产生独立、可预测的现金流的可特定化的财产权利或者财产。基础资产可以是单项财产权利或者财产,也可以是多项财产权利或者财产构成的资产组合。

前款规定的财产权利或者财产,可以是企业应收款、信贷资产、信托受益权、基础设施收益权等财产权利,商业物业等不动产财产,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财产或财产权利。

第九条 法律法规规定基础资产转让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法律法规没有要求办理登记或者暂时不具备办理登记条件的,管理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维护基础资产安全。基础资产为债权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将债权转让事项通知债务人。

第十条 基础资产不得附带抵押、质押等担保负担或者其他权利限制。能够通过专项计划相关安排,解除基础资产相关担保负担和其他权利限制的除外。

第十一条 以基础资产产生现金流循环购买新的同类基础资产方式组成专项计划资产的,专项计划的法律文件应当明确说明基础资产的购买条件、购买规模、流动性风险以及风险控制措施。基础资产的规模、存续期限应当与资产支持证券的规模、存续期限相匹配。

第十二条 专项计划的货币收支活动均应当通过专项计划账户进行。

第十三条 资产支持证券是投资者享有专项计划权益的证明,可以依法继承、交易或转让。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者不得主张分割专项计划资产,不得要求专项计划回购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者享有下列权利:(一)分享专项计划收益;

(二)按照认购协议及计划说明书的约定参与分配清算后的专项计划剩余资产;

(三)获得资产管理报告等专项计划信息披露文件,查阅或者复制专项计划相关信息资料;(四)依法以交易、转让或质押等方式处置资产支持证券;(五)根据交易场所相关规则,通过回购进行融资;(六)认购协议或者计划说明书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四条 专项计划可以通过内部或者外部信用增级方式提升资产支持证券信用等级。

同一专项计划发行的资产支持证券可以划分为不同种类。同一种类的资产支持证券,享有同等权益,承担同等风险。

第十五条 资产支持证券可以由取得中国证监会核准的证券市场资信评级业务资格的资信评级机构(以下简称资信评级机构)进行初始评级和跟踪评级。

第十六条 专项计划的管理人以及资产支持证券的销售机构应当采取下列措施,保障投资者的投资决定是在充分知悉资产支持证券风险收益特点的情形下作出的审慎决定:(一)了解投资者的财产与收入状况、风险承受能力和投资偏好等,推荐与其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的资产支持证券;

(二)向投资者充分披露专项计划的基础资产情况、现金流预测情况以及对专项计划的影响、交易合同主要内容及资产支持证券的风险收益特点,告知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权利义务;

(三)制作风险揭示书充分揭示投资风险,在接受投资者认购资金前应当确保投资者已经知悉风险揭示书内容并在风险揭示书上签字。

第十七条 专项计划应当开立资产支持证券募集专用账户,用于资产支持证券认购资金的接收、验资与划转。管理人应当在专项计划设立后5个工作日内,将专项计划的设立情况向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第十八条 发行期结束时,资产支持证券发行规模未达到计划说明书约定的最低发行规模,或者专项计划未满足计划说明书约定的其他设立条件,专项计划设立失败。管理人应当自发行期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投资者退还认购资金及利息。

第十九条 资产支持证券的登记、托管、转让、结算、代为兑付等事项应当遵守有关交易场所及相应登记结算机构的规定。证券公司可以为资产支持证券提供双边报价服务。

第三章 管理人及托管人

第二十条 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相关交易主体和基础资产进行全面的尽职调查;

(二)在专项计划存续期间,督促可能对专项计划以及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者的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原始权益人(以下简称特定原始权益人)以及为专项计划提供服务的有关机构,履行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的义务;(三)办理资产支持证券发行事宜;

(四)按照约定及时将募集资金支付给原始权益人;(五)为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者的利益管理专项计划资产;

(六)建立相对封闭、独立的基础资产现金流归集机制,切实防范专项计划资产被混同、挪用等风险;(七)监督、检查特定原始权益人持续经营情况和基础资产现金流状况,出现重大异常情况的,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维护专项计划资产安全;(八)按照约定向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者分配收益;(九)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十)负责专项计划的终止清算;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以及计划说明书约定的其他职责。第二十一条 管理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募集资金不入账或者进行其他任何形式的账外经营;(二)超过计划说明书约定的规模募集资金;(三)挪用专项计划资产;

(四)以专项计划资产设定担保或者形成其他或有负债;(五)违反计划说明书的约定以专项计划资产对外投资;(六)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二条 管理人应当为专项计划单独记账、独立核算,不同的专项计划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簿记录等方面应当相互独立。

第二十三条 管理人应当针对专项计划存续期内可能出现的重大风险,制订切实可行的风险控制措施和风险处置预案。在风险发生时,管理人应当勤勉尽责地执行风险处置预案,最大程度地保护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者利益。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管理人应当在计划说明书中充分披露有关事项,并对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采取的风险防范措施予以说明:

(一)管理人持有原始权益人5%以上的股份或出资份额;(二)原始权益人持有管理人5%以上的股份或出资份额;

(三)管理人与原始权益人之间近三年存在承销保荐、财务顾问等业务关系;(四)管理人与原始权益人之间存在其他重大利益关系。

第二十五条 管理人与原始权益人存在第二十四条所列情形,或者管理人以自有资金或者其管理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其他客户资产、证券投资基金认购资产支持证券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可能产生的利益冲突。

管理人以自有资金或其管理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其他客户资产、证券投资基金认购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上限,由其按照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确定。

第二十六条 专项计划终止的,管理人应当按照计划说明书的约定成立清算组,负责专项计划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管理人应当自专项计划清算完毕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托管人、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者出具清算报告,并将清算结果报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管理人应当聘请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审计意见。第二十七条 未经中国证监会同意,专项计划不得变更管理人。管理人出现被取消资产管理业务资格、解散、被撤销或宣告破产以及其他不能继续履行职责情形的,在依据计划说明书或者其他相关法律文件的约定选任符合本规定要求的新的管理人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管理人。计划说明书应当对此作出相应约定。

第二十八条 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及时办理档案和职责移交手续。管理人完成移交手续前,应当妥善保管专项计划文件和资料,维护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管理人应当自完成移交手续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第二十九条 托管人办理专项计划的托管业务,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安全保管专项计划资产;

(二)监督管理人专项计划的运作,发现管理人的管理指令违反计划说明书或者托管协议约定的,应当要求改正;未能改正的,应当拒绝执行并及时报告管理人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三)出具资产托管报告;

(四)计划说明书以及相关法律文件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原始权益人

第三十条 原始权益人不得侵占、损害专项计划资产,并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和相关协议的规定或者约定移交基础资产;(二)配合并支持管理人、托管人以及其他为资产证券化业务提供服务的机构履行职责;(三)专项计划法律文件约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一条 原始权益人向管理人等有关业务参与人所提交的文件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原始权益人应当确保基础资产真实、合法、有效,不存在任何影响专项计划设立的情形。

第三十二条 特定原始权益人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特定原始权益人公司章程或者企业、事业单位的内部规章文件的规定;(二)内部控制制度健全;

(三)具有持续经营能力,无重大经营风险、财务风险和法律风险;(四)最近三年未发生重大违约、虚假信息披露或者其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五)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上述特定原始权益人,在专项计划存续期间,应当维持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提供合理的支持,为基础资产产生预期现金流提供必要的保障。发生重大事项可能损害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者利益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管理人。

第五章

设立申请

第三十三条 证券公司申请设立专项计划、发行资产支持证券,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备证券资产管理业务资格;

(二)最近1年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三)具有完善的合规、风控制度以及风险处置应对措施,能有效控制业务风险。

证券公司申请设立专项计划、发行资产支持证券,应当按照本规定附件向中国证监会提交申请文件。第三十四条 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者应当为合格投资者,合格投资者合计不得超过二百人。合格投资者的具体标准,由中国证券业协会另行规定。

第三十五条 资产支持证券在本规定第六条所列交易场所转让的,转让后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者应当为合格投资者,且合计不得超过二百人。

第六章

信息披露

第三十六条 管理人、托管人应当自每个会计结束之日起3个月内,向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者披露资产管理报告、托管报告。每次收益分配前,管理人应当向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者进行信息披露。资产管理报告、托管报告应当由管理人报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第三十七条 资产管理报告应当至少包括下列内容:(一)基础资产运行情况;

(二)特定原始权益人、管理人、托管人等业务参与人的履约情况;(三)专项计划账户资金收支情况;

(四)需要对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者报告的其他事项;(五)会计师事务所对专项计划运行情况的审计意见。第三十八条 托管报告应当至少包括下列内容:(一)专项计划资产托管情况;(二)对管理人的监督情况;(三)需要对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者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九条 专项计划存续期间发生下列情形的,管理人应当及时向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者披露,并向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一)未按计划说明书约定分配收益;(二)资产支持证券信用等级发生不利调整;

(三)基础资产发生超过资产支持证券未偿本金余额10%以上的损失;(四)基础资产的运行情况或产生现金流的能力发生重大变化;

(五)特定原始权益人、管理人、托管人或者基础资产涉及法律纠纷,可能影响按时分配收益;(六)预计基础资产现金流相比预期减少20%以上;

(七)特定原始权益人、管理人、托管人等相关机构违反合同约定,对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者利益产生不利影响;

(八)特定原始权益人、管理人、托管人等相关机构的经营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者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等决定,可能影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者利益;(九)管理人、托管人、资信评级机构等相关机构发生变更;

(十)特定原始权益人、管理人、托管人等相关机构信用等级发生调整,影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者利益;(十一)可能对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者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形。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条 证券公司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应当根据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的要求,及时报送有关业务信息。在资产证券化业务运作过程中发生重大事件的,证券公司应当立即向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第四十一条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应当对资产证券化业务中管理人、托管人职责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并根据监管需要对资产证券化业务开展情况进行检查。对于违反本规定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应当依法责令其限期改正,并视情节轻重,依法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

第四十二条 为专项计划出具现金流预测报告、评级报告、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相关机构未勤勉尽责,所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中国证监会依照《证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进行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 证券交易场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以及其他自律组织可以制定规则,对资产支持证券的发行、交易、转让、登记结算以及信息披露等事项进行规范。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证券公司通过其他特殊目的载体开展的资产证券化业务,参照本规定执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五条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证券金融公司和中国证监会负责监管的其他公司,以及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在本规定第六条所列交易场所发行和转让资产支持证券,参照适用本规定。

资产评估执业人员自律守则全文 篇6

第一条 为了使资产评估执业人员更好地履行职责,坚持资产评估的客观公正性,保证资产评估质量,根据《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章程》,制定资产评估执业人员自律守则。

第二条 资产评估执业人员自律守则,是指资产评估执业人员在资产评估业务活动中应当遵循的行为规范。

资产评估执业人员,是指专职在一家资产评估机构从事资产评估业务的人员。

资产评估机构,是指获得中央或省级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授予资产评估资格证书的社会公正性中介机构。

第三条 本守则对资产评估执业人员和协助执行资产评估业务的其它人员具有同等约束力。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四条 资产评估执业人员在执行业务中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国家有关政策,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资产评估执业人员在承接业务、评估操作和评估报告形成过程中,不受其它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预和影响。

第六条 资产评估执业人员在资料收集、调查、判断和意见表达时应当实事求是,不以主观好恶或个人偏见行事,不允许因成见或偏见影响评估结果的客观性。

第七条 资产评估执业人员在执行业务过程中,应诚实、正直、公平,不偏不倚地对待评估业务中有关各方,不以牺牲一方利益为条件而使另一方受益。

第八条 资产评估执业人员与委托单位存在以下利害关系时,应向所在的评估机构声明并实行回避:

1、曾在委托单位任职,离职后未满两年的;

2、持有委托单位股票、债券或在委托单位有其它经济利益的;

3、与委托单位的负责人和主管人员、董事或委托事项的当事人有近亲关系的;

4、其它为保持独立性而应回避的事项。

第九条 资产评估执业人员要廉洁自律,不得利用执业之便,谋取私利。

1、资产评估执业人员不得利用自己的身份、地位和执业中所掌握的委托单位的资料和情况为自己或所在的评估机构谋取私利。

2、不得以任何方式从委托单位接受或向委托单位索取贿赂和其它好处。

3、不得为了给本人或所在评估机构谋取不正当利益而接受委托单位的不合理要求,抬高或压低评估价值,出具不真实的评估报告。

第十条 资产评估执业人员对管理部门要求填报的.情况,应如实填报,不得弄虚作假。

第三章 执业能力和执业规则

第十一条 资产评估执业人员应具备资产评估及相关专业知识和资产评估实践经验,并应按规定接受继续,教育,充实和更新业务知识,提高评估技能。

协助执行资产评估业务的其他人员也应具有一定的评估专业知识。

第十二条 资产评估执业人员应熟悉和掌握国家有关政策和法规、行业管理制度及有关技术标准,注意收集与资产评估有关的业务信息,以提供完善服务。

第十三条 资产评估执业人员在执行业务时,应严肃认真,采用恰当科学的评估方法,按照法定的评估程序,完成承接的资产评估业务,履行资产评估协议书中规定的各项职责。

第十四条 资产评估执业人员对资产评估结果和撰写的评估报告书必须提供可靠、充实的依据,财产核实、实地勘查、技术鉴定、评定估算等评估过程均应形成文字工作底稿,采用的数据信息资料均应注明来源渠道。

第十五条 资产评估执业人员不得利用广告、新闻等手段做夸张、虚假以及容易引起误解的宣传。

资产评估执业人员在本行业中应团结合作,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损害同行的专业信誉。

第十六条 资产评估机构与委托单位在承接和委托业务上,应实行双向选择。资产评估执业人员应以良好的服务质量赢得客户,而不得以任何方式限制、利诱或干预委托单位对资产评估机构的选择,也不得采取回扣、提成、压价竞争和抬高自己贬低他人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

第十七条 资产评估执业人员承接业务,均应由所在,评估机构统一受理。不得以个人名义接受委托,承办业务。

第十八条 资产评估执业人员不得允许其他人用本人名义接受委托,承办业务,也不得为其他人的评估结果签字盖章。

第十九条 资产评估执业人员有权要求委托单位提供执行评估业务所需的资料。由于委托单位不提供资料或提供资料不全面、不真实,造成评估结果失实的,资产评估执业人员不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条 资产评估执业人员对于委托单位提供的数据资料和评估结果,应当严格保守秘密,除非得到委托单位的书面允许或依法律、法规要求公布的,不得将任何资料和情况提供或泄露给第三者。

第二十一条 协助执行资产评估业务的其他人员对所接受的评估工作向其协助执行业务的资产评估机构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资产评估执业人员违反本守则,由中国资产评估协会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暂停执业直至取消执业资格等处罚。触犯法律的,依有关法律追究责任。

第二十三条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本守则执行情况。

第二十四条 本守则由中国资产评估协会负责解释。

国有资产管理法全文 篇7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单位各项事业发展的必要物质基础, 具有配置领域的非生产性、使用目的的公共服务性等特点, 其日常维持运转和价值补偿主要依靠预算安排来实现。其存量主要是历年财政资金分配的结果, 也是确定新的预算年度增量资产投入的前提。

财政部2006年5月颁布的《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部第36号令) , 将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的结合, 作为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活动应当坚持的重要原则之一。因此, 加强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的结合对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管理至关重要。

首先资产预算管理是事业单位部门预算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财务预算中很大一部分是用于单位事业发展的支出, 资产的购置实质上是部门资金运动的一种形式。各事业单位资产购置预算执行如何, 必然影响到单位预算收支的平衡。资产购置与预算管理相结合, 实际上更为合理、有效的规范了单位的支出行为, 提高单位资金的总体使用效益。其次, 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的结合, 促进了资源的合理配置, 可以有效地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率, 同时二者的结合, 也从资产购置的管理机制上加强了对资产配置的计划性、合理性和有效性的要求, 有利于解决现行资产配置管理中各自为政、随意配置、盲目配置、闲置浪费、苦乐不均等问题, 规范资产的配置行为, 提高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和财务管理的水平。

加强国有资产的管理, 实现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的结合, 可以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活动更加科学、规范、合理、有效。由于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都是财政管理的重要内容, 预算管理水平的高低决定着资产配置的合理性, 资产管理水平的高低又影响着预算资金分配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资产管理和预算管理二者互为前提和基础, 相互制约、相辅相成、密不可分。所以, 财政预算制度的改革成为加强资产管理的前提、依据和有效手段, 同时加强资产管理也为完善预算管理创造了条件。

加强资产管理, 有利于事业单位科学合理安排各项资产的预算, 提高事业单位资产配置效率, 有利于进一步深化部门预算体制的改革, 为完善财政预算管理创造条件。

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预算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活动中, 存在着资产管理和预算管理相分离的“两张皮”现象, 严重影响着资产管理工作的深入开展。目前, 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预算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主要有:

一是存在重预算、轻资产管理的惯性思维。资产管理意识淡薄, 对资产管理工作不够重视, “重资金、轻资产, 重购置、轻管理”的现象较为严重。同时, 在人们的观念中总认为预算是财政和财务部门的事, 与资产管理部门无关, 因而, 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管理活动中缺乏资产管理的预算观念。资产管理与预算编制的沟通不够, 更谈不上参与预算的编制, 人为造成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的分离。

二是各事业单位在国有资产的管理过程中, 重视资产的使用环节和资产的处置环节, 忽视资产的购置和形成环节, 使国有资产管理在源头上就埋下了隐患;同时, 由于缺乏合理的、有约束力的资产配置标准、有效的预算管理体制和资产合理流动的机制, 以及资产购建资金来源的多样性, 使得各单位国有资产的随意购置和重复购置现象比较普遍, 资产配置不合理。不同单位和同一单位不同部门之间资产占有与使用苦乐不均, 资产重复配置、闲置浪费与资产短缺现象并存, 降低了资产配置的效率, 造成国有资产的隐性流失。

三是部门预算安排缺乏翔实的基础数据。多年来, 由于国有资产管理手段落后, 资产管理信息数据缺乏系统性, 使存量资产的管理和增量资产的配置之间的信息不对称。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事业单位之间资产信息渠道不畅, 使各事业单位资产的预算安排缺乏基础数据, 难以科学合理的安排预算, 重复购置和超标准购置现象不可避免。

四是国有资产收益的管理不到位。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对外投资收益管理不力, 造成国有资产收益流失, 资产收益披露缺乏透明度, 使编制的部门预算无法体现国有资产收益情况。

五是对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的监督不力。目前事业单位对领导干部的任职、调离只进行财务审计, 不进行资产移交审计, 而且没有将国有资产管理和财务管理纳入事业单位领导干部任期目标考核责任制, 客观上导致单位领导对资产与财务管理工作不重视。

三、加强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的结合, 实现国有资产的预算管理

(一) 转变观念, 协调配合, 实现资产的预算管理

事业单位资产要预算管理, 是一个全新的课题。资产要预算管理, 实现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二者的结合, 实际上是在构建一种管理上的民主科学的资产形成机制, 这就要求各级领导和管理人员必须强化民主决策的观念, 为体制机制的形成创造良好的环境。由于国有资产预算管理是一项系统工程, 需要各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 尤其是资产管理部门与财务部门之间的配合。由于资产预算是财务预算的重要组成部分, 资产管理和财务预算管理是不可分割的一个整体, 必须加强财务部门和资产管理部门的工作协调, 消除两者在结合中的不适应和相互脱节的因素, 这是做好资产预算管理工作的前提和保障。

(二) 制定资产配置标准, 夯实国有资产预算管理基础

资产配置标准是衡量事业单位资产配置是否合理的重要依据, 必须要站在深化公共财政改革和部门预算改革的高度, 充分认识资产管理在预算管理改革中的重要作用, 重点抓好事业单位资产配置的配套管理制度建设。

就当前事业单位资产配置标准工作的实际来看, 国有资产配置标准无论是通用资产还是专用资产均可分为:一是执行国家标准, 如办公用房的面积标准、建设标准和装修标准、一般公务用车配置标准等;二是执行部门标准, 如教学单位的实验室用房标准、实验室设备配置标准等;三是各事业单位自定标准, 如办公设备、家具配置标准、仪器设备维修经费标准等。无论是财政部门、主管部门还是各事业单位在制定配置标准时都要从以下几方面来考虑制定:一是根据事业单位资产的存量状况制定。各级部门应根据掌握的事业资产统计信息, 在分析资产结构的基础上, 对可以标准化配置的资产, 用数理统计的方法制定该类资产配置的数量及价格标准;二是根据资产的使用及绩效考评情况制定。在对事业单位的资产使用绩效情况进行考评的基础上, 制定相应的配置标准;三是按照投入产出原则, 对资产的成本效益情况进行分析, 从而确定配置标准;四是参考国际惯例和行业标准来制定配置标准。

目前国家还没有出台统一的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的配置标准, 这就要求各级部门要围绕部门预算管理要求和资产管理的实际需要, 尽快制定和完善资产配置标准体系, 并结合政府采购和国库集中支付改革, 制定科学合理的资产配置标准。具备了完善的资产配置标准体系, 就能更好地为预算的精细化服务, 为实现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的结合提供制度基础。

(三) 细化部门预算编制, 提高部门预算科学性

科学合理的预算安排是资产形成的重要关口, 也是促进资产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的手段。为了尽可能提高资金和资产的使用效益, 避免重复购置, 必须加强资产购置的预算管理, 从源头上把好购置资产的入口关。

一是做好预算的编审工作。各事业单位资产购置一律实行预算管理, 按照预算进行采购。固定资产的购置预算要按照从下往上的原则, 以便细化预算的编制并提高预算编制的科学性。同时由资产部门和财务部门分别从各自的角度, 对各部门提出的预算进行汇总和把关, 并提请单位领导进行审批。二是加强对预算执行过程的控制。各类固定资产的购置要按照批复后的预算执行, 对于有预算的大额购置项目, 在采购前还要提出申请, 甚至进行可行性的论证, 经有关人员批准后方可实施。同时, 各部门在执行预算时, 原则上不得变更和突破, 对于因临时需要且年初又未做预算安排的购置项目, 在不突破预算总盘子的前提下进行调剂, 确实无法调剂的, 按照规定的程序做好预算的追加调整工作。三是做好固定资产的决算入账工作。对于单位日常固定资产的购置, 必须经过资产部门和财务部门的双向把关和审核, 相互监督才可办理资产和财务的入账手续。对于工程改造形成的固定资产由财务部门办理决算, 资产管理部门凭决算报告办理入账手续。四是加强对预算执行的跟踪和考核。建立资产预算报告制度, 跟踪资产预算执行结果, 对于单位各部门预算执行情况, 应由财务部门定期进行通报, 以便使各部门及时全面的掌握和控制预算的进度, 并对各部门预算执行情况进行总结和考核。由此可以逐步建立事前有预算、事中有控制、事后有监督的预算管理体制, 增强预算编制的科学性、计划性和时效性, 促进资产管理和预算管理的有效结合。

(四) 建立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 为部门预算编审提供基础数据

长期以来, 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一直存在着“家底不清”、“前清后乱”等情况, 很难为预算管理提供真实、准确的数字依据。2007年进行的全国范围的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 基本摸清了事业单位的“家底”, 初步建立了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的数据库。各事业单位要根据每年度的决算工作和年中的资产处置工作, 随时更新, 实现动态监管, 为合理配置资源, 实现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的结合提供技术保证。

(五) 严格国有资产收益管理

进一步加强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和有偿使用收入的管理, 对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和有偿使用收入, 要按照国家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的有关规定上缴国库或同级财政专户, 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这些非税收入都要纳入部门预算编制, 从而强化事业资产收益监督管理, 防止国有资产收益流失, 保障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安全。同时, 加强非税收入的管理既是规范收入分配秩序的需要, 也是加强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 实现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的需要。

(六) 加强对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和预算管理的监督检查

财政部门、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审计部门和监察部门及各相关单位应密切配合, 对事业单位资产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对事业单位不执行有关制度、超预算项目、资产配置标准、未经审批擅自购置国有资产等违规、违纪行为, 按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参考文献

〔1〕杨建春.加强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的结合, 提高财政管理水平〔J〕.辽宁师专学报, 2007 (5) .

〔2〕李云.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的政策建议〔J〕.教育财会研究, 2008 (4) .

高校国有资产管理与对策 篇8

1 高校国有资产管理存在的问题

1.1 管理理念滞后高校管理者缺乏从管理战略角度审视高校国有资产的监管工作。其原因有二:1)高校国有资产监管主体的权责尚不太明确;2)高校国有资产的管理与改革措施容易受到利益意识的牵制。

1.2 管理制度不健全

1)目前尚未建立健全的高校资产监控机制,高校国有资产管理缺乏健全机制的依托。在资产调拨、出售、报废和报损等方面,容易出现违规操作、逃避监控,甚至借处置之机,侵吞国有资产的现象。

2)资产账目管理不规范,缺乏有效的账目审查机制,存在严重的空账、缺账或账实不一现象;相关账簿中也未能充分反映土地价值。

3)管理的综合基础不牢靠。尚未建立相关管理数据库,管理中的综合可比度较弱。

4)管理主体的工作着重点出现偏差。领导重建设、轻管理,重数量、轻质量。

5)管理中混合所有权与占有权。某些管理主体没有将高校国有资产的所有权与占有权依法分离,以致资产管理陷入被动境地。

2 高校国有资产管理的对策建议

2.1 加强高校国有资产的管理、改革意识统一思想认识是高校国有资产管理的基础,高校国有资产属于非经营性国有资产,必须强化改革与管理,以减轻财政负担。高校国有资产的管理要在规范管理、平衡提效的思路框架下开展具体的监管工作。加强管理、改革意识可从3方面着手:1)明确对高校国有资产进行高效改革、管理的必要性与紧迫性;2)增强高校领导的行政管理意识和改革意识,明确管理、改革思路,相关的管理主体思路一致;3)扩宽高校管理层的改革视野,从经营性国有资产改革中吸取经验。

2.2 建立、健全相关的高校资产管理制度,加强依法管理意识,做到制法、执法和用法相统一

1)在现有《会计法》的基础上增添有关资产管理方面的内容,以完善《会计法》;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法》。

2)规范高校国有资产的财政与财务管理。高校国有资产管理必须以扎实的财务基础作为先决条件,同时做好财政管理和基层财务管理,使资产在使用过程中始终处于有效监控中。

3)制定相关的《高校国有资产管理实施规则》,全面提升高校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益。一方面要把握好高校国有资产管理质量关,建立科学的资产使用观念和效益理念,建立配购资产机制,以克服无序购建;另一方面,明确资产效益的意识全局性,杜绝效益的本位性观念,把各自的资产需求置于发展中的整体需要之中。

4)建立高校资产处置机制。高校国有资产处置工作应纳入高校财政工作范畴,资产的报废、报损、调拨、出售及销账等日常处置管理工作,应该在统一的处置机制规定下执行。

2.3 加强高校管理层的责任监管力度高校各级行政部门要依照法律法规所赋予的监管权限,加强对基层部门资产的责任监管;资产使用部门要做到按需购建、效益使用、用在实处。具体可从3方面开展工作:1)明确管理机构的权责;2)加强队伍建设;3)建立规范的管理数据库,强化基础性工作,掌握一线资产的基本情况。

2.4 定期进行高校国有资产的清产核资其关键点是:1)根据相关规定,查实盈亏实情,解决存在问题;2)将清产核资结果真正落实到日常财务监管工作中,促进资产的流动;3)针对存在问题,建立具体的管理、监督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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