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转让申请书

2024-06-01

商标转让申请书(共14篇)

商标转让申请书 篇1

商标转让申请书1

转让人名称(中文):

(英文):

转让人地址(中文):

(英文):

受让人名称(中文):

(英文):

受让人地址(中文):

(英文):

是否共有商标:□是□否

邮政编码:

联系人:

电话(含地区号):

传真(含地区号):

代理组织名称:

商标申请号/注册号:

类别:

转让人章戳(签字):受让人章戳(签字):代理组织章戳:

代理人签字:

商标转让申请书2

转让人:湖北______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受让人:____________

被转让注册商标标识:

转让人与受让人经过平等、友好协商,针对第______号申请商标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1、转让人转让第______号申请商标所有权予受让人。

2、转让费金额为______。此费用于武汉中企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递交本商标文件给商标局前支付。

3、转让人自本协议签定之日起至商标局发布转让公告之日止,承担以下义务:1)在上述期间内,转让人承诺其是被转让商标的申请人;2)在上述期间内,转让人不可以使用被转让商标;3)在上述期间内,受让人不使用被转让商标;4)在上述期间内,转让人不得以任何原因将被转让注册商标所有权转让予第三人,并不得以任何理由单方面停止履行本协议;在本协议签订之日前,本商标确定没有被许可他人使用;

4、在转让人签署本合同与商标转让申请书时,由受让人将转让费一次性支付给武汉中企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由其代转给转让人。

5、自商标局核准下发被转让商标《商标转让证明》之日起,受让人已成为被转让商标所有人,转让完成,本协议自行终止。

6、本协议一式三份,商标局一份、转让人、受让人合一份。

转让人签名(盖章)______受让人签名(盖章)______

日期: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

商标转让申请书3

转让人名称(中文):

(英文):

转让人地址(中文):

(英文):

受让人名称(中文):

(英文):

受让人地址(中文):

(英文):

邮政编码:

联系人:

电话:

外国受让人的国内接收人:

国内接收人地址:

邮政编码:

代理机构名称:

商标申请号/注册号:

是否共有商标:□是□否

转让人章戳(签字):受让人章戳(签字):代理机构章戳:

代理人签字:

填写说明

1、办理转让/移转商标注册申请或转让/移转注册商标的,适用本书式。申请书应当打字或印刷。转让人/受让人应当按规定填写,不得修改格式。以下填写说明适用于移转。

2、商标转让由转让人和受让人共同提出申请。

3、转让人/受让人名称、转让人/受让人章戳(签字)处加盖的章戳(签字)应当与所附身份证明文件中的名称一致。转让人/受让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同时在姓名后面填写证明文件号码。

4、转让人/受让人地址应冠以省、市、县等行政区划名称并按照身份证明文件中的地址填写,证明文件中的地址未冠有省、市、县等行政区划的`,应增加填写相应行政区划名称。转让人/受让人为自然人的,可以填写通讯地址。

5、国内申请人不需填写英文。

6、外国受让人应当在申请书中指定其国内接收人负责接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后继商标业务的法律文件,国内接收人地址应冠以省、市、县等行政区划名称详细填写。

7、转让前为共有商标或转让后为共有商标的,应当在“是否共有商标”选择“是”;非共有商标选择“否”。

8、共有商标申请转让,申请书首页转让人/受让人名称/地址填写代表人的名称/地址,其他转让人/受让人共有人依次填写在申请书附页上(可再加附页)。非共有商标的,不需提交附页。

9、集体商标转让的,受让人需提交商标使用管理规则和集体成员名单;证明商标转让的,受让人需提交商标使用管理规则。

10、委托商标代理机构申报的,应当填写代理机构名称并在“代理机构章戳/代理人签字”处由代理人签字并加盖代理机构章戳。未委托商标代理机构的,不需填写。

11、一份申请书填写一个商标申请号/注册号。

12、转让人/受让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在“转让人/受让人章戳(签字)”处盖章。转让人/受让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在此处签字。所盖章戳或签字应当完整清晰。

商标转让申请书4

转让人名称:_________________

转让人地址:_________________

受让人名称:_________________

受让人地址: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

代理机构名称:_________________

商标申请号/注册号:______________

是否共有商标:_________________

转让人章戳(签字):_________________

受让人章戳(签字):_________________

代理机构章戳:_________________

代理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_

商标转让申请书5

转让人:_________科技有限公司

受让人:

被转让注册商标标识:

转让人与受让人经过平等、友好协商,针对第_______号申请商标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1、转让人转让第_________号申请商标所有权予受让人。

2、转让费金额为_伍万仟整_.此费用于武汉中企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递交本商标文件给商标局前支付。

3、转让人自本协议签定之日起至商标局发布转让公告之日止,承担以下义务:

1)在上述期间内,转让人承诺其是被转让商标的申请人;

2)在上述期间内,转让人不可以使用被转让商标;

3)在上述期间内,受让人不使用被转让商标;

4)在上述期间内,转让人不得以任何原因将被转让注册商标所有权转让予第三人,并不得以任何理由单方面停止履行本协议;在本协议签订之日前,本商标确定没有被许可他人使用;

4、在转让人签署本合同与商标转让申请书时,由受让人将转让费一次性支付给武汉中企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由其代转给转让人。

5、自商标局核准下发被转让商标《商标转让证明》之日起,受让人已成为被转让商标所有人,转让完成,本协议自行终止。

6、本协议一式三份,商标局一份、转让人、受让人合一份。

转让人签名(盖章)受让人签名(盖章)

日期:日期:

商标转让申请书6

转让人:

受让人:

被转让注册商标标识:

转让人与受让人经过平等、友好协商,针对第46XX90号申请商标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1、转让人转让第463XX90号申请商标所有权予受让人。

2、转让费金额为_伍万仟整_.此费用于武汉中企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递交本商标文件给商标局前支付。

3、转让人自本协议签定之日起至商标局发布转让公告之日止,承担以下义务:1)在上述期间内,转让人承诺其是被转让商标的申请人;2)在上述期间内,转让人不可以使用被转让商标;3)在上述期间内,受让人不使用被转让商标;4)在上述期间内,转让人不得以任何原因将被转让注册商标所有权转让予第三人,并不得以任何理由单方面停止履行本协议;在本协议签订之日前,本商标确定没有被许可他人使用;

4、在转让人签署本合同与商标转让申请书时,由受让人将转让费一次性支付给武汉中企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由其代转给转让人。

5、自商标局核准下发被转让商标《商标转让证明》之日起,受让人已成为被转让商标所有人,转让完成,本协议自行终止。

6、本协议一式三份,商标局一份、转让人、受让人合一份。

转让人签名(盖章)受让人签名(盖章)

日期:日期:

商标转让申请书7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

你局核准注册的第________________号________________商标,因原注册人________________已将其转让给________________现双方会同申请转让注册。

转让人:_____________(章戳)

地址:_____________

受让人:_____________(章戳)

地址:_____________

营业执照号:_____________

附送:_________________

原注册证一份,其他________________。

转让申请费_______元,

转让注册_______费。

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注册费用收讫专用章

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核转意见:_________________

(章戳)

商标转让申请书 篇2

据路透社报道,去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共收到39945例国际商标申请,比2006年增长10%。根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规定,每家公司最多可以申请在80个海外市场获得商标保护。中国连续三年成为提出国际商标申请最多的国家,其次为俄罗斯、美国、瑞士和欧盟。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助理总干事厄内斯托·罗比奥说,中国公司寻求商标保护并不意味着它们担心中国国内的盗版问题。他说:“中国已经成为一个引人注目的市场,这点从国际商标申请的数据中也可以看出。因为人们对在中国做生意感兴趣。”去年,提出海外市场商标保护申请最多的公司是匈牙利一家制药公司,其次为瑞士诺华制药公司。许多中国公司也为其出口产品申请国际商标保护。浙江一家服装有限公司是去年提出商标保护最多的中国公司。国际商标能够保护公司商标在十年内不被其他竞争者盗用。

商标申请等 篇3

商标注册申请量从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一个国家或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进入21世纪以来,我国年商标注册申请量飞速增长,连续十年稳居世界首位,跻身商标大国的行列。2002年我国商标注册申请量突破30万件,跃居世界首位,从此进入了高速增长期:2003年突破40万件,2004年突破50万件,2006年突破70万件,2009年突破80万件,2010年突破100万件。从2002年至今,我国年商标注册申请量已连续十年稳居世界首位。2012年上半年,我国累计商标注册申请量突破千万大关。然而,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仍然称不上是“商标强国”。我国注册商标数量和企业总量相比还有较大差距,商标的竞争力和影响力还不强,国际知名品牌较少,商标侵权案件时有发生,商标保护环境有待进一步优化。

茅台国酒商标公示被提93份异议

茅台国酒商标公示期结束,然而茅台并未就此圆梦。在3个月公示期内,针对“国酒茅台”4个不同图案的注册商标申请,社会各界共提交93份异议书,堪为商标申请历史上之最。有关人士表示,初审公告期结束后,茅台转入异议审查期,目前,93份异议均处于待审状态,裁定是否通过至少等半年时间。而如果裁定后,任何一方提出复议,还将需要更多时间,茅台国酒商标申请陷入持久战中,持续时间甚至在三年以上。

Gucci在与子公司商标纠纷中胜诉

经过了加多宝与王老吉的商标恶战之后,大部分人都会产生这样一个印象:最悲不过同室操戈。日前,世界驰名品牌Gucci就经历了这样一场官司。2012年7月31日,意大利佛罗伦萨市法院做出了判决,认为Gucci的子公司ToBeG不当使用了Gucci品牌商标,构成商标侵权。ToBeG为Gucci旗下的一家子公司,主要生产手提袋和饰品,其产品的商标使用了Guccio和Alessandro Gucci这两类,然而Gucci诉称其并未授权ToBeG在产品上使用这样的商标。法院在审理中发现,ToBeG使用上述两个商标销售产品的行为已经持续4年之久,并且将这两个商标频繁用于商业交流活动,甚至在官方网站上也在明显位置标出这两个商标,这样就会导致消费者在 Gucci的产品和ToBeG的产品之间产生联想,会误认为ToBeG生产的产品和Gucci是同一个品牌的;或者产生混淆,无法分辨两家公司生产的产品。很明显ToBeG是在利用Gucci的品牌信誉销售自己的产品,构成了对Gucci商标的不当使用

Sony虚拟人物遭遇商标纠纷

2012年10月10日,索尼起诉美国普利斯通公司与美国演员Jerry Lambert在一则广告中擅用索尼创造的虚拟角色“KevinButler”,涉嫌侵犯索尼商标权。今年9月,普利司通公司在一则轮胎的商业广告中与Jerry Lambert共同合作,广告内容是邀请Lambert继续扮演虚拟角色“Kevin Butler”,并在广告中操作索尼竞争对手任天堂的《马里奥赛车》这款游戏。Lambert近年来一直为索尼Playstation系列出演虚拟总裁“KevinButler”一角,索尼认为通过一系列的电视广告,这个虚拟形象已经成为其标志性人物,并且已经成为SCEA(索尼旗下电脑娱乐公司美国分公司,主要负责PS2、PS3等次世代主机发售)形象商标的一部分。普利司通在这则广告中使用这个形象并且玩起竞争对手的游戏,这对于索尼来说是一件难以接受的事情,因为索尼认为消费者已经熟知KevinButler这一角色,并且索尼最近也打算利用这一角色推出自己的赛车游戏,那么现在Kevin Butler在广告中玩起任天堂的游戏,会给消费者造成混淆和误导的印象,依据美国《兰哈姆法案》,普利司通已经造成对索尼商标权的侵犯。普利司通则认为自己是一家以制造汽车轮胎闻名的公司,而索尼SCEA则是以开发游戏软件为主,因此并不会构成任何混淆消费者的情形,并且Lambert在广告中也并未给任天堂产品代言,广告的主旨还是在销售轮胎,因此并未侵犯索尼的商标权。(IP News)

大二学生发明“音乐播放鞋”获专利

1转让移转申请注册商标申请书 篇4

转让人名称(中文):北京修典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英文):Beijing Showlaw Intellectual Property Agency, Ltd.转让人地址(中文):北京市海淀区羊坊店路18号2幢5层522(英文):Room S522, Building No.2,Yangfangdian Road No.18, Haidian District, Beijing受让人名称(中文):

(英文):

受让人地址(中文):

(英文):

邮政编码:

联系人:

电话:

外国受让人的国内接收人:

国内接收人地址:

邮政编码:

代理机构名称:

商标申请号/注册号:

是否共有商标:

转让人章戳(签字):

注:请 按 说 明 填 写 □ 是□ 否 受让人章戳(签字):代理机构章戳: 代理人签字:

填写说明

1.办理转让/移转商标注册申请或转让/移转注册商标的,适用本书式。申请书应当打字或印刷。转让人/受让人应当按规定填写,不得修改格式。以下填写说明适用于移转。

2.商标转让由转让人和受让人共同提出申请。

3.转让人/受让人名称、转让人/受让人章戳(签字)处加盖的章戳(签字)应当与所附身份证明文件中的名称一致。转让人/受让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同时在姓名后面填写证明文件号码。

4.转让人/受让人地址应冠以省、市、县等行政区划名称并按照身份证明文件中的地址填写,证明文件中的地址未冠有省、市、县等行政区划的,应增加填写相应行政区划名称。转让人/受让人为自然人的,可以填写通讯地址。

5.国内申请人不需填写英文。

6.外国受让人应当在申请书中指定其国内接收人负责接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后继商标业务的法律文件,国内接收人地址应冠以省、市、县等行政区划名称详细填写。7.转让前为共有商标或转让后为共有商标的,应当在“是否共有商标”选择“是”;非共有商标选择“否”。

8.共有商标申请转让,申请书首页转让人/受让人名称/地址填写代表人的名称/地址,其他转让人/受让人共有人依次填写在申请书附页上(可再加附页)。非共有商标的,不需提交附页。

9.集体商标转让的,受让人需提交商标使用管理规则和集体成员名单;证明商标转让的,受让人需提交商标使用管理规则。

10.委托商标代理机构申报的,应当填写代理机构名称并在“代理机构章戳/代理人签字”处由代理人签字并加盖代理机构章戳。未委托商标代理机构的,不需填写。

11.一份申请书填写一个商标申请号/注册号。

12.转让人/受让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在“转让人/受让人章戳(签字)”处盖章。转让人/受让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在此处签字。所盖章戳或签字应当完整清晰。13.申请按类别收费,一个类别受理转让注册商标费为1000元人民币,由受让人缴纳。

14.申请事宜并请详细阅读“商标申请指南”()。

转让/移转申请/注册商标申请书

1.名称(中文):

(英文):

地址(中文):

(英文):

2.名称(中文):

(英文):

地址(中文):(英文):

1.名称(中文):

(英文):

地址(中文):

(英文):

2.名称(中文):

(英文):

地址(中文):

(英文):

(附页)

其他转让共有人

其他受让共有人

/签字)/签字)/签字)/签字)(章戳

(章戳

(章戳

商标转让申请和核准流程 篇5

依据现行商标法律规定及官方业务流程,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在商标局制备的固定书式《转让申请/注册商标申请书》加盖公章或签字,然后由受让人以转让商标申请手续办理人的身份一并向商标局提交受让人的身份证明(包括营业执照、身份证等)、商标代理委托书等材料,同时缴纳商标转让申请费。按照现行注册商标转让程序的要求,办理商标转让申请暂不需要提交转让人与受让人共同签署的商标转让合同,唯一能体现转让人意思表示的法律文件就是《转让申请/注册商标申请书》上转让人的公章或签字。

受理商标转让申请后,商标局根据相对性条款和绝对性条款主要针对“转让人的主体资格”、“商标权权利状态”、“一并转让”、“不良影响”等要点进行审查。注册商标转让符合法律规定的,商标局将依法予以核准,并通过官方定期刊物《商标公告》进行公告的同时向受让人核发《核准转让注册商标证明》。未确权的商标申请权转让的,符合法律规定的,商标局将在核准后直接对商标名义人进行变更。自商标局核准之日起,受让人享有商标权。

此外,鉴于目前“盗卖他人商标现象愈演愈烈,商标局将从严审查商标转让”,为有效遏制非法转让他人商标的猖獗现象,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2005年11月出台新措施完善程序从严审核商标转让,将重点审查商标转让申请书及商标转让协议书上的印章和签名,采取的措施具体包括:

一、将商标转让申请书上转让人使用的印章或签字,与办理商标注册申请时使用的印章或签字进行核对;

二、对印章明显不符的,要求转让人必须说明印章变更情况,提供印章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并提供转让人的经年检有效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北京市京大律师事务所(北京京大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海淀区中关村大街27号中关村大厦410室,100080

电话:010-82689930 82689935

电子邮件:mail@kingdaunion.com

网址: 1

印件(加盖章戳)和转让双方申请人签订的转让协议;

三、对签字明显不符的,要求转让人必须说明情况,并提供转让人的有效证件(签字)和转让双方申请人签订的转让协议;

四、对印章或签字明显不符的向申请人发出《转让申请补正通知书》,要求申请人必须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不含往返邮程)按有关要求补正,未在规定期限内补正的,商标局将视为申请人放弃补正,驳回其转让申请。

根据商标局于2007年2月6日发布的《自然人办理商标注册申请注意事项》的相关规定,以自然人名义办理商标转让申请事宜,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农村承包经营户作为受让人提出商标转让申请的商品和服务范围,应以其在营业执照或有关登记文件核准的经营范围为限,或者以其自营的农副产品为限。

文章来源:京大联合知识产权

北京市京大律师事务所(北京京大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海淀区中关村大街27号中关村大厦410室,100080

电话:010-82689930 82689935

电子邮件:mail@kingdaunion.com

商标转让申请书 篇6

2010年6月30日,被告嘉州紫燕(北京)餐饮管理有限(以下简称嘉州紫燕公司)成立。其成立后即制作“百味鸡”加盟网站,专门用作熟食品加盟的宣传和推广,在该网站上所有页面的抬头位置均将“嘉州紫燕”和“百味鸡”以显著放大的字体并列两排,在其形象店图片中也有将“嘉州紫燕”和“百味鸡”以显著放大的字体置于店头作为店招,紫燕公司对嘉州紫燕公司的上述行为进行了公证证据保全,而后,紫燕公司以侵犯商标权和不正当竞争为由,把嘉州紫燕公司告上法庭。本案一审法院判决原告胜诉。被告不服,提起上诉。二审驳回了被告的上诉请求,维持了一审判决。

在本案中嘉州紫燕公司也有“紫燕”注册商标,为什么法院会判决嘉州紫燕公司侵权了呢?究其缘由,只不过是紫燕公司的商标注册在了第29类(食品)上,嘉州紫燕公司注册在了第35类(商业管理,其中包括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和第42类(计算机)上。

笔者认为:是否侵犯了紫燕公司的商标权,关键点在于嘉州紫燕公司是否在相同或者类似的商品或者服务上使用了与紫燕公司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从本案来看,嘉州紫燕公司使用的商标与紫燕公司的注册商标构成相同或者近似,问题出在:商标是否使用在了相同或者类似商标或者服务上。

嘉州紫燕公司上诉的理由称:嘉州紫燕公司依法在第35类、42类取得“嘉州紫燕”注册商标,并依据合法取得的这些注册商标在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广告、计算机、网站方面正常经营,紫燕公司虽然在第29类商品上享有“紫燕”、“嘉州紫燕”商标,但双方公司的经营性质不同,嘉州紫燕公司经营的是“餐饮管理”,紫燕公司经营的是“食品”,嘉州紫燕公司的加盟店面都是店面自己提供熟食,嘉州紫燕公司只是提供管理,制作技术和配方,与紫燕公司直接提供食品完全不同,两者不构成类似商品;那么本案的焦点就集中在于嘉州紫燕公司的经营行为提供的究竟是商品还是服务。

从法院查明来看:第一,嘉州紫燕公司在其经营的网站上关于包含“紫燕”文字的宣传均是面向终端消费者,而非行业经营者;第二,上述宣传常配合熟食品图片使用;第三,其网络宣传的目的在于表明其店铺所销售的熟食品系“紫燕”品牌,或在于向潜在的被特许人告知其有权在其加盟店中使用包含“紫燕”文字的商标。因此,嘉州紫燕公司系在食品类别上使用包含“紫燕”文字的各类用语,而非在第35类和第42类服务上使用。因此,嘉州紫燕公司包含“紫燕”文字标识的使用行为不属于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或者是商业管理和组织咨询服务

笔者认为,商业管理和组织咨询的服务对象应是市场经营者,而不是终端商品或服务的消费者,而嘉州紫燕公司的涉案使用“紫燕”文字的行为诸如通过店面招牌等方式使用明显与其核定的服务商业管理和组织咨询的服务使用范围不符。

嘉州紫燕公司虽然称其发展的店面属于技术合作联营店,其网站也宣传,如“经过短短几年的迅猛发展,现有多家直营店,加盟店分布在……”;“总部有统一连锁经营管理体系,统一店面形象、统一店员服饰、统一开店手续……”;“品牌优势(加盟总部授权使用公司品牌,开店证书,品牌授权)”等来分析,可以确认嘉州紫燕公司的经营方式包括商业特许经营。但嘉州紫燕公司声称的所谓“技术合作联营店”,改变不了其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活动的性质。嘉州紫燕公司涉案包含“紫燕”文字标识的使用行为目的是向终端消费者表明其销售店铺(无论是直营店还是加盟店)提供的熟食品来源,或者是向潜在的被特许人告知其将获得的特许经营资源特别是将有权在其加盟店中使用何种品牌,嘉州紫燕公司这种包含“紫燕”文字标识的使用行为显然不属于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或者是商业管理和组织咨询服务。

根据我国《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三条的规定:“商业特许经营(以下简称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下称特许人),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以下称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特许人把拥有的商标授权他人使用,该商标必须是被特许人在特定行业可以使用的商标。本案中,嘉州紫燕公司的加盟商主要是提供面向消费者提供特定品牌食品的店铺,这些店铺的经营行为是向消费者提供食品。这些店铺需要使用的是商品商标,而非服务商标,

最后再说一下服务商标,第35类和第42类商标都属于为他人提供服务的服务商标。第35类是为其他企业(而非最终的消费者)提供广告或者商业管理方面的服务,第42类是为他人提供科学技术或者计算机方面的服务。第35类商标,是为其他企业提供广告、商业管理(包括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这方面的服务,自己管理自己的公司就不需要注册第35类商标。而第42类商标是为他人提供科学技术或者计算机服务,如果公司的主营业务是为他人进行网站维护,可以注册第42类相关商标,但是如果是自己公司为了宣传自己公司的产品而使用计算机,则无须注册第42类商标。本案中,嘉州紫燕公司就是未弄明白35类和42类商标的真正含义,而导致官司败诉。

中式餐饮可先行申请商标早维权 篇7

面对两岸即将实现“三通”的新局面,许多大陆同胞都迫不及待地想去开拓台湾市场,但对台湾当地的投资政策和商业生态则知之甚少。因此大陆投资者无疑应先补上这一课,然后才能对入台发展的问题有一个全面而客观的考量。

陆企进台的政策契机

今年5月下旬刚刚在苏州落下帷幕的第二届两岸连锁品牌高峰论坛上,诸位与会嘉宾就大陆企业赴台创业的相关政策和潜在商机畅所欲言。

其中,戈登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董事长、台湾注册会计师廖时和表示:“目前台湾当局发布对陆企赴台投资的规定几乎是一片空白。”

而之前个别大陆餐饮企业如谭鱼头、小肥羊等是通过第三地注册(如维京群岛)或者借台湾亲戚名义注册的方法进入台湾的,这种“打擦边球”的入台投资渠道一旦遇到法律纠纷,将陷入难以维权的困境。所以廖时和认为,以后可能会出台规定,大陆居民将能直接拿大陆身份证去台湾设立公司,进行直接投资。

那现在我们能做什么呢?廖时和回答道:“企业设立,商标先行。无论是今年就想去台湾‘吃螃蟹’的,还是准备几年后再伺机进入台湾的,目前都应该赶快去台湾申请商标,这个程序大约需要花费一年时间,因此宜早不宜迟,尤其是那些有特色的品牌企业,更是要抓紧时间。一旦商标被抢注,名称被盗用,今后的维权成本将相当高昂。”

廖时和还从税务的角度提醒大陆投资者:台湾的所得税只有两种,营利事业所得税(相当于大陆的企业所得税)和综合所得税(相当于大陆的个人所得税),因此台湾所得税的设计和征收比大陆简单得多。而台湾今年将进行税制改革,其重点就是营利事业所得税的最高税率有可能会从现在的25%下调到17.5%甚至更低,具体的调整幅度还有待观察。但为了吸引海外投资,台湾地区的税负必须要比周边的经济体更低,因此营利事业所得税必然会下降。而这对大陆投资者来说无疑是个重大利好。

另外,为了吸引海外资金入台,台湾当局很有可能会在台北或高雄的某一区域设立经济特区,提供一定的免税空间,鼓励海外资金进入这个区块成立公司,这对大陆企业来说又是个绝好的投资机会。

上海信亚律师事务所台湾籍律师谭湘龙则从政策扶植的角度分析道:“台湾和大陆一样,也有‘再就业’工程。一是微型创业旗舰计划,主要是针对中高龄民众及妇女创业,类似于大陆的‘40/50工程’。二是许多辅助当地青年创业的计划。因为这些项目是台湾当局鼓励投资者投资的领域,投资者将不仅在税负上获得额外优惠,在劳动力招募和企业选址等问题上,也能获得台湾当局的大力协助,因此大陆投资者千万不能轻易错过。”

谭湘龙还认为,大陆企业赴台投资不是台湾单方面能解决的问题,因此从中长期的角度看,两岸必将就避免双重课税等问题进行有效协商,并签订两岸投资协议。

曾担任过众多台企法律顾问的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华则提醒大陆投资者:“除了要重视品牌维护外,还要在台湾本土寻找与自身品牌和经营有关联的合作伙伴和顾问,包括咨询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广告公司、房产中介公司等都应该找台湾当地的,他们可以帮你回避许多你所不了解的经营风险。而合格的合作伙伴首先要能理解并认同你的经营理念。第二要有足够的实力匹配你的企业发展战略。如果你的发展目标是在台湾建500家连锁店,而对方的资源却只能承担100家的话就不合适了。第三是对方要有经验,这个经验必须要与你的行动方案相吻合。”

创富台湾商机何在?

面对开放后的台湾市场,许多大陆企业都看到了蕴藏的商机,比如中煤、中远、中铁、中建、中银、国航、海航与厦门国贸等许多企业都从不同渠道表示了希望尽快在台设立办事机构的强烈愿望。然而仔细历数一下却发现,最有实力也最有可能最早进入台湾市场的几乎都是以大型国有企业主导的产业,如航运业和金融业。因此对个人投资者和中小民企来说,如果看好这些市场的话,与其投资实业,不如投资相关公司的股票,来间接分享两岸“三通”给企业带来的“红利”。

而目前来看,民间资本最适合投资的实业无疑是台湾旅游业及其带动起来的餐饮、娱乐、酒店、零售、休闲等相关服务业。这些服务行业的经营业态又以连锁加盟为主。而要想投资台湾连锁产业,首先就要了解其目前的市场格局。

我们可以发现,在台湾最近3年最热门的连锁加盟行业中,餐饮业无疑首当其冲,并且一直垄断了前三名的位置。

因此谭湘龙律师认为,两岸“三通”后,台湾最先火起来的必定是旅游市场,但主要商机都集中在当地旅游业,对大陆企业来说赚钱机会并不多。而在由旅游业带动起来的其他服务业中,“目前来看,除了餐饮业,大陆企业对台湾其他行业进行投资的最佳时机可能还没有到。”谭湘龙十分坦率地表示,“因为中国人热爱美食是出了名的,不但大陆人喜欢吃,台湾人对吃也很讲究。而且从饮食文化的角度看,两岸人民的想法也是相通的,所以我觉得大陆企业要进入台湾发展的第一阶段肯定是以餐饮为主,第二阶段则可能会是家电等行业,但目前机会并不明显。”

陆企进台餐饮先行

那么大陆餐饮企业如何才能在竞争激烈的台湾餐饮市场上占据竞争优势呢?

对此,两岸咖啡总经理李国彦认为,一个地方的产业会往另一个地方发展,首先是因为它自己发展比较久或比较强,所以才敢走到人生地不熟的地方去开拓新市场,以将自己在本土运作的成功经验复制出去。而由于我们中国人自古就很注重美食,全国有八大菜系,下面的小菜系更多,有许多上百年的老字号,在台湾人心中有很高的地位。因此餐饮业入台发展的成功概率会比其他行业高许多。

当然,作为陆资进台的先头部队,最终能否成功的关键因素还在于能否维持自己的标准和口味。现在很多来大陆发展的台湾餐饮企业所作的“台湾菜”其实已经变味,只是大陆的消费者因为没有去台湾吃过正宗的“台湾菜”,所以才感觉不到。但许多台湾人早已来过大陆,所以他们对大陆的餐饮很熟悉,如果大陆餐饮企业进入台湾后,由于原材料的关系导致“变味”的话,台湾消费者是很容易发现的。

台湾知名餐饮连锁企业“一茶一坐”CEO林盛智对此深表赞同:“谭鱼头进入台湾后,就碰到这个问题,有些台湾消费者来大陆吃过谭鱼头,所以对台湾的谭鱼头口味感到很失望。主要问题就出在原材料尤其是关键物料没能和大陆保持一致。另外,由于台湾消费者长期在市场经济环境中成长,所以对服务品质要求相当高,大陆餐饮企业在进入台湾前一定要对此有所了解和准备。”

林盛智还认为,台湾本地餐饮业经过几十年大浪淘沙式的竞争发展,已经形成了两个极端,一种是很具知名度的连锁大品牌,以规模效应取胜,比如王品牛排、永和豆浆;一种是以作坊式生产的特色小店,以出色的品质和低廉的价格吸引消费者,而夹在中间的那些品牌的生存就很困难。显然,大陆餐饮企业只能选择前一种发展模式,把企业做大做强做出特色,也就是坚持自己的独特性来获得竞争优势。

商标认定申请书 篇8

填 表 说 明

一、天津市著名商标认定申请书一式两份,填写时请

用钢笔或炭素笔。

二、申请理由一栏,如填写不下可另附纸。 三、近三年的产量、销售额、利润、税收填写时应实

事求是。

四、同行业排名一栏如有全国排位的请填全国行业名

次,没有全国排名的可填写本市行业排名,同时请附证明材料。

五、广告发布情况请如实填写,并附主要地区、媒体

发布的票据复印件。

商标申请书填写说明 篇9

1。填写申请书式时,请认真阅读申请书式上的注释或填写说明,按

要求认真填写。

根据2002年9月15日施行的《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商标注册申请等有关文件,应当打字或者印刷。”从2002

2。年9月15日起,申请人提交的商标注册申请等有关书件必须打字

或者印刷,对于手写的商标申请书件,商标局和商标评审委员会不予受理。

申请人可以直接在相应的申请书式上输入相关内容,然后用70g

3。的A4(210mm×297mm)纸张打印。如果一份申请书式是两页,请用正反面打印。

由于申请书式是固定格式,请不要随意改变或改动申请书式的格

4。式或位置。如果申请人改变或改动申请书式的格式或位置,商标

局和商标评审委员会不予受理。

申请人的名称应与所提交证件中的名称一致。申请人为企业的,申请人的地址应与营业执照中的地址一致,但如果营业执照中的5。地址未冠有企业所在地的省、市、县名称的,申请人必须在其地

址前加上省、市、县名称;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可以填写实际住所地址。

《商标注册申请书》中的“类别”及“商品/服务项目”,应根据申请人自己经营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参照《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6。国际分类》(尼斯分类)第八版以及商标局根据上述国际分类表修改的《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来填写。

7。

8。

商标转让申请书 篇10

案件原由:

1、刘翔3岁已有“刘翔牌”,耐克公司2006年才申请注册“刘翔”商标。

1986年7月,一家名为上海刘翔实业有限公司的企业向商评委申请注册“刘翔牌”商标,申请注册的种类为服装类,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17年,而此时的运动员刘翔才刚刚3岁。

2006年5月,作为刘翔的赞助商耐克公司向商评委提出注册“刘翔”作为服装类商标,没有获得商评委的核准。商评委的理由是,鉴于“刘翔牌”的存在,且用于服装类商品,无法核准耐克公司再提出注册“刘翔”作为商标。上海刘翔实业有限公司的“刘翔牌”商标中,“牌”字的显著性较弱,“刘翔”二字最易被人记忆与识别。因此,耐克公司申请注册“刘翔”商标,易使普通消费者误认为两者之间有关联,商评委据此驳回了耐克公司的申请。

2、两商标被认定近似,依“先申请”原则,耐克公司不能再申请注册

耐克公司不服商评委的决定,向法院提起诉讼。耐克公司认为,刘翔在中国乃至全球都具有较高知名度,其姓名有巨大的商业价值和经济利益,其姓名权及其商品化权也应受到法律保护。基于刘翔的巨大知名度和耐克在全球的影响力,消费者不会把耐克公司申请的“刘翔”商标和在先的“刘翔牌”商标混淆在一起。经刘翔本人合法授权,耐克公司有权把刘翔的姓名、形象作为商标进行商业化使用。

商评委坚持认为,不管刘翔的知名度有多高,都不能侵犯在先商标的权利。至于刘翔本人对其姓名权的使用或进行商品化,该委不予置评。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耐克公司的申请商标与此前已经注册的刘翔牌商标构成近似,二者使用在同一种商品上,容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刘翔确系中国体坛的知名人物,其本人及经过其授权的公民或者法人有权利用其知名度获取商业利益。但在商标注册领域,《商标法》采取先申请原则,即在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对于相同或者近似商标仅核准注册申请在先的商标。因此,耐克公司即便得到了刘翔的授权,也并不意味着其具有获得在服装商品上注册申请商标的当然权利,法院遂支持了商评委所做的决定,驳回了耐克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分析:

第一、我国《商标法》采取先申请原则,即在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对于相同或者近似商标仅核准注册申请在先的商标。本案中,上海刘翔实业有限公司早在1986年即在服装类别上注册了“刘翔牌”商标,而耐克公司直到2006年才申请在服装类别上注册“刘翔”商标,由于两商标相近似,如果允许耐克公司注册,那么两个“刘翔”同时在服装产品上存在,势必会造成消费者对产品来源的混淆,并损害了在先权利人的利益,因此依法是不能允许耐克公司在服装类注册“刘翔”商标的。

第二,姓名权与商标权(注册商标专用权),有时候确实会产生直接的冲突,其冲突解决的原则通常以权利形成的先后顺序来确定,当姓名权形成在先时,非经授权,则在后的商标权可能无法确立,这也是为什么耐克公司申请注册“刘翔”牌要取得运动员刘翔先生之许可的原因;反过来,当商标权善意地形成在先时,姓名权无法挑战商标权。正如耐克公司诉商评委一案中,商评委代理人所说的:“不管刘翔的知名度有多高,都不能侵犯在先商标的权利。”因为,保护(在先)注册商标的专用权,这是商标法的立法宗旨与目的。C

商标设计及商标法知识综述 篇11

一、商标构成要素中的商标法知识分析

我国现行商标法第八条中明确规定:商标的构成要素可以分为文字类、图形类、字母类、数字类、三维标志类、颜色类以及上述几大基本类型的组合类。这些商标构成要素共同的特点在于它能够在商标设计的加工创造中与其他自然人、法人及组织机构所提供商品或服务的可视性标志相区分开来。与此同时, 在现行商标法第十条中对于各种不能视作商标使用的要素有着明确规定: (1) 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名称、国家标识、国家机关所在地区或是标志性建筑物名称及图形相同的要素不得做为商标构成要素; (2) 未经过相关政府机构承认的与外国国家名称、国家标识以及代表性建筑物相同或相似的要素不得作为商标构成要素; (3) 与保证性及控制性官方标识或是检验印记相同或相近的要素在未征得相关负责机构授权之前不得作为商标构成要素; (4) 与“红新月”及“红十字会”组织机构名称及代表性标识相同或近似的要素同样不得作为商标的构成要素; (5) 其他 (带有夸大性、欺骗性、民族歧视性以及不利于和谐社会建设发展的要素一律不得作为商标构成要素。

我们知道, 从商标的构成角度上来说, 商标设计的本质在于一种图形设计, 其设计原则在于精简美观, 以单纯且醒目的外形和色彩来获取最高的整体美感与最佳的视觉效果。特别值得注意的是:这种构成完美的商标设计还需要经受以上多条法律性条款的检验, 只有那部分能够通过检验顺利完成注册的商标才能够实现其商标价值。换句话来说, 充分遵循商标法中有关商标构成要素的基本规定, 是确保商标能够实现商标使用价值的最基本环节。

二、商标显著特征中的商标法知识分析

商标法第九条之中明确规定:凡是申请注册的商标均应当具备能够快速且有效识别的显著特征, 并且这种特征不得与自然人、法人以及合法性组织在先所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商标法第十一条之中进一步指出了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几种特殊情况, 笔者现概括如下: (1) 商标中仅能够体现产品通用性名称、型号以及图形, 无特殊代表性标识的不得申请商标注册; (2) 商标中仅能够对商标的质量、功能、原料等基本情况作出说明, 未能够体现产品其他独特性特点的商标不得申请商标注册; (3) 含有其他致使商标缺乏显著性特征因素的商标不得申请商标注册。由以上几点规定我们不难总结出:商标设计工作人员在进行商标设计的过程中需要赋予商标一定的特征性, 以创新的原则将所设计商标同市场或业内既有商标形象所区分开来, 以此达到商标法当中有关商标注册的诸多要求。如何做到这一点是当前相关工作人员的当务之急。笔者认为, 商标设计人员可以考虑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识别性。

商标设计人员在设计过程中需要赋予商标显著的识别性。商标需要从色彩及外观等各个方面体现风格独具的特性以及视觉上的冲击力, 使商标能够带给商标受众较为明确的认知度与记忆度, 从而更深层次的使消费者建立起对商标所代表产品的信息及认同度, 提升企业产品的市场竞争综合实力。

2、造型性。

商标设计人员需要在设计过程中始终坚持原创的造型设计与设计理念, 优化商标设计中的各种视觉要素使其能够达到最佳的视觉传递效果。大量的实践研究结果向我们证实了一点:往往那部分造型简单、意义明确的视觉符号更容易将企业的文化、理念传递给商标受众。

3、实用性。

商标设计人员需要在商标设计的过程中充分体现商标与时代相融合的特性。简单来说, 高质量的商标需要在充分适应各类型媒体及相关法律法规基本要求的基础之上, 将时代精神与企业内在价值融于商标构成要素当中, 力求将企业敢于拼搏、勇于创造、追求卓越的精神带给商标受众。

三、结束语

在现代文化信息不断发展与创新的背景作用下, 社会大众的现代审美观念以及法律意识不断强化。从商标设计的角度来说, 商标的设计需要在创造出符合企业以及时代精神发展趋势的标志性图形的基础之上, 充分遵循商标法中的相关规定, 使商标能够从法律意义成为企业的财富。本文针对商标设计及商标法的相关知识做出了简要分析与说明, 希望能够为今后相关实践与研究工作的开展提供一定的参考与帮助。

摘要:商标作为现代经济社会建设发展的必然产物, 在整个国民经济构成体系中占据着极为关键的地位。从企业发展角度来说, 商标作为企业产品、服务以及整个企业的无形资产, 已参与到企业的市场竞争活动当中。商标设计作为商标形成的一大关键环节, 需要建立在对商标法知识的充分认识之上。本文依据这一实际情况, 重点阐述了商标设计过程中比较常见的部分商标法知识, 希望能够确保商标设计的规范化发展, 进而与社会大众日益增长的物质及文化需求相契合。

关键词:商标设计,商标法,知识,创新性,合法性

参考文献

[1]梅术文:《商标法理论叙事的多维度展开——评《商标法的符号学分析》》, 《知识产权》, 2008.18, (04) , 93-96。

[2]黄沛:《我国商标权与商号权冲突法律规制研究》, 西南财经大学, 2007年。

[3]罗先觉:《外观设计专利客体的可商标性及其经济意义》, 《电子知识产权》, 2008, (05) , 44-46。

商标异议申请书 篇12

类别:

初步审定号:

初步审定公告期:

初步审定公告日期:

被异议人名称:

被异议人地址:

邮政编码:

被异议人代理组织名称:

异议人名称:

异议人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人:

电话(含地区号):

传真(含地区号):

异议人代理组织名称:

异议申请人章戳(签字):代理组织章戳:代理人签字:

注:

1、异议理由和证明材料请另附。

2、未委托代理的,不需填写代理项目。

3、收费标准:商标异议费1000元。

4、马德里国际注册商标,初步审定号为国际注册号,填写时在注册号前加字母“G”以示区分。初审公告期为国际注册公告期,初审公告日期为国际注册公告日期。

商标注册申请书 篇13

申请人名称:

申请人地址:

是否共同申请:□是 □否

邮政编码:

联系人:

电话(含地区号):

传真(含地区号):

代理组织名称:

商标种类:□一般 □集体 □证明 □立体 □颜色

商标说明:

申请人章戳(签字): 代理组织章戳:

代理人签字:

将一张商标图样贴在格内,另附五份商标图样。指定颜色的附着色图样五份和黑白稿一份。图样应不大于10×10cm,不小于5×5cm。

商品/服务项目:

1、未委托代理的,不需填写代理项目。

2、申请商标的种类在“商标种类”一栏的方框中选择(一般、集体、证明三项只能选其一,立体和颜色可以多选)。

3、共同申请注册同一商标的,申请人名称/地址栏填写代表人名称/地址,同时在“是否共同申请”一栏选择“是”,其他共同申请人在申请表附页填写名称(不需要填写地址)。

4、收费标准:受理商标注册费1000元,10个商品/服务项目以上(不含10个),每超过一个,另加收100元。受理集体商标注册费3000元,受理证明商标注册费3000元。

商标设计中的商标法知识 篇14

关键词:商标设计,商标构成要素,商标显著特征

很多设计人员在设计时首先考虑到的是商标的艺术感染和视觉冲击力, 我见过有些商标基本具有简练、准确和美观, 但是却因为诸如和某国际驰名商标相同, 和某个县级地名同名, 或被厂家在同类商品上已经注册, 这样的标志设计其实没出生就被扼杀在摇篮里。所以商标设计者要有大量的阅图经验, 丰富的生活文化知识, 和相关的法律常识, 要有完成设计后在相关部门进行查询的意识, 排除与其他人的相关在先权利相冲突的可能, 并且要不违反禁注条款。

中国商标法第八条规定, 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可视性标志, 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 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 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除此之外, 其他形式都不能作为中国商标构成要素。

在文字、图形、字母等要素构成方面商标法第十条有规定: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一) 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 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二) 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 但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三) 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相同或者近似的, 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四) 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 但经授权的除外;

(五) 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六) 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七) 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

(八) 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 不得作为商标。但是, 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商标设计是图形设计, 力求简练概括、独特美观, 色彩单纯醒目, 具有高度整体美感和最佳视觉效果, 能经受住时间的考验。其设计是形象性、艺术性和共识性的实用构成设计, 其构成的完美并不代表它可以走向市场, 没有注册, 无疑就没有了市场的通行证, 充分了解以上商标法里对构成的规定是设计的前提。

图形为主, 在国内商标设计当中占的比重最大, 英文字母为主纯字母标识, 字母图形结合也非常地普遍。设计者应该牢牢把握图形不可以和国家, 政府, 国际组织, “红十字”, “红新月”等的徽记, 图形相同或者近似;同标志性建筑物的图形相同;否则设计出来的商标是无法注册的。

一个成功的标志设计, 不仅把它实用和功利的制约转换成为新颖、独特的创作契机, 还要以巧妙的构思、全面的法律知识、广泛渊博的常识, 深入浅出的智慧来体现所要表达的视觉含义, 是任何传媒方式都无法替代的。所以全方位的素养对商标设计者来说显得是多么的重要。

当然挖掘相关的图形元素, 找出标志设计的方向, 对文字图形有目的组合, 也是设计者的任务。

商标法第十二条以三维标志申请注册商标的, 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 不得注册。

第十三条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 容易导致混淆的, 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 误导公众, 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 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第十六条商标中有商品的地理标志, 而该商品并非来源于该标志所标示的地区, 误导公众的, 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但是, 已经善意取得注册的继续有效。

例如在服装行业, 不可以用和服装本身形状的图形设计, 宁波盛产服装, 所以品牌不可用宁波字样, 有人直接模仿套用世界女装名牌GabrielleChanel夏奈尔, 造成大众误会的, 都无法注册。

商标法第九条申请注册的商标, 应当有显著特征, 便于识别, 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第十一条规定: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一) 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二) 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三) 缺乏显著特征的:

设计者设计的商标应具有显著的特征, 其立意新颖、独特性或可识别性在设计中表现在:

一) 、识别性, 具有独特的个性和强烈的冲击力, 容易使公众认识及记忆, 必须是留下良好深刻的印象的大众传播符号.影响到消费者对商品品质的信心与企业形象的认同。

二) 、造型性, 原创的意念与造型, 整合所有视觉要素, 能经得起时间的考验。通过造型简单, 意义明确的统一标准的视觉符号, 将理念, 文化, 内容, 等要素, 传递给社会公众。

三) 、实用性, 商标的应用须适应各媒体和法规的条件, 要注入时代品味和企业的要求, 代表着企业勇于创造, 追求卓越的精神.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释义, 分别对以下标志作了禁止注册的规定:

(一) 仅仅由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等标志构成的商标。“本商品”是指商标注册申请要求保护的具体商品或服务项目;“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指的是某一行业通用的或公众约定俗成的产品名称、图形、型号。其中, 商品和服务的通用名称可以是学名, 如自行车, 也可以是行业或者公众约定俗成的称谓或简称, 如单车、脚踏车。商品或服务的通用图形通常指商品或服务本身的形状, 如苹果商品上的苹果图形、餐饮服务上的餐厅内部结构布局图。该形状可以用实物照片来表示, 也可以用图画形式表示。通用型号主要针对商品而言的, 它通常用来表示商品及其尺寸、功能或性能、原料等特点,

(二) 仅仅由直接表示商品质量、主要原料等标志构成的商标。第一款第 (二) 项规定的“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是指申请注册的商标仅仅是由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标志所构成的。申请注册的商标仅由这些标志构成的, 商标局驳回申请。

释义所述的“缺乏显著特征”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 申请注册的商标由过于简单的文字构成, 如商标由两个以下普通字体的拉丁字母构成, 如et, A。 (2) 申请注册的商标由过于简单的几何图形构成, 如一条简单的横线, 或一个简单三角形。 (3) 申请注册的商标由普通的颜色所构成, 如牛奶商品上的奶白色。 (4) 某些通用的称谓作为商标申请注册的, 如有限公司、贸易公司、店铺等。 (5) 申请注册的商标由常见的姓氏构成, 且以普通字体形式书写的, 如王记、张氏。

所谓商标固有显著特征是指这么几种情况:一是商标中的构成要素如文字、图形、颜色、数字等等是由申请人臆造的, 如家用电器、摄影器材等商品上的“SONY”、电冰箱上的“海尔”、服装上的“步森”、鞋上的“森达”、中药上的“同仁堂”、胶卷上的“KODAK”等。

商标的构成要素不是申请人自创的, 而是已经存在且具有含义的, 但这些构成要素没有描述或说明商品或提供的服务的任何特点, 与生产者或经营者生产的产品或提供的服务也没有任何关系。如计算机上的“苹果”商标, 咖啡、茶等商品上的“青春”商标, 以及自行车上的“飞鸽”、香烟上的“红塔山”、计算机上的“联想”商标等等。

标志设计不仅是图案设计, 也是兼有艺术欣赏价值商业价值的符号。设计师用生动具体的感性形象去表现它, 促使标志主题思想深化, 使其有强烈的显著性, 从而达到准确传递企业信息的目的。

由于文化信息的发展, 人们的现代审美观念的转变和法律意识的增强, 设计师也在用平面的手法来概括多维的世界, 创造出能让人们产生无限遐想的标志图形的同时, 也要让商标成为法律意义上真正属于企业的财富, 只有这样的标志图形才能有生命力, 也只有设计这样的标志才是现代信息传播下设计师的职责。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释义

上一篇:生产运营部2013年度工作总结及2014年度工作计划下一篇:回小2013届毕业班教师工作会议简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