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小知识普及

2024-09-12

法律小知识普及(共8篇)

法律小知识普及 篇1

——社区普法社会实践活动报告

法学院法制1001班

许啸宇

为了积极响应我校关于寒假社会实践的号召,培养当代大学生关注社会、关注民生、注重实践、服务基层的优良品质,提高我们的实践动手、调研分析和奉献服务的能力,作为一名法科学子,我在家乡三里湾社区进行了为期五天的普法及社区服务活动。经过当地领导及相关人员和当地百姓的大力支持,以及自身的积极努力,我顺利地完成了这次社会实践活动。这次活动提高了当地居民的法律意识,树立了基本的法制观念,让居民能更有力有效地运用手中的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达到了较好的效果,也受到了当地领导的好评。

一、实践目的

实践让我们走出课堂,走近社会。“纸上得来终觉浅,绝知此事要躬行”,当前我们缺少的不是知识,而是将知识与实际相结合并合理运用到实践中去的能力。建设法治文明是我国当前建设的重要目标,而积极创建民主、法制、平安的社会主义新农村更是全面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是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要求。作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的学生,我有义务也有责任响应党的号召,为新农村普法平安宣传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

二、实践内容

二月十三日上午,我来到三里湾办事处与办事处主任陈主任进行商谈,介绍了自己的身份及来意,得到陈主任的大力支持,并联系办事处的普法员王叔叔,安排我们一同将这项工作做好。经过与王叔叔的交流商谈,我们大致商定了普法的内容和形式。具体实施如下:

(一)进行黑板报、广播、短信、网络等多种形式的法制宣传、平安宣传。

我和办事处的其他普法员一起,利用黑板报向当地村民介绍有关婚姻法、财产继承法、刑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和实际生活紧密相关的 法律 知识,并给出很多相关的案例,增强民众对法律的认识,使他们认识到法律是与生活息息相关的,提高他们的法律意识。另外我们利用网上的社区信箱给三里湾社区的民众写了一封普法平安宣传的信,信中详细解释了一些法律条文和量刑细则,取得了良好的效应,收到很多居民的回复。此外,通过社区广播进行法律知识播报,得到播音员的支持和配合,利用晚间八点到九点播报法律最新动态,让村民们了解到最新的法律资讯,例如最新颁布的刑法修正案八,村民在了解到其中的相关内容后进行了热烈的讨论,修正案中有关买卖器官,醉酒驾驶等的与村民生活紧密相关的新规定更是引起了热议。

(二)我们来到小学进行法律知识的宣讲活动。

经过与普法员的交流和实地工作经验,我们也注意到了小学是普法的重要对象。于是我们联系了三里湾小学,与校方协调召开了一个全校法律知识宣讲会。考虑到面向全校师生,我们广泛引用了交通法、未成年人保护法、义务教育法等法律,并在网上搜集了关于交通安全的法律事件。我与其他普法员分工合作,我负责介绍交通法的部分。交通安全关系到每个学生的生命安全,不容小觑,因此我也格外认真。准备了一些常见的交通标识,并进行简单的知识问答,学生们非常配合地与我互动,在不经意间把交通安全深入学生的心,使他们了解交通法,遵守交通法,维护人身安全。这项活动不仅得到学校师生的好评,增长了他们的知识,也让我体会到了当老师的感觉,专业理论知识更好的结合了实际,这也是不可多得的经历。

(四)进行问卷调查。

为了更好的了解民众对法律的认识,熟悉民众在法律方面的薄弱环节,我们设计了一份调查问卷,在整个社区发放。小区的居民都积极地进行配合,有的热心居民还提出了自己对问卷以及以希望法律问题的意见和建议,使调查进行的十分顺利。调查结束后,我们对调查结果进行了细致严密的分析和讨论,发现民众对婚姻法、未成年人保护法了解较多,但刑法、经济法对于大多数人来说仍然是一个盲区;农村群众对当前的法律援助活动也不是很清楚,甚至认为法律援助与社会福利是相同的,这就使得村民在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得不到积极有效的法律援助和保护,也给了一些不法分子以可趁之机;其次,群众的法律意识还很淡薄,在他们看来,似乎法律知识只是为城市的人们而生的,认为自己的安居乐业与法律并没有什么关系,只要自己本本分分的务农就好,并认为只有打官司了才是和法律有了关联,而且在农村只要是打官司的人家不论是被告还是原告,都会认为很倒霉很晦气,还会被人们议论纷纷,所以经常是“谈法律色变”,当我们问及老百姓对为维护自己受侵害的权利而打官司是什么态度时,得到更多的答案是:破财消灾,自认倒霉吧”。让我不禁感叹中国法治进程严重平衡,乡村的法治任重而道远。

(五)开展法律咨询。

我们选择在人口流动较大的浍水路口摆起桌子,虽然天气寒冷,但阻止不了我们为大家答疑解难的决心。开始时路过的群众只是随便看看我们的展板和资料,并不发问。渐渐地,我们的桌子前人越来越多,他们提出了各种问题。我印象最深的是关于一个财产继承案,涉及到当事人和其继母兄弟之间的纠纷,很棘手。虽然有一些专业的知识,在电视上也看过不少法律案件,但遇到实际问题还是不能很快解决。还好有其他普法员的帮助,使我不至难堪。这次法律咨询只是小规模的实践,帮助的群众也只是二三十名,解决问题十几个,但我已深刻认识到自己与普法员的差距,我还太稚嫩,太缺少实际经验。以后还有很多地方需要努力。

(六)整理工作材料。

社区的普法办公室因为缺人手所以比较凌乱,各种材料没有条理的摆放在一起。我利用一晚上的时间把各种材料按照内容或者日期分类,纳入文件夹中,给普法员以后的工作带来方便。

三、存在问题

(一)农村普法人员不足。

就我实践的社区来说,只有两名普法人员,并且都不是专业的人才,而是工作后才学习法律知识,积累经验。农村一个社区的人数在逐年增长,目前就三里湾的社区来说,大概有七八百人,这个比例是偏小的,无法跟上当前的需求。

(二)普法员的工作方式比较单调。与他们几天的公事了解到他们以往的工作方式,主要是定期进行讲座,到有法律纠纷的住户家中进行调解,所以很多人没有机会亲身接触了解法律,存在很多盲区。

(三)普法对象较分散,难以组织。

因为农村有务农、外出打工、做小生意等各种村民,组织法律讲座等时间不固定,而且实际到的人数并不多。想把村民都集中起来的机会很少。

(四)部分群众的法律意识还很淡薄。

工作中还有村民对我们展开的一系列活动不以为然,认为这根本不需要;另外村民的文化素质较低,接受普法教育的能力较差,又增强了工作的难度;最后一个重要原因是经费支持不够,普法的读本紧缺,也无力支付更多普法人员的工资,软件和硬件设施都跟不上,“妇也难为无米之炊”。

四、改善方法

(一)与当地法院检察院等部门协调,调入有专业知识的工作人员,既增加了人手,也能更好的开展工作。其次,组织普法人员的培训,提高他们的专业水平,并且定期进行考核,严格按照规章制度执行。

(二)普法人员更新观念,积极进行普法形式和内容上的创新。与时俱进,实事求是,根据村民的实际情况,采取多种形式把法律送到每家每户。丰富普法的内容,多宣传些与农民生活息息相关的法律,使法律真正与农民的生产生活相融合,让他们能够从守法中受益,这就使他们愿意学法、懂法,形成一个良好的循环。

(三)在普遍普法的基础上进行有针对性的工作。大型的法律讲座过后可以在小范围内“送法进家门”,不能因为 以组织就放弃。也可在社区内再划片区,缩小每次讲座的范围,会前加强宣传,说明益处,吸引更多的群众积极参与。

农村宅基地法律知识小问答 篇2

答:宅基地是在农村分给村民专门用来盖房的土地。《宪法》第十条第二款和《土地管理法》第八条第二款对宅基地的性质做了一致的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因此,宅基地的性质是公有的,由集体行使对宅基地的所有权。

2.什么是宅基地使用证?

答:宅基地使用证是指农村村民在集体土地上因建房需要,向集体组织申请建房用地,经集体同意,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同意报送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县(市)土地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集体土地使用权登记并由县(市)人民政府颁发《集体土地使用证》。宅基地使用证是当前农村村民合法拥有房屋和用地的权利凭证。宅基地使用证可以在集体内部成员之间转让,但不得向非集体组织成员转让。

3.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的面积是否不受限制?

答: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的面积有具体的标准,不是可以任意申请不受限制的。《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据此,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的面积限制根据各省市具体的情况是不一样的。《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新批准宅基地的面积按如下标准执行:平原地区和城市郊区八十平方米以下;丘陵地区一百二十平方米以下;山区一百五十平方米以下。有条件的地区,应当充分利用荒坡地作为宅基地,推广农民公寓式住宅。”

4.关于农村宅基地问题两个小案例分析

案例1:村民张某向村委会申请宅基地,获得批准。可张某将宅基地以5000元的价格卖给了王某,随后张某又以同样的方式在另外一个地方获批了一块宅基地,这种转卖宅基地从中谋利的做法合法吗?

答:买卖宅基地是违法的。《宪法》第十条和《土地管理法》第二条都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据此可知,我国是禁止进行宅基地买卖的,当然村民也不能拿宅基地来出卖以获取利益的。

当前,相当一部分人认为自己申请被批准的宅基地或者在其上盖起的房屋理所当然为自己所有,可以任意处分,这种认识是不对的。農村的土地归集体所有,分配给村民的宅基地,村民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不准买卖和擅自转让。本案中,张某买卖宅基地从中渔利,属于严重的违法行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张某的所得应予以没收。对于张某在出卖了宅基地后,再重新批准其宅基地也是违法的,对政府相关人员应进行相应的处分,并收回多批的宅基地。

案例2:陈某夫妻是城镇居民,在退休之后,希望能够找一清净地养老。经人介绍,花了8万元购买位于县城郊区农民莫某的房屋一栋。不久陈某夫妻就搬进房屋居住了,而莫某又再向村委会申请宅基地。问陈某在购买莫某房屋的同时是否意味着就购买了该房屋宅基地的使用权?村民莫某在出卖房屋后还可否再申请宅基地?

答:购买了房屋并不意味着就购买了该房屋宅基地的使用权。现实中,随着我国城市建设的不断发展,城市的出让土地的价格不断提高,城市商品房的价格也不断提高,于是有不少城镇居民去城郊农村购买房屋。但城镇居民购买宅基地为我国法律和政策所禁止,国土资源部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国土资发〔2004〕234号)明确提出:严禁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严禁为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

村民莫某在出卖房屋后,不可以再申请宅基地。《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将不予批准。这是因为宅基地属于集体所有,国家允许村民申请宅基地建房,这是为了村民自身居住利益着想,但如果村民将宅基地上的房屋卖掉而获取利益,这在一定程度上表明出卖房屋的村民不再需要考虑居住问题,因此集体无需再给他考虑,另一方面,如果再允许他申请宅基地这显然变相侵害了村集体的利益。(未完,待续)

摘自《新会普法网》

农村法律知识普及调查报告 篇3

摘 要:我国自古以来就是一个农业大国,九亿农民是一个多么庞大的群体。同时也为响应国家“依法治国”的号召和构建和谐社会的畅想,寻求依法治国的关键。现阶段我们国家近些年经济发展虽然取得了突飞猛进的进展,但是这个过程中仍然存在许多问题,其中农村问题仍然是主要的问题。在经济发展的同时人们的法律意识也有了很大程度的提高。中国社会的现代化进程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农村社会的现代化。所以了解基层人民的生活和思想上认识的变化尤为重要。通过对周边村庄的实地考察,深入走访,以法律调查问卷,座谈交流等形式开展本次调研,最终掌握了相关的第一手数据资料。本文具体阐述了农村法律知识普及的现状,并做出相应的未来预测,并提出了一些行之有效的方法以切实改善农村法律知识普及的现状,促进当地的全面发展。

【关键字】 农村 法律知识 普及程度

一、调查概况

1.1 调查背景和目的:如今农民这个庞大的群体在我们国家占据了将近70%的人口,农民问题一直以来就是我当工作的重中之重,现阶段乃至以后的很长时间内,农民问题依旧关系着我们的民生国。所以我们不能忽视农村问题。进入21世纪以后,人们的生活水平已经有了很大的改善,人们已经解决的温饱问题,即将面对的便是如何进行精神文明的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在现阶段显得尤为重要。

1.2 调查对象的选择:共分为三个部分:一是广大农民群众,包括曾经接受过法律服务和没有接受过法律服务两大类。我们觉得这种分类十分有必要,一方面前者对基层法律服务有着最为直接的感受,他们的看法和意见直接反映了基层法律服务的现状。另一方面后者在农村占绝大多数,更具代表性。这对我们了解农村法律服务的真实面貌同样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必须指出的是,未接受法律服务并不意味着他们没有遇到法律纠纷,而是到底是何种原因是他们与法律服务擦肩而过?追寻其中的原因,显然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第二部分访谈对象是对村干部。主要是为了了解法律知识普及的现状,以及在满足农村法律需求方面所发挥的重要作用。与农民访谈不同的是,这部分访谈大多不是以正式方式进行的,往往是闲聊时候得到我们想要的信息,这些信息同样具有可信度。第三部分则是外出务工者,他们现在已经成为了备受社会关注的群体,农民工同样需要接受法律方面的知识,这样才能够在工作中合法权益不受侵害。近些年来时常有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不法行为的发生,这样的时间屡禁不止。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农民工不懂法,不知道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这三个部分共同构成了我们此次调研的选择范围。总体而言具有比较好的代表性。11.3 调研内容:此次我们调研内容大体上从两个方面两即权利和义务展开。这里所说的权利和义务与我们往常的理解不同。它是指当他们遇到问题时应当如何维护自己的权利,通过哪些途径来维护。如何利用法律的手段来调节相互之间的矛盾。我们在这个过程中要相 信法律相信社会的公正,只有这样我们的法制建设才会更进一步。义务是指每个人都有维护自己权利的义务,处处忍让则会使得人们对维护自己权利的淡忘,这样同样会助长侵犯权力行为的泛滥,我们要利用国家赋予我们的权利来维护社会的法制,每个人维护自己的权力其实就是对我们社会法制建设的帮助。这两条主线贯穿了我们整个调研的始末。

1.4 调研方法的选取:在这次调研的过程中,我们主要采用了问卷调查与面访相结合的手段,两者相辅相成。问卷调查在此次调研过程中依旧发挥了重要作用,并没有因为调研群体的特殊性而影响它应有的作用。它是我们了解基层法律知识普及现状的一种重要手段。在进行的基层调查之前,我们不应该受到某些传统思想的误导认为:必须正视被调查者文化素质普遍不高,缺乏社会调查常识的现实,从而认为应该少用书面调查的形式。但是事实上这些看法都是很不对的,是对基层群众的固有偏见。我们调研过程中接触过的农民已经与我们原来印象中的不太一样了,文化程度有比较大的提高,也接触了比较多的外部信息,他们普遍对外部信息比较关心,社会常识也有着比较好的了解。对我们此次的调研他们并没有表现出敬而远之,相反很热情的配合我们的调研。为我们调研的顺利实施提供了有效的保障。

1.5 调研优势及说明:随着我们国家的发展壮大,农村人口素质已经有了很大程度的提高,但是在一定程度上仍低于城市,所以选择农村作为突破口借以寻找中国走建设法治社会道路所面临问题的解决办法。

鉴于我们国家选择走法制建设的道路,应该先从农村着手,在农村普及法律知识这是我们法制建设的基石,也是施行“依法治国”这一基本国策的切入点。正是在这样的基础上,为依法治国这一国策的施行奠定了基础。所以加强农村法律知识普及力度便显得尤为重要。

二、调查结果

此次问卷共十八道题目,都采取选择题的形式,问题本身没有正确答案,没有对错之分。此次调研我们选取了60个调查对象。从回收的问卷中看,男性有34人,女性26人,分别占总体的56.7%和43.3%。按发放问卷的基本情况来看处于合理的比例范围之内,因此调研的结果可以大体上反应农村法律知识普及情况。以下是问卷的数据统计分析:

1.您认为以下哪一部或哪几部法律与你的关系最为密切()A刑法 B民事诉讼法 C财产继承法 D土地法 E 婚姻法 F 人口和计划生育法

数据分析:调查中发现,大家对于自己比较了解和关注的的法律主要是刑法和民事诉讼法都占了26.67%,再就是继承法和土地法各占16.67%和13.33%。关注比较少的是人口和计划生育法。这说明大家还是比较关心与自己息息相关的法律,这也可以在近些年来农民工讨薪难等问题中有所体现。另外我们也可以发现现今农村对计划生育法的关注度虽然相比于之前有所改善,但是还是有待进一步提高。通过面访得知,这其中很大一部分原因依旧和“重男轻女”的传统思想占上风有比较大的关系。2.法律是否在您脑海中形成了认识?

A 完全形成 B 形成了一点 C还没形成 D 没有概念

数据分析:调查中我们可以发现,法律在人们的脑海里面已经形成意识的占到73.33%,这是比较乐观的,现在很多农民在遇到问题时会选择求助于法律而不仅仅只是沉默或者使用暴力。但是其中有60%的人觉得法律在他们的脑海里只形成了一点认识,这个我们要引起重视,可以对它们好好加以利用,将他们转化成更为乐观的。剩下26.67%的人尚未形成明确的认识,这个要在以后将之加以转化 3.您平时会主动关注法制节目吗? A 经常,而且很喜欢 B 偶尔,喜欢程度一般 C 没有,不喜欢

数据分析:通过调查分析,在农村里面有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关注法制类节目,差不多占据了总数的89%,这是一个很好的现象,说明大家开始更加关注法律,法律意识相比于以往有了很大的提升。在关注法制类节目的同时,自己对一些法律问题可以形成比较深刻的认识。同时这种现象也对我们法治进程有很大的帮助。

4.您主要通过哪种或哪几种渠道了解法律信息()A 通过电视节目 B 通过相关报纸书籍 C 通过互联网 D 通过和别人的交流 E 现场宣传

数据分析:通过调研我们可以发现,通过电视节目来了解法律信息的村民占了调查总人数的49%,另外通过相关报纸书籍和互联网了解法律信息的分别占了19%和11%,这个现象还是比较合理的。近些年随着互联网的飞速发展,通过互联网关注法律信息的比例正在呈现上升的趋势。通过现场宣传的虽然仅仅占据了6%,但是通过访谈得知它的作用还是很显著的,能让人较深的印象。村民对这种方式还是比较欢迎的,相信在以后通过这种了解法律信息的比例还会继续上升。

5.您觉得您对法律了解多吗? A 了解较多9% 4 B 了解一些84% C 一点都不了解 7%

6.生活中往往有“人情大于国法”的现象,您的看法是 A 赞同 B反对 C不完全对,看情况而定

数据分析:调查中我们可以发现,有26.67%的人赞同人情大于国法这一观点,13,33%的人持反对意见,绝大部分人认为这个还需要看情况而定,不能一概而论。这个现象还是比较符合我国国情的,人情味比较重。很多情况下确实存在法理不外乎人情的情况,所以大部分选择了视情况而定,这种现象还是比较合理的。这说明大家对法律的认识已经能做到比较客观 7.您知道有“法律援助”吗?

A知道 B 知道且了解 C 只是听说过 D 不清楚

数据分析:大部分人还是知道有法律援助的,但是知道且了解比较多的占20%,13.33%的人只是停留在听说过而已,剩下的16.67%则是不清楚有这么个东西,在访谈中我们提起的时候他们依旧觉得比较新鲜。这也间接的说明了这方面的宣传还是不到位,真正知道且了解的只占了20%,相信通过加大宣传力度,这还有很大的发展空间。8.您认为法律的主要作用是什么?().A 保护人民的权益

B 规定人们的义务规范人们的行为(管理人民)C 维护社会次序(惩罚犯罪)D 统治阶级的工具(管理国家)F说不清

数据分析:通过调查可以知道,在大部分人的心中法律的作用还是为了保护人民的利益,规范人们的行为、惩罚犯罪以及管理国家的工具分别占13.33%、20%、16.67%,总体而言还是比较均衡,有多种认识还是可以接受的。这也说明目前的法律还是不够完善,在以后的宣传中,更要彰显法律公正的地位,实实在在为人民服务,切实保障人民的根本利益。9.当您权利受到侵害时,您首先想到的是()A拿起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 B用武力解决 C通过关系协商解决

D 惹不起,还是忍忍吧,自认倒霉 E根本不在意 数据分析:调查中我们可以发现,当自身权益受到不法侵害时,56.67%的人会选择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23.33%的人会选择通过关系协商解决,通过武力和自认倒霉的各占6.67%,这个还是值得肯定的,这个过程也更加合法化了,已经不是原先单单的通过武力和保持沉默,说明大家自我保护意识已经有了很大的提高,更加懂得如何正确的行使自己的权利。10.您认为我国目前的法律有什么看法()A 很完善,对所有公民都是平等的

B 还不够完善,略有不平等,没有充分保护底层劳动人民的利益 C 不完善,非常不平等,劳动人民没有得到保护 D 没有想法

数据分析:通过调研可知,有73.33%的村民认为目前的法律依旧不完善,有待提高,没有很好的保障底层劳动人民的合法权益,并没有做到完全的公平公正,依旧存在一些漏洞需要弥补,认为目前法律制度很完善和没有想法的各占13.33%,这也给我们提了一个醒,法律要想真正做到公正公平还有一段路需要走,不能仅仅停留在口头上,要让广大人民切实感受到它的逐步完善给大家生活带来的变化。

11.您觉得通常所说的“民告官”获胜的机会大吗?()

A 根本不可能 B 机会很小, 但还是有可能的 C 只要有理就能获胜

数据分析:对于民告官大家普遍认识是获胜机会很小,但还是存在可能性的占总人数的56.67%,而认为根本不可能和只要有利就可以获胜的分别占26.67%、16.67%.这也说明了大家一个普遍的心理,民告官确实比一般的案件更有难度,自信心明显不足,民告官民明显处于弱势,虽然有时候更有理。只是因为这样的案例胜的例子比较少,大家找不到可以倚靠的 先例。但是还是对法律抱有信心觉得还是有可能的。另一部分人里面有人有过这样的经历所以便认为完全不可能,都是官官相护的,底层人民总是被欺压,这样就容易感染周围的人,虽然他们没有这样的经历。认为只要有理就可以获胜只占了一小部分,他们相信公道自在人心,对法律有着美好的憧憬,他们是法律的拥护者

12.您认为通过哪些手段可以对法律的有效施行起到较好的监督作用()A报刊,电视广播等新闻舆论的监督 B党委,政府,人大,政协等领导机关 C群众监督

D执行机关自我约束 E其他

数据分析:调查中我们发现,大约有三分之一的人认为法律的有效施行应该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以便让法律切实保障人们的合法权益。有26.67%的人认为应该由党委政府等领导机关加大监督力度,保证法律的公平公正。另外有13.33%的人认为新闻舆论也应该起到监督作用,这个方式的监督还是有比较大的上升空间。

13.您认为法律对于您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作用怎么样? A 非常重要 B比较重要 C重要 D不清楚

数据分析:有96.67%的人认为法律对于自己村的发展有着重要的作用,说明绝大部分人还是肯定了法律在经济发展和人们日常生活中的作用,认为非常重要的占到了53.33%,这也是一个很好的预示,大部分人对法治发展的未来还是有着很大的期待的。14.必要时您会主动到法院起诉,主动寻求司法帮助吗?为什么?()A会,它很有效 B不会,成本高 C有时会,毕竟太麻烦 D不会,没用

数据分析:对于寻求司法帮助的主动性,有40%的人认为他们不会主动寻求,因为对他们来说成本太高了,他们可能会负担不起,其次是33.33%的人觉得太麻烦了有时会选择主动求助,只有16.67%的人认为它很有效,会主动寻求帮助,10%的人觉得他们不会去主动寻求,因为没有什么用。这也反映出了一个问题,寻求司法帮助的成本对于农民群众来说也许还是有些高昂,而且程序相对来说比较繁琐,这让73.33%的群众选择不会主动寻求司法帮助,虽然他们心底里想这么做,他们有法律意识,但是最后迫于压力选择被动。倘若可以把费用和程序这些问题解决,我相信主动寻求司法帮助的比例会有很大程度的上升,也对法治进程顺利实现有很大帮助

15.如果您的工资被老板恶意拖欠,您可能会采取以下哪种或哪几种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A不断纠缠 B找人教训报复他一下 C 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D算了,自认倒霉

16.您最想了解的是哪方面的法律知识? A 关于治安管理方面的规定 B 关于劳动保护方面的规定 C 关于权利与义务方面的法规 D 关于各种常用法律法规的基本介绍

数据分析:这道题的问卷调查现实的还是比较均衡的,因为随着村民法律意识的不断增强,对于自身息息相关的法律法规了解的欲望还是表较强的,希望能通过法律的手段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的意识也在不断提高。

17.您希望通过哪些途径给大家普及法律知识?

A 在公共场合定期进行法制宣传图板展览及张贴普法宣传画 B 定期开办有关法律知识讲座 C 组织观看法律宣传片(录像,电影)D 开通法律咨询热线电话

E 定期举办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趣味竞赛

数据分析:通过调查我们可以知道,人们还是倾向于遇到问题时通过电话咨询,这样比较方便,占了调查总人数的40%,另外各有20%的人支持顶起进行法制宣传展览和组织观看法律宣传片来普及法律知识,选择举办知识讲座的人只有6.67%,他们觉得这个比较死板枯燥乏味,效果不显著。有13.33%的人选择新兴的法律知识趣味竞赛来普及法律知识,寓教于学,在欢声笑语中提高自己的法律知识

18.您认为要提高农民的法律意识,下列哪些因素最为重要(可多选)A 提高农民的科学文化素质 B 加快农村经济发展 C 加强立法 D 加强农村执法和司法

E深入普法 F 健全、落实村民自治 G 其他

数据分析:通过调查我们可以知道,有24.14%的人认为提高农民的科学文化素质是提高法律意识的前提,科学文化素质是基石。有20.69%的人认为在提高科学文化素质的基础上深入普法可以很好的提高农民的法律意识。17.24%的村民认为加快经济发展是提高科学文化素质和提高法律意识的根本保障,只有建立在解决温饱的基础上谈这些才有实际的意义。另外有13.79%的村民认为加强立法和健全落实村民自治也对提高大家的法律意识有所帮助。

三、调研总结

总体来说按回收问卷的基本情况来看此次调研结果基本处于合理的比例范围之内,具有比较高的真实性和代表性。因此调研的结果可以大体上反应目前农村法律知识普及情况。纵观调研过程我们可以发现,村民的法律意识相比于以往已经有很大程度的提高,说明近些年来我国的法制建设取得了很好的效果,大家对法律的认识已经能做到比较客观,不再单纯片面的看待问题。近些年来在农村里面有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关注法制类节目,差不多占据了调查总人数的89%,这是一个很好的现象,说明大家开始更加关注法律,法律意识相比于以往有了很大程度的提高。村民在关注法制类节目的同时,自己对一些法律问题可以形成比较深刻的认识。近些年随着互联网的飞速发展,通过互联网关注法律信息的比例正在呈现上升趋势。这些现象都对我们加快法治进程有很大的帮助,以上这些取得的成就是值得肯定的。但是通过问卷和访谈,也暴露出了许多问题,应亟待解决。比如说当村民遇到侵害到自身合法权益的问题时很多人会想到司法求助,但是由于司法求助的成本比较高而且程序比较复杂,会让许多村民忘而却步。调查中我们可以发现,大家还是比较关心与自己息息相关的法律,这也可以在近些年来农民工讨薪难等问题中有所体现。他们开始逐渐意识到法律对他们自身的重要性,当他们遇到问题时知道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利,通过哪些途径来维护,如何利用法律的手段来调节村民相互之间的矛盾。另外我们也可以发现现今农村对计划生育法的关注度虽然相比于之前有所改善,但是还是有待进一步提高。通过面访交谈得知,这其中很大一部分原因依旧和“重男轻女”的传统思想占上风有比较大的关系。

通过调查我们也可以看到,有73.33%的村民认为目前的法律依旧不完善,有待提高,没有很好的保障底层劳动人民的合法权益,并没有做到完全的公平公正,依旧存在一些漏洞需要弥补,大约有三分之一的人认为法律的有效施行应该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希望在以后的法制宣传中,更要彰显法律公正的地位,重新给我国的司法塑造一个公平公正的形象,实实在在为人民服务,以便让法律切实保障人们的合法权益。

四、调查建议

1、创新普法新形式。开展普法教育,营造一个良好的学法氛围,各级党委、政府、各部门要鼓励满足农民的学法愿望。极大的调动农村广大干部群众的学法热情,变被动为主动。同时要把普法教育与遵纪守法光荣户、文明户、先进个人评比结合,与解决农民的实际问题结合起来,让农民充分感受到法律的权威,依法行使自己的权力,增强民主意识和参政意识。

2、可以建立一个学生志愿者法律援助体系。通过与各大高校建立合作,定期面向农村开展一些大学生暑期下乡活动,对村民进行法律知识方面的培训。在学校和农村之间建立一个良性互动,这样做一方面可以缓解农村法律人员短缺的局面,弥补相关方面的空缺。另一方面也可以让大学生得到一些实践性的锻炼,提高大学生的动手能力和与人交往能力,这可以说是一个双赢的结果。

3、探索普法工作新方法。加大对法律知识的宣传力度,在农村所在地区开通电话咨询热线,配备有较高法律素养的人员对村民日常遇到的问题给与解答,给条件困难的群众提供免费的法律援助。另外可以定期开展一系列的图片展、组织群众业余时间观看法律宣传片。定期开展座谈会,在座谈会上有各方面的法律专家,大家自由提问,可以与法律方面的专家面对面的沟通交流,提高针对性。

注释:[1] 鹏 飞.《当前农村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的现状及建议》2009-9-10 10-51-13

[2] 李 智.《中国农村法律知识普及读本》上海大学出版社(2010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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弘扬宪法精神普及法律知识演讲稿 篇4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宪法”一词,来源于拉丁文,本是组织、确立的意思。古罗马帝国用它来表示帝王的“诏令”、“谕旨”,以区别于市民会议通过的法律文件。而现代意义上的“宪法”概念最早出现在英国。英国在中世纪建立了代议制度,逐步限制王权并扩大资产阶级权力,确立了国王没有得到议会同意就不得征税和进行其他立法的原则,并制定了诸如《权利法案》、《人身保护法》、《王位继承法》、《国会法》等一系列法律。后来代议制度普及于欧美各国,人们就把这些规定代议制度的法律称为“宪法”。现代第一部成文宪法是美国宪法,它是以1776年美国独立战争胜利后通过的《独立宣言》和联邦条例为基础,于1787年在费城制宪会议上制定的,在全世界产生了很大的影响。

中国古代没有制定“宪法”的传统,“宪法”的概念也是由西方传入。18戊戌变法时,以康有为为首的维新派要求清廷制定宪法,实行君主立宪。19清政府颁布《钦定宪法大纲》,是中国的第一部宪法性文件,内容由“君上大权”和“臣民权利义务”两部分组成。从此“宪法”一词在中国就成为国家根本大法的专用词。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建国前夕通过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具有临时宪法的作用。虽然《共同纲领》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宪法,却为宪法的订立奠定了基础。随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分别于1954年、1975年、1978年和1982年先后制定和颁布了四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我国现行的宪法是1982年12月4日在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上正式通过并颁布的,并在1988年、1993年、和20__年进行了四次修正。

一切法律都是依据宪法制定的,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全面贯彻实施宪法,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首要任务和基础性工作。__年11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决定,将每年12月4日设立为国家宪法日,在全社会普遍开展形式多样的宪法宣传教育活动,弘扬宪法精神。之所以确定这一天为“国家宪法日”,是因为中国现行的宪法就是在1982年12月4日正式实施的。

设立国家宪法日,不仅是增加一个纪念日,更要使这一天成为全民的宪法“教育日、普及日、深化日”,让每一个人能够更多地了解宪法,也让宪法真正走入生活、融入社会,形成举国上下尊重宪法、宪法至上、用宪法维护人民权益的社会氛围,

设立国家宪法日,也是让宪法思维内化于所有国家公职人员心中。权力属于人民,权力服从宪法。公职人员只有为人民服务的义务,没有凌驾于人民之上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和纠正。

设立“国家宪法日”,更是确定党和国家对依法治国的坚强决心。依法治国,首先必须严格遵守和执行宪法,树立和维护宪法的权威,保证宪法的贯彻实施,做到依宪治国。

古语有云:“治国凭圭臬,安邦靠准绳。”近年来,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围绕“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总目标,中国的法治建设蹄疾步稳,进入崭新征程。设立“国家宪法日”,通过法制教育与法治实践相结合的方式,在全社会形成守法光荣、违法可耻的社会氛围,进而在人民心中牢固树立起对宪法的拥护和信仰,才能为法治中国提供最坚强的支撑,为社会繁荣发展、国家长治久安带来强大持久的动力。

冬至科普小知识了解和普及 篇5

早在三千多年前,周武王姬发的弟弟周公旦(本命:姬旦···),以土圭法测影,将“日影”最长的一天定为岁首。

翻译成人话,就是周公旦在地上立了一根杆子,把这根杆子在正午时影子最长的那天,也就是大约冬至日那天,定为新一年的开始。以冬至为岁首的习俗从周朝一直持续到秦,直到汉武帝采用夏历后,冬至和新年才得以分开。因此,“冬至节”是自汉代才有的概念,冬至则起源于周。

冷知识二:冬至=小年?

因为前人曾将冬至日当做新年的开始,所以冬至也有被称为小年的说法。但是小年并非专指一个节日,我们最常说的小年指的是农历腊月二十三(或二十四)灶王节这一天,而非公历12月22日。

冷知识三:不完全向饮食辟谣

作为一个北的很彻底的北方人,小编很负责任的讲,北方人冬至确实是吃饺子的,但是混沌基本没有谁会特意在冬至这一天吃。依稀记得在学校时,每到冬至,孩子们热情到附近的某某快餐连锁饺子店老板哭着求下班···

而山东人喝羊肉汤的说法,身后土生土长的山东小姐姐表示她并不知情。

另一位总哭着解释自己不吃狗肉的广西小姐姐透露,冬至这一天她们在家乡会吃鸡···

冷知识四:历史的今天

1970年冬至,周恩来主持召开了华北会议

1971年冬至,孟加拉共和国建立。

1972年冬至,中国与新西兰建交。

普及科学知识 助推“三农”发展 篇6

绿色农业是将传统农艺精华和现代高新技术完美结合而优化经济活动的一项产业。“不用化肥,不用农药”是绿色农产品的基本标准。那么任何生物是不可能不长病不生虫的,所以解决病虫问题是关键。我们当前推广“三生体系绿色植保”的科普知识理念(生物防治、生态环境调控和生物质资源产业化利用),来作为安全农业的保障和支撑,来确保环境安全和生态安全,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1.1 生物防治,以虫治虫

害虫是农业生产的大敌。如将害虫损失减少到最低程度,做到有虫不成灾,是我们的的心愿。我们在多年与害虫作过无数较量后,得出的结论是利用害虫的天敌,以虫治虫,应该成为今后我们防治害虫的一种首选。

害虫的天敌一般都是比较便宜的虫种,而且容易操作,它们或寄生或捕食,一切都按照相生相克的原则进行,不用人们再去人为干预。甚至还可以种一些作物培养害虫天敌,达到以虫治虫的效果。

目前,我国利用天敌昆虫防治害虫的做法有许多种,如利用赤眼蜂防治玉米螟,用七星瓢虫防治棉蚜,用红蚂蚁防治甘蔗螟等。在东北、华北地区利用松毛虫赤眼蜂防治玉米螟获得成功,基本上代替了化学防治。当前,深圳一些高尔夫球场从澳洲引进“昆虫病原线虫”杀死害虫。对人畜、环境都很安全;北京玉渊潭公园的百年古树用蒲螨防治害虫,有效地保护了古树;蔬菜温棚里引进七星瓢虫和丽蚜小蜂等害虫天敌,种出更多的绿色蔬菜。随着社会对“绿色”、“生态”农林产品的逐渐重视,发展以虫治虫将大有作为。

1.2 生物防治,以菌治虫

这种方法现在应用也很广泛,利用昆虫病原微生物如病毒、真菌、细菌等,使其感染有害昆虫,达到消灭害虫的目的。这种病原菌已经工厂化生产,制成了虫包,利用灭虫药包将灭虫菌粉抛洒到树冠上方,形成烟云漂浮后,使菌粉附着在树叶上,达到灭虫的效果。灭虫药包可根据不同的虫害装填不同的菌粉(可装填BT粉等粉状生物灭虫制药)。每个灭虫药包重1400克,可装填约1200克菌粉,延期管时间分4种,分别为1.5秒、3秒、4.7秒、6秒。最大斜射高度可达250米,射程70~600米,单发灭虫药包可实现灭虫约5亩;具有成本低、效率高,方便快捷,机动灵活、安全可靠、防治范围大、不污染环境、费效比好等特点,大大降低了作业工作人员的劳动强度,尤其在丘陵、陡坡和山地等人工作业和飞机喷洒难以作为的地区更显起强大的灭虫优势。2010年夏季在历城就用苏云杆菌防治美国白蛾。

1.3 环境生态调控增加生物多样性抑制病虫害的措施

在植保领域认可利用生物多样性控制有害生物的过程,而用化学农药控制有害生物尚不足百年。即使在当今的地球生态系统中.有害生物也还是以生物多样性控制占绝对主导地位。以我国为例,在960万平方公里国土上,133万平方公里林地,267万平方公里草地,367万平方公里是未利用土地,在这些土地中的有害生物,极少有农药去控制病虫,只是在约131万平方公里,占国土面积13.7%的耕地中,才是用农药控制有害生物的面积。即使这样,在同样的耕地和园地中,也还有因各种因素而不用或很少施用农药的。如在离村庄较远的耕地及山林中。一般平均每年用药还不到一次,而果园则平均达到10~15次之多。 用生物多样性控制有害生物,主要是控制其爆发,实践证明是完全能办到的,据国际水稻所在菲律宾和印度尼西亚的“灌溉稻”生态系统调查,发现至少存在600种以上的动物,包括天敌昆虫、蜘蛛、蛙类、鸟类、鱼类以及水生无脊椎动物等,其中极大多数均不为害作物。在水稻三化螟的整个生长周期中,存在着100种以上肉食性和寄生性天敌。说明利用生物多样性完全可以将有害生物控制在危险水平之下,生物多样性已成为改善和保护生态环境的客观要求,复杂多变的环境要求有尽可能多样的生物来适应。生物多样化不仅是景观建设的需要。也是生态稳定的需要。所以我们必须培育多样性的物种,以满足生态环境的需求。绿色、有机农业生产把该项措施作为主要技术内容来进行推广应用。

现在主要采用的稻田养鸭、养螃蟹、养鱼等措施都行之有效,林地中放养癞蛤蟆,都能有有效地控制病虫害的发生;

果园生草是生态环境调控的重要方面,也可针对不同害虫喜好来种最嗜食的杂草(如藿香蓟)种植吸引,采用诱集株的方式培育天敌库,提供良好的果园生态环境。

环境调控主要针对果园的土壤环境而言,对于土传病害、根部病害、连作障碍均具有良好控制效果。

1.4 生物质资源产业化利用措施

生物质资源综合利用的研究已经进入一个新时期,果园生态系统不仅生产果品,还能提供枝干、枝条、落叶、落果、病虫果等优质原料生产清洁能源和化工产品,农作物产生大量的秸秆和废弃物,大自然通过光合作用每年产生大量生物质,目前利用率还不到7%。通过枝条、落叶、落果和秸秆来养殖昆虫,为人类服务。为实现不为人争粮。不为粮争田,昆虫蛋白质资源逐渐进入人们的视线。大量的营养学研究证明,昆虫蛋白属于全效型蛋白,集预防、保健、修复、营养四效于一体,功效明显优于植物和动物蛋白;并科学地解决了植物和动物蛋白的缺陷。昆虫饲料纤维含量少,微量元素丰富,铜、铁、锌、硒含量较高,氨基酸比较平衡,所含脂类多为软脂肪和不饱和脂肪酸,消化性能良好,易于吸收,是优质的蛋白饲料资源。这种昆虫资源的深度开发,逐步为社会所接受。

为叫大家认识昆虫、了解昆虫,更加有效的利用益虫、消灭害虫,我们利用生物手段扑捉到的虫体,与潍坊虫业合作制成了工艺品,作为科普宣传内容,使大家能提高对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的认识;

2推广旅游科普 发展观光农业

近几年全省各地以自然景观为载体.结合文化元素,运用科技手段实现种植品种的改良,采取园艺、园林的手法对种植场所进行设计,将农业产业与当地的文化、自然、生态、旅游资源进行组合,从而实现场景公园式、休闲娱乐式的目标。果园也是公园,把它作为新兴的农业旅游形态,使以生产果品为主要目的的果园,兼具有园林的特点,按照公园的经营思路,将生产场所、农产品消费场所和休闲旅游场所结合为一体,以其范围内的自然景观、文化历史遗迹和产业资源为基础,建成内容多样、形式不同、产业融合、特色鲜明的具有一定规模的创意产业集群。可为风生水起,波澜壮阔,出现了很好的成效。

乡下游、农家乐、土地认领、采摘果园、菜园像雨后春笋一样应运而生,有效地促进了农业的转型升级,加快了从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夸越的步伐。

群众休闲消费需求在山东已经开始进入大众化发展时期,全省旅游总收入总量2011年达到了3058.8亿元,全省旅游总收入增幅年均高出全省 GDP增幅的8个百分点,具有的巨大潜力。既能在有限的土地上生产国民所需要的基本生活资料,又能在发展农业的同时,建立目前广大城市居民所需要的观花、尝果、劳作、休闲、娱乐的场所,这种发展应该称为是具有中国特色、符合中国国情的一项新的国际旅游产业。这是广大千载难逢的经济增长机遇,为使该项产业在全省健康发展,我们从科学发展观入手,提出了发展观光果园要掌握的四个基本原则; 1是良种栽植原则2是规模栽培原则3是遵循老园提高、改造与新园发展相结合原则4是利用原有野生资源的原则。

2.1 良种原则

什么标准是适合当前观光、采摘;果实外观个小靓丽、味道酸甜可口,可即摘即食,果实的成熟期长,这是个基本标准;这样可以延长采摘期;在品种的选择上要注重珍、奇、稀、特;调节好早、中、晚熟结构。充分发挥地域的优势,大打时间差;要形成循序渐进错落有致的衔接;并根据全省情况,提出建设观光果园使用的树种的建议:

2.2 品种选择

蓝莓、日本甜柿子、冬雪王桃、大果桑、红梨、晚秋黄梨、柱形苹果、番茄苹果、“钙果”。

作为观光采摘园建设及养护管理的技术设计中,要求必须具有它有强烈的时代特点,要求必须从品种选择、树体管理、花果管理都要尽量突出园林艺术效果,增强观赏性,趣味性,达到新、奇、特、美的要求,满足当代人求新求奇的心理。大家发挥了奇思妙想,创造出了很好的景观。

农业创意产业快速发展,成为都市型现代农业的新的增长点。农业创意产业类型多样、分布广泛,基本上形成了模式各异、百花齐放的创意农业发展新格局。

总之,融合旅游业发展农业,是一项系统工程,它顺应历史潮流,反映时代精神,代表社会发展方向,体现人民群众根本利益,是一项有益与当代造福于子孙的伟大事业。我们认真借鉴会议的成功经验,要用“挖掘新潜力、增创新优势、谋求新跨越”的新思路,加快发展 ,为中华民族的复兴添砖加瓦,贡献力量。

作者简介:

张繁亮,研究员,山东科技咨询协会常务理事、技术推广部主任。

法律宣传小知识 篇7

1、犯了罪怎样才能争取减轻处罚

一、首先是自首,向公安机关主动坦白交代自己的全部罪行;以表明愿意认罪服法。

二、带罪立功,积极揭发检举同伙及他人的犯罪事实,为公安机关深挖严打提供线索。

三、认真改造,在劳动期间,认真改造,根据本人表现可减刑或假释。

四、有重大发明和创造,在劳动期间,努力钻研,取得成果或有重大发明,根据不同情况可减刑或假释。

2、法院判决生效后感到冤枉,可以申诉吗?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如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有权书面或口头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根据刑事诉讼审判监督程序的规定,当事人、被害人及其家属或其他公民,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判决,可以向人民法院或人民检查院提示申诉,但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因此如确有冤枉,通过申诉将可得到改正。

3、合同的订立要经过什么方式?

合同是一种法律行为,它的成立必须经过一定的方式,即口头方式或书面方式两种。凡合同内容的标的大,或需要较长时间才能履行完毕的,以书面方式为宜,以便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有争议时有所依据。如果合同内容的标的小,或合同订立后所立即履行终结的,则可用口头方式。但法律有特殊规定的(如必须用书面或公证形式),则须遵守法律的规定方为有效。例如买卖房屋的合同,必须经过房产管理机关或农村基层政权机关审查,并须纳税和更换房产售证以后,才能生效。

4、民事纠纷要具备什么条件才可以起诉?

起诉是指当事人就民事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进行审判的行为。起诉的条件:

(一)原告必须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5、“告状”怎么告法?

通常所说的“告状”,在法律上叫诉讼。诉讼有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民事诉讼如解决财产争执、遗产继承、婚姻家庭等案件,除调解外,可直接到人民法院去“告状”。至于刑事案件,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只有公、检、法机关才有权受理,其它任何机关、团体或者个都无权行使这种权力。

6、什么是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是行政主体为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对违反行政管理法规,以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管理相对人所给予的法律制裁。

7、哪些公证事项不得委托他人代办?

1、遗嘱公证;

2、遗赠抚养协议;

3、赠与公证;

4、认领亲子公证;

5、收养公证;

6、解除收养公证;

7、委托公证;

8、声明公证;

9、生存公证;

10、其他与当事人的人身有密切关系的公证事项。

8、什么是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9、什么是诉讼代理人?

诉讼代理人是指根据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的授权,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诉讼活动的人,包括法定代理人和委托代理人。法定代理人是指根据法律的规定,代理无诉讼行为能力的当事人进行诉讼的人。可作为委托代理人的有:律师;当事人的亲属;社会团体或当事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

10、什么是法定继承?

法定继承,是指被继承人生前未立遗嘱处分其遗产或遗嘱无效时,由全体继承人按照法律规定的继承顺序,遗产分配原则等继承其遗产的继承方式。

11、不是有意伤人为什么也要判刑?

我国刑法规定并不是故意造成危害结果的行为才算犯罪,有些过失造成了严重危害结果的,也是犯罪。按我国刑法规定,由于责任人的过错,造成他人伤害的,属重大责任事故罪,要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所以说,不是有意伤人且造成他人身体严重伤害的,也要判刑。

12、交通肇事要赔偿哪些损失?

交通肇事的责任者应当按照所负交通事故责任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具体应赔偿的损失包括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残疾者生活补助费、残疾用具费、丧葬费、死亡补偿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交通费、住宿费和财产直接损失。

13、什么是交通肇事罪?汽车司机因交通事故致人死亡,都要追究刑事责任吗?

婚姻中常见的6个法律小知识 篇8

◆禁止包办、买卖等于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包办婚姻主要是父母等无视当事人的意志,强迫其结婚离婚的行为。

买卖婚姻是以索取大量财物为目的强迫他人结婚的一种包办婚姻的行为。近年来,由于经济利益的刺激和落后的思想观念,在一些农村地区甚至一些经济较为发达的地方,买卖婚姻日益增多,拐卖妇女的现象也日益严重。

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其表现形式也很多,例如:父母干涉子女婚姻、子女干涉丧偶或离异的父母再婚、干涉离婚自由、干涉复婚自由、干涉男到女家落户,等等。

对以上行为《婚姻法》第3条明确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严重干涉婚姻自由的,将受到刑法制裁

我国《刑法》第257条规定:“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第240条规定:“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婚约法律无规定,处理不好惹纠纷

◆婚约引发人身关系纠纷,法院不予受理

法律对婚约不予保护,不强制履行。双方同意解除婚约的,可自行解除。一方要求解除婚约的,也无须征得对方的同意,单方就可以解除。因此,如果订婚的一方当事人到法院去要求法院保护或者解除他们之间的“未婚配偶关系”,甚至是要求强制履行“结婚的义务”,人民法院是不会予以受理的。

◆赠送的财产,酌情返还

对正常的因婚约引发的财产纠纷,一般的解决原则有以下几点:(一)对以结婚为目的而赠送的财产(包括订婚信物),价值较高的,应酌情予以返还;(二)对订婚期间,当事人双方一般性的经济往来或者是赠送的价值不高的物品,受赠人可以不予返还。

◆“青春补偿费”,法律不支持

所谓的青春补偿费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也无法得到法律的支持。当然,如果由于过错方的原因,给无过错的一方造成了直接经济损失,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可以要求过错方赔偿其所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但绝不是精神损害赔偿。

◆骗取财物,将受法律制裁

在实际生活中,有些不法分子假借谈恋爱、订婚的手段骗取当事人的财物。对此,一经发现,不但骗取的财物要返还受害者,对行为人也要给予一定的制裁措施。我国《刑法》第266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据此,行为情节严重的,将受到刑法的惩处。

三、只办酒席、不领证,能算结婚吗?

大多数人都把一个盛大的结婚仪式当作是自己婚姻生活的开始,但是只举行结婚仪式而没有领结婚证,却不能算法律意义上的结婚。

◆必须要进行结婚登记

我国《婚姻法》第8条明确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结婚登记是使婚姻合法有效的程序,只要是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取得了结婚证的,婚姻即告成立,在法律上就是合法夫妻,受法律的保护。如果没有进行结婚登记手续,即使双方都认为相互之间是夫妻关系,包括已经举行了婚礼、两人已经同居、财产共享,这些都不为法律所认可,当然也就不能享受到法律对夫妻关系的保护。

四、办理结婚登记,要迈几道门坎?

结婚是人生的大事。在结婚的过程中,婚姻登记又是最重要的一个环节。那么办理结婚登记需要履行哪些手续呢?

◆结婚登记申请须双方亲自到场

当事人双方进行结婚登记,必须双方亲自到场,向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结婚登记的申请,结婚登记申请时应持有下列证件:

(一)本人的身份证和户籍证明;

(二)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写明本人出生年月和婚姻状况(未婚、离婚、丧偶)的证明;

(三)离婚后申请再婚的,还须持有离婚证件(离婚证或准予离婚的判决书、调解书);

(四)实行婚前健康检查的地区,须持有指定医疗保健机构出具的健康检查证明;

(五)如果申请结婚的当事人是在一方父母户籍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的,还须持有该父母所在单位或村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身份关系的证明。

◆教您一招:如何补办结婚证?

领结婚证要迈几道门坎不容易,结婚证丢了还真让人头疼。其实不用头疼。我国《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22条规定:“当事人遗失或者损毁结婚证、离婚证的,可以持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出具婚姻关系证明”,所以,可申请出具夫妻关系证明来代替结婚证。夫妻关系证明书和结婚证的法律效力是相同的。

五、结婚也要符合条件,不合条件法律禁止

结婚不但要经过必要的登记手续,而且结婚的双方也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只有符合了条件,婚姻登记机关才会予以结婚登记。那么当事人要符合哪些条件呢?

◆结婚须达法定年龄

我国《婚姻法》第6条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这是我国法律对结婚年龄的基本规定。

婚姻法所规定的法定婚龄,适用于所有中国公民以及在中国境内结婚的华侨、港、澳、台同胞及外国人。但是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为了国家和社会的根本利益,法律也允许作特殊的规定。比如说,少数民族地区可适当降低婚龄,但是男不得早于20周岁,女不得早于18周岁。

与此同时,出于一些相关因素的考虑,一些行业对业内人员的婚龄也有特殊的要求。例如:民航的飞行员(包括飞行、领航、通讯、机务、乘务等)因工作需要,适当提高婚龄,男不得早于26周岁,女不得早于24周岁;解放军战士在未服满现役期间不准结婚;大学生在校期间一般也不许结婚。这些特殊的规定都是值得大家注意的。

◆同性、几类近亲属禁止结婚

我国《婚姻法》没有明确规定结婚必须是“一男一女”,但是婚姻法多处提到“结婚的男女双方”。据此我们认为,我国的法律不允许同性婚姻,结婚的双方必须为一男一女。

近亲结婚的危害在此无须多说。法律明确规定的不允许结婚的近亲的范围是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具体来说,直系血亲包括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孙子女、外孙子女等;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包括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伯叔与侄女、姑姑与侄子、舅舅与外甥女、姨与外甥等。

◆特殊的疾病禁止结婚

目前,根据我国的《母婴保健法》的规定,禁止结婚的疾病主要指:

(一)麻风病和性病未经治愈的;

(二)严重遗传性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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