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成立安委会文件

2024-07-30

关于成立安委会文件(共10篇)

关于成立安委会文件 篇1

关于成立矿安全生产委员会的通知

矿各科室、队组:

根据六煤安教【2015】10号文件关于转发《国家煤监局关于贵州省煤矿安全生产有关工作的报告》及相关领导批示精神的通知,为了完善矿井安全责任体系建设,落实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五个全覆盖”,实现安全投入、安全培训、基础管理、应急救援“四到位”。经矿领导研究决定成立*****煤业有限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

一、组织机构 主 任:***(法人)

副主任:***(矿长)、***(总工)、***(生产矿长)、***(安全矿长)、***(机电矿长)

成 员:***(通风技术员)、***(地测技术员)、***(安全科长)、***(生产科长)、***(机运科长)、***(通风组长)、陈云(调度室主任)

矿安全生产委员会全面负责本单位安全管理工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矿长室,***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协助安委会主

任处理安委会一般日常事务,收集整理安委会日常台帐、记录等资料。

二、工作职责

(一)安全生产委员会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和上级有关规定;坚决杜绝“三超”、和“三违”现象,切实做到不安全不生产。

2、领导矿井安全生产工作,研究分析矿井安全生产形势,及时对矿井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具体的实施办法,保证必要的安全投入,加大技术装备更新改造、隐患排查整治和教育培训的资金投入,改善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和提升安全生产保障能力。

3、组织建立起行之有效的安全生产工作机制,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领导带班、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认真开展日常隐患排查治理,做到整改责任、资金、措施、时限和预案“五落实”。

4、审查矿井安全生产目标计划,并对落实情况进行检查、总结。

5、研究并组织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如重大安全生产隐患、重大设备缺陷等。

6、审查矿井安全生产管理有关规章制度、办法。

7、从物资和资金方面为安全生产保证和监督两个体系提供保障。

8、定期(每季度)召开矿井安全生产工作会议,总结、部署阶段性安全生产工作。

9、组织矿井生产事故调查,审查事故调查报告并报安委会批准。

10、定期对安全生产进行检查和评价,实施有效的奖励或惩罚。

(二)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职责

1、直接对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负责。根据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对工作的要求,及时制定实施方案和推进措施,并组织检查落实。

2、召开安全生产委员会会议时,做好会议记录,并及时传达会议精神。

3、组织编写安全生产有关的管理制度、办法。

4、编制月度安全生产工作简报,定期发布安全生产信息。

5、检查安全生产工作状况,对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形成书面意见后提交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研究、讨论。

6、承办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交办的其它事项和工作。

(三)安委会主任职责:

1、安委会主任为本单位安全生产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负责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和长远规划。

2、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计划。

3、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4、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安全生产事故隐患。

5、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安设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开展应急演练及演练总结,完善矿井应急救援工作体系建设。

6、及时、如实报告安全生产事故,组织对伤亡事故的调查分析,按“四不放过“原则严肃处理,并对所发生的伤亡事故调查、登记、统计和报告的正确性、及时性负责。

7、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确定本矿安全生产目标并组织实施,每月向公司安委会就矿井安全生产工作进行汇报。

8、主持召开每月、季、年安全生产例会,向广大职工报告安全生产情况,并利用矿务公开栏每月月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公示,认真听取意见和建议,接受群众监督。

9、重视职工的劳动条件和矿井的安全、工业卫生状况,重视女工的劳动保护工作。

10、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根据实际情况,按矿井职工总人数的2-5%的比例配备、充实安全专业人员,提高专业人员的素质,稳定专业队伍。

11、安委会主任不在时,由代理者(安委会副组长)负责。

(三)安委会副主任职责:

1、协助安委会主任领导本矿的安全工作,对分管的安全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具体领导和支持安委会的工作开展。

2、组织和参与拟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主持编制、审查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并组织实施。

3、组织和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记录。

4、组织和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督促落实重大危险源的安

全管理措施。

5、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发现重大隐患,立即组织有关人员研究制订可靠的安全措施进行解决或向安委会主任及上级有关部门提出报告。

6、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7、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8、协助安委会主任做好安委会例会的准备工作,对例会决定的事项,负责组织贯彻落实。主持召开生产调度会,并同时部署安全生产的有关事项。

(四)安委会成员职责:

1、对本部门、科室、队组业务范围内的安全工作负全面责任。

2、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令和上级指示。

3、关心有关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推广应用,不断提高本职业范围内安全生产的可靠性。

4、对队组职工进行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工作,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教育、劳动纪律教育及警示教育工作。采用包括视听教育在内的各种手段,增加安全教育效果,使职工掌握自我防护能力和互救能力。

5、负责组织科室、队组的安全生产检查工作,及时组织力量消除隐患,并落实整改措施,不断改善劳动条件。

6、加强对生产设备、安全装置、事故的管理,防止事故的发生,并组织落实安全措施。

7、参加业务范围内各类事故的调查处理。组织或参加事故分析会,按照按“四不放过”的原则对事故处理结案,资料整理,上报及存档工作。

8、参与本业务范围内安全技术规程及各项规章制度的制订、修订和审核工作。

9、工程项目施工要做好安全教育,落实安全措施,指挥或监督检查。

********煤业有限公司 2015年3月22日

关于成立安委会文件 篇2

《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培训工作的决定》 (简称《决定》) 是国务院安委会第一次以“决定”的形式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也是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大力实施安全发展战略的具体体现。党的十八大报告明确要求:“强化公共安全体系和企业安全生产基础建设, 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这对于推动全党全社会进一步凝聚安全发展共识, 形成安全发展合力, 从根本上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提出了更高要求。

这次出台的《决定》, 可以说是在系统总结以往安全培训方面的方针政策、法规规范及经验教训的基础上, 对国务院23号、40号文件在安全培训工作方面的规定和要求进行了深化和细化, 同时吸收了《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十二五”规划》的重要内容, 并抓住当前实施安全发展战略的大好机遇, 在更高的层次上进行提升和升华。

《决定》的出台是个循序渐进的过程, 也是继承创新的过程, 更是一次千载难逢的重大机遇。《决定》进一步明确了现阶段安全培训工作的总体思路和工作目标, 提出了新形势下进一步加强安全培训工作的一系列政策措施。《决定》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 通篇贯穿着“以人为本、关注民生”的执政理念, 贯穿着“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对于强化企业安全生产基础建设、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 实施“人才强安”战略, 开创安全培训工作的新局面, 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是指导“十二五”及今后相当一个时期全国安全培训工作的纲领性文件。

公司安委会调整文件 篇3

玉川发【2013】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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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人员调整的通知 为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政策,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对安全工作的领导,确保公司各项安全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上级有关部门要求,经研究,对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做如下调整:

淄博玉川物流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主任由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法定代表人,总经理许荣昌担任;

淄博玉川物流有限公司安全经理许培强担任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副主任兼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主任;

淄博玉川物流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委员是公司安全员及各科室、部门第一负责人。成员:王凯、李爱华、王德功、张波、朱爱玲、彭勇;

关于成立安委会文件 篇4

因工作需要,公司对部分人员工作进行了调整,为了保证对吉安鑫旺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职业卫生管理的连续性,对吉安鑫旺安委会成员进行调整。具体如下:

主任:

副主任:

成员:

吉安鑫旺金属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职业卫生管理委员会下设安全生产环保处(简称安环处);由任处长组织安环处工作;任副处长;任专职安全管理员,具体负责公司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职业卫生的工作事务。

公司安全、环保和职业卫生检查、监督、管理小组成员如下: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检查小组成员每天要对生产现场,各值班室、操作室、办公室的安全、环保、卫生进行检查监督,积极督促全公司员工参与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及职业卫生工作。并依照公司制定的相关安全、环保、职业卫生管理考核制度进行考核。

吉安鑫旺金属有限公司

关于成立家委会的通知 篇5

为搭建学生、家长与老师、学校之间交流的平台,积极协助学校、老师开展各类丰富多彩的活动。为实现班级各方面工作和谐和快速发展,让家长实实在在地参与班级各项工作,也为更多关心孩子、关注班级发展的家长提供参与机会。我班决定成立家长委员会,望广大家长踊跃报名。

家委会组成:

一位家委会主任、一位家委会秘书长、三位委员以及各位家长。报名方式:

方式一:可以通过QQ通知班主任,并填写家长委员会申请表(电子稿即可)。

方式二:可以通过电话联系班主任,并填写家长委员会申请表(电子稿即可)。

家委会职责

权利与义务

第一条;家长委员会成员有参加由学校家长委员会组织的各项活动的权利。第二条:家长委员会成员有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并监督完善的权利。第三条:家长委员会成员在班主任的安排下有进教室听课的权利。第四条:努力协助学校制定家长学校简章、办好家长学校。研究学校对家庭教育的意见和要求,并提出有关建设性的合理化的建议。

第五条:对家长和社会进行宣传和教育,传达和解释学校对家庭教育的意见和要求,疏通教育渠道,促进学校、家庭的教育合力。

第六条:发动家长开展尊师爱校、教育子女、支持学校工作等活动。积极做好个别家长和后进生的思想工作。

第七条:在力所能及的前提下,发动家长和有关单位自愿帮助学校解决具体困难。

关于成立安委会文件 篇6

印发非法违法较大生产安全事故

查处跟踪督办暂行办法的通知

安委办〔2011〕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

为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严格非法违法较大事故责任追究,根据《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等有关规定,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制定了《非法违法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查处跟踪督办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四月十九日

非法违法较大生产安全事故

查处跟踪督办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依法依规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导致较大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非法违法较大事故)的行为,严格事故责任追究,根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化“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11〕11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区、市)人民政府安委会对包括非法违法较大事故在内的各类较大事故查处实行挂牌督办,省(区、市)人民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具体承担挂牌督办事项。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对本办法规定的非法违法较大事故查处实行跟踪督办。

第三条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发生下列非法违法较大事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报告;省(区、市)人民政府安委会应当对其实行重点挂牌督办,并在10日内将事故简要情况及挂牌督办情况报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

(一)无证、证照不全或者未取得有关安全生产的其他许可,以及超出行政许可范围从事生产经营建设导致的较大事故;

(二)依照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应当关闭而未按照标准关闭继续生产经营,或者关闭后又擅自生产经营建设导致的较大事故;

(三)证照过期、停产整顿、整合技改未经验收擅自组织生产,或者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导致的较大事故;

(四)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指令或者抗拒安全执法导致的较大事故;

(五)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认为需要跟踪督办的其他非法违法较大事故。

第四条省(区、市)人民政府安委会对较大事故查处实行挂牌督办,应当参照《重大事故查处挂牌督办办法》(安委〔2010〕6号)有关规定,向有关人民政府或者部门(机构)下达挂牌督办通知书,并在省(区、市)主流媒体、省(区、市)人民政府网站或者省(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网站上公布挂牌督办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条有关人民政府或者部门(机构)接到挂牌督办通知后,应当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组织、督

促有关部门按照“四不放过”(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和督办通知的要求做好非法违法较大事故的查处工作。

第六条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对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非法违法较大事故查处实行跟踪督办,应当向省(区、市)人民政府安委会下达跟踪督办通知书,并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网站上公布跟踪督办信息。

第七条跟踪督办通知书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名称、性质;

(二)跟踪督办事项;

(三)跟踪督办责任人;

(四)跟踪督办的解除方式。

前款第(二)项所称的跟踪督办事项,依据《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化“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事故情况确定。重点督办对非法单位是否依法取缔关闭、违法单位是否依法责令停产整顿、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是否依法落实、事故发生单位是否依法受到行政处罚、事故相关责任人是否依法依规受到追究等。

第八条在非法违法较大事故查处跟踪督办期间,省(区、市)人民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应当加强与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的沟通,及时汇报有关情况。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应当加强对跟踪督办事项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及时掌握非法违法较大事故查处的进展情况。必要时,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向有关省(区、市)派出工作组进行现场督办,并对非法违法较大事故查处中存在的违法违规等问题责令予以纠正。

第九条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非法违法较大事故调查报告形成初稿后,有关人民政府安委会或者部门(机构)应当及时向省(区、市)人民政府安委会办公室作出书面报告。

省(区、市)人民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应当对事故调查报告初稿进行审核,并报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备案。事故调查报告初稿经审核同意和备案后,由有关人民政府或者部门(机构)依照规定作出批复决定。

第十条较大事故查处结案后,省(区、市)人民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应当将事故挂牌督办情况和事故查处情况在省(区、市)主流媒体、省(区、市)人民政府网站或者省(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网站上予以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一条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非法违法较大事故批复结案后,省(区、市)人民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应当在15日内将事故调查报告及其批复报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

第十二条非法违法较大事故批复和跟踪督办通知书中有关整改措施和责任追究等事项全部落实后,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解除跟踪督办,并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网站上予以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关于成立安委会文件 篇7

安委办〔2011〕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委员会,国务院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有关中央企业:

2011年汛期即将到来,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化“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11〕11号)精神,切实加强汛期安全生产工作,防范自然灾害引发生产安全事故,促进全国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早部署,切实把做好汛期安全生产工作摆上重要位置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认真吸取以往事故教训,高度重视汛期强降水、洪水、台风、泥石流、雷电、高温等自然灾害对安全生产工作带来的不利影响,充分认识做好汛期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把汛期安全生产工作摆到重要位置。要坚持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负专责,并指定专门机构、专门人员负责汛期安全生产工作。要立足于防大汛、抢大险、救大灾,层层落实责任,将防范、应对由自然灾害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各项措施落到实处,特别要抓好基层企业和作业现场汛期安全生产各项措施的落实。要切实加强督促检查,及时发现存在问题,采取措施彻底解决。

二、早排查,切实把隐患排查治理作为汛期安全生产工作的重中之重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尽早安排部署汛期安全生产工作,在5月底前组织一次全面细致的拉网式排查,认真排查可能由自然灾害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隐患。对于检查出的隐患和问题指定专人负责督办,限期整改、确保尽快治理。

矿山企业要查清矿区及附近地面水流系统的汇水和渗漏情况,矿区附近废弃矿井及老窑积水情况,对存在淹井危险的井工矿矿井和露天采场矿坑等要立即采取防范措施,严防淹井(矿)事故的发生。

尾矿库企业要检查排洪设施、干滩长度、安全超高和坝体稳定性;电站、水库企业要检查地质条件和水文变化情况。对存在溃坝、溃堤危险的病险水库、电站大坝、病险江河大堤和尾矿库等,提前治理、除险加固或采取泄载等措施,并要采用先进的手段加强监测监控,做到万无一失。

建筑施工企业要对周围存在受洪水、山体滑坡、垮塌和泥石流等威胁的工地、企业生产厂房、物资存放场地、宿营地提前采取相关防护措施并加强巡视检查,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进行生产作业和居住、使用。尤其要全面掌握深基坑、管沟(槽)和地下作业的排水、放坡和支护情况,塔吊、物料提升机、落地式脚手架等垂直运输支撑设施的基础稳固和拉结及防风装置情况,遇雷雨、大风天气要停止塔吊等室外高空作业。

井巷和隧道施工企业要加强对矿井(隧道)水害预测预报工作,查明矿井(隧道)或采区水文地质条件特别是周边采空区的情况,对于发现的新情况要及时采取防范措施。要按照“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防治水原则,落实好“防、堵、疏、排、截”五项综合治理措施,坚持先探后掘,探放水时,要撤出受水害威胁区域的所有人员,监视放水全过程,遇有突水预兆时,要立即撤出所有人员。

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使用、运输、储存企业,民爆物品生产和有关军工企业要严格执行各项安全技术规程和工艺纪律,加强对防雷电设施的检测维护和对生产线的监控,雷雨天气情况下,油、气储罐要停止装卸,并要维护好生产区的排水系统和其他安全设施;高温天气下,要控制好生产储运设施温度、压力的监控,防止超温并随时做好降温工作。

海上石油平台作业企业要检查台风、风暴潮、暴雨技术防范和避险措施的落实情况,特别是要提前做好防台风的各项工作,完善各项应对措施。要根据气象情况合理安排生产任务,必要时应停止生产并及时撤出危险区域的作业人员,严禁冒险作业。

铁路部门要加强对防洪重点部位的巡守监护,对易受洪水、泥石流威胁,地质灾害易发的山区铁路、桥梁、隧道,要提高风险等级,制定更加严格的巡守监护制度,及时发现和处置防洪安全隐患;加强雨中雨后线路设备的检查监控,严格落实汛期安全行车措施,根据雨情按预案要求减速慢行或封锁线路,情况紧急时要立即拦停列车。公路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存在被冲毁危险的桥梁、涵洞、边坡等的监测,发现险情要立即停止通行。

三、强化保障措施,切实提高应急救援能力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加强与气象、海洋、地震、水利等部门的联系,建立预报预警工作机制,实现协调联动。与此同时,要完善与相关部门的信息传递渠道,构建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与处置机制。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精神,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矿山企业要严格执行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完善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企业生产现场带班人员、班组长和调度人员发现矿井和其他生产生活场所受洪水威胁时,要在第一时间下达停产撤人命令,严防发生伤亡事故。各单位要进一步完善防范洪涝灾害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预案,组织开展应对由自然灾害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演练,储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逐级落实各项应对措施,做到职责到位、思想到位、装备到位、措施到位,确保因洪涝灾害引发的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得到及时、有力、有效处置。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成立安委会文件 篇8

【文件来源】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遏制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事故的紧急通知

(安委办〔2007〕3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委员会:

自2007年10月下旬以来,烟花爆竹事故频繁发生,其中较大、重大事故多发,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形势十分严峻。10-11月,全国共发生较大以上烟花爆竹事故12起、死亡86人。其中:重大事故4起、死亡54人,较大事故8起、死亡32人;非法生产事故8起、死亡55人。这些事故分别是:

10月21日,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洪安镇洪安居委会大纸厂组3户居民在家中非法组织生产烟花爆竹发生爆炸,3栋房屋被炸毁,造成17人死亡,2人失踪,15人受伤。

10月23日,安徽省怀宁县马庙镇严岭村一村民在家中非法生产引火线,在拌药过程中发生爆炸,造成3人死亡。

10月27日,河南省淮阳县大连乡李楼村一村民在家中非法生产爆竹发生爆炸,造成3人死亡,1人受伤。

10月30日,河北省阜平县第一花炮厂在停产期间擅自组织生产双响炮,在工厂外配药,取药时发生爆炸,造成6人死亡,5人受伤。

11月3日,广西区玉林市玉州区大塘镇苏烟村发生非法生产烟花爆竹爆炸事故,造成3人死亡。

11月10日,湖南省浏阳市达浒出口花炮总厂严重违反国家标准规定,擅自改变工房用途,在褙皮车间(C级工房)进行填装发射药、效果件(裸露药)(均为A级工序)和组装(C级工序)混合作业,发生爆炸,造成10人死亡,1人失踪,2人轻伤。

11月24日,广西区合浦县西场镇大窝塘村一非法生产烟花爆竹作坊发生爆炸,造成3人死亡,13人受伤。

11月18日,湖南省宜章县栗源镇信业爆竹厂因3名结鞭工人不听厂安监员劝阻,强行搬动药饼时发生爆炸,造成3人死亡,1人受伤。

11月27日,湖南省永兴县马田镇罗家村一个非法生产烟花爆竹作坊发生爆炸,造成13人死亡,10人受伤。

11月28日,山西省阳泉市兴通烟花爆竹有限公司承包给河北人的双响炮生产线在生产高空礼炮过程中,由于部分产品装药错误,2名工人在空地上倒药时操作不当导致着火,引燃的高空礼炮四处飞散,引起周边5间工房相继发生爆炸,造成11人死亡,8人受伤。

11月30日,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县石板滩镇回龙村一浏阳人和一当地人租用民房非法生产烟花爆竹发生爆炸,造成6人死亡,4人受伤。

11月30日,江西省广丰县霞峰镇赤塘村一村民在无人居住的老房子中非法加工生产引火线发生爆炸,造成5人死亡,3人受伤。

事故多发的主要原因:一是一些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有禁不止,有令不行,严重违规;二是一些地区“打非”工作不落实,力度不够;三是安全监管部门对企业监管不到位,措施不落实,处罚不严格,责任追究不到位。

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对此高度关注,分别作出了重要批示。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的重要批示精神,坚决遏制烟花爆竹事故,现就有关要求紧急通知如下:

一、立即采取断然措施,坚决遏制烟花爆竹事故发生

当前正值烟花爆竹生产经营旺季,面对严峻的安全生产形势,各地区要紧急动员,立即行动起来,认真贯彻落实中央领导同志的重要批示精神,采取断然措施,坚决遏制烟花爆竹事故多发的势头。

1.切实加强领导,落实烟花爆竹安全监管责任,严格责任追究制度。烟花爆竹重点产区和非法生产问题突出的地区,要明确县、乡(镇)两级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工作第一责任人,确保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领导有力,责任明确,工作落实。

2.依法严惩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对存在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管理混乱、“三超一改”(超范围、超人员、超药量,改变工房用途)等严重问题的企业,一律暂扣许可证,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相关许可证。

3.2007年12月至2008年2月这段时间,是烟花爆竹生产经营旺季,各地区要实行逐级分片包干负责的办法,层层落实责任人,专盯死守,严防事故发生,坚决遏制事故上升的势头。

二、立即部署再次对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进行全面的隐患排查治理,重点治理“三超一改”问题

针对一些地区和企业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深入、不细致、不彻底的问题和湖南省浏阳市“11.10”、山西省阳泉市“11.28”等重大爆炸事故暴露出的问题,从现在起到2008年春节期间,各地区要集中力量,组织对辖区内所有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重新认真全面排查,及时整改隐患,确保安全生产。

1.生产企业排查工作的重点内容是:

(1)生产工艺布局是否合理,有无危险工序交叉作业和危险生产区和非危险生产区未分区现象,防雷、防火、防静电设施和危险工房安全防护屏障是否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2)是否存在“三超一改”问题,工房危险等级的确定和定员、定量是否符合国家标准要求,成品库、药库、涉药工房是否存在超量现象,对30人以上的C级工房是否重新核定了定员。

(3)是否存在违规使用氯酸钾问题。

(4)是否存在“一证多厂”或“分包”生产经营问题。

(5)是否存在假冒他人商标品牌生产和经营假冒伪劣、非法产品问题。

2.各地对发现的隐患问题要按照隐患危险程度分级建立档案,落实整改监督责任人,监督企业认真落实整改,并及时组织验收;对存在较大安全隐患的企业要立即停产停业整顿,整改后经县级以上安全监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对限期整改不到位或整改无望的企业,依法吊销相关许可证。

3.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督促烟花爆竹生产企业严格执行有关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A2工房必须单人单间单栋,A3工房必须单人单间且每栋不得超过2人;严禁在C级工房从事A级危险工序作业,严禁危险工(库)房超员、超量;危险工序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在对烟花爆竹生产企业进行检查时,一经发现存在上述问题,要立即停产整顿。

三、立即组织对重点地区进行“地毯式”排查,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

各地区要从重庆秀山县“10.21”、湖南永兴县“11.27”等事故中深刻吸取教训,立即组织开展一次“打非”专项行动,对重点地区进行“地毯式”排查,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

1.要立即组织公安、安全监管、工商、质检等部门开展联合执法专项行动,在本行政区域内开展全面、彻底的排查。对重点县、重点乡(镇)、重点村要进行“地毯式”排查,发现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坚决予以取缔和打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各地负责“打非”牵头部门要认真履行牵头职责,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积极开展工作。

2.在全面排查的基础上,县、乡(镇)两级要建立排查档案,县、乡(镇)人民政府以及村委会分级监管,确定专人分片包干负责,对有过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重点村、户、人重点监督。要实行“打非”工作问责制,县、乡(镇)级人民政府和村委会之间要签订“打非”责任状,落实责任。对非法问题突出、连续发生非法生产事故或发生较大以上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事故的地区,追究乡(镇)、县级政府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3.重点地区要积极争取财政支持,配备远距离炸药检测仪,完善“打非”装备,强化“打非”手段。

4.加强舆论宣传,发挥主流媒体的作用,广泛宣传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造成的严重危害,教育广大人民群众不参与非法生产经营活动。要建立有奖举报制度,设立举报信箱和举报电话,畅通信息渠道,形成良好的“打非”社会氛围。

四、继续深入开展氯酸钾专项治理,切实加强对氯酸钾的管理

各地区要认真贯彻落实《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有关国家标准规定,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开展氯酸钾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危化〔2007〕76号)要求,进一步完善氯酸钾流向登记制度,加强烟花爆竹药物安全抽检工作,严肃处罚违规违法行为。

1.加强烟花爆竹药物安全检测检验工作,对发现的违规使用氯酸钾生产烟花爆竹的生产企业,一律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对经营含氯酸钾烟花爆竹产品的经营企业,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经济或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经营许可证。

2.结合隐患大排查工作,组织检查烟雾类、摩擦类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和氯酸钾生产、经营企业建立购买、销售、使用等登记制度的情况。发现未按要求建立流向登记制度或登记档案记录不真实的,要坚决责令其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相关许可证。

3.对违规销售氯酸钾的氯酸钾生产、经营单位,一律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相关许可证。

4.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完善监管手段,配备氯酸钾快速检验试剂盒,确保在日常检查时,随时对烟花爆竹药物进行现场检验,严格处罚违规行为。

五、建立完善驻厂安监员等制度,进一步加强基层安全监管工作

各地区要学习借鉴一些地区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好的经验和做法,进一步加强安全监管队伍建设,强化基层安全监管工作。

1.有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的地区要建立驻厂安监员制度,由县或乡(镇)选派素质好、能力强的人员担任驻厂安监员,对企业进行日常安全监管,及时发现企业存在的隐患和问题,督促企业整改隐患、监督企业依法安全生产。

2.加强县、乡(镇)烟花爆竹安全监管人员和驻厂安监员的业务培训,提高专业知识水平,提高安全监管能力和水平。

3.重点烟花爆竹产区要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监管机构和队伍建设,充实人员,增强监管能力,强化安全监管工作。

六、做好烟花爆竹经营、储存、运输等安全工作

元旦春节临近,从现在起到2008年春节期间是烟花爆竹经营安全监管重点时段。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严格按照《条例》、《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号)规定,认真做好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和烟花爆竹储存、配送运输安全监管工作。

1.要按照“统一规划、保障安全、合理布局、总量控制”原则,严格审查经营企业的储存仓库和配送运输安全条件,严把准入关。对目前仍未按照规定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一律停止经营活动。

2.要严格控制人口密集区的烟花爆竹零售点数量,加强农村集市、城乡结合部烟花爆竹销售点的监管,防止出现集中、连片经营烟花爆竹现象。

3.要重点加强烟花爆竹经营企业储存安全监管,严禁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仓库内储存烟花爆竹,严禁将A级产品储存在C级库房内,严禁将收缴的非法产品、假冒伪劣产品与合格产品同库存放,严禁超量存储,严禁在库房内进行开箱、配货作业。

4.要监督烟花爆竹经营企业对购进的产品严格把关、验收,不得采购违规使用氯酸钾生产的烟花爆竹产品和非法、伪劣产品,严格流向登记,对有违规经营行为的企业,依法予以处罚。

5.省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及早了解掌握本行政区域内大中城市烟花爆竹燃放“禁放”、“限放”情况,积极协助、配合当地政府做好“禁改限”、“禁改放”城市烟花爆竹经营安全工作。

6.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及早安排2008年春节烟花爆竹经营安全工作,在元旦春节这一特殊时段,采取特别措施,切实强化安全监管工作,确保节日期间烟花爆竹经营、储存、运输安全。

七、认真做好事故调查处理工作,严肃责任追究

针对事故调查不细致、原因分析不透彻、责任追究不严格等问题,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重视并加强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1.对已经发生的各类烟花爆竹事故特别是较大以上事故,要按照“四不放过”原则,尽快查明事故的原因和责任,严肃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发生死亡3人以上责任事故的,要依法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对10月份以来发生的较大以上事故,各地区要及时将事故调查处理结案情况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2.对非法生产事故,要彻底查清非法生产的原材料来源及产品的销售去向,对各个环节的违法违规行为都给予严惩,对事故发生后在逃的责任人,要督促公安机关尽快缉捕,对构成犯罪的人员,要及时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各地区要进一步加强对旺季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的监督检查,并把落实情况于2007年12月31日前报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2007年12月下旬至2008年1月底,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将再次组织对重点地区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进行专项抽查。

二○○七年十二月三日

关于成立安委会文件 篇9

安委办„2012‟30号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

重大事故查处挂牌督办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委员会:

近年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国务院安委会印发的《重大事故查处挂牌督办办法》(安委„2010‟6号),不断加大事故查处力度,推动重大事故查处工作不断规范、责任追究更加严格、事故结案率逐步提高,较好地发挥了事故查处在推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作用。但目前各地区事故调查工作尚不平衡,个别地区未认真执行重大事故查处挂牌督办有关规定,事故调查进展缓慢,工作力度仍需加大。为进一步做好重大

事故查处挂牌督办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提高对重大事故查处挂牌督办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国务院高度重视事故查处工作,近年来先后出台了一系列相关法规和制度规定,明确了事故查处的原则、程序和具体内容,为规范有序开展事故调查提供了制度保障。国发„2010‟23号文件明确提出建立事故查处挂牌督办制度,实行更加严格的考核和责任追究,进一步强化了事故查处在强化安全监管中的重要作用。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从推动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的高度,提高对重大事故查处挂牌督办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将其作为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用事故教训推动安全生产工作的一项重要举措,摆在重要位置,切实抓好落实。要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严格落实重大事故查处挂牌督办工作责任,省级安委会负责同志要定期听取挂牌督办进展情况汇报,并及时组织协调解决重大事故查处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确保重大事故调查工作规范、有序、高效进行。

二、进一步规范重大事故调查组织工作

重大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煤矿事故由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要及时依法组织成立事故调查组,对于事故发生地与事故发生单位不在同一个省级行政区域的,事故调查组要通知事故单位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派员参加事故调查。要进一步加强对事故调查工作的统一领导,健全和完善事故调查各项工作制度,明确工作职责,确保调查工作的科学性、规范性、实效性。要严格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察、技术鉴定、调查取证、综合分析和专家论证等,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和事故损失,客观科学地判定事故原因和事故性质,依法依规认定和追究事故责任,认真全面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有针对性的整改措施。

三、健全完善重大事故查处挂牌督办情况沟通机制

重大事故挂牌督办期间,有关省级安委会办公室(煤矿事故由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要加强与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的工作沟通,及时报告事故调查进展情况。事故调查报告初稿形成后,要及时向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进行书面或当面汇报沟通,重点汇报事故发生经过、事故原因和性质认定、法律法规适用、有关人员和单位的责任追究、整改措施建议等有关情况。事故调查组要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对有关事项进行补充调查,对事故调查报告进行修改完善,并以省级安委会文件正式报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经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审核同意后,按程序批复结案。

四、切实提高重大事故调查工作时效

各地区要充分认识提高事故调查工作时效性是有效发挥事故查处警示作用的重要前提,进一步增强重大事故调查处理的时效观念,严格遵守《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的规定,健全完善事故调查组成员单位之间的协作配合机制,统筹推进重大事故调查各个阶段工作,确保及时提

交事故调查报告。逾期未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的,要向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作出书面说明。

五、及时做好重大事故查处信息公开工作

各地区要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有关法律法规、《重大事故查处挂牌督办办法》和《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加强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公开工作的意见》(安委办„2012‟27号)要求,积极主动公开重大事故调查进展情况,并在事故调查报告批复结案后,及时将事故调查报告和查处结案等情况,通过地方政府网站或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网站等予以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并将重大事故调查结案情况和对外公布的内容及形式一并报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备案。要加强对重大事故查处信息公开后的舆论研判,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六、严格督促落实重大事故整改措施

各地区要进一步健全完善重大事故整改措施落实的工作机制,切实落实责任,加强监督检查,确保整改措施落到实处。对于重大事故中暴露出的安全隐患,要责成有关单位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要认真总结事故特点和规律,研究制定预防事故的对策措施,防范类似事故再次发生。要定期组织开展重大事故整改措施落实情况监督检查,督促相关部门和企业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切实加强和改进安全生产工作。

七、加强重大事故调查工作培训指导和总结分析

各地区要加强重大事故调查工作业务培训,通过专家讲座、专题研讨、定期培训等多种方式,着力培养相关人员对法律法规条文的学习理解能力、对事故和违法行为的调查取证和分析判断能力、对行政执法文书的制作运用能力。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将加强对各地区重大事故查处工作的总结分析,适时开展事故案例分析和研讨,研究事故调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通报重大事故结案情况,对重大事故多发地区进行约谈指导,不断提高事故调查工作的质量和水平。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

关于成立安委会文件 篇10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近期四起重大道路交通事故情况通报的通知

渝安办〔2011〕32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安委会相关成员单位:

现将《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近期四起重大道路交通事故情况的通报》(安委办明电〔2011〕14号)转发你们。四起重大道路交通事故不仅暴露出驾驶人员的非法违法行为,也暴露出监管部门和运输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严重不落实,监管工作存在漏洞等突出问题。为此,市政府领导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要严格按照《通报》要求和“云阳会议”工作部署,狠抓落实,坚决防控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安委会成员单位,要结合当前开展的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工作,深入开展“四大行动”,认真查找工作中的薄弱环节,强化监管,确保本地区、本行业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

附件:《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近期四起重大道路交通事故情况的通报》(安委办明电〔2011〕14号)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近期 四起重大道路交通事故情况的通报

安委办明电〔2011〕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委员会:

3月中旬,新疆、吉林、西藏、山西境内先后发生四起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分别是:

3月11日5时左右,西藏阿里藏羚羊旅运有限公司一辆号牌为藏FA2130的宇通大型普通客车(核载43人,实载43人),自西藏阿里地区驻新疆叶城县办事处出发前往阿里地区,行至叶城县境内国道219线226公里215米一连续下坡转弯处时,冲下路基,坠入126米深的山谷中,造成16人死亡、26人受伤,其中7人重伤。据初步分析,事故直接原因是事故车辆在连续下坡转弯路段,驾驶人操作不当。事故还暴露出客车驾驶人证照与所驾车型不符、车辆检验过期等问题。

3月12日10时左右,吉林省桦甸市吉达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一辆号牌为吉B90477的欧曼牌大货车运输37立方米木板材,由吉林省白山市开往山东省东营市,当车辆行驶至白山市抚松县境内鹤大县889公里200米一长下坡处时,与前方同向行驶的一辆吉林省抚松县松江河通达客运有限公司一辆号牌为吉F42372的大客车(核载34人,实载45人)追尾相撞,造成大客车掉入道路右侧小河沟内,大货车所载大部分货物压在大客车上,造成21人死亡、24人受伤。据初步分析,事故直接原因是大货车下坡时制动失效,在遇同方向行驶的大客车时,未及时采取安全避让措施,导致与大客车左后角相撞。事故还暴露出大客车严重超员等问题。

3月14日7时50分左右,西藏自治区林芝地区客运有限公司一辆号牌为藏GA3109的大客车(核载42人,实载45人),行至昌都地区八宿县境内318国道65道班3721公里800米一连续下坡转弯路段时,发生翻车事故,造成16人死亡、29人受伤。事故原因正在调查中。

3月16日5时30分左右,一辆号牌为陕K79136(陕KM662挂)的重型半挂车,由陕西榆林开往山西临汾,当由东向西行至临汾市尧都区境内国道108线896公里尧庙镇大韩村口十字交叉路口处时,与山西汽运集团临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所属的一辆号牌为晋L36267的大型普通客车相撞,造成12人死亡、16人受伤。据初步分析,事故直接原因是肇事货车、客车行驶至事故路口时,双方驾驶员均违反有关规定,超速行驶且在通行时疏于瞭望。事故还暴露出事发路段未按标准设立标志标识、货车严重超载等问题。

上述事故不仅暴露出驾驶证与所驾车型不符、车辆技术状况不良、超速超载等非法违法问题突出,也暴露出一些地区运输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严重不落实,货运车辆监管存在薄弱环节,道路交通安全监管工作存在漏洞,打击非法违法行为力度不大等严重问题。依据有关规定,国务院安委会已对这四起事故的查处实行挂牌督办,督促有关省(区)依法严肃查处,结果将及时向社会公布。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化“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11〕11号)精神,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现提出以下要求:

一、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强化道路运输源头管理。道路运输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要深入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制度,健全企业安全管理机构,完善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确保安全投入落实到位。地方各级道路运输主管部门一要加大对运输企业、运输场站的监督检查,强化道路运输源头管理。二要严格审批线路,对于途经3级以下(含3级)山区公路的夜间客运班线不予审批。三要充分利用动态监管等科技手段,督促运输企业加强对运输车辆和驾驶人的动态监控,坚决遏制事故多发的势头。

二、严厉打击非法载客、超速、超载、疲劳驾驶等非法违法行为。各地有关部门要将交通事故多发路段列为管控和整治重点,进一步优化警力部署,合理安排勤务,完善勤务制度,改进勤务方法,严格路面巡查,提高执勤效能。要定期公布营运车辆驾驶员的交通违法行为及发生交通事故的情况,对营运车辆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超过核定载质量30%以上、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严重违法行为,除依法严肃处理外,还应及时通报同级交通运输部门及驾驶员所属营运企业。交通运输部门要建立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考核制度,将遵守交通法规、安全生产等情况作为主要记分考核依据,对于发生重大责任事故或严重违反交通法规,且考核记分达到规定分值的,要依法撤销其从业资格。

三、严格开展道路交通专项整治,深入开展道路交通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各地要组织有关部门,认真开展道路交通隐患排查整治,确保不走过场,狠抓责任落实。要对客运企业车辆日检/例检、驾驶员教育、安全例会、安全考核、责任追究等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情况进行深入排查,对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运输企业,立即责令停业整顿,对整改仍不达标的,坚决依法吊销相应的经营资质。要加强对道路标志标线的排查,完善安全防护设施。要将隐患排查治理纳入安全监管和运输企业日常管理的重要内容,完善各级各类危险源、事故隐患动态监控及预警预报体系,建立跟踪督促整改制度,对重大隐患层层挂牌督办,切实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

四、高度重视货运安全管理工作,加强货运市场的准入管理和日常监督检查。要加大对货运驾驶人驾驶技能、安全意识的培训教育和考核力度,督促货运企业和个体运输经营者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进一步加强对从业人员的管理,加强对货运车辆的监督检查,严厉打击超速、超载行为;对于严重超速超载、安全意识淡薄的货运驾驶人,要依法吊销从业资格证。

五、严肃事故查处工作,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各有关地区要按照“四不放过”和“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认真组织开展事故调查工作,确保按期结案。要查明事故原因,认定事故性质,对事故负有领导、监督、管理责任的单位和人员,依法依规严肃处理。道路运输企业因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安全监管部门要按照《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有关规定,对企业及主要负责人予以处罚。企业主要负责人被撤销职务的,在5年之内不得担任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发生重大事故的道路运输企业,交通部门自事故发生后12个月内不得批准其新增道路客运班线。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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