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污水设施建设计划

2024-08-30

城镇污水设施建设计划(共9篇)

城镇污水设施建设计划 篇1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提升城镇生活污水收集处理能力,加大生活污水收集管网配套建设和改造力度,促进污水资源化利用,推进污泥无害化资源化处理处置,加快补齐设施短板,完善生活污水收集处理设施体系,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

二、实施目标

到2023年,县级及以上城市设施能力基本满足生活污水处理需求。生活污水收集效能明显提升,城市市政雨污管网混错接改造更新取得显著成效。城市污泥无害化处置率和资源化利用率进一步提高。缺水地区和水环境敏感区域污水资源化利用水平明显提升。

三、主要任务

(一)强化城镇污水处理厂弱项。按照因地制宜、查漏补缺、有序建设、适度超前的原则,统筹考虑城镇(含易地扶贫搬迁后)人口容量和分布,坚持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科学确定城镇污水处理厂的布局、规模。目前没有污水处理厂的县城要尽快建成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现有污水处理能力不能满足需求的城市和县城要加快补齐处理能力缺口,大中型城市污水处理厂建设规模可适度超前。京津冀地区、粤港澳大湾区和长江干流沿线城市和县城,黄河干流沿线城市实现生活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全覆盖。长三角地区和粤港澳大湾区城市、京津冀地区和长江干流沿线地级及以上城市、黄河流域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全部达到一级a排放标准。缺水地区、水环境敏感区域,要结合水资源禀赋、水环境保护目标和技术经济条件,开展污水处理厂提升改造,积极推动污水资源化利用,推广再生水用于市政杂用、工业用水和生态补水等。长江流域及以南地区,在完成片区管网排查修复改造的前提下,因地制宜推进合流制溢流污水快速净化设施建设。积极推进建制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

(二)补齐城镇污水收集管网短板。将城镇污水收集管网建设作为补短板的重中之重。新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必须合理规划建设服务片区污水收集管网,确保污水收集能力。中央预算内资金不再支持收集管网不配套的污水处理厂新改扩建项目。城市和县城要

加快城中村、老旧城区、城乡结合部和易地扶贫搬迁安置区的生活污水收集管网建设,加快消除收集管网空白区。结合老旧小区和市政道路改造,推动支线管网和出户管的连接建设,补上“毛细血管”,实施混错接、漏接、老旧破损管网更新修复,提升污水收集效能。

现有进水生化需氧量浓度低于100mg/l的城市污水处理厂,要围绕服务片区管网开展“一厂一策”系统化整治。除干旱地区外,所有新建管网应雨污分流。长江流域及以南地区城市,因地制宜采取溢流口改造、截流井改造、破损修补、管材更换、增设调蓄设施、雨污分流改造等工程措施,对现有雨污合流管网开展改造,降低合流制管网溢流污染。积极推进建制镇污水收集管网建设。提升管网建设质量,加快淘汰砖砌井,推行混凝土现浇或成品检查井,优先采用球墨铸铁管、承插橡胶圈接口钢筋混凝土管等管材。

(三)加快推进污泥无害化处置和资源化利用。在污泥浓缩、调理和脱水等减量化处理基础上,根据污泥产生量和泥质,结合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选择适宜的处置技术路线。污泥处理处置设施要纳入本地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规划,县级及以上城市要全面推进设施能力建设,县城和建制镇可统筹考虑集中处置。限制未经脱水处理达标的污泥在垃圾填埋场填埋,东部地区地级及以上城市、中西部地区大中型城市加快压减污泥填埋规模。在土地资源紧缺的大

中型城市鼓励采用“生物质利用+焚烧”处置模式。将垃圾焚烧发电厂、燃煤电厂、水泥窑等协同处置方式作为污泥处置的补充。推广将生活污泥焚烧灰渣作为建材原料加以利用。鼓励采用厌氧消化、好氧发酵等方式处理污泥,经无害化处理满足相关标准后,用于土地改良、荒地造林、苗木抚育、园林绿化和农业利用。

(四)推动信息系统建设。开展生活污水收集管网摸底排查,地级及以上城市依法有序建立管网地理信息系统并定期更新。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省会城市率先构建城市污水收集处理设施智能化管理平台,利用大数据、物联网、云计算等技术手段,逐步实现远程监控、信息采集、系统智能调度、事故智慧预警等功能,为设施运行维护管理、污染防治提供辅助决策。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协调。按照中央部署、省级统筹、市县负责的要求,推进方案落地实施。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做好督促指导,完善政策措施,对设施补短板项目给予积极支持。各省(区、市)统筹推进辖区内设施规划和建设工作,制定工作方案,明确目标任务。市县是第一责任人,要切实担负主体责任,加快项目谋划和储备,制定滚动项目清单和计划,明确建设时序,扎实推进项目建设实施。

(二)完善收费政策。各地应按照补偿污水处理和运行成本的原则,合理制定污水处理费标准,并根据当地水污染防治目标要求,考虑污水排放标准提升和污泥无害化处置等成本合理增加因素动态调整。加大污水处理费征收力度,尽快实现应收尽收。各地在污水处理费标准调整到位前,应按规定给予补贴。污水处理收费应专项用于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行和污泥处置。各地征收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应向污水管网和运行维护倾斜。推广按照污水处理厂进水污染物浓度、污染物削减量等支付运营服务费。鼓励通过政府购买服务,以招标等市场化方式确定污水处理服务费水平。

(三)加大支持力度。要坚持“要素跟着项目走”“资金跟着项目走”。各地要将污水处理设施用地列入城市黄线保护范围,在城市建设规划中加以落实。各地要设计多元化的财政性资金投入保障机制,在中期财政规划、计划中安排建设资金,加大地方政府专项债、抗疫特别国债支持力度,确保项目资金来源可靠、规模充足,严防“半拉子工程”。各市县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严防地方政府债务风险。中央预算内资金继续对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给予适当支持。

(四)拓宽投入渠道。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规范有序推广ppp模式,引导社会资本积极参与建设运营。推广区域内不同盈利水平的项目打包建设、运营,鼓励中央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发挥专业化、规模化建设和运营的优势。鼓励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前提下给予中长期信贷支持。支持通过发行企业债券、公司债券和资产支持证券募集资金,用于项目建设。积极推进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试点,探索项目收益权、特许经营权等质押融资担保。

城镇污水设施建设计划 篇2

“十二五”规划《纲要》将提高城镇生活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作为提升基本环境公共服务、改善环境质量的重大民生工程,提出“城市污水处理率和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分别达到85%和80%”的总体要求。这两项规划是落实“十二五”规划《纲要》的重要支撑和指导各地加快城镇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和安排政府投资的重要依据。

《污水规划》针对目前污水处理的薄弱环节,重点推动城镇污水管网配套建设、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污水处理厂升级改造、污泥处理处置、污水再生利用设施和监管能力建设等6个方面的主要任务,总投资4 300亿元,规划到2015年分别新增管网、升级改造、污泥处理处置和再生水规模15.9万千米、2 611万吨/日、518万吨/日和2 675万吨/日。《垃圾规划》针对目前处理能力缺口较大的问题,重点加强能力建设,鼓励采用焚烧等资源化处理技术,确定了加快处理设施建设、完善收运体系、加大存量治理力度、推进餐厨垃圾分类处理、推行生活垃圾分类、加强监管能力建设等6方面主要任务,总投资2 636亿元,规划到2015年全国设市城市和县城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分别达到90%和70%以上,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设施能力占全国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能力的35%,其中东部地区达到48%。

城镇污水设施建设计划 篇3

关键词:城镇;污水管理;理性思考

中图分类号: X5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4-0432(2010)-12-0241-2

“十一五”全国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进展顺利,规划确定的主要目标总体上提前实现;污水处理设施数量不断增长,处理能力显著增强;污水处理量逐年增加,污水处理率和运行负荷率稳步提高;COD减排效果显著;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及运营领域民间投资不断壮大。存在的主要问题是: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发展不平衡、负荷率有待进一步提高、现有设施升级改造的压力较大、管网配套建设相对滞后等。“十二五”我国城镇污水处理面临怎样的形势?发展思路怎样,应主要采取哪些政策措施,是我国各级城镇污水处理单位及其工作者应该作以思考的问题。

1 “十二五”期间,我国城镇污水处理面临的形势

1.1 节能减排任务依然艰巨

在水体污染物减排指标方面,虽然“十一五”COD减排10%的目标能够基本实现,但自2009年第三季度以来,出现了COD下降趋势明显减缓的情况。考虑到我国仍处于工业化中期阶段,随着“十二五”工业化进程持续推进,资源能源消耗仍会保持在相对较高水平,各类污染物产生量还会增加,因此,“十二五”节能减排任务依然艰巨,其中对水体污染物仍以总量控制为重点,除继续坚持削减COD外,还可能把水中的氨氮纳入到总量控制中。如何合理有效促进污水再生利用也是“十二五”面临的一项紧迫任务。

1.2 随着城镇化率不断提高,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需求增长依然显著

随着我国城镇体系的逐步完善,越来越多的农村人口向城镇转移,我国城镇市政基础设施所面临的压力越来越大。污水处理设施作为城镇市政基础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城镇化水平的不断提高,需求也将随之大量增加。

1.3 环保投入将进一步加大

据有关预测,“十二五”我国环保投入将达到3.1万亿元。其中用于各项处理设施的投资将达1万亿元。可以预见,在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方面的投入力度也将进一步加大。

2 “十二五”期间城镇污水处理的基本思路

2.1 针对设施水平发展不平衡的特点,按需求有重点地建设污水处理设施

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应注重提高现有能力利用水平,新增能力应突出重点。但由于区域性差异,有些地区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水平相对较低,有的城市至今还有没有污水处理厂,因此部分城市还存在新增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需求。县城污水处理设施增量需求显著,应进一步提升处理能力。建制镇污水处理设施基础薄弱,需要加强建设。总之,应根据设市城市、县城和建制镇的不同发展阶段、水平和污水处理实际需求确定新增规模,并从总体上合理控制我国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的增长速度,提高发展质量和效果。要强调城市、县城和建制镇的平衡发展。防止出现部分地区能力过剩,另一部分地区又存在能力不足的局面。

2.2 注重设施建设质和量的统一

“十二五”既要依据实际需求合理确定新增建设规模,更要结合污水处理设施水平现状和水环境保护目标需要,通过现有设施能力挖潜,提高现有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负荷。根据经济发展条件,因地制宜地对部分水平落后设施进行必要的升级改造,以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出水指标和排放标准要求。对国家和省级重点流域范围的新建污水处理设施,必须按照国家规范标准进行设计建设。针对我国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部分接纳工业废水的特点,规划及建设阶段应有针对性地提高设施的抗冲击负荷能力,确保污水经处理后达标排放。

2.3 加强管网建设,重视污泥稳定化处理、安全处置和合理利用

加强污水处理设施配套管网的前期规划和同步建设,使已建成的污水处理设施充分发挥效益,确保污水能够真正得到收集。根据地方实际情况,规划研究经济有效、合理可行的排水体制,切实提高污水处理设施的污染物削减效率。在污泥处理处置技术路线指导下,根据各地自然条件和经济发展水平差异,分类提出“十二五”污泥处理处置能力建设的重点和方向,提倡污泥合理利用,避免水体污染物的二次转移和污染。

2.4 设施建设应突出节水先行理念

在条件具备的前提下,优先建设污水再生利用设施,实现资源循环利用。特别对于北方缺水城市以及工业产业聚集区域,污水再生需求显著,应从总体规划和合理布局的角度,开展污水再生利用设施建设,并通过市场机制和经济调节手段,确保设施运行正常。在设施建设的同时,应加快制定适用于我国的污水再生利用指南,提供有关污水再生利用项目规划、设计和运行方面的指导。对有关的标准、特别是水质标准要进行评价,并根据评价的结果修改现有的标准或制定新的标准,以确保污水再生利用的安全性和可行性。

3 树立科学的设施建设理念

3.1 要满足未来城镇规划发展的需要与可能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既要考虑到城镇既有市政基础设施的相互关联和影响,又要满足未来城镇规划发展的需要与可能。一要强调污水设施建设的开放性,要把设施建设的需求放在当地经济发展、人口及生活条件变化、产业结构调整等大的需求变化基础上进行分析判断;二要注重污水治理设施建设的系统性,从污水的产生、排放、收集、处理,到污泥的处理处置,再到污水再生利用,要用系统分析的方法将其内在关系理清;三要充分考虑城镇发展过程中可能出现的不确定因素,提高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布局、规模确定的科学性和前瞻性,做到既满足城镇发展需要,又不过分超前。

3.2 进一步深化污水处理行业体制机制改革

继续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积极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大力推行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投资主体、运营主体招标制度,建立健全污水处理设施特许经营制度,加快推进包括污水处理、污泥处理处置和利用、污水再生利用在内的价格和收费制度改革,为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污水处理领域创造良好的制度环境。

3.3 大力加强科技对设施建设的支撑作用

水专项作为我国水体污染控制与治理关键科技创新及应用示范项目,其研发推广重点将从点源污染物削减为主转向面源和点源削减控制并重,从提高集中式污水处理效能为主转向大型集中式与小型分散式高效技术开发相结合并重,从单纯污染物削减为主转向节地、节能、节材式污水处理技术转变。应在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中,对水专项中相关创新技术和实用成果加以推广和充分利用,在降低设施建设成本,提升设施科技水平的同时,进一步提高设施运行效率和污染物减排效果。

3.4 明确责任、加强监管,确保设施运行效能

通过建立健全污水水质监测机构,完善相关制度,防止由于进水水质问题影响设施运行效率,并确保出水水质达标。加强和规范城镇排水管网的管理和维护,确保城镇配套排水管网设施的完好和正常运行。明确政府和污水处理厂在污泥处理处置方面的责任。逐步建立相对完善的再生水利用制度体系,实现再生水事业健康有序发展。

3.5 加大财政资金和政策支持力度

在鼓励民间投资的基础上,国家财政对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继续予以一定的资金支持。对设施运行成本进行测算和管理,并依据实际情况逐步调整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在收费不足以支持污水处理设施良性运营时,地方政府财政要给予适当补贴。此外,各级政府应在规划、土地等方面制定相关支持政策,促进各级政府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又好又快发展。

3.6 进一步做好“绿文章”和“水文章”

应将污水治理与环境治理紧密联系起来。如从环境的绿化和美化着手,真正做到“有空就栽树、见缝就增绿”,让城镇成为“森林城市”,城市污水要“全截污、全收集、全处理”,提高污水处理出水标准,推进环城水系贯通和入湖河流综合整治,营造一个“碧水穿城”的良好环境。进一步提升人居环境,扎实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坚持群众利益优先,坚持走群众路线,大力推进危旧房和城中村改造,保持住房市场平稳健康运行。

进一步加快社会事业发展,新建一批基础设施,优化现有资源布局,不断完善社会保障体系,逐步实现公共服务均等化。進一步加强文化建设,完善公共文化服务网络,加快文化产业发展,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的精神文化需求。进一步改善村镇环境,深入开展“植树造林、清洁家园”行动,借鉴城市社区的管理标准和模式,加强村镇管理尤其是卫生管理,力求更加整洁、干净、有经验。

城镇污水设施建设计划 篇4

仇保兴在全国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与运行工作现场会上强调城镇污水处理工作要再上新台阶

摘要:4月7日~8日,全国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与运行工作现场会在安徽省合肥市召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副部长仇保兴、安徽省副省长倪发科出席会议并讲话.仇保兴强调,城镇污水处理工作是国家节能减排工作的重要内容,要着眼于关系国家全局和长远发展的水资源、水生态、水安全方面的基础性、战略性、前瞻性重大问题,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明确目标,落实责任,确保完成预期目标和任务.作 者:张正贵 作者单位:期 刊:中国住宅设施 Journal:CHINA HOUSING FACILITIES年,卷(期):2010,“”(5)分类号:

城镇污水设施建设计划 篇5

【发布文号】琼府办〔2008〕79号 【发布日期】2008-06-16 【生效日期】2008-06-16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海南省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全省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

(琼府办〔2008〕79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加快全省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实施进程,实现省政府确定的“到2010年,全省所有的城市和县城都要建有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达到70%左右”的工作目标,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加快推进全省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快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的重要意义

(一)认清形势。近年来,在全省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努力下,我省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得到了一定的改善,2006年全省城镇生活污水平均处理率达到31%。但是,随着我省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排放大量增加,我省城镇生活污水处理仍相当滞后,生活污水平均处理率远低于全国平均水平。《国务院关于“十一五”期间全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的批复》(国函〔2006〕70号)下达我省的减排指标是:到2010年,全省化学需氧量(COD)排放总量控制在9.5万吨/年。2007年全省化学需氧量(COD)排放量达到10.14万吨,比2006年增长2.38%,没有完成减排的任务。虽经过努力,我省工业废水化学需氧量(COD)达标排放率已达95%,但由于其只占全省化学需氧量(COD)排放总量的12.6%,特别是由于2007年无新建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投产运营,到2008年底,全省化学需氧量(COD)排放量将达10.5万吨,节能减排形势非常严峻。

(二)统一思想。加快全省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对于贯彻省五次党代会精神、实施生态立省战略、落实国家下达的节能减排约束性指标、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保持综合生态环境质量全国领先水平具有重要意义。全省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省政府的战略部署上来,采取有力措施,加大工作力度,确保“从2008年起,三年内解决全省所有的城市和县城的生活污水和垃圾无害化处理问题;到2010年全省的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70%”的战略任务顺利完成。

二、明确目标,强化责任

(三)明确目标。“十一五”规划中的海口桂林洋、三亚红沙、三亚新城、三亚鹿回头4个污水处理在建项目要在2008年竣工投入运行;海口长流、洋浦、澄迈老城、澄迈金江、定安、琼中、白沙7个污水处理项目要在2008年上半年完成前期工作,并开工建设。2008年新开工的7个污水处理项目和海口白沙门二期污水处理在建项目要在2009年底前竣工投入运行;海口江东新区、三亚海棠湾、三亚红塘湾、三亚荔枝沟、儋州、琼海、文昌、东方、昌江、万宁、陵水、保亭、临高、五指山、屯昌、乐东16个污水处理项目要在2008年底前完成前期工作,2009年上半年开工建设,2010年上半年必须全部建成投入运行。

要重视污水收集管网的建设与改造,污水处理厂建成投入运行后,一年内负荷率不低于70%;三年内负荷率达到80%以上。

各市、县要加快推进污水处理项目前期工作,条件成熟的项目要积极提前开工建设。

(四)强化责任。省政府决定把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纳入市、县政府责任目标考核体系。市、县政府主要领导作为第一责任人已与省政府签订了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目标责任书,市、县政府应将责任目标分解落实到人,督促各有关部门加大工作力度,加强组织配合。省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监督指导,确保污水处理项目按计划进度实施。

三、采取有效措施,加快项目建设进度

(五)科学确定建设方案。各市、县要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按照一次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统筹其他基础设施建设情况,对建设项目进行充分论证,科学确定项目选址、建设规模、处理工艺、管网走向和投资规模。确定的建设方案要符合省“十一五”建设总体计划。

(六)建立联合审批制度。省发展与改革厅、省水务局、省国土环境资源厅等部门要成立污水处理项目联合审批小组,研究制定联合审批制度和具体实施办法,在严把审批质量关的同时,尽量简化审批程序,减少审批环节,提高审批效率。各市、县要提高项目前期工作质量,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相关材料。

(七)加快项目报批工作。凡未报批项目建议书的市、县要尽快按照污水处理项目联合审批办法要求上报相关材料,省联合审批小组要在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立项审批工作。原已报批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与概算的项目,只要项目选址、处理工艺、建设内容、投资估算没有发生较大变化的,不再重新报批。省联合审批小组在要求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与概算编制达到国家规定的初步设计与概算深度的情况下,可直接审批初步设计与概算,并在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手续。省环评审批部门要在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环评审批手续。省国土环境资源部门要对各市、县上报的污水处理项目建设用地尽快办理,凡项目用地不涉及基本农田的,必须在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各市、县政府要采取有效措施,简化程序,缩短项目招标投标时间,加快土建、设备招标投标工作进度,确保项目建设按期开工。

(八)加强项目管理。污水处理项目建设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程序开展。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环评、勘察、施工图设计等参与方必须具有相应的专业资质,编制的材料要达到国家规定的深度要求,并严格开展专家咨询评估。

要严肃项目管理纪律。凡已报批的污水处理项目,项目所在市、县必须严格按照已批复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处理工艺和时间要求组织实施。

要加强招标投标管理。除海口、三亚的污水处理建设项目外,其它凡未编制初步设计与概算的项目,项目的初步设计与概算一律由省水务局和项目所在市、县政府共同作为招标人进行招标,由项目所在市、县政府与中标编制单位签订编制合同。项目施工、监理及重大设备、材料采购招标,以市、县为单位,由省里按照有关规定集中统一组织实施。工程招标投标要公开、公平、公正,绝不能层层转包。

要加强工程项目质量管理。省有关部门和各市、县要严格按照项目法人责任制、合同制、工程监理制要求,层层建立工程建设质量终身责任制和工程监理责任制,抓好污水处理项目的设计、施工、管理和竣工验收、项目后评价工作,确保污水处理项目按时保质建成运营。

要加强工程项目建设资金管理。省财政厅要研究制定污水处理项目建设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污水处理项目建设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加强对建设资金的监督管理,防止截留、挪用、挤占现象的发生,确保建设资金做到专款专用。

(九)多渠道筹措建设资金。各市、县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污水处理项目财政预算倾斜力度,不折不扣地落实好配套资金,确保项目建设资金按时足额到位。

省发展与改革厅、省财政厅、省水务局、省国土环境资源厅等部门要主动向国家汇报我省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进展情况,积极争取中央资金支持。省发展与改革厅从2008年起至2010年要集中省财预算内基建投资重点用于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要牵头将条件成熟的污水处理项目向国家开发银行海南省分行等金融机构推荐,争取金融机构的支持。省发展与改革厅和省财政厅要按照省政府确定的投资规模落实省级配套建设资金。

海口、三亚、洋浦3个市、区的污水处理项目建设资金除积极争取中央资金支持外,其余的全部由市、区自筹或银行贷款解决。

屯昌、琼中、白沙、保亭、五指山5个市、县的污水处理项目建设资金,按照中央投资及省财配套80%,市、县自筹或银行贷款20%的比例解决。

定安、临高、乐东、儋州4个市、县的污水处理项目建设资金,按照中央投资及省财配套70%,市、县自筹或银行贷款30%的比例解决。

东方、陵水、昌江、文昌、琼海、万宁、澄迈7个市、县的污水处理项目建设资金,按照中央投资及省财配套60%,市、县自筹或银行贷款40%的比例解决。

鼓励采取多种模式(BOT、TOT、BT等)建设运营,推进污水处理产业化。

(十)加强建设过程督查。省政府成立由省发展与改革、水务、建设、财政、国土环境资源、审计、监察等部门组成的指导督查组,负责对项目建设全过程进行跟踪督查。指导督查情况要每月向省政府汇报一次。督查中发现的情况和问题将作为表彰或通报批评的依据。

各市、县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每周向省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水务局)上报污水处理项目进展情况、资金到位与完成投资情况、工程形象进度与照片、污水处理费征管情况以及建设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采取的措施等。省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后每月向省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领导小组汇报一次、每季度向省政府主要领导汇报一次、每半年向省政府常务会议汇报一次污水处理项目建设进展情况。

(十一)加强项目审计监督。各级审计部门要采取有力措施,加强对污水处理项目建设和污水处理费收支情况的跟踪审计和工程竣工决算审计。特别是对建设进度缓慢的污水处理项目要重点进行审计,发现截留、挪用、挤占下拨建设资金和污水处理费的,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确保建设资金和污水处理费足额用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营管理上。审计结果要每半年报省政府一次。

(十二)落实奖惩机制。对污水处理项目建设进展快、完成任务好的市、县,省政府将视情况给予通报表扬、专项资金奖励等,并与评选文明城市、最佳人居环境奖、环保模范城市等挂钩。对地方配套建设资金不落实、项目建设进展缓慢、不完成目标任务的市、县,省政府将视情况采取通报批评、媒体曝光、黄牌警告,减少或停止安排该地区新的政府投资项目,市、县政府主要领导向省政府作书面检查等形式,进行行政效能问责。

四、加强指导和监管,确保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

(十三)加强污水排放的监督管理。任何单位排放的污水均应纳入截污管网。企业排放的污水应经过预处理并达到国家排放标准后,方可排入截污管网。

各级环保部门要强化对排水企业的监管力度,严格实施和执行排水许可制度,特别是要对进入城镇污水收集系统的主要排放口的水量水质进行在线监测,禁止超标污水进入收集管网。对排水水质不符合纳入截污管网标准的企业要坚决取消排水资格,并视情况给予处罚。

新建污水处理厂必须同步安装进、出水质在线监测装置,已建成的污水处理厂要在年底前全面安装在线监测装置。在线监测装置要与各级环境资源、水务部门联网,实行即时双重监控,防止污水处理设施无故不运行、运行率低、进出水水质不达标现象的发生。

各级水务部门要加强对污水处理厂进、出水质的动态监测和管理,努力提高污水处理厂的运行管理水平和应急处置能力。

(十四)建立政府财政补助机制。各市、县政府要尽快研究制定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营财政补助办法,在征收的污水处理费无法满足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费用时,将补助设施正常运营经费纳入市、县财政预算,确保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

由省财政厅牵头,会同省发改、水务、国土环境资源、税务等部门按照“污水处理设施运营保本微利”的原则,抓紧研究出台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营有关优惠减免政策。加快制定省财补助政策,对财政困难的市、县,由省财政给予转移支付补贴。

省政府决定从省级财政中安排一定数额的资金作为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专项奖励资金,由省水务局会同省发展与改革厅、省财政厅对按质、按量超前完成建设任务的市、县政府给予一定的资金奖励。奖励资金要专项用于补贴污水处理设施运营或配套污水收集管网建设。

(十五)全面开征污水处理费。各市、县政府要按照国家和省政府的有关规定,抓紧研究制定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的具体实施办法,完善污水处理费征收机制,从2008年下半年起,在全省所有的城市、县城和洋浦经济开发区全面开征污水处理费,并逐步向乡镇延伸。

凡未开征污水处理费或者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未达到规定标准的市、县,必须按照省政府有关文件规定的时间和标准抓紧污水处理费征收工作,并力争到2009年污水处理费征收率达到80%以上。

各市、县要加强对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理顺代征关系,确保污水处理费专项用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营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挤占污水处理费。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污水处理费征管工作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案件。

(十六)完善政策配套。由省水务局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加快研究制定污水处理项目建设运营与监督管理方面的政策、行业管理制度和劳动定员标准,落实运营项目法人责任制,建立数字化监管系统,规范项目运营监管行为,完善目标考核机制;督促各市、县政府严格按制度规定抓好落实,规范建设运营监管行为,为污水处理产业化、市场化运作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

(十七)加大业务指导力度。由省水务局牵头,组织成立专家咨询机构,定期不定期地开展技术指导和现场解疑,开展岗前业务培训和实地考察学习,确保关键性技术岗位从业人员全部持证上岗。

(十八)明确责任主体。各市、县政府及省政府有关部门要把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列入议事日程,作为今后一段时间内重要的工作任务来抓紧抓好。建设项目所在地市、县政府是项目建设的责任主体,负责项目前期论证、项目建设及运行管理。

(十九)加强舆论宣传。各市、县政府和省政府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大力宣传环境保护、节能减排的重要性和污染治理的政策法规,不断增强全民的环保和污染治理意识,配合污水处理项目的建设实施。

五、明确职责,加强领导,切实抓好工作落实

(二十)明确部门职责。省发展与改革厅负责项目建设的综合协调工作,牵头研究制定相关的配套政策,统筹项目审批和省级基建投资计划的安排,负责争取中央投资和向金融机构推荐项目,参与建设资金的监督管理,指导市、县做好城镇污水处理费的征收和管理工作。

省水务局负责项目建设的组织实施,牵头研究制定相关的行业管理办法,建立完善项目建设督查、考核和专家咨询服务制度,严格项目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和工程建设的竣工验收工作,总结项目建设与运营管理经验教训。

省财政厅负责落实省级配套建设资金,制定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做好建设资金的及时拨付和指导监督市、县对建设资金使用加强管理的工作。每半年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全面检查,检查结果要以书面形式向省政府报告,并抄送省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领导小组其它成员单位。

省国土环境资源厅负责项目建设用地、环境影响评价的审批及建设和运营期间的环境监督管理,协助市、县解决项目建设用地选址问题。

省审计厅负责中央投资与省级配套资金使用、污水处理费征管情况的跟踪审计工作。

省监察厅负责对不完成目标任务的市、县政府及有关单位进行效能监察。对于中央投资与省财政配套资金已到位,因行政不作为而拖延项目开工或工程进度达不到目标要求的,以及污水处理费未开征或征收不到位的,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各市、县政府和省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切实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推动项目建设按目标任务完成。

二○○八年六月十六日

城镇污水设施建设计划 篇6

各省辖市地级发展改革委、建设局(城管局、水务局、市政园林局):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组织申报2013年中央预算内投资城镇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备选项目的通知》,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2013年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草案编报工作的总体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申报范围

(一)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建设项目

1、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配套管网,优先解决已建污水处理设施配套不足的管网,鼓励为实现雨污分流而进行的污水管网建设和改造项目;

2、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项目,优先支持目前尚无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城市和县城,现有污水处理设施水平不能满足实际处理需求的地区,以及污水处理需求规模较大的重点镇;

3、升级改造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项目,优先支持按环保要求亟需提高排放标准的,以及省辖市和重要水源地等敏感水域地区的项目;

4、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污泥无害化处理设市处置设施建设项目,优先支持污泥产生量大、污泥隐患严重地区,项目应符合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技术指南》有关技术要求;

5、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再生利用设施建设项目,优先支持人均水资源占有量低,单位国内生产总值用水量低和水资源开发利用率高的地区的项目;主要处理工业污水的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项目不在申报范围内,已纳入国务院批准实施的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内的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项目不在申报范围内,已纳入中央财政城镇污水处理设施配套管网专项资金集中支持的项目不得重复上报。

(二)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项目

1、生活垃圾处理设施新建或改扩建项目,优先支持采用焚烧等资源化处理技术的项目;

2、生活垃圾中转设施项目;

3、生活垃圾渗滤液处理项目;

4、生活垃圾填埋场封场项目。

二、项目申报条件

(一)项目所在地区城镇污水垃圾收费制度已经建立,收费标准达到国家有关要求,乡镇收费标准达不到国家要求的应当达到相对合理水平。

(二)项目法人明确,产权关系明晰。

(三)项目具备开工建设条件。已经完成核准或可研报告批复,规划选址、用地审批、环评审批、节能审查和地方资金配套等前期工作已经落实。

(四)已开工项目必须在住房城乡建设部“全国城镇污水处理管理信息系统”、“全国城镇生活垃圾处理管理信息系统”有上报信息。

(五)单个项目累计申请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超过3000万元,原则上需将可研报告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地方申报时应注意把握。

三、项目申报要求

(一)各省辖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同级污水垃圾处理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好辖区及所属县(县级市)区)项目申报工作。行业主管部门结合地方专项规划对项目建设必要性、建设规模、技术工艺等方面进行审核,发展改革委在听取行业主管部门技术审查意见的基础上,根据项目必要性、重要性和成熟度统筹平衡并提出建议性排序后统一汇总上报。

(二)申报材料要求

1、省辖市发展改革委上报的备选项目资金申请报告正式文件。

2、备选项目汇总表(污水处理备选项目与垃圾处理备选项目分别汇总,且在备注栏注明每个项目已下达中央预算内投资情况,见附件

一、附件二)。

3、备选项目附件材料:

(1)发展改革部门关于政府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文件(已审批初步设计的同时报送初步设计批复,项目投资及资金筹措方案均按初步设计批复填报)或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文件;申请中央资金5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需报送项目审批或核准部门盖章确认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事项核准意见表(附后);(2)发展改革部门出具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或节能登记备案表(2010年11月1日以后核准或审批的项目);

(3)城市规划部门出具的城市规划选址意见;

(4)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需新征土地项目提供用地预审意见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无需新征土地的项目提供有效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

(5)环保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

(6)污水垃圾处理行业主管部门对项目规划依据、建设规模、工艺技术、主要参数等相关内容的审核意见;

(7)污水或垃圾处理收费文件;

(8)项目单位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9)配套资金证明,包括地方财政配套资金承诺、银行贷款承诺函、贷款合同或授信协议、近期银行存款证明及企业自筹承诺文件等,申请当资金方案与投资计划必须平衡;

(10)国有资本出资人代表说明,项目单位性质不是国有企业的,必须由地方政府或财政部门出具委托函,委托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对国有资金进行管理和监督,并附该企业营业执照;项目单位是国有独资企业的可不出具国有资本出资人代表说明,只需附企业营业执照;原则上机关法人不直接承建运营城镇污水垃圾处理项目,要委托企业或事业法人作为项目单位组织实施,并提供政府委托函和委托企事业单位营业执照及法人证书复印件;

(11)新建项目预计开工时间的说明或已开工项目工程形象进度的说明;(12)对于已安排过中央投资的项目,请提供地方配套投资、银行贷款资金到位情况说明;

(13)项目单位对申请内容及所报材料真实性的承诺声明。

上述材料中第2、3、4、5项批复文件印发日期应当早于(至少不迟于)第1项批复文件印发时间。所有材料用A4规格纸单面打印或复印(原件不是A4规格纸张的请缩印或扩印为A4规格,双面打印的材料请复印为单面),复印件请项目申报单位和项目所在地发展改革委核对无误后在申报材料第一页确认说明并盖章。申报材料用文件袋装即可,请勿进行任何形式装订或胶印。

4、污泥无害化处置及资源化利用项目、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需报送核准或审批通过的项目申请报告或可研报告。

5、“中央投资项目编报系统软件”(请在国家发展改革委网站

http://tzs.ndrc.gov.cn/xmrjxz下载最新版本)导出的项目库IMO文件刻录成光盘上报,软件填报按照附件内容格式填写。

(三)请各省辖市发展改革委于7月10日前,将资金申请报告正式文件(附备选项目汇总表)两份及有关附件材料一份报送省发展改革委(投资处),并将备选项目汇总表及附件材料一份抄送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城建处)。特此通知。

附件:

一、污水处理中央预算内投资备选项目汇总表(样表)

二、垃圾处理中央预算内投资备选项目汇总表(样表)

联系人: 省发展改革委投资处:陈新

电话:025-83392521传真:025-86632266

城镇污水设施建设计划 篇7

通报显示, 截至今年6月底, 全国设市城市、县城及部分重点建制镇 (以下简称“城镇”) 累计建成城镇污水处理厂2389座, 污水处理能力达到1.15亿立方米/西藏自治区第一座污水处理厂———昌都地区污水处理厂已建成并开始调试运行, 标志着我国所有省、自治区、直辖市均已建有城镇污水处理厂。目前, 全国正在建设的城镇污水处理项目达1929个, 总设计能力约4900万立方米/日。

在655个设市城市中, 已有579个城市建有污水处理厂, 累计建成污水处理厂1519座, 形成污水处理能力9842万立方米/日。其中, 36个大中城市 (直辖市、省会城市和计划单列市) 建有污水处理厂353座, 处理能力达4100万立方米/日。本季度新增19个城市建成投运了污水处理厂。目前全国仍有76个设市城市没有建成投运污水处理厂, 其中近半数集中在黑龙江、吉林、广东三省。

小城镇污水处理厂建设的新思路 篇8

关键词:小城镇;污水处理厂;中心镇;BOT模型;国内资金

中图分类号:F84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117(2012)02-0336-01

一.引言

小城镇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已经成为连接农村和城市共同发展进步的重要载体,成为带动一定区域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中心。随着我国经济发展水平的不断提高,政府不断加大对中西部地区的小城镇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且取得了很大的进步,设施运行效率和运营效益稳步提高。

然而,随着中小城镇企业的发展和人口的聚集,给小城镇带来了严重的水环境污染的问题。为了实现可持续发展和建设资源節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在小城镇兴建污水收集系统和污水处理厂势在必行。小城镇污水处理厂作为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虽然应该由政府提供,但是我国有着自己特殊的国情,我国现有的乡镇已达到30000多个,如果污水处理厂的建设资金全部由政府提供,这将是一笔巨额的政府支出,也是政府所不能承受的,再者各个地方的实际情况、民俗等都有着特殊的情况,因此全部由政府提供确实有着很多问题,但是污水处理厂的建设却应该有政府主导管理监督,因为政府是民意的代言人。

为了能够在有着不同情况的乡镇之间找到一种相对通用的建设办法,我们通过仔细的研究和实地的调研,在此提出以BOT模式建设小城镇污水处理厂。BOT模式,又称为特许经营权协议,可以理解为政府按照双方的协议给予投资者对污水污水处理厂特有的权利,包括规划、建设和运营,并获得相应的收益;同时投资者也要履行相关义务,包括合理规划、精心设计、优质施工和经济运营,最后实现双方的共赢。

二、问题瓶颈

小城镇的污水处理厂的特点是建设周期短、资金投入相对较少、受益者包括小城镇的居民和当地的中小企业,但是也存在着小城镇居民少、居住分散和中小企业数量有限等限制因素。看起来似乎建设小城镇污水处理厂似乎难度不大,仔细思考你会发现,最大的问题在于如何使得投资者愿意来投资并且让相信他们可以在一定的周期内收回自己的投资并获得收益。因此建设小城镇污水处理厂最大的问题还是资金问题和运营管理问题,所以,我们要在建设污水处理厂过程中遇到的资金的筹集和以后的运营的问题做好充分的准备。

小城镇的污水处理厂建设,应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组织专业的科研部门研究制定小城镇污水处理厂设计、建设、运营的具体实施方案,认真落实协议中双方的义务,使得小城镇的污水处理厂从研究规划开始就建立在资金有来源,运营管理有保障的坚实基础之上。

三、问题解决方案的提出

中心镇是城乡经济发展的重要载体,是推进城乡统筹发展的重要节点。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政策引导和全面推进城镇化建设的背景下,加快中心镇和中心村的建设,形成一批有一定经济实力、人口相对较多、中小城镇规模聚集的中心城镇,这样不仅加快了城镇化建设,而且更容易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为投资者能够获得收益提供了最基本的保障。

四、实施BOT的可行性分析

根据近年来国内建设污水处理厂的经验,另外我国人民生活水平提高之后手中都有一定的闲散资金,我们提出以吸纳社会闲散资金为主,基本上以内资的方式来建设污水处理厂。与外资相比,一方面外资可能看不上这样的小项目,其次外资有很繁琐的手续,使用社会闲散资金能够很大程度上降低成本,便于管理。

最重要的是,我国的经济持续平稳的发展,中心城镇的建设步伐将继续加快,加之政治局势稳定,安全形势有保障,投资者会对项目能够受益抱有很大的信心。

其次,吸收社会上的闲散资金建设污水处理厂,只要收益有保障,一定程度上能够降低人民群众盲目投资当资产的热情,让大量的投机资金回归到失业上来,对降低房价,使得房价回归理性,加快城镇化建设,进而保障污水处理厂收益都有着重要的作用。

再者,以BOT模式来建设小城镇污水处理厂一方面可以锻炼队伍、培养人才,同时可以帮助一些大的公司迅速成长,积极融入全球化浪潮。虽然我国有一些大的工程承包公司已经在其他国家实施过重大的项目工程,但真正涉足BOT项目投融资方面的项目公司还不多。主要是因为BOT项目操作过程相对复杂、项目投资期长,同时还涉及到设计、投标、融资、建设、运营管理等各方面的问题。在新一轮的城镇化浪潮中,如果这些大的企业能够抓住在国内实施BOT模式建设污水处理厂的锻炼机会,积极培养人才,增强实力,这样既能够提高我国小城镇污水处理厂的建造质量,而且为参与国际化的工程建设提供了宝贵的经验。

综上,资金的问题主要以吸收社会闲散资金要解决,投资公司从自身利益出发,一定会尽力使得所建的污水处理厂处于良好的运行状态,否则其经济收益将而临危机。至此,以BOT模式来建设小城镇污水处理厂完全可以实施。

五、总结

对我国地方政府来说,财政资金有限,管理条件落后,通过使用BOT模式建设污水处理厂,实现市场化运作,造福人民大众,可见BOT模式确实是一种适合于中国国情的建设模式。采用BOT模式,吸收国内闲散资金,解决了资金问题,同时因为国内民众对国情的了解,这样有利于加强监管和降低运行成本,因此,这种以吸纳社会闲散资金BOT模式建设小城镇污水处理厂的模式应该在全国得到推广,为建设和谐社会,发展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做出应有的贡献。

作者单位:四川大学工商管理学院

参考文献:

[1]王守清,柯永建.特许经营项目融资[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8.

[2]高丽峰等.BOW项目融资理论与实践[M].沈阳:东北大学出版社,2004.

[3]牛学义.城市污水特许经营协议的若干问题探讨[J].中国给水排水,2004,20(2).

城镇污水设施建设计划 篇9

汇报

污水处理厂环保技术现状

**污水处理厂作为一个专门进行生活污水处理的环保单位,积极响应省市关于营造“两个适宜”城市环境,促进经济社会与生态环境可持续发展的部署,立志于不断努力,加快推进污水治理工程建设,改善水环境的目标,在足额优质完成水量任务的基础上,加大技术改造力度,积极配合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现将我厂在环保设施

建设及运行方面的情况汇报如下:

**污水处理厂主要负责收集处理珠江前行道以北的大部分市中心区的污水,包括西濠涌、沿江自排系统、东濠涌、二

沙岛及天河区,覆盖的市区范围包括荔湾区、越秀区、天河区及白云区的部分区域。目前已建成的一、二期服务面积为150平方公里,服务人口约215万人。我厂一期工程1991年立项,1999年正式投产,采用AB两段吸附降解工艺,处理能力为22万吨/日;二期工程于2002年4月动工,2004年1月投产运行,采用交替组合活性污泥法,设计处理能力为22万吨/日;**三期于2004年开始动工,设计采用A2/O工艺,预计2005年底建成通水。届时,**污水处理厂日处理能力将达到60万吨/日,将大大改善服务范围内城区水环境及居民的生活环境。

**污水处理厂自投产以来,一直保持正常运转,积极做好大中修及设备检修工作,加大挖潜力度。据统计,五年来共处理污水达58742万吨之多,连年超额完成水量任务。今年截至七月,已完成水量达9648万余吨,占到全年任务量的%,为广州市的水质改善和环境保

护工作做出了巨大的贡献。在圆满完成水量任务的同时,我厂不断增加检测频率和力度,实时掌握出水指标,保证出水合格。经过数次技术改造,克服工艺缺憾,在脱氮除磷方面做了不少工作,并于去年投入加氯消毒设备,二十四小时专人值班加药,有效地提高了水质。五年来,所处理尾水均能达到设计的GB18918-2002国家一级B排放标准。

为争取达到创模指标和清洁生产要求,我厂将今年定为“科研技术年”。主要措施有:

一、加大技术改造力度,提高出水水质,改善厂区环境。

目前,一期工艺池的改造工程由东北市政设计院中标并负责设计,明年初将进入具体实施阶段。

在中水回用方面,我厂通过石英沙及活性炭两重过滤、前后两级的紫外消毒处理后的中水,已成功用于景观鱼池用水及绿化用水。下一步,我们将继续研究,将中水用于加氯车间,作为加压

泵的水源,这套中水系统实行后,一年可节水50多万吨。将来,相关管道铺设完善后,计划将中水推广用于更大范围,如市政绿化,生产用水等。

加盖除臭项目也正在紧张的施工进行中,已经采用生物除臭法对沉砂池进行了加盖除臭,效果明显,H2S的去除率达到了99%以上。浓缩池的加盖除臭工程也正在进行中,预计今年10月将完成施工,并投入使用。

在脱氮除磷改造方面,首先,我厂在六月份配合一期工艺池的大中修,通过加大曝气头,增加曝气量,调整工艺运行参数,使出水中氨氮去除率提高了10%,稳定达到国家一级B标准。其次,在二期固体药物除磷的基础上,通过反复的实验认证,增加通往一期B池的两条管道。结果显示效果明显,一期出水中磷的含量降低到约/l。再次,为克服现有固体除磷加药中,硫酸铝干粉容易受潮结块,不易破碎,工人劳动强度大,投药量难以控制等困难,正在进行加药

系统的扩建改造,计划改为液体硫酸铝加药。新建的液体加药系统将在一、二、三期统一建设,原有的固体加药系统留作为备用,两套系统互相独立使用。设计方案为新建一座溶液池,通过计量泵和管道投放浓度为20%的液体硫酸铝,以提高出水T-P指标,满足排放新的标准要求。目前,该项目已进入招投标阶段。

二、重视科研工作,促进清洁生产。

今年,我厂在市科技局成功申报了“清洁生产示范工程”这一科研项目。该项目按照清洁生产的思想,将系统解决达标、除臭和中水回用的应用等关键问题。分三个子项目进行研究,包括:一期AB法工艺脱氮除磷技术优化研究、厂区泵站除臭系统关键技术研究、污水厂出水再生回用技术研究等。

**厂一期建设时未有除磷脱氮技术考虑,设计采用了AB工艺,而当时的设计已不能满足更新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排放标准的要求,特别是AB工

艺出水NH3-N、总P两项指标。现计划通过AB工艺同时硝化反硝化生物脱氮(D)除磷的研究解决这一难题,改善出水水质。

**厂厂区、泵站均在市区,生产运行中产生的气味受到附近居民的关注,而操作工也长期处在这个有气味的场所。我厂计划通过实施除臭研究项目,净化臭气,改善员工操作环境及周围社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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