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申报安徽省信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请示

2024-08-24

关于申报安徽省信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请示(通用10篇)

关于申报安徽省信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请示 篇1

签发人:

李斌

关于申报安徽省信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请示

省信息产业厅、省财政厅:

安徽启盛数码软件技术有限公司是由文达电脑集团控股的集网游人才培育、产品开发与制作、成果转化与市场运营多功能的专业数字娱乐内容提供商,开创了中国网络游戏业界产、学、研一体化运营的先河。

启盛数码拥有安徽首款自主知识产权的大型3DMMORPG游戏《起源》,标志着安徽原创网络游戏的新起点,填补了安徽自主研发网游软件的空白,大力推动了安徽本土原创游戏行业的进程。

启盛数码致力于动漫产业与网络产业的有机嫁接,结合“科学城”合肥拥有的人才技术优势和安徽的文化底蕴,运用国际先进的管理模式和经营理念,以及海内外销售管道和网络,打造国内一流的动漫游戏相关数字娱乐产业基地。一.产品特色

本产品采用自主研发的KM3D游戏引擎,并大量使用了国际先进网游技术。在3D渲染方面采用D3D/OpenGL技术实现,画面细腻流畅。游戏地图采用了独特的无缝链接技术,极大地提高了游戏过程的流畅性。服务器和网络通讯部分则采用效率更高、移植和转换更加方便的ACE技术,ACE+BOOST+LUA技术搭建的平台,解决了网络游戏最大的瓶颈IO效率;高性能的负载均衡采用了Mosix/Openmosix方案,大大降低了服务器的运营成本。

游戏主题以科幻的未来世界为背景,通过探索,冒险,竞技、友谊与娱乐的故事内涵弘扬奥林匹克精神。在市场运营中,倡导健康网游绿色运营的理念,依托文达品牌教育,推广“玩游戏

学游戏”健康之风,构建学习型网游企业。二.认证状况

启盛数码是目前安徽省唯一通过“双软认证”的专业数字内容供应商。(软件产品认证安徽信产厅证书编号:皖DGY-2007-0093、软件企业认证安徽信产厅证书编号:皖R-2007-0025)。2007年六月申请通过产品著作权登记认证(国家版权局登记号2007SR10741)。在2007中国(中部)创新经济与风险投资论坛荣获最具投资价值企业50强。目前启盛数码在市出版局的支持下,正积极申报向国家出版总署申报民族网游工程项目支持。三.市场网络

1、在17省53个城市设立点卡区域销售商,10个省设立区域运营商

2、与盛大网络、悠视网、腾讯、迅雷、凌克菲尔等专业资源建立行业合作

3、与方正电脑、21金维他、三鹿、蓝蓝水业等达成异业合作关系

4、公司提供域合作伙伴极具特色和针对性的“区域市场解决方案”

5、公司提供产品推广提升产品粘性的线上活动“百日计划” 四.竞争优势

1、控股股东文达集团是“国家信息化教育全国示范基地”和“中国电脑教育十大影响力品牌”。国家教育部、劳动部、信产部、美国微软、加拿大Corel等百家权威机构的授权培训中心和考试中心。在全国七个省设立分校,在校生达十万余人,已为社会输送各类IT人才四十多万人,被业界和社会誉为中国电脑教育的珠穆朗玛峰。

2、拥有一支高度职业化及专业素养、具有成功开发和运营网游、品牌特许管理经验的成熟进取的管理团队。

3、拥有海内外网游动漫产业合作资源,尤其是在网络游戏渠道建设方面掌握丰富运营经验和独到的运营模式。

4、史无前例的战略高度全方位规划动漫网游人才培养基地、项目开发及测试基地、成果孵化转化基地、产品运营与国际行销基地,开创了中国动漫网游界之先河

5、拥有独特超卓“三元机制”市场理念,量身定做的“五朵金花”服务体系,新颖的“玩游戏、学游戏”经营模式,倡导“健康产品绿色运营”,树立大品牌、促进大规划,实施大手笔、运营大制作,以新技术新理念博弈新商机,形成领先企业价值建设和黄金经营模式。

6、拥有项目实施的创意、人才、品牌、技术、市场、管理与海外渠道和资本运作的全方位资源优势,多元化投资主体为项目资本扩张、产业发展、市场拓展、政策争取等构建有力支撑,有成为旗帜性企业的空间和条件。五.发展目标:

1、根据国家整体产业规划,建立资本资源优势、技术创新优势和渠道网络优势,在对网游市场进行研究、考证、整合之后,针对当前现状和实际需求,通过黄金营销模式,构建极具竞争力的独享的文达·198Town数字娱乐新平台。

2、在庞大的渠道和健全的市场网络基础之上,发挥股东方产学研合作平台和海外资源优势,形成创意、培训孵化、研发制作、渠道运营、海外发行与国际合作、终端服务供应链,实现三网合一时代领先互动娱乐内容提供商。

3、将动漫产业与网络产业进行嫁接,结合“科学城”合肥拥有的人才技术优势和安徽的文化底蕴,运用国际先进的管理模式和经营理念,以及海内外销售管道和网络,打造国内一流的动漫游戏数字娱乐产业基地。六.领导关心

在启盛数码的成长过程中,一直得到了安徽省暨合肥市领导的关心呵护,新闻出版总署孙寿山副署长与省委常委市委书记孙金龙授牌国家级动漫产业基地考察高新区时,听取了启盛数码工作汇报,启盛数码与中共合肥市委宣传部、文化局共同举办“中国•合肥首届动漫网游产业高峰论坛”,安徽省软件行业协会和合肥国家民营科技园管理服务中心共同主办《起源》游戏上线启动仪式,省信息产业厅、科学技术厅、市科技局、市科技创新型试点城市办公室等省市厅局领导亲临现场。

本项目的实施将会填补我省自主研发动漫游戏软件产品的空白,提高本地软件开发水平,提升安徽在全国IT领域中的地位,对地方软件行业和文化产业的发展将起到极大的促进作用。数字娱乐产业是一个高速成长的产业,公司目前在技术上处于国际先进水平,已经能够完成项目软件研发工作,进入市场销售和运营期,为了迅速扩大市场覆盖面,形成规模经济,经公司认真研究,特申请安徽省信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请予以批准为感!

二○○八年四月八日

主题词: 申报

专项

资金

请示

安徽启盛数码软件技术有限公司办公室

2008年4月7日印发

字: 袁文

对:常猛

关于申报安徽省信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请示 篇2

资金项目的通知

各有关企业:

经研究决定,开展2011年济南高新区工业和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专项资金的单位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在济南高新区辖区范围内注册和纳税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等。

(二)财务核算规范,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健全,财务状况、信用和纳税状况良好,具有较高的财务管理水平;相关企业要按时向财政部门报送企业财务税收信息快报;

(三)申报项目符合国家有关质量、安全、卫生、环保等标准要求;相关主管部门已批准项目实施。

(四)项目资金筹集方案已经落实,项目已经开工建设或具备开工建设条件,预计项目在一年内(最多两年)能够完工并投入生产。

二、申报材料及要求

(一)申报材料

申报济南高新区工业和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应提供以下基本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1、专项资金项目申请报告;

2、专项资金项目申请及审核意见表;

3、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项目立项、备案、核准文件等批复文件;

4、最近半年财务报告及经中介机构审计的上财务报告;

5、工商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二)材料要求

1、申报表中的数据以上报区统计部门数据为准。

2、上述材料需装订成册(A4开),一式3份,2份报管委会大楼科技经济局企业处705室,1份报行政审批中心大楼财政局706室,同时报送电子版本。

三、申报时间

9月30日开始,至10月31日止。

四、其他事项

1、各企业需按时报送申报材料,逾期不予受理。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参与项目评选:申报材料不符合要求的;所报材料不全的;申报材料未加盖公章的。

联系人:科技经济局 张冰 联系电话: 88871363 电子邮箱:qiyechu@126.com

联系人:财政局吴楠 联系电话: 82689722 附件:工业和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申请书封面及相关表格

科技经济局、财政局

关于申报安徽省信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请示 篇3

发布时间:2011-7-11 11:17:13 信息来源:商贸服务处

皖商商贸字[2011]413号

各市商务局、财政局,广德、宿松县商务局、财政局:

为做好2011年商贸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的组织申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1年商贸发展专项资金支持重点

2011年商贸发展专项资金重点支持现代流通业发展、农村市场体系建设、茧丝绸结构调整、屠宰行业升级改造等四大类项目。

(一)现代流通业发展资金项目支持内容及标准

引导和扶持大型商贸企业加快现代流通体系建设,鼓励和支持各地营造环境做强做大商贸企业,保护和促进中华老字号品牌企业发展。

1.现代流通体系建设项目。支持大型商贸企业在全省拓展连锁直营便民网点,进行信息化改造,提高物流配送能力;支持有主食加工配送中心的大型食品加工企业配套建设固定门店式标准化连锁早餐网点;支持国家级电子商务示范企业进行技术改造和管理升级。项目补助资金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50%,且每个项目补助金额不超过30万元。列入国家和省重点培育的流通企业建设项目优先考虑。

商贸企业是指批发和零售、餐饮和住宿、居民服务、物流和仓储等行业的企业。大型企业的划分标准参照《统计上大中小型企业划分办法(暂行)》(国统字„2003‟17号)。

2.新增限额以上流通企业奖励。对各地2011年每新增1个限额以上批发零售餐饮住宿企业(以统计部门确认为准),按照2000元/个的补助标准对企业所在地政府给予奖励。

3.中华老字号品牌培育项目。对新增的中华老字号企业开展品牌宣传、产品推广、信息化改造等,给予10万元一次性补助。

(二)农村市场体系建设资金项目支持内容及标准

积极支持我省农村商品连锁网络和农产品流通设施建设改造,改善农村消费环境,扩大农产品流通,降低农产品流通成本,提升农产品流通质量水平,促进农业增产农民增收。

1.农产品“农超对接”项目。择优选择部分大型连锁超市与农产品专业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开展的“农超对接”项目,对其当年建设完工并投入使用的鲜活农产品冷链系统、配送中心项目,验收合

格后给予资金补助。项目补助资金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50%,且每个项目的补助资金额不超过40万元。支持省及省辖市商务主管部门组织开展农超对接活动,对其中规模较大、成效较好的农超对接活动给予不超过5万元的资金补助。

2.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县乡农贸市场建设改造项目。择优选择部分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县乡农贸市场的标准化建设改造项目,今年重点支持冷链配送中心,验收合格后给予资金补助。项目补助资金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50%,且每个农产品批发市场的项目补助金额不超过40万元、每个农贸市场的项目补助金额不超过20万元。

3.大型商贸流通企业直营连锁消费品农家店建设项目。对试点的大型商贸流通企业在试点区域按规划建设的直营连锁消费品农家店,验收通过后,在“万村千乡市场工程”中央财政政策扶持的基础上,给予5-10万元的省级财政资金补助。

(三)茧丝绸结构调整资金项目支持内容

重点支持丝绸企业进行技术改造,建设丝绸营销网络,开展蚕桑资源综合利用技术的研究和推广,推动产业优化升级,增强茧丝绸产业可持续发展能力。

1.技术改造项目。应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开展技术改造,加快茧丝初级产品向织绸、服装、家纺等精深加工产品转化,实现茧丝绸产业结构优化升级。

2.丝绸营销网络建设项目。开设丝绸专卖店、丝绸专柜,或结合旅游观光开展促销等新型丝绸商品营销模式,完善销售网络,开拓内销市场。

3.蚕桑资源综合利用技术研究和推广项目。开展蚕桑综合利用技术研究、培训和推广,引导蚕农或蚕桑专业合作社进行蚕桑资源综合开发,提高行业整体效益。

(四)屠宰行业升级改造资金项目支持内容及标准

重点支持部分县城以上地区生猪屠宰加工企业机械化改造、冷链运销体系建设、无害化处理设施购置等,提升生产加工水平,保障生猪产品质量和肉食品消费安全。每个项目给予10万元左右的补助。

二、申报条件和所需材料

(一)现代流通业发展资金项目

1.申报条件

(1)符合现代流通业发展资金支持内容;(2)企业按要求报送各类商务信息并积极履行社会责任;(3)现代流通体系建设项目要有完整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在2010-2011年实施且在申报之日前已经完成;(4)2011年新增限额以上流通企业数量以省统计局确认为准;(5)中华老字号品牌培育项目实施主体为商务部2011年批准认定的17家中华老字号企业,要有开展保护性注册证明材料或技改可行性研究

报告。

2.申报材料

新增限额以上流通企业奖励以统计部门确认为准,其他项目需提供以下资料:(1)书面申请报告;(2)《2011年商贸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请表》(见附件);(3)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4)项目投资明细及相关设备设施购置发票或合同复印件、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租赁证明以及项目建设的相关照片;(5)相关荣誉证明材料。

(二)农村市场体系建设资金项目

农产品“农超对接”项目申报条件和材料请参照《转发商务部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做好农产品“农超对接”试点工作的通知》(皖商建字„2009‟414号)、《安徽省农产品“农超对接”试点工作方案》等文件。其中,大型连锁超市应信誉良好、实力较强、经验丰富,无不良经营记录,注册资本500万元以上,年销售额在本省位居前列;超市生鲜业务自营,已建有鲜活农产品直采基地,并与对接的农产品专业合作社具有良好的合作关系,2010鲜活农产品年销售额4000万元以上或鲜活农产品销售额占企业总销售额的比例不低于20%。

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县乡农贸市场建设改造项目申报条件和材料请参照《商务部 财政部关于加快农产品流通网络建设推进“双百市场工程”的通知》(商建发„2009‟277号)、《转发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双百市场工程”农贸市场建设标准和验收规范的通知》(皖商建字„2009‟614号)等文件。其中,农产品批发市场占地2万平方米以上,以批发交易为主且年交易额在5亿元以上,辐射能力较强,是所在市主要的农产品集散地;农贸市场营业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以农产品零售为主,农产品交易额占市场总交易额60%以上,交易额位居所在县的前列。

今年的大型商贸流通企业直营连锁消费品农家店建设,将在去年试点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试点企业和试点区域。企业资质条件和试点工作具体要求等按照省商务厅、财政厅《关于开展大型商贸流通企业加快农村现代流通体系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皖商建字„2010‟234号)文件执行。

申报农村市场体系建设资金项目需附项目建设的实景照片。

(三)茧丝绸结构调整资金项目 1.申报条件

(1)符合茧丝绸结构调整资金项目支持内容;(2)技术改造项目实施主体应积极履行社会责任,与蚕农或蚕桑专业合作社签订合同(协议),建立“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产业发展机制;主动维护鲜茧收烘秩序,表现良好;基地种桑养蚕技术先进,方格蔟推广率达80%以上;项目已实施或已完成;(3)丝绸营销网络建设项目实施主体应专业从事丝绸生产和加工,拥有注册商标,积极进行丝绸营销网络和品牌

建设,制订详细的市场拓展计划,开设专卖店或专柜20个以上;(4)蚕桑资源综合利用技术研究和推广项目的技术方案要具有推广意义,可产生明显的经济效益。

2.申报材料

(1)书面申请报告;(2)《2011年商贸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请表》(见附件);(3)技术改造项目应提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设备购置发票或合同复印件、项目实施情况说明等相关材料;(4)丝绸营销网络建设项目应提供市场拓展计划、专卖店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店面或柜台图片、注册商标证明、商品销售情况等相关材料;(5)蚕桑资源综合利用技术研究和推广项目应提供技术鉴定报告、项目推广计划、预期效果等材料。

(四)屠宰行业升级改造资金项目 1.申报条件

项目实施主体必须是以保障县城以上地区市场供应为主要任务且经过省商务厅核准设置并换发新证照的企业;有完成项目可行性报告和批复文件;在2010-2011年间实施且在申报之日前完成;2009年以来未曾享受过此项资金支持。

2.申报材料

除按现代流通业发展资金项目要求提供材料外,企业必须提交新换发的屠宰许可证书复印件。

三、项目申报要求

1.项目单位对照条件和要求,向所在市、县商务、财政部门提出申请。

2.各市(县)商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申报项目资料进行审核、汇总后,联合行文上报省商务厅和省财政厅(省重点流通企业项目直接报送)。

3.现代流通业发展资金项目各市限申报2个项目(省重点流通企业和新增中华老字号项目单列);“农超对接”项目各市限申报4个项目(只下辖一个县的市限申报2个),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县乡农贸市场项目各市限申报6个项目(只下辖一个县的市限申报2个),合肥、蚌埠、芜湖三个试点市(含其所辖县区)按照2011年开展农产品现代流通综合试点的有关文件执行,本次不安排农村市场体系建设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屠宰行业升级改造资金项目各市限申报1个项目。广德、宿松两个省直管试点县对现代流通业发展资金、农村市场体系建设资金、屠宰行业升级改造资金等3大类项目每类限申报1个项目。丝绸企业技术改造项目黟县(产业集群县)和广德、金寨(产业集群重点培育县)限报2个,其他每个蚕桑主产县(区)限报1个,丝绸营销网络建设项目和蚕桑资源综合利用技术研究和推广项目由各地对照申报条件申报。

4.同一企业当年只能申报一类专项资金项目;法人代表为同一人的不同企业,当年只能申报其中一个企业的项目;本以前已获得省财政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未竣工、或未办理竣工验收手续的企业,不再

申报。

5.项目申报材料请于2011年8月10日前分别报省商务厅有关处室和省财政厅企业处各一份(有关汇总表同时报送电子文件),逾期不报视为自动放弃,超报项目的,该单位全部申报项目均不予受理。

6.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省商务厅商贸服务管理处:陈

源,电话:0551-3540099;

省商务厅市场体系建设处:张远琴,电话:0551-3540077;

省商务厅市场运行处:孙永彬,电话:0551-3540087;

省财政厅企业处:殷路滨,电话:0551-5100282。

安徽省商务厅 安徽省财政厅

关于申报安徽省信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请示 篇4

支持项目的通知

各县、区商务、财政主管部门:

近日,省商务厅、财政厅共同下发了《关于2016年省级流通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与管理的通知》(皖商办流通函〔2016〕369号)。为充分发挥省级流通业发展专项资金在我市重点项目建设中的引导和促进作用,现就2016年度省级流通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项目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重点支持项目

一是农村商品及农产品流通体系建设项目;二是电子商务促进项目;三是城市共同配送和物流标准化项目;四是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项目;五是居民生活服务项目;六是消费促进项目。以上项目未享受过国家、省级政策支持,并在2016年7月底前建成并运营。

二、申报项目及条件

(一)农产品流通体系建设项目。

1、县乡农贸市场(菜市场)建设项目。

支持范围和标准:优先支持带有公益性的项目和列入省农产品流通体系建设项目库的项目建设。乡镇农贸市场项目原则上同一乡镇只支持一个。对经验收合格的县乡农贸市场每个给予不超过30万元的补助,且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30%。

21、电子商务培训项目

支持范围和标准:申报企业在本市经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开展公益性电子商务培训,按实际参加人数给予每人次不超过100元的补助。

申报条件:培训前须到市商务外事局备案(培训计划,拟培训场地、培训对象、培训课程设置情况、师资情况及联系方式等)。

申报材料:①书面申请报告,主要包括企业基本情况、项目建设完成情况等;②《2016年省级流通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表》;③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④《2016年“涉企系统”项目基础信息表》;⑤2015—2016年7月期间开展公益性电子商务培训方案、培训情况表(列明次数、参加人员及《电子商务培训机构培训人员花名册》);⑥场租费合同协议、发票,资料费发票或讲课费发票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⑦申请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2、电子商务集聚和品牌发展项目。

支持范围和标准:鼓励电子商务产业集聚化、品牌化发展,对集聚、示范作用明显的,并且是2015以来已建成完工的项目,采取后补助方式,对其新增固定资产投入、营销费用给予不超过30%的补助,单个项目最高补助不超过50万元。

申报条件:申报企业在本市经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入驻特色馆、产业带或联盟、电子商务产业园区且有实际业绩的企业

不少于50家,带动年网上销售额2亿元以上;相关企业(含园区入驻企业)均按要求通过商务部电子商务统计系统及时向商务部门报送信息。

申报材料:①书面申请报告,主要包括企业基本情况、项目建设完成情况等;②《2016年省级流通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表》;③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④《2016年“涉企系统”项目基础信息表》;⑤电子商务园区(集聚区)需提供新增固定资产投入和营销费用的发票、采购合同等证明材料;在国内外知名的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开设特色展馆、建设产业带或联盟需提供建设蚌埠地区特色产业带、地方馆的申请报告、授权证明、运营推广方案等;⑥与入驻企业签订的协议,以及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上年度网络销售额达2亿元的专项审计报告;以及新增固定资产投入、营销费用证明;⑦申请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3、线上线下融合的城市社区电商项目。

支持范围和标准:鼓励线上线下互动融合发展体验消费、合作消费等,着力拓展生活服务业在线化、个性化、便利化,对2015以来已建成完工的项目,采取后补助方式,对后台系统软硬件及电商配套改造费用给予不超过30%的补助,单个企业支持总额不超过50万元。

申报条件:申报企业在本市经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纳入统计的限额以上商贸流通企业,开展线下线上融合发展,经营状

好,无不良信用记录;④建设项目符合当地的发展规划,2015年以来开工建设,2016年7月底前完工并已经投入使用发挥配送功能的项目。

申报材料:①企业的申请材料;②《2016年省级内贸发展资金项目申请表》和《2016年财政涉企项目基础信息录入表》;③项目实施方案、资金支付凭证复印件;④项目建设的主要考核指标、预期目标和效果;⑤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的复印件;⑥由国土、规划、建设、环保等有关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的项目相关证明文件和工程决算审计报告的复印件;⑦项目的外观、内部有关部位的实景照片、信息平台的截图,相关荣誉证书复印件。

(四)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项目。

支持范围和标准:支持承担城乡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的龙头企业,新建符合商务部规范标准的城乡社区回收站点或再生资源兑换超市、分拣加工中心、再生资源回收分拣加工聚集区项目。优先支持建设的公益性城乡再生资源回收兑换连锁超市项目。对以上企业建设并经验收合格的项目,采取后补助方式,给予不超过企业2015年以来项目实际投资的10%,且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申报条件:①当地政府制定了“十二五”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规划和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完整的先进的废旧商品回收体系的意见》实施意见,并出台资金支持、用地安

排等方面的配套政策;②建立了政府领导挂帅或商务部门牵头的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工作协调机制;③承担城乡回收体系建设的龙头企业,新建符合商务部标准规范的社区再生资源回收站点10个以上或兑换超市5个以上、分拣加工中心、集散市场,验收合格;④企业年度销售额5000万元以上;⑤企业按时按质在商务部再生资源信息管理系统中填报企业经营年报信息。

申报材料:①企业的申请材料;②《2016年省级内贸发展资金项目申请表》和《2016年财政涉企项目基础信息录入表》;③当地政府支持和鼓励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发展的相关政策文件和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十二五”规划;④当地城市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工作方案和企业建设相关项目的实施方案;⑤回收站点建设项目应提供站点数量统计表(每个站点的具体名称、地址、经营面积、经营者姓名、电话号码、室内外实景照片各一张);⑥分拣加工中心、集散市场项目提供分拣加工中心、集散市场基本情况表(项目名称、地址、用地面积及土地证号、立项批复文号、环评批复文号、年处理能力、设备数量、照片、项目审计报告)、批准文件的复印件;⑦工程决算报表、资金支付凭证。

(五)居民生活服务业项目。

支持范围和标准:支持餐饮企业主食加工配送中心(建筑面积不小于2000平方米)建设,优先支持清真餐饮。主食加

择优确定2016年重点支持项目。

(二)项目验收。项目确定后,项目承办企业对照项目建设规范与标准抓紧进行建设,项目竣工后应及时进行自查自验后,并向所在县、区商务、财政部门提出验收申请,报送附验收材料;验收材料主要包括项目承办单位经营证照、项目情况简介及效益评价、投资明细及相关证明材料等。所在县、区商务、财政部门收到项目验收申请后,应及时对辖区内项目进行实地验收。验收重点是核查项目是否属于政策支持范围,实际建设内容与申报内容是否一致,是否按项目建设规范和标准建设,项目投资和财务情况,存在问题及整改方案。验收还应当对项目预期产生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进行客观评价。对每个项目都要给出“合格”或“不合格”的验收结论,并签字确认。验收合格报请市商务、财政主管部门,市商务和外事局、市财政局于8月底前进行实地验收。

(三)公示和资金拨付。对验收合格的拟支持项目,将在市商务外事局门户网站公示。对公示无异议的项目,市和有关县财政部门会同商务部门拨付补助资金。

(四)验收结果和资金使用报告。市及有关县商务局、财政局2016年8月底前完成验收工作,并将资金拨付到项目单位,9月底前联合行文向省商务厅、省财政厅报送验收工作和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包括项目选定工作情况、项目实施和验收情况、补助标准及资金使用情况、绩效评价、工作建议等)以

及验收合格项目汇总表。

(五)建立健全项目档案。市和有关县商务、财政部门负责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案,对项目评审、建设、验收、补助等各环节的档案进行整理和归档,做到资料详实、手续齐备、程序合规,经得起检查。

(六)对于截留、挤占、挪用、骗取专项资金等违法行为,一经查实,将收回已安排的专项资金,并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同时,按照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附件1:2015年省级流通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项目申报表 附件2: 2015年省级流通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 附件3: 2015年财政涉企项目基础信息录入表

关于申报安徽省信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请示 篇5

粤经信技改〔2012〕343号

发布时间:2012-04-20 【大 中 小】 【简体】 【繁体】 【打印】 【关闭】

各地级以上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局,顺德区经济促进局、财税局,南雄市、紫金县、兴宁市、封开县经济和信息化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我省工业设计发展的意见》(粤府办〔2011〕9号)精神,充分发挥工业设计对我省产业转型升级的撬动作用,现将申报2012省级工业设计发展专项资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原则

(一)突出重点,相对集中扶持的原则。贯彻落实《关于促进我省工业设计发展的意见》精神,围绕粤港工业设计走廊重要节点促进工业设计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二)公平、公开,择优扶持的原则。按照新制定的《广东省省级工业设计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以公开推荐、专家评审的形式优选项目承担单位。

(三)依法依规,绩效优先的原则。在依法依规的前提下提高效率减少办事环节,加快资金使用进度,充分发挥重点项目的辐射带动作用。

二、支持方向和条件

(一)支持方向

1、工业设计能力建设。扶持工业设计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2、工业设计服务。扶持提供工业设计服务的项目。

3、工业设计交流及推广。主要支持第六届“省长杯”工业设计大赛及活动周的相关活动和安排。

4、重大工业设计项目。推动有条件的地区和机构建设工业设计中心。

(二)申报条件

1、方向1项目必须符合以下条件:符合国家和省的产业发展方向,并必须属于工业设计公共服务平台项目;项目承担主体必须是提供工业设计服务或推动工业设计发展的中介组织、企业、园区或其他组织机构;在广东省境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独立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的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

符合以下条件的给予优先支持:项目承担单位属于省市(区)共建工业设计产业基地;项目承担单位涉及工业设计的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成效显著的;鼓励项目所在地政府承诺给予地方财政资金配套支持,并由地方财政部门出具资金配套承诺函。

2、方向2项目承担单位以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为支撑,为相关企业进入高科技领域提供工业设计服务和技术支持,帮助企业进行转型升级。

3、方向3对各有关专项赛、地区赛的举办给予一定的支持。具体按照第六届“省长杯”工业设计大赛及活动周工作方案另行提出要求。

4、方向4应符合以下条件:工业设计中心建设鼓励工业设计发展较快的珠三角地区核心城市设立,对已取得较好的工业设计发展成效,具备整合全省设计资源的能力和优势,具有面向全国乃至国际化的视野和发展前景的项目给予扶持。

三、申报程序

各地经信主管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或省有关项目推荐单位)组织项目实施单位如实完整填报项目申请表(附件1),严格按照编写提纲(附件2),编写项目申请报告,并提供有关材料(附件3),核实无误后由县(市、区)经济和信息化主管和财政部门联合出具申请,经地级以上市经济和信息化和财政部门审核在5月15日前行文上报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和省财政厅(项目申请材料一式3份报送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有关项目推荐单位于5月15日前直接报送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和省财政厅。要件不齐全的项目,不予受理,不予补报。

上述有关表格可在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网站“通知公告”栏目上查找本文下载。

附件:1.2012年广东省工业设计项目申请表

2.2012年广东省工业设计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编写提纲

3.需提供的材料清单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广东省财政厅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日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联系人:技术改造处蓝艾青,电话:83135836;

省财政厅联系人:工贸发展处王远林,电话:83170273)

关于申报安徽省信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请示 篇6

五月初,我委按省经信委要求,组织了部分项目申报省级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按照省经信委文件要求,除5月初申报的项目外,若还有符合条件的项目,请你们抓紧时间,可继续程序申报,待《四川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正式出台截止。

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关于开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

项目预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经信委:

为做好2012年度四川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工作,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的通知》(川办发„2012‟22号)要求,经研究,决定开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预申报工作。现就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和新材料三大产业项目预申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范围

我省重点发展的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制造和新材料等战略性新兴产业中,符合《四川省“十二五”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川办发„2011‟74号)、《四川省战略性新兴产品“十二五”培育发展规划》(川办发„2011‟2号)和《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战略性新兴产业(产品)发展指导目录》所确定的重点方向、重点产品和重点技术的以下三类项目:

(一)产品规模化项目。具备规模化生产条件,短期能扩大生产规模、迅速占领市场的发展项目;具有技术领先优势能够迅速做大做强的发展项目;可为重大引进产业项目直接配套并有利于做大做强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的产品项目。

(二)自主知识产权创新产业化项目。项目单位已完成战略性新兴产业新产品的研发试制,取得核心和关键技术突破,形成自主知识产权,产品整体技术达到国内领先水平,可快速投产实现产业化,填补国内空白的产品项目。

(三)自主创新能力建设项目。以省级以上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为载体,围绕战略性新兴产业重大核心和关键技术研发,建立相关配套的研发设计支撑体系,加强自主创新基础能力建设的研发项目。

所支持的产品和项目,当年要有做大做强快速发展的资金投资规模。

二、申报条件

(一)项目单位在我省登记注册、纳税(当年新引进的招商引资企业已在我省办理税务登记证),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项目单位管理规范,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制度,无不良信用记录。

委受理省属国有企业、在川央企项目申报。

四、申报程序和资料

企业项目预申报资料采用电子文档方式报送,电子文档通过四川省省级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管理系统报送。

关于申报安徽省信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请示 篇7

各镇(街道)经贸办(民营办)、财政分局,松山湖经发局、财政分局,各信用担保公司,有关单位:

根据《东莞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东府办〔2009〕19号)的精神,为继续推动我市中小企业发展壮大,加快开展技术进步步伐,增强企业竞争力,发挥东莞市产业技术进步资金的导向扶持作用,推动产业优化升级,现开展2009年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的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扶持内容

(一)中小企业技术改造项目

1.推动先进制造业发展。重点支持我市纳入省市共建先进制造业基地的联动产业—电子信息及电气机械,推动中小企业利用电子信息技术提升先进制造能力。

2.推动名牌企业发展。支持获得名牌称号以及列入名牌培育目录的中小企业,进一步扩大产品市场占有率,增强企业竞争力。

3.推动出口型企业发展。支持发展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专利技术的中小企业出口,提高中小企业出口竞争力,促进中小企业大力开拓国际市场。

4.推动企业节能减排。鼓励企业积极运用节能、节水、节地、节材、资源综合利用技术,对高消耗及落后技术、工艺进行技术改造。支持高效益、高增长、清洁型和节约型的产业,淘汰高物耗、高能耗、高污染、低效益的产业。

5.推动传统特色支柱产业发展。以加快产业集聚地产业升级为目标,大力扶持服装、毛织、家具、食品、玩具等中小企业,提高中小企业竞争力,提升传统特色中小企业发展水平。

(二)中小企业技术创新项目

1.推动提升自主创新水平。重点支持省市共建先进制造业基地中的我市电子信息及电气机械产业的中小企业自主创新项目;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创新项目;节能减排自主创新项目。

2.推动技术进步成果产业化。支持专利(专有)技术科研院校科技成果产业化、鼓励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产学研联合、高新技术开发应用以及环境保护、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型技术创新项目。

3.推动行业优势企业创新。以增强我市特色行业龙头企业的竞争力,扶持具有行业优势的企业、企业技术中心进行自有知识产权的产品和技术开发,形成产业竞争优势。

4.推动名牌产品升级换代。支持名牌产品、地方特色产品升级换代的技术创新体系建设和新技术、新工艺的开发应用。

5.推动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能力。以加快产业集聚地产业升级为目标,大力扶持电子信息、服装、毛织、家具、五金模具等中小企业,实施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促进企业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新技术。

(三)服务体系建设项目

1.综合服务机构项目:重点扶持各镇(街道)建设符合当地中小企业发展需要的各类综合性服务平台,提高综合服务能力、建设和完善中小企业信息网等。

2.公共服务平台项目: 重点支持包括中小企业开展“强企工程”活动及产学研对接活动,技术服务、创业服务和创业基地、市场营销、信息化和电子商务应用等服务平台建设项目。

3.人才培训项目:以法律法规,产业政策,企业制度、技术、管理创新和职业技能等内容,对我市中小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职业技能员工和中小企业服务机构专业人员的培训。

(四)信用担保体系建设项目

提高担保机构风险防范能力项目。对2008年度为中小企业提供贷款担保总额超过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的信用担保机构进行风险准备金补贴。

二、项目申报条件

(一)项目承担企业必须是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经工商部门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申报的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发展的方向;

(二)项目承担企业必须具有规范的生产管理、技术管理制度(技改、技创项目),以及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合格的财务人员,依法纳税;

(三)有必要的专业技术人员;

(四)有必要的研究、开发、生产设备(技改、技创项目)。

三、项目申报材料

(一)申请中小企业技术改造项目

1.封面和目录(附件1);

2.企业技术改造项目核准或备案的批准文件;

3.东莞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技术改造项目计划汇总表(附件G1);

4.东莞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承诺函(附件2);

5.东莞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技术改造项目资金申请表(附件G2);

6.企业基本情况表(附件G3)与项目基本情况表(附件G3之续表);

7.东莞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技术改造项目申请报告(附件G4);

8.项目经费投入清单(附件G5)及项目资金投入的凭证复印件(如与项目相关必要购买设备仪器和能源材料、试验和检测鉴定、技术转让的合同、发票及其他凭证);

9.企业上一年度经审计的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申报前一个月的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

10.企业上一年度完税证明;

11.企业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12.与项目和企业有关的其他参考材料(如相关批准文件、各种认证证书、技术报告、环评报告、专利证书复印件等);

13.第3、5、6、7、8项材料的电子文档。

(二)申请中小企业技术创新项目

1.封面和目录(附件1);

2.东莞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技术创新项目计划汇总表(附件C1);

3.东莞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承诺函(附件2);

4.东莞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技术改造项目资金申请表(附件C2);

5.东莞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技术创新项目申请报告(附件C3);

6.企业财务概况表(附件C4);

7.项目经费投入清单(附件C5)及项目资金投入的凭证复印件(如与项目相关必要的购买设备仪器和能源材料、试验和检测鉴定、技术转让的合同、发票及其他凭证);

8.企业上一年度经审计的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申报前一个月的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

9.企业上一年度完税证明;

10.企业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11.与项目和企业有关的其他参考材料(如相关批准文件、各种认证证书、技术报告、环评报告、专利证书复印件等);

12.第2、4、5、6、7项材料的电子文档。

(三)申请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项目

1.封面和目录(附件1);

2.东莞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信用担保体系建设项目计划汇总表(附件X1);

3.东莞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承诺函(附件2);

4.东莞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信用担保体系建设项目资金申请表(附件X2);

5.经合作银行机构盖章确认的上年度担保贷款证明及明细表;

6.上年度会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及担保余额变动表)和审计报告;

7.企业营业执照、担保机构备案证及贷款卡凭证复印件;

8.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9.第2、4项材料的电子文档。

(四)申请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项目

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项目分为:

1.综合服务机构项目

重点扶持各镇(街道)建设符合当地中小企业发展需要的各类综合性服务平台,提高综合服务能力、建设和完善中小企业信息网等。

2.公共服务平台项目

支持包括中小企业开展“强企工程”活动及产学研对接活动,技术服务、创业服务和创业基地、市场营销、信息化和电子商务应用等服务平台建设项目。

3.人才培训项目

以上三个项目提供以下资料:

(1)封面和目录(附件1);

(2)东莞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综合服务机构/公共服务平台/人才培训)项目计划汇总表(附件F1);

(3)东莞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承诺函(附件2);

(4)东莞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综合服务机构/公共服务平台/人才培训)项目资金申请表(附件F2);

(5)东莞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综合服务机构/公共服务平台/人才培训)项目基本情况表(附件F3);

(6)项目申请报告(必须达到项目可行性研究布告的深度,主要内容须包括申请单位的基本情况、项目完成情况、费用支出情况、取得的主要成绩等);

(7)资金投入证明材料:项目单位根据实际情况提供已投入项目或活动的资金凭证汇总表及凭证复印件;

(8)项目单位近期的财务报表及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项目单位上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

(9)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其中综合服务机构提供政府编制部门的批文或当地政府指定为综合服务机构的批文复印件);

(10)其他对项目评审有帮助的材料或可以佐证表格所填内容的材料复印件,如合同、协议、资质等级或荣誉证书等,特别是为中小企业提供服务的证明材料,如服务合同、技术合同(首页、末页)复印件等;

(11)第(2)、(4)、(5)、(6)项材料的电子文档。

附件:东莞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东莞市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的指导意见》精神,支持我市中小企业发展,制定本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是根据《东莞市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的指导意见》由市财政从2004年起连续5年,每年安排1000万元建立我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扶持的对象:在东莞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统计局联合制订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的中小企业、为中小企业服务的担保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项目。中小企业包括公有和非公有制企业。专项资金重点扶持利用国内民间资本兴办的民营企业。

第四条 市经济贸易局负责会同市财政局对专项资金进行管理。为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原则上采用评审制等办法确定专项资金安排项目。

第二章 使用范围和扶持方式

第五条 使用范围:

(一)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和技术改造重点项目;

(二)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项目;

(三)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项目;

(四)国家、省中小企业发展基金(专项资金)和科技型中

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的配套资金项目;

(五)市委、市政府要求扶持和鼓励民营企业发展的其它事项。

第六条 专项资金采取定额贴息或补助两种扶持方式:

定额贴息是根据项目贷款实际发生额给予一定数额的贴息。

补助是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给予一定数额的资金资助。

每个项目的贴息或补助原则上不超过30万元。

第七条 定额贴息所指贷款适用于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

制商业银行、城市及农村信用社等金融机构的贷款。

第三章 职责分工

第八条 市经济贸易局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我市发展中小企业的目标、部署和要求,确定年度专项资金使用方向和工作要求,负责组织项目申报和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评审,报市政府审批同意后会同市财政局联合下达“东莞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XXXX项目)使用计划”;对专项资金支持项目进展情况进行追踪,并向市政府汇报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和使用效果。

镇(区)经贸办组织企业申报,并协助企业做好前期准备工作,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对企业申报的条件和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初审,协助市经济贸易局对专项资金扶持的项目进行跟踪和检查。

第九条 市经济贸易局会同市财政局审定下达专项资金使用计划,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管理,办理资金拨付手续,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追踪和监督检查。

镇(区)财政部门负责协助市财政局办理资金拨付及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十条 市科技局组织国家、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专项资金)配套资金项目的申报。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使用单位(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本单位(企业)项目的具体实施,对项目申报资料的准确性和真实性、项目建设、资金使用、达产达效负总责。

第四章 申报条件和工作程序

第十二条 申报条件

凡申报专项资金使用计划的项目,申报单位必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合格的财务管理人员,同时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报技术创新和技术改造项目的,必须是符合省中小企业局和市经济贸易局发布的当年度省、市支持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和技术改造指南的项目。

(二)申报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项目的,必须是经市经济贸易局确认其服务于我市中小企业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

(三)申报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项目的,必须是经市经济贸易局确认其服务于我市中小企业的服务机构的建设项目或专项活动(包括专业镇技术创新平台和民营科技园的配套设施建设项目),项目必须有明确、具体、可行的为中小企业提供服务的方案和计划。

(四)申报国家、省中小企业发展基金(专项资金)和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的配套资金项目的,必须是正在项目立项计划实施期内获得国家、省中小企业发展基金(专项资金)或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支持的项目。

(五)凡已经列入其它同类性质财政资金扶持的项目,不得重复申报。

第十三条 工作程序

(一)申报信用担保体系、服务体系建设和国家、省中小企业发展基金(专项资金)的配套资金项目的程序:

1.市经济贸易局每年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我市发展中小企业和民营经济的工作安排,提出年度扶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和国家、省中小企业发展基金(专项资金)的配套资金项目的要求和方向,布置各镇区经贸办组织企业申报。

2.各镇区经贸办按照市经济贸易局的要求,组织符合条件的企业(单位)申报项目,按项目类型分别填写相关的《申请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后联合上报市经济贸易局和市财政局。

3.市经济贸易局会同市财政局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对各镇区上报的项目组织审查,报市政府审批同意后,联合下达“东莞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信用担保体系建设项目/服务体系建设项目/国家、省中小企业发展基金(专项资金)配套资金项目〕使用计划”。

(二)申报技术创新和技术改造项目的程序:

1.市经济贸易局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我市发展中小企业和民营经济的工作安排,制定支持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技术改造的指南,并向全社会公开发布,布置各镇区经贸办组织企业申报。

2.各镇区经贸办按照市经济贸易局的要求,组织符合条件的企业申报项目,按项目类型分别填写相关的《申请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后联合上报市经济贸易局和市财政局。

3.市经济贸易局把各镇区申报的项目收录进项目库,并把它们与申报《东莞市技术改造专项资金的项目》进行对比,去除雷同的项目,然后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并会同市财政局

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审定后报市政府审批,同意后联合下达“东莞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技术创新项目/技术改造项目)使用计划”。

(三)申报国家、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专项资金)的配套资金项目的程序:

1.市科技局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及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发布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专项资金)项目立项公告,会同市经济贸易局、市财政局布置各镇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企业申报。

2.各镇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市科技局、市经济贸易局和市财政局的要求,组织符合条件的企业申报,填写相关的《申请表》,会同同级经贸部门、财政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后联合上报市科技局、市经济贸易局和市财政局。

3.市经济贸易局和市财政局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组织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查,联合下达“东莞市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国家、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专项资金)配套资金项目〕使用计划”。

第五章 使用和管理监督

第十四条 市财政局根据下达的专项资金使用计划,将补助金或贴息金下拨镇区财政部门。项目单位凭资金计划与当地财政部门衔接落实资金,办理相应手续。

第十五条 项目单位收到贴息金或补助金后,应按国家有关财务制度处理。

第十六条 建立项目定期报告制度。各项目单位要在每年一月底前向当地经贸办报告本企业财政资金使用情况、项目进展情况和存在问题。各镇区经贸办在每年2月底前将情况汇总报市经济贸易局。

第十七条 建立检查制度。市经济贸易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对专项资金扶持项目实施情况的管理和监督,定期或不定期对项目进行现场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对项目的监督检查应依法办事,不得干预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被检查的企业应主动配合检查人员做好相关工作,提供相应的文件、资料,不得阻碍检查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六章 变更和处罚

第十八条 资金项目在执行过程中因特殊原因需要变更或撤销时,需逐级报市经济贸易局和市财政局同意。对因故撤销的项目,资金项目单位必须作出经费决算逐级报市经济贸易局和市财政局核批,剩余资金如数逐级退回上缴市财政。

第十九条 项目单位要对专项资金实行专帐核算、专帐管理。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按国家有关规定对项目单位和行政人员给予行政、经济处罚和通报,该项目单位今后5年内不得申报市级财政支持项目;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经济贸易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关于申报安徽省信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请示 篇8

关于做好2011年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改委、财务局:

根据中央提出的“加快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增强经济发展的协调性和竞争力”要求,2011年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围绕调整优化产业结构,提升产业核心竞争力,改造提升传统制造业,稳定和扩大就业,促进节能减排等工作,重点支持中小企业技术进步,改善中小企业融资环境、创业环境和公共服务条件。为做好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根据《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08]179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10]72号,以下简称《担保资金办法》)和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印发的《关于做好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监督和管理工作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128号,以下简称《监管通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重点

(一)固定资产建设类项目

1.企业技术改造项目

(1)结构调整项目:以轻工、纺织、电子信息行业中小企业为重点,支持采用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促进产业升级、推进产业转移的技术改造项目。

(2)专业化发展项目:重点是为装备制造、汽车、船舶、钢铁、有色金属、石化行业、军工企业生产配套产品的中小企业技术改造项目。

(3)节能减排项目:重点支持中小企业应用节能减排产品的技术改造项目;生产节能产品企业的技术改造项目;产业集群中进行集中治污减排的技术改造项目。

(4)增加就业岗位项目:重点支持产品有市场的劳动密集型企业增加就业岗位的填平补齐技术改造项目;增加就业岗位的农产品深加工项目;A级以上(含A级)风景区旅游企业安全及资源环境保护等基础设施改造项目。

2.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以节能环保、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技术、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和新能源汽车等产业为重点,支持新兴产业和配套企业的建设项目。

3.服务环境改善项目

(1)小企业创业环境改造项目:重点支持小企业创业发展所需场地及相应的公用工程、必要的公共服务设施等改造项目。

(2)生产性服务业企业改造项目:重点支持为中小企业提供技术服务企业的改造升级项目;产业集群、产业集聚区、工业园区内主要为中小企业提供服务的物流企业仓储条件改造和物流信息平台建设项目。

(二)担保(再担保)业务补助项目

1.担保业务补助项目:对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以下简称担保机构)2010年开展的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业务给予补助。

2.再担保业务补助项目:对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再担保机构(以下简称再担保机构),2010年开展的为担保机构提供一般责任保证和比例风险分担业务(以下简称再担保业务)给予补助。

3.保费补助项目:在不提高其他费用标准的前提下,对担保机构2010年开展的低收费融资担保业务给予保费补助。

(三)企业提高素质活动补助项目

1.提升企业管理水平补助项目。重点支持中小企业在日常办公、财务、库存、生产过程控制、销售等方面应用信息管理系统,提高企业管理水平的项目。

2.提升企业研发能力补助项目。重点支持中小企业技术研发机构(部门)开发、购置用于研发的设备、仪器、软件,以及为适应研发要求对相关场地及设施改造的项目。

3.企业专利申请补助项目。重点支持中小企业开展专利开发、申请的项目。

(四)中国国际中小企业博览会补助项目

对我国境内参加第八届中国国际中小企业博览会(以下简称中博会)的中小企业的展位费给予补助。

二、申报条件

申报企业必须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要求,申报项目必须按照《监管通知》规定进入项目库,且符合产业政策和本通知支持重点。每个企业只能申报一个项目,符合条件的担保机构可以同时申报担保业务补助项目和保费补助项目。

(一)固定资产建设类项目申报条件

1.企业资质

申报技术改造项目的企业须为2009年6月前设立,申报战略性新兴产业建设项目和服务环境改善项目的企业须为2010年底前设立,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2010年末从业人员数低于2000人、产品销售收入低于3亿元、资产总额低于4亿元。

2.项目基本条件

项目须是经过具有投资项目审核职能的部门或机构核准或备案,2012年底前建成且建设期不超过2年的在建项目。项目建设期以核准或备案文件中的时间为准,若核准或备案文件中未注明建设期,项目建设起始日期为核准或备案时间。

申请无偿资助的项目,项目总投资不超过4500万元,固定资产投资规模不得超过3000万元;申请贷款贴息的项目,项目总投资不超过6000万元,固定资产投资规模不得超过4000万元。

3.其他要求

(1)结构调整项目中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是指企业采用与申报项目相关的有效期内的专利技术,或者具有国家重点新产品证书、2008年以来获得的省部级新产品鉴定证书的技术。其中购买技术应提供相关购买证明。

(2)专业化发展项目,企业2010年协作配套产品销售额应占全部销售收入50%以上。

(3)节能减排项目中节能产品是指列入《国家重点节能技术推广目录》、《工业领域节能减排电子信息应用技术导向目录》,且已进入推广应用阶段的产品。

(4)增加就业岗位项目完成后,企业新增就业人数须超过现有职工人数的15%。

(5)小企业创业环境改造项目是指不新征用土地,对现有厂房、基础设施等资源条件进行改造的项目。

(6)生产性服务企业改造项目是指能够帮助企业开发新产品、开拓市场、争取订单、稳定就业、增加就业岗位的项目。

(二)担保(再担保)业务补助项目申报条件

担保机构和再担保机构必须符合《担保资金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要求。

(三)企业提高素质活动补助项目申报条件

1.企业资质

申报企业须为2009年6月前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2010年末从业人员数低于2000人、产品销售收入低于3亿元、资产总额低于4亿元。

2.项目要求

(1)提升企业管理水平补助项目,项目2009年建成,2010年运行良好;与项目相关的存贷周转率、应收账款周转率、营业利润率、销售增长率等指标显著提高。

(2)提升企业研发能力补助项目,2011年底前建成且建设期不超过2年,总投资不超过3000万元的在建项目,技术人员占企业总人数比例不低于15%,研发投入不低于企业销售收入的2%,新产品销售收入不低于企业全部销售收入20%。

(3)企业专利申请补助项目。企业在2008年至2010年期间获得国家专利局受理和授权的专利技术超过10项(其中发明专利超过5项),且专利技术已在产品中使用。

(四)中博会补助项目申报条件

在我国境内依法设立并参加2011年中博会的中小企业。

三、资金支持方式和额度

(一)固定资产建设类项目

采取无偿资助方式的,企业技术改造项目、战略性新兴产业建设项目资助额不超过该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0%和企业已投入的自有资金总额;服务环境改造项目资助额不超过该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的30%和企业已投入的自有资金总额。每个项目最高资助额不超过300万元。

采取贷款贴息方式的,贴息期限不超过两年,每个项目最高贴息额不超过300万元。

(二)担保(再担保)业务补助项目

对符合条件的业务按业务额给予一定比例的补助,担保期不足一年的业务按年折算。

1.担保业务补助项目

补助范围为2010年新发生的,单笔贷款担保额1500万元(含)以下的,为中小企业提供的贷款担保业务。单笔贷款担保额300万元(含)以下的,补助比例不高于2%;300万元至800万元(含)的,补助比例不高于1%;800万元至1500万元(含)的,补助比例不高于0.3%。

2.再担保业务补助项目

补助范围为2010年新发生的,单笔贷款担保额1500万元(含)以下的再担保业务。单笔再担保责任金额1500万元(含)以下的再担保业务,一般责任保证再担保业务补助比例不高于贷款担保额的0.1%,比例风险分担再担保业务补助比例不高于贷款担保额的0.5%。

3.保费补助项目

补助范围为2010年新发生的,单笔贷款担保额1500万元(含)以下的,担保费率低于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50%的中小企业贷款担保业务,补助比例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50%与实际担保费率之差。

单个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最高补助额按《担保资金办法》规定执行。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收到的补助资金,纳入一般风险准备金管理,用于弥补代偿损失。

(三)企业提高素质活动补助项目

1.提升企业管理水平补助项目和提升企业研发能力补助项目。补助额不超过项目实际投资额(软、硬件)的50%,单个企业最高补助额不超过300万元。

2.企业专利申请补助项目。2008年至2010年期间获得的专利(含已受理专利),每个专利补助额不超过5万元,单个企业最高补助额不超过300万元。

(四)中博会补助项目

境内中小企业租用的每个标准展位补助3000元。各参展企业按此补助标准减交展位费。

四、项目申报

(一)按《监管通知》规定,已进入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库中的项目单位可提出申报请求。项目申报资料采用网上填报和纸质文件上报两种形式。项目申报单位使用申请入库时的用户名和密码(担保机构使用填报“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务信息报送系统”的用户名和密码)登录“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管理系统”(以下简称“项目管理系统”,网址为:http://smezj.sme.gov.cn),按使用说明填报相关信息。网上填报信息应做到数据准确、资料齐全、扫描图像清晰。同时,项目单位还需按照属地化原则,向注册地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提出项目申请,按项目申报资料要求(详见附件1)提供相关资料。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简称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按《管理办法》规定开展项目组织和审核工作,对每个申报项目的可行性、必要性及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提出审核意见。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申报固定资产建设项目数不超过40个(含服务环境改善项目10个),企业提高素质活动补助项目不超过20个;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申报固定资产建设项目数不超过20个(含服务环境改善项目5个),企业提高素质活动补助项目不超过10个。

省、自治区、直辖市申报担保(再担保)业务补助项目数不超过40个,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申报项目数不超过20个。

中博会补助项目补助展位数不超过4500个。

(四)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按照《管理办法》和《担保资金办法》开展工作,并于2011年5月23日前向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报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请报告和项目资料(各1份),项目资料包括纸质文件和电子文件。超过规定时限上报的不予受理。

(五)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应保存项目申报单位提供的全部资料以备查。

五、加强领导,认真做好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工作

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严格按照有关文件规定,公开组织项目、严格审查资料、科学评估论证,确保申报工作按时、保质、保量完成。

本通知未尽事宜,按照《管理办法》和《担保资金办法》执行。

附件:

1、项目申报资料要求(点击下载)

2、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汇总表(点击下载)

3、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评审专家登记表(点击下载)

4、固定资产建设类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要求(点击下载)

关于申报安徽省信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请示 篇9

资金项目的通知

苏发改服务发„2012‟173号

各市、县(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省直有关企业:

根据《江苏省省级现代服务业(其他现代服务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苏财建„2008‟195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的若干意见》(苏发„2011‟18号)、《省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若干政策的通知》(苏政发„2010‟117号),现将组织上报2012省级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备选项目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一)省级现代服务业集聚区。重点支持集聚区研发设计、信息服务、金融服务、专业技术服务、展示交易等可以显著提高集聚区发展水平的公共服务平台;2011考核优秀的省级现代服务业集聚区。

(二)服务业重点项目。重点支持列入2011和2012两个省服务业重点项目计划的现代物流、商贸流通、商务服务、居民服务项目以及电子商务、云计算服务等新兴服务业项目和其他需支持的重大项目:

1、现代物流业。省级现代物流集聚区建设项目;与制造业配套的采购、仓储、配送等第三方物流项目;以商品贸易、批发配送为主的专业物流中心;物流标准与技术推广工程;行业性、区域性及面向中小企业的物流公共信息平台项目和改造提升项目等。

2、商贸流通业。商业连锁经营和配送;农资连锁配送;农村现代流通体系、农副产品批发市场建设和城市大型农贸市场副食品安全检测服务体系。

3、商务服务业。国际化、专业化、贸易型为主导的品牌会展;鼓励会计、审计、评估、咨询等中介服务业发展连锁加盟,培育企业化经营、规范化管理、社会化服务的大型中介法人机构。

4、居民服务业。面向城市居民生活服务、提高居民生活水平和便利性、具有公益服务性质的健康、养老、家政、社区服务等居民服务业项目。

5、新兴服务业。电子商务、云计算服务、物联网服务、数字文化、工业设计、环境服务、三网融合、增值电信、科技服务、人力资源服务等领域能显著提升服务业发展水平的重点项目。

6、其他。省级服务业重大规划课题研究项目,省级服务业重大推介、宣传项目等。

(三)总部经济。地方新引进的世界500强企业总部和地区总部及全国100强企业总部,或其研发中心、销售中心、采购中心、结算中心;本省100强企业新建用于研发、销售、采购、结算的总部大厦。

(四)服务业标准化和品牌建设。2011和2012两个省级以上服务业标准化项目和创建“驰名商标”的服务业企业。

(五)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支持国家和省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区域重点领域的服务业重点项目。

(六)服务业创新团队。重点支持省级服务业创新团队项目。

(七)现代服务业人才工程。重点支持列入现代服务业人才工程的省级服务业境内外人才培训项目和基地建设。

(八)与国家服务业引导资金相配套的项目和其他需支持的重大服务业项目。

二、申报项目条件

申报项目除符合上述申报范围外,还需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我省制定的服务业发展规划和专项规划。

(二)符合《江苏省现代服务业产业指导目录》,项目审批程序合法、各项手续齐备。

(三)符合现代服务业的基本特征。以信息等高技术为依托,与现代生产、生活方式密切相关,能运用新的组织方式、管理模式和新技术。

(四)能提升制造业水平、降低社会交易成本,提高资源配置效率。能扩大市场容量、扩大就业、带动作用强、示范作用明显。

(五)项目已开工建设。

(六)项目建设资金已落实,其中市、县财政先期已资助的项目可优先考虑。

(七)项目未申报其他省级财政专项资金支持。

三、申报企业条件

(一)在江苏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实行现代企业制度,依法经营,具有健全的财务与管理体系。

(三)企业资产及经营状况良好,具有较高的资信等级和相应的资金筹措能力。

四、申报材料

(一)资金申请报告(含项目建设背景、主要建设内容、实施进度、经济效益分析等)。

(二)附件:

1、政府投资项目提供有权投资主管部门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文件;企业投资项目提供有权投资主管部门的核准或备案文件。

2、有权主管部门批复的项目用地规划许可证、土地证、施工许可证、环评批复、节能评估等文件。

3、项目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4、项目法人的基本情况和财务状况。

5、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项目法人近2个的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以及报表附注等,并提供截止2012年1季度的相关会计报表(复印件)。

6、地方政府对项目出资的承诺函。

7、项目法人对资金申请报告内容和附属文件真实性负责的声明,对同一项目未申报其他省级财政专项资金支持的承诺。

8、申报集聚区公共服务平台项目需由省级现代服务业集聚区管理机构出具项目所在地证明文件。

9、申报总部经济扶持项目的企业需提供税务部门出具的总部纳税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申请自建总部大厦奖励的需提供整套项目竣工验收资料。

10、申报标准化和品牌建设的项目需提供相关认定批准文件。

五、申报程序和要求

(一)符合条件的项目(企业),由企业按要求向所在地的市、县(市、区)发展改革委和财政局申报。各市、县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局对申报单位的申报资格、申报材料等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出具审核意见,联合行文上报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

省直和中央部属单位可直接向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申报。

(二)按项目进行申报,并按行业进行分类(集聚区、总部经济、服务业创新团队、标准化和品牌单独分类)。

(三)项目(企业)的资金申请报告与申报材料的附件一起,按上述第四条所列顺序装订成册,1式2份,随推荐申报文件报送省发展改革委。同时报送引导资金汇总表和引导资金申请表电子版光盘(见附件1、2)。

(四)申报截止日期:2012年3月30日,逾期不再受理。

六、联系人及电话

省发展改革委服务业处:刘旭东 025-83672021

省财政厅经建处:乔俊 025-83633095

附件:1.XX市XX县(市)申请2012年省级现代服务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项目汇总表

2.申请2012年省级现代服务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项目表

二○一二年二月十七日

主题词:服务业 资金 项目 申报 通知

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 2012年2月22日印发

关于申报安徽省信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请示 篇10

【发布文号】皖政[1999]32号 【发布日期】1999-07-30 【生效日期】1999-07-30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安徽省发展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皖政〔1999〕32号)

各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安徽省发展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

一九九九年七月三十日

安徽省发展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限制袋装,鼓励散装”水泥的方针,根据《国务院对进一步加快发展散装水泥意见的批复》(国函〔1997〕8号)和财政部《关于印发<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字〔1998〕157号),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第二条 发展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国家和省政府为了支持散装水泥事业发展而设立的具有专门用途的政府性基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

第三条 第三条 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袋装水泥生产的企业(包括水泥粉磨站,下同)、使用袋装水泥的建设单位和其他使用者,都必须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专项资金。

第四条 第四条 水泥生产企业每销售(含自用)1吨袋装(包括纸袋、塑编袋、复合袋等,下同)水泥缴纳2元专项资金;单位或个人每使用1吨袋装水泥缴纳3元专项资金。

第五条 第五条 水泥生产企业应于每月5日前缴纳上月销售袋装水泥应缴纳的专项资金。其专项资金按照企业的隶属关系,分别由省、市(地)、县(市)三级散装水泥办公室(以下简称散办)直接征收或由其委托有关部门代征;未成立散办的县(市),其专项资金由市(地)散办负责征收或由其委托县(市)有关部门代征。

第六条 第六条 使用袋装水泥的单位和个人应缴纳的专项资金,按其建设项目审批权限,分别由省、市(地)、县(市)三级散办直接征收或由其委托有关部门代征;未成立散办的县(市),其专项资金由市(地)散办负责征收。具体征收办法和标准:

(一)城市房屋建设项目在申办规划或施工许可证之前,使用水泥的单位或个人必须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5元预缴专项资金,主管散办可委托计划、规划、建筑管理等部门代征;

(二)除房屋建设项目以外的城市建设项目和交通、能源、水利、冶金、各类开发区项目等,在开工之前,使用水泥的单位或个人,必须按预算水泥使用量每吨3元预缴专项资金,主管散办可委托计划、规划或项目行政主管部门代征;

(三)农村建设在批用土地之前,使用水泥的单位或个人必须按预算水泥使用量每吨3元预缴专项资金。主管散办可委托土地管理部门代征。

上述工程竣工验收3个月内,预缴专项资金的单位或个人,凭购买散装水泥(或商品混凝土)的原始发票,到原收款单位办理结算手续,按散装水泥实际使用量每吨3元领回应退还的专项资金。使用袋装水泥超过原预算水泥使用量的,应补缴专项资金。

预收的专项资金,全部缴入散办各自开设的仅限于预收专项资金所用的专户,结算后的余额应转作专项资金,并及时全额缴入同级金库。

第七条 第七条 水泥生产企业缴纳的专项资金在管理费用中列支;单位缴纳的专项资金计入建安工程成本。

第八条 第八条 在全省范围内实行专项资金检查补征制度。由各级散办或联合有关部门对水泥生产企业和使用水泥的单位或个人专项资金缴纳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对不按规定缴纳(或预缴)专项资金的,应责令其限期补缴;欠缴部分,从应缴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对屡催不缴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九条 第九条 代征专项资金的部门可按实际缴入各级金库数额的0.2%提取业务费。对征收较好的代征单位,可给予适当奖励,奖励办法由省散办会省财政厅另行制定。

第十条 第十条 市(地)、县(市)散办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财务月报表上报上一级散办和同级财政部门,并将专项资金按规定的比例解缴各级金库。其中,市(地)应将收取的专项资金的10%上解省级金库;县(市)应将收取的专项资金的10%上解市(地)级金库,5%上解省级金库。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票据的使用和管理:

(一)征收专项资金必须统一使用省财政厅监制的“安徽省发展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专用票据”(见附件一);

(二)向使用水泥的单位或个人预收的专项资金,统一使用省财政厅监制的“安徽省发展散装水泥专项资金预收票据”(见附件二);

(三)专用票据和预收票据统一由省财政厅按省散办报送的计划逐级发放到各级财政部门,各级散办到当地财政部门领取票据自用或发放给有关代征部门。票据用完后,各级散办将票据存根送发放票据的财政部门办理缴销手续。对不按进度上缴专项资金的市(地)、县(市)散办,对其停发票据,直至上缴资金到位。票据管理按照《安徽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按规定征收的专项资金,列入每年基金预算收入“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收入”科目;财政拨付的专项资金,列入基金预算支出中“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支出”科目。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必须严格执行专款专用和收支两条线原则,任何单位不得隐瞒、截留、坐支、拖欠或者挪用,年末结余可结转下使用。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使用方向:

(一)新建、改建、扩建散装水泥专用设施,购置和维修专用设备;

(二)散装水泥建设项目贷款的贴息;

(三)散装水泥的科研与新技术开发、推广;

(四)发展散装水泥工作的宣传、培训、信息交流、表彰奖励、代征业务费开支;

(五)散装水泥管理机构的工作经费及其他必要开支。

其中

(一)、(二)两项开支,原则上不低于当年支出总额的90%。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专用资金用于前款

(一)、(二)、(三)项的,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由使用单位向主管散办提出书面申请及项目建设可行性报告;

(二)由主管散办对项目可行性进行审查;

(三)主管散办审查批准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四)财政部门根据项目预算拨付资金给主管散办。主管散办根据使用单位提供的项目建设、设备购置等合同将资金直接拨付给建设、供货等单位;

(五)使用专项资金的建设单位在项目建成后,要及时向主管散办申请验收。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基本建设、技术改造和科研开发项目在按上款程序办理前,还应按国家规定的审批程序和管理权限办理立项等手续。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散装水泥项目的建设和管理,按其受益单位的隶属关系实行分级负责制。省散办负责省、部属单位和跨地区的散装水泥项目的建设和管理;市(地)、县(市)散办分别负责本区域内散装水泥项目的建设和管理。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专项资金实行预决算审批制度。市(地)、县(市)散办应于每年10月底前,编制下一专项资金收支预算,报上一级散办核准后,再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每年2月底前,应编制上专项资金收支决算,报同级财政审批,并报上一级散办备案。省散办收支预、决算报省财政厅审批。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各级散办应单独设立“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帐册,独立核算,并配备专职财务人员,建立健全会计帐目和财务制度,严格管理,对预收和实收的专项资金要分别建帐,并按规定向主管部门、同级财政和上一级散办报送月报和报表,年终由省散办汇总上报省财政厅和国家散办。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各级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强对专项资金征缴、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上级散办要定期对下级散办专项资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检查。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各级散办及其委托的代征单位必须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范围、标准和专用票据征收专项资金,超范围、超标准和不使用专用票据征收的,当事人可以拒缴,并应向有关部门举报。有关部门一经查实,应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水泥生产企业销售袋装水泥必须如实开票,禁止弄虚作假或以袋装充散装。对水泥生产企业与水泥使用单位或个人联手制假发票逃避专项资金的,一经查实,除责令双方补缴应缴未缴的专项资金,并从应缴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外,主管散办可建议有关部门依法对有关主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相应处理。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省过去有关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9年5月1日之后本办法施行之前未征收专项资金的,按本办法规定予以补征。

附件一:安徽省发展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专用票据(略)

附件二:安徽省发展散装水泥专项资金预收票据(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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