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合同签订

2024-08-18

集体合同签订(精选8篇)

集体合同签订 篇1

集体合同签订情况说明 滦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我单位共有职工125人,其中:劳务派遣工 0 人,女职工20人。为了建立和谐的劳动关系,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发展。根据《劳动合同法》、《工会法》、《集体合同规定》以及《河北省集体合同条例》或《唐山市职工工资集体协商条例》(工资集体合同)的有关规定,我单位经双方平等协商签订了集体合同,现将平等协商签订情况说明如下:

一、协商代表产生情况

职工方的协商代表:

1、由本单位工会组织推选并公示后产生

2、由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选举产生。

3、地方工会或行业工会指导职工民主推荐并经半数以上职工同意产生。分别都是谁,首席协商代表有谁担任。

用人单位方的协商代表由法定代表人指定,代表人数几名,分别都是谁,首席协商代表由谁担任(法定代表人或由其书面委托的其他管理人员)。

二、集体协商的程序

1、要约应约情况 为签订(或续订)集体合同,职工方(或用人单位方)于*年*月*日向用人单位方(或职工方)发出意向书提出要约,用人单位方(或职工方)于*年*月*日作出书面答复,约定进行集体合同的平等协商。

2、协商前进行的准备

由哪方拟定了什么协商议题,确定的集体协商时间、地点等事项,共同确定的集体协商记录员的姓名和身份,以及其他准备工作。(工会征求了职工的意见,与单位管理层进行了多次必要的沟通,单位有关部门作了相关的调查和分析。工会收集了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等薪资资料,结合政府颁布的工资指导线和本单位的经济效益、职工的薪资现状进行了分析,为开展集体协商做好了充分准备)。

3、集体协商会议情况 月进行了集体协商。(主持人、议程、双方的主要意见以及讨论情况等),双方一致认为:

最终,对集体合同达成了一致的意见,形成了文本草案。

四、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大会)审议情况 月日公司工会召开了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与会代表认真讨论并审议通过,作出了决议。日,职工方代表与企业方代表对集体合同确认无异议后,双方首席代表签字盖章。

五、上期集体合同履行情况:

用人单位方:(盖章)职工方:(签章)年月日篇二:集体合同签订流程图

集体合同签订流程图

篇三:集体合同的订立程序 集体合同的订立程序

1、确定协商代表。

集体合同的当事人为劳动者团体和用人单位。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只有基层工会委员会才有资格代表劳动者团体与用人单位签订集体合同;尚未建立工会的用人单位,由上级工会指导劳动者推举的代表与用人单位订立。劳动者一方的协商代表由工会选派。未建立工会的用人单位,协商代表由本单位职工民主推荐,并经本单位半数以上职工同意后产生。职工一方的首席代表由本单位工会主席担任。工会主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协商代表代理首席代表。工会主席空缺的,首席代表由工会主要负责人担任。未建立工会的用人单位,劳动者一方的首席代表从协商代表中民主推举产生。用人单位一方的协商代表由本单位法定代表人指派,首席代表由本单位法定代表人担任或由其书面委托的其他管理人员担任;在区域性、行业性的集体合同协商中,协商代表和首席代表由企业推举产生。任何一方均可以外聘专业人员担任,但应由首席代表出具书面委托,并且外聘的代表人数不得超过本方代表总数的1/3。值得注意的是,劳资双方的协商代表人数应当对等,每方至少3人,并且各方确定一名首席代表。

2、提出协商要求。

劳资双方中的任何一方均可就签订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以及相关事宜,以书面形式向对方提出协商要求,收到协商要求的一方应自收到协商要求之日起20日内以书面形式回应,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进行平等协商。

3、进行协商前准备。

双方协商代表应在协商前进行有关准备工作,如了解与协商内容有关的情况和资料,收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对协商意向所持的意见,拟定协商议题,确定协商的时间、地点等事项,共同确定一名非协商代表担任记录。

4、召开协商会议并形成集体合同草案。

协商会议由双方首席代表轮流主持。经过会议协商达成一致的,据此形成集体合同草案,由双方首席代表签字确认。

5、职代会讨论通过。

集体合同草案,应提交职代会或全体职工讨论。职代会和全体职工讨论草案,应当有2/3以上职工代表或职工出席,并经全体职工代表或职工半数以上同意,草案方获通过。

6、签订集体合同。

集体合同草案经依法讨论通过后,由双方首席代表签字签订。

7、报送、审查与公布。

集体合同签订后,应将合同文本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应对报送的集体合同的内容、程序以及双方主体资格等方面进行审查,如果发现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可以指令当事人予以修改。如果未提出异议,15日之后,集体合同即生效。集体合同生效后,用人单位应将集体合同公示公布。

山东省劳动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集体合同报送审查规定》的通知 2008-05-29 浏览:1034 发表评论 打印本页 分享| 鲁劳发[1996]305号 字体各市、地劳动局,省直各部门,中央驻鲁各单位,济南军区,济南空军,省军区,海军青岛基地: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集体合同报送审查管理工作,现制定《山东省集体合同报送审查规定》,并印发给你们,望贯彻执行。

集体合同审查管理是劳动行政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责。各地应予以高度重视,建立健全正常的工作制度,充实人员,保障必要经费。各级劳动行政部门要协同有关部门采取有效措施,努力做好已签订集体合同的催报补审工作,督促企业严格按照规定的时间报送。请各市地在每个季度第一个月的10日前将审查生效的集体合同和《集体合同报送审查统计表》报省劳动厅。山东省集体合同报送审查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集体合同管理,规范集体合同报送审查行为,确保集体合同合法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劳动部《集体合同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类企业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集体合同的报送审查,适用于本规定。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负责集体合同的审查工作。省属单位、中央及部队驻鲁单位的集体合同由省劳动厅或由省劳动厅授权市、地劳动行政部门审查;市、地属以下单位集体合同的审查由市、地劳动行政部门确定。

第四条集体合同签订后,单位应当在七日内(公休日和法定节假日除外)将集体合同一式四份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审查,并附报下列材料:(一)签订集体合同的说明一式二份。说明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 双方首席代表及协商代表的产生情况; 2. 集体合同的起草情况;

3. 双方代表就集体合同内容协商的过程; 4. 集体合同主要条款的说明;

5. 协商过程中争议较多问题的处理过程及办法; 6. 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的情况。

(二)集体合同基本情况送审登记表(附后);(见下表 见下表)(三)单位法人资格证明和工会社团法人证明复印件各二份;

(四)法定代表人和工会主席(未设工会的提供工人首席代表)的资格证明、身份证复印件各二份;

(五)法定代表人和工会主席委托他人担任首席代表的书面授权委托书;(六)受委托首席代表的身份证复印件;

(七)职工一方协商代表的劳动合同书复印件;(八)单位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第五条集体合同审查的内容:(一)双方的资格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职工协商代表是否与企业存在劳动关系等; 具备企业法人资格、跨行政区域的大型企业或集团公司法定代表人可以委托所属下一级企业或子公司的负责人与工会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二)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是否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原则和程序进行,是否经职工大会代表审议讨论通过;

(三)集体合同内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是否符合国家或地方宏观调控政策,合同条款是否公平等;

(四)单位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第六条劳动行政部门审查集体合同的程序:(一)登记、编号;(二)审查;

集体合同签订 篇2

2006年, 全国总工会原副主席孙春兰在全国总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四届三次会议上提出, “用3年的时间, 在已建立集体合同制度的企业中签订《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 (以下简称《女职工专项集体合同》) 达到‘80%’”的目标。”

全国总工会 (以下简称全总) 为推动签订《女职工专项集体合同》工作的开展, 在《企业工会工作条列》中明确要求, 企业工会要依法与企业进行平等协商, 签订《女职工专项集体合同》;在《劳动合同法》中将女职工专项集体合同的内容纳入其中;下发了《关于推行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工作的意见》等一系列文件, 对推行女职工专项集体合同工作提出了具体目标和要求。

2008年又相继制定下发了《关于开展集体协商要约行动, 做好女职工专项集体合同工作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做好推行女职工权益保护集体合同的通知》, 对切实加强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的协商要约工作, 推动非公企业女职工组织维权机制建设, 做好专项集体合同工作提出了要求。

《女职工专项集体合同》的主要内容包括:女职工“四期保护”、劳动报酬、劳动时间、休息休假、生育保险、社会保障、人身权益、职业安全卫生、福利待遇、就业权益、教育培训、妇科疾病检查等。

《女职工专项集体合同》, 是集体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 是完善工会维权机制的重要内容, 是从文本上全面而具体地规范企业对女职工用工行为的法律契约。保护了女职工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 维护了女职工的合法权益, 充分调动女职工参与改革和建设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对建立和谐稳定的新型劳动关系具有重要意义。

全国积极响应经验的汇集

参与立法, 源头保障。各地工会组织注重源头参与, 抓住地方立法的有利时机, 将“开展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工作”的建议纳入有关的法规中。在全国27个省、区、市颁布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实施办法》中, 贵州、安徽、上海、浙江等13个省将开展女职工专项集体合同的条款写进了地方《妇女权益保障法实施办法》。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江苏、浙江、等20个省 (区、市) 总工会与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企业家协会、企业联合会联合下发了指导意见, 为推行女职工专项集体合同工作创造了有利条件。

统一思想, 提高认识。工会女职工组织通过各种途径加大宣传力度。如向主席办公会汇报、专题研讨、开展培训, 地区街道工会主动上门, 逐家做企业经营者的工作, 通过大量细致工作, 统一了思想, 提高了对签订专项集体合同工作的认识。

整合力量, 共同推进。工会女职工组织在推动这项工作中注重借助工会内部和外部的力量。江苏省总工会推动《女职工专项集体合同》的签订, 做到4个融入:一是融入立法参与中, 在省市的相关立法中将女职工权益保护的有关内容纳入其中;二是融入工会全局工作中, 借助全会力量推进签订《女职工专项集体合同》工作, 要求做到与工会工作同步开展, 创造了“1+3”模式 (集体合同+劳动安全卫生+工资集体合同+女职工专项集体合同) ;三是融入三方机制中, 借助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推进集体合同工作, 将《女职工专项集体合同》同步推进;四是融入社会, 确立了“工会主动运作, 社会各方参与”的工作思路, 联合劳动保障、法制办、经贸委、企联等多部门共同开展工作, 形成齐抓共管之势。

根据全总的要求, 各地都制定了本省市工作目标。许多省还将推进女职工专项集体合同工作纳入全年重点工作目标考核, 据不完全统计, 有27个省将此项工作纳入了模范职工之家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创建等项工作考核中。

分类指导, 注重实效。各级工会女职工组织在开展工作中注意从实际出发, 针对不同区域、行业及不同类型企业情况, 坚持因地制宜、突出重点、分类指导。对国有、集体、外商投资等规模较大的企业和乡镇 (街道) 、村 (社区) 规模较小的私营企业及纺织、服装、餐饮等女职工集中的行业, 提出不同要求, 分别进行指导。根据企业实际, 突出行业特点, 确保合同的实效性。

完善措施, 扎实推进。山西省通过开展“推行女职工专项集体合同活动月”活动, 在全省掀起了签订《女职工专项集体合同》的热潮。上海、辽宁、安徽、湖南等省市编辑了《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工作手册》, 下发到企业工会女职工干部手中;福建、广西等省通过举办女职工专项集体合同培训班, 使企业工会女职工干部掌握平等协商和签订工作的技巧。大部分省市总工会建立了《女职工专项集体合同》工作的季度通报制度, 及时了解进展情况, 注意发现和解决推进工作中的问题。

树立典型, 总结推广。各地在抓试点, 培育典型的基础上, 总结推广女职工专项集体合同工作的典型经验。利用信息快报、网站等多种形式宣传女职工专项集体合同的推进情况, 推广好的经验和做法。

加强监督, 促进落实。工会女职工组织通过建立监督机制, 提高女职工专项集体合同履约率。河北、上海、江苏、山东等省市建立了女职工专项集体合同工作监督检查制度, 通过定期检查、随时抽查, 职工监督等多种形式, 使女职工专项集体合同落到实处。

斐然的成效

促进了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通过签订《女职工专项集体合同》, 促进了企业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女职工权益保护法律法规, 同时也健全、规范了企业女职工劳动保护制度, 增强了女职工自我保护和法律意识, 有效遏制了侵害女职工权益现象的发生。

湖北十堰市粮食系统21家企业在制定《女职工专项集体合同》条款时, 废除了“新员工5年之内不得结婚生育”的规定;山西省晋城市泽州县的11家私营企业, 以前大多数女职工没有产假及产假工资, 通过签订《女职工专项集体合同》, 明确了女职工应享受的产假假期及待遇。贵州雅园餐饮公司为各分店配备了洗碗机、热水器、橡胶手套, 规定女职工在经期作业可不接触冷水。陕西兵器工业局《女职工专项集体合同》中规定:“对站立工作累计4h以上怀孕女职工给予调整岗位;全额发放女职工产假、哺乳期间岗位薪酬;对怀孕7个月以上和休产假女职工可以不参加岗位竞聘, 继续保留原工作岗位。”

改善了女职工劳动保护待遇。通过推行《女职工专项集体合同》, 促进了企业重视改善女职工劳动环境, 提高了女职工劳动保护待遇。

河南油田自推行《女职工专项集体合同》工作以来, 对225名从事有毒有害岗位的女职工配发了劳动保护用品。安排女职工每年定期体检, 定期发放保健费, 建立了女职工有毒有害工作岗位档案和“四期”保护档案。沈阳华润三洋压缩机有限公司在签订《女职工专项集体合同》时, 将条款修改为“不安排女员工从事有毒有害岗位作业”。

推动了女职工的生育保障。女职工生育保障是女职工的特殊权益。推行《女职工专项集体合同》后, 促进了企业经营者将女职工生育保险纳入专项集体合同中。解除了女职工因担心失去工作, 减少收入而推迟结婚、生育, 生育后不敢休产假的后顾之忧。

江苏泰州姜堰市推行《女职工专项集体合同》后, 有75%以上的企业参加了生育保险。浙江安吉县昆铜乡推行羊毛衫行业女职工专项集体合同, 覆盖全乡77家羊毛衫企业和1 600余名女职工, 使女职工养老、医疗、生育保险参保率达到85%。

促进了女职工热点、难点问题的解决。各地通过推行《女职工专项集体合同》, 推动了涉及女职工切身利益的热点、难点问题的解决。

上海桥升商贸置业有限公司女职工占职工人数50%以上, 工会了解到大部分年龄50岁的女职工希望延长退休年龄。工会多次与行政部门协商后, 新出的《女职工专项集体合同》中明确规定:“公司在编女职工如本人愿意, 身体状况良好, 可以延长至55岁退休”。南京饮食服务行业工会联合会通过与企业签订《女职工专项协议》中明确规定:“严禁指使女员工陪酒等有损员工尊严的方式来提高餐饮上座率和业务量”, 有效维护了南京市餐饮行业女职工的人身权利。

促进了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女职工专项集体合同》的签订不仅规范了企业行为, 同时也强化了女职工对企业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 增强了女职工的主人翁意识, 调动了女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力, 提高了企业的经济效益, 促进了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山东省寿光市通过推行《女职工专项集体合同》, 促进了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活动的开展, 在对签订《女职工专项集体合同》的企业及女职工的测评中, 企业行政和女职工满意度均达到98%以上。山西省临猗县全县非公有制企业中女职工占总数的58%, 原劳动合同中大多没有女职工劳动保护内容。自开展签订《女职工专项集体合同》的工作以来, 把女职工权益保护内容写进集体合同, 全县涉及女职工的集体劳动争议案件同比下降22%。内蒙古呼和浩特市公交总公司签订《女职工专项集体合同》后, 企业按月缴纳职工生育保险金、提高女职工的卫生费标准、企业每年为女职工进行一次妇科病检查, 并为40岁以上的女职工办理特殊疾病保险。这些条款的实施, 使企业每年多增加支出70余万元, 但公司领导认为, 这笔钱支出很有必要, 它不但保障了女职工的特殊利益, 更调动了女职工为企业服务的积极性。激发了女职工爱岗敬业精神, 实现了企业与女职工利益的“双赢”。

摸索中前进问题和现状不容忽视

推行《女职工专项集体合同》工作的认识有待于进一步提高。目前, 在推广《女职工专项集体合同》签订的工作中仍存在认识不足的问题。部分工会干部还存在畏难情绪, 认为签订专项集体合同会引起经营者的反感, 尤其是一些非公企业的女职工干部, 大多身兼数职、自身又受雇于经营者, 不能大胆地开展工作;还有经营者担心, 签订了专项集体合同, 若遇到经营困难, 不能履行合同, 企业会被动;一些经营者则认为签专项合同是让企业拿钱, 自套绳索。

企业对签订过程的操作程序不规范、合同文本质量有待提高。部分地方或企业存在重签订、轻协商的情况, 在拟订合同文本时, 没有征求职工的意见;合同文本没有经过职代会审议通过;一些企业直接将上级指导文本作为企业合同文本;存在几十家上百家企业都用同一个文本的现象, 没有体现企业的特点;合同的条款过于原则, 缺乏量化和细化, 没有可操作性。专项合同中对女职工的保护力度还不够, 没有充分体现女职工的愿望和需求。对企业不履行合同的法律责任没有明确的规定。

企业履行《女职工专项集体合同》中的职责不到位。一些地区开展工作的重点放在提高签订率上, 监督检查的工作机制还未建立, 监督检查工作还未有效开展, 或是进行了检查, 但对发现的问题及不履约的情况, 不能有效督促企业进行整改, 个别企业虽然签订了《女职工专项集体合同》, 但没有执行和落实, 或只是部分落实。

提出解决之道

进一步提高对推行《女职工专项集体合同》工作重要意义的认识, 使广大工会和女职工干部要充分认识到, 推行签订《女职工专项集体合同》的工作, 是工会、女职工组织加强女职工维权机制建设, 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和特殊权益的具体措施, 在这项工作中要保持强烈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加强领导整合资源, 推动《女职工专项集体合同》工作的深入开展。各级工会及女职工组织在推行《女职工专项集体合同》签订工作中, 要进一步整合工会内外部资源, 聚集各方力量, 形成共同推进的工作态势, 将专项集体合同工作融入工会的全局工作中, 借助工会的重点工作推动此项工作的开展。借助人大、政协以及有关政府部门和社会组织的力量, 利用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等工作平台, 取得各方的支持配合, 发挥各方优势, 合力推进《女职工专项集体合同》签订工作。

加大宣传力度, 营造开展《女职工专项集体合同》签订工作的良好氛围。各级工会及女职工组织应通过各种形式, 加大对《劳动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劳动合同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集体合同条列》等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 宣传签订《女职工专项集体合同》的重要意义。

首先, 继续向各级党政领导宣传签订《女职工专项集体合同》工作的重要意义, 争取他们对这项工作的支持和重视。其次, 向企业经营者宣传, 提高经营者的责任意识和法律意识, 使经营者认识到, 通过签订专项集体合同, 在维护女职工合法利益的同时, 还能调动广大女职工的积极性、创造性, 改善和加强企业管理, 促进企业生产发展和经济效益的提高。同时, 在工会系统内部宣传《女职工专项集体合同》的作用和效果, 通过对签订《女职工专项集体合同》后成功维权事例的宣传, 促进全女职工维权工作的重视与支持, 推动签订《女职工专项集体合同》工作的深入开展。

抓住重点领域, 积极推进签订《女职工专项集体合同》工作的开展。非公企业特别是中小非公企业是推行《女职工专项集体合同》签订工作的重点, 对乡镇 (街道) 、村 (社区) 级规模较小的非公企业及其他中小型私营企业, 建立区域性的专项集体合同。对纺织、服装、餐饮等女职工集中的行业, 推行行业性的专项集体合同。

工会组织根据不同地区、不同行业及不同类型用人单位的实际, 有针对性地就女职工权益保护中的突出问题开展平等协商。要坚持因地制宜、因企制宜, 加强分类指导。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及规模较大的私营企业在依法落实女职工各项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的基础上, 可结合企业发展实际和女职工需求, 提高女职工劳动保护待遇;乡镇 (街道) 、村 (社区) 规模较小的私营企业及其他小型非公单位可从女职工集中关注和迫切需要解决的重点、难点问题入手进行协商, 逐步提高女职工权益保护水平。值得注意的是, 《女职工专项集体合同》的条款要具体化, 标准要量化, 增强《女职工专项集体合同》签订工作中的针对性、实效性和可操作性。

建立监督检查机制, 将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工作落到实处。各级工会及工会女职工组织, 应充分利用各种社会资源, 发挥各职能部门的作用, 采取多种形式, 建立对《女职工专项集体合同》履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机制, 加强对《女职工专项集体合同》的监督检查工作。

首先, 省市级工会及女职工组织加强与劳动执法部门的联合, 定期对专项集体合同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其次, 利用各级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 定期对专项集体合同落实工作进行通报。同时, 在企业集体合同监督检查工作中, 纳入对专项集体合同工作的检查, 发现问题及时提出, 并督促其进行整改, 通过多种监督检查形式, 提高女职工专项集体合同的履约率, 使女职工维权工作落到实处。

集体合同签订 篇3

法律并未直接明确地规定没有经过村民民主审议程序的租赁合同就是无效的,但司法实践中,法院基于社会效果、维稳等因素最终判决认定租赁合同无效的判例却较多。下面笔者从一则案例说起,主要讨论村集体民主程序对租赁合同效力的影响。

一、案情简介和法院判决

蔡枝滔等村民诉广州溪头风景名胜区规划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先后由广东省从化市人民法院和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2011年7月10日,村委会在未经村民会议及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议的情况下,以村委会的名义与规划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规划公司盖章日期为2011年9月30日),约定鉴于蔡氏古堡原租户违约拖欠租金多年,已造成甲方(村委会)重大经济损失,甲方决定终止原租约,并委托乙方收回蔡氏古堡的使用权,并将位于从化市良口镇溪头村的蔡氏古堡及附属庭院房舍出租给规划公司,期限自2011年10月1日起至2031年9月30日止,租金为4000元/年,以及其它相关的权利义务。蔡枝滔等村民得知后,认为未经村民会议集体讨论决议,该合同将会损害村民的合法权益,遂向广东省从化市人民法院提起本案诉讼,请求判令村委会与规划公司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无效。

一审法院认为案件争议焦点有二:第一,关于原告是否适格。集体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和破坏,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其负责人作出的决定侵害集体成员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集体成员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因此,蔡枝滔等106个村民认为村委会、规划公司所签订的租赁合同侵害了其合法的权益,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并不存在主体资格不适的问题;第二,关于合同效力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下列事项应当依照法定程序经本集体成员决定:(一)土地承包方案以及将土地发包给本集体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八)以借贷、租赁或者其他方式处分集体财产;……”。因上述合同违反了该民主程序,故对蔡枝滔等106个村民提出确认村委会、规划公司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无效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原审确认租赁合同无效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此外,二审法院认为规划公司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的规定属于管理性强制性规定,而不是效力性的强制性规定,属于其单方面的解读。二审法院最终维持原判。

二、如何区分效力性与管理性强制性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将强制性规定区分为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和管理性强制性规定,违反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将导致合同无效,而违反管理性强制性规定则只是对违反者加以制裁,但并不否认合同效力。

在2013粤高法审监民提字第53号湛江市东海岛实验区东简镇某村村民小组与吴某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中,法院认为,“某村违反民主议定原则发包林地给吴某经营,依法属违反管理性强制性规定,而不属违反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故合同有效”。而在本案中,法院却认为,“规划公司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的规定属于管理性强制性规定,而不是效力性的强制性规定,属于其单方面的解读,本院不予采信”。同样是有关处置集体财产合同效力的案件,同样为广东省法院审理,却有着截然不同的判决结果。由此可见,对于如何区分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与管理性强制性规定,在目前暂无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况下一般为法院的自由裁量权。

那么,我们应如何区分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与管理性强制性规定呢?笔者提供参考方法如下:第一,明确规定违反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的,属于效力性规定;第二,虽然没有规定违反导致合同无效,但违反该规定的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属于效力性规定;第三,如果是为了实现管理的需要而设置的,则属于管理性规定;第四,效力性规定主要针对行为内容,而管理性规定主要限制主体的行为资格。审判实践中常见的诸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公司经营范围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关于房地产中介需取得营业执照的规定等,均属于管理性规定。但是对上述判断标准要综合运用,如金融、证券、保险等行业关于营业范围的强制性规定,虽然调整对象主要是主体资格,但由于此类主体是否有相应的资质多涉及社会公共利益与市场秩序,因此应认为是效力性规定。

三、未经村民民主程序的租赁合同效力定性

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并非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这里的“强制性规定”是指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而二审法院判决认定涉案租赁合同无效所适用的法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也就是说,二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规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八)以借贷、租赁或者其他方式处分集体财产”属于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笔者不予认可,笔者认为该法仅是管理性强制性规定,具体理由将在下文中予以解释。

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并未明确规定未经过民主程序的合同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一)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员及补贴标准;(二)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三)本村公益事业的兴办和筹资筹劳方案及建设承包方案;(四)土地承包经营方案;(五)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六)宅基地的使用方案;(七)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八)以借贷、租赁或者其他方式处分村集体财产;(九)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村民会议可以授权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前款规定的事项。法律对讨论决定村集体经济组织财产和成员权益的事项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很明显,该条文并没有规定未经过村民会议程序的合同无效。然而本案中法院却直接适用该法认定涉案合同无效,笔者认为有失妥当。

再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所谓“社会公共利益”,即不特定多数人的利益。而本案中所涉村民的利益,则为特定多数人的利益,不属于社会公共利益,因此规划公司与村委会签订的合同也并没有因“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而无效。

结合到本案中,笔者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更大程度着重国家对村民委员会的管理,属于对村民委员会的行为的调整规范,并不涉及到其他民事主体,更未涉及到村民委员会与其他民事主体之间的民事合同的效力问题。因此,笔者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属于管理性强制性规定,不能以该法作为认定民事合同效力的法律依据。

然而,笔者随机抽取了广东省内部分法院审理的没有经过村民会议讨论而处置集体财产的合同效力的案件,从2004年到2014年的55个案件样本中,只有3个案件是认定合同有效(且为农业承包合同而非租赁合同),即94%的该类案件在广东省内目前的司法实践中均是被认定为合同无效的,包括本案。

笔者分析,司法实践与理论出现上述悖论的原因很可能是由于村民集体财产处分案件多为金额大、人员多的群体性事件,处理稍有不慎,社会影响就非常大,进而使得法院的维稳压力较大。因此在司法审判实践中,法院基于实际社会效果、对更多利益体的保护、社会稳定等因素,多认定没有经过村民民主程序的租赁合同无效。

四、小结

承租人承租前应要求村委会出具租赁物业事宜已经履行民主程序的证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均规定了村委会处分集体财产需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否则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合同无效。由此可见,承租人在承租农村集体物业时,对该物业的出租是否已经履行民主程序负有谨慎注意义务。因此,承租人在承租前应要求村委会出具租赁物业已经履行民主程序的证据,对村委会是否有权处分集体财产保持应有的谨慎,确保合同有效。

对尚未履行民主程序的农村集体物业租赁合同的补正措施。若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时农村集体物业尚未履行民主程序,则其面临着合同无效的风险。此时,可对无效合同予以补正。所谓无效合同的补正,是指当事人所签订的合同违反了法律禁止性规定,导致合同不能满足有效条件,当事人可以通过事后补正来使合同满足有效的条件,促使合同有效。就农村集体物业租赁合同的补正,主要有以下几种措施:第一,重新召开村民会议,投票表决农村集体物业租赁事宜;第二,根据村委会的议事规则或章程规定的补正手续进行补正;第三,让村民代表在村委会的资产报告或财务报表上签字;第四,由村委会出具承诺函,书面明确由其自行承担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

诉讼时应确保能够取得的证据都已在举证期限前提交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举证期限届满后提供的证据不是新的证据的,人民法院不予采纳”。那么,何为“新证据”呢?法律规定,二审程序中的新证据包括:一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未获准许,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应当准许并依当事人申请调取的证据。本案中,规划公司在二审审理期间提交了其与村委会签订的《房屋交接备忘录》、《公证书》、存款历史交易明细清单等,因该证据均可在一审期间取得,故不属于新证据的范畴,二审法院不予接纳。

综上,为避免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当事人应重视举证期限,确保能够取得的证据都已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法院。同时承租人应特别注意无效合同补正后相关证据的保存问题。

工资集体合同签订情况说明 篇4

工资集体合同签订情况说明

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了建立企业和谐的劳动关系,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的发展,根据《劳动法》、《工会法》、《劳动合同法》、《集体合同条例》、《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及有关劳动法律、法规,结合本企业的劳动关系实际情况,工会于2012年3月15日向企业行政发出了就签订《工资集体合同》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的要约书。

工会征求了职工的意见,与企业管理层进行了多次必要的沟通,企业有关部门作了相关的调查和分析。工会收集了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等薪酬资料,结合政府颁布的工资指导线、物价指数和本企业的经济效益、职工的薪酬现状进行了分析,为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做好了充分准备。2012年4月15日职工方代表与企业方代表在公司会议室进行了集体协商。双方一致认为:在确保企业发展的情况下逐年提高工人工资及福利待遇

最终,对工资集体合同达成了一致的意见,形成了文本草案。2012年4月15日,企业工会召开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与会代表认真讨论并审议通过了《工资集体合同》草案,作出了决议。2012年 4月15日,职工方代表与企业方代表对工资集体合同确认无异议后,双方首席代表签字盖章。

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的基本程序 篇5

一、产生协商代表。参加集体协商的双方代表人数应当相等,每方至少3人,并各自确定一名首席代表。用人单位工会主席和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分别担任职工一方与企业方的首席代表;因故不能担任的,应当书面委托一名代表担任。职工一方的代表应当由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选举产生。建立女职工委员会或者女职工占有一定比例的用人单位,职工一方代表中至少应当有一名女职工代表。用人单位一方的代表由用人单位确定。代表因故不能履行职责半年以上的,应当视为自动放弃代表资格,有关一方应当推举新的代表,并通知另一方。

二、提出要约并作出回应。一方提出签订要求的,另一方应当在20日内以书面形式给以回应,进而商定协商的时间、地点、内容及有关事宜。

三、集体协商。就集体合同的内容,双方协商代表有义务向对方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并进行集体协商。涉及保密规定或者商业秘密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协商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集体协商未达成一致或者出现事先未预料的情况时,经双方协商代表同意,可以中止协商。中止期限及下次协商时间、地点、内容由双方商定。

四、职代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经双方协商代表协商一致的集体合同草案或专项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集体合同草案或专项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职工代表或者职工出席,且须经全体职工代表半数以上或者全体职工半数以上同意,集体合同草案或专项集体合同草案方获通过。

五、双方首席代表签字。

六、上报劳动行政部门审查。用人单位应当在集体合同签订后10日内,将合同正式文本一式三份及说明材料报送有管辖权的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查,用人单位工会应当同时将合同正式文本报送上一级工会。

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报送的集体合同或专项合同的下列内容进行合法性审查:签约双方主体资格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集体协商程序是否违反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集体合同或专项合同内容是否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

七、正式生效,公布于众。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15日内,将集体合同审核意见书书面通知签约双方;15日内未提出书面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提出书面异议的,签约双方应当进行协商、修改或者作出说明,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讨论通过后重新报送。

八、经双方协商代表协商一致的集体合同草案(或续签合同草案),在职代会召开前需送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由其就合法性进行审查。

九、集体合同经职代会通过后,报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所需材料:

1、《集体合同备案申请表》一份;

2、集体合同文本一份;

3、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关于集体合同的决议原件一份;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份(依法设立的法人分支机构签订集体合同备案,同时应报送法人授权委托书)并加盖公章;

5、社会保险登记证号码复印件一份并加盖公章;

6、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一份并加盖公章;

7、工会法人资格证书复印件一份并加盖公章。

集体合同签订 篇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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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的企业主体能够签订集体劳动合同

现如今会有一些企业为了寻求工作效率和统一管理,要给自己的员工签订一些集体劳动合同,这也会产生一些新的法律问题。集体劳动合同不同于普通的劳动合同。今天赢了网小编就给大家详细介绍下它们的不同点。

怎样的企业主体能够签订集体劳动合同

1、依法成立的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企业。非独立法人企业如果与同级工会组织或职工代表签订集体合同,必须经企业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委托,方可代表行政方与职工方进行协商。

2、具有社团法人资格的工会组织。没有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应先申请建立工会组织或民主选举一定数额的职工代表。

3、已经建立劳动合同制度。未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的企业,应首先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然后再协商签订集体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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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已经建立集体协商机制,具有较完善的集体协商办法。包括:双方代表的产生、变更方法和代表的权利义务;双方协商的原则、内容和程序等。

集体合同与劳动合同的联系和区别:

集体合同与劳动合同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的两种合同形式,存在着一定的联系。从历史角度看,集体合同是在劳动合同的基础上产生和发展起来的,只有在劳动合同确立了雇主和雇员的劳动关系后才有集体合同。

1.目的不同。实行集体合同的目的是为了维护劳动者整体的合法权益,调整和改善劳动关系,促进企业和劳动者的共同发展;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个人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劳动合同的目的在于在双方当事人之间建立劳动关系,利用合同制度实现和保护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2.主体不同。集体合同的主体是雇主或雇主团体与由工会代表的全体职工,在我国是企业与由企业工会(没有建立工会的企业,由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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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举的代表)代表的全体职工;劳动合同的主体是雇主与单个雇员,在我国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个人。

3.内容不同。集体合同不仅规定本企业的一般劳动和生活条件,而且涉及劳动关系的各个方面,内容具有广泛性、整体性的特点。劳动合同规定劳动者个人和用人单位的权利和义务,内容多是关于劳动条件的规定。

4.法律效力不同。集体合同的效力高于劳动合同,集体合同适用于企业全体职工;劳动合同仅对劳动者个人有约束力。集体合同规定了本企业的最低劳动标准,劳动合同规定的各项劳动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否则无效,无效部分以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代替。

5.责任不同。集体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如企业违反集体合同的规定,侵害了工会和全体职工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失时,应承担物质赔偿责任;工会一方不履行集体合同的规定,一般只对上级工会和全体会员负道义上的责任,由上级工会给予批评教育,纠正违约的行为,以适当方式弥补因违约给企业造成的损失,但一般不承担物质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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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劳动合同的效力一般来说要高于个人的劳动合同。个人劳动合同的最低工资标准是不能够低于集体劳动合同的标准的。大家在签订合同的时候可以考虑下集体劳动合同的条款。大家还有什么不懂的话可以来赢了网进行法律咨询哦。

来源:(怎样的企业主体能够签订集体劳动合同http://s.yingle.com/ht/149539.html)合同纠纷.相关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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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合同签订 篇7

如今BIM技术没有普及, 建筑工程施工产品规模大、施工周期较长、材料及工器具设备用量大、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政策的变化, 自然、社会环境、物价波动等的影响, 给工程施工合同的实施带来的不确定性风险也较大。在施工合同签订之前, 即使发包人已对项目在有关可研、立项、勘察、设计、招标等各方面做了充分论证, 但由于图纸存在变化、参建各方之间沟通不及时, 或者设计缺陷及设计与实际施工出现偏差、不可抗力等都可能引起合同价款变更。在订立施工合同时, 如何处理施工过程中的不确定因素, 根据以往工程变更、结算等出现的问题, 提前在合同的价款调整中进行约定, 是各承发包方在工程发包中必须加强管理和注意的首要事项。

引起工程价款的调整多种多样, 如法律法规变化、工程变更、工程量及工程量清单偏差、不可抗力因素等等。当产生合同价款的调整的因素发生变化时, 并非只要发生变化就必须调整合同价款。根据住建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于2013年颁发修改的GF—2013—020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标准范本中对合同价格调整内容的约定, 从以下几个方面探讨如何在合同签订过程中对合同价格调整约定, 以便利于承发包双方对合同签订中对价格变动内容有所了解, 使双方风险共担, 达成共识, 以防止在结算中变更项目无合同依据, 使造价控制在合理范围内。

1 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合同履行期间, 因人工费、材料费、工程设备和机械台班价格等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 人、材、机使用费按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和建设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材、机的使用费予以调整。

1) 人工费单价发生变化并且符合相关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人工费调整办法时, 合同当事人应按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费等价格调整办法予以调整。应按照合同工程发生的人工数量和合同履行期间与基准日期人工单价对比的价差的乘积计算, 或计算出人工费总额再乘以人工费调整系数计算出调整的人工费。但承包人对人工费或人工单价的报价高于发布价格的另行考虑。这种调整方式是合同双方在签订时常用的一种方式。

例医院某建设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市建设局转发《关于发布我省建设工程定额人工最低工资单价、综合工日单价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调整省建设工程消耗量定额中的综合工日单价由原来的36元/工日提高到44元/工日。承包方在原投标文件中报价为28元/工日, 合同采用固定价合同结算法。但承发包双方未对固定总价合同价格调整方式约定, 又加期间甲方未对施工过程中人工费调整问题认可。工程结算无相关依据对人工费价格调整, 施工期间的甲方领导因故离开, 故在最后结算工程中此部分费用未进行调整, 造成总承包方亏损。由此案例看出双方在签订合同的过程中要对可能出现的问题进行约定, 但根据以往经验可提前预案, 如其他价格波动情况无法在合同中约定, 出现情况后及时与发包方联系协商解决。如出现的问题在合同中未约定或与以往合同相比较有变化, 经双方协商一致可达成双方补充协议, 承包方在结算等情况下有章可循, 以防出现上述案例中事件。

2) 材料、机械设备价格变化的价款调整以发包人提供的基准价格为依据, 按如下的风险范围规定调整:

a.如果承包人投标清单报价中材料单价低于基准单价时, 工程施工同期材料单价涨幅以基准单价为基础超过合同协商约定的风险幅度值时, 或材料单价跌幅以投标清单报价为基础超过合同协商约定的风险幅度值时, 其超过部分据实予以调整。

b.如果承包人投标报价中材料单价高于基准单价, 工程施工同期材料单价涨幅以投标清单报价为基础超过合同协商约定的风险幅度值时, 或材料单价跌幅以基准单价为基础超过合同协商约定的风险幅度值时, 其超过部分据实予以调整。

c.如果承包人投标报价中材料单价与基准单价相同时, 工程施工期间材料单价涨幅、跌幅以基准单价为基础超过合同协商约定的风险幅度值时, 其超过部分据实予以调整。

d.施工机械台班、施工机械使用费超过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规定的范围时, 按规定调整合同价格。

通常情况下, 参照建设管理部门定期发布的人工、材料、机械信息价作为基准价比较合理也有利于合同达成一致意见。即参照施工同期政府信息价的涨落幅度来对应协商如何调整合同中的材料价格。风险幅度值一般在双方的合同中约定, 现以价格变化幅度以5%为例:

对价格上涨超出5%的材料, 价差调整公式为:

例某建设工程在施工过程中遇汶川地震, 当时材料价格猛增, 钢材由2007年报价时的2 750元/t, 猛增为4 800元/t。工程并未因此而停工, 结算审核时发现, 签证单中有材料施工同期的购买价格, 甲方未予以签字认可, 合同中未对材料价格调整幅度进行约定, 双方僵持, 影响结算进度。依据以上事例, 材料价格与已报价工程清单中比会有变动, 对待价格浮动问题通常会对材料超过基准价的比例进行约定5% (6%, 8%, 10%等) 以上时予以调整, 则5%以内的价格变动是不调整合同价格的, 此部分费用由承包方承担, 这同时也体现了双方的风险共担。上述的基准价是指由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或招标文件专用条款中给定的材料、机械设备的价格。该价格通常应当按照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机构发布的市场价编制。

2 工程变更量价款调整原则

2.1 变更估价调整原则

1)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项目的, 按相同项目单价给予认定。

2) 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中没有相同项目, 但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 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项目的单价或总价调整。

3)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也无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 由发承包双方根据工程变更资料、工程计量规则、计价办法及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和承包人报价浮动率, 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或总价, 报发包人予以认定。

上述规定为工程发生变更时综合单价的确定提供了合理建议, 但仍没有具体规定各种不同的综合单价确认方法。具体详细的估价原则尚需承发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国内大量学者从公平性以及完整性方面对变更估价进行了研究, 经过论证, 总结出“无适用或类似子目单价”的工程变更项目综合单价的确定方法。

例某建设工程, 固定价合同, 因后期使用功能与原设计功能不相符。二次砌体及装修过程中出现大量的变更, 变更的综合单价在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中无类似项目, 合同约定按施工同期人工、材料及施工机械消耗定额结算, 依据此结算方式对承包方较为有利。建设相关部门又对变更工程有新规定, 工程变更发生后应由承包人依据施工同期国家和地方颁布的定额标准及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文件规定编制变更工程项目的清单单价, 然后依据投标报价时承包人相对于同期市场价的报价浮动率的降价比率确定最终变更单价, 予以确定变更工程量结算。这种约定方法可一方面防止一些施工企业企图低中标价高签证变更价格以此来获得中标权谋取利益, 另一方面使双方风险共担, 而事例中的事件显然有低价中标高价签证赚取利润的嫌疑。

4) 如果工程变更项目出现承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填报的综合单价与发包人招标控制价或施工图预算相应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偏差超过15%时, 则工程变更项目的综合单价可由发承包双方按以下规定给予调整:

其中, P0为承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填报的综合单价;P1为发包人招标控制价或施工预算相应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L为定义的承包人报价浮动率。

2.2 变更合同单价调整方法

当工程量增加15%以上时, 其增加部分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低;当工程量减少15%以上时, 减少后剩余部分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高;调整的工程量按下列公式调整结算分部分项工程费。

其中, S为调整后的某一分部分项工程费结算价;Q1为最终完成的工程量;Q0为招标工程量清单列出的工程量;P1为按照最终完成工程量重新调整后的综合单价;P0为承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填报的综合单价。

3 结语

如今工程规模大、结构复杂、功能要求高、综合技术强以及由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物价是经常波动的, 引发通货膨胀及物价上涨、价格调整等问题给合同带来价格风险。如果合同中未约定价款调整方法或调价条款过于模糊, 其包含的因素不能完全反映物价上涨、工程量的实际变化情况, 必然会严重影响工程质量、工期、成本。上述文章通过论述固定价合同条件下价格调整的方法, 为承发包双方签订合同、解决合同纠纷问题提供理论依据, 从而有效的减少纠纷, 降低工程风险, 实现承发包双方共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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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怎样签订购销合同 篇8

1.产品的名称必须明确,使用地区习惯名称时,双方要意见一致。

2.产品的数量和计量单位要清楚准确,对有的产品,在签订合同时,可根据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明确规定合理损耗,超欠幅度和正负尾差等。

3.产品的种类、等级和质量,有国家标准的,按国家标准执行;无国家标准有部颁标准的,按部颁标准执行;无上述标准的,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对某些干、鲜、活产品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检疫后方可交易。

4.产品的包装标准,按国家或专业标准执行;没有国家标准或专业标准的,由承运方与托运方协商确定,包装物的供应由双方当事人商定。

5.产品的价格。按照物价主管部门规定的价格签订。国家允许自主定价或议价的,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议定。

6.交货期限和地点,要根据产品的生产周期、收获季节、交换能力明确规定。特别是对易霉烂变质、易碎产品及鲜活产品,供需双方更要有明确的规定,可协商推迟或提前交货日期。

7.交(提)货方式,可由双方当事人根据有关规定确定。

8.交(提)货日期的计算。凡送货和代货的,以发货时运输部门邮戳计准;实行提货的,以供方通知的提货日期为限。

9.要明确规定货款的结算方式和时间。

10.要对产品验收的地点及办法做出明确规定。

11.违约责任的规定要明确,以便发生违约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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