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真食品企业生产计划

2024-09-05

清真食品企业生产计划(精选9篇)

清真食品企业生产计划 篇1

为了切实保证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法区少数民族的清真饮食习惯生产经营清真食品,自觉维护少数民族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特做如下承诺。

一、自觉遵守国务院《城市民族工作条例》等相关法规,保证生产经营的清真食品符合少数民族的清真饮食习惯。

二、保证所交的文件、证件及有关材料反映的情况是真实的,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三、保证店内具有至少一名民族同志或具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负责人和一定比例的具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员工。

四、保证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运输车辆、计量器具、储藏容器和加工、销售场地专用。

五、保证牛、羊、驼、鸡、鸭等按照清真屠宰习惯屠宰,自行采购的索要清真屠宰证明,不出售少数民族禁忌食品。

六、保证清真食品经营专柜距离出售猪肉及其制品的柜台或销售区三米以上。

七、保证不转让、出租、买卖清真专用标志。改业、歇业后主动将清真专用标志缴回原颁发部门。

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 清真食品主要负责人签字:

企业盖章

清真食品企业生产计划 篇2

关键词:清真食品;小微企业;因素评价;发展战略

中图分类号:F276.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1161(2016)04-0082-04

清真食品饮食习惯是穆斯林群众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是其传统文化和民族价值观的重要载体。新疆阿克苏地区以穆斯林为主的少数民族人口占比达到80.23%,清真食品消费发展迅速。当地的小微企业是清真食品的重要来源,能提供多样化的产品供给市场,创造经济效益。但清真食品小微企业在经营发展中也存在着诸多不足,若不改善,将制约企业的发展,进而对穆斯林群体的生活造成不良影响。

因素评价矩阵(Factor Evaluation Matrix)是分析企业现状的有效方法。本课题运用因素评价矩阵分析方法,对阿克苏清真食品小微企业外部环境和内部因素进行分析,开展企业战略选择与对策建议,以期对当地清真食品小微企业的发展有所助益。

1 阿克苏清真食品小微企业外部环境分析

1.1 机遇因素分析

1.1.1 国家法律规范和地区政府的政策支持 我国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小企业促进法等规定国家应帮助少数民族发展经济,扶持小微企业发展;新疆自治区制定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清真食品管理条例》,对清真食品生产企业做出要求;阿克苏地区政府出台小微企业扶植措施,鼓励小微企业做多做大做强。

1.1.2 阿克苏地区经济稳定增长,消费能力不断增强 2014年上半年,阿克苏地区实现地方生产总值173亿元,增长10.10%;2015年上半年,地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同比增长10.00%,同时,住宿、餐饮业零售额同比增长19.35%。当地经济、人均收入和餐饮消费增长对清真食品消费和企业发展产生了拉动作用。

1.1.3 阿克苏清真食品行业不断发展 当地食品制造和加工业正在高速发展。企业进入清真食品市场所需资源投入不多,原材料和产品售价相对稳定,小微企业转产便利,退出市场的壁垒较低,且消费者转换成本较低。

1.1.4 清真饮食消费人口快速增长 阿克苏是古代西域及丝绸之路文化中心之一,清真食品企业也具备传统食品文化和民族文化。地区具有清真食品消费习惯的少数民族人口和消费能力不断增长,也有越来越多的非清真饮食习惯人群倾向于消费清真食品。

1.1.5 食品生产加工技术不断革新 阿克苏地区实行“科技兴阿”计划,新型食品工业化、农牧产品加工现代化进程加快。当地食品企业通过自主研发、进口深加工等方式提高食品生产和加工技术水平,缩短了与国外先进水平之间的差距。

1.2 威胁因素分析

1.2.1 劳动力成本增加 2015年上半年,全地区城镇居民平均工资性收入8 295元,人均可支配收入增加。对于企业则意味着在员工人数保持稳定的情况下,人工成本增加,加重了小微企业的负担。

1.2.2 休闲食品替代威胁较大 市场中休闲食品产品种类不断增加和变化,且消费者的消费倾向和产品选择也在适时而变,因此这部分产品面临的替代威胁较大。小微企业的产品较为单一,若不改善,难以适应日趋多样化的消费需求。

1.2.3 消费心理和消费方式变化 当地不同年龄阶层的消费者对清真食品的消费需求转为多样化的食品。现代社会的生活节奏加快,城区各类从业人员的饮食消费以即食快餐为主,小微企业应进行适应性的调整。

1.2.4 行业内竞争日趋激烈 清真食品行业快速发展,已经形成了少数规模较大的本地企业,以及一些规模较小的个体经营户、合伙店面等。由于企业数量不断增加,供给产品的种类和数量也不断增长,行业内的竞争日趋激烈。

1.2.5 先进技术在小微企业内的普及程度不高 有的小微企业受资金、资质和生产理念等限制,仍然固守传统工艺,采用低效的生产方式,科技水平较低,缺少生产安全管控的设备和措施,对消费者构成了食品安全隐患。

1.3 企业的外部因素评价

因素评价矩阵可分为外部因素评价矩阵(EFE)和内部因素评价矩阵(IFE)。从企业外部环境和内部因素2个维度分析企业现状,分别从机遇和威胁2个方面对企业的环境和内因进行加权测算。其中,每种因素的评分分布为1.00~4.00,期望值为2.50。评分高,表示企业能够很好地抓住机遇因素、应对威胁;反之,则表示企业当前无力抓住机遇、应对威胁。将影响阿克苏地区清真食品小微企业发展的10个关键外部环境因素代入外部因素评价矩阵,得出外部环境的评价结果(见表1)。

由表1可以看出,阿克苏地区清真食品小微企业的外部环境因素评分为2.84,高出期望值0.34分,表明当地的清真食品小微企业对外部环境中的各类因素把握程度居中,具有一定的抓住机遇、规避威胁的能力。

2 阿克苏清真食品小微企业内部因素分析

2.1 机遇因素分析

2.1.1 企业资源方面 阿克苏地区清真食品小微企业在清真食品产业链中的原材料获取、加工,食品生产和销售,以及客户占有等环节都具有不同的自身优势。当地清真食品小微企业已经在企业品牌、口碑、饮食文化等方面具有特点和资源:第一,企业在阿克苏当地知名度相对较高,但在非产品销售地知名度有限;第二,少数企业拥有自身品牌,并占有一定的市场地位;第三,企业之间为避免同质化,能够进行产品创新,形成自身的优势产品和特色;第四,具有创业进取的企业精神。

2.1.2 企业能力方面 第一,当地的小微企业在清真食品原材料的采购、配方、加工方面具有一定能力,可以打出优势产品。第二,企业在阿克苏城区的主要商圈、市场和社区等建有门店渠道,具有适时适地进行营销并占有市场的能力。第三,多数企业中年轻员工占比较大,能够挖掘年轻人的消费心理,对产品开发进行支持,并具有一定的人才培养能力。第四,多数小微企业处于创业和发展阶段,注重创业精神的宣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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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威胁因素分析

当地清真食品小微企业在品牌宣传、产品及加工、营销方式和客户服务等方面面临着一些问题。第一,品牌宣传途径较为单一,仍关注传统的宣传渠道,需在新兴媒体宣传方面有所注重。第二,多数企业产品以单一清真食品为主,未能吸引不同层级的顾客消费。第三,有的企业仍停留在以现有配方生产食品,抢占新兴食品市场的能力不强。第四,多数企业的营销渠道仅为自有门店或超市投放,特定区域的销售渠道较少。第五,企业未能建立申投诉受理与标准化的客户服务机制,可能导致客户流失。

2.3 企业的内部环境因素评价

采用内部因素评价矩阵对影响阿克苏地区清真食品小微企业的自身内部因素进行评分分析,结果见表2。

由表2可以看出,阿克苏地区清真食品小微企业的内部因素评分为2.35,低于期望值0.15分,表明当地的清真食品小微企业在发展中受威胁因素影响大于机遇因素,应对企业自身加以改善,以增加企业资源、提升企业能力。

3 阿克苏清真食品小微企业发展战略对策

3.1 战略选择

阿克苏地区为清真食品小微企业提供了健康利好的发展环境,企业应充分利用目前的政策支持和不断扩大的市场需求,挖掘消费人口和能力增长所带来的机会,抓住消费心理和生活习惯变化中的商机,聚焦产品和服务,形成自身优势,逐步加强企业的综合实力。当地清真食品小微企业应选择以聚焦企业实力提升为基础的差异化发展战略。

3.2 发展对策与措施

3.2.1 多种渠道进行品牌建设,实现广泛覆盖 品牌宣传采取线上线下相结合、传统媒体和新兴媒体各有侧重的策略。以“健康优质的清真食品”为主题,聚焦重点产品,不断强化客户和合作伙伴对企业品牌的认识。户外媒体进行统一包装;平面媒体采用硬广和软文相结合,一目了然体现品牌;利用互联网媒体进行软性的概念引导。利用国家“一带一路”战略契机,参与各类食品文化节,合作打造清真食品饮食文化,不断提高品牌的知名度。

3.2.2 重视产品研发,聚焦优势产品,实施差异化产品策略 小微企业应抓住本企业口碑良好、最受客户欢迎的优势产品,加强产品研发、生产和推广,做出做强优势产品的特色,同时注重技术和配方等的保密性;加大对该类产品的研发投入,缩小与市场上同类领先产品的差距,并体现出自身的产品特色。产品的价格应在行业价格的基础上进行差异化划分,对于优势产品应定位于高档价位,树立正宗形象;弱势产品应定位于中档价位,提高销量。同时,依据节日、地域、目标客户群等进行不同的促销活动。

3.2.3 细分市场,实施营销渠道差异化策略 通过细分市场、线上线下结合,小微企业可建立5类营销渠道。自有门店实施连锁化,进行统一管理、包装、配送以及产品更新,避免门店集中分布;社区及乡镇市场,应通过代理加盟等建设社会渠道,与代理商享受收入分成,建立代理商的监督和考核机制;对于超市、商场、集会市场等,建立以柜台、专柜为主的零售连锁渠道,进行灵活营销;通过批量个性产品制作、价格优惠、定制包装等服务,开拓商企市场;建立互联网渠道,实现多类型的O2O线上营销。同时,成立专业化渠道管理团队,优化业务水平,提升各类渠道效能。

3.2.4 施行客户服务机制,维系与发展并重 客户服务应以客户对企业和产品的感知为引领,完善申投诉受理机制,对客户各类意见能够及时受理和解决,提升客户对企业的感知。注重维系,通过名单制、会员制、老客户特权、专属优惠等维系手段提高客户粘性。

3.2.5 施行人才策略,发展企业文化 应对人工成本上涨,企业可以从加强培训、增加员工激励、猎聘外来人才、培养储备干部等方面施行人才策略。给予员工一定的培训激励,以提高企业人员的学习积极性;通过外聘、岗位竞标、客座咨询等方式,猎聘外来人才;施行储备干部机制,通过内训培养,不断输送新鲜血液;建立合理的薪酬激励和岗位晋升机制,增强人才的忠诚度。同时,应培养人员恪守伊斯兰教义、诚信忠实的基本道德品质,打造“艰苦奋斗、开拓进取”的企业精神。

4 结语

本课题运用因素评价矩阵剖析阿克苏地区清真食品小微企业的外部环境和企业发展现状,提出小微企业差异化发展战略,并提出战略实施的建议。

第一,分析阿克苏地区清真食品小微企业的外部环境,当地清真食品小微企业正成长在一个优势利好的外部环境中,而环境中的各类因素又对小微企业的发展提出了新的要求。

第二,分析阿克苏地区清真食品小微企业的现状,指出企业面临的问题,分析小微企业的内部因素,指出小微企业应针对自身问题加以改善,以增加资源、增强能力。

第三,提出当地清真食品小微企业基于企业实力提升的差异化发展战略,提出企业在品牌建设、产品体系、营销渠道、客户服务以及人才和企业文化等方面的对策。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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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陈永杰.小微企业在我国经济中的地位与作用[J].经济研究参考,2013(32):3-6.

[3] 蒋桦.威客模式在小微企业发展中的应用[J].电子商务,2015(1):14-15.

[4] 田春霞.当前我国中小微企业的划分与特点分析[J].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下旬刊),2012(10):12.

清真食品企业生产计划 篇3

为全面推进**县清真食品、餐饮业的规范化管理,使全县申请领取清真标志的餐饮业确实达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清真食品管理条例》相关标准,起到挂牌作用,请各餐饮业遵守以下规定: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族事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清真食品的监督管理工作。

工商、卫生、公安、经贸、质量技术监督、检疫等到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负责清真食品的监督管理工作。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尊重食用清真食品民族的饮食习惯;对于违反本条例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有关主管部门举报。

三、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企业和个体经营者,除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食品生产经营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加工、保管、采购、销售等主要岗位的操作人员中应当有食用清真食品饮食习惯民族的人员;

有专用的加工、储运、销售清真食品的设备、设施。

第八条 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企业、个体经营者向所在地县(市、区)民族事务主管部门申领清真标志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书面申请及个人身份证明;

卫生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主要岗位操作人员基本情况和专用清真食品设备、设施的配套情况。

综合经营的商场、超市、集贸市场、宾馆等经营清真食品需要悬挂清真标志牌的,可以依照前款规定申领清真标志牌。

四、清真标志牌由自治区民族事务主管部门统一式样。禁止转让、租借、买卖或者冒用清真标志牌。

五、取得清真标志牌的企业和个体经营者,应当在生产、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清真标志牌,并在其字号、招牌和食品的名称、包装上显著标明“清真”字样。

不含肉类、乳类及食用油成分的食品,不得冠以“清真”字

样。不得使用印用清真标识的包装物包装非清真食品。不得以非清真食品冒充清真食品。

六、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企业和个体经营者,其字号、招牌和食品的名称、包装、广告不得含有食用清真食品饮食习惯的民族所禁忌的语言、文字、符号、图案及其组合。

七、综合经营的商场、超市、集贸市场、宾馆等设置的食用清真食品饮食习惯民族的禁忌食品或者物品的摊位、柜台,应当与清真食品的摊位、柜台保持适当距离,或者配置隔离设施。

八、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企业和个体经营者停业或者易业前,应当到核发清真标志牌的部门交回清真标志牌。

九、取得清真标志牌的企业和个体生产经营者,不得生产经营非清真食品。

十、凡进入自治区境内按照清真食品销售的食品,其经营者须持有生产地县以上人民政府民族事务主管部门出具的“清真”证明。

十一、违反本规定的,对未取得清真标志牌而擅自悬挂清真标志或者标注“清真”字样从事生产经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族事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十二、违反本规定的,转让、租借、买卖或者冒用清真标志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族事务主管部门吊销清真标志牌,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4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罚款。

十三、违反本规定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高度重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1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不含肉类、乳类及食用油成分的食品,冠以“清真”字样的; 使用印有清真标识的包装物包装非清真食品的;

以非清真食品冒充清真食品的;

取得清真标志牌的生产经营者,生产经营非清真食品的。

十四、违反本规定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其他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危害后果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清真食品管理办法 篇4

(2002年12月7日省九届

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尊重食用清真食品的少数民族的饮食习俗,加强对清真食品的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清真食品的生产、加工、经营及其监督管理活动。第三条 县级以上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条例的实施。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卫生、检疫、质监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清真食品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歧视和干涉食用清真食品的少数民族的饮食习俗。第五条 专门从事生产、加工、经营清真食品的企业或单位,除具备有关法律、法规对食品生产经营所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企业或单位的主要管理人员中至少有一名食用清真食品的少数民族公民,监督人必须是食用清真食品的少数民族公民。

(二)从业人员中应有一定比例的食用清真食品的少数民族公民。

(三)生产、加工、经营场地、设备、仓储必须保证专用。

(四)屠宰、采购、操作等关键岗位,必须由食用清真食品的少数民族公民担任。

(五)清真肉食商品畜禽按有关规定实行定点屠宰,并依法接受检疫;清真肉食商品畜禽屠宰人员须持有县级以上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伊斯兰教协会等组织出具的资格证明。

第六条 清真包装食品,应当由省或市(州、地)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伊斯兰教协会等组织监制,并在清真食品外包装上印制监制单位名称。

生产、加工、经营清真食品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印制标有“清真”字样的清真食品包装印刷品时,应当提供所在地县级以上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的有效证明。

第七条 清真食品包装上,不得印有食用清真食品的少数民族禁忌的文字和图案,不得将清真食品包装物出售或者转让给非清真食品生产经营者使用。

第八条 在非专营清真食品区域内,清真食品的摊位、柜台,应当与非清真食品的摊位、柜台保持适当距离或者设置明显的隔离设施。

第九条 凡取得营业执照的企业、个体工商户,生产、加工、经营清真食品的,应当在开业前向所在地县级以上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查合格后,发给清真食品标志牌。

未取得清真食品标志牌的,不得生产、加工、经营清真食品。

第十条 清真食品标志牌由省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监制,由市(州、地)、县(市、区)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发放。

清真食品标志牌必须放置在生产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

禁止伪造、买卖、转让或者租借清真食品标志牌。

第十一条 申领清真食品标志牌的当事人,应当向县级以上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提供本条例第五条所规定的相关材料。

县级以上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批准的,应当核发清真食品标志牌;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生产、加工、经营清真食品的当事人不再生产、加工、经营清真食品的,应当在停业后五日内向县级以上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将清真食品标志牌交回原核发单位。

第十三条 从事清真食品生产、加工、经营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发布含有虚假内容的清真食品广告。

未取得清真食品标志牌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生产、加工、经营场所及产品和包装上使用、张贴、悬挂带有“清真”、“穆斯林”、“回族”等字样或图案的标志物。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所在地生产、加工、经营清真食品的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宾馆、饭店、招待所、机关清真餐厅进行检查。

第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九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三款、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罚。

第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经处罚后仍不改正的,由县级以上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收回清真食品标志牌;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清真食品管理的工作人员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利用工作之便索取财物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本条例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

发布部门:甘肃省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日期:2002年12月07日 实施日期:2003年03月01日(地方法规)

吉林省清真食品管理条例

(2005年9月14日吉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加强清真食品管理,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维护少数民族合法权益,促进民族团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清真食品,是指符合清真饮食习俗,以清真名义生产、经营的食品。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清真食品的生产、储运、销售及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清真食品网点建设纳入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加强对清真食品的管理,保护具有悠久历史和较高知名度的老字号清真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和清真食品知名品牌。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符合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从事清真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投资、税收、信贷等方面给予扶持。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族事务管理部门和相关部门负责本条例的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商务、卫生、劳动、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宣传教育工作。

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职工进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民族政策、民族风俗知识的宣传教育。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尊重具有清真饮食习惯的民族的饮食习俗,不得以任何方式歧视和干涉。

第七条申请从事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的企业和个人,经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族事务管理部门备案、领取清真标识,并到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有关证照后,方可营业。

第八条清真食品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生产、经营清真食品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生产经营活动的负责人中,有具有清真饮食习惯的民族的人员;(二)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企业有一定比例的具有清真饮食习惯的民族的从业人员;(三)原材料采购、主要烹饪、仓库保管等关键岗位的从业人员,由具有清真饮食习惯的民族的人员担任;(四)有清真食品专用的运输车辆、计量器具、生产工具、储藏容器和加工、出售场地;(五)从事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的个体工商户,是具有清真饮食习惯的民族的人员。

第九条备案、领取清真标识,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企业从业人员总数及具有清真饮食习惯的民族的从业人员的名单、身份证及其复印件;(二)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负责人中具有清真饮食习惯的民族的人员的身份证、聘任书及其复印件;(三)个体工商户的身份证及其复印件。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族事务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条件的,发放清真标识;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发放,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企业和个人,应当将清真标识悬挂在生产、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

第十二条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企业和个人发生出租、出兑、出售等转让行为或者停业、破产的,应当及时交回清真标识。

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企业和个人发生出租、出兑、出售等转让行为,未改变清真性质的,受让方应当到民族事务管理部门重新备案、领取清真标识。

第十三条列入少数民族用品定点生产企业的清真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享受国家和省的优惠政策。

第十四条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企业和个人,应当在其字号、招牌、清真食品名称和包装上标有“清真”字样或者清真含义的标志符号。

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企业和个人,其字号、招牌以及清真食品名称、包装和宣传材料、广告用语等,不得含有具有清真饮食习惯的民族禁忌的语言、文字或者图像。

禁止非清真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和个人,在其字号、招牌、食品名称和包装上标有“清真”字样或者清真含义的标志符号。

第十五条集贸市场、商场等综合性经营场所经销清真食品的摊位、柜台应当与经销清真禁忌食品的摊位、柜台分开设置。

集贸市场、商场等综合性经营场所经销清真食品的人员不得与经销清真禁忌食品的人员混岗、串岗。

第十六条生产清真肉类及其制品的企业和个人,应当执行清真食品进货进料及制作规程。

第十七条清真用畜禽实行定点屠宰。清真用畜禽屠宰点应当根据具有清真饮食习惯的民族居住分布情况,合理确定。

清真用畜禽的屠宰,必须按照具有清真饮食习惯的民族的传统习俗进行。

第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八条五项之一的、第十五条三款之一的、第十六条规定的,由民族事务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

第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七条及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由民族事务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由民族事务管理部门暂扣或者收回清真标识。

第二十一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中不作为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清真食品制作管理规定 篇5

适用于清真食品的原料采购、生产加工、储藏运输等过程。要求

3.1 原料要求

所有清真食品的原料必须符合伊斯兰教规,在食品中不使用猪油、动物油或猪肉、酒精、地下菌等,在采购肉类原料时应有清真产品证明书,否则将作推货出理。不得使用清真食品禁忌原料,具体见“清真食品禁忌一览表”。

3.2 加工场所和工器具要求

3.2.1 清真食品的生产加工应有相对隔离的加工区域,专用的设备和工器具,并有明显的标识。

3.2.2 清真食品专用的工器具不得与非清真食品加工工器具混用,含清真食品禁忌原料特别是猪肉不得进入清真食品加工区。

3.2.3如有不符合教规的食品进入清真食品加工区准备、加工、运输或贮藏,在加工清真食品前必须先以伊斯兰宗教规定的程序进行清洁。

3.3 制作准则

3.3.1符合伊斯兰宗教所规定的食品必须封起来及单独贮存,预防被污染或处理不当。

3.3.2 清真食品包装上应有“清真HALAL”等标识。

3.3.3 清真厨房制作好的餐食应用保鲜膜包装好后或将清真餐食装在专用洁净的密封容器中,再将餐食运送到清真过渡冷库冷藏。

3.3.4冷厨房应在每天上班第一时间先生产清真食品,在制作时该区域应挂上清真标识牌。

3.3.5 综合摆盘组在摆清真餐食前应用保鲜膜铺好操作台,并挂上清真标识牌。

3.3.6 装车发送时清真餐食应用专车运输,避免与非清真餐食混装发送,同时挂上清真标识牌。

3.4 人员要求

3.4.1 清真食品生产加工人员除了必须符合《食品卫生法》中规定的要求外,还必须经过“清真食品制作准则”等有关清真食品制作方法和规定的培训,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从事清真食品的生产和加工。

3.4.2 清真食品加工区的人员在加工过程中不得随意串岗到非清真食品加工区。

3.4.3 生产监督工作由信奉伊斯兰教的员工执行,以确保一切符合规定。4 相关文件

清真食品管理工作汇报2 篇6

汇 报平罗县人民政府 2009年 月 日

近年来,我县清真食品管理工作,坚持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构建和谐社会为重点,以维护少数民族合法权益,维护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规范行业行为为主线,通过依法对清真食品生产实施规范管理,维护了回族等有清真饮食习惯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推动了清真食品行业的快速发展,确保了全县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秩序的规范有序、健康发展,下面,我就平罗县实施《宁夏回族自治区清真食品管理条例》情况汇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平罗县是银北民族工作大县,总人口为29.08万人。全县辖13个乡镇。民族聚居乡镇6个,回族人口近10万人,占总人口的32%。目前,全县从事清真食品经营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共324家,其中,从事生产、加工的企业15家,清真餐厅250家、清真调味店12家、清真饼子馒头店23家、清真家禽牛羊店24家,大型超市2家,办证率达到了98﹪以上。

二、主要做法

(一)强化组织领导、健全机制,形成齐抓共管清真食

品管理的强大合力。

为了加强全县清真食品监督管理工作,我县成立清真食品管理领导小组,县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民族宗教局、公安局、工商局、发改局、城建、质检、防疫、畜牧、伊协等为成员单位,制定工作计划,明确工作职责和任务,定期召开会议,交流信息,互通情况,共同研究监管工作。县财政每年划拨2万元专项经费解决了办公经费,并将食品安全和清真食品管理纳入业务部门和乡镇工作考核。县下设清真食品管理办公室,配备2名专职人员负责日常工作。聘请10名责任心强、有较高威望的退休干部和宗教界人士做为义务监督员,负责对本区域内的清真食品生产企业和经营场所进行义务监督。初步形成了政府负总责、民宗部门具体管、相关职能部门配合管,义务监督员、社会团体协助管的“四管”工作机制。

(二)加强宣传,为清真食品管理工作营造良好的氛围 坚持把对《条例》的宣传工作做为清真食品管理重中之重来抓,利用日常检查、年检、清真企业登记发证、重大节日检查和开展“民族团结月”活动的有利时机,在少数民族聚居乡镇、清真食品企业、学校、单位和街道悬挂宣传横幅10条(次),在食品安全一条街设立清真食品管理宣传栏,印发宣传单5000余份,召开企业负责人座谈会2次,广泛开展《条例》及清真食品相关知识的宣传。通过广泛宣传,进一步增强了清真食品经营单位依法经营意识,假冒清真食品的现象得到来有效遏止。对从事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超市、商场业主和员工进行《条例》的专题学习培训,共培训人员120人次,进一步提高了清真食品从业人员法律意识。

(三)建立台账,促进清真食品管理的信息化和动态化建设

县民族宗教局经常深入清真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场所,对悬挂“清真”、“穆斯林”、“回民”等标记的饮食业门店采取“查、看、问、听“的方式进行拉网式排查,了解各门店从业人员情况、肉食来源、加工操作规程以及经营情况,指导、督促办理各类相关证件,及时掌握第一手资料,健全完善清真企业登记册、清真企业检查记录册等表册台账,做到了对清真食品市场情况清,底子明,为依法管理奠定良好基础。

(四)加大力度,加强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 一是完善体系,在清真食品生产经营场所设立“清真食品从业人员监督台”公开负责人、采购、保管、后厨人员的姓名、民族成份、岗位职责,公开清真食品监督举报电话接受广大消费者的监督。二是健全清真食品市场准入机制。严把清真食品生产经营准入关,在取得工商部门颁布的经营许可证之前,首先经过县清真办工作人员的现场检查,核实其

具备《条例》所规定的一切条件,方可发放清真食品准营证,对不具备《条例》规定的,一律不予办理许可手续。三是实行跟踪管理。采取平时抽查、定期督查、全面检查的方式,对辖区各清真食品生产企业、个体工商户、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食堂摸排检查,主要检查证件是否齐全和过期、进货渠道、穆斯林工作人员到岗情况、主要岗位穆斯林人员是否达到比例等,各清真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必须认真落实回族职工在清真食品生产经营中比例达到40﹪的规定,关键岗位由回族职工把关,力求使生产经营符合《条例》要求,达不到《条例》规定的,限期整改或取缔“清真食品准营证”,并会同工商等部门进行处罚。检查中对经营单位的牌证做到“四对”,即“对人、对证、对牌、对号”,“牌证齐全、证与人符、牌与证符、号与牌符”。对转让、倒卖、出租、出借《清真食品准营证》和清真标牌的行为进行及时查处回收,杜绝转让、倒卖清真标牌的现象。四是规范清真屠宰场地经营秩序。今年上半年由民宗部门牵头,工商、卫生、发改局、质检、伊协等部门协调配合,对全县屠宰市场进行清理整顿,严格检查清真屠宰市场的采购、屠宰、操作等重要岗位穆斯林人员到位情况,生产、加工、经营场地、设备、计量器具、运输车辆、仓库专用情况,经规范屠宰市场,确保了穆斯林群众放心使用。五是加大整治力度。今年上半年在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中,我们利用一个月时间

组织大型联合检查,对全县发放324家清真饮食加工网点的《清真准营证》进行审核,取缔假冒清真标志5家,限期整改19家。经检查全县没有酒店、酒吧等擅自使用“清真”招牌。六是重视对外省区清真食品流入我县的清真食品检查工作。由县民宗局、工商部门负责,对进入我县市场的清真食品的食品原料、配料、成份、包装物、进货渠道等方面进行查验。主要查看清真食品的食品原料、配料、成份中是否有清真饮食禁忌的食品成份,查看清真食品包装物和广告中是否有清真饮食习惯少数民族禁忌的字样、图案。通过检查,逐步规范了外来清真食品的销售。

三、取得的成效

一是清真食品生产经营者思想观念明显转变,清真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和从业人员贯彻落实《条例》自觉性明显增强,对党的民族政策的认识和依法生产经营的意识明显提高,二是清真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基本实现规范管理。企业管理制度健全,管理措施严格规范。三是切实维护了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因清真食品引发的投诉和矛盾纠纷明显下降和减少。近年来未发生因清真食品引发的民族矛盾纠纷隐患。四是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秩序明显好转。无证经营、擅自使用“清真”招牌和转让、倒卖、出租、出借《清真食品准营证》和“清真标牌”的违法行为明显减少,主动申领《清真食品准营证》守法行为明显增多。五是清真食品管理人员 的执法水平显著提高。对辖区管理的生产经营情况底子清楚,依法监管的经验更加丰富,服务水平和管理水平显著提高。

四、存在的问题

一是还有个别不具备《清真食品管理条例》规定要求的餐厅和加工企业,想方设法要挂清真牌照。二是个别餐厅存在着不按规定转让情况。三是许多大中型清真餐饮企业,回族等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从业人员严重不足。四是个别清真餐厅对外省区销往我县清真食品把关不严。五是义务监督员监管还不到位,责任心不强。

五、几点建议

通过对清真食品经营市场的清理整顿,加强清真食品管理工作,既是尊重少数民族的饮食习惯,加强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的需要,也是扩大对外开放,发展与国内外穆斯林经济往来、文化交流,打好清真品牌、创新发展环境的重要举措。

1、加大《宁夏回族自治区清真食品管理条例》的学习宣传,不断提高广大干部群众对做好民族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自治区民委应按照规定,每年有重点的举办市、县清真食品管理工作人员培训班,解决不敢管、不愿管和不善管的问题。

2、针对当前清真食品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自治区

民委应采取措施给予解决,不断加强市、县清真食品管理办公室的力量,逐步解决办公设备不足等问题。

银川市清真食品管理规定 篇7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一条为了尊重回族等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加强对我市清真食品的管理,促进民族团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和自治区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清真食品,是指按照回族(或有清真食品习惯的少数民族)的生活习惯生产、制作的食品。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所有以清真(或“回族”“穆斯林”“伊斯兰”等,下同)名义生产、经营(含加工、储存、销售,下同)食品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第四条本规定由民族宗教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部门负责实施。

第五条供应回族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牛羊肉必须经阿訇屠宰,并加盖印记;回族可食的其它禽畜,应按本市回族公认的习惯屠宰。

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采购的肉食应注明来源。

第六条清真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按照以下规定配备回族或者有清真习惯的其他少数民族人员。

(一)一名以上的企业负责人;

(二)采购、保管和主要烹饪人员;

(三)40%以上的制作工人,其中肉食业应当达到75%以上。

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个体工商户必须是回族或者有清真习惯的其他少数民族。

第七条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企业的职工,不得将回族禁忌的食品(或原料)带入生产、经营场所。

第八条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企业要建立健全清真食品的检查制度。

第九条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网点,应与生产、经营回族禁忌的食品网点隔开一定距离,分别经营。

第十条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其库房、容器、生产工具、计量器具、仪器运输车辆及生产经营场地必须专用。

第十一条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必须向民族宗教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清真食品经营许可证。未取得清真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办理经营清真食品的营业执照。

无清真食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不得自行发布或委托广告公司和新闻单位发布清真食品广告。

第十二条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须在生产或经营场所悬挂清真食品经营许可证。

清真食品经营许可证由市民族宗教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作。

清真食品经营许可证不得伪造、转让和借用。

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在停业或转业时,须向原审发机关交销清真食品经营许可证。

第十三条印刷企业不得为无清真食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印制标有‘清真’字样的包装物品;印制市伊斯兰教协会监制标签的,须经市伊斯兰教协会同意;印刷企业为清真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印制清真食品专用包装物的,其印制活动应当接受市民族宗教行政主

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民族宗教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对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每年至少进行一次专门检查。商业、劳动、卫生等部门应积极配合。对违犯本规定的,根据具体情节,并按照各自的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清

真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处罚细则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五条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六条民族宗教行政主管部门可聘请回族公民作义务检查员,持《银川市清真食品生产经营检查证》对有关单位或个体户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行政执法人员必须认真履行职责,不得滥用职权、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违者由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各机关、学校、企事业等单位的内部清真食堂原则上也适用本规定。第十九条本规定在施行中的具体问题由银川市民族宗教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第二十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乌鲁木齐市清真食品管理办法 篇8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1994年7月28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1995年1月13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尊重食用清真食品的民族的饮食习惯,加强对清真食品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国务院《城市民族工作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加工、制作、储运、销售清真食品的企业、职工食堂和个体工商户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清真食品,包括清真的糕点、糖果、膳食、风味小吃、粮食熟制品、乳制品、冷食、肉食及肉制品。

第四条 生产、加工、制作、储运、销售清真食品,必须经市或区(县)民族事务委员会审查,领取清真标志。

未按规定领取清真标志生产、加工、制作、储运、销售的食品,不得标名为清真食品。

第五条 生产、加工、制作、储运清真食品的企业、职工食堂和个体工商户,不得生产、加工、制作、储运食用清真食品的民族的禁食食品。

非食用清真食品的个体工商户生产、加工的食品,不得冠以清真标志。

第六条 清真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和清真饮食服务企业,必须有食用清真食品的民族职工和管理人员。清真食品的运输车辆、计量器具、储藏容器和加工、出售场地应当保证专用。

第七条 销售清真食品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清真食品与食用清真食品的民族的禁食食品应分开销售,并严格管理进货渠道。

集贸市场清真食品与食用清真食品的民族禁食食品摊位应分开设置。

第八条 生产、加工、制作、储运、销售清真食品的企业、职工食堂,应建立必要的监督组织和管理制度。

第九条 酒家、酒店、酒馆及生产酒类的企业名称,不得冠以清真字样。

第十条 生产、加工、制作、储运、销售清真食品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停业歇业,除按规定办理停业歇业手续外,应将清真标志退交原发放单位,不得私自转让、倒卖。清真标志遗失、残缺变形的,其经营者应及时向原发放机关申请补办、更换。

第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企业、职工食堂和个体工商户及有关责任人,由市或区(县)民族事务委员会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分别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一)对私自转让、倒卖、出租清真标志者,没收其非法所得,收缴其清真标志,并处以五百元至二千元罚款;对单位主管领导及直接责任人处五十元至二百元罚款。

(二)以擅自悬挂清真标志的,收缴其清真标志,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五百元至二千元罚款。

(三)对违反本办法第六、第七条规定,经教育不改的,收缴其清真标志并处五百元至二千元罚款;并对单位主管领导处五十元至二百元罚款。

(四)对依照本办法取得清真标志而生产、加工、制作、储运、销售食用清真食品的民族禁食食品的,处一千元至五千元罚款;并对单位主管领导直接责任人处一百元至五百元罚款。第十二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情节严重的,除按本办法第十一条处罚外,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暂停营业、停业整顿或吊销营业执照。

第十三条 对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执行本办法情节严重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本办法时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

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乌鲁木齐市人大常委会负责解释。

强化三项措施确保清真食品安全 篇9

一、强化宣传引导,营造清真食品服务“世博会”氛围。在省民委清真食品监管暨上海世博会期间维稳工作会议后,南充市民宗局庚即向市委、市政府领导专题汇报,并召开相关单位和清真食品行业协会负责人、清真食品企业负责人会,会上宣传了上海世博会的意义,以及上海世博会期间清真食品市场的管理规定,进行了工作分工,落实了工作责任。

二、强化组织领导,形成齐抓共管清真食品管理合力。由市政府牵头,成立了以民宗、工商、质监、卫生等部门为成员单位的清真食品监督管理领导小组,定期研究解决清真食品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形成了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齐抓共管的协调管理机制,确保全市清真食品监督管理工作依法规范。

三、强化监管整治,规范清真食品市场生产经营秩序。清真食品监督管理领导小组统一安排,有针对性地进行了清真食品专项整治工作。一是重点检查了本地区有无非法生产清真食品的生产企业、厂家;二是对本地区的大型市场、商场、超市以及驻市高校清真窗口进行拉网式检查,重点检查有无清真食品与非清真食品混放,销售假冒、伪劣清真食品的违规经营行为;三是加强对“清真”的规范管理。以清真食品经营网点和清真牛羊肉批发市场为重点,对印制清真标志、图案的包装物进行了全面检查,坚决查处未经许可擅自生产销售和印制清真标识的不法行为,维护清真食品市场秩序;四是严格经营管理。检查生产、加工、经营企业(户)对产品、原料、生产过程、保管、运输、销售等环节是否按清真食品规范操作。(南充市民宗局)

自贡市“四举措”加强清真食品监管工作:

一是加强学习和宣传,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认真学习传达省清真食品监管暨上海世博会期间维稳工作会议精神,充分认识做好清真食品监管和上海世博会期间维稳工作的重要性。广泛宣传民族知识和民族法规政策,为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和世博会的成功举办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二是强化清真食品生产企业的主体责任,明确“三个确保”要求。切实做好清真食品的源头监管工作,确保清真食品的纯正性;重点监督检查采购、生产、加工、存储、运输等环节,确保企业严格按照清真食品的要求规范操作;严格审查包装、标示等,确保清真食品的名称和宣传广告不得含有少数民族禁忌的语言、文字和图像。

三是各方联动,加强调研督查,及时处置不规范操作。清真食品生产企业聘请的清真寺阿訇作为顾问和技术人员,要切实履行职责,严格规定,大胆管理。市、区县有关民族工作部门通过明察暗访,加大检查调研力度,认真协调解决有关问题。加强与工商、质检、公安等部门的沟通,依法取缔假冒“清真食品”进行生产的企业,打击违法犯罪行为。

四是进一步分析排查涉及民族方面的不稳定因素,妥善化解各类矛盾纠纷。要认真按照中央、省市有关做好上海世博会期间民族宗教工作的要求,制定和完善相关应急处置预案,及时化解调处各类矛盾纠纷。要加强信息沟通交流和言论引导,及时处理影响民族团结和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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