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2024-05-26

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共12篇)

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篇1

一、概述

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修工程。其从事工业与民用建筑中的项目管理、工长施工员、房屋承包时的简单预算员一般不包括招标时的专一预算、材料员、质量员等生产操作、技术和管理工作。

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分为特级、一级、二级、三级。

二、资质标准

特级标准

一、企业资信能力

1、企业注册资本金3亿元以上。

2、企业净资产3.6亿元以上。

3、企业近三年上缴建筑业营业税均在5000万元以上。

4、企业银行授信额度近三年均在5亿元以上。

二、企业主要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要求

1、企业经理具有10年以上从事工程管理工作经历。

2、技术负责人具有15年以上从事工程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工程序列高级职称及一级注册建造师或注册工程师执业资格;主持完成过两项及以上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要求的代表工程的技术工作或甲级设计资质要求的代表工程或合同额2亿元以上的工程总承包项目。

3、财务负责人具有高级会计师职称及注册会计师资格。

4、企业具有注册一级建造师(一级项目经理)50人以上。

5、企业具有本类别相关的行业工程设计甲级资质标准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科技进步水平

1、企业具有省部级(或相当于省部级水平)及以上的企业技术中心。

2、企业近三年科技活动经费支出平均达到营业额的0.5%以上。

3、企业具有国家级工法3项以上;近五年具有与工程建设相关的,能够推动企业技术进步的专利3项以上,累计有效专利8项以上,其中至少有一项发明专利。

4、企业近十年获得过国家级科技进步奖项或主编过工程建设国家或行业标准。

5、企业已建立内部局域网或管理信息平台,实现了内部办公、信息发布、数据交换的网络化;已建立并开通了企业外部网站;使用了综合项目管理信息系统和人事管理系统、工程设计相关软件,实现了档案管理和设计文档管理。

四、代表工程业绩近5年承担过下列5项工程总承包或施工总承包项目中的3项,工程质量合格。

1、高度100米以上的建筑物; 2、28层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

3、单体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房屋建筑工程;

4、钢筋混凝土结构单跨30米以上的建筑工程或钢结构单跨36米以上房屋建筑工程;

5、单项建安合同额2亿元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一级标准

1.企业近5年承担过下列6项中的4项以上工程的施工总承包或主体工程承包,工程质量合格。

(1)25层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2)高度100米以上的构筑物或建筑物;

(3)单体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4)单跨跨度30米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

(5)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小区或建筑群体;(6)单项建安合同额1亿元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

2.企业经理具有10年以上从事工程管理工作经历或具有高级职称;总工程师具有10年以上从事建筑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并具有本专业高级职称;总会计师具有高级会计职称;总经济师具有高级职称。

企业有职称的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不少于300人,其中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200人;工程技术人员中,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10人,具有中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60人。

企业具有的一级资质项目经理不少于12人。

3.企业注册资本金5000万元以上,企业净资产6000万元以上。4.企业近3年最高年工程结算收入2亿元以上。

5.企业具有与承包工程范围相适应的施工机械和质量检测设备。二级标准

1.企业近5年承担过下列6项中的4项以上工程的施工总承包或主体工程承包,工程质量合格。

(1)12层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2)高度50米以上的构筑物或建筑物;

(3)单体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4)单跨跨度21米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

(5)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小区或建筑群体;(6)单项建安合同额3000万元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

2.企业经理具有8年以上从事工程管理工作经历或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技术负责人具有8年以上从事建筑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并具有本专业高级职称;财务负责人具有中级以上会计职称。

企业有职称的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不少于150人,其中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100人;工程技术人员中,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2人,具有中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20人。

企业具有的二级资质以上项目经理不少于12人。

3.企业注册资本金2000万元以上,企业净资产2500万元以上。4.企业近3年最高年工程结算收入8000万元以上。

5.企业具有与承包工程范围相适应的施工机械和质量检测设备。三级标准

1.企业近5年承担过下列5项中的3项以上工程的施工总承包或主体工程承包,工程质量合格。

(1)6层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2)高度25米以上的构筑物或建筑物;

(3)单体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4)单跨跨度15米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

(5)单项建安合同额500万元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

2.企业经理具有5年以上从事工程管理工作经历;技术负责人具有5年以上从事建筑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并具有本专业中级以上职称;财务负责人具有初级以上会计职称。企业有职称的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不少于50人,其中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30人;工程技术人员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10人。

企业具有的三级资质以上项目经理不少于10人。

3.企业注册资本金600万元以上,企业净资产700万元以上。4.企业近3年最高年工程结算收入2400万元以上。

5.企业具有与承包工程范围相适应的施工机械和质量检测设备。编辑本段

三、承包工程范围

特级企业

1、取得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的企业可承担本类别各等级工程施工总承包、设计及开展工程总承包和项目管理业务;

2、取得房屋建筑、公路、铁路、市政公用、港口与航道、水利水电等专业中任意1项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和其中2项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即可承接上述各专业工程的施工总承包、工程总承包和项目管理业务,及开展相应设计主导专业人员齐备的施工图设计业务。

3、取得房屋建筑、矿山、冶炼、石油化工、电力等专业中任意1项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和其中2项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即可承接上述 各专业工程的施工总承包、工程总承包和项目管理业务,及开展相应设计主导专业人员齐备的施工图设计业务。

4、特级资质的企业,限承担施工单项合同额3000万元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

一级企业

可承担单项建安 合同额不超过企业注册资本金5倍的下列房屋建筑工程的施工:

(1)40层及以下、各类跨度的房屋建筑工程;(2)高度240米及以下的构筑物;

(3)建筑面积20万平方米及以下的住宅小区或建筑群体。二级企业

可承担单项建安合同额不超过企业注册资本金5倍的下列房屋建筑工程的施工:

(1)28层及以下、单跨跨度36米及以下的房屋建筑工程;(2)高度120米及以下的构筑物;

(3)建筑面积12万平方米及以下的住宅小区或建筑群体。三级企业

可承担单项建安合 同额不超过企业注册资本金5倍的下列房屋建筑工程的施工:

(1)14层及以下、单跨跨度24米及以下的房屋建筑工程;(2)高度70米及以下的构筑物;

(3)建筑面积6万平方米及以下的住宅小区或建筑群体。注

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工业、民用与公共建筑(建筑物、构筑物)工程。工程内容包括地基与基础工程,土石方工程,结构工程,屋面工程,内、外部的装修装饰工程,上下水、供暖、电器、卫生洁具、通风、照明、消防、防雷等安装工程。

四、资质申请流程

1. 建筑业企业领取工商营业执照;

2. 建筑业企业以法人名义向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上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劳务企业除外);

3.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申请企业进行审核,符合条件后下发批准文件;

4. 申请企业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向所在区 县建筑业管理部门提交资质申请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区县建筑业管理部门初审合格后报市建管处施工科;

5. 施工科对资质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属于市级核准范围的资质进行公示,对属于省级核准范围的资质将资质申请材料上报省建管局;

6. 属于市级核准范围的资质公示完成后,无异议的予以核准并报省建管局备案;企业在资质核准后,到市住建局工程科办理建造师注册手续,待领取 注册建造师证书后,再领取资质证书;

7. 属于省级核准范围的资质,企业在资质核准后,到市住建局工程科办理建造师注册手续,待领取注册建造师证书后,再领取资质证书。

(二)、资质增项申请办理程序

1. 申请企业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向所在区县建筑业管理部门提交资质申请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区县建筑业管理部门初审合格后报市建管处施工科;

2. 施工科对资质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属于市级核准范围的资质进行公示,对属于省级核准范围的资质将资质申请材料上报省建管局;

3. 属于市级核准范围的资质公示完成后,无异议的予以核准、报省建管局备案、打印资质证书;

4. 属于省级核准范围的资质,省建管局核准后打印资质证书。

(三)、资质升级办理程序

1. 申请 企业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向所在区县建筑业管理部门提交资质申请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区县建筑业管理部门初审合格后报市建管处施工科;

2. 施工科对资质申请材料原件及复印件进行审核,同意后上报省建管局; 3. 省建管局核准后领取资质证书。

五、提交材料明细

(一)、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含电子文档);

(二)、综合资料(第一册): 1.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2. 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 3. 企业章程;

4. 企业近三年建筑业行业统计报表;

5. 企业经审计的近三年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审计报告); 6. 企业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身份证明、法人证书;

7. 企业经理和技术、财务负责人的身份证明、职称证书、任职文件及相关资质标准要求的技术负责人代表工程业绩证明资料;

8. 办公场所的房屋产权证或房屋租赁合同;如有设备、厂房等要求的,应提供设备购置发票或租赁合同、厂房的房屋产权证或房屋租赁合同等相关证明,以及相关资质标准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

9. 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劳务分包企业、混凝土预制构件企业、预拌商品混凝土等企业可不提供);

其中,首次申请资质的企业,不需提供上述2、4、5、9的材料,但应提供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文件。10. 申请特级资质的,按《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相关条款提供材料。

* 企业还应提供反映近期的资产状况的财务报表

(三)人员资料(第二册):

1. 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注册人员的身份证明、注册证书(新成立企业提供资格证书),按一、二级顺序填写;

2. 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非注册的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明、养老保险凭证(6个月的缴费收据,新成立企业不足6个月的提供营业执照批准后的所有月份的缴费收据和全部人员的个人养老保险手册);按照工程、经济、会计、统计顺序,由高级到中级再到初级依次填写,专业填写所学专业或现从事专业;

3. 部分资质标准要求企业必须具备的特殊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明及养老保险凭证,还应提供相应证书及反映专业的证明材料。

(四)、工程业绩资料(申请最低等级资质不提供)(第三册): 1. 工程照片(6寸彩照)、中标通知书、工程合同;

2. 符合国家规定的竣工验收单(备案表)或质量核验资料(应体现技术指标);

3. 反映技术指标要求的图纸资料,反映造价指标的经注册造价师审核的工程决算资料等。

(五)对企业申请改制、分立、合并需重新核定资质的,除需提供上述资料外,还应提供下列资料(列入第一册综合材料):

1. 企业改制、分立、合并方案(包括新企业与原企业资产、人员、工程业绩的分割情况);

2. 企业改制、分立、合并的批准文件或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决议; 3. 企业改制、分立应提供改制、分立前企业近三年财务报表和统计报表;

4. 企业合并应提供合并前各企业近三年财务报表和统计报表及最新合并报表;

5.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六、提交材料要求

1. 《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一式四份,附件资料一套。其中涉及到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专业部门资质的,每涉及一个专业部门,须另增加《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二份、附件资料一套。

2. 资质受理机关负责核对企业提供的资料原件,原件由企业保存。资质许可机关正式受理后,所有资料一律不得更换、修改、退还。

3. 上级相关主管部门对企业申请材料有质疑的,企业应当提供相关资料原件,必要时要配合相关部门进行实地调查。

4. 附件资料应按“综合资料、人员资料、工程业绩资料”的顺序排列装订,规格为A4(210×297mm)型纸,并有标明页码的总目录及申请说明,建议采用软封面封底,逐页编写页码。

5. 企业申报的资料必须使用中文,资料原文是其它文字的,须同时附中文译本并翻译准确。

6. 申请资料必须数据齐全、填表规范、印鉴齐全、字迹清晰,复印件必须清晰、可辨。

七、办理时限

随时受理,材料符合要求,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

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篇2

1.梁岳峰主任介绍了《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修订的进展情况;参会代表对资质标准内容的条款设置和标准量值进行了认真的讨论。

2.尹敏达主任简单总结了委员会2009年的工作和2010年的主要工作安排。

3.颁发了钢结构委员会的副主任证书。

4.征求了各位副主任对《建筑钢结构行业自律公约》和建筑钢结构委员会管理办法的意见, 并进行签字确认。

5.发了征集2010年年会论文的通知、评选优秀项目经理的通知和行业统计表。

本次会议中《钢结构工程总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成为会议讨论焦点。据梁主任介绍:本次修订是以87号令 (2001年发布, 已经9年) 为基础, 87号令将企业分成三大系列, 施工总承包序列、专业承包序列和劳务承包序列, 整个体系有12个总包专业资质、61个专业承包资质、13个劳务承包资质。本标准已经颁布九年, 而钢结构行业发展迅速, 与当前行业情况严重脱节, 而国际惯例标准也是5年进行重新修订, 所以标准已经到了非改不可的地步。

新一级标准与原一级发生如下变化:

1.注册资本金。原标准1500万提高到3000万。

2.净资产要求指标。原标准是年结算收入最高年3000万, 新改为连续3年平均上缴税500万。

3.新标准确认了生产厂房的要求, 具体要求一级企业达到30000平米, 原来没有要求。

4.新标准明确了生产设备要求, 原来没有详细要求。

5.新标准对技术负责人提出具体要求, 要求主持过两项钢结构技术工作, 老标准没有。

6.对技术人员提出专业要求, 原来没有具体要求。

7.增加了对技术工人的要求。

8.增加了科技进步方面的指标。

9.增加焊接工艺、实验室、焊接培训中心。

此次标准修订确立的基本原则:

1.调整企业特级资质标准, 培育行业主导型企业, 促进行业整体素质的提高。

2.捋顺总承包序列与专业承包的关系, 维护公平合理的市场次序。调整序列结构, 完善和配套专业资质等级标准, 优化专业类别、等级、工程承包范围设置。

3.调整现有标准考核指标, 弱化对危险、危害性小的专业资质性质。突出对业绩、新技术、新材料应用企业专有技术、人员及资格的要求, 弱化产值、人员数量、专业设备等指标的要求, 鼓励企业做精做专。

4.规范资质申报资料要求, 减轻资质审查的工作量。完善准入退出机制, 建立起建筑企业的信用体系, 加强企业的动态管理。

此次具体调整要求:

1.适度提高原来一级企业资质标准, 促进行业发展。照顾西部地区, 只对原来的2、3级进行微调。

2.进一步构造和完善建筑型企业产业结构, 保持总承包、专业承包、劳务分包三个序列的前提下, 通过调整不同的序列、不同类别中的等级的标准, 调成级次, 适当减少总承包企业数量, 进一步扩大专业承包与专业承包的规模。

考核指标设置方面以下要求:

1.强化科技进步方面的指标。

2.强化建造师方面的要求, 取消原标准中工程技术与经济管理人员总量方面的指标。

此外, 建筑钢结构委员会主任尹敏达补充强调:钢结构一级企业可承担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承包工程范围内的以钢结构为主体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工程。一级资质企业符合条件的, 可直接申请相应等级的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

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篇3

关键词:劳务用工 劳务分包 劳务派遣 直接用工 法律风险

0 引言

近来年,随着基础设施建设力度的加大,建筑业作为我国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发展迅速,建筑领域对劳务人员的需求与日俱增。由于施工条件艰苦、技术含量低、劳动密集程度高等特点,使农村劳动力成建制地转移到建筑施工领域中,形成了目前建筑施工行业劳务人员流动性大,劳务队伍不稳定,劳务人员技术水平参差不齐,农民工权益易受侵害的局面;与此同时,建筑施工企业劳务用工纠纷连年攀升,引起了整个社会的高度关注,建筑工程总承包企业在劳务用工管理中存在的一系列问题面临着越来越大的法律风险。

1 建筑工程总承包企业劳务用工现状

我国的建筑施工行业自推行项目管理体制改革以来,逐步形成了以建筑工程总承包企业为龙头,以专业分包企业为骨干,以劳务分包企业为依托的组织结构形式,随着总承包企业管理层和作业层的逐步分离,其劳务用工方式,也呈现出多种形式并存,以劳务分包为主、直接用工和劳务派遣为辅的新格局。目前,总承包企业进行劳务用工一般通过以下三种途径:

1.1 劳务分包,即总承包企业将工程劳务发包给外部劳务分包队伍,由其提供劳务人员进行劳务作业。劳务分包是目前建设工程总承包企业劳务用工的主要形式,农民工是其主要劳动力来源。由于建筑市场的不规范,以及具备相应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数量不足,目前劳务分包中挂靠施工、违法分包、再次分包行为较为普遍,“包工头”以各种面貌直接或变相承揽劳务,劳务用工中存在着劳动合同签订率低、农民工工资拖欠时间长、安全生产隐患大、劳务人员不参加社保等一系列问题。

1.2 直接用工,即总承包企业直接雇佣劳务人员进行用工。一是企业直接雇佣劳务人员组建劳务班组进行劳务作业,或在辅助性的岗位雇佣人员从事看夜、门卫、司机等工作,企业一般与劳务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但一般不为劳务人员缴纳社保;二是在企业与其内部生产职能部门、分支机构、职工之间签订承包合同,内部承包人从企业外雇佣劳务人员进行用工,外部劳务人员的工资一般由承包人与劳务人员自行约定,由企业发放或由内部承包人自行发放,企业一般不与承包人招用的外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也不为其缴纳社保;三是企业聘请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提供劳务,在施工现场招用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从事看夜、门卫等工作,或在需要一定技术水平管理岗位使用其他单位退休或本单位退休返聘的人员,企业与劳务人员签订劳务协议,并直接向其支付报酬。

1.3 劳务派遣,即企业通过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合同》,由劳务派遣单位向企业提供劳务人员进行劳务用工。总承包企业一般在附属性的岗位、构成企业主营业务的一线需要一定技术水平的关键工种和部分技术管理岗位,用工时间一般比较短,同工不同酬现象突出。

2 劳务用工存在的法律风险

建筑施工领域市场不规范、安全风险系数高,以及存在的施工项目分散、受季节性因素影响大、人员流动频繁等特点,加大了施工总承包企业在劳务用工管理中的难度。劳动合同不及时签订,工伤保险不缴纳,违法分包、民工工资拖欠、因工伤亡事件多发、劳务派遣不规范、用工手续不完善、资料不保存等现象长期存在,造成了因劳务用工而引起的劳动关系确认、农民工工资支付、因工伤亡赔偿等纠纷频发,总承包企业在上述纠纷发生后往往处于不利地位,面临着很大的法律风险。

2.1 劳务分包方式下的法律风险。劳务分包方式下的劳务用工风险是目前总承包企业最大的用工风险,用工管理中稍有不慎,即会造成总承包企业承担法律责任。

①总承包企业将工程劳务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如“包工头”、村委会、某某作业队等,根据劳社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4条规定,施工总承包企业将直接对劳务作业人员承担用工主体责任,与劳务人员构成事实劳动关系,承担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应承担的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保、工伤赔偿及违反相关法律规定而产生的赔偿责任。②总承包企业将工程劳务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和安全生产条件的劳务分包队伍,发生安全生产事故造成劳务人员人身损害的,根据《安全生产法》第86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的规定,总承包企业对劳务人员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的人身损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③总承包企业对农民工工资支付缺乏有效监管,造成农民工工资拖欠的,根据《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工程总承包企业将工程违反规定发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应承担清偿拖欠工资连带责任。如工程总承包企业未按合同约定与劳务分包企业结清工程款,致使其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工程总承包企业应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现实中,各级政府按照“谁承包、谁负责”的原则,要求总承包企业对所承包工程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不得以工程款未到位为由拖欠农民工工资,并相继建立了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制度,工程业主也大多在施工合同约定了农民工工资支付相关条款。农民工工资支付不到位,会造成总承包企业承担直接清偿、连带支付、垫付等法律责任,并可能受到地方政府和工程业主的处罚。④劳务分包过程中,总承包企业对现场劳务人员信息掌握不充分,相关手续不完善,容易形成劳务人员劳动关系不明及农民工工资漏发、欠发、被冒领等情形,总承包企业在劳务用工引起的劳动关系确认、工伤赔偿、民工工资支付等方面均面临较大的法律风险。劳务分包结算不及时的情况下,劳务分包队伍组织大量人员冒领农民工工资还会造成总承包企业劳务工程款的超付风险。endprint

2.2 直接用工方式下的法律风险。①施工现场招聘的劳务人员和内部承包中承包人雇佣的劳务人员,因短期使用且人员流动频繁总承包企业往往不签或不及时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7条、第14条、第82的规定,企业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旦形成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企业无法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即无法辞退劳动者,否则,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7条的规定,还应支付二倍的经济补偿金。企业不及时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将为此付出高昂的用工成本。②建筑施工过程中,现场安全隐患多,企业如没有为劳务人员办理工伤保险,一旦发生工伤事故,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62条的规定,总承包企业将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向劳务人员支付费用。③总承包企业招用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提供劳务,因为他们属于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企业不能为其缴纳工伤保险,一旦其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按劳务关系进行处理,在整个社会保护弱势群体的大环境下,工程总承包企业大多都要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如企业没有为其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在因工伤亡事件发生时就会面临很大的法律风险。

2.3 劳务派遣方式下的法律风险。2012年修改后的《劳动合同法》,严格限制了劳务派遣的岗位范围,规定了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的颁布施行,进一步明确了用工单位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总承包企业在构成其主营业务的一些技术管理岗位长期使用,或在施工现场急需的某些关键工种大规模长时间使用劳务派遣人员,违反同工同酬规定,使用劳务派遣的辅助性岗位没有经过相应程序并公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92条和《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20条、第22条的规定,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总承包企业将承担或与劳务派遣单位连带承担赔偿责任。

3 法律风险的防范和建议

3.1 建章立制,完善企业用工管理制度。总承包企业应建立健全用工管理制度,保证企业用工管理有章可循。一是要健全劳务分包管理制度,明确劳务分包用工管理的组织机构和职责分工,并对劳务分包企业的准入、劳务分包合同的签订评审流程、工程款的结算支付、农民工工资的支付监管及劳务人员的安全培训等进行详细规定,规范劳务分包管理。二是要完善劳动合同管理体系,明确企业内部在劳动合同签订管理中的职责分工。三是要优化企业薪酬分配办法,在岗位细分的基础上,规范、统一各岗位工资报酬,做到同工同酬。

3.2 夯实基础,全面落实各项管理措施。总承包企业管理人员数量少、风险防范意识弱,自身及劳务人员流动频繁,容易出现管理漏洞,企业应加强管理,促使与劳务用工相关的各项措施落实到位。既要做好宣传,提高管理人员的风险防范意识;又要加强检查指导,及时发现问题并整改落实,防患于未然。

3.3 慎重选择,合理确定劳务用工方式。总承包企业应在充分考虑各种用工方式利弊的基础上,合理选择用工方式。一是对于施工现场的普通劳务作业,企业应选择劳务分包方式;二是对于不适合劳务分包又属需要一定技术水平的关键工种岗位,企业可采用直接雇佣方式;如用工时间短,可采用劳务派遣方式;三是对于内部承包,原则上不允许承包人雇佣外部人员;四是施工现场辅助性、临时性岗位的劳务用工可采用劳务派遣或直接雇佣方式;五是劳务用工采用直接雇佣方式的,企业可与劳动者签订完成一定工作任务的劳动合同;六是对于退休人员,应采用签订劳务用工协议的方式。

3.4 合法分包,加强劳务队伍准入审核。总承包企业进行劳务分包时,应选择具备用工主体资格、具备相应资质和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禁止自然人分包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签订前,应对劳务分包队伍的证照进行严格审查,确保其提供的相关证照、授权真实有效。

3.5 加强管理,保证劳动合同及时签订。劳务用工时,总承包企业应加强对劳动合同的签订管理。一是要督促劳务分包企业与其招聘的民工及时签订劳动合同;二是要与总承包企业构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包括施工现场企业直接雇佣和确有必要实行内部承包时承包人雇佣的人员,及时签订劳动合同;三是在劳务派遣用工时,督促劳务派遣单位及时与其派遣人员签订劳动合同。

3.6 强化监管,确保民工工资支付到位。总承包企业应加强对民工工资支付的监管,确保民工工资按月发放到位,有条件的单位,应采用代扣代发的形式,每月在支付外部劳务队伍工程款前,根据其提供的民工工资发放清单和委托书,代发民工工资。采用现金发放的,应要求民工在领取时予以签认;采用银行打卡发放的,应在发放前要求民工签字确认其银行账号信息。及时掌握农民工变动情况,避免民工工资漏发或被冒领。

3.7 及时投保,分散因工伤亡赔偿风险。总承包企业在及时为其雇佣的劳务人员办理工伤保险的同时,还应督促劳务派遣单位为其派遣人员办理工伤保险。鉴于施工现场安全风险大,部分劳务分包企业无相应资质,又不为民工办理工伤保险的现状,总承包企业可为劳务人员办理团体意外伤害险。聘用退休人员时,因不能办理工伤保险,应为其办理人身意外伤害险。通过及时投保,总承包企业可有效分散劳务人员因工伤亡时的赔偿风险。

3.8 动态管理,充分掌握劳务用工情况。施工现场劳务人员流动大,更换频繁,总承包企业应对劳务用工实行动态管理,劳务人员变动时,应及时要求劳务分包企业提供相关信息,如提交新入场人员的身份证、劳动合同复印件和更新后的劳务人员花名册,对劳务用工信息进行动态管理,定期清理,堵塞漏洞。

3.9 留存证据,避免面对纠纷无据可查。总承包企业应本着方便使用、有效保管、明晰归口的原则,对用工管理中的相关材料分类、妥善保管,主要保存劳务分包过程形成的资料,包括劳务分包企业的证照复印件及授权委托资料、劳务分包合同、劳务人员的劳动合同及身份证复印件、劳务队伍进场人员花名册、农民工工资发放签认资料。

参考文献:

[1]林福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法律风险与防范管理[J].企业家天地(理论版),2011(01).

[2]曹立辉,张岩俊,齐永顺.建筑施工企业劳务用工建设浅析[J].建筑经济,2006(S1).

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篇4

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分为特级、一级、二级、三级。

三级资质标准:

1、企业近5年承担过下列4项中的2项以上所列工程的施工总承包或主体工程承包,工程质量合格。

(1)累计电站装机容量50万千瓦以上;

(2)单机容量20万千瓦以上机组整体工程;

(3)单机容量2台10万千瓦以上机组整体工程;

(4)110 千伏以上送电线路500公里工程;

(5)110 千伏以上电压等级变电站4座;

2、企业经理具有5年以上从事电力工程管理工作经历;技术负责人具有5年以上从事电力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并具有本专业中级以上职称;财务负责人具有初级以上会计职称。

企业有职称的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不少于80人,其中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50人;工程技术人员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30人。企业具有的三级资质以上项目经理不少于6人。

3、企业注册资本金2000万元以上,企业净资产2400万元以上。

4、企业近3年最高年工程结算收入5000万元以上。

5、企业具有与承包工程范围相适应的施工机械和质量检测设备。

承包工程范围:

三级企业:可承担单项合同额不超过企业注册资本金5倍的单机容量10万千瓦及以下的机组整体工程、110千伏及以下送电线路及相同电压等级的变电站整体工程施工总承包。

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篇5

铁路电务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分为一级、二级、三级。

一级资质标准:

1、企业近10年承担过下列4项中所列工程的施工,工程质量合格。(1)通信干线电缆1000条公里以上及设备安装;(2)电气集中道岔600组以上信号工程;(3)自动闭塞400公里以上信号工程;

(4)电力线600公里以上及变电所(站)安装工程。

2、企业经理具有10年以上从事工程管理工作经历或具有高级职称;总工程师具有10 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并具有本专业高级职称;总会计师具有中级以上会 计职称。

企业有职称的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不少于200人,其中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l50人;

工程技术人员中,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10人,具有中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70人。

企业具有的一级资质项目经理不少于10人。

3、企业注册资本金2000万元以上,企业净资产2500万元以上。

4、企业近3年最高年工程结算收入9000万元以上。

5、企业具有与承包工程范围相适应的施工机械和质量检测设备。

二级资质标准:

1、企业近10年承担过下列4项中所列工程的施工,工程质量合格。(1)通信干线电缆300条公里以上及设备安装;(2)电气集中道岔300组以上信号工程;(3)自动闭塞200公里以上信号工程;

(4)电力线300公里以上及变电所(站)安装工程。

2、企业经理具有8年以上从事工程管理工作经历或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技术负责人具 有8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并具有本专业高级职称;财务负责人具有中级 以上会计职称。

企业有职称的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不少于150人,其中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90人; 工程技术人员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35人。

企业具有的二级资质以上项目经理不少于10人。

3、企业注册资本金1000万元以上,企业净资产1200万元以上。

4、企业近3年最高年工程结算收入3000万元以上。

5、企业具有与承包工程范围相适应的施工机械和质量检测设备。

三级资质标准:

1、企业近10年承担过下列4项中所列工程的施工,工程质量合格。(1)通信电缆150条公里以上及设备安装;(2)电气集中道岔150组以上信号工程;(j)自动闭塞100公里以上信号工程;

(4)电力线150公里以上及变电所(站)安装工程。

2、企业经理具有5年以上从事工程管理工作经历;技术负责人具有5年以上从事工程 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并具有本专业中级以上职称;财务负责人具有初级以上会计职称。

企业有职称的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不少于50人,其中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40人; 工程技术人员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15人。企业具有的三级资质以上项目经理不少于;人。

3、企业注册资本金300万元以上,企业净资产360万元以上。

4、企业近3年最高年工程结算收入1000万元以上。

5、企业具有与承包工程范围相适应的施工机械和质量检测设备。

承包工程范围:

一级企业:可承担各类铁路通信、信号及电力工程施工。

二级企业:可承担单项合同额不超过企业注册资本金5倍的100公里及以下铁路通信、信号及电力工程施工。

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篇6

资质等级标准如下:

(一)甲级资质:

1、注册资本不低于500万元;

2、具有5年以上从事造林绿化工程施工和管理工作的资历;

3、造林绿化项目施工面积累计达到5万亩以上,具有相对固定的苗圃,具有高水平造林绿化技术咨询、培训和信息服务能力;

4、有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比例不低于单位总人数的20%。其中有中级以上林业、园林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6名,有高级以上林业、园林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2名;

5、施工人员取得培训上岗证;

6、拥有造林、抚育等所需的机具、车辆、计算机等设备,有固定的工作场所。

(二)乙级资质:

1、注册资本不低于200万元;

2、具有4年以上从事造林绿化工程施工和管理工作的资历;

3、造林绿化项目施工面积累计达到3万亩以上;具有相对固定的苗圃;具有造林绿化技术咨询、培训和信息服务能力;

4、施工单位有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比例不低于单位总人数的15%,其中有中级以上林业、园林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4名;有高级以上林业、园林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1名;

5、施工人员取得培训上岗证。

6、施工单位拥有造林、抚育等所需的机具、车辆等,并有固定的工作场所。

(三)丙级资质:

1、注册资本不低于50万元;

2、具有3年以上从事造林绿化工程施工和管理工作的资历;

3、造林绿化项目施工面积累计达到1万亩以上;

4、单位有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比例不低于单位总人数的10%,其中有中级以上林业、园林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3名;

5、施工人员取得培训上岗证;

6、单位配备有造林、抚育等所需的工具,并有固定的工作场所。

(四)丁级资质:

1、注册资本不低于10万元;

2、具有2年以上从事造林绿化工程施工和管理工作的资历;

3、造林绿化项目施工面积累计达到5000亩以上;

4、单位中具有林业、园林技术职称以上的人员不少于2名;

5、施工人员取得培训上岗证;

6、单位有固定的工作场所。

第六条

各资质等级单位应当在规定的业务范围内从事造林绿化业务。不同资质等级单位的业务范围:

(一)甲级资质单位可以承接任何造林绿化施工项目,且工程建设规模不受限制;

(二)乙级资质单位可以承担2万亩或投资额500万元以下的单个工程造林绿化施工项目;

(三)丙级资质单位可以承担1万亩或投资额300万元以下的单个工程造林绿化施工项目;

(四)丁级资质单位可以承担5000亩或投资额50万元以下的单个工程造林绿化施工项目。

第三章 资质申请和审批

第七条

申请资质的单位必须提交下列资料:

(一)造林绿化施工单位资质申请表;

(二)单位法人代表、技术负责人的姓名、年龄、学历及工作简历等有关证件;

(三)单位工程技术人员一览表,包括姓名、年龄、专业、职称证书(复印件)等有关材料;

(四)单位章程;

(五)单位业绩证明材料,包括已实施造林绿化工程的承包合同复印件(查验原件)或区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证明;

(六)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第八条

施工资质审核审批

(一)重庆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甲级、乙级资质的审批、发证;

(二)区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受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负责本辖区丙级、丁级资质的审批、发证。

第九条

造林绿化施工单位申请资质升级,除提供本办法第七条所列资料外,还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一)施工单位原资质证书正、副本;

(二)施工单位的财务决算年报表;

(三)施工单位完成的近3年承担施工工程合同及质量验收资料。

第十条

新组建的造林绿化施工单位,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1年内不核定资质等级,但可申请资质,经所属区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初审通过后,发给《重庆市造林绿化施工单位资质证书(试行)》,满2年后可申请正式资质等级;已从事多年造林绿化的单位,凭区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业绩证明材料,可直接申请高等级的资质。

第十一条

造林绿化施工单位申请晋升资质等级,在申请之日前1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批准:

(一)发生过造林绿化重大及以上质量事故的;

(二)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

(三)隐瞒或者谎报、拖延报告工程质量事故或者阻碍对质量事故调查的;

(四)在项目招投标中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之间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以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的;

(五)违反有关安全生产规定和技术规程,情节严重的;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第四章 施工资质证书管理

第十二条

施工单位承担造林绿化工程任务时,应持《重庆市造林绿化施工单位资质证书》向工程所在地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重庆市造林绿化施工单位资质证书》的式样由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定,其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根据业务需要,市、区县资质管理部门可以向施工单位核发《资质等级证书》副本若干份。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涂改、伪造、出借、转让《重庆市造林绿化施工单位资质证书》;不得非法扣压、没收《重庆市造林绿化施工单位资质证书》。第十五条

造林绿化施工单位在领取新的《重庆市造林绿化施工单位资质证书》的同时,应及时将原资质证书交回原发证机关予以注销。造林绿化施工单位因破产、倒闭、撤销、歇业的,应及时将资质证书交回原发证机关予以注销。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区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造林绿化施工单位资质的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市、区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对造林绿化施工单位资质实行年检制度。已取得资质的施工单位,于每年3月份接受审批部门的年度资质审查。第十八条

造林绿化施工单位资质年检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施工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向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交《重庆市造林绿化施工单位资质年度审查申报表》、《重庆市造林绿化施工单位资质证书》及其他有关资料。

(二)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施工单位年检资料后30个工作日内对施工单位资质年检作出结论,并记录在《重庆市造林绿化施工单位资质证书》副本的年检记录栏内。

第十九条

造林绿化施工单位资质年检的内容是检查施工单位资质条件是否符合资质等级标准,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造林绿化施工单位年检结论分为合格、不合格两种。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造林绿化施工单位的资质年检结论视为不合格:

(一)资质条件中任何一项未达到资质等级标准的;

(二)有本办法第十一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第二十一条

对资质年检不合格的造林绿化施工单位,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重新核定其资质等级。新核定的资质等级应当低于原资质等级,达不到最低资质等级标准的,取消资质。

第二十二条

造林绿化施工单位连续3年年检合格,方可申请晋升上一个资质等级。

第二十三条

造林绿化施工单位资质升级,由施工单位在资质年检结束后2个月内提出申请,分批集中办理;其他变更事项,可随时办理。

第二十四条

资质降级的单位,经过1年以上时间的整改,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查确认,达到规定的资质标准,且在此期间内未发生本办法第十一条所列行为的,可以按照本办法重新申请原资质等级。

第二十五条

在规定时间内没有参加资质年检的施工单位,其资质证书自行失效,且1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资质。

第二十六条

施工单位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等,应当在变更后的1个月内,到资质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七条

施工单位施工人员上岗培训由市、区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

第六章 其他

第二十八条

涂改、伪造或者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重庆市造林绿化施工单位资质证书》的,取消资质证书,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资质变更手续的,责令限期办理。第三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责令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收回资质证书:

(一)使用不合格的苗木,或者不按照工程设计要求和技术标准施工或者不服从监理的;

(二)发生重大、特大造林质量事故的;

(三)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接工程的;

(四)转让、出借《重庆市造林绿化施工单位资质证书》的;

(五)施工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

(六)其他违规行为。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的责令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和收回资质证书由颁发资质证书的林业行政机关决定。

第三十二条

从事资质管理的工作人员在资质审批和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附表:

1、重庆市造林绿化施工单位资质申请表

2、专业技术人员简表

3、已完成造林绿化工程项目情况表

4、重庆市造林绿化施工单位资质年度审查申报表

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篇7

关键词:项目管理,建筑工程,总承包

前言

建筑事业是使我国经济快速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 所以说建筑事业的不断发展, 可以带动我国经济水平的整体提高。但是建筑工程总承包模式存在着比较大的问题, 传统的承包模式由于在人力、物力以及财力方面造成非常大的浪费, 已经不能有效地发挥其功能, 进而导致也无法跟随建筑事业发展的脚步。因此, 建筑工程要引进国外先进的项目管理方法, 再通过结合本国建设工程的发展特点, 制定出符合本国建筑事业发展的管理制度, 从而加快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

1 我国建筑工程总承包项目管理的发展现状

随着我国经济水平的不断提高, 建筑工程的数量在不断增多, 但是建筑工程总承包项目管理上还存在着许多问题, 这些问题对建筑工程的快速发展造成了潜移默化的影响[1]。我国大型的建筑工程总承包企业, 还依然在采用以总公司为主体, 进而分化出多个小承包商的管理模式。这种管理模式相对复杂, 并且管理起来难度也比较大, 还经常出现互相推卸责任的现象, 这样就会导致权力的失衡, 对施工项目管理工作造成严重的影响。与此同时, 我国大多数总承包企业都有一定的国企背景, 所以很容易使施工项目亏损利益, 如果不进行及时的解决, 很有可能对整个企业造成亏损。

2 我国建筑工程总承包的模式分析

2.1 设计、采购、施工一体承包模式

这种模式主要是由总承包商负责施工项目的设计、采购、施工等一系列工作, 并且在工程竣工后, 要及时的向业主交付使用权。相对而言, 这种承包模式比较完整、全面。

2.2 设计、施工承包模式

这种承包模式就是要求承包商负责施工项目的设计与施工工作。

2.3 设计、采购承包模式

这种承包模式除了要负责施工项目的设计与采购工作, 还要在施工阶段为业主提供信息咨询服务, 同时对施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进行解决、管理。

2.4 设计、管理承包模式

这种承包模式是由指定的一个承包商负责施工项目的设计与管理工作, 而其它的施工项目与供应可以交由其余承包商管理, 并且承担相应的责任。

2.5 建筑工程项目管理承包模式

这种模式主要由承包商代表业主对工程施工项目进行监督与管理, 管理内容包括工程的整体规划、工程项目的定义、工程的招标, 以及对施工项目进行设计, 采购、施工的全面管理等, 然而这种承包模式已经在我国建筑工程中被广泛采用。

3 我国建筑工程总承包中的项目管理分析

3.1 建筑工程总承包中项目管理特性分析

我国建筑工程项目管理经常出现同一种现象, 就是业主的招标是在项目确立后进行的, 而承包商是在项目确立前就进行介入了, 其中主要就是为业主做项目目标设计以及研究。这种现象存有一定的好处就是, 承包商可以与业主早日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 以及施工方可以更加熟悉工程环境, 减少企业风险。

总承包商通常都是比较大型的, 不是由一个小企业就能完成的。因此, 建筑工程项目管理部门必须将资源进行优化重组配置, 结合相关企业的核心能力, 形成一条有力供应链, 这样总承包商企业才能有较强的竞争力去进行投标, 以此才能提高工程施工项目的经济效益。

3.2 建筑工程总承包中项目管理体系分析

总承包商有比较强的组织使命, 它作为项目管理的出发点一直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其中总承包要为业主提供最优质的服务, 满足业主的要求。一般的总承包商对工程的投资大, 对资源的使用非常多, 进而对自然环境的污染也比较严重。因此总承包项目工程不仅要承担一定的社会责任, 还要满足项目人员的利益, 同时还要与环境相互协调。

总承包项目也有明确的质量目标, 它不仅对建筑材料、施工设备有一定的质量要求, 还更加追求建筑工程的整体施工质量、服务质量等。总承包项目的费用目标不仅是为了降低建造费用, 同时还为了对施工费用进行合理优化。

4 项目管理在建筑工程总承包中发展方式研究

4.1 渐进式分析

随着建筑工程企业的不断发展, 已经在建筑资本、施工技术能力, 以及建筑工程管理等方面积累了很多经验, 并且将会成为总承包项目管理资质比较深的建筑工程公司。

4.2 过渡式分析

目前, 大多数工程企业通过在对总承包项目管理时, 积累了丰富的经验, 从而增强了企业的经济实力与竞争力。在建筑工程项目管理中, 施工企业作为总承包方, 掌有一定的主导权, 经常会将设计任务交给在设计领域有一定资质的企业负责。

4.3 跨越式分析

跨越式就是对施工企业进行联合重组、对经营功能再造, 以及对施工进行设计整合。同时也是将设计企业、施工企业, 以及采购企业重组, 并且建立一个公司化的国际型建筑工程企业。

5 项目管理在建筑工程总承包中发展方向研究

近年来, 随着我国建筑企业的不断发展, 吸引了许多人们的眼球, 并且得到了国家和社会的广泛关注。回看我国建筑工程的管理模式可以总结出, 我国还是在采用以工程项目法人责任制为主体的管理方式。工程项目法人作为国家依法设立的企业机构, 一直肩负着对工程项目进行严格管理的工作任务与责任。但是, 工程项目法人由于自身的特点存有一定的局限性, 所以项目法人愿意将工作委托给工程企业进行总承包管理。

创建一个国际型工程公司非常重要, 因为它会对工程建设项目实行总承包项目管理, 尽管它具有一定的特殊性, 并且在施工方面和管理方面等彰显了自己的主动性, 但是, 它还是无法超越工程建设管理体制的制约。目前, 我国许多建筑设计公司在对工程项目进行管理时, 只能采用过渡式的发展方式, 并且只能逐步的积累经验。

6 结束语

总而言之, 随着我国经济体制的不断改革, 我国的经济水平在不断的提高, 这对我国建筑工程事业的发展奠定了扎实的基础。目前。我国工程总承包成为了项目管理最主要的方式, 并且对我国建筑事业的发展起到了一定的推动意义。近年来, 我国建筑工程的数量在不断增多, 其中也导致了许多问题的出现, 这就会为工程总承包项目管理带来了非常大的难度, 进而影响了工程的施工效率, 工程的施工质量也得不到很好的保障。对此, 建筑工程领导要高度重视项目管理在工程总承包中的运用。

参考文献

[1]谌东海, 田泉.项目范围管理应用研究——利比亚建筑工程总承包设计项目中的实践探索[J].项目管理技术, 2011, 09 (7) :44-48

[2]隋海波, 刘旭红, 田立辉.QHSE管理体系在总承包项目管理中的应用探讨[J].安全、健康和环境, 2012 (5) :16-18.

[3]栗昊.掌舵工程总承包市政设计院蓄势起航——某市政设计院总承包项目管理体系咨询案例[J].建筑设计管理, 2015 (12) :21-25.

[4]高嵩.再议工程总承包管理模式——与《工程总承包项目的管理体系研究》一文作者商榷[J].建筑经济, 2008 (2) :74-75.

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标准 篇8

净资产 1 亿元以上。

2.1.2 企业主要人员

(1)公路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不少于 15 人。

(2)技术负责人具有 15 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 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公路工程相关专业高级职称;公 路工程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 75 人。

(3)持有岗位证书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少于 25 人,且施工员、安全员、造价员等人员齐全。

(4)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中级工以上技术工人不 少于 50 人。

2.1.3 企业工程业绩

近10 年承担过下列 4 类中的 3 类工程的施工,工 程质量合格。

(1)累计修建一级以上公路路基 100 公里以上;

(2)累计修建二级以上等级公路路面(不少于 2

层且厚度 10 厘米以上沥青混凝土路面,或 22 厘米以上

水泥混凝土路面)300 万平方米以上;

(3)累计修建单座桥长≥500 米或单跨跨度≥100 米的`桥梁 6 座以上;

(4)累计修建单座隧道长≥1000 米的公路隧道 2 座以上,或单座隧道长≥500 米的公路隧道 3 座以上。 2.1.4 技术装备

具有下列机械设备:

(1)160 吨/小时以上沥青混凝土拌和设备 3 台;

(2)120 立方米/小时以上水泥混凝土拌和设备 4

台;

(3)300 吨/小时以上稳定土拌和设备 4 台;

(4)摊铺宽度 12 米以上的沥青混凝土摊铺设备 6 台;

(5)各型压路机 20 台(其中沥青混凝土压实设备

10 台,大型土方振动压实设备 10 台);

(6)扭矩 200 千牛・米以上的钻机 2 台;

(7)80 吨以上自行式架桥机 2 套;

(8)水泥混凝土泵车 4 台;

(9)隧道掘进设备 2 台,水泥混凝土喷射泵 4 台,

压浆设备 2 台。

2.2 二级资质标准

2.2.1 企业资产

净资产 4000 万元以上。

2.2.2 企业主要人员

(1)公路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不少于 15 人。

(2)技术负责人具有 8 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 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公路工程相关专业高级职称或公 路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公路工程相关专 业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 50 人。

(3)持有岗位证书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少于 15 人,且施工员、安全员、造价员等人员齐全。

(4)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中级工以上技术工人不 少于 30 人。

2.2.3 企业工程业绩

近10 年承担过下列 3 类工程的施工,工程质量合

格。

(1)累计修建三级以上公路路基 200 公里以上;

(2)累计修建四级以上公路路面(厚度 5 厘米以

上沥青混凝土路面或 20 厘米以上水泥混凝土路面)200 万平方米以上;

(3)累计修建单座桥长≥100 米或单跨跨度≥40 米的桥梁 4 座以上。

2.2.4 技术装备

具有下列机械设备:

(1)120 吨/小时以上沥青混凝土拌和设备 2 台;

(2)60 立方米/小时以上水泥混凝土拌和设备 2 台;

(3)300 吨/小时以上稳定土拌和设备 2 台;

(4)摊铺宽度 8 米以上的沥青混凝土摊铺设备 2 台;

(5)120 千瓦以上平地机 3 台;

(6)1 立方米以上挖掘机 3 台;

(7)100 千瓦以上推土机 3 台;

(8)各型压路机 10 台(其中沥青混凝土压实设备 4

台,大型土方振动压实设备 2 台);

(9)扭矩 200 千牛・米以上的钻机 1 台;

(10)80 吨以上自行式架桥机 1 套;

(11)50 吨以上吊车 1 台;

(12)水泥混凝土泵车 2 台;

(13)隧道掘进设备 1 台,水泥混凝土喷射泵 2 台,

压浆设备 1 台。

2.3.1 企业资产 2.3 三级资质标准

净资产 800 万元以上。

2.3.2 企业主要人员

(1)公路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不少于 8 人。

(2)技术负责人具有 6 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 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公路工程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或公路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公路工程相关专 业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 15 人。

(3)持有岗位证书的现场管理人员不少于 8 人, 且施工员、安全员、造价员等人员齐全。

(4)企业具有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中级工以上技 术工人不少于 15 人。

(5)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主持完成过本 类别资质二级以上标准要求的工程业绩不少于 2 项。

2.3.3 技术装备

具有下列机械设备:

(1)100 吨/小时以上沥青混凝土拌和设备 1 台;

(2)50 立方米/小时以上水泥混凝土拌和设备 1

台;

(3)摊铺宽度 4.5 米以上沥青混凝土摊铺设备 2 台;

(4)8 吨以上压路机 5 台;

(5)1 立方米以上挖掘机 2 台;

(6)120 千瓦以上平地机 2 台;

(7)30 吨以上吊车 1 台。

2.4.1 一级资质 2.4 承包工程范围

可承担各级公路及其桥梁,长度 3000 米以下的隧 道工程的施工。

2.4.2 二级资质

可承担一级以下公路,单座桥长 1000 米以下、单

跨跨度 150 米以下的桥梁,长度 1000 米以下的隧道工 程的施工。

2.4.3 三级资质

可承担二级以下公路,单座桥长 500 米以下、单跨

跨度 50 米以下的桥梁工程的施工。

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篇9

铁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三级资质审批:

承包工程范围:

三级企业:可承担单项合同额不超过企业注册资本金5倍的所在省、市辖区内铁路的小型路基土石方、小桥涵及5公里及以下地方或专用铁路及铁路专用线的施工。

*注:1.施工业绩中无标准中所列的工程、无既有线改造、无既有线旁增建二线工程者,承包工程范围相应加以限制。

2.铁路桥梁、编组站、区段站、中间站、专用铁路等铁路工程术语参见GB/T50262-97《铁路工程基本主语标准》。

三级资质标准:

1.企业近10年承担过3项以上工程的施工,工程质量合格。

2.企业经理具有5年以上从事工程管理工作经历或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技术负责人具有5年以上从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并具有本专业中级以上职称;财务负责人具有初级以上会计职称。企业有职称的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不少于50人,其中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30人;工程技术人员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10人。

企业具有的三级资质以上项目经理不少于5人。

3.企业注册资本金500万元以上,企业净资产600万元以上。

4.企业近3年最高年工程结算收入1000万元以上。

5.企业具有与承包工程范围相适应的施工机械和质量检测设备。

三级资质申请材料:

一.综合资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2.企业章程;

3.企业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身份证明;

4.企业经理和技术、财务负责人的身份证明、职称证书、任职文件及相关资质标准要求的技术负责人代表工程业绩证明资料;

5.如有设备、厂房等要求的,应提供设备购置发票和租赁合同、厂房的房屋产权证或房屋租赁合同等相关证明,以及相关资质标准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6.提供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文件;

二.人员资料:

1.企业注册人员的注册证书(或项目经理)、身份证明;

2.资质标准中要求的企业非注册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明、养老保险凭证;

3.标准中有特殊要求的专业人员还应提供相应证书及反映专业的证明材料;

4.劳务分包企业应提供标准要求的人员岗位证书、身份证明。

三.工程业绩资料:

1.工程合同;

2.符合国家规定的竣工验收单(备案表)或质量核验资料;

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篇10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一级资质审批:

承包工程范围:

一级企业:可承担单项合同额不超过企业注册资本金5倍的各类型水利水电工程及辅助生产设施的建筑、安装和基础工程施工。工程内容包括:不同类型的大坝、电站厂房、引水和泄水建筑物、通航建筑物、基础工程、导截流工程、砂石料生产、水轮发电机组、输变电工程的建筑安装;金属结构制作安装;压力钢管、闸门制作安装;堤防加高加固、泵站、涵洞、隧道、施工公路、桥梁、河道疏浚、灌溉、排水工程施工。

一级资质标准:

1.企业近10年承担过3项以上工程的施工,工程质量合格。

2.企业经理具有10年以上从事工程管理工作经历或具有高级职称;总工程师具有10年以上从事施工管理工作经历并具有本专业高级职称;总会计师具有高级会计职称;总经济师具有高级职称。企业有职称的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不少于220人,其中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160人;工程技术人员中,具有本专业高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15人,具有本专业中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60人。

企业具有的本专业一级资质项目经理不少于15人。

3.企业注册资本金5000万元以上,企业净资产6000万元以上。

4.企业近3年最高年工程结算收入2亿元以上。

5.企业具有与承担大型拦河闸、坝、水工混凝土、水工隧洞、渡槽、倒虹吸及桥梁、地基处理、岩土工程、水轮发电机组安装相适应的施工机械和质量检测设备。

一级资质申请材料:

一.综合资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2.企业章程;

3.企业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身份证明;

4.企业经理和技术、财务负责人的身份证明、职称证书、任职文件及相关资质标准要求的技术负责人代表工程业绩证明资料;

5.如有设备、厂房等要求的,应提供设备购置发票和租赁合同、厂房的房屋产权证或房屋租赁合同等相关证明,以及相关资质标准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6.提供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文件;

二.人员资料:

1.企业注册人员的注册证书(或项目经理)、身份证明;

2.资质标准中要求的企业非注册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明、养老保险凭证;

3.标准中有特殊要求的专业人员还应提供相应证书及反映专业的证明材料;

4.劳务分包企业应提供标准要求的人员岗位证书、身份证明。

三.工程业绩资料:

1.工程合同;

2.符合国家规定的竣工验收单(备案表)或质量核验资料;

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篇11

特级资质的法定条件

有符合规定的注册资本:

特级企业的注册资本金3亿元以上,企业净资产3.6亿元以上。

有符合规定的专业技术人员

特级企业的企业经理要有10年以上从事工程管理工作经历;

技术负责人具有15年以上从事工程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工程序列高级职称及一级注册建造师或注册工程师职业资格,主持完成过两项及以上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要求的代表工程的技术工作或甲级设计资质要求的代表工程或合同额2亿元以上的工程总承包项目; 财务负责人具有高级会计师职称及注册会计师资格。

有符合规定的技术装备

对于特级企业,要求其科技进步水平应当达到:

1.2.3.4.5.企业具有省部级(或相当于省部级)水平及以上的企业技术中心。企业近三年科技活动经费支出平均达到企业营业额的0.5%以上。企业具有国家级工法3项以上;近五年具有与工程建设相关的,能够推动企业技术进步的专利3项以上,累计有效专利8项以上,其中至少有一项发明专利。企业近10年获得过国家级科技进步奖项或主编过工程建设国家或行业标准。企业已建立内部局域网或管理信息平台,实现了内部办公、信息发布、数据交换的网络化;已建立并开通了企业外部网站;使用了综合项目管理信息系统和人事管理系统、工程设计相关软件,实现了档案管理和设计文档管理。

有符合规定的已完成工程业绩

展览工程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篇12

1.为了适应中国展览业快速发展的形势,应对国际展览业的竞争与合作,进一步规范市场,提高展览工程的技术和施工水平,确保展览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推动行业进步与繁荣,特制定展览工程企业资质等级标准。2.本标准所指的展览工程企业是:为各类会议(包括营利和非营利的各种类别的会议),展览(包括综合性展览会、专业性展览会、消费展览会),永久和半永久性展示的博物馆、陈列馆、展览馆和商业陈列场所,以及各类事件活动(包括庆典、节庆、文化、科技、体育等活动)提供以下服务的企业: === 策划、设计

=== 结构制作与安装

=== 器材、道具的制作与安装 === 安装、搭建和拆除 === 装饰与装潢 === 人工 === 电力 === 维护

=== 设备、器材和道具租赁

3、本标准用于:审定1/-2/款规定业务范围的展览工程企业的从业和执业资格; 作为中国展览馆协会展览工程专业委员会向中国展览馆协会会员单位的展览场馆推荐制定管理费用标准以及按照标准收取相应费用的参考依据;

作为中国展览馆协会展览工程专业委员会优先向中国展览馆协会下属会员单位、展览组织者、相关的各行业协会和地方协会、展览场馆和参展商推荐作为会议、展览、博物馆、陈列馆、展览馆和商业陈列场所、以及事件活动的承办者、协办者、承包商、服务商的依据。

1/-4/、本标准包含通用标准和三个等级标准。

资质等级标准

通用标准:符合并达到此款规定的展览工程企业可申报资质等级。正式申请并已获批准成为中国展览馆协会的会员单位; 具有法人资格;

3/)从事本标准1/-2/款规定服务范围的展览工程经营活动; 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正式批准登记注册。

2/、一级资质标准

** 工商注册资本不少于300/万元万元);

** 从事本标准1/-2/款所规定展览工程服务范围的经营活动5/年以上(含5/年,以企业登记注册时间为准)或企业负责人具有10/年以上从业资历;

** 自正式申请资质等级评审之日起前18/个自然月期间,独立承担过:不少于2/项500/万元以上、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的展览工程项目,并已建成(须提供相应的合同书原件等证明文件);或不少于5/项100/万元以上、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的展览工程项目,/并已建成(须提供相应的合同书原件等证明文件);或不少于2/项30000/平方米以上、或5/项6000/平方米以上的展览会主场项目(须提供相应的合同书原件等证明文件);

** 已通过质量管理体系和国家级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并且在认证有效期内; ** 自正式申请参加资质等级评审的日期起计算的前12/个自然月内,营业额达到2000/万元以上(含2000/万元),需提供审计报告或财务统计报告;

** 自正式申请参加资质等级评审的日期起计算的前36/个自然月内,在所从事的展览工程经营活动中没有严重安全、质量事故和涉及企业诚信的不良记录; ** 企业内专职技术骨干人员不少于12/人。其中:

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从事展示设计、室内设计、环境艺术、工艺美术、艺术设计等专业的设计人员不少于6/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设计人员不少于2/人;

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从事结构、电气、机械等工程类专业工作的技术人员不少于4/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技术人员不少于2/人;

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具有会计师、经济师职称的管理人员不少于2/人; ** 企业内的部门经理、主管和从事项目管理、工程管理的高、中级管理人员中,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和中、高级职称(或相当于中、高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6/人;

有固定综合加工场所与仓储用房,建筑和场地的总体面积不少于3000/平方米; ** 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3/、二级资质标准

** 工商注册资本不少于150/万元;

** 从事本标准1/-2/款所规定展览工程服务范围的经营活动3/年以上(含3/年,以企业登记注册时间为准)或企业负责人具有5/年以上从业资历; ** 自正式申请资质等级之日起前18/个自然月期间,独立承担过:

不少于2/项200/万元以上、面积1500/平方米以上的展览工程项目,并已建成(须提供相应的合同书原件等证明文件);* /或不少于5/项80/万元以上、面积600/平方米以上的展览工程项目,并已建成(须提供相应的合同书原件等证明文件);

或不少于2/项20000/平方米以上、或5/项4000/平方米以上的展览会主场项目(须提供相应的合同书原件等证明文件);

已通过质量管理体系和国家级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并且在认证有效期内;

** 自正式申请参加资质等级评审的日期起计算的前12/个自然月内,营业额达到1200/万元以上(含1200/万),需提供审计报告或财务统计报告;

** 自正式申请参加资质等级评审的日期起计算的前24/个自然月内,在所从事的展览工程经营活动中没有严重安全、质量事故和涉及企业诚信的不良记录; ** 企业内专职技术骨干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

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从事展示设计、室内设计、环境艺术、工艺美术、艺术设计等专业的设计人员不少于5/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设计人员不少于2/人;

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从事结构、电气、机械等工程类专业工作的技术人员不少于3/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技术人员不少于2/人;

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具有会计师、经济师职称的管理人员不少于2/人; ** 企业内的部门经理、主管和从事项目管理、工程管理的高、中级管理人员中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和中、高级职称(或相当于中、高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4/人;

有固定加工场所与仓储用房,建筑和场地面积总体不少于2000/平方米; ** 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4/、三级资质标准

** 工商注册资本不少于50/万元;

** 自正式申请资质等级之日起前18/个月期间,独立承担过:

** 不少于2/项50/万元以上、面积500/平方米以上的展览工程项目,并已建成(须提供相应的合同书原件等证明文件);

** 或不少于5/项10/万元以上、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的展览工程项目,并已建成(须提供相应的合同书原件等证明文件);

或不少于2/项10000/平方米以上、或5/项2500/平方米以上的展览会主场项目(须提供相应的合同书原件等证明文件);

** 自正式申请参加资质等级评审的日期起计算的前12/个自然月内,营业额达到500/万元(含500/万元),需提供审计报告或财务统计报告;

** 自正式申请参加资质等级评审的日期起计算的前12/个自然月内,在所从事的展览工程经营活动中没有严重安全、质量事故和涉及企业诚信的不良记录; ** 企业内专职技术骨干人员不少于8/人。其中:

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从事展示设计、室内设计、环境艺术、工艺美术、艺术设计等专业的设计人员不少于4/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设计人员不少于2/人;

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从事结构、电气、机械等工程类专业工作的技术人员不少于3/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技术人员不少于2/人;

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具有会计师、经济师职称的管理人员不少1人;企业内的部门经理、主管和从事项目管理、工程管理的高、中级管理人员中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和中、高级职称(或相当于中、高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3人;有固定加工场所与仓储用房,建筑和场地面积总体不少于1000平方米;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资质等级适用的展览工程范围、一级资质:

可实施的展览工程面积和展览工程合同的金额不限,可优先获得中国展览馆协会展览工程专业委员会向中国展览馆协会所属会员单位和其他主办者、承办者、参展商以及展览场馆推荐作为展览会主场承建商、搭建商的资格;

二级资质:

可优先获得在同一个会议、展览或事件活动中中国展览馆协会展览工程专业委员会向中国展览馆协会所属会员单位和其他主办者、承办者、参展商以及展览场馆推荐作为面积1500平方米以上、合同金额200万元以下的展览工程项目的承建商、搭建商的资格;

三级资质:

可优先获得在同一个会议、展览或事件活动中中国展览馆协会展览工程专业委员会向中国展览馆协会所属会员单位和其他主办者、承办者、参展商以及展览场馆推荐作为面积<资质等级的申请、审批、年审和管理款通用标准规定的展览工程企业

可根据本企业情况,对照资质等级标准,选择所需要申报的资质等级,向中国展览馆协会秘书处提请申报。企业在申报资质等级时应提交中国展览馆协会规定的资料、数据、证书等文件。由中国展览馆协会设立的资质评审委员会对企业资质进行评审。评审结果由中国展览馆协会展览工程专业委员会审核、备案并报中国展览馆协会批准公布。通过资质等级评审的展览工程企业将获得资质证书,并获准进入本规定的展览工程企业资质等级的管理(包括年审、降级、撤销)由中国展览馆协会展览工程专业委员会及中国展览馆协会设立的资质评审委员会负责。

>附则<本标准自颁布之日起执行;本标准由中国展览馆协会展览工程专业委员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一级资质展览工程企业“出炉”

1月16日,在第九届中国国际展览和会议(展中展)上,中国展览馆协会展览工程专业委员会公布了经专家评审会审核通过的展览工程企业资质认证名单。共有21家展览工程企业获首批展览工程企业资质认证,获一级资质认证的有14家企业,分别是北京笔克展览服务有限公司、北京德士比形象策划有限责任公司、北京点意空间展览展示有限公司、北京东阳西友展览服务在限责任公司、北京泛贸展览服务有限公司、北京华毅东方展览有限公司、北京联合艺源企业策划有限公司、北京鑫赛克展示服务有限公司、北京兴华族展示有限公司、北京逸格天骄国际展览有限公司、北京永一格展览展示有限公司、北京中国国际展览工程有限公司、常州灵通展览用品有限公司、天广联(中国)有限公司。

关于第102届广交会优秀布展企业名单的通报

各有关企业:

根据特装展位评比小组的评选,第102届广交会我团共评选出16家优秀布展企业。现将名单通报如下,请各单位继续努力,做好第103届广交会的布展工作。

特装公司名称

广州市靶点展览服务有限公司

广州市亚博展示设计制作有限公司 一木博大国际会展公司

广州市天广联展览工程有限公司 广州翰美展览有限公司

广州市高艺创展设计制作有限公司 广州市名典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广州晶石展览服务有限公司

广州力臻展览展示设计制作有限公司 广州市对外贸易广告展览有限公司 广州交易会广告有限公司 广州大祝制作有限公司 广州翰美展览有限公司 广州市鹏宇展览有限公司 广东银联展览有限公司

104届广交会 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 特装布展施工单位资质认证管理办法

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以下简称广交会)为保障安全,加强特装布展施工管理,提高特装布展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一、特装布展资质认证的适用范围

特装布展资质认证适用于在广交会从事特装布展的展览工程设计及承建单位(包括自行特装的参展企业)。参展企业须按照广交会布展工作体要求和布展施工管理规定安排特装布展,并须选用通过广交会特装布展资质认证的特装布展承建单位(以下简称资质单位)具体实施。凡未获广交会特装布展施工单位资质认证的单位,一律不得在广交会承接或进行特装布展施工。广交会审图组一律不接受未通过资质认证的特装布展施工单位报图。

二、资质认证的申请办法

(一)申请单位必须具备的资质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从事承接室内装修或展览装修工程资格。

2、注册资金人民币100万元以上(含100万)。

3、公司必须成立3周年以上,有3年广交会特装布展经验或有从事3个以上大中型展览会(3万平方米以上)的特装布展经验(由展览主办方出具证明),且无违规记录。

4、拥有不小于500平方米的制作工场。

5、具备一支专业的技术队伍,有固定的从事展览工程业务的人员,具体为:拥有2名以上建筑设计工程师或室内装修设计师、1名以上土建工程师和1名以上水电安装工程师。参加广交会特装布展施工的所有人员必须具备特殊工种(含电工、焊工、铲车吊车司机等)的上岗证或其它专业资格证书(管理人员除外,但管理人员不得超过所有施工人员数量的10%)。

6、财务状况好。在申报资质前,向外贸中心交纳35万元的安全保证金。

(二)申请资质认证须提交的资料

1、广交会特装布展施工单位资质认证申请表(详见附件),须有推荐单位(交易团、或联合交易团各分团、或进出口商会、或外商投资企业协会、或进口展区代理机构、或外贸中心)的推荐意见和公章。

2、法人营业执照。

3、单位情况简介。

4、本单位拥有技术力量的证明材料。包括设计师、工程师的专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其他与展览工程有关工种人员上岗证复印件。

5、制作工场的场地产权证明或租赁证明。6、3年广交会特装布展经验或有从事3个以上大中型展览会(3万平方米以上)的特装布展经验的证明材料(由展览主办方出具证明)。

7、已向外贸中心交纳35万元安全保证金的凭据

8、本单位设计施工能力和水平的其他证明资料。

以上第1、3、6点须提交原件;第4、5点提交复印件,但须出示原件或公证处出具的证明材料进行核对;第2点(法人营业执照)提交复印件,但须出示原件或公证处出具的证明材料或经当地工商部门加盖印章的复印件进行核对。

(三)申请办法及程序

1、各推荐单位可根据申请条件推荐特装布展施工单位,数量不限。

2、各申请单位备齐资料,统一交至外贸中心(具体联系:交易会工作处展务科)。

三、资质认证的审定程序和公布办法

(一)由中国对外贸易中心资质认证联席审核组负责对特装布展施工单位资质认证的评审确定。

(二)评选内容为核实申请资料是否齐全、属实,是否全部满足必备资质条件。(三)资质认证联席审核组在收齐申请资料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工作,并在广交会网站()公示通过初审的单位名单。

(四)通过初审的单位经公示无重大异议后,资质认证联席审核组向通过初审的单位发出通知,组织召开培训会议,进行广交会布展施工管理规定、消防安全知识、用电安全知识等方面的培训和考核;考核结果会在广交会网站公布。

(五)考核合格的施工单位获得广交会特装布展施工资质,并需与外贸中心签订广交会特装布展施工许可合同。另外,外贸中心在考核成绩出来后的10个工作日内退还35万元的安全保证金给考核不合格、未能获得资质的施工单位。

(六)资质认证联席审核组在广交会网站()上公布获得广交会特装布展施工资质的单位名单,并向交易团(分团)、商会/协会、进口展区代理发出书面通知,传达至参展企业。

四、资质单位的责任及义务

(一)严格遵守广交会特装布展施工、撤展、保卫、消防安全、用电等各方面管理规定,承担所承接工程全展期的消防安全第一责任。服从外贸中心的统一管理。(二)在公平竞争的原则下,承接在广交会的特装布展工程。不得采取非正当竞争手段,损害参展商与同行的利益。

(三)负责所承接特装工程设计图纸的初审并向广交会审图组报审。

(四)确保具备足够的人力、物力,在广交会规定的筹、撤展期内完成各项布展、撤展工作,不得提前进场与滞后完工。(五)一律不得转包工程。

(六)相互协调,配合广交会现场施工管理工作。确保在整个筹、撤展期间内均有专人在现场负责统一管理和协调。

(七)指定专人负责所承接特装展位全展期的安全维护工作。(八)不得因与客户发生纠纷而中途停止服务。

(九)向外贸中心交纳35万元特装布展安全保证金。外贸中心在每届广交会闭幕后确认该单位无违规问题后15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如资质单位有违反广交会规定的行为,由大会服务指挥部合议确定违规事实,并转交具体业务部门通知违规单位,外贸中心将视情节轻重将部分或全部保证金抵作违约金而不予退还;如对广交会造成损失的,除保证金不予退还外, 资质单位还须承担赔偿责任。如资质单位自愿退出资质认证,须提交退出原因说明。上述责任及义务为特装布展单位与外贸中心签署合同书的主要内容。

五、资质认证的时效

广交会特装布展施工单位资质认证采取“优存劣退、每届复核、每年评审”的办法。

“每届复核”即每届广交会期间对获得资质认证单位承接的特装布展工程由大会现场服务指挥部检查组和展馆保卫人员进行现场考察记录,凡因违规造成事故影响严重者即列入“黑名单”,即时取消广交会特装布展施工资质。

“每年评审”即每年组织一次广交会特装布展施工资质认证。对获认证后连续两届未能在广交会承接特装布展工程的单位,取消其广交会特装布展施工资质。对符合条件通过考核的新特装布展施工单位可纳入具备广交会特装布展施工资质单位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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