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非公有制企业党建工作实施意见

2024-07-23

关于加强非公有制企业党建工作实施意见(通用9篇)

关于加强非公有制企业党建工作实施意见 篇1

指导意见

2012年是中央确定的“基层组织建设年”,为进一步加强全县非公有制企业党建工作,努力提升非公党建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和科学化水平,充分发挥党组织推动发展、凝聚人心、服务职工、促进和谐的政治核心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结合我县实际,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一手抓党组织的组建,一手抓党组织作用的发挥,以进一步扩大党的组织覆盖和工作覆盖为基础,以创建“五好”党组织为目标,以“拓展覆盖面、扩大影响力、增强有效性、推进规范化”为要求,用改革创新的精神研究解决非公有制企业党建工作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扩大党在非公有制企业的凝聚力和影响力,力争打造一批体现xx工业特色的非公有制企业党建工作品牌。

二、工作目标

(一)组织创先进。企业党组织认真履行职责,选好配强党组织书记,重视党员发展、教育、管理和服务,落实“三会一课”、民主评议党员等制度,团结和带动企业广大职工努力

完成各项生产经营任务,维护各方合法权益,在推动科学发展中发挥带头作用。

(二)党员争优秀。企业党员认真学习科学文化知识,努力提高业务技能,积极为职工群众服务,帮助协调解决实际困难,带头弘扬正气、争创业绩,成为本职工作的行家里手和岗位标兵。

(三)企业有发展。企业党组织和党员围绕转变发展方式、促进结构调整献计献策,帮助企业完善发展战略,解决突出问题,提升发展水平,把党组织的政治优势转化为促进企业提高效益的优势,把党员先锋模范作用转化为促进企业发展的力量。

(四)职工得实惠。企业按时发放职工工资,依法缴纳各种社会保险,积极开展职工技能培训,切实加强劳动安全保护,不断改善工作生活条件,多为职工和周边群众办好事实事,让职工舒心工作,安全生产,劳有所得,共享改革发展成果。

三、工作措施

(一)完善非公党建工作要素,提升党组织自身实力 1.扩大基层组织组建成果。按照“消除空白点、扩大覆盖面”的要求,进一步加大组建基层党组织的工作力度,有3名以上党员或规模以上非公有制企业全部单独建立党组织,在规模以下和新引进的非公有制企业实现党的组织“应建必建、全-23

帮扶服务、维权服务等为主要内容的服务体系,积极引导职工通过企业党组织表达利益诉求、维护合法权益。

8.健全教育管理体系。依托党员职工活动中心实现党建资源共享,有针对性地组织开放式、菜单式主题教育,提高教育管理效果。健全以党务公开、厂务公开、职工民主议事等主要方式的企业民主管理体系,保证职工依法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通过维护各方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三)强化非公党建工作措施,激发党组织工作活力 9.加强党建工作指导。加强对属地乡镇党组织指导服务企业党建工作的统筹协调,为企业党组织发挥作用创造良好条件。健全各级领导干部联系企业制度,既要服务企业生产经营,又要加强企业党建工作的调研、指导、协调、督办。做好非公有制企业党建指导员选派工作,实现应派尽派,坚持每月走访一次企业、走访一次业主、走访一批职工,确保指导工作富有成效。

10.扩大党建示范点效应。做好全县非公有制企业党建示范点创建工作成果,大力宣传推广党建示范点的经验做法,影响带动一批非公有制企业党组织。重点在xx、xx、xx、xx等工业园区建立1-2个工作基础好、具备示范带动作用的党建工作示范点,命名并挂牌一批党建工作示范企业,调动比、学、赶、超积极性,提升非公有制企业党建工作整体水平。

11.落实党建工作保障。引导和加强非公有制企业贯彻执行《公司法》和《党章》有关规定的力度,落实中央、省、市有关党建工作保障的政策规定,党建工作经费要纳入管理经费预算,确保非公有制企业有活动阵地、有活动经费、有活动时间、党务干部有待遇保障。

12.严格党建工作管理。推行工作记实制度,按照统一标准、统一要求、统一格式的原则,指导企业党组织规范工作行为,记录工作过程,建立信息台账,健全工作档案,确保党建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目标任务落到实处。党建工作档案资料按建档,分类科学、整理规范,工作轨迹清晰。

四、工作要求

(一)严格考核标准。以创建“五好”党组织为目标,结合非公有制企业实际,以党建强、发展强为目标,按照生产经营好、企业文化好、劳动关系好、党组织班子好、党员队伍好、社会评价好的标准,认真组织非公有制企业党组织的自查、规范工作,建立健全考核机制。

关于加强非公有制企业党建工作实施意见 篇2

1 以抓企业党组织建设为基础, 不断扩大党建工作的覆盖面

在非公有制企业中组建党组织, 是做好非公有制企业党建工作的必要前提和基础。要遵循“因企制宜、分类指导、循序渐进”原则, 充分考虑其行业特点、单位规模、党员数量等条件, 采取“成熟一个建立一个, 建立一个巩固一个, 巩固一个带动一批”举措, 对已具备条件组建但还没有建立党组织的企业, 摸清情况, 及时指导建立党组织;对党员人数不足, 暂时不具备单独建立党组织条件的, 采取“挂、联、合、靠”等方式建立党组织;对没有党员的企业, 通过先行建立工会、共青团组织, 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联络员等方法, 为党组织建立创造条件。在抓好党组织组建工作的同时, 着力抓好党员队伍建设, 通过定期开展党的知识学习宣传活动, 启发广大员工自觉向党组织靠拢, 壮大入党积极分子队伍, 并从中挑选骨干重点培养。对部分在企业工作的党员不愿意把组织关系从原单位党组织转出的, 通过思想动员促转、组织联系协转、报销路费助转等办法, 做好组织关系接转工作。

2 以发挥企业党组织作用为重点, 切实增强党组织的创造力、凝聚力和战斗力

非公有制企业党组织能不能发挥作用, 是非公有制企业党建工作的生命力之所在。要按照“企业需要、业主支持、党员欢迎、员工拥护”的指导思想, 充分发挥党组织在思想、组织、政治工作等方面的优势, 宣传贯彻党的方针政策, 引导和监督企业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 支持和保证业主依法经营和管理;领导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和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 团结职工群众, 维护各方合法权益, 化解各类矛盾纠纷, 帮助企业用好政策、抓住机遇、加快发展。要按照“小型、业余、分散、务实”的原则, 推行非公有制企业党组织“四结合四为主”的工作方法, 即集中活动与分散活动相结合, 以分散活动为主;工作时间活动与业余时间活动相结合, 以业余时间为主;必要的会议与小型活动相结合, 以小型活动为主;党务工作者专职与兼职相结合, 以兼职为主。还要结合非公有制企业党员不同工作岗位特点, 广泛开展“一面党员一面旗”、“树先锋形象、做员工楷模”等系列主题实践活动, 通过推行党员挂牌上岗、设立“党员示范岗”、党员公开承诺等形式, 不断激发广大党员工作积极性, 使党员成为企业的骨干、联系群众的模范和精神文明建设的标兵。

3 以加强教育培训为途径, 着力提升党员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

党员是党组织发挥作用的基础, 党员素质的高低决定着党组织的影响力大小。因此要把党员队伍的教育培训摆上突出位置。要不断创新学习教育方式, 在讲求实效上下功夫。在培训形式上, 条件具备的地方, 依托党建工作网站, 开辟“党建信息窗”等专栏, 建立党员网上学习学分制度、网上组织生活制度, 通过网络传递信息、指导工作、教育党员、开展知识竞赛, 增强党员教育的互动性和实效性。条件暂不具备的地方, 采取业余学习、短期培训、专题讲座等多种形式提升党员队伍政治业务素质。在培训内容上, 既要有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党建理论等内容, 又要根据非公有制企业不同党员层次需要, 开设非公有制企业政策法规、经营管理、文化建设、人力资源、技术培训等内容。通过教育培训, 引导业主党员在优化企业环境、争创企业品牌、依法照章纳税、创建和谐劳资关系等方面发挥带头作用;经营管理党员在开展管理创新、联系职工群众、实行民主管理方面发挥带头作用;专业技术党员在技术攻关、产品研发、提高企业核心生产力方面发挥带头作用;企业一线党员在管好党员责任区, 站好党员先锋岗等方面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4 以加强制度建设为根本, 积极构建非公有制企业党建工作长效机制

要按照有健全的领导班子, 有完善的工作制度, 有标准的活动阵地, 有丰富的活动载体, 有坚强的党务工作者和党员队伍, 有出色的工作成效的工作目标, 不断健全完善各项制度, 促进非公企业党建工作走上规范化、制度化轨道。一是建立健全非公企业党建领导机制。坚持将非公企业党建工作纳入党的建设总体布局, 完善非公企业党建工作联席会议、领导干部抓联系点、定期研究交流工作、分片包干指导工作等具体制度。建立专门的非公企业党建工作机构, 配备落实好专项人员编制。通过领导机构的建立, 形成组织部门牵头抓, 非公企业党工委具体抓, 宣传、统战、工商、工商联、工会、共青团等部门和单位共同参与协助抓的新格局。二是建立健全非公企业党组织作用发挥机制。建立重大问题决策参与机制, 明确党组织参与重大问题决策的范围, 主要是涉及非公企业发展中带有方向性、全局性、长远性的问题, 对社会产生较大影响的敏感性问题及与员工利益密切相关的问题。三是建立健全非公企业党组织活动保障机制。将非公企业党建工作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 在纳税数额中按一定比例返还, 作为专门的党务经费。建立党建资源共享机制, 对区域内活动场所及设施进行有效整合, 面向非公有制企业党组织免费开放。大力推进党员活动阵地规范化建设, 充分发挥党员服务中心、电教室、阅览室等场所的作用。四是建立健全非公企业党员队伍建设机制。建立党的知识定期教育制度, 推广党员联系职工制度, 健全工会、共青团“推优”制度, 做好在非公企业中发展党员工作。完善党内情况向党员通报、重大问题征求党员意见等办法, 切实保障党员权利。建立经常性了解党员学习、工作、生活情况制度, 通过走访、谈心、慰问等方式, 为党员提供有效服务。建立帮扶基金、工伤医疗、权益保障、就业扶持、法律援助、表彰奖励等激励制度, 激励党员发挥模范作用。

摘要:非公企业党建是新形势下党建工作的新领域, 开展非公企业党建工作, 提升非公企业党建工作的针对性, 成为党建工作者关注的重点。本文结合工作实际, 阐述了非公企业党建的基础、重点、途径和制度保障, 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关于加强非公有制企业党建工作实施意见 篇3

一、充分认识审计的监督和保障作用

(一)加强审计监督是依法治国的重要手段。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确定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纲领,提出要进一步加强审计监督,把审计监督提升到与党的监督、人大监督、民主监督等8大监督的同等地位,同时作出了加强审计工作的重大部署。《国务院关于加强审计工作的意见》提出了实现审计监督全覆盖、充分发挥审计作用、完善审计工作机制、狠抓审计发现问题整改落实、推进审计职业化等要求,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开展审计工作的纲领性文件。各地各部门要深刻学习领会党中央、国务院加强审计工作的战略意图,增强依法接受审计监督的自觉性。

(二)加强审计工作是建设“三个陕西”的重要保障。全省各级审计机关要以中央精神为指导,围绕省委、省政府工作中心,服务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大局,进一步完善审计工作机制,创新审计方式,提高审计效率,坚持依法审计,充分发挥国家利益捍卫者、公共资金守护者、权力运行“紧箍咒”、反腐利剑和深化改革“催化剂”作用。加强对中省重大政策措施落实情况,以及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履行情况审计,实现审计监督全覆盖,尤其要在“促改革、促发展、促反腐”上积极主动发挥作用,为 “三个陕西”建设作出更大贡献。

二、进一步完善审计工作机制

(三)依法接受审计监督。凡是涉及管理、分配、使用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的部门、单位和个人,都要自觉接受审计、配合审计,不得设置障碍阻扰审计。审计工作所涉及到的部门和单位,要依法、及时、全面提供审计所需的财务会计、业务和管理等资料,不得制定限制向审计机关提供资料和开放计算机信息系统查询权限的规定,已经制定的应予修订或废止。对不配合、不接受审计,阻扰审计工作的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审计机关依法处理,或提请本级政府或者政府行政主管部门严肃查处。

(四)提供完整准确真实的电子数据。有关部门、金融机构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应根据审计工作需要,依法向审计机关提供与本单位、本系统履行职责相关的电子数据信息和必要的技术文档;被审计单位信息系统应当具备符合国家标准的数据接口,按照审计要求的数据格式提供电子数据;在确保数据信息安全的前提下,在网络连接、数据传输、工作环境等方面积极协助审计机关开展联网审计。

(五)积极协助审计工作。审计机关履行职责需要调查、函证、问询、查阅相关资料时,有关部门、单位和人员要积极予以协助和支持,并对有关审计情况严格保密。完善审计与纪检监察、公安、检察以及其他有关主管单位的工作协调机制,对审计移送的违法违纪问题线索,有关部门要认真查处,及时向审计机关反馈查处结果。审计机关要跟踪审计移送事项的查处结果,适时向社会公告。

(六)加大审计成果运用。全省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对审计机关上报的重要审计情况、审计意见和建议及时进行审阅和研究,把审计结果作为相关决策的重要依据。要把审计结果及其整改情况作为部门考核、领导干部奖惩、选拔任用的参考依据。

(七)加强内部审计工作。全省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内部审计工作,充分发挥内部审计职能。具有行业管理职能的部门和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集团、事业单位要落实内部审计职责,加强日常内部审计监督。审计机关通过内部审计自查、审计机关抽查方式进一步扩大审计覆盖面。审计机关要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的指导,充分发挥内部审计作用。

三、不断强化审计监督作用

(八)加大对重大政策贯彻落实情况跟踪审计力度,发挥审计促进中省重大决策部署落实的保障作用。全省审计机关要持续组织实施好对国家重大政策措施和宏观调控部署落实情况的跟踪审计,监督检查各地区、各部门落实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防风险等政策措施的具体部署、执行进度、实际效果等。围绕省委省政府确定的一系列重大政策措施,着力督查各地各部门落实情况,加大跟踪审计力度,督促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促进重大项目落地,及时发现问题,提出政策性意见和建议。密切关注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各项改革政策措施的协调配合情况以及实施效果,对不合时宜、制约发展、阻碍改革的制度规定,及时予以反映,推动改进和完善。

(九)加强公共资金审计监督,促进公共资金安全高效使用。深化财政预算执行审计。从财政资金筹集、管理、分配、使用全过程强化审计监督,促进财政预算管理规范、有序、高效运行。加强财政专项资金审计,密切关注财政资金的存量和增量,促进减少财政资金沉淀,盘活存量资金,推动财政预算资金绩效管理评价体系建设。要看护好财政资金和社会公益资金以及行业协会资金等公共资金,严防贪污、浪费等违法违规行为,确保公共资金安全。加强部门预算执行审计,持续开展对贯彻执行“中央八项规定”情况以及“三公经费”、楼堂馆所建设情况等方面的审计监督,有效控制行政运行成本,促进节约型政府建设。

加大国家建设项目的审计力度。认真贯彻《陕西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条例》,建立投资项目审计管理平台,从投资项目建设程序、项目管理、资金管理、项目质量以及项目投资效果等全过程开展审计监督,促进投资项目强化管理、提高效率、顺利实施。

(十)加强民生资金、“三农”资金以及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审计,促进改善民生和生态文明建设。加强对“三农”、社会保障、教育、文化、医疗、扶贫、救灾、保障性安居工程等重点民生资金和项目的审计,确保资金安全、完整,严防挤占挪用,提高资金管理水平和使用效益,促进各项惠民、惠农政策落到实处;加强对土地、矿产等自然资源以及大气、水、固体废物等污染治理和环境保护情况的审计,确保各项自然资源有序开发、合理利用,促进资源、环保等各项政策的贯彻落实。

(十一)深化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推动履职尽责。对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审计全覆盖,强化对重点领域、重要部门、关键岗位、大型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任期内至少审计一次;全面推进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同步审计,重点监督检查领导干部守法守纪守规、尽职尽责情况,深化审计内容,完善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评价体系,促进各级领导干部主动作为、有效作为,切实履职尽责;依法依纪反映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的问题,促进健全责任追究和问责机制。坚持任中审计与离任审计相结合,以任中审计为主,创新审计方法,把经济责任审计与预算执行审计、财政财务收支审计等专项审计相结合,探索开展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提高审计效能和效率。

(十二)加大对依法行政情况的审计力度,促进法治政府建设。要加大对依法行政情况的审计力度,注意发现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等问题,促进法治政府建设,切实维护法律尊严。要着力反映严重损害群众利益、妨害公平竞争等问题,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平正义。

(十三)加大对经济运行中风险隐患的审计揭示力度,维护全省经济安全。要密切关注财政、金融、民生、国有资产、能源、资源和环境保护等方面存在的薄弱环节和风险隐患,以及可能引发的社会不稳定因素,特别是各级政府性债务、重点地区金融稳定等情况,注意发现和反映非法集资、违规借贷等非法金融活动以及融资担保、金融租赁等业务环节的风险隐患,提出解决问题和化解风险的建议。

(十四)加大对经济案件线索的查处力度,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加强审计发现重大违纪违法案件线索查处力度,重点关注财政资金分配、重大投资决策和项目审批、重大物资采购和招标投标、国有资产和股权转让、投融资环节、土地和矿产资源交易等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揭露以权谋私、失职渎职、贪污受贿、内幕交易等违纪违法问题,注意发挥好审计与纪检监察、司法等部门的合力,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深入开展。

四、加大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力度

(十五)健全整改责任制。被审计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作为整改第一责任人,要切实抓好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对重大问题要亲自管、亲自抓。按照《陕西省审计整改工作暂行办法》(陕政办发〔2012〕124号)印发的规定和要求,被审计单位是审计整改工作的主体,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和提出的审计建议,要及时整改和认真研究,整改结果在书面告知审计机关的同时,要向同级政府或主管部门报告,并通过本单位网站等公开媒体向社会公告。

(十六)加强整改督促检查。全省各级政府每年要定期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审计工作以及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工作,将审计整改工作纳入政府督查督办事项。对审计反映的问题,被审计单位的主管部门要及时督促整改。审计机关要建立整改检查跟踪机制,必要时可提请政府督查等有关部门协助落实整改意见。根据各级人大监督的需要,审计的重点单位和部门,可直接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报告审计整改情况。

(十七)严肃整改问责。对审计发现的重大问题,监察、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依纪作出处理,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对审计反映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政府及有关部门、被审计单位要及时研究,完善制度规定。对拒不整改、整改不到位的,政府分管领导要与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对整改不力、屡审屡犯的,要严格追责问责,并将问责结果向社会公告。

五、提升审计能力建设

(十八)推动审计管理模式、审计方式的创新。加大全省审计机关审计计划、行业审计、专项资金审计等审计业务统一组织管理力度,从工作安排、组织实施、工作报告、审计处理等业务环节积累统一管理经验。加强统筹协调,优化审计资源配置,对重大政策措施、重大投资项目、重点专项资金和重大突发事件等开展全过程跟踪审计。加强上级审计机关对下级审计机关的领导,强化系统审计质量和审计风险控制,建立健全工作报告等制度,各级审计机关将审计结果和重大案件线索向同级政府报告的同时,必须向上一级审计机关报告。根据审计项目实施需要,审计机关在国家建设项目审计、信息系统审计、大型企业集团审计、专项资金审计等项目中可以通过向社会购买审计服务方式,解决审计力量和专业人才不足的矛盾;涉及一些专业性强的工作,可以聘请相关专业人员参与。

(十九)强化审计队伍建设。着力提高审计队伍的专业化水平,推进审计职业化建设,建立审计人员职业保障制度,实行审计专业技术资格制度。逐步推行职务、职级和专业技术资格并行制度。完善审计职业教育和后续教育培训体系,加强系统内审计人员的交流,努力建设一支具有较高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作风过硬的审计队伍。严把审计人员进口关,审计机关负责人原则上应具备经济、法律、管理等工作背景。招录审计人员应加试审计工作必需的专业知识和技能,部分专业性强的职位可实行聘任制。

(二十)加快推进审计信息化建设步伐。推进有关部门、金融机构和国有企事业单位等与审计机关实现信息共享,加大数据集中力度,构建省级审计数据系统,省政府电子政务建设部门应当积极协调、支持审计信息化建设工作。审计机关要积极探索在审计实践中运用大数据技术的途径,加大数据综合利用力度,提高运用信息化技术查核问题、评价判断、宏观分析的能力。创新计算机审计技术,提高审计工作能力、质量和效率。推进对各部门、单位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性、可靠性和经济性的审计。

(二十一)保证履行审计职责必需的力量和经费。全省各级审计机关要按照依法行政要求,配备合理的人员力量,加强内部管理,提高工作效能,切实做好审计工作。按照科学核算、确保必需的原则,在年度财政预算中切实保障本级审计机关履行职责所需经费。

六、加强对审计工作的组织领导

(二十二)健全审计工作领导机制。全省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要依法直接领导本级审计机关,支持审计机关工作,定期听取审计工作汇报,召开专题会议安排部署审计整改工作,及时研究解决审计工作中遇到的突出问题。要加强政府监督检查机关之间的沟通交流,充分利用已有的检查结果等信息,避免重复检查,维护审计机关的权威性。全省各级政府要关心审计干部成长,重视审计干部的选拔任用,对优秀的审计干部,可以选拔充实到相关的经济管理部门或单位任职。

关于加强非公有制企业党建工作实施意见 篇4

实施意见

(征求意见稿)

为加强非公有制企业党建工作,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根据《中共萍乡市委办公室转发〈市委党建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做好当前非公有制企业党的建设几项重点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萍办字[2012]54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做好当前非公有制企业党的建设几项重点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解放思想,转变观念,进一步提高对加强非公有制企业党建工作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完善,非公有制经济得到了迅猛发展,已成为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就目前我区情况来看,非公有制经济的迅速崛起,对满足市场需求、提供就业岗位、增加财政收入发挥了重要作用,已成为我区经济发展新的重要的增长点。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给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开辟了新的工作领域。中央、省委和市委强调,要以改革创新精神和更大的力度加强非公企业党的建设,创新党组织设置方式,加大组建力度,扩大组织覆盖和工作覆盖;要选优配强非公企业党组织书记,抓好非公企业党建工作指导员队伍建设,培养壮大党建工作骨干力量;要充分发挥党组织在职工群众中的政治核心作用和对企业发

22012年内,实现规模以上企业党组织单独组建率达到70%以上,规模以下企业党组织单独组建率达到50%以上。

3.加强小型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党的组织和工作覆盖。按照“分片组建、属地管理、部门行业配合”原则,以街道(乡镇)为单位,采取分区域、分地段、网格式的办法,扎实推进小型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党的组织和工作覆盖。小型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集中的专业市场、商城、商业街、商业楼宇要组建联合党支部,隶属所在地街道(乡镇)党委管理。其他非集中区域的个体工商户,分片、分街区组建党支部或党小组,隶属所在地社区(村、管理处)党组织管理。工商部门在个体工商户登记注册、年检时,要了解和登记个体工商户政治面貌,建立工商部门与同级地方党委信息共享、工作对接制度。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充分发挥自身优势,配合街道(乡镇)党委、社区(村、管理处)党组织做好个体工商户党组织的组建和个体工商户党员的发展教育管理工作。

(二)夯实基础,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

1.配强队伍力量。根据企业党组织建设的需要,适时向企业选派党组织负责人,充实企业党建工作的力量。企业党组织负责人要积极参与企业重大问题决策,努力把党的工作渗透到企业生产经营的各个环节。支持企业主依法经营,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建设企业文化,协调处理好厂乡劳资等关系,推动企业发展。原则上,做到每个小型非公有制企业都要有1名党建工作指导员直接联系。党组织负责人主要在区机关、乡镇(街)退休退线的干部中选派。被选派的人员行政关系保留在原单位,人员身份不变,享受原单位工资福利和待遇。加强对派驻企业党务工作人员的跟踪管理,对派驻干部实行考核,对不称职的及时予以调整,对表现突出的予以重点使用。

2.加强培养力度。各级党员领导干部要带头给非公有制企业出资人(高管人员)入党对象上党课,帮助他们从思想上入党,增强党员意识。对党员出资人,要教育引导他们自觉遵守党规党纪,执行党的决议,履行党员义务,接受党组织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对非党员出资人,要教育引导他们遵纪守法,诚信经营,规范发展,树立正确的价值取向和道德风尚,支持企业党建工作,做到致富不忘国家、不忘社会、不忘党和人民。对企业出资人的评先评优、政治安排,要事先征求企业党组织和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党工委、地方工会组织的意见,党委统战、组织部门要严格审核把关,重点考察其思想政治表现、遵纪守法、道德品质。履行社会责任不积极、社会评价不良的企业出资人,要批评教育;对违纪违法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依纪依法进行查处。

3.强化教育管理。区委组织部和非公有制企业党工委对非公有制企业党务工作者每年的集中教育应不少于1次、累计时间不少于3天。重点加强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党务知识、群众工作、企业生产经营管理等方面的培训,提高群众工作本领和服务企业发展能力。有计划地选派非公有制企业优秀党务工作者到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挂职学习锻炼。

6强调查研究,听取企业意见,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和地方党委、政府重大决策部署。帮助企业解决发展中遇到的难题,加强对党建工作的指导,促进企业健康发展。

2.实行党员双重生活制度。在企业工作6个月以上的党员,不在户籍村(社区)组织担任职务的,原则上应将组织关系转移到企业。不能转移党组织关系的,应持《流动党员证》或党员证明在企业党组织登记,参加企业党组织活动,接受党组织关系所在党的组织和企业党组织的双重管理,参加双重组织生活。推进党员管理信息化,健全城乡一体、流入地党组织为主、流出地党组织配合的流动党员教育工作制度。

3.建立健全管理和激励机制。建立健全非公有制企业党组织书记向上级党组织和本单位党员群众报告工作以及述职评议等制度,研究制定符合企业特点的党组织书记综合考核评价办法。推荐符合条件的党组织书记作为各级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选。非公有制企业党组织负责人,一般应享有企业生产经营管理岗位中层以上干部待遇。企业解聘或辞退党务工作人员,应当事先征求上级党组织的意见并说明理由。党组织书记因坚持原则遭受不公平待遇时,上级党组织应及时了解情况,给予保障和支持。

(五)创造条件,提高企业党组织活动物质保障 1.落实经费保障政策。认真贯彻落实江西省委组织部联合四部门下发的《关于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党组织活动经费问题的通知》(赣组字[2012]47号)有关规定,将非公企业党组织工作经费纳入企业管理费用,建立并落实税前列支制度。从2012年起,非公企业党组织活动经费按职工工资总额的5‰—1%列入企业财务计划,在管理费中列支,据实在税前扣除。经费确有困难的,所交的党费可大部分或全部返还企业党组织,用于开展组织活动。

2.加强活动场所建设。切实加强非公有制企业党组织活动场所建设,采取资源整合、企业自筹、上级党组织支持相结合的方式,帮助党员数量较多、条件具备的企业,建设相对固定的活动场所。暂无条件解决党组织活动场所的,上级党组织要积极协调,可依托主管部门、行业办公室或行业协会场地开展活动或采取与园区、乡镇(街)、村(社区)等资源共享等方式予以解决。有条件的地方,特别是在非公有制企业聚集的工业园区,要科学规划,合理布局,统一建设区域性、开放性、综合性的党群活动服务中心。

三、加强领导,齐抓共管,确保非公企业党建各项工作任务落到实处

1.落实工作责任。坚持书记抓、抓书记,把抓非公有制企业党建工作实效,作为各级党委书记履行基层党建工作责任专项述职和领导班子考核评价的内容。建立党委统一领导,组织部门牵头抓总,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党工委具体负责,有关部门和单位齐抓共管的非公有制企业党建工作机制。尽快明确各级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党工委职责、内设机构和编制,核定有关经费,做到有具体职责、有人员编制、有经费保障、有规范制度。

关于加强非公有制企业党建工作实施意见 篇5

非公有制企业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力量。加强和改进非公有制企业党的建设工作,是坚持和完善我国基本经济制度、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是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社会和谐的需要,是增强党的阶级基础、扩大党的群众基础、夯实党的执政基础的需要,是以改革创新精神提高党的基层组织建设科学化水平、全面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的需要。根据党章和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现就加强和改进非公有制企业党的建设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非公有制企业党组织的功能定位

1.地位作用。非公有制企业党组织是党在企业中的战斗堡垒,在企业职工群众中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在企业发展中发挥政治引领作用。

2.主要职责。(1)宣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组织党员深入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宣传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教育党员和职工群众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引导和监督企业合法经营,自觉履行社会责任。(2)团结凝聚职工群众。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密切联系群众,注重人文关怀和心理疏导,主动关心、热忱服务党员和

党组织作用,实行区域化、网格化管理。对专业性、行业性较强的企业,可依托相关管理部门或行业协会(商会)建立党组织,实行归口管理。

4.建立直接联系工作机制。对规模以上非公有制企业党组织,在不改变党组织隶属关系的情况下,可由县以上地方党委组织部门或非公有制企业党建工作机构直接联系,重点指导党组织领导班子思想政治建设、党组织书记培养选拔和教育培训。对一些社会影响大、党员数量多的大型企业党组织,可改变隶属关系,由县以上党组织直接管理。

三、努力推进党的组织和工作覆盖

5.明确目标要求。加大工作力度,努力实现职工50人以上的非公有制企业有党员;具备建立党组织条件的企业,实现党的组织覆盖;因条件暂不具备尚未建立党组织的企业,实现党的工作覆盖。

6.扩大组织覆盖。按照保持党员队伍先进性和纯洁性的要求,严格把关,注重质量,加大在非公有制企业生产一线职工、专业技术骨干及经营管理人员中发展党员的工作力度,重视在农民工中发展党员,注意培养发展符合条件的企业出资人入党。企业规模和社会影响较大的出资人,可由县以上党组织做好教育、引导和培养工作,吸收入党时,应征求同级党委统战部门意见。引导和督促流动党员及时转接组织关系。有3名以上正式党员、条件成熟的,要单独建立党组织。暂不具备单独组建条件的,要以开发区(园区)、乡镇(街道)、村(社区)、专业市场、商业街区、商务楼宇等为单位,组建区域性党组织,或依托行业协会(商会)、个体私营企业协会和龙头企业、专业经济合作组织组建行业

把党的活动阵地拓展到网络上,增强党组织活动的吸引力和影响力。

10.创新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尊重党员主体地位,保障和落实党员的知情权、参与权、选举权、监督权。加强党员教育培训,注重把党员培养成生产经营骨干,把生产经营骨干培养成党员。探索流动党员“一方隶属、多重管理”模式,对已确认身份但未及时转接组织关系的党员,应组织其参加企业党组织活动,发挥先锋模范作用。推进党员管理信息化,健全城乡一体、流入地党组织为主、流出地党组织配合的流动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制度,实行具有多种服务功能、便于党员参加党组织活动的党员信息卡制度。从思想、工作、生活上关心党员,及时反映涉及党员切身利益的重要情况,健全党内激励、关怀、帮扶机制,注重解决老党员和生活困难党员实际问题,增强党员的归属感和荣誉感。

11.深入开展创先争优活动。结合非公有制企业实际,以党建强、发展强为目标,按照生产经营好、企业文化好、劳动关系好、党组织班子好、党员队伍好、社会评价好的标准,广泛开展“双强六好”党组织创建活动和党员示范岗、党员责任区、党员公开承诺活动,促进企业党组织履职尽责创先进、广大党员立足岗位争优秀。各地要逐级培育选树一批“双强六好”企业党组织,纳入直接联系和重点管理范围,发挥其示范带动作用。

五、加强以党组织书记为重点的党务工作者队伍建设

12.选优配强党组织书记。按照守信念、讲奉献、重品行,懂经营、会管理、善协调,热爱党务工作和熟悉群众工作的标准,选优配强非公有制企业党组织书记。党组织书

责,市级以上党组织抓好示范培训。党组织书记每年至少参加1次集中培训,累计时间不少于3天。对新任党组织书记要进行任职培训。重点加强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党务知识、群众工作、企业生产经营管理等方面的培训,提高做好群众工作本领和服务企业发展能力。有计划地选派优秀党组织书记到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挂职学习锻炼。

15.强化管理和激励。建立健全非公有制企业党组织书记向上级党组织和本单位党员群众报告工作以及述职评议等制度。研究制定符合企业特点的党组织书记综合考核评价办法。推动企业建立健全党组织书记薪酬待遇保障制度,使他们干事有平台、待遇有保障、干好有发展。有条件的地方,上级党组织可给予党组织书记和党务工作者适当的工作津贴。推荐符合条件的党组织书记作为各级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选。建立党组织书记劳动合同变更、解除或终止前向上级党组织备案制度。党组织书记因坚持原则遭受不公正待遇时,上级党组织应及时了解情况,给予帮助和支持。

六、加强对非公有制企业出资人的教育引导

16.加强教育培训。建立非公有制企业出资人教育培训制度,着力加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党的知识和国家法律法规教育。对党员出资人,要教育引导他们遵守党规党纪和执行党的决议,自觉履行党员义务,服从党组织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对非党员出资人,要教育引导他们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在党的领导下坚定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努力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各级党委组织、统战部门要共同抓好企业出资人教育培训工作。

17.搞好服务管理。各级党委组织部门和非公有制企业党建工作机构可直接联系一批知名度较高、社会反映好的非公有制企业,经常听取他们对加强党建工作的意见建议;有关方面在研究制定相关经济社会发展政策法规时,要注意听取企业出资人意见,帮助企业解决在发展中遇到的难题。对企业出资人的评先选优、政治安排,要事先征求企业党组织和非公有制企业党建工作机构、地方工会组织的意见,党委统战、组织部门要严格审查把关,重点考察其思想政治表现、遵纪守法、道德品质、履行社会责任、支持党建工作等方面情况。对政治方向有偏差、履行社会责任不积极、社会评价不良的企业出资人,要批评教育;对违纪违法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依纪依法进行查处。

七、强化非公有制企业党建工作保障

关于加强非公有制企业党建工作实施意见 篇6

北京市西城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西城分局

北京市西城区总工会

西工发〔 2006 〕 19 号

关于在非公有制企业推行 区域(行业)性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实施意见(试行)

各街道工委组织部、工会、劳动保障工作站、工商所、私个协分会:

为了加强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实现好、发展好、维护好非公有制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促进非公有制企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宪法》、《劳动法》、《工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在非公有制企业中推行区域(行业)性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以下简称区域(行业)性职代会)提出以下意见:

一、区域(行业)性职代会的主要任务和职责

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管理的基本制度,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基本形式,是实行厂务公开的基本渠道。区域(行业)性职代会是在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上进行的一种新的探索和实践,即在非公有制小型企业集中的地方或行业,依托区域工会联合会或行业工会联合

会,在本区域、本行业所辖企业中建立的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区域(行业)性职代会主要任务是:把若干非公有制小型企业工会难以承担的参与监督企业管理事务、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职责提升到上一级工会,即由区域工会联合会和行业工会联合会来完成。

区域(行业)性职代会基本职责是:建立经营者与职工代表沟通的平台,组织职工或职工代表参与监督所在区域、行业共同事务管理;推动涉及区域、行业共同事务的平等协商,协商确定共性的劳动标准,签订集体合同;实行区域、行业有关事务的公开,协调处理劳动关系;加强工会组织建设,提高工会干部和职工素质;维护职工的民主权利和经济利益,从而促进本区域、行业劳动关系的稳定和谐、经济持续发展。

二、建立区域(行业)性职代会的程序和内容

(一)程序

建立区域(行业)性职代会制度,可按照以下程序进行:、在区域内广泛宣传《劳动法》、《工会法》、《集体合同规定》等法律法规有关职工代表大会的要求,进行动员和筹备工作;、本着广泛性、代表性、合法性的原则,由街道工会制定职工代表的选举办法,按照比例分配名额,由社区或企业选举职工代表,划分职工代表团(组);、确定职工代表大会的内容和议题,拟定本区域、本行业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专项集体合同草案、职代会专门工作小组的设置;

4, 召开职工代表大会,听取有关报告,讨论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专项集体合同草案、职代会专门工作小组等有关决议;、区域(行业)性职代会闭会期间,工会联合会作为日常工作机构,承担检查督促大会决议和专项集体合同的执行情况;组织职工代表学习培训;接受和处理职工代表的建议等工作。

(二)内容和议题、听取行政和有关组织关于本区域、本行业职工共同利益的社会经济、经营状况、劳动标准、保险福利、环境卫生、文化体育、治安管理等工作的情况;、讨论大会确定的开展劳动竞赛、安全教育、文化卫生活动、落实劳动政策法规、改善环境卫生和劳动条件,协商工资标准等议题;

3, 讨论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及相关工作制度、专项集体合同草案以及其他就有关议题形成的意见或决议。

(三)职工代表、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均可当选为职工代表。、区域(行业)性职代会的职工代表总数不得少于 30 人。一般以 60 人左右为宜。职工代表人数应视区域内企业和职工多少确定。以企业为单位推选职工代表,一般占企业职工总数的 10-20 %,每个企业应有 1 名职工代表;以社区为单位选举职工代表,则按分配的名额选举职工代表。、职工代表中,一线职工应占 50 %以上;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后勤人员一般不超过 30 %;青年职工和女职工应占适当比例。、企业高级行政管理人员可通过民主选举当选为职工代表,但人数不得超过本届职工代表总数的 20 %,没有当选的可作为特邀代表列席职代会。、职工代表必须由所在企业职工民主选举产生,实行常任制和替补制,任期与职代会届期一致,可以连选连任。企业工会主席、组织员直接列入区域(行业)性职代会代表候选人,通过选举产生。、职工代表对选举单位的职工负责,选举单位职工有权监督和罢免本单位的职工代表。

(四)职工代表的条件、具有一定的政策水平和议事能力;、具有一定的业务技能和组织管理能力;、胜任本职工作,有较强的责任感;、遵纪守法,公道正派,有一定的群众基础。

(五)职代会组织制度、筹备区域(行业)性职代会,由街道和社区党组织牵头负责,并组成有党政工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工作机构组织开展工作。区域(行业)性职代会实行民主集中制。2、区域(行业)性职代会每届 3 年或 5 年,可与会员代表大会实行两会合一。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每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职工代表参加方为有效。召开职代会应提前 7 天将会议的有关文件、材料发至每位职工代表,广泛征求意见。、召开区域性、行业性职代会,职工代表在 50 人以上的,应设大会主席团,主席团成员由 5-7 人组成,可推举执行主席一人主持会议。主席团人选一般从人数较多的企业职工代表中推荐,会前进行确认。、街道工会和行业工会负责召开区域性、行业性职代会的筹备和组织工作,监督职代会决议的执行情况,向职代会报告工作。根据三分之一以上企业工会或三分之一以上职工代表的动议,可召开临时会议。、区域性、行业性职代会在进行选举和通过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应采取无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必须经全体职工代表过半数通过才能实施。一般事项可采用举手表决方式。

(六)职代会的职权、听取讨论本区域、本行业内企业的重大经营方针、发展规划、规章制度、职工培训等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讨论通过本区域、行业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草案,安全生产与卫生、社会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规章制度;报告本区域、行业集体合同履行情况;报告本区域、行业所辖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和执行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监督区域、行业内的企业集体合同履行情况;监督企业劳动合同签订和劳动法律法规的执行;、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的其他职权。

(七)工会组织的职责、宣传、引导职工正确行使民主权利,组织选举、培训职工代表,负责推荐、选举、考核、撤换本单位的职工代表; 2、筹备、主持召开区域(行业)性职代会或本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及时传达区域性、行业性职代会会议情况,研究有关决议的落实措施,与行政签订贯彻区域性、行业性职代会审议通过的集体合同和工资集体协议的履行协议;、征集和处理职工代表的提案,发动职工围绕企业(地区)的发展开展合理化建议活动;、区域(行业)性职代会或企业职代会闭会期间,组织职工代表督促落实职代会的决议、决定以及职工代表的提案;、组织职工代表对涉及职工切身利益和企业劳动关系等重要问题进行巡视检查,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督促企业履行集体合同,主持集体协商会议,协商解决有关问题;、承担民主管理日常事务,收集、反馈职工的意见和建议,并督促有关企业进行整改;、督促企业纠正侵犯职工民主权利的行为,起到提请有关部门进行查处;、建立职代会工作档案,定期向街道党工委报告民主管理和职代会工作情况。召开职代会前要向上一级工会报告。

三、推行区域(行业)性职代会的具体实施方法和步骤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和有关部门要充分重视这项工作,成立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街道党工委副书记担任,成员由街道组织部、纪检、工会、劳动、工商联分会、私个协分会等部门千部和区域内非公企业党组织负责人、街道工会组织员、街道社

区党建指导员、社区工会助理员等组成,建立起党工委领导、政府支持、工会运作、各方配合的工作格局,并指定具体部门负责此项工作的筹备和具体落实。

(二)具体方法。采取非公企业工会联合会全体委员会议和职工代表会议两会合一的办法(未成立非公企业工会联合会的街道,采取街道工会联合分会与职工代表大会两会合一的办法),首先要推选职工代表,然后召开职工代表大会,成立工会联合会,再在职工代表大会上讨论通过专项集体合同文本,与企业代表签订专项集体合同。

(三)具体步骤:、召开预备会议

区域(行业)性职代会的预备会议由街道工会主席或行业工会联合会主席主持,一般首届或换届时应召开预备会议,参加会议的职工代表应超过代表总数的三分之二。会议议程是:

(1)工会主席汇报职代会的筹备情况;

(2)通过代表资格审查小组关于代表资格审查情况的报告;

(3)提出本次职代会的议题和议程,广泛征集意见和提案;

(4)选举大会主席团成员、商议职代会专门工作小组的设置和人选;

(5)由具体工作人员负责起草专项集体合同文本;

(6)决定大会的其他事项。、召开职代会正式会议

会议由街道工会主席或行业工会联合会主席主持,到会代表必须超过职工代表总数的三分之二,方可开会。会议议程是:

(1)由街道工会主席或行业工会联合会主席做第一届职代会筹备工作报告;

(2)听取有关部门或行业组织关于及本区域、本行业职工共同利益的社会经济、经营状况、劳动标准、保险福利、环境卫生、文化体育、治安管理等工作的情况;

(3)议定的开展劳动竞赛、生产技术和安全教育、文化卫生活动、落实劳动政策法规、改善工作环境和劳动条件,协商工资标准等议题;

(5)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制度、职代会专门工作小组、专项集体合同草案以及其他就有关议题形成的意见或决议;(6)与企业代表签订专项集体合同。

四、推行区域(行业)性职代会需要注意的问题、区域(行业)性职代会闭会期间的日常工作,可以由该街道、行业工会联合会承担,也可以根据不同情况,成立由工会联合会牵头的劳动保护、提案等若干个专门工作小组,分工负责,各司其职。、明确区域(行业)性职代会与企业职代会关系和区别。建立区域(行业)性职代会是对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完善、补充和发展,其主要适用于研究、协商、解决本区域或行业带有共性、关系到区域内全体职工共同利益的问题;企业职工代表大会主要适用于研究

解决本企业全体职工利益的问题,二者不能互相取代。、每次职代会的议题要紧紧抓住各企业带有共性或倾向性,职工普遍关心,对劳动关系影响较大的问题进行协商、讨论,从大多数企业的实际情况出发确定内容。当前,应重点关注劳动竟赛、安全生产、工资标准、社会保险、按时发放工资等热点事项,通过区域(行

业)性职代会和签订专项集体合同,解决这些问题。、建立职工代表巡视制度。在区域(行业)性职代会闭会期间,由街道、行业工会联合会牵头,组织职工代表,对企业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巡视,督促企业贯彻落实职代会的各项决议和专项集体合同的规定,及时协调处理落实职代会有关决议和履行专项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保证职代会各项决议能够得到贯彻落实。

推行区域(行业)性职代会制度工作意义重大,任务艰巨,各街道党工委要加强领导,统筹安排,整合力量,搞好协调,合力推进。各街道工会要积极开展工作,认真探索适合本区域、行业实际的实施方案,在实施过程中,注意总结经验,使此项制度进一步完善。

中共北京市西城区委组织部 北京市西城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西城分局 北京市西城区总工会

关于加强非公有制企业党建工作实施意见 篇7

各市 (地) 、县 (市) 人民政府 (行署) , 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婴幼儿配方乳粉的质量安全关系婴幼儿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关系下一代健康成长, 关系亿万家庭幸福和国家民族的未来, 既是重大的民生问题, 也是重大的经济社会问题。我省是全国乳业大省, 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多、产品产量大、销售区域广, 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责任重大。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工作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2013]57号) 精神,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工作, 经省政府领导同意, 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总体要求和工作目标

(一) 总体要求

以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 坚持以人为本, 从维护婴幼儿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出发, 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黑龙江省奶业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办发[2013]57号文件精神, 参照药品管理办法, 用严谨的标准、严格的监管、严厉的处罚、严肃的问责, 确保我省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

(二) 工作目标

严格落实地方政府负总责、监管部门各负其责、企业负主体责任的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责任;严厉打击违法犯罪行为, 健全长效监管机制, 实现生产经营全链条、全过程监管;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 构建社会共治格局, 努力打造全国优质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基地, 全面提高我省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水平。

二、落实重点工作任务

(一) 强化奶牛养殖场建设

1. 大力推进奶牛标准化养殖。

做好奶源基地建设规划, 提前落实建设用地和建设主体。加快推进现代示范奶牛养殖场建设, 支持存栏300头以上原有奶牛养殖场 (小区) 改扩建, 补充优质牛源, 做大增量、做优存量, 从源头上保障生鲜乳和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

2. 规范奶牛养殖者主体行为。

按照《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 (2006年农业部令第67号) 规定, 奶牛养殖场 (小区) 要建立规范的检疫、免疫、消毒、用药、无害化处理、畜禽标识等制度和奶牛养殖档案;确保饲料和兽药来源合法、质量合格、使用科学、管理规范, 严格执行休药期制度。奶牛养殖场 (小区) 要积极开展备案工作, 定期接受行政区域内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抽查。

3. 鼓励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自建、自控奶源基地。

积极推动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自建奶源基地或参股经营奶牛养殖场, 加快奶业生产加工一体化发展, 保障优质生鲜乳供应和质量安全。鼓励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和其他相关生产经营者为奶牛养殖场 (小区) 提供合法、合理服务。鼓励奶牛养殖场建立检验室, 对生鲜乳开展出场检验, 把住生鲜乳源头质量安全关。

(二) 强化奶站监管

1. 严格奶站资质审核。

各地要按照《生鲜乳生产收购管理办法》 (2008年农业部令第15号) 和《生鲜乳收购站标准化管理技术规范》 (农牧发[2009]4号) 以及农业部相关标准要求, 对有效期届满的生鲜乳收购站和运输车资质进行重新审核, 建立档案, 重点监管。定期组织专项检查, 坚决取缔未经许可非法经营和不合格的生鲜乳收购站和生鲜乳运输车辆。

2. 严格执行生鲜乳收购制度。

奶站要按照《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生鲜乳生产收购记录和进货查验制度>的通知》 (农办牧[2011]13号) 要求, 建立和完善并严格执行生鲜乳收购、检测、贮存、运输、销售、设备清洗维护和不合格生鲜乳主动报告及无害化处理等制度。各地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要与生鲜乳收购站和奶牛养殖场 (小区) 签订生鲜乳质量安全责任书, 强化日常检查和不定期巡查, 实现常态化监管。

3. 严格生鲜乳检测。

生鲜乳收购站要按照《生鲜乳生产收购管理办法》规定, 对生鲜乳进行感官、酸度、密度、含碱等常规检测。各地要加大对生鲜乳质量安全指标的抽检密度, 增加抽检频次, 抽检范围覆盖所有生鲜乳收购站和运输车辆, 检测指标覆盖农业部例行监测计划中涉及的全部生鲜乳违禁添加物。

(三) 强化生产全过程监管

1. 严格生产许可。

按照《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许可审查细则 (2013版) 》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公告2013年第49号) 的许可条件和要求, 对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严格审查, 对奶源质量无保障和生产技术、设备设施、检验检测条件落后的企业实行停产整顿, 经整顿仍不达标的, 依法予以淘汰。

2. 加强日常监管。

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大对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力度, 重点对生产企业持续保持许可状态、生产过程记录和备案制度执行情况等方面加强监督检查。要不定期地抽查巡查, 通过不发通知、不打招呼、不听汇报、不用陪同接待、直奔企业、直到现场的“四不两直”检查方式, 对企业生产的关键控制点进行重点检查。按照《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监督检查规定》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公告2013年第44号) 和我省《婴幼儿配方乳粉监督检查操作手册》等有关要求, 完善日常监管措施, 落实监管责任, 扎实做好监管工作。

3. 建立健全质量安全控制体系。

参照药品管理办法, 督促企业全面落实粉状婴幼儿配方食品良好生产规范, 实施从原辅料进厂到成品出厂的全过程标准化、精细化管理和质量控制。积极推进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电子信息化管理, 运用物联网技术建立婴幼儿配方乳粉追溯系统, 逐步实现消费者可查询、企业内部可溯源、产品流向可追查。

4. 严格落实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按照国家和我省的相关规定, 全面建立质量受权人制度, 加强生产全过程管理, 强化质量控制。监督企业严格执行原辅料质量检验检测、过程检验和终产品出厂全项目批批检验制度。严格执行生产全过程记录制度、不合格生鲜乳主动报告及无害化处理制度、产品追溯和问题产品召回等制度。落实质量安全责任追究制度, 建立先行赔偿和追偿制度。建立实行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原辅料使用和包装标签审查等相关制度。

5. 加强企业诚信体系建设。

组织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开展各类诚信建设活动, 引导企业树立诚信经营理念。强化诚信管理体系运行监督监管, 推进企业诚信管理标准化和规范化。进一步健全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安全信用档案。依托省乳制品企业诚信信息平台, 重点归集企业良好信息、行政处罚信息, 及时向社会公布企业诚信信息和违法违规单位黑名单, 建立健全失信联合惩戒机制。

(四) 强化经营企业监管

1. 严格审核准入条件。

在食品流通许可和注册登记项目中实行分类单项审核和管理。全面实行婴幼儿配方乳粉专区销售制度, 试行药店专柜销售。加强对婴幼儿配方乳粉广告宣传监管。加大对商场、超市、母婴用品专营店、网络销售、批发市场、农村市场的检查力度, 重点检查供货者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 产品包装、标签标识、进口婴幼儿配方乳粉相关进口单以及台账记录情况等。对距保质期不足1个月的婴幼儿配方乳粉, 应及时采取醒目提示或提前下架等处理措施, 对不合格和过期、变质产品要立即停止经营并登记造册, 依法及时采取无害化处理或销毁等处置措施, 严禁问题产品再次流入市场。按照“谁生产谁负责、谁销售谁负责”的原则, 建立经营者先行赔偿制度。探索建立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 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2. 加强进出口管理。

加强备案管理,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监督婴幼儿配方乳粉的境外出口商及进口商 (包括代理商、境内收货人) 履行备案义务。加强报检审核, 未经注册的境外生产企业生产的婴幼儿配方乳粉一律不得进口, 报检日期距保质期截止日不足3个月的不得进口。加强口岸查验, 进口的婴幼儿配方乳粉必须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及强制性要求, 在入境前必须已灌装在最小的销售包装中, 中文标签必须直接印制在最小销售包装上, 严禁进口大包装到境内分装。督促落实企业责任, 监督进口商提供符合要求的检测报告, 严格检查进口和销售记录, 进口商要如实记录进口婴幼儿配方乳粉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标号、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批号、保质期、出口商和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交货日期等内容, 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五) 强化监督执法

1. 加大风险监测和监督抽检力度。

要及时收集、分析影响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的监测数据和相关信息, 排查隐患、防范风险, 对出现风险监测不合格样品的企业要立即进行约谈, 督促其认真整改。婴幼儿配方乳粉抽检范围要覆盖全部企业、全部品种, 对出现监督抽检不合格样品的企业要依法处理。加强对检验机构的监督检查, 保证检验结果准确可靠。

2. 严惩重处违法犯罪。

严厉查处倒卖和非法收购不合格生鲜乳等违法违规行为, 加大对生鲜乳非法收购运输黑窝点的打击力度。严厉打击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和篡改生产日期、涂改标签标识等违法行为。严厉查处未取得生产、经营许可和营业执照生产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的违法行为。严厉打击仿冒知名婴幼儿配方乳粉注册商标、特有包装装潢以及伪造产地等虚假标示、虚假宣传行为。严厉打击走私婴幼儿配方乳粉、原料乳粉和乳清粉行为。严禁委托加工、贴牌生产、分装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 严禁用同一配方生产不同品牌的婴幼儿配方乳粉, 严禁使用牛、羊乳 (粉) 以外的原料乳 (粉) 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等违法行为。强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 依法及时移送涉嫌犯罪案件,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 快审快判相关刑事案件。及时向社会公布相关违法行为的处罚情况和结果。

(六) 强化社会共治

建立社会监督机制。鼓励和支持消费者参与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监督, 畅通投诉渠道, 落实有奖举报政策, 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发挥媒体的作用, 及时核查处置媒体和消费者反映的违法违规行为和质量安全隐患, 依法查处捏造虚假信息造谣惑众行为。推动乳品行业协会等社会团体积极开展维护消费者权益、促进行业自律、引导市场消费等方面工作, 支持消费者协会、科技协会等社会组织开展质量安全知识和婴幼儿喂养知识宣传教育, 在媒体开办食品安全科普类专题栏目。加强信息发布的规范管理, 未经国家、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允许和权威检验检测机构检测复核, 任何单位不得发布婴幼儿配方乳粉的检验检测结果和信息。

三、强化工作保障

(一) 加强组织领导

建立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监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联席会议工作机构设在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负责日常协调工作。各地要结合本地区婴幼儿配方乳粉产业实际, 制定切实可行的落实本实施意见的实施方案和强有力的措施办法, 明确职责分工和工作要求。

(二) 加大扶持力度

各地要加大扶持产业发展的力度, 通过落实优惠政策等形式鼓励企业技术改造和提升检验检测能力。鼓励并引导企业实施强强联合, 支持优势企业兼并、重组, 提高产业集中度, 推动企业标准化、规模化、现代化进程, 培育一批有影响力的国产婴幼儿配方乳粉品牌。

(三) 强化责任落实

各级政府要认真履行以婴幼儿配方乳粉为重点的乳制品质量安全责任;各级监管部门要各负其责, 加大监管力度, 落实监管责任;生产经营企业要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要主动防范、及早介入, 力争将风险隐患消除在萌芽阶段, 守住质量安全底线。建立和完善质量安全监管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对各地、各有关部门未履行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法定职责造成不良后果, 或者滥用职权、有其他渎职行为的, 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 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处罚,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 加强沟通协调

各级监管部门要注重收集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工作情况, 总结工作经验, 及时向本级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报送相关信息, 重大情况要抄报上级相关监管部门。同时, 加强部门间协调配合, 发现风险隐患要及时通报, 协力处置, 形成监管合力。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加强非公有制企业党建工作实施意见 篇8

为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防范化解保险欺诈风险,严厉打击保险欺诈犯罪行为,现就加强反保险欺诈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反保险欺诈工作的重要意义

保险欺诈,是指利用或假借保险合同谋取不法利益的行为,主要包括涉嫌保险金诈骗类、非法经营类和保险合同诈骗类等。保险欺诈行为不仅直接侵害了保险消费者利益、侵蚀了保险机构效益,而且间接推高了保险产品和保险服务的价格,损害了行业形象,破坏了市场秩序,动摇了行业健康、持续发展的基础。加强反保险欺诈工作有利于保护保险消费者权益、提高行业抗风险能力、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和树立保险行业诚信经营的良好形象。

保监会历来重视反保险欺诈工作,成立了反保险欺诈的专门组织机构,探索建立了反保险欺诈的制度机制,指导相关保险机构将防范欺诈风险纳入风险防控体系,并通过开展打击“假机构、假保单、假赔案”、配合公安机关“破案会战”打击保险诈骗等专项行动,初步遏制了保险欺诈案件高发的势头,取得了一定成效。

随着保险业的发展,保险欺诈又呈现出一些新情况、新特点。全行业必须深刻认识加强反保险欺诈工作的重要意义,主动增强风险意识和责任意识,进一步完善体制机制,切实防范化解保险欺诈风险,全面推进反欺诈各项工作。

二、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以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为目的,以防范化解保险欺诈风险为目标,以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联动机制为保障,组织动员各方力量,惩防结合,标本兼治,着力构建预防和处置保险欺诈行为的长效机制。

(二)基本原则。坚持健全长效机制与短期重点惩治并重;坚持内部管控与外部监管双管齐下;坚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协调配合;坚持多方参与,协同合作。

(三)目标任务。构建一个“政府主导、执法联动、公司为主、行业协作”四位一体的反保险欺诈工作体系,反欺诈体制机制基本健全,欺诈犯罪势头得到有效遏制,欺诈风险防范化解能力显著提升。

三、健全反保险欺诈制度体系

(一)健全反欺诈组织体系。各保监局应指定内设处室负责反欺诈工作。各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应在总部设立专门的部门或指定内设机构作为反欺诈职能部门;各省级分支机构应设立反欺诈岗位。行业协会应建立反欺诈专业委员会。

(二)完善反欺诈技术规范。保监会组织行业制定出台反保险欺诈指引,统一反欺诈技术标准和操作规范。行业协会指导建立欺诈风险警戒线标准和关键指标。

(三)建立欺诈风险报告和通报制度。保险机构应定期分析、评估欺诈风险,并向监管部门报送欺诈风险年度报告。监管机构和行业协会应根据市场情况及时通报欺诈案件、发布风险信息。

四、严厉打击各类保险欺诈行为

全行业应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及时发现各类保险欺诈违法犯罪行为;建立欺诈案件调查和协查制度,积极配合公安部门和司法机关做好案件查处;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和案件移送制度。重点打击以下三类欺诈行为:

(一)保险金诈骗类欺诈行为。包括: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或者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骗取保险金;故意造成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行为等。

(二)非法经营保险业务类欺诈行为。包括:非法设立保险公司、非法设立保险中介机构,设立虚假的保险机构网站,假冒保险公司名义设立微博、发送短信开展业务,非法开展商业保险业务、非法经营保险中介业务,以及销售境外保险公司保单等行为。

(三)保险合同诈骗类欺诈行为。包括:销售非法设立的保险公司的保单、假冒保险公司名义制售假保单、伪造或变造保险公司单证或印章等材料欺骗消费者,以及利用保险单证、以高息为诱饵的非法集资等行为。

五、提高欺诈风险管理能力

(一)将反欺诈工作纳入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各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应制定与业务种类、规模以及性质相适应的欺诈风险管理制度。各保险机构应加强反欺诈工作的内部审计和监督检查,强化内控执行力。

(二)增强公司治理层面的责任意识。各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应明确欺诈风险管理由公司董事会负最终责任,高级管理层负管理责任,监事会履行监督职责,提高公司治理层面的风险意识。

(三)防范交易对手欺诈风险。保险机构应审慎选择中介业务合作对象或第三方外包服务商,重点关注交易对手的合法资质、财务状况、内部反欺诈制度和流程规定等。

六、强化反保险欺诈监管机制

(一)开展反欺诈检查。各级监管机构应定期检查保险机构反欺诈组织体系、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增强欺诈风险管理的有效性。

(二)做好欺诈风险监测和预警。各级监管机构应监测行业欺诈风险状况,开展欺诈风险预警,及时披露欺诈风险。

(三)加强欺诈风险的后续跟踪管理。各级监管机构应依法责令欺诈风险管理体系存在严重缺陷的保险机构限期整改,督促保险机构完善反欺诈工作机制。

七、建立行业反欺诈合作平台

(一)研究开发反欺诈信息系统。各保险公司应为欺诈风险的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建立信息系统,确保及时、准确地提供欺诈风险信息,以满足内部管理、监管报告、信息披露和行业共享的要求。

(二)建立行业反欺诈信息平台。行业协会应组织搭建反欺诈信息平台,指导行业建立反欺诈数据库,开展欺诈风险信息共享。各保险机构为行业反欺诈信息平台提供有效数据支持。

(三)建立反欺诈专项资金。行业协会应为打击欺诈活动建立专项资金,用于打击保险欺诈犯罪为目的的欺诈风险管理、举报奖励、专业培训、警示宣传以及反欺诈基础设施建设等活动。

八、完善反保险欺诈协作配合机制

(一)强化联合执法。各级监管机构应健全与公安部门和司法机关的案件移交、联合执法机制,建立案件联合督办机制。探索建立与医疗卫生部门共同打击医疗健康保险骗赔案件的联动机制。

(二)加强信息互通。各级监管机构应完善与司法及公安、人民银行、工商等部门的案件信息和执法信息通报制度,加强交流互训。

(三)完善法律体系。保监会应会同有关部委推动立法、司法机关完善惩治保险欺诈犯罪的立法、司法解释,明确保险欺诈行为的认定标准和处理规范。

九、加强研究、交流与宣传教育

(一)加强理论研究。保险学会、行业协会应加强欺诈风险的理论研究和学术交流,探索适合行业发展实际的经验和规律。

(二)推进国际合作。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在保监会的指导下,建立健全国际交流与合作的框架体系,加强与国际反保险欺诈组织的沟通联络,在跨境委托调查、提供司法协助、交流互访等方面开展反欺诈合作,形成打击跨境保险欺诈的工作机制。

(三)强化宣传教育。各单位应组织开展反保险欺诈的专题教育和公益宣传活动,增强消费者反欺诈意识和能力。

十、构建反保险欺诈长效机制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反保险欺诈工作涉及面广、头绪多、任务重,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要纳入重点工作统筹考虑,加大反欺诈的资源投入,精心组织,加强指导。

(二)周密规划,注重实效。各单位要根据本意见,尽快制定反欺诈工作的具体实施方案,明确责任部门、责任人和阶段性工作任务。各保险机构要及时向监管机构和行业协会汇报工作进展情况。

关于加强非公有制企业党建工作实施意见 篇9

新闻来源:非公党办 |发布时间:2010年08月10日

为进一步加强我区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党建工作,促进我区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根据省委[2008]38号《关于加强和改进非公有制企业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和省委组织部、省工商局、省委非公有制企业党的建设工作委员会以及市工商局的要求,结合我局实际,制定非公党建工作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以加强党的建设和促进企业发展为目标,不断扩大党的工作覆盖面,进一步发挥党组织推动发展、服务职工、凝聚人心、促进和谐的作用,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

二、目标要求

按照省市工商局非公委的要求,加大组建党组织和发展党员工作力度,坚持边组建、边巩固、成熟一个、组建一个的要求,争取在3—5年内,从业人员30人以上的私营企业都有党员;有3名以上正式党员的私营企业都有党组织;从业人员50—99人且年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上的规模以上企业全部建立党组织;90%以上的企业党组织党建工作扎实规范,三分之一以上的企业党组织达到领导班子好、党员队伍好、工作机制好、作用发挥好、群众反映好的“五好”要求。不断扩大党组织的覆盖面,实现非公党建工作规范化、制度化。

三、组建原则

按照稳妥有序、灵活创新、讲求实效和全面覆盖的组建原则,成熟一个,组建一个,巩固一个。在组建上可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党员人数3人以上、有合适党组织书记人选的企业单独组建党组织;党员人数少于3人,企业规模小,没有合适党组织书记人选的,以就近企业为单位联合组建党组织。

四、工作安排

一是制定方案。二是调查摸底,3月底前完成;三是加强请示汇报。积极向区委及组织部汇报,解决非公党建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求得领导支持。四是组织实施。帮助辖区有条件的非公企业设立党支部,城区工商所新帮助设立党支部不少于2个,农村工商所不少于1个;对非公企业中的先进分子积极为他们创造条件,吸纳他们加入党组织;城区工商所年内新发展党员和入党积极分子15名,农村工商所年内新发展党员和入党积极分子10名。

五、工作措施

(一)、营造非公党建浓厚的氛围。采取召开会议、走访了解、悬挂横额、印发传单等多种形式,广泛向个私经济宣传开展非公党建工作的重要意义,提高宣传工作面,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有效促进非公党建工作。

(二)、加大发展党员和组建党组织工作力度。一是加强联系、争取支持。要多与企业的协商与沟通,争取企业对党建工作的支持。向企业承诺发展非公党建中的“四个不”:即不与企业生产经营发生冲突、不影响企业的决策动作、不干预企业财务管理、不涉及企业商业秘密,消除企业主的思想顾虑,争取理解和支持,有效推进非公党建工作。二是抓好发展党员工作。按照“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制订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发展党员工作规划,抓好落实,加快发展。计划年内举办入党积极分子培训班,由工商所及早落实培训对象,按时参加培训。要严格程序,严把质量关,落实专人培养跟踪,做到成熟一个,发展一个,及时把优秀分子吸收到党内来。要把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大学毕业生等作为重点对象,加强培养和考察,重点发展,优先发展。已建立党组织的非公企业支部,鼓励其主动发展党员;暂时未建立党组织的非公经济组织,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协助发展新党员。三是加强党组织建设。按 “应建必建、属地管理”要求,党支部书记一般由企业负责人担任;若企业负责人不是党员的,要在企业中选拔那些懂经营、会管理、党性强、作风正,有一定组织协调能力和党务工作经验,善于做群众工作,企业负责人信任的中层以上的党员管理人员担任。必要时,工商所可推荐或指派党支部负责人以党建联络员的身份扶持和引导企业党支部发展。四是加强非公党建示范点建设。各工商所要选择1—2户企业作为非公党建工作试点,实行定人、定岗、定责、定量为内容的“四定”帮扶责任制,加大力度进行重点帮扶。使其进一步完善自身建设,党支部班子优势明显、党员形象突出,不断促进企业发展壮大。通过宣传树立榜样,为其他非公党支部作示范,从而提高我局非公党建工作水平。五是加强活动阵地建设。从企业实际出发,争取企业负责人支持,使企业负责人自觉为党组织开展活动提供必要的场地、经费等条件。采取单独建立或组合等方式建立支部活动室,力争做到“四个一”,成立一个党支部,就有一面牌子,有一个公章,有一个党员活动室。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党员活动室建设要做到“八个有”:有一面党旗、有党组织职责、有党员权利义务、有誓词、有计算机、有学习资料、有学习登记、有学习制度,确保非公党支部组织活动得到顺利开展。六是加强非公党建制度建设。根据公有制党组织管理制度和非公党组织的具体情况,按照“坚持原则,保证质量和便于非公党组织开展党建工作”的原则,建立健全“三会一课”制度、发展党员制度、民主评议党员制度和党费收缴管理制度,确保我局非公党建工作的稳定与健康发展。

六、组织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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