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示和批复的区别

2024-06-20

批示和批复的区别(精选4篇)

批示和批复的区别 篇1

批示

1、对下级的书面报告批注意见:你们这个计划局长尚未批示。

2、批示的文字:这个材料上有张局长的批示。

批复

批复批复是“答复下级机关的请示事项”时使用的文种。

批复是用于答复下级机关请示事项的公文.它是机关应用写作活动中的一种常用公务文书

与“批复”相近而又直接有关的`是“批示”。它是机关领导人对文件处理所批的意见。应该写在批示单上,有时批在文头余白处。一般很简单,如:“同意”,“中肯”,“送×××同志阅处”,“转发部属机关参阅”等等,不单独行文。内容多的往往据以起草为“批复”或“通知”等公文。但有时也以“批示”发文。

批复范文

关于XX省XX县人民政府驻地迁移的批复

民行批[xxx]7号XX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XX县人民政府驻地由XX市区迁往大营镇的请示》(豫政文[xxx]72号)和有关补充报告收悉。经国务院批准,同意将XX县人民政府驻地由XX市区迁至XX县大营镇。搬迁所需经费由你省自行解决。

民政部

批示和批复的区别 篇2

一、“请批函”与请示、批复的联系

《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规定“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的函称之为“请批函”。“请批函”又分为请求批准的去函和答复审批的复函。“请示”则“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批复”则“适用于答复下级机关请示事项”。它们之间在使用功能、特点、写作格式等方面有许多相似之处。

1.使用功能非常相似

“请批函”中“请求批准”的功能与请示的“请求指示、批准”功能十分相似,二者都是向上级机关或不相隶属机关请求“批准”某些事项。而“请批函”复函的“答复审批事项”的功能,与批复的“答复请示事项”功能也十分相似。例如,学校要建设学生宿舍楼,首先需要向上级主管部门请示,上级部门同意批复后,才能向土地、规划、建设等业务主管部门去函请求批准,业务主管部门若同意则复函批准。

2.“请批函”与请示、批复的特点十分相似

(1)“请批函”去函与请示都具有针对性、报请性、期复性、单一性、事前性等特点。“请批函”去函是针对需要主管职能部门审批的重要事项而行文;请示是针对本机关单位权限范围内无法决定的重大事项,或在工作中遇到新问题、新情况以及难以克服的困难而行文请示上级机关给予指示、答复、批准或帮助。因此,二者的行文具有很强的针对性。

“请批函”去函与请示行文都是为了得到有关部门的答复或批准,都需要呈报有关问题或事项,请求批准或答复,都具有报请性、期复性的特点,有关部门收文后无论同意与否,都必须给予复函或批复。为了便于主管职能部门或上级机关准确、及时给予答复,“请批函”去函与请示行文要求一文一事,请批事项单一,主送机关单一。因此,二者都具有单一性特点。

“请批函”去函与请示都是针对本单位当前工作中出现的情况和问题,按照有关程序必须得到主管职能部门或上级机关批准而行文,都具有事前性的特点。

(2)“请批函”复函与批复都具有针对性、回复性、权威性等特点。“请批函”复函与批复都具有很强的针对性。一是批复函是针对有关单位请求批准事项的函所给的复函;批复则是针对下级机关的请示所给的答复。二是二者答复的内容针对的是请批事项,不涉及请批事项以外的内容。

“请批函”复函与批复都属于回复性公文,其内容属于回复性的内容。没有请求批准的函就没有批复函,没有请示就没有批复。因此,批复函和批复的制作和应用是以“请批函”和请示为条件,请求什么事项,就答复什么事项。同时,对请求事项无论同意与否,都要行文答复。

“请批函”复函与批复还具有权威性的特点。批复函是政府主管职能部门给予请求批准事项单位的答复,代表的是政府主管职能部门的意见,具有政策方面的权威性和约束力,请批事项的单位必须严格按批复函的意见执行。批复代表的是上级机关对有关问题的决策意见,往往体现了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对下级机关具有行政约束力和权威性,下级机关必须遵照执行。

3.“请批函”去函与请示、复函与批复的写作格式十分相似

“请批函”去函与请示正文一般由开头、主体和结语三部分组成。开头部分主要交代请求批准或请示的缘由。这是请批事项能否成立的前提条件,也是主管职能部门或上级机关答复同意与否的根据。原因必须客观、具体,理由必须充分、合理。二者的主体部分都要提出明确、具体的请批事项,这是行文的目的。这部分内容要求单一,一文一事,便于主管职能部门或上级机关给予明确答复。二者的结语大同小异,一般用“当否,请批示”“妥否,请批复”或“以上请批事项如无不妥,请予批准”等。

“请批函”的复函与批复正文也是由开头、主体、结语构成。二者的开头一般引叙来文以说明函复或批复缘由。主体部分主要说明批准或批复事项,针对来文的请批事项给予同意或不同意明确的答复。二者的结语一般用“此复”“特此批复”或“特此函复”等习惯用语。

二、“请批函”与请示、批复的区别

1.适用主送机关不同

《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对函的界定是“适用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因此,“请批函”的行文对象相互间是没有隶属关系的机关,其行文对象范围广,可以是任何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只要相关业务按程序需要有关职能部门审批,不管其行政级别高低,都需要使用请批函来行文。而请示和批复适用于有隶属关系的机关之间,行文对象范围比较窄,往往限于本系统内,且为上下级机关单位之间。请示主送的是有隶属关系的上一级机关,批复主送的是有隶属关系的下一级机关,并且一般不能越级行文。这是“请批函”去函与请示、复函与批复的最主要的区别,也是本质的区别。

2.行文方向不同

根据《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的“行文规则”要求,可以把公文按行文方向分为上行文、平行文和下行文三类。请示的行文对象是上一级机关,属于典型的上行文;批复的行文对象是下一级机关,属于典型的下行文;“请批函”的行文对象相互间是没有隶属关系的机关,属于典型的平行文,行文对象可以是上级机关,也可以是平级机关,还可以是下级机关。

3.行文目的不同

“请批函”去函的行文目的在于请求主管职能部门批准某一事项,复函的行文目的是答复有关请批事项,其行文目的单一。“请示”的行文目的旨在向上一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除了“请求批准”以外,还可以就某些工作或问题,自身理解不透,把握不准,希望得到上级机关的指示和帮助。“批复”的行文目的则是答复请示事项,除了“批准同意”以外,还可以对请示单位作出“指示”,解答疑难问题。

4.行文内容范围不同

“请批函”的行文内容范围往往限于本单位、本部门、本系统无权自行决定的业务性请批事项,需向主管职能部门报批。“请示”“批复”的行文内容范围涉及机关单位行政、党务、人事、财务等方方面面的重大问题,行文内容范围更加广泛,但又局限于本系统具有隶属关系的上下级机关单位之间。

此外,“请批函”与请示、批复在行文格式、使用的语气等方面也存在一定的差异。总之,只要我们清楚了三者的异同,就能准确使用相关文种,提高行文效率。

参考文献

[1]叶会乐.刍议“请示”与“请批函”的区别[J].应用写作,2010,(8).

批示和批复的区别 篇3

7月19日,省委书记胡春华认真地审阅了广东省老区建设促进会上报的我省《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下发的〈赣闽粤原中央苏区振兴发展规划〉的意见和建议》后,作出重要批示:“老促会的建议很好。一要密切跟踪中央政策的具体方案,争取我省的中央苏区县同等享受补助标准,如项目资金的比例和补助额度等。二要结合粤东西北振兴发展规划,在重点项目、基础设施、公共服务、民生项目、生态补助等方面加大扶持力度。三要由省发展改革委积极协调,承担落实政策的职责。四要由省扶贫办在制定下一轮脱贫计划时,对中央苏区县的农村给予重点帮扶。要支持老促会的工作,发挥老促会的作用。”

8月20日,省委书记胡春华在省委办公大楼专门听取了省老区建设促进会会长陈开枝关于近一年来省老促会的简要工作情况;当前我省革命老区存在的主要困难、问题和几点建议的汇报。在听取汇报时,胡春华书记作了重要讲话。

胡春华书记说,去年老促会换届以后搞了很多调研,提出了许多有针对性的建议,同时到中央有关部委争取政策,跟有关的市共同研究如何促进老区发展等,这些做法都非常好。广东人民具有光荣的革命传统,广东革命老区人民为新中国的诞生付出了巨大的牺牲,作出了重大的贡献。我们要重视做好老区工作,加快老区发展。

胡春华指出,对老区工作的调研要从两个角度出发,一个角度是,扎实做好老区历史的调研工作。老区和非老区实行的政策不同,支持老区发展基本上是两个标准,首先要认定是老区,再就是这个地方是贫困的。加强老区历史的研究,是支持老区发展的基础性工作。另一个角度是,对老区发展情况的调研。这方面的工作,你们做得比较充分。今后要继续努力。

胡春华强调,在争取国家政策上要发挥好两个作用,一个是,发挥各级政府的作用。另一个是,要充分发挥老促会的作用。今后可以更多地做些工作,更好地发挥作用。 老促会的工作,各个地方可以有不同的要求,不同地区要有不同的工作重点。对已经发展起来的地区,如深圳等,这些地方老促会的工作重点应是宣传、继承、弘扬老区精神的问题。对海陆丰这样的地区,除了弘扬老区精神外,还要做促进老区加快发展的工作。

胡春华表示,省委、省政府将一如既往地重视、支持老区和老促会的工作。大家共同努力,争取把老区工作做得更好,让老区人民都过上好日子。

批复、复函、答复性报告的区别 篇4

批复、函、报告是2012年4月16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印发的《党政机关处理工作条例》(以下简称为《条例》)中明确规定的3个法定文种,它们既有相同之处,又存在着明显的差异。

批复、复函、答复性报告之“同”

一、都具有答复功能

《条例》规定:批复适用于答复下级机关请示事项;函适用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报告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回复上级机关的询问。从上述文字可以看出,这3个文种的适用范围中都有“答复”或“回复”字样,显然它们都具有答复性功能。但是,因为函和报告这两个文种还

具有其他功能,所以人们常把具有答复性功能的函和报告称为“复函”和“答复性报告”。

二、都属于被动行文

批复、函、报告在发挥答复性功能时,显然应有“问”才能有“答”,即答有所问、被动行文。不问而答,会让受文者莫名其妙。它们的制作都是建立在来文基础之上的———批复和请示对应,复函和发函对应,报告和上级的询问对应。比如,《国务院关于同意设立“中国品牌日”的批复》(国函〔2017〕51号),是针对《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设立“中国品牌日”的请示》(发改产业〔2016〕2484号)作出的答复;《教育部关于同意建立亳州学院的函》(教发函〔2016〕74号),是针对《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申请批准亳州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升格为亳州学院的函》(皖政秘〔2015〕141号)作出的回复;《××市人民政府关于在本市文学艺术界开展档案资料征集工作的报告》,是对《××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在文学艺术

界开展档案资料征集工作的函》这一来文的回应。

三、都坚持一文一事

批复、函、报告在发挥答复性功能时,必须坚持一文一事原则。一份批复针对一份请示,一份复函针对一份来函,一份报告也只能回答上级提出的一个问题,“专事专办”特点明显。需要指出的是,假若一个单位的数份请示或数个单位同一内容的请示是在同一办公会议上审批的,也应该坚持一文一事原则,分别作出批复,而不应在一份批复中包括数份请示的内容。复函的制作,也应如此。比如,《××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执行委员会关于同意调整相关学院二级教代会执委会主任、副主任的批复》,将政治学院、美术学院、法学院等多个学院的二级教代会执委会主要组成人员的批复合为一个,这种投机取巧的做法是极不正确的。

四、都要有发文引据

批复、复函和答复性报告都属被动

行文,这一点常常在正文下笔伊始就要有所体现,正文第一段常用诸如“××报送的关于××的××(××〔2017〕×号)收悉”等句式,交代清楚发文的依据。如《国务院关于同意设立“中国品牌日”的批复》(国函〔2017〕51号),开头写道:“你委《关于设立“中国品牌日”的请示》(发改产业〔2016〕2484号)收悉。”在教学和实际写作中,我们把这部分内容称为“发文引据”。需要注意的是,在发文引据中提到对方来文时,应先引标题,然后在标题后加圆括号标明来文的发文字号。

五、都有固定的主送机关

在实际工作中,批复、复函和答复性报告的受文对象即主送机关均为对自己“有所求”的来文单位,批复的受文对象为报送“请示”的下级机关,复函的受文对象为发出问函的单位,而报告的受文对象是事前有过询问的上级机关。如果其他机关也需要知道答复的内容,只能以抄送的形式送达。

六、归档时都应“成双作对”

笔者以为,在办理完毕后整理档案时,应将请示与批复、来函与复函、询问件与答复性报告放在一起,合为一件。一般做法是,将两份编一个号,批复在前、请示在后,复函在前、来函在后,答复性报告在前、来信来函在后,或者将批复、答复的作为正本,将请示或来函作为附件。即使请示与批复、来函与复函、询问件和答复性报告不是同一年度形成的,归档时也应合为一件处理,但是必须在备注栏内说明。

批复、复函、答复性报告之“异”

一、行文方向

按照行文方向,可以将分为下行文、平行文、上行文。下行文就是上级机关向隶属于自己的下级机关发送的,上行文是下级机关向自己的直接上级机关报送的。上行文和下行文的发文机关和受文机关之间是领导与被领导关系或者业务上的指导与被指导关系。平行文是在平级机关或不相隶属的机关之间传

递的。批复、函和报告正好是这三种形式的代表文种。批复是典型的下行文,用于答复下级机关的请示事项,解决下级机关的实际困难或问题,对下级机关的工作作出具体指导,具有较强的行政约束力;函适用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是典型的平行文;报告则是典型的上行文,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回复上级机关的询问,以使下情上达,便于上级机关准确有效地指导工作。

二、功能范围

在批复、函和报告3个文种中,批复只具有答复功能,功能比较单一。但是,函和报告除了具有答复功能外,还有其他功能。函的功能众多,除了复函,还有发函(包括需要回复的申请函、商洽函、询问函和不需要回复的告知函);报告,除了答复性报告外,还有工作报告、情况报告等。另外,批复只能对应请示这一文种,复函可以对应来函,在

特殊情况下也可以回应请示,这种情况就是取得直接上级机关授权的办公厅(室),可以用“复函”代行“批复”的职能。报告既可以回应上级下发的通知、获得授权的办文机构的来函等,也可以回应上级转来的信件或上级打来的电话等,发文事由灵活多变。

三、标题拟制

《条例》规定,党政的标题由发文机关名称、事由和文种三部分组成,批复、函和报告也不例外。但三者的标题又有所不同,批复的标题根据批复表态的不同可作细小的调整,如果同意或原则同意下级机关的请示事项,一般写为“××(关于)同意××××的批复”;如果不同意下级机关的请示事项,可以写为“××关于××××的批复”,当然,在批复的具体内容中要详细列出不同意的理由。函的标题,如是发函,则写为“××关于××××的函”;如果是复函,一般标题中要体现“复”字,写为“××关于(同意)××××的复函”。无论何种形式的报告,标题都可以

直接写为“××关于××××的报告”,有的单位将回复上级询问的报告的标题写成“××关于××××的答复报告”是不妥当的。

四、机关代字

《条例》规定,发文字号“由发文机关代字、年份、发文顺序号组成”。发文机关代字是发文字号的重要组成部分,一般由机关代字与发文性质代字构成。批复、函、报告在行使答复功能时,机关代字应有所不同。

批复的发文字号一般写为“×函”,比如《国务院关于长春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的机关代字为“国函”,《国务院关于同意设立“残疾预防日”的批复》的发文字号为“国函〔2017〕89号”。批复作为下行文,机关代字不用“×发”而改用“×函”是有缘由的,主要原因为批复有固定的主送机关,常以信函的形式制发。但是,笔者查阅了一些地方行政机关的文件,发现各地作批复的机关代字五花八门,比如《省政府关于筹建江苏省相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批复》的发文

字号为“苏政复〔2016〕50号”,《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南通市2016年度第6批次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的发文字号是“苏政地〔2017〕46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调整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批复》的发文字号为“沪府〔2017〕44号”,《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武汉市2015年度城中村第3批次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的发文字号为“鄂政土批〔2015〕1062号”,《苏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同意调整苏州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设置的批复》的发文字号为“苏编发〔2017〕11号”……笔者认为,《条例》虽未对党政发文字号中的“机关代字”作明确规定,但应依照国务院的做法,将批复的机关代字统一写为“×函”,以免混乱。比如《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昌平新城规划(2005年—2020年)的批复》(京政函〔2007〕7号),《省人民政府关于湖北省“十三五”高效节水灌溉总体方案的批复》(鄂政函〔2017〕88号),机关代字的使用就比较规范。

复函的机关代字相对简单,就是“×函”,没有异义。

报告属于典型的上行文,机关代字应写作“×发”,此处的“发”并非“下发”之意,而是指采用了“文件格式”,以区别于“信函式”。工作中常常出现的“×报”“×呈”“×请”“×文”“×函”等机关代字都应该统一为“×发”。在这一点上,笔者十分赞同黄泽琼老师发表在《应用写作》杂志上《上行文“机关代字”应当规范》一文的观点,在此不再赘述。

五、语言风格

批复、复函和答复性报告的行文关系不同,受文对象不同,因而语言风格也呈现出一定的变化。批复是典型的下行文,语言表达简明扼要、果断有力,态度明确、斩钉截铁,多使用指令性语言,以体现上级机关的权威。在批复引据中,常用“你单位《关于……请示》收悉”这样的语句。答复函作为平行文,语言表达和缓诚恳,注重礼貌,以体现对对方的充分尊重。回复性报告作为上行

文,语言表达谦虚恭敬,以表现下级对上级的尊重与服从。批复、答复函和回复性报告的行文语气和常用语也有所不同。引述来文时,批复常用“你单位《关于……请示》收悉”这样的语句,然后用“经研究,现批复如下:同意……”句式,将上级的态度明白无误地表达出来。不相隶属机关之间使用的复函的发文引据一般用“贵单位《关于……的函》收悉”的语句,称呼对方时用“贵”字,体现对对方的尊重与礼貌,然后用“经研究,现答复如下:同意……”的句式,下文中只要提到对方单位,便应“贵”字当头。回复性报告常用“×月×日《关于×××××的函》收悉”或“×月×日××机关(单位)转来的×××文已悉”,然后用“经调查(了解),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等句式组织文字,显示对上级机关所安排工作的重视。俗话所说的“对什么人说什么话”“在什么山头唱什么调儿”,在党政写作中都有所体现。

六、结语使用

上一篇:申论点评:以人为本执政理念下一篇:徐州七年级政治期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