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三板之对赌协议

2024-08-09

新三板之对赌协议(共7篇)

新三板之对赌协议 篇1

2014.6.25

对赌协议,又叫价值调整协议(VAM:Valuation Adjustment Mechanism),它实际上是一种带有附加条件的价值评估方式。是投资方与融资方在达成协议时,双方对于未来不确定情况的一种约定。如果触发约定的条件,投资方可以行使一种权利;如果约定的条件不出现,融资方则行使一种权利。所以,对赌协议实际上就是期权的一种形式。

正是由于期权属性,从上市审核角度出发,对赌协议对于上市主体影响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影响股权的稳定性,由于对赌协议中包含投资方行权的可能,而行权的价格往往较低甚至免费,因此会损害原有股东的权利,从而影响股权的稳定性;

2、影响公司的控制权,触发对赌协议后投资方有可能要求获取更多的股权,也有可能要求增加董事的席位,无论如何,都有可能影响到公司原有股权架构下的控制权;

3、影响公司的现金流量,在股权回购的对赌条款下,出于回购资金的需求,往往会诱发原股东的违法违规行为,从而影响公司的现金流。

无论是出现上述那种情况,或者是因为为了避免触发对赌条款,从而追求企业的超常规发展,都有可能损害公司的健康发展,影响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因此,证监会对于拟上市公司的对赌协议是绝对禁止的。

但随着新三板全国性的扩容,在公司挂牌备案或是已挂牌公司定向增发的过程中浮现了不少的对赌协议,比较显著的有以下一些案例:

案例一:

2014年3月27日,皇冠幕墙(430336)发布定向发行公告,公司定向发行200万股,融资1000万,新增一名股东天津市武清区国有资产经营投资公司(以下简称武清国投),以现金方式全额认购本次定向发行的股份。同时披露的还有武清国投与公司前两大股东欧洪荣、黄海龙的对赌条款,条款要求皇冠幕墙自2014年起,连续三年,每年经审计的营业收入保持 15%增幅;如触发条款,武清国投有权要求欧洪荣、黄海龙以其实际出资额1000万+5%的年收益水平的价格受让其持有的部分或者全部股份。完成定向发行后,欧洪荣、黄海龙以及武清国投所占公司股份比例分别为:46.609%、28.742%以及4.334%。项目律师就该回购条款的合法合规性发表意见:上述条款为皇冠幕墙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欧洪荣、黄海龙与武清国投附条件股份转让条款,双方本着意思自治的原则自愿订立,内容不影响皇冠幕墙及其他股东的利益,条款合法有效。假使条件成就,执行该条款,股份变更不会导致皇冠幕墙的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不影响挂牌公司的持续稳定经营。

案例分析:

1、对赌协议签署方为控股股东与投资方,不涉及上市主体;

2、即使触发对赌协议,对于公司的控制权不产生影响,进而说明不影响公司的持续经营。

案例二:

2014年1月22日,欧迅体育(430617)披露股份公开转让说明书,公开转让说明书显示,2013年5月23日公司进行第三次增资时,新增股东上海屹和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海鼎宣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海棕泉亿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述股东合计以850万元认缴新增注册资本13.333万元。增资同时上述新增股东与欧迅体育实际控制人朱晓东签署了现金补偿和股权收购条款,对业绩的约定为:1)、2013年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 760 万元;2)、2014 年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 1140 万元;3)、2013 年和 2014 年两年的平均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 950 万元。但同时也约定在欧迅体育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提交新三板挂牌申请之日起,投资人的特别条款自行失效,投资人依该等条款所享有的特别权利同时终止。增资完成后,控股股东朱晓东,新增资三家投资机构股份占比分别为:65.7%、5.88%、3.53%、0.59%。

律师认为投资协议的签署方为控股股东朱晓东和新增投资机构,对欧迅体育并不具有约束力,投资协议中并无欧迅体育承担义务的具体约定。此外,触发条款的履行将可能导致实际控制人朱晓东所持有的欧迅体育的股权比例增加或保持不变,不会导致欧迅体育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变更。

案例分析:

1、对赌协议签署方为控股股东与投资方,不涉及上市主体;

2、新增股东所持有公司的股份不会影响公司的控制权;

3、双方同时约定,挂牌成功时解除协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消除了股权不确定的可能性。

案例三:

2014年1月22日,易世达(430628)披露股份公开转让说明书,公开转让说明书显示,2012年3月易世达完成了一轮增资,引入2名机构投资者,其中,钟山九鼎以货币资金 1,648.75 万元,认缴 152.37 万元注册资本;湛卢九鼎以货币资金851.25 万元,认缴 78.67 万元注册资本。增资完成后易世达占股前两位股东及新增股东的占股比例为:52.27%、24.60%、9.76%、5.04%。

增资同时,新增股东与占股前两位股东段武杰、周继科签署对赌协议,约定公司在2011至2013年间,净利润分别不得低于 2,500 万元、3,300万元、4,300 万元,同时 2012 年、2013 年实现净利润累计不低于 7,600 万元,如未能达成,将对投资方进行现金补偿,如股东现金补足,则要求易世达进行分红以完成补偿。同时也约定了退出机制:若易事达2014年6月30日前未提交发行上市申报材料并获受理;2014年12月31日前没有完成挂牌上市;且2011年实现净利润低于2000万元,或者2012年实现净利润低于2600万元,或者2013年实现净利润低于3400万元,新增投资机构有权选择在上述任一情况出现后要求公司及段武杰、周继科以约定价款回购或购买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易事达股权。

2013年为了不影响易世达在新三板挂牌,对赌协议双方分别发表承诺并签署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主要包括:1)、当易世达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申报挂牌材料之日起豁免对赌协议所约定的责任和义务;2)、当易世达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申报挂牌材料之日起投资方放弃可以要求公司及原股东回购或受让投资方所持有股份的权利;3)、投资方转让所持公司股份是,价格不低于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4)、若易世达未能挂牌,补充协议约定放弃的权利自动恢复。

控股股东承诺内容为:承诺全部承担增资方基于《增资补充协议》提出的一切包括但不限于支付业绩补偿、差额补偿及/或转让股份的责任与义务,确保公司及其他股东不因上述《增资补充协议》的履行而遭受任何损失。

投资方承诺内容为:根据《增资补充协议》,当增资方向第三方转让股权时,根据买方需要,可要求易事达股东段武杰、周继科也以增资方转让的同等条件转让一部分股权。对此,增资方承诺自公司向股转公司报送申请材料之日起放弃上述权利。

根据券商核查,由于在2012年未能完成业绩约定以及2013年可能不能完成业绩约定,截止2014年3月,大股东段武杰、周继科需向增资方支付的补偿金额合计2,712.38万元至2,991.45万元之间。中介机构通过对大股东的自由资产进行核查,根据公司股权结构、利润分配政策、累计未分配利润数量以及公司持有现金状况,分析大股东可通过现金分红的形式获得的金额。证明公司股东段武杰、周继科能够在不对公司股权结构产生不利影响的前提下通过自有资金及获取公司分红偿付相关对赌约定款项。同时根据补充协议的约定,在挂牌时解除了协议双方的责任与义务。

案例分析:

1、本案例协议方涉及到了挂牌主体(约定了公司的回购义务),但是在挂牌时通过补充协议解除了该项义务;

2、挂牌前已经触发了对赌协议条款,中介机构通过大股东的支付能力的分析,说明对挂牌主体的控制权、持续经营能力等不产生影响。

3、大股东出具承诺将通过自有资金、现金分红或自筹资金的方式偿还上述业绩补偿等款项,确保不因支付上述业绩补偿等款项而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

份。增资方亦承诺放弃在其向第三方转让股份时要求股东段武杰、周继科同时转让股份的权利。

根据现有已挂牌公司所包含对赌协议的分析,可以看出,区别于证监会对于拟上市公司的一刀切态度,股转公司在一定程度上接受对赌协议的存在,对于已挂牌公司的定向增资中包含的对赌协议,也在一定条件下允许存在。

可容忍的范围体现在:

1、对赌协议的协议方不能包含挂牌主体,对于可能损害挂牌主体的条款也需要进行清理;

2、由控股股东和投资方进行的对赌协议是可以被认可的;

3、已存在的对赌协议,能在挂牌的同时解除责任和义务最好,不能解除的,中介机构需要分析说明触发对赌条款时,协议方履行义务不会对挂牌主体的控制权,持续经营能力等挂牌必要条件产生影响,以确保不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权利和利益。

后话:虽说已挂牌公司对赌协议要么在挂牌前进行了清理,或者解除了部分义务,或者由大股东签署协议,进行了兜底承诺,在一定程度上撇清了同上市主体的直接关系,但是,由于新三板公司股权相对集中,控股股东对公司的控制力往往极大,附加在控股股东上的责任义务很难说就真的不会影响到公司,这里面所包含的道德风险和合法合规风险还是存在的。只是,作为中介,我们还是希望企业家能够更加慎重的考虑投资者的引入。话说,如果易世达大股东的偿付能力如分析所说那样强的话,那当初引入投资者的目的何在?!

新三板之对赌协议 篇2

企业融资过程中,投资方与融资方需要对企业的股权价值确定后,才能确定投资(融资)金额及应获得(出让)的股权数量或比例。但价值最终将整体反映在未来赚取现金流和利润的能力中,即对价值的判断有赖于未来的实际业绩。企业管理层倾向于乐观估计企业未来的赢利能力,作出较高的估值,而外部投资方相对谨慎,估值较低,投融资双方常难以达成估值共识。为解决双方的估值分歧,对赌协议经常被使用。

1. 对赌协议的涵义

Valuation Adjustment Mechanism(估值调整机制)是投资方与融资方在达成融资协议时,对于未来不确定情况的约定。如果企业未来获利能力达到某一标准,则融资方享有一定权利,用以补偿企业价值被低估的损失;否则,投资方享有一定的权利,用以补偿高估企业价值的损失。由于结果不确定的,与赌博有点类似,估值调整机制在中国被形象翻译为“对赌协议”。

风险投资机构做投资时,企业说的是未来的故事,投资人对企业的估值主要基于对未来的预期,故投资人经常要求根据预期的实现情况对企业估值进行事后调整,这一调整通常是指对融资方的奖励或对投资方的补偿。故协议产生根源在于企业未来盈利能力的不确定性,是为了尽可能地实现投资交易过程中估值环节的合理和准确。它既是投资方利益的保护伞,又对融资方起着一定的激励作用。所以,对赌协议实际是一种财务工具,是对估值的调整,是带有附加条件的价值评估。

2、对赌协议的形式和内容

“对赌协议”的形式多种多样,但在中国投资机构通常只采用财务绩效条款,大都以单一的“净利润”为标尺,以“股权调整”或“现金补偿”为筹码(见表1)。

3、对赌协议对于投融资双方的利和弊

对赌协议既激励经营者努力经营,又对投资者形成一定的保护,双赢局面正是对赌的目的所在,但这并不是说对赌的结果一定导致双赢。由于未来经营和盈利情况的不确定性,对赌协议对双方又蕴含着巨大的风险。

对于投资方而言,投资人希望通过对赌条款,约束创业团队对企业的价值和未来成长作出稳健可靠的判断,激励创业团队改善经营管理,努力提升企业的盈利能力和价值,以保证投资人投资回报。投资者会因此支出更多现金或放弃更多股权,但这部分股权或现金对价损失远小于源于被投资企业价值增值的收益。而对于对赌会引起企业短期行为,有时企业为达到对赌协议条款要求不择手段,如盲目扩张、利用经营管理以外的手段弄虚作假等,最后造成企业濒临破亡此时投资人也难逃投资失败厄运。

对于融资方而言,签订对赌协议的好处是能够较为简便地获得大额资金,解决资金短缺问题,以达到快速扩张的目的。只要在协议规定范围内达到对赌条件,其资金利用成本相对较低。而弊端是对赌协议很容易导致管理层不惜采取短期行为,使企业潜力过度开发,将企业引向过度追求规模的非理性扩张。对赌协议还可能在一定程度上破坏公司内部治理,使企业重业绩轻治理、重发展轻规范,从长期来看对公司的发展同样有害。一旦经营环境发生变化,原先约定的业绩目标不能达到,企业将不得不通过割让大额股权等方式补偿投资者,其损失将是巨大的。

二、对赌协议在我国的应用案例

1、蒙牛乳业

蒙牛乳业是“对赌协议”在国内最早且最著名的应用。1999年1月,牛根生创立了“蒙牛乳业有限公司”。2001年底摩根士丹利等机构与其接触的时候,公司成立尚不足三年,是个比较典型的创业型企业。

2002年6月,摩根士丹利等三家私募股权投资,在开曼群岛注册了几家壳公司:China Dairy Holdings(中国乳业控股)、MS Dairy Holdings(摩根乳业控股)、CDH(鼎晖乳业控股)及CIC(英联乳业控股)。第一家是未来蒙牛乳业上市的真正主体,后三者则是该上市主体的直系股东。几天后,中国乳业控股又在毛里求斯设立全资子公司China Dairy(Mauritius)Ltd.(中国乳业毛里求斯有限公司)。同年9月,蒙牛的管理层和原股东,在英属维尔京群岛注册了另外两家壳公司,金牛公司和银牛公司。10月,“金牛”与“银牛”以1美元/股的象征性价格,购得中国乳业控股的A类股票5102股。摩根士丹利等三家国际投资机构投资2597万美元,购得中国乳业控股B类股票48980股。根据开曼群岛公司法,公司股份可以分成A类和B类,A类一股有十票投票权,B类一股有一票投票权,“金牛”和“银牛”拥有5102股A类股,三家私募股权投资则拥有48980股B股,双方投票权之比恰好为51%:49%;但是股份比例即收益权却是9.4%:90.6%。三家国际投资机构总共投入的2597万美元资金通过中国乳业全资控股的毛里求斯公司投入蒙牛股份。经过此次变动,中国乳业控股获得“蒙牛乳业”66.7%的股权。

2003年,摩根士丹利等投资机构与蒙牛乳业签署了类似于国内证券市场可转债的“可换股文据”,未来换股价格仅为0.74港元/股。通过“可换股文据”向蒙牛乳业注资3523万美元,折合人民币2.9亿元。为了使预期增值的目标能够兑现,投资机构与蒙牛管理层签署了基于业绩增长的对赌协议。约定从2003年~2006年,蒙牛乳业复合年增长率不低于50%。若达不到,管理层将输给摩根士丹利约6000万~7000万股;若业绩增长达到目标,投资机构需拿出相应股份奖励给蒙牛管理层。

当时蒙牛要实现3倍于行业平均水平增长率,无异于一场赌博,但蒙牛发展远超预期,2004年6月在香港上市。投资机构期权价值得以兑现,换股时蒙牛乳业股票价格达到6港元以上;给予蒙牛乳业管理层的股份奖励也都得以兑现。2005年4月,摩根斯坦利、鼎晖、英联投资机构选择了提前终止双方的“对赌协议”,并按承诺向蒙牛支付了可换股票据。摩根斯坦利等3家金融机构手中股票比例减少了,但股票价值却获得很大提升。蒙牛乳业的对赌既为其发展融入了所需资金,同时也是一种股权激励,出色业绩与该激励密不可分。

2、太子奶

1996年由李途纯创办的太子奶,为解资金困境和尽快实现上市,他联合英联、摩根士丹利、高盛出资7300万美元成立“中国太子奶(开曼)控股有限公司”,三家投行占离岸合资公司30%股权,李途纯持股70%。同时,双方签署“对赌协议”:前3年如果太子奶集团业绩增长超过50%,可调整(降低)对方股权;如完不成30%业绩增长,李途纯将失去控股权。

此后,太子奶集团不断快速扩张,大举涉足多个并不熟悉的产业。但最终不仅预期业绩未能完成,2008年8月更传出了“资金断链”的消息。加之三聚氰胺事件影响,太子奶生产工厂陆续出现停工、裁员、经销商催债等现象,以至最后“资金链断裂”。

2008年10月底,高盛等三大投行成功“逼宫”太子奶,获得了李途纯持有的超过六成股份,全面接管太子奶;而剩下的四成股份,与李途纯其他关联企业债务两相抵清,李途纯被“净身出户”。而高盛、英联等投资人接盘太子奶也要付出高昂代价,作为财务投资人不愿也没有足够的精力和能力进行具体经营和管理,随后参与对赌的三家投行又交还了太子奶的控制权。由于太子奶在当地是纳税和吸收就业的大户,株洲市政府已经介入,力图拯救太子奶脱离困境。

三、关于对赌协议的争议和其本质

表面上看,对赌协议对投资和融资双方产生的利益并不对等。无论在融资方经营成功还是失败的情况下,投资人的收益都会得到一定的保障,而创业者的境遇则是一个天堂一个地狱。也正是这种状况才使得对赌协议一时间被推倒了风口浪尖,也使得诸多国际投行受到国内各界的口诛笔伐。

创业企业的经营状况达到预定标准的情况下,虽然投资人要放弃部分股权或现金,但其所持有的企业股份价值大幅增长可通过退出获得巨额回报;企业经营失败的情况下,企业的价值无法达到预期的理想水平,这同样是投资人不愿看到的,因为在这种情况下投资人的收益会大打折扣,但投资人可以通过其与融资方签订的对赌协议获得创业企业更多的股权或现金对价,弥补投资失误所造成的损失。而对于创业企业而言在经营指标顺利达到对约定标准情况下,将获得低成本融资的经济利益;当企业因种种内部或外部原因而经营不善,未达到预定目标或指标时,创业者不得不出让大量股份或现金对投资人进行补偿,甚至完全丧失企业的所有权和控制权。

对赌协议使得风险投资家在其所投资企业经营成功时享有获得投资收益的权利,而在失败时转嫁部分投资失误的风险给融资方,这也正是对赌协议受到诟病的原因所在。

我国企业在与国际投行对赌上屡屡输得血本无归,国人开始对这一协议条款的合理性和公平性产生质疑。但笔者认为盲目否定无助于认识其本质,关键是深入分析问题是出在对赌的规则本身还是对赌的参与者

首先,协议是双方自愿签订,符合合同订立的原则和精神,说明了双方对其都有一定的需求,而且已经考虑到协议的效应和后果,并愿意承担相应的风险,履行相应的义务。其次,融资人与投资人就对赌协议后果来讲的不平等地位可以看做企业获得融资机会的价格。如果企业足够出色,有非常确定的美好未来,那么其不用签订对赌协议同样可以获得投资。所以从这个角度讲对赌协议有助于尚未成型的创业企业获得风险投资资金,使自身迅速发展壮大。第三,对赌协议这个估值调整机制的存在降低了创业企业最初的融资成本,以较小比例的股权换得了更多的发展资金。第四,风险投资人一般是财务投资人,股份比例较小且不参与具体经营管理,创业企业未来的经营发展状况掌控在创业者手中,而投资人则无法直接干预。因此其与创业者之间具有严重的信息不对称。对赌协议可以看做是对投资人的信息不对称劣势的补偿。另外,对赌协议的两种结局是对赌双方分别放弃一定的自身利益对对方进行补偿或奖励,而二者的金额往往是相等的。笔者认为,这主要源于双方风险承受能力不对称。相对于创业企业而言投行具有雄厚资金实力,对赌失败不会伤其命脉。

四、结论

对赌协议只是融资过程中的一种机制安排,最终目的是双向激励,即能提升公司质量,激励管理者,也能保护投资者利益。如果融资方不考虑自身实力,为获取融资而全盘接受投资人对赌协议,协议很有可能会成为企业发展枷锁。从风险防范的角度出发,企业在同股权资本谈判中应掌握主动权,把握好自己的原则和底限,通过合理的协议安排锁定风险,以保证自身对企业的控股地位。另外,从本文的分析可见,财务投资者是以快速赢利变现为目的的,其关注的并非企业的长远发展,这从蒙牛上市之后逐渐显露出的困境可见一斑。因此,笔者认为创业企业选择战略投资者作为合作伙伴更有利于自身的长远发展。

认识问题的根源和本质,才能总结教训,在今后避免损失。我国企业的相关交易经验和分析能力与在成熟市场经济环境下长大的国际投资者们相距甚远,这一点我们要有清醒的认识。理性的创业者应该提高自身对复杂融资条款的的评估水平和判别能力,我国应大力发展和拓宽中小型创业企业的融资渠道,以减小国际投资者在投融资谈判中由其主动地位而获得的巨大优势,这将有利于我国企业在融资协议安排中争取自己的权益。

参考文献

[1]、江咏,朱剑锋,候伟.“对赌局,大摩操控国美永乐并购案”[J].新财富,2006,(6).

[2]、高峰,吴蒙.有赌不为输[J].法律风险观察,2008,(13).

[3]、周政华.“太子奶私募前后”.新浪财经,2007年3月20日.

[4]、户才和.“摩根士丹利对赌蒙牛——实现双赢”[J].互联网周刊,(350).

[5]、陈永坚.“中国风险投资与私募股权”[M].新财富,2006,(6).

新三板如何协议交易 篇3

新三板如何协议交易

摘要:什么是新三板协议交易?新三板的交易范围?我相信这是在新三板交易市场日益火爆的今天,有更多投资者心中的不解与困惑。接下来律伴小编就为您详细解读新三板如何协议交易。

一、新三板的交易范围

新三板交易范围:

(1)新三板交易机构投资者,包括法人、信托、合伙企业等。

(2)新三板交易公司挂牌前的自然人股东(挂牌公司自然人股东只能买卖其持股公司的股份。)

(3)通过定向增资或股权激励持有公司股份的自然人股东。

(4)因继承或司法裁决等原因持有公司股份的自然人股东。

(5)协会认定的其他投资者。

二、新三板的交易条件

新三板交易条件:

(1)依法设立且存续满两年(有限公司整体改制可以连续计算);

(2)业务明确,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3)公司治理机制健全,合法规范经营;

(4)股权明晰,股票发行和转让行为合法合规;

(5)主办券商推荐并持续督导;

(6)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要求的其他条件。

三、什么是新三板协议转让

所谓协议转让,即当事人双方通过协商的方式确定价格,然后再通过新三板交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才可以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四、新三板如何协议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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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委托种类.股份报价转让的委托分为报价委托和成交确认委托两类。报价委托和成交确认委托当日有效,均可撤销,但成交确认委托一经报价系统确认成交的,则不得撤销或变更。

1.报价委托:报价委托是买卖的意向性委托,其目的是通过报价系统寻找买卖的对象,达成转让协议。报价委托中至少注明股份名称和代码、账户、买卖类别、价格、数量、联系方式等内容。投资者也可不通过报价系统寻找买卖对手,而通过其他途径寻找买卖对手,达成转让协议。

2.成交确认委托:成交确认委托是指买卖双方达成转让协议后,向报价系统提交的买卖确定性委托。成交确认委托中至少注明成交约定号、股份名称和代码、账户、买卖类别、价格、数量、拟成交对手方席位号等内容。

(2)申报的时间

报价券商接受投资者委托的时间为每周一至周五,报价系统接受申报的时间为上午9:15至11:30,下午1:00至3:00。

(3)申报的类型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接受意向申报、定价申报和成交确认申报。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意向申报不具备成交功能,只向市场发布。

2.定价申报报送时,无须填写约定号,主机系统接受后自动分配约定号。

3.成效确认申报报送时,必须填写约定号。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收到拟与定价申报成交的成交确认申报后,如系统中无对应的定价申报,该成交确认申报以撤单处理。

(4)协议转让成交确认时间

1.每个转让日的9:30至11:30、13:00至15:00为协议转让的成交确认时间。

2.9:15—9:30,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仅接受申报,但不对申报进行匹配成效。

(5)成交方式

1.点击成交:成交确认申报与指定定价申报的成交。

成交原则:

<1>投资者拟与定价申报成交的,可委托主办券商进行成交确认申报。

<2>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按照“时间优先”原则,将成交确认申报和与该成交确认申报证券代码、申报价格相同,买卖方向相反及成交约定号一致的定价申报进行确认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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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定价申报之间在15:00之前不能成交。

注意:成交确认申报与定价申报可以部分成交

<1>成交确认申报股票数量小于定价申报的,以成交确认的股票数量为成交的股票数量。

<2>成交确认申报股票数量大于定价申报的,以定价申报的股票数量为成交的股票数量。

<3>定价申报未成交部分继续有效。

<4>成交确认申报未成交部分以撤单处理。

2.互报成交:成交确认申报与成交确认申报之间的成交。

成交原则:

<1>买卖双方达成转让协议后,各自委托主办券商进行成交确认申报,通过全国股份转让确认成交。

<2>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对证券代码、申报价格和申报数量相同,买卖方向相反,指定对手交易单元、证券账户号码相符及成交约定号一致的成交确认申报进行确认成效。

3.定价申报收盘匹配成交:收盘前,系统对未成交的定价申报进行自动匹配,买卖股票相同、价格相同、方向相反的定价申报可以匹配成交。

成交原则:

<1>每个转让日15:00,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按照时间优先原则,将证券代码、申报价格相同,买卖方向相反且尚未成交的定价申报进行匹配成交。

<2>增加收盘自动匹配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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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新三板协议转让 篇4

本周一,一项关于新三板协议转让的新规开始实施了。3月25日,全国股转系统发布了一则公告。公告显示,为防范异常价格申报和投资者误操作,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转让细则(试行)》的有关规定,全国股转系统将对采取协议转让方式的股票设置申报有效价格范围。

采取协议转让方式的股票,申报价格应当不高于前收盘价的200%且不低于前收盘价的50%,超出该有效价格范围的申报无效;采取协议转让方式的股票,无前收盘价的,成交首日不设申报有效价格范围,自次一转让日起设置申报有效价格范围。通知自3月27日起实施。

乌龙指情况在新三板市场频频出现,对协议转让方式的股票设置申报有效价格范围,在市场看来,将能够有效防止“乌龙指”的出现。

对于这是在给协议转让设置涨跌停板的担忧,企巢新三板学院院长程晓明表示,出台这一制度,只不过是对新三板自身的一个规范完善而已。报价最高不得超过两倍,最低不低于50%,只是对申报有效性的一个限制,意在防止“乌龙指”和恶意操作,而不是涨跌幅限制。

广证恒生证券也认为,发布此项通知,有利于避免由投资者失误而造成的“乌龙指”现象,有利于新三板协议转让股票形成更公允、更稳定的市场价格,也有利于新三板市场的风险防控和平稳运行。

并购江湖——对赌协议 篇5

声明:自5月19日开始,九袋长老正式推出《并购江湖》系列文章,试图从多个维度审视当下并购市场,由于并购市场过于庞杂,系列文章无法全面兼顾,难免存在疏漏之处。《并购江湖》系列以上市公司实际并购案例为信息源,不随意对任何并购案例给予道德上的审判,连载系列不以盈利为目的,未授意于任何机构及个人。九袋长老遵从严肃、审慎、专业的原则,尽可能拒绝任何形式的谣言、猜测和无实质性内容的调侃。如有疑问,请直接联系九袋长老微信公众号“mayishenl”,未获授权,不得转载。

5月23日午间,一条重磅消息引爆财经界,顺丰要上市了。有人可能不知道什么叫上市,但一定知道顺丰,尤其是“败家娘儿们”或“剁手党”,见到顺丰快递小哥比见到老公或男朋友还高兴。根据预案,顺丰几乎将所有关联资产全部打包,以借壳方式实现曲线上市,壳公司就是皖籍公司鼎泰新材(上市6年就卖壳,我不鄙视你)。预案中明确说明,顺丰承诺2016年~2018年并表扣非净利分别不低于21.8亿元、28亿元和34.8亿元,否则,顺丰原股东将对鼎泰新材进行补,优先以借壳取得的对价股份进行补偿,不足部分以现金或其他方式补偿。上述业绩承诺及补偿方案就是上市公司并购中常见的对赌协议,无论是借壳上市,还是一般的重组并购,对赌协议均是交易方案中的关键条款,即被并购方(借壳方)原股东向作为并购主体(壳公司)的上市公司作出3年以上的业绩承诺及补偿承诺。实务中,对赌协议一般具有不可撤销性,受到法律硬性约束,若被并购方原股东拒不履行承诺,上市公司有权依据对赌协议即时宣布债权,并提请司法机关强行划扣股份或冻结现金。

通俗解释就是,不要认为把资产卖给上市公司完成套现就高枕无忧了,你至少还要加倍努力玩命干3年,要为上市公司创造业绩,否则,上市公司有权让你把股份或现金吐出来。不妨再列举几个近期的并购案例,为了更直观的审视对赌协议,暂不列举借壳上市案例。

5月21日,中房地产披露拟以发行股份支付的方式收购中交地产100%股权、中住兆嘉20%股权、中房苏州30%股权等6项资产,作价64.34亿元,同时,中房地产拟募集配套资金42.5亿元。

预案中明确列明了对赌协议,6项资产原股东地产集团、中房集团对2016年~2018年连续3年业绩作出承诺,若承诺业绩不及预期,“地产集团、中房集团将以持有的中房地产股份向中房地产进行补偿,应补偿股份由中房地产以总价人民币1元的价格进行回购并予以注销。”

应补偿股份数=(利润补偿期间各预测净利润数总额-利润补偿期间各实际净利润数总额)×地产集团(或中房集团)通过本次发行认购的股份总数÷利润补偿期间各预测净利润数总额

再如,5月18日,王子新材披露拟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收购北京飞流九天科技有限公司(下称“飞流九天”)100%股权,作价50亿元,其中股份支付5263.71万股(17.57亿元),现金支付32.43亿元。飞流九天原股东史文勇、新疆盈河、金信恒瑞承诺,公司2016年~2018年扣非净利分别不低于4亿元、5亿元、6亿元,该公司2015年净利为2.87亿元(未扣非)。

补偿条款是,飞流九天任一净利不及承诺,史文勇等3名股东“应依据补偿数额的确定方法计算出当年应补偿金额以及应予补偿的股份数量,该应补偿股份由上市公司以1元的价格进行回购。”

当年补偿金额的计算方式如下:当年补偿金额=(截至当期期末累计承诺净利润数-截至当期期末累计实际净利润数)×标的资产总对价÷补偿期限内各年的承诺净利润数总和-已补偿金额。当年补偿股份数额的计算方式如下:当年补偿股份数额=当年补偿金额÷本次资产购买的股份发行价格。无论是关联并购抑或非关联并购,上市公司均会要求被并购方原股东作出业绩承诺,这是并购得以延续的基本前提。大量案例表明,对赌协议是保护上市公司全体股东利益的重要条款,九袋长老在《并购江湖(3)——巨额溢价》中提到,基于“股份支付+收益法”,上市公司在并购中屡现巨额溢价并购,被并购原股东为此获得丰厚的股份对价或现金对价。相应的代价是,原股东必须接受对赌协议,甚至在某种程度上,并购溢价率与对赌协议的净利润增长率呈现不规则的正相关关系,溢价率越高,对赌协议承诺的业绩就越高。

上述案例中,王子新材收购飞流九天,评估增值43.74亿元,溢价率为694.29%;相应的,飞流九天原股东在2015年未扣非净利2.87亿元的基础上作出了2016年扣非净利不低于4亿元的承诺。如简单剔除飞流九天2015年非经常性损益5263.28万元,则该公司2016年扣非净利增长率为70.94%,接近翻倍。尽管飞流九天2015年未扣非净利增长率高达105.78%,但众所周知,基数越大,增长率会边际递减,飞流九天2016年能否维持70.94%的扣非净利增速,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

实务中,因业绩对赌失败而被迫向上市公司作出补偿的案例并不鲜见。

3月23日,亚威股份披露,子公司江苏亚威创科源激光装备有限公司(原名无锡创科源激光装备有限公司,下称“创科源”)2015年税后净利仅为1060.12万元,较承诺业绩1500万元少439.88万元。于是,亚威股份决定执行对赌协议,要求创科源原主要股东朱正强、宋美玉、汇众投资依据协议条款向公司补偿1117.78万元,对应股份数113.02万股。去年10月份,亚威股份以股份支付形式收购创科源94.52%股权,朱正强等承诺创科源2015年~2017年税后净利分别不低于万元、1800万元、2200万元。

目前,上述补偿工作正在进行中,朱正强等补偿的113.02万股将被亚威股份回购并注销。此处需要强调的是,业绩补偿具体数额需按照补偿公式套算,不是简单的扣除,创科源2015年实际业绩较承诺业绩少439.88万元,最终并不是补偿439.88万元,而是1117.78万元。

还有一些上市公司因对赌额协议而终止并购。如福建金森2015年2月7日披露决定向证监会申请撤回增发股份并购事项,原因是交易对手方连城神州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等“认为盈利补偿条款过于严厉,提出异议,加上近期国内经济增速放缓,也担心难以完成盈利承诺,引发赔偿义务,因此要求减少或取消盈利补偿义务。”

2015年2月4日,鲁北化工决定终止发行股份收购金盛海洋100%股权,原因是金盛海洋原股东象汇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等曾承诺,金盛海洋2014年~2016年扣非净利分别不低于7244.13万元、7652.01万元和8073.34万元,但“2014年金盛海洋的外部经营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原盐价格出现了大幅下跌,进而导致其2014年实现的扣非净利约为3300万元,与此前承诺的业绩有较大差距。” 可见,对赌协议在并购中极为关键,甚至可以说,只要对赌协议尚在约定期限内,并购都不能说真正完成。在对赌协议中,还有一个非常关键但容易被忽视的条款,即维系被并购标的的经营、人事稳定性。换言之,上市公司在控股并购甚至全资并购某一标的后,不能动辄以控股股东的身份随意干预标的公司,要保证标的公司的平稳过渡。

实务中出现不少恶性案例,上市公司并购某标的公司后,很快将标的公司原管理团队驱逐殆尽,大量委派“自己人”或“听话的人”,目前陷入官司纠纷的蓝色光标和博杰广告原股东李芃便是如此。博杰广告被收购后,李芃被蓝色光标解除职务,而后博杰广告2015年业绩不及承诺,蓝色光标要求李芃执行对赌协议补偿股份,李芃气不过将蓝色光标告上法院。

有人说,对赌协议同样是一把双刃剑,对上市公司、被收购标的、标的公司原股东均提出了不同的挑战,上市公司支付巨额对价进行收购,被收购标的要完成承诺业绩,标的公司原股东至少在3年内须承担或有补偿义务。据说,有些被收购标的为实现承诺业绩,原股东采用了一些不太阳光的手段,例如大量与被并购标的进行灰色关联交易,强行做业绩,以免触发对赌协议补偿条款。

对赌协议财务案例分析 篇6

是一种带有附加条件的价值评估方式。是投资机构与融资企业在达成协议时,双方对于未来不确定情况的一种约定。如果约定的条件出现,投资方可以行使一种权利;如果约定的条件不出现,融资方则行使一种权利。所以,对赌协议实际上就是期权的一种形式。

风险投资一般期限较长,投资人进入企业后往往不参与具体的经营管理事务,加之国内目前没有更多的机制和手段,保护投资人的利益,对赌逐渐成为行业惯例。对赌是创业团队努力工作的压力和动力,也是投资者控制投资成本、保护自己的手段。

对赌的内容,通常可以分成两类:业绩保障、退出保障。

①业绩对赌:要求企业在一个阶段内,营收达到一定指标。如未达标,投资机构就会要求企业管理层,退还部分投资本金、或增加其在企业的持股比例,以保证投资前后估值不变。其他补偿方式还可以是增加董事会席位等。

②退出保障:要求企业在一定时间内,以上市或其他形式提供资本获利了结的渠道。如果到期未能上市,则企业管理层需要以约定的溢价,回购投资机构的股权。

对赌协议”的形式多种多样,不仅可以赌被投资企业的销售收入、净利润等财务绩效,还可以涉及非财务绩效、赎回补偿、企业行为、股票发行和管理层去向等方面。例如,对赌互联网企业的用户数量、技术研发企业的技术实现阶段、连锁企业的店面数量等非财务指标。

摩根士丹利等投资者与蒙牛管理层签署了基于业绩增长的对赌协议。双方约定:从2003年~2006年,蒙牛乳业的复合年增长率不低于50%。

If达不到→公司管理层将以1美元价格,转让约6000万-7000万股的上市公司股份给ms。

If业绩达到目标→摩根士丹利就拿出自己的相应股份奖励给蒙牛管理层。

2004年6月,蒙牛达到预期目标。摩根士丹利在抛出“可换股文据”时的蒙牛股票价格,已达到6港元以上。

由于经营压力,碧桂园发行了5亿美元可换股债券。为了保证债券对投资者的吸引力,美林国际为碧桂园定制了一份掉期协议。根据约定:可换股债券在2008年4月至2013年2月的5年时间内,可以转换成碧桂园的普通股票,换股价为每股股票9.05港元,并可在香港联交所正常交易买卖。(假设未来5年,碧桂园股价一直低于9.05港元,则债券持有者无法高位抛售获利。)

根据协议内容,不管市场股价如何变动,这些掉期股份未来交易价锁定在6.85港元。即使碧桂园股价低于该值,投资者还是可以以6.85港元套现,差价由碧桂园支付。

协议签订不久,国内房地产形势恶化,2008年12月24日,股价仅1.91元。可见,如果将股价纳入对赌协议,对企业经营没好处。对赌,多少是跟管理层能够影响的因素——业绩相关的,没有人会去赌他们决定不了的因素,比如股价。

3.认股权证

认股权证是一个“权利”,但非责任。它赋予持有者在预定的“到期日”,以预定的“行使价格”,购买或沽出“相关资产”(如股份、指数、商品、货币等)。

假设你手上有一个行使的权利,以100万港元购入一座指定物业。若该物业现在价格为100万港元,那么你的权利基本没用,因为它不会带来任何优惠。如果该物业现在价格为120万港元,则你就可以用100万港元购入一座价值120万港元的物业,你再在市面上抛出,便赢利20万港元。

一年期限的权利会比只有半年期限的权利值钱;半年期限的权利会比只有3个月期限的权利值钱。因为期限愈长,就表示行使这个权利的机会愈大(时间越长,市场更可能会上涨)。认股证的价值最终取决于“这个权利有多少机会被行使”。

4.蒙牛融资历程

2001年开始,蒙牛开始考虑一些上市渠道。首先他们研究当时盛传要建立的深圳创业板,但是后来创业板没做成,这个想法也就搁下了。同时他们也在寻求A股上市的可能,但是对于蒙牛当时那样一家没有什么背景的民营企业来说,上A股恐怕需要好几年的时间,蒙牛根本就等不起。他们也尝试过民间融资。不过国内一家知名公司来考察后,对蒙牛团队说他们一定要求51%的控股权,对此蒙牛不答应;另一家大企业本来准备要投,但被蒙牛的竞争对手给劝住了;还有一家上市公司对蒙牛本来有投资意向,结果又因为它的第一把手突然被调走当某市市长而把这事搁下了。

2002年初,股东会、董事会均同意,在法国巴黎百富勤的辅导下上香港二板。为什么不能上主板?因为当时由于蒙牛历史较短、规模小,不符合上主板的条件。这时,摩根士丹利与鼎晖(私募基金)通过相关关系找到蒙牛,要求与蒙牛团队见面。见了面之后摩根等提出来,劝其不要去香港二板上市。众所周知,香港二板除了极少数公司以外,流通性不好,机构投资者一般都不感兴趣,企业再融资非常困难。摩根与鼎晖劝牛根生团队应该引入私募投资者,资金到位,帮助企业成长与规范化,大到一定程度了就直接上香港主板。

牛根生是个相当精明的企业家,对摩根与鼎晖提出的私募建议,他曾经征询过很多专家意见,包括正准备为其做香港二板上市的百富勤朱东,眼看到手的肥肉要被私募抢走,朱东还是非常职业化地给牛根生提供了客观的建议,他认为先私募后上主板是一条可行之路。

本土投资者和海外投资者的竞争的起点是不公平的,由于外汇管制、法律系统不完善、投资工具不灵活、对资方权益保护不到位等原因,国内投资受到了相对较多的限制。而海外投资者可以把企业“拉出去”“玩”,用海外比较完善的法律来保护他们的利益、创造各种好的激励机制。

摩根等私募品牌入股蒙牛,提高了蒙牛公司的信誉,在为蒙牛获取政府的支持和其他资源方面有帮助。对于早期承受过不正规竞争压力的蒙牛来说,吸引摩根等私募品牌入股也能给其带来一定的政治支持与保护。

在国内有一个误区:中国企业家长期在A股的融资环境下,总感觉上市是要求人的,是企业求投行。其实在美国、香港,只要你企业素质好,能吸引投资者,是投行来求你。摩根等海外投资银行在做私募投资时,就是利用了国内企业家这个心里误区,把握他们想上市的诉求,来使谈判更有利于己方。

02-6月,ms在开曼群岛注册了China Dairy(开曼公司)。毛里求斯公司是它的全资子公司。

02-9月,蒙牛发起人离岸注册了金牛,蒙牛的投资人、雇员等注册了银牛。透过金牛银牛,来完成对蒙牛的间接持股。

根据开曼公司法,公司股份分A、B两类,A类1股有10票投票权,B类1股只有1票投票权。Ms投资2597万美元,购得开曼公司B类股票48980股。金牛银牛则以1美元/股的价格,购得开曼公司A类股票5102股。因此,蒙牛与M S的股份数量之比是9.4%/90.6%,但投票权之比是51%/49%。

蒙牛管理团队所持的股票,在第一年只享有战略投资人ms所持股票十分之一的收益权。

Ms与蒙牛定下:如果蒙牛实现增长目标,一年后,蒙牛可以将A类股按1拆10的比例转换为B类股。这样,蒙牛管理层的股权,就能与投票权比例一致。

开曼公司把这2597万美元,认购了毛里求斯公司的98%的股份。而毛里求斯公司又用此笔资金,收购了大陆蒙牛乳业66.7%的股权。开曼公司从一个空壳公司,变成了在中国内地有实体业务的控股公司。ms持有蒙牛股份就为32.68%(=开曼49%*内地66.7%)。蒙牛高层持有的蒙牛股份就为67.32%(=开曼控股内地的51%*66.7%+内地自己控股的1-66.7%)(也=1-ms的比例=1-32.68%=67.32%)。

第一次注资后,迅速成长中的蒙牛对资金的需求仍然十分巨大。

03-10月,ms再次向蒙牛的海外母公司注入3523万美元,购买3.67亿股蒙牛可换股证券。约定未来转股价为0.74港元/股(04-12月后可转30%,05-6月后可全部转股)。

可转股证券——说白了就是对融资公司没把握,你经营得不好我投入的资金就算你的债务,到期还我本利。你经营得好,我可以将债权转为股权,享受股票升值及股息收益。

可转股证券的目的是:①换股价格,锁定了ms的投资成本,保证了一旦蒙牛业绩出现下滑时的投资风险。②并没有在发行同期增加公司股本规模,不摊薄管理层的持股比例,保证管理层的绝对控制与领导。③保证公司每股业绩 的稳定增长,为上市前的财务做好准备。

但是,如果蒙牛不能续写业绩增长,摩根完全有能力罢免牛根生。牛被要求做出五年内不加盟竞争对手的承诺,“因失业而创业”的东山再起之路就被封堵了。

04-6月,蒙牛乳业在香港上市(上市主体是开曼公司,国内的蒙牛是开曼的子公司),共发售3.5亿股。其中2.5亿股为新发股票,1亿股是ms出售来套现的,套现了3.925亿港元(13.925亿IPO融资中的3.925亿,被摩根士丹利等分走了)。

04-12月,ms行使第一轮可转股证券,增持股份1.105亿股。之后立即以6.06港元的价格抛售了1.68亿股,套现10.2亿港元(=1.68亿股*6.06元)

05-6月,ms行使第二轮全部剩余的可转股证券,换得股份2.58亿股,并将其中的6261万股奖励给了管理层的代表——金牛。同时,ms把手中的股票(3.16亿股)全部抛出变现(包括奖给金牛的6261万股),价格4.95港元/股,共套现15.62亿港元(=3.16亿股*4.95元)。蒙牛的管理层获得了3.1亿港元的私人财富(=6261万股*4.95元)。

对赌协议成PE退出渠道 篇7

发布时间: 2013-3-2 10:13:00来源: 上海国资作者: 王铮相关行业: 投资行业

PE投资退出的传统渠道有两种,一种是传统的IPO退出,另一种就是对赌协议

PE行业的冬天来了。

2012年,对于国内的VC/PE行业来说,可能是一个转折的年份。自2011年下半年至今,PE市场活跃度持续下滑。据投中集团统计,2012年前三季度披露募资完成的基金数量,分别为18支、22支和23支;募资完成规模分别为73.4亿美元、18.4亿美元和33.3亿美元。募资基金数量同比下降85%,募资规模则亦下降了70%左右。

市场人士认为,目前PE基金普遍面临三大困难,一是募资困难;有限合伙人LP数量减少、断供、实际出资减少;二是投资困难;各类投资项目都处于下降的走向趋势,很难找到投资项目;三是退出困难;一级市场和二级市场行情转淡,私募基金2011年全年的收益为负17.8%,2012年平均回报率为2—3倍,加上中国证券市场近4个月没有一单IPO,PE亏损渐成常态。“像2009年和2010年那样回报率动辄30—50倍的暴利时代已经终结。”市场人士表示。冷静下来的PE行业正在寻找新的投资和退出渠道。参与并购

企业大步海外并购给与PE参与机会。近年来国内企业开始接受投行、VC/PE等金融机构一起组团出海。

事实上,企业和PE合作对外投资有不少成功案例,比如2008年中联重科联合弘毅投资、高盛、曼达林基金收购意大利CIFA公司;2012年,三一重工联合中信产业投资基金全额收购德国普茨迈斯特公司等。

中国企业“走出去”并购过程确实蕴藏投资价值。

据数据,2011年VC/PE支持的海外并购案例有17起,交易总金额为59.58亿美元。

2012年,联想控股旗下弘毅投资为此专门成立跨境收购项目团队,专职负责海外并购项目。

据数据,截至2012年11月,国内PE通过IPO退出的项目降至60%,而通过MBO、并购和股权转让退出的比例提升至37%。

不过,并购的回报率并不高,这是PE参与并购投资的软肋。

“如果企业海外并购缺少资金,通常情况下是向PE借款融资,如果并购成功,PE将用债转股的方式作为股东,再和企业以什么条件回购股份。”深创投沪浙片区总经理尹於舜对《上海国资》表示。

他表示,一般情况下,回报率可能最高在8%—10%左右。“不会超过IPO的收益,因为并不是每家并购企业都能上市。”

多数PE行业人士认为,国内企业并购海外企业,成功仍是极为少数。“后续因为文化和管理观念不一样,成长性不理想,还有一部分原因是国内企业并不知道并购对象藏有多少陷阱和负债。”尹於舜表示。

虽然当前国际上以IPO形式退出占比约9%,而并购转让占绝大多数比例。但与尹於舜一样,大多数PE基金对以并购退出仍持相当谨慎态度。

尹於舜认为,如果并购后的企业能上市,则PE乐于参与,此外,最可能的是签订对赌协议。

多数投资界人士表示,目前中国PE投资退出渠道主要有两种,一种是传统的IPO退出,另一种就是对赌协议。而因为对赌协议不健全、有违风险公担原则,导致并不普及。而并购退出仅承担为投资回报保底的角色。市场人士认为,如果2013年二级市场行情回暖,PE重挤“IPO退出”的热闹场面仍会重演。投资阶段前移

大约3年前,深创投开始将投资盯住中小企业培育发展期。

“我们帮助企业爬坡,看中有前景的中小企业,做好项目普查。”尹於舜表示。

但他承认,因为宏观经济低迷,相当部分企业并没达到承诺的业绩。而且,当被投资企业需要第二轮投资时,往往LP已不希望再追加投资。

不过,深创投并没打算放弃。

“投资收益来源于两方面,一是成长性收益,一是资本市场收益。现在资本市场收益空间越来越窄,高溢价的时代已经过去,那我们的重心是在投资过程中,如何提高企业的成长性溢价。”尹於舜表示。

“我们内部已经加强了对Pre-IPO项目的审核。”达晨创投人士表示。据媒体报道,达晨创投的投资方向是,60%的资金将是成长性项目,10%—20%做Pre-IPO项目。

放缓节奏成为各PE基金的共同选择。深圳力合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朱方表示:“会适当地放慢脚步,比较理智地按照整个金融投资的规律做工作。” 云锋基金董事总经理黄晓滨亦对外表示:现在做PE投资,关键是要去判断企业未来的成长性,真正的好公司估值并没有下降,都在10倍以上的水平。如果要指望在股权投资上有好的回报,就要把投资阶段往前提,虽然风险更大,但可能回报率更高。

在深创投看来,因为宏观经济形势下行,相对有比较优势的企业会浮现出来。他们目前的投资方向是新技术新材料或有商业新模式的企业。“从行业来说,我们会投资有关消费、节能环保领域,未来空间可能会较大。”尹於舜表示。不过,若投资企业前期,这对PE投资后管理挑战巨大。

上海市股权投资协会对PE基金的建议是,受宏观经济的影响,企业的发展举步维艰,受资企业对PE投资增值服务要求越来越高。“PE基金必须做好投后管理,和企业一起共度难关,从而使所投项目取得良好回报。”

事实上,PE投资前移的另一个重要原因是政府的推动作用。由于地方政府有意推动新兴技术领域企业发展,所以,在一些投向早期项目的PE资金中都有政府的身影。

PE于是加强与政府引导基金合作力度。

与政府引导基金合作

PE与政府引导基金合作,除了双方都有投资企业前期的共同目标外,从PE的眼光来看,政府引导基金、天使基金、大型企业等投资者拥有较为稳定的资金来源,在目前整个投资市场格局中扮演的作用愈发重要。“这些基金的设立将大大拓宽VC/PE融资渠道。”上海市股权协会相关人士表示。

另外,更重要的是,与政府引导基金合作,对PE的专业化要求较高。“政府引导基金重要的是,通过扶持一些初创型或高科技的企业,最终形成一些当地成功的产业。在这个过程中,地方政府需要的是专业的基金管理公司。他们可以为地方政府选择什么样的产业突围,设立什么类型的子基金确定方向。”市场研究人士表示。

尹於舜亦表示,与政府引导基金合作,会吸引各类专业人士,“更加加强行业间的技术协作和合作,增强PE对企业的增值服务。”

但政府引导基金,有可能会产生PE和政府间的矛盾。诸如政府推荐项目,而PE可能并不认同。

“我们与地方政府合作的前提条件,必须是深创投的投资委员会做决定,根据市场和商业原则决定投资与否。”尹於舜表示。

他表示,在政府引导基金合作过程中,确有政府推荐项目,但他们不会违背自己的投资原则。“投资的可行性和企业的可盈利性是我们较为看重的。比如,我们不会参与一家为政府做基础设施投资建设的企业,但会投资为城市基础建设提供各类服务的中小企业。”

除与地方政府引导基金合作外,PE目前还希望参与国企改革重组。

2012年5月,国务院国资委发布《关于国有企业改制重组中积极引入民间投资的指导意见》,该《意见》引人注意地指出,民间投资主体之间或者民间投资主体与国有企业之间可以共同设立股权投资基金,参与国有企业改制重组,共同投资战略性新兴产业,并开展境外投资。

上海市股权协会人士对《上海国资》表示,比如,国有企业可以和PE合作,培育新兴产业项目。“通过引入投资基金,对于国有企业而言会大大提高项目的运行效率,而且出资人的多元化,也会提高对项目本身的监督效力,提升国有企业的公司治理水平,更好的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不过,对PE来说,更多的机遇在于,很多国有企业在改制过程中都需要对一些产业进行剥离,但这些产业对于单个民营企业而言又显得太庞大。“共同设立股权投资基金就可以解决这个问题,成为民间资本撬动国有企业改革的有效杠杆。”国务院国资委研究中心企业研究部部长王志刚对媒体表示。

风险投资界的GP和LP是什么意思?LP=limit parter 有限合作人GP=general parter 一般合作人LP就是出钱的不直接参与投资的,GP类似职业经理人,不出钱直接找项目进行投资管理的。Limited Partnership(LP)通译为有限合伙。有限合伙企业中又分LP指的是有限合伙人limited partner,就是出钱的,仅仅投资资本,但不参与公司管理。GP指得是普通合伙人,general partner,就是负责投资管理的,两方面合起来就采用有限合伙的方式。Limited Partnership这种制度安排是由资金的所有者向贸易操作者提供资金,投资者按约定获取利润的一部分,但不承担超过出资之外的亏损;如果经营者不存在个人过错,投资者亦不得要求经营者对其投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20世纪以来,风险投资行为采用的主要组织形式即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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