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国土资源厅、财政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

2024-06-27

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国土资源厅、财政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共5篇)

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国土资源厅、财政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 篇1

豫劳社[2008]19号

各省辖市劳动保障局、国土资源局、财政局:

为妥善解决我省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和长远生计保障问题,维护其合法权益,促进城镇化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29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1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该意见已经省政府研究同意,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基本原则和总体要求

(一)各级政府要从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和谐发展的高度,将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确保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因征地而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二)按照谁征地谁负责的原则,将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问题作为征地必经程序,社会保障费用不落实的不得批准征地。

(三)坚持分类指导原则,以劳动年龄段内被征地农民为就业和职业培训重点对象,促进其尽快实现就业;以大龄和老龄人群为社会保障重点对象,加快建立适合被征地农民特点与需求的社会保障制度。

(四)统筹考虑政府财政、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个人承受能力,统筹考虑同一地区新老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问题。

二、对象范围和认定程序

(一)对象范围。解决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问题,要以国办发〔2006〕29号文件下发后的新被征地农民为重点,将被征地时享有第二轮土地承包权、征地后人均耕地0.3亩以下的被征地农民纳入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制度范围。

(二)认定程序。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对象认定程序为:被征地农民个人提出申请,村民委员会(村小组)或社区居委会初审,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研究公示,县(市、区)劳动保障和国土资源部门审核确定,报当地政府备案。

三、就业服务

(一)坚持市场导向为主的被征地农民就业机制。各级政府要坚持统筹城乡就业,加快培育和发展城乡统一的人力资源市场,努力改善被征地农民就业和创业环境,鼓励引导各类企事业单位、社区吸纳被征地农民就业,支持被征地农民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鼓励通过劳务派遣、劳务输出等多种方式促进被征地农民灵活就业。

(二)各级政府要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统一的就业失业登记制度和城镇就业服务体系。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免费向被征地农民开放,为被征地农民提供就业咨询、就业指导、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等服务,促进被征地农民尽快实现就业。要积极引导未就业的被征地农民到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就业失业登记,按规定享受城镇失业人员的相关就业服务。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把就业困难的被征地农民作为重点援助对象,通过开发公益性岗位、“一对一”帮扶等措施,优先帮助他们就业。被征地农民在劳动年龄段内有就业愿望尚未就业并已进行失业登记的,可凭有关证明按规定享受促进就业再就业的相关扶持政策。

(三)落实被征地农民就业安置责任。城市规划区内征地,政府要通过财政预算从土地出让金中安排资金,用于促进被征地农民就业,主要用于职业培训补贴、岗位补贴、社会保险等政策性补贴,同时要积极开发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的被征地农民就业,督促指导用地单位优先安置被征地农民就业,强化用地单位的安置责任。城镇规划区外征地,当地政府应当通过利用农村集体机动地、承包农户自愿交回的承包地、承包地流转和土地开发整理新增加的耕地等,首先使被征地农民有必要的耕作土地,继续农业生产。

四、职业培训

加强被征地农民职业培训。各级政府要制定适合被征地农民特点的职业培训计划,利用技工学校等教育培训资源加强对劳动年龄段内被征地农民的职业培训,通过培训提高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和创业能力。被征地农民职业培训可按照城镇失业人员培训补贴办法及标准给予补贴,所需资金由当地财政负担。被征地农民本人也可自愿到具备资质的培训机构参加职业技能培训。

五、社会保障

各地要从当地实际出发,采取多种方式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和长远生计,根据城市规划区内外不同情况实行分类指导,并结合即将公布实施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制定出台保证其基本生活水平不下降和老年生活有保障的社会保障办法。

(一)养老保障

1、建立养老保障制度。城市规划区内处于劳动年龄段的被征地农民,已在城镇企业就业和已转为城市户口自谋职业或灵活就业的,可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市规划区外的被征地农民和城市规划区内的未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

被征地时已年满60周岁的人员,其养老保障缴费足额到位后,从次月起按月领取养老保障金;被征地时已年满16周岁不满60周岁的人员,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障费,年满60周岁时,经劳动保障部门核定,从次月起按月领取养老保障金;被征地时不满16周岁的人员,按征地补偿规定一次性发给安置补助费,待其达到就业年龄后再根据就业状况参加相应的社会保障。按本办法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的人员,如自愿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可积极组织其参保、续保。

2、待遇水平和缴费标准确定。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水平应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以及政府财政承受能力确定,原则上不得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并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城乡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的提高,保障水平逐步调整提高。保障水平的确定和调整,由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方案,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缴费标准和待遇水平相挂钩,当期参保人员的缴费标准确定公式为:缴费标准=月领取标准×12个月×15年。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所需资金,应按上述原则测算的缴费标准一次性缴纳。缴费标准随保障水平的调整而调整,调整后已参保人员不再补缴,新参保人员按调整后的保障水平确定的缴费标准执行。

3、缴费资金来源。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所需资金,按照国办发〔2006〕29号和劳社部发〔2007〕14号文件规定,由农民个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当地政府共同承担,一般个人负担不超过30%、政府负担不低于30%,具体负担比例由所在省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个人及集体负担部分所需资金从当地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费用中抵缴,征地补偿费不足以支付的,由当地政府用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补足;政府负担部分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中解决,不得从征地补偿费中抵缴。

4、资金管理模式。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基金实行个人账户和统筹账户相结合的管理模式。个人和村集体经济组织缴纳的养老保障费用计入被征地农民个人账户,用于参保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障金发放;政府补贴的资金计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基金统筹账户,用于弥补个人账户支付缺口及风险调控。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金领取标准调整提高所需资金由当地财政和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基金收益共同解决,资金不足时由当地财政弥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纳入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独立核算,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截留、挪用、转借或擅自将资金用于任何形式的直接投资。

养老保障待遇先由个人账户支付,个人账户支付完后,由统筹基金支付,统筹基金出现缺口时,由当地财政弥补。按本办法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的人员,随着就业状况的变化,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个人账户本金及收益一次性退还本人,同时终止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关系。

参保人员死亡,其个人账户资金余额一次性支付给其生前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参保人员出国(境)定居,其个人账户资金余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终止养老保障关系;参保人员户籍迁往外地,根据本人意愿,可将养老保障关系留在原地,达到领取待遇条件后在原地领取养老保障金,也可以退保,其个人账户资金余额一次性返还本人。

5、本意见实施前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障。本实施意见下发前被征地且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等费用已经发给集体和个人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统筹考虑需要与可能以及新老政策相互衔接等因素,确定保障办法,可组织和引导其按照本意见参保,也可以通过其他途径和办法妥善解决。

(二)医疗保险。在城镇就业的被征地农民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被征地农民在城镇单位就业的,随用人单位参加当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按规定由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享受基本医疗保险相关待遇。灵活就业的被征地农民,按照当地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办法参保,医疗保险费缴费办法和医疗保险待遇按当地有关规定执行。被征地农民中的学生、少年儿童和其他非从业人员参加当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按照以家庭缴费为主,政府给予适当补助的原则,缴纳个人应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按规定享受政府补助,其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费用由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其中低保对象、重度残疾人和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等困难人群参保所需家庭缴费部分,按照当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政府补助标准给予补助。

完善被征地农民的医疗救助制度。已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的地方,对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被征地农民中的低保对象,在基本医疗保险支付之外个人难以负担的医疗费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适当救助;未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符合救助条件的也要按规定给予救助。

(三)失业保险。征地后转换为城镇户口的被征地农民,按照《河南省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参加失业保险。

(四)工伤和生育保险。征地后在城镇中实现稳定就业的被征地农民,可通过用人单位依法参加工伤和生育保险。

(五)最低生活保障。城镇规划区内被征地农民转为非农业户口并符合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家庭,按规定申请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被征地农民个人所得安置费中缴纳社会保障费的部分不计入家庭收入范围。

六、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方案审批与资金落实

各级人民政府要本着“征地前置、保障优先”和“谁征地、谁负责”的原则,严格把关,将落实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作为征地的必经程序,明确机构负责此项工作。社会保障资金必须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按规定全额拨付到指定的专户。

为确保社会保障资金足额到位,各地要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关于“社会保障费用不落实的不得批准征地”的规定,加强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落实情况的审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项目、标准及费用筹集办法等情况,要纳入征地报批前告知、听证等程序,维护被征地农民知情、参与等民主权利。市、县人民政府在呈送征地报批材料时,应就上述情况做出说明。劳动保障和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沟通协作,共同把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落实情况审查关,需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征地的,上述说明材料由市级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审核意见;需报国务院批准征地的,由省级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审核意见。有关说明材料和审核意见作为必备条件随建设用地报批材料同时上报。对没有出台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办法、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不落实、没有按规定履行征地报批前有关程序的,一律不得批准征地。

七、加强组织领导

(一)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站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必要性、紧迫性和艰巨性,将此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和目标责任制考核体系,实行“一把手”负责制,建立责任追究制度,成立以政府主要领导为组长,各相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的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领导小组,认真调研论证,抓紧制订方案,积极组织实施,把工作做细、做实、做好,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

(二)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操作难度大,是一项复杂的综合性系统工程。各级政府要确保必要的机构、人员和工作经费。相关部门要在政府的统一领导和组织协调下,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配合,齐抓共管,共同把工作做好。

劳动保障部门作为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的政策制定、组织实施以及部门间的联络协调工作,负责检查审核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方案及资金落实到位情况。

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建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数量变化台账,配合劳动保障部门对参保人员情况进行核准,依据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社会保障资金到帐证明等材料,办理建设土地相关手续,协同劳动保障部门共同把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落实情况的审查关。

财政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由政府承担的社会保障资金的划拨和基金专户的监管工作,列支必要的工作经费,保证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正常运行。

各地应根据本实施意见,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国土资源厅、财政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 篇2

湘劳社政字〔2007〕4号2007年4月29日

各市、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建设(建工)局:

建筑业是农民工较为集中、工伤风险程度较高的行业。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和劳动保障部、建设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做好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44号)精神,加快推进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切实保障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的合法权益,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建筑施工活动的所有建筑施工企业统一以工程项目按属地原则参保,工程项目施工期限为企业参保有效期限。其工伤保险缴费标准统一按照工程合同造价的人工工资乘以建筑行业工伤保险基准费率0.9%,原则上由企业在开工前一次性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缴纳,其保险范围覆盖施工现场内所有务工人员(含农民工,但派往项目的管理人员除外),包括未及时签订劳动合同但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务工人员;对上年度未发生工伤事故的企业,工伤保险缴费费率下调到0.8%;对连续二年未发生工伤事故的企业,工伤保险缴费费率下调到0.5%。

二、建筑施工企业应按规定做好用工登记工作,并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

三、凡按规定参加了工伤保险的建筑施工企业在工程项目施工期间,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务工人员(含农民工),在工程项目所在地进行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农民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湖南省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暂行办法〙(湘劳社政字〔2005〕22号)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它务工人员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湖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85号)的规定享 受工伤保险待遇。伤亡的务工人员同时重复享受建筑施工意外伤害保险待遇和工伤保险待遇,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四、农民工经劳动能力鉴定为

1-4级伤残的工伤人员,本人自愿提出申请的,可以一次性支付其工伤保险待遇。符合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条件的,经申请自愿选择一次性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也可一次性结清。其一次性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具体标准,按照〘湖南省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暂行办法〙执行。

五、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建筑施工企业的管理,落实国务院〘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在审核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将参加工伤保险作为建筑施工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必备条件之一。建筑施工企业办理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及时为企业出具工伤保险参保证明。

六、建设单位分别直接发包的工程,由相应施工单位在工程报建时统一办理工伤保险手续。

七、建筑施工企业和职工应当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执行安全卫生标准和规程,预防、避免工伤事故和职业病的发生。

八、劳动保障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定期交流、通报建设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情况和相关收支情况,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加快推进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要探索建立工伤预防机制,可按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工伤预防工作,促进建筑施工企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切实保障其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九、水利、交通等施工企业参照执行。

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国土资源厅、财政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 篇3

制度实施意见的细则

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公告第5号

文章来源:发布时间:2007年05月21日阅读次数:722[ 字体:大 中 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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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编号:云府登326号

第5号

《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贯彻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意见的细则》已经2007年3月21日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厅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二○○七年四月三十日

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贯彻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制度实施意见的细则

各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各委、办、厅、局,中央驻滇企业:

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意见》(云政发〔2006〕139号、以下简称139号文件)的要求,结合贯彻执行中的实际情况,特制定关于贯彻《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意见》的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一、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因用人单位少报、漏报、瞒报缴费基数等原因造成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偏低的,其责任由用人单位承担,并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二、因用人单位对职工档案管理不善、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等原因,导致职工不能按时办理退休手续的,根据原劳动部办公厅《关于支付退休退职费用适用法规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5〕121号)第2条的规定,职工未正式办理退休手续前应与其他职工享有同等待遇。

三、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1〕20号)的规定,参保人员个人中断缴费的不得以事后追补缴费的方式增加缴费年限。

四、新参保的用人单位和由未参保企业转移到参保企业工作的职工(不含合同制职工和以个体身份参保人员),单位和职工按以下规定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补建个人账户。

(一)补缴时段

1、新参保的用人单位及职工应当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其中1995年9月30日前成立的用人单位,从1995年10月1日补缴;1995年10月1日后成立的用人单位,从办理工商注册登记之月起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从业人员从规定的时间起补建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2、从未参保企业转移到参保企业工作的职工,1995年9月30日前参加工作且1995年10月1日以后符合退休条件的,从1995年10月起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1995年9月30日前国家和省认可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1995年10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之月起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

(二)补缴基数和比例。2005年12月31日以前用人单位和个人按补缴年度的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1%缴纳,其中个人缴费比例按补缴年度规定的比例执行,个人2005年12月31日前缴费比例与11%之间不足的部分由单位承担; 2006年1月1日以后缴费比例单位按20%、个人按8%缴纳。

(三)补缴利息。在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同时,应补缴个人账户利息,利息按有关规定计算。

(四)国家和省对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另有规定的,按国家和省的规定办理。

五、职工原来错受追究刑事责任、劳动教养、开除公职、除名、自动离职等处理,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或人民法院判决予以纠正的,在裁决或判决生效后,参保单位应恢复其职工身份,凭裁决书或判决书、单位恢复其职工身份的决定等相关资料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养老保险有关手续,并按本细则第四条的规定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费只能补缴到法定退休年龄。

六、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或人民法院判决企业应为与本单位有劳动关系人员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除按本《细则》第四条的规定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外,应按《云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收取滞纳金。

七、改制企业办理内部退养发给生活费的职工,按国家对职工的缴费比例和基数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八、从业人员达到退休年龄时(含延长退休年龄或延伸缴费年限),单位或个人应及时申报退休。根据《国务院关于高级专家离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国发〔1983〕141号)的规定,延长退休年龄的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审批(属组织部门管理的人员,须提供组织部门的相关批文),延伸缴费年限的报县级以上(含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符合延长退休年龄或延伸缴费的人员,应当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办理申报手续。经批准同意延长退休年龄或延伸缴费的人员,基础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按批准的退休年龄或缴费满15年时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按退休时年龄计算;对未经批准但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且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已满15年的人员,缴费年限只能计算到法定退休年龄,基础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以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按法定退休年龄的月数计算,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后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个人缴费部分可退还本人。

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不满15年且本人未申请延伸缴费或延伸缴费5年后仍不满15年的人员,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给《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通知书》,一次性支付基本养老金,同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九、对因病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缴费满15年以上但年龄低于40周岁的人员,计算个人账户养老金时计发月数按233个月计算。

十、根据国务院《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国发〔1986〕77号)和《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发〔1995〕6号)的规定,用人单位1986年10月1日以后招用的劳动合同制职工(含招用为临时工后转为劳动合同制职工)只有实际缴费年限,没有视同缴费年限。

(一)对建立个人账户前已有实际缴费年限的,可以发给过渡性养老金,计算公式为:

月过渡性养老金=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前的实际缴费年限×1.3%

(二)经劳动人事等部门批准招为临时工且转为劳动合同制职工或直接招收为劳动合同制职工但用人单位未缴纳养老保险费的,由单位按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劳社厅函〔2002〕323号等文件的规定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

(三)劳动合同制职工在建立个人账户以后参军且退伍后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军龄视同缴费年限,每一年军龄的指数分别按1计算。

(四)建立个人账户前没有实际缴费年限的合同制职工(含符合补缴条件未补缴人员),退休时基本养老金按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

十一、计发中断缴费人员退休基本养老金时,基础养老金公式中的“个人累计缴费年限”只包括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公式中的“累计缴费年限”包括视同缴费年限、实际缴费年限和中断缴费年限。

十二、参保人员达到退休条件但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缴费年限每满1年发给1个月的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时,缴费年限应含视同缴费年限。

十三、参保人员或退休人员死亡并办理相关手续后,个人账户储存额中未领取的个人缴费部分本息可以由合法继承人继承。计算公式为:

十四、按云政发〔2000〕212号文件计算基本养老金时,正常退休及从事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15年以上且未中断过缴费的人员,基本养老金低于390.60元的(即按上年度全省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基本养老金的60%计算,参数截止到2005年12月31日),可用390.60元与139号文件的计算办法进行比较。139号文件计算出的养老金高于390.60元的部分,按有关规定实行过渡。

十五、经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改制的事业单位,在改为企业并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对参保人员的身份进行审核,对符合国家和省人事行政部门规定退休条件的人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按有关规定发放基本养老金;其余人员应按职工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退休时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

十六、从2007年1月1日起,参保从业人员和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计息办法,按照《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劳办发〔1997〕116号)执行。

(一)从业人员利息计算公式为:

1、当年缴费满12个月的人员

从业人员至本年底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上年底止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1+本年记账利率)+个人账户本年记账金额×(1+本年记账利率×1.083×1/2)。

2、当年缴费不满12个月(含退休、退保、死亡等)的人员

从业人员至当年发生变更时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上年底止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1+本年记账利率÷12×应缴费月数)+个人账户本年记账金额×(1+本年记账利率×1.083×1/2)〕

(应缴费月数指截止参保人员发生变更时,本年度按规定应该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月数)

(二)退休人员利息计算公式为:

1、全年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

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年利息=(个人账户年初余额-当年支付个人账户养老金总额)×本年记账利率+当年支付个人账户养老金总额×本年记账利率×1.083×1/2)。

2、退休人员当年发生变更(含退休、死亡等)的人员

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年利息=(个人账户年初余额-当年应支付个人账户养老金总额)×本年记账利率÷12×应支付月数+当年应支付个人账户养老金总额×本年记账利率×1.083×1/2。

(当年办理退休的人员,个人账户年初余额是指在职转退休时的个人账户总额)

每年对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计息,按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公布的记账利率,年末一次性记入个人账户余额,但基本养老金不再重新计算。

十七、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对扣发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抵偿债务问题的函》(劳社厅函〔2002〕27号)的规定,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得扣发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或代扣代缴其他费用。

十八、国有企业因破产、关闭、撤销等应一次性清缴的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费,由企业破产清算组直接缴纳到同级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

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国土资源厅、财政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 篇4

做好大学生“村官”有序流动工作,是建立完善大学生“村官”工作长效机制,实现大学生“村官”工作充满活力、持续发展的重要保证。为贯彻落实中组部《关于做好大学生“村官”有序流动工作的意见》(组通字„2010‟32号),引导聘用期满的大学生“村官”合理有序流动,现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鼓励留村任职工作

1、担任村“两委”负责人。采取党员推荐、群众推荐和乡镇党委推荐等方式,鼓励在实际工作中表现优秀、党员群众认可、有志于扎根农村基层工作的党员大学生“村官”参加村党组织选举。乡镇(街道)党委也可通过党员和村民代表推荐、组织考察,任命优秀的党员大学生“村官”担任村党组织负责人。到村任职工作一年以上且户籍不在本村的优秀大学生“村官”,由本村选举办法确定,并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可进行选民登记,依法参加村委会选举。对担任村党组织书记、副书记、委员和村委会主任、副主任、委员的,任职期间可继续纳入大学生“村官”名额,并自愿选择享受大学生“村官”报酬待遇或享受同级村干部报酬待遇,选择享受同级村干部报酬待遇的,其超出大学生“村官”报酬部分,经费按村干部报酬来源渠道解决。参加公务员考试时,可自主选择 1

享受从优秀村干部中考录乡镇公务员的优惠政策或享受大学生“村官”报考公务员的优惠政策。

2、继续聘任留村工作。聘用期满、聘期考核称职以上、未进入村“两委”班子的大学生“村官”,本人提出续聘申请,经乡镇(街道)党委初审,县级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定,可签订续聘合同继续留村工作,但至多续聘一次,聘期不超过3年。第二个聘用期满后愿意继续留村工作且当地需要的,可由所在村自行聘用并签订聘用合同,不再纳入大学生“村官”管理。

二、择优选拔党政机关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3、择优考录公务员。今后每年全省公务员考录拿出10-15%的计划,面向符合条件的大学生“村官”、“三支一扶”、青年志愿服务“两项计划”等服务基层项目人员定向考录,并逐步提高定向招考名额比例。服务满2年以上、年度考核均为称职以上的在岗大学生“村官”既可参加定向职位招考,也可参加面向社会统一组织的公务员招考。

4、招聘到事业单位工作。各地在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时可采取定向招考、加分等形式,优先招聘到村任职工作2年以上、年度考核均为称职以上的大学生“村官”。

5、选拔担任基层领导职务。要把大学生“村官”作为基层干部的重要来源。乡镇(街道)团委书记、妇联主席等中层岗位出现空缺时,可拿出一定比例的名额,面向有2年以上大

学生“村官”工作经历的人员公开选拔。加大从有2年以上大学生“村官”工作经历的人员中选拔基层领导干部的力度,将政治素质好、成绩突出、群众认可、考核优秀的大学生“村官”选拔为乡镇(街道)领导班子成员人选。

三、扶持自主创业发展

6、支持创业实践。各地要加强大学生“村官”创业能力的培养,开展各类创业技能培训,选派大学生“村官”到农业龙头企业、农业示范园区、专业合作社和专业协会参与实践锻炼,帮助他们学习创业知识,掌握创业技能,积累创业经验。要建设和完善一批投资小、见效快的大学生“村官”创业园区和创业孵化基地,帮助大学生“村官”搭建创业富民的平台。要认真落实大学生“村官”创业扶持政策,各级制定出台的扶持高校毕业生创业就业的政策,在岗和离岗3年内的大学生“村官”都可同等享受。各地要多种渠道筹集资金,采取补助、贴息、担保等方式对大学生“村官”自主创业项目给予必要的支持,并在创业审批等方面加强服务。鼓励大学生“村官”通过自主创业实现自主发展,进入企业经营管理者、致富项目带头人、新社会组织负责人队伍。

四、引导帮助另行择业多渠道发展

7、为企业输送人才。发挥大学生“村官”具有农村工作经历和实践经验的优势,积极推介大学生“村官”到企业工作。企业招聘大学生“村官”,可享受国家有关鼓励企业招聘高校

毕业生相关奖励政策。各级组织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通过举办免费的专场招聘会、推介会等形式,为大学生“村官”到企业工作提供服务。要加强对大学生“村官”的技能培训,增强他们到企业工作的适应能力。建立大学生“村官”到企业就业见习制度,将服务期满解聘且未就业的大学生“村官”纳入当地大学生见习计划,见习期间当地政府和见习单位一般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给予生活补贴,其中政府补贴原则上不低于总补贴额50%,具体标准由各地根据实际确定。见习期满尊重企业意愿优先进入见习单位就业。

8、选择到社区等各类公益性岗位就业。从2011年开始,不再将城市社区纳入大学生“村官”选聘范围,已经在城市社区工作的大学生“村官”继续纳入大学生“村官”管理。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大学生“村官”可参加社区专职工作者招聘,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由乡镇(街道)社区服务中心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纳入社区干部进行管理,不再纳入大学生“村官”选聘计划。要大力开发社区医疗卫生、科技文化、社会保障等公益性服务岗位,用于吸纳大学生“村官”。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要优先招收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大学生“村官”。

9、自主择业。各级政府所属人才机构,要为大学生“村官”免费提供就业指导、政策咨询、就业信息、职业指导等服务,引导聘用期满大学生“村官”进入人才市场自主择业,实现多元化发展。对于服务期满自主择业、不再续聘的大学生“村

官”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由所在县(市、区)给予一次性2000元的培训费补助。自主择业的大学生“村官”未就业期间,根据本人意愿,其人事档案可选择在原籍或服务地县级政府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免费托管,其户籍关系可迁回原籍或迁至托管其人事档案的人才流动服务机构流动人才集体户口管理。

五、支持继续学习深造

10、参加研究生考试。鼓励支持大学生“村官”继续学习深造。对聘期内工作表现良好、考核称职以上的大学生“村官”,在服务期满后3年内报考硕士研究生的,实行初试总分加10分和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的优惠政策。鼓励在浙高校加大从到村任职工作高校毕业生中招考研究生的力度,设立大学生“村官”本科专业、硕士学位点,为大学生“村官”期满后继续学习深造创造条件。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做好大学生“村官”有序流动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做好大学生“村官”有序流动工作的总体计划和具体措施,加强督促检查,狠抓工作落实,确保大学生“村官”工作健康稳步推进。

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国土资源厅、财政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 篇5

一. 基本情况

(一)被征地面积和被征地农民收入状况

阳坪村位于双福新区东南部,面积4.3平方公里,原有耕地面积3300余亩。7个社区居民小组,共有农业户数1077户,总人口4070人。从2003年征地至今,已被征用土地3100余亩,农转非人口2000余人。人平纯收入6400元。破石村原有耕地2998余亩,总共有农业户1305户,总人口4169人。从2003年征地至今,已被征用土地2700余亩,农转非人口2300余人。人平均纯收入6700元。土堡村原有耕地3035余亩,共有农业户1228户,总人口3855人。从2003年征地至今,已被征用2900余亩,农转非2700余人。人平均纯收入6500元。双福镇也以每年新征2000余人的速度在增长。

(二)被征地农民现在就业情况

近年,双福镇国有集体企业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农民就业通盘考虑,城乡统筹,优劣互补,做好国有集体企业岗失业职工再就业工作同时,街道企业、村办企业、个体私营企业商投资企业作

吸纳农民就业主渠道,不断就业岗位,加强进城农民职业技能培训,提就业能力,从而形成城乡体,工农体就业格局,促进全区就业再就业工作开展,保持就业局势稳定。2003年底,全镇共有从业人口45312人,农村劳动力24565人,其,年龄20岁以占18%,20—40岁占42%,40—60岁占40%。从事传统农业0.85万人,占23.3%;企业打工1.39万人,占38.8%;从事个体私营经济0.78万人,占23.6%;无业0.45万人,占13.3%。征地地村,从村集体积累、村办企业效益等方面综合看,就业分三个

层面。层面。部分近郊村、城村村办集体企业效益比较好,村

80%—90%左右农村劳动力本村企业工作,其余出打工或本村自

谋职业。这些村就业问题解决得比较好,基本无农村劳动力失业问题,生活安宁,社稳定。第二层面。部分近郊村,村办企业少,农村劳动力

只有30%左右村办企业工作,其打工或自谋职业,部分家庭

比较富裕,就业压力不。第三层面。部分远郊村、部分近郊村无

村办企业或村办企业效益不佳,部分农村劳动力出打工或自谋职业,还

有部分无业,就业压力。

而政府给予政策是:

第一方面,提供就业岗前培训,每人补助学费600元,培养人员向二、三

产业(工业、服务业)发展。第二方面,鼓励创业培训,每人补助1200

员,也就是转变成为个体工商户。第三方面,对于一部分熟悉农业的人员

鼓励承租土地来进行集约化生产,提供农业创业技术300~3200元。

(三)失地农民生活保障。失地农民生活保障主有三种方式。

参加农村养老保险。按照“政府引、群众自愿”原则,根据各村实

际,分类指,采不同投保办法,村集体经济条好村,象廿里堡街道北王村,采村集体投保,村民达领养老金年龄时,由农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发放养老金;村集体经济比较好村,采农

民个人缴费村集体补助相结合办法,由村里统组织适龄农民办

理;部分村集体经济收入减少、村民收入较好村,组织村民自己投

保。二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近年,立足区情实际,们积

极争级政策支持,深入宣传发动基础,逐步街村企业职

工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提社保险农民合同制工人

保障作。三依靠村集体发放福利老年生活补助金等方式解决。

村里发放基本生活保障金主依靠土地补偿金村办集体企业收入。

为给被征地农民增加职业技能储藏,民培训期望剧烈的热门业余,整合社会教育培训资源,仔细装备师资力量,不断丰富培训形式,以运用型技能培训为切入点,使农民不出村镇就地培训,为被征地农民送去转移失业的“金钥匙”。

通过培训,被征地农民岂但学到了一门技能,片面提升了剖析技能和实际素质,更接受了一次很好的思维教育,了解各级党委、政府勤劳协助他们从事再失业,改善生涯的决心。他们纷纷示意,期望各级党委、政府多举办一些相似的实用技能培训,多增加一些营生的手腕,从事生涯的后顾之忧。

培训完毕后,参加培训学员到达了初、中级工应知应会水平,并经严厉考核,取得了《职业资格证书》,为实现失业再失业、自主守业奠定了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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