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猪屠宰管理制度

2024-07-02

生猪屠宰管理制度(共8篇)

生猪屠宰管理制度 篇1

本报记者 苗静 实习生 杨园美 文/图

核心提示:

还有十几天就是春节了,很多市民已经开始置办年货。一些人瞅准了这个时机,打起了猪肉的主意。1月18日,石家庄市畜禽定点屠宰管理办公室的执法人员,在赵二街查处了两个现场杀猪卖肉的摊点。虽然他们都自称是自己家吃不了的猪肉才拿出来卖,但是,执法人员表示,他们这是打着“自宰自食”旗号设点私宰,是不允许的。

[读者报料]

有人在路边现宰现卖猪肉

“赵二街有人卖现场宰杀的猪肉,还不止一家。有一家就在路边支个锅宰杀,杀完就卖,有一周的时间了。还有一家在附近院子里宰杀。他们杀猪的工具很不卫生,猪肉没有经过检疫就出售了,这样的肉吃着能放心吗?”1月17日,一位读者来电说,希望有关部门能管管这种私屠乱宰的现象。

[现场直击]

现场一:养狗的小院成了屠宰场

1月18日上午9时30分许,赵佗公园南面,中华北大街东侧的空地上摆着一个案子,上面放着半片猪肉、两个猪头,还有一些猪下水。案子旁边竖着一个红色的牌子,上面写着“肉市”。案子后面,一个中年妇女正在向围拢过来想买肉的人介绍价钱。

“这半片是昨天晚上杀的,想要刚杀的得等一会儿。你要是不信就去看看,就在后院呢。”记者提出想买刚杀的猪,这个中年妇女扭过头去,指了指东边十来米外的一个院子。她说,他们昨天开始在这儿卖,光昨天就卖了4头猪,都是自己家养的猪。

记者随即走进了中年妇女所指的那个院子。院子有三四十平方米,西北角支着一个大锅,锅里的水已经烧开了,正呼呼冒着热气。

院子的南墙外面,停着一辆农用三轮车,车斗上装着4头猪。两位杀猪师傅把一头猪赶进院子里,用电棒电死后,抬起来放到杀猪案子上。放血、充气以后,又把猪抬起来,扔进大锅里。

几分钟后,这两位师傅将褪了毛的猪从锅里抬到杀猪案子上。

“这猪都是从平山运过来的,都是自己家养的。怎么养不了?一家养十头二十头都不成问题!”一位师傅边说边将割下的猪头、下水等在大锅里涮了涮,先后送到卖肉摊上。另一位师傅则把半片猪扛在肩上,出了院子。

稍后,他们用笤帚把大锅里的猪毛扫出来,又用同一把笤帚把地上的猪毛扫到一起,用铁锹铲起,扔到墙头外面。

此时已是10时许了,这两位师傅马不停蹄地又开始杀第二头猪。

现场二:路边屠宰引来多人围观

从杀猪的小院出来,向北走不了多远,就到了赵佗路。刚走到路口,就听到了猪的叫声。循声而去,在赵佗路路北的赵二街小区门口,一口热气腾腾的大锅很是引人注目。3位杀猪师傅正给锅里的猪褪毛。大锅周围的地面已是血迹斑斑,而旁边的农用三轮车上,卧着三四头猪,在寒风中不停地叫着。卖肉的案子就在路边。记者在此停留的十几分钟内,不时有过路的居民和行人围过来观看,其中还有几个十来岁的孩子。

赵二街小区的一位居民说,他们在这儿杀猪有好几天了,到这儿来买猪肉的人还不少呢。“这些杀猪和卖肉的人有健康证吗?这些猪有问题吗?猪肉经过检疫了吗?真不明白这种环境下屠宰的猪肉为什么还有人买。”而一位过路的老先生看了看农用三轮车上的猪说,这几头猪应该没问题,就算送去检疫,也能通过。“亲眼看着杀的,肯定没注水,又新鲜、便宜,买这种猪肉也挺好的。”

现场三:郊县农民到市里卖猪肉

11时许,记者返回赵佗公园南面的“肉市”时,发现这里不知何时又多了一个卖肉摊,案子上摆着两个半片的猪肉,以及一些下水。摊子后面停着一辆农用三轮车。“我们是从灵寿过来的,自己家养的猪,吃不了剩下的,舍不得扔,就拉到市里来卖了。”卖肉的两个人说。

[部门查处]

现场宰杀售卖属于“设点私宰”

1月18日中午12时许,接到记者的举报,石家庄市畜禽定点屠宰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定点办)的执法人员来到了赵二街这两处屠宰现场。

在赵佗公园南面的“肉市”,卖肉的几个人对执法人员说:“我们都是居民,快过年了,我们3家人联合从平山买了几头猪,委托一位曾经卖过猪肉的师傅来宰杀,自己家吃不了的,就拿到这儿来卖个钱。昨天才开始在这儿卖的。我们不知道这样做不对啊!”

经执法人员检查,他们从平山拉来的活猪经过了动检部门的产地检疫。但是很明显,其猪肉没有经过宰后检验。

“他们设点屠宰,屠宰量还不小,而且宰完就卖,明显不是自宰自食,而是以销售为目的。这属于设点私宰。”执法人员责令在此卖肉、在小院里屠宰的几个人,把案子上正在售卖的猪肉都收回了屋里,并拆掉屠宰用的大锅。执法人员对这些人进行批评教育后,这些人也认识到了这样做是不允许的,并保证不再设点私自屠宰。

赵二街小区门口的露天屠宰,也是该村几户村民合伙从县里买来生猪,聘请一位屠宰师傅来宰杀,现场售卖,也声称不知道这样做是不对的。他们出具了动检票据,但并不是当天的,而是前一天的。新华区动检站的工作人员与市定点办的执法人员一起,令其收摊、拆锅,并对这些人进行了批评教育。

自宰自食的猪肉检疫后才可出售

执法人员史先生介绍,根据他们的执法经验,可以看出灵寿的两位农民卖的肉确实是自己家剩下的。“这是两户,每家拉了半片猪肉来卖,而且都不完整,他们留了猪头、前膀及一些下水,剩下的才拉来卖。但这些肉没经过检疫,是不能卖的。”史先生说,像这种情况,只要猪肉经过检疫,可以到农村集市上流通,但不鼓励。

[特别提醒]

买猪肉一定要看验讫印章

石家庄市动物防疫监督总站的工作人员介绍,只有经过定点屠宰、集中检疫的猪肉才是放心肉。在定点屠宰场屠宰的生猪,经肉品品质检验合格,加盖验讫印章后,才会放行出场。认为现场宰杀的猪肉新鲜、放心,这种想法是错误的,因为现场宰杀的条件非常简陋,很不卫生。猪身上可以传染给人类的疾病有十几种,单凭肉眼是根本看不出来的,必须经过专业机构、专业人士的检测才能判定。

因此,提醒广大消费者,一定要到正规的市场购买猪肉,一定要向卖肉者索要动检票据,查看猪肉上是否有验讫印章。这也从另外一方面打击了私屠乱宰行为。

市定点办的王世新主任表示,今年猪肉的价格虽然有些高,但供应量很充足,质量也有保证,消费者可以放心购买。一旦发现设点私宰的现象,广大市民可以拨打83859169进行举报。

[部门观点]

“自宰自食”与“设点私宰”性质不同

石家庄市畜禽定点屠宰管理办公室主任王世新说,“自宰自食”与“设点私宰”两种情况性质不同,要区分清楚。

按照有关规定,屠宰生猪必须到定点屠宰场,但是,春节前的这段时间情况比较特殊。

春节前是生猪集中出栏、集中屠宰的特殊时期。目前,石家庄市(包括各县)的生猪屠宰量约为每天4000头,而到了春节前10天,会达到每天几万头。特别是西部山区,几乎每家每户都会在年底杀猪,以备过年时用,这就是自宰自食。如果这些猪都到定点屠宰场去宰杀,是不现实的。因此,《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虽然规定“未经定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屠宰生猪”,但像上述的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的除外。

很多农民自己家养的猪或者买来的生猪一家人吃不完,就会拿到集市上卖掉,也有的农民为了增加一些收入,自己只留下很少的一部分,其余都卖掉。市定点办刚查处的那两位灵寿农民,就属于这种情况。考虑到农民的实际情况以及春节这个特殊时期,市定点办也允许这些自宰自食剩余部分的猪肉上市出售,但前提是必须经过动检部门的检疫,必须到正规的农村集市上出售。

为了保证自宰自食剩余部分猪肉的质量,近几年,动检部门的工作人员都会深入到集市上,对猪肉进行补检。但是,因为这些农民没有营业执照,没有健康证,所以对于自宰自食剩余部分的猪肉上市销售,原则上是不鼓励的。

春节前夕也不能“设点私宰”

今年猪肉的价格高,现在又是春节前猪肉集中上市的时间,有些人就打着“自宰自食”的旗号,设点私宰,这是不允许的。“设点”是指宰杀量大,形成规模,不限于一头两头。这明显不是自宰自食,而是以销售和赢利为目的的。这种情况,即使经过动检部门的检疫,也是不允许出售的。

生猪屠宰管理制度 篇2

1 加强检疫人员管理

区县 (自治县) 动物卫生监督所向辖区内的定点生猪屠宰厂派驻检疫监督工作机构, 具体实施该厂的检疫和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驻厂检疫监督组应按照统一标志、统一工作服装、统一工作制度、统一记录记载、统一检疫器具配置的“五统一”要求进行规范化建设与管理。驻厂检疫监督人员应取得市兽医主管部门核发的检疫和监督执法资格证书, 上岗时应佩戴资格证胸牌。

驻厂检疫监督组设置管理、宰前检疫、同步检疫和动物卫生监督四大类工作岗位。管理、宰后、同步检疫和动物卫生监督岗位作息时间与屠宰厂生产时间同步。宰前检疫岗位包括入厂检疫、待宰巡回检疫、急宰检疫等岗位, 应24小时值班。严格实行请、休假制度和考勤制度, 对不服从管理、发生违纪的检疫人员视其情节给予警告、批评教育、罚款、通报批评等处理。

驻场检疫人员要做好生猪入场检疫登记、待宰巡查登记、消毒记录、生猪急宰登记、病死猪无害化处理登记、每日余存生猪情况登记等相关检疫记录, 并在相应检疫记录上签名。驻厂检疫监督组各检疫监督环节应使用统一的工作记录表, 规范填写, 每月1~2日将上月检疫监督数据统计后上报所在的动物卫生监督所。

区县 (自治县) 动物卫生监督所负责辖区内驻厂检疫监督组的建设与管理, 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对全市驻厂检疫监督组的建设与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协调。区县 (自治县) 设立的驻厂检疫监督组应报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备案, 并在动物卫生监督网上公布, 接受社会监督。

2 强化检疫监管, 抓好宰前检疫和宰后检疫工作

2.1 生猪宰前检疫制度

生猪宰前检疫的检疫监督人员应实行24小时值班, 严格入场检查。驻场检疫人员对收购的生猪进行严格检查, 经检查, 如证物相符、生猪健康无病、免疫耳标齐全、证明手续填写规范齐全、来自非疫区的方可入场待宰。

生猪货主凭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动物及动物产品运载工具消毒证明和市外生猪随附的调运备案单及其他资料, 向驻厂检疫监督组入厂检疫室申报检疫, 生猪经检疫合格后方可入厂。检疫监督人员应监督业主按以宰定进原则采购生猪, 严禁大量生猪滞留。

宰前当班检疫员每间隔两小时应对待宰圈留养生猪进行巡检;送宰前, 对生猪进行最后一次检查, 合格的准予宰杀。

发现可疑重大疫情后, 应立即采取限制生猪及生猪尸体与产品、运载工具流动和消毒等控制措施, 并在30分钟内向相关上级部门报告。

对染疫生猪, 按规定急宰、扑杀和处理, 对病死生猪或不明原因死亡生猪一律做销毁处理。

2.2 检疫监督组同步检疫制度

同步检疫员应在开宰前半小时到岗, 准备检疫器械。

头部、皮肤、胴体、内脏、寄生虫岗位检疫员必须实行同步检疫。

复检检疫员对同步检疫结果综合判定, 合格的胴体加盖肉品验讫印章;不合格的胴体, 加盖无害化处理印章。

出证检疫员对检疫合格的胴体和内脏出具检疫证明;对不合格的胴体和内脏出具无害化处理通知单。

按规定回收生猪耳标, 每日对回收的生猪耳标清数、登记, 每月底前统一打包回收。

宰后检疫发现可疑重大疫病时, 检疫员应立即采取先期应急措施, 并在30分钟内将疫情情况向上级部门报告。第一, 立即停止屠宰厂的生猪收购、屠宰加工等生产经营行为;第二, 限制厂内的生猪和生猪产品流动;第三, 限制厂内人员流动, 其他无关人员不得进入;第四, 立即对可能被污染的人员、场所和器具进行紧急消毒, 防止疫情扩散。

3 动物卫生监督工作

农业部加强生猪屠宰行业管理 篇3

通知强调,各地要按照“改革、发展、稳定”的总要求,强化属地管理责任,按照地方政府负总责的要求,切实加强对生猪屠宰管理的组织领导和工作协调,确保生猪定点屠宰监管职责调整期间思想不乱、队伍不散、工作不断,生猪屠宰管理各项工作上下贯通、运转顺畅,实现与生猪屠宰管理新体制的平稳过渡。

通知要求,要突出抓好五项重点工作。一是大力推进屠宰监管职责调整。各地要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下,确保省、市、县三级职责调整分别在今年6月底、9月底、12月底前完成,农业部门畜禽屠宰管理职能和措施限期到位。屠宰监管职责调整过渡期间,监管责任仍由原系统承担,并按既定部署做好相关工作。二是加快修订完善屠宰法规标准。组织开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及配套规章修订,以强化兽医食品卫生检验为重点,尽快形成行政法规、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相配套的法规标准体系,提高全国屠宰管理法制化、科学化水平。三是严格生猪屠宰行业准入管理。巩固全国生猪定点屠宰资格审核清理成果,对申请延期整改和迁建的屠宰厂(场)要严格按照规定开展复核审查,仍不达标的要依法取消定点资格。对新设立的屠宰企业,要严格审核把关。严禁在职能划转期间擅自降低标准、违反审批程序进行定点屠宰许可。四是严格畜禽屠宰监督执法。督促屠宰企业履行肉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严格执行进厂(场)登记、肉品检验、“瘦肉精”自检、无害化处理等制度,严格屠宰检疫监管,集中开展畜禽屠宰专项整治行动,严厉打击私屠滥宰、添加“瘦肉精”、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等各类违法犯罪行为,强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形成跨部门监督执法合力。五是加强畜禽屠宰信息管理。及时补充、更新、完善经审核清理后的屠宰企业基础信息和更新、确认换证状态,按照新批准实施的《生猪等畜禽屠宰统计监测制度》,督促样本企业及时准确报送相关数据。加快国家畜禽屠宰统计监测软件平台和硬件系统建设,进一步提升畜禽屠宰管理信息化水平。

地区生猪屠宰规范管理方案 篇4

为更好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安徽省生猪屠宰管理办法》和×××县“放心肉”服务体系建设等法律法规,为进一步加强生猪定点屠宰和肉品流通管理,保证肉品质量安全,确保全县人民吃上“放心肉”,我公司按照县委、县政府及商务部门的相关指示精神,特申请承担×××镇辖区的生猪定点屠宰工作,现就×××镇辖区生猪定点屠宰规范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方案: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严格履行对生猪屠宰行业的监督管理职责,建立生猪屠宰长效管理机制,确保肉品质量安全,让人民群众真正吃上“放心肉”。

二、工作目标

×××镇辖区历年生猪定点屠宰计划仅1000多头,而我公司在2012年计划实现生猪进点屠宰量2万多头,有关屠宰加工单位严格按照县政府的要求优化整合现有屠宰资源,提高屠宰加工水平,确保食肉安全。确保广大消费者真正吃上“放心肉”。

三、主要内容

1、完善“放心肉”服务体系建设。为积极响应我县“放心肉”服务体系建设和食品放心工程的实施,根据县政府及相关部门的要求,特承担×××镇辖区生猪定点屠宰工作。为此,我公司成立由董事长何许旺任组长的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应对承接×××县“放心肉”服务体系建设工程。为确保×××县人民吃上真正的“放心肉”,我公司升级改造机械化屠宰线、完善了配送服务体系、在线监测监控体系、污水处理系统和无害化处理设备等基础设施。

2、严厉打击私屠滥宰违法犯罪。按照《商务部、公安部、农业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开展强化畜禽屠宰监管确保肉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的通知》(商秩发„2010‟219号)要求,县商务、公安、工商、卫生、农牧等部门要采取突击检查、联合行动等方式,坚决打击、取缔私屠滥宰窝点,震慑违法犯罪分子,进一步规范生猪屠宰市场秩序。严厉查处屠宰注水和病害生猪。

3、建设区域性大型生猪屠宰中心。政府要大力扶持春润公司做大做强,增强屠宰企业肉品深加工能力,积极参与国内市场大流通,促进屠宰加工产业化。

四、保障体系

1、成立专项整治督查领导小组。在县生猪屠宰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县商务局牵头成立×××镇辖区生猪屠宰市场整治督查领导小组,负责×××镇辖区生猪屠宰管理、肉品流通和肉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商务局执法大队屠宰管理中队安排部分队员专职负责×××镇辖区的生猪屠宰管理、肉品流通和肉品质安全监督

管理工作。

2、出台屠宰规范管理相关政策。第一,针对规范县域生猪屠宰流通市场管理,建议由县政府下发文通知通告,以及商务、公安、工商、卫生、农牧等部门联合发文。县政府通告全县相关单位确定春润公司屠宰厂为县城区唯一生猪定点屠宰,今后×××镇辖区内所有上市销售猪肉统一在春润屠宰厂实施集中化屠宰供应,其它地区肉产品不得进入县城区销售。

3、进一步加强屠宰厂升级改造。我公司为迎接×××镇辖区生猪定点屠宰任务,对屠宰厂进行星级改造创建,现已具备星级屠宰厂。屠宰厂升级改造共投资万元,其中生产线改造万元,污水处理设施万元;无害化处理设施万元;在线监测监控体系设施万元,以及增建生猪暂养圈万元,确保待宰库存生猪头以上。

呈×××县商务局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一日

县城×××镇地区生猪屠宰规范管理实施方案

为更好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安徽省生猪屠宰管理办法》和×××县“放心肉”服务体系建设等法律法规,为进一步加强生猪定点屠宰和肉品流通管理,保证肉品质量安全,确保全县人民吃上“放心肉”,我公司按照县委、县政府及商务部门的相关指示精神,特申请承担×××镇辖区的生猪定点屠宰工作,现就×××镇辖区生猪定点屠宰规范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方案:

一、目的及要求

第一,全面落实《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规定的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第二,确保肉品质量,保障消费者吃上“放心肉”;第三,捣毁生猪屠宰黑窝点,给居民一个安静卫生的和谐生活环境;第四,杜绝偷税漏税新闻,增加全县生猪进点量。

二、组织形式

在县生猪屠宰领导小组领导下,县商务局成立×××镇地区生猪屠宰市场整治,规范管理领导小组,负责成立×××地区生猪屠宰管理和肉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三、政策保障

第一,县政府下发文件通告,确定春润公司屠宰厂为×××地区肉品供应定点厂,×××地区的生猪百分之百在规模化的春润屠宰厂机械化屠宰,上市的猪肉百分之百来自春润屠宰厂,其

他乡镇屠宰厂的肉品不得进入县城区销售;第二,在县政府生猪屠宰管理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组织商务、公安、工商、农牧、卫生等有关部门联合执法,捣毁县城内的所有生猪屠宰黑窝点,杜绝私屠滥宰行为;第三,商务执法大队屠宰管理中队安排部分队员专职负责×××地区的生猪屠宰管理和肉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四、屠宰厂的设置安排

春润公司屠宰厂已具备星级屠宰厂。屠宰厂升级改造共投资万元,其中生产线改造万元,污水处理设施万元;无害化处理设施万元;在线监测监控体系设施万元,以及增建生猪暂养圈万元,确保待宰库存生猪头以上。

五、实现目标

×××地区历年屠宰计划只有1000多头,而且难以完成,2012年我们计划实现进点屠宰生猪2万头,确保广大消费者真正吃上放心肉。

六、实施时间

考虑政府及有关部门年度计划,政策调整因素,我们建议从2012年元月1日起实施。

呈:×××县商务局

杭州市生猪屠宰管理办法 篇5

市政府令第145号

(1999年11月29日杭州市人民政府发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生猪屠宰管理,保证生猪产品质量,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杭州市行政区域内(包括市辖县、市)屠宰、加工、贮运、销售生猪及生猪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生猪产品,是指生猪屠宰后未经加工的胴体、肉、脂、脏器、血液、骨、头、蹄、皮。

第四条国家对生猪实行定点屠宰、集中检疫、统一纳税、分散经营的制度。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切实加强对生猪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工作的领导和管理。

市、县(市)人民政府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生猪屠宰的行业管理工作。

市、县(市)人民政府农牧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生猪屠宰的防疫工作。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具体实施生猪检疫和生猪防疫的监督。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地区生猪投售、屠宰的组织和协调工作。工商、卫生、物价、环保等有关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做好本辖区内生猪屠宰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生猪和生猪产品的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生猪疫病的预防、控制、扑灭工作,并接受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监督和检查。

第七条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定点屠宰厂(场)的确定

第八条杭州市市区范围内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由市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农牧、规划、卫生、环保等部门,根据省政府制定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和本办法规定的条件,提出具体设置定点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各县(市)范围内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由各县(市)人民政府根据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设置规划,组织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农牧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审查、确定。

第九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逐步实行规模化、工厂化、机械化屠宰生猪。

第十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选址,与医院、学校、幼儿园、畜牧场、食品生产销售网点、居民区等场所的距离,应当不少于100 米,并远离生活饮用水的地表水源保护区,不得妨碍或者影响所在地居民生活和公共场所的活动。

第十一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待宰间、屠宰间、隔离间、急宰间、肉品冷却间、检疫检验室以及生猪屠宰设备和专用运载工具;

(二)有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水源、充足的光照和良好的通风条件;

(三)排放的废水、废气、废物和噪声必须符合国家或地方规定的环保标准;

(四)有对生猪及生猪产品无害化处理的设施;

(五)有必要的检验设备、消毒设施和消毒药品及污染物处理设施;

(六)有依法取得健康证明和专业培训合格证书的屠宰技术人员;

(七)有经考核合格的专职或兼职的肉品品质检验人员;

(八)有符合动物防疫法和食品卫生法规定的其他防疫条件。

第十二条杭州市市区范围内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由杭州市人民政府颁发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各县(市)范围内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由各县(市)人民政府颁发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将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悬挂于显著位置,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未经定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屠宰生猪(农村地区个人自养自宰自食的除外)。

第三章屠宰和检疫管理

第十三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屠宰检疫工作,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负责实施。

第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屠宰染疫和染疫死亡或死因不明的生猪,不得收购、加工、销售染疫和染疫死亡或死因不明的生猪及生猪产品。第十五条从事生猪及生猪产品经营的人员,应当持有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健康证,并具备必要的动物防疫常识。

第十六条定点屠宰厂(场)必须遵守下列动物防疫规定:

(一)屠宰的生猪必须附有产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出具的检疫合格证明。

(二)严格实行生猪宰前检疫,发现病猪和伤残猪,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进行处理。

(三)屠宰的生猪产品应离地存放,不得带有血、毛、粪、污物、有害腺体及病变组织。

(四)经检疫合格的生猪产品,必须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加盖验讫印章,并出具检疫证明。

(五)检疫不合格和未经检疫的生猪产品不得出厂(场);病害肉类必须在动物检疫员监督下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十七条严禁伪造、涂改和转让检疫证明、验讫标志。

第十八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必须遵守下列肉品品质检验规定:

(一)建立严格的肉品品质检验管理制度。肉品品质检验必须与生猪屠宰同步进行,并对肉品品质检验结果及其处理情况进行登记。

(二)对经肉品品质检验合格的生猪产品,应当加盖肉品品质检验合格验讫章和肉品等级章后,方可出厂(场)。

(三)屠宰加工淘汰的种猪及晚阉猪应在胴体上单独加盖标志印章,便于认别,并不得上市鲜销(包括冷冻产品)。

(四)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应当在肉品品质检验人员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定点屠宰厂(场)屠宰的生猪产品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不得出厂(场)。

(五)不得对生猪或生猪产品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

第十九条运载、装卸肉品时,必须使用符合国家卫生、动物防疫要求的专用运载工具。生猪和生猪产品必须使用不同的运载工具运输。运送片肉,必须使用防尘或者设有吊挂设施的专用车辆,不得敞运。运载工具、容器在使用前后必须清洗消毒。

第二十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对未能及时销售或及时出厂(场)的生猪产品,应当采取冷冻或者冷藏等必要措施予以储存。

第二十一条凡检疫中发现生猪或生猪产品患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十条第一款所称的一类疫病时,应立即报告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上报。发现人畜共患疫病时,有关农牧行政管理部门还应当与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及有关单位互相通报疫情,并及时采取控制、扑灭措施。

第二十二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收取屠宰加工服务费应按价格主管部门核准的标准执行。

第四章市场管理

第二十三条从事生猪经营和生猪产品批发业务的(以下简称批发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直接从事生猪经营和生猪产品批发业务,有长期稳定的货源;

(二)有必要的资金、场地和设施;

(三)有相应的运输能力;

(四)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第二十四条批发单位必须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取得《卫生许可证》、《动物防疫合格证》和营业执照等有关证照。

第二十五条批发单位经营的生猪,必须附有产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出具的检疫合格证明。

批发单位经营的生猪产品必须是经定点屠宰厂(场)屠宰并检疫检验合格的生猪产品。

第二十六条从事生猪产品零售、生猪产品加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从批发单位或定点屠宰厂(场)采购生猪产品。

第二十七条生猪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主办单位(含肉店,下同)应当建立生猪产品上市的相应管理制度,配备专职人员,并对进入市场的生猪产品进行检查,发现有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生猪产品,不得上市销售,并及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第二十八条宾馆、饭店、集体伙食单位使用的生猪产品,应当是定点屠宰厂(场)屠宰的生猪产品,购买生猪产品时应索取有效证明,不得使用未经检疫检验或者检疫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

第二十九条凡外地进入杭州市区销售(含县进入市区)及县(市)与县(市)之间销售生猪产品,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是当地县(市)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定点屠宰厂(场)屠宰的未经分割的成片生猪产品;

(二)运输生猪产品必须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

(三)必须持有生猪定点屠宰完税凭证;

(四)在指定的批发市场内由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复检合格后方可上市交易,不得直接进入农贸市场或用肉单位销售。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对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条件的,由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仍达不到的,经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取消定点资格。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定点,擅自屠宰生猪的,由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取缔,并由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没收非法屠宰的生猪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3倍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定点屠宰厂(场)对生猪和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由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屠宰活动,没收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生猪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经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取消定点屠宰厂(场)资格。

市场销售的生猪产品是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由卫生行政、工商行

政管理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对负有责任的生产者、销售者依照前款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定点屠宰厂(场)对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未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的,由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处理,可以处5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定点屠宰厂(场)出厂(场)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的,由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生猪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下的罚款。

市场销售的生猪产品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由卫生行政、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对负有责任的生产者、销售者依法给予处罚。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采取有效措施收回已售出的生猪和生猪产品,没收未售出的生猪及生猪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并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三项规定的,由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上市销售的淘汰的种猪和晚阉猪,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没收违法所得,收缴检疫证明、验讫标志;转让、涂改检疫证明、验讫标志的,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超过5000元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伪造检疫证明、验讫标志的,并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超过30000元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或50000元以下的罚款,可以依法没收生猪产品。

第四十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整顿、挂牌警告,并处以2000 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办场资格。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使用未经检疫检验或检疫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二、四项规定的,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处以5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对违反本办法涉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由有关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四十四条拒绝、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依照本办法规定进行生猪屠宰管理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检查证件。

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六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七条牛、羊的屠宰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八条本办法由杭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局负责解释。

质监局生猪屠宰检疫管理意见. 篇6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抓好我县生猪定点屠宰检疫管理工作,确保群众吃上“放心肉”,根据《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浙江省实施〈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办法》、《*市家畜屠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各职能部门监管到位,本辖区内无私屠滥宰行为,生猪屠宰场达标运营,确保上市肉品合格安全。

二、主要措施

1、完善流通体制。本县行政区域范围内定点屠宰场符合标准的出场肉品允许自由流通;批发商可在本县范围内实行自由配送;零售肉商既可在全县定点屠宰场批购肉品,也可直接向养殖户收购生猪到定点屠宰场屠宰加工、上市自销;养殖户可到定点屠宰场委托代宰,自行进入市场交易。

2、合理规划布局。加大资源整合力度,积极创建星级屠宰场,在县城设立一个符合规模化、机械化、工厂化要求的标准化定点屠宰场;对现有定点屠宰企业进行清理和整顿,设施简陋、不具备基本条件的屠宰场予以整改或关闭。

3、规范收费行为。检疫费由县农业部门委托屠宰场按标准收取,按有关规定统一上缴县财政;屠宰加工服务费由屠宰场按物价部门核定标准自行收取。

4、严格市场准入。经农业部门检疫合格、屠宰场品质检验合格的肉品,由县经贸局发放上市准入证,实行一猪一证,随货同行。进入市场实行索证准入和票证公示制。销售者按要求建立进货台帐。

5、明确监管责任。

(1)县经贸局负责全县生猪屠宰的行政执法等监督管理工作,督促各屠宰场、批发商建立完善的台帐制度;下设的牲畜屠宰管理所负责具体执法监管工作;同时为增强执法效果,从县农业、工商、公安、卫生等部门抽调人员组成生猪定点屠宰检疫稽查组,与县牲畜屠宰管理所联合办公,按照各自法律依据负责日常检查和查处私屠滥宰等违法行为。

(2)县农业局负责全县生猪屠宰的防疫检疫工作,按照《动物防疫法》等规定,对调入生猪严格把关,严禁疫区生猪流入;组织实施宰前禁用药物的监督检测,指导、监督屠宰场每批生猪屠宰前按要求进行日常检测;建立严格的检验管理制度,严把宰前、宰后的检疫检验关,确保入市肉品质量安全。

(3)县工商分局负责对农贸市场、超市、肉店(摊)的监督管理,严把市场关,加大对销售未经检疫检验和不合格生猪产品的查处力度,杜绝“白板肉”进入市场。

(4)县卫生局负责加强对餐饮店、单位食堂等用肉单位的监督管理,督促建立健全台帐制度和肉品采购索证制度。

(5)县公安局负责查处拒绝、阻碍依法执行公务等违法行为,及时对暴力抗拒屠宰执法行为进行严厉查处。

(6)县财政局负责生猪定点屠宰检疫管理工作经费的落实,每年列入财政预算,确保正常经费到位。

(7)县质监、食品药品监督、环保、城管、建设、发改(物价)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生猪定点屠宰检疫相关管理工作。

(8)各乡镇(街道、库管委)负责与辖区内的市场、肉店(摊)和各行政村签订《放心肉工作责任书》,落实管理责任;积极为地产猪的投售提供服务,协调产销关系,促进养殖业发展,加强农村自宰自食生猪的管理。

6、建立应急机制。发生生猪定点屠宰和生猪产品安全事故时,县农业、卫生、质监、经贸、工商、食品药品监督、公安等部门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及时作出反应,在领导小组协调下,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协作,联合行动,防止和减少预期损失。

三、工作要求

1、加强领导。生猪定点屠宰是食品安全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确保肉品质量安全的源头性工作,做好这项工作是政府部门的重要职责。县政府为加强生猪定点屠宰检疫管理工作已成立领导小组,负责全县定点屠宰检疫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和考核。各乡镇(街道、库管委)和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建立组织,认真负责地履行好职责,切实将这项工作抓实抓好。

2、强化考核。县生猪定点屠宰检疫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年根据上级要求和本县实际工作,将目标任务及工作要求分解落实到各乡镇(街道、库管委)和相关部门,纳入食品安全考核体系实行单项考核。考核情况进行通报。

对加强生猪定点屠宰管理的探讨 篇7

1 加强领导, 提高认识, 广泛宣传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的实施, 标志着我国生猪屠宰管理工作进入了法制化的轨道。各级政府必须加强领导, 行政一把手为第一责任人, 确保政令畅通, 把该项内容作为政府工作的一个重要部份, 切实抓好、抓出成效。加强生猪屠宰市场的管理是提高肉品卫生安全的关键, 是全面实施“放心肉”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 是新时期“菜篮子”工程的重要内容;是扩大肉类市场需求和出口的重要措施, 是各级政府的基本职责;是实践“三个代表”,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 为民谋利的具体行动;是促进牧业生产又好又快发展, 维护人民身体健康的保证。在工作中应采取通告、开会、文件、电视、标语、传单、培训、走访、座谈等多种形式宣传、动员, 让“放心肉”工程, 生猪定点屠宰家喻户晓;让相关法律、法规深入人心;让屠宰经营户自觉依法屠宰经营、依法缴纳税费;让广大消费者自觉抵制违法行为, 依法维护自己的权利。

2 各部门配合, 成立综合管理领导小组, 联合整治

在生猪定点屠宰经营中, 各职能部门各有其管理权限, 根据现行法律、法规, 各施其职。为防止多头管理, 各唱各的调, 各吹各的号, 管而未管, 各级政府应成立领导小组。商务局是生猪定点屠宰的执法主体, 应成立相应的生猪定点屠宰执法大队。在政府领导小组的协调下, 动检、卫生、工商、技监、公安、食安委、城建等部门密切配合, 根据工作情况, 随时集中, 全方位、定期、不定期开展整治行动, 坚决打击私屠滥宰, 偷逃检疫的不法行为;严厉惩处制售注水肉、病害肉的违法分子;认真检查各大宾馆、饭店、山庄、机关食堂和学校伙食团的肉品供应, 在全社会营造一个强大的法律攻势, 让不法商贩无处可逃。

3 整顿屠宰厂, 提高屠宰服务质量

由于历史原因, 各地定点屠宰厂规模大都较小, 设备、设施老化, 屠工素质低, 竞争意识差。因此, 必须根据现行定点屠宰厂设置要求, 对屠宰厂进行改造、扩建, 完善相关设施设备、岗位责任制, 加强督查管理。定期对屠工进行业务技术、思想素质、法律法规、竞争意识等培训和提高, 确保屠宰服务质量。按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要求, 定点屠宰厂应由县级以上 (含县级) 人民政府设置规划、审查、确定。各地可引入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模式, 对生猪定点屠宰经营权实行有偿使用, 把拟定、拟建定点屠宰场的详细地址、规模、环保情况、生猪屠宰量、服务范围、经营时限、出让经营权底价等, 向社会公开招投标, 并限期建成。

4 坚决打击私屠滥宰及制售病害肉的违法分子

在生猪屠宰经营中, 总有个别不法商贩, 置国家的法律法规不顾, 见利忘义, 进行私屠滥宰。因此, 对其必须坚决打击。擒贼先擒王, 先难后易, 杀一做百, 发现一起查处一起, 绝不手软, 绝不推卸, 绝不留情, 严厉打击私屠滥宰的嚣张气焰。各大宾馆、餐厅、饭店、机关食堂和学校伙食团等经营场所, 肉品用量大, 是私屠滥宰者主要的销售途径和病害肉倾销的地方, 肉品卫生安全潜伏极大的隐患。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 应加强对他们的管理。一是签订“肉食品卫生安全供应责任书”, 明确权利与职责;二是强化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 提高自觉防范和抵制违法行为的能力;三是各职能部门定期、不定期检查、督促, 营造强大的法律攻势。从而彻底摧毁私屠滥宰的销售网络, 让未经定点屠宰, 未经检疫的肉品和注水肉、病害肉没有市场。

5 加强对生猪屠宰经营户的管理

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工作, 是一项持久而繁杂的执法工作。在要求执法人员依法行政, 持之以恒以外, 还更要加强对执法相对人员的管理, 了解他们的生产、生活、经营、思想动态和困难等。对这些人员要做耐心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 让他们学习相关法律、法规, 了解“放心肉”工程、生猪定点屠宰的目的意义、纳税光荣, 逃税可耻。执法人员应经常深入市场, 依法行政, 并同经营户耐心交谈, 动之以情, 晓之以理, 以法治人, 以理服人, 以优质服务动人, 以真诚的态度感人。从而提高屠宰经营户依法经营的自觉性, 将其违法行为扼杀在萌芽里。

6 对违法经营行为保持高度的震慑势态

各相关执法部门每月最少应召开一次以上联系会议、专题研究定点屠宰管理事项, 对在当月屠宰经营活动中, 私屠滥宰、偷逃检疫或制售病害肉屡教不改者, 实行“黑名单”制, 在执法中要认真调查了解, 一经查实, 重拳出击, 坚决打击, 给违法经营行为营造强大的震慑势态。同时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 建立举报投诉制度, 公布举报电话。通过全社会的共同努力, 让私屠滥宰、制售注水肉、病害肉、偷逃检疫和偷漏税费等违法分子无处藏身。

7 强化肉类经营户的自我约束意识

肉类销售以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的实名 (人名或企业名称) 作为店招, 并标明摊位号、销售者姓名。注明注水肉、短斤少两投诉电话、动物检疫投诉电话。同时另设专门放置票证处。销售肉类的摊主必须凭营业执照, 从业人员健康证, 动物防疫合格证和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 并且其鲜肉产品上要有动物产品合格验讫印章, 方能上市交易, 以此强化肉类经营户的自我约束意识, 违法行为莫出手, 出手必被捉, 建立健全肉品质量溯源和安全监督机制, 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8 坚持不懈, 持之以恒, 着力长效监管

生猪屠宰检疫技术 篇8

东莞市虎门镇农业技术服务中心 52900

摘要:近年来,我国加强了食品安全问题的监督机制,尤其是关系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的常见食品的检疫工作。猪肉作为我国主要的肉食品,在人民群众食品结构中食用率达到50%以上。生猪屠宰过程中实施检疫工作,有利于遏制病害经过猪肉食品途径传播给人民群众,从而避免给人民群众的身心健康带来严重的影响。

关键词:生猪;要点;屠宰

生猪屠宰检疫是由官方兽医对待宰的生猪实施的宰前检疫和宰后同步检疫。屠宰检疫对防止动物疫病的传播,保证人民肉食品卫生安全和保护畜牧业的健康发展起着重要的作用。农业部2010年颁布实施的《生猪屠宰检疫规程》为官方兽医搞好生猪屠宰检疫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将相关的法律法规与兽医知识结合起来,在生猪屠宰检疫工作中抓住操作要点,做到判断快速准确,处理及时得当,则需要有丰富的经验和技巧。

一、入场监督查验

1、查证验物

对送宰的生猪应检查其是否佩戴耳标及核查生猪数量,并查验入场生猪 《动物检疫合格证明》,验证耳标,并询问生猪在运输途中有无发病及死亡情况,对证物不符,手续不全的一律严禁入场。

2、临床检查

对生猪群体的精神状态、排泄物及呼吸状态等进行检查,发现疑似染疫病猪,要进行隔离观察,并按个体临床检查要求作进一步检查。

3、消毒工作

消毒的主要目的是将外界环境中的病原体消灭,并减少生猪体表携带的病原体继续蔓延。通常屠宰场应做好以下消毒工作:①对运输车辆出入口消毒池进行消毒。②生猪卸车前进行消毒。③生猪卸车后对空车进行消毒。

4、盐酸克伦特罗等“瘦肉精”抽样检测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抽样检查,生猪必须经“瘦肉精” 抽样检测,待检测合格后再进入待宰间进行屠宰。屠宰场卸猪时间段规定为每天8:00~19:00,有利于确保足够的检测时间和肉品的及时上市。通常选择金标快速检测方法对待宰生猪按不低于5%的比例进行筛查,筛查呈阳性样本进一步用ELISA 检测法进行复检,要求22:00前完成检测工作,确保生猪在24:00屠宰前全部检测完毕。

5、宰前检疫结果处理

(1)准宰:生猪检测合格后应开具准宰通知书。

(2)急宰:对患一般性传染病的生猪、普通病患生猪等无碍肉食卫生要求的,可立即签发急宰证明书进行急宰,销毁病猪病变部位,并高温处理其他部分。

(3)缓宰:对普通病或一般性传染病的病猪,有治愈希望的情况下应予以缓宰。

(4)禁宰:若检测出有急性烈性传染病、危害性大的病猪应禁宰,并将有同一类型传染病的病猪及时销毁,并向当地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处理。

二、宰前检查

1、群体检查和个体检查的方法

群體检查主要是观察猪群的营养状况、精神状态和行为表现,判别猪群的健康与否。健康猪群表现为群体营养良好,个体大小匀称,被毛光亮;精神状态良好,反应灵敏,行动自如,行走时不停觅食。相反,则是不健康的表现。个体检查是在群体检查后,对疑似患病的生猪或者对健康猪群抽取一定量的生猪进行详细检查,通过视诊、听诊、触诊以及检查体温、脉搏、呼吸数等,判断生猪是否健康或者判断疾病的性质。宰前检疫主要的检查有无口蹄疫、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猪丹毒、猪肺疫等。

2、结果与处理

1.准许屠宰合格的生猪,准予屠宰。

2.处理不合格猪措施:

(1)发现有口蹄疫、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炭疽等疫病症状生猪,要限制移动。

(2)发现有猪丹毒、猪肺疫、猪Ⅱ型链球菌病、猪副伤寒等疫病症状的,患病猪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同群猪隔离观察,确认无异常的生猪,准予屠宰。(3)发现患上述检疫对象规定疫病以外疫病的生猪,隔离观察,确认无异常,准予屠宰;隔离期间出现异常,按《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GB16548)等有关规定处理。

(4)确认为无碍于肉食安全且濒临死亡的生猪,视情况进行急宰。

(5)监督场(厂、点)方对处理患病生猪的待宰圈、急宰间以及隔离圈等进行消毒。

三、生猪宰前检疫的要点

宰前检疫在屠宰前2h内进行,在实际工作中多用群体检查和个体检查相结合的办法,具体做法可归纳为动、静、食的观察三个环节和看、听、摸、检四大要领。

1、群体检查

群体检查是将来自同一地区或同批的生猪作为一组,或以圈作为一个单位进行检查检查时以下列方式进行:

(1)静的观察

检疫人员进入待宰圈,在不惊扰生猪使其保持自然安静的情况下,观察其精神状态、睡卧姿势、呼吸状态,有无咳、气喘、战栗、呻吟、流涎、嗜睡和孤立一隅等反常现象,对有上述症状的生猪标上记号。

(2)动的观察

经过静的观察后,可将生猪轰起,观察其活动姿势,注意有无踱行、后腿麻痹、打晃踉跄、屈背弓腰和离群掉队等现象,发现异常时标上记号。

(3)饮食状态的观察

主要观察生猪进食或饮水时状态注意有无停食、不饮、少食等异常状态,发现异常时标上记号。

2、个体检查

在群体检查中被剔出的病猪或可疑病猪,进行较详细的个体临床检查,个体临床检查的方法,实践中总结为,看、听、摸、检四方法。

1.看,就是观察病猪的表现:

(1)看精神、被毛和皮肤。健康猪一般精神活泼,膘肥体壮,对周围环境变化反应敏感,被毛整齐、光亮,皮肤着色正常、弹性良好,病猪则表现兴奋不安或沉郁呆钝,被毛粗乱,皮肤出现颜色异常、肿胀、皮疹或溃烂等现象。

(2)看运动姿态:是否出现足踱等反常运动姿态。

(3)看鼻镜和呼吸动作:在生猪安静状态下,查看其鼻盘的干湿程度,呼吸动作有无异常和困难等。

(4)看可视粘膜:注意观察眼结膜、鼻粘膜和口粘膜颜色是否异常,以及分泌物流出等情况。

(5)看排泄物:注意有无便秘、腹泻、血便、血尿及血红蛋白尿等。

2.听,用耳朵直接听或用听诊器间接听取猪体内发出的各种声音,听叫声注重是否有异常的叫声,如呻吟、磨牙、嘶哑等。

(1)听咳嗽:注重区别干咳与湿咳,判断疾病发生的部位及病种的可能性。

(2)听呼吸音:借助听诊器进行、了解肺和胸膜的机能状态。

3.摸,用手触摸猪体各部,并结合看、听进一步了解被检组织和器官的机能状态。可以大概判定其体温的高低。

(1)摸皮肤:注意有无肿胀、疹块或结节,并查明其性质如软硬度等。

四、宰后检疫

宰后检疫是宰前检疫的继续和完善,也是最重要的一个环节。有利于确保肉品卫生质量、防止病源传播。因此,要认真检疫每一个检疫部位,避免出现错检、漏检现象。

1、头部检疫

对左右颌下淋巴结进行剖检,检查是否有结核、炭疽;对口腔粘膜、唇及鼻盘进行检查,检查是否有水泡病的病变、口蹄疫及萎缩性鼻炎等。

2、皮肤检查

主要通过观察其皮肤色泽,看是否有充血、血斑等情况。若皮肤有血斑则可能有猪瘟,皮肤发黄则可能有炭疽等。

3、内脏检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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