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示范三年工作方案编制

2024-06-22

各区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示范三年工作方案编制(通用2篇)

各区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示范三年工作方案编制 篇1

三年工作方案编制指南

(工作方案报送截止日期是12月30日)申报材料应以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为主线,充分体现“企业主导、政府服务、政策集成、机制创新”的原则,结合现行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科学谋划支持创业创新的总体思路,编制2015-2017年三年工作方案,突出区域经济特色,明确部门职责分工。

一、区、县(市)现行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有关情况

详细说明目前区、县(市)小微企业发展状况,以及政府(管委会)在为小微企业提供创业创新空间和公共服务、落实商事制度改革、对接创业创新扶持政策等方面采取的措施、投入的资金等。

(一)创业创新基地发展情况。分类说明区、县(市)内创业创新基地(包括众创空间、小企业创业基地、科技孵化器、商贸企业集聚区、大学生创业园)的数量与面积,入驻企业享受的租金、税费等减免政策,财政投入等。

(二)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情况。分类说明政府(管委会)为小微企业提供的公共服务及提供方式、财政资金投入与安排使用情况等。

(三)商事制度改革等落实情况。说明先照后证、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企业年报公示制等改革进展情况及其他方面改革落实情况。

(四)其他促进小微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说明政府(管委会)在解决小微企业融资难方面已采取的措施以及其他支持创业创新的有效做法。

二、目标任务

申请的区、县(市)应明确提出工作目标,目标分为就业、创业、创新三个方面,指标应量化、可考核,既反映区、县(市)整体创业创新发展情况,也突出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发展情况,以2014年为基准年,逐项说明各指标要在2015年、2016年、2017年分别达到的目标值,并明确数据监测部门。

(一)就业目标。包括区、县(市)新增就业人数与小微企业新增就业人数等。

(二)创业目标。包括区、县(市)新登记注册市场主体数量与新增小微企业数量、小微企业营业收入等。

(三)创新目标。包括区、县(市)新增高新技术企业数量、区、县(市)技术合同成交额与小微企业技术合同成交额、区、县(市)拥有授权专利数与小微企业拥有授权专利数等。

三、方案内容

详细说明2015年至2017年内区、县(市)在优化创业创新空间、加强公共服务、对接创业创新扶持政策、推进体制机制创新等方面进一步采取的措施、拟投入的资金等。

(一)创业创新空间方面。详细说明2015年至2017年内区、县(市)在充分利用闲置库房、工业厂房以及新增场地方面将采取哪些措施,为更多的小微企业提供创业创新空间;在租金、税费等方面还将实施哪些政策,支持创新工场、车库咖啡等众创空间发展。

(二)公共服务方面。详细说明2015年至2017年内区、县(市)在改进小微企业公共服务方面的政策措施、财政投入等,即人才培训、创业辅导、法律维权、管理咨询、财务指导、检验检测认证、知识产权保护、技术服务、研发设计、会展服务和重点展会参与等方面,以及在促进服务平台互联互通、协同服务等方面采取的政策措施。

(三)税费、融资等方面支持政策。详细说明2015年至2017年内区、县(市)在落实税费优惠政策方面的具体措施等;在融资支持方面的政策措施,包括设立针对中小企业的基金、支持融资担保、建立贷款风险分担机制等,以有效动员社会资金破解融资难和贵的问题。

(四)体制机制创新方面。详细说明2015年至2017年内区、县(市)在商事制度改革、投融资机制改革、科技成果转化机制、涉企收费管理机制、贸易便利化机制等方面将采取的措施。着重说明“三证合一”、“一照一号”、企业信息公示制度、企业简易注销登记制等商事制度改革的具体打算,以进一步促进简政放权、激发市场活力。

(五)其他促进小微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详细说明2015年至2017年内区、县(市)结合自身特点在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培育小微企业方面将采取的其他特色、有效政策措施和制度建设及机制创新。

四、保障措施

(一)组织保障。部门职责分工。

(二)资金保障。包括安排区、县(市)财政资金和设立基金等措施。

(三)其他保障措施。

主要名词解释

一、小微企业: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联合印发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划分的小型、微型企业,不含个体工商户。

二、众创空间:是顺应新时期创业创新特点和需求,通过市场化机制、专业化服务和资本化途径构建的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的新型创业服务平台。以科技部门为主提供相关信息。

三、小企业创业基地:是指为初创期各类小微企业集中提供固定的创业场所,并集聚各类创业服务资源,为创业企业提供有效服务和支撑的各类载体。基地内小微企业应在入驻企业中占多数。以中小企业管理部门为主提供相关信息。

四、科技企业孵化器:即科技企业孵化器(也称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根据科技部印发的《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国科发高〔2010〕680号)规定,是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养高新技术企业和企业家为宗旨的科技创业服务载体。以科技部门为主提供相关信息。

五、商贸企业集聚区:是指商贸流通业企业集聚发展的各类商业街区、商圈及商贸物流园区等。以商务主管部门为主提供相关信息。

六、微型企业孵化园(大学生创业园):是指为各类微型企业提供服务的孵化平台。这里特指大学生创业园。

七、城镇新增就业人数:是指当年城镇累计就业人数减去累计自然减员人数,主要反映当年城镇就业状况和国家就业政策落实情况。以统计部门为主提供相关数据。

八、小微企业新增就业人数:是指当年小微企业累计吸纳就业人数减去累计自然减员人数,主要反映小微企业吸纳就业的能力。以统计部门为主提供相关数据。

九、新登记注册市场主体数量:是指当年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总户数,主要反映各类市场主体创业活跃程度。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为主提供相关数据。

十、新增小微企业数量:是指小微企业年度新增户数,主要反映小微企业创业活跃程度。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为主提供相关数据。

十一、小微企业营业收入:是指小微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因销售产品或提供劳务而取得的各项收入,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主要反映小微企业生产经营状况。以统计、税务部门为主提供相关数据。

十二、小微企业营业利润:是指小微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取得的利润,主要反映小微企业盈利状况。以统计、税务部门为主提供相关数据。

十三、小微企业税金总额:是指小微企业应缴纳的各种税金总和,包括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增值税、所得税、以及房产税、印花税、车船使用税和土地使用税等,主要反映小微企业税负情况。以税务部门为主提供相关数据。

十四、新增高新技术企业数量:是指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年度新增户数,主要反映城市技术研发整体能力。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为主提供相关数据。

十五、城市技术合同成交总额:是指城市内根据《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国科发政字〔2000〕063号)、《技术合同认定规则》(国科发政字〔2001〕253号)认定登记输出和吸纳的技术合同成交项目总金额,主要反映技术成果市场化情况。以技术合同登记机构为主提供相关数据。

十六、小微企业技术合同成交总额:是指小微企业输出和吸纳的技术交易总金额,主要反映小微企业技术成果市场化情况或应用技术成果情况。以技术合同登记机构为主提供相关数据。

十七、城市拥有授权专利数:是指城市内对专利申请无异议或经审查异议不成立的,作出授予专利权决定,发给专利证书,并将有关事项予以登记和公告的专利数。主要反映城市整体创新能力。以专利行政管理部门为主提供相关数据。

各区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示范三年工作方案编制 篇2

本刊讯:2015年6月7日, 张掖市召开国家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工作对接座谈会, 省科技厅厅长李文卿, 张掖市委书记毛生武出席并讲话。副厅长、省知识产权局局长朱晓力, 办公室、人事处负责同志, 张掖市委市政府、县区政府、市直有关部门负责同志, 高校和科研机构代表参加了座谈会。

在听取了张掖市创建国家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工作的初步规划和前期工作汇报后, 李文卿厅长指出, “双创示范”工作是国家创新驱动战略的重要部署, 也是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新引擎, 有利于发挥中央财政资金引导作用, 整合政策资源聚集服务要素, 缩短政策流程提高效率, 创新支持政策, 探索建立政府扶持小微企业发展的新机制。近年来, 张掖市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及省上关于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一系列决策部署, 切实加大资金投入, 不断减轻小微企业税费负担, 加强业务指导与服务, 有力支持了小微企业发展。希望张掖市进一步加强宣传动员, 继续调动社会资源参与“双创示范”工作, 不断提高全社会创新创业水平。要继续推进行政体制改革, 充分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 为小微企业发展提供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的行政服务和干事创业的良好环境。要降低创业创新成本和“门槛”, 鼓励科技工作者、大学生、企业职工参与“双创”, 激发社会创业创新活力, 达到以示范工作发展地方经济、惠及地方人民的目的。

毛生武书记在会议上指出, “一带一路”是当前张掖经济社会发展的最大机遇, “双创”基地城市建设是张掖市融入“一带一路”发展的直接切入点, 市属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此项工作的艰巨性和挑战性, 按照国家和省上的安排部署, 结合张掖实际做好相关工作, 为全省和全国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发展做出示范和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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