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省直机关培训经费管理办法

2024-09-07

安徽省省直机关培训经费管理办法(精选7篇)

安徽省省直机关培训经费管理办法 篇1

(安徽省财政厅 2014年4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省直机关培训工作,提高培训效率和质量,加强培训费管理,节约培训费开支,依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制

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培训,是指省直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公务员培训规定(试行)》,使用财政资金在境内举办的岗位培训、任职培训、专门业务培训、初任培训等。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直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省直机关)。

省直机关不含垂直管理的省以下单位。

第四条 培训费是指省直机关开展培训直接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住宿费、伙食费、培训场地费、讲课费、培训资料费、交通费、其他费用。

第五条 省直机关举办培训应当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原则,实行机关内部统一管理,增强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严格控制培训数量、时间、规模,保证培训质量,节约培训资源,提高培训经费使用效益。第二章 经费安排

第六条 省直机关培训经费原则上在本部门预算安排的会议费定额、综合定额中列支。

专门业务培训在部门预算安排的专项培训费中列支。第三章 计划编制和审批管理

第七条 部门预算安排的培训经费,省直机关应建立培训计划编报制度,培训计划(包括培训名称、对象、内容、时间、地点、参训人数、所需经费等),经报单位领导办公会议或党组(党委)会议批准后实行。

培训计划一经批准,原则上不得调整,因工作需要确需临时增加培训及调整预算的,经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审批,报省财政厅归口处室审核同意后,在部门预算安排的综合定额中列支。

省直机关培训计划于每年的4月1日前报省委组织部、省公务员局、省财政厅备案。

第八条 省直机关培训,原则上在本部门预算安排的会议费定额、综合定额或部门预算安排的专项经费中的培训费中列支。特别需要省财政另行安排经费培训的,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每年9月底前,政府部门将下一培训计划(包括培训名称、依据、对象、内容、时间、参训人数、参训级次、经费概算、承担培训机构和意向协议),报省公务员局审核(如选调市、县党委政府领导参加培训的,同时报省委组织部审核);其他部门报省委组织部审核。

(二)省公务员局、省委组织部对省直机关上报的培训计划的立项依据、合规性、培训规模和级次进行审核,于10月底前将审核意见通知省直有关单位,抄送省财政厅。

(三)省直有关单位根据省公务员局、省委组织部的审核意见,将培训计划编入下一部门预算,并按部门预算编报程序报省财政厅归口处室审核。省财政厅将审核后的培训计划汇总报分管组织、人社、财政的省领导审批。

预算执行中,省委、省政府决定举办的重大培训所需经费,由省财政厅按省级预算管理程序办理。

第九条 省直机关应对部门预算会议费定额、综合定额以外安排的培训计划执行情况要认真总结(包括培训名称、主要内容、时间、地点、培训对象及人数、工作人员数、经费开支、管理及列支渠道、培训成效等),并于每年的3月底前,将上培训总结材料报省委组织部、省公务员局、省财政厅。第四章 开支范围和标准

第十条 开支标准。在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部门行业所属培训机构、高校培训基地等财政供给的培训机构举办培训,安排食宿的,按每人每天综合定额不高于160元标准执行;不安排食宿的,按每人每天综合定额不高于60元(课时资料费)执行。

在非财政供给培训机构举办培训,参照三、四类会议,按每人每天综合定额不高于300元标准执行。上述15天以内(含15天)的培训,按照综合定额标准控制;超过15天的培训,超过天数按照综合定额标准的80%执行;上述天数含报到、撤离时间分别不得超过1天。

第十一条 外聘专家、学者讲课费执行以下标准(税后):

(一)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最高不超过1000元;

(二)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最高不超过2000元;

(三)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半天一般不超过3000元;

其他人员讲课参照上述标准执行。第五章 培训组织

第十二条 培训实行分级管理。省直机关举办培训,原则上不得下延到县(区)、乡。

第十三条 培训原则上选择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部门行业所属培训机构、高校培训基地等财政供给的培训机构承担培训项目。鼓励省直机关利用本部门现有条件和资源开展培训。

第十四条 组织培训的工作人员控制在参训人员数量的5%以内,最多不超过10人。

第十五条 培训住宿不得安排高档套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培训不得上高档菜肴,不得提供烟酒;7日以内的培训不得组织省外调研、考察、参观。

第十六条 省直机关组织培训应当尽量利用网络、视频等信息手段,大力推行干部选学、在职自学等方式,降低培训成本,提高培训效率。第六章 报销结算

第十七条 培训费报销。省直机关在培训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培训费报销时须附培训审批文件、培训通知及实际参加培训人员签到表、讲课费签收单、培训服务单位提供的费用原始明细单据等凭证。

各单位财务部门要严格按规定审核培训费开支,对未履行审批程序的培训,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经费不予报销。

第十八条 讲课费、小额零星开支以外的培训费用,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和公务卡管理的有关制度执行,采用银行转账或公务卡方式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第十九条 严禁使用培训费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以及开支与培训无关的其他费用;严禁在培训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会议费;严禁套取培训费设立“小金库”。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省直单位应当将培训的项目、内容、人数、经费等情况,以适当方式进行公示。

第二十一条 省委组织部、省公务员局、省财政厅、省审计厅等部门对省直机关培训活动和培训费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对于检查中发现的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追回资金,并予以通报;相关责任人员,所在单位按规定予以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省直机关可以按照本办法规定,结合本机关实际,制定培训费管理具体规定。

第二十四条 省委组织部、省公务员局组织的调学培训,出国(境)培训以及援外培训,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五条 非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培训费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其他文件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委组织部、省公务员局负责解释。

安徽省省直机关培训经费管理办法 篇2

关于《省直驻肥单位职工住房补贴暂行办法》中若干

政策问题的补充意见

(皖直房改[2002]6号2002年3月11日)

省直、中央驻肥各单位:

一、单位在人事制度改革后,对人事关系放在人才交流 中心的聘用人员,可比照正式职工实行住房补贴。

二、辞职、停薪留职、买断工龄、退养回乡安置等不在 岗位的人员,不再实行住房补贴。

三、退休后异地安置,工资在原单位发放和因机构改革 内退人员应实行住房补贴。

四、军队干部在部队已领取住房补贴且未达标的按地方 标准予以补齐,达标的不再发放住房补贴。

五、个人在购私房时,单位曾补贴过部分购房款,对补 贴超过享受住房补贴标准的,不再发放住房补贴。

六、居住父母租用的公房,父母双方去世后房屋已拆迁,子女又领取拆迂补偿费的,不再发放住房补贴。

七、单位住房补贴没开始时,职工职级(职称)。发生 变动的可按当年的住房补贴发放标准予以补贴;单位住房补 贴后,职工职级(职称)发生变动的,可分段计发住房补贴。

八、夫妻双方购房,后又调整换购房时,夫妻离异由一

方购买,另一方应视为无房户,可享受住房补贴。

九、按标准价购房的职工,必须将已购房过渡全部产权 后,方可享受住房补贴。.

十、单位奖励职工的住房,职工仍可享受住房补贴。

十一、已购买经济适用房的职工,可享受住房补贴。

十二、货币化补贴后,房租补贴继续发放。

十三、职工领取住房补贴后,可在本地或外地购买商品 房。

十四、工龄补贴按职工1 9 9 3年以前实际工龄计算。1999年1月1日后按月计发补贴的按实际工作年限发放。

十五、居住集体宿舍的职工视同无房户发放住房补贴,发放后必须将集体宿舍退回产权单位。

安徽省省直机关培训经费管理办法 篇3

1、本届比赛执行中国桥牌协会审定的中国桥牌竞赛规则,团体赛按25:0计分。

2、本届比赛设团体赛、双人赛和领导组双人赛(副厅以上)三个项目。

3、团体赛打7轮瑞士制,每轮打16副牌,取前八名再进行决赛。

4、双人赛根据参赛对数决定分组,先进行3轮预赛,取前20名进行2轮决赛,进入决赛的前20名选手带预赛30%的比赛分加2轮决赛成绩计算名次。

5、领导组进行3轮双人赛,按3轮比赛总成绩计算名次。

6、所有参赛队员必须执行省直机关第六届运动会竞赛规程,要认真贯彻“牌风正、技术精、速度快”的原则,严禁密约。

7、每对牌手必须携带约定卡上场,没有约定卡的队员不准参加比赛,禁止使用非常规的叫牌体系。

8、团体赛每轮(16副)比赛允许诈叫一次(一骗三),双人赛不准使用心理战(诈叫)。

9、每轮比赛的牌均由赛员分发,打完后认真、准确无误的抄写牌型卡,如发现错误,扣责任方0.5VP,若影响到该副牌作废加扣0.5VP。双人赛扣该副牌50%比赛分。

10、团体赛每轮比赛结束后,胜方队必须在10分钟内将双方队长审签的计分表交计分长,如有计分错误,双方立即到计分长处查改,在下一轮比赛开始前不按规定交计分表的队该场比赛为0分。

11、比赛中如有弃权,弃权队得0分,非弃权队得18VP,连续弃权二场以上的队取消比赛资格。

12、比赛迟到、超时按裁判法规定(第25/26条)判罚。

13、比赛时间内赛员不得离开牌桌,有特殊情况经裁判长同意后方可离开。

14、队员进入比赛赛场应立即关闭通讯工具,手机响而未接听扣2VP,在赛场接听手机取消该场比赛资格。

15、赛场内严禁吸烟,如发现每次扣1VP。

16、所有申诉必须在该节比赛结束后立即向裁判长提出,并在30分钟内交书面材料和200元申诉费,仲裁委员会根据情况可加快给予处理。

安徽省省直机关培训经费管理办法 篇4

为切实做好基层司法行政机关经费保障工作,保证基层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能的经费需要,根据财政部、司法部《关于制定基层司法行政机关公用经费保障标准的意见》(财行„2006‟273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我省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公用经费保障标准。

一、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公用经费保障的基本原则

(一)以县为主,分级负责。根据现行事权划分和“分级管理,分级负担”的经费管理体制,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公用经费,主要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在财政预算中予以安排,省、市财政通过适当方式予以帮助和支持。

(二)收支脱钩,全额保障。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要按照“收支两条线”管理的要求,将各项收入和行政性收费按规定及时、足额上缴财政,其履行职责的实际需要由同级财政予以全额保障。在确保工资发放的基础上,根据当地财力,安排所需公用经费。

(三)强化管理,提高绩效。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要建立健全各项财务管理制度,规范支出范围,优化支出结构,本着勤俭办事的原则,强化支出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四)适时调整,合理增长。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保障标准要随司法行政工作任务的变化、经济社会的发展、本地财政保 1

障能力的提高和国家有关政策的调整,适时进行调整。

二、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公用经费保障标准的范围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收支分类改革方案的通知》(财预„2006‟13号)的规定,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公用经费保障标准的范围包括行政运行公用经费和基层司法业务费、普法宣传费、律师公证费、法律援助费等。

其中,行政运行公用经费包括:办公费、印刷费、水电费、交通费、邮电费、取暖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维修(护)费、租赁费、会议费、培训费、招待费、福利费、劳务费、办公设备购置费等。

三、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公用经费保障标准

经对我省县级司法局2004—2007年公用经费支出情况进行调研和统计,并综合分析研究我省经济发展状况、财政保障水平和司法行政任务工作量等因素,将我省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政法编制内的在职人员公用经费保障标准划分为三档:一档标准为2.1万元;二档标准为1.7万元;三档标准为1.4万元。保障标准经费指财政预算拨款经费(含政府非税收入安排),此标准从2009年起实行。乡镇、街道司法所可比照上述标准执行。各地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和财力可能,实事求是地确定本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公用经费的适用保障标准。如现行实际保障标准已达到或高于所确定的标准,不得降低。

四、具体措施和要求

做好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经费保障工作,是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是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共同责任。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司法局等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确保保障标准的落实。

(一)落实保障标准,确保县级司法行政部门履行职能的经费需要。县级财政部门要结合实际情况,合理制定公用经费保障标准实施计划,原则上3年内达到本地区确定的标准。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要按照本地确定的公用经费保障标准,向同级财政部门编报经费预算,县级财政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核定。

(二)严肃财经纪律,严格落实“收支两条线”规定。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要严格按照“收支两条线”管理的有关规定,将行政性收费和各项收入按规定及时、足额上缴财政,确保应收尽收,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截留、挪用。

(三)建立监督机制,认真做好保障标准的实施工作。省财政厅和省司法厅将建立监督检查机制,督促各地落实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公用经费保障标准,并对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各市也要加强督促检查,督促所辖县(市、区)按照所制定的保障标准安排基层司法行政机关公用经费。

(四)加大支持力度,不断提高保障水平。对经济欠发达、财政困难的县(市、区),各市要加大支持力度,帮助其落实公用经费保障标准。省财政也将对财政困难的县(市、区)通过

转移支付予以补助和支持,促进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公用经费保障水平的不断提高。

安徽省省直机关培训经费管理办法 篇5

第一条为了加强省直机关房地产的管理,逐步改善机关办公及职工居住条件,维护房地产管理工作的正常秩序,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省直机关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直机关使用的房产和占用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省人民政府授权河南省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进行管理。

第三条省直机关房地产的管理,按照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的原则,实行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直接管理和省直机关各单位自行管理相结合。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可以根据省人民政府授权对省接机关的房地产统一调整。

第四条省直机关职工住房,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有计划地进行住房制度改革。

第二章产权产籍管理

第五条省直机关的房产,应按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及时办理产权登记。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直接管理的房产,由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申报、登记;各单位自行管理的房产由各单位申报、登记。

第六条省直机关占用的土地,应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及时办理《土地使用证》。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手续时,应事先征得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的同意。

第七条省直机关一级厅局房地产使用权变更时,应经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批准。二级机构房地产使用权的变更应报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批准。

第八条省直机关各单位应加强房地产资料的管理。各单位持有的《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建筑许可证》及有关图纸等资料,应按有关规定妥善保管,不得遗失。

第三章规划与建设

第九条省直机关基本建设应按基建程序办理报批手续。未经郑州市建设规划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开工。

第十条在省直机关房地产管理区域内进行建设,必须服从郑州市的总体规划和分区规划。所有建筑项目(包括敷设的各类管线)应经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查后,报郑州市建设规划部门批准实施。在省直机关房地产管理区域内的道路(包括人行道及消防通道)上建筑施工,应征得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同意。

第十一条各单位管理的院落应按照保证安全、方便群众的原则,进行配套设施建设,搞好绿化,美化环境。

第四章房屋出售与出租

第十二条省直机关新建和购买的住房,应按照住房制度改革的原则,可以先售后租。原有旧住房应有计划地出售,原住户享有优先购买权,其售价应按本省有关规定执行。对出售给个人的住房应做好售后服务,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三条省直机关出售和出租住房,应优先解决省直机关的无房户、危房户以及住房困难户,适当照顾老干部和科技人员。

第十四条职工租住公房,出租单位和承租人应订立住房租赁合同,明确房屋座落、面积、租金及租赁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租赁合同签订后,双方必须严格遵守,不得违约。原住户未订租赁合同的,应及时补办。严禁无租赁合同私自占房。

第十五条职工租住公房,自签订租赁合同之日起,必须按规定交纳房租、水电费、暖气费和天然气费,不得拖欠。拖欠房租和各种费用三个月以上者,每天加收应交费用5%的滞纳金;拖欠半年的,停止供水供电和暖气、天然气;拖欠一年的,收回住房。[!--empirenews.page--] 第十六条职工租住公房不满十天的,免交当月房租;超过十天的,应按半个月交纳房租;超过二十天的应按一个月交纳房租。

第十七条职工租住的公房,如改变用途,应事先征得房产主管部门同意,并按新的用途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第十八条省直机关住房面积的计算办法和租金标准应按省政府的统一规定执行,任何单位不得更改或自定标准。

第十九条房租和售房款必须专款专用。主要用于房屋管理、维修、改建、扩建、新建以及职工住房补贴等,不得挪作它用。

第五章管理与维修

第二十条各单位应根据管理房产的实际情况,按照国家城市房产和城市建设各行业劳动定员试行标准的有关规定,确定专人或机构,负责做好房产管理和维修工作。

第二十一条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直接管理的房屋的分配、调整,由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调整或转让。各单位自行管理的房屋的分配与调整,由房产主管单位负责,未经该主管单位同意,其他单位不得擅自调整或分配。

第二十二条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解决无力建房、又无自管房的一级行政或事业单位的职工住房。职工(领导干部)要求住房,应由职工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由所在单位汇总报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分配的住房,应在十五日内搬入,无故拖延超过三个月以上的收回另行分配。

第二十三条租住公房的职工,在省直机关范围内调动工作时,调入单位应积极安排住房,在未安排前,调出单位不得以任何借口强迫其搬家。调入单位安排住房后,住户应立即将原租公房交回调出单位的房产管理部门,不得私自转让给子女、亲友和他人。

第二十四条省直机关职工调离省直机关时,原租住的公房应交回原房产主管部门。不能随迁的子女,应由其所在单位安排住房,子女不得借故不搬。

第二十五条省直机关租住公房的领导干部逝世后,其配偶可以按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继续租住原住房或调整住房。配偶逝世或调离本市,其子女应由其所在单位安排住房,不得租住原房。

第二十六条严禁抢占住房。凡抢占住房的,一经发现,应由其所在单位责令搬出,拒不搬出的,房产部门停供水电,抢占住房期间,加收十倍以上的房租,并由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直至强行搬出。

第二十七条职工租住的公房不得私自转让、转租或改作它用。私自转让、转租或改作它用的,应由房产主管部门立即收回住房,并没收其非法所得。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八条各单位应加强对公房的维修养护,保证房屋完好,延长使用年限。对危房和严重漏雨的房屋,主管部门应及时维修,保障住户安全。

第二十九条各单位对所管房屋及附属设施应定期或不定期的进行检查。室内墙壁、门窗一般应五年粉刷油漆一次。水、电、暖气、天然气等设备,应定期检查、维修或更新,保证用户使用。

第三十条租住公房的职工应爱护国家财产,不得改变房屋结构,不得在阳台上垒墙或堆放过重物品。损坏房屋设施的,应照价赔偿。私自改变结构的,应责令其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应依法赔偿损失。宿舍公用楼梯及门洞,任何人不得占用。楼顶有条件绿化、美化或合理利用的,应经房产主管部门同意。[!--empirenews.page--] 第三十一条省直机关发生房地产纠纷,应本着团结、平等、互让和公平合理的原则协商解决。解决不了的,由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协调解决。仍解决不了的,报请省人民政府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省直各机关所属企业单位的房地产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执行中的问题由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解释。

安徽省省直机关培训经费管理办法 篇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省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省直单位)差旅费管理,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期间所发生费用,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但不包括因公出国(境)所发生的费用。

第三条 省直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国内出差内部审批制度,因公出差必须按规定履行报批手续,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学习、交流、考察、调研等活动,严禁以公务差旅为名变相旅游。

第四条 省直单位应当将差旅费纳入部门预(决)算管理,在保障公务活动正常开展前提下,严格控制差旅费在机关运行经费预算总额中的规模和比例,不得以任何方式转嫁差旅费。

第五条 省财政厅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政策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制定差旅费开支标准,并根据市场价格及消费水平变动情况适时调整。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六条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七条 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按照经济、便捷原则选择合适的交通工具,按规定等级乘坐,凭据报销。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自理。乘坐交通工具的规定等级如下:(略)

第八条 省级及相当职务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以乘坐同等级交通工具。

科级及以下人员原则上不乘坐飞机,因出差旅途较远或出差任务紧急需乘坐飞机要从严控制,需经本单位领导批准方可乘坐飞机。

第九条 乘坐飞机、轮船、火车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每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所在单位已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再重复购买。

第十条 乘坐飞机的,机场往返市区接驳专线费用、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

第三章 住宿费

第十一条 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所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二条 出差人员住宿以单间或标准间为主,省级及相当职务人员可住普通套间。住宿费限额标准:省级及相当职务人员每人每天800元,厅级及相当职务人员每人每天490元,其他人员每人每天340元。

对于住宿价格季节性变化明显的城市,住宿费限额标准在旺季可适当上浮一定比例。具体依照财政部发布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住宿费限额标准以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凭据报销。无住宿费发票的,一律不予报销住宿费。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十四条 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伙食费用给予的适当补偿,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省内省外同一标准,每人每天100元。

第十五条 市内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每人每天80元。

第十六条 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或提供交通工具的,出差人员应当向接待单位交纳相关费用。参加会议和培训期间由举办方按规定统一安排的除外。

第五章 与会、外派等的差旅费

第十七条 工作人员到广州市区以外参加会议和培训班,市内交通费和报到或返程在途期间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回所在单位按照前款有关规定报销。会议和培训期间住宿费、伙食费及其他费用,由举办方按照会议费管理规定统一开支。

除法律法规有明文规定或经物价部门批复同意的强制性培训项目外,省直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原则上不参加要求食宿费用自理的会议或培训。确有需要的,需经本单位领导批准,并凭会议或培训通知、审批文件及住宿费发票回所在单位报销差旅费。

第十八条 到广州市区以外实(见)习、挂职锻炼和参加支援工作的人员,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照差旅费规定执行;在基层单位工作期间,每人每天发放伙食补助费40元,不再报销住宿费和市内交通费。

援藏、援疆干部的生活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广州市区以外的基层单位工作人员被省直单位选调(抽调)到省直单位挂职锻炼或开展专项工作的,按以下规定报销差旅费:

(一)报到或返程在途期间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按基层单位所在地的差旅费补助标准回原工作单位报销。

(二)在省直单位挂职锻炼或专项工作期间,每人每个工作日发放伙食补助费40元,由选调(抽调)人员的省直单位报销,在原工作单位不再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六章 报销管理

第二十条 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开支差旅费,费用由所在单位承担,在“差旅费”支出经济科目中统一核算,不得以任何方式转嫁。

第二十一条 省直单位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对未经批准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其中:

(一)城市间交通费按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乘坐交通工具的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

(二)住宿费在标准限额之内凭发票据实报销。

(三)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规定标准报销。

(四)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不得报销住宿费以及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未按规定标准开支差旅费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二十二条 出差人员差旅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出差审批单、机票、车船票、住宿费发票等凭证。住宿费、机票支出等按规定使用公务卡或银行转账结算。

第七章 监督问责

第二十三条 省直单位应加强对本单位工作人员差旅活动和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对本单位差旅审批制度、差旅费预算及规模控制负责,相关领导、财务人员等对差旅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对未经批准擅自出差、不按规定开支和报销差旅费的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一级预算单位要强化对所属下级预算单位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重大问题向省财政厅报告。

第二十四条 工作人员出差期间,因游览或非工作需要的参观而开支的费用,均由个人自理。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各接待单位要根据各类出差人员住宿费限额标准和伙食补助费包干标准适当安排,不得以任何名义免收或少收食宿费。

第二十五条 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对省直单位差旅费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差旅审批制度是否健全,出差活动是否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二)差旅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三)差旅费报销是否符合规定;

(四)是否转嫁差旅费;

(五)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前款所列监督检查部门责令改正,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对违规定资金予以追回,并视情况予以通报。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报请其所在单位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单位无差旅审批制度或差旅审批控制不严的;

(二)弄虚作假,虚报冒领差旅费的;

(三)违规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擅自提高开支标准的;

(四)不按规定报销差旅费的;

(五)转嫁差旅费的;

(六)违反差旅费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省直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单位差旅费管理具体规定,报省财政厅备案。

非驻穗单位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所在地区物价水平,在省定标准上限内合理确定本单位差旅费开支标准。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安徽省省直机关培训经费管理办法 篇7

2014山东省直机关工委所属省直机关党校招聘简章

一、招聘单位简介

中共山东省委省直机关党校隶属中共山东省委省直机关工委,业务上接受中共山东省委党校指导。主要职责是:培训、轮训省直机关、事业单位、中央驻鲁单位副处级干部、优秀中青年科级干部、党务干部、入党积极分子,负责省直机关干部理论学习辅导和理论学习骨干的培训工作,承担与党校职能相适应的业余学历教育等。学校现内设办公室等7个行政部室,设哲学、经济学、科学社会主义、党史党建、管理学、法学、图书馆、基础课、信息网络中心等9个教学教辅部室;在职教职工109人,其中副高级职称以上专业技术人员32人。

二、招聘岗位人数

根据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14年省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结合实际工作需要,我校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教师岗位中级专业技术人员2名,其中哲学专业1名、经济学专业1名。

三、应聘资格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

3、身体健康(参照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标准执行)。

4、年龄在40周岁以下(1973年5月20日以后出生)。

5、具有符合招聘岗位要求的相关专业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

6、忠于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品行端正,勤奋敬业,能胜任党校教学与科研工作。

7、曾受过刑事处罚和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在公务员招考和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中被认定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且不得报考的人员不能应聘;在读全日制普通高校非应届毕业生、现役军人以及法律规定不得聘用的其他情形的人员不得应聘。应聘人员不能报考与本人有应回避亲属关系的岗位。

8、岗位条件详见附件《省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岗位汇总表》。

四、招聘程序(一)发布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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