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嘉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建设的实施意见

2024-07-24

永嘉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建设的实施意见(共7篇)

永嘉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建设的实施意见 篇1

永嘉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建设的实施意见

为引导群众树立科学、文明、进步的婚育观念,切实稳定低生育水平,促进我县人口和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和《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有关规定,按照保障、奖励、扶助、优惠、优先、制约“六位一体”的工作方针,结合我县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建设,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强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建设的重要意义

自实行计划生育政策以来,我县积极落实各项奖励扶助政策, 极大地调动了群众自愿实行计划生育的积极性,全县累计少生人口30万,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作出了巨大贡献。但是,我县当前广大群众的生育意愿强烈、人口出生性别比持续偏高、人口惯性增长势头强劲,人口和计划生育形势依然十分严峻。推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建立和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是人口计生工作的一项重要创新,有利于从根本上解决计划生育家庭在生产、生活和养老方面的困难;有利于少生、优生等先进生育文化的建设与传播;有利于引导群众自觉实行计划生育政策,稳定低生育水平。特别是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稳定低生育水平的新时期,进一步加强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建设,符合中央从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出发谋发展、促发展的要求,符合以人为本、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的理念,符合建设责任政府和服务政府的要求,是在人口计生领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

二、加强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建设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计划生育“一法三规”为准绳,结合我县实际,积极探索有利于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的政策、措施、方法和途径,努力形成计划生育工作的良好局面。

(二)基本原则。

1、立足当前、着眼长远;

2、合法有序、公开公平公正;

3、部门协作、共同参与。

(三)工作目标。通过制定一系列配套的奖励、优惠、优先、扶持和保障制度,建立健全计划生育利益导向的政策体系,引导群众转变生育观念、自觉实行计划生育,达到综合治理人口问题的目标,实现我县人口与经济、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

三、加强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建设的主要内容

(一)符合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对象的条件

享受对象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永嘉户籍,且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

2、1973年以来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生育;

3、生育一个子女或现存一个子女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生育二个女儿后施行了绝育措施、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

4、在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

(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的具体范围

1、推行农村计划生育家庭社会养老保险

男45周岁以下、女40周岁以下的农村计划生育家庭父母,分期分批纳入社会养老保险范围,保期15年,使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后能享受养老金待遇。所需资金由县财政和个人共同负担,其中县财政负担50%,个人负担50%(只参保一人的县财政负担70%,个人负担30%)。有条件的村其个人负担部分可以由村集体负担,对个别极度困难的计划生育家庭(如低保对象)可以免其个人负担部分。

2、推行农村计划生育储备金制度

对男年龄在46周岁至59周岁、女年龄在41周岁至59周岁的农村计划生育家庭父母,由政府建立计划生育养老储备金,在其个人帐户上按实际年龄每人每月拨入养老储备金50元,直至拨到59周岁,养老储备金可在其达到55周岁后开始领取。

3、对自愿放弃生育二胎指标的家庭给予奖励

对符合二孩生育条件而自愿终身只生一个子女的农村独女户家庭,在签订《放弃生育二孩指标合同》后,予以奖励,分十年每年奖励500元。

4、对农村结扎二女户家庭开展慰问

对农村结扎二女户家庭,在其父母结扎时一次性发放慰问金2000元。

5、兑现女儿户基金会养老保险金

对上世纪八、九十年代计划生育女儿户养老保险家庭的父母,在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后给予领取养老金,因利率差异造成的不足部分,适当予以补偿。具体领取办法由县财政局、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联合发文确定。

6、认真落实好现有优惠政策

(1)继续落实农村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政策。对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的农村计划生育家庭父母,继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独女户、无子女户父母每人每月补助100元,独男户、双女户父母每人每月补助50元,直至亡故为止。

(2)继续落实计划生育公益金制度。对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子女亡故或残疾不再生育的、父母亡故或残疾、生活极度困难的家庭,经本人申请一次性给予3000元—10000元补助。

(3)继续落实农村计划生育家庭系列优先优惠政策。同等条件下,优先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救助金,与低保户同样享受农村大病医疗救助,由民政部门督促落实;优先安排农村扶贫救济项目;优先安排、审批农村宅基地,独生子女按双子女计算,由各乡镇督促落实;优先承包农村的土地、山林和集体企业等项目;优先安排贷款。

(4)继续落实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子女就学加分政策。对农村独生子女和计划生育女儿户结扎家庭,其子女在本县范围内就学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入托、入学,优先获得助学金或奖学金,初中升高中(包括重点高中和普通高中)给予总分加分5分。

(5)继续落实计划生育家庭子女招工优惠政策。参加在本县范围内组织的就业考试时,独生子女(包括城镇居民户籍的)照顾试卷(包括面试)总分的3%,农村计划生育女儿户结扎家庭女儿照顾试卷(包括面试)总分的2%。

(6)继续落实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就诊就医优惠政策。农村独生子女户父母凭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发放的《农村独生子女优惠证》在县人民医院、县中医院、县第二人民医院、县第三人民医院就诊时,享受“一免四减半”服务,即免收普通挂号费,三大常规(血、尿、便)和X光透视检查减半收费;在县计划生育技术指导站就诊时,可享受“两免四减半”服务,即免收普通挂号费和生殖健康、性健康咨询服务费,三大常规(血、尿、便)和B超检查减半收费。

(7)继续落实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就学优秀子女奖励政策。对农村独生子女家庭,其子女高考成绩分数列全县文、理科前10名,并被高校正式录取的,由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给予奖励“计划生育奖学金”3000—10000元。

(8)继续实施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对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计划生育家庭,乡镇在农村计划生育家庭独生子女年满14周岁前每年奖励200元。城镇职工由所在单位每年发放独生子女费,直至其子女年满14周岁。

(三)对部分城镇户籍计划生育独生子女家庭实施救助

对生活在贫困线以下的无业或失业城镇户籍计划生育家庭,每年发放慰问金,直至脱贫或再就业。

(四)加强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建设的有关政策界定

1、利益导向享受对象确认条件参照《浙江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确认条件的政策解释》(浙人口计生委〔2006〕18号)文件。

2、已经享受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的不再享受农村计划生育储备金、农村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待遇。

3、按本意见已给予利益导向政策优惠的对象,如发现再生育的必须收回已享受的资金,并按《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有关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

4、符合享受农村养老保险、养老储备金的计划生育对象家庭,其子女有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怀孕、出生、未征收社会抚养费、不接受四项节育手术情况的,暂停享受养老保险和养老储备金待遇,在其落实相应的计生政策措施后恢复享受,停止期间的待遇,不再补发。

5、各乡镇、各部门对计划生育未达标村(居)的建设项目和资金补助(除扶贫救济等经费外)实行“一票否决”,暂缓立项和补助,在其整改达标半年后再予以立项和资金补助。对未完成计划生育责任制的乡镇,当年计划生育未达标的末三个村(居),一年内不予建设项目立项和资金补助,待达标后恢复。

四、加强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建设的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要高度重视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建设,采用有力措施,扎扎实实予以推进。要形成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工作人员深入抓的工作格局。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具体负责对这项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检查等工作。相关部门要立足职能,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共同做好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建设各项工作。

(二)加大经费投入。各乡镇和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大对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建设的经费投入,特别是要优先安排专项扶持资金。根据有关规定,全县计划生育社会抚养费县级统筹专项基金中,40%用于全县计划生育家庭利益导向经费。县财政要将各项支出列入预算,确保资金到位、发放到位。各乡镇可以在乡镇财力承受范围内,自行提高各利益导向政策标准,其超过部分资金,由各乡镇自行承担。

(三)健全工作制度。将计划生育利益导向工作纳入各乡镇和相关部门的目标管理责任制,建立完善的利益导向机制资格确认、报批程序、资金管理、责任追究体系。同时,要积极做好宣传工作,让所有农村家庭都能了解和掌握政府的相关利益导向政策,使利益导向政策充分发挥作用。

五、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实施。本县过去的相关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永嘉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建设的实施意见 篇2

各市 (地) 、县 (市) 人民政府 (行署) , 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婴幼儿配方乳粉的质量安全关系婴幼儿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关系下一代健康成长, 关系亿万家庭幸福和国家民族的未来, 既是重大的民生问题, 也是重大的经济社会问题。我省是全国乳业大省, 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多、产品产量大、销售区域广, 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责任重大。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工作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2013]57号) 精神,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工作, 经省政府领导同意, 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总体要求和工作目标

(一) 总体要求

以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 坚持以人为本, 从维护婴幼儿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出发, 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黑龙江省奶业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办发[2013]57号文件精神, 参照药品管理办法, 用严谨的标准、严格的监管、严厉的处罚、严肃的问责, 确保我省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

(二) 工作目标

严格落实地方政府负总责、监管部门各负其责、企业负主体责任的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责任;严厉打击违法犯罪行为, 健全长效监管机制, 实现生产经营全链条、全过程监管;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 构建社会共治格局, 努力打造全国优质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基地, 全面提高我省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水平。

二、落实重点工作任务

(一) 强化奶牛养殖场建设

1. 大力推进奶牛标准化养殖。

做好奶源基地建设规划, 提前落实建设用地和建设主体。加快推进现代示范奶牛养殖场建设, 支持存栏300头以上原有奶牛养殖场 (小区) 改扩建, 补充优质牛源, 做大增量、做优存量, 从源头上保障生鲜乳和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

2. 规范奶牛养殖者主体行为。

按照《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 (2006年农业部令第67号) 规定, 奶牛养殖场 (小区) 要建立规范的检疫、免疫、消毒、用药、无害化处理、畜禽标识等制度和奶牛养殖档案;确保饲料和兽药来源合法、质量合格、使用科学、管理规范, 严格执行休药期制度。奶牛养殖场 (小区) 要积极开展备案工作, 定期接受行政区域内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抽查。

3. 鼓励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自建、自控奶源基地。

积极推动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自建奶源基地或参股经营奶牛养殖场, 加快奶业生产加工一体化发展, 保障优质生鲜乳供应和质量安全。鼓励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和其他相关生产经营者为奶牛养殖场 (小区) 提供合法、合理服务。鼓励奶牛养殖场建立检验室, 对生鲜乳开展出场检验, 把住生鲜乳源头质量安全关。

(二) 强化奶站监管

1. 严格奶站资质审核。

各地要按照《生鲜乳生产收购管理办法》 (2008年农业部令第15号) 和《生鲜乳收购站标准化管理技术规范》 (农牧发[2009]4号) 以及农业部相关标准要求, 对有效期届满的生鲜乳收购站和运输车资质进行重新审核, 建立档案, 重点监管。定期组织专项检查, 坚决取缔未经许可非法经营和不合格的生鲜乳收购站和生鲜乳运输车辆。

2. 严格执行生鲜乳收购制度。

奶站要按照《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生鲜乳生产收购记录和进货查验制度>的通知》 (农办牧[2011]13号) 要求, 建立和完善并严格执行生鲜乳收购、检测、贮存、运输、销售、设备清洗维护和不合格生鲜乳主动报告及无害化处理等制度。各地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要与生鲜乳收购站和奶牛养殖场 (小区) 签订生鲜乳质量安全责任书, 强化日常检查和不定期巡查, 实现常态化监管。

3. 严格生鲜乳检测。

生鲜乳收购站要按照《生鲜乳生产收购管理办法》规定, 对生鲜乳进行感官、酸度、密度、含碱等常规检测。各地要加大对生鲜乳质量安全指标的抽检密度, 增加抽检频次, 抽检范围覆盖所有生鲜乳收购站和运输车辆, 检测指标覆盖农业部例行监测计划中涉及的全部生鲜乳违禁添加物。

(三) 强化生产全过程监管

1. 严格生产许可。

按照《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许可审查细则 (2013版) 》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公告2013年第49号) 的许可条件和要求, 对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严格审查, 对奶源质量无保障和生产技术、设备设施、检验检测条件落后的企业实行停产整顿, 经整顿仍不达标的, 依法予以淘汰。

2. 加强日常监管。

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大对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力度, 重点对生产企业持续保持许可状态、生产过程记录和备案制度执行情况等方面加强监督检查。要不定期地抽查巡查, 通过不发通知、不打招呼、不听汇报、不用陪同接待、直奔企业、直到现场的“四不两直”检查方式, 对企业生产的关键控制点进行重点检查。按照《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监督检查规定》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公告2013年第44号) 和我省《婴幼儿配方乳粉监督检查操作手册》等有关要求, 完善日常监管措施, 落实监管责任, 扎实做好监管工作。

3. 建立健全质量安全控制体系。

参照药品管理办法, 督促企业全面落实粉状婴幼儿配方食品良好生产规范, 实施从原辅料进厂到成品出厂的全过程标准化、精细化管理和质量控制。积极推进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电子信息化管理, 运用物联网技术建立婴幼儿配方乳粉追溯系统, 逐步实现消费者可查询、企业内部可溯源、产品流向可追查。

4. 严格落实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按照国家和我省的相关规定, 全面建立质量受权人制度, 加强生产全过程管理, 强化质量控制。监督企业严格执行原辅料质量检验检测、过程检验和终产品出厂全项目批批检验制度。严格执行生产全过程记录制度、不合格生鲜乳主动报告及无害化处理制度、产品追溯和问题产品召回等制度。落实质量安全责任追究制度, 建立先行赔偿和追偿制度。建立实行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原辅料使用和包装标签审查等相关制度。

5. 加强企业诚信体系建设。

组织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开展各类诚信建设活动, 引导企业树立诚信经营理念。强化诚信管理体系运行监督监管, 推进企业诚信管理标准化和规范化。进一步健全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安全信用档案。依托省乳制品企业诚信信息平台, 重点归集企业良好信息、行政处罚信息, 及时向社会公布企业诚信信息和违法违规单位黑名单, 建立健全失信联合惩戒机制。

(四) 强化经营企业监管

1. 严格审核准入条件。

在食品流通许可和注册登记项目中实行分类单项审核和管理。全面实行婴幼儿配方乳粉专区销售制度, 试行药店专柜销售。加强对婴幼儿配方乳粉广告宣传监管。加大对商场、超市、母婴用品专营店、网络销售、批发市场、农村市场的检查力度, 重点检查供货者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 产品包装、标签标识、进口婴幼儿配方乳粉相关进口单以及台账记录情况等。对距保质期不足1个月的婴幼儿配方乳粉, 应及时采取醒目提示或提前下架等处理措施, 对不合格和过期、变质产品要立即停止经营并登记造册, 依法及时采取无害化处理或销毁等处置措施, 严禁问题产品再次流入市场。按照“谁生产谁负责、谁销售谁负责”的原则, 建立经营者先行赔偿制度。探索建立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 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2. 加强进出口管理。

加强备案管理,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监督婴幼儿配方乳粉的境外出口商及进口商 (包括代理商、境内收货人) 履行备案义务。加强报检审核, 未经注册的境外生产企业生产的婴幼儿配方乳粉一律不得进口, 报检日期距保质期截止日不足3个月的不得进口。加强口岸查验, 进口的婴幼儿配方乳粉必须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及强制性要求, 在入境前必须已灌装在最小的销售包装中, 中文标签必须直接印制在最小销售包装上, 严禁进口大包装到境内分装。督促落实企业责任, 监督进口商提供符合要求的检测报告, 严格检查进口和销售记录, 进口商要如实记录进口婴幼儿配方乳粉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标号、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批号、保质期、出口商和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交货日期等内容, 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五) 强化监督执法

1. 加大风险监测和监督抽检力度。

要及时收集、分析影响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的监测数据和相关信息, 排查隐患、防范风险, 对出现风险监测不合格样品的企业要立即进行约谈, 督促其认真整改。婴幼儿配方乳粉抽检范围要覆盖全部企业、全部品种, 对出现监督抽检不合格样品的企业要依法处理。加强对检验机构的监督检查, 保证检验结果准确可靠。

2. 严惩重处违法犯罪。

严厉查处倒卖和非法收购不合格生鲜乳等违法违规行为, 加大对生鲜乳非法收购运输黑窝点的打击力度。严厉打击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和篡改生产日期、涂改标签标识等违法行为。严厉查处未取得生产、经营许可和营业执照生产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的违法行为。严厉打击仿冒知名婴幼儿配方乳粉注册商标、特有包装装潢以及伪造产地等虚假标示、虚假宣传行为。严厉打击走私婴幼儿配方乳粉、原料乳粉和乳清粉行为。严禁委托加工、贴牌生产、分装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 严禁用同一配方生产不同品牌的婴幼儿配方乳粉, 严禁使用牛、羊乳 (粉) 以外的原料乳 (粉) 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等违法行为。强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 依法及时移送涉嫌犯罪案件,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 快审快判相关刑事案件。及时向社会公布相关违法行为的处罚情况和结果。

(六) 强化社会共治

建立社会监督机制。鼓励和支持消费者参与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监督, 畅通投诉渠道, 落实有奖举报政策, 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发挥媒体的作用, 及时核查处置媒体和消费者反映的违法违规行为和质量安全隐患, 依法查处捏造虚假信息造谣惑众行为。推动乳品行业协会等社会团体积极开展维护消费者权益、促进行业自律、引导市场消费等方面工作, 支持消费者协会、科技协会等社会组织开展质量安全知识和婴幼儿喂养知识宣传教育, 在媒体开办食品安全科普类专题栏目。加强信息发布的规范管理, 未经国家、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允许和权威检验检测机构检测复核, 任何单位不得发布婴幼儿配方乳粉的检验检测结果和信息。

三、强化工作保障

(一) 加强组织领导

建立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监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联席会议工作机构设在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负责日常协调工作。各地要结合本地区婴幼儿配方乳粉产业实际, 制定切实可行的落实本实施意见的实施方案和强有力的措施办法, 明确职责分工和工作要求。

(二) 加大扶持力度

各地要加大扶持产业发展的力度, 通过落实优惠政策等形式鼓励企业技术改造和提升检验检测能力。鼓励并引导企业实施强强联合, 支持优势企业兼并、重组, 提高产业集中度, 推动企业标准化、规模化、现代化进程, 培育一批有影响力的国产婴幼儿配方乳粉品牌。

(三) 强化责任落实

各级政府要认真履行以婴幼儿配方乳粉为重点的乳制品质量安全责任;各级监管部门要各负其责, 加大监管力度, 落实监管责任;生产经营企业要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要主动防范、及早介入, 力争将风险隐患消除在萌芽阶段, 守住质量安全底线。建立和完善质量安全监管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对各地、各有关部门未履行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法定职责造成不良后果, 或者滥用职权、有其他渎职行为的, 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 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处罚,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 加强沟通协调

各级监管部门要注重收集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工作情况, 总结工作经验, 及时向本级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报送相关信息, 重大情况要抄报上级相关监管部门。同时, 加强部门间协调配合, 发现风险隐患要及时通报, 协力处置, 形成监管合力。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永嘉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建设的实施意见 篇3

康巴什新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法制体制机制建设的实施意见

新区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根据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化“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11]11号)文件精神,结合康巴什新区实际,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落实“安全生产年”的总体部署,以提高安全生产执法效能为出发点,加强安全标准化建设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推进安全生产法制、体制、机制建设,为实现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提供有力的法制体制机制保障。

二、加强安全生产法制建设

(一)建立并落实安全生产执法责任制。根据国家、自治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相关标准、规范。积极探索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绩效评估和奖惩办法,加强个案监督指导,全面推进安全生产依法行政。对履行执法职能、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效能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行为。加强安全生产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积极推进安全生产信息公开,主动接受监督。

(二)加强安全生产普法宣传教育。深入学习宣传《安全生产法 》、《消防法》、《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努力提高全民安全生产意识;深入学习宣传《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工伤保险条例》等事故调查处理法规规范,提高安全监管人员的法律素质和行政相 2

对人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和能力,推动安全生产依法治理。

三、落实政府安全生产监管职责

(一)落实各有关部门安全监管职责。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安全生产例会,分析、部署、督促和检查本辖区本行业安全生产工作;落实安全生产“一岗双责”,部门、街道办事处行政一把手是本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分管领导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统筹协调和督促检查,推进安全生产各项政策措施的落实;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各行业都要建立安全生产的考核制度和考核指标体系,并作为政绩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逐级抓好落实。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要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信息通报和事故报告,督促整改事故隐患,协助上级有关部门开展事故调查。

(二)理顺综合监管和专业监管职责关系。明确安全生产综合监管职责和相关行业(领域)主管部门安全监管职责,理顺综合监管与专业监管、安全监管与行业管理、不同层级监管的职责关系。各有关部门、各街道办事处要各负其责,密切配合,提高 3

安全监管效能。安全监管部门要切实承担起安全生产综合监管职责,加强对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

四、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机制

(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综合协调机制。完善安委会全体会议、专题会议、联络员会议、联合督查等工作制度,充分发挥安委会及其办公室在信息交流、监督检查、考核评估、综合分析、拟定对策等方面的作用。加强安委会各成员单位之间的协调配合,落实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共同责任,进一步完善危险化学品、道路交通、消防火灾、建筑施工等领域的联席会议制度和联合执法机制,定期召开联席会议,通报案件查处工作情况、交换违法案件查处方面的信息,研究安全生产违法形势、协调解决工作配合上存在的问题、制定预防和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措施,形成执法整体合力,提升执法权威性和有效性。加强安委会会议决定事项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认真抓好安全生产绩效考核工作。各有关部门、各街道办事处要建立相应的工作制度,定期向新区安委会办公室报告本单位、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情况。

(二)建立遏制安全生产违法行为部门联动机制。新区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各部门要建立部门联动工作制度,落实工作责任,共同遏制安全生产违法行为。鼓励安全技术先进、危险和 4

有害因素较小的项目进入,限制引入危险性较大且安全技术落后的项目。不符合城市安全布局要求的建设项目,不予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和危险物品生产、储存的建设项目安全、健康设施设计未经依法审核或审核不合格的,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建设工程和危险物品生产、储存的建设项目安全、健康设施未依法经相关主管部门验收合格的,不通过竣工验收,不办理建筑权属证书。

(三)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激励约束机制。研究制定安全生产控制指标考核奖励办法,对安全生产成效显著的单位和部门予以表彰或奖励。改进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体系,完善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度,使指标更加科学合理;严格考核制度,促进政府安全监管责任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各有关部门、各单位要严格安全生产目标管理,严格考核奖惩兑现。

(四)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机制。创新安全监管执法观念,从重事后查处向重事前防范转变。进一步完善安全监管执法工作机制,做到及时发现、及时报告、及时制止、及时处理,有效遏制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断完善社会监督机制。建立多渠道违法信息登记和查询分析制度,及时发现、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加强日常监督、定期检查和专项整治,加强对企业领导班子特别是“第一责任人”安全生产履职情况的考核,督促企业全面落实 5

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指导企业建立完善各环节、各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推动企业从安全生产机构设置、制度建设、人员培训、从业人员条件、安全投入、设备设施安全、现场作业安全、危险工艺自动控制、应急救援体系、安全检查、作业环境和职业健康等方面,加强安全生产基础工作,不断改善劳动环境,提高企业安全生产水平。

(五)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保障机制。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定期评优奖励制度,采取多种方式对执法先进单位或个人给予表彰。要将监管执法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并予以充分保障。努力改善监管执法机构和队伍的工作条件,在监管执法所必须的硬件设施建设资金投入方面给予支持,为监管执法队伍配备必需的执法专用车辆以及通讯工具等有关办案设备。新区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按特殊工种岗位人员为安全监管执法工作人员办理人身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

(六)探索建立企业安全生产诚信机制。根据国家、自治区有关文件精神,制定配套实施办法。推行企业安全承诺,督促企业向政府、向社会做出安全生产承诺,积极倡导、培育企业安全诚信意识,引导企业和干部职工自觉履行安全生产法定义务。建立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逐步把主要负责人不履行职责 6

或不完全履行职责,安全管理不到位、安全保障措施不落实,严重违法违规等行为列入不良记录(黑名单)。工商、金融、保险以及安委会相关成员单位根据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规定对其单位实施必要的限制,督促企业建立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自我约束机制。

(七)建立完善生产安全事故信息管理机制。完善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规范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工作。完善安全事故统计和行政执法统计报告制度,确保事故统计及时、准确、完整。完善安全事故、重大隐患举报处理制度,加强对举报人的保护,落实举报奖励政策,进一步规范举报信息处理机制,加大举报信息的核查处理力度。完善重大安全事故信息发布制度,发挥社会媒体舆论监督作用。

(八)健全完善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机制。坚持“四不放过”原则,认真查处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完善和落实事故约谈、事故通报、事故结案和事故责任追究等制度。规范事故调查处理,实行组长负责制,注重把握取证环节,确保证据充分、程序合法,认真分析事故原因,保证事故定性准确。严格依法依规追究责任,抓好事故调查处理结果的跟踪落实工作。完善事故责任追究沟通协调工作联席会议机制,查处事故涉及的失职、渎职以及事故背 7

后的腐败行为。定期组织开展对事故责任追究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的检查,公开事故查处结果,接受社会监督。

五、加强领导、完善措施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要把安全生产法制体制机制建设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制定中长期工作规划并细化为工作计划,落实领导责任和部门责任,建立涵盖全面、责任明晰、执行有力的工作体系,完善安全生产工作考核评价体系。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沟通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切实推进安全生产法制体制机制建设。

(二)突出重点,分步实施。重点在危险化学品、建筑施工、交通运输、消防等行业(领域),加大安全生产法制体制机制建设力度。立足当前,着眼长远,进一步深化、细化工作措施,明确实施步骤,有效推进各项建设工作。要不断总结经验,及时健全完善各项工作措施,提高安全生产法制体制机制建设整体水平。

二〇一一年四月一日

主题词:安全生产 法制体制机制 实施意见 鄂尔多斯市康巴什新区安全生产委员会 2011年4月1日

永嘉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建设的实施意见 篇4

惠安县人民政府关于

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部门,教育系统各学校:

为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文件精神,促进我县中小学教师队伍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加快人力资源强县建设步伐,更好地服务我县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结合我县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县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提出若干实施意见。

一、明确指导思想,把握队伍建设总体目标

(一)教师队伍建设的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法规法律为依据,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以全面提高教师队伍整体素质为中心,以骨干教师队伍和农村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为重点,以促进城乡教师资源均衡配置为目标,努力创设有利于教师发展的制度和环境,实现我县教师队伍建设战略性转变和科学发展。

(二)教师队伍建设的总体目标。到2012年,教师队伍结构适应教育事业发展需要,教师数量基本满足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教师学历水平和业务技能有明显提高;骨干教师队伍进一步壮大并充分发挥作用;教师政治思想素质和职业理想、职业道德水平明显提高,教育人才优势不断转化为教育质量优势;建立起适应全面实施素质教育要求的、充满生机与活力的教师队伍建设工作机制。

二、加强师德建设,提高教师职业道德水平

(三)教师队伍建设要突出师德师风建设。认真贯彻落实《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出台我县《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师德师风建设的若干意见》,促进师德师风建设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在评选优秀校长、优秀教师的同时,评选表彰师德师风楷模,建立健全师德师风奖惩考核机制,大力弘扬“平凡之中的伟大追求,平静之中的满腔热情,平常之中的极强烈的责任感”精神,树立典型,正面宣传,引导教师积极向上、忠于教育事业,营造师德师风建设的良好社会氛围。严格执行教师职业道德“一票否决制”,将师德师风建设作为教师考核、评优评先、职称评聘的重要依据,作为学校办学水平的重要指标。要引导广大教师合法表达利益诉求,自觉遵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对违反《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予以严肃处理;对触犯法律的,追究法律责任。

三、健全管理机制,推进城乡教育均衡发展

(四)提高农村义务教育学校编制标准。在2002年省颁编制标准基础上,实行城乡义务教育学校同编制。全县城乡初中学校

申请调动和申请竞聘县城学校。严格实施县城中小学教师到农村任(支)教服务期制度,没有在农村学校任教经历的应履行支教义务。从2009年起县城中小学教师评聘中、高级教师职务,应有全职在农村学校任(支)教1年或薄弱校任教3年以上的经历。其中年龄在40周岁(含40周岁)以下的在编在职的中小学教师评聘高级教师职务,应有全职在农村学校任(支)教2年以上的经历。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应对支教工作实行考核,考核不合格的,不予认定支教经历。

(八)逐步提高农村教师待遇。根据闽政文„2008‟344号精神,从2009年起,高校毕业生到我县边远海岛中小学(指有享受边远海岛学校任教补贴)任教的,可直接转正定级,转正定级时薪级工资高定一级。适当提高农村学校中、高级教师岗位的结构比例,鼓励中、高级教师安心在农村学校任教;在各级各类评先评优中农村教师的比例应占总名额的80%以上,鼓励优秀教师扎根农村;继续实行农村边远、海岛学校教师工作补贴,不断提高农村教师尤其是边远、海岛教师的工作待遇。

(九)建立农村小学教师走教机制。为解决农村小学教师超编和部分专业教师不足的矛盾,试行体、卫、艺、英语和信息技术教师集中由中心校或片中心校统一调配、统一教研、统一提供交通工具等办法,安排每位教师负责1所以上乡村小学走教任课。

(十)实施义务教育师资校际交流。教育主管部门要根据实际,建立和完善县域内义务教育师资交流制度,组织好城镇学校和农村学校、中心小学和完小(教学点)、优质学校和薄弱学校之间合理流动,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原则上在同一所学校工作满一定年限的教师都应进行交流,每年交流人数要达到应交流人数

员结构比例)和人事行政部门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内,负责全县中小学在编教职工在学校之间的流动,并在1个月内向人事行政部门备案,向编制部门办理核编手续;人事行政部门负责办理工资基金变更手续;编制部门负责对编制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十二)全面推行教师聘用制。在定编定岗的前提下,实行平等竞争,竞聘上岗,定期考核,合同管理。全面推行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分开制度,逐步形成专业技术职务能上能下、待遇能升能降、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激励竞争机制。创新中、高级教师职务的聘后管理,打破教师职务聘任终身制,今后凡是聘任中、高级教师职务的,任教学科与任职不符的(除规定免任课或学科不平衡经批准外),其聘任的职务应低聘一级。

(十三)完善教师队伍激励约束机制。在实施学校目标管理评估的同时,建立社会、家长、学生、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的教师评价机制。县每年安排专项资金,用于优秀校长、优秀教师、优秀班主任的考核奖励。对教育教学绩效差或违反师德师风规定的教师,要采取包括调整工作岗位、取消职称聘任、待岗、辞聘等措施予以处理。对经评定无法胜任工作的,进行为期一年的学习培训,经培训学习仍无法胜任工作或不服从转岗安排的予以辞退或解聘。

四、注重培养培训,提高教师队伍整体素质

(十四)健全多层次、全方位的教师培训体系,促进教师专业发展。优化整合教师进修、教研、电教等教育资源,将县教师进修学校建设为省级示范性县级教师培训机构。支持农村中小学的设备配置,为农村教师提供优质的远程教育和现代教育技术条件,充实远程培训课程资源,促进集中培训、远程培训和校本培

新人、教育管理等方面的示范辐射作用。各级各类骨干教师、学科带头人由教育主管部门实行动态管理,每两年组织一次考核、复评,作出调整;因不在一线教学的或其他原因不能履行相关职责的,取消其“学科带头人”或“骨干教师”等相应称号。

五、维护合法权益,保障教师待遇得到落实

(十七)落实公办学校教师工资福利待遇。健全公办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工资县级财政统发机制,确保教师的平均工资不低于本县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实现县域内公办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同等待遇,改革创新中小学教师绩效工资实施工作。

(十八)依法保障民办学校教师合法权益。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民办学校的教师与公办学校的教师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民办学校应按照《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与聘用的教职工订立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并按合同规定及时兑现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为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民办学校教职工人事档案由教育行政部门和人事行政部门共同指定具备资质、服务质量好、收费合理的人事代理机构代管,受委托的人事代理机构要切实做好民办学校教职工档案管理、教龄和工龄计算、职务评审等工作。民办学校应参照同类公办学校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结构标准,对具备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教师实施聘任。民办学校应当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为在职教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教育行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民办学校教师合法权益落实情况的督查。

(十九)完善教师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制度。进一步健全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权利和对学校重大事项决策的知情权、参与权。全面实行校务

考察评估各校师德建设、教师管理等实际情况,并把督导检查结果作为表彰奖励或责任追究的重要依据,确保教师队伍建设的各项措施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各乡镇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本《意见》,推进我县教育事业又好又快发展,为建设海峡西岸现代化工贸港口旅游区提供人才支撑。

二○○九年六月三十日

主题词:教育 教师队伍建设 意见

县直有关部门:县委组织部、宣传部、文明办、综治办、台办、编委办、县委直属工委、县委教育工委、农办,县人大教科文卫委,县监察局、发展和改革局、物价局、公安局、财政局、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规划建设局、农业局、教育局、科学技术局、文体局、卫生局、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审计局、国土资源局、安委办、效能办,县政协专委办,总工会、团县委、妇联、文联、科协、残联、关工委,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工商局。

抄送: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市教育局,县委办、县人大办、县政协办。

惠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9年6月30日印发

永嘉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建设的实施意见 篇5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5〕13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皖政〔2015〕16号)精神,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主要目标

(一)总体要求。按照深化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试点的总体部署,坚持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改革乡村医生服务模式和激励约束机制,健全完善乡村医生补偿、养老和培养培训政策,稳定乡村医生队伍,提高乡村医生整体素质,加强医疗卫生服务监管,全面提升村级医疗卫生服务水平。

(二)主要目标。到2025年,确保全省乡村医生普遍具备医药卫生类中专以上学历,50%以上的乡村医生取得执业助理医生以上资格,乡村医生年龄、学历、执业资格结构更加合理,执业环境进一步优化,合理待遇得到切实保障,基本建成一支素质较高、适应农村基层需要的乡村医生队伍,促进基层首诊、分级诊疗制度的建立,更好保障农村居民享受均等化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基本医疗服务。

二、健全乡村医生管理制度

(三)明确乡村医生职责任务。乡村医生(包括在村卫生室执业的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下同)主要负责向农村居民提供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并承担卫生计生部门委托的其他医疗卫生服务相关工作。

(四)合理配置乡村医生人力资源。各地要综合考虑辖区服务人口、服务现状和预期需求以及地理条件等因素,合理配置乡村医生,原则上按照每千服务人口1名的标准配备乡村医生,每个村卫生室至少要有1名乡村医生执业。没有乡村医生的村卫生室,由所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派驻医生提供服务,或引进具有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人员到村卫生室工作。村卫生室实有人员超过规定配备标准的,原则上不得新进人员。

(五)严格乡村医生准入。县级卫生计生部门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和《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严格乡村医生资格审核,加强准入管理。在村卫生室执业的医护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资格并按规定进行注册。新进入村卫生室从事预防、保健和医疗服务的人员,必须取得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从事护理、药事及医技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相应执业资格。

(六)规范乡村医生考核。县级卫生计生部门要按照基本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并重的原则,完善村卫生室及乡村医生绩效考核办法,统一组织开展考核。考核内容包括乡村医生提供的基本医疗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数量、质量和群众满意度,执行基本药物制度,遵守基本医保规定,学习培训以及医德医风等情况。考核结果作为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和财政补助的主要依据。具体考核工作主要由乡镇卫生院承担,原则每年不少于1次。在村卫生室内部建立考核和收入分配机制,收入分配向业务骨干倾斜。

(七)强化执业服务监管。县级卫生计生部门要切实加强乡村医生执业管理和服务质量监管,促进合理用药,提高医疗卫生服务的安全性和有效性。逐步将乡村医生纳入医务人员执业监管信息系统。推进县乡村一体化管理,推动乡镇卫生院领办村卫生室。从严打击乡村医生非法行医、违规购销药品、诱导服务和过度医疗以及违规转诊病人的行为。

(八)完善乡村医生退出制度。建立健全乡村医生考核退出、到龄退出、违法违纪退出机制。对村卫生室及乡村医生的考核结果,作为乡村医生执业注册的重要依据,考核不合格的乡村医生,不得在村卫生室继续执业。对严重违法犯罪或出现严重医德医风问题的乡村医生,吊销或暂扣其执业资格,并责令退出村卫生室。各县(市、区)政府制定乡村医生到龄退出办法,积极探索村卫生室富余人员退出机制。

三、强化乡村医生培养培训

(九)加强学历教育。各级卫生计生部门要按照《全国乡村医生教育规划(2011—2020年)》要求,制定乡村医生培养规划。鼓励符合条件的在岗乡村医生进入高等医学(卫生)院校(含中医药院校)接受医学学历教育,提高整体学历层次。对于按规定参加学历教育并取得医学相应学历的在岗乡村医生,政府对其学费可予以适当补助。

(十)实施订单定向培养。加强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免费培养工作,重点实施面向村卫生室的3年制大学专科免费医学生培养。免费医学生主要招收农村生源。完成全科医生规范化培训的免费医学生可安排到村卫生室工作,村卫生室工作时间计入协议规定服务期,县级卫生计生部门和定岗的乡镇卫生院要在进修培训、职称评定等方面予以倾斜。

(十一)规范开展岗位培训。各地要依托县级医疗卫生机构或有条件的中心乡镇卫生院,开展乡村医生岗位培训。乡村医生每年接受免费培训不少于2次,累计培训时间不少于2周。鼓励各地利用信息化手段,对乡村医生开展网上在线培训。各地可选派具有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优秀乡村医生到省、市级医院接受免费培训。乡村医生每3—5年免费到县级医疗卫生机构或有条件的中心乡镇卫生院脱产进修,进修时间原则上不少于1个月。乡村医生应学习中医药知识,运用中医药技能防治疾病。

(十二)加强乡村医生后备力量建设。建立乡村医生后备人才库。各地要制定优惠政策,吸引城市退休医生、执业(助理)医师和取得执业资格的医学(卫生)院校毕业生到村卫生室工作。通过“三支一扶”等渠道公开招录高等医学(卫生)院校毕业生补充乡村医生队伍,由乡镇卫生院统一管理,享受“三支一扶”计划相关政策待遇。“三支一扶”期满考核合格后,乡镇卫生院可按规定在编制内办理招聘手续,继续用于乡村医生岗位,实行“院派院管”。

四、创新乡村医生服务模式

(十三)开展契约式服务。各地要结合实际,探索开展乡村医生和农村居民的签约服务。乡村医生或由乡镇卫生院业务骨干(含全科医生)和乡村医生组成团队与农村居民签订一定期限的服务协议,建立相对稳定的契约服务关系,提供约定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并按规定收取服务费。服务费由医保基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和签约居民分担,具体标准和保障范围由各地根据当地医疗卫生服务水平、签约人群结构以及医保基金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乡村医生提供签约服务,除按规定收取服务费外,不得另行收取其他费用。未开展乡村医生和农村居民签约服务的地方,对于乡村医生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成本,要通过收取一般诊疗费等措施,由医保基金和个人分担。各县(市)2015年至少选择1个乡镇开展试点,总结经验后逐步扩大覆盖范围。加大适宜技术的推广力度,鼓励乡村医生提供个性化的健康服务,并按有关规定收取费用。

(十四)建立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制度。在现行的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中增设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按国家医师资格考试相关规定执行,考试合格的发放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证书,限定在乡镇卫生院或村卫生室执业。取得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人员可以按规定参加医师资格考试。

五、保障乡村医生合理待遇

(十五)切实保障乡村医生合理收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全面落实村卫生室药品零差率补助、一般诊疗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运行经费等补偿政策。动态调整乡村医生各渠道补助标准,逐步提高乡村医生的待遇水平。在2014、2015年将农村地区新增的人均5元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全部用于乡村医生的基础上,未来新增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继续重点向乡村医生倾斜,用于加强村级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对在艰苦边远地区和连片特困地区服务的乡村医生,各地要适当增加补助。各地要将符合条件的村卫生室和个体诊所等纳入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十六)规范经费拨付方式和监管。规范村卫生室账户开设和核算运行,加强财政补助经费和医保补偿资金的使用监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药品零差率补助、村卫生室运行补助经费实行“按季预拨、打卡发放、考核结算”,由县级财政部门直接拨付到村卫生室账户。一般诊疗费医保报销部分,由医保经办机构按季拨付到村卫生室账户,年终结算。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药品零差率补助、一般诊疗费由村卫生室负责人根据乡村医生实际工作完成情况进行分配,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负责监管。(十七)完善乡村医生养老政策。完善老年乡村医生生活保障机制,在岗乡村医生养老保险比照村干部政策执行。各地要支持和引导符合条件的乡村医生按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对具有乡村医生资质、从事乡村医生工作10年以上、到龄从村卫生室退出的乡村医生,落实每月不低于300元的生活补助,补助资金由市、县(市、区)政府统筹解决。对从事乡村医生工作年限或退出年龄达不到上述条件的,可由各地根据财力情况,制定具体办法,适当给予补助,补助水平不得超过符合条件到龄退出的乡村医生。

六、优化乡村医生执业环境(十八)改善乡村医生工作条件。采取公建民营、政府补助等方式,支持村卫生室建设和设备采购。加快信息化建设,运用移动互联网技术,建立以农村居民健康档案和基本诊疗为核心的信息系统并延伸至村卫生室,支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即时结算管理、健康档案和基本诊疗信息联动、绩效考核以及远程培训、远程医疗等。(十九)拓展乡村医生职业前景。在同等条件下,乡镇卫生院优先聘用获得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乡村医生,进一步吸引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和医学院校毕业生到村卫生室工作。(二十)完善执业风险化解机制。建立健全覆盖村卫生室的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置体系。完善乡村医生执业风险防范机制,按照村卫生室业务收入的适当比例提取医疗风险基金,县级财政可给予适当补助。

七、切实强化组织领导(二十一)制定实施方案。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将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纳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中统筹考虑。各市要在2015年5月底前制订出台具体实施方案,并报省医改办、省卫生计生委、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二十二)落实资金投入。县级人民政府要将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相关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省对乡村医生队伍建设予以支持,进一步加大对困难地区的补助力度。各级财政要及时足额下拨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相关经费,确保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挪用、挤占。(二十三)加强督查指导。各地要切实维护乡村医生的合法权益,严禁以任何名义向乡村医生收取、摊派国家规定之外的费用。对在农村预防保健、医疗服务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的乡村医生,可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建立督查和通报机制,确保乡村医生相关政策得到落实。

永嘉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建设的实施意见 篇6

按: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在预防、化解矛盾纠纷方面的作用和功能,对于维护社会稳定,创建平安、和谐云南具有重要意义。近日,中共澜沧县委办公室、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实施意见》,对进一步做好人民调解工作提出了具体的意见和要求。根据厅领导的批示,现将澜沧县委办公室、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实施意见》印发各地,供大家参考、借鉴。

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进一步巩固和发展人民调解制度,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工作在解决社会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中的作用,根据市委、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中级人民法院、市司法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思办发

[2004]42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做好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我国的人民调解制度是以宪法和法律形式确认的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制度。人民调解工作为改革发展服务,是化解民间纠纷、维护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长期以来,特别是近几年以来,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下,全县广大基层调解组织和调解干部,认真贯彻 “以防为主、调防结合、多种手段、协同作战”的方针,积极营造“大服务、大调解”格局,在化解人民内部矛盾、防止纠纷激化,宣传社会主义法制、预防和减少犯罪,推进群众自治及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等方面作了很多工作,为维护全县社会稳定和促进经济健康发展作出了积极的贡献。人民调解已成为解决基层社会矛盾纠纷的重要途径和有效方法之一,成为维护全县社会稳定的一支重要力量。

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是贯彻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落实党的依法治国方略的一项重要工作,是社会主义道德建设和法制文化建设的重要内容。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发展,以及各种利益关系的调整,出现了许多新的社会矛盾纠纷,矛盾纠纷的主体、内容日益多样化、复杂化。一些矛盾纠纷如果不能及时疏导化解,有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甚至激化为刑事犯罪案件,严重干扰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影响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对此,全县各级各部门要站在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和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以邓小平理论和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从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更本利益出发,充分认识做好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重要性和紧追性,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切实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领导,巩固和完善人民调解组织,发挥好人民调解工作优势,构建长效调解机制,运用调解手段为党和政府的中心工作服务、为人民群众服务,最大限度地化解矛盾纠纷,保一方稳定,促一方发展。

二、积极推进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改革与发展

人民调解委员会是群众性组织,其主要任务是调解民间纠纷,并通过调解工作宣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教育公民遵纪守法,遵守社会公德。随着改革的逐步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人民调解在实践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越来越多,传统的调解方式和手段越来越不适应人民内部矛盾多样化和复杂性的要求,全方位地推进人民调解工作改革与发展,已成为当前维护社会政治稳定、保障改革开放和推动经济发展的一项紧迫任务。人民调解工作要与时俱进,开拓创新,认真总结几十年来的成功经验,建立新机制,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人民调解要扩大工作领域,完善组织网络,提高队伍素质,规范工作程序,增强法律效力。同时,要将人民调解工作与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相结合,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相结合,与人民来信来访工作相结合,使人民调解工作在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三、进一步规范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

各乡镇、各部门(单位)要结合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实际情况,按照司法部关于《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要求,进一步规范人民调解的工作方式、工作程序和工作纪律,增强人民调解程序的公正性,提高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水平和社会公信力。人民调解工作应遵循三项基本原则(即: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及社会主义道德进行调解的原则;在双方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的原则;尊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不得因未经调解或者调解不成而阻止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原则)。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纠纷,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及时化解矛盾纠纷,按规定进行登记和制作笔录,根据需要或者应当事人的请求制作调解协议。根据需要可以邀请公安派出所等有关单位或个人参加调解工作,被邀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支持。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不收费,人民调解员要严格遵守《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规定的纪律。

四、切实强化对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指导

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是人民法院的一项职责,更是司法行政机关的首要任务。人民法院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调解协议被人民法院生效判决变更、撤销或者确认无效的,应以适当方式告知司法行政机关或者主持调解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对发现人民调解员违反自愿原则,强迫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应当及时向司法行政机关或者主持调解的人民调解委员会提出纠正的建议;要积极配合司法行政机关加强对人民调解员的业务培训,组织人民调解员旁听案件审理,安排人民调解员参与庭审前的辅助性工作,可聘任有经验的人民调解员担任人民陪审员。司法行政机关要认真履行职能,具体指导和监督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负责解答、处理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者纠纷当事人就人民调解工作有关问题的请示、咨询和投诉;应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请求或者根据需要,协助、参与对具体纠纷的调解活动;对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达成的调解协议予以检查,发现违背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应当主动予以纠正;调查研究民间纠纷的特点和规律,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改进工

作;不断推进基层人民调解委员会的组织建设、队伍建设、业务建设和制度建设,规范人民调解工作,提高人民调解工作的质量和水平;要密切与人民法院的协调和配合,加强对人民调解员的培训,不断提高人民调解员队伍的素质;要注意总结推广人民调解工作的成功经验和做法,表彰奖励成绩显著、贡献突出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人民调解员;要不断研究和探索新时期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的思路与途径,积极推动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改革与发展,为维护全县社会稳定、经济发展做出积极的贡献。

五、切实加强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和队伍建设

(一)健全机构

全县设23个调解委员会、158个村(居)民调解委员会。各乡(镇)要积极设立基层调解小组,调解员原则上由村民小组组长兼任。村(居)民调解员采取兼任的办法产生,任期为三年(与村(居)民委员会换届同步)。乡(镇)级人民调解委员会由三人以上委员组成,设主任一人,副主任按需要设置。主任原则上由乡(镇)司法所长兼任,委员一般由工青妇等群团组织负责人及有关人员组成;村(居)民调解委员会原则上由三至五人组成,主任由村(居)民委员会主任兼任。

(二)保障经费

各乡(镇)党委、政府要关心支持人民调解员工作,合理解决人民调解员报酬,积极调动人民调解员的工作热情,努力做好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乡(镇)级人民调解员和以自然村或村民小组为单位的基层人民调解员补贴经费,由乡(镇)、村两级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贴。村(居)民委员会人民调解员的补贴,由县级财政在乡(镇)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中按每人每年120元的标准,分下划到各乡(镇),由各乡(镇)在年终前组织兑现到各村(居)民调解委员会。

(三)加大培训力度

永嘉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建设的实施意见 篇7

盐政发[2012]8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城南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苏政发〔2010〕136号)等文件精神要求,进一步加强我市安全生产工作,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根本好转,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牢固树立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的理念,进一步提高对安全生产极端重要性的认识安全发展体现了科学发展观以人为本的本质内涵,既是科学发展的重要内容,又是科学发展的重要保证。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必须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极端重要性,把切实做好安全生产工作作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推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任务,作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进一步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必然要求,作为加快改革开放和现代化进程、建设美好盐城的重要保障。必须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自觉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在谋发展、搞建设、抓生产的过程中,坚持速度、质量、效益和安全的有机统一,始终把安全放在第一位,把生命高于一切的理念落实到生产、经营、管理的全过程,坚决守住安全生产这条红线。要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和政府的监管责任,加大安全生产投入,强化对重点行业领域的安全监管,提升企业防灾抗灾、应急救援、事故处置“三个能力”,加强安全生产系统化、标准化、科学化“三化管理”,构建安全生产责任网、监督网、保障网“三张网”,加快形成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努力实现全员、全过程、全方位安全管理的要求,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较大以上事故发生,努力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根本好转

二、全面落实和完善企业安全管理制度,提高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企业要严格按照《盐城市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暂行规定》(盐政规发〔2009〕3号)的要求,进一步细化责任,健全制度,加大投入,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在此基础上,着力加强以下几个方面工作:

(一)建立健全以安全生产责任制为主体的各项制度。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不断完善以企业负责人安全生产“一岗双责”为重点的全员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把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到每个环节、每个岗位、每个员工,实现全员、全过程、全方位的安全有效管理。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教育培训、逐级检查、安全生产投入及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建设项目安全管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风险告知和承诺等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并根据技术、工艺等变化,及时制定或修改完善。

(二)强化现场安全管理和生产技术管理。建立健全并落实危险化学品、冶金、建筑施工等高危企业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成员轮流现场带班制度,及时处理异常情况。所有企业必须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足额配备安全技术人员。对无负责人带班或负责人擅离职守的企业,要依法从严查处;发生事故的,要依法追究其责任。

(三)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企业要建立并不断完善全员排查、登记报告、分级治理、动态分析、整改摘牌等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对查出的事故隐患要确保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对重大危险源和重大隐患要报当地有关部门备案,同时向相关单位、人员和周边群众公告。新装备、新工艺投入使用前,要进行严格检验和实验,确保安全可靠后方可投入运行使用。要建立以安全生产专业人员为主导的隐患整改效果评价制度,达到“治患要彻底”的目标要求。

(四)强化企业各层级的安全培训教育。所有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人员必须经安全培训合格,持证上岗。企业内部三级安全培训教育要按照决策、执行、操作三个层面,分层细化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中层负责人以及一线员工的安全培训内容,开展应知应会教育,进一步提高企业负责人履行安全职责所必备的决策能力、安全管理人员和中层负责人安全管理执行能力以及一线员工的实际操作能力,全面提高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

(五)要加强“三同时”管理和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企业要坚持不安全不生产的原则,对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设施和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企业要依法建立职业危害防治制度和操作规程,及时如实申报职业危害因素,并对职工进行公示。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配备合格的职业危害防护用品。

(六)切实加大企业安全投入。企业必须制定安全投入计划,足额提取安全生产费用,单列科目,专户专用,逐项用于安全生产,依法保证安全管理、技术装备、教育培训和职业危害治理等措施和投入落实到位,切实维护企业安全生产和从业人员安全健康权益。高危企业必须按照有关规定,一次性足额储存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或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提高企业化解事故风险的能力。

三、进一步强化政府属地管理和部门安全监管责任,努力提升政府安全监管的能力

(一)进一步加强政府的属地安全管理责任。各县(市、区)要坚持“守土有责”,全面落实本地区安全生产属地管理责任。要细化落实安全生产行政首长负责制和领导班子成员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建立领导班子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每一位领导成员应在履行本岗位职责的同时承担相应的安全生产责任,主要负责人承担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承担具体责任,分管其他工作的负责人对其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承担具体责任。对当地企业包括中央、省属、市属企业实行严格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管理,组织对企业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安全标准化分级考核评价,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开。要认真落实安全标准核准制度、重大事故隐患治理逐级挂牌督办和公告制度、事故查处挂牌督办制度、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制度、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制度、全员安全风险抵押金制度、工伤保险制度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等,确保现有的各项制度落实到位。

(二)进一步强化部门(单位)的行业安全监管责任。各负有安全监管的职能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单位)要按照“管生产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切实强化对本条线、本部门(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管理,做到有计划、有方案、有措施、有部署、有检查。要细化分解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建立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要严格落实全员责任、定期会办、投入保障、组织保障、安全检查、述职报告、重大事项约谈、目标考核、责任追究、联席会议、事故隐患挂牌督办、事故隐患移交、事故报告、事故挂牌督办和应急救援制度等15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定期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深入排查整治事故隐患,切实落实部门专业监管责任。要充分发挥行业管理部门的专业优势,加强行业指导,市24个专业检查团定期组织开展安全检查、互查活动,加强对行业内企业的安全管理业务的专业指导。对发现的事故隐患,要限期整改,该停产整顿的绝不放过,该取缔关闭的绝不手软,该搬迁的绝不拖延,该停用的坚决停用。要强化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对安全生产的综合监管,公安、交通运输、国土、城乡建设、住房保障房产管理、工商、质监等部门(单位)要加强协调配合,定期召开重点行业联席会议,组织联合检查、联合执法等活动,形成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与行业监管指导相结合的工作格局。对安全生产工作不力、安全生产形势严峻的地区和行业(领域),上一级人民政府及主管部门应对下一级人民政府及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

(三)严格建设项目安全管理。严把安全生产条件准入关,企业安全设施与建设项目主

体工程未做到同时设计的一律不予审批;未做到同时施工的责令其立即停止施工;未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责令停止生产和使用,并不得组织竣工验收及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凡是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的单位,应当履行安全生产协调管理职责,并与承包(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租赁合同中约定有关安全生产管理事项。企业不得将工程项目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严禁出租场地。

(四)全面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要全面推行“1+3”安全监控工作体系,切实加强企业基层班组建设,督促企业全面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在各行业(领域)率先建成一批安全生产标准化示范企业,推进岗位达标、专业达标和企业达标,进一步提升安全生产预防、管理、监控能力。危险化学品、建筑施工、公路客运、烟花爆竹、冶金、特种设备等行业(领域)必须在规定时间内达到安全标准化相应等级。凡在规定时间内未达标的企业,依法暂扣其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责令停产整顿;对整改逾期未达标的,依法予以关闭。

(五)加快企业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和安全生产技术(装备)的推广应用。引导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高危企业开展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实行网上安全管理,与政府安全监管信息化平台联网,构建政企互通、上下互联的安全生产信息化监督管理平台,提高安全管理的水平。鼓励企业开展安全科技研发,推进安全生产关键技术装备的换代升级,采用新型、适用的安全技术、装备、工艺和产品,提高机械化、自动化生产水平。强制推行先进适用技术装备,运输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的道路专用车辆,要完善现有的卫星定位装置系统,并接入全省网络平台;重型工程车辆、旅游包车和三类以上的班线客车,要安装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强制推行化工企业危险工艺装置安装自动化控制系统、危险化学品槽车万向充装管道系统,并确保系统正常使用。在位于城市中心和人口密集区域的加油(气)站、易燃易爆的危险品储罐及罐车中强制采用阻隔防爆技术,推广撬装式加油装置。动力60马力以上的海洋渔船必须安装防撞自动识别系统,载员10人以上(含)的海洋重点渔船必须安装卫星通讯监控系统,大型起重机械必须安装安全监控管理系统,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气瓶必须安装电子条码识别系统。严格落实安全技术装备和设施检验检测制度,确保其性能安全可靠。

(六)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和建设行为。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坚持把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以下简称“打非”)作为有效防范和遏制事故的重要手段,持续保持高压态势,对事故频发、隐患突出、非法违法行为屡禁不止的地区、行业和企业实施重点打击,依法严惩一批严重非法违法行为,巩固和扩大工作成效。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要层层落实执法监管责任特别是县、镇(街道、开发区、园区)两级责任,强化社会监督,加强跟踪监管,发现一起、打击一起,并依法依规加大惩治力度,严防死灰复燃。要建立健全部门联合执法工作制度,明确各部门的职责范围、执法流程、执法标准和监督检查办法,搞好各部门、各环节的协调、配合和衔接,促进安全监管能力和水平的提高。要加强制度建设,把“打非”专项行动中的有效措施、得力方法和工作要求等,上升为制度规范,把“打非”工作纳入制度化、规范化和经常化的轨道,推动“打非”专项行动扎实、持久、有效开展。凡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违规建设的,要立即停止建设,情节严重的,予以关闭取缔;对项目建设生产经营单位存在违法分包、转包等行为的,立即依法停工停产整顿,并追究项目业主、承包方等各方的责任;对非法生产经营建设和经停产整顿仍未达到要求的,一律关闭取缔;对存在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的单位,一律责令停产整顿。

四、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基础建设,努力提升安全保障能力

(一)大力提升安全生产总体保障能力。要认真落实国家、省、市安全生产“十二五”规划,把安全生产纳入本地区、本行业发展的总体布局,实行安全生产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同步

规划、同步部署、同步实施,原则上,2012年6月底前,各县(市、区)都要出台安全生产“十二五”规划。抓紧规划建立完善企业安全保障、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科技支撑、政策标准、应急救援、宣教培训等“六大体系”,着力提高企业本质安全水平和事故预防、监管执法、装备保障、依法生产、应急处置、人员素质等“六个能力”。要针对薄弱环节,加大工作力度,着力提升安全生产总体保障能力,加快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建设。

(二)加强基层安全生产监管和执法队伍建设。各县(市、区)要按照国家己颁布安全监管监察能力建设的标准,全面加强安全生产监管监察执法、信息保障、实训考核和应急指挥体系建设,进一步配强安监干部和管理人员,确保有人负责、有得力的人负责、能负得了责。要按照不同地区、经济规模总量和人口数量配备安全监管人员;要加快建立安全生产与职业健康相结合的监管体制,切实加强职业健康安全监管。要结合乡镇机构改革,进一步加强镇(街道、开发区、园区)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和执法队伍建设。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园区、开发区)要切实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承担安全生产责任,按照国家、省、市相关要求,落实安全监管机构和安全监管人员,高危企业集中、职业危害突出的开发区(园区、镇)要适当增配人员力量,满足安全监管工作的需要。有条件的村(居委会、社区)也要根据实际需要,可设立安全生产监管机构,配备专(兼)职的安全管理人员,充实安全监管力量,做到安全生产工作“事有人管、责有人负”。对有条件的镇积极探索委托执法,为加强安全生产行政监督提供必要的组织体制保障。

(三)完善安全生产政策激励约束机制。市政府将进一步加大对全市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的安排力度,推进安全生产“四基合一”工作,各县(市、区)要安排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并按照经济社会发展的速度同步增长,逐年加大政府安全生产专项投入。进一步制定和完善安全生产经济政策,严格执行企业安全生产信用挂钩联动规定,把安全生产分级评价结果作为企业信用评级的重要考核依据。要进一步强化企业安全生产承诺、约谈、事故企业“黑名单”、事故现场分析会等制度,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四)规范安全生产专业服务机构从业行为。推动安全生产评价、培训、检验检测等专业服务机构的规范发展,制订完善相关管理办法,保证从业行为的专业性、独立性、客观性和合法性,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支撑。专业服务机构对相关评价、鉴定结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对违法违规、弄虚作假的,要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和机构的法律责任。

(五)加强应急救援能力建设。积极建设全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基地,2012年底完成市级应急救援综合指挥平台的建设,各县(市、区)要确保在2013年建成县级信息化监管和应急救援指挥平台,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对生产安全事故进行及时指挥。进一步加大消防设施的投入,加快基层消防站建设,2012年底前全市化工集中区全部建成专门消防站,通过省安委会验收,并挂牌成立“应急救援管理中心”,指导企业应急救援管理工作;加快化工集中区重大危险源监控平台建设。鼓励企业较为集中的镇和其他工业园区建立消防站,进一步增强对突发事件的及时救援能力。各地要根据区域情况,合理配置必要的救援装备,定期开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综合演练,全面检验各应急救援单位在现场处置、伤员救治、社会动员、交通组织、通信运输保障、舆论引导、善后处理等方面的快速反应能力,进一步提高事故现场应急处置能力。

五、实行更加严格的考核和责任追究,进一步提高安全生产群防群治的水平

(一)加大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力度。要加强对安全生产的目标考核,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目标管理抵押金制度,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奖惩。市人民政府对各县(市、区)、市有关部门和单位完成生产安全事故控制指标情况进行严格考核,并安排专项奖励资金,对全市安全生产工作成绩优秀的单位进行奖励,对未完成目标任务的,扣除(减)安全生产目标管理抵押金。各县(市、区)要加强对本地区企业完成生产安全事故控制指标情况的考核,并安排专项奖励资金,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奖惩。

(二)加大对事故的责任追究力度。对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要根据“四不放过”的规定,认真组织调查,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并根据情节轻重,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发生较大以下(含较大)事故的,视情节轻重,追究相关领导责任;发生重大以上(含重大)事故的,按照国务院、省政府的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发生重大和特别重大事故的,除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实际控制人责任外,还要追究当地政府(部门)及其上级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对非法违法生产造成人员伤亡的,以及瞒报事故、事故后逃逸等情节特别恶劣的,要依法依规从重处罚。对于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一年内发生二次以上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并负主要责任的企业,以及存在重大隐患整改不力的企业,由市政府安委会向社会公告,并向市发展改革、国土、城乡建设、银行、证券等主管部门通报,一年内严格限制新增的项目核准、用地审批、证券融资等,并作为银行贷款等的重要参考依据。

(三)对打非治患不力的地方、部门(单位)实行严格的责任追究。在所辖区域对群众举报、上级督办、日常检查中发现的非法生产企业(单位)没有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查处,致使非法生产企业(单位)存在的,对县(市、区)、镇(街道、开发区、园区)主要领导以及相关责任人,视情节轻重,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对市24个专业检查团的牵头部门和参与部门未按规定严格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的,对重点区域事故隐患排查不力、未能及时发现重大事故隐患或排查发现了重大事故隐患、但跟踪督查不力、隐患未在规定期限内整改到位的,对相关职能部门不及时协调解决已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导致事故发生的或在发生安全生产重特大事故时,拖延懈怠、处置不力而造成损失范围扩大的,要依规追究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四)建立事故警示通报和查处督办制度。市政府安委会对一般事故实行挂牌督办,事故发生地所在县(市、区)安委会必须在规定时限内完成督办事项,并向市政府安委会作出报告。市政府安委会对一个月内连续发生二起一般以上责任事故的地区发出警示通报,对一个月内连续发生三起以上责任事故的地区,报市人民政府严肃追究责任,对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一般事故比照较大事故进行处理,对所在地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实行严格的事故处理备案制度,事故查处结案后要及时予以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五)加大安全生产宣传力度。要更加广泛、深入地宣传安全生产知识,增强全社会的安全生产观念。领导干部尤其要全面学习掌握安全生产知识,增强安全生产意识,严格依法依规办事。要努力建设以人为本、关注安全、关爱生命的安全文化,唱响安全发展主旋律。要大力开展安全生产、应急避险和职业健康知识进企业、进学校、进乡村、进家庭活动,增强全社会的安全生产意识。要积极推进安全文化示范企业、安全发展型城市、安全社区等创建活动,要注重发挥媒体的引导作用,及时总结和推广安全生产工作中涌现的各类典型经验和有效做法,抓好典型带动和示范引领,进一步营造加强安全生产的社会舆论环境。

(六)着力提升安全生产工作社会监督和群防群治水平。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组织的作用,组织开展“安康杯”等群众性安全生产竞赛活动、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法制宣传教育,依法维护和落实企业职工对安全生产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要大力推进安全生产信息公开,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重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制度,鼓励媒体反映和职工监督举报各类事故隐患,对举报重大事故隐患的要给予奖励,充分发挥媒体和职工群众对安全生产全过程和全方位的监督作用。完善生产安全事故新闻发布机制,主动回应社会关切,及时向社会发布准确真实的信息,自觉接受社会监督,正确引导舆论导向。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对非法违法企业和重大生产安全事故予以曝光。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结合实际,制订部署贯彻落实本意见的具体措施,加强监督检查和指导,及时协调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市政府安委办和市有关部门要加强工作督查,及时掌握各地区、各部门和本行业(领域)工作进展情况,确保各项规定和措施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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