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贷款委托代理合同

2024-07-09

个人贷款委托代理合同(共8篇)

个人贷款委托代理合同 篇1

贷款委托代理合同

甲方(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常住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代理人):___恒盛欣源投资担保(北京)有限公司_____

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就甲方因申请个人_________________贷款,委托乙方代办向

银行申报并提供其他相关服务等事宜达成如下合同:

第一条 甲方确认乙方为甲方委托代理人的法律地位。

第二条 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为位于北京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房屋的抵押贷款手续的办理提供服务

该房屋产权人为___________,房屋所有权证号为_____________,产权人与甲方的关

系为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甲方申请贷款的主要内容

1.本次拟申请贷款金额计人民币:___佰___拾___万___仟___佰___拾___元整

(¥:_________元);贷款期限___月;

2.贷款银行____;

3.贷款用途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抵押物简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其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甲方的贷款应按照其申请贷款的用途使用于_____________,并按照贷款银行的要求向贷款银行及乙方提供相关证明,接受贷款银行及乙方的监督与监管。

第五条为申请贷款之所需,甲方应当提供贷款银行要求的个人身份、个人资信状况、房屋产权状况等文件资料,乙方具有核实权。

第六条甲方必须以本合同第一条所填写的房产作为抵押物抵押给贷款银行,并按照贷款银行、乙方、相关房地产主管部门的要求配合办理抵押登记的相关手续。甲方应当按本合同、银行贷款合同、抵押合同和保证合同的约定,向银行提供用于贷款抵押的权利

凭证正本。

第七条为保证贷款银行、甲方和乙方的合法权益,在办理相关手续(包括但不限于贷款申请和抵押登记等)的过程中甲方同意将房屋所有权证等原始凭证交由乙方或银行收押,直至本合同终止或解除。如乙方收押,须交甲方收据。

第八条对甲方的住址、联系方式、共有状况和抵押物的现状,除甲方有义务如实陈述外,乙方有权实地核查。甲方应当予以协助与配合。

第九条乙方代理甲方办理贷款申请和抵押登记等服务,甲方应在本合同签订后以现金方式支付乙方委托担保服务费.服务费为贷款额的1.3%。乙方收到甲方50%代理费后向银行进行贷款申请工作,贷款批贷后补齐剩余50%代理费。

本条第1款约定的乙方收费如因银行贷款金额的变化而增多或减少,双方同意按照实际贷款金额另行结算补差。

第十条贷款撤销的相关措施

1.乙方向甲方收取第九条约定的费用后因甲方撤消贷款申请、银行因为甲方资信、个人身份证件不实、权利凭证不真实或因甲方自身的其他原因造成贷款申请不能实现的,扣除甲方向乙方交纳服务费的10%(资料制作费与核查费)后,乙方将其余款项退还甲方;

2.甲方提出贷款申请后,如欲撤销申请,应在银行发出贷款确认通知书前提出。如贷款银行发放的贷款一经划出,甲方即被视为已经承借有关贷款金额,银行提供的该笔贷款即开始计息,此时甲方申请撤销贷款无效,但在支付相关发生费用后,乙方可协助甲方办理提前还贷;

3.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甲方提交乙方的资信证明、个人身份和房屋产权情况如果发生变化,甲方应在变化发生_3_天内通知乙方,并补办相关手续,交纳相关发生费用。否则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不退还甲方已交纳的服务费。

第十一条抵押登记手续费、公证费和政府部门收取的税费及其他相关费用由甲方承担。第十二条甲方保证向乙方提供的用于申请贷款的个人身份、婚姻状况、资信、权利凭证等有关文件资料的真实性与有效性。如甲方伪造变造,或提供虚假文件,导致贷款合同、抵押合同、或保证合同无效,甲方应退还贷款本息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甲方应按时全面履行抵押登记义务。甲方拒绝办理的,乙方有权建议银行不放贷;银行放贷后,甲方的抵押程序尚未办结而甲方停止办理的,乙方有权建议银行终止贷款合同的履行,收回贷款。甲方因此造成贷款银行和乙方经济损失的,应全额赔偿。

第十四条甲方应当按时全面履行还贷义务。因甲方违约不及时还贷,连续2次或累计4次不按期偿还银行贷款,视为甲方违约,由此导致乙方被贷款银行扣收保证金的,则乙方有权建议贷款银行解除贷款合同,并可在获得银行授权后处分抵押物,用以收回银行贷款、乙方被扣收的保证金和甲方应付违约金及诉讼、执行、拍卖、评估、鉴定和律师费等相关费用。

第十五条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甲方一旦发生逾期还款,达到银行处置抵押物条件时,乙方在银行授权后处分抵押物的方式为以下三种,选择权在于乙方:

1.银行在有关处分文书上背书同意由乙方限期出售变卖抵押物,银行直接收取处

分款。

2.由乙方委托拍卖公司拍卖,价款直接付给贷款银行。

3.经贷款银行授权,由乙方代为提起诉讼,最终通过法定程序拍卖。

以上出售拍卖、变卖、评估、鉴定、诉讼、执行所发生的费用和律师费由甲方承担。在拍卖、变卖款项中扣除银行贷款本息、乙方被扣收的保证金、甲方应支付的违约金和其他费用后,仍有剩余的,剩余部分退还甲方。

第十六条本合同第十二条、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所指“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 银行的贷款本金、利息与罚金;甲方应支付的违约金;用于诉讼、执行、拍卖、变卖费用,评估费、审计费、鉴定费、翻译费、通讯费、文印费、律师费、交通费及人员劳务费。

第十七条甲方贷款申请(包括贷款金额、期限等)的最终审批权和决定权由贷款银行拥有;甲方不得因贷款申请未能通过贷款银行审批追究乙方的责任(包括贷款银行拒绝甲方贷款申请或银行批准贷款的金额、期限等与甲方申请不符等情况)

第十八条如贷款银行确认该房屋的价值、贷款金额、年限、期数等项与甲方申请的不同,甲方应按照贷款银行批准的贷款金额、年限、期数等项履行相关协议,并以甲方和贷款银行签订的贷款合同等文书为最终生效文件。

第十九条甲乙双方在本合同上已明示的地址即为双方约定文件的送达地址。一方地址或联系方式有变化,应当提前15日通知另一方,否则,文件不能送达的责任由过错方承担。送达方式为邮寄或快递,并以邮戳日期为送达日期(退件除外)。

第二十条甲方的权利、义务

1.甲方有权咨询、熟悉本合同所涉及的相关条款;并对乙方的工作进展有知情权;

2.甲方有义务保证其向乙方提供的资料、文件、证件的合法性、有效性、真实性;否则,由此引起的全部法律后果由甲方承担;

3.甲方对乙方提供的资料、文件有保密义务,未经乙方同意,甲方不得将其泄露给第三方或用于其他商业用途,谋取其他任何利益;否则,由此引起的全部法律后果由甲方承担;

4.甲方授权乙方从贷款银行领取贷款及相关资料,并保证不再另行授权第三人;

5.合同履行过程中,甲方应无条件履行偿还银行贷款的义务,并保证贷款只能用于甲方申请贷款的用途;

6.甲方如发生对其履行本合同还款义务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任何事件,应立即书面通知乙方,并及时通知贷款银行;

8.甲方应自觉维护抵押物的完好,并主动接受乙方的检查和监督。

第二十一条乙方的权利、义务

1.乙方有权对甲方提供的资料、文件、证件的合法性、真实性进行核查;并对甲方的贷款用途是否符合贷款合同约定享有监督权;

2.乙方有妥善保管甲方提供的资料、文件、证件的义务,并在相应程序结束后退还甲方;乙方向银行转交的,应将转交情况及时通知甲方;

3.乙方有权代理甲方从贷款银行领取与贷款相关的资料;

4.在贷款过程中如有其他情况发生,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

5.在甲方尚未全部清偿贷款、所购房屋仍处于抵押期间,甲方违反与贷款银行签署的合同及相关协议,在贷款银行的授权下,乙方有权依法处置甲方所购房屋;由于市场价格的波动等因素,抵押物的处置价格不能以贷款时的房屋评估价格为准,而以双方协商的价格为准;不能协商一致的,由乙方委托经纪公司在房地产二级市场进行销售或由乙方委托拍卖公司进行拍卖;

6.乙方有权管理、监督、催促甲方按时正常还款,并有权采取必要的措施。

第二十二条1.违约责任:本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当事人均应严格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所约定义务的,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对方因此所遭受的全部损失。

2.其他事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十三条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甲乙双方如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应向乙方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四条本合同正本一式三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双方各一份,交贷款银行备存一份。本合同自乙方盖章并由授权人签字、甲方本人签字后生效,甲方全部清偿贷款本息后合同终止。

第二十五条本合同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进行修改和补充,修改及补充的内容经双方签字盖章后,视为本合同的一部分。

甲方:

签字盖章:

乙方(盖章):授权人(签字):

签字盖章:签字盖章:

个人贷款委托代理合同 篇2

首先, 委托贷款合同属不属于借款合同?要回答这个问题, 就要先回答什么是借款合同?《合同法》中对借款合同是这样定义的: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 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从这个定义表面看, 借款合同规范的是资金流转的过程, 对资金提供者和资金使用者没有严格限定, 即非金融机构的企业间是可以签订借款合同融通资金的, 但是对借款人和贷款人身份的认定, 当前实际业务操作中还需要遵从中国人民银行1996年发布的《贷款通则》对借款人和贷款人的明确限定。《贷款通则》规定:贷款人, 系指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经营贷款业务的中资金融机构;借款人, 系指从经营贷款业务的中资金融机构取得贷款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贷款系指贷款人对借款人提供的并按约定的利率和期限还本付息的货币资金。由此可见, 企业间为融通资金, 或者为盘活闲置资金取得收益, 必须通过金融机构、签订委托贷款合同才能实现。那么委托贷款是如何界定的呢?《贷款通则》中对委托贷款的定义是:委托贷款系指由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等委托人提供资金, 由贷款人 (即受托人) 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贷款人 (受托人) 只收取手续费, 不承担贷款风险。从以上定义推敲, 委托贷款通过金融机构的平台作用, 解决了企业间直接融资的难题, 委托贷款合同实质上还是一种借款合同, 而借款合同就包含在《印花税暂行条例》规范的需缴纳印花税的范畴中了。

那么是不是确认了委托贷款合同属于借款合同, 三方就均应缴纳印花税了呢?笔者认为不妥。

剖析一下委托贷款合同的实质。可以从合同分类入手。按照在签订委托贷款合同时合同中出现的合同当事方人数进行分类, 委托贷款合同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双方协议的委托贷款;一类是三方协议的委托贷款。双方协议的委托贷款由两个“背靠背”的合同构成, A.提供资金的企业 (委托人) 与银行 (受托人) 的委托合同;B.银行 (贷款人) 与借款企业 (借款人) 的借款合同。三方协议的委托贷款由贷款企业 (委托人) 、银行 (受托人) 和借款企业 (借款人) 一个合同构成。这说明委托贷款合同约束的是两类经济业务, 一类是委托业务, 一类是借款业务。无论是“背靠背”还是三方协议都要包含以上两项内容。

那么, 《印花税暂行条例》对委托业务是否缴纳印花税是如何规定的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 (国税函发[1991]155号) (以下简称“《通知》”) 第十四条规定:“在代理业务中, 代理单位与委托单位之间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 凡仅明确代理事项、权限和责任的, 不属于应税凭证, 不贴印花。”以工商银行委托贷款合同范本为例, 可以看到, 合同中, 银行仅负责通过委托方的账户发放贷款、回收贷款, 利息收入属于委托方, 对委托贷款的对象、项目、金额、种类等事项不予规定, 这与银行的自营贷款有本质区别。如合同中列明, “甲方 (委托方) 为有效地运用其自有资金, 委托乙方 (受托方) 发放委托贷款, 乙方同意接受甲方的委托”;“甲方将自有________ (币种) 资金 (大写) ________万元整委托乙方按委托贷款程序发放和收回”;“委托贷款的对象、项目、金额、种类、用途、期限、利率、还款计划均由甲方在国家法律规定、政策允许的范围内根据具体情况另行在《委托贷款通知单》中确定”;“若甲方指定的借款人在借款到期时不能偿还借款本息, 乙方不承担赔偿责任”。由此联系到委托贷款的定义, 其关键点就是受托方不提供资金, 不承担贷款风险, 履行的仅仅是受托责任, 根据《通知》的规定, 不应缴纳印花税。

委托贷款合同中的委托人和借款人是资金的提供者和使用者, 是借款业务的主体, 由以上分析, 应分别缴纳印花税。

综上所述, 笔者得出如下结论:签订委托贷款合同的三方 (无论是“背靠背”还是三方协议) 中, 委托人和借款人应缴纳印花税, 贷款人 (即受托人) , 也就是金融机构不需缴纳印花税。

个人贷款委托代理合同 篇3

关键词 任意解除权 违约责任 损害赔偿 可得利益损失

近年来,随着人民法院受理案件數量的逐年上升,关于诉讼委托代理合同的纠纷也越来越多,尤以委托人行使任意解除权而引发的纠纷最为常见。针对此类纠纷中的若干法律问题,笔者愿与各位业内人士共同探讨。

一、什么是委托合同当事人的任意解除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四百一十条规定:“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

委托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约定一方委托他人处理事务,他人同意为其处理事务的协议。在委托合同关系中,委托他人为自己处理事务的人称委托人,接受委托的人称受托人。

委托合同是建立在委托人与受托人相互信任的基础上。委托人之所以选定某一特定受托人为自己处理事情,是以了解并相信受托人的品行,能力,经验为前提的,受托人之所以接受并愿意为委托人处理事物,也是以了解并相信委托人的信用为前提的,如果没有双方的信任与自愿,委托合同不可能成立。因此,委托合同只能发生在双方相互信任的特定人之间。没有当事人双方相互的信任和自愿,委托合同关系就不能建立,即使建立了合同关系也难以巩固。

由于委托合同是建立在委托人和受托人相互信任的基础上,如果一方不守信用,失信于另一方,继续履行合同已无必要,因此,法律赋予了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即只要一方想终止合同,就可以随时解除合同,而且不须有任何的理由。

由此可知,任意解除权是法律赋予委托合同双方当事人的,不管相对人是否同意,委托合同有无期限,委托事务的处理是否告一段落,委托合同是有偿还是无偿,也不管是否具有一定的理由,双方均得以随时解除合同。

二、诉讼委托代理合同解除后,当事人是否有权要求损害赔偿

《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这是《合同法》从实际出发,对合同解除的效力所作的比较灵活的规定,即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所谓根据履行情况,指根据履行部分对债权的影响。如果债权人的利益不是必须通过恢复原状才能得到保护,不一定采用恢复原状。当然如果债务人已经履行的部分,对债权人根本无意义,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所谓根据合同性质,指根据合同标的的属性。根据合同的属性不可能或者不容易恢复原状的,不必恢复原状。就诉讼委托合同而言,合同解除后,如果允许将已办理的委托事务恢复原状,就意味着委托人与第三人发生的法律关系失效,将使第三人的利益失去保障,因此不必恢复原状。

那么,诉讼委托合同解除后还能否请求损害赔偿?我国法律承认合同解除与损害赔偿并存。《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合同的变更或者解除,不影响当事人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依据本条规定,诉讼委托代理合同解除后,当事人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因为,诉讼委托代理合同的解除不溯及既往,如果只是使未履行的合同不再履行、不得请求赔偿损害,那么一方当事人在不利于另一方当事人的时期解除合同使另一方当事人受到的损害就无法补救。因此,诉讼委托代理合同解除后,确因一方的过错造成另一方损害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向受害方赔偿损害,不能因合同解除而免除其应负的赔偿责任。

正因为上述原因,《合同法》第四百一十条对于委托合同解除后的损害赔偿责任作了规定:“因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以外,应当赔偿损失。”

三、诉讼委托代理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中预先约定的抛弃任意解除权的条款是否有效

诉讼委托代理合同是委托合同的一种,是委托人与受托人约定由委托人委托受托人处理诉讼委托代理事务的协议。在司法实践中,一个诉讼案件从启动到终结往往耗时数年。在这种特殊情况下,诉讼委托代理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为了维护合同的稳定性,通常会在合同中作一些特别约定,对合同解除权作出限制,规定任何一方不得无故终止或解除合同。这就产生了一个问题:抛弃任意解除权的条款是否有效?

笔者认为,既然任意解除权是法律赋予委托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权利的行使显然不可能构成违约,法律上是不承认解除委托合同有违约责任问题的。即使当事人特别约定合同成立后,一方不得解除合同,但该特约有违于委托的基本性质,也违反法律规定,特约应无效。

四、诉讼委托代理合同委托人行使任意解除权解除合同后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是什么性质的民事责任

民事责任即民事法律责任,是指民事主体因违反合同,不履行其他义务或者侵害民事权利主体的民事权利所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民事义务是民事责任的前提与基础,根据不履行民事义务的表现形式,可以把民事责任分为三类:第一类: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即违约责任;第二类:侵权的民事责任;第三类:不履行其他民事义务的民事责任。

既然法律赋予委托合同双方当事人任意解除权,合同中预先约定的抛弃任意解除权的条款无效,那么当事人行使任意解除权解除合同并未违约,合同解除后承担赔偿损失责任的性质也就不是违约责任。

笔者认为,《合同法》第四百一十条规定的“赔偿损失”的责任应为民事责任的第三类——不履行其他民事义务的民事责任。诉讼委托代理合同的委托人在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尚未完成前解除了合同,使受托人不能继续履行合同义务而少获报酬,在可归责于委托人的情况下解除委托合同,显然意味着委托人不履行遵循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的义务,委托人应当承担对因解除委托合同给受托人造成的报酬减少进行赔偿的民事责任。

五、诉讼委托代理合同委托人行使任意解除权解除合同后承担赔偿责任的赔偿数额是否应包括受托人的可得利益损失

诉讼委托代理合同委托人行使任意解除权解除合同后给受托人造成的损失分为两部分,即实际损失和可得利益损失。实际损失即受托人因已完成的这部分诉讼委托代理事务而应得的报酬。可得利益损失即因为委托人在诉讼委托代理事务完成前解除合同使受托人不能继续履行义务而少获的报酬。

结合《合同法》第一百四十条及上述《合同法释义》对该条款的解释,笔者认为,对于受托人的可得利益损失是否应由委托人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不能一概而论,而应结合具体情况区别对待。

《合同法释义》中对《合同法》第四百一十条作出如下解释:委托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在不利于对方当事人的时期解除委托合同而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所谓不利于对方当事人的时期,就委托合同而言,是指由于委托人在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尚未完成前解除了合同,使受托人因不能继续履行义务而少获的报酬的情形。委托人除对受托人已履行的部分给付报酬外,对在可归责于委托人的情况下,因解除委托合同给受托人造成的报酬减少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受托人处理事务不尽注意义务,怠于委托事务的处理,委托人无奈而解除委托合同,虽会给受托人造成一定损失,但因解除合同事由不可归责于委托人或者不能完全归责于委托人,委托人对受托人因合同终止而遭受的损失不予赔偿或者只赔偿其部分损失。

具体到诉讼委托代理合同而言,笔者认为,应针对两种情况分别作不同的处理:

第一种情况,如果委托人解除合同的原因不可归责于其自身,而是受托人或第三人的原因,或是不可抗力,则委托人不应支付受托人对未完成事务部分的报酬。即委托人不须赔偿受托人的可得利益损失。

第二种情况,如果委托人解除合同的原因可归责于其自身,换句话说就是委托人对合同的解除有过错,则基于公平原则以及禁止利益损害原则,委托人应当将未完成事务部分的报酬作为受托人的损失予以赔偿。例如,双方在诉讼委托代理合同中已对报酬支付的时间及比例作出约定,而受托人已经基本履行了诉讼委托代理事务或即将完成诉讼委托代理事务,委托人依约支付所有的报酬为受托人完全可期待的利益,如判决即将生效或者已经确定能够取得执行款项但未真正取得时,而此时委托人为了逃避支付委托人报酬而解除委托合同,显然委托人对合同的解除存在过错。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应依据公平原则以及诚实信用原则,判决委托人赔偿受托人的相应可得利益损失。

参考文献:

[1]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编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释义.

[2]王利明.民法[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

[3]江平. 民法学[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

[4]吴庆宝,赵培元,孟祥刚.委托类合同裁判原理与实务[M].人民法院出版社, 2008.

委托代理合同 律师诉讼代理 篇4

甲方:

乙方:

甲方因与纠纷一案,委托乙方的律师出庭代理,经双方协议,订立下列各条,共同遵照履行。

一、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律师为甲方与纠纷案的代理人。

二、乙方律师必须认真履行职责,保护甲方的合法权益,为甲方保守秘密,按照规定时间参加诉讼或进行非诉讼法律事务。

三、甲方必须真实地向律师叙述案情,提供有关证据材料。乙方如发现甲方有捏造事实、弄虚作假或坚持违法要求时,有权终止代理。依法收取的费用不予退还,由此引起的法律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

四、如乙方非因不可抗力等原因无故终止履行合同,收取的费用退还甲方;如合同签订后甲方要求解除委托,终止本合同,乙方收取的费用不予退还。

五、本合同签订后,甲方与对方当事人和解或撤回诉讼、仲裁、非诉讼活动的,乙方收取的代理费不予退还,此规定为违约补偿性质,与乙方工作量多少无关;如乙方无故终止履行合同,代理费全部退还。

六、甲方委托乙方代理权限为下列第____项:(1)特别授权:代为提出、变更、放弃、承认诉讼请求,参与诉讼、调解、和解,提出反诉、上诉等;(2)一般代理:参加诉讼、调解等程序性工作,对甲方实体权利不做处置。

七、经双方合理协商,甲方向乙方支付律师代理费元,支付时间和方式为。乙方办理案件发生的办案费用由甲方另行承担()。

八、甲方未按约定支付相关费用或提供相关资料,乙方有权中止或终止代理。

九、甲方向乙方或乙方指派的承办律师提交证据原件的,应当向乙方索要凭证。

十、乙方在签定本合同之前已向甲方解释收费规定及标准。本合同为乙方已准备好标准文本,在本合同签署前已提交甲方进行详细研究,乙方愿在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下采纳甲方的合理意见。甲方对本合同的所有异议均在签署之前与乙方协商。

十一、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合同有效期限自签订之日起至本审终结止(包括判决、调解、案外和解、撤诉、甲方自行解除委托、非诉讼解决等)。

甲方:乙方:

律师委托代理合同 篇5

一、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律师 为甲方第 审代理人。

甲方委托乙方代理权限是:

二、律师必须根据事实和法律参加诉讼活动,认真负责地履行律师的职责,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三、根据国家《关于业务收费标准》的规定,甲方向乙方支付代理费元,标的费元。

四、乙方为本案调查、出庭所需差旅费,按国家规定标准全部由甲方负担。甲方向乙方支付差旅费元。

五、甲方必须真实地向律师叙述案情,提供证据。在接受委托后,如发现甲方担造事实,弄虚作假,乙方有权终止代理,依本合同所收费用不予退还。

六、如乙方无故终止合同,代理费和标的费应全部退还甲方;如甲方无故终止合同,代理费和标的费不予退还。

七、如一方要求变更本合同条款需另行协议。

八、本合同经甲乙双方或其代表人签字(或盖章)生效。

九、本合同有效期限:自签订之日起至本案终结止(判决、调解、案外和解、撤诉及调查结案)。

十、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

甲方: 乙方:重庆市××律师事务所

住所: 住所:

电话: 电话:66565666

委托招商代理合同 篇6

甲方:湖南融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互利、自愿的基础上,经友好协商,就乙方为甲方开发的 天骄福邸 商业部分提供招商代理服务有关事宜,达成本协议,供双方共同信守执行。

一、服务内容

甲方委托乙方对天骄福邸商业部分向外招商,并协助甲方与乙方招徕的租赁户签定物业租赁合同。

1、协助甲方制定招商政策及招商条件。

2、协助甲方按照物业租赁合同约定足额收取租赁户保证金及其他款项。

3、处理好甲方与租赁户之间的各项关系,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

二、服务期限

自 2010 年 8 月 10 日起至2011年8 月30 日止(暂定),如甲方认为乙方的招商行为不符合甲方的商业利益,随时有权以书面形式解除本合同。

服务期限内,甲方有权自行招商及与乙方以外的任何第三人建立委托招商关系。

三、确认制度

1、甲乙双方在合同期内与租赁客户共同洽谈租赁条件,并形成租赁合同文本内容。

2、合同期内,所有由乙方介绍并签订租赁合同的客户都视为乙方招商的客户(甲乙双方以确认函的形式确定该商户为乙方意向招商客户)。

3、合同期内,乙方招商的意向客户如从租赁转为购买该代理招商部分的商业面积,最终实现成交的,甲方将按照成交金额的1.2%向乙方支付销售报酬。

四、服务标准与结算方式

1、招商服务费标准

乙方的招商行为必须征得甲方认可,甲方以物业租赁合同约定的壹个月的租金作为乙方的招商报酬(租赁期必须在10年以上)。

2、招商服务费支付方式

经营户签订正式租赁合同并按合同约定支付租赁保证金及其他费用后的10个工作日内,甲方一次性将实际招商报酬结算给乙方。

乙方获得的招商(或销售)报酬,以甲方收取实际租金(或销售款)作为基数,甲方与乙方招徕的客户签订租赁(销售)合同而未实际收取款项的,甲方不支付报酬。

五、双方的权利义务

甲方:

1、甲方有权随时知晓乙方招商工作的进展情况,乙方应全力配合,如实通报。

2、甲方应向乙方提供招商所需的相关材料及相关信息。

3、甲方提供乙方招商所需合同文本。

4、甲方承担与租赁户签订合同后所产生的经济、法律责任;

5、甲方积极争取招商优惠政策和政府职能部门的支持,负责协调相关政府和协作单位关系,保障乙方招商工作顺利进行。

6、甲方负责对招商和自购自营合同的审核及签字盖章,收取客户应交款项;合同签订后,由甲方存档保管。

7、甲方应做好本合同的保密工作,防止对项目招商(销售)工作造成不良影响。

乙方:

1、积极组织有意向的大型商家来项目现场考察,协助甲方与租赁客户签订合同前的谈判工作,直至双方签订正式租赁合同为止。

2、配合甲方收取合同约定的租赁户应交纳的保证金及其他款项。

3、乙方保证对获得甲方的商业秘密不对外泄露。

六、合同的变更、解除及终止

1、乙方未经甲方同意将本合同约定的工作转让给第三人的。

2、甲方对乙方招商工作不满意,甲方决定解除的;乙方意欲解除本合同的。

3、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

4、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条款,并签订补充合同。补充合同与本合同约定不一致的,以补充合同为准。

七、违约责任

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另一方的损失。

八、争议处理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时,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本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九、合同生效及其他

本合同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正式生效。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湖南融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授权代表: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授权代表:

家族企业委托代理机制探讨 篇7

现代企业理论认为企业是生产要素间的一系列契约, 每一种要素为其自我利益所驱使。由于各种要素追求最大化自我利益的行为, 使得企业内部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关系极为复杂。詹森和梅克林通过把企业契约关系 (契约、产权体系和组织形式 ) 引入生产函数, 强调权利结构和组织结构在激励自我利益和个人最大化、以达到实际上可能的产出方面的重要作用, 而委托代理关系 (契约关系) 则是企业内部治理机制研究的核心内容[1]。委托代理理论在近二三十年中得到了迅猛的发展, 这一理论大大加深了经济学家及管理学家对所有者、管理者、工人之间内在关系以及更一般的市场交易关系的理解。在这类文献中, 委托权的安排是外生的随机变量, 所要讨论的是如何设计一项有激励意义的合约以达到控制代理人的目的。

委托代理关系是指一方 (代理人) 为了另一方 (委托人) 的利益或作为另一方代表的关系。在委托代理关系中, 委托人雇佣代理人或通过委托人和代理人之间的不完全契约, 代理人被授权为委托人利益而行动。委托代理问题是由于委托人和代理人之间利益和信息的不一致, 因而代理人可能不一定按照委托人的利益行动;同时由于选择代理人的成本和困难, 以及监督代理人工作的困难意味着委托人不一定能使代理人按照他的意愿行事。典型的委托代理关系涉及广泛, 包括商业经济管理 (如股东和公司管理者, 管理者和雇主, 客户和职业人, 地主和分成佃农, 保险公司和投保人) 及政治领域 (如公民和当选官员, 立法机关和官僚机构, 政府和受管制的公众效用) 。委托代理理论假设委托人对随机的产出没有直接的贡献, 同时代理人行为不易直接被委托人观察到, 由于委托人与代理人之间存在着信息的不对称, 委托人可能花费一定的监督成本使代理人的行为能在一定程度上被观察到, 以使合约得到最优结果。詹森和梅克林把代理费用作为委托人所引起的监督支出、代理人所引起的约束支出和由委托人承担并用于代理问题失去的剩余价值的总和[1]。

由于企业未来价值 (或总收益) 的不确定性, 和委托人测量到代理人的工作努力程度要支付的监督成本, 委托代理理论认为由委托人完全承担风险是不合适的, 由于当企业成功获得高收益时, 代理人获得高收益, 而当经营损失时, 他不能承担责任 (损失完全由委托人支付) , 这会助长他从事高风险的经营, 从而有损委托人利益。所以, 委托人支付代理人的报酬分为两个部分, 一是对代理人可测度的贡献, 支付固定报酬;二是对于不可测度部分, 要使代理成本最小化, 就必须在经理人员工作积极性、资本所有者提供资本和选择经理的积极性上作平衡, 最优的所有权安排意味着需要在经理和股东之间进行利润分享[2]。

委托代理理论重点分析了企业所有者和经营者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 因为这是现代企业治理中最重要的方面。然而, 在企业内部, 利益相关者还远非仅此。企业内部利益相关者包括大股东、小股东、管理者、工人等, 并由此形成了企业内各种的委托代理关系, 如大股东—小股东, 股东—管理者, 管理者—工人等等。

二、家族制企业中的委托代理关系

家族企业是指由家族成员控制并占有控股股份, 家族成员在其中占据控制地位的一种企业。家族企业的控制性家族拥有绝对占优势股份, 并拥有企业大多数控制权和剩余索取权, 同时家族承担着企业经营的主要风险。在主流的经济理论中, 家族企业一般被视为古典企业, 其所有者与经营者为同一家族, 因此企业的所有权和经营权不分离。然而事实上, 现代的家族企业和古典企业存在着很大的区别, 在其内部存在着大量的委托代理关系, 如在家族企业内部, 存在由于股权分配引起的代理问题, 引入经理人形成的所有者与经营者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 以及经营者 (所有者) 与工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等等。一般来说, 处于不同发展阶段的家族企业, 其委托代理关系也表现出不同的形式:

一是在家族企业发展的初期, 企业的规模较小, 股权比较集中, 创业者完全拥有家族企业的控制权, 所有权和控制权高度合一。在此情况下, 所有者就是经营者, 企业盈亏全部由创业者负担。这时, 也就不存在文献中常分析的所有者与经营者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 委托代理关系主要存在于所有者 (经营者) 与工人之间。

二是随着家族企业规模的不断扩大, 管理活动也日趋复杂, 受到自身能力的限制, 家族成员往往难以对企业继续进行有效的管理, 这时, 从企业外部引入职业经理人负责企业的日常经营就成为家族企业不可回避的问题, 这在我国很多家族企业中都已经出现。一些新兴产业中, 甚至在企业创业阶段就引进外部专业人才负责企业整体运营。这样, 实现了家族企业经营权与所有权的分离, 就形成了典型的委托代理关系。

三是家族企业引入职业经理人, 从而形成了所有者与经营者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 但同时, 经理人与工人之间也存在一个委托代理/或者说监督的问题。企业是一个团队生产活动, 在每个工人的工作绩效难以测量的情况下, 会发生机会主义行为, 这时, 就需要经营者监督工人的偷懒行为, 这和上述的所有者和经营者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类似。

四是当家族企业向第二、第三代传递时, 财产的继承关系将导致家族企业所有权的分散, 第一个家族企业所拥有的家族企业的股权份额随家族的发展而降低。公司的控制权也越来越集中到少数的既有经营能力, 又与家族较近的血缘关系的家族成员手中, 其他家族成员会越来越失去对企业的控制权。这时, 就出现了公司所有权和控制权的分离现象, 一些所有者不再拥有企业的控制权, 只拥有企业的剩余索取权。他们通过正式或非正式的契约将企业的控制权转交给其他成员。这样, 拥有控制权 (大股东) 和没有控制权 (小股东) 的家族成员的利益并不完全一致, 就出现了委托代理关系。

五是为了进一步发挥规模经济及范围经济的效应, 企业需要不断融资来实现发展。在企业发展的早期, 一般是通过社会网络关系进行融资, 当企业发展到一定阶段, 这种融资方式已经不能满足企业的资金需求, 家族企业会引入外来资金 (上市、战略投资者等) , 这使得公司的股权结构发生了变化, 外来股份的比重上升, 利益相关者范围增大, 关心自己利益的外来股东为了保护自己的利益, 势必参与企业经营决策。由于家族企业的控股地位 (也可能是相对控股) , 家族和外来投资者之间也会产生委托代理关系, 这和家族内部股权分散, 控制权与所有权部分分离是一致的。

三、家族制企业委托代理关系的分析

上文中给出的家族企业委托代理关系常见的五种形式可以归纳为三种委托代理关系:所有者和经营者的委托代理关系、大股东和小股东的委托代理关系以及所有者和工人间的委托代理关系。下面, 本文对这三种委托代理关系进行具体的分析。

(一) 古典企业中的雇主、工人委托代理关系分析。

企业所有者又是经营者, 所有权与经营权合一, 这就属于古典企业的情况, 经理是唯一的所有者。由于企业的生产是一种团队生产, 阿尔奇安和德姆塞茨早在1972年就证明, 如果团队产出在所有团队成员之间分配, 由于工人领取固定工资, 且个人工作绩效难以测量, 团队中的每个成员都有偷懒的倾向, 因此个人最优的行为不可能实现团队最优 (囚徒困境) [2]。为了解决团队成员的偷懒问题, 需要引入一个监督者, 而监督者本身也会产生偷懒问题, 为了解决该问题, 应该让监督者成为剩余索取者。在所有权与经营权合一时, 所有者直接就是监督者, 也是剩余索取者。剩余索取者能有效监督监督者使其符合所有者利益行为时, 两种情况下, 对工人的监督问题是完全一样的。雇主和工人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 就是如何在工人的贡献和报酬之间进行匹配。工人的工作可能同时有相对容易测度的方面和相对不容易测度的方面。如果报酬决定于努力或劳动生产率中可测度的部分, 那么, 未被测度的方面可能会被忽视 。阿克洛夫认为在市场交换和礼物交换之间存在着很大的差异, 和纯粹市场交换不同, 在礼物交换中由于交换条款对规范的影响, 买方愿意支付的价格可能超过他们购买商品所需的最低价。工人和雇主之间的礼物交换中, 工人不仅不会偷懒, 还会承担超过所要求的工作[3]。可见, 团队精神和企业文化在委托代理关系中的积极意义。

(二) 控制权股东与无控制权股东代理关系分析。

随着企业的发展, 由于控制权在家族内股东之间的转移以及引入外部无控制权的股东, 家族企业会发生股权稀释现象。不管上述哪种情况发生, 家族企业的股权结构被分为大股东 (有控制权的家族核心成员股东) 和小股东 (无控制权的股东) , 小股东把自已的资产委托控制权股东去经营。拥有控制权的家族成员可能会过多追求自己的核心家庭利益, 甚至不惜损害小股东的利益。小股东则是追求家族企业的短期利益, 追求分红上的高派现。由于两类股东的利益并不完全一致, 从而形成委托代理关系。为了防范家族成员的机会主义倾向对其产生的负面影响, 小股东一般有两种选择:一是增加对大股东监督和控制, 如建立家庭委员会, 降低大股东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 并强化家族企业的信息披露;二是转让其所拥有的股权, 退出家族企业, 但是, 由于家族企业的封闭性, 外部投资者获取企业的信息成本较高, 一般也不愿进入, 导致存在转让所有权的困难 (或要求大的折扣) 。最后往往会出现下面的结果:一是家族企业进行公司改革, 从前的家族委员会转变为董事会, 而且为保护家族外的小股东利益, 防止内部人控制问题, 在董事会组成中引入了独立董事制度, 逐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或者, 小股东从家族企业退出, 所有权完全由原来拥有控制权的大股东所有, 成为古典企业[4]。

(三) 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委托代理关系分析。

在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家族企业中, 这种委托代理关系和现代公司制企业中的委托代理没有显著区别, 只是, 家族企业的控制权染上了家族的色彩。在现代的大公司里, 企业的控制权在管理者手中, 管理者追求货币性报酬和非货币报酬, 所有者追求企业价值最大化, 二者之间的目标并不一致, 这方面的研究已有大量文献, 是当前委托代理理论研究的主流。对总经理的激励有两个方面:一是从内部进行激励, 包括支付经理的薪水、资金、福利、期权等等;二是外部的激励, 如经理人市场的竞争、股权价格波动引起对经理价值的评估、控制权市场竞争等。

四、结语

在委托代理理论的框架下, 本文对家族企业的委托代理关系进行了分析。综上所述, 我们可以看出, 家族企业远非经济学意义上的古典企业 (所有权与经营权合一) , 根据史斯密的分工理论, 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是与专业分工提高效率密不可分的[4]。当专业分工带来的利益大于因分工而引起的委托代理成本时, 古典企业再也不是最优的选择了, 现代公司制度的蓬勃发展已经证实了这一论点。鉴于家族企业内部存在着复杂的委托代理关系, 而主流的委托代理理论并未对此给予足够的重视, 本文对家族企业内部委托代理关系进行广泛而深入的研究, 对当今世界广泛存在的家族企业, 以及我国民营家族企业的发展都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对家族企业委托代理理论的研究, 更应该关注的可能是企业文化和企业精神的研究;对工人工作绩效测量相关的激励机制设计研究;同时引入社会学、心理学、系统理论等来研究委托代理理论也已经展示了广阔的前景。

参考文献

[1].Michael C.Jensen, Willian H.Mecking.Theory of the firm:Managerial Behavior, Agency Costs and Ownership Structure[J].Fin.Econ., 1976, 3:305~360

[2].阿尔奇安.生产、信息成本和经济组织[A].现代制度经济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3

[3].George A.Akerlof.Labor Contracts as Partial Gift Exchange[J].Quarterly Journal of Economic, 1982

完善农村会计委托代理 篇8

关键词:农村经济;农村财务;农村会计

农村会计委托代理制是指在保障农村集体资产和资源属全体村民所有的基础上,确保村(社区)集体资产所有权、使用权、审批权、收益权“四权”不变的情况下,村民(社员)在自愿原则的前提下,与乡镇设立的会计代理记帐机构签订委托记账协议,对村级财务实行统一制度、统一审核、统一记账、统一公开、统一建档,并在在固定时间由各村派出报账员把与村财务运行相关的资料送到乡镇会计代理记帐机构记账的制度。本文通过对达州市大竹县清水镇村级代理会计核算中心的调研,试图探讨当前村级会计委托代理的运行状况以及给出一定的建议。

一、大竹县清水镇代理会计核算中心概况

(一)会计代理核算中心的建立

清水镇位于四川省达州市大竹县,是该县建立代理会计核算中心的典型代表。为了加强村(社区)集体财务管理,推动村务公开和民主理财,维护农民和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和谐发展,根据达州市政府出台的《关于建立和完善村级代理会计核算中心推行代理服务制的意见》,大竹县清水镇从2011年开始正式建立村级代理会计核算中心,出台了《关于建立和完善村级代理会计核算中心全面推行代理服务制的实施办法》。2012年,代理会计核算中心开始正式运行,于2013年检查验收。

(二)代理会计核算中心的机构设置

在清水镇建立村级代理会计核算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统一代理辖区内村(社区)财务会计的记账和核算工作,监督村级财务管理。同时,取消了村(社区)会计,各村(社区)只设报账员1名(由副主任担任),负责全村及各社的收入解缴及支出报账工作,各村民小组(居民小组)只设一名经办人员(各组长担任),负责该社向村上的收缴、报账工作。会计核算中心设置岗位为:主任1名,会计2名,出纳1名,该中心工作人员从镇政府机关工作人员中具有会计从业资格或从事财务工作两年以上的人员中调配。

(三)代理会计核算中心的主要工作

代理会计核算中心的主要工作是代理村级会计核算,按照《会计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及其他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坚持集体资产所有权、使用权、审批权、收益权“四权”不变的原则,代理村级会计核算。其具体工作可以归结为以下几点:第一,建立健全村级会计账簿,规范账务处理程序和会计核算。在《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指导下,建立规范的村级会计账务记帐工具,保证各村按照统一的要求,在中心进行账务处理和会计核算。这也是中心各项工作开展的前提。第二,进行会计资料、资金的安全保管工作。过去由各村各自保管的会计资料、村集体资金等现在统一交由代理记帐中心保管,村集体需要使用资金时再凭相关的手续到中心领取。4、编制村级财务会计报告,及时报送县财政、农业部门及村委。为保证会计代理记帐中心运行状况的透明性、及时性、规范性,建立了相应的会计报告送报机制。5、指导村报账员工作,并组织业务培训。建立制度是中心运转的第一部,但如果空有制度,处于执行主体之一的各村如果不了解制度如何运行,制度也只是一个空壳。为了让会计代理制度切实的运转起来,中心派出人员对村报账员进行指导培训,确保他们能胜任报账员的工作。6、制定符合本镇实际的财务制度和收支管理的各项办法,实行规范化管理,协助镇财政所做好上级政府及部门拨到各村(社区)资金的监督管理,执行好财经制度及各项惠民政策。7、村级消赤减债工作,管理村级债权债务。在村委会或集体组织对农村进行管理和经济建设中产生了一定的村级债务,由于过去财务管理不规范,村级债务也是农村经济中的一大问题,争对这种状况,对村级赵武的管理也是中心的一个重要工作。

二、村代理会计核算中心制度取得的成效

(一)规范了农村财务管理。在进行会计委托代理记帐之前,清水镇与大竹县其他乡镇存在着财务状况较为混乱,票据、账目不规范等问题。在建立新会计委托代理记帐之后,通过统一会计核算,统一会计软件,规范收支凭证,统一表格样式,建立财务收支预算管理制度,财务保修流程及授权审批制度等方法,改变了过去诸多混乱,不规范的状况。(二)切实确保了村集体资产管理的民主化,集体资产不会被相关人员随意挪用。在代理记帐中心为各个村开立了专门的账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规定村(居)委会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工作必须坚持民主管理原则。由村(居)委会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决定村(居)委会重大财务活动和财务事项。村(居)委会集体经济组织的重大财务活动和财务事项,包括集体土地的承包和租赁、集体企业改制、集体举债、集体资产处置、村组公益事业经费等,必须经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并设立村(居)委会集体经济组织民主理财小组,对村(居)委会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活动进行监督。(三)改善了党群关系,有利于农村各项工作的开展。随着村级代理会计核算中心的建立和规范有效的运行,大竹县清水镇基本实现了阳光财务,村干部挪用村集体资金用作私用的现象基本不复存在。我们在对村民的访谈中也证实,村上的财务状况是公开的,村民对村集体资产的运行非常放心。这使得干群关系得到改善,村民对村干部信任度增加。

三、村级代理会计核算中心存在的问题和隐患

(一)管理制度还不够健全,不够完善。有的村依然存在着账目不全、不实、不规范,没有台帐等问题。这使得管理中存在一些漏洞,对村集体资产的管理是一种隐患。(二)管理队伍不稳定,现会计代理核算中心的人员为7人,都是从其他部门抽调,工资由各部门发放,而这7人要承担14个村的财务工作,工作量较大,人员也不够不稳定。(三)现在会计代理良好运转的一个原因是目前清水镇各村的资金量不大,各个村产业较少,收入来源单一简单。如果以后随着经济的发展,现有的管理方式恐怕难以胜任。现在虽然有会计记帐,但没有规范的评估、审计等环节,并且人员数量太少,难以应对将来更为复杂、专业的会计工作。(四)代理会计核算中心负责村财务工作的计算机直接与互联网相连,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由于条件限制,中心的电脑没有与互联网隔断,这导致了各村的财务状况有被泄露的危险,如果有别有用心的人对中心进行攻击,可能会造成较大的损失。

四、完善代理会计核算中心的建议

为了进一步完善代理会计核算中心,提出以下几点建议:一是争对中心人手较为缺乏,人员流动性较大的情况,完善用人机制,保障中心人员的稳定。二是争对部分村财务尚不规范的情况,继续规范代理服务,建立完善的审计机制。三是争对网络完全存在的隐患,加强安全防护措施,如有条件可建立独立的网络平台,加强网络安全。(作者单位:四川省社会科学院)

参考文献:

[1]袁伟,委托代理开辟“三资”管理新径[J]财务与资产管理,200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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