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信用报告个人查询

2024-09-12

个人信用报告个人查询(共13篇)

个人信用报告个人查询 篇1

随着市民对个人信用信息的日益重视,个人信用报告查询业务量也逐年增长,据中国人民银行常州市中心支行(以下简称“常州人行”)统计,2015年全市个人信用报告查询量共计107264次。

为提高查询效率,去年9月,我市首台个人信用报告自助查询机在常州人行二楼营业大厅投入使用;近日,常州人行、人行武进支行、金坛支行和溧阳市支行又各新增1台个人信用报告自助查询机,市民可就近选择查询点,体验“刷脸”查询个人信用报告。

“刷脸”查询,1分钟出报告

据了解,常州市首台个人信用报告自助查询机在常州人行已投入使用近一年,受到了广大市民的欢迎,截至目前,该自助查询机的使用人次已超过24000人次。

对于市民来说,除了通过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查询点柜台人工查询或登录征信中心网站查询信用报告外,市民仅需携带本人二代身份证前往个人信用报告自助查询机上“刷一刷脸”,就能查询并打印本人信用报告了。

和以往通过网络查询还需身份验证、等待审核通过不同,通过自助查询机,市民一分钟内就能拿到打印出来的纸质个人信用报告,十分方便快捷,查询效率明显高于柜台人工查询方式,大大缩短了排队等候时间。

需要注意的是,由于自助查询机需要“刷脸”,所以只能查询本人的信用报告。据悉,这种设计是为了保护市民信息安全,保障信用报告不外泄。

每人每年可免费查询2次

据了解,一份完整的个人信用报告,包含有查询者的姓名、出生日期、手机号码、婚姻状况、学历学位等基本信息,信用卡使用额度、每月的还款记录、是否有逾期等信贷交易信息,住房公积金参缴记录、民事判决记录等公共信息以及最近2年内的查询记录。

由于个人信用报告在生活中越来越重要,常州人行建议市民每年至少应查询1次,给自己的信用报告做做“体检”。若发生欠款或欠费要早发现、早解决,将负面影响降到最小。

不过,个人信用报告也不是无限次免费查询。依据《征信业管理条例》,个人查询本人信用报告每年前2次免费,3次及以上的,每次收取查询服务费10元,而个人信用报告自助查询机能自动判断并完成收费。

信息有误,可提出书面异议申请

据介绍,市民若发现本人信用报告有错误,可以向征信中心、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征信管理部门或商业银行等放贷机构提出书面异议申请。

根据规定,相关机构自收到异议之日起20日内,进行核查和处理,并将结果书面答复异议申请人,若信用报告与实际情况不符,将更正信用记录;若信用报告与实际情况相符,则保持信用记录不变。

如果对异议处理结果不满意,异议申请人可向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申请在信用报告中添加“个人声明”,说明情况;或向当地人民银行征信管理部门或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部门投诉(自被受理之日起30日内收到反馈);也可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通过诉法程序解决诉求。

需要注意的是,征信中心及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均不能自行修改、删除信用报告数据信息。若信用报告信息错误,按照“谁报数谁负责”的原则,应由错误数据的报送机构直接修改并重新报送,征信中心收到后加载至征信系统。

不良记录会保留5年

根据《征信业管理条例》规定,“个人不良信息的保存期限,自不良行为或事件终止之日起为5年”。许多市民在得知自己信用报告上有了不良记录后便非常焦虑。

对此,常州人行支招,修复不良记录,只要在以后的信用活动中做到诚实守信,每月按时足额还款,随着时间的推移,新的、良好的记录会逐渐刷新和替代旧的、负面的记录,这足以证明信用状况正在向好的方向发展,在贷款时银行也会酌情放贷。

个人信用报告个人查询 篇2

一是从源头防控风险, 建立查询管理系统。该系统作为金融机构的内部管理系统, 主要功能是记录和规范各查询用户查询个人信用报告的行为, 对授权情况进行核实, 再由查询管理系统连接个人征信系统进行查询。截至2012年8月底, 辖内48家已接入个人征信系统的金融机构中, 有37家完成查询管理系统建设, 11家正在系统建设过程中。

二是推动规范化管理, 建立授权档案电子目录。针对大多数金融机构将客户查询授权档案分散在各分支机构或对各业务人员管理、档案管理较无序的现象, 明确要求金融机构对查询授权档案进行统一集中管理, 并建立授权档案电子目录。

三是建立内外部检查机制, 提升检查成效。依托查询管理系统和授权档案集中管理, 将个人征信系统记录的查询日志、查询管理系统记录的查询日志和授权档案电子目录进行匹配, 即可对被查金融机构的个人征信查询行为进行全面筛查, 大幅扩大检查覆盖面和检查深度。

个人信用报告查询防控体系的建立, 为金融机构加强内部监督管理提供支持, 使金融机构能够在事前防止、事中控制、事后发现个人信用报告违规查询行为。从目前情况看, 该体系大幅提高了金融机构个人征信业务合规性, 从源头保护了征信领域金融消费者的信息安全, 大幅提高了人民银行的检查效率和金融机构内部管理及数据应用水平。目前, 此项工作得到了金融机构的普遍认可, 已有28家金融机构的总行统一开发查询管理系统, 并准备在全国各分支机构统一推广使用。

简讯

银监会:商业银行要加大服务实体经济力度

9月17日, 中国银监会主席尚福林强调, 股份制商业银行要进一步加大服务实体经济力度。截至2012年6月末, 股份制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率为0.65%, 拨备覆盖率338.6%, 平均资本充足率11.64%。

发改委拟下调银行卡刷卡手续费降幅为23%~24%

怎样查询个人信用 篇3

信用是一笔财富

不仅如此,在我们进行新贷款的申请、信用卡的办理时,银行都会对客户的征信报告进行审核。征信报告上的瑕疵都可能对贷款人产生不利的影响。

前不久,记者的一位朋友小刘向银行申请住房贷款时,就体会到了征信系统的厉害。原来,小刘在前几年申请过一张信用卡,虽没有开卡,银行却要求收取年费。“觉得这笔费用不该交,加上后来正好搬家换掉了通信地址,这笔年费也就不了了之。”然而这笔拖欠的信用卡年费,却在小刘的征信报告上留下了污点。“去银行递交贷款资料之后,贷款经理帮我查询了征信记录,就发现有这笔逾期欠款,虽然金额不高,但是时间很长。”这段时间,小刘一直忙于和信用卡发卡行联系,补缴逾期还款之外,还需要信用卡中心提供结款证明。“我的信用评级也会受到影响,相应地,购房贷款成数和利率也会受到影响。”他不无沮丧地说,现在才真正体会到了“视个人资信状况而定”的意义了。

看似不起眼的一笔欠款,由于征信系统的存在,却会对购房、贷款这样的大事产生影响,“信用也是一笔财富”,其意义也就在于此了。

正是由于征信报告的重要性,我们在进行贷款申请之前,也有必要了解到自己相关的征信信息,以免出现像小刘这样的尴尬状况。现在,随着征信系统的完善,个人也有渠道了解到自己的征信记录信息。

如在上海,主要应用的是上海资信和央行所提供的征信系统。尽管目前这两套系统仍然相对独立,但是记者了解到,不少商业银行在进行征信信息的采集时,往往采用同时调用的方式。所以,对于个人而言,全面了解自己的征信信息也很重要。

两套系统的信息也各有优势。如上海资信所提供的个人征信报告,最大的优势在于其建立的时间较长,数据资料较为全面。上海资信是国内首家开展个人信用联合征信的第三方资信机构,其官方背景为上海市信息化委员会。从1999年开始,上海资信就开始进行个人及企业信用数据的收集。2000年时就提供了国内第一份个人征信报告。而来自央行的个人征信报告体系。2006年时正式投入使用。与上海资信的个人征信报告相比,央行个人征信系统最大的优势在于其全国范围内的资源共享。如上海资信收集的个人信息主要限于上海市居民,所采集的数据也主要来自于上海。但是央行的信用数据摆脱了地域的局限,收集的数据信息来自全国范围,像贷款申请人在上海之外的贷款记录、银行账户信息都可以在这个系统中进行查询。

如何查询征信报告

目前,这两套征信系统都可为个人提供查询的功能。如果需要了解到自己的“信用档案”,可以从上海资信和央行分别获得自己的信用报告。

其中,上海资信可以提供的是网上查询和现场查询两种方式。登录上海资信所提供的个人信用网上服务平台(www.my—credit.cn)就可以进行网上查询。据介绍,可进行查询的仅限于上海市民,且必须由被查询人本人提出申请。因此,在提交网上申请的过程中,网站需要申请人提供一些个人的资料,主要包括个人的有效证件号码、姓名、联系方式等个人身份信息,以及与身份验证相关的信用信息,主要为“贷款笔数”、“信用卡数”、“协议入网手机数”三类。在申请时,申请人至少需要填写一项账户信息。以填写“信用卡数”为例,需要在明细中填入你的一张信用卡发卡行、发卡时间、授予额度等。这些信息都是为了在审核申请时进行身份验证而使用。查询申请发出后,系统会发出申请激活指令到申请人所填写的信箱之中,同时附上的还有申请号码及密码,待到查询申请通过之后,可以根据邮件通知,使用查询申请号码、密码登录到网站,下载自己的信用报告。

如果需要快速下载征信报告,可以使用到现场查询的功能,目前可在上海资信有限公司、中信银行淮海中路支行、上海银行浦东分行三个服务网点办理现场查询。申请人本人携带有效证件就可获得自己的征信报告,需要的查询费用为30元。

央行系统的征信报告,需要直接到服务网点进行现场查询。如在上海,可提供央行征信报告查询的为央行上海分行。需要提交的是申请人本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并填写一份申请表格,就可获得自己的个人信用报告。这一项服务是免费的,不需要收取任何查询费用。

那么,哪些信息会被列入征信报告中,并对我们的信用产生影响呢?

像在上海资信所提供的个人信用报告中,主要涵盖的内容有查询人的贷款信息,比如向银行申请过何种类型的贷款、申请的贷款金额、逾期记录等等,还有持有的信用卡信息,持有的信用卡张数、额度,以及历史上的逾期记录。此外,上海资信提供的信用报告中,将通信信息也包括在内,主要为手机的账户、缴费逾期情况。

相对来说,上海资信的报告中提供的信息较为粗略,如果需要查询进一步的详细信息。还需要查询人自己到资信公司进行咨询。

而在央行所提供的个人征信档案中。主要收集的是金融信息。包括曾经申请的银行贷款信息,如何时在哪家银行申请的贷款、贷款的金额、明细的还款情况;信用卡明细信息,查询人持有的信用卡、额度、最近24个月内的还款记录,个人结算账户信息,查询人的各项银行开户记录等等。

瑕疵档案如何拯救

一份良好的贷款记录,是顺利办理各种贷款手续的必要条件,征信系统的推广和应用之后,征信报告中的瑕疵和污点都可能对贷款的申请产生不利的影响。

尽管越来越多的人已经意识到信用的重要意义,但是如果你的信用记录上已经留有瑕疵。又该如何去弥补?

银行的工作人员向记者介绍说,瑕疵出现较为集中的是信用卡的还款记录。“征信报告中会提示客户使用信用卡时逾期还款发生的次数,这一记录也是无法消除的。银行在进行审核时,对于逾期次数过多的客户就会予以警惕,如果次数不多,影响不会特别大。但是如果当前仍有逾期款项,是难以通过审核的。”在一些情况下,贷款人已经进行了还款,但是由于信用记录并非实时更新,记录中表示当前仍有逾期款项。“如果发生了这一情况。就需要贷款人提供额外的资料来证明自己的账户为正常状态。”他介绍说,如像信用卡中心申请开具账户结清的证明、提供当前表明账户正常的账单,银行在审批时都可以进行采纳。

个人信用报告个人查询 篇4

怎么查询自己的个人信用记录及信用报告?随着普惠金融的发展,不光金融单位们在发展,跟金融单位配套的很多设施及其相关的软性服务也在发展。比如,现在的贷款比几年前好办了,审批流程快了,贷前及贷中与贷后管理也更科学化了等。伴随这系列的发展,个人信用记录的查询也更便捷了。那么当前查询自己的个人信用记录都有哪些方式呢?请看淘钱宝的讲解。

1、到央行及相关银行的物理网点查询。有查询需求的朋友可以带上自己的身份证及其他有效证件到当地的人民银行分行、征信中心或者相关的商业银行申请查询,一般只要填写《个人信用报告本人查询申请表》,并按银行工作人员的要求提供相关信息即可。

2、网络自助查询。自本月27日起,我国境内除港澳台外,27个省级行政区及直辖市的居民均能互联网个人信用报告自助查询了,只要您是已经和银行有过借贷关系的客户,均能在央行征信系统查到自己的信用报告。

查询方法:登陆央行征信系统https://ipcrs.pbccrc.org.cn/;用户注册;查询自己的信用记录信息。

3、委托他人查询。委托他人代理向查询点查询个人信用报告的,代理人应提供委托人和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授权委托公证证明供查验,同时填写《个人信用报告本人查询申请表》,并留委托人和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授权委托公证证明原件备查。

个人信用报告个人查询 篇5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大连分行:

本人因向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大连分行申请 个人贷款/为他人担保/本人查询,特此授权该行查询和使用已经录入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及银行间信贷咨询系统、征信信息系统和其他合法设立的信息库的有关借款人/担保人/本人的全部信息。

贷款/担保合同签订后,本人同意并授权:贷款人有权将有关借款人/担保人与贷款人签署的全部合同/协议/承诺(以下统称“合同”)的信息,与上述合同相关的履约信息和贷款、透支的相关情况,以及借款人/担保人提供的个人信用信息、其他信息,在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的前提下,录入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及银行间信贷咨询系统、征信信息系统和其他合法设立的信息库,供具有适当资格的单位/个人查询和使用;同时,贷款人亦有权查询和使用已经录入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及银行间信贷咨询系统、征信信息系统和其他合法设立的信息库的有关借款人/担保人的全部信息。

借款人/担保人同意:当借款人/担保人发生上述合同下的违约时,贷款人有权根据借款人/担保人的违约情况酌情决定公开借款人/担保人的违约信息,并为催收借款人/担保人欠款之目的将有关的信息提供给催收机构。

个人信用信息包括借款人/担保人的姓名、性别、证件号码、职业、工作单位、学历、婚姻状况、收入和财产状况等能够反映借款人信用状况的个人信息。相关贷款情况是指贷款额、贷款期限、贷款发放时间、贷款担保情况、贷款用途、贷款偿还等情况。

特此授权!

授权人(借款人及配偶/ 担保人签字并印章或手印):

个人信用报告个人查询 篇6

为进一步加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个人账户的规范化管理,提升经办服务水平,方便参保人员及时准确查询个人账户信息,近日,青岛市人社局在全国率先实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信息等参保信息的网上查询。

凡是参加青岛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可登录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选择“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查询业务,输入本人身份证号码和密码,即可查询参保人个人账户相关信息。全市城乡居民足不出户就可以实现个人基本信息、个人账户信息、待遇享受情况、缴纳保费信息、待遇发放明细等内容的查询。

2011年,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信息系统建设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全覆盖工作同步推进,经过统一设计研发和升级改造,目前已具备业务经办、人员管理、信息查询、统计报表等多项功能,基本达到网络互通、数据共享的目标,初步形成了“市—区(市)—街道(镇)”三级信息网络管理模式,其中,部分区(市)的信息网络已延伸连接到村居,建成了四级信息网络平台。

个人信用报告个人查询 篇7

我与丈夫结婚十多年,家庭收入全部由他掌握,在银行也是以他的名字开户存款,经过多年积攒,银行存款已有数万元。不久前,我丈夫起诉要求离婚,他在向法院提交的财产清单中称家庭存款仅有数千元,他显然隐瞒了数万元存款。对丈夫想独占存款的行为我非常气愤,并向法院提出异议,法官要求我举证,于是我带着街道出具的证明我们夫妻关系的证明以及自己的身份证、结婚证,到银行要求查询丈夫的存款账户,不料银行竟说以我丈夫的名义所开的个人存款账户属我丈夫的个人隐私,拒绝我的查询要求。请问这种说法对吗?我该怎么办?

读者:李小兰

李小兰读者:

个人隐私,又称私人生活秘密。隐私权是指私人生活安宁不受他人非法干扰,私人信息秘密不受他人非法搜集、刺探和公开等的权利。隐私权受法律保护,具有不可侵犯性,包括夫妻一方也不得侵犯另一方的隐私权。根据国务院《储蓄管理条例》第32条、《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第8条,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储户的储蓄状况和个人存款账户的情况负有保密责任。金融机构不代任何单位和个人查询、冻洁或者划拨储蓄存款,不得向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个人存款账户的情况,并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个人查询、冻洁或者扣划个人在金融机构的款项;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可见,个人的储蓄存款情况和个人存款账户等是涉及个人隐私的材料,银行拒绝你的查询要求是正确的。根据《民事诉讼法》第64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17条规定,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因此,你可以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请求人民法院对以你丈夫名字所开的个人存款账户情况进行调查。

个人信用报告个人查询 篇8

权及还款承诺书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行:

本人(姓名)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因配偶/父母/子女(姓名)(以下称申请人)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月 日在你行办理

业务需要,特授权你行自业务申请日开始的本业务存续期间,在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及信贷征信主管部门批准建立的个人信用数据库查询本人的信用状况,查询获得的信用报告限用于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用途范围内。

本人已知悉申请人所签署的《中国建设银行白金/钻石信用卡领用协议》之内容,对其条款含义以及相应法律后果已全部通晓并充分理解。本人承诺作为债务人之一对上述业务项下申请人的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并同意对申请人履行该业务项下的其他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授权及承诺人: 日期:

个人信用信息查询使用授权书 篇9

某某某某银行: 本人授权贵行在涉及本人下列信贷业务时(选择一项或多项)□审核本人信贷业务申请;

□审核本人贷记卡、准贷记卡申请; □审核本人作为担保人;

□对已发放的信贷业务进行贷后管理; □受理法人、其他组织的信贷业务申请或其作为担保人,需要查询其法定代表人、出资人、实际控制人及关联人信用状况;

□受理个人信贷业务申请或其作为担保人,需要查询本人作为与其承担共同或连带责任第三方的信用状况;

□对公业务贷后管理需查询担保人、法定代表人、出资人、实际控制人及关联人信用状况;

□审核特约商户开户申请; □处理本人征信记录异议;

□依法或依监管规定可以实施的其他授权事项,具体事项为:

。在本授权书有效期内,同意贵行:

一、通过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国家行政机关、政府部门、合作机构、第三方数据平台、网络媒体等数据源,查询、使用、打印、保存本人各类信息,并有权按约定用途在贵行内部合理使用与共享;

二、将本人个人基本信息、信贷交易信息(含不良信息)以及其它相关信用信息提供给中国人民银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或其他依法设立的征信机构;

三、根据法律规定或监管要求,将本人基本信息和相关信用信息提供给有关行政、司法机关,并有权根据贵行欠款催收、债权转让、金融服务外包等业务需要,将本人上述信息提供给有关第三方机构合理使用;

四、若本人向贵行履行合同义务或承担连带责任发生违约行为,贵行有权通过本人在贵行登记的移动电话号码向本人发送不良信息报送提醒短信息,本人承诺承担因号码变更未告知贵行而导致未收到提醒短信息的一切法律后果。

本授权书自本人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本人向贵行履行合同义务或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完毕之日。若本次授权所约定用途的信贷业务未获贵行批准,则本授权书自动失效,但同意贵行继续保留此授权书和本人相关信息资料。

本人承诺提供的信息及身份证明真实、有效,完全理解并同意上述授权内容,本人自愿承担因上述授权或本人提供的信息虚假所产生的法律后果。贵行超出授权范围查询及使用本人信用信息的法律责任由贵行承担。

特此授权。

授权人1(签章):

授权人2(签章):

证件类型: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证件号码:

授权日期: 年 月 日

个人信用报告个人查询 篇10

一、信用卡风险产生的原因

2010年对于持卡人也好, 对于发卡行也好抑或是金融监管当局, 都算得上是一个比较大的突破。因为国外的金融机构一般讲信用卡产品的盈利定在7年以后, 从2003年算起刚好是一个周期, 这期间最大的改善就是风险控制能力得到了很大的提升, 但是对于我国的信用卡来说目前还存在很多问题。

(一) 信息不对称

1. 客户与发卡行之间的信息不对称。

目前由于各大的发卡银行之间都在信用卡这一块业务有着很强的竞争趋势, 这势必导致很多发卡机构对客户填写的申请资料只进行静态的合适, 没有信用卡的使用期, 对其进行主动联系更新客户资料。

2. 发卡行与发卡行之间, 发卡行与相关部门之间的信息不对称。

各发卡行之间, 发卡行和相关部门缺少一个信用卡风险信息共享平台, 各大商业银行都有一部分优质客户, 由于都担心优质客户的缺少所以一直没有建立共享平台。这势必造成之间的信息不对称, 是很多资源不能共享。

(二) 部分商业银行恶性竞争, 过度授信

由于客户在一家银行申请信用卡时, 该银行并不知道此客户在其他银行的信用卡的数量, 已经在其他银行的资信状况, 因此多家商业银行的分支就会对信用卡的额度进行不同的授信。这样势必会形成过度授信, 造成信用风险。另外, 由于信用卡带给商业银行的利润普遍。

(三) 套现和欺诈现象仍然很严重

此类现象在目前信用卡市场中依然存在, 其主要的产生原因:一是发卡行的发卡过程过于简单, 管理不严格, 各大商业银行都将发卡量作为很多业务人员的工资绩效考核的一部分, 这势必会造成审批过程的单一;二是特约商户和POS机具管理不严。特约商户准入门槛低:商户申请仅需提供营业执照、开户许可证等一些基本资料, 收单专业化服务机构就会派人简单核查后即安装POS机。对商户的后续管理不够深入:受人力物力因素制约, 无法对所有特约商户的运营情况和POS的使用情况持续跟踪检查。收单银行职能定位不明确:只是单一的清算功能, 缺少对特约商户的跟踪管理。

(四) 金融监管当局制度的不完善和不健全

2010年, 信用卡的风险控制之所以得以提高, 从宏观环境看, 财政部和公安部在这里起到了很大的作用。财政部公安部在2010年进行了为期10个月打击行动, 使得国内整体用卡环境得到持续改善。同时, 财政部对于信用卡呆坏账核销政策的放宽, 也给了信用卡市场相对宽松的政策环境。但这也是几年来, 唯一的一次大规模的打击信用卡犯罪的行为, 金融监管当局对于信用卡市场的宏观环境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中国的金融监管当局和国外的相比, 目前还有很长的一段路要去走。

二、信用卡风险的防范对策

(一) 建立完善的个人信用评分模式

所谓信用卡的个人信用评分模式是各大商业银行建立在个人信用评估系统上的一个模式, 是对个人在参与信用卡的使用过程中, 取得某种服务有关的能力及其可信程度的综合评定。就目前我国的各大商业银行而言, 已经初步建立个人信用评分模式, 只要客户在商业银行进行实名制的开户, 那么商业银行就会对其个人信用程度进行了综合的评定。对于信用卡来说个人信用评分模式有效的对各大商业银行的客户进行了筛选, 对发卡机构来说, 也从根本上降低了风险, 用更直观的数据去理性化, 科学化的对信用进行分级。然而, 对于信用卡的信用评分模式来说, 目前还存在着几点的不足和缺陷:

1. 建立完善的信用卡评分模型。

对于各大商业银行来说, 其信用评分系统大多是对客户所有的金融交易包括存款, 理财, 投融资的一个整合, 而信用卡却没有一个专有信用评分模式。比如一个在银行有几百万的存款的6星级客户可能拥有的信用卡额度才有几千块, 这样就造成了信用信息不对称, 对目前的信用卡的客户没有一个更细化的信用卡模型。首先, 信用卡评分模型要独立出商业银行的个人信用评分系统, 发卡行可以对个人信用良好的客户邀请其办理信用卡, 但是对于已经有信用卡用户根据其资信状况进行评分定级, 使客户得到优化、细分。其次, 一旦客户的信用卡评分确定, 发卡机构要以准确的授信额度和相对应的后续服务来使客户体验到使用信用卡的方便和快捷。最后, 对于不同星级的客户要有不同的产品维护策略, 尤其是在还款这一方面, 一般当客户没有按时还款, 银行都以相关方式进行催款, 而对于贡献较高的星级客户, 对发卡行贡献较高的客户, 一、二次没有按时还款, 银行应该用相关的短信善意的提醒, 不要过多的催收, 避免使其厌烦继而放弃使用卡片。拥有了完善的信用卡评分模式, 就有一个科学, 理性的系统来避免持卡人和商业银行之间的信用不对称。

2. 与生命周期理论相结合。

由于信用卡可以为银行带来跟高的收益, 因此我国各大商业银行信用卡的竞争似乎已经到了白热化的阶段, 各大商业银行追求发卡量, 追求低风险, 这时往往会忽略了客户自身的发展价值。比如一个客户想申请高额度的信用卡, 递交了申请表, 结果由于综合评分没有达到要求而被拒绝, 这个时候一般的商业银行往往对此类客户停止了审核抑或是对其目前的信用状况在单方面的终结。而客户往往是随着自身发展, 经济水平也会日益提升, 这个时候需要发卡行对其进行动态的复合。近些年, 很多学者都将国外生命周期理论引进到信用卡领域, 将信用卡产品分为研发, 维护和退出三个时期, 发卡银行在不同的市场阶段, 需要采用不同的产品识别方法、产品定价和市场策略。但是信用卡生命周期理论在管理中出现没有完整管理体系, 重复营销增加营销成本等缺点。其根源在于发卡行只从信用卡产品出发, 并没有有效的兼顾不同的客户。因此, 将信用卡客户评分和生命周期理论相结合, 既可以使信用评分系统更加的细化, 使不同的客户享受到应该有的信用卡不同产品的服务, 又可以完善信用卡产品的生命周期理论。

3. 健全个人信用评分模式的因素。

目前, 各大商业银行对客户评分的判断一般还建立在从个人的年龄、学历、职业、职位、任职年限、家庭财产及收人状况等这几个方面来作信用评分, 对于信用卡来说这几个方面固然不可缺少, 但是在现在信用卡的发展来说这几个方面往往不能将客户对信用卡使用的潜在意识表现出来。这几个方面虽然可以在客户初次办理信用卡时, 给予其适合的信用额度, 但是随着信用卡的使用是否还应该从这几个方面来判断给予客户授信呢?上文中提到的信用卡个人评分模型中的七大主要因素, 而在国外的信用卡评估标准当中还有一项指标很重要那就是态度, 态度是指持卡人是否愿意在到期还款日主动承担所用资金。态度这项因素很重要, 但往往不好把握, 把握好这个因素可以使发卡行所承担的信用风险大大地降低。

(二) 套现与欺诈风险的防范

1. 加强商业银行和银联的合作, 共同提升对特约商户的监控和查处力度。

将特约商户和其所拥有的POS机具纳为管理系统当中, 制定科学考核机制, 并将其资源与各大商业银行共享, 从源头上杜绝不法中介机构和特约商户想勾结盗取客户信息, 欺诈等风险行为的发生。加强后续跟踪管理, 完善对商户和POS机具的日常管理, 建立健全商户的日常风险监控和巡查机制。另外, 将商户等同于持卡人, 将其对POS机具的使用问题也作信用的记录, 将有过套现行为的商户, 记入不良记录, 并严厉惩罚。

2. 严格控制信用审核关。

增强对欺诈能力的识别能力, 严格把握信用卡审批流程, 对非法办卡, 非本人办卡等相关的不明渠道作拒绝处理, 杜绝简单通过摆摊的形式主动为客户填写申请表等行为的发生。在销售过程中要求营销人员严格执行亲访、亲核、亲签等制度, 实现从销售源头对申请人身份真实性的审查。信用卡征信审核人员面对不法分子不断翻新的欺诈手法要增强风险识别能力。

3. 加强商业银行和银联等机关之间的协作。

首先, 各大商业银行应该和银联, 公安机关之间加强协作, 建立一个完善的信用卡欺诈, 套现的联防机制, 构建一个可以共享的专门针对不良信用客户的信息平台, 一旦一个部门发现了套现, 欺诈交易等行为, 应及时向其他相关部门作出预警, 不能单方面的推卸责任。其次, 对于已经发生了的信用卡欺诈案件, 银行应积极主动的和公安机关作出配合, 尽可能的为客户追回更多的被盗用的资金, 最大减少持卡人的资金损失。最后, 发卡行还可以与保险公司进行写作, 建立信用卡业务的风险补偿机制。发卡行可以通过和保险公司签订理赔合同, 减少由于欺诈造成的信用卡的坏账率, 弥补其造成的资金损失。

(三) 建立良好的信用卡宏观环境

1.健全相关的法律法规。从全球信用卡的发展史, 在信用卡的一些关键问题的处理上还是需要有关的法律去支持, 很多的发达国家都已经建立了相关的法律措施去完善本国信用卡的法律体系。虽然我国出台的《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关于办理利用信用卡诈骗犯罪案件具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等这些专本针对我行信用卡的法律法规, 但是相对时间较晚。比如《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是于2011年的2月份刚刚颁布的, 和我国1985年第一张信用卡发行以来, 已经相差了26年。另外在一些针对个人信用的问题并没有相关的法律出台像《个人信用管理法》和《公平信用法》等等。

2.加强宣传, 普及诚信, 提高个人风险防范能力。商业银行应该和金融监管当局合作, 通过各种媒体加强信用卡风险宣传力度, 普及广大持卡人信用卡的相关法律, 法规, 增强公众金融法规的相关知识, 使公众可以自觉的对一些不法的信用卡诈骗分子进行抵制, 养成良好的信用卡用卡习惯。另外, 要在公众当中营造出一个守信用可贵, 失去信用可耻的一个环境, 为我国信用卡的宏观环境树立一个道德标尺。

三、结束语

风险管理的目标是在可接受的风险级别下的收益最大化, 而不是风险最小化。风险和机遇共同存在, 目前我国的经济增长加速, 信用卡的消费群体日益增多, 这都给我国各大商业银行带来了机遇, 也带了挑战, 因此要以一个科学、严谨的风险管理体系和一个创新的态度, 不断推出新的信用卡产品, 促进我国信用卡产业更快更强的发展。

参考文献

[1]周宏亮.现代信用卡管理[M].北京:中央财经出版社, 2003.

[2]熊仕平.品牌战略与产品推广策划[M].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 2003.

[3]章强.信用卡风险的防范[J].新金融, 2002 (3) :36-37

[4]周宏亮.信用卡风险管理[M].北京:中国全融出版社, 2002.

个人信用报告个人查询 篇11

字号 大 中 小文章来源:成都分行 2009-10-14 14:19:18

打印本页关闭窗口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查询审查和用途控制管理,规范查询行

为,确保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合规、合法使用,保护企业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

据库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规范性文件,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是指由中国人民银行牵头

组织商业银行建立的全国统一的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是银行业金融

机构的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第四条 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包括企业和个人的信用报告,以及相关统计数

据。

第五条 本规定所称查询部门指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负责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查

询的工作部门。

查询用户指查询部门内部经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授权,能够登录企业和个人信

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查询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的工作人员。查询人指申请查询企业

和个人信用信息的法人机构(指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及自然

人。

第六条 查询工作应遵循合规、及时和保密的原则。

第二章 查询管理

第七条 查询部门应建立《企业信用信息查询登记簿》、《个人信用信息查询

登记簿》,严格按规定填写,做到记载清晰,内容完整,有据可查。

第八条 查询部门收到查询人(信用报告所有者)提出的查询申请时,查询用

户应严格查验查询人身份及有关资料。

当自然人申请查询本人信用报告时,应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如身份证等);若是委托他人代为查询,则代理人应提交的资料包括:(1)委托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2)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3)委托人授权查询委托书。

当法人机构申请查询本机构信用信息时,法人机构应当提交的资料包括:

(1)本机构介绍信;(2)加盖公章的法定代表人书面查询授权书;(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4)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5)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6)经办人员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第九条 查询部门应要求查询人如实填写《企业信用报告查询申请表》或《个人信用报告本人查询申请表》。

第十条 查询用户不得在未获得查询人书面授权的情况下,擅自查询其个人信用报告。查询人或其代理人无法提供有效身份证等有效证件或相关申请材料不全的,查询部门应不予受理,并当场告知不能受理的原因。

第十一条 查询部门为县级以上(含县级)司法机关以及其他依据法律规定有查询权限的行政管理部门提供涉及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司法查询服务时,应要求对方完整、如实填写《征信系统信息外部查询申请表》,并提交下列资料:

(一)加盖有本单位行政公章的协助查询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协查函或介绍信,内容包含:情况说明、查询内容、查询原因、被查询人的名称或姓名、有效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件号码等;

(二)申请司法查询的经办人员的身份证和工作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第十二条 查询部门受理审计部门提出企业信用信息查询申请时,应要求对方完整、如实地填写国家审计署金融审计司制定的查询单,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查询单经同级审计部门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异地审计部门提供的查询单应加盖查询部门所在地审计部门的公章),内容包含:情况说明、查询内容、查询原因、被查询人的名称或姓名、有效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件号码等;

(二)申请审计查询的经办人员的身份证或工作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查询部门应将查询单送本行法律事务部门审查后,方可查询。

第十三条 人民银行内部部门根据经济金融形势、维护金融稳定需要,可向查

询部门提出查询企业信用信息申请。

第十四条 查询部门为人民银行内部部门提供企业信用信息查询服务时,应要求有关部门经办人员提交填写完整且有该部门领导签字的《征信系统信息内部查询申请表》,经查询部门领导审查后,方可查询。

第十五条 对于现场受理的查询申请,已开通查询终端的查询部门原则上应当场打印查询结果,交查询人或代理人签收。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当场提供查询结果的,应向查询人或代理人做好解释工作。

第十六条 未开通个人信用报告查询终端的查询部门应将现场受理的个人信用报告查询申请登记到《个人信用信息查询申请登记表》(下称申请登记表)中,并在当日下班前通过内网电子邮箱将申请登记表发送至上一级征信管理部门,由上级查询部门进行查询。

第十七条 未开通个人信用报告查询终端的查询部门接收到上级查询部门返回的个人信用报告查询结果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按照事先约定的接收方式将查询结果反馈给申请人。事先约定的接收方式包括:

(一)现场领取。申请人在约定日期内到提交查询申请的查询部门领取查询结果。

现场领取查询结果时,申请人要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和查询申请表,并在《个人信用报告本人查询申请表》领取人处签字。

本人直接提交查询申请的,不能委托其他人领取;委托他人提交查询申请的,只能由委托人或代理人前往领取。

(二)发送电子邮件。查询部门在约定日期内以互联网电子邮件形式将查询结果发送给申请人。

申请人应事先在申请表上注明有效的电子邮箱地址。

第三章 查询用户的配备与职责

第十八条 查询部门必须指定专人负责受理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查询事宜。第十九条 查询用户实行A、B制,严禁设置“公共用户”,A、B角配备情况应报上一级征信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查询用户的配备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具有一定的征信业务知识和计算机操作技能;

(二)熟悉征信系统查询操作规程。

第二十一条 查询用户的职责是:

(一)严格遵守保密制度,认真查验申请人的身份及提交的资料;

(二)妥善保管自己的密码,不得借与他人使用;第一次登录系统后必须立即更改初始密码,并至少每个月更改一次自己的密码,密码设置要符合复杂性规定。

(三)负责将当日登录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查询信用报告情况逐笔登记在《企业信用信息查询登记簿》、《个人信用信息查询登记簿》上。

第二十二条 查询用户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在权限允许的范围内操作,不得滥用职权、越权办理业务;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及《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篡改、毁损、泄露或非法使用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不得与自然人、法人、其它组织恶意串通,提供虚假信用报告。

第二十三条 查询人员发生变动时,查询部门应书面通知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的用户管理员停用原查询人员使用的查询用户,并申请新的查询用户。

查询部门申请新的查询用户时,应填写《征信中心查询用户申请表》。

第四章 资料管理

第二十四条 查询部门要对所有涉及查询事宜的纸质和电子档案资料及时进行整理、归档。档案资料按照一事一档、编号管理的原则进行。档案资料包括:查询申请人提供的查询申请表、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委托人授权查询委托书、有关部门签发的信用信息协查函或介绍信、审计查询单、查询申请登记表等等。档案资料应确定专人保管。

第二十五条 查询部门应将信用信息查询的相关档案资料存放在专门的档案柜内,并做好对档案存放地的防火、防潮、防虫、防鼠等“八防”工作。

第二十六条 档案资料的借阅应当严格限定范围,无查询部门主管的审批,任

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查询、借阅和复制档案资料。

第二十七条 查询部门要按业务档案管理规定对档案资料(包括相关文件)进行管理。

第二十八条 信用报告查询相关档案资料保管期限为三年,到期可对档案资料进行销毁。对档案资料的销毁要遵照《中国人民银行档案管理规定》(银办发

[2004]259号)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监督检查及责任追究

第二十九条 查询部门应定期对查询用户执行本规定的情况进行检查。

第三十条 违反本规定并造成不良影响的查询用户,应给予严肃批评,并调离信用信息查询岗位;情节严重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行员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涉嫌违反国家刑事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一条 人民银行监察、内审部门或上级征信管理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查询部门未执行本规定的,扣减该部门业务相关工作考核评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解释权属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所涉及的内容,凡国家政策法规或总行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征信业务咨询电话

字号 大 中 小文章来源:成都分行 2011-08-15 11:55:48

个人征信报告查询授权书 篇12

(个人征信业务)

特别提醒:在您同意授权之前,请仔细阅读、充分理解本授权书的各项条款,特别注意以下事项:

1.您已经阅读本授权书所有条款,对本授权书条款的各事项和授权的含义已全部通晓并充分理解。

2.您持有本人使用的中国移动、中国联通或中国电信的手机号码或其他方式能够有效接收查看短信等本行推送信息。

授 权 人: 被授权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授权事项:

本人同意并不可撤销地授权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括各分支机构):

一、在下述情形下,贵行可以查询及使用本人及其承担连带责任的第三方(如配偶、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企业)的信用报告。用途包括:

(一)用于本人授信申请与审批、贷后管理或其他相关业务管理;

(二)用于本人提供担保的授信申请与审批、贷后管理或其他相关业务管理;

(三)涉及与本人有关联关系的企业的授信、贷后管理和担保业务;

(四)涉及本人作为承担共同或连带责任的第三方的授信、贷后管理

— 1 — 或担保业务;

(五)贵行开展其他的相关的业务,需要查询本人信用状况。

二、贵行可以按照国家相关规定采集并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征信系统)和其他依法设立的征信机构提供本人在贵行办理业务的授信信息、征信不良信息和其他违约信息等信用信息。

贵行只要向本人手机号码 发送了还款提醒通知短信息,即视为贵行向本人履行了包括向上述机构提供本人信用信息(包含征信不良信息或违约信息(如有))的告知义务。

本人接收贵行短信的手机号码如有变更,以本人到贵行办妥变更手续且正式生效为准。

三、贵行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或因开展授信、融资等业务需要,可以向其他相关机构提供本单位的信用信息。

四、授权期限自本授权书签署之日起至本人与贵行结清全部业务关系之日止。

五、贵行应在授权范围内进行查询与采集信息。如发生超授权行为,相关责任由贵行承担。

附 件:授权人有效身份证复印件 授 权 人(签字):

身份证号码(18位):

完善我国个人信用制度的建议 篇13

我国个人信用制度起步虽晚, 但随着网络经济、信用卡、信贷业务开展和征信系统的建立, 逐步得到广泛重视和认可, 个人信用制度建设有了长足发展。1999年上海资信有限公司的建立标志着我国国内首家征信机构的成立。2000年6月底, 上海市个人信用联合征信数据库初步建成, 并诞生了我国大陆首份个人信用报告。2004年12月15日, 中国人民银行试运行了全国统一的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 随后在北京、重庆、西安、湖州、南宁、绵阳、深圳七个城市对商业银行开通联网查询。2005年7月, 中国人民银行开通的全国个人征信系统在北京、浙江、广东、重庆、陕西、广西、四川和湖南8个地方联网。2005年10月1日《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开始实施, 建立起全国统一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 并于2006年1月16日真正实现全国联网和正式运行。目前, 我国个人征信系统收录的自然人已达6.4亿人, 其中有信贷记录的1.4亿人, 个人信贷覆盖率达97.5%。但由于市场经济主体的信用约束机制尚不健全, 人们对个人信用重视不够, 诚信度不足, 个人信用制度的缺失比较严重。一是缺乏针对于个人信用制度的法律法规和统一的评价标准及操作规范。尽管我国出台部分相关的法律和一些地方性或行业性法规, 从不同角度规范个人信用行为, 但总体看来, 其完整性和系统性还比较欠缺, 对信用行为约束力差, 还有许多未得到规范的空白领域, 经济主体在信用度不足的情况下运行。二是缺乏个人信用基础信息专业评估机构。目前我国个人信用的信息和数据主要来自于公安、街道、单位、税务、工商、银行、证券、保险、司法、医院、公共事业收费单位、商家等部门, 由于信用资料分散在各个部门, 加大了信息收集难度。从目前情况看, 大都应用于银行、电信、公共事业等少数部门的联合征信, 缺乏个人信用基础信息专业评估机构, 对个人信用记录缺乏规范系统的详细记载。三是信用评估的监督和管理机制欠缺。国内各大商业银行和个人信用评估机构独立开展个人信用评估, 都是按照内部制定的操作方式和评估标准进行的, 并没有建立起统一的监督管理机构对其评估结果的合理性与过程的规范性进行检查。对于消费者信用记录中出现不准确或者错误时, 消费者也不能够及时了解, 仅能在再次需要查询个人信用记录时才能够发现。

二、个人信用制度的国际模式比较和借鉴

(一) 个人信用制度国际模式比较

国际上个人信用制度的运行主要形有两种模式:一种是以商业征信公司为主体的个人信用管理模式, 即美国模式, 一种是以政府主导, 联合私人的欧洲模式。美国模式模式完全依靠市场经济的法则和运作机制, 具体的运作细则都是靠行业的自我管理形成的, 政府仅仅负责提供立法支持和监管信用管理体系的运作, 在整个运作模式中, 利益的驱动是最重要的出发点。正因为如此, 也就给予了商业征信模式更好的发展空间。美国的征信业是由市场化的征信公司参与运作, 征信公司是依法收集并出售消费者信用活动信息的机构。这些信用活动信息来自于各类向消费者贷款的融资企业。欧洲模式采取政府主导下的非商业化的征信模式。政府强制性要求个人向这些机构提供征信数据, 并立法对数据的真实性及个人隐私进行保护。该模式由中央银行内设机构开展征信工作, 或者由政府和中央银行牵头联合各个部门开展征信工作。其特点是可以充分利用国家行政部门的权力资源, 以较低的成本自由或强制的获取信息。

美国模式主要是以盈利为目的, 完全实行市场化运作, 其主要特点就在于不用政府投资, 完全依靠市场经济的运行机制, 行业主懂得市场的即时需求, 一般不会出现盲目的重复建设, 大部分都会按市场规律来发展数据库和有针对性的征信产品。政府部门的影响力仅仅体现在立法和监管方面。但由于是征信公司自己建立的数据库, 没有运用行政手段, 征收的个人信息就很可能不完全、不准确。另外, 信息资料的取得也面临着不少困难, 信用管理者专业水平参差不齐, 在长期内不能保证市场上征信产品的质量。同时, 数据库经营由于完全受利益的驱动, 不能保证数据保密性的要求, 个人隐私权的法律问题也存在不少。欧洲模式主要是由国家设立中央信贷登记系统, 建立覆盖全国范围的征信数据库网络, 所有权属于国家。其宗旨是为商业银行防范贷款风险和中央银行实施金融监管及制定货币政策服务。欧洲模式的主要特点就在于其征信数据库是由国家建立的, 政府通过建立公共的征信机构, 要求企业和个人向这些机构提供征信数据, 并且这些数据的真实性由完善的法律制度作保证, 征信的效率比较高, 同时, 资信登记管理机构所取得的个人信用资料数据比较全面、准确。但是, 由于此模式下的征信业实行的是行政垄断, 缺乏必要的竞争环境, 这就使得征信机构缺乏活力, 效率低下。

(二) 个人信用制度国际模式借鉴

比较美国模式和欧洲模式, 两种模式均有其优劣之处, 但二者也都有建立个人信用制度所值得借鉴的地方。首先, 两种模式下的个人信用制度都比较完善。金融机构在向消费者发放个人贷款之前, 都需要向有关机构查询该贷款者的资信情况。而提供这类服务的机构往往是专业的个人资信档案登记机构。在建立个人资信档案系统的基础上, 运用科学合理的评估方法, 对每位客户的授信内容进行科学、准确的信用风险评级, 为各金融机构提供信用业务进行辅助决策。其次, 法律支持环境良好。法律支持环境的好坏是个人信用管理最重要的问题之一。在这方面, 发达国家都建立了较为完善的法律支持体系。各国建立专门的相关法律法规不仅对贷款者确立了信息公开披露方面的条件, 而且允许贷款机构在信用制度方面开发新的产品, 在更长的时间提供更大规模的贷款;再次, 提供个人信用的机构众多。除了商业银行外, 一些财务公司、部分非金融企业也从事着一部分个人消费信贷业务。

三、完善我国个人信用制度的建议

(一) 建立信用制度基本法和相关配套法规

在配套法律方面, 应制定全国统一的有关个人信用的专门法律, 将个人信用体系纳入法制化轨道, 明确对涉及个人隐私等特殊信息的保护措施, 保证征信企业能够合理采集和使用信用信息;在所制定的法律中要加大失信者的违规成本;建立调整信用评价行为的法律制度, 规定对个人、企业和其他社会行为主体的信用信息进行公开评价的具体办法;完备监督管理体系。比如可以建立《征信法》《个人信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 根据违背个人信用规定的程度和情节, 可采取不同的方式进行制裁。可以采取对失信的个人, 银行不再继续贷款, 不允许其使用信用卡透支;在购物时不得采用赊销方式、降低个人信用等级、终止继续使用信用卡以及列入信用黑名单。

(二) 完善个人信用评估体系

完善个人信用档案登记制度。政府建立全国的“个人信用征信标准”, 设计科学合理的个人资信评估指标。指导各行业、各地区的系统建设, 制定信用调查报告的基本规则和要求, 个人信用信息库, 同一系统建设的软硬件环境、征信的项目和标准等, 以保证各个信息子系统建成后能够顺利实现联网。由中国人民银行牵头建立信贷登记查询系统的情况下, 完善起一个专门的网络系统, 将个人信用记录以及信用评估机构所做的信用评价结果尽可能详尽的收录到该系统中, 从而保证其授权的部门能够随时查询需要的信息。各商业银行可利用自身的网络资源, 建立系统内各商业银行同业间建立个人信用信息网, 以保证与银行有往来的客户信用明晰。

(三) 发展专业的个人信用评估机构

设立统一的个人信用评估机构。从欧美地区重要的信用机构来看, 绝大部分机构采取的是民营方式, 政府在规范信用评估市场环境方面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促进个人信用评估机构数据的可得性、组织民间协会进行自律管理、认定从业资格和注册公司、核准发放培训执照等方面。我国可以借鉴国外的经验, 可以将政府经营和民营两种方式结合起来, 政府经营主要是要体现出评价结果的公平、公正, 建立由政府经营管理的个人信用评估机构, 在政府监管及制定统一的评价标准的前提下, 允许发展一些符合规定的以民营方式建立的个人信用评估机构。

(四) 加强个人信用的监督和管理

要由政府出面组建行业管理机构对行业的发展进行规范和统筹管理, 可以考虑由中央银行与政府有关部门联合形成信用评估行业建设领导小组, 协调金融机构和政府有关部门的关系, 协同相关部门制定针对个人信用评估的法律法规。另外, 要建立有效的监管体系和于评估结果的复审、评价和制度以及失信惩罚机制, 加大企业和个人的失信成本。

(五) 增强微观经济主体的信用意识

借鉴国外个人信用文化的长处, 从多方面向人们宣传新的消费观念, 提升个人信用。在宣传个人信用文化的同时应加大信用常识的教育, 让更多的人了解到建立个人信用的益处, 也让失信者了解失信后果的严重性, 以此改变人们的消费观念, 强化守信意识, 发展信用消费, 全面构建和完善我们的个人信用制度, 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祝兰放.浅议建立个人信用评估制度[J], 中国农业银行武汉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01年第02期.

[2]张坚红.建立个人信用联合征信系统的几点思考[J], 南方金融, 2002年第02期.

[3]戴家忠.关于建立个人信用评估体系探析[J], 金融实务, 2002年第11期.

[4]王琼, 冯宗宪.中国个人信用制度发展状况及建议[J], 《消费经济》, 2005年第06期.

[5]钱晓婧.构建我国个人信用制度[J], 《合作经济与科技》, 2007年第0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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