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防商业贿赂承诺书

2024-08-29

预防商业贿赂承诺书(共9篇)

预防商业贿赂承诺书 篇1

为切实贯彻党和国家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和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有效地从源头上防止不正当交易行为和腐败现象的发生,切实加强重点环节、重点岗位人员的监督、管理力度,提示重点岗位人员时刻管好自己,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律,按照廉政建设和治理商业贿赂的有关要求,为此,签订以下承诺书:

XXXXXXXX公司工作人员承诺如下:

一、严格遵守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及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在工程招标、计量支付、工程结算、变更设计、设备物资采购、质量监督、中介服务等经济活动以及人、财、物管理过程中坚持公开、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除法律认定的商业秘密和合同文件另有规定之外),忠实履行职责,坚决禁止不正当交易行为,不损害国家和企业的利益。

三、不索要或接受与自身业务工作有关的单位或个人赠送的礼金礼品、有价证券、购物券、回扣、佣金、咨询费、劳务费、赞助费、宣传费,以及支付旅游费用、报销各种消费凭证等商业贿赂行为。

四、不参加与自身业务工作有关的单位或个人安排的宴请、娱乐活动和各种高消费活动。

五、不要求或者接受与自身业务工作有关的单位或个人为自己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出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六、以上承诺,本人将严格履行和遵守,并自觉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职工群众的监督,若有违反,愿意接受按规定给予的党纪、政纪处分。

承诺人签名:

预防商业贿赂承诺书 篇2

一、商业贿赂的概述及不良影响

商业贿赂, 是指为谋取商业利益而发生的贿赂, 它是伴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而出现的一种社会现象, 属于商品经济发展的负面、消极影响。

商业贿赂的表现形式可以归纳为4类:一是以招标方为主体的权力部门和以客户为主体的企业, 利用手中的权力向执业机构索贿的行为;二是执业机构在承揽客户、取得业务过程中, 按其业务收入的一定比例以现金回扣、实物回扣和提供培训旅游等方式贿赂对方单位或个人的行为;三是在执业过程中发现重大问题, 但执业机构为了继续保持业务关系, 或有意避重就轻, 或有意不予披露, 或被迫出具不实报告, 以博取客户满意或认可等出卖专业准则的行为;四是在执业过程中发现重大问题, 客户不予调整或不同意执业机构披露, 对相关执业人员给予现金、购物卡、贵重礼品等行贿行为。

正是由于商业贿赂在上述方面的种种表现, 给企业和国家带来一系列的不良影响甚至危害:一是破坏正常的市场交易秩序;二是加剧了社会诚信的危机;三是商业贿赂违背市场经济的公平竞争原则, 破坏了正常的市场竞争机制;四是破坏了社会资源的合理配置;五是败坏了官员政治道德;六是败坏了社会风气, 也损害了公众利益;七是商业贿赂还直接影响到中国的投资环境。

二、商业贿赂产生的原因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商业竞争的日益激烈, 商业贿赂在一些行业和领域滋生蔓延, 严重危及国家和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直接影响了我国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其产生的原因, 归纳起来大致如下:

1. 法律不健全, 行政监控不力是国家难以构建预防商业贿赂的长效机制的最根本原因。

一方面在我国关于商业贿赂的法律规定比较分散, 而且对一些重要的问题规定得并不清晰、完善, 例如对行贿主体和受贿主体范围的界定, 对执法主管机关的统一等, 都存在问题。现实中商业贿赂的花样很多, 如手续费、劳务费、辛苦费、茶水费、咨询费等, 有很大的迷惑性。我国司法实践对商业贿赂缺乏具体的司法解释, 执法人员在执法中对商业贿赂行为的认定也存在着模糊认识, 以至于法律没能被很好执行。更主要的是, 中国现有专门打击商业贿赂的规范性法律条文明显不足, 立法层次太低且规定滞后, 无法满足打击和惩治商业贿赂的需要。

另一方面缺乏严格的监督机制, 企业与权力部门对执业机构具有绝对的选择权, 掌握着执业机构的“生杀大权”, 而我国现行的监督机制对这种权力的监督十分乏力, 造成“寻租”和索贿等丑恶现象的出现。

2. 商业贿赂是经济体制不成熟的一种表现。

我国市场体系还处在发育不成熟阶段。由于管理经验不足, 行政干预经济的现象依然存在。如在原料和辅助材料短缺的条件下, 以各种手段获得行政的支持、获得项目、获得特许、获得物资成为必要和可能, 此时商业贿赂是商品经济发展中市场不成熟, 物资不够丰富等条件下滋生的一种丑恶社会现象;我国多种经济成分并存, 大量乡镇企业、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没有较固定的供销渠道, 在原料供不应求的条件下, 他们为获得物资供应就有可能行使商业贿赂行为, 他们没有稳定的销售对象, 为推销商品, 他们会买通采购人员, 争取交易机会, 加上一些企业的账目管理制度不严, 也为商业贿赂开了方便之门。

3. 深层次的文化原因

在经济交往中讲人情、重情谊是东方儒家文化的一大特色。正常的人际关系可以密切和维持交易双方的协作、降低交易成本、加速交易过程, 对整个社会经济起到推动和促进作用。但这种重人情的文化所带来的负面影响则是各种复杂的人际关系网。人情交往畸形发展, 使得商业贿赂成为促进经济运行的“润滑剂”和潜规则。

一方面由于权力过分集中, 市场发展缺乏公平的竞争环境, 信息不对称、行业垄断、行政权力集中、部门分割、地区封闭导致属于卖方市场的两师行业处于弱势群体, 造成“权钱交易”的产生。

另一方面多头监管导致无人管理。在我国, 众多执法机关和部门均有权管辖商业贿赂行为, 但互相冲突, 处处留下空隙, 让不法分子有可乘之机。例如在我国《刑法》中, 商业贿赂是否“构成犯罪”一般以“数额较大”作为标准, 多大金额算是“数额较大”没有确定标准。司法部门往往结合一些具体的“内部指引”作为判断的依据, 这种内部指引并不向行政监督部门传达。行政监督部门对一起商业贿赂案件是否介入管辖, 是根据其自身的理解做出判断, 在部门利益的支配下, 许多行政监督部门往往不主动把情节严重的案件移交司法部门管辖, 仅简单地处以行政罚款、通报批评、警告记过了事。实践中, 行政监督部门为了避免与司法机关管辖权的冲突, 可能对商业贿赂案件采取不介入的态度;而公安、检察机关因缺乏对商业活动的日常监督手段, 对市场上发生的商业贿赂行为多不知情, 因此造成了多头监管、谁也不管的局面。

此外官员职位的“权力寻租”也是产生商业贿赂的一种情况。虽然商业贿赂发生在经营者的交易活动中, 但与一些政府工作人员利用权力“寻租”有密切关系。在工程建设、土地出让、药品生产审批、出口配额审批、物资采购招标等部门, 少数政府工作人员与不法经营者相互勾结的事并不鲜见:谁给好处给谁审批、谁给回扣给谁配额、谁给佣金给谁工程。当少数人利用“公权”与不法经营者勾结, 获取不正当利益时, 正常的交易方式就没有了立足之地。

三、关于构建预防商业贿赂的长效机制的方法的探讨

我们必须致力于清除商业贿赂所滋生的土壤, 铲除“潜规则”赖以发挥作用的根基。但治理商业贿赂的重点不宜放在惩办已经发生的违反犯罪活动上, 而应当防患于未然, 从源头上减少商业贿赂发生的机会。治理商业贿赂的措施有许多方面, 比如完善商业贿赂行为的法律责任、明确商业贿赂行为主管机关间的关系、加大执法惩治力度、减少政府的寻租行为等。对此, 可以对商业贿赂采取以下会计治理措施。

1. 法律措施

治理商业贿赂应当构筑起一整套比较有效的制约机制, 在很大程度上减少商业贿赂问题的发生。首先必须完善现行的会计法律法规。国家要从社会大环境治理商业贿赂, 建立健全各项法律、法规, 加大对商业贿赂行为的打击力度, 加快建立适合我国企业和个人的信用制度, 进一步规范政府行为, 加大从源头上防止商业贿赂的力度;增强招投标和企业选择执业机构过程的透明性、竞争的公平性、监督的公开性, 营造公平执业的环境。

完善现行《会计法》的着眼点:第一, 借鉴一些发达国家的做法, 大幅度提高对实施商业贿赂企业、经营者、会计人员经济处罚的力度, 使受处罚者不敢铤而走险。第二, 明确商业贿赂的判断标准, 加强法规的可操作性, 增强法律的威慑作用, 杜绝商业贿赂者的侥幸心理。

其次建立健全举报制度。针对商业贿赂隐蔽性强、取证困难的特点, 要完善举报制度, 畅通发现案件线索的渠道。包括:完善举报人保护制度;严惩侵害举报人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建立举报人奖励制度等。

目前应着重解决两方面的问题:第一, 应在一些重点行业和部门大力推行《公益举报制度》, 鼓励员工揭发、透露公司、企业主管或分管人员的违法舞弊行为, 并对举报人予以切实保护, 使商业贿赂行为能及时被发现;第二, 加大对商业贿赂双方的经济制裁力度, 使行为人在经济方面无法占便宜, 有效遏制商业贿赂的获利动机。制定相关监督举报制度, 完善举报措施。将监督举报工作与检查工作有机结合起来。在执业质量检查和财务会计基础工作规范检查中, 要把商业贿赂列为重点检查的内容。选取有代表性的执业机构的报告为检查对象, 通过对项目收费、项目的人力投入、报告的意见类型、报告应披露的问题的披露情况等内容进行重点检查, 以及对收入、成本费用、往来款及有关资产的重点检查, 发现或判断是否有商业贿赂行为。对于收费偏低、人力投入少, 以及重大问题不披露的报告要组织专人进行专项深入检查。对被有关部门处罚的执业机构和执业人员的审计报告要进行追踪调查, 监督其是否有商业贿赂行为。会同相关政府部门加大对商业贿赂行为的处罚力度, 发现一起, 查处一起, 净化两师行业执业环境。

再次制定海外反腐败法。目前, 我国经济正在实施“走出去”战略, 大量企业纷纷走出国门开拓国际市场, 这种趋势下如果我国个别企业在跨国经济活动中使用商业贿赂手段进行不正当竞争, 一旦被外国政府发现, 就可能受到外国政府的严厉处罚并损害我国企业的整体形象。因此, 我国必须制定一部海外反商业贿赂法, 禁止我国企业在跨国经济活动中使用商业贿赂手段, 确保自由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和良好的商业道德环境, 保护我国公有制经济的安全, 维护我国国际形象, 促进我国对外经济关系的发展。

最后加入国际公约, 承担国际责任。在和平崛起的过程中, 我国要承担相应的国际责任, 加强国际合作, 树立负责任的大国的形象, 以减少世界对中国崛起的疑虑。如2003年底, 包括我国在内120多个国家签署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 加强与商业贿赂作斗争。该公约不仅超越以往类似法律文件的规定, 将基本的腐败方式, 诸如行贿、挪用公共基金等行为予以犯罪化, 而且还将影响力交易规定为贿赂外国公职人员或者国际公共组织官员罪。

2. 行政手段

要建立健全商业贿赂高发领域的行政监管体系。从已经发生的商业贿赂案件来看, 相关领域行政监管的缺失是商业贿赂得以肆虐的重要原因。建立健全商业贿赂高发领域的行政监管体系, 已经成为治理商业贿赂的当务之急。具体包括:健全监管机构;将监管职责落到实处;完善商业贿赂高发领域的行政监管法律法规等。特别是, 要从源头上防治商业贿赂的发生和蔓延, 必须结合行业和部门的不同性质和特点, 以垄断行业和关键部门的实权人员为重点, 切实加强内部预防和监督商业贿赂行为的机制建设, 有效抑制权力对市场经济的不当介入, 最大限度地减少商业贿赂赖以产生的土壤与空间。

3. 经济措施

商业贿赂妨碍了市场机制的运转, 破坏了社会资源的合理配置。因此为了进一步规范市场经济秩序, 维护公平竞争, 促进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健康发展, 深入推进反腐倡廉工作, 应该结合自身实际, 从经济方面下大力开展治理商业贿赂的专项工作。

第一, 深化现代企业制度, 完善企业治理机构。其中包括:一是加强内部监督, 健全企业自律机制;二是进一步完善会计制度, 健全会计人员的监督机制;

第二, 建立严格的市场准入与退出制度。构筑严密的市场准入与退出制度体系, 需要把握好三个相互独立的控制层次:第一, 把“产、供、销”活动全过程融入相互牵制、相互制约制度, 建立以防为主的监控防线, 严格禁止由一个人独立处理业务全过程。第二, 设立事后监督, 在日常会计核算的基础上, 对各个岗位、各项业务进行日常和周期性的检查。第三, 以稽核、审计、纪检监察为手段, 建立监督防线。这三个层次对于及时发现商业贿赂, 防范和化解企业经营风险和会计风险, 提高会计信息质量, 具有重要作用。

第三, 完善会计账目管理方面的责任规定及奖励举报制度。任何商业贿赂都会存有做假账的会计行为。未来的《反商业贿赂法》应规定与公司会计账目管理、审查相关的一切机构及工作人员, 对知道或应知道的商业贿赂行为不报都构成违法或犯罪;由于商业贿赂行为必然涉及行贿受贿双方主体及知情人, 可规定其中任何一方只要举报, 可以被豁免刑事及行政责任, 对于无法定义务的举报者, 可按举报金额的一定比例获得奖励。完善监督举报机制, 加强执业质量、财务会计检查工作。制定督举报制度, 完善举报措施。将监督举报工作与检查工作有机结合起来。在执业质量检查和财务会计基础工作规范检查中, 要把商业贿赂列为重点检查的内容。选取有代表性的执业机构的报告为检查对象, 通过对项目收费、项目的人力投入、报告的意见类型、报告应披露的问题的披露情况等内容进行重点检查, 以及对收入、成本费用、往来款及有关资产的重点检查, 发现或判断是否有商业贿赂行为。对于收费偏低、人力投入少, 以及重大问题不披露的报告要组织专人进行专项深入检查。对被有关部门处罚的执业机构和执业人员的审计报告要进行追踪调查, 监督其是否有商业贿赂行为。会同相关政府部门加大对商业贿赂行为的处罚力度, 净化两师行业执业环境。

第四, 加强商业贿赂的财务审计。从销售方来讲, 要加强对销售费用支付和销售折扣形成的审计监督, 关注结算方式和结算对象的合理性;从采购方来说, 要注意审查采购物资价格的真实性。通过会计师事务所定期查账等手段查找企业是否存在非法支出, 积极开展领导干部离任审计、基本建设管理专项审计、财务资产管理专项审计、大宗物品采购审计等, 发现和查找商业贿赂的行为。

治理重点包括:直接给客户或委托人或介绍人现金回扣、项目提成等;直接与有客户资源的政府机关进行业务收入分成;直接给为本单位介绍客户的当事人送礼卡、财物或组织他们及其家属外出旅游;允许非本单位职工在本单位报销费用;给非本单位合伙人或股东进行分红或支付红利等参与收益分配;在执业活动中收受客户 (或委托人) 钱物或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或单位负责人在收费标准以外收受客户钱物等等。

以上行为中, 对于情节轻微的, 以批评教育和自我纠正为主;对虽有问题, 但能主动说清并认识错误的, 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理;对拒不自查自纠、弄虚作假或掩盖问题的, 一经查实, 从严处理;对具有普遍性的问题要结合制度建设加以解决;对涉嫌犯罪的, 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 实行严格的工作责任制可以将自查自纠工作摆在重要位置, 实行严格的工作责任制,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要求, 成立了党政一把手为组长的工作领导小组, 切实抓好了工作机制的落实, 有效地避免了敷衍了事, 消极被动, 措施不到位, 工作不力等情况出现。此外对有关人员的自查自纠工作的开展情况进行了督促检查, 对可能存在隐患和问题的重点部门和工作人员进行重点督查, 可以确保防患于未然和及时发现处理问题。还应该把高度重视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作为治理工作的一个重要环节, 要将此项工作提到很高层面来认识, 洁身自好, 身体力行, 加强执业机构自身管理, 各个环节从严把关, 要做到环环相扣, 特别要防范委托单位出现问题后而引出执业机构在执业过程中的商业贿赂行为。

4. 加强诚信建设

要加强商业道德环境建设, 倡导和鼓励各市场主体自觉遵循诚实守信的商业道德文化。同时, 还要尽快完善市场主体的信用档案体系, 包括加快市场主体信用档案管理立法步伐、建立市场主体信用信息数据库等。在建立与完善市场主体的信用档案体系后, 就可以通过对存在行贿记录等失信行为的市场主体进行严格监管, 甚至将一些信用极差的市场主体强制性清退出市场, 减少商业贿赂产生的源头, 有效遏制商业贿赂的发生。

第一, 树立会计人员的诚信意识

商业贿赂涉及的方面比较广, 具有很大的隐蔽性和复杂性, 要遏制商业贿赂, 必须首先树立会计人员的诚信意识, 使他们自觉抵制会计造假。其次, 要加强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 运用典型案例开展警示教育, 使会计人员增强意识, 筑牢思想道德防线。另外, 国家可以利用专业网站、杂志、媒体等宣传渠道, 加强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的宣传和教育, 使会计人员弄清商业贿赂的主要手段和表现形式;掌握容易发生问题的环节, 明确监督工作的重点。

第二, 建立会计信用监督、评价系统。我国要逐步建立健全包括企业、负责人、会计人员、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在内的会计信用评价系统, 建立会计信用档案, 加强信用轨迹跟踪。

企业进行商业贿赂时, 总是伴随着做假账和提供虚假财务信息的行为, 如设立账外账户、虚列支出、入账去向不明的债务和使用虚假账簿、故意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前销毁账簿等以隐瞒行贿行为。因此, 禁止企业使用商业贿赂手段, 必须有会计信用监督、评价系统的支持。我们可以借鉴国外的立法经验, 在我国反商业贿赂法中设立严格的会计信用监督、评价系统, 包括会计账簿管理、财务状况披露和会计审计标准等。

第三, 建立会计人员信用公开制度

诚信是市场经济的基础, 没有完善的信用制度,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就不可能真正建立和发展起来。我国必须加快建立和完善会计人员诚信的管理制度, 通过报刊、电视、公共网站等媒体定期对会计的信用进行公示, 实施会计人员诚信守法提醒制、警示制、公示制。如果会计人员对商业贿赂视而不见, 一旦被发现, 就公开曝光。

由于企业本身没有反贿赂的内发动力, 因此国家必须建立会计人员信用公开制度, 以约束企业主管人员及员工的行为, 禁止他们使用商业贿赂手段。如果企业违反该义务, 因信用公开不足而发生商业贿赂行为, 就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此外, 应制定关于企业主动报告的规定。如果企业的子公司、分公司或办事处等分支机构的某些主管人员或员工使用商业贿赂手段, 企业负有一旦发现就必须立即向相关部门报告的义务。

第四, 执业机构要以做强作大、诚信执业, 译稿执业质量为目标, 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原则。执业机构要从强化外部监督、内部控制入手, 改进对执业诚信和质量的判断, 使之科学化、现代化, 与客户建立一种在市场经济中互相需要、互相补充的和平和谐的委托、受委托关系;找准市场定位, 实现差异化经营, 减缓竞争强度;加强宣传, 形成治理商业贿赂气候, 以中央大力宣传“八荣八耻”和开展治理商业贿赂工作的契机, 突出宣传“以诚实守信为荣、以见利忘义为耻”。

不断探索创新, 充实完善, 继续认真研究商业贿赂行为的表现方式, 结合在执业过程中发现的新问题, 开拓思路, 加紧建立与时俱进, 符合行业建设发展的规章制度。加强同各有关政府部门的沟通协调, 完善相关政策和配套措施, 加大对行业商业贿赂行为的打击力度。不断规范执业机构执业行为, 努力在制度建设和行业自律建设工作中, 推进法制化、制度化进程, 坚持依法执业, 恪守执业原则。

5. 文化手段

第一, 加强宣传教育力度, 使会计人员充分认识治理商业贿赂的重要意义。

国家可以利用专业网站、杂志等媒体宣传渠道, 加强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的宣传和教育, 使会计人员弄清商业贿赂的主要手段和表现形式;掌握容易发生问题的环节, 明确监督工作的重点。积极宣传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各项文件精神, 广泛利用协会组织培训、执业机构内部培训、网上培训、专业论坛等手段, 组织从业人员学习相关法律知识, 增强防治商业贿赂意识, 构筑牢固的思想道德防线。充分利用各执业机构内部刊物, 大力宣传各执业机构及从业人员积极主动抵制商业贿赂的行为, 树立正面典型;刊登国家关于预防商业贿赂途径、惩治商业贿赂行为罚责等相关文件、文章, 转载社会各领域商业贿赂行为表现及处理结果, 使两师行业从业人员警钟长鸣, 时刻保持清醒的头脑, 坚持诚信为本, 坚持依靠。

各事务所要组织广大执业人员认真学习有关治理商业贿赂的精神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度;要积极运用正反两方面的案例和警示教育, 增强注册会计师预防、抵制商业贿赂的意识;积极参加行业治理商业贿赂专项活动, 恪守职业道德, 依法执业, 诚信执业, 以提高执业质量和服务水平求生存、求发展, 不断提高注册会计师行业的社会公信力。

总之, 通过大力开展宣传教育活动, 不断提高行业自律的自觉性。

第二, 注册会计师行业重点治理商业贿赂。注册会计师行业涉及到商业贿赂的行为包括: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 在提供审计鉴证等专业服务过程中, 为达成交易, 破坏市场公平竞争, 违反有关规定, 换取个人或本事务所的利益, 为客户或其他有关方面提供财物的行为;事务所客户或客户关联方以提供业务为诱因, 向会计师事务所索要回扣、佣金的行为;有关客户为改变审计结果或其他服务成果, 向会计师事务所提供正常收费之外的财物的行为。

重点治理的四类行为包括:恶化注册会计师执业环境的行为, 破坏行业改革和建设的行为, 干扰注册会计师保持独立、客观、公正执业的行为, 降低会计信息质量、败坏社会风气的行为。结合实际情况, 就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可采取如下实施方案:建立领导机构, 加强组织领导;全面动员部署;制定实施方案;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建立健全治理的长效机制。

第三, 加强组织协调工作。

一方面加强协调配合和信息沟通。通过在网站上的进行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宣传, 并在网站上公布举报电子邮箱和举报电话, 以建立专门的举报通道, 畅通举报渠道, 从而加强群众监督的力度。

另一方面把握政策, 稳步有序推进专项治理工作。各部门要对主管或监管的行业和单位的商业贿赂治理工作切实负起责任;各地区要结合本地实际, 确定治理的重点领域, 着力解决突出问题。治理商业贿赂涉及面广、政策性强。要坚持实事求是, 严格把握政策, 注意区分正常的商业活动与不正当交易行为的界限, 区分违纪违规与违法犯罪的界限。

最后健全完善内部工作制度。在认真贯彻执行有关廉政建设制度的基础上, 结合本单位实际, 逐步完善内部的岗位责任制、工作报告制度、服务承诺制、首办责任制度、一次性告知制度、限时办结制度和失职责任追究制度, 建立有效防范商业贿赂的工作机制。通过建设不断规范办事程序、完善工作流程, 提高服务效率, 做到职责明确, 流程规范, 标准统一, 衔接有序, 切实做到不压事、不误事、不漏事, 保证各项工作高效有序运转。

参考文献

[1]James Hatrly.Criminal Regulations On Commercial Bribery Editors Bimonthly, 2005, 21 (04) :6-8.

[2]Francis.The Study of Several Problems in the Crime of Commercial Bribery Chinese Journal of Scientific and Technical Periodical, 2004, 4 (01) :52-56.

[3]严波.浅析商业贿赂及其治理.中国注册会计师[M].2006 (10) :76-82.

[4]吴葵.商业贿赂的危害及治理.实事求是[M].2006 (05) :13-16.

[5]闫宝龙.商业贿赂的成因探析及对策建议.山东财政学院学报[M].2006 (04) :20-22.

[6]逄锦温.关于治理商业贿赂的若干问题.法律适用[M].2006 (04) :57-59.

[7]陈思, 许巍.国外治理商业贿赂的经验及启示.政策, 2007, (02) :29-33.

[8]许鑫.我国反商业贿赂立法与商业贿赂行为治理.[J].决策探索 (下半月) , 2007, (02) :67-69.

[9]陈春建.再议商业贿赂的若干问题.[J].工商行政管理, 2007, (10) :10-13.

预防商业贿赂承诺书 篇3

关键词:商业贿赂;预防;犯罪

1 关于商业贿赂的含义及特征

经营者为了销售或者采购物品的时候,利用财务或其他的手段来贿赂对方的行为,被称为“商业贿赂”。

商业贿赂的特征:

①隐蔽性。商业贿赂是通过秘密的方式给予财物或其他利益的,一般以合法的方式掩盖,很难被发现。

②主体的复杂性。新修订的《公司法》使一人公司合法化,商业贿赂涉及的主体多且复杂,这是商业贿赂与其他犯罪主要区别之一。

③目的性。所指的就是行为人在主观上自愿,以排除对手为最终目的,最后取得成功。

④违法乱纪性。这种行为是不计入账的,在账外实施行为,最终将进账转入私人口袋,或者是单位的私立小金库。这种行为严重违反了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

⑤手段多样性,如给予各种名义手续费、提供住房、帮助出国、旅游观光等,随着经济的发展,商业贿赂的手段会不断的变化,这是商业贿赂与一般贿赂的重要区别。

2 企业运行中商业贿赂犯罪的成因

2.1 竞争机制存在缺陷

近年来,商业贿赂在我国泛滥蔓延,深层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降低交易成本和追求经营收益是企业商业贿赂的根本原因;二是国家干预职能是国家工作人员权力寻租导致商业贿赂犯罪的体制原因;三是我国多种经济成分并存,商业贿赂行为的实施是为了获取物资供应;再加上私企和个体户缺少固定的销售服务的对象,也会通过贿赂的行为来争取到与对方合作的机会。

2.2 监督的制度无力度

首先是针对垄断行业的领导监管欠缺。其次是对重要细节和部位的权利监督的欠缺。再次,就是监管主体作用得不到充分的发挥,整体的效能得不到提升。

2.3 制度的编制不全面

如果制度得不到完善和改进,就会让犯罪分子钻了空子。主要表现在:

第一,行政的审批制度一直存在着问题,厂务工作的公开性趋于形式化。第二,财务制度落实不到位。第三,由于工地招投标、土地的使用权以及采购制度的不完整,给犯罪分子有了可乘之机。

2.4 立法的缺陷和法规的分散

现在实施的相关法律法规对商业贿赂的主体范围界定过窄,虽然对商业贿赂行为作了规定,但比较简单,已不足以规范现实生活中的商业贿赂。法律法规的多样性,已经没有办法来打击商业贿赂的需求了。

2.5 惩罚的力度还远远不够

关于商业贿赂的低成本问题没有得到解决。打击和预防乏力是商业贿赂犯罪猖獗的司法原因。

3 企业运行中商业贿赂犯罪的预防对策

在宏觀方面,应建立预防商业贿赂犯罪的综合治理体系。

3.1 加快我国反商业贿赂法律制度的完善

3.1.1 我国目前商业贿赂行为屡屡出现的真正原因,是由于经济体制的不完整,还有就是我国没有制定一套专门针对商业贿赂的法律法规。所以,我国应该把目前的《刑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以及其他相关的法规结合起来,把这些关于商业贿赂的法律规范集中在一部法规当中,使人民群众很明确商业贿赂的具体形式和手段,制定相对应的惩罚措施,提前做好预防的政策。

3.1.2 商业贿赂的行为因为不仅是在商品的购买和销售环节,包括商品的认证和金融资金领域也同样存在着,所以,商业贿赂的对象也不单单只限于交易的对方,同时还包括有着影响力的,而且能够在商业贿赂过程中取得一些机会的第三方。

3.1.3 完善现有的法律法规。第一是在刑事方面,要立法,扩大实施者的经济成本,使得贿赂者感觉在经济上不值得。第二是在民事的法律方面,增加一项对于商业贿赂印发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第三则应该在政法的法律法规中,增加一项在企业中有商业贿赂行为的惩罚措施。

3.2 制定一套关于市场准入与退出的相关制度,建立严谨而明确的准入条件和资格,加强企业对于社会的责任,在市场准入方面,要建立相关的制度,其中建立严格明确的准入条件,以及体现市场主体经营资格的确立,是非常重要的。

3.3 建立一套健全的市场主体的信用档案机构,建立关于市场主体信用的数据信息库,以便加快市场主体信用的立法步伐。通过存在的失信行为对市场进行严格的监督,降低商业贿赂的可能性,预防此类现象的发生。它的最大的好处在于:让那些想实施商业贿赂的个人无计可施,从而起到了提醒和预防的作用。

3.4 建立健全行政的监督管理系统,完善关于商业贿赂的监管政策,把关于这方面的政策法规真正落实到实处。

3.4.1 加强企业中职工的责任感,预防商业贿赂的发生,要让职工感受到商业贿赂是丢人的事情,诚信为荣,坚决禁止投机取巧,公平竞争,指引企业逐步超越利润最大化的目标,随时随刻提醒企业员工“取材有道,用财有德”。

3.4.2 企业本身的监管体系和惩罚政策应得到完善。建立重大事件集中处理的机构体制,完善企业内部的监督管理制度,构建以“民主规范、科学高效、公开透明”为目的的机构体制和体系。

3.4.3 会计制度的改进,实行会计人员的监管体制。加强会计账目的管理,以及对于举报者奖励的相关政策,完善商业贿赂的财务审计程序。这需要把握三个层次:首先是把“产供销”的活动融入到相互关联的制度体系中,建立一条监控的防线,起到预防作用,坚决禁止一个人处理业务全程的现象发生;其次,是在平时的会计审核工作中,要对各个岗位部门的业务进行抽查和周期性的检查;再次,监理监督的防线,这要求以纪检监察和稽核审计为手段完成。这三个层次在发现商业贿赂行为、预防和化解企业经营中,都有着各自及其重要的作用。

参考文献:

[1]李昌麟.《经济法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

拒绝商业贿赂承诺书 篇4

为了严格执行药品、器材阳光采购制度,重拳打击医药行业存在的商业贿赂行为,确保医务人员廉洁行医、阳光用药,切实解决广大人民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医院在加强内部管理,严格执行内部制度的同时,与相关医务人员签订拒绝商业贿赂承诺书。

一、医务人员不得在执业过程中收受医药和器材经营单位工作人员

以单位或个人名义赠送现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免费旅游。

二、医务人员不得收受以“临床促销费”、“开单提成费”、“处方费”

“统方费”、“宣传费”等形式返给医务人员的现金。

三、全体医务人员不得向医药、器材经营单位或业务员索取红包、礼金、回扣等。

四、聘用医务人员在执业活动中违反1-3条规定,院方无条件对当

事人实行解聘。情节严重者移交司法部门。

五、正式职工在执业活动中违反1-3条规定,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

格,处贿赂金额三倍的罚款,并视情节报主管局给予党纪或政

纪处分,情节严重者移交司法部门。

此责任书一式两份,院、科方各执一份,签字后生效。

承诺科室:院方法人:

承诺人签名:

反商业贿赂承诺书 篇5

太原市政府采购中心:

为了进一步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维护市场秩序,我方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郑重承诺:

一、依法参与政府采购活动,遵纪守法,诚信经营,公平竞争。

二、不向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和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提供任何形式的商业贿赂;对索取或接受商业贿赂的单位和个人,及时向财政部门或纪检监察机关举报。

三、坚决做到不提供虚假资质文件和虚假材料谋取成交。

四、不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与其他供应商保持公平的竞争关系。

五、不与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和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串通,自觉维护政府采购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六、不与其他供应商串通采取围标、陪标等商业欺诈手段谋取成交,积极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采购单位的合法权益。

七、严格履行政府采购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保质保量地完成采购合同规定的任务,准确兑现售后服务承诺。

八、自觉接受并积极配合财政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如实反映情况,及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供应商全称(公章):

《反商业贿赂》承诺书 篇6

反商业贿赂承诺书

业主及投标单位负责人必须书面承诺:

在投标及中标后履行合同全过程中,不给予工作人员、评标人员、监理人员及其亲属各种形式的商业贿赂。具体包括不得赠送礼金礼品、有价证券、购物券、回扣、佣金、咨询费、劳务费、赞助费、宣传费、以及支付旅游费用、报销给中消费凭证等。

投标人如有以上行为,将受到以下处罚:

让商业贿赂远离土地出让 篇7

一、土地使用权出让和商业贿赂的性质特点

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 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国家土地政策规定, 除划拨目录享受划拨供地外, 其他用地一律出让供地, 《物权法》、国土资源部39号令等明文规定, 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一律实行招标、拍卖、挂牌。理论上讲,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具有法定性、公开性、公平性、竞争性、高效性等特点。

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为销售或者购买商品而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对方单位或个人的行为。

二、土地出让中商业贿赂形成的原因、特征、危害

(一) 土地出让中易形成商业贿赂的原因。

由于我国建立土地有形市场时间较短, 经验不足, 制度不够健全, 程序设计缺陷, 法律不够完善, 尽管《物权法》、国土资源部39号令等对土地出让有明确规定, 但是, 在具体实施中, 由于存在以下几方面问题, 使商业贿赂在土地出让领域有了产生的条件。

1. 行政干预现象。

表现在一些地方为招商引资的需要, 提出“税费全免、土地全送”等一系列优惠政策, 对经营性土地特别是工业用地先行立项, 先行确定土地使用者、土地面积和土地价格, 土地跟着项目走, 致使国有土地资产流失;在企业改制及破产中, 为企业整体出让便利, 把国有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与企业资产出让捆在一起, 搞协议出让;一些地方在大力发展城市建设中, 因资金短缺, 采取以土地抵工程款的办法, 致使土地价值得不到合理实现, 尤以旅游用地为多见;某些地方政府以召集相关科委办局一把手“开会”, 集体会办, 最终形成×长会办纪要形式, 变通运作致使招拍挂出让制度有其名而无其实。

2. 程序设计缺陷。

表现在:法律规范过于单一, 缺乏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制度, 交易市场职责不明确;法律关系不明晰。

3. 假挂牌。

表现在:一是政府部门急功近利如形象工程、政绩工程导致土地经营中的各种违法行为;二是依法公开公平竞争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正确观念还没有完全从根本上树立起来;三是政府部门的一些腐败行为成为假挂牌产生的一个根源。这种假挂牌现象尤以工业用地居多。

(二) 商业贿赂行为在土地出让中存在的形式及特性.

1. 隐蔽性。

表面上看起来是公开挂牌、公平竞争, 实则是暗箱操作、事先得好处, 一切都安排好的。

2. 特定性。

采用假挂牌形式, 将特地块出让给特定的购买者即常说的带有意向性出让。

3. 显失公正性。

为了特定竞标人的目的, 故意设置条件, 提高土地出让的条件, 直接或间接地阻碍他人进入程序交易。出让前就与政府部门暗中确定好出让金返还比例或出让金溢价部分的返还比例, 使其他竞买人望价兴叹。

4. 低价出让性。

人为地压低土地价格, 以达到低价获取土地使用权的目的。

5. 买卖勾结性。

竞卖者同谋泄密基准地价, 该“招拍挂”的却变味为协议出让, 低价协议出让, 擅自减免地价。对土地擅自改变用途视而不见, 不依法追缴土地出让金, 以达到不可告人目的。

(三) 商业贿赂行为在土地出让中造成的危害。

它扰乱了正常的土地市场经济秩序, 造成大量的国有资产流失, 严重损害了群众利益, 极大地危及社会安定团结。

三、治理商业贿赂的对策与应对措施

(一) 排除招拍挂中的行政干预。

其一, 建立健全完善建设项目用地公开交易、集体决策, 基准地价和土地登记, 查询相关制度;同时, 对政府部门、政府部门领导, 插手干预影响招拍挂出让工作, 实行责任追究制度, 确保招拍挂工作顺利进行。其二, 规范程序, 一要确立专司其职的机构;二要建立和健全科学规范和可操作性的工作程序, 制定统一的土地交易法规, 以弥补土地法律体系在立法上的缺陷, 纠正重实体轻程序的偏差;三要实现“阳光行动”。即一是公正机关为土地交易活动提供法律服务;二是公正机关承担审查交易文件的义务及竟买须知的公开, 报纸网络的公示;三是审查竞买人的资格, 严把入市关;四是监督交易程序, 确保公开, 公平交易;五要严肃纪律, 加强监督检查, 除上级政府及主管部门对下级政府及主管部门的招拍挂出让土地工作定期不定期检查, 及监察部门认真履行监督职责主动参与全程工作外, 还应制定地方政府及领导干部、国家公务员违反招拍挂出让制度的具体处理意见、规定土地交易市场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明确主持人、竞买人、拍卖人以及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严肃处罚竞买人的违法违规行为, 从而避免暗箱操作, 泄密地价, 私意压低地价等违规商业贿赂行为, 以维护正常交易程序的实施, 保障交易程序的正常进行。

(二) 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土地出让假挂牌的商业贿赂行为。

1. 要从制度上杜绝行政干预。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开挂牌出让, 应该是一种纯市场运作行为, 像工程的招投标、房产的拍卖一样, 不允许行政干预, 不允许操纵市场。

2. 要提高土地出让挂牌的操作技巧。

反商业贿赂——难! 篇8

早在去年5月,美国司法部就有报告指出:全球最大的诊断设备生产厂商Diagnostic Products Cor—poration(简称DPC)的子公司——天津德普诊断产品有限公司,在1991年到2002年间,向中国医务人员行贿累计达162.3万美元,以换取这些医疗机构购买DPC的产品。美国司法部判定,DPC违反了美国《反海外腐败法》中“禁止美国公司向外国有关人员行贿”的规定,判罚其向美国司法部和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分别交纳200万美元和204万美元罚款,以及75万美元预审费等费用。这起发生在中国持续时间长达11年之久的贿赂案件,中国执法机关竟然丝毫没有察觉,最终还是由美国人代为处罚,其中的深层次原因引起了学术界的广泛关注,治理商业贿赂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很快也引起了国家高层的重视。2005年12月20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决定把治理商业贿赂作为2006年反腐败工作的重点。

商业贿赂蔓延

长期以来,商业贿赂在一些行业蔓延,尤以医疗、电信、金融、建筑等行业为甚,主要表现形式有:在交易之外直接给付或收受现金和实物;假借促销费、宣传费、劳务费之名,给付对方单位或个人财物;以报销费用或“红票”充账的办法给予贿赂;提供各种名义的旅游、考察:等等。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统计,2000年~2005年,全国工商机关共查处商业贿赂案件1.5万多例,案值57.5亿元,罚没款9.1亿元。然而,被曝光和查处的案件仅是冰山一角,可以说,商业贿赂目前已经成为某些行业和领域的“潜规则”。

《反不正当竞争法》将商业贿赂作为不正当竞争行为加以禁止;根据《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它又是一种腐败行为。商业贿赂对经济和社会造成了严重危害。

商业贿赂相对集中在六个领域——工程建设、土地出让、产权交易、医药购销、政府采购以及资源开发和经销,牵涉到诸多部门、行业和人员。正因如此,使治理商业贿赂成为一项繁杂而低效的工作。

制度缺失是关键

从体制方丽看,在转轨时期,行政干预经济的现象依然存在,使以各种手段获得行政支持以及获得项目、特许、资源成为可能。同时,在国外市场经济运作方式不断对中国经济产生重大影响的今天,仍有一些行业、部门的少数领导干部利用职权营私舞弊,搞钱权交易。腐败现象的存在助长了商业贿赂之风。 从监管方面看,监管部门分散,缺乏协调统一和明确的管理责任,监管难度大。中纪委牵头成立的“反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初始成员有18个部委,今年2月又扩充到22个部委。然而,部门虽多,却难以形成合力,能否高效地达到防治商业贿赂的目的还有待观察。比如,根据政府采购法的规定,政府采购的监管部门是财政部门,而查处商业贿赂的部门是纪检和检察院,对于尚未构成犯罪的违规干部的处理又牵涉到人事部门,还有对账目进行审计的审计部门以及诸多相关协助支持部门。众多部门共同管理,诸多环节中,只要有一环出现问题,就可能导致全盘皆输。 从目前来看,我国治理商业贿赂还处于事后监督阶段,尚未实施由项目预算开始到验收合格结束的程序监督。查处商业贿赂也只停留在对“结果合法”的追究上,并不重视程序是否公平、公正、透明、合法。另外,由于监管、查处、处罚政出多门,加之目前惩治商业贿赂的法律存在缺陷,导致商业贿赂查证难。

法律法规的不完善,使处罚力度远远不够也可以说,制度的缺失足当前我同治理商业贿赂效果不佳的根本原因。首先是范围界定小。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商业贿赂行为的主体是经营者,而经营者的董事、经理、控股人、代理人、雇员等在商业贿赂行为中都有各自的作用,他们共同构成违法行为主体,应承担共谋者的刑事、行政责任和民事侵权连带赔偿责任,但因法律没有规定,相关人便可逍遥法外。其次,从法律责任的角度看,对商业贿赂的处罚规定水够完善,处罚力度较弱。商业贿赂最直接的目的是要获得正当竞争所不能得到的商业利益,打击的短期策略必须是“惩处有力”,让贿赂双方得不偿失。比如美国,早在1861年林肯就签署了民事性法律来打击国内的商业贿赂,主要在经济上进行处罚,罚款以贿赂所得到的好处和贿赂行为对于公共事业造成的损害做基础,给予三倍的罚款。而我国现有的刑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在应用中很难注意到这一点,处罚都是以贿赂金额作为判罚标准,商业贿赂的行政处罚是“处以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而对于商业贿赂大案,比如在建筑领域和政府采购领域,合同金额动辄数十亿元,处罚过于轻微就会失去威慑力。

再有,举报人保护制度缺失。

反商业贿赂的美国经验

1977年,美国制定颁布《反海外腐败法》。同年,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美同以及主要发达国家都是成员国)通过了《打击贿赂国际商务活动中外国官员行为公约》。1998年,美国国会通过《国际反贿赂与公平竞争法》,修订了《反海外腐败法》。

《反海外腐败法》主要有两部分内容:一是要求公司根据该法加强公司财务制度;二是关于反贿赂的规定:如果被定有罪,将对公司处以200万美元以下罚金,对股东、雇员和代理处以10万美元以下罚金并可削五年徒刑。《反海外腐败法》对“公关费”和贿赂之问的区别做了明确的界定:前者足为了得到某位官员的接见或确保货物能通过海关而支付的费用;后者则是为了影响他人决定或为了,得到相对于竞争对手的优势而支付的费用。同时,根据《不当影响和腐败组织法》,商业索赔被告的竞争对手可以对其提出诉讼索赔,理由是被告通过不正当竞争手段获得交易或收益,损害了竞争对手的利益。

从美国的市场运作和社会监管方面来看,对商业贿赂的治理主要依靠四个机制:

反垄断机制 垄断行为是市场不公平竞争的最大体现,容易导致商业贿赂的发生。因此,美国早在1890年就颁布了《反垄断法》,打击市场垄断行为。在美国,反垄断已经深入到各行各业。

公平竞争机制在自由、激烈而义公平、规范的市场竞争环境中,边际成本与边际收益的动态平衡关系成为决定公司经营成功的最重要因素。在这一机制下,公司采购和营销人员若通过商业贿赂舍弃低价产品和服务转而购买高价商品和服务,就必然会导致公司产品成本的上升和质量的下降,对公司的生存和发展造成威胁。无论是公司管理层还是股东都不会允许这种情况出现。

舆论监督机制 在公开透明的舆论监督下,任何形式的贿赂都将成为丑闻而被公布于众,使行贿者、受赌者和相关公司都遭到媒体曝光、道德谴责和法律制裁,对自身形象产生巨大的负面影响。

法律机制 严格的反腐败立法和执法是打击商业贿赂最重要的手段。在这方面,美国根据实际情况不断制订和修订相关法律打击商业腐败。

所以说,严格的法律,成熟的市场机制,全丽打击的氛围,是有效治理商业贿赂的必要保障。

中国治理商业贿赂的制度安排

尽快出台《反商业贿赂法》应尽快制订统一的《反商业贿赂法》,集刑事、民事、行政责任于一体,整合相关的规定,综合运用刑事、民事、行政等责任追究手段,为治理商业贿赂提供有力的法律武器。《反商业贿赂法》中应当明确的内容包括:商业贿赂以及相关概念和主体的法律界定;查处商业贿赂行为的主管机关;有足够震慑力的处罚措施;行贿受贿人变相逃脱处罚的处理办法;对公司账目管理的责任规定;奖励举报措施;等等。

制定惩罚性民事赔偿制度规定行贿企业必须赔偿因其商业贿赂行为而失去商业机会的竞争对手,赔偿数额要有足够的震慑力,可以规定为商业贿赂行为所得非法收益的数倍。惩罚性民事赔偿会极大激励相关利益受害者提起民事诉讼,对进行商业贿赂的企业形成巨大的诉讼压力和经济压力。

加大执法力度执法难是中国法制化进程中具有普遍性的一个难题。在治理商业贿赂的过程中,一方面要严格执法、违法必究,保持足够的法律威慑力;另一方面,更要提高执法水平,准确区分合法行为和商业贿赂,既维护法律的权威,又保持社会的公正。

行政管理制度安排包括全面的曝光机制;重新界定政府职能边界,减少行政权力对具体经济活动的干预,减少商业贿赂发生的机会;协调沟通制度;建立健全知情人举报保护和奖励制度。

反商业贿赂承诺书(精选) 篇9

立承诺人 为了保障邵阳市湘泰置业有限公司与个人的正当权益,谨此承诺:

一、在职期间除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刑法》等有关禁止商业贿赂行为规定,遵循“守法、诚信、公正、科学”的原则,坚决拒绝商业贿赂、行贿及其他不正当之商业行为的馈赠。

二、在职期间不准以公司或个人名义接受任何供应商、合作方、承包商等的任何馈赠,如:直接或间接索取或收受金钱、物品、有价证券及任何形式的馈赠礼金包括但不限于现金、支票、信用卡等。

三、在职期间不准向任何供应商、合作方、承包商等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各项费用,同时也不准在任何供应商、合作方、承包商等部门兼职。

四、在职期间不准利用赋予的权利和工作之便,向任何供应商、合作方、承包人等吃拿索要,以权谋私。

五、在职期间不准参加任何供应商、合作方、承包人等的补贴和用公款支付的吃请玩乐,包括(营业性歌厅、舞厅、夜总会等娱乐活动)。

六、在职期间不得安排、介绍亲朋好友到合作方、承包商等工程范围内承包工程或供应材料、成品、半成品和设备。

七、本人将恪守以上承诺,如有违反,本人愿意接受公司任何处罚及扣发奖金,取消评奖资格,并负责赔偿因此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同时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八、本人将恪守以上承诺,如有违反,本人无条件跟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并公司不承担任何赔偿及补偿责任。

九、此承诺书一式贰份,双方各执一份。

十、此承诺书自签字盖章之日生效。

邵阳市湘泰置业有限公司(盖章)

承诺人(签名盖章):

上一篇:800字父亲节日记下一篇:煤矿机电副总工作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