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评估业务管理办法

2024-06-29

资产评估业务管理办法(精选8篇)

资产评估业务管理办法 篇1

资产评估业务报备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加强资产评估行业自律管理,提高行业自律管理效率,促进资产评估机构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了解和掌握资产评估业务开展情况,为行业执业质量监管和业务数据统计(信息采集)提供基础资料,根据《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资产评估协会管理资产评估业务报备工作,资产评估机构向资产评估协会进行资产评估业务报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资产评估业务报备(以下简称业务报备),是指资产评估机构将已经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书的有关情况向资产评估协会报告并由后者备案的行为。

业务报备管理系统由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以下简称中评协)负责开发。

第四条 业务报备的管辖: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以下简称中评协)负责全行业的业务报备管理工作,并指导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资产评估协会(以下简称“地方协会”)的业务报备管理工作。

中评协负责接收处理具有证券评估业务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的业务报备。

中评协授权地方协会接收处理本辖区资产评估机构的业务报备。

第五条 业务报备的时间及方式:

业务报备实行半年报。各资产评估机构应当于每年1月15日和7月15日前,登录中评协业务报备管理系统,填报业务报备信息。

具有证券业务评估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应将其业务报备材料分别向中评协和地方协会报备。

地方协会应当将所辖资产评估机构的业务报备信息汇总后,于每年的3月30日前上报中评协备案。

第六条 业务报备需报送以下格式的信息:

(一)《资产评估业务基本情况备案表》(见附表一);

(二)资产评估结果汇总表(见附表二)

第七条 业务报备的具体要求:

(一)资产评估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及业务报备管理系统的填制要求,认真、及时填报业务报备材料,并对业务报备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二)资产评估机构应当指定专人负责业务报备工作,并将其姓名和联系方式报资产评估协会备案;

(三)资产评估协会应当对接收的业务报备材料予以保密,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用于与行业管理无关的任何用途,也不得向与行业管理无关的任何人员泄漏。

第八条 资产评估协会对不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业务报备或报备不实信息的资产评估机构,应视情节轻重,予以警告、限期整改或行业内通报批评。

第九条 中评协将定期在行业内通报本办法的执行情况。

资产评估业务管理办法 篇2

资产管理业务,是指金融机构作为资产管理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与客户签订资产管理合同,并根据合同约定的方式、条件、要求及限制等,对客户资产进行投资运作,为客户提供组合管理、信息咨询、收益分配等相关服务的新兴业务。我国资产管理兴起于20世纪90年代末期,其产生和发展有着独特的历史必然性和客观必要性。

(一)产生背景和必然性

随着我国实体经济连续多年的高速增长,居民财富不断积累,居民的投资理财理念进一步深化,投资理财需求不断增强,传统单一的储蓄方式已经无法满足投资者多样化的理财需求。宏观经济的稳步向好进一步推动了资本市场的发展,我国金融机构如雨后春笋般迅速崛起, 导致同质化竞争愈发激烈,传统业务的利润空间越来越小。差异化、个性化的理财产品和多元化的投资渠道成为个人投资者财富管理和金融机构业务拓展的共同选择,在此背景下,资产管理应运而生,并逐渐成为金融机构新的利润增长点。2012年资管新政实施以来,我国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迅速发展,从股票市场、债券市场到货币市场,再到房地产市场,几乎遍及资产管理机构的身影。

2013年上海自贸区建立以来,我国利率市场化步伐进一步加快,在金融脱媒趋势加剧的背景下,金融机构的主动选择和竞争有力推动了资产管理业务的兴起。长期以来,银行贷款占据了我国社会融资绝大部分份额,导致全社会金融风险过度集中在银行系统中,但在利率市场化和金融脱媒不断深化的背景下,银行业金融机构努力改变过度依赖存贷利差的局面。2013年银行贷款在社会融资的占比降至50% 左右,与此同时,资产管理业务兴起,更多的居民财富聚合投资到实体经济中,不仅使投资者在承担相应风险的同时分享到利率市场化的成果, 而且给实体经济提供了更加多样的融资渠道和资金支持。

因此,资产管理的兴起既是居民财富管理的投资选择,也是利率市场化、金融脱媒背景下金融机构拓宽业务范围,提高竞争力的趋势选择,更是聚集社会财富促进实体经济发展的重要渠道。

(二)现实意义和必要性

自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全面深化经济体制改革以来,我国金融业改革新政不断推出,资产管理领域就是其中之一。资产管理领域的金融改革使得各类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分割局面被打破,银行、信托、保险、证券、基金、期货、私募等各类金融机构均开始全面介入资管领域,我国的“泛资管时代”已经来临,拓展资产管理业务是所有金融机构在泛资产管理背景下的必然选择和顺应时代发展的必由之路。

资产管理业务最大的功能特点就是能够有效地将众多社会闲置资金集合起来,融合传统业务模式和创新业务模式,集合专家能力实现社会财富管理,引导社会投资,从而促进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的发展与成熟。由于资产管理具有分散化投资的特点,所以可以有效降低投资者的投资风险,金融机构倘若具备在降低风险条件下维持客户资产获得稳定收益的能力,则必然能够留住大量的存量客户,并有效吸引或竞争到潜在的高净值客户, 从而促进机构业务的良性循环,实现利润的可持续性增长。此外,资产管理业务还具备资产保值增值、创造现金流收入以及抵御通货膨胀的功能,可以充分满足投资者的主流需求。由于资产管理业务是一种表外业务,属于金融机构的或有债权或负债,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转化到表内,从而达到调整资产负债结构的作用,促进金融业加快转型发展。

正是鉴于资产管理业务具有的上述功能,券商这一金融行业中的重要机构主体开始掘金资产管理领域,不断拓展资产管理业务。随着2014年下半年的资产证券化备案制推出,券商专项资产管理的冷淡局面被打破,未来其在资管领域必将更加活跃。

二、我国券商资产管理业务的发展现状

(一)业务类型

目前,从产品类型上看,我国券商的资管业务大致有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和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三大类[1]。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又可分为大集合和小集合,但是2013年6月大集合已经告别理财市场。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属于券商资管的投资业务,主要投资于二级市场的有价证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本质上是银信合作通道业务的衍生形态,它通过压低原来的佣金费用,抢占了部分原本属于信托的业务,快速做大了规模。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则是指客户将其指定的资产委托给券商发行资产证券化产品,并由发行券商对其进行管理的业务。 新资产证券化备案制出台之前,由于监管层对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监管比较严格,导致专项资产管理计划长期以来规模增长乏力,备案制出台之后,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的冷淡局面逐渐被打破。

从资金来源上看,我国券商的资产管理业务可以分为公募性质的资产管理与私募性质的资产管理两大类。 其中私募性质的资产管理计划是当前各大券商最主要的资管业务增长点,如定向资产管理业务、集合资产管理业务、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信托计划、阳光私募资金、期货资管业务等都明显属于私募性质。公募性质的资产管理计划面向普通大众,门槛相对较低,在券商资管业务中不多见,而在银行业和基金行业更为普遍。

(二)业务规模

2014年,我国证券公司共发行1917只集合理财新产品,发行份额达960. 16亿份。其中股票型104只,混合型521只,债券型799只,货币市场型51只,另类投资型441只。从数量上看,2012年以来,债券型产品在证券公司集合理财产品中占据的份额越来越大,接近半壁江山。 其次是混合型集合理财计划,2012年以前,混合型集合理财计划的份额显著高于债券型集合理财计划,而近三年债券型集合理财计划逐渐成为券商的主打产品,混合型集合理财计划的份额始终次于债券型集合理财计划的份额。一个明显的趋势是,近三年,尤其是2013年以来, 我国证券公司的另类投资型集合理财产品的发行总数和发行份额不断增加,虽然另类投资型集合理财产品的平均发行份额相对于其他四种集合理财产品而言,还处于较低的水平上。

单位: 只,亿份

数据来源: wind 数据库。

2013年,我国证券公司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呈现出爆发式的增长,股票型、混合型、债权型、货币市场型和另类投资型集合理财新产品的发行数量和发行份额取得了较高的增长。2014年另类投资型集合理财新产品继续快速增加,然而股票、混合、债权和货币市场这四大传统的资管产品的发行总数却都出现不同程度减少,新产品的发行份额也随之出现较大幅度下降。这可能主要是受券商资管中违规操作现象频发导致监管进一步加强的影响,加之2013年6月大集合理财计划退出理财市场,而获得公募基金托管资格的券商数量有限,2014年下半年资产证券化备案制的推出对券商的未来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的发展构成利好,这些可能都是2014年我国券商集合资管新产品发行下降的原因。

数据来源: wind 数据库。

从中国证券业协会2008—2013年券商资管业务的统计数据看,与定向资产管理规模相比,专项资产管理规模显得小而不足,数据进一步说明了2013年之前我国券商的专项资产管理业务处于长期冷淡状态。2013年之前,券商的专项资管规模始终不温不火,未见扩大,2013年,我国券商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的规模开始出现了突破性增长,同一时期券商的定向资产管理计划的规模扩张也十分显著。

2010—2013年我国券商年报披露数据显示,所有披露数据券商的资产管理业务收入和业务利润在前三年出现持续下滑,2013年则出现转机,资管业务收入和利润双双比2012年翻了一倍多,取得103. 94% 的资管收入增长率,达到历史峰值,资管利润率则略高于上年水平,增长比较平稳。从行业平均水平看,资产管理业务在券商所有业务类型中的占比仍然较低,2013年券商行业资管业务平均占比由2010年的3. 32% 稳步上升到4. 26% ,增长近1个百分点,而自营业务和投行业务占比却都出现较小幅下降局面。

单位: 亿元

数据来源: 中国证券业协会。

数据来源: wind 数据库。

随着资产证券化备案制的推出,我国券商在资产管理领域的规模逐渐扩大,券商资管业务不断得到新的发展。然而2013年券商资管业务中频发的违规操作及2014年集合资产管理新产品发行份额的下降说明了在泛资产管理时代,券商正以积极的姿态投身资产管理行业,但是其在拓展资管业务的过程中也存在不少问题,对这些问题我们必须要有清晰认识。

三、我国券商资产管理业务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首先,我国开展资产管理业务的金融机构涉及银行、 基金、信托、保险、券商等众多主体,券商在整个资产管理领域中占据的份额并不是很大,证券公司在拓宽资产管理业务发展过程中,面临着多方面竞争。相对较低的市场份额使得当前券商在资产管理领域的影响力非常有限,在资产管理上的专业服务水平和创新能力还有待提高[2]。其次,与传统业务相比,券商的资管业务产品种类更多、结构更为复杂,对于“非标”产品的风险识别难度更大,导致风险暴露更快。2013年证券公司暴露出来的种种问题也说明目前券商资管风控体系不健全,对风险缺乏甄别和控制能力,无法满足快速增长的业务需求。 第三,从券商三种资产管理类型的规模数据上不难看出, 当前券商资管业务结构很不平衡,虽然资产证券化备案制实施以后专项资管计划能够得到良好运行,但是长久以来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的份额在整个体系中显得微不足道,而通道业务占比却始终较高。虽然通道业务拓宽帮助券商快速做大了资产管理规模,但是由于通道业务“两头在外”的特点,也使得券商资管部门对业务中的资金和资产的实际控制力非常薄弱,并且这种业务的技术含量很低,券商很难形成资管业务核心竞争力[3]。

针对券商在资产管理业务发展上存在的诸多问题,加强资产管理业务风险控制最为关键。首先,建立健全证券资产管理业务的相关制度,保证资产管理业务的运作处于法律框架之下,杜绝违规操作[4]。其次,合理控制各类型资管计划规模,避免过度依赖通道业务,加强资管业务中的量化产品和另类投资产品开发,稳步扩大资管业务收入在券商总收入中的比重。第三,扩大券商资产管理业务需要依赖高效的财富管理平台,在发展和壮大资产管理业务的过程中,必须加强以资产管理部门为核心的综合式财富管理平台建设,以树立更好的平台优势。 此外,衍生产品是对冲风险的有力工具,加大衍生产品的创新和研发力度,并将其投放到资管业务的风险对冲当中,可以有效提高券商资管业务的运作效率和资管业务的利润增长率[5]。第四,资产管理业务中杠杆的存在会无形放大资管产品风险,券商资管部门必须科学有效利用杠杆,避免利用杠杆过度打包。

摘要:自2012年资产管理新政实施以来,我国券商的资管业务一度疯长,在2013年超越公募基金的资产管理规模后,2014年继续放量增长,并且资管业务收入占券商营业收入的比重不断提升。随着资产证券化备案制的推出,券商的专项资产管理业务的冷寂局面将被逐渐打破,资产管理业务逐渐成为券商未来重要的利润增长点。通过分析我国券商资产管理业务的发展现状,指出我国券商资产管理业务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相应的对策建议。

关键词:资产管理,券商,风险控制

参考文献

[1]赵晓东.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运行模式[J].科技信息,2013(4).

[2]徐秀清.资产管理应遵循的原则与具体运用[J].学子,2014(19).

[3]余海洋,崔继培.券商资产管理发展研究[J].中国市场,2014(36).

[4]黄建贤.券商资产管理应对行业变革策略[J].重庆理工大学学报,2014(9).

券商资产管理业务分析 篇3

关键词:资产管理;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定向资产管理业务;专项资产管理业务

资产管理业务即接受委托人资产的受委托人帮助委托人提供理财服务行为。资产管理业务是在传统证券经营模式的带动下新兴的券商业务,它的最大优势在于通过训练有素的委托专业人士为委托人取得稳定收益,减少风险,此外对证券市场的发展也有着积极稳定的作用。随着《关于推进证券公司改革、创新发展的思路与措施》拟定,资产管理行业在国家的积极改革推动下面临着全新的挑战,形成新的行业竞争格局,其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定向资产管理业务、专项资产管理业务三大分支形式业务在整个券商资产管理业务体系中也发挥着核心作用。

一、资产管理行业竞争格局

就我国的资产管理业务市场竞争格局来看,是发展的必然要求,是市场的必然走向,其基金、银行、信托、保险、券商资管共同竞争的新型竞争模式,掀起了创新浪潮,促进了产业发展,使整个资产管理行业进入了全面竞争,共同发展的新时代。由实际出发,我国现阶段的竞争格式从规模的角度来说,截至2012年,银行、保险、信托、基金和券商资管的管理资产以银行为首,凭借其长此以往的庞大营销渠道掌握着24.71万亿元的资产,而券商资管的资产最少,仅仅拥有1.89万亿元的资产规模。保险、信托、基金居中,分别占有7.35万亿元、7.47万亿元和2.86万亿元。从收益和客户群体的角度来说,介于券商资管和信托的高定位,其理财投资产品多适合于高端机构及个人,而基金、银行、保险产品则多以普通民众为适用人群。相对来说信托公司产品的收益最高,银行及保险产品收益平稳,基金和券商集合理财与股指有关,受大盘影响。总体来说作为受用于中、高端客户群的券商集合理财业务,随着政府的重视和政策的放宽,券商理财产品收益越来越高,风险越来越得到规避,发展空间也有了新的提升。

二、券商资管业务现状

1.集合资产管理业务

总体来说,由于受到政府政策的限制,集合资产管理业务虽然有着业务链的强大支持和浑厚的销售渠道支撑,但仍对风险没有较好的规避和分散,其投资业绩也大打折扣,效果不佳。自2008年以来,呈现暴增式势态的集合理财业务规模稳步提升,债券型产品的销售幅度最高,具有可灵活操作特性的混合产品也稳居高位。但由于受股指的直接影响,随着股指的下调,集合理财产品销售滞待,低风险品种产品数量和资产净值相对最低。

2.定向资产管理业务

定向资产业务是券商资产管理业务中比重最小的分支板块,受通道类业务爆发式增长的影响,资管业务发展事态迅猛。目前以银证合作票据业务为主,作为商业银行委托券商的定向资金管理模式,自2011年底便获得70%的增长幅度。券商用管理的表外资金购买票据类资产收益权或银行承兑汇票,规避了风险,提高了收益,促使了券商资管在银证合作票据业务领域的发展。其他通道类业务包括委托贷款、债券投资计划等等,虽然规模宏大,但收益受限,风险较大,只能作为短期定向资产管理业务起点。

3.专项资产管理业务

专项资产管理业务最初是为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平台的开展设立的管理业务,随着我国政策的放宽,券商资产管理行业的兴盛,专项资产管理业务预计将会成为券商资产管理业务的重要创新舞台。截至2012年,企业资产证券产品累计募捐资金达到283亿元,产品仅有11个,对于国家批定的A级标准还相距甚远,企业资产证券业务的申报工作受阻,目前仅作为试点阶段开展于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工作。

三、券商资管业务发展趋势

1.建设共同基金的核心地位

恰当的共同基金的建立对于带动投资、合理理财、改善资金管理多元化、提高市场效率等方面都有着积极地作用。作为世界储蓄最多的国家之一,我国的储蓄业务由银行直接经营,奠定了银行的资金收拢渠道基础,使得银行占据资产管理竞争格局中的首要位置,不利于券商资产管理业务的实力的提高和创新能力的改善,资产管理市场竞争模式无法充分发挥其积极效应,金融体系效率大打折扣。因此,为了稳固券商资产管理业务在整个资产管理市场的地位,促进券商资产管理的创新和发展,必须要建设共同基金的核心地位,通过基金来带动券商资产链的运转。

2.独立理财账户的建立

独立的理财账户让个性化的投资成为可能,不仅带动各项理财产品的销售,其自身包含的金融功能也很好地促进了金融市场的运行。独立理财账户的最大优势在于其不固定性,以著名的现金管理账户CMA为例,客户可随时的从账户中存款取款,而对于账户剩余资金客户又可以通过券商的合理预算,设计个性化的投资计划,取得最大收益。因此专户理财成为未来券商资管业务的发展的基础形态之一,通过个性、集中的资产管理业务开拓券商资管业务新市场,提高各券商业务公司实力,奠定大型机构客户基础。

3.集合理财产品差异化

大集合管理费下行,小集合业务比例上升是集合理财产品差异化总行动方针,平衡盈利来源,打破盈利限制。扩大产品投资范围,规避风险,提升利润是券商资产管理的总目标,总方向。要想实现银行、信托、基金、保险、券商资管为一体的竞争模式,集合理财产品差异化,提取业绩报酬是至关重要的一步。具体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包括对风险收益的科学划分,对客户不同风险偏好及承受能力理财需求的正确定位,以及对市场走向的合理预测。在同行业竞争局势下推动不同形式的管理费用的下调或增幅,实现证券公司的绝对收益,奠定券商资管在产业竞争中的优势地位。

四、结语

资产管理业务顺应时代发展潮流,展开基金、银行、信托、保险、券商资管为一体的全新竞争模式,在证券市场中占据越来越突出的地位。其中新兴的券商资产管理业务正处在资产管理领域的发展阶段,其多元化的业务方式和灵活的业务手段对资管业务的发展发挥着不容忽视的作用,本文就券商资管的现行业务和未来发展趋势做出大概的分析,望促进券商资管业务在整个资产管理领域的提高。(作者单位: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参考文献:

[1]吴万华,焦志常. 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发展探讨[J]. 证券市场导报. 2008(11)

[2]朱有为,包学诚. 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业务发展的机遇、定位与路径分析[J]. 金融纵横. 2009(08)

期货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定稿] 篇4

相关问题的说明

(一)发布时间:2014年12月18日

一、《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管理规则(试行)》(以下简称《管理规则》)第一条规定,《管理规则》根据《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公司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私募办法》)制订,请问《管理规则》与上述两个办法以及此前实施的《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办法》)之间是什么关系?

答:目前,期货公司从事资产管理业务适用三个部门规章,即《公司办法》(证监会令第110号)、《私募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和《试点办法》(证监会令第81号)。

《公司办法》明确了期货公司可以“为单一客户或者特定多个客户办理资产管理业务”,即可以从事“一对一”和“一对多”业务,同时从机构监管角度对期货公司从事资管业务的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作出规定。同时,因为期货公司资管业务是私募基金的一种类型,因此应当适用《私募办法》。根据上述两个办法,中国期货业协会制定并发布了《管理规则》,对期货公司从事资产管理业务的登记备案、业务规范、内控与风险管理、自律管理等作了进一步细化。此外,《私募办法》第二条明确“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从事私募基金业务适用本办法,其他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规定对上述机构从事私募基金业务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所以期货公司从事“一对一”业务则需要优先适用《试点办法》。

二、期货公司开展资产管理业务应如何进行登记?

答:根据《公司办法》和《管理规则》的相关规定,期货公司或子公司开展资产管理业务应当向协会履行登记手续。期货公司申请登记期货资产管理业务,应当符合《管理规则》第八条规定的条件,并向协会提交第九条规定的材料。为了方便公司准备登记材料,协会专门制订并发布了《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申报材料规范》(第1-3号),各申请公司可依照规范要求准备材料。期货公司应当在股东会或者董事会作出同意资产管理业务的决议或同意设立子公司开展资产管理业务的决议后向协会履行登记手续。如公司不履行登记义务,则无法进行产品备案和开立期货交易账户。

三、《管理规则》第八条第(五)项规定,“取得期货或证券、基金等从业资格的业务人员不得少于5人,高级管理人员具备相应的任职条件”,请问如何理解上述从业人员资格和高管人员条件的规定?

答:关于业务人员的从业资格,根据《管理规则》第八条规定,期货公司或其子公司开展资产管理业务至少应具备5名取得期货或证券、基金等从业资格的业务人员。同时,根据《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的规定,期货公司从事资产管理业务的人员属于期货从业人员,因此必须同时取得期货从业资格。对于子公司从事资产管理业务的人员,则取得期货或证券、基金等从业资格之一即可。

关于高级管理人员具备相应的任职条件,具体来说:如果是期货公司开展资产管理业务,分管资产管理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满足《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中的有关规定并取得相应的任职资格即可;如果期货公司设立资产管理子公司,则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参照《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中的有关规定,具备相应的任职条件。比如,子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应当具备期货公司经理层人员的相应条件。

四、期货公司完成资产管理业务登记后,如何办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经营期货业务许可证》的变更?

答:期货公司按照规定完成资产管理业务的登记手续后,协会会以通知的形式函告公司已完成登记,同时抄送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公司可持相应的函件前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的变更。《经营期货业务许可证》暂不变更。

五、对于《管理规则》第三十二条规定,“期货公司或子公司应当设立相关部门,指定高级管理人员担任合规负责人,配备必要的专业人员,为资产管理业务合规管理和风险控制工作提供充分保障”应如何理解?

答:公司应当根据业务发展规模和实际情况配备相应规模的部门和人员,负责资产管理业务的合规管理与风险控制工作。指定高级管理人员为合规负责人,是指该名高级管理人员作为资产管理业务合规的第一责任人。根据《试点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期货公司首席风险官负责监督资产管理业务有关制度的制定和执行,对资产管理业务的合规性定期检查,并依法履行督促整改和报告义务。如果期货公司开展资产管理业务,期货公司首席风险官应作为资产管理业务的合规负责人。如果期货公司设立资产管理子公司开展资产管理业务,子公司应当指定高级管理人员担任合规负责人。

六、如何理解《管理规则》第四十条规定关于“人员独立”、“不得兼任”的规定?

答:《管理规则》第四十条规定,期货公司或子公司应当建立健全隔离墙制度,资产管理业务在人员、业务、场地等方面独立于其他业务部门或期货公司其他子公司。期货公司或子公司同一人不得兼任资产管理业务和其他业务的部门负责人;同一投资经理不得同时办理资产管理业务和其他业务。

公司从事资产管理业务的业务人员应当独立于其他业务部门或期货公司其他子公司,不得兼职。公司资产管理业务负责人应当专职,不得兼任其他业务部门负责人。同一投资经理不得同时办理资产管理业务和其他业务。根据不相容职务分离原则,合理配备相关岗位人员。交易执行和风险控制岗位应当配备专职人员,不得兼任。

七、《管理规则》对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的投资者适当性有什么要求?产品规模是否有限制?

答:《管理规则》第十九条规定,资产管理计划的资产委托人应当为合格投资者,单只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者人数不得超过200人。对于合格投资者的界定,《管理规则》明确规定,应当符合《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根据《私募办法》第十二条,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符合下列相关标准的单位和个人:

(一)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单位;

(二)金融资产不低于300 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的个人。此外,依法设立并受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资产管理计划视为单一合格投资者,不穿透核查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不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

《管理规则》未对期货公司资产管理计划规模予以限制。

八、《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投资者适当性评估程序(试行)》是否继续适用?

答:公司应当根据《管理规则》第十九条关于合格投资者的有关规定,参考《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投资者适当性评估程序(试行)》的原则,对投资者的适当性予以评估判断。协会后续将根据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开展情况,对《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投资者适当性评估程序(试行)》进行修订。

九、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发售的资产管理计划的可投资范围包括什么?是否包括现货?对于“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如何理解?

答:《管理规则》第二十二条依据《公司办法》的规定,对期货公司及子公司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范围进行了明确规定,主要包括:“

(一)期货、期权及其他金融衍生产品;

(二)股票、债券、证券投资基金、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等;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投资品种”。目前,商品仓单等现货暂不包括在内。“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是指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公司及其子公司设立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十、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的资产管理计划必须要托管吗?“一对一”合同另有约定如何理解?此前,期货公司“一对一”资产管理计划部分投资于非期货类品种的,全部委托资产应当交由具有托管资质的商业银行等资产托管机构进行托管。《管理规则》实施后“一对一”产品投资于非期货类品种的,还要强制托管吗?

答:《管理规则》第二十五条规定,期货公司或子公司应当将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交由具有基金托管业务资格或私募基金综合托管业务资格的机构进行托管。为单一客户办理资产管理业务,也就是俗称的“一对一”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应在资产管理合同中明确保障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安全的制度措施和纠纷解决机制。

十一、期货公司开展资产管理业务可以从外部聘请投资顾问吗?

答:考虑到期货公司资管业务尚处于起步阶段,且资产管理行业专业化分工的趋势,《管理规则》第二十七条规定期货公司或子公司聘用第三方机构为资产管理计划提供投资策略、资产配置、研究咨询和投资建议等专业服务的,应当建立第三方机构管理制度,对第三方机构的资质条件、专业服务能力和风险管理制度等方面进行尽职调查,以书面形式明确第三方机构的权利义务,同时有责任对其进行合规监控和风险监测。公司不得聘用第三方个人作为投资顾问。

十二、《试点办法》第十九条规定,“资产管理业务投资非期货类品种的,期货公司应当遵守相关市场的开户规定,开立或者撤销用于资产管理的联名账户及其他账户。期货公司应当自开立账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监控中心备案。开户备案前,期货公司不得开展资产管理交易活动。”《管理规则》对此无明确规定,是否需要备案?

答:期货公司及子公司开展的“一对一”资产管理业务仍需适用《试点办法》,因此需遵守非期货类账户向监控中心报备的规定。

十三、期货公司资管产品备案程序是什么?需要多长时间?

答:根据《管理规则》第五条规定,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设立的资产管理计划应当通过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进行备案。期货公司资管产品备案的具体程序和要求由基金业协会制订。具体内容按照基金业协会发布的《关于期货公司资产管理计划备案相关事项的通知》执行。

十四、《管理规则》第三十九条规定,“期货公司或子公司的自有资金参与本公司设立的单只资产管理计划的份额合计不得超过该资产管理计划总份额的50%”之规定中的子公司是特指成立的资产管理子公司,还是包括期货公司的所有子公司?

答:《管理规则》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期货公司或子公司的自有资金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及其配偶,参与本公司设立的单只资产管理计划的份额合计不得超过该资产管理计划总份额的50%”。此处的“子公司”特指资产管理子公司。

《管理规则》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期货公司或子公司的关联方自有资金参与其设立的单只资产管理计划的份额合计超过该资产管理计划总份额50%的,期货公司或子公司应当对上述资产账户进行监控”。此处的“关联方”则指包括期货公司风险管理子公司等在内的与期货公司或资产管理子公司具有关联关系的所有关联方。

十五、“一对一”产品是否仍然是同一个客户只有一个编码?

答:根据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发布的《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统一开户操作指引》的有关规定,对于单一客户委托资管业务,同一客户(或客户分户管理资产)在同一家期货公司只能开立一个资管业务账户,对应一个资管业务内部资金账户。

十六、《管理规则》发布前已经取得资管资格的期货公司是否需要重新登记?正在运行的“一对一”产品是否需要重新备案?

答:已经取得资产管理业务资格的期货公司无需重新进行登记,可直接开展“一对多”资产管理业务。但期货公司应当按照协会的统一安排补报公司的有关信息。

《管理规则》施行前期货公司正在运作的“一对一”产品无需备案,《管理规则》施行后的“一对一”产品需要备案。

十七、《管理规则》发布前期货公司已经聘请的第三方个人投资顾问如何处理?

答:根据《管理规则》第二十七条规定,期货公司或子公司不得聘用第三方个人作为投资顾问。《管理规则》发布前期货公司已经聘请的第三方个人投资顾问,待正在运作中的资产管理计划结束运作后不得继续聘用。

十八、已经取得资管资格的期货公司,能否再设立专门的资产管理子公司? 答:《管理规则》规定期货公司与其专门从事资产管理业务的子公司不得同时开展资产管理业务。

若期货公司拟设立专门的资产管理子公司,应当向协会提交申请,说明正在运作中的资产管理计划及存续时间。经协会登记后,期货公司可以设立资产管理子公司。子公司应当于工商登记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按照《管理规则》有关规定向协会提交登记材料,履行登记手续。子公司工商登记完成之日起,期货公司应当通过子公司开展资产管理业务,不得再接受新的资产委托人委托。期货公司原有资产管理合同到期后,不得接受资产委托人的延期要求。资产委托人要求延期的,期货公司应当告知资产委托人可以与子公司签订新的资产管理合同。期货公司原有资产管理合同全部履行完毕或终止后,应当就过渡期内的资产管理业务开展情况向协会书面说明。

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投资经理人员加入子公司的,如担任原期货公司资产管理计划投资经理的合同尚未到期的,应当继续履行投资经理职责,期货公司及子公司应当就此向资产委托人做出披露,并说明期货公司仍保留作为资产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资产委托人对此有异议的,期货公司应告知资产委托人可以提前终止资产管理合同。

期货公司继续履行原有资产管理合同时,不得降低服务标准,应避免利益冲突,禁止利益输送,保护资产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期货公司应依照有关规定,与子公司合理安排资产管理业务平移至子公司的过渡期间有关人员过渡、风险控制、信息技术、绩效考核、运营服务等方面的事项。期货公司聘用第三方机构为资产管理计划提供投资策略、资产配置、研究咨询和投资建议等专业服务的,可与第三方机构协商变更事宜。

十九、《管理规则》发布前公司高管人员变更需要向公司所在地证监局报告,现在是直接向协会报告即可?

答:公司负责资管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的变更,应根据《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和《管理规则》的规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证监局和协会报告。

附件:

资产评估业务管理办法 篇5

(2012年8月1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21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根据2013年6月26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活动,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和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证券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客户资产管理业务,适用本办法。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对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证券公司从事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维护客户的合法权益,诚实守信,勤勉尽责,避免利益冲突。

证券公司从事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应当充分了解客户,对客户进行分类,遵循风险匹配原则,向客户推荐适当的产品或服务,禁止误导客户购买与其风险承受能力不相符合的产品或服务。

客户应当独立承担投资风险,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 1 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四条

证券公司从事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资格。未取得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不得从事客户资产管理业务。

第五条

证券公司从事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与客户签订资产管理合同,根据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方式、条件、要求及限制,对客户资产进行经营运作,为客户提供证券及其他金融产品的投资管理服务。

第六条

证券公司从事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应当实行集中运营管理,对外统一签订资产管理合同。

第七条

证券公司从事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应当建立健全风险控制制度和合规管理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将客户资产管理业务与公司的其他业务分开管理,控制敏感信息的不当流动和使用,防范内幕交易和利益冲突。

第八条

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中国证券业协会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实行规范有序的自律管理和行业指导。

第九条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条

鼓励证券公司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依法开展资产管理业务创新。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审慎监管原则,采取有效措施,促进证券公司资产管理的创新活动规范、有序进行。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十一条

证券公司可以依法从事下列客户资产管理业务:

(一)为单一客户办理定向资产管理业务;

(二)为多个客户办理集合资产管理业务;

(三)为客户办理特定目的的专项资产管理业务。第十二条

证券公司为单一客户办理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应当与客户签订定向资产管理合同,通过专门账户为客户提供资产管理服务。

第十三条

证券公司为多个客户办理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应当设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与客户签订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将客户资产交由取得基金托管业务资格的资产托管机构托管,通过专门账户为客户提供资产管理服务。

第十四条

证券公司为客户办理特定目的的专项资产管理业务,应当签订专项资产管理合同,针对客户的特殊要求和基础资产的具体情况,设定特定投资目标,通过专门账户为客户提供资产管理服务。

证券公司应当充分了解并向客户披露基础资产所有人或融资主体的诚信合规状况、基础资产的权属情况、有无担保安排及具体情况、投资目标的风险收益特征等相关重大事项。

证券公司可以通过设立综合性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办理专项资产管理业务。

第十五条

取得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可以办理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办理专项资产管理业务的,还须按照本办 3 法的规定,向中国证监会提出逐项申请。

第十六条

证券公司开展资产管理业务,投资主办人不得少于5人。投资主办人须具有3年以上证券投资、研究、投资顾问或类似从业经历,具备良好的诚信纪录和职业操守,通过中国证券业协会的注册登记。

第十七条

证券公司发起设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后5个工作日内,应当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发起设立情况报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同时抄送证券公司住所地、资产管理分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第十八条

证券公司备案发起设立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备案报告;

(二)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合同文本、风险揭示书;

(三)资产托管协议;

(四)合规总监的合规审查意见;

(五)中国证监会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三章

基本业务规范

第十九条

证券公司开展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应当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与客户签订书面资产管理合同,就双方的权利义务和相关事宜做出明确约定。资产管理合同应当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规定的必备内容。

第二十条

证券公司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健全、有效的估值政策和程序,并定期对其执行效果进行评估,保证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估值的公平、合理。估值的具体规定,由中国证券业协会另行制定。

第二十一条

证券公司办理定向资产管理业务,接受单个客户的资产净值不得低于人民币100万元。

第二十二条

证券公司办理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只能接受货币资金形式的资产。

第二十三条

证券公司应当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设定为均等份额,并可以根据风险收益特征划分为不同种类。同一种类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享有同等权益,承担同等风险,但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

证券公司设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可以对计划存续期间做出规定,也可以不做规定。

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应当对客户参与和退出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时间、方式、价格、程序等事项做出明确约定。

参与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客户不得转让其所拥有的份额;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

证券公司可以自有资金参与本公司设立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募集推广期投入且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责任的自有资金,在约定责任解除前不得退出;存续期间自有资金参与、退出的,应当符合相关规定。

证券公司、资产托管机构和客户应当在资产管理合同中明确约定自有资金参与、退出的条件、程序、风险揭示和信息披露等 5 事项,合同约定承担责任的自有资金,还应当对金额做出约定。证券公司应当采取措施,有效防范利益冲突,保护客户利益。

证券公司投入的资金,根据其所承担的责任,在计算公司的净资本额时予以相应的扣减。

第二十六条

证券公司可以自行推广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也可以委托其他证券公司、商业银行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机构代为推广。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应当面向合格投资者推广,合格投资者累计不得超过200人。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承担所投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风险能力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和个人:

(一)个人或者家庭金融资产合计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

(二)公司、企业等机构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依法设立并受监管的各类集合投资产品视为单一合格投资者。

第二十七条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设立完成前,客户的参与资金只能存入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登记机构指定的专门账户,不得动用。

第二十八条

证券公司进行集合资产管理业务投资运作,在证券期货等交易所进行交易的,应当遵守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在证券交易所进行证券交易的,还应当通过专用交易单元进行。

在交易所以外进行交易的,应当遵守相关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

证券公司将其管理的客户资产投资于本公司及与本公司有关联方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 6 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遵循客户利益优先原则,事先取得客户的同意,事后告知资产托管机构和客户,同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采取切实有效措施,防范利益冲突,保护客户合法权益。

第三十条

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资产管理计划规模变动等证券公司之外的因素致使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不符合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的,证券公司应当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相应处理原则,依法及时调整,并向证券公司住所地、资产管理分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中国证券业协会报告。

第三十一条

证券公司办理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由客户自行行使其所持有证券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证券公司将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客户资产投资于上市公司的股票,发生客户应当履行公告、报告、要约收购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义务的情形时,证券公司应当立即通知有关客户,并督促其履行相应义务;客户拒不履行的,证券公司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三十二条

证券公司代表客户行使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所拥有证券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三十三条

证券公司从事客户资产管理业务,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挪用客户资产;

(二)向客户做出保证其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者取得最低收益的承诺;

(三)以欺诈手段或者其他不当方式误导、诱导客户;

(四)将资产管理业务与其他业务混合操作;

(五)以转移资产管理账户收益或者亏损为目的,在自营账户与资产管理账户之间或者不同的资产管理账户之间进行买卖,损害客户的利益;

(六)利用所管理的客户资产为第三方谋取不正当利益,进行利益输送;

(七)自营业务抢先于资产管理业务进行交易,损害客户的利益;

(八)以获取佣金或者其他利益为目的,用客户资产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交易;

(九)内幕交易、操纵市场;

(十)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第三十四条

证券公司办理集合资产管理业务,除应遵守前条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违规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用于资金拆借、贷款、抵押融资或者对外担保等用途;

(二)不得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用于可能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第四章

风险控制和客户资产托管

第三十五条

证券公司开展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应当在资产管理合同中明确规定,由客户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第三十六条

证券公司应当向客户如实披露其客户资产管 8 理业务资质、管理能力和业绩等情况,并应当充分揭示市场风险,证券公司因丧失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资格给客户带来的法律风险,以及其他投资风险。

证券公司向客户介绍投资收益预期,必须恪守诚信原则,提供充分合理的依据,并以书面方式特别声明,所述预期仅供客户参考,不构成证券公司对客户的承诺。

第三十七条

在签订资产管理合同之前,证券公司、推广机构应当了解客户的资产与收入状况、风险承受能力以及投资偏好等基本情况,客户应当如实提供相关信息。证券公司、推广机构应当根据所了解的客户情况推荐适当的资产管理计划。

证券公司设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应当对客户的条件和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推广范围进行明确界定,参与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客户应当具备相应的金融投资经验和风险承受能力。

第三十八条

客户应当对其资产来源及用途的合法性做出承诺。客户未做承诺或者证券公司明知客户资产来源或者用途不合法的,不得签订资产管理合同。

任何人不得非法汇集他人资金参与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第三十九条

证券公司及其他推广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并通过证券公司、中国证券业协会、中国证监会电子化信息披露平台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信息披露平台,客观准确披露资产管理计划批准或者备案信息、风险收益特征、投诉电话等,使客户详尽了解资产管理计划的特性、风险等情况及客户的权利、义务,但不得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及其他公共媒体推广资产管理计划。

第四十条

证券公司应当至少每季度向客户提供一次准确、完整的资产管理报告,对报告期内客户资产的配置状况、价值变动等情况做出详细说明。

证券公司应当保证客户能够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询客户资产配置状况等信息。发生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可能影响客户利益的重大事项时,证券公司应当及时告知客户。

第四十一条

证券公司办理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应当保证客户资产与其自有资产、不同客户的资产相互独立,对不同客户的资产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第四十二条

证券公司办理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应当保证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与其自有资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与其他客户的资产、不同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资产相互独立,单独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第四十三条

证券公司办理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应当将客户的委托资产交由负责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管的指定商业银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可的证券公司等其他资产托管机构托管。

第四十四条

证券公司办理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应当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交由取得基金托管业务资格的资产托管机构托管。

证券公司、资产托管机构应当为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单独开立证券账户、资金账户等相关账户。证券账户名称应当注明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名称等内容。

第四十五条

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公平交易制度及异常交易日常监控机制,公平对待所管理的不同资产,对不同投资组合之间发生的同向交易和反向交易进行监控,并定期向证券公司住所地、资产管理分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中国证券业协会报告。

第四十六条

资产托管机构应当由专门部门负责资产管理业务的资产托管,并将托管的资产管理业务资产与其自有资产及其管理的其他资产严格分开。

第四十七条

资产托管机构办理资产管理的资产托管业务,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安全保管资产管理业务资产;

(二)执行证券公司的投资或者清算指令,并负责办理资产管理业务资产运营中的资金往来;

(三)监督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的经营运作,发现证券公司的投资或清算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或者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应当要求改正;未能改正的,应当拒绝执行,并向证券公司住所地、资产管理分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中国证券业协会报告;

(四)出具资产托管报告;

(五)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八条

资产托管机构有权随时查询资产管理业务的经营运作情况,并应当定期核对资产管理业务资产的情况,防止出现挪用或者遗失。

第四十九条

定向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投资管理期限届满 11 或者发生合同约定的其他事由,应当终止资产管理合同的,证券公司在扣除合同约定的各项费用后,必须将客户账户内的全部资产交还客户自行管理。

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投资管理期限届满或者发生合同约定的其他事由,应当终止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运营的,证券公司和资产托管机构在扣除合同规定的各项费用后,必须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按照客户拥有份额的比例或者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以货币资金的形式全部分派给客户,并注销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等相关账户。

第五章

监管措施和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证券公司存在下列情形的,中国证监会暂不受理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设立申请;已经受理的,暂缓进行审核。责令证券公司暂停签订新的集合及定向资产管理合同:

(一)因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调查,但证券公司能够证明立案调查与资产管理业务明显无关的除外;

(二)因发生重大风险事件、适当性管理失效和重大信息安全事件等表明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的事项,处在整改期间;

(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一条

证券公司应当就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的运营制定内部检查制度,定期进行自查。

证券公司应当按季编制资产管理业务的报告,报中国证券业 12 协会备案,同时抄送证券公司住所地、资产管理分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第五十二条

证券公司推广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应当将集合资产管理合同、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等正式推广文件,置备于证券公司及其他推广机构推广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营业场所。

第五十三条

证券公司进行审计,应当同时对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的运营情况进行审计,并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就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出具单项审计意见。

证券公司应当将审计结果报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同时抄送证券公司住所地、资产管理分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并将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单项审计意见提供给客户和资产托管机构。

第五十四条

证券公司和资产托管机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保存资产管理业务的会计账册,并妥善保存有关的合同、协议、交易记录等文件、资料。

第五十五条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证券公司、资产托管机构从事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的情况,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检查,证券公司和资产托管机构应当予以配合。

第五十六条

证券公司、资产托管机构、推广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根据不同情况,对其采取监管谈话、责令停止职权、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行政监管措施。

证券公司、资产托管机构、推广机构及其高级管理人员、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从事客户资产管理业务,13 损害客户合法权益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五十七条

证券公司、资产托管机构、推广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根据不同情况,依法采取责令改正、责令增加内部合规检查的次数、责令处分有关人员、暂停业务等行政监管措施。

第五十八条

证券公司、资产托管机构、推广机构及其高级管理人员、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行政处罚。

第五十九条

证券公司、资产托管机构、推广机构及其高级管理人员、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条

证券公司因违法违规经营或者有关财务指标不符合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被中国证监会暂停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的,暂停期间不得签订新的资产管理合同;被中国证监会依法取消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资格的,应当停止资产管理活动,按照本办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处理合同终止事宜。

第六章

第六十一条

本办法所指关联方关系的含义与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中的关联方关系的含义相同。

第六十二条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从事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的其他机构,遵照执行本办法。

第六十三条

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探讨 篇6

一、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的重要性

资产管理业务是指期货公司接受客户的委托,为客户利益管理期货交易账户并运用委托资产进行期货投资的业务活动。期货公司开展资产管理业务,一方面可以减少期货市场的过度投机行为,平抑行情的非理性波动,维护期货市场的稳健运行,更好地服务国民经济。另一方面,可以改善市场的投资者结构,通过设立期货投资基金形成稳定的市场投资主体,保证市场发展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同时,有利于发挥期货独特的投资优势,改善和优化投资组合,在发生金融危机和股市遭遇系统性风险时,传统的投资组合在市场压力下抗风险能力极弱,而同期的期货投资却不受影响甚至表现优越。

二、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的服务内容

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的服务内容主要包括:一对一的特定客户资产管理、集合帐户资产管理、信托及基金发行几种方式。

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主要指受托方接受单一客户委托,与客户签订合同,根据合同约定的方式、条件、要求及限制,通过客户的账户管理客户委托资产的活动,客户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委托资产以现金为主,或者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金融资产。

集合账户资产管理业务是指按照受托方集合帐户规则,签订资产管理委托合同,在固定续存期将相应资金存入指定的期货交易账户,以封闭或者半封闭形式运作的业务模式。

期货投资咨询(CTA)信托产品,指期货CTA作为商品交易顾问,同信托公司合作发行以信托公司为受托人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银行或者大众投资者作为优先受益人将资金交付给受托人,期货CTA作为信托的投资顾问,对信托计划的投资运作提供建议,其中投资范围、投资品种、保证金比例等需要严格按照信托约定的投资策略及原则进行商品期货的投资交易。按照合同的约定,共同承担风险,享受收益。

期货投资咨询(CTA)基金,是指面向广大投资者发行的,投资者共同承担风险并享有收益,经监管机构批准的、由期货CTA公司发起的期货投资基金。由于期货保证金交易的特殊性,期货CTA基金可采取封闭或半封闭方式运行,期货

CTA公司负责CTA基金的募集与运作。严格按照基金招募说明书规定选择投资范围、投资品种及资金动用等。严格执行既定的风险控制条件,保证投资者权益。

三、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的投资品种

理论上讲,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的投资品种涵盖了国内乃至全球的所有期货品种,包括商品期货期权、金融期货期权等等。目前,国内上市交易的期货品种涵盖范围广阔,农产品方面主要有白糖、棉花、早籼稻、小麦、黄大豆、豆粕、玉米、油脂等;工业品方面主要有黄金、铜、铝、锌、铅、螺纹钢、线材等;化工品主要有天然橡胶、燃料油、塑料化纤等;金融期货目前有沪深300股指期货等。这些品种几乎覆盖了国民经济的所有部门,与国家的发展息息相关。而世界上主要交易的期货品种更为广泛,不仅包括传统的工业品、农业品和化工品,还包括外汇、利率等金融衍生品的期货和期权,以及气温、二氧化碳排放配额等特殊期货。

从市场容量看,中国期货市场在2010年实现巨大发展,期货市场全年累计成交金额308.67万亿元,同比增136.51%。美国期货业协会(FIA)公布的全球主要衍生品交易所2010年1至8月成交量统计数据显示,我国三大商品期货交易所即上海期货交易所、郑州商品交易所跟大连商品交易所分别名列76家交易所中第10、12、14位。而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去年4至12月累计成交量为 91,746,590 手,累计成交额为 821,397.53 亿元。无论是期货品种齐全还是单个品种的精细化完善,无论是市场规模还是投资者数量,无论是市场基础制度建设还是法制建设,无论是行业合规水平还是市场监管水平,我国期货市场都取得了突飞猛进的变化。这些为期货公司开展资产管理业务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四、期货资产管理方案设计

期货公司开展资产管理业务,可以借鉴国外资产管理的经验与国内券商、基金等机构的做法。一般而言,可以通过两种途径来进行:一种是发起设立期货投资基金,另一种是进行受托资产管理。其中期货投资基金在国外通常被称为管理期货(Managed Futures),指的是由专业的基金经理所组成的一个行业,这些基金经理即商品交易顾问CTA(Commodity Trading Advisors),他们使用全球期货市场和期权市场作为投资媒介,向那些想要参与“商品”市场的投资者提供专业的资金管理,交易对象包括实物商品和金融产品的期货、远期、期权合约。

狭义上的期货投资基金主要是指公募期货基金(Futures Public Fund),是一种用于期货专业投资的新型基金,其具体运作与共同基金类似。

比起国外期货投资基金活跃的市场交易和健全的法制和监管,我国由于政策的限制,目前并没有正式的公募期货投资基金,而另一方面,在市场规则以外的是比较活跃的私募期货投资基金和地下的管理期货。这类活跃的期货基金伴随着我国期货市场的诞生而开始存在。在期货市场成立初期,市场交易规则的不完善,更是助长了这类集合投资帐户的疯狂交易。虽然经历了我国期货市场清理整顿的萧条期,但自2001年以来,在期货市场的规范化迅猛发展和其他投资渠道如股票市场低迷的大环境下,私募性质的期货投资基金重新崛起,并呈现出多元化的运作模式。

目前,我国的期货投资基金主要有四种模式:

一是私人性质的期货工作室。业内人士估计,仅东部沿海地区期货工作室就不少于100家,而保守估计,这些期货工作室所吸收的资金量超过5亿元。这些工作室大多通过挂靠期货公司,并以私人间合作的形式进行委托理财服务,承诺最低的投资回报率和相关收益风险承担方式,整个流程几乎与私募基金运作流程完全相同,资金规模在几十万元到几百万元甚至上千万元。设立期货工作室的基金经理一般具备多年的优秀业绩,在业内有一定的知名度,参与私募期货基金的客户无论个人还是法人均可,一般个人资金在50万元、法人资金在1000万元以上,合同有效期一般为一年或者半年。期货基金经理除了从期货公司获得佣金返还外,还有按约定的收益提成。这类期货工作室基本上处于地下状态,没有行政管理机关的批准和管理,是目前管理最为混乱的一部分。

二是投资管理公司。这类公司也多为期货公司亲自参与或通过其支持下的工作室进行运作。所代理的期货投资资金规模相当大,一家少则几百万、上千万,多的可达上亿元。目前他们主要向机构投资者提供投资管理服务,运作上类似私募基金,客户只承担所投入资金20%-30%的风险,由头子管理公司统一进行操作,盈利部分公司按30%左右的比例收取费用,其余70%左右的收益由其他投资者分享。10在操作过程中,公司通过成立风险控制委员会和投资决策委员会,实行三级风险控制,运作形式相对规范。

三是“居间人”形式。期货“居间人”,也就是某种意义上的“经纪人”—

—对于期货公司,他是客户的身份;对于客户,他又是经纪人的身份。他们为投资者提供交易服务,从事牵线搭桥、中介媒引等“居间活动”。“居间人”与委托人之间通过协议发生关系:一种是双方签订保本协议,盈利部分利润平均分配。在此方式下,分配结算的时间通常可以由双方直接商定——或是一笔交易完成后结算;或是以半年或一年的期限定期结算;或是按双方商定好收益率,达到时结算。另一种方式是为投资者提供投资建议,决策由投资者自己做,“居间人”只是一个投资顾问的角色,一般从客户的盈利中分取20%一30%的利润。

四是期货公司旗下的客户理财。此类情况与期货工作室比较类似,但更加不规范,也没有固定工作场所。目前不少期货经纪公司都设立了若干“期货工作室”。他们通常将自己的优秀操盘手从公司名录的正册上除名,放入另册,然后再以操盘手个人的名义成立“期货工作室”,期货公司一般都会给这些“工作室”优厚的条件。“工作室”与投资者签订资金委托代理协议,投资者将资金交由基金管理运作,双方在协议中确定关于可能发生亏损的风险分担和盈利的分配方案,年底分红按照委托协议规定的比例进行。这些基金的运作通常采取封闭式的管理方法,投资者可以随时加入但不能随时退出,一般以一个为期限,期间客户可以查看自己帐户的资金和持仓情况。

选择适合我国的期货投资基金的类型,必须在充分分析我国现有法规体制和市场主体的基础上,借鉴国外先进成熟的经验进行基金设计。现阶段在我国推行期货投资基金的试点,应该是以充分利用目前现有的资源条件,尽可能利用现有的制度框架为条件,降低试点成本,减小对社会经济的冲击。我国期货投资基金的类型选择,主要是在基金的募集方式、运行方式和组织形式上的选择和安排。笔者认为,期货投资基金在我国的发展应该是渐进的,分阶段的。

1.近期模式

在近期,应该树立规范化的期货投资基金的形象,以公募形式推出封闭式契约型期货投资基金。在新设立的同时,应重点立足对我国现存的大量地下私募期货投资基金进行引导和规范,建立合理通畅的渠道,加速私募向公募的转换。这部分转换的基金主要针对大量与期货公司联系密切的地下私募期货投资基金,这些基金在一定程度上有经纪公司的资信和专业人才支撑,在投资运作管理上更能满足期货投资的要求。通过私募基金阳光化,使期货基金推出之初就在一个透明,规范的环境中发展,在一定程度上化解潜在的金融风险。

2.中期模式

期货投资基金试点运行后,随着我国相关立法和制度的完善,监管能力和手段达到一定水平,我国的期货投资基金运行积累了一定的经验后,可以推出开放式公募基金,以及个人管理账户,满足不同经济实力和风险偏好的投资者的需要。

3.远期模式

配合我国期货市场和基金证券市场的改革和发展,在法律法规的约束和规范下,独立发展私募期货投资基金,采用适合我国国情的期货投资基金的发展之路,完善期货投资基金的组织运行和监管,使公募基金和私募基金相互补充,共同健康的发展。

期货基金设计思路

就我国当前推行资产管理的需要看,公募基金的影响力最大,运作最规范,应为决策层重点考虑的方案。下面对我国推行期货公募基金提出一条设计思路。

1、设立方式的选择

第一种是直接允许现有的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按一定比例投资于期货市场。第二种是通过新设基金公司专门设立期货投资基金。这种成立专门机构独立运作期货投资基金的方式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和独立性,美国的公募期货投资基金大多是这一方式。目前在我国,可以是证券公司,或者期货公司设立基金公司,其关键是基金公司组织运作的合理性和科学性。

笔者认为,结合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采用第二种方式较为合理可行。公募形式的新设独立发行期货投资基金,一方面可以降低投资者的进入门槛,满足广大中小投资者的需求,另一方面,独立运作投资期货市场,有利于投资的专业化和监管,并能够吸引诸如社保基金,保险资金,银行资金利用期货投资基金进行资产管理。

2、运作方式的选择

笔者认为封闭式期货投资基金更适合我国国情。首先,封闭式基金的特点决定了封闭式基金更加适合期货市场。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由于封闭式基金的规模在基金存续期内是固定的,投资者进出市场的行为受到了一定程度的限制,这对市场的宏观调控是有利的。另一方面,由于封闭式基金的规模在基金

存续期内是固定的,不需要像开放式基金一样,为应付可能的赎回而不断调整其实际投资金额,因而其规模不会因市场的涨跌而发生急剧的扩张或缩小,能够起到很好的“逆风向而动”的作用,有助于维持市场的稳定。其次,期货交易的特点和复杂性,以及我国期货投资基金管理人才缺乏的现状,决定了封闭式基金更加适合期货市场。再次,期货投资基金监管经验的缺乏,决定了封闭式基金是监管部门最好的过渡选择。

3、组织形式安排

对于我国目前的行业发展情况来说,采用契约型基金的形式能够更好的适应现有的基金运行模式,利于监管,符合我国投资者的交易习惯,容易被大众所接受。首先,公司型基金对投资者要求较高,不适合我国目前的基金投资主体的发展水平。其次,公司型基金尚处于理论探讨阶段,立法和监管都很欠缺。再次,当前我国期货市场环境还不够完善,通过契约关系维系投资者关系适应了我国原有的投资习惯,更容易为广大个人投资者接受。

五、小结

大资管时代银行资产管理业务探索 篇7

一、中国正在进入大资管时代

国内专家学者普遍认为:资产管理即委托人以金融资产的保值增值为目的, 委托资产管理者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 开展投资管理业务, 并向资产管理者支付一定费用的活动。

十八大以来, 原本仅限于基金公司、信托机构和银行的资产管理业务, 随着金融改革的逐步推行也形成了自上而下的行业监管放松和自下而上的产品创新两相促进的繁荣态势。大资管时代有几大特点:一是监管机构大幅放宽准入门槛, 使得各类金融机构均可全面介入资管领域, 资管业的竞争更加激烈;二是拓宽了金融机构产品投资的范畴, 促进了新产品的设计和研发;三是推进了银行理财业务的转型, 从原来的“揽储”到以客户的实际利益为出发点进行本位理财, 从“借钱给人盈利”到“替人管理钱盈利”。

据统计资料显示, 截至2013年6月, 我国资产管理行业管理资产的规模达到32.33万亿元, 其中公募基金3.6万亿元, 银行理财产品9.08万亿元, 信托9.45万亿元;券商、保险以及阳光私募合计约10万亿元。

金融监管机构对资管行业门槛的不断降低, 使得原本存在与各机构之间的竞争壁垒在短时间内被迅速打破, 各类金融机构通过业务创新和机构设置上的创新, 均可参与到货币、债券、股票、信贷, 甚至是实体经济的投资中来。资管行业原本的垄断格局不复存在, 从过去的“蓝海”发展成了今天的“红海”, 各家机构都面临着这样一个问题——如何应对这次“大混战”。中国的资管行业便由此于2013年开始正式进入“大资管时代”。2013年也被称为中国的“大资管元年”。

二、大资管时代带来的机遇和挑战

(一) 大资管时代带来的机遇

十八届三中全会的召开, 尤其是《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出台, 给了金融行业创新十足的动力, 随着大资管时代的来临, 社会给了资管行业许多机遇和有利条件。

(1) 居民财富水平的提高和理财观念的加强。根据国家统计局资料显示, 2014年中国人均国内生产总值 (GDP) 已经超过6000美金。在上海、北京等国内一线城市, 人均GDP已经达到两万美金, 家庭资产超过5万美金的比比皆是。与此同时, 居民不再像从前那样信奉“现金为王”, 把钱压在自己家的箱子底下, 也不满足于正常储蓄的利息, 而是希望能够通过金融机构的资金运作实现家庭资产的保值增值。因此, 在大资管时代, 资产管理行业的发展有着十分庞大的市场需求的推动。

(2) 传统业务收益增速下降。面对利率市场化、资本项目可兑换等一系列政策变革, 银行传统业务的收益增长速度下降, 已经不能满足银行对利润的要求, 因此银行必须推动创新业务的开展。而澳大利亚等许多发达国家的先进经验都表明, 在十年之内的将来, 资产管理业务将成为中国金融机构主要的业务收入来源, 因此银行应努力增强资管业务的核心竞争力来迎接大资管时代的到来。

(3) 互联网的广泛普及。互联网技术的广泛应用为资管行业的发展注入了全新的动力, 信息大数据化和金融服务平台虚拟化已经使人类步入了金融普惠制的时代, 大大降低了广大群众获取信息的成本。既然每个人都可以支付很少的成本就可以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 那么金融机构, 尤其是银行, 在大资管时代就必须要在金融服务上创新, 提供精细化高品质的服务才是“制胜法宝”。

(4) 养老金资产管理的需要。受人口老龄化趋势影响, 按现行的养老金体制, 到2050年, 我国养老金缺口规模将达到数十万亿, 届时国家财政将无法弥补。社保资金和企业年金等长期资金由于缺乏投资环境和可靠渠道, 在如此高的通货膨胀下, 能否保值都仍是未知数, 更何况是增值。时代赋予资管行业的使命, 就是通过专业的评估和严密的制度安排, 将养老保障资金稳定有序地引入资本市场。而大资管时代金融产品的不断丰富、金融服务水平的全面提高、监管政策的放松、市场深度的拓展, 都对银行开展养老金资产与资本市场对接业务提供了有利条件。

(二) 大资管时代带来的挑战

大资管时代所带来的不仅仅是机遇, 资管行业边界的开放给银行带来了不容忽视的挑战。

(1) 跨界竞争对银行的挑战。原本金融机构之间的业务交叉较少, 银行在资管领域凭借这自己得天独厚的销售渠道优势, 一直占有很大的份额。混业经营闸门的打开, 改变了这种现有的格局, 一方面是在现有的监管模式下各金融监管部门还是自成一体, 随着各类业务交叉的增多, 监管漏洞难以避免, 使得市场可能出现不公平竞争, 另一方面是一些新进的金融机构会对银行的业务构成威胁。

(2) 金融脱媒加剧对银行的挑战。进入大资管时代以后, 金融脱媒已经成为了一种无法阻挡的趋势。这会使得银行资金来源的总量将不可避免地受到影响, 同时随着大中型国有企业等优质客户不断地向资本市场分流, 银行要想增加贷款, 就必须将放贷目标转向风险相对较大的中小企业, 这就对银行的风险控制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

三、银行在大资管时代竞争中的优势与不足

(一) 银行在竞争中的优势

众所周知, 金融市场有支付结算、融资、销售交易和资产管理这四个传统功能, 商业银行对比其他金融机构而言, 整体的优越性不可撼动。银行的优势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资源优势。银行作为金融体系中的主导机构, 其巨大的客户资源是信托、基金等其他金融机构所不具备的。它作为投资需求者和融资需求者的媒介, 可以将资产和负债有效对接, 也就拥有了持续的现金流和广泛的业务拓展空间, 这是银行的核心优势。

(2) 渠道优势。目前我国银行拥有营业网点超过20万家, 而证券公司只有4000多家营业部, 基金公司和信托公司的分支机构则更少。虽然保险公司拥有300多万名保险代理人的队伍看似很庞大, 但却严重依赖银行渠道, 通过银行渠道获取的保费收入约占总保费收入的一半。因此可以说, 银行具有天然禀赋的渠道优势, 而且这种优势将会长期存在下去。

(3) 信誉优势。尽管现在老百姓已经学会了多元化投资, 把资金分散在不同的投资渠道中, 但绝大部分的资金还是存放在银行中, 或作为储蓄存款, 或作为理财产品。而这一切都是因为银行的信誉有国家信用来担保, 同时银行还拥有一大批优良的生息资产, 因此银行凭借这两大优势可以较容易获得资金。

(二) 银行在竞争中的不足

银行资管业务的优势虽然明显, 但由于传统的历史积累和行业监管环境问题, 其在资产管理领域属于后进者, 在与券商、信托、基金、期货等同业前辈竞争的时候, 也存在以下几点不足:

(1) 缺乏资管经验。由于存贷款利率形成的天然利差, 使得银行在很长一段时间内一直以信贷业务来获取主要收入, 而缺乏具有资管经验的专业团队和开展资管业务的源动力。没有进行市场细分, 设计种类丰富的产品以满足不同投资者的需求。

(2) 金融产品存款化的限制。金融产品存款化不仅是银行开展资管业务的障碍, 也是推动中国金融体制改革的障碍, 即中国市场的投资者没有自担风险的意识。承诺保本和极可能保本是有着本质区别的。银行在销售产品的时候, 为了免去很多不必要的麻烦, 通常会将这两个概念混淆, 将一些保本率非常高的理财产品和货币基金说成是百分之百保本。然而实际上这类产品与存款是有本质区别的, 而只有存款才是承诺保本的, 需要银行来承担风险的。银行对这类保本型理财产品的刚性兑付, 限制了银行资管业务的开展。

(3) 资本充足率限制。资本充足率是指银行自身资本和加权风险资产的比率, 代表了银行对负债的最后偿债能力。为了保护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1988年在瑞士巴塞尔召开的“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会议上确定了8%的资本充足率要求, 中国在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开始金融体制改革后也确立了这个风险控制指标。因此银行在开展资管业务时受到这一指标的限制, 不能像其他金融机构那样过度膨胀自己的风险资产。

四、银行应对大资管时代的具体策略

在大资管时代下, 为了应对预期经济增长率下降、金融脱媒加剧、利率市场化等诸多严峻挑战, 银行在资管领域必须改变原有的经营思路, 积极采取措施, 这是银行保持持久竞争力的唯一出路。笔者认为关键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 加强风险管理

随着大资管时代的来临, 资产管理的规模迅速膨胀。面对如此迅速膨胀的局面, 银行做好风险防范显得尤为重要。资产管理的本质是受托代客, 即银行等金融机构只提供投资管理和资金组合配置, 并收取一定的管理费, 收益和风险都由客户自行承担。但是正如上文所述, 刚性兑付的存在使得银行仍面临很大的风险, 银行必须建立健全风险隔离机制, 把风险和收益都有效地传递给投资者

(二) 推动实体经济

实体经济是推动生产力发展和社会进步的根本因素, 而虚拟经济只是实体经济的促进和补充。所以资产管理业务的根本目的就是要通过资金的运作促进实业的发展。我国2011年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上, 就明确了“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原则。所以, 银行一定要努力缩短资金链, 杜绝资金空转, 把社会分散的资金引导到国民经济最重要的环节去, 为实体经济服务

(三) 资管服务快捷化

互联网的迅速发展拉近了银行和客户之间的关系, 越来越多的投资者喜欢在网上直接选择产品, 而互联网并不能详细地告知投资者产品的风险和定价原则。因此针对这种发展趋势, 银行应该利用好互联网这个平台, 将个性资产配置组合、财富顾问服务、金融产品评级等服务模块化, 让客户能更加方便快捷地选择自己所需要的服务, 免去繁琐的流程。

(四) 投资者教育

在大资管时代, 银行的资产管理业务针对的主要客户还是个人, 但是个人面对纷繁复杂的金融产品, 接受能力还是比较差的。作为银行, 可以利用好定期举办资管业务公益讲座的机会, 向大众讲授如何利用互联网这个工具便捷地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 介绍银行新推出的创新金融产品等, 借此了解客户的资金实力和理财偏好, 有针对性地营销。

(五) 积极引进人才

银行是技术、管理、资金密集的企业, 尤其是资管业务的开展, 由于缺乏经验, 需要一大批高学历、高水平的专门人才来引路, 因此大资管时代资产管理业务的竞争说到底就是人才的竞争。银行可以从信托、基金等机构引进一些经验丰富的领导者以保障资管业务的顺利开展, 让银行自己的高管去参加一些相关的培训也是很有必要的。

参考文献

[1]邢缤心.32万亿资产管理业务的机遇与挑战[J].清华金融评论, 2014 (01) .

[2]祁斌.资产管理行业的机遇与挑战[J].清华金融评论, 2014 (02) .

[3]张旭阳.银行资管业务如何应对大资管[J].清华金融评论, 2014 (07) .

[4]吴晓灵.中国财富管理市场需克服三大障碍[J].清华金融评论, 2014 (08) .

企业固定资产租赁业务管理探讨 篇8

关键词:固定资产 租赁 管理

资产租赁是指在不改变资产所有权的情况下,由资产所有者与承租者订立契约,在一定时期内,对资产的占有权、使用权实行有偿出租和承租者自主经营的一种经营方式。

通过对资产租赁工作的研究分析,加强资产租赁的前期调研,规范资产租赁的操作行为,加强资产租赁的后续管理等措施,不仅弥补了生产经营的急需,而且有效降低了租赁成本,对于盘活的闲置资产,提高了资产使用效率,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一、加强租赁项目的前期调研工作,筛选出急需资产和可用资产

为加强对租赁项目的管理,确保租赁项目在补充生产经营工作中发挥更好的作用,见到实实在在的效益,公司成立了由设备、计划、经营、生产、纪委、生活中心、财务等管理部门和单位人员组成的资产租赁项目小组,根据公司生产经营的需要及单位内部资产的实际,对各单位申报的租赁项目进行前期调研,严格把关。

1、对资产租赁进行分类

针对资产使用单位提出设备租赁申请,对资产租赁按紧急程度、生产用和非生产用、使用时间长短、设备类或房屋类等进行分类。

2、按照生产优先的原则,首先确保生产急需

对生产用资产租赁,按照轻重缓急、使用期限长短和使用频繁程度,分别通过临时租赁和投资渠道解决。只有在工作量充足、生产任务紧急的情况下,才可考虑通过短期临时租赁的方式加以解决。

3、先内部调剂使用,后实行资产租赁

根据公司资产清查情况,对公司的闲置资产在公司内部进行调剂,盘活存量资产。在充分挖掘内部资产仍无法满足生产急需的情况下,再利用租赁方式租赁资产。

4、充分考慮资产的使用期限

对某些特定的项目需要增加的设备或房屋资产,由于项目是短期行为,项目完成后,该设备或房屋如果不能充分被利用或在利用率不高的情况下,可采取租赁形式来满足项目需求。对于长期使用的资产,与投资计划相结合,及时上报投资计划。

二、强化租赁效益的测算,规范租赁操作流程

(一)租入资产效益测算

目前,公司租赁方式有两种,一种是油田内部租赁公司租赁,一种是公司内部改制单位租赁。

1、两种租赁方式租赁效益的比较

(1)油田内部租赁公司租赁效益测算

油田内部租赁公司一般租赁期限为5年,按照购置运输车辆100万元本金,年管理费率17%,残值率为3%计算:

年度租金=折旧费+管理费=设备原值÷租赁年限+年初设备净值×管理费率

(2)公司内部改制企业租赁,租赁费计算

从以上两种租赁方式看,油田内部租赁公司租赁期限必须为5年,租期较长,但租赁期满后,在设备报废前,该设备归承租方无偿使用,且从设备的使用成本上看,设备报废期内年度租金小于公司内部租赁的年度租金。这种方式适用于生产的长期行为,比如解决关键生产设备在更新改造过程中对主设备的辅助部件的配套,如配套钻机设备等。公司内部改制企业的租赁,该方式租期短,相对与油田内部租赁公司租赁来说,年租金较高,但租赁比较灵活,可根据下一年度生产经营情况确定租与不租或租何种资产。该方式适用于临时项目需要增加的设备、房屋或计划投资未批复前急需用的设备或房屋的租赁。

2、出租方的选择。在对出租方的选择上,优先选择油田二级单位内部租赁,其次油田内部租赁公司租赁,再次公司内部改制单位租赁。由于油田二级单位内部租赁,出租方可以不做收入,无需缴纳营业税,特别是房屋租赁,出租方可按房屋计税房产余值的1.2%计提房产税,无需按租赁收入12%计提房产税,这样出租方收取的租赁费较低。对于承租方来说,发生的租赁成本也降低。

(二)租出资产费用测算

测算租赁价格(简称租金,下同)应首先测算出基准租金,在此基础上根据租赁区域、租赁风险等租赁市场情况进行调整,最终确定租金底价。有确凿证据证明有市场价格的,以市场价格作为租金底价;没有确凿证据证明有市场价格的,以基准租金价格作为租金底价。

在测算市场价格时,房屋建筑物类资产应参照其所在地周边约500米范围内相同或相近资产的现行租赁价格进行测算。

在测算基准租金时,根据出租资产的价值和现行银行贷款利率等因素进行调整后再加上有关的税费等测算出年租金。

车辆及设备类、房屋建筑物等出租资产租金的测算方法如下面所述。

1、车辆及设备类出租资产租赁价格的测算

租金是指由出租资产的损益平衡租金等实际支出类费用、管理费、利润、营业税及附加所构成。

(1)出租资产的损益平衡年租金的确定

损益平衡年租金=[(初始购置成本余值-资产余值的现值)/普通年金系数-折旧抵税]/(1-所得税率)

(2)租金其他构成项目的确定

管理费用等于初始购置成本的2%-5%,车辆保险、财产保险、营业税及附加等其他费用按实际支出计算,利润根据租赁市场情况而定。

2、房屋建筑物类出租资产租赁价格的测算

建筑物(房屋)和构筑物的租赁费的定价较为复杂,建筑物的属性、坐落位置、楼层、周围环境和道路、使用性质、技术状况等都影响租赁价格。首先,我们将建筑物和构筑物按所在地区划分出Ⅰ、Ⅱ、Ⅲ类地区,根据具体情况确定该地区的租赁价格。

在具体实践过程中,首先对出租资产现状进行现场核实,然后根据以上标准进行具体测算,最终确定租赁底价。

三、加强资产租赁的管理,提高固定资产租赁使用效率

为加强对资产租赁的管理,公司专门制定了资产租赁管理规定,从资产租赁的申报、论证、上报、审批到租赁方的选择、资产租赁的管理等都作了具体的规定。

严格租赁设备的审批程序,按生产经营实际需要控制租赁项目。生产单位上报租赁申请后,由二级机关相关管理部门(设备、计划、经营、财务、纪委、审计等)论证审核后,报公司主要领导及上级业务部门批准后方可执行。

严格租赁项目和租赁费用管理,项目一旦审批后,中途不得随意增加。确因生产需求急需增加的,须报请公司主要领导批准后,报上级相关部门按业务流程运行。租赁费的结算严格按合同执行,租赁到期不再使用的资产一律停止租赁。对于到达折旧年限而继续使用的设备资产,按设备资产原值的4%计算租赁费。

选择出租方时,严格执行油田相关规定,出租方必须参加油田相关部门组织的招投标会议,经公开招投标后确定出租方。从公司内部改制企选择出租方时,对出租方市场准入证、资产台帐、出租资产的资产状况等进行严格的审核,并明确租赁期双方的责任、义务,在保证租赁程序符合油田规定的情况下,确保租入资产的性能良好。

加强对资产租赁的动态管理,建立资产租赁台账及数据库,定期对资产租赁使用情况及租赁设备管理资料等进行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做到边查边改,查改结合,责任到人,确保资产租赁高效使用。同时,加强对资产租赁与自有资产的分析对比,特别是对租赁设备经济技术指标完成情况、设备修理费发生情况进行分析,及时发现资产租赁使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做好与出租方的沟通协调,力争资产租赁发挥更大的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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