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研究办法

2024-06-15

政策研究办法(通用8篇)

政策研究办法 篇1

(2006年3月暂行,2009年6月修订)

为进一步规范政策研究类课题管理工作,实现课题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保证课题研究的顺利实施和经费使用效率,根据财政部《中央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和《中国科协项目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立 项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下列中央财政支持中国科协开展的政策研究类课题。

(一)接受党和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委托,对关系改革发展稳定以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从科技角度提出咨询意见和建议;

(二)依据我国科技、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围绕科协“三服务”的工作定位,结合科协工作实际,由中国科协自主确定的重大问题;

(三)为政协科协界委员参政议政、建言献策提供支撑的调研课题;

(四)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科技界的意愿呼声,由科技工作者就普遍关心的热点问题开展专题调研、反映意见和建议的研究课题;

(五)中国科协所属学会结合学科特点和社会需求,为经济社会发展建言献策的研究课题;

(六)中国科协领导交办的其他研究课题。

第二条 中国科协政策研究类课题属国家级重大研究课题,由中国科协调研宣传部归口管理,调研宣传部政策研究处为课题管理的具体办事机构,承办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申 报

第三条 课题主要以公开申报方式确定课题承担单位和课题负责人。根据课题特点,申报可采用公开申报或定向委托两种方式。

第四条 调研宣传部负责或委托组织实施课题申报和审批工作,发布申报指南,组织评审会议等。

第五条 课题的申报单位须具有完成课题必备的人才条件和物质条件,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不接受个人直接申报。课题负责人应当在相关研究领域具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和具有与课题相关的研究经历;一般情况下,在主持的课题研究未完成时,不得申请主持新的课题。

第六条 课题申报单位依据申报指南,正式提交申报申请,填写《中国科协调研课题申报书》(以下简称《课题申报书》,附件3)。调研宣传部负责组织对课题申报单位和课题负责人进行资格审查,对《课题申报书》进行形式审查和初步遴选。

第三章 审 批

第七条 调研宣传部负责组建评审专家委员会,组织召开专家评审委员会议。第八条 评审专家委员会由相关领域社会公认、具有权威的知名专家和课题单位全权代表组成,组成人数一般不少于5人,独立实施评审职能。评审专家委员会召集人由相关领域权威专家担任。

第九条 评审专家委员会负责课题评审,并以会议方式按少数服从多数原则提出推荐意见。必要时,专家评审委员会可召集课题申报方对申报文件进行说明,由专家对申报方完成课题的能力及其所提方案的可靠性、风险性进行分析评议,并提出独立意见。

第十条 调研宣传部根据成果需求和评审专家委员会意见,择优确定课题承担单位,经主管书记批准后,向社会公布评审结果,并通知课题负责人。

第十一条 调研宣传部组织召开课题开题报告评审会。评审采取集体合议方式,综合考虑研究内容、研究方法、技术路线、研究团队构成、时间进度、经费合理性等因素,做出是否通过开题评审的结论。未通过开题评审者,可于10个工作日内再次申请评审,若再次未通过,则取消课题承担资格。

第十二条 调研宣传部对通过开题报告的课题承担单位发出研究任务通知。课题承担单位应在接到研究任务通知10个工作日内,与调研宣传部签定《中国科协调研课题任务书》(简称《课题任务书》,附件4)(一式五份),作为项目实施、工作检查、结项验收的依据。逾期按自动放弃处理。

第四章 监 管

第十三条 调研宣传部政策研究处负责研究课题的监管。课题研究原则上应在12个月内完成,如有特殊情况可申请延期,但一般不超过18个月。

第十四条 课题承担单位应将获准资助的课题列入本单位工作计划,保障实施所需的各种条件,督促检查项目实施情况,确保课题研究的顺利进行。

第十五条 课题负责人有义务确保课题研究的时间进度与质量保证,督促加强各子课题间的协调一致,并与调研宣传部保持经常性联系和沟通,报告进展情况,接受业务指导。课题承担单位如果需要变更实施方案,须提交书面报告,并经调研宣传部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十六条 在课题实施过程中,课题承担单位必须参加中期评估会议,向调研宣传部组成的评估专家组报告研究进展情况,以便确保按预期进度与方向进行。

第十七条 评估专家根据《课题任务书》以及调研宣传部的要求,对课题进展情况及其对需求目标的响应程度和偏离程度进行分析,提出评估意见;课题负责人按照调研宣传部要求,根据专家意见,提出调整和修正研究方向、方法和进度的具体措施。中期评估未通过者,可在2个月内再次申请评估。若仍未通过,即中止资助并视情况给予相应处理。

第十八条 课题承担单位或课题负责人在研究过程中,发生严重政治问题、严重学术不端行为、严重合同违约行为等问题,视情况给予警告、减拨或停拨直至追缴课题经费、撤销课题等处分,并将其列入不良记录名单,3年内不再接受该单位或个人的课题申请。情况严重的,给予通报批评,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五章 结 项

第十九条 课题承担单位完成课题研究后,应按时提交课题研究总报告及其摘要,并提交《中国科协调研课题鉴定结项申请书》(简称《鉴定结项申请书》,附件5),由调研宣传部负责组织结项验收会议。

第二十条 验收专家委员会负责课题成果的评估验收工作。验收专家委员会由相关领域权威专家组成,一般不少于5人,不多于7人。验收专家委员会根据评估结果确定是否予以结项并提出建议。评估结论严重不符合实际的,要追究验收专家委员会召集人的责任,取消相关责任人3年内参与研究课题的评估资格。

第二十一条 在结项验收会后,课题承担单位须根据专家意见,对总报告和专题调研报告做进一步修改完善,在此基础上再提交正式的研究报告文本。

第二十二条 委托咨询课题,由调研宣传部负责将研究报告送交委托方;主动咨询课题,视内容报送党和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或通过《科技工作者建议》报送有关党政部门和领导人。正式研究报告经领导审批后,该课题即为结题,调研宣传部向课题承担单位发出结项通知,并将研究资料整理归档。

第二十三条 未通过结项验收的研究课题,须根据调研宣传部的要求和验收专家的意见做出修改,并在3个月内再次提出结项验收申请。仍未通过验收的,将课题承担者列入不良记录名单,3年内不再受理其课题申请。

第六章 成 果

第二十四条 政策研究类课题的最终成果应为系列研究报告,包括3~5份不超过5000字的专题调研报告、研究总报告以及相关研究资料等。成果形式须在《课题任务书》中注明。

第二十五条 政策研究类课题结束后,课题承担单位须出具纸质并加盖单位公章的结项报告书,并与课题成果一并在15个工作日内送交调研宣传部。

第二十六条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研究成果的所有权属于中国科协所有,由调研宣传部统一管理和协调使用。课题承担单位公开发表研究成果前,须先征得调研宣传部同意。课题组和研究者享有署名权,同时须注明“本项研究得到中国科协政策研究类课题资助”,并标注课题编号。

第二十七条 中国科协不定期出版咨询报告集,或在中国科协网站和期刊上摘要刊登课题研究报告部分或全部内容。

第二十八条 政策研究处应注意收集有关方面的意见和反映,总结经验,不断提高课题管理工作的质量和水平;对课题研究报告中所提建议和意见的采纳情况进行跟踪;对反映出有价值深入研究的问题,将继续组织立项研究。

第二十九条 所有未正式公开的研究内容、数据材料、重要结论,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单位或个人名义对外泄露和公开发布。课题研究中涉及国家机密的,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密级规定执行。

第七章 经 费

第三十条 课题研究经费来源采取申请国家财政资助、自筹资金以及两种方式相结合。申请国家财政资助部分,报经调研宣传部批准后,依据《课题任务书》从研究经费中拨付。第三十一条 调研宣传部与课题承担单位签订《课题任务书》后,分两次拨付经费。签订任务书后即拨付60%经费;中期评审通过后拨付其余40%。质量达不到要求的,将视情况扣减资助经费,并责令限期完成。具有突出学术价值、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的研究报告,在今后确定课题承担单位时予以优先考虑。

第三十二条 课题承担单位未能完成课题研究,或者无法落实所需其它经费而导致课题无法继续执行时,课题承担单位须向调研宣传部提交书面报告,并退回已拨经费。

第三十三条 由国家财政资助的研究课题,经费管理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财务规定执行,专款专用。课题结题后,课题组须填写课题经费决算表,经课题承担单位审核后,报送调研宣传部。

第三十四条 国家财政资助的课题经费主要用于课题研究所需的资料费、国内调研差旅费、会议费、计算机使用费、印刷费等。课题立项评审、中期评估和结项验收等相关费用从项目经费列支。

第三十五条 国家财政资助的课题经费不得用于以下开支内容:

(一)应纳入课题承担单位基本支出预算开支的各项费用;

(二)应列支基建支出的费用;

(三)罚款、还贷、捐赠、赞助、对外投资等费用;

(四)与课题实施无关的费用;

(五)有关财务制度规定的其他不得列支的费用。第三十六条 课题经费帐目管理混乱或者经费滥用的,调研宣传部将视情况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撤销资助、收回经费、直至取消其申请课题资格,并在中国科协网站公布。情况严重的,追究课题承担单位以及课题负责人的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政策研究办法 篇2

在此环境下, 各省市需要针对本地区具体情况, 在遵循国家政策的基础上, 制定本地域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抵扣政策。其中四川省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 (2006-2020年) >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 (国发[2006]6号) , 进一步支持企业开展技术创新活动, 加大对科技创新企业的税收扶持力度, 引导企业走创新发展道路, 制定了《四川省科技创新企业技术开发费认定办法 (试行) 》 (川科政[2006]6号) 。此文件在遵循国家政策的基础上, 参照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关于企业技术创新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6]88号) , 对其中的一些规定具体化和明确化, 相对而言, 减少了交易费用, 因此对《四川省科技创新企业技术开发费认定办法 (试行) 》进行研究对其他省份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本文分析了川科政[2006]4号文件中涉及到的企业技术创新活动及技术开发费的界定与认定, 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政策的操作流程, 以及对其他省份的启示。

一、企业技术创新活动界定与企业技术开发费认定

(一) 川科政[2006]4号诠释国发[2006]6号中关键性名词。

首先, 明确技术创新活动概念并将其解释为“从事研究开发新产品 (包括新品种、新材料) 、新工艺和新技术活动, 以及对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和再创新活动。技术创新活动包括:自主研究开发、委托研究开发、联合研究开发三种类型。”其次, 对技术创新活动中所涉及的内容解释有: (1) 新产品研究开发活动是指企业研究开发在结构、材质、工艺等方面比原有产品有明显改进, 显著提高产品的性能或扩大产品的使用功能以及采用新技术原理、新设计构思研制的新产品。 (2) 新技术研究开发活动是指企业研究开发在一定地域、时限和行业内有创新并具有竞争力的技术, 包括:首次发明创造的技术;在原有技术基础上创新发展的技术;技术性能有重大突破和显著进步的技术;对原有技术进行重大改进的技术。 (3) 新工艺研究开发活动是指企业研究开发在工艺要求、加工方法等工艺流程某一方面或几个方面比原有工艺有明显改进, 具有独特性、先进性及实用性, 并在一定范围内首次应用的工艺。 (4) 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和再创新活动是指企业在引进技术的基础上研究开发出比原技术在性能、方法、品质等方面有明显改进, 更具竞争力的新技术。然后, 对技术创新活动进行界定, 从“属于技术创新活动”和“不属于技术创新活动”两个方面入手。下列各种类型项目的研究开发及应用, 属于技术创新活动: (1) 小试、中试技术成果的产业化开发项目; (2) 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技术改造项目; (3) 成套技术设备和试验装置的技术改进项目; (4) 引进技术和设备消化、吸收、创新的开发项目; (5) 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6) 新产品试制及样品制造; (7) 软件开发及应用; (8) 其他技术创新活动。下列各项不属于技术创新活动: (1) 企业已经掌握的技术方案, 包括已完成产业化开发的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 (2) 通过简单改变尺寸、参数、排列, 或者通过类似技术手段的变换实现的产品改型、工艺变更以及材料配方调整; (3) 一般设备维修、改装、常规的设计变更及其已有技术直接应用于产品生产的; (4) 一般检验、测试、鉴定、仿制和应用; (5) 软件复制和无源代码的程序编制; (6) 其他非技术创新活动。

(二) 川科政[2006]4号对财税[2006]88号中关于技术开发的各种费用进行归类并细化。

规定企业技术开发费为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中技术创新活动发生的费用, 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1) 研究开发活动中直接消耗的材料费, 包括:材料费、燃料动力费、低值易耗品费; (2) 直接从事研究开发活动的人员费用, 包括:工资、薪金;津贴、补贴;奖金;其他劳动报酬 (含住房公积金) ;社会保险费; (3) 专门用于研究开发活动的有关折旧费, 包括:仪器折旧费、设备折旧费、房屋折旧费; (4) 专门用于研究开发活动的有关租赁费, 包括:仪器租赁费、设备租赁费、房屋租赁费; (5) 专门用于研究开发活动的有关无形资产摊销费, 包括:软件费、专利权费、非专利技术摊销费; (6) 新产品试制费和中间试验费, 包括:新产品设计试制费;工艺规程制定费;模具开发及制造费;设备调整费;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的购置费;试制设备及产品的检验费; (7) 用于技术成果验收等及技术成果知识产权申请的有关费用, 包括:技术成果论证、鉴定、评审、评估、验收经费, 技术成果知识产权申请费、注册费、律师费; (8) 用于合作研究开发、委托研究开发的费用, 包括:按技术合作研发合同和技术委托研发合同实际负担或支付给合作、委托单位的研究开发费; (9) 与企业研究开发直接相关的其它费用, 包括: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研发人员培训费、会议费、差旅费、办公费、外事费、专家咨询费、高新技术研发保险费及其它费用。

通过上述对关键性名词的诠释, 使企业与政府相关部门之间对技术开发活动与技术开发费的界定达成共识, 进而使双方信息对称, 降低交易费用和政策成本。

二、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抵扣操作流程

(一) 川科政[2006]4号文件适用范围。

规定此办法适用于由四川省科技厅等七部门制定的《关于开展建设创新型企业工作的通知》 (川科政[2006]4号) 所确定的155家开展建设创新型企业工作的示范、试点、培育企业。

(二) 企业技术开发费认定申请程序。

川科政[2006]4号文件规定技术开发费认定采取书面申请形式。企业按纳税年度归集相关材料向省科技管理部门提出认定申请。分为以下三步: (1) 企业须填写《企业技术开发项目认定登记表》和《项目技术开发费用发生情况归集表》, 并按要求备齐技术研发项目相关认定申请材料, 一并报省科技管理部门。 (2) 省科技管理部门对企业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查评估, 提出书面认定意见。 (3) 企业持《企业技术开发项目认定登记表》和省科技管理部门加盖“企业技术开发费认定专用章”的《项目技术开发费用发生情况归集表》及有关材料报主管税务机关按相关政策进行审核, 享受国家规定的税前扣除的税收政策。

(三) 企业技术开发费认定材料报送。

第一, 企业开展自主研究开发活动发生的技术开发费, 在申请技术开发费认定时须报送如下材料: (1) 技术开发项目计划任务书、市级以上相关部门的立项批复和技术开发费预算;企业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关于自主技术研发项目立项的决议; (2) 当年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项目和发生额的有效凭据; (3) 技术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专业组人员名单; (4) 认定机构认为需要补充的其它相关材料。

第二, 企业开展委托研究开发活动发生的技术开发费, 在申请技术开发费认定时须报送如下材料: (1) 委托技术开发项目计划书、市级以上相关部门的立项批复和技术开发费预算;企业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关于委托研发项目立项的决议; (2) 委托研发技术合同原件; (3) 受托从事技术开发机构的编制情况和专业人员名单; (4) 委托开发项目当年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项目和发生额的有效凭据; (5) 认定机构认为需要补充的其它相关材料。

第三, 企业开展合作研究开发活动发生的技术开发费, 在申请技术开发费认定时须报送如下材料: (1) 技术合作开发项目计划书、市级以上相关部门的立项批复和技术开发费预算;合作开发项目各参加单位企业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关于合作研发项目立项的决议; (2) 合作研发技术合同原件; (3) 承担技术合作开发机构的编制情况和专业人员名单; (4) 合作开发项目当年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项目和发生额的有效凭据; (5) 认定机构认为需要补充的其它相关材料。

第四, 企业开展引进技术消化、吸收和再创新活动发生的技术开发费, 在申请技术开发费认定时须报送如下材料: (1) 项目计划任务书、市级以上相关部门的立项批复和研发费预算;企业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关于对引进技术研究开发的项目立项决议; (2) 引进技术合同原件; (3) 参与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专业组人员名单; (4) 当年研究开发费实际发生项目和发生额的有效凭据; (5) 认定机构认为需要补充的其它相关材料。

通过上述介绍, 可以看出, 川科政[2006]4号文件规定的申请程序较为精简, 针对企业需要报送技术开发费认定材料进行分门别类的要求, 避免了各类技术创新企业的盲目与不知所措, 降低政策执行成本。

三、川科政[2006]4号文件不足之处

(一) 需明确规定文件的适用条件。虽然在适用范围中提出文件适用于川科政[2006]4号所确定的155家开展建设创新型企业工作的示范、试点、培育企业, 但从文件中不能直接看出申请企业需具备的条件, 这不利于政策的贯彻执行。

(二) 应该对申请技术开发费认定的企业区别对待。比如, 已列入国家、省、市科技计划的企业研究开发项目, 应该规定企业凭国家、省、市科技计划的立项批复和研究开发经费预算, 直接向主管税务部门申报办理企业配套研究开发费加计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因为, 列入国家、省、市科技计划的企业研究开发项目已经通过了相关认定。

(三) 在进行技术开发费认定时, 应更体现科学、合理性。比如相关部门可以委托有技术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对企业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评审。

(四) 在操作流程方面, 需进一步细化。为了达到标准化、统一化, 相关部门应对企业技术开发费认定需报送的材料的表格统一制定, 这样可以进一步明确规定, 节约成本。

四、川科政[2006]4号对于外省制定相应政策的启示

(一) 认真学习国发[2006]6号及财税[2006]88号文件, 明确国家政策意图。立足于企业, 使好政策在执行时, 尽量实现信息对称, 节约政策执行成本, 达到好的执行效果。

(二) 不落窠臼, 不流于形式, 认真分析, 找准政策着力点。川科政[2006]4号文件与众不同之处, 在于它不是按部就班地转达国家政策, 而是侧重于对国家政策不便或者没有细化的部分, 进行具体化规定, 进而产生地方政策与国家政策的互补效应。

摘要:在国家大力倡导增强企业科技创新能力以提高竞争力的大背景下, 特别是在将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抵扣政策纳入《企业所得税法》这一时机, 各省市需要针对本地区具体情况, 在遵循国家政策的基础上, 制定本地域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抵扣政策管理办法。其中四川省是落实国家技术开发费用税前抵扣政策较早的省份之一, 颁布了《四川省科技创新企业技术开发费认定办法 (试行) 》, 其优点在于:将政策中模糊的规定具体化, 降低交易费用。因此对《四川省科技创新企业技术开发费认定办法 (试行) 》进行研究对其他省份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关键词:技术开发费,税收政策,税前扣除

参考文献

[1].连燕华, 郑奕荣.企业科技投入税收优惠政策现状与对策[J].中国科技投资, 2006, 10:15~17

[2].王峰丽, 蒋保林.OECD国家R&D税收激励政策研究与经验借鉴[J].中国科技论坛, 2005, 4:136~139

[3].徐庆伟.促进企业自主创新的税收激励政策研究[J].中国海洋大学, 2008, 6

[4].陆金周, 吴弼人.揭开“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无法落实的迷局[J].华东科技, 2009, 1:32~33

政策研究办法 篇3

[关键词]:形势与政策课 考试考核办法 创新

2010年,全国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座谈会指出,近年来,通过不断创新实践,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基本形成了教材建设取得新进展、教学质量明显提高的新局面。同时,目前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依然存在重视不够、教学方法不够生动丰富等问题,教学效果有待进一步增强。对此,教育部部长袁贵仁要求,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今后应在10个方面展开进一步创新探索,其中,“如何不断探索考核考试办法”是其主要内容之一。

一、高校“形势与政策”课考试考核方法的基本模式

目前,大部分高校“形教课”都已经列入学生正式课程计划,覆盖全校全日制学生,成为每一个学生的必修课并实行期末考试考核。

国内高校“形教课”期末考试时间多为120分钟,总分为100分,试题一般由开卷与闭卷部分组成,闭卷主要考察与学生相关的学生行为准则、学籍管理、考试规则、安全管理规定等;开卷部分主要考察学生对当前国内国际政治、经济、文化、科技、军事等形势的了解、理解和认识。实践证明,目前高校的形势与政策课在教学和考试考核等方面形成了比较完善的体系,对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中发挥了积极的作用。通过严格的考试考核方式引导,激发了大学生主动学习形势与政策课的主动积极性,从而促进了大学生对国内国际形势的认识,对党和政府方针政策的了解,提高学生的思想认识水平和政策水平,提高了辨别是非和解决实际问题能力,达到了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基本要求。

二、高校“形势与政策”课目前依然存在的问题

虽然目前高校形势与政策课教学成效显著,但是从总体上看,其课程内容设计、教学环节和考核方式等方面都存在不够科学规范的问题,突出表现在:

(1)认识不到位,教学学习氛围较差。“说起来重要、做起来次要、忙起来不要”现象,是目前高校“形势与政策”课的真实写照,这种看法和认识,在高校师生中普遍存在。从教的方面看,有领导不重视、授课教师缺少专业研究和创新教学动力等问题;从学的方面看,不少学生对这门课抱有“学与不学能咋样,考难考易没两样”的态度,学习完全是为了完成学分任务,从而影响了教学效果,并失去了对大学生实现素质教育成才的意义。

(2)教材和授课的滞后性零散性。高校形势与政策课教学资料的编写是一项政治性、政策性、时效性很强的工作。目前,教育部门提供的形教课辅导材料,一般都是提前收集、整理、编印的,在保证较强的政治性和政策性的同时,很难保证时效性。同时,形教课缺乏比较完整的系统的知识体系,形教课以一个个重大事件为讲授对象的,事件与事件之间本身就可能没有联系,每次课之间缺乏内在的联系,课程内容显得相对比较零散。对此高校授课老师在授课过程中,不能随形势变化而随时调整教学内容和方式。由于现代传媒异常迅速,学生已经或许相关大量信息并有了初步了解,已经没有新鲜感了。对此,教材和授课内容的滞后性,严重影响了教学成果和考核的顺利有效展开。

(3)考试考核往往流于形式。目前,高校形教课课堂教学方式较为单一,大部分授课方式往往就事论事,缺乏深刻性和前瞻性。在考试考核方面,每学期期末考核的实际操作层面基本流于形式,很多高校将该课程设为开卷考试,也有高校的形教课期末考试甚至只是让学生交一篇论文或心得体会。这种考核缺乏严格、科学的程序设计,对学生的考核缺乏客观依据,不能真正考核学生对形势和政策的了解和认识。

三、“形势与政策”课考试方法创新的初步思考

通过创新考试考核办法,从而带动教学效果和质量的提高,是形势与政策课的改革探索方向之一。教育部部长袁贵仁指出,积极探索思想认知和实际表现相结合的考试考核办法,将此作为检查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情况和教学效果的重要方法。把两个结合的考试考核成绩作为学生评优、评奖、免试推荐研究生、毕业鉴定的重要指标。

(1)首先,创新考试考核办法,要结合教学内容设计和教学方式改进一体化展开进行。我们必须先弄清楚这门课程的特征,即先要确立对这门课程重要性的正确认识,这好是确立相应教学方式,提高教学效果的前提,也是创新思路和对策的切入点。形教课内容涉及政治、经济、文化、国际关系等各个领域,与人文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等许多学科有着密切的联系。因此,“形势与政策”的教学、考核安排,需要在高校全校教育体系中建立统一管理的规范体制。

(2)考试考核方式要融入过程管理、质量监控。要把对学生日常管理融入到“形势与政策”课考核中去。首先是对学生上课出勤的考核;再是对学生学习情况的考核。形成以平时出勤记录与开卷考试相结合的综合考核机制。在“形教课”期末考试中可采用分年级考核、社会实践与课堂考试成绩相结合、知识竞赛等多形式、多内容的考试考核办法。

(3)考试考核办法要具有针对性、灵活性、多样性。“形势与政策”课既具有理论性、科学性与现实性特征,又具有时代感、针对性与具体性特征,还具有动态性、多样性与综合性特征。这就要求考核方法不要流于形式,也不要一成不变,要在针对性、灵活性、多样性上多下功夫,随时结合不同的教学内容、教学对象,以及形势政策本身的不断变化而变化,建立一套考试考核的创新思路和机制。

参考文献:

[1]教育部党组书记、部长袁贵仁在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骨干教师座谈会上的讲话,2010

[2]何得桂.论当代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面临的挑战及其对策[J].学理论,2010,(26)

[3]戴宝.关于形势与政策课程教学改革的几点思考[J].新课程学习,20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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脱贫攻坚政策扶持实施办法 篇4

一、易地搬迁

(一)易地搬迁扶贫对象:2015和2016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含在网脱贫人口)以及确需同步搬迁的其他农户。

(二)集中安置:县城(玉鼎佳苑)、镇中心(大杨村)

(三)分散安置:以进城务工和投靠亲友等方式自行安置。

(四)建设标准: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搬迁人均住房建设面积原则上不超过25平方米;户型面积可按60平方米、80平方米、100平方米建设,对确有困难的可适当扩大住房面积,集中安置最大建房面积不超过125平方米,分散安置最大不超过140平方米。

(五)建档立卡贫困户搬迁筹措标准

1、集中安置按每户15万元标准筹措:贫困户每户建房补助资金7万元;基础设施配套每户4万元,宅基地腾退复垦每户1万元;发展产业每户3万元。

2、分散安置按每户8万元标准筹措。其中建房补助4万元、产业扶持3万元、宅基地腾退复垦1万元。

二、产业扶贫

(一)鼓励贫困村贫困户发展产业经济脱贫

1、对具有一定规模、带动多数贫困户发展产业的贫困村集体经济组织,在扶贫贷款贴息、综合奖补等方面给予一定的资金扶助。

2、对以苹果为中心发展的种植业和其他养殖业加工业、服务业,按照“先干后补,以奖代补”的方式扶持。对在发展产业过程中出现资金短缺的贫困户,可向商业银行申请5万元以内小额贷款,享受3年期全额贴息扶持。

3、贫困户通过土地流转、入股分红、经营托管等方式加入涉农企业、专业合作社。属2016年至2018年新增加连片流转,流转期限在10年以上的特色产业基地、耕地,一次性给予贫困户每亩300元补助;其他类型土地的一次性给予每亩50元补助。

(二)支持“涉农企业+专业合作社+贫困户”、“涉农企业+贫困户”或“专业合作社+贫困户”产业精准扶贫模式。

1、涉农企业、专业合作社带动贫困户发展产业或安置贫困户就业,除可享受金融机构贷款财政扶贫资金贴息政策外,另可给予一定额度的建设项目支持。

2、通过贫困户入股参股等形式合作发展,每脱贫1户,按照5万元贷款规模给予财政贴息扶持。

(三)支持“旅游+贫困户”产业扶贫带动模式。

1、对新吸纳贫困人口就业半年以上或参与旅游服务经营的旅游企业,可享受金融机构贷款财政扶持资金贴息政策。

2、对吸纳贫困人口就业半年以上的农家乐经营户,按每吸纳1人补贴2000元、最高不超过2万元的标准给予补助。

3、对贫困户发展农家乐验收达标的每户补助1万元。

(四)支持电子商务平台、网店与贫困户对接,对于贫困农户新发展“互联网+”电商网店,验收达标的按标准给予一定额度补助。

三、医疗救助

1、农村特困供养人员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个人缴费部分财政全额资助,农村低保对象个人缴费部分财政给予定额补贴。

2、新农合大病保险制度对农村贫困人口不断提高报销比例。2016年新农合在上住院费用报销比例的基础上,提高5个百分点;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起付线降低5%。

3、对农村贫困人口住院治疗实行先诊疗后付费机制。

四、教育扶贫

(一)完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助学体系

从2016年起,全面实施13年免费教育。凡建档立卡困难户子女就读各级各类学校,可不经评审直接享受对应的资助政策,资助分类等级以就高为原则,确保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学。

1、学前教育资助政策:免除公、民办学前一年幼儿(学前班、幼儿园大班)保教费;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前一年幼儿补助生活费,每人每年750元。

2、义务教育资助政策: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寄宿生,按照小学每人每年1000元、初中每人每年1250元提供生活补助。

3、普通高中资助政策:从2016年秋起,对普通高中免除学费。对有正式学籍的普通高中在校生,家庭经济困难的按照贫困生每人每年1500元,特困生每人每年2500元发放国家助学金。

4、中等职业教育资助政策(1)对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三年级在校生所有农村(含县镇)学生、城市涉农专业学生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艺术类相关表演专业学生除外),按照每生每年1600元给予免学费补助。(2)对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的一、二年级在校涉农专业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按在校学生的20%确定),按照每人每年2000元发放国家助学金。(3)从2016年起,将对新入学的贫困家庭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职业学校在校生,每人一次性给予3000元扶贫助学补助。

5、大学生资助政策(1)对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的在校学生,提供每年8000元额度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2)对当年考入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按省内院校每人500元、省外院校每人1000元标准一次性发放新生入学助学金。(3)对当年考取普通高校二本以上的家庭经济困难考生,由县扶贫办按每人5000元标准发放高考入学政府资助金。

五、社会保障

1、对低保对象中的老年人、儿童、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单亲未成年人、非义务教育段学生、哺乳期妇女增发20%至70%的救助金,提高特殊困难人群保障水平。

国家政策性粮食出库管理暂行办法 篇5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国家政策性粮食出库管理,确保按质、按量、及时出库投放市场,有效发挥国家政策性粮食在国家宏观调控中的作用,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通过受国家委托的粮食批发市场,以竞价形式销 售的国家政策性粮食出库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国家政策性粮食(含食用植物油,下 同),包括实行最低收购价和国家临时收储政策收购的粮食、中央储备粮、国家临时储备和临时存储进口粮。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国家政策性粮食承储库(以下简称承 储库),包括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以下简称中储粮总公 司)直属企业(以下简称直属库)、受直属库委托承储国家 政策性粮食的非直属企业(以下简称非直属库)。非直属库 按照隶属关系分为中央企业粮库、地方国有粮库和非国有粮 库。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地方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对国家政策性粮食出库进行监督检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本地区国家政策性粮食出库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出库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督促承储库履行出库义务,并及时协调处理直属库移交的本地区非直属库出库纠纷。

第六条 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国 家政策性粮食出库管理政策制度,并协调处理重大疑难问 题。

第七条 中储粮总公司负责组织实施国家政策性粮食出 库工作,及时处理中储粮总公司分支机构转来的直属库出库 纠纷,确保国家政策性粮食按质、按量、及时出库。中储粮 总公司分支机构代表中储粮总公司具体组织所辖地区国家 政策性粮食出库工作,及时处理粮食批发市场转来的本辖区 直属库出库纠纷。直属库具体承担出库工作,指导督促其委 托的非直属库开展出库工作,及时处理粮食批发市场转来的 其委托的非直属库出库纠纷。中储粮总公司主要负责人与分 支机构主要负责人、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与直属库主要负责 人应当分别签订出库工作责任状,逐级落实出库责任。责任 状具体内容由中储粮总公司统一规定。

第八条 直属库委托非直属库承担国家政策性粮食收储 任务,应当与其签订《国家政策性粮食仓储合同》,明确出 库义务和责任。《国家政策性粮食仓储合同》样本的具体内 容由中储粮总公司统一规定,报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 案。

第九条 粮食批发市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买方和承储 库收取履约保证金,及时协调处理出库纠纷,并向省级粮食 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出库纠纷的处理结果。

第三章 出库

第十条 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安排国家政策性粮食销 售分地区计划、中储粮总公司提报政策性粮食销售库点,应当符合推陈储新、合理均衡原则,避免出现国家政策性粮食存储时间过短、规定时间内应该出库粮食数量超过承储库实际出库能力等情况。

第十一条 粮食批发市场根据买方付款进度向买方出具《出库通知单》,并通知中储粮分支机构安排承储库发货。买方持《出库通知单》到承储库组织现场验收并监装。直属库按照《出库通知单》和买方与中储粮分支机构签订的购销合同约定,根据《关于执行粮油质量国家标准有关问题的规定》(国粮发〔2010〕178号),对销售出库粮食进行水分、杂质等增扣量,并组织装车、检斤等出库工作。

第十二条 承储库应当履行以下出库义务:

(一)配合买方查验货物,买方自购销合同生效之日起,可到承储库挂拍仓房查验货物,承储库经与粮食批发市场核实购销合同后,应当予以配合。

(二)严格按照购销合同规定的品种、数量、质量、交货时间出库。除不可抗力原因并经粮食批发市场会同中储粮总公司分支机构核实外,不得以任何借口拖延、阻挠出库。

(三)公示并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出库费用标准,不得自立收费项目、自定收费标准,也不得向买方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四)接受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按要求报告出库

进度及出库过程中的问题。

第十三条 建立国家政策性粮食出库监管员制度。非直属库由直属库指定出库监管员,直属库由中储粮总公司分支机构指定出库监管员。出库监管员为直属库或中储粮总公司分支机构正式员工,其姓名、电话等联系方式应当在购销合同上注明,并在有关粮食批发市场网站上公布。出库监管员代表派出单位,对国家政策性粮食出库进行全程跟踪,负责统计进度、督促出库、协调处理纠纷等。

第四章 纠纷处理

第十四条 国家政策性粮食出库纠纷,由粮食批发市场根据交易细则自收到投诉之日起在10个工作日内先行协调处理。买方和承储库拒不执行交易细则,拒不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增扣量,故意拖延导致出库纠纷的,由粮食批发市场扣除其履约保证金,暂停或取消其交易资格,并列入粮食批发市场诚信黑名单。协调处理后仍难以出库的,粮食批发市场应当转交负责该库的出库监管员处理,并交付下列意见和检验结果等资料:

(一)会同中储粮总公司分支机构核实是否因不可抗力影响出库的书面意见。

(二)买方提出竞买粮食质量异议的,由有资质的第三方粮食质量检验机构在买卖双方同时在场的情况下,在承储库挂拍仓房内按规定抽取样品检验后作出的检验结果。

(三)对买卖双方责任的判定意见。

第十五条 出库监管员接到粮食批发市场转来的出库纠纷,应当于当日建立投诉档案,协调纠纷双方意见,并通知承储库企业集团总部(或主管部门)协助督促出库。出库监管员接到未经粮食批发市场协调处理的出库纠纷投诉的,应当告知先由粮食批发市场协调处理。

第十六条 出库监管员协调、督促出库无效的,自建立投诉档案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采取以下措施,并将有关处理结果报告上级单位,同时抄送相关粮食批发市场:

(一)除存在不可抗力因素外,对拖延或阻挠出库、索取不合理费用等行为,根据《国家政策性粮食仓储合同》约定采取扣除保证金、取消委托等措施处理。

(二)因粮食质量低于购销合同约定标准导致出库纠纷的,买方愿意接收粮食的,由直属库先行支付质量差价;买方不愿意接收粮食的,终止合同执行,并由直属库先行支付违约金。先行支付的质量差价和违约金,由责任方承担。采取前款措施后仍难以出库的,属于直属库的出库纠纷,报中储粮总公司处理;属于非直属库的出库纠纷,以书面形式报同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同时交付购销合同复印件、出库进度表、粮食批发市场的判定意见和派出单位处理意见等资料。

第十七条 中储粮总公司接到出库监管员派出单位转来的直属库出库纠纷后,应当在接到出库纠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并将处理结果报告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

第十八条 地方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接到出库监管员派出单位转来的非直属库出库纠纷后,应当自接到出库纠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并将处理结果报告上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地方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认为粮食批发市场或出库监管员派出单位不作为或处置不当的,应当首先履行查处违规案件、督促出库的职责,再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十九条 中储粮总公司分支机构、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本辖区内出库纠纷定期清理、督办,并每月将有关案件处理情况分别向中储粮总公司和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第五章 罚则

第二十条 承储库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取消粮食收购资格;其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因保管不善,导致粮食质量低于购销合同约定标准影响出库的,承储库应当承担经济损失。承储库是直属库的,由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成中储粮总公司对其限期整改。承储库是非直属库的,由直属库根据《国家政策性粮食仓储合同》约定取消委托。中储粮总公司分支机构负责将上述非直属库剩余库存移库。承储库是具备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非直属库的,由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取消其代储资格。

第二十一条 买方存在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暂停或者取消粮食收购资格。

第二十二条 直属库、中央企业粮库和地方国有粮库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由企业集团总部(或主管部门)对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等处分,并进行通报。

第二十三条 出库监管员不履行职责、协调督促不力,或推诿、拖延处理出库纠纷案件的,由上级单位对派出单位主要负责人通报批评并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等处分,并对出库监管员给予相应处分。第二十四条 粮食批发市场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履行及时协调 处理出库纠纷职责的,由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追究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责任;情节严重的,由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取消其组织国家政策性粮食竞价交易资格。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未按《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及本办法规定查处出库纠纷中违规行为的,由上一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建议同级人民政府对其主要负责人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等处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定向销售或其他形式销售的国家政策性粮 食出库管理,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残疾人补贴暂行办法政策问答 篇6

北京市残疾人职业培训补贴暂行办法政策问答

一、残疾人职业培训补贴的范围是什么?

答:是指以提高残疾人职业技能水平和促进残疾人就业为目的的职业指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创业培训以及职业能力培训等。

二、残疾人职业培训补贴对象是什么?

答:具有北京市户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男年满16周岁未满60周岁、女年满16周岁未满50周岁(不含在校学生)自愿参加职业培训的残疾人。

三、残疾人参加哪些培训为免费培训?

答:1.各级残联和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组织的残疾人职业培训;

2.各级残联和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委托培训机构或与用人单位联合举办的残疾人职业培训。

四、城镇登记失业残疾人和农村转移就业残疾人享受什么补贴政策?

答:1.城镇登记失业残疾人和农村转移就业残疾人,按照《关于印发<北京市职业培训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京人社办发[2009]5号)的规定,每年可结合自身条件和就业需求,参加一次免费职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

2.城镇登记失业残疾人和农村转移就业残疾人参加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免费培训取得结业或职业资格证书后6个月内未实现就业的,当年再到市残联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的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参加一次职业技能培训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按照培训费标准的90%给予补贴。

五、在职残疾人可以享受什么政策?

答:1.在职残疾人可以参加本单位组织的培训;

2.在职残疾人参加本单位组织的培训后,为提高职业技能水平,参加从事的职业(工种)培训并取得高一等级职业资格证书的,每取得一次高一等级职业资格证书,按照培训费标准的60%给予补贴;

3.在职残疾人参加本单位组织的培训后,参加本人从事的职业(工种)之外的职业资格培训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按照培训费标准的50%给予补贴。

六、北京市残疾人享受残联系统的补贴政策有什么要求?

答:1.参加培训的机构必须为市残联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的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基地;

2.城镇登记失业残疾人和农村转移就业残疾人参加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免费培训取得结业或职业资格证书后6个月内未实现就业、当年再参加残联系统培训的,给予一次培训补贴;

3.在职残疾人享受培训的补贴次数不超过3次。

七、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基地是指什么?

答:市残联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全市范围内联合认定了37家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基地。具体培训基地名称和培训项目可到区县残联或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查询。文件名称为《关于认定北京市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基地的通告》(京残发[2006]11号)。

八、残疾人职业培训费补贴申请审批程序是什么?

答:1.申请。申请职业培训补贴的残疾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乡镇残联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北京市残疾人职业培训补贴申请审批表》(以下简称《申请审批表》),并提交以下证明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原件经审核后退回):

一是申请人本人的《身份证》、《残疾人证》;

二是城镇失业残疾人,提交《北京市城镇失业人员求职证》;

三是农村转移就业残疾人,提交《北京市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证》;

四是在职残疾人,提交所在单位开具的在职和从事岗位的证明。

2.初审。街道、乡镇残联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工作,并将符合补贴条件残疾人的《申请审批表》等有关证明材料报区县残联;不符合初审条件的,在其《申请审批表》相应栏内注明原因退还给申请人。

3.审批。区县残联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并将《申请审批表》退还街道、乡镇残联。由街道、乡镇残联将审批情况通知申请人。

九、如何领取残疾人职业培训费补贴?

答:申请人应在培训结束后3个月内,将取得的《职业资格证书》、培训机构开具的培训收费凭证原件、复印件(证书原件经审核后退回)上报给户籍所在地的街道、乡镇残联。街道、乡镇残联在30个工作日内将培训费补贴发给申请人。

十、《北京市残疾人职业培训补贴暂行办法》(京残发[2009]100号)什么时间正式实施?

政策研究办法 篇7

一、贯彻执行情况

( 一) 认真组织学习

《管理办法》下发后, 我省及时组织从事财政林业补助资金管理的领导和有关人员认真学习, 并将新修订的《管理办法》与原来的管理办法进行逐条对照, 积极讨论。通过学习, 促使相关人员真正熟悉政策, 宣传政策, 用好政策。

( 二) 广泛征求意见

为使《管理办法》更好地在基层单位贯彻、落实, 我省专门召开了设区市和部分直属单位计财科长 ( 基金站长) 会议, 认真听取对《管理办法》的意见和建议, 同时要求 设区市认 真征求县 ( 市、区) 意见, 并将汇总后的意见建议报省林业厅。

( 三) 深入开展调研

今年上半年, 我省结合林业资金重点抽查, 组织有关人员分成三个组, 选择部分县 ( 市、区) 进行调研, 重点调研目前资金管理办法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和相关意见建议, 通过调研, 更全面地了解基层的实际情况, 提高了贯彻执行《管理办法》的针对性和实用性。

( 四) 拟定实施细则

2013年, 我省财政、林业部门出台了省级林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考虑到中央和省级部分项目相同, 为便于操作, 目前我省正在将中央和省级资金管理办法进行整合, 目前已形成初稿, 待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并认真研究后下发实施。

二、《管理办法》存在的主要问题

( 一) 《管理办法》涵盖的项目不够全面

目前中央财政安排的补助资金除《管理办法》包含的项目外, 还包括成品油价格改革财政补贴资金、国有贫困林场扶贫资金以及国家林业局直接下拨的行政事业性项目 ( 如野生动物疫病监测和预警系统维护、珍稀濒危物种野外救护与人工繁育、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森林资源清查与动态监测等) , 其中: 成品油价格改革财政补贴资金和国有贫困林场扶贫资金两个项目虽然已有资金管理办法, 但没有一起整合到修订后的《管理办法》中, 国家林业局直接下拨的行政事业性项目没有下发资金管理办法。

( 二) 部分项目补贴标准偏低

与水利等农口部门相比, 林业大部分项目的补贴标准偏低, 补助资金与项目投入成本差距较大, 而地方财力又难以加大补助力度, 因此造成部分项目地方和群众积极性不高, 项目实施成效不理想。如森林抚育的中央财政补助标准仅100元 /亩, 而目前农村的用工成本至少200元/天; 造林补贴标准为每亩200元, 补助资金还不够购买苗木。

( 三) 补贴范围不够广

一是森林抚育对象太窄。目前中央森林抚育资金的抚育对象为国有林中的幼龄林、中龄林以及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公益林中的幼龄林、中龄林, 但对于大量的未成林却无法补助。如我省近几年新造林面积超过2000万亩, 目前急需对这些新造林进行抚育, 确保林木成活成林, 但除了省级投入一定抚育资金外, 中央资金无法补助, 造成资金缺口较大, 大大影响了造林的效果。二是造林补贴内容不够广。中央造林补贴仅对在宜林荒山荒地、沙荒地、迹地、低产低效林地进行人工造林、更新和改造, 面积不小于1亩的给予适当的补贴。但从我省来看, 宜林荒山荒地虽然基本上已造林, 但却存在树种结构单一, 林分质量不高的现象, 因此必须通过树种结构调整、林分修复改造等措施提高森林质量, 但中央补贴资金范围尚未扩大到这些项目。

( 四) 资金下达时间比较迟

从近几年来看, 中央补助资金大部分集中在下半年才下达, 经过省级提出安排建议再下达到项目县已到年底, 资金需跨年度才能使用, 因此造成资金大量结存, 影响了项目的按时实施和资金的使用成效。今年省人大和省审计厅对林业资金开展监督、审计时已专门提出该问题, 要求我厅抓紧研究提出整改措施。

三、相关政策建议

( 一) 补充完善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建议将所有中央财政资金管理办法整合到一个管理办法中, 便于各地执行和操作。

( 二) 提高相关项目的补贴标准, 扩大补贴范围

一是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 科学测算各个项目的投入成本, 并适当提高中央财政补贴标准, 达到既能减轻地方负担又能确保项目实施, 从而推进林业事业的发展。二是对项目补助资金使用范围不能规定太死, 建议管理办法只作原则性规定, 在不违反财经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前提下, 允许各地根据实际, 因地制宜确定资金使用用途。

( 三) 加快资金下达进度

政策研究办法 篇8

[摘 要] “形势与政策”课是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对大学生进行形势与政策教育的主渠道、主阵地。影响“形势与政策”课教学效果的主要因素包括:学生不重视,学习缺乏积极性;课程综合性、时效性强,资料缺乏,备课难度大;教学内容狭窄,针对性不够,时效性不强;教学方法单调,师生互动少,脱离社会实践;师资较弱,队伍不稳,教研能力有待提高。要解决问题,需要改进对学生的管理、教育和考核方式,加强和改进备课环节,科学确定、精心设计教学内容,深化教学改革,加强教师队伍建设。

[关键词] 形势与政策;影响因素;解决办法

[中图分类号] G42 [文献标志码] A [文章编号] 1008-2549(2016) 04-0092-04

“形势与政策”课是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对大学生进行形势与政策教育的主渠道、主阵地。然而,有的大学生不重视,有的教师退避三舍,有的高校把它看成可有可无的课程,教学效果不尽如人意。究竟是什么因素影响“形势与政策”课的教学效果?怎么解决?笔者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结合自己多年的教学经验和我们学校颇有特色的做法,与大家交流,恳请指正。

一 影响“形势与政策”课教学效果的主要因素

(一)学生不重视,学习缺乏积极性

1 学生思想重视不到位

调查显示,35%的学生认为很重要,要认真学;48%的学生认为重要,但没必要花太大精力学;7%的学生认为不太重要,可以不开设。虽然绝大部分学生认为“形势与政策”课重要,但超过一半的学生认识模糊,在思想上不够重视,学习不够认真,上课主要是为了应付考试,拿学分。

2 大班教学模式影响了学生学习的积极性

高校大部分学生对“形势与政策”课很感兴趣,他们很想知道国内外的形势以及国家大政方针政策,但“形势与政策”课采取大班教学的模式,人数较多,课堂纪律较差,师生互动少,影响了他们学习的积极性。调查显示,19%的学生认为“形势与政策”课大班教学的模式影响教学效果,希望小班上课。

3 考核评价缺乏科学标准

“形势与政策”课的考核方式一般采取写心得体会或小论文为主,学生通过这门课的考核非常容易。他们认为,听不听“形势与政策”课都无所谓,学期末抄抄摘摘或下载剪辑一篇就可应付考核。于是,学生上课不听课、早退、旷课成了普遍现象。这种缺乏平时评价的考核方式,降低了该课程在学生心目中的地位,从而影响了教学效果。

(二)课程综合性、时效性强,资料缺乏,备课难度大

“形势与政策”课涉及的领域宽,涵盖政治、经济、文化等领域,对教师的素质要求高,教师需要阅读大量的书刊资料以获取各学科知识,并且能对国内外情况有较强的分析能力。同时,“形势与政策”课又是一门时效性很强的课程。国内外形势与我国政策发展变化快,教学内容也随之变动,教学资料分散且严重缺乏,备课难度大,教师要不断投入大量的时间和精力,进行专门研究,精心选题,搜集和整理相关资料,修改教案和课件。如果教师备课不充分,不及时地修改教案和课件,调整教学内容,教学效果当然就会受到影响。“形势与政策”课还存在集体备课制度不健全,有的教师上课积极性不高,教学资料配备滞后等问题。

(三)教学内容狭窄,针对性不够,时效性不强

关于“形势与政策”课的教学内容,中宣部、教育部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学生形势与政策教育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从原则上作了“五个教育”规定。教育部社政司在每个学期初均印发教育教学要点,作为高校确定当学期“形势与政策”课教学内容的指导,对“形势与政策”课教学起到了重要的规范、指导作用。但“形势与政策”课是一门时效性很强的课程,其教学内容要随国内外形势和国家政策的发展变化而变化,没有稳定的教学内容。因此,如何把握教学内容,就成为“形势与政策”课教学的一大难题。高校一般是以“教学要点”为基础,根据形势的发展变化来确定教学的专题及具体内容。但由于讲授学时少,只有2到4个学时,教师在有限的时间里难以讲清学生所关注的所有国内外热点、难点问题,不能满足他们的学习需求;也可能由于教师在课前收集资料不够,备课不充分,没有及时反映国内外形势和国家政策的最新情况,从而使“形势与政策”课的教学内容出现单调狭窄、针对性不够、时效性不强的情况,影响了课程吸引力和教学效果。

(四)教学方法单调,师生互动少,脱离社会实践

教学方式和方法直接影响到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和主动性。“形势与政策”课一般采取大班教学模式,每个教学班上百人,很难开展课堂讨论等多种形式的教学,师生互动不够,基本上是传统教学模式,致使课堂氛围沉闷,缺乏感染力和吸引力。有的教师采用了多媒体教学,但过分依赖于对教学课件的讲解,照本宣科;有的教师采用了播放录像片单纯的教学方式,没有将教学内容与视频资料有效结合,没有讲解;有的教师由于备课不足,存在讲课的艺术性和生动性不强的情况,难以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调查显示,40%的学生认为教师的教学方式和方法有待改进。“形势与政策”课还存在理论教学与社会实际脱节的情况。有的教师由于缺乏社会阅历,就理论说理论,缺少案例,没有对现实的形势政策进行深入探讨;有的高校由于没有专项经费,外出参观、考察等社会实践教学几乎为零。理论教学与社会实际脱节,无法吸引学生的兴趣,实现教学目的。

(五)师资较弱,队伍不稳,教研能力有待提高

“形势与政策”课的政治性、理论性、综合性非常强,它要求建设一支具有深厚的政治理论功底和广博的专业知识,职业化、专业化的教师队伍,而实际情况是,授课教师队伍是一支专兼职教师相结合、专职教师少、兼职教师多、队伍不稳定的“杂牌军”,师资队伍建设滞后。有的兼职教师理论水平不高,教学经验相对欠缺,加上有日常工作,很少有时间去搜集资料,研究教学问题,往往导致教学缺乏吸引力和感染力。调查显示,有54%和30%的学生喜欢“形势与政策”课和其他思想政治课教师上课,仅有8%和9%的学生喜欢行政干部和辅导员上课。“形势与政策”课的师资配备状况,不能满足学生学习的需要,挫伤了他们学习的积极性。此外,由于“形势与政策”课授课学生多,任务重,备课难,工作繁琐,教学岗位缺乏吸引力,教师队伍不稳定。任课教师急需培训进修,提高教学能力,但他们接受专业培训的机会不多。还由于缺乏必要的政策和投入,任课教师缺乏相应的平台开展研究工作,导致教学缺乏深刻性和学术性,教学水平也就难以提高。

二 解决影响“形势与政策”课教学效果的主要问题的途径和措施

(一)加强和改进对学生的管理、教育和考核方式,是提高“形势与政策”课教学效果的重要条件

1 规范教学管理,加强课程建设

要增强学生学习“形势与政策”课的自觉性,高校领导、教学管理部门和教师首先要重视“形势与政策”课,要充分认识到本课程对大学生思想教育的重要意义,并加强对该课程的规范管理。调查显示,44%的学生认为高校教学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形势与政策”课的规范管理。高校要按照中宣部、教育部《通知》的要求,以规范化制度化建设为重点,把“形势与政策”课纳入高校学生教育培养方案和课程建设体系,建立规范的教学管理制度,合理制定教学计划,正规安排课程,学生考核成绩进入学籍档案。同时,加强教研室建设,设立“形势与政策”课教研室,建立课程教学评估制度。这样,会使大学生感受到该课程的重要性,从而提高学习的积极性。此外,授课人数也应当适当控制。本课程授课班级人数应该控制在120人左右比较合适,既可以保证一定的教学效果,也可以适当缓解师资不足的矛盾。

2 加强对学生的教育,提高他们的思想认识

针对大学生对“形势与政策”课的模糊认识,要加强对学生的教育和引导,使他们明确学习本课程是为了自身发展的需要,即:一是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把自己培养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的建设者和接班人的需要;二是了解党和国家大政方针与政策,在政治思想上和党中央保持一致的需要;三是帮助自己了解社会,为今后走向社会打基础的需要;四是提高自身素质,促进自己的思想道德素质、文化素质、业务素质和身心素质等全面发展的需要。学生的思想认识提高了,他们才能端正学习态度,才能激发其学习积极性。

3 改革考核方式,加强课程的约束力

课程考核是教学过程的重要环节,也是评价学生学习效果的重要手段。考核方法要科学合理,要着眼于全面地评价学生学习的质量。中宣部、教育部《通知》要求“形势与政策”课“实行学年考核制,每学年考核一次,该课程总成绩为各学年考核平均成绩,一次计入学生成绩册”。[1]本课程的考核方式如果仅凭学年末交论文或开卷考试单一的考核方式评价学生,必然导致部分学生对“形势与政策”课不重视。因此,必须改革考核方式,建立严格的合理的考核制度,加强课程的约束力。根据本课程的的特点,应该采取综合考核的办法,平时成绩应包括出勤、讨论发言表现、作业完成情况、社会实践情况等方面综合起来全面考核,平时成绩在总成绩中可占40%~50%,使学生增加平时学习压力,重视平时学习和表现。学年末考核应采取什么形式?调查显示,学生赞成写心得体会占72%,写小论文44%,调研报告14%,开卷考试25%,闭卷考试2%。可见,学年末考核可以采取写心得体会和小论文的形式,在总成绩中可占50%~60%。根据平时成绩和学年末成绩综合评定学年总评成绩。这种综合考核方法,实践效果较好,一是对学生在课堂的全部学习过程进行监控,有效地促使学生出勤听课,维持课堂的正常秩序。二是促使每一个学生都能积极参与课堂教学,有利于激发学生自觉学习的热情。

(二)加强和改进备课环节是提高“形势与政策”课教学效果的重要前提

做好教学准备是上好课的前提和基础,只有做好了教学准备,才能写出内容丰富的教案,制作出受学生欢迎的课件,才能保证教学效果。本课程的教学准备工作,必须抓好下面两个环节。

1 搜集教学资料是“形势与政策”课备课的一个重要环节

“形势与政策”课是一门政治性、政策性、针对性和时效性很强的课程,其教学内容多是一些热点难点问题,综合性强,变化快,备课难度大,教师必须投入大量的精力和时间去搜集各种教学资料,包括文字资料、图片资料和视频资料。搜集文字资料、图片资料的途径很多,比如,购买一些重要的教学参考书,订购一些重要的书刊,如《理论热点面对面》《时事报告》《时事资料手册》《半月谈》等书刊,搜集有关教学资料。互联网上也有十分丰富的教学资源,要充分利用。我们每天及时搜集人民网、新华网、凤凰网等网站有关资料,掌握国内外形势的最新动态。笔者搜集视频资料主要是录制电视节目,具体做法是:在电脑主机中安装电视卡,坚持每天录制中央电视台、广东电视台和深圳电视台的《新闻联播》《焦点访谈》《东方时空》《今日关注》《社会纵横》《海峡两岸》《直播港澳台》和重要节日或重大事件的专题节目、特别报道,把一些对教学有用的视频保存下来,以备教学使用。在搜集到有关资料后,分类建立教学资源库即文字资料库、图片资料库和视频资料库等,以方便编写教案、制作课件时使用。在教学实践中,笔者自己录制、编辑的视频,内容新颖,与时俱进,深受学生欢迎,教学效果较好,建议大家尝试。

2 组织教师集体备课,发挥集体智慧的作用

“形势与政策”课教学领域宽,教学内容变化快,备课耗时多,教学难度大,如果由教师个人备课,教学质量无法保证,必须健全集体备课制度。“形势与政策”教研室要组织专职教师在广泛征求教师和学生意见的基础上,确定教学专题和教学计划,指定专题负责人,组织教师分工编写教案,制作课件,然后集体讨论定稿,教学时使用统一的教案和课件,以保证教学的规范性和整体性。同时,“形势与政策”教研室要经常组织教学观摩、互相听课和评课、讨论交流教学方法和内容。通过集体备课,教师之间相互探讨,取长补短,提高备课效率,保证整体教学质量,还可以通过传、帮、带形式提高青年教师的教学和科研能力。

(三)科学确定、精心设计教学内容是提高“形势与政策”课教学效果的核心

1 按照政策性规定科学地确定教学内容

中宣部、教育部的《通知》对“形势与政策”课的教学内容作了原则的规定:“要着重进行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基本经验教育;进行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形势、任务和发展成就教育;进行党和国家重大方针政策、重大活动和重大改革措施教育;进行当前国际形势与国际关系的状况、发展趋势和我国的对外政策,世界重大事件及我国政府的原则立场教育;进行马克思主义形势观、政策观教育”等五个教育。[1]教师要根据教育部每学期下发的教育教学要点科学地确定教学内容,坚持以党和国家在新时期的任务、路线、方针和政策为教学基本点,培养学生树立马克思主义的形势观和政策观。

2 按照“三个贴近”的教学要求合理地确定教学内容

“形势与政策”课的教学必须认真贯彻中宣部、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的意见》中关于“理论联系实际,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学生”的规定。[2]调查显示,学生认为,教学内容应该选择社会热点问题的87%,应该选择与大学生利益相关问题的61%。因此,本课程教学内容的确定要把握好如下两点:一是根据“形势与政策”课时效性强的特点,要不断补充新的时事资料,平时要密切关注国内外大事,及时地搜集有关资料,更新教学内容,使教学内容更准确地反映国内外形势和国家政策发展的最新趋势。二是根据“形势与政策”课针对性强的特点,紧密结合学生的生活、思想实际,围绕学生最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确定教学的重点,使教学内容真正做到“三个贴近”,激发学生学习的兴趣和积极性。

3 按照“要精”“要管用”的原则,精心选择、设计教学内容

按照“三个贴近”的教学要求和“要精”“要管用”的教学原则,我们精心设计了三个教学内容。

(1)新闻综述。“形势与政策”课具有极强的时效性,要善于抓住时机,主动开展教育。我们根据当前国内外发展变化的最新形势,结合大学生所关心的热点问题,及时调整教学内容,给学生讲授最近国内外形势,教育和引导学生及时准确地理解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新闻综述给学生一种强烈的时代感,受到普遍的欢迎。

(2)热点专题。“形势与政策”教研室围绕国内外发生的重大事件,针对学生普遍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在广泛征求有关领导、任课教师和学生意见的基础上,确定教学专题,指定专职教师搜集有关资料,编写教案和讲稿,制作课件,再通过集体备课的形式讨论定稿,要求所有任课教师都使用统一制定的讲稿和课件,以确保教学质量。

(3)观看视频。我们将录制的视频按照教学专题内容重新编辑,制作专题片,在讲授完专题后播放,并进行讨论交流。观看视频与热点专题相互补充,深化对热点专题的认识,有利于拓展学生视野,活跃思维。调查显示,81%的学生喜欢观看我们制作的专题片。

(四)深化教学改革是提高“形势与政策”课教学效果的根本途径

1 多媒体教学是增强教学效果的有效教学方法

笔者调查显示,70%的学生喜欢多媒体教学方法。教师要善于运用多媒体教学方法进行教学。在制作课件时,在课件的形式上,注意简洁美观、合理布局、生动形象。课件画面清晰,简化和形象化教学内容。在课件的内容上,扣紧主题,重点突出。针对重点、难点选择具有典型意义的案例材料,充实教学内容,拓展学生的视野。笔者特别注意经常结合教学内容补充最新的案例、党和国家的最新方针政策以及最新的权威的数据。在使用多媒体教学课件时,注意检查播放器是否正常工作,教师要常备一个播放器;教室灯光不宜太暗,否则,既影响学生的学习,也影响学生的视力。利用多媒体教学,使教学内容增加直观性、生动性和趣味性,扩大了信息量,提高学习速度与效率,有利于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将枯燥的教学过程变成生动活泼的学习活动。

2 互动教学是最受学生欢迎的教学方法

互动教学是提高教学效果最为有效的方法。它既注意发挥教师的主导作用,又强调学生的主体作用。在教学中,教师应充分考虑学生关心时事、关注政策方面的实际,调动学生参与课堂教学的积极性。调查显示,89%的学生喜欢互动教学方法,不喜欢的仅占8%。互动的教学方法有很多形式,比如,有课堂提问、课堂讨论、课堂辩论、课外交流等形式。笔者的做法是:第一,在教学中善于向学生发问,通过发问并引导学生进行思考。讲课时,教师不要讲得太快,讲得太满,多给学生一些时间去思考老师提出的问题,消化教学内容。第二,在教学中,鼓励学生敢想、敢问、敢创新,保护学生的探索和创新精神。对学生在探讨问题时出现的偏差,加以引导和关怀,不要挫伤学生的创造性和积极性。第三,组织课堂讨论。在组织讨论时,精心策划,采取多样化的方式进行。笔者的做法是:一是选好题目,让学生充分准备。在讨论中,尽可能鼓励学生主动起来发言,并提倡不同观点的争论,教师做适度的点评和引导,对错误观点明确进行纠正和说明,对正确的观点给予充分的肯定。二是让学生提出讨论主题,轮流发言,讨论之后,教师做好总结。这种师生互动教学方法,引导学生积极思考、主动学习,参与到教学中,吸引学生的注意力,防止学生走神或搞小动作,也激发了学生的学习热情,使整个教学活动轻松和欢乐。

3 实践教学是“形势与政策”课教学的重要环节

实践教学是“形势与政策”课教学的重要环节,也是提高教学效果的有效途径。“形势与政策”课实践教学的具体做法有:一是将“形势与政策”课与校外专业课教学实习结合起来。高校每年都有学生到校外进行专业学习,教师可利用这个机会,将“形势与政策”课与校外专业课教学实习结合起来,引导学生在实习中了解国家政策的实施情况。二是将“形势与政策”课与大学生社会实践结合起来。高校在每年寒暑假都要组织学生进行社会实践,如“三下乡”“青年志愿者行动”等活动,“形势与政策”课教学可以与这些实践活动相结合。我校的“形势与政策”课教学与“思想政治理论实践教学课程”紧密地结合在一起,依托该课程进行社会实践。为了紧密结合社会实践教学,我校单独设立“思想政治理论实践教学课程”。学生社会实践时间安排在署假,以分散形式进行,指导教师提供社会实践题目,学生以小组形式进行社会调查,学生回校后,提交一篇社会调查报告,作为评定该课程成绩的依据。三是教师带着学生进行社会实践。“形势与政策”课教师要充分利用本地的教学资源,如,革命纪念地、历史遗迹、各类成就展等,组织学生参观、考察。通过实践教学,使学生认识社会,了解国家政策,提高思想认识,增强社会责任感。

(五)加强教师队伍的建设是提高“形势与政策”课教学效果的关键

1 建立规范化的培训制度,提高教师的业务素质

高校要将“形势与政策”课教师队伍建设纳入学校师资队伍建设计划,举办教师培训班,聘请专家、学者和领导来校讲课,提高教师业务素质;要有计划地安排“形势与政策”课教师到国内外进修学习、攻读学位、当访问学者,提高教师学历层次;要积极支持教师参加国内外各类培训、学术会议和社会实践,拓展教师学术视野,活跃教师思维;要设立专项科研项目,组织教师开展科学研究,鼓励教师积极申报各级科研课题,以科研促教学;要组织教师进行教学竞赛及教学观摩、相互听课评课和集体备课等教研活动,使教师互相学习,共同提高。通过这些措施使教师了解国内外前沿动态,更新自己的知识结构,全面提高教学、科研水平和综合素质,培养一批政治立场坚定、业务水平高的教师。

2 严把教师选配关,确保教师队伍的质量

“形势与政策”课要实行专兼职教师上岗准入制度,精心挑选教师,确保教师队伍的质量。本课程的专兼职教师,必须具有教师资格证书,具有从事“形势与政策”课教学的政治素质、理论素养和知识结构。对青年教师要注重传帮带,新聘任的教师必须跟班听课,经试讲合格后,才能承担教学任务。

3 健全教学督导评估和考核制度

要加强教师业务管理,不断健全督查评估制度,并把它纳入教学监控评价的范畴,与其他思想政治理论课一样参加教学考核,建立由学生、系部、督导共同参与的教学质量监控评价机制,以利于提高教师的教学水平。

4 教师要加强自身修养,提高综合素质

“形势与政策”课是一门政治性、理论性、综合性很强的课程,对教师素质提出更高的要求。教师必须在政治上立场坚定,思维敏锐,具备较高的政治素质和政策水平;在业务上要有扎实的马克思主义理论基础,有广博的知识面,有较高的教学能力;还要有任劳任怨、无私奉献的精神。2014年9月9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北京师范大学考察时强调:“需要我们大力培养造就一支师德高尚、业务精湛、结构合理、充满活力的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需要涌现一大批好老师。全国广大教师要做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知识、有仁爱之心的好老师,为发展具有中国特色、世界水平的现代教育,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作出更大贡献。”[3]因此,教师应该以奋发有为、与时俱进的精神,刻苦钻研,不断提高自身的政治素质、思想素质和理论素质,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作出更大贡献。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对高校思想政治工作提出新要求。2013年8月,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宣传思想工作会议上强调:“宣传思想部门工作要强起来”,“宣传思想工作创新,重点要抓好理念创新、手段创新”,“积极探索有利于破解工作难题的新举措新办法”,“引导人们更加全面客观地认识当代中国、看待外部世界”。[4]高校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加强“形势与政策”课的规范化管理,深化教学改革,建设一支政治合格、业务过硬的教师队伍,把本课程打造成为让党放心、学生喜爱并且终身受益的课程。

参考文献

[1]中共中央宣传部,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学生形势与政策教育的通知(教社政[2004]13号,2004年11月17日)[EB/OL]. http://china.findlaw.cn/fagui/p_2/、83565.html.

[2]中共中央宣传部,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的意见(教社政[2005]5号,2005年2月7日)[EB/OL].http://www.moe.gov.cn/publicfiles/business/htmliles/moe/moe_772/201001/xxgk_80415.html.

[3]习近平.做党和人民满意的好老师[N]. 北京:人民日报,2014-09-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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