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监管意见

2024-06-11

宁德监管意见(精选7篇)

宁德监管意见 篇1

融资性担保公司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东侨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等7部委令2010年第3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明确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职责(暂行)的通知 》(闽政办„2010‟15号)精神,加强对全市融资性担保业务的监督管理,防范化解融资担保风险,促进融资性担保业务健康发展,结合我市融资性担保行业发展的现状,制定实施意见如下:

一、建立市级联席会议,明确监管职责

(一)建立宁德市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联席会议(以下简称市联席会议),由市经贸委、市工商局、人民银行宁德支行、宁德银监分局组成。市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经贸委,承担联席会议日常工作。同时,设立市融资性担保机构申请(确认)和变更专门审核小组,由市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组成,负责对融资性担保机构的设立与变更申请的初审和上报。

(二)市经贸委负责对融资性担保机构的设立与变更申请的受理,综合各联审成员单位审查意见或通过召集专审小组会议对融资性担保机构设立(确认)和变更的申请形成初步审查意见,报省经贸委提请省联席会议审核,并会同各县(市、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融资性担保机构的日常监管工作。

(三)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企业登记管理有关规定和省经贸委的批复文件,做好融资性担保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的登记管理。并对申请设立(确认)和变更担保机构的法定程序提供可行性审查意见。

(四)人民银行宁德中心支行牵头组织市内融资性担保机构信用评级工作,向市专审小组提交信用评级结果,并纳入人民银行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对申请设立(确认)和变更担保机构的信用度评价提出审查意见。

(五)宁德银监分局按照银监会派出机构的职责和授权,参与市联席会议,做好全市融资性担保业务的相关工作,并向市专审小组提交对申请设立(确认)和变更担保机构的银、保合作提出审查意见。

(六)市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季度举行一次,由市经贸委通报全市融资性担保业务运行情况及设立、变更情况,研究协调风险防控、银、保、企互动对接等事宜。

(七)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根据国家和省、市关于融资性担保公司监管工作相关文件的规定,指定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牵头部门,建立相应监管制度,负责对本辖区内融资性担保机构设立(确认)变更的预审、推荐和日常监管工作。

二、加强融资性担保公司的风险防控,规范设立和变更

(一)根据省经贸委闽经贸中小„2010‟284号的要求,为规范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管理,我市新设立和确认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公司名称中行业特点原则上应使用“融资担保”字样。经营范围为主营贷款担保、票据承兑担保、贸易融资担保、项目融资担保、信用证担保等担保业务和其它法律、法规许可的融资性担保业务。兼营范围为诉讼保全担保、履约担保以及与担保业务有关的融资咨询、财务顾问等中介服务、在相关法规限定的投资品种和投资比例范围内进行自有资金的投资。融资性担保机构不得从事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受托发放贷款、受托投资和省、市联席会议规定不得从事的其他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省联席会议的批准不得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不得在名称中使用融资性担保字样,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申请设立和变更融资性担保公司,须按照《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省经贸委《关于融资性担保公司设立(确认)和变更审批有关事项的通知》(闽经贸中小„2010‟284号)以及市经贸委《补充通知》的要求提供相应申请材料。市经贸委原则上每季度收集转报一次。

(三)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依法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结构,配备或聘请经济、金融、法律、技术等方面具有相关资格的专业人才,建立符合审慎经营原则的担保评估制度、决策程序、事后追偿和处臵制度、风险预警机制和突发事件应急机制,并制定严格规范的业务操作规程,加强对担保项目的风险评估和管理。

(四)在我市注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分支机构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应有两名以上的独立董事,并设立首席合规官和首席风险官。首席合规官、首席风险官应当由取得律师或注册会计师等相关资格,并具有融资性担保或金融从业经验的人员担任。

(五)融资性担保公司对单个被担保人提供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10%,对单个被担保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15%,对单个被担保人债券发行提供的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30%。

(六)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10倍。

(七)融资性担保公司以自有资金进行投资,限于国债、金融债券及大型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信用等级较高的固定收益类金融产品,以及不存在利益冲突且总额不高于净资产20%的其他投资。

(八)融资性担保公司不得为其母公司或子公司提供融资性担保。

(九)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按照当年担保费收入的50%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并按不低于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的比例提取担保赔偿准备金。担保赔偿准备金累计达到当年担保责任余额10%的,实行差额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和担保赔偿准备金要设立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十)融资性担保公司与债权人应当建立担保期间被担保人相关信息的交换机制,加强对被担保公司的信用辅导和监督,共同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按照监管部门的规定,将公司治理情况、财务会计报告、风险管理状况、资本金构成及运用情况、担保业务总体情况等信息告知相关债权人。

(十一)融资性担保公司要按季向市联席会议报送经营报告、财务会计报告、合法合规报告等文件和资料;融资性担保公司发生担保诈骗、金额可能达到其净资产5%以上的担保代偿或投资损失,以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及严重违法、违规等重大事件时,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向市联席会议报告。

三、加强监督管理

(一)各级经贸部门要加强融资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备案管理,全面掌握融资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经营状况,及时跟踪指导,督促辖区内融资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加强内部管理,提高经营水平和风险防控能力,扩大对中小企业担保业务的覆盖面和服务能力。市经贸委对列入备案后6个月内未能开展融资担保业务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可取消其备案。

(二)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按季度向市联席会议报告资本金的运用情况,及时报告股东大会或股东会、董事会等会议的重要决议,并聘请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并将审计报告及时报送市联席会议。

(三)市联席会议根据监管需要,有权要求融资性担保公司提供专项资料,或约见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管谈话,要求就有关情况进行说明或进行必要的整改。市联席会议认为必要时,可以向债权人通报所监管有关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违规或风险情况。

(四)市联席会议根据监管需要,可以对融资性担保公司进行现场检查,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予以配合,并按照市联席会议的要求提供有关文件、资料。

(五)市联席会议要发挥担保协会的行业沟通协调服务职能作用,建立健全融资性担保公司信息资料收集、整理、统计分析制度和监管记分制度,对经营及风险状况进行持续监测,并于每年6月底前完成所监管融资性担保公司上一机构概览报告。

(六)市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要根据各自职责做好日常业务监管工作和系统风险处臵,对可能产生的风险施行定期排查和实时监控;对从事违法违规活动的融资性担保机构有关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责令其停止相关业务,直至依法取消其从事融资性担保业务的资格。市联席会议建议取消担保机构融资性担保业务资格的,由市经贸委报省经贸委提请省联席会议审批。

(七)充分发挥宁德市融资担保协会的作用,加强行业的宏观指导和管理,强化行业与政、银、企及社会各界的沟通交流,履行自律、维权、服务等职责,建立担保行业良好的竞争秩序,维护行业的合法权益和良好形象,扩大行业的交流与合作,提高风险控制能力,促进行业的可持续发展。

本《实施意见》由市经贸委负责解释,原发布的相关文件与本《实施意见》不一致的,以本《实施意见》为准。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

1、宁德市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联席会议成员名单

宁德监管意见 篇2

1 我县种子市场监管存在的问题

我县种子管理站是于2009年1月1日成立的,现从事管理工作的有17名同志。由于他们原来从事种子生产经营工作,改制后要管理好种子市场,就有不少问题需要研究和解决。

1.1 种子管理人员的素质亟待提高,体制改革有待深化

种子产业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到品种资源保护和培育,种子生产、加工、包装、经营、使用和管理多个层面和多个环节,我站存在着事业编制偏少,管理人员素质不高,管理经费不足和管理市场经验缺乏问题,影响着我县种子管理工作的正常开展。

1.2 种子管理法规亟待完善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及其配套规章中对种子管理的某些条款过于宏观和原则,有的规定没有相应的罚款,有的没有做出具体规定条款,一些条款与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和加强市场监管的意见》精神不相适应。

1.3 种子市场秩序仍需规范

我站成立以来,进一步整顿和规范了种子市场,强化了监管,但种子市场经济还不成熟,存在很多新的问题,面临很多新的挑战。主要表现在我县还没有一家正规种子企业,大部分都是种子门市接受委托销售外地种子企业的品种,品种多杂、虚假,种子加工包装和标签仍很不规范,种子纠纷案件时有发生,影响农业生产安全,直接损害了农民的利益,种子市场监管是一项长期的,艰巨的,重要的工作任务。

2 对加强我县种子市场监管的思考

面对现状,对照目标,思考我县种子市场监管工作,今后应着力抓好以下两个方面的工作:

2.1 正确处理三个关系

一是正确处理管理人员素质不高与市场管理要求严的关系。目前我站干部少,工人多,年轻人少,又都是从公司转制过来的,素质低,管理知识缺乏,必须坚持自学和请专家培训相结合,尽快提升管理水平,适应种子管理的要求,做好种子市场管理工作。

二是正确处理种子市场监管和市场供应的关系。我县没有种子企业,委托销售外地企业种子成为我县农民用种的主渠道。作为种子管理部门,要深入调查研究,帮助种子企业解决种子经营中的的困难和问题,摸清他们的经营、储藏、备种信息等,为政府决策提供可靠的依据。同时,要加大市场的监管力度,防止有人乘机制售伪劣种子坑农害农。

三是正确处理政企脱钩与种子储备的关系。种子储备关乎粮食安全和社会稳定,过去我县种子储备任务是由县种子公司承担,现撤销了种子公司,按照我县实际,积极探索新的种子储备制度,加快培育我县有能力的民营种子企业承担种子储备,防止出现储备任务不落实,种子供应不顺畅的现象发生。

2.2 加强三项检查

一是加强对进入我县持证企业种子销售的跟踪检查。要改变“重许可,轻监管”或者“只许可,不监管”的现象,严把种子的准入关,积极开展对持证企业在我县委托销售种子经营活动的检查,加强教育,规范从业行为,确保优质种子进入我县市场,从源头上扼制假、劣种子的销售,杜绝假劣种子坑农害农。

二是加强种子市场监督检查。实行管理与服务相结合,明察与暗访相结合,检查与指导相结合,持之以恒地开展种子市场监督检查,突出管好我县种子市场,为粮食增产和农民增收提供基础保障。突出管好种子的品种安全和内在的质量,以未审先推、制假售假、侵权销售、无证生产经营、虚假标签标示、虚假广告宣传、品种名称不规范等违法行为为主要检查内容,防止不合格种子上市下地。对违法行为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决不姑息,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交司法部门处理;对重大案件要加强与工商、公安部门的密切配合,力求实效。

三是加强种子质量监管抽检。按照省、市“统一部署,上下协调,不疏不漏,不留死角”的要求,认真组织开展每个季度的种子质量监督抽检工作,抽检内容包括内在质量和外在标志,做好媒体公告宣传,引导农民选购优质种子,杜绝伪劣种子下地,并对经营伪劣种子的企业及时依法查处,确保我县广大农民用种安全。

河南省出台意见加强农资监管 篇3

《意见》指出,要按照“地方政府负总责,监管部门各负其责,生产经营单位是第一责任人”的要求,逐级落实农资监管责任。落实政府监管责任,各地要健全农资监管工作协调机制,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在政策、资金等方面给予必要支持;落实部门监管责任,坚持“谁监管谁负责”“谁发证谁负责”的原则,建立“权责一致,责任到部门,上级抓下级,下级对上级负责”的农资监管责任体系;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建立健全“谁生产谁负责、谁销售谁负责”的责任制度,全面落实企业的主体责任。

《意见》强调,要通过建立健全农资打假联席会议制度、农资监管重点地区监控制度、举报奖励制度、农资产销台账记录制度、农资信用监管制度、农资质量监督抽查制度、部门和区域间联动协作制度等长效机制,始终保持农资监管的高压态势,确保农资市场环境得到持续净化。

专家建议:种养合作社亟待加快转型发

为探索新时期种养合作社的发展路径,日前,科学种养理事会联盟、《科学种养》杂志社在北京举办全国种养大户经验交流暨产销对接会。

据了解,目前全国农民合作社达到165万家,土地流转面积超过耕地总面积的1/3。与会代表认为,种养合作社还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在品牌创建、促进农业增效与农民增收方面还存在不足,必须适应新常态,亟待向规模化、产业化、标准化转型发展。

专家表示,要通过政策支持,引领合作社结构调整,加快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以提高质量和效率,引领合作社结构调整,推广节本降耗、绿色增产、循环利用等模式,促进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

宁德监管意见 篇4

【发布文号】宁政文〔2007〕244号 【发布日期】2007-08-17 【生效日期】2007-08-17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福建省

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电影放映工作的意见

(宁政文〔2007〕24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东侨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努力实现《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和《国家“十一五”时期文化发展规划纲要》提出的关于农村电影放映工程的目标,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进一步加强农村文化建设的部署,现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07〕38号文通知精神,对进一步做好我市农村电影放映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做好农村电影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一)做好农村电影工作,努力让广大农民群众看到、看好电影,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五中、六中全会精神的重要举措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内容,对于宣传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发展农村先进文化,实现和保障农民群众的基本文化权益,普及科学技术知识,提高农民群众的思想道德、科学文化素质,丰富农民群众精神文化生活,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近年来,通过实施农村电影放映“2131工程”,我市农村电影基础设施得到较大的改善,放映场次和观众人次逐渐增加,农村题材影片数量不断增多、质量稳步提高。但是,我市农村电影的发展水平、服务水平、市场发育水平不高,农村电影放映的体制机制改革还需进一步深化,适合农村放映的高质量的数字电影放映设备和节目还不够多,难以满足农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要,迫切需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我市农村电影工作,加快推进我市农村电影事业的发展。

二、做好农村电影放映工作的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

(三)做好农村电影放映工作的总体要求是: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社会效益第一的原则,按照“企业经营、市场运作、政府买服务”的农村电影改革发展新思路,深化农村电影改革,探索建立多种所有制、多种发行放映主体和多种发行放映方式相结合的新模式,促进农村电影放映的规模化发展,扩大适合农民群众观看的数字电影节目数量,从根本上解决广大农民群众看电影难的问题。

(四)做好农村电影放映工作的目标任务是:逐步推进农村电影数字化工程建设,建立以数字电影放映为龙头,院线为纽带,乡为重点,村为基点,供片传输网络连通,公共服务和市场服务相协调的农村电影发行放映新体系,基本实现向数字化高质量放映过渡、向室内放映过渡、向低价有偿放映过渡,不断扩大农村电影覆盖面,到2008年基本实现我市一村一月放映一场电影的目标。

三、加强农村电影放映工作的政策措施

(五)推进农村电影体制机制改革。支持各类社会资本参与农村电影工作,通过引进市场竞争机制,培育发展国有、民营、个体等各类农村电影发行放映新主体、市农村电影院线公司和多种形式放映队伍加盟,大力推动国有农村电影发行放映单位的股份制、院线制改革和机制创新。从事农村电影发行、放映的单位和个人,向所在地县级或县级以上电影主管部门备案后,到所在地工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即可从事农村电影放映业务。从事农村电影发放映的单位可享受市里相关的优惠经济政策。

(六)加强农村电影放映的科学管理。各县(市、区)要立足当地实际,根据现有的16mm胶片电影放映队和组建的数字电影放映队总数,科学规划放映区域,统筹管理放映队伍、放映设备和拷贝资源,做到一个电影队负责1-2个乡镇或3-4个乡镇的放映工作,使我市农村电影放映“2131工程”的实施能够覆盖全市各个行政村,不留空白点。成立16mm拷贝交换中心,解决实施农村电影放映“2131工程 ”拷贝短缺问题。各县(市、区)要相应成立胶片节目交换站,同时各县(市、区)购置的胶片拷贝,要纳入拷贝交换站管理,市拷贝交换中心负责全市的农村电影放映拷贝统筹交换工作,实现资源共享、避免资源浪费,以较少的投入,换取最大的社会效益。

(七)扶持农村电影公益性放映。各县(市、区)要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办、市政府办《关于全面实施农村电影放映“2131工程”的通知》(宁市委办〔2006〕40号)精神,积极筹集资金,切实解决农村电影公益放映场次资金补助。农村电影放映队每公益放映一场电影,由县级财政按放映成本给予补助。按照宁市委办〔2006〕40号文通知精神和县(市、区)党委、政府签订的,《2006年至2008年宁德市实施农村电影放映“2131工程”工作责任书》要求,各县(市、区)要结合当地实际情况,今年要继续配套落实25套农村数字电影放映设备经费。

四、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农村电影公共服务工作长效机制

(八)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农村电影放映工作,将其列入议事日程,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财政预算安排、纳入文化体制改革统筹考虑。要落实领导责任制和工作责任制,建立政府分管负责同志牵头,财政、文化、广电、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共同参与的工作协调机制。

(九)各地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农村电影放映队伍建设,大力培育多种类型的农村电影放映队伍,加大培训力度,逐步提高放映队伍的整体素质和技能,对做出突出贡献的农村电影放映公司(队)和农村放映员予以表彰奖励。

(十)各地要按照中央关于农村文化建设的总体部署,加强科技创新和体制机制创新,建立以数字放映为龙头,院线为纽带,乡为重点,村为基点,政府扶持和市场服务相协调的农村电影发行放映新体系。

(十一)各地要建立完善政府资助设备的运行维护机制。对政府资助设备,各地要探索实行所有权和经营权相分离的运营模式,通过承包经营等方式,提高设备使用效率,为农民群众提供高质量服务。政府资助的数字电影设备由宁德农村数字电影院线公司经营。市农村数字电影院线公司通过提取放映设备更新资金或折旧等方式使其保值增值,用于扩大再生产。市电影公司要负责对政府资助的胶片电影设备和拷贝进行监督、管理。

二ОО七年八月十七日

乡镇干部监管实施意见 篇5

各村、镇直各单位:

为切实加强干部队伍建设,强化监督管理工作,充分调动干部的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促进机关作风效能建设和各项工作顺利开展。根据党、政纪及有关政策的规定,经2012年6月13日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就进一步加强干部监督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通过建立切实有效的干部监督责任机制,严肃干部工作纪律,及时掌握各级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的现状,在全镇形成团结、奋进、廉洁、务实、高效的良好工作氛围,造就一支高素质干部队伍,促进各项工作落实。

二、管理职能

镇主要领导负责对班子成员和机关全体工作人员实行监督管理;各班子成员负责对所分管的单位负责人及工作人员实行监督管理;各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工作人员实行监督管理。

三、监督措施

对照监督内容,对当事人因工作不力出现的相应问题,按照监督职责划分对当事人进行相应的谈话、函询、诫勉和经济处罚,其

谈话、函询、诫勉和经济处罚情况记入干部实绩档案,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严重的对照有关政策法规追究相应责任。

(一)会议点名制。会前点名签到,对无故迟到的,设立迟到

席,对未履行请假手续不参加会议的作为旷工处理,并以党政办文件实行通报。

(二)上班签到制。每天上班签到,签到时间,上午7:30至

8:20。签到由值班领导负责考勤,签到时间结束,及时将考勤表交主要领导审核。超过9:30未签到且未经请假的均视为旷工。签到必须由本人签字,严禁别人代签,如发现替别人代签的,一经查实,代签人、值班领导与被代签人一样按旷工处理,并追究代签人违纪责任。日常工作期间,镇效能办或主要领导将实行不定期抽查,如发现有不在岗现象,以旷工论处。

(三)出差派遣制。因公出差,由本人提出经分管领导同意或

凭文件、电话等会议通知,由党政办主任填写派差单,并注明出差理由、出差期限,值班领导审批后方可出差。班子成员出差须经主要领导批准;计生常抓组人员出差由分管领导审批。严禁事后补单,否则出差费用不予报销,由出差人自己负责,并视为旷工。

(四)请销假制度。干部因事确需请假的,必须由本人写出书

面请假条,报请主要领导批准,经书记或镇长签字后将请假条交党政办登记存档后方可离岗,请假期满须及时履行销假手续,否则视为旷工,对电话请假或先离岗后履行请假手续的,一律视为旷工。

四、责任追究。

(一)镇干旷工一次从其当月工资中扣100元,迟到一次扣30元;对请假累计达到10天以上镇干不再享受带薪调休;请假累计达20天以上的不再享受第十三个月工资;且考核定为基本称职或基本合格;对一年内旷工累计达15天以上的,除不享受第十三个月工资外,考核定为不称职或不合格,一年内旷工累计达30天以上的,按照《公务员法》规定处理。确因个人身体等特殊原因不能

正常工作,经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提交镇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的除外。镇对村干部实行不定期督查,村干旷工或镇开会无故缺席一次从当月工资中扣20元,开会迟到一次扣10元。

(二)需要长期请假的,必须由本人申请,征得县委组织部、人社局和主管单位同意后,方可研究批准,请假期间只发财政供给工资,不再享受其它考评工资及福利待遇。

(三)分工分管工作在各级检查考评中出现一次失误,受到口

头批评或通报批评的,对其分管负责人和具体经办人进行谈话;有较大失误的,对其分管负责人和具体经办人进行函询;有两次或重大失误的,对其分管负责人和具体经办人进行诫勉,并待岗1个月,待岗期间只发打卡工资的80%;对一年内受3次函告的或2次以上待岗的,考核定为不合格或不称职。

(四)县纪委监察部门或县作风效能办在明查暗访和专项举报

中查出干部不作为、乱作为,以及上班迟到、早退,工作期间漏岗、空岗,上网游戏、聊天、办私事、午间饮酒等问题,因个人违纪给单位造成经济或其他损失的,由当事人全部承担责任,并追究责任人和有关领导责任。

六、工作要求

1、组织领导。为切实加强对干部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加强对

干部的监督管理,是对干部的爱护和关心,是促进各项工作的重要

保证,因此镇成立干部监督管理工作领导组,由兰光富同志任组长,李守成、黄遵秀同志任副组长,班子全体成员为成员。

2、强化责任。切实解决干部队伍中的苗头性、倾向性的问题。

推行干部日常监督管理,着重坚持谈话制度、函询制度、诫勉制度。镇主要负责人与班子成员每季度分别进行一次谈心活动,并对本级班子和全体干部队伍进行一次综合分析;班子成员每季度与分管部门的负责人进行一次谈心活动;各单位负责人每季度与本单位干部职工分别进行一次谈心活动,及时了解其思想、工作、生活情况,作出评价,分别向主要领导和分管负责人汇报。并将谈心、座谈会收集到的情况,及时反馈给监督对象,使之发扬成绩,改正缺点。

3、监督管理。镇党委将把干部监督管理工作纳入干部的考核,记入干部实绩档案。在监督管理工作中注重督查,把组织监督与社会监督结合起来,把平时监督与重点监督结合起来。同时对履行干部监督管理工作做出成绩的给予一定表扬,对履行干部监督责任不力的责任人将予以通报,并责成限期改正,切实把干部监督管理工作落到实处,中共*****镇委员会

*****镇人民政府

二○一二年五月六日

主题词:干部监督管理工作意见报:县委组织部、县作风效能办

中共*****镇委员会办公室2012年6月13日 印发

监管站建设指导工作意见 篇6

一、充分认识加快推进区域性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站及街办监管站建设的重要意义

农产品质量安全区域检测站及街办监管站直接面对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处于农业生产第一线,在强化农产品源头把关,推进农业标准化和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上具有十分重要的基础性地位和作用。各街办和相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区域检测站及街办监管站建设的重要意义,按照全省推行的“商洛模式”,结合基层农技体系改革,加强组织领导,强化保障措施,加快推进我区区域检测站及街办监管站建设,实现“区级检验监测站+街办监管站(区域检测站)+村组监管员”的三级全覆盖监管体系,提高基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能力。

二、指导思想和建设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七届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政府主导、部门推动、立足现实、因地制宜”的原则,以满足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服务实际需求为出发点,以监管服务职能正常履行、监管服务工作明确到位为检验标准,切实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区域检测站和街办监管站机构、队伍、设施、运行机制建设,组建村组监管队伍,实现监管全覆盖,全面提升基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服务能力,为农产品质量安全源头监管提供有力、有效的支撑。

三、建设方式及标准

我区农产品质量安全区域检测站及街办监管站建设,主要依托街办农业技术推广服务站,通过加挂牌子、赋予职能、充实人员、完善条件,建设跨街办的区域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站及街办监管站,同时,组建村组监管员队伍。在村级监管员队伍建设中,各街办结合实际情况,可由村组干部、信息员、食品安全监管员兼任,也可由农民专业合作社负责人或种养殖大户担任,村组监管员由街办监管站统一管理。区域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站要配置3—4名以上专业技术人员,2—3套以上速测仪器、2间检测用房及办公等设施设备,保障检测工作落到实处。街办监管站要设立专门办公室,加挂监管站牌子,配备2名以上监管人员及办公设施,职能、制度上墙。村组监管员队伍要按照村1名、各小组1名的标准配备,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无盲区。

四、职责和任务

农产品质量安全区域检测站,主要负责管理区域内农产品检测、质量安全知识培训、技术推广等任务。

农产品质量安全街办监管站,主要负责辖区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培训;对辖区农资经营门店、农产品生产基地、大场小区的生产经营实施质量安全监管,监督农药、兽药、肥料、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农业投入品的使用,严禁禁用农业投入品的销售使用和限用投入品违规销售使用;协助开展农产品例行监测,产地质量安全检测、安全认证、产地准出、质量追溯,严防不合格农产品进入流通领域;收集报送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配合开展农产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理;完成区农林局交办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相关工作。

村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员主要承担对辖区内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和农产品种养殖大户生产过程进行全程指导和监督,协助基地建立生产档案。配合街办监管站抓好产地准出,组织实施辖区内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制度。协助农产品质量安全区域检测站和街办监管站开展工作,向农民群众宣传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律法规和知识,向上级有关部门反馈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

五、几点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确保我区农产品质量安全区域检测站及街办监管站建设工作顺利开展,区政府成立以分管副区长为组长,区农林局、发改委、人社局、财政局、编办分管领导为副组长,各街办分管领导为成员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区域站及街办监管站建设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农林局。各街办也要成立相应工作机构,加强领导,明确目标,夯实责任,推动建设工作顺利实施,确保按期完成建设任务。

(二)明确工作职责。区农林、发改、人社、财政、编办等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形成工作合力,加快推进基层农产品监管机构建设。在具体工作中,区农林局负责区域检测站建设,配备设施仪器,组织人员培训。区人社局负责检测人员的招聘和调配,区编办做好人员定编定岗,区财政局负责做好财政保障。各街办负责街办监管站及村组监管员队伍建设。

(三)强化能力建设。区农产品质量安全区域检测站及街办监管站建设工作要以强化能力建设为根本出发点,从人员、经费、设施等方面给予保障。绝不允许成立机构硬件没到位、硬件到位工作没开展等走形式的现象发生。各街办对村级监管员要在强化考核的基础上,给予适当的工作补助。区发改、财政、科技等部门要将区域检测站及街办监管站建设纳入农业服务体系项目扶持。区农林局要强化对区域检测站及街办监管站工作人员有关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培训,不断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服务能力和技术水平。

(四)加强监督检查。区农林局要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区域检测站及街办监管站建设工作的监督检查,将此项工作纳入年终食品安全目标责任考核体系。要加强日常检查和业务指导,督促建设工作快速推进。对于在基层农产品质量安全体系建设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要及时上报区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宁德监管意见 篇7

关键词:审计师变更,审计意见购买,政策监管

一、引言

鉴于审计师和客户之间的关系对于审计师的独立性至关重要, 监管者发布了为数众多的准则和指南来指导审计师的审计和报告程序, 目的就是为了防止审计师迫于客户压力而丧失其工作的“灵魂”——独立性。众多审计丑闻的出现, 使公众更加关注审计师的独立性问题。对审计师独立性丧失的根源, 研究者进行了广泛探讨, 有人认为是由于审计师与管理层之间权力的不均衡, 进而削弱了审计师自由地执行其职业判断的能力。有人认为这是公司管理层进行了有效“审计意见购买” (Opinion shopping) 的结果。对于前者, Sterling (1973) 的描述具有典型的代表性, 认为“今天的审计师面临的主要问题是缺乏权力。相比较审计师权力和权威而言, 其责任要远甚于此。审计师必须公正行事, 但却没有赋予执行其规则的权力。而且由于审计师之间竞争的存在使其权威更进一步减少, 因为如果不存在其他审计师接任并发表审计意见, 则辞聘会是对客户管理层威胁的一种最有效方式”。而后者是个更加具体的问题, 众多的研究者都认同经理人有动机和激励进行“审计意见购买”, 以避免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出具。因为非标准审计意见能够影响公司普通股的市场价格并进而影响经理人的报酬。

二、审计师变更原因分析

(一) 审计师主动变更

就审计师而言, 变更可分为被动变更和主动变更 (即辞聘) 。审计师的主动辞聘主要基于客户的风险因素, 当审计师继续审计所带来的期望收益小于客户风险提高对审计师未来预期诉讼责任、声誉损失等所带来的成本时, 辞聘就会产生。但随之又有更加令人困惑的问题出现:既然由于客户潜在风险过高而出现辞聘, 那么现任审计师为何不通过调整风险溢价的方式来继续从事该客户的审计工作?另外, 即面临着高的诉讼危险, 且处于信息劣势的继任审计师又为何会愿意继续从事该客户审计业务?Bockus, Gigler (1998) 提出一个模型, 通过该模型, 作者推断出当潜在的继任审计师比现任审计师面临更低的风险责任以及拥有私人信息的客户公司有隐藏的审计风险时, 审计师辞聘就会产生。文章还证实审计师的责任追究机制导致了更多的审计师的辞聘, 进而可能会降低审计质量。相对于审计师的主动辞聘, 审计师的被动变更最为常见, 研究者关注的研究焦点也在于此, 因为这关乎到审计师的独立性问题。

(二) 审计师被动变更

如前所述, 如果非标准审计意见会降低股票价格和经理人报酬并且经理人能够控制审计师的选择, 那么经理人就可通过威胁更换新审计师的举措, 来胁迫审计师出具“清洁”审计意见, 从而达到“购买”审计意见的结果。Teoh (1992) 的审计师变更模型区分了公司可能为避免不利的审计意见而采用的两种方法。第一, 如果在任审计师能够获得客户特别租金, 公司就可以威胁要变更为新的审计师。害怕失去准租金的审计师会使其独立性大打折扣, 这可称其为变更威胁理论。第二, 即使不存在经济租金, 公司也可能通过变更审计师, 以避免一个不利于公司的审计报告。如果一个公司相信新任审计师会比在任审计师更有可能出具“清洁”审计意见, 则它可能会变更审计师。但实证研究中也很少有令人信服的证据支持变更威胁理论, 甚至出现了相反的结果。如Burton and Roberts (1967) 使用问卷调查的方式对审计师变更的原因进行了探讨, 结果在观察的83个审计师变更的例子中, 其中仅只有6例变更的主要原因是由于审计师与管理层之间关于会计标准的争论不一致, 其他变更的理由主要与管理层的改变、费用的减少、其他服务的需求以及新融资所产生的要求。从这篇研究中, 我们能得出审计师变更的主要原因并不是出具的审计意见令管理层不满。

三、审计意见购买与审计师变更

(一) 审计意见购买

通常证明审计意见购买是否存在的研究, 主要通过审计意见与审计师变更之间的关系以及变更原因等方面进行。很多实证研究都是通过以下问题来展开:公司在接受到非标准审计意见后比收到“清洁”审计意见后是否更为可能更换审计师;当公司在接收到非标准审计意见后而更换审计师, 在其后一年公司是否更可能接收到“清洁”审计意见;在控制了其他影响审计意见的变量后, 变更审计师前后的公司其接受到的审计意见是否存在显著差异;对于变更审计师的概率较高的公司是否比变更概率低的公司更有可能更换审计师?这些问题构成了审计师变更实证研究的主要焦点问题。Krishnan et al. (1996) 为说明审计师变更与审计意见购买之间是否存在关系, 检验了当公司出现高变更概率的时候, 审计报告是否更少出现非标准审计意见。但结果却发现有高变更概率的公司实际上更可能接收到非标准审计意见。由此, 我们能推断审计师并未因为出现高变更的可能而有所屈服, 以迎合客户公司审计意见购买的目的。有些研究通过观察审计报告与非审计费用之间的关系来检验变更威胁理论, 因为非审计费用对审计师的独立性产生威胁。对英国和澳大利亚的研究发现非审计费用和审计意见之间的关系并不显著 (Barkess, Simnett 1994;Craswell1999;Lennox, 1993) 。这些研究都表明审计报告并不受到审计变更威胁的影响。尽管有些研究证实公司在接收到非标准审计意见后, 其更换审计师的频率确实更高 (Chow, Rice 1982;Craswell 1988;Citron, Taffle 1992) , 但这是否反映了审计意见购买并不清晰。Chow和Rice (1982) 将审计意见变量来估计审计师变更决策的研究中, 结果显示两者之间呈显著正相关。Haskins与Williams (1990) , Schwartz与Menon (1985) 以及Smith (1986) 都关注了这个问题, 结果都没有发现审计师变更和审计意见之间存在显著关系。至于审计师变更和随后的审计意见“购买”之间的关系也有不少研究者作了相关方面的研究, 他们的研究结果非常一致。Chow和Rice (1982) 发现在接收到非标准审计意见而更换审计师的公司, 在其更换后一年并不比其它公司更可能接收到“清洁”意见。Smith (1986) 为寻求前任审计师和继任审计师之间的冲突, 他通过案例研究, 把更换前和更换后的意见进行比较, 结果发现在139个更换了审计师的公司中, 仅有5例显示了审计意见“购买”的可能性, 从而表明客户进行审计意见购买通常是无效的。

(二) 审计师变更

由于没有明显证据证实在更换审计师后的期间内, 公司能够进行有效地审计意见“购买”。投资者、债权人、尤其是SEC对公司更换审计师都给予足够的关注, 而且SEC对此规定了严格的信息披露要求。既然这样, 那么公司又为什么要更换审计师?Krishnan (1994) 在其研究中使用在更换审计师的前一年的相关数据, 并通过观察更换及未更换审计师的客户, 其审计意见的形成过程, 结果发现审计师更换的可能性并不是由于接收到非标准审计意见, 而是审计师对这些客户使用了更加稳健 (Conservatism) 的判断。很明显, 这个研究结果表明客户更换审计师并非出于审计意见“购买”的意愿, 而是审计师的更加稳健主义的做法导致了审计师的变更。但从逻辑上说, 我们是否也可以做出这样的推导:这种被观察到的稳健主义可能是审计师对收集到的客户负面信息的一种反映。因而客户为了寻找对公司采用更少的稳健主义或会采取更有利处理的审计师, 只有通过变更审计师。尽管大多研究都能证实审计意见“购买”的无效, 但也有一些研究却表明独立审计师与客户的意见不一致可能伴随着审计师的更换 (De Fond与Jiambalvo 1993;Dhaliwal et al.1993) , 这些研究表明客户可能存在着对审计意见的购买。来自Lennox (2000) 的研究更是有力地证明审计意见“购买”的存在, 他认为前人研究在方法论上可能存在错误, 先前的研究都是通过观察审计师变更前后客户获得审计意见的种类, 大多结果显示客户变更审计师后, 其后的审计意见并不能得到显著改善, 从而得出客户对审计意见“购买”的失败。他认为这些结论存在瑕疵, 因为将公司变更前的审计意见视同如果公司作出相反的变更决策, 其可能得到的审计意见 (实际上永远无法观测到) , 这种替代变量的选择是不妥当的, 也并不令人信服。为此, 他的文章使用了审计报告模型来预测这些无法观测到的审计意见, 他先假设如果公司作了相反的变更决策, 并据此来预测公司会接受到怎样的审计意见, 最后与实际接收到的审计意见比较, 从而检验是否存在审计意见“购买”。结果显示公司确实成功地从事了审计意见“购买”, 得出了与前人研究不一致的结论。

四、审计师变更的市场反应与政策监管

(一) 审计师变更的市场反应

无论审计师的变更是否因为管理层出于购买审计意见的初衷, 也无论其是否具有负的市场反应, 监管者总是很关心这个问题, 因为即使是表象上的审计意见购买都可能打击市场的投资信心, 基于此, 监管者会努力监管并力图减少市场上审计意见“购买”行为。鉴于监管者对这个问题耗费大量资源, 则市场到底对审计师变更如何反应就是一个令人感兴趣的问题。如果市场对审计师变更的反应显著为负, 则表明投资者认为这种变更是公司管理层机会主义行为的体现。从另外一个角度来讲, 如果市场对审计师变更无动于衷, 则表明投资者并不觉得审计意见购买是一个严重的问题, 完全可以忽略不计。因此, 通过事件研究方法, 看市场是否关注是个很重要的问题。也许市场是有效率的, 能够“看穿” (See through) 因审计意见购买而导致的审计师变更。如果这个理论成立, 那么对于变更了审计师的公司, 市场不会有任何超额收益的表现。另一方面, 如果市场是无效的或者审计师变更还包含了新的信息 (如可能意味着公司财务报表准确程度不确定性的提高) , 并且这个新信息将减少投资者对审计程序的信心, 那么证券市场对审计师的变更就会显示为负的超额收益。

(二) 审计师变更的政策监管

在美国相应法规规定, 公司在改聘审计师后的15天内必须以8-K格式披露该事件。公司也必须对解聘审计师做出一定解释。研究发现平均来说, 市场对改聘审计师后的8-K格式披露没有显著反应。但也有证据表明市场是否反应取决于公司特定属性。尽管市场对审计师变更反应的研究很多, 但研究结果并不一致, Klock (1992) 等没有发现异常回报, 而Eichenseher et al. (1990) 及Albrecht (1990) 却发现存在显著的负异常回报。研究者得出的结论之所以出现不一致, 可能因为使用标准的事件研究方法来检验市场对审计师变更的反应不能完全消除影响市场反应的潜在因素对这个研究的影响。在这个事件研究中潜在影响市场反应的因素包括:代理成本, 信息水平, 审计质量的改变以及公司财务状况等。如Schwartz和Menon (1985) 以及Haskins与Williams (1990) 发现财务困境在解释审计师变更上是一个显著变量。由于在事件研究中无法对这些属性进行控制可能就导致了表面上市场对审计师变更漠不关心的结果。

五、我国审计师变更的制度背景与实证研究评述

(一) 审计师变更的制度背景

我国资本市场的发展已有十几年, 各种配套措施、法律规范也逐渐成熟, 审计市场也是如此, 但总体上仍不够完善。特别是我国还处于经济体制转轨时期, 与西方国家注册会计师的发展存在明显差别。第一, 法律、法规的不健全或不完善。我国司法体系中不存在集体诉讼, 从而对会计师事务所的惩罚约束就不够严厉。相比较西方国家, 一旦会计师事务所被认定在其执业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现象并给相关责任人带来损失, 往往就需要支付巨额赔偿或罚金, 甚至破产。曾为“五大”之一的安达信事件就是明证。而我国注册会计师执业过程中的主要风险则来自于监管部分, 对其惩罚也主要是由监管部门吊销注册会计师或会计师事务所的职业资格和少额罚金, 基本上不存在第三方利益关系人诉讼。故诉讼风险不是我国会计师事务所变更的主要因素。第二, 我国注册会计师事务所执业环境因素。相比较西方独立审计职业, 我国注册会计师职业的发展时间短、会计师事务所专业化程度不高、规模小而且地方保护主义严重等。这些因素严重阻碍了我国会计师事务所的发展。规模小、专业化程度不高使得会计师事务所承担风险的能力降低, 其声誉资本投资也不足, 从而因为害怕客户变更审计而出现审计意见购买的可能性就很高。Defond, T.J.Wong和李树华 (2000) 发现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性提高的同时, 会计师事务所的市场份额反而降低, 审计独立性提高与会计市场相背离。这明显与“四大”在国际审计市场份额逐渐增多的状况不一致。不仅如此, 我国审计师变更的频率明显过高, 我国审计师变更的比例大约为8%, 远远超过了国际成熟市场3%~4%的标准线。

(二) 实证研究评述

在我国这种特定制度背景下, 审计师变更的研究就具有特定的意义并已出现了较多的成果, 如李东平、黄德华等 (2001) ;陆正飞、童盼 (2003) ;李爽、吴溪 (2002, 2004) ;吴联生、谭力 (2005) 等。正如前面综述中所言, 没有明显证据证实在更换审计师后的期间内, 公司能够进行有效地审计意见“购买”, 即审计意见变更与审计意见购买之间的关系并不明显。我国审计市场到底如何?任迎伟、缪丹 (2003) 对我国上市公司的审计师的变更研究表明, 对于变更年度前被出具不清洁审计意见的上市公司而言, 其审计意见改善的比率大为提高, 审计意见恶化的比率却有所降低, 从而显示审计师独立性受到一定影响。陆正飞、童盼 (2003) 的研究也显示审计师变更与上年审计意见存在显著的相关性, 从而说明我国上市公司存在审计意见购买的动机, 并试图改善审计意见。而通过市场反应方面的研究, 却发现审计师变更的信息披露并没有任何信息增量, 市场反应也并未出现显著的结果 (李爽、李辉、吴溪, 2001) 。这两个矛盾的结果是令人困惑的, 因为如果市场是有效率的, 对审计意见购买, 市场是应该有显著的负反应, 审计师变更的信息就应该有一定的信息含量, 而不是无反应或者说不具有信息含量。审计师变更事件的频繁发生对证券市场产生的负面影响, 促使监管部门对此加强监管。但反之, 监管的实施可能对审计师的变更, 进而审计质量、审计定价施加影响。陆正飞、童盼 (2003) 通过分析证监会于2001年底颁布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4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及其审计事项的处理》前后的监管环境的变化, 对上市公司意见购买动机及其实现情况进行了实证研究, 结果发现在规则颁布后, 上市公司审计意见购买实现的成功性更高了。李爽、吴溪 (2004) 将审计师的变更区分为自愿性变更和监管诱致性变更, 并发现在控制了一般意义上的审计风险评价差异后, 监管诱致性变更的审计定价显著高于自愿性变更的定价。

关于审计师变更的许多实证研究的结果出现不一致或相互矛盾, 因而就更需要更多的实证证据加以解释和揭示。对于在我国特定制度背景下, 研究者和监管者也需要对此继续关注, 因为审计师的变更是具有一定经济后果的。

参考文献

[1]李爽、李辉、吴溪:《审计师变更的市场反应:初步的经验证据》, 《证券市场导报》2001年10月。

[2]李爽、吴溪:《监管信号、风险评价与审计定价:来自审计师变更的证据》, 《审计研究》2004年第1期。

[3]任迎伟、缪丹:《审计师自愿变更对其独立性的影响研究——对我国上市公司审计师变更的实证分析》, 《西南民族大学学报》2003年第12期。

[4]吴联生、谭力:《审计师变更决策与审计意见改善》, 《审计研究》2005年第2期。

[5]Chow, C.W., &Rice, S.J.“Qualified Audit Opinions and Auditor Switching.”AccountingReview.1982.

[6]DeFond, M., “The Association Between Changes in Client Firm Agency Costs and Auditor Switching”, Auditing:A Journal ofPractice&Theory, Spring, 1992.

[7]DeFond, L.M., T.J.Wong, and S.H.Li.Improved auditor independence and the flight from audit quality:the Chinese experience.Journal of Accounting&Economics.2000.

[8]Dopuch, N., R.W.Holthausen, and R.W.Leftwich.Predicting audit qualifications with financial and market variables.The Accounting Review (July) :1987.

[9]Eichenseher, J.and P.Danos, “The Analysis ofIndustry-Specific Auditor Concentration:Towards an Explanatory Model”, The Accounting Review, July, 1981.

[10]Francis, J.and E.Wilson, “Auditor Changes:A Joint Test of Theories Relating to Agency Costs and Auditor Differentiation”, The Accounting Review, October, 19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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