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商法学专业

2024-08-24

民商法学专业(共7篇)

民商法学专业 篇1

1、学科概况

民商法学是以民事和商事法律及其发展规律为研究对象的科学。它是一门具有悠久历史、最富于学理性和实践性的实用法学。我国实行民商合一主义,商法为民法的特别法。民商法是保障公民民事权利,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基础性法律。民商法学在发展民主、保障人权、繁荣经济、促进社会进步中占有重要地位,起着巨大作用。民商法学通过对民商法理论和各种民商事法律制度的研究,为我国民商事立法、司法和律师实务提供法学理论指导,为改革开放、现代化建设、法制国家建设及司法实践服务。它包括民法学、商事法学、知识产权法学、婚姻家庭法学。劳动法学和社会保障法学与民商法学紧密相关,可以含于 其中。西北师范大学法学院注重“厚基础、宽口径”的培养目标,重在培养专业对民商法具体领域的具体问题展开深入研究,鼓励学生广泛涉猎其他学科,拓宽知识视野,增强适应能力。民商法硕士点队伍完整,结构合理,方向齐全,特色鲜明。

2、师资队伍 性、适应性和综合性的法律人才,要求学生在扎实掌握民商法学基本体系的同时,民商法硕士点在2011年设立,2013年开始招生。民商法学系现有教授3人,副教授3人,讲师4人,博士和在读博士5名,除2人之外均属70、80后出生。这是一支知识结构、年龄结构合理、学术品质优良的学术梯队,本梯队由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西南政法大学、中国人民大学、北京师范大学、中央民族大学、兰州大学等全国知名院校法学专业的博士、硕士组成。承担了近30项国家社科规划项目、国家自然科学项目、教育部人文社科项目、甘肃省社科项目等研究课题,在商务印书馆、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等国家级和省级出版社出版了近20部学术专著,在《法学研究》、《中国法学》、《知识产权》、《教育研究》等学术刊物发表了10余篇标志性研究成果,并在重点大学学报和CSSCI入选期刊上发表了上百篇论文。科研成果获得奖励13项,其中获得甘肃省社科优秀成果奖一等奖1项,二等奖4项,甘肃省高等学校社科成果优秀奖一等奖4项。获得甘肃省教学成果奖5项,主持和主讲的《知识产权法》和《民法学》课

程被评为甘肃省精品课程。

本学科专业在物权法、债权法、知识产权及民族法学等基础理论与实务研究方面形成了区域特色和优势,为甘肃经济社会发展和和谐稳定服务,在全国法学界也具有较大影响。学术带头人李玉璧教授兼任甘肃省人大常委会立法顾问、兰州市人大常委会立法咨询专家,兰州仲裁委员会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甘肃省委宣讲团成员,甘肃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国家级应急专家,中国法学教育研究会理事,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理事,中国人权研究会理事,甘肃省法学会常务理事、学术委员会委员,甘肃省民商法研究会副会长,甘肃省房地产法研究会副会长。2002年入选甘肃省“555”创新人才工程,2009年入选“甘肃省领军人才”第二层次。学术带头人吴国喆,2009年入选甘肃省第二层次领军人才,2010年入选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中国民法学研究会理事,省人大特邀地方立法研究员,兰州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导师牛绿花属中华民族法学会会员,2012年被聘为中国人民大学法律与宗教研究中心特聘研究员。

本学科教师广泛参与国际国内学术交流活动,吴国喆教授2011年到澳大利亚墨尔本皇家理工学院进行了为期半年的学术交流。

3、主要研究方向

(1)物权法:系统研究物权和物权法的基本概念、基本原理。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占有等。从物权法的实践出发,侧重于物权法的学理探讨。

(2)债权法:主要研究财产流转关系的各项法律制度及相关理论主要包括合同法、侵权法等。

(3)中国商法:主要研究中国商法基本理论及主要的商事法律,涉及公司法、票据法、保险法等。

(4)知识产权法:主要研究知识产权的基本理论及法律涉及著作权法、专利权法等。

4、指导教师

李玉璧,西北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处副处长,法学院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兼任甘肃省人大常委会立法顾问、兰州市人大常委会立法咨询专家,兰州仲裁委员会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甘肃省委宣讲团成员,甘肃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国家级应急专家,中国法学教育研究会理事,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理事,中国人权研

究会理事,甘肃省法学会常务理事、学术委员会委员,甘肃省民商法研究会副会长,甘肃省房地产法研究会副会长。2002年入选甘肃省“555”创新人才工程,2009年入选“甘肃省领军人才”第二层次。主要从事知识产权法、商法和地方法制理论研究。

近年来在《中国法学》、《教育研究》、《知识产权》、《思想战线》、《兰州大学学报》等中文核心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40余篇,其中多篇论文被《新华文摘》、《人大报刊复印资料》全文转载或摘编;出版学术著作7部;主持和参与完成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教育部、司法部、省社科规划课题8项;研究成果获甘肃省社科优秀成果奖5项,甘肃省教学成果奖2项,甘肃省高校人文社科优秀成果奖5项;主持和主讲的《知识产权法》被评为甘肃省精品课程。

吴国喆,男,1970年生,甘肃静宁人,西北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副院长,博士研究生导师,甘肃省第二层次领军人才。入选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中国民法学研究会理事,省人大特邀地方立法研究员,兰州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员,甘肃省明源律师事务所律师。1994在西北师范大学政法系获法学学士学位,于1998年和2006年分别在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获得民商法学硕士、博士学位。

在科研项目方面,主持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和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各一项,在法学权威刊物《法学研究》发表学术论文2篇,其他刊物30余篇,获得获甘肃省优秀社科成果二等奖1次,三等奖1次,在商务印书馆出版专著一部。治学领域在于民法基础理论、法学方法论等。

牛绿花,女,藏族,1971年7月生,甘肃舟曲人。1996年毕业于西北师范大学政法系,获法学学士学位;2004年毕业于兰州大学法学院,获民商法学硕士学位;2010年毕业于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获民族法学博士学位。现为西北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主要从事法理学、劳动与社会保障法、法社会学、民族法学、藏族习惯法方面的教学与研究工作。

科研项目:

1、主持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宗教事务的法律化研究——以藏传佛教宗教事务为例》,项目编号:10CFX006。

2、主持教育部人文社科规划项目:《藏传佛教宗教事务的法律化研究》,项

目编号:09XJC820007。

3、主持西北师大青年骨干项目:《甘肃省甘南藏区农、牧民民生状况调查研究》,项目编号:SKQNGG12017。

4、主持西北师大青年教师基金项目:《西北少数民族习惯法对西部大开发法律环境建设的影响及对策研究》,2002年。

5、主持甘肃省教育厅项目:《藏族部落习惯法对西部生态环境的保护作用评析》,2003年。

6、参加司法部重点课题:《当前我国宗教活动法律化研究》,项目编号:08SFB1001,主持人:冯玉军,排名第五。

7、参加甘肃省教育厅项目:《西部区域经济发展与传统优势企业竞争力提升研究》,主持人:戈银庆,排名第三,2004年。

8、参加甘肃省教育规划项目:《高校法学教育与管理中贯穿“以人为本”的方法研究》,项目编号:GSGHB[2011]DU001,主持人:殷兴东,排名第五。

科研奖励:

1、2013年3月,专著《藏族盟誓研究》,获甘肃省第十三届社科成果奖一等奖。

2、2012年8月,系列研究成果《藏族法律文化及藏传佛教事务的法律化研究》,获甘肃省高校社科成果奖一等奖。

3、2010年6月,博士论文《藏族盟誓习惯法研究——以甘南藏区为例》,获中央民族大学优秀博士论文奖。

科研成果:

(一)专著和教材:

1、专著《藏族盟誓研究——以甘南藏区为例》,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1.52、合著《农牧民外出务工法律问题解读》,甘肃文化出版社,2010.12.3、参编教材《合同法学》,兰州大学出版社,2006.3,个人撰写字数14万字。

4、参编教材《民法学》,科学出版社,2009.3,个人撰写字数14万字。

(二)自08年以来发表的论文:

1、《藏族盟誓的当代遗存表现及其现实功能》,《西北师大学报(社会科学

版)》2011年第5期,本文被人大复印资料《民族问题研究》2012.03全文复印,《高等学校文科学术文摘》2011.06摘编

2、《甘南藏传佛教僧尼社会保障调查与研究》,《中国藏学》2012年第1期

3、《神灵信仰下的裁判——论藏族盟誓习惯法的神判属性》,《西藏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年第1期

4、《略论妥善解决我国宗教教职人员社会保障的意义、问题及对策》,《西藏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年第1期

5、《试论藏族盟誓的特点》,《西南边疆民族研究》2012年第10辑

6、《藏区盟誓可成为国家法实施的有益补充》“中国社会科学报” 2012.11.14(07)

7、《元明两朝对藏传佛教宗教事务的法律调整及其历史启示》,《青海社会科学 》2010年第4期

8、《试论全球化背景下我国宗教与法律的关系及走向》,《青海民族研究》2011年第3期

9、《试论藏族盟誓仪式的动机和功能》,《青海民族研究》2010年第4期

10、《元以来历朝对藏传佛教宗教事务的法律调整及其历史启示》,《西南政法大学学报》 2010年第4期

11、《清朝对藏传佛教宗教事务的法律调整及其历史启示》,《青海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0年第2期

12、《试论西藏政教合一体制下相关法律框架及其特点与启示》,《西藏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年第4期

13、《试析藏族习惯法之盟誓主体的历史变迁》,《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09年第2期

14、《少数民族习惯法:构建西部和谐社会的法治源泉——一种法律人类学的阐释》,《武汉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年第1期

15、《略论《钦定西藏章程》及其历史意义》,《青海民族研究》2009年第1期

16、《法治视野下的甘青藏传佛教僧尼社会保障——兼论寺院的社会化管理》,《民族论坛》2012年第1期,本文被《新华文摘》2012年第12期论点摘编

17、《回眸30年:当代中国少数民族习惯法研究综述》,《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12年第2期

18、《藏传佛教宗教事务依法管理初探》,《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11年第4期

19、《藏传佛教宗教事务及藏区相关问题的法律化研究》,《朝阳法律评论》2010第3期

民商法学专业 篇2

一、法学专业实习的作用

法学专业实习能使学生在实践中加深对基础理论的认识, 将专业理论知识与司法实践相结合, 巩固理论教学的效果;掌握我国的审判、检察、律师等法律制度及其运行机制和程序, 了解法律职业人员的基本素质和司法的基本状况;学会法律的一般思维和工作方法, 培养学生综合运用专业知识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增强学生的法律意识, 强化职业道德, 加强职业责任感和荣誉感, 培养和提高学生未来从事法律职业的能力。通过实习, 使学生进一步掌握专业业务知识和专业技能, 提高运用所学专业理论知识观察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学生学习的知识, 毕竟停留在书本的层面, 虽然在教学的过程中, 也会涉及一些实践性的问题, 但都是前人的经验和实际感受, 对学生而言, 具有间接性, 未能形成自己的体验和感受, 经过实习之后, 学生会对法学理论有一个更深层次的认识, 使理论知识和司法实践初步结合起来, 为将来从事法律职业创造一定的条件。

二、法学专业实习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无论是从事法学教育工作的老师, 还是法学专业的学生都知道专业实习对于法律应用能力培养的重要性, 但仅有此种意识是远远不够的, 专业实习由于安排时间的冲突、学校监管不到位, 老师指导的不负责, 实习单位管理不严格等因素, 导致专业实习形同虚设, 未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1. 对实习重视不够

目前学校、学生都知道实习的重要性, 但又普遍对实习不够重视, 其原因何在?学校由于长期以来受传统教学模式的影响, 在教学过程中仅注重对理论知识的传授, 而忽略实践教学的环节, 认为学校的主要任务是负责理论教学, 实践能力的培养主要是在将来的工作中。学生对实习不够重视是由多方面因素造成的, 学生参加实习目的是为了不影响毕业。除此之外, 实习单位对实习也不够重视, 原因更多地表现为实习操作上的不规范, 没有具体落实指导老师, 没有形成一套具体的指导方案。部分实习单位往往把一些与专业实习无关的工作交给实习学生, 没有传授自己的工作经验, 忽视本单位对学生实践能力培养所起的作用, 一些时候愿意接受实习生, 只是出于与学校的友好关系, 在这种情况下, 实习单位很难对学生进行业务上的指导。

2. 实习监管缺失

法学专业实习的方式主要有两种, 即集中实习和分散实习。集中实习是指由学校统一组织, 实习单位、实习内容由实习单位统一安排, 学生没有选择的余地。分散实习是指经学校同意, 由学生自己联系实习单位, 实习内容可以由学生自己选择进行专业实习的一种方式。

从目前的情况来看, 分散实习处于失控状态, 对于分散实习的学生而言, 实习有名无实。分散实习的学生大约有以下几类:一是复习考研、考公务员的学生, 他们往往在学校复习考试内容, 根本没有进行实习。在实习结束时, 他们通过关系, 在实习鉴定表上盖一个公章, 就算过关, 大多数要参加考试的同学参加分散实习。二是为将来能在实习单位工作, 创造条件的学生。这部分学生把寻找工作与实习结合起来, 他们在实习单位实习的积极性很高, 效果也较好, 但这部分学生属于极少数。三是既不参加考试又不愿意认真实习, 一心只想玩的学生。这部分学生利用分散实习的机会, 以实习作借口, 成天在家或宿舍上网、打游戏等。从目前实习情况分析可见, 对分散实习缺少一套科学合理的专业实习管理制度体系, 难以保证专业实习的质量。比如没有建立实习考核指标和实习评分标准。

3. 实习时间与考研、考公、就业冲突

大多数学校的实习时间都安排在第七学期或者第八学期, 从目前的情况来看, 第七学期是学生复习考研的关键时间, 第八学期是学生复习考公务员和找工作的关键时间, 这些都与学生的就业有很大关系, 所以, 将实习安排在这段时间内, 就会与学生的就业时间发生冲突。面对这种情况, 学生会根据轻重缓急做出选择, 把主要精力放在就业上, 而对实习则想办法应付, 一部分学生选择分散实习, 另一部分学生则在集中实习的过程中, 在实习单位整天复习自己的考试内容, 对实习单位安排的任务不闻不问, 从实习单位反映的情况来看, 这种现象也普遍存在, 这也是实习单位不愿接受实习生的一个重要原因。

4. 缺少固定的实习基地

实习基地在实践教学中有着重要的地位和作用, 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首先, 实习基地是法学专业学生实践教学的基本保障, 其次, 实习基地是法科学生实习的基本载体。 (1) 随着招生规模的扩大, 而固定的实习基地又较少, 联系实习单位非常困难, 实习单位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 导致学生集中实习困难增加, , 从而影响了实习的顺利进行。且有些学生在实习的过程中, 不遵守实习单位的纪律, 影响实习单位的工作秩序, 对实习单位的名声造成一些负责影响, 实习单位不愿意接受实习生。由于固定的实习基地不能满足实习的需要, 只能让大部分学生自己联系实习单位, 分散实习。

5. 实习经费短缺

由于学校的经费主要来自财政拨款, 经费短缺, 投入不足的现象普遍存在。在这种情况下, 学校一方面在实习基地建设投入不足, 致使实习缺少固定的场所。另一方面, 学校为了节约经费, 不得不把实习的地点选择在家门口, 要么一个单位容纳的实习学生太多, 要么有些实习单位与法学无关, 导致一些学生在实习期间无事可做, 实习效果不明显。此外, 在实习过程中, 必要的一些花费无法进行报销, 导致实习指导老师在实习过程中为了节约经费, 人为地减少一些环节, 或者出现消极实习的情况, 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实习的质量。

三、法学专业实习制度的完善

完善法学本科教学实习的相关制度实现目的要靠制度的保障。法学本科教学实习制度可以由以下内容组成:实习的目的、实习的时间、实习的内容要求、实习管理、实习纪律、实习成绩考核、实习指导教师的工作规则等。

1. 成立实习领导小组

要使专业实习成为一种常态化的法学实践教学手段, 就必须成立法学专业实习领导小组, 负责法学专业的实习工作。法学专业实习小组应当以系为单位进行组建, 设组长一人, 由系主任担任, 副组长由教研室主任担任, 成员包括指导教师、班主任等。法学实习领导小组的任务是:制定专业实习的规章制度和专业实习计划, 落实指导教师, 联系实习单位, 与实习单位沟通后安排专业实习日程, 做好实习动员的思想教育工作, 检查实习生工作进展情况, 及时研究和解决实习中出现的问题, 组织专业实习经验交流, 评定专业实习成绩, 做好专业实习总结及归档等工作。

2. 明确实习指导教师职责

实习指导教师的选择以专职教师为原则, 以专业方向为基础, 不同课程的实习由相关专业方向的教师担任, 有利于实习过程中对学生进行指导, 在专业方向对口的情况下, 兼顾业务能力和实践经验。实习指导教师的职责是:做好实习前的准备工作, 布置实习任务;根据专业实习安排, 与实习单位取得联系, 协调各方工作;对实习进行业务指导和检查, 督促学生遵守实习纪律;主持实习总结, 评定实习成绩。承认指导教师所付出的劳动, 与教学等值。

3. 认真组织实施专业实习

首先, 要召开专业实习动员会议, 在动员会上, 要组织学生学习专业实习的规章制度、实习成绩的评定办法, 强调实习纪律和实习过程中的注意事项。宣读本次专业实习的指导老师、实习单位、实习内容以及具体的日程安排。其次, 在实习阶段, 每个学生都要遵守实习纪律, 不得无故旷工, 要遵守实习单位的工作纪律, 服从统一安排。学生要按照计划安排, 有组织地进行实习活动, 了解实习单位的组织机构、规章制度、工作流程等, , 并与课堂理论知识进行比较, 寻找理论与现实之间的差距, 同时, 对实习单位的工作人员要有礼貌, 遇到不懂的问题要虚心请教, 多思考现象后面的深层次原因, 不能只是为了实习而走过场。指导老师也要对学生进行统一管理, 并进行必要的专业指导, 对实习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要及时与实习单位进行沟通, 妥善处理。最后, 实习结束后, 学生要按照要求提交实习报告, 实习报告应当包括实习的主要内容和心得体会两部分, 带队教师要根据学生实习的表现和实习报告, , 进行成绩评定, 总结实习过程中的经验与不足, 并完成必要的材料整理和归档工作。 (2)

4. 加强对专业实习的监管

(1) 对学生的监管

对学生实习的监管, 主要针对分散实习的学生。在开始实习之前, 要求分散实习的学生将实习单位的联系方式和具体地址告知实习指导老师。实习开始之后, 指导老师需不定期与实习单位联系, 了解学生的实习情况, 对实习学生进行电话跟踪。在必要时也可以进行实地检查, 与实习单位的领导、负责指导学生实习的工作人员当面沟通、交流学生的实习情况。而对集中实习的学生亦需监管, 主要内容包括是否按时上下班, 是否有旷工、迟到、早退现象, 实习态度是否端正, 是否存在消极实习等情形。

(2) 对指导老师的监管

实习效果的好与坏, 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指导老师工作的认真程度, 院系领导可随机到实习点视察, 走访学生, 了解指导是否尽到了职责, 如果发现问题, 可要求指导老师及时更改。

5. 合理评定法学专业的实习成绩

实习成绩的评定是对学生实习效果的整体评价, 实习成绩的评定应当由两部分组成, 一是实习过程中学生的表现;二是实习报告的质量。根据不同的档次, 来评定学生的成绩。在成绩评定的过程中, 首先由指导老师对学生在实习过程中的表现进行评定, 其次对学生的实习报告进行评定。在此基础上, 由实习领导小组会同指导教师来确定学生的最终成绩。学生在实习中的表现和实习报告一般各占一半的分值, 再计算出总成绩, 总成绩分为优秀、良好、中等、及格和不及格五等。

6.增加对专业实习的经费投入

实习经费是保障实习顺利进行的基础, 学校应增加对实习的经费投入。将专业实习的经费发放给二级学院, 由二级学院统一落实。经费的增加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一、指导老师的工作量, 很多学校对于实习指导老师的工作量不予以认可或认可很少, 造成指导老师工作动力不足;二、指导老师去实习单位必要的差旅费;三、投入经费增设实习基地, 尽量安排学生集中实习, 分散实习不控制因素较多, 不利于监管和指导。

以上是笔者对法学专业本科教学实习制度完善的一些建议, 希望法学专业实习能在法学教育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注释

1胡辉, 黄维娜.法科学生的实践能力与实习基地的建设[J].湖北教育学院学报, 2007 (7) .

法学专业就业形势分析 篇3

法学教育缺乏准入机制

蓝皮书指出:中国的法学教育至今没有制定出统一的教育准入制度,更缺乏完善的监督管理机制。国家和省区两级教育主管部门通过控制学校的校级官员任命、人员编制、招生人数、教育经费等重大事务,对学校的法学教育行使着直接的控制权,学校在很多方面只是主管部门履行教育职能的一种方式,难以自主发展。

院系设置利益驱动明显

近年来,法学教育的经济导向更趋明显,各院校纷纷设置法学院系,不同成本却获得相同的收益,同样学位不同“含金量”,出现了经济学上所称的选劣不选优的“逆向选择”现象。

蓝皮书同时指出,过去中国的法学教育集中于高校的法学院系,教育层次也以本科为主。20世纪80年代后,各种形式的法学教育纷纷出现,呈现出从中专、大专、本科到硕士、博士共5个层次,法学教育层次、形式和机构之多、之乱罕见。一些院校在缺乏师资力量和教学条件的情况下也开办法学院系或者法律专业,师生比例严重失衡,图书资料严重不足,影响了法律人才的培养。

法学教学脱离实际

我国法学教师和科研人员大多都属于某一固定的“专业”,终生从事该专业的教学和研究,而不涉足其他专业,成为制约中国法学发展壮大的一大瓶颈。加之各法律院系的教师绝大多数以理论知识见长,对法律的实际运用所知甚少,法学教师在知识结构上的弊端越来越多地被暴露出来。

法学就业率文科中最低

34法学专业《刑法学》 篇4

(刑法学)

一、考试目的刑法学作为一门专业基础课,是我院为具有法学专业本科学历的毕业生参加学位考试指定的课程,其目的是科学、公平、有效地测试考生是否具备法律专业学位所需要的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评价的标准是高等学校法学专业本科毕业生能达到的及格或及格以上水平,以利于保证我校本科毕业生的专业质量。

二、考核目标

在考查刑法学基本知识、基本理论的同时,注重考查考生运用刑法学原理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和运用法律的能力。考生应能:

1.准确地再认或再现刑法学的基本知识。

2.正确理解和掌握刑法学的重要概念、特征、内容和其法律规定。

3.运用刑法学原理解释和论证某些观点,明辨法理。

4.结合社会生活背景或特定的法律现象,分析、评价有关案件、事件,找出运用法律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方法。

5.准确、恰当地使用法律学科的专业术语,要求论述有据,条理清晰,符合逻辑,文字表达通顺。

三、试卷内容与结构

(一)考试形式为笔试(开卷),考试时间120分钟,满分100分。

(二)考试题型及其占分:

1、单项选择题(20分)

2、多项选择题(20分)

3、判断说明题(15分)

4、理解分析题(20分)

5、案例分析题(25分)

(三)考试注意事项

1、必须全部作答。

2、条理清楚,表达规范,内容完整。

四、考试内容

(一)刑法总论:刑法的概念与性质、刑法的体系和解释。刑法的基本原则。刑法的效力范围。犯罪概念、犯罪构成的四个基本要件与刑事责任。正当行为。故意犯罪过程中的停止形态。共同犯罪。罪数形态。刑罚的概念、功能与目的。刑罚的体系与种类。刑罚裁量制度。刑罚执行制度。刑罚的消灭。

(二)刑法各论:刑法各论与刑法总论的关系。刑法分则的体系。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侵犯财产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贪污贿赂罪。渎职罪。

五、考试参考书目

民商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 篇5

一、适用学科

一级学科名称:法学一级学科代码:0301

二级学科名称:民商法学二级学科代码:03010

5二、适用对象

法学院2012级民商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

三、培养目标

培养德才兼备、具备坚实的法学基础理论和广博的国内法知识、涉外经贸知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需要,在民商法学的某一个或一个以上的领域具备相应能力的高层次法律人才。

具体要求:

1.掌握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的基本原理,拥护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和维护宪法和法律,热爱祖国,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法律职业道德。

2.系统地掌握民商法学各主要部门的知识,对其中某一个或一个以上的部门法有深入的研究,3.能熟练地运用英语阅读专业资料并准确透彻地理解其内容,能用英文起草、书写和翻译法律文本,并能流畅地进行口头交流和翻译,能运用所学的知识和技能胜任高层次国内及涉外法律工作。

4.身心健康。

四、学制二年

五、培养方式

1.采用导师制,导师指导与课程教学相结合,充分发挥学科的综合优势和学术群体作用。导师一般在入学后确定。法学院在确定导师时进行综合协调,考虑研究生、导师双方意愿。

2.重视和加强基础理论的教学和案例教学,着重培养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加强对经典外国法律文献的研读,部分课程由外国专家任教,以使研究生的专业外语水平达到较高水准。

155

3.研究生在修满规定的学分之后,可在第四个学期适当参加法律实务工作。学生要结合个人专业知识和研究成果,到政府机关、社区、人民法院、企业、律师事务所等机构和单位进行见习、实习。以调研报告、实习报告、志愿服务等形式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并在社会实践和志愿服务活动中受教育、长才干、做贡献。

六、研究方向民商法

七、课程设置和学分要求

1.课程设置以职业需求为目标,强调理论素养与应用能力的综合提升,注重培养学生的独立思考意识和能力。

2.课程分为必修课(包括学位公共课、学位基础课和专业必修课)和选修课(包括专业选修课和公共选修课)。学院要求学生在导师指导下选择选修课。

3.研究生最低学分要求为37学分。

其中:必修课为16学分,选修课为21学分(其中专业选修课须不少于15学分)。

4.课程考核方式分考试与考查。研究生院未作特殊规定的课程,其考核方式由任课教师根据课程性质自行选择,经学院主管领导批准后确定。

5.学位课的成绩达到70分(含)以上、其它课程的成绩不低于60分并且总平均积点在2.3(含)以上,才有资格申请硕士学位。考试成绩的折算标准参见《对外经济贸易大学研究生学分制管理办法》。

八、其他必修环节

“文献阅读和法学专题讲座”是本院研究生培养的必修环节,作为毕业资格审核的一部分,成绩单上显示为“通过”,不计学分。

学生应在导师指导下进行文献阅读和听取法学专题讲座。法学专题讲座由导师或者校外专家讲授,旨在使学生有机会听取法学院导师或法学院聘请的权威学者、著名人物、资深法官和在重要部门任职的政府官员就重要法学及其他相关学科中的重大问题(包括学术前沿问题、社会热点问题以及其他在一般的课堂教学中难以了解和把握的问题)进行的讲座。学生在学习期间应至少参加8次由学院组织的讲座,并在第二学期期末向学院研究生教务办公室提交由导师评定成绩(“合格”或“不合格”)的3000-5000字的文献阅读和法学专题讲座综述。

九、学位论文工作及要求

1.从第三学期起,研究生应在导师的指导下开始学位论文的写作。学位论文选题156

应符合以下要求:

(1)在国内法学界为一个新论题或者使某一原有论题的研究得到了实质性的发展和深化;

(2)实质性的利用了外文资料和国外的最新或较新的研究成果;

(3)论题对解决中国的现实问题有参考借鉴价值。

2.研究生应在第三学期开学的第一周内填写完成《对外经济贸易大学研究生论文选题提纲及开题报告审核表》,提出初步的学位论文题目,在征得导师同意并由导师签字后报法学院备案。论文题目须修改的,须提出书面修改申请,经导师签字后交法学院备案。该申请须在第三学期的11月30日之前完成,逾期申请者,不能参加该次答辩。

3.学位论文的写作格式及打印装订要求参照《对外经济贸易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写作规范》,论文篇幅一般在2.5万字左右。

4.符合以下要求的硕士研究生方可申请参加学位论文答辩:

 各门课程成绩合格,修满37学分;

 已完成文献阅读和法学专题讲座等必修环节,通过毕业资格审核;

 符合学校学籍及其它相关管理规定;

 已按要求交纳学费和其他费用。

5.研究生应在第四学期的2月之前将写作完成的论文提交给导师,由导师提出修改意见。定稿的论文须在该学期的2月底之前提交法学院安排预审。之后研究生院组织对论文终稿进行相似性检测和抽检双盲评审。未参加或未通过预审、相似性检测、双盲评审环节的学生不能参加论文答辩。

6.每年4月下旬至5月中下旬由学院组织学位论文答辩。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的组成、答辩程序和标准参阅《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关于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评阅和答辩的有关要求》。

7.未能通过第一次学位论文答辩的研究生,可以在下半重新提出答辩申请,但最终通过学位论文答辩的时间必须在入学后的3年之内。

8.通过论文答辩的研究生,经院学位委员会、校学位委员会表决、审核程序后,授予法学硕士学位。

十、民商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培养计划

法学专业影视教学法探索 篇6

一、法学课堂教学现状

1教学方式单一

由传统的讲授课堂变为现代的PPT展示课堂, 尽管形式上实现了现代化, 但是教学理念仍然未完成由教师为中心向学生为中心的转换, 导致学生被动学习, 缺乏探索欲望, 发现问题意识薄弱, 学习效果不佳。

2. 教学内容单一

以教材为主, 主要传授法律概念、定义、原则、法条, 对法律背后的文化、心理及政治、经济因素涉及较少, 学生知其然不知其所以然, 只会在一定范围内、一定条件下分析、解决法律问题, 对于现实生活中实际法律问题缺乏分析解决能力, 导致学生应用法律能力不足。

3. 教学目标单一

以知识教育为主, 不涉及或较少涉及有效的价值教育、伦理教育, 忽视了法律的社会属性和人文精神, 导致学生形成脱离实际的法律观和正义观。

二、法学课堂中影视教学法开展的基础及意义

《培养意见》提出, 法学教育要适应现代社会对法律职业的需求, 坚持通识教育, 重视对学生法律思维、法务技能及解决实际问题能力的培养, 引导学生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要完成这一目标, 就必须针对当前法学教育中的突出问题, 采取影视教学法等教学手段构建有趣、有效的教学课堂。

1. 影像中法律世界的建构

从广义上说, 影像中法律世界的建构可以采用两种方式:一种是对现实法律世界的复制, 如庭审直播等;一种是对现实法律世界的再现, 如法律题材影视剧等。不管是复制还是再现, 他们都完成了现实中法律世界在影像中的呈现与建构。戴锦华认为, 优秀的电影如同一面镜子, “它是生活的再现, 各种各样的再现, 和我们的社会生活、社会心理、文化不是一种简单的真实与虚构的关系, 而是一种更为复杂的心理幻象的投射, 或者是某种我们不自知、无法正视的事实。” (1) 因此, 法律影视剧建构的法律世界是一种本质的真实, 直观地反映了法律的本质、价值和追求。

此外, 由于法律影视剧是以一种形象的方式反映一个时代中法律的存在状况。因此, 法律影视剧中建构的法律世界还有一种感性的真实, 它展示了一个充满人性的法律世界, 让我们看到法律对人们的保护, 也让我们看到不当的法律对人们造成的伤害有多大, 那些欢笑与泪水会让每一位法律人都珍惜法律、敬畏法律、守护公平、守护正义。

2. 影视教学法对当前法学课堂的改善

影视教学法综合了案例教学和多媒体教学的优点, 主要包括课前相关知识预习与准备、课堂上影像呈现与接受、观影后知识整合与总结、设置话题引导讨论与反思、形成学习报告等环节, 可视课堂需要灵活调整。通过鲜活的庭审实录和生动的影视形象呈现案例, 引导学生充分调动视觉、听觉接收案例信息, 主动探究, 发现事实, 并在这一过程中巩固知识、强化能力、坚定法律信仰。

(1) 影视教学法有助于提升学生的学习认知效果。根据认知心理学的研究, 人类的认知行为是大脑对感觉器官输入的的信息加以转换、简化、细化、储存、恢复和利用的过程, 涉及知觉、记忆、思维。作为教师, 任务就是优化整个知觉过程, 使学生对知识的记忆更加牢固, 思维更加灵活和正确。

具体到法学课堂上, 就是要通过合理的呈现方式和一定程度的刺激让学生对法律概念有较强的印象和较深刻的理解, 并与已有的知识整合起来, 形成长时记忆, 在需要的时候能够迅速调出, 用之分析、解决法律问题。首先, 影视教学法通过画面和声音同时呈现的方式对学生产生视觉和听觉的双重刺激, 优化了知觉过程, 加深了大脑对外部信息的感知度, 提升了学生的认知效果。其次, 通过对相关影视作品的观赏唤醒学生对法律概念的短时记忆, 并通过课后的分析、讨论强化这种短时记忆, 将之转化成长时记忆, 使学生对于法学概念的记忆更加牢固。第三, 影视教学法在优化知觉、巩固记忆的基础上, 激发学生的灵感, 启发学生产生新的思路, 促使学生生发创造性思维。

(2) 影视教学法有助于学生培养法律技能。葛云松认为, 我国法学教育应该借鉴德国法学教育的成功经验, 以培养学生具备“法官能力”为目标, “这意味着法学教育以法律适用而非立法为重点……它要求对不同的利益进行权衡, 训练学生在不同利益发生冲突时, 尽可能站在一个中立的立场上寻找公正的解决办法, 也就是, 哪项法律规则应当被适用、哪种利益应当依法被优先考虑, 还要训练其对不同法律理由、法律观点进行权衡和评价的能力 (2) 。

对于一个真实案件的处理永远不会像课本上呈现的案例那么清晰, 围绕着案件会有很多干扰信息, 作为一名法学专业的学生就要学会去除案件外围的浮土, 还原案件的面貌。法律影视剧正是通过艺术再现一个原本混沌的事件, 如何在法律的干预下抽丝剥茧, 并最终露出真相的过程, 引导法科学生思考如何透过层层迷雾和障碍去发现事实真相, 并学会在中国传统法治文化与西方现代法治精神之间找到平衡点, 适用法律, 作出既能最大限度地保护正反双方利益, 又能维护法治、伸张正义的处理。而庭审直播或录像对法学专业学生而言, 更是学习法务技能的教科书, 对于提高学生发现法律事实、解释和适用法律的能力具有积极的示范作用。

(3) 影视教学法有利于提升学生的人文素养。法律是人类生活的反映, 其最终目的是“人”本身。有学者认为, 法学教育的最终目的是通过引导法科学生在对法律的掌握和适用过程中, “从灵魂上确立对法的信仰和对法的敬畏……通过法学教育促使法科学生树立崇高的法律信仰, 使法的精神内化于心, 外化于行, 善用法律利器‘触不直者’” (3) 。笔者深以为然, 没有信仰的法律人是危险的, 他们只会随心所欲地支配法律, 践踏正义, 最终带着法律一同走向毁灭。

一部优秀的影视作品是充满爱与人文关怀的。在其中, 学生会看到形形色色、各种各样的法律人, 他们或将带来希望与正义, 或将带来幻灭与伤痛, 学生还将看到善法对民众的保护, 恶法对人们的伤害。荧幕上的悲欢离合最终会投射进学生们的心里, 让学生从中性的法律词汇中触摸到人世间的爱憎, 从冰冷的逻辑推理中感悟到人世间的温暖, 他们会逐渐敬畏手中的法槌, 他们的心中会逐渐生出一份信仰, 一份守护。可以说, 法律和影视艺术在人文关怀上是相通的, 他们作为人类文明的两个维度, 一个是在低处守护着人类, 一个是在高处引领着人类, 但他们在远方的地平线上合二为一。

三、法学课堂中影视教学法的实施

1. 影视教学法的教学实践

笔者在这里谨提供两次较有代表性的教学实践, 以期展示如何通过影视教学法服务于法学教学改革, 提升教学质量。同时也请各位方家批评, 使笔者能够不断完善这种尝试。

(1) 观看影片《马背上的法庭》, 引导学生了解中国法治现状与进程, 并认识到中国法治建设的艰巨性, 树立法律职业的崇高感、使命感。《马背上的法庭》以一种客观而克制的镜头讲述了中国边远乡村的法治现状, “凸显了中国法治实践形态的多样性和法治进程的艰巨性, 凸显了中国法治发展与中国的现代化、与整个中国的政治经济社会发展的无法分割”。

教学设计:

课前准备:通过文献, 了解中国法治现状与进程。

观看影片并思考:影片展示的中国乡村法治现状说明了什么问题?如何解决?

观后讨论:影片中法官老冯的案件处理是否妥当?如果不妥, 你认为应该怎样处理?如果妥当, 请运用所学知识 (不限于法律知识) , 结合自身社会经验予以合理性分析。

撰写学习报告:结合自己家乡的法治现状, 撰写一篇文章, 探讨如何有效推进中国法治进程以及自己的使命和责任。

(2) 观看纪录片《辛普森——世纪审判》, 引导学生感受法庭辩论的魅力, 培养学生的“法官能力”。发生于20世纪90年代美国的辛普森杀妻案被称为世纪大审判。在这场审判中, 尽管警察发现了诸多证据指向辛普森是凶手, 但是辛普森依靠美国律师“梦之队”的法庭辩论, 成功地避免了牢狱之灾。

课程设计:

课前准备:通过文献, 了解辛普森案庭审经过。

观看影片并做好笔记:梳理出控辩双方的思路以及法庭上法官对证据的采用情况。

观后讨论:辛普森辩护律师的策略成功之处?公诉方控诉策略的失误之处?除了法律因素, 还有什么因素会影响法庭辩论?

撰写学习报告:围绕辛普森案探讨如何培养自己的“法官能力”。

2. 影视教学法的教学效果

通过尝试影视教学法, 提高了学生对枯燥的法学理论的兴趣, 感受到了单调法条的生命, 丰富了法学课堂的授课方式、学习内容, 使学生在学习当中收获了更多法律之外、重要性却并不输于法律知识本身的其他学科的知识。在教学过程中, 学生一改往日的被动接受者身份, 变成主动探索者, 他们熟悉了法律规则的内容和体系, 学会了寻找法条和解释、适用法律的方法, “法官能力”得到培养, 口头和书面表达能力得到锻炼, 发现法律背后的社会问题和政策问题的洞察力得到增强。

经过教学实践, 影视教学法在法学教学得到成功应用, 今后将继续完善这一教学模式, 逐渐扩大影视作品数量, 完善优化教学流程, 更有效增强学生的实践能力, 切实回应《培养意见》对法学教育提出的要求, 培养出一批社会知识丰富、法律知识精通、法务技能娴熟、法治信念坚定、忠于人民利益的法律人才, 为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起到应有的作用。

参考文献

[1]何蕴琪, 戴锦华.镜子是一种本质的真[J].南风窗, 2016 (16) .

[2]葛云松, 法学教育的理想[J].中外法学, 2014 (2) .

[3]艾琳, 全球化视域下法学教育改革的思考[J], 教育科学, 2014 (1) .

[4]苏力, 崇山峻岭中的中国法治——从电影《马背上的法庭》透视[J].清华法学, 2008 (3) .

[5][美]罗伯特·T索尔所、M·金伯利·麦克林、奥托·H·麦克林, 著.邵志芳, 李林, 徐媛, 高旭辰, 何敏萱, 等译.认知心理学 (第七版) [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 2008 (7) .

法学专业教育模式转型之探索 篇7

从实际出发解决“定位”问题

一所大学在选择设置怎样的专业时,既要考虑社会需求,又要考虑自身条件,综合各种因素,找准自己在学科中的位置。对新设专业而言,最忌讳目标上的“好高骛远”,手段上的“拔苗助长”,模式上的“千篇一律”。我国目前法学专业教育的最大问题是“千校一面”,所谓“一面”是指所有开设法学专业的院校在培养目标、办学模式、课程设置、职业训练上的高度趋同性,即在培养目标上,以培养学术型人才为主;在办学模式上,以研究型教育模式为主;在课程设置上,限于以16门核心课程为轴的上下浮动;在职业训练上,采取大四最后一个学期2个月~3个月的固定实习模式;在教学定位上,以学校而非学生为主。它如同希腊神话中Procrustean的待客之床,要求学生与床的大小正合适。如果学生的腿太长,就将其砍掉;如果学生的身高太矮,就将其拉长。这种现象也被国务院通过的《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以下简称《纲要》)所认知,《纲要》提出的解决之道是探索适应不同类型教育和人才成长的学校管理体制和办学模式,避免“千校一面”。

根本的解决之道在于从实际出发。什么是“实际”呢?笔者认为,“实际”是在较长的时期内非一流院校的法学专业都将属于二流、三流甚至末流地位,其教育模式的选择必须基于这样一个事实,而不能忽略。基于此,将法学教育定位为职业教育,培养应用型法律人才,还是定位为学术教育,培养科研型法律人才,成为摆在非一流法律专业院校面前的必须解决的问题。恰恰在这个问题上,非一流法学专业院校犯了“法学教育定位不清,职业教育属性未能彰显”的错误。 这个错误的根源在于跟风名牌院校的办学模式,没有从自身实际出发探索适合自己的教学模式。

教学模式以实务型职业教育模式为主导

教育模式是指在一定教学思想或教学理论指导下建立起来的较为稳定的教学活动结构框架和活动程序,一种教学模式就是一种教学文化或学习文化。 对于法学教育模式,学者有不同看法。有学者将法学教育模式分为研究型教学模式、案例教学型教学模式和法律职业化教学模式 。有的认为,教育模式实际上有两种,即素质教育模式和职业教育模式,前者以美国、加拿大为代表,英国、日本、法国和韩国则属于后者。 有的学者认为案例教学法不属于一种教学模式,它只是一种方法,与法律诊所、模拟法庭等方法同列。 笔者赞同这一说法,因为案例教学法的实质是问题教学法,即以教师精选的案例为基础,采用教师和学生讨论的方法,层层剖析,步步追问,以培养学生对法律的认知水平和从职业角度解决问题的能力,它被认为是学习英、美、法模式的良好途径。 笔者认为,法学的教育模式主要有学术型教育模式和实务型教育模式,前者等同于研究型教育模式,后者等同于职业教育化模式。精英教育不是一个模式问题,其实质是与学校无关的政策问题,即是否允许不具有法律教育背景的人从事法律职业,以及是否将从事法律教育的人控制在一定规模内。

对非一流法学专业的高校而言,其合理的选择是实务型法学教育模式,即培养具有优秀的法律职业能力的法律人,满足社会对法官、检察官、公司法务、公证员等职业人才的需求。

将司法考试通过率纳入评价指标体系

评价指标本身是一个价值判断,从不同的视角、不同的需求出发,得出的评价体系是不同的,不可能有放之四海而皆准的评价指标。日本社会对法学教育的评价指标是司法考试通过率,其平均通过率是3%,日本京东大学法学部因毕业生通过率高达6%而被认为是最好的法学部。与此相反,美国采取的是律师资格考试,其法官、检察官都是来自于从业一定年限的律师,社会对法学专业教育的评价来自于通过律师资格考试的毕业生就业初年的薪水高低。 日美两国评价体系相同之处是采取了职业标准而非学术标准,是由社会评价而非官方评价或大学的自我评价。不同之处是日本采用形式评价,即司法考试过关率,而美国采取的是实质评价,即毕业生的能力,这种能力借助于职场薪水的高低来体现。

对非一流法学专业院校而言,迎合社会对实务型法律人才的需求,将司法考试通过率作为重要的指标纳入其评价体系,才是正确的出路。其原因如下:

1.符合自身实际。 非一流法学专业院校大致可分为三个类别:第一类是以建设综合性大学为目标的教育部直属的理工类、财经类高校。其特点是:均有自己的王牌专业,并且基于这些专业被国家认定为“211”或“985”的高校;基于“211”“985”的资格,其法学专业招生的录取线很高,生源较好;学校资金实力强,基础设施好;但法学专业招生规模小,师资力量、结构均待提高,法学图书存量不大。第二类是地方性一本综合高校。这些高校多属于省属高校,其招生在本省属于本科一批,其中某些院校开办法学专业的历史还很长,只是囿于地方经济的增长缓慢,导致其地位相对衰落。其共同特点是:学生生源无法跟第一类相比;办学资金不足;新建法学专业师资力量不足,一些老牌法学专业院校优秀师资流失严重。第三类是省属二本院校。其共同特点是:法学专业多以专科为主,师资、生源、办学条件差,属于“没有条件创造条件也要上”的院校。

对上述院校而言,将培养目标定位在学术型会遭遇师资、资金、生源等多个方面的限制,反之,将司法考试通过率作为重要的评价指标之一,却是其能够胜任的。这一点,对第一、二类高校而言,尤其如此。

2.符合社会需求。社会对法律人才的需求,实务型法律人才占绝大多数是一个不争的事实。学校、科研机构对学术型法律人才需求远远小于企业、机关及其他社会组织对实务型人才的需求。从学生进入大学学习的目的来看,大多数学生是奔着就业而来,而就我国国情来看,通过司法考试实际上就等于能够就业。律师事务所、公司、法院、检察院在招收法律专业新人时,通过司法考试是竞聘者的必备条件。正如学者所言,“司法考试通过率已经成为衡量高校法学院系毕业生质量的一个指标,这是一个市场化的指标,无论我们主观是否接受都无法改变”。

3.具有可行性。 2008年6月6日,司法部发布了关于司法考试报名条件的第75号公告,该公告规定,大三法学专业学生可以报考国家司法考试,待大四毕业后再申请获得司法资格证。这种规定为将司法考试通过率作为评价指标提供了可行性。在大四的第一学期,学校就可以获知本届学生司法考试通过率的具体数据。值得注意的是,司法考试通过率不能作为唯一的评价指标,它必须服从于实务型职业化人才这一总目标。

实务型职业化教育模式选择中需解决的配套问题

模式的选择不是问题的终结,而是问题的开始。贯彻一种模式需要从师资队伍、课程安排、教学手段、教学方法等多方面进行变革和创新。就提高司法考试通过率而言,应解决以下几个问题:

1.体制。首先应是教师的授课方式和内容上的转型。这种转型意味着大量时间、精力的投入和花费,这种投入和花费是无偿的。它要求每一位授课教师必须了解司法考试的出题规律,进行历届真题的解答并在授课过程中对司法考试的重点知识进行精讲细解。这是一个集体工程,每位教师必须明白自己在项目工程中的任务,并按照集体议决的标准履行自己的职责,完成自己的任务。

解决上述问题的方法之一是团队化和“首长负责制”,可由单位领导人直接挂帅成立一个司法考试教学管理小组,对教师的授课讲义、教学方式等进行监督检查,不达标者不允许走上讲台,并通过学生反馈意见,对已授课的教师进行沟通、指导。

2.课程。除选修课外,对必修课的设置与国内大学相差无几,而这个课程设计是不能满足学生对司法考试需要的,其最大问题是“民法”“商法”“刑法”等大法的课时明显不够,而且在开设时间上不能满足大三学生的需求。解决办法是调整课程的设置,在选修课上,增加“民法”“商法”“刑法”等课程;在时间安排上,主要课程应安排在前3年,以满足大四第一学期初开始司法考试的需要。如果部分课程的开设有困难,可采取的方法是在大四第一学期开课,上课的具体时间与大三学生的课程错开,同时允许大三学生旁听,以这种方式来处理;除此之外,可以从大三开始,利用一年时间,开设两门司法考试专题课,由富有教学经验和司法考试经验的教师任课,这是一个具有针对性的举措。

3.教学手段。 实务型教学模式的重点在于本国法,包括实体法和程序法,在教学手段上,师生每人最好配备一本《司法考试法律法规汇编》和一本历届真题。就学校而言,应提供我国北大法宝或北大法意等案例来源资料库供教师下载案例;还应提供一个固定的网络平台,使师生可以随时在网上沟通。

在讲义的编写和使用上,要求突出案例教学,尤其是司法考试历届真题的演练。具体做法为:教师必须在学期开学前一周将整个学期的讲义编制完成(讲义中附有司法考试理解真题的相关部分),并发至学生邮箱,供学生打印。这样做既节省了教师在课堂上陈述真题的时间,同时又具有刺激学生认真预习、听讲的作用。

4.教学方法。法律源于生活,解读法律的关键在于案例,如果一个学生针对一个法律规范,不能设想出一个案例来说明这个规范,就不可能真正掌握这个规范。如何选择案例、如何利用案例来剖析法律规则以及如何通过案例的剖析提高学生解决问题的技能,成为案例教学必须解决的3个问题。除了案例教学法外,课堂讨论法、法律诊所等教学方法的运用也很重要。

5.学生心理的调控。自信是成功的燃油,一旦失去了自信,不仅导致学生学习效率低下,而且还可能引起厌学、逃课乃至退学的不良后果。对于非一流法学专业院校的学生而言,来自边远地区的学生因为基础教育、语言障碍等多种原因,其学习成绩往往处于下游,这对他们的自信心会产生很大的冲击,进而对自己能否通过司法考试产生怀疑。即使来自教育基础好的地区的学生,由于独生子女的抗压能力差、拼搏精神不足等问题也会对其能否通过司法考试产生不利影响。如何使这些学生不掉队,是一个普遍存在的难题。“个别关怀、小灶帮助”是笔者在实践中进行的一种尝试,有不小收获。

就实务能力的培养而言,应将实习机会分散到大学的各个阶段,并注意校内实践平台的建设。大四第二学期安排实习的最大弊端在于:学生在实习中发现的问题,没有足够的时间进行纠正。一名法学专业学生对法律职业的认知,只有深入法律职业工作中才能真正获得,而基于这种认知实施的知识、能力上的调整,则需要1年~3年的时间。因此,应在大二、大三甚至大一第二学期安排一定时间的实习。

改革是社会发展的发动机,法学教育改革是促进法学教育繁荣的重要推动力,对非一流法学专业高校而言,在其成长阶段,从自己的实际出发,找准定位,以社会需求为根本,向以应用型职业化人才为目标的教育模式转型,是解决当前困境的基本出路。

参考文献:

[1]王利明.关于法学教育改革的四点建议[J].中国大学教学,2010,(11):6.

[2]曹义孙.中国法学教育的主要问题及其改革研究[J].国家教育行政学院学报,2009,(11):60.

张晓红.中国法学本科教育模式现状及改革思路[J].教育与职业,2011,(27):107.

[3]贾国发,尹奎杰.论我国法学教育模式改革的目标[J].东北师大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8,(1):117-118.

[4]韩大元.当代法学教育改革趋势[J].中国大学教学,2003,(10):14.

[5]吴斌.法学教育改革之路径[J].教育评论,2006,(4):55.同样观点见许韬.改革法学教育的美国借鉴[J].中国高等教育,2010,(21).

[6]汪习根.美国法学教育的最新改革及其启示[J].法学杂志,2010,(1):34.

[7][8]吴志攀.统一司法考试与高等法学教育的改革取向[J].中国高等教育,2005,(13-14):17.

〔作者单位:华北电力大学(保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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