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四川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办法

2024-07-06

2023年四川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办法(通用10篇)

2023年四川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办法 篇1

四川省人民政府令[2012]261号

《四川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办法》已经2012年11月19日省人民政府第116次常务会议通

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2月1日起施行。

四川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企业工资集体协商行为,保障职工和企业的合法权益,维护劳动关系和谐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开展企业工资集体协商,适用本

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工资集体协商,是指职工方与企业或企

业代表组织就工资分配制度、分配形式、工资水平及其调整幅度等

事项进行集体协商,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的行为。

第四条 工资集体协商是决定企业工资分配的基本形式。

第五条 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应当遵循合法、公开、平等、协商

一致的原则,兼顾职工利益、企业发展,符合地方经济发展状况、行

业发展水平和企业实际情况。

第六条 工资专项集体合同中约定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

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企业和职工个人订立的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工资专项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

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企业

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组织领导,推动辖区内各种所有制、各类企业

做好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

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依法对工资集体协商的开

展和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的签订、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会同工

会、工商联、企业联合会、行业商(协)会通过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

制,共同研究处理企业工资集体协商中的重大问题。

第八条 地方、行业等工会对企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进行指

导和监督。

工商联、企业联合会、行业商(协)会等企业组织对企业开展

工资集体协商进行帮助和指导。

第二章 工资集体协商

第九条 工资集体协商包括区域性工资集体协商、行业性工

资集体协商、企业工资集体协商。

企业应当在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的基础上进行工资

集体协商。

第十条 中小企业比较集中的地区,开展区域性工资集体协 商,由区域工会组织与区域企业组织开展工资集体协商。产业比较集中的地区,开展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由行业工会

组织与行业企业组织开展工资集体协商。

区域性工资集体协商应当保障区域内企业职工工资不低于当 地最低工资标准,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应当确定统一的工时、工价

标准。

第十一条 生产经营正常和经济效益较好的企业通过工资集 体协商建立工资正常增长和调整机制;经济效益差的企业通过工

资集体协商建立工资支付保障机制。

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应当约定劳动定额标准,保障职工实际工

资水平与本企业经济效益及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第十二条 建立工会的企业,职工方首席代表由工会主席担 任,也可由其书面委托职工方其他代表担任;职工方其他代表由企 业基层工会推荐,并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尚未建立工会的企业,可以由上一级工会指导职工民主推选,并经半数以上职工同意产生职工方代表,职工方首席代表从职工

方代表中民主推荐产生。

尚未建立工会或工会组织力量薄弱难以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的 企业,职工方也可以要求上级工会代表其与企业进行平等协商。企业方代表由法定代表人书面指派。企业方首席代表由法定 代表人担任,也可以由其书面委托其他管理人员担任。

第十三条 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的职工方代表由区 域或行业工会组织选派,并经区域性、行业性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 过,职工方首席代表由区域工会联合会或行业工会负责人担任;尚 未建立区域、行业工会组织的,在上级工会指导下,由区域或行业 内的企业职工民主推荐产生职工方代表,职工方首席代表从职工

方代表中民主推举产生。

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的企业方代表,由区域或行业内 企业民主推荐产生,企业方首席代表从企业方代表中民主推举产

生。

第十四条 工资集体协商的双方可以聘请有关专业人员作为

顾问。

职工方可以要求上级工会派出的代表参加工资集体协商,人 数不得超过协商代表的1/3;企业方可以要求工商联、企业联合会、商(协)会等企业组织派出的代表参加工资集体协商,人数不得超

过协商代表的1/3。

第十五条 工资集体协商的双方协商代表人数一般应当对

等,每方为3至9人,不得相互兼任。

职工方代表产生后,应当向全体职工公告。协商代表任期自 产生之日起至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职工方代表未经规定程序产生的,不得参加工资集体协商;参

加集体协商的,协商结果无效。

协商代表出现空缺的,按照本办法进行补选或者重新指派。协商代表在履职期间,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享

受相应的代表权利,履行相应的代表义务。

第十六条 工资集体协商双方可以就以下内容进行协商:

(一)企业工资分配制度、工资标准(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单

价、劳动定额标准等)和工资分配形式;

(二)职工平均工资水平及其变动幅度;

(三)奖金、津贴、补贴、福利等的标准和分配办法;

(四)企业工资支付制度,包括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办法;

(五)变更、解除、终止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的条件和程序;

(六)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的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途径;

(七)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的期限;

(八)双方认为需要协商的与工资待遇有关的其他事项。第十七条 协商确定职工工资总额及调整幅度应参考下

列因素:

(一)当地政府发布的企业工资指导线和人力资源市场工资

指导价位;

(二)本地区、行业、企业的职工平均工资水平;

(三)企业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

(四)本地区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

(五)其他与工资集体协商有关的情况。

第十八条 职工和企业双方都可以书面形式向另一方发出工 资集体协商的要约。要约发出后,另一方应于十五日内书面答复,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拖延。

第十九条 协商双方有义务按照对方要求,在工资集体协商 会议召开十日前,提供与工资集体协商有关的真实情况与资料,并

遵守相关保密规定。

第二十条 工资集体协商采取会议协商等形式。工资集体协 商会议由双方首席代表轮流主持,首次会议由提出要约方主持。第二十一条 工资集体协商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后,企业方应 在七日内制作工资专项集体合同草案。工资专项集体合同草案应 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双方首席代表自通

过之日起五日内签字或者盖章确认。

第三章 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审查

第二十二条 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签订后,企业应于七日内向 有管辖权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报送下列资料:

(一)工资专项集体合同送审表;

(二)工资专项集体合同文本及合同条款与有关问题的说明;

(三)企业方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职工方协商代表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书的复印件;

(五)双方首席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六)协商双方授权委托书;

(七)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通过工资专项集体合同草

案的决议。

企业工会同时报送上一级工会备案。

第二十三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在收到工资专项集 体合同后,对工资集体协商双方代表资格、工资集体协商的程序和 内容合法性等进行审查,并在十五日内向协商双方作出《工资专项

集体合同审查意见书》。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经审查未提出异议,或逾期未作出 《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审查意见书》的,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即行生

效。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经审查有异议的,应及时通知协商 双方,并提出修改意见。双方应根据修改意见,及时协商,修改后

重新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查。

第二十四条 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生效后,企业应在五日内向

全体职工公布。

第二十五条 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对企业和职工具有同等约束

力。双方应当履行工资专项集体合同规定的义务。

第二十六条 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的期限一般为一年。协议双 方都可在工资集体协议期满前六十日内,向对方书面提出下一年

度工资集体协商的要约。

第四章 工资集体协商争议的处理

第二十七条 企业或职工任何一方提出工资集体协商要约,另一方无正当理由拒绝、拖延的,提出方可以通过劳动关系三方机 制协调解决,或提请有管辖权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限

期改正。

第二十八条 工资集体协商过程中发生争议时,经双方协商 仍不能达成一致的,一方或者双方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力资源和 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协调处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为必要

时,也可以进行协调。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工会与企业代表组织

等方面的人员,共同协调处理工资集体协商争议。

第二十九条 因履行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发生争议,双方约定 了争议解决途径的,按约定解决;未约定争议解决途径的,双方应 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依法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条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工会组织和企业 代表组织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对企业履行工资专项集体合同情况 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企业不履行工资专项集体合同或者违反工资 专项集体合同约定,侵犯职工权益的,可要求企业限期改正,对拒

不改正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影响、干扰工资集体协商正常秩序的单位 或个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

规处理。

第三十一条 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按照有

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民办非企业等单位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参照本

办法执行。

第三十三条 各市(州)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意见。

在企业工资集体协商 篇2

交流会上的讲话

市政协副主席、市总工会主席 高景洲

(2014年4月18日)

同志们:

今天,我们在这里召开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现场经验交流会,目的是学习交流我市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好的经验和做法,研究部署今后一个时期深入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的工作任务。刚才,齐轨道有限公司等11家不同所有制类型企业,从不同角度、不同的侧面介绍了各自开展协商工作的经验,这些单位的经验很好,可以说有思路、有特色、有活力,大家要利用这次会议机会,相互交流、相互借鉴、相互学习。下面,我就进一步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讲三点意见,供大家参考。

一、总结经验,增强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信心 2011年以来,按照省、市总工会统一部署,全市各级工会在各级党政组织的领导支持和相关部门的密切配合下,能够坚持从实际出发,积极探索,认真谋划,精心组织,集中力量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加强工资集体协商机制建设,切实提高协商质量,营造浓厚的声势与氛围,在化解劳资矛盾、维护职工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中,发挥了积极作用,赢得各方的关注与支持,产生了良好的社会影响。总结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是推进力度进一步加大。各级党委、政府(行政)对工资集体协商工作非常重视,组织领导有力,工作指导到位。2012年市政府下发了《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总工会<关于深入推进集体合同制度和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市总工会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联合下发了《关于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和创建和谐劳动关系工作机制的通知》,有力地推动了工资集体协商在全市范围内的深入开展。市直各企业、各市(县)区总工会积极争取同级党政组织的重视和支持,把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纳入各级党委、行政的工作目标考核内容之中。各级工会将工资集体协商纳入重要议事日程,不断加大工作力度,形成了党政工合力推进的良好态势。

二是工作基础稳步加强。各企业工会把职工代表协商能力建设作为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重点基础来抓,建立了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队伍,指导企业围绕职工工资福利等一系列问题,因企制宜,灵活开展协商,督促抓好落实,使工资集体协商的质量效果得到逐步提高。各企业工会按照《集体合同规定》、《工资集体协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不 断健全工资集体协商制度。通过完善组织领导机构、工资协商基础台账、监督检查制度以及规范工资集体协商程序等措施,逐步建立起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长效机制。

三是工作方式进一步创新。各级工会结合各自企业的不同特点,积极探索创新工作方式,在协商内容上,普遍增加了职工工资以外的社会保障、劳动安全、休息休假等福利待遇,全面维护了职工劳动经济权益;在协商方法上,采取了上级工会要约、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审查备案的工作方法,很好地解决了工资协商要约和工资集体协议效力问题;在履约监督上,坚持职代会审议监督制度的同时,积极开展建立了工资集体协商评估制度,工资集体协商示范单位创建活动,有效地提高了工资集体协议的履约率和履约质量。

四是工资集体协商实际效果进一步凸显。通过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工会组织协调劳动关系和维护职工权益的作用得到了进一步发挥,既较好地维护了职工的合法权益,又使企业经营者认识到,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是解决劳资矛盾、稳定职工队伍、促进企业发展的有效途径,职工和企业对工会组织的信赖程度有了很大的提高。工资集体协商的社会影响力进一步扩大,凝聚力进一步增强。

总之,推动工资集体协商是一个比较复杂、艰难的过程,工作任务重,涉及的矛盾和问题多,职工关注程度高。就工会而言,这既是机遇,更是压力和挑战。两年多来,各级工 会组织在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中采取了一系列有效举措,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较为显著的成绩。借此机会,我代表市总工会向全市各级工会和广大工会干部为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所做出的艰苦努力和积极工作表示衷心的感谢!

在看到成绩的同时,我们也清醒地认识到,当前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发展还不够平衡,有的单位对工资集体协商的认识还不够到位,重视程度还不够,推进力度还不够大;一些干部特别是各级工会干部还存在着浅尝则止、畏难厌战情绪,协商覆盖面和协商质量有待于进一步提高;相关的工作制度、工作机制还不够完善,履约监督工作还有待于进一步加强。这些都需要我们在今后工作中,认真加以克服和解决。

二、进一步提高认识,增强深入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今年三月份,李克强总理在全国人大第十二届二次会议做《政府工作报告》中强调,要“健全企业职工工资决定和正常增长机制,推进工资集体协商,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李建国同志在中国工会第十六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中也指出:“积极推动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继续普遍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扩大覆盖面,提高协商质量,健全完善企业职工工资协商共决、正常增长、支付保障机制,督促企业解决欠薪问题,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工资是民生之源,是职工经济利益的核心,是职工赖以生存求发展的 保障,也是职工最为关注的焦点,工资集体协商制度是企业和职工利益共享机制中的核心机制。因此我们必须坚持不断深入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在此过程中,我们应进一步解决以下三个认识问题:

一是要克服畏难情绪,在工作推进上要有力度。大力推行工资集体协商,是完善工会维权机制的核心内容,是履行维护职责的重要途径。各级工会组织要明确认识到,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是工会的主业,无论所在企业的劳动关系状况多么复杂,开展工资集体协商难度有多么大,都要克服畏难心理,坚持把工资集体协商工作作为首要工作任务,坚持长抓不懈。要有攻坚克难的精神,越是协商有难度的地方,越要加大工作力度,力求取得突破。

二是要克服只抓“点”上的工作、不求“面”上突破的思想,在协商企业覆盖面上要有广度。工资集体协商要维护的是所有企业职工的劳动报酬权益,每个企业职工都必须享受到协商带来的权益保障。因此,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决不能仅仅停留在抓几个典型的水平上,而是要在认真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有计划地扩大企业工资协商数量。当然,扩面工作面临着诸多难题,这就要求我们各级工会组织,按照全总、省总提出的工作要求,采取有效措施,强力推进扩面工作不断取得新进展。

三是要克服浅尝则止的倾向,在协商运行上要有深度。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是工会组织有效参与社会管理,促进企业建立合理的收入分配制度,理顺企业分配关系,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途径。我们决不能满足于以往取得的点滴成绩,必须要不断深化协商内容,将与职工切身利益相关的待遇问题全部纳入工资集体协商范围。严格协商程序,杜绝任何简化程序、环节不完整的做法。要强化履约监督,确保工资协议真正落实到位。

三、突出重点,抓住关键,奋力推动工资集体协商深入开展

工资集体协商是一项民生工程,对于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继续深入推进此项工作,是全市各级工会组织的光荣任务和神圣使命。各级工会要把握机遇、乘势而上,继续把工资集体协商引向深入。

一、争取党政领导重视,合力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各级工会要主动向党政领导汇报工作,将工资集体协商纳入党委行政工作目标和考核体系,与党政其他做到工作同时布置、同时检查、同时考核。继续推动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建设,充分发挥三方机制在推动工资集体协商工作中的重要作用,努力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突出问题。争取各 6 级人大、政协的支持,开展人大执法检查和政协视察活动,努力形成全社会合力推进态势。

二、明确工作任务,扎实推进工资集体协商纵深发展。一是集中力量推进具有一定规模、经营相对稳定企业的 工资集体协商。按《黑龙江省工会深入推进工资集体协商(2014年—2016年)工作规划》要求,县(市)区工会的重点工作对象是本地、本系统内25人以上的企业。到2016年末,已建立工会组织的国有企业、国有控股公司、非公企业,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合同(协议)签订率要巩固在85%以上。其中,程序规范、内容详实、履行到位、职工满意的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合同(协议)签订率要达到65%以上。

二是切实抓好国有企业的工资集体协商。国有企业开展集体协商的着力点是在工资总额固定不变的情况下,重点就不同层级职工的分配比例、奖金津贴、教育培训费用提取使用等方面进行协商,推动建立企业高管与普通职工收入挂钩的联动机制,提高一线职工收入,缩小收入分配差距。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必须提交企业职代会讨论审议。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履行情况要向职代会如期进行报告。

三是形成常态化的要约工作方式。要突出重点,把要约的主要对象放在没有开展集体协商的企业、应续签集体合同 的企业、没有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的企业、职工工资不增长和低增长的企业以及实行年薪制的企业等。从实际出发,分类确定要约重点。生产经营好的企业,以工资水平、奖金分配补贴和福利为重点,重在建立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生产经营不好的企业以工资支付办法、离岗职工生活费等为重点,重在建立工资支付保障机制;对非公企业,以工资分配制度、工资水平、最低工资标准等为重点,重在建立正常工资增长机制。

三、强化责任监督,健全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目标管理制度。要建立工会系统内部的责任考核体系,实行目标管理,强化督导考核,形成一把手亲自抓、分管主席具体抓、相关部门合力抓、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局面。各级工会要定期开展工资集体协议专项监督检查,提高协议的履约率。要注重发挥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的作用,通过联合开展劳动监察、执法检查,形成推进工作的合力。

四、加强宣传培训,为工资集体协商深入开展创造良好条件。各级工会要把宣传工作贯穿于工资集体协商的始终,利用各种形式广泛宣传工资集体协商的重要意义和作用,大力宣传典型经验,扩大协商的社会影响力,带动工资协商全面推进。要进一步加大对工会干部和工资协商指导员的培训力度,把提高职工代表和指导员协商能力作为关键环节来抓,通过集中学习、交流经验、现场观摩等多种培训活动,帮助他们提高业务水平和能力,使他们能够成为懂法律、会维权,善于组织协商的合格的工会干部和指导员。

2023年四川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办法 篇3

及2014年工作规划

一、2013年工作开展情况

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是自去年6月聘用专职人员负责后才全面展开。截止12月底,共签订了各类工资集体协商合同50份,覆盖人数5646人。其中:工资集体协商专项合同47份,覆盖3979人;集体合同2份,覆盖957人;医药保健品行业性工资专项集体合同一份,覆盖63家710人。涉及的行业有:石油化工、交通物流、建筑安装、环境卫生、其他服务业等。

二、具体做法

(一)以夯实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基础为目标,协商工作突出“实”字。

1、以2012年为界对企业进行摸底走访。一是对2012年前组建工会的450家企业中的172家企逐一进行了排查,清除了67家注销、皮包公司,单列了23家属行业协会的公司,排除了5家行政机构和29家在当地报税及其它情况的公司,确定了48家继续经营的公司。二是对2012年后组建工会的17家企业和之前继续经营的48家企业进行了走访,了解企业经营和员工增加工资情况。

2、根据走访情况,对本地区规模大、效益好,员工多,影响面广的企业进行排序,树立XXX港口有限公司、XXX石化有限公司、XXX海物流发展有限公司的3个典型,加强指导、依法协商、规范签订,以点带面地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

3、建立工资集体协商跟踪台账。其目的:一是随时掌握走访过企业的工资集体协商的进展情况。二是为上报省总工会有关工资集体协商的季报、年报提供数字依据。三是积累资料,为以后年度的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提供参考依据。

(二)以求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社会效果,在指导中突出“细”字。

1、利用多种渠道广泛宣传。一是利用区内工会财务人员培训、传达中国工会十六大会议精神、组织开展职工医疗互助活动等会议进行宣传,使参会人员对工资集体协商的目的、内容、范围及程序等有了初步的了解。二是指导员亲自登门70多家企业宣传《劳动法》、《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和工资集体协商的重要意义,增进企业对该项工作的广泛共识。三是到政务中心、税务局查阅近两年注册公司情况,对还没组建工会的企业宣传成立工会和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的好处,动员其建立工会。

2、发现问题及时解决。一是发现有些效益好的企业,增加员工工资后,工资集体协商的合同却迟迟交不上来,指导员挨家询问情况,得知因合同内容太复杂,特别是涉及企业财务和利润方面的数据,工会不掌握而无法填写所致。针对这一情况,我们对合同范本前后进行了四次修改,删除了操作性不强的条款,保留了企业相通和共性的条款,使合同回收率大大提高。二是发现有些企业片面理解增加员工收入只是指增加基本工资,基本工资又是由企业上层或老板决定的,工会无决定权,从而产生畏难情绪。针对这一情况,指导员挨家上门解释,增加员工收入除基本工资外,还包括所有补贴、津贴等。三是发现企业工会主席全是兼职,文化程度参次不齐,有些企业对合同条款理解不透不会填。针对这一情况,指导员挨家现场指导逐条填写。

3、加强协调和沟通。一是对财政拨款的单位,指导员加强与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协调和沟通,采取汇报工作的方式,通报区内工资集体协商开展情况和中国工会十八大李克强的讲话精神,争取领导的重视、理解和支持,为更好地推进工作

创造有利条件。二是对有些经工会主席多次做工作老板还是不肯签订合同的企业,指导员采取面对面耐心讲解和电话沟通的方式多次协调,尽最大可能的说服老板,打消企业顾虑。

三、主要成效。

1、通过开展工资协商,企业职工工资水平由5%-20%的增长幅度,既较好地维护了职工的合法权益,构建了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又调动了广大职工的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

2、初步营造了多方关心、共同关注的良好氛围,逐渐引起政府和各企业行政领导的重视,职工的参与和关注度有所提高。

3、工会组织的作用得到有效发挥,在职工心中的地位得到进一步提升,进一步增强了工会组织的凝聚力。

四、存在的问题

1、企业及职工对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重要性普遍存在认知度不高,再的是基层工会主席都是兼职,他们不一定有时间能够全部配合。还有的是从事协商工作的人员素质也参差不齐,尚需进一步培训、指导。

2、开发区没有成立工商联、企业家协会,对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没有办法开展。

3、指导员指导工资集体协商的工作技巧和协商水平仅限于初级阶段,要通过学习、培训不断提高协商能力。

企业工会工资集体协商调查问卷 篇4

1、您的年龄是:()A.21-30 B.31-40 C.41-50 D.51-60

2、您的性别:()A.男 B.女

3、您所在的企业类型:()A.国有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 B.集体企业 C.股份制企业 D.民营企业 E.港澳台商投资企业 F.外商投资企业 G.中外合资企业 H.其他

4、您的工作岗位是:()A.熟练工 B.初中高级技术工人 C.管理人员 D.工人技师、高级技师 E.营销人员

F.专业技术人员 G.后勤等辅助岗位人员

5、您在单位的就业身份是:()A.本企业合同制职工 B.由派遣公司派遣的劳务工 C.农民工

6、您目前月工资水平是:()A.1500元及以下 B.1501-2000元 C.2001-3000元 D.3001-4000元 E.4001-5000元 F.5000元以上 7.您对自己的工资收入水平:()A.满意或较满意 B.比自己预期的低,但还能接受 C.低且不合理 D.不满意

8、您的工资年收入是否正常增长:()A.每年增长 B.增长但不定期 C.近3年未增长 9.您觉得目前企业的发展与员工工资增长的关系是:()A.利润增长时员工一定会得到工资增长 B.利润增长时员工可能会得到工资增长 C.利润增长时员工不会得到工资增长 D.不确定

9.您对企业薪酬制度公正性和公平性的感受是:

()A.挺公正和公平的,能比较愉快接受 B.比较公正和公平,还可以接受 C.不够公正和公平,有些失落

D.完全不够公正和公平,心情非常糟糕 E.不确定 10.您认为本单位的薪酬结构中最不合理的部分是:()A.基本工资 B.绩效工资 C.加班工资 D.涨幅工资 E.津贴 11.您认为改善工资水平的最有效途径是:()A.自己与企业行政协商 B.工会代表职工定期与企业协商

C.找工会反映 D.其它(可列举): 12.您单位是否开展过工资集体协商:()A.最近每年开展 B.开展过但不是每年都开展 C.从没开展过 D.不知道(本题选C、D的,请跳至15题直接作答)

13、您认为工资集体协商对于维护自己合法权益是否有作用:()

A.确实有作用 B.基本没作用 C.不好说 14.你认为实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有什么好处:()A.可以让工人提高工作效率 B.可以让工人享受正常的工资福利 C.可以让老板留住工人 D.不清楚

15.您对企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的态度是:()A.支持,通过工会理性表达工资利益诉求

B.支持,应该以工资集体协商制为契机,进一步推进中国社会对人性的回归和关爱

C.不行,我很怀疑这一套在中国能否行得通

D.不行,重要的是要建立职工医疗、社会保障制度,并且保证其实施 E.无所谓

16.您认为,目前一些地方工资集体协商流于形式的原因:()A.企业有和所雇员工协商工资支付标准的权利,当企业需要你时,自然可以高工资,不需要时,怎样协商都没用,谁会高薪聘请不需要的人呢 B.没有专业信息和数据和企业谈判时 拿不出有说服力的博弈理由和依据 C.由于工会组织体制上的原因导致工会“不敢谈” D.其他:

17.您最关心的工资集体协商内容依次是(请按顺序列3项):()A.工资总额 B.劳动定额计价工资 C.调整工资水平和调整比例 D.加班加点工资标准 E.奖金分配

F.补充保险、住房公积金、福利等其他与收入有关的内容 G.病、事假工资及孕、产、哺乳期工资等特殊工资标准 18.您对工会代表职工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有哪些希望:()A.要敢于代表职工与企业行政协商 B.协商过程中要多听取职工群众的意见 C.真协商,不能仅有形式

D.工会要加强对行政履行工资集体合同情况的监督

E.工会要真正从组织体制、运行机制、活动方式加大改革创新的力度 19.您是否了解自己的劳动定额是如何制定的:()A.了解

B.知道自己的劳动定额,但不知道制定标准和制定依据 C.没有劳动定额

(本题选C的,不必回答20、21题)

20.正常情况下,您是否能在标准工时内完成自己的劳动定额()

A.能 B.不能

21.您认为自己的劳动定额制定的是否合理()A.合理 B.偏高 C.偏低 D.说不好

云南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 篇5

(2012年3月31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

议通过)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和规范企业工资集体协商,维护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企业工资集体协商,签订工资专项集体合同,适用本条例。

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参照本条例开展工资集体协商。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工资集体协商,是指为使职工依法有序表达工资方面的诉求以及促进企业的健康发展,建立和谐劳动关系,企业与职工就企业工资分配制度、分配形式等工资相关事项进行平等协商,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的行为。

第四条 企业应当与职工开展工资集体协商。

职工应当支持企业依法生产经营管理,合法地开展工资集体协商。企业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工资集体协商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公正、平等、协商一致的原则,保障职工工资水平与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企业劳动生产率、经济效益相适应。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通过政策指导、表彰奖励等方式,积极推进企业与职工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工作。

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指导、检查和监督企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工作。

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总工会和产业工会对职工开展工资集体协商进行帮助和指导,对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的签订和履行进行监督。

企业代表组织对企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进行督促、帮助和指导。

第二章 工资集体协商代表

第八条 工资集体协商双方的协商代表人数应当对等,每方3人至11人,不得相互兼任,并另行确定书记员1名。

企业有工会女职工委员会的,职工方应当有女职工协商代表;使用劳务派遣工较多的用工企业,职工方应当有劳务派遣工协商代表。

第九条 企业方协商代表由企业法定代表人确定。

职工方协商代表由本企业工会推荐,并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尚未建立工会的,由上级工会指导企业职工民主推荐,并经本企业半数以上职工同意。

协商代表出缺的,应当及时补缺。一方更换协商代表的,应当及时通知另一方。

第十条 协商双方各自确定1名首席代表。

企业方首席代表由法定代表人担任。法定代表人因故不能担任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协商代表担任。

职工方首席代表由本企业工会主席担任。工会主席因故不能担任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协商代表担任;工会主席出缺的,由工会负责人担任;尚未建立工会的,从职工方协商代表中推举产生。

第十一条 协商双方首席代表可以聘请熟悉劳动工资、财务、企业管理、经济、法律、政策等方面业务的专业人员,作为本方协商顾问。

第十二条 协商代表应当真实反映和代表本方的意愿,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加工资集体协商,提出协商意见;

(二)收集、提供与工资集体协商有关的信息资料;

(三)参加工资集体协商争议的处理;

(四)监督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的履行;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三条 协商代表应当保守在工资集体协商过程中知悉的企业商业秘密,维护企业正常的生产、工作秩序,不得采取威胁、收买、欺骗等手段干扰工资集体协商,影响协商结果。

第十四条 企业应当为协商代表提供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所必需的工作条件和工作时间,提供与协商相关的信息资料。

双方协商代表参加工资集体协商,视为正常劳动。

第十五条 协商代表的任期与工资专项集体合同期限相同,协商代表自任职之日起,其尚未履行的劳动合同期限短于任期的,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任职期满。任职期间个人严重过失或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除外。

协商代表在任期内,企业非因法定理由不得解除其劳动合同或者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

确因工作需要变更职工方协商代表工作岗位的,应当事先征求企业工会或者上级工会的意见,并征得职工方协商代表本人同意。

第十六条 职工方协商代表未依法履行职责的,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有权进行更换。尚未建立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的,经本企业半数以上职工同意,可以更换职工方协商代表。

第三章 工资集体协商内容

第十七条 工资集体协商双方应当就本企业下列多项或者某项内容进行协商:

(一)工资分配制度;

(二)职工平均工资水平及其增减幅度的调整;

(三)工资支付办法;

(四)津贴、补贴和奖金分配办法;

(五)计时工资、计件单价、劳动定额标准;

(六)加班加点工资、医疗期待遇、带薪假期间的工资待遇;

(七)工资专项集体合同期限、变更和解除程序、终止条件、违约责任等;

(八)其他有关事项。

第十八条 双方协商确定工资等事项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并以下列因素作为协商依据:

(一)政府发布的工资指导线;

(二)统计行政部门发布的本地区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

(三)本企业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

(四)本企业上职工工资总额和职工平均工资水平;

(五)本地区同行业和本企业的人工成本水平、上人均劳动报酬;

(六)其他与工资集体协商有关的情况。

第十九条 本企业利润增长、劳动生产率提高或者当地人民政府发布的工资指导线提高的,职工方可以在协商中提出增加工资的合理要求。

第二十条 企业方确因本企业利润降低、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不能履行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的,可以提出不增加工资或者降低工资的方案,与职工方进行协商。

第四章 工资集体协商程序

第二十一条 企业方与职工方均有权提出工资集体协商要求,提出方应当向对方发出协商要约书,提出协商的主要内容、时间等。对方应当在收到要约书之日起20日内予以书面答复,并在答复后10个工作日内进行协商。

本企业五分之一以上的职工提出工资集体协商要求的,企业工会或者上级工会应当向企业方发出协商要约书。

第二十二条 工资集体协商应当采用协商会议形式进行。

协商会议由双方首席代表轮流主持,首次会议由发出协商要约书一方的首席代表主持。

第二十三条 协商会议召开的5个工作日前,企业方应当为工资集体协商提供必要的条件,提供由其保管或者掌握的工资总额、经营费用、财务状况和设备更新计划、社会保险费用缴纳情况、职业培训经费使用情况等相关的信息资料。双方各自向对方提供协商方案以及与协商方案相关的信息资料。

第二十四条 双方协商代表就工资集体协商事项达成一致后,应当形成工资专项集体合同草案提交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尚未建立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的,须经企业半数以上职工同意。

工资专项集体合同草案通过后,由企业方制作工资专项集体合同文本,双方首席代表签字。

第二十五条 工资专项集体合同文本应当包括协商主体、合同内容、合同期限、变更条件、违约责任等事项。

工资专项集体合同有效期限为1至2年。

第二十六条 企业方应当在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签订后10个工作日内,将工资专项集体合同文本报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收到工资专项集体合同文本后,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即行生效;提出修改意见的,应当告知企业重新协商或者修改完善。企业方和职工方应当针对修改意见重新协商或者修改完善,并重新报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第二十七条 企业方应当自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生效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职工公布。

第二十八条 工资专项集体合同期满前60日,企业方或者职工方均有权提出续订或者重新订立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的要求,双方应当依法进行工资集体协商。

第五章 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

第二十九条 在中小企业或者同行业集中的县级以下区域内,可以就本区域、本行业企业职工工资水平、劳动定额标准、工资支付办法等工资相关事项开展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

第三十条 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由区域、行业工会组织与企业方面代表进行协商;尚未组建区域、行业工会的,可以由上一级工会代行职能进行协商。

第三十一条 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企业方协商代表由区域、行业内企业代表组织或者各企业民主推选,首席代表由企业方协商代表民主推选产生。职工方协商代表由区域、行业工会组织确定,首席代表由区域、行业工会主要负责人担任。

第三十二条 开展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形成的工资专项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区域、行业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尚未建立区域、行业职工代表大会的,应当分别经各成员企业半数以上职工通过;通过的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由双方首席代表签字。

区域性、行业性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签订后,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三十三条 本区域、本行业内的企业可以在区域性、行业性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的框架下与本企业职工方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其确定的劳动报酬标准不得低于本区域、本行业工资专项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

第六章 监督和救济

第三十四条 依法签订的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对企业或者本区域、本行业内的企业以及企业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企业和职工应当全面履行。

第三十五条 工资集体协商过程中发生争议,自首次协商会议之日起30日内未达成一致意见的,协商双方中的任何一方可以申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协调处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协调处理或者组织同级工会和企业代表组织共同协调处理,并向企业出具协调处理建议书。

第三十六条 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成的,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第三十七条 地方总工会或者产业工会对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可以发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意见书,要求企业予以改正,企业应当在15日内改正并作出书面答复;逾期不改正的,地方总工会或者产业工会可以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建议书。

第三十八条 企业工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向企业方发出协商要约书的,上级工会有权代为向企业方发出协商要约书,企业方收到协商要约书后,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与职工方进行协商。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

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引发群体性事件,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一)职工方或者上级工会提出协商要求后,拒绝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或者拖延答复的;

(二)不提供与工资集体协商有关信息资料或者提供虚假信息资料的;

(三)不向协商代表提供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所必需的工作条件和工作时间的;

(四)不履行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的。

第四十条 职工违反本条例规定,采取威胁、暴力等手段干扰协商代表进行工资集体协商,伤害协商代表,或者阻挠其他职工正常工作,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拒绝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的企业,政府及有关部门3年内不受理其在经营方面的评优评先申请,不授予其文明单位等荣誉称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将其列为不良信用企业,记入信用档案,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开,并对其劳动保障执法年审不予通过。企业经营者3年内不得参评劳动模范、优秀企业家。

第四十二条 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非因法定理由降低职工方协商代表工资、福利待遇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企业补发其应得的工资、福利待遇。非因法定理由解除协商代表劳动合同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企业恢复其工作,并补发被解除劳动合同期间应得的劳动报酬;协商代表不同意恢复工作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企业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2倍支付赔偿金。

第四十三条 协商代表违反本条例规定,泄露企业商业秘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企业工会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损害职工或者工会权益的,由同级工会或者上级工会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照《中国工会章程》予以罢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不履行职责,由其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条例所称企业代表组织,是指经依法成立的企业联合会、工商业联合会、行业协会、商会。

××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协议书二 篇6

3.企业工资利税率的水平应与职工工资增长同比例,后者不能高于前者。

4.居民消费价格指数是指职工工资增长的主要参考因素,应在企业经济效益逐步提高的基础上,使职工实际工资水平每年有所提高。

第十一条 增加员工工资要考虑的企业内部因素

1.劳动生产率;

资产保值增值率;

3.人工成本水平;

4.经济效益情况;

5.企业资产负责表和损益表情况;

6.企业工资支付能力。

第十二条 协议的时间和履行

协议有效期为三年,即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2.在有效期内,每年 月为各企业协商确定调整职工工资的时间。根据上年决算进行认真测算,确定本年度增长幅度、基数和增资时间,化解到部门、班组和个人。

3.协商、测算结果和增资基数细则,由协商小组成员向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报告。

4.协议到期到前 天内,双方应召开会议协商,做好修订、重订工作,如双方未提出修订、重订和终止意见,此协议今后三年仍然有效。

第十三条 协议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变更或者解除终止本协议;

订立本协议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被修改或者废止的;

因不可抗力致使协议不能履行的;

3.企业破产、兼并、解散等资产发生重大变动或者生产经营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协议无法履行的;

4.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变更或者解除的其他情形;

5.协议期满或者双方约定的解除、终止条件出现时即行终止。

第十六条 在履行本协议中发生的权利、义务争议,按集体合同争议处理程序进行。

第十七条 员工的劳保、福利、社会保险等规定按集体合同约定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执行。第十八条 本协议一式 份,签订单位各执一份,报市总工会、市劳动局各一份。

第十九条 本协议从签订之日起生效。

公司 公司工会

法定代表人签名: 工会主席签名:

江西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 篇7

第三十一条 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的职工方代表由本区域、行业工会直接选派,并经公示后产生。首席代表由区域、行业工会主席担任。

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的企业方代表由本区域、行业内企业经民主推举、授权委托等方式产生,或者由企业代表组织直接选派。首席代表由企业方代表民主推举产生。

第三十二条 经协商一致依法签订的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合同对适用范围内的企业和职工具有约束力。

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合同范围内的企业和本企业职工方单独进行工资协商的,其约定的工资不得低于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

第六章 工资集体协商的争议处理

第三十三条 工资集体协商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任何一方可以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申请协调处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地方总工会和企业代表组织,共同协调处理工资集体协商争议。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协调处理工资集体协商争议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处理完毕。争议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并向争议双方书面说明延期理由。

第三十五条 因履行工资集体合同发生争议,双方经协商解决不成的,可以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

(一)无正当理由拒绝或者故意拖延工资集体协商的;

(二)无正当理由拒绝提供或者不如实提供与工资集体协商有关的情况和资料,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向工资集体协商代表提供履行代表职责所必要的工作时间和工作条件,造成无法签订、履行、变更和解除工资集体合同的;

(三)未按照规定将工资集体合同报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之一,拒不改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将其记入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档案纳入政务公开的范围,可以对企业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 企业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责令企业恢复职工方代表的工作,并补发被解除劳动合同期间应得的工资;本人不愿恢复工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责令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向职工方代表支付赔偿金。

企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责令企业补发工资集体协商代表或者其他职工应得的工资等待遇。

第三十八条 工会对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可以要求企业予以改正,企业应当在十五日内改正并作出书面答复;逾期不改正的,工会可以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九条 工资集体协商代表或者其他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泄露企业商业秘密,给企业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或者徇私舞弊的,由其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工会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损害职工权益的,由同级工会或者上级工会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或者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按照《中国工会章程》予以罢免;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参照本条例执行。

2023年四川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办法 篇8

林云青总裁:

为构建企业和谐的劳动关系,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健康发展,根据《劳动法》、《工会法》、《集体合同条例》、《工资集体协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的精神,结合本单位劳动关系的实际情况,需要双方就(工资水平、工资调整幅度5-10%)等问题进行集体协商。具体内容如下:

一、协商的主要内容:工资集团协商协议事项。

二、协商的时间、地点:

建议定于2013年4月8日,在公司办公楼302会议室进行首轮协商会议,并视协商的具体情况再商定其他轮次的协商时间、地点,最后一轮协商时间不宜超过2013年4月11日。

三、确定双方协商代表:

按照《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规定,建议双方各选派4名协商代表。职工方协商代表:工会主席吴彬先生为首席代表,其他代表为:吕旭梅、徐水平、周凤琼。

请企业方也尽快提出协商代表名单,以便工作沟通和做好协商的准备工作。

四、为有利于协商工作,请提供以下资料:

1、销售收入情况;

2、利润情况;

3、资产负债表;

4、资产损益表;

5、本单位上职工工资总额和职工平均工资;

6、其它有关资料。

以上资料请企业行政方在协商会议开始五日前,提供给职工方协商首席代表,所涉及的商业秘密,本方代表将严格遵守保密规定。

五、请收到本要约书起十五日内予以书面答复。

企业工会(盖章)

2023年四川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办法 篇9

9月6日,全市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经验交流会议在许昌新区召开。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市总工会主席张国栋主持会议并提出要求。 据悉,截至6月底,全市5656家企业有4826家企业签订了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占全市企业总数的85.3%,覆盖职工30余万人,其中签订行业性工资集体协议12份,覆盖企业718 家;签订区域性工资集体协议90份,覆盖企业3198 家。通过工资集体协商,职工工资得到稳步增长,较好地维护了职工群众的`切身利益,促进了劳动关系和谐稳定。下半年,全市各有关单位将紧紧围绕年度目标任务,进一步把握关键环节、强化协商措施,提高全市企业工资集体协商的建制率和覆盖面。 张国栋在讲话中要求,各级各相关部门进一步提高认识,增强工作责任心和紧迫感;深入调查研究,注重解决制约本地工资集体协商的瓶颈问题;进一步加强检查指导,将工资集体协商建制率纳入年度考核,为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促进许昌市收入分配制度改革作出新的贡献。 会议期间,许昌新区、长葛市、许昌县等地介绍了他们推进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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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四川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办法 篇10

【摘 要】

中国在推进集体协商过程中存在协商主体的代表性和独立性缺失、集体协议浮于表面、有关各方对集体协商认识不到位以及企业信息披露不充分等问题,建议要明确政府角色,确保劳资双方的协商主体地位:完善相关法律政策,增强集体协商主体的代表性和独立性:加强舆论宣传和学习培训,提高各方对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认识,积极推进企业民主管理,建立与集体协商相关的财务信息披露制度。

关键词:企业工资集体协商

自2000年11月中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以来,我国大力推行了十几年的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并没有取得职工工资增长和缓和劳资矛盾的预期效果。

一、集体协商存在的问题

集体协商是市场经济国家实现工资分配的重要手段,实践也证明其在协商劳资关系中能发挥有效的作用,然而,这项制度在中国推行了十几年,并没有取得预期的效果。

(一)集体协商主体的代表性和独立性缺失

根据我国《劳动法》的规定,在有工会的企业中,工会是代表职工与企业订立工资集体合同的唯一合法组织。在集体协商中,工会的代表性主要是解决工会在集体协商中的地位问题,工会的独立性则主要指工会与管理方和政府之间的关系问题。在我国,与其说是劳动者组建了工会,还不如说是政府组建了工会,并要求或鼓励劳动者加入现有的工会。这使得工会除了要考虑劳动者的利益以外,还要执行政府的意图,贯彻政府的政策,这就削弱了工会对劳动者利益的代表性与独立性:在公有制企业,企业的法人代表一方面以劳动力使用者身份参与集体协商,另一方面同时又是企业工会会员,属于企业职工团体中的一员。这种自相矛盾的双重身份,不仅限制了企业法人代表作为工资集体协商一方主体作用的发挥,而且使我国工资集体协商主体走进法理上无法解释的误区。在非公有制企业,情况刚好相反,工会工作人员不仅是职工的利益代表,同时也是企业的雇员,这种双重身份也使企业工会在集体协商中境地尴尬,严重影响了其作为职工利益代表的独立性。

(二)工资集体协议浮于表面

1、过程浮于表面。我国现行的集体合同工作是自上而下推行的,甚至在年初向下级组织下达要完成集体合同的指标,在考核的压力下,各级工会和对应的雇主组织为了完成任务而签订集体协议,只是例行公事甚至根本没有集体谈判的程序,往往是只按规定把协议一签了之。这种推行方式表面看力度大,进展快,但实际上作为集体协商的当事方——职工和雇主的关切度和参与度都不高,从而使集体协商过程浮于表面。

2、内容浮于表面。由于劳资双方没有认真进行集体协商的过程,所订立的集体合同往往是照搬照抄《劳动法》或集体合同样本,合同缺乏结合本企业的可操作性内容,不能形成制约,浮于表面。

3、有关各方对工资集体协商的认识不到位

首先,部分地方政府片面地认为推行工资集体协商会影响当地投资环境,不利于地方经济发展,害怕因为工资集体协商的问题与投资方闹翻,所以对阻碍工资集体协商的行为听之任之;其次,许多企业经营者认为工资分配的决定权在企业,特别是私营企业主认为自己拥有企业所有权,企业的工资分配就应该自己说了算。这种认识造成企业单方面确定工资水平、工资支付方式和工资增长的问题比较普遍。同时,在改革开放后的近30余年里,劳动力市场总体上一直处于供大于求,这也使企业没有出让或与职工共享工资决定权的动力,从而导致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推进难度大;再次,多数劳动者也认为在当前劳动力激烈竞争的市场环境下,保持岗位才是第一位的,而法律给予的协商权力在有可能因此失去岗位时就变得无关紧要了;最后,部分工会干部认为工资集体协商专业性强、难度大,对工会在工资集体协商所处的重要地位认识不清,这些消极的认识使他们在工资集体协商的工作开展中存在畏难情绪。

二、原因分析

造成这种状况的原因在于,我国协调劳资关系采用统合模式,在这种模式下,政府一方面限制劳资双方自治的空间,另一方面通过大量立法确立劳动标准和劳动条件,并建立相应的监察机制,确保法律的遵守和执行。同时,由于立法层面的劳动标准和劳动条件只能规定一些原则性的条文,而缺少可操作性。而劳资双方的力量对比是要服从市场价值规律的。劳动力的供求关系,行业是否景气等因素决定了劳资力量的对比。政府制定的劳动标准往往带有过多的主观意志,而不符合市场规律。因此,不是定得过高难以执行,就是定得过低损害劳动者的利益。在这种状况下订立的集体合同,更多体现的是政府的意志,与企业、与职工的实际需求结合不紧密,甚至差距很大,使得集体合同的履行兑现不能令人满意。

三、推进工资集体协商的对策

随着我国经济体制的改革,必须坚定不移地推进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并采取措施不断完善这项制度以使其取得预期的效果。

(一)明确政府角色,确保劳资双方的协商主体地位

“三方体制”是目前国际通用的工资集体协商原则,也是经实践证明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工资集体协商机制。其本质是在政府主持下由劳资双方进行直接谈判,政府在其中发挥的作用是主持而不是主导,政府不需要直接干预,以确保劳资双方在工资集体协商中的主体地位。也只有这样,才能避免协商过程和协议内容浮于表面,使工资集体协议能充分反映市场规律和企业实际,增强工资集体合同的可履行性。

(二)完善相关法律政策,增强集体协商主体的代表性和独立性

在集体协商中,由于劳动者相对于雇主处于劣势,为了使其具有与雇主平等协商的能力,当前应重点增强劳动者的组织———工会的代表性和独立性。

(三)加强舆论宣传和学习培训,提高各方对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认识

首先,集体协商有利于建立和谐的劳资关系,而和谐稳定的劳资关系也是良好的投资环境之一。其次,资方应该正确认识对企业的所有权,涉及职工利益的企业管理权是由劳资双方分享的。在企业的一些特殊状态如破产清算时,企业所有权反而是职工优先享有。因此,不论从企业的本质还是从法律上,与工人协商工资是资方应有之责。再次,工会应充分认识自己的协商主体位臵,把维护工人权益作为自己惟一职责,提高自己的协商技能。

(四)积极推进企业民主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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