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止利益冲突:预防腐败的有效制度

2024-07-31

防止利益冲突:预防腐败的有效制度(通用9篇)

防止利益冲突:预防腐败的有效制度 篇1

随着反腐败斗争的深入发展,防止利益冲突作为有效预防腐败的重要举措,正日益引起世界各国的关注。2009年10月,在北京召开的“亚太经合组织反腐败研讨会”,其主题正是“APEC廉政准则——防止利益冲突”。在我国,这一问题已经引起中央高度重视,成为国家廉政建设的重要方面。今年1月,胡锦涛总书记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七届中央纪委第五次全会上指出:“要建立健全防止利益冲突制度,形成有效预防腐败的长效机制”。

一、防止利益冲突的概念

所谓利益冲突就是指政府官员公职上代表的公共利益与其自身具有的私人利益之间的冲突。亚太经合组织界定的防止利益冲突原则是:公务员要避免任何影响其个人或家庭财务利益的公务行为,避免接受任何与其职位、职能和责任冲突或容易产生冲突的职位、职责以及金融、商业、信托的或其他相关利益。

显见的事实是,国家公职人员在任职期间,都必然具有两种身份,代表两种利益:一为政府官员身份,代表公共利益;一为私人身份,代表个人或其亲友利益。公职人员在其任职期间,必须恪尽职守,全心履行职务。因此,所谓防止利益冲突,即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严格规范公职人员的行为,防止公职人员所代表的公共利益与其私人身份所代表的私人利益之间出现冲突。

廉政制度健全的国家和地区较早重视利益冲突的问题,并探索出许多防止利益冲突的有效措施。归纳起来,主要包括以下几项:回避。如美国要求政府公职人员必须作出书面保证,保证自己在工作中如果遇到涉及自己股份利益的事时,就不再参与这项工作。投资利益的申报和处理。如香港规定公务员有申报利益冲突的义务。一旦存在“主要官员”的投资或利益跟他的公职有或似乎有利益冲突时,就可要求有关官员采取放弃投资利益、避免再购入有关投资利益或予以出售、把有关投资利益交由他人全权托管等措施避免利益冲突。从业限制。香港对主要官员从事商业性活动作出限制规定,要求主要官员“在任期内,除非获得行政长官的书面同意”,“不可作为主管、代理、董事或幕后董事、雇员或以其他身份,直接或间接参与任何其他行业、商业、职业、商行、公司(私营或公营)、商会或其他类似组织、公共机构或私营专业服务机构的工作;或涉及上述有关职务”。资产处理。如加拿大要求公职人员任职后120日内,必须把构成实际或潜在利益冲突的资产处理完毕,或以公平交易的办法卖掉资产,或把资产委托给政府安排的信托人管理。离职后行为限制。如加拿大要求政府各部部长在离职后2年内(其他官员1年内)禁止到与其任职期间有工作关系或联系较密切的公司任职;所有官员在离职后一定年限内不准作为某公司的代表或代理与其原任职单位打交道,不准代表其他国家对政府进行游说活动,不准利用原掌握的内部信息谋取利益。

二、构建我国防止利益冲突制度的建议

当前我国主要依靠《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共同构建防止公职人员利益冲突的相关制度。其中,最重要的制度包括回避制度和从业限制两项。总体来看,我国防止公职人员利益冲突的相关制度并非完全阙如,但与廉政制度发达的国家相比,制度设计还存在相当的距离,可从几个方面健全和完善。

完善回避制度。我国公务员回避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是规定过于原则化,操作性不强,如回避的范围、程序、法律后果等,都有必要进一步明确和完善。我国回避制度包括公务员法中规定的任职回避、地域回避、公务回避三项。具体来说,地域回避中,应当回避的“有关部门主要领导职务”,究竟是哪些部门,并不具体,可进一步明确为“负责组织人事、财务、行政审批等重要权力部门或乡级、县级机关的内设部门”的主要领导职务。同时,公务回避中,以存在“利害关系”作为公务回避的核心条件,但法律中并未进一步明确究竟何谓“利害关系”,可进一步对可能影响公务执行的各种利害关系作出具体列举,明确“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利害关系,是指除本人利害关系、亲属利害关系外的,与当事人之间是密友、同事、同学等可能影响执行公务的关系,或公务员与所处理的事务存在经济利益关系等。此外,对回避程序,我国公务员法规定了自行回避、申请回避以及不经申请的直接决定回避三种方式。但整个回避程序中仅有回避方式的原则性规定,其他如回避申请的法定期限、当事人提出回避的具体方式等问题,都没有明确规定。裁定是否需要回避的“机关”,公务员法第70条也仅笼统规定为“机关”,究竟具体是指哪些机关,语焉不详。

健全从业限制制度。从业限制是防止利益冲突制度中的重要内容。鉴于我国特定的历史、现实原因,有关公务员从业限制的规定几乎空白。公务员法仅简略地规定:公务员不得有“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的行为。从建构防止利益冲突制度的角度,当前可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健全我国公务员从业限制制度:一是严格禁止公务员从事经商、办企业行为。公务员经商、办企业行为,不仅导致公务员无法专心从事公务活动,而且,严重扰乱市场经济公平竞争秩序,极易滋生腐败。二是禁止公务人员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从事与其职务存在利害关系的行为。在当前社会条件下,完全禁止公务人员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从事一切商业性经营行为显然不现实,但禁止其从事与其职务存在利害关系的特定行为却完全应该。如司法工作人员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就不应当从事律师及其他诉讼业务;城建部门公务人员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则不应当从事工程承揽活动。三是限制公务人员的兼职行为。近年来,公务人员的兼职行为呈愈演愈烈之势。对公务人员的兼职行为,可区分为营利性与非营利性分别对待。营利性的兼职行为,极易造成权钱交易,实质上即为一种变相腐败,应绝对禁止。非营利性兼职,如在一些学术机构中的兼职,虽难以直接认定为腐败行为,但客观上仍助推了学术腐败之风,应严格限制。四是离职后行为限制。目前我国对特定种类的公务员,如法官、检察官,有离职后一定期限、一定区域内不得从事律师等特定职业的限制。但对其他公务员,尚不存在一般性的管理制度,从防止利益冲突的角度,有必要对公务人员离职后,不得从事与其原职务行为相关的事务作出一般性规定。

建立投资利益申报、处理制度。国外普遍存在公职人员投资利益申报、处理制度,如美国就存在盲目信托管理制度(即把个人财产转移给可信托的自由经营者,而财产的主人不可知道如何经营其财产,以避免由于财产问题可能引起的利益矛盾)。从借鉴域外经验的角度,建立我国防止公职人员利益冲突制度,有必要在适当的时机,作出要求公务人员任职前必须进行投资利益申报的规定。一旦主管部门认为其投资行为可能与其职务存在冲突,则可要求其作出放弃投资、委托管理等相应的处理。

防止利益冲突:预防腐败的有效制度 篇2

一、利益冲突:房地产腐败的第一诱因和根源

房地产腐败与其他领域的腐败一样,具有腐败的一般共性,即公权私用、以权谋私;而腐败的根源,目前共通而深刻的判断,就是“利益冲突”。什么是“利益冲突”?在国际理论界有人认为,利益冲突是指“我们自己的个人利益与我们作为一个公共官员的利益之间产生了冲突,这种冲突包括角色冲突和各种权力资源之间的紧张关系;但这些冲突中较典型的是为我们提供了滥用公务谋取私利的机会”(特里·L·库珀,2001)。利益冲突表现为公共角色与私人利益之间的冲突,客观责任与个人可能利益之间的冲突。另一种观点则认为,“所谓的利益冲突是指公务员的社会关系、金钱往来或个人信念有可能会妨碍他(她)从公众利益出发,依照法律办事”(马国泉,2006)。在国内,有人把利益冲突界定为政府官员公职所代表的公共利益与其个人自身具有的私人利益二者之间的抵触、违背和侵害(李雪勤,2001;孔祥仁,2007)。还有一种观点认为,如果公务员在履行公共职责时掺杂了个人私利,那么必然会使其掌握的公共权力和资源偏离公共目标,沦为谋取个人私利的工具。因此,利益冲突是权力异化的一种形式(程文浩,2006)。目前比较趋同的定义是:利益冲突是政府人员所处公共位置上的公共责任与其私人利益的冲突。由于政府人员的首要职责是实现公共利益,故其利益冲突表现为私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冲突(庄德水,2008)。或者说,所谓利益冲突,就是指政府官员公职上代表的公共利益与其自身具有的私人利益之间的冲突。

由此可见,作为现实生活的客观存在,利益冲突反映着国家公职人员在权力行使过程中实现“公益”和追求“私利”的矛盾冲突,反映着国家公职人员“公共角色”要求与“私人角色”要求“双重利益代表”身份造成的利益冲突情境或者说利益抉择困境,反映着国家公职人员时刻面临着“为公弃私”还是“背公谋私”自我选择的可能或拷问。在我国社会转型期,公共领域与私人领域分化和界线还不是很清晰的情形下,在公职人员不断受到各种利益诱惑和各种利益关系困扰的状态中,一旦出现政府内部的权力结构失衡和委托代理关系中的政府外部监督失灵,就可能导致公职人员的自利性膨胀,进而引发个人伦理观念和道德素质的蜕变,在“公私兼顾”的认识误区中,把“私利”置于“公益”之上,使“私欲”取代公共责任的追求,进而发生角色错位。表现出公权私用或以权谋私,造成公权行使违背其所应代表的民意,最终造成政府公职人员从利益冲突情境转向利益冲突行为,再到腐败行为的蜕变(庄德水,2008)。正因如此,我们说利益冲突虽然不直接表现为腐败,但确是滋生腐败的土壤,是私欲、权力、机会等各种可能滋生腐败的要素发生综合作用的“触媒”,是我国公共生活中腐败现象和种种不正常情况的共同根源。

在我国,近年来落马的贪官许多都与房地产领域腐败有关,腐败案件中犯罪主体主要为相关的政府官员和公共业主。房地产领域普遍存在我国转型期管理体制不健全带来的问题,如行政审批事项过多、一把手权力过大、官员自由裁量权过大等,加上政府和国有企业手中握有大量社会资源,却又缺乏恰当监控,这就给公职人员品性带来极大考验,很多人最终没能抵御住权、钱、色的诱惑而深陷泥潭。我们看到,在所查处的房地产腐败案件中,利益冲突的诱因表现得尤为明显,不一而足。

二、建立健全防止利益冲突机制:从源头上治理房地产腐败的必然选择

我国房地产领域腐败案件“易发”、“多发”和“高危”已是不争的事实,而这些腐败案件展现的“公权私用”、“权钱交易”、“权房交易”、“损公肥私”等特征,无一不透视出房地产领域已成为最可能发生利益冲突的风险领域。很显然,我们必须在房地产领域加快建立基础性预防机制:以尽量避免房地产领域个人利益与公职之间可能发生的任何实在的或潜在的冲突为核心导向,通过做出尽量合理的权力安排和利益安排,尽可能泾渭分明地划清公益与私利之间的界线,并切实做到防止它们之间出现矛盾和碰撞,以阻断房地产领域公权私用的通道,消除公职人员以权谋私的土壤,真正从源头上防止和减少房地产领域的“权力寻租”。

为此,我们必须清醒地看到我国房地产领域防止利益冲突机制仍然严重缺失的现实,着力推进以下两项势在必行又相辅相成的工作。

1. 立足房地产领域反腐败实际需要,结合国情,放眼世界,广泛充分汲取国内外防止利益冲突的相关思想理论和实践成果,努力将科学可行的防止利益冲突的核心价值理念、原则、制度规范和方法手段,内化为房地产领域公职人员自身素养和自觉行动。

作为一种国际性廉政机制,防止利益冲突已被多数国家视为有效预防腐败的前瞻性策略,并成为国际组织和各国政府反腐败和廉政建设的必然选择。

2003年,联合国大会通过《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其第7条第4款规定:“各缔约国均应当根据本国法律的基本原则,努力采用、维持和加强促进透明度和防止利益冲突的制度”。第8条第5款规定:“各缔约国均应当根据本国法律的基本原则,酌情努力制订措施和建立制度,要求政府人员特别就可能与其政府人员的职能发生利益冲突的职务外活动、任职、投资、资产以及贵重馈赠或者重大利益向有关机关申报”。我国早在2005年就已决定批准该公约,因此这些公约内容对我国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同样适用。

20世纪90年代初,加拿大制定了《公务员利益冲突与离职后行为准则》,明确规定公务员在任职时和任职后都要妥善处理好私人事务,防止发生真实的或潜在的利益冲突,如一旦发生冲突,必须以有利于公共利益之方式解决,不得超出职责范围帮助与政府打交道的私营实体或个人,不得以政府内部信息谋求利益,不得直接或间接地利用政府财产进行政府批准以外的活动;离职后一段时间内也不得利用以前的职位和关系捞取个人好处。该准则还对财产申报、接受礼品、回避、离职后行为等作了比较全面的详细规定。经过10多年的实践,加拿大又于2006年制定了《利益冲突法》(吴柯,2010)。

美国经过多年的努力,形成了以防止利益冲突为核心、相对完善的公共服务伦理规范体系。1978年美国国会通过了《政府伦理法》,详细规定了一定官职以上的政府官员实行财产申报制度,对如何避免受聘前的利益冲突行为予以明确,并建立独立检察官等机构督促法律的落实。此后,美国又先后颁布了《政府伦理改革法》、《政府官员及雇员的行政伦理行为准则》以及内容更为详细、更具可操作性的《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伦理行为准则》。美国公共伦理规范主要包括:禁止收礼、禁止经商、禁止兼职、财产申报、禁止利用公职谋取私利,等等。

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主要通过《香港公务员行为纪律指引样本》和《问责制主要官员守则》两个法律文件有效防止利益冲突。前者针对一般公务员而言,详细而明确地规定了公务员要避免和申报利益冲突、保密义务、兼职情况、接受免费服务的注意事项等;后者则针对司局级公务员而言,从品性、投资(利益)的申报和处理、接受利益、离职等方面均做出了详细而明确的规定。

近些年来,我国也先后颁布了数十项针对利益冲突的法规政策。其中中央层面影响较大的有:《关于对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国内交往中收受的礼品实行登记制度的规定》(1995)、《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2005)、《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1995)、《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2010)、《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2010)、《关于严禁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的决定》(1984)、《关于禁止领导干部的子女、配偶经商的决定》(1985)、《党政领导干部辞职暂行规定》(2004)、《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003)、《关于对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国家工作人员加强管理的暂行规定》(2010),等等。在这些党内法规和行政法规中,虽没有“防止利益冲突”的明确表述,但许多内容都旨在防止利益冲突,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

2009年,中共十七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按照加快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现代市场体系要求推进相关改革,建立健全防止利益冲突制度,完善公共资源配置、公共资产交易、公共产品生产领域市场运行机制”。这是中央文件首次使用“利益冲突”这样全新的廉政概念。

在地方,浙江省先试先行。2011年,浙江省委印发了《党员领导干部防止利益冲突暂行办法》。该办法明确规定,严禁公职人员在与其本人或利益关系人利益相关的事项上采取任何个人行动,并对公职人员尤其是领导干部防止6个方面的利益冲突提出8项限制规定。此外,还针对民营经济发达、利益主体多样化的实际,在防止利益冲突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例如,在离职行为限制方面,提出了《贯彻实施〈关于党政领导干部辞职从事经营活动有关问题的意见〉的若干规定(试行)》;在兼职取酬方面,出台了《关于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兼职问题的若干规定》、《关于规范公务员在事业单位兼职的若干规定》;在个人报告有关事项方面,制定了《关于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的实施办法》;在回避制度方面,明确了《关于各级党政机关中层以上领导干部实行回避问题的意见》。

2. 从反腐败大局着眼,从房地产领域重大腐败问题着手,紧紧抓住预防这个关键,突出防止利益冲突管理,切实促成房地产市场管理中公职人员“不想、不敢、不能、不用腐败”的源头防治腐败机制。

一是要认真系统梳理房地产领域利益冲突表现形式,努力做到防止利益冲突工作的“知其然而然”。这方面浙江省杭州市的经验值得重视。2011年,浙江省杭州市纪委监察局通过认真调研,在国内率先明确了当前必须重点防范的党员干部发生利益冲突需要引起高度重视的12种主要情形:一些党员干部利用规划许可、行政审批等权力或职务影响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问题;一些党员干部利用执纪执法的自由裁量权,以乱作为、不作为等手段,为自己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一些领导干部利用职权或职务影响向管辖或服务对象大量借款借物,用于投资生财、购房炒股、消费享受等;一些领导干部利用掌握的公共信息,提前购买、装修即将拆迁的房产、店铺或迁入户口,获取拆迁补偿金或安置房;一些党员干部以自己或亲属投资入股、合伙经营的名义,变相敛财;一些党员干部利用所在单位的行业便利,通过社会力量办学或开办药店、诊所、中介机构等形式谋取不正当利益;少数领导干部利用职权为特定关系人经商开店、办企业提供便利、招揽生意、吸收存款、提供保护等;一些领导干部利用行政权力指定下属企事业单位或中介机构为产品检测评估或工程建设代理、代建单位,发生利益冲突行为;一些党员干部利用行政权力在公共资源配置、专项资金分配、公共产品采购等过程中发生利益冲突行为;一些国有企业党员干部利用职权或职务影响为上下关联企业在物资采购、材料供给、产品销售等方面提供帮助,谋取利益;一些党员干部在人事任免中收受好处,或者利用职权或职务影响为亲属就业、提拔提供便利,获取利益;一些农村党员干部利用职权占有或滥用集体资金、资产、资源,发生利益冲突。

上述利益冲突从性质上又可归结为:交易型利益冲突、影响型利益冲突、“旋转门”型抑或“期权型”利益冲突。现实生活中,只要进行相关决策时存在明显利益冲突,就会极大危害政府廉洁形象,就会严重削弱公众对公职人员的基本信任,而对公职人员的决策及其执行过程的客观公正性产生质疑也就不可避免。

二是基于上述现实情况的考量,当前我们应当集中力量有针对性地多管齐下,突出加快房地产领域防止利益冲突机制建设:(1)一定要争取在可预见的时期内营造出我国房地产市场管理中“官家”与“商家”一致认同并遵循的房地产领域防止利益冲突的基本伦理风尚,这方面世界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DECD)根据各成员国的法律条文和伦理规范归纳出的八个核心价值值得肯定和学习。它们分别是正义公平、平等性、负责任、公开透明、效率性、廉洁诚实、依法办事、公正无私。我们相信,只要具备公私分明的自觉理念,就有可能生成向公祛私的规范和行动。(2)一定要将房地产领域管理利益冲突活动的法律规则制定放在相对突出的位置。在强调事前阻遏和动机抑制、强调尽最大努力消除“私利”与“公益”之间可能发生的任何现实或潜在冲突的前提下,首先对官员财产申报、资产处理、回避、礼品和馈赠、限制经商以及离职后的就业、经济投资活动等容易引发利益冲突的事项,进行严格详细的规定。(3)一定要在追求政务公开、官民“信息对称”的同时,围绕正确处理房地产领域权力和利益之间的关系,通过在权力和利益方面作出公正合理的安排,有预见性地阻断房地产领域官员以权谋私的可能通道。(4)一定要针对房地产领域土地资源稀缺、“权力寻租”空间大、政府有关部门集行政审批权和行政执行权于一身、有些关键部位监管缺位以及少数领导层官员抗御“权、钱、色”诱惑能力差的实际情况,完善并强化对房地产领域利益冲突行为的监督机制、评价机制、奖惩机制,加大对利益冲突问题的处理力度,以实现我国房地产领域利益冲突调整的可控性,保障从源头治理房地产腐败目标的有效达成。

参考文献

[1].任建明.不断提高我国防止利益冲突制度的科学化水平.理论视野.2010.9

[2].顾阳唐晓清.防止利益冲突制度:理论内涵、制度功能和实践途径.探索.2011.2

[3].吴柯.一些国家防止利益冲突的主要做法及其对我国的启示.商业经济.2010.4

[4].颜新文沈廉轩.让“冲突回避”成为行为规范——浙江建立健全党员领导干部防止利益冲突制度综述.中国纪检监察报.2011.5.14

[5].杭州市纪委监察局.如何建立健全防止利益冲突机制.中国纪检监察报.2011.5.30

防止利益冲突:预防腐败的有效制度 篇3

深刻认知防止利益冲突的廉政智慧以驱动反腐倡廉的制度创新

●潘克森

本文在总结防止利益冲突的廉政启示和我国具体实践的基础上,从建立立法体制、确保有效监督、强化教育措施、营造文化氛围和提升网络媒体监督功能等方面探索防止利益冲突的制度创新。

防止利益冲突;廉政智慧;反腐倡廉;制度创新

利益冲突,已经在世界范围内引起了广泛关注,治理和防止利益冲突被公认是维护政府清廉、预防公职人员腐败的一项重要措施。重视防止利益冲突的理论研究,深刻认知防止利益冲突的廉政智慧以驱动反腐倡廉的制度创新,是当前提高反腐倡廉建设科学化水平的有效途径。

一、防止利益冲突的廉政启示

(一)防止利益冲突的域外视角。所谓“利益冲突”,就是指公职人员所代表的公共利益与其自身所具有的私人利益之间的冲突。防止利益冲突,通俗的说法就是阻隔和预防利益冲突问题的发生。从域外的视角看,西方对利益冲突问题的认识经历了重视行政与政治之间的利益冲突、行政行为与行政责任之间的利益冲突,再到公共权力与私人利益之间的利益冲突三个阶段。而真正使用“利益冲突”这一概念始于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特别是在美国‘水门事件’后,美国的学校、医院、科研机构等部门也日益关注工作人员的职业伦理问题,纷纷制定了防止利益冲突的法律法规。此后,西方国家兴起了研究利益冲突等伦理问题的热潮。”[1]可以说“水门事件”是利益冲突真正成为一个廉政理论问题的标志。现代美国的反腐败机制在很大程度上就是围绕“利益冲突”这个概念建立起来的。“美国人把利益冲突看作是最重要的腐败源泉,利益冲突的存在还会威胁到公众对政府官员决策客观性的信心。”[2]美国人在防治腐败方面有两个重要的基本假设:“一个是人性恶,任何人无论有多么高的道德水平,都会受到私人利益的诱惑,因此仅仅靠道德教育是不能防止腐败的;另一个是反腐败不仅要依靠事后惩罚,更重要的是要依靠事前阻止,即:不造成利益冲突的可能性。”[3]为此美国政府制定了许多“资格限制”、“财产申报”、“退休冷却期”、“出售财产”和“行为限制”等防止利益冲突的法律法规。加拿大政府专门制定了防止利益冲突的《利益冲突法》、《公务员利益冲突与离职后行为准则》、《加拿大公共服务的价值与伦理规范》等法律和规范,较全面地规定了公务员廉洁行政、防止利益冲突的原则和要求,提出了解决利益冲突的措施和办法。此外,英国、德国、日本、韩国、新加坡、中国香港等国家或地区制定了防止利益冲突的法律规范对公职人员进行规制,并设立专门机构受理。这些廉政举措有力推动所在国廉政建设特别是公职人员廉洁从政的情势。

(二)防止利益冲突的廉政启示。1.利益冲突是普遍的客观存在。只要存在公权和私权、公利和私利,总会发生矛盾和冲突,特别当公权、公利在没有任何制衡的情况下,绝对的权力就一定产生绝对的腐败。2.防止利益冲突是世界性的命题。联合国等国际组织也非常重视利益冲突问题,正在通过国际立法来防止利益冲突的发生。2003年10月31日第58届联合国大会通过的《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中就明确使用“利益冲突”这个廉政用语,其中第七条第四款就规定:“各缔约国均应当根据本国法律的基本原则,努力采用、维持和加强促进透明度和防止利益冲突的制度。”我国已于2005年10月加入该公约,这些公约内容对我国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同样适用。3.现在国际上普遍认同有效防止利益冲突的内容主要有:财产申报、利益回避、礼品登记、限制兼职、限制经商、离职后从业限制、防范信息兜售等行为。而世界通用和常见利益冲突限制有:(1)回避。上自国家元首,下至一般公职人员,不管是任职还是公务活动,凡可能对公职人员或眷属带来或造成优惠的情况都应当避免,其中特别是公务员更应回避。(2)财产申报。任职之初,公职人员应向有关部门书面报告个人及其直系亲属的财产、股票、社会兼职等情况,廉政监管部门要对申报内容进行详细审查,如发现可能构成实际或潜在利益冲突的资产,都要依法进行处理。(3)离职限制。防范公职人员退休或辞职后到私营单位“发挥余热”,由此可能带来新的利益冲突。(4)资产处理。如果拥有的个人财产与继续所履行的公权可能发生真实或潜在的冲突,公职人员可选择卖掉资产或隐名信托出去,即由政府安排其资产委托给本人不知名的他人经营。总之,不管是从国际反腐败接轨的角度,还是从我国反腐倡廉的现实需要出发,我们都应该深入研究防止利益冲突的有关内容或法律法规问题。

二、当前对防止利益冲突的认知

(一)对我国防止利益冲突的解读。2000年1月3日中央纪委第四次全会提出“省(部)、地(厅)级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不准在该领导干部管辖的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4]。这是我国最早提出并使用“利益冲突”一词。2009年9月18日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的建设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提出要“建立健全防止利益冲突制度,完善公共资源配置、公共资产交易、公共产品生产领域市场运行机制”。2010年1月18日《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以下简称《廉政准则》)的颁布施行说明党和国家已经进一步将“利益冲突”理论在实践中具体化和规范化。《廉政准则》详细规定了党政领导干部从政行为八大方面的“禁止”,提出了52个“不准”,其中有的条款着重体现了防止利益冲突的精神。

(二)深化防止利益冲突的认知。从防止利益冲突的角度而言,容易产生腐败的不外乎有两种公权力:一种是显性腐败,一种是隐性腐败。

就显性腐败来说,一是个体的显性腐败。已由法律法规和不断出台的党纪政纪等法规性文件来规范、约束和处罚。二是部门利益的团体腐败,这似乎还是法律法规的盲点。所谓部门利益,就是政府相关部门拥有的一种偏离了公共利益的不正当的小团体利益,那些带有行业垄断性质的“政府部门拥有广泛的行政权力和公共资源,具有分割社会财富的特权和便利,一旦缺少相应的监督或者制衡,极易背离公共利益,异化为谋取个人利益的工具。”[5]特别在行使公权力的过程中国家的整体利益会不知不觉地被侵蚀,公权力会异化为部门谋取私利的显性的工具,这是一种打着为“公众服务”光鲜面孔下更为普泛和隐秘的群体性“利益冲突”。如审批权、许可权、罚没权、收费权、配额分配权等直接干预经营活动和分割社会财富的权力,极易被公开演变为个人或小团体寻租的机会。

从隐性腐败来讲,一是职位权力腐败,主要发生在具有自由裁量的行政职能和职权的公共资源配置、公共资产交易、公共产品生产等领域,若没有实体性或程序性规范和公开的制度制约,那么地位越高就意味着自由拍板的裁量权就越大,由利益冲突引发的腐败概率就越高,这多半是一种隐性的个体腐败,相关的法律法规已作相应规制。二是企事业或垄断行业的公职人员利用自己掌握的职业资源和权力谋取私利,即通俗的说法是一种靠山吃山靠水吃水的“利益冲突”现象。如医疗卫生部门的医药购销中的商业贿赂、医疗服务中的处方回扣、收取红包等利益冲突。且这些利益冲突行为日趋复杂化、隐蔽化、智能化,急切需要用切实可行的防止利益冲突的法律法规和制度来进行规制、约束和处罚。

三、探索和推动防止利益冲突制度创新

(一)建立健全防止利益冲突的立法体制。制度建设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的特点,防止利益冲突的制度建设既是党和国家法制建设的重要方面,又是反腐倡廉建设的重要保障。不论是显性的还是隐性的利益冲突,不论是职位权力还是职业权力的利益冲突,不论是群体性还是个性化的利益冲突,当务之急,就是要参照国际上许多国家通行的有效的做法,结合我国传统文化的背景和立法实践,尽快制定专门的“防止利益冲突”法律或法规,也就是说除在刑法、行政法和其他部门法中规定有关惩治和预防“利益冲突”的专项内容外,再制定独立的、综合性的和单行的“防止利益冲突法”,哪怕是先制定“防止利益冲突条例”等法规先予试行,试行到一定的时候再上升为法律。因为只有法律法规才能从法理和实践上,保证上自国家领导人,下至普通的公职人员,包括企事业单位所有“吃皇粮”的公职人员都能一视同仁地或透明度很高地实施“回避”、“财产申报”、“离职限制”、“限制三公消费”和“资产处理”等防止利益冲突的规定和措施,唯此才能从根本上解决以往防止利益冲突的措施事实上已存在“推不动”的问题。

(二)确保利益冲突问题得到有效的监督。我国目前已形成由党内监督、人大监督、政府内部监督、政协民主监督、司法监督、公民监督和舆论监督组成的具有中国特色的监督体系。在这个监督体系中既有刚性监督,又有柔性监督,还有亦刚亦柔的监督。而“防止利益冲突”的法律法规体系一旦确立,就要把其清晰的、明确的和可操作性的法律精神贯彻到各个监督主体中去,使各监督主体既相对独立,又密切配合,从而形成“防止利益冲突”的整体合力,特别要指定专门监督机构确保利益冲突问题得到有效的监督和防范。比如“财产申报”是“终端治腐”的一项行之有效的措施,为此我们就要在制度上从申报主体、申报范围、申报种类、受理机构、资料公开和责任追究等方面作出科学的界定和规制,确保它的实施能使公职人员的财产公开和透明,使他们的非法财产没有“隐匿之处”。

(三)探索有效防止利益冲突的教育制度。公权与私利是两种不同性质的权利,努力避免各种现实或潜在的利益冲突,防止公权私用、公权寻租和以权谋私,这是一个负责任政府清正廉洁的最起码的先决条件。公平正义、不贪不沾和服务于人民既是公职人员赖以存在的基础,也是其必须追求的价值取向。实际上,防止利益冲突不只是形而下的诸如“禁止”或“不准”之类的操作层面的问题,而更多寄寓了一种形而上的崇高的道德伦理和价值追求,既涵盖了廉政道德、廉政理念、廉政教育、廉政文化等众多内容,又涉及到必须依靠法律法规制约、舆论监督和超前防范等领域的制度作为保障体系。腐败往往是首先从思想防线突破的,因此对公职人员防止利益冲突的教育必须从“入槛”那天甚至要从“娃娃”抓起,要为公职人员道德立法,要探索有效防止利益冲突的教育制度,做到“以德育人”和“以德育官”,使公职人员深刻理解公器或公权只能公益公用,只能为民服务,绝不能私用、更不能用来谋私。特别应该借鉴美国、加拿大、德国、韩国和日本等国制定的《公职人员道德法》或《公务员道德法》等法律法规,在财产申报、礼品收受、职权行使、兼职、退休等涉及利益冲突等问题上,从法律制度层面对公职人员的道德伦理提出更高要求,有效堵塞公权私用、公权寻租和以权谋私的通道,把可能发生的利益冲突减少到最低限度。

(四)营造一种防止利益冲突的文化氛围。廉政文化具有润物细无声和潜移默化的作用,具有无声的吸引力、感召力、渗透力和心理调控功能,它能凝聚和团结广大人民群众进行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如果我们能以海纳百川的包容和平和的心态不断挖掘和筛选优秀的文化因子,再有机地吸纳和融合外来行之有效的“利益冲突”的廉政文化智慧,借助“他山之石”肯定可以“攻玉”。而要从根本上防止利益冲突不仅要教育我们的公职人员恪尽职守、廉洁奉公,还要不断地在全社会营造一种人人都能自觉防范利益冲突的浓厚的文化氛围。只有这样,才能在社会转型中尽量减少和阻隔公权借助市场寻租的情况。

(五)提升网络传媒社会管理的监督功能。人民群众始终是反腐倡廉不竭的力量源泉。当然人民群众通过传统的信访举报和新闻媒体披露来对“利益冲突”进行监督,这不失是一种重要的手段和途径,但全面提升网络传媒社会管理的监督功能更是当前不可忽视的重要渠道,因为利益冲突既然是公权部门和公职人员最容易产生腐败的重要源头,那么公权部门及其公职人员在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时,公开透明是民众得以衡量权力正当性的最重要依据,而阳光操作是公信力的最佳载体。互联网兴起和普及为人民群众监督多了一条更加快捷、更加便利和更加隐秘的通道,即便低门槛开放式的网络媒体是一把双刃剑,难免有时存在良莠不齐的情况,但只要做到依法有序引导和运用得当,正确和理性地去对待和辨识网络的反腐线索,就能推动和促进公权部门和公职人员在行使权力时必须依法阳光运作,这就发挥了现代科技全天候、不间断、无边界和实时性的监督功用,从而迫使公职人员不敢、不能和不想腐败。

[1]庄德水.利益冲突视角下的腐败与反腐败[J].广东行政学院学报,2009(12):21-24.

[2][3]周琪.从解决利益冲突着手反腐败[N].中国新闻周刊,2006-06-05.

[4]建立巡视制度加强党内监督[A].巡视工作实用手册[C].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2003.375.

[5]石亚军,施正文.我国行政体制改革中的“部门利益”问题[J].中国行政管理,2011(5):7.

D26

A

1009-928X(2011)12-0027-03

作者系江西省科学院党组成员,江西省纪委驻科学院纪检组长,研究员

防止利益冲突的若干规定文档 篇4

各科室:

现将《宣城市人民医院集中开展落实〈关于卫生系统领导干部防止利益冲突的若干规定〉活动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二〇一二年七月十日

宣城市人民医院集中开展落实《关于卫生系统领导干部

防止利益冲突的若干规定》活动实施办法

为深入贯彻落实卫生部《关于卫生系统领导干部防止利益冲突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促进廉洁从政、廉洁行医,规范权力运行,根据卫生部、省市卫生厅局的部署,决定在医院集中开展落实《若干规定》活动(以下简称专项活动)。结合医院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根据中央关于贯彻落实《廉政准则》的要求和卫生部《若干规定》的相关内容,按照“分级管理、各负其责,标本兼治、突出重点”的工作原则,结合正在开展的深化作风建设年活动,集中清理领导干部在防止利益冲突(所称利益冲突,是指领导干部所代表的公共利益与其自身所具有的个人利益之间可能发生的冲突)方面存在的问题,建立健全防止利益冲突制度,促进领导干部廉洁履职、规范用权,推进惩防体系建设,形成贯彻实施《廉政准则》的长效机制,为深化医改、促进医院发展提供坚强保证。

二、活动范围

医院领导班子成员、职能科室负责人及有关科室负责人(以下统称“领导干部”)。

三、活动内容

这次专项活动对照《若干规定》有关内容,一方面着力解决领导干部存在的利益冲突问题,一方面抓好有关规章制度的贯彻落实。

(一)重点解决以下问题

1、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领导干部管辖的业务范围内,个人从事药品、医疗器械销售等营利性活动;

2、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其业务范围内的外商独资医药企业或者中外合资医药企业担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

(二)重点落实回避制度 领导干部在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回避,及时说明情况,并不得以任何方式施加影响:

1、与讨论研究的干部任免、职称晋升及人员考录、考核、奖惩等重要事项的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

2、与招投标采购项目、基建项目承发包、大额资金拨付等项目承担单位或者项目负责人有利害关系的;

3、本人认为有利害关系的;

4、其他可能存在利益冲突的情形;

四、步骤和方法

专项活动从2012年6月开始,12月底结束,分四个阶段:

(一)学习动员(6月-7月)

1、成立医院专项活动领导小组,制定专项活动实施办法。领导小组负责活动的组织领导,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活动日常工作。

领导小组组长:张玉峰、王义文

副组长:张平、吴雪清、张传勇、胡志华、章云霞 成 员:金基福、张仁涛、葛冰磊、高国珍、陈国友、施圣晖、杨梅芳、许圣云、孙 勇、孙 训、武道福、李安乐、袁高扬、余小青。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陈国友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成员彭德清、夏章彬、刘寒光、盛迎昌、施琴、冯仁健。

2、深入学习。领导干部要认真学习卫生部《关于卫生系统领导干部防止利益冲突的若干规定》和《关于认真学习贯彻贺国强同志重要讲话精神,着力解决发生在群众身边的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的腐败问题的意见》,增强廉洁自律意识、牢固树立防止利益冲突观念,自觉查找和纠正存在的问题。

(二)查找问题(8月-9月)

1、中层干部填报的《卫生系统领导干部防止利益冲突有关事项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径送医院专项活动办公室。医院领导班子成员填写的《报告表》,报市卫生局专项活动办公室。

2、对照《若干规定》有关要求,对现行规章制度进行分析检查,查找存在的利益冲突问题。

3、医院纪检监察部门针对近年来信来访或日常工作中群众反映的领导干部利益冲突问题,对《报告表》的内容进行排查。对其中比较突出的问题,要对相关内容进行调查核实。

(三)整改纠正(10月-11月)

1、要针对查找问题过程中发现的领导干部利益冲突问题,研究制订整改措施,坚决予以纠正。要明确有关政策界限和纪律要求,认真做好存在利益冲突人员及其亲属的思想工作,积极引导领导干部落实整改措施。

2、要对现行规章制度,结合岗位风险管理,细化防止利益冲突的具体措施,有针对性地完善工作规则和工作流程,堵塞漏洞,建章立制,切实把防止利益冲突制度落实到各项业务工作中去。

(四)检查总结(12月)

医院活动办要及时对医院集中开展落实《若干规定》情况进行检查、总结,同时完善活动有关软件资料,活动开展情况形成书面报告报市卫生局。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健全机制。要把本次专项活动列入医院重要工作之一,统筹安排,结合医药购销领域专项治理工作和纠风工作,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分工协作,形成合力,共同推动工作落实。

(二)加强宣传,提高认识。本次专项活动是卫生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以实际成效取信于民的重要举措,是关心爱护领导干部的具体体现。要以开展深化作风建设年及保持党的纯洁性教育活动为契机,有针对性地加强对领导干部的宣传教育,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从政治和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贯彻落实《若干规定》的重要意义,消除思想顾虑,切实增强参与活动的自觉性。

(三)积极稳妥,有序推进。在工作开展中,要准确把握政策,及时与相关人员进行交流、谈心,争取得到本人及亲属的理解和认同。正确处理开展活动与做好日常工作的关系,务求实效。

(四)严肃纪律,落实责任。本次活动是贯彻落实卫生部、省市卫生厅局部署的重要工作,领导干部都要坚决贯彻执行。对弄虚作假、隐瞒不报,或者拒不纠正的,视情节予以严肃处理。从事本次活动相关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和保密纪律,不得泄漏知晓的工作秘密。

附件:

1、卫生部《关于卫生系统领导干部防止利益冲突的若干规定》

对重点岗位防止利益冲突的思考 篇5

近年来发生在重点岗位上的利益冲突现象比较多,由于这种利益冲突是发生在重点岗位和关键环节上,因此它所造成的破坏力和影响面也相对来说比较大,从一定意义上讲防止利益冲突的过程就是反对腐败的过程。在现实中如何有效防止重点岗位上发生的利益冲突,这将是我们纪检监察部门需要认真思考并亟待解决的课题。下面,结合本人自身岗位与职责对“重点岗位防止利益冲突”谈一点浅显认识,仅供大家参考。

一、重点岗位、利益冲突的概念与指向

所谓重点岗位,是指掌握了比较大的公共权力和比较多的公共资源,相对而言更有可能进行权力寻租的职位。而在重点领域中掌握一定权力的干部,可以说都是处在重点岗位上。当然所谓重点岗位,不一定就是行政级别很高的职位。从近年来我国查处的几起严重的基层腐败案件看,职位都只是科级干部。如重庆巫山县交通局原局长晏大彬、山西省阳泉市城区公安分局巡警大队原大队长关建军、辽宁省抚顺市顺城区国土资源局原局长罗亚平等人,但由于他们利用手中的执法或土地审批等权力大肆敛财,其涉案金额上千万元动辄过亿元甚至数亿元,造成的社会影响极为恶劣。因此判断是否重点岗位,不能单纯看行政级别。无论哪一个层级,它都有重点岗位。

所谓利益冲突,是指国家公职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由于受到其私人利益因素的干扰,所发生的私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相冲突的情境和行为。比如,一些领导干部的家属、子女在其领导的地区、行业工作,该领导干部就存在利用职务便利为家属、子女在职务职级晋升和经济利益等方面给予额外关照的可能性。又比如,债券行业中的管理人员,存在因为知道“内部消息”而为自己或家人、亲友牟取私利的可能性。再比如,一些领导干部的家属子女都在国外生活,自己一个人在国内为官(即群众所说的“裸官”),一旦其家属子女所在国与我国利益发生冲突时,该官员就存在为谋求家属子女受到对方关照而牺牲我国利益的可能性。还比如,一些国有企业领导人,存在为自己家属、子女、亲友所办私营企业关照生意、牺牲国有企业利益的可能性。

二、重点岗位利益冲突产生的原因分析

近年来发生的一些大案、要案常常发生在一些重点岗位领导身上,所以加强对重点岗位领导干部的权力的监督,既是反腐倡廉取得实效的关键,也是直接关系到坚持和巩固党的执政地位,推动党和国家事业向前发展的有力保证。《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中也提出了要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确保权力正确行使,不断加强对领导机关、领导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的监督和加强对关键环节和重点部位权力行使的监督。只有剖析重点岗位容易产生腐败的成因,才能真正找到防止利益冲突的方法。

(一)腐败机会是重点岗位利益冲突发生的外因 当个人存在腐败动机,却无法产生腐败,其原因在于自身是否有腐败的机会,比如一介平民也就没有腐败可言。而在重点岗位上就有产生利益冲突发生腐败的可能,具体表现在以下几种情况:

1、具有腐败机会。这种机会可以是担任重要职务,或者掌握重要资源。人一旦掌握了权和钱,就会有了权与钱、权与物、权与权交易的可能,这时有利益关系的当事人往往为了自己的需求,而主动诱惑其重点岗位的上人产生利益冲突而走向犯罪。

2、缺乏监督机制。历史和现实都表明,不受监督的权利必然导致腐败,必然会让利益冲突产生。意识到这个并不难,理性建立这些制度也不难,可为什么腐败还是越演越烈,利益冲突屡禁不止?最根本的问题是“人”这一主体。第一,建立制度的是人,而执行制度的也是人,执行制度的人也可能把监督权“商品化”、“利益化”,让重点岗位上的人这一主体发生利益冲突滋生腐败,使制度监督形同虚设。第二,制度本身存在漏洞,绝对完善或无一漏洞的制度是不存在的。现在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初级阶段,政治经济文化等各项制度还很不健全,一些在重点岗位上又存在腐败动机的人总千方百计找制度漏洞逃避监督获取非法利益,况且他们本身就可以通过权利交换来逃避惩罚。

3、传统文化影响。中国传统的礼尚往来等人情文化,容易造成重点岗位产生利益冲突。加上改革开放以来,外部涌进的消极腐蚀等一些庸俗思想,极易导致一部分缺乏抵抗力的人,特别是重点岗位上那些掌握一定资源的人,因受到其私人利益因素的干扰,往往滋生享乐主义、拜金主义,甚至道德沦丧,随波逐流而发生腐败。

(二)个体欲望是重点岗位利益冲突发生的内因

个体欲望是产生重点岗位利益冲突的内在动因。欲望是由人的很多需求产生,而需求根据不同环境、不同个体而不同,一般而言,欲望需求由于个体贪婪心理、失衡心理、心理侥幸、从众心理等产生。

1、贪婪心理。人有自私方面的不满足性。根据马斯洛需要层次理论,人在低级需要得到满足后,会追求高级需要,这无可厚非。重点岗位利益冲突者在生存、安全、社交、尊重需要基本得到了满足后,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慢慢蜕变,他们蜕变成把享乐当作自我价值实现的目标,慢慢走进了腐败的深渊。欲望是个无底洞,一种欲望满足了,另一种欲望又会产生,对重点岗位利益冲突者来说,欲望就像潘多拉的盒子,一旦打开便难关闭,有了钱想更有钱,有了一点权利想更多权利。如此下去,重点岗位利益冲突者想满足无休止的欲望,唯一方法就是用权利去交换。重点岗位利益冲突交易成功后,会在心态上是一种成功体验,引发收益感、满足感、欢乐感乃至成就感,从而渐渐上瘾。根据斯金纳的强化理论,当一个行为结果对他有利时,这种行为会重复实现,不断强化这种行为。这样重点岗位利益冲突者会更疯狂地攫取权利满足私利。

2、失衡心理。根据亚当斯公平理论,一个人不仅关心自身报酬的绝对量,还关心相对量,即通过与他人比较来确定自身所获报酬是否公平。这种比较结果将影响今后工作的积极性。在企业发展过程中,有些领导干部或重点岗位的上人认为自己的贡献大于自身收入,认为自己得到的太少而失去的太多,从而产生心理失衡。当自身还在重点岗位上,掌握着重要资源就容易滋生趁自己还有职有权时捞一把来弥补的念头。对于企业一般员工而言,因薪酬管理中分配差距拉大,同龄人、同单位、同管理待遇有别,同工不同酬等问题而产生心理失衡。

3、侥幸心理。心理学研究表明:当利益大小与行为后果不成正比时,即当腐败成本很低时,而利益远远大于可能承担的风险,并有先例表明可以逃避处罚时,往往会有人特别是重点岗位的人铤而走险,抓到了算倒霉,抓不到是走运,冒这样的风险划算。因此侥幸心理是在客观环境条件具备下,最容易产生利益冲突的心理因素。

4、从众心理。为了权利更好变现,重点岗位利益冲突者往往形成很多利益小团体,并演化为潜规则,其中之一就是通过合作方式追求最大化利益目标,通过从众可以很快融入利益同盟,参与利益分配并增强归属感与凝聚力,通过责任分散来减少罪恶感。这也是为什么串案,窝案很多的原因。还有一些领导干部,尤其是处在中层领导岗位的领导干部,在集体腐败过程中,已经意识到腐败的危险性,主观上并不想参与,但因种种利害关系,“无可奈何”,最终选择随波逐流,同流合污。

三、重点岗位防止利益冲突的建议与对策

中国现阶段利益冲突现象凸显的根本原因是制度建设滞后,权力缺乏有效约束与监督。因此,现阶段做好防止利益冲突工作的核心,就在于围绕权力和利益之间的关系,从制度层面上对权力与利益作出合理安排,阻断政府部门尤其是重点岗位上公职人员以权谋私的通道,使公共权力与私人利益相分离,从而达到有效预防腐败的目的。为此重点岗位上的公职人员必须正确处理好自己的私人利益,不能让私人利益破坏公共政策和行政行为的公正性、客观性,否则必然会滥用公共权力,使其沦为谋取个人私利的工具,侵害大众与国家利益。

第一,完善法律制度。如颁布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试行)》中有防止利益冲突的专门规定,《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法律制度中虽然没有防止利益冲突的明确表述,但实际上,有许多内容意在防止利益冲突。当前的关键举措在于进行国家立法,尽快提升各项政策规定的可操作性。

第二,加大监督和处理力度。紧密结合巡视工作,加强对领导干部利益冲突情况的监督检查;鼓励、支持党员干部和群众积极举报领导干部发生的利益冲突问题;通过批评教育、诫勉谈话、免职、责令辞职等多种形式,及时对发生的利益冲突问题作出处理。当前要坚持把解决损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作为防止利益冲突的工作重点,着力解决当前群众反映强烈的严重侵害群众利益的问题,特别是领导干部配偶子女经商办企业、公职人员参股投资、兼职取酬及离职后高薪应聘私企和外企等问题,建立健全私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相分离的有效机制。

第三,完善回避制度。利益回避是法治社会的基本原则,是公平正义的程序保障。现阶段,我们迫切需要从公务回避、利益回避、职务回避、特定关系人回避等多个方面,就具体回避情况作出具有可操作性的明确规定。国家公职人员不仅要回避直系亲属和姻亲的利益,而且要回避商业合作伙伴、亲朋好友以及特定关系人的利益;要结合领导干部收入申报和有关事项报告等规定,扩大申报内容和对象,对拒报、虚报行为设定切实可行的严惩措施,让财产申报真正成为制度常态;要创新性地建立违规公职人员个人资产处理制度,对其个人资产要采取资产出售、账户冻结和秘密托管等方式进行适当处理。

西方防止利益冲突研究论文 篇6

论文

摘要

腐败发生的重要根源在于公职人员的利益冲突,为了更好地解决利益冲突问题,需清楚了解其根源所在。建立防止利益冲突制度是国际社会廉政建设的重要经验之一,西方国家的廉政立法和反腐败制度体系,实际上都是以防止利益冲突制度为核心构建起来的。有效地把制度落实,将有利于防止利益冲突。

关键字: 利益冲突 反腐制度 根源

第一章

前言

利益冲突作为一个政治概念引用到反腐败领域,发源于加拿大,风靡于欧美,并于1974年在英国议会通过。利益冲突,是指国家公职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由于受到其私人利益因素的干扰,所发生的私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相冲突的情境和行为。这里的利益,不仅指经济利益,还包括专业利益、个人声誉等等。目前国际社会普遍认为,利益冲突是产生腐败的重要根源,管理和防止利益冲突是有效预防腐败的关键策略。

如何防止公职人员的利益冲突是一个国际性廉政问题,同时也成为维护政府清廉、预防官员腐败的一项重要措施。从理论上讲,公共职务要求任职者必须百分之百地为国家利益或公共利益服务,恪尽职守,不得借公职之便谋取个人利益。为此,必须尽量避免个人利益与公职可能发生的任何实在的或潜在的冲突。否则,以职权或职位谋私的腐败现象在所难免。第二章

利益冲突产生的根源

现实生活中,公益与私利之间的潜在的利益冲突司空见惯。如与配偶或子女同在一个单位任职,很难避免裙带风气与荫庇;拥有某公司的股份或投资,总会做出有利于该公司的决策;公职人员与某些私营企业保持着利益关系,损公肥私毫无疑问成为挡不住的诱惑。而且,它们披着合法合情的外衣,由此而引发的腐败现象最难医治。因此,必须建立一种预防机制,使公益与私利之间泾渭分明,避免发生矛盾和碰撞,进而防止以职位谋私。这就是西方所盛行的“防止利益冲突”。

根据对当前腐败案例的分析,根据“权为民所赋,权为民所用”的马克思主义权力观,可以把利益冲突的起源归纳为五种类型,即交易型利益冲突、影响型利益冲突、复合型利益冲突、集体型利益冲突和权力期权化型利益冲突。

交易型利益冲突

公职人员利用职务之便,直接从利益相关方那里获取各种私人利益。这是一种显性的利益冲突,其本质就是一种赤裸裸的权钱交易。

影响型利益冲突

公职人员利用公共权力的影响力,直接或间接地实现自己或亲属的私人利益,典型的如自我交易、影响交易、处理亲属问题、裙带关系等。

复合型利益冲突

公职人员兼有公私双重角色,在行使公共权力的过程中,公私不分,以公共角色的身份发挥公共权力影响力参与私人事务,从而为自己、亲属或利益相关者谋取私人利益,典型的有自己开公司、兼任企业职务等形式。

集体型利益冲突

利用整个部门拥有的权力与其他群体或个体搞不平等竞争。权力期权化型利益冲突

利用公权为将来的私人利益做投资。第三章

防止利益冲突的法律规定

为有效防止公共领域的利益冲突行为,加强规范制度建设,引导公职人员严格自律,许多西方国家已形成了符合自己国情的以防止利益冲突为中心、相对完善的法律规范体系。

美国法律规范

美国法典第18章208节规定:任何政府官员或雇员不得故意亲自或实质上参与任何同自己及其配偶、子女等有着经济利益关系的特定事项,如果此特定事项对他本人或上述其他人的经济利益直接或可能产生影响。违者为刑事犯罪,可处以1—5年监禁或最高25万美元的罚款,或两者并罚。

新西兰法律规范

新西兰《公务员行为准则》规定,公务员应诚实地、不偏不倚地执行他们的公务,避免可能危及他们廉正或引向利益冲突境地的行为;不得使任何个人或组织因和某个雇员有关系就比其他人或组织得到优惠待遇;公务员应避免财务或其他利益直接或间接地危及他们执行公务,影响部门的形象;执行公务中存在或潜在的利益冲突应通知上级主管,由其确定最佳解决途径,主要方式有换人或要求当事人放弃其冲突的利益。若遭拒绝,可将其辞退。

加拿大法律规范

加拿大专门制定了一部防止利益冲突的行政法规,即《公务员利益冲突与离职后行为准则》。该准则较全面地规定了公务员廉政公务、防止利益冲突的原则和要求,避免和解决利益冲突的措施和办法。第四章

防止利益冲突的实际措施

从实践层面观察,防止利益冲突制度是整个国家廉政体系建设的支柱。但实际上,要完全杜绝利益冲突几乎是不可能的,重要的是搞清楚利益冲突之存在,进而找出办法解决这些利益冲突。

在这之前已对利益冲突的根源进行简单的阐述,综观西方国家,防止利益冲突的普遍做法是健全防止利益冲突的预防性配套管理法规,从财产申报、利益处置、利益回避等方面对公职人员提出相应的法律限制。

财产申报

财产申报是发现和防止利益冲突的基本做法。它有助于提高公众对政府的信任度,帮助公众对政府职员执行公务情况作出判断。

孰为人知的当然是美国的财产申报制度,其分为公开申报和秘密申报两种。公开申报由联邦政府道德署直接负责。公开与秘密申报内容相似,包括个人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的财产状况,如股票、债券、共享资金、养老金、能带来收入的不动产,个人通过其他劳动、投资及奖励所获得的利益,接受礼品、住房及招待消费,本人在外任职情况,以及为将来所做的安排和制定的个人协议等。

利益处理

对于个人财产申报,廉政监督部门和人员要对之进行详细审查。对于审查中发现的那些构成实际或潜在利益冲突的资产,要进行处理。处理的形式有利益出售和利益委托。

这是最有效的办法要指加拿大的公务员利益冲突与离职后行为准则》,其规定,任职后120天之内必须处理完毕,以公平交易的办法卖掉资产,潜在的利益冲突随之消除。

而在美国,不愿出售可以选择利益委托。但是,这种信托是隐名的,即政府官员把其资产委托给他不知名的信托人。该官员因不知信托人而无法参与决策,一切由信托人做投资决策。这种信托一般由政府严格安排。固定资产还可以以冻结信托的方式委托出去。

利益回避 利益回避是指凡可能对公职人员带来或造成优惠的境况都应避免。例如,美国《道德行为准则》规定,禁止雇员以官方身份参与他知道对自己或其他关联人有经济利益的任何特定事项,其他关联人包括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合伙人,或将来对其经济利益有影响的人。在两年之内回避参与与其原雇主有关的事项。对需要回避事项,应如实向其主管报告,并提交一份回避的书面报告。即使不属于回避的范围,雇员若意识到某种关系可能会影响到自己公正处理某事,这时应请求上级作出决定。鼓励雇员自行判断是否参与其公正性可能受到怀疑的事项。

第五章

总结

虽然利益冲突行为并不都直接归类于腐败,但当今社会上,许多腐败现象、不正之风、官僚主义、政策执行不力等问题的背后都有一个共同的根源,即利益冲突。从这个意义上讲,利益冲突是“以权谋私的滋生土壤”,是“权力腐败的潜在之源”。

防止利益冲突的有关制度的实行,是为了保证公职人员廉洁、诚实、无私的品质,决策时将公共利益摆在首位,私人利益不会受到其参与的政府活动的影响。在任职时和任职后妥善处理好私人事务,防止发生真实的或潜在的利益冲突,必须时刻以有利于公共利益之方式解决利益冲突问题,离职后一段时间内也不得利用以前的职位和关系捞取个人好处。

防止利益冲突制度从本质上讲是一种预防性制度,即围绕权力和利益之间的关系,作出合理的权力安排和利益安排,尽最大努力消除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可能发生的任何现实或潜在的冲突,铲除公职人员以权谋私的土壤,阻断权力腐败的通道,使公共权力与私人利益相分离,形成不想腐败、不敢腐败、不能腐败的有效机制,从而达到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目的。

参考文献

防止利益冲突:预防腐败的有效制度 篇7

干规定

简介

为进一步促进卫生系统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规范权力行使,防止利益冲突,结合卫生工作实际,我部研究制定了《关于卫生系统领导干部防止利益冲突的若干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重要情况和建议,请及时报送我部。[1]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详细内容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卫生系统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规范权力行使,防止利益冲突,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领导干部包括下列人员:

(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班子成员;

(二)卫生部和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处级以上干部及地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科级以上负责人;

(三)公立医疗卫生单位领导班子成员;

(四)公立医疗卫生单位内设部门负责人。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利益冲突,是指领导干部所代表的公共利益与其自身所具有的个人利益之间可能发生的冲突。

第四条 领导干部不得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宴请以及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

第五条 领导干部不得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药品、医疗器械采购、招投标及基建项目承发包等市场经济活动。

第六条 领导干部不得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批办各类卫生行政许可和审批等事项,不得利用职权或者职权上的影响干扰正常的医疗卫生监管、卫生执法等活动。

第七条 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得在领导干部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个人从事药品、医疗器械销售等营利性活动;本规定第二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所列人员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得在其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外商独资医药企业或者中外合资医药企业担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

第八条 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干部不得违反规定兼任管辖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医疗卫生单位的领导职务;未经批准不得在卫生社会组织等单位兼职,或虽经批准兼职的,不得兼职取酬。

第九条 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干部离职或者退休三年内,不得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健康相关产品生产企业的聘任,或者个人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第十条 领导干部在执行公务时,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回避,及时说明情况,并不得以任何方式施加影响:

(一)与讨论研究的干部任免、职称晋升及人员考录、考核、奖惩等重要事项的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

(二)与招投标采购项目、基建项目承发包、重大资金拨付等项目承担单位或者项目负责人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评审评估、考核的医疗卫生单位或者科研项目负责人有利害关系的;

(四)与审评审批、检验检测的健康相关产品生产企业存在利害关系的;

(五)本人认为有利害关系的;

(六)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

第十一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公立医疗卫生单位党委(党组)和行政领导班子负责本规定的贯彻实施。主要负责同志要以身作则,亲自抓好本部门本单位的贯彻实施工作。本部门、本单位的纪检监察机构和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对本规定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领导干部实施和执行本规定的情况,应当列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考核结果作为对其任免、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 领导干部违反上述规定的,应当给予诫勉谈话、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

防止利益冲突:预防腐败的有效制度 篇8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卫生系统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规范权力行使,防止利益冲突,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领导干部包括下列人员:

(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班子成员;

(二)卫生部和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处级以上干部及地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科级以上负责人;

(三)公立医疗卫生单位领导班子成员;

(四)公立医疗卫生单位内设部门负责人。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利益冲突,是指领导干部所代表的公共利益与其自身所具有的个人利益之间可能发生的冲突。

第四条 领导干部不得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宴请以及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

第五条 领导干部不得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药品、医疗器械采购、招投标及基建项目承发包等市场经济活动。

第六条 领导干部不得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批办各类卫生行政许可和审批等事项,不得利用职权或者职权上的影响干扰正常的医疗卫生监管、卫生执法等活动。

第七条 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得在领导干部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个人从事药品、医疗器械销售等营利性活动;本规定第二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所列人员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得在其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外商独资医药企业或者中外合资医药企业担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

第八条 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干部不得违反规定兼任管辖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医疗卫生单位的领导职务;未经批准不得在卫生社会组织等单位兼职,或虽经批准兼职的,不得兼职取酬。

第九条 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干部离职或者退休三年内,不得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健康相关产品生产企业的聘任,或者个人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第十条 领导干部在执行公务时,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回避,及时说明情况,并不得以任何方式施加影响:

(一)与讨论研究的干部任免、职称晋升及人员考录、考核、奖惩等重要事项的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

(二)与招投标采购项目、基建项目承发包、重大资金拨付等项目承担单位或者项目负责人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评审评估、考核的医疗卫生单位或者科研项目负责人有利害关系的;

(四)与审评审批、检验检测的健康相关产品生产企业存在利害关系的;

(五)本人认为有利害关系的;

(六)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

第十一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公立医疗卫生单位党委(党组)和行政领导班子负责本规定的贯彻实施。主要负责同志要以身作则,亲自抓好本部门本单位的贯彻实施工作。本部门、本单位的纪检监察机构和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对本规定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领导干部实施和执行本规定的情况,应当列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考核结果作为对其任免、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 领导干部违反上述规定的,应当给予诫勉谈话、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防止利益冲突:预防腐败的有效制度 篇9

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总局机关工作人员廉洁从政行为,防止利益冲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庶洁从政若干准则》、《<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实施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局工作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总局机关工作人员,是指总局机关全体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利益冲突,是指总局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职责过程中,其个人利益与公职身份所代表或维护的公共利益两者之间存在矛盾和冲突,因其作为或不作为,直接或间接使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获取利益。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利益,包括财产性利益和非财产性利益。财产性利益,是指动产、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物或期权、债权等其他具有经济价值的利益;非财产性利益是指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在政策制定、行政审批、执法栽量、人事管理等方面谋取的有形或无形的利益。

第五条 本规定所称特定关系人,是指总局机关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拟制血亲、近姻亲和其他共同利益关系人等。“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拟制血亲”,包括养父母、养子女、继父母、继子女。“近姻亲”,包括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的配偶及子女配偶的父母。

第六条防止利益冲突,坚持“健全制度、注重预防、公平公正、依法处置”的原则。

第二章防止利益冲突的禁止性规定

第七条 总局机工作人员应正确履行职责,切实维护公共利益,保证公共职务的廉洁性。

第八条 总局机关工作人员禁止借行使行政审批、行政执法、市场监管、消费维权等职责,或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

(一)不准接受行政相对人的钱、物、有价证券等礼品;

(二)不准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各种招待、宴请以及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

(三)不准以集资、交易、委托理财等形式谋取不正当利益,或利用知悉和掌握的内幕信息谋取利益;

(四)不准利用职务之便以任何名义索取、收取好处费、回扣或其他不正当收入;

(五)不准公款报销、开支各种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不准让行政相对人报销各种单据、发票;不准以任何名义向行政相对人借款:

(六)不准违反规定,私自参加各类会议、颁奖、剪彩、庆典、首发、首映式等活动;

(七)不准以岗位特殊性以及上下级关系,为行政相对人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免责性游说、暗示、出谋划策或非法下达行政指令;

(八)不准违反规定,为行政相对人取得许可、资格及荣誉评定等进行游说斡旋;

(九)不准以个人名义推销个人出版的书籍、举办业务培训班或其他有偿服务活动。

第九条 总局机关工作人员禁止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

(一)不准个人独资或与他人合资、合股经办商业或其他企业不准以个人或他人名义入股的形式经办企业,不准私自以承包、租赁、受聘等方式从事商业和其他经营活动;

(二)不准违反规定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

(三)不准违反规定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

(四)不准个人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

(五)不准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事业单位、行业组织、中介机构等单位中兼职或者兼职取酬,或者从事有偿中介活动。

第十条 总局机关工作人员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及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

(一)不准要求或者指使提拔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

(二)不准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

(三)不准默许、纵容、授意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这工作人员以本人名义谋取私利;

(四)不准允许、纵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在本人负责的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社会中介服务等活动,在本人负责的业务范围内的外商独资企业或者中外合资企业担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

(五)不准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及特定关系人从事经商、办企业等经济活动提供便利条件。

第十一条 总局机关工作人员禁止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谋取私利:

(一)不准干预和插手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兼并、破产、产权交易、清产核资、资产评估、资产转让、重大项目投资以及其他重大经济活动等事项:

(二)不准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向相关部门及其人员以暗示、授意、打招呼、批条子、指定、强令等方式,干预和插手各类行政审批、行政执法行为,影响市场经济活动正常开展或者干扰正常监管、执法活动。

第三章监督实施

第十二条 总局机关工作人员违反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有关规定的、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所得经济利益应当上缴。

第十三条 总局机关各级领导干部应自觉遵守本规定,井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要求,抓好职责范围内的防止利益冲突工作。对放任、包庇、纵容下属人员违反规定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按照有关规定实施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 总局党组组织领导本规定的实施。总局人事司、机关党委、机关纪委按职责分工抓好本规定的贯彻落实。驻总局纪检组监察局加强对本规定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四章附则

第十五条 总局直属单位工作人员及其聘用的从事公务的人员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驻总局纪检组监察局、机关党委、机关纪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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