测量仪器管理规定

2024-08-01

测量仪器管理规定(精选8篇)

测量仪器管理规定 篇1

一、保管、维护制度

1、测量仪器设备应由专人维护和保管,并建立仪器台账,并根据仪器使用和检定情况及时更新。

2、测量仪器贮存必须保持干燥,通风良好,做好防晒、防潮、防震、防腐,防压工作。

3、在夏天和车里,保证温度在一定仪器正常使用温度范围内,未经许可的人员禁止接触仪器。

4、测量仪器使用实行登记制度,使用前领用人必须在确认仪器及设备完好后才能签字领取,使用后确保仪器及设备状态完好后,才能入库存放。

5、各种测量仪器使用前后必须做好清洁保养,保持仪器外观干净。

6、测量仪器及通信用的电子设备等,使用前后要开箱检查电量,以防电量不足影响测量作业。

二、自检与检定制度

1、测量仪器及设备根据使用情况,要定期对测量仪器自检,例如水准仪i角检验,全站仪校正及常规检验、对中杆圆水准气泡等。

2、测量仪器必须按相关规定要求定期检定,严禁使用不在检定有效期内的测量仪器及工具。

3、经检定合格的仪器要贴有检定合格标识,标识上要标明仪器型号和有效期起止日。

4、对于检定不合格的测量仪器及设备,要停止使用并要有相应的标识。

5、对于未取得检定合格报告及检定不合格的仪器及设备严禁带入施工现场。

三、测量仪器及设备操作规定

1、仪器开箱前,应将仪器箱平放在地上,严禁手提或怀抱仪器开箱,以免仪器在开箱时落地损坏,开箱后应注意看清楚仪器在箱中安放的状态,用完后按原样 放回。

2、测量仪器在箱中取出前,应松开各制动螺旋,提取仪器时,要用手托住仪器的基座,别一手握持支架,将仪器轻轻取出,严禁用手提望远镜和横轴。

3、测量仪器应安置在地势平坦,施工干扰小的位置,安置时要注意脚架是否可靠,确认后方可松手

4、仪器开箱使用时应当观察仪器的角螺旋位置、电量状态、轻转望远镜等,以检测仪器工作状态是否异常。

5、观测结束后应将脚螺旋和制动、微动螺旋退回到正常位置,仪器使用时要轻拿轻放。

6、全站仪、水准仪等测量仪器禁止将望远镜直接对准太阳,以免伤害眼睛和损害测量仪器。

7、在强烈阳光、雨天或潮湿环境下作业,必须配备遮阳伞。

8、测量作业时,作业人员禁止离开测量仪器及设备,确保仪器安全。

四、测量仪器及设备超期、损坏、丢失、报废、封存制度

1、测量仪器及设备严禁超期使用,超出有效期的要及时送至相关计量部门进行检定,检定合格后方可使用,如果不能及时送检的必须贴不合格标识贴,封存处理。

2、测量仪器及设备在作业时损坏不能自己修复的,要按照公司相关规定送到生产厂家或有修理资质的单位进行修理,修好后要需要送检的,要送 到国家计量检定部门进行检定,检定合格后方可进场使用。

3、测量仪器及设备丢失后,要及时上报,并及时补充相关的测量仪器及设备,以防影响施工测量作业。

4、对于测量仪器老化、机械损伤无法修复的测量仪器及设备要申请报废,并及时与公司测量仪器管理部门补充。

测量仪器管理规定 篇2

一、仪器使用

1. 支三脚架

测量前先支好三脚架。支三脚架时, 高度和坡度要适当, 便于测量, 否则支太高, 人要踮脚, 易疲劳抽筋;支低了, 要弯腰测量, 测量时间长了太累。架头要基本水平, 这样便于以后整平。支三脚架时, 要选好三条腿的方向, 避免测量时测绘人员骑跨在仪器腿上。

2. 开箱

仪器开箱时, 应将仪器放在干净且较为平稳的地面上。开箱后先不要拿出仪器, 应牢记仪器在箱中的放置位置, 以便测量完后能按原样放入箱内。因为如果放置位置不正确, 仪器箱合不上, 即便能合上仪器箱, 也容易被损坏, 而且箱子盖也容易被压破 (特别是初学者更要注意) 。仪器从箱中取出前, 应松开望远镜及水平制动螺旋。提取仪器时, 要两手并用, 一手紧握住仪器上部, 一手向上托住基座, 将仪器轻放在已支好的三脚架上, 严禁用一只手提着仪器或怀抱仪器箱取镜。然后一手扶住镜子, 另一手轻轻拧紧中心螺旋。拧时不要用力过猛、过紧。经检查确认连接牢固后, 握仪器的手才能放开。安置好后, 应立即合上箱盖, 以免脏物和灰尘进入箱内。仪器箱应放在附近安全的地方, 以免脚碰到箱子摔倒并撞倒三脚架, 摔坏镜子。箱子盖严禁坐人或放重物, 以免压坏箱子或使箱子变形, 合箱时不易盖上。测站应尽量选在行人车辆少、易安脚架的地方, 以保证人及仪器安全。仪器安置好后, 测量人员不得擅自离开仪器, 在市区或施工现场测量时, 除观测者外, 还须派专人看护, 以防行人车辆或施工人员不慎碰到仪器。使用脚螺旋时, 要有“手感”, 做到轻、稳、匀、柔, 螺旋拧不动后, 不能强拧。制动螺旋制动时松紧要适当, 不能拧得过紧。

操作中, 不得用手触摸有玻璃的地方, 若外露光学件需要清洁, 应用脱脂棉或镜头纸轻轻擦镜, 不得用手指、手帕或其他物品擦拭, 否则影响清晰度。当有灰尘时, 用软毛刷轻轻掸去。观测完毕后, 应及时盖上物镜盖。在有强光或下小雨时, 应在仪器上方撑伞, 防止日晒雨淋。雷雨天测量, 易受到雷击, 因此, 雷雨天时应停止野外测量。

测量时如有日光, 不要将物镜直接瞄准太阳, 这样不仅伤人眼睛, 而且容易损坏仪器。仪器如有激光发射, 不能对着眼睛。仪器由于迁站发生温度骤变时, 仪器物镜表面及其光学部分易产生水汽, 可用专用镜头纸将其轻轻擦去, 不可用手或其他脏物擦拭, 否则影响清晰度。

3. 仪器的迁站运输

在测量过程中, 仪器常要迁站。若是短距离 (200 m左右) 迁站, 无需卸镜, 直接将三脚架合拢, 一手紧握镜子基座贴于胸前, 一手抱住三脚架夹于腋下, 严禁将其双手举起或扛在肩上。若迁站较远或需跨越沟谷时, 应卸镜装箱, 并将三脚架合拢系好, 提箱持架迁站。迁站时要稳步行走, 严禁快跑, 以免摔倒摔坏镜子。

测量人员携带仪器乘汽车长途运输时, 最好将其放置在软垫上, 或将其抱在怀中放在双腿之上, 以防剧烈震动, 震坏仪器。仪器箱应放正, 不能侧放或倒置。

4. 仪器入箱

观测结束后, 应将脚螺旋回到正确位置, 松开制动螺旋, 用软毛刷除去仪器表面上的灰尘, 并用擦镜纸轻轻擦拭物镜表面, 然后按取镜时的要求放在箱内, 位置与出箱前相同。最后, 检查附件齐全后轻轻合上箱盖, 若合不上有翘起现象, 应查明原因, 消除隐患后再合上, 最后上锁。切不可箱盖合不上时强行用力合上箱盖, 以免压坏镜子。

二、仪器的保管

测量仪器的好坏直接影响到测量成果的质量, 而仪器的好坏与保管是否科学有着密切的关系。下面笔者就仪器的保管提出一些措施, 供读者参考。

1. 制定仪器管理规章制度

对仪器的使用、领取、借用、赔偿, 制定一套详细规定, 做到有章可循, 有“法”可依, 起到一种约束的作用。

2. 登记造册

仪器要有专业人员专门管理, 据仪器型号进行编号, 测量小组编号与仪器编号要统一, 按组领取, 领取后签字, 从而避免仪器损坏后无法追究责任人的情况。

3. 对仪器各个要件进行检查

每次测完后, 管理人员要对仪器逐个检查, 主要是对一些要件进行检查, 比如制动螺旋、脚螺旋、对光螺旋等, 发现有损坏的部件, 要照章赔偿, 不能得过且过。

4. 仪器要有专门的库房

仪器存放要有专门的房间, 分类存放, 并且要配有木柜或铁柜, 仪器要放在格架上, 若条件不具备, 三脚架要立放, 不要平放在地面上, 以免三脚架受潮或被水浸泡, 出现变形, 无法使用。

仪器应放在通风、干燥、温度稳定的房间里。

仪器不要靠近火炉或暖气片, 不可靠近强磁场。

5. 测量仪器要定期进行校验和检修

仪器要经常校验, 有故障或损坏时应及时检修, 各旋转部分要定时加油, 以防锈蚀。仪器的检修和拆洗应由专业人员操作, 或送维修部门, 其他人员不能擅自拆修, 以免造成仪器损坏。

测量仪器属于精密仪器, 只有正确使用, 加强管理, 才能保证测量成果质量, 提高测量效率, 延长仪器使用年限。

参考文献

[1]邱国屏.铁路测量[M].北京:中国铁道出版社, 1999.

印刷企业测量仪器管理心得 篇3

1.对检测人员的要求

(1)专业计量人员需经法定计量部门培训,持证上岗。

(2)测量仪器使用人员须经测量仪器管理部门相应培训后,方可操作使用仪器。

2.建立控制程序及各类测量仪器的操作指引文件

(1)建立控制程序,对测量仪器的配置、验收、周期检定/校准、维护和储存进行全过程管理,制定各类测量仪器的操作指引文件以及内部自校比对文件。

(2)经验收合格的测量仪器,由仪器管理人员负责编写《测量仪器总表》,记录设备使用部门、名称及规格型号、仪器编号、生产厂家、购买年月、量程/精度、校正类别、检定或校准周期/日期/结果等。

(3)使用部门人员负责所需测量仪器的使用、维护和日常保养管理。

3.仪器的校准

(1)测量仪器种类较多,根据仪器精度对产品质量的影响程度,将测量仪器的校准类别分为 A、B、C三类。

A类为仪器精度对产品质量有直接影响,必须按周期进行外部检定或校准的测量仪器;B类为仪器精度对产品质量无直接影响或影响较小,需按周期进行内部检定或校准的测量仪器,以及使用过程中精度变量小,只需一次性检定或校准的测量仪器;C类为仪器精度对产品质量无影响的辅助测量仪器。

(2)根据编写的《测量仪器总表》校准周期,按以上类别对测量仪器进行校准。A类:外送检定或校准的测量仪器必须外送法定计量部门检定或校准;B类:内部检定或校准的测量仪器按内部自校比对文件进行校准,并保存原始检定或校准记录。

(3)凡涉及客户要求产品质量安全控制等级必须达到A级(不合格则退货)的检测项目,对其测量仪器须更加严格监视与管理。例如,色相、条码、VOCs、邻苯类、甲醛类的测量仪器所检测的结果须定期进行内部自校比对或外送校准比对,以确保仪器测量结果准确、有效、一致,内部自校比对结果须做相应记录。

(4)由于车间温湿度对产品质量影响较大,且车间环境比较特殊,粉尘及油墨的腐蚀性较强。因此,车间所用温湿度计应每季度进行数据比对,以保证温湿度测量的准确性。

4.仪器的标识

经检定或校准合格的测量仪器,应粘贴合格标签,并注明有效期。对于不方便粘贴标签的测量仪器,可将标签粘贴在包装盒上,或由使用部门妥善保管。对于校准不合格的测量仪器,应撤离使用现场或做停用标识。

5.仪器的维护

(1)在测量仪器使用过程中,如果使用部门发现仪器失准、损坏等情况,应立即停止检测工作,及时通知管理人员,追查使用该仪器检测的产品流向,评价以往检测结果的有效性,确定对已检测项目进行复查或重新检验,同时组织对仪器故障进行分析、维修以及重新校准。

(2)对无法修复的测量仪器,经使用部门负责人确认后,由总经理批准报废或做相应处理(如封存)。

(3)使用部门人员负责对测量仪器的使用、保管和维护进行监督检查。

6.仪器的使用记录

按规定保存好测量仪器的各项记录,如检定证书,校准、维修、保养、封存、报废记录等。

测量仪器设备管理制度 篇4

1、实验仪器设备统一办理固定资产卡、建账,在实物验收合格后办理领用、借用手续。

2、对于新购置的.仪器设备的验收,有中心组织相关人员进行严格的实物验收。一般设备到货后三天内完成验收工作,并作好验收记录,填写验收单。

3、仪器设备的管理和使用建立岗位责任制。对于精密贵重仪器设备要制定操作规程,要有专人负责使用和维修保养,并建立相应制度。对上机操作人员必须进行技术培训。

4、北校区、南校区实验室管理人员,对所管仪器设备负有全部保管责任,任何人未经允许不准私自使用、移动和调换。未经中心同意及办理相关手续,任何人(包括各级领导)均不得出借或调走仪器设备。

5、实验室要严格安全制度,切实做好防火、防盗、防破坏、防事故等四防工作。根据仪器设备得不同性质要求,分别做好防尘、防潮、防热、防冻、防震、防锈等工作。

6、加强仪器设备的修养和保养工作,一般仪器应做到随时保养和维修,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做到精心维护和检测,防止事故发生。

7、充分发挥仪器设备的潜力,提高利用率,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科研实用的前提下,提倡实验室之间互通有无、互相协作。借用要按规定办理借用手续,并及时归还,若有损坏应负责修复或赔偿。

8、仪器设备的使用在完成实验教学的前提下,积极参加交际、地区协作,对外开展技术服务。

9、制定相应的仪器设备报废制度。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申请报废:

1)使用期限已超过耐用期,确实已丧失功能无使用价值的仪器设备;

2)确因质量低劣或严重损坏无法修复,或修复价值昂贵没有修复价值的仪器设备。

3)过期、淘汰的仪器设备,已经不符合现时测绘实验开展的仪器设备,失去现时使用价值。

仪器设备报废程序:由分管实验室填写报废申请单,经中心三人小组通过鉴定,报分管院长同意,上报教务处实管科批准、备案。

仪器设备管理规定 篇5

一、天津理工大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我校仪器设备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其投资效益,保证教学、科研、管理工作顺利进行,依据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和财政部联合下发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教育部颁布的《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和市教委制定的《天津市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结合我校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的仪器设备是学校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固定资产中特别需要加强管理的一大类别。学校的仪器设备不论来自何种渠道(含赠送、调拨等),也不论使用何种经费购置(含上级调拨、学校自筹、部门单位自筹、科研经费、重点学科建设经费、社会赞助、捐助等)均应归口管理统一入账。凡属横向科研项目、为项目委托单位购置、研制、开发的仪器设备不在此列,但报销时需附我校科技处所出示的证明并签字盖章。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仪器设备”包括用于教学、科研、管理及生产、生活等各方面的仪器设备,即高等学校固定资产分类目录中所界定的9类固定资产(03类、04类、05类、06类、07类、08类、09类、12类、14类、)。仪器设备管理的价格起点与财政部、教育部规定的固定资产管理的价格起点一致,为800元人民币(下同)。单价在人民币10万元(含)以上的仪器设备为校管贵重仪器设备;单价在人民币20万元(含)以上的仪器设备为市教委所管贵重仪器设备;单价在人民币40万元(含)以上的仪器设备为教育部所管贵重仪器设备。对贵重仪器设备的管理除执行本办法的统一规定以外,还要执行依据本办法和相关规定制定的有关贵重仪器设备管理的规定。

第四条根据统一管理、分类归口、分级负责和管用结合的原则,在校长的统一领导下,由一位校级领导分管全校的仪器设备管理工作。国有资产及校园经济管理处(简称“国资处”,下同)是我校仪器设备的主管部门,在主管校领导的直接领导下,负责全校仪器设备管理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学校下设的各二级单位应明确一名处级领导干部分管本单位的仪器设备管理工作,并设专职或兼职物管员,物管员在业务工作上服从国资处的指导。

第五条学校仪器设备主管部门的主要任务是:参与仪器设备购置计划的论证,组织实施仪器设备的购置、验收;负责上帐、使用、调拨、报废、处置管理,并负责考核设备完好率和贵重仪器设备的使用率以保证仪器设备的优化配置和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充分发挥仪器设备的投资效益和使用效益。

第六条对从事仪器设备(属于技术物资)管理工作的人员,学校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上岗、培训、考核和技术职务晋升办法以及奖惩办法,充分调动他们的积极性。

第七条国资处要充分利用现代化手段对全校的仪器设备实施规范化、科学化管理,对全校的仪器设备种类、数量、金额、分布及使用状况经常进行分析、研究和汇总,为学校制定发展规划和投资计划提供依据,并按上级要求及时上报各类统计数据。

第二章计划管理

第八条 购置仪器设备,必须依据计划执行。实行计划管理的目的是合理配置仪器设备,提高投资效益。

第九条制定仪器设备购置计划,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统一领导、集体讨论、专家评审、专人负责的原则。

(二)按需购置的原则。申购仪器设备要根据学校发展规划和本单位承担的教学、科研、管理任务,从实际需要出发,并区别其轻重缓急。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的购置要与学科专业建设紧密结合。

(三)合理配置的原则。申购仪器设备要认真进行市场调研,注意先进性、实用性、可靠性和性能价格比;注意成组配套,尽快形成应用能力;注意资源共享和使用率,避免重复购置和闲置浪费。

第十条 购置仪器设备必须按申请、审核、批准的程序进行。未经审批的仪器设备购置计划,各级财务部门不予借支、报帐。

(一)由上级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的专项投资计划,按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制定和报批仪器设备购置计划。

(二)使用学校资金购置仪器设备,各二级单位应向学校申报购置计划,说明购置原因并附“天津理工大学仪器设备购置计划表”。属于教学、科研用仪器设备购置计划,统一由教务处进行汇总、审核,其中科研专用仪器设备由科技处或研究生部审核后交教务处汇总;其它仪器设备购置计划由国资处审核。负责审核的部门应对申购设备的必要性提出意见(是否同意购置及购置多少,经费预算多少),然后按规定程序报批并确定经费预算和列支渠道。一次性支出5万元以下的仪器设备购置计划由主管财务的校领导审批;一次性支出5万~15万元的仪器设备购置计划,一般由校长审批,必要时可提请校长办公会审批;一次性支出15万~40万元的购置计划由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一次性支出40万元以上的购置计划由党委常委研究决定。经费预算经批准后,国资处应会同申购单位结合市场情况对所购仪器设备的规格、型号、数量、技术性能指标、价格等进行确认。

(三)各二级单位用自有资金或专项经费购置仪器设备应由单位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购置计划按所购仪器设备的用途,分别报相应的主管部门审核,由主管校领导审批,按学校有关集中采购的规定执行。

(四)学校鼓励各科研项目课题组使用科研经费购置仪器设备。购置计划由课题负责人报科技处审核,主管校领导批准,按学校的有关规定实施采购。

(五)各经济实体、服务实体用自有资金购置属于固定资产的仪器设备(非经营经销的仪器设备),应报国资处审核,并参照学校有关集中采购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学校各二级单位申请购置贵重仪器设备时,应附可行性报告。可行性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仪器设备购置的必要性、使用方向及工作量(使用机时)预测分析。

(二)学校同类设备的现状及使用情况。对于40 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还要考虑本市高校同类设备的现状及使用情况,充分考虑资源共享。

(三)拟购设备的性能分析,先进性、适用性分析(含市场调研情况)。

(四)拟购仪器设备经费来源,包括附件、零配件、软件的配套经费及购置后的运行维修费来源情况。

(五)安装场地、使用环境及各项辅助设施的配套落实情况及安全、完备程度。

(六)仪器设备使用人员的配备情况及管理能力。

(七)仪器设备共享方案。

第十二条单价在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校管贵重仪器设备购置计划,经学校主管部门审核后,组织三位以上同行专家进行论证,并填写贵重仪器设备论证表。通过论证,方可报批、执行。单价在20万元以上的贵重仪器设备购置计划,在履行上述程序后向市教委主管部门申报。市教委接到学校申报后,将及时聘请三位(含)以上校外同行专家进行论证。市教委根据论证结果,下达审批意见至学校主管部门,学校按市教委审批意见执行。第十三条学校鼓励各单位充分挖掘现有仪器设备的潜力,重视其功能开发、改造升级,延长其使用寿命,鼓励专业技术人员自制、开发新型适用的仪器设备。改造和自制仪器设备应以台(件、套)为单位参照购置仪器设备的有关规定办理投资审批、计划审批。改造和自制任务完成后,经国资处组织鉴定、验收、上帐后方可报销、结帐。

第三章技术管理

第十四条技术管理的主要目的是使仪器设备经常处于完好可用状态,充分发挥其使用效益。仪器设备的技术管理,应贯穿于从开箱验收,安装调试、使用管理、维修保养直至报废的全过程。其技术档案应同步进行。

第十五条验收

(一)购置的仪器设备到货后,一般应在7天之内完成验收工作,复杂的系统设备应在购货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完成验收工作。验收工作由国资处负责组织,仪器设备使用单位(申购单位,下同)和供货方共同验收。

(二)开箱验收。检查出厂合格证、产品说明书、使用说明书等文件是否齐全,按装箱单逐一核对零配件,附件是否齐全,设备有无损坏。对核对结果,供、需双方予以确认。

(三)技术验收。按照购货合同的规定和(或)产品说明书上的技术指标,开机调试,逐项核对各项技术指标,并作好记录。

(四)填单上帐。仪器设备验收合格后,使用单位要认真填写“天津理工大学固定资产验收报销单”,报送国资处。验收单经国资处核准后,作为上帐的依据。在验收中发现问题的应当场记录在案,由供、需双方协商处理办法,协商处理不了的由国资处代表学校对外交涉退货、索赔等有关事宜。

(五)对未能按时完成设备验收并给学校造成损失的,学校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六条仪器设备档案管理

(一)贵重、大宗仪器设备的购置计划审批手续、招投标资料、订货合同等,应由国资处统一整理、归档。

(二)一般仪器设备的随机资料和使用说明书,由使用单位妥善保管和使用,设备调出时应随机移交。

(三)贵重仪器设备要由使用单位逐台(件)建立完整的仪器设备档案。仪器设备档案包括:

1、可行性论证报告

2、购置合同 3产品出厂的技术资料

4、安装、调试、验收的原始资料

5、使用记录

6、维修记录

7、调拨单或报废审批表。贵重仪器设备的档案原则上由国资处保管,经常使用部分,使用单位可办理借用手续。国资处按台(套)建立贵重仪器设备档案专卷,并将目录清单报校档案馆。

第十七条使用管理

(一)仪器设备的使用管理实行岗位责任制,使用单位对管理范围内的仪器设备应制定使用管理办法,对贵重仪器设备要确定专人负责管理并逐台建立操作规程,操作人员要经过技术培训后,经该仪器设备管理责任人同意方能上机操作。

(二)仪器设备的日常维护、保养和小修工作应列入管理使用人员的岗位职责,建立必要的规章制度,要注意防火、防盗、防尘、防震、防磁、防腐及恒温等问题,落实安全措施。

(三)学校每年划拨一定数额的仪器设备维修费,并按各单位仪器设备总值及相关情况分配维修经费额度。各单位应做到专款专用,以保证仪器设备的正常使用。

(四)仪器设备正常损坏或发生故障由使用单位及时送修,并保证在帐设备的完好率在90%以上。

(五)使用单位对仪器设备的性能和技术指标应定期进行校验,以保证其正常使用。

(六)仪器设备一般不得随意拆改,确需拆改时应报相关部门批准,并要保证其正常使用。

(七)仪器设备升级或增加附件由使用单位及时到国资处办理增值手续,并及时记录在设备卡片上。

第四章经济管理

第十八条经济管理的主要目的是使仪器设备帐、物、卡、相符,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

第十九条国资处负责建立和管理全校仪器设备总帐,负责建立和维护全校仪器设备计算机管理系统,发布有关信息。全校仪器设备总帐的变动、调整必须按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条学校各二级单位负责建立和保管本单位仪器设备分户帐,并和学校总帐“帐帐相符”。二级单位以下各单位负责建立和保管本单位仪器设备明细帐,并保证“帐物相符”,件件有卡片有标签。

第二十一条学校各二级单位应每年组织一次仪器设备自查,发现问题应及时报告国资处并说明原因,请求协调处理。

第二十二条国资处一般每两年一次或按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组织全校性仪器设备大清查,及时处理发现的问题。对仪器设备管理不规范,帐物不相符问题长期不清理,不解决的单位,学校将酌情减少投资。第二十三条仪器设备在校内调拨,必须到国资处办理调拨手续。调拨手续完备后,方可移交设备。

第二十四条校内各二级单位之间借用仪器设备,必须有完备的借用手续,但仪器设备管理权限不变,国资处不调帐,借用完毕,应及时退还。仪器设备一般不外借,特殊情况需经国资处批准,贵重仪器设备外借需经主管校领导批准。

第二十五条原单位撤消,单位负责人必须将帐上仪器设备完整移交国资处。各二级单位行政负责人离岗,必须将本单位仪器设备帐、物、卡完整地移交给下一任。校内机构调整,有关单位负责人应将相关仪器设备及时交接清楚,同时到国资处办理调帐手续。

第二十六条校内各二级单位申请报废仪器设备按我校固定资产报废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校内各二级单位的仪器设备发生丢失、被盗和非正常损坏,按我校固定资产损坏丢失处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因机构调整、专业调整、科研项目完成、性能指标下降或过时而闲置的仪器设备,应由各二级单位列写明细并说明闲置原因上报国资处,由国资处收回或调剂到其他单位使用。教学仪器应首先上报教务处,并由教务处提出调剂、封存、转让等处置意见,经主管校长批准后,由国资处组织实施。设备调出前,仍由原单位妥善保管,暂不调帐。

第二十九条学校向外单位捐赠仪器设备,经请示校长后,由主管校领导逐项审批,并由国资处统一组织实施。校内各单位不得擅自对外捐赠本单位所管理的仪器设备。

第三十条在首先保证教学、科研任务的前提下,各二级单位可以利用所管理的仪器设备开展对外有偿服务,充分发挥仪器设备的投资效益。对外有偿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应报财务处审核批准;所收取的费用应由财务处按照“收支两条线”的原则统一管理。

第三十一条贵重仪器设备管理的考核

(一)学校对贵重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益和管理实行考核制度。每年年终,学校组织各仪器设备使用单位对贵重仪器设备进行使用效益和管理状况考核。

(二)根据《高等学校贵重仪器设备效益评价表》及有关规定,考核的主要内容是:

1.在教学科研及对外服务中开机使用的有效机时数。

2.使用仪器设备的人数。

3.取得科研成果的数量和水平。

4.现有功能的利用和技术开发的项目数。

5.仪器设备完好率和运行环境良好程度。

6.使用管理、维护保养制度执行情况及技术档案管理情况。

第五章附

第三十二条经批准的仪器设备购置计划,按上级和学校物资采购的有关规定进行采购。

第三十三条对于固定资产价格起点以下的低值耐用品由学校下设各二级单位负责管理,由二级单位物管员建帐后,才能到财务部门报销。各二级单位每年初向学校仪器设备主管部门报送低值耐用品统计表,接受主管部门的指导。

第三十四条对于单独购置的计算机软件,应纳入图书资料(含非纸载体)管理范围,不作为仪器设备进行管理。对于计算机自身携带的或配套的应用软件,可视同设备附件一同管理。

第三十五条因各种原因离开本单位的人员(含离退休人员)必须将本人所借用或保管的仪器设备及资料交还原单位后,才能办理有关手续。

第三十六条对于在仪器设备管理的各项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部门和人员,学校应予表彰和奖励,对有关人员应做为提职晋级的依据之一。对于采购决策失误造成仪器设备闲置或购进伪劣产品的责任人,以及使用不当、管理失职造成贵重仪器设备损坏的责任人,将实行责任追究制度。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由国资处负责解释。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二、天津理工大学易耗品、低值耐用品管理细则

津理工国资[2005]13号

第一条为加强易耗品、低值耐用品的科学管理,保障教学、科研及行政管理等工作顺利进行,依据《天津理工大学国有资产管理规定》和《天津理工大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易耗品是指:在使用过程中易消耗,不属于固定资产也不属于材料范围的物品,如:玻璃器皿、元器件和零配件等。低值耐用品是指:不属于校级固定资产管理范围,单件金额在800元人民币以下、200元人民币以上,耐用期一年以上且可独立使用的仪器仪表、工具、量具、科教器具等(含教学、科研和行政办公用),但不包括设备附件,设备附件应随主机作增值处理。

第三条校内各学院、各处级单位和直属单位(以下简称二级单位)为易耗品、低值耐用品的管理单位,负责对本单位使用的易耗品、低值耐用品的建帐、维护和保管使用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各二级单位要加强易耗品和低值耐用品的管理,并指定专人(即物管员)负责。物管员要做好日常的帐物管理,做到手续清楚、定期核对、帐物相符;并将原始凭证“天津理工大学低值耐用品验收单”第三联妥善保存,按装订成册备查。

第五条易耗品和低值耐用品的采购应按照学校《物资集中采购实施细则》执行。第六条无论集中采购或各单位自行采购所购入的易耗品和低值耐用品均由各二级单位自行验收。易耗品由各二级单位负责验收并建立流水帐管理使用。低值耐用品填写“天津理工大学低值耐用品验收单”送国资处审核、备案;低值耐用品购货发票须附经审核盖章后的“天津理工大学低值耐用品验收单”,校财务处方可予以报销。

第七条各二级单位要充分发挥易耗品和低值耐用品的使用效益。如对易耗品和低值耐用品使用不善或闲置不用,国资处有权对物品进行校内调剂或做出适当处理。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由个人保管使用(借用)的低值耐用品必须按规定办理借用手续并由本单位主管领导审批。个人用毕或工作调动应及时交回。丢失、损坏的要按相关规定进行赔偿。

第八条易耗品和低值耐用品报损、报废等处置手续办理,参照《天津理工大学固定资产处置管理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由二级单位主管领导审批。报损、报废物品由国资处统一收缴处置。第九条每年一月份至寒假前,各二级单位需将易耗品和低值耐用品明细账报国资处备案、存查。该帐目的统计日期为上一12月31日为止的在用易耗品和低值耐用品。

第十条遇二级单位撤销或调整,各二级单位要及时对易耗品和低值耐用品进行核查清点,并办理转账、调拨等交接手续。

第十一条本细则由国资处负责解释。第十二条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天津理工大学

2005年11月25日

三、天津理工大学教学仪器设备维修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提高教学仪器设备的完好率,延长教学仪器设备的使用寿命,进一步发挥教学仪器设备的潜能,保证教学、科研、技术开发等工作需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中所指“教学仪器设备”专指各学院(系)所属的教学仪器设备。第三条维护、维修教学仪器设备是实验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的岗位职责。教学仪器设备的使用者和保管人必须对所管仪器设备进行经常性的维护与保养,定期进行校验,发现问题及时维修,以保障仪器设备的技术等级和完好可用的技术状态。

第四条 教学仪器设备维修经费的来源

(一)学校事业费中拨付的维修经费。

(二)报废仪器设备后回收的经费。

(三)教学仪器设备损坏赔偿费。

(四)部分仪器设备的有偿使用费。

(五)社会捐赠及其它。

第五条 教学仪器设备维修经费的使用范围

用于正常损坏或发生故障需要维修的教学仪器设备的零(配)件购置和检测维修劳务费支出。专门用于科研和技术开发使用的仪器设备,不得使用教学仪器设备维修费进行维修。由于违反操作规程等人为原因造成的教学仪器设备损坏,其维修费用主要从维修经费来源的第(三)项中支付。

第六条教学仪器设备维修经费的分配办法

由教务处按照教学仪器设备维修经费的实际额度,根据各学院(系)教学仪器设备的总值、承担实验教学的工作量、实验课类型、拥有设备的新旧程度以及设备利用率等综合因素划拨教学仪器设备维修经费。经费指标分配到各学院(系),包干使用。按分配给各学院(系)的设备维修费的结余部分,可以累加到下一继续使用。

第七条教学仪器设备维修经费的使用与管理

(一)教学仪器设备维修经费必须专款专用。财务处设立专项经费帐户;教务处负责对各学院(系)维修费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二)教学仪器设备的维修,原则上应依靠本部门的维修力量来解决,力争做到小修不出实验室,中修不出本部门。本部门确无能力维修的仪器设备,由保管人向所在学院(系)主管实验室工作的领导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可聘请专业人员维修。

(三)对于因维修设备而延长工作时间的,应向相关工作人员支付劳务费。劳务费的发放由学院(系)主管实验室工作的领导审批,可从教学仪器设备维修经费中支出。

(四)教学仪器设备维修后,按规定程序验收报账。

(五)如在正常损坏或发生故障情况下出现大额修理费用,划拨维修经费不能满足维修需要时,可由仪器设备所属学院(系)向学校提出专项维修请示,经学校领导审批后予以解决。

第八条采购供应部门在购置仪器设备时必须坚持在订立购货合同的同时,订立明确的保修期。在保修期内,要责成供货单位负责维修。

第九条教学仪器设备维修经费指标包干使用后,各学院(系)仪器设备完好率原则上不能低于80%,同时必须保证人才培养计划规定的教学实验能正常开出。对于仪器设备完好率达不到要求或因教学仪器设备维修不到位而影响实验教学正常运行的学院(系),要追究其主管实验室工作领导的责任。

第十条对教学仪器设备维护保养好,完好率达到90%以上,并保证实验教学正常进行的单位,将按学校有关规定给予适当奖励。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第十二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二ΟΟ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四、天津理工大学固定资产损坏丢失赔偿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勤俭办学的方针,增强全校师生员工爱护国家财产的思想意识,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维护国有资产的完整、安全和有效使用,避免损坏和丢失,保证教学和科研任务及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依据《天津理工大学国有资产管理规定》、《天津理工大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和《天津理工大学固定资产处置管理实施细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全校师生员工都应该自觉地保护国有资产。各级领导要经常对师生员工进行勤俭办学,爱护国有财产的思想教育;加强对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领导和检查;要建立科学的管理和使用制度,制定必要的技术操作规程,明确岗位职责;改善物资保管条件,做好经常性的检验和维护工作,并进行必要的基本技术培训,切实防止国有资产的损坏和丢失。

第三条校内各二级单位的国有资产发生损坏丢失的责任事故,由各二级单位主管领导签署意见,报国有资产及校园经济管理处(简称“国资处”,下同)审批后处理。对重大责任事故由国资处提出处理意见报主管校领导批准后执行。有关单位应认真吸取教训,采取有效措施,改进工作,要结合具体事故的处理,及时对有关人员进行批评教育或处分。

第四条学校对一贯严格执行规章制度,并在爱护国家财产,提高国有资产利用率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主动采取措施挽救国有资产、减少损失的;以及对损坏、浪费、盗窃国有资产行为进行坚决斗争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二章 赔偿处理原则

第五条因责任事故造成国有资产损坏丢失的,原则上应令其责任者赔偿。在处理赔偿时,可根据具体情节、本人的认识和损坏丢失价值的大小,具体分析,区别对待,按管理权限逐级报批后,责令其赔偿损失价值的全部、部分或免予赔偿。第六条 由于下列主观原因发生责任事故,造成国有资产的损坏丢失,应予赔偿:

(一)不听从指挥,不遵守操作规程或不按规定要求进行操作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动用、拆改仪器设备器材的;

(三)尚未掌握操作技术或未了解性能及使用方法就轻率动用仪器设备器材的;

(四)工作失职,不负责任,教师指导错误或不及时,保管人员保管不当的;

(五)粗心大意,操作不慎的;

(六)大手大脚,铺张浪费的;

(七)由于其他不遵守规章制度等主观原因造成国有资产损坏、丢失的;

(八)公物私用造成损坏、丢失的。

第七条属下列情况,在确定赔偿金额时,可按损失价值酌情减轻赔偿或对于未造成重大损失者可免予赔偿;

(一)一贯遵守制度,爱护仪器设备器材,偶尔疏忽造成损失的;

(二)按照指导或操作规程进行操作,却因缺乏经验或技术不熟练,初次造成损失的;

(三)发生事故后能积极设法挽救损失,且主动如实报告,认识较好的;

(四)因工作需要经常洗刷、移动易碎易损坏的低值易耗品造成损失不大的。

第八条由于下列客观原因造成国有资产的损失,经过技术鉴定或有关负责人证实,可不赔偿。

(一)因实验操作本身的特殊性确实难于避免,而引起的损坏 ;

(二)因仪器设备器材本身的缺陷或因长期使用,接近损坏程度,在正常使用时发生的损坏和合理的自然损耗;

(三)经过批准,试用稀有的仪器设备,试行新实验操作或检修,虽然采取预防措施,仍未能避免的损坏。

(四)由于其他客观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的意外损失。

第九条因责任事故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应先责令其责任人写出书面检查,除按上述规定赔偿外,由所在单位给予必要的批评教育,重大责任事故则视具体情况由学校给予适当的行政处分。对一贯不爱护国有资产,工作不负责任,严重违反操作规程的,以及发生事故隐瞒不报,推诿责任,态度恶劣的,损失重大,后果严重的,除责令赔偿外,根据具体情节,由学校通报批评并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条损坏、丢失的国有资产赔偿损失时,根据具体情况实事求是地计价:

(一)低值耐用品和涉及民用的国有资产损坏、丢失的要严格按原价赔偿。

(二)对单价800元以上的国有资产的损坏丢失计价应按:

1.损坏丢失零配件的,只赔偿零配件的损失价值;

2.局部损坏可以修复的,只赔偿修理费;

3.损坏后质量显著下降,但尚能使用的,应按其质量变化程度酌情赔偿损失价值。

4.损坏丢失的国有资产,按新旧程度合理折旧计价。特殊情况按当时市价合理计价赔偿。

(三)所损坏、丢失的国有资产十分重要且所造成的损失已无法弥补的,应酌情加倍赔偿。第十一条责任事故造成国有资产损坏,属于几个人共同责任的,应根据个人责任大小和认识程度,分别给予适当的批评或处分,并分担赔偿费。

第三章处理办法

第十二条 发生国有资产损坏丢失事故时,必须在1日内报告所在二级单位主管领导。单位领导应及时查明情况,分清责任,提出处理意见,在3日内报告国资处并按照第一章第三条办理。损坏校管贵重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和发生其它重大事故时,相关二级单位应在一周内报告国资处,在按照第一章第三条办理的同时,由国资处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进行鉴定,确认损失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三条属于市教委及教育部管理的贵重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发生国有资产损坏丢失责任事故时,相关二级单位的主管领导要按照本细则的相关规定提出处理意见,及时上报国资处,然后由国资处根据《天津理工大学固定资产处置管理实施细则》的审批权限分别报校长办公会和市教委审批。

第十四条赔偿人在经济上确有困难的,可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调查,校领导批准,可以分期偿还或缓期偿还或部分减免。

第十五条确定赔偿金额和赔偿方案后,由赔偿人所在单位负责催缴,如无故拖延不交者可报请财务处从工资中扣缴。

第十六条经批准的赔偿金额和赔偿方案由国资处通知财务处,由赔偿人直接到财务处交款。赔偿费原则上只能用于修理及设备购置经费。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细则由国资处负责解释。第十八条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天津理工大学

2005年11月25日

五、固定资产处置管理实施细则

津理工国资[2005]7号

第一条为加强学校固定资产的科学管理, 提高国有资产的完好率和使用率,根据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实施办法》和《天津理工大学国有资产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学校国有固定资产的处置,是指学校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固定资产进行产权转让及注销产权的一种行为。包括无偿调出、出售、报废、报损等。

(一)无偿调出。指国有固定资产在不变更所有权的前提下,以无偿转让的方式变更国有固定资产占有、使用权的资产处置。

(二)出售。指国有固定资产以有偿转让的方式变更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并收取相应处置收益的资产处置。

(三)报废。指经科学鉴定或按有关规定,已不能继续使用,必须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

(四)报损。指对发生的国有固定资产呆帐损失、非正常损失等,必须按有关规定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

第三条国有固定资产的处置在主管校长的领导下,统一归口由国有资产及校园经济管理处(简称“国资处”,下同)负责组织实施,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无权擅自处置国有固定资产。第四条固定资产处置原则:

(一)固定资产的处置必须经过论证,根据专家鉴定或根据技术监督部门出具的强制性处置意见或具备其他理由。

(二)固定资产的处置须按审批权限经相关部门和领导签署意见后方可实施,并在国资处办理相应手续。

(三)出售固定资产的价格和报废固定资产的残值的确定,必须经有关专业人员讨论评估,采取集体定价或招标(拍卖)处理的办法。

(四)各单位多余、闲置的固定资产调往校外时,必须由有关二级单位提出申请报告,经校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办理调拨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处理;其中,价值较高或数量较大的固定资产调往校外时,须经校长批准,必要时还须提请校长办公会议审核批准。

(五)学校国有资产的处置收入属国家所有,有偿调拨的固定资产及报废残值等回收款项,一律通过国资处上交财务处。残值等回收款项按有关规定使用,用于补充添置或维修固定资产。

第五条固定资产处置的办理程序:

(一)固定资产处置须先由使用单位向国资处提出申请报告,并填报相应报表。申请报告应附有论证意见或其他理由。

(二)国资处组织专业人员初步调研论证,签署意见。

(三)按审批权限报批。

(四)按领导批示和有关原则实施固定资产处置。

(五)国资处进行固定资产帐目调整。第六条国有资产处置的审批权限

(一)处置原单价在2万元以下;批量原价值在10万元以下的固定资产,经国资处组织专家鉴定,由国资处处长审批。

(二)处置原单价在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批量原价值在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固定资产,经国资处组织专家鉴定,由主管校长审批。

(三)处置原单价在10万元以上或批量处置原值超过50万元的固定资产,经国资处组织专家鉴定,由校长办公会审批同意后,按国家规定管理权限逐级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第七条固定资产处置的鉴定

(一)调拨(出售)。确因技术性能落后或本部门不适用等原因,但使用功能尚好的固定资产经专业人员鉴定,可申请调拨或有偿出售。

(二)报废。确因使用期过长、技术落后、缺套残损、严重锈损等原因不能修复使用,或维护修理费用过高(修理费在产品价值50%以上)无修复价值的固定资产经专业人员鉴定可提出申请报废。

(三)报损。由于非正常原因造成固定资产损坏、丢失的,应写出书面报告并按规定提出处理意见,按审批权限经领导批复后进行报损处置。

第八条全校各单位、各部门要认真执行本办法的各项规定,加强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制止资产处置中的各种违纪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维护国有资产的合法权益。对违反本管理细则,擅自处置国有固定资产、给学校造成经济损失的单位和个人,要按相关规定追究其行政责任、并责令赔偿经济损失。触及刑律的,要移送司法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九条本细则由国资处负责解释。第十条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天津理工大学

仪器设备管理管理制度 篇6

1、为了加强食品科学与技术国家重点实验室仪器设备的管理,提高使用效率,充分发挥科研平台作用,更好地为科研、教学服务,根据有关规定,制订本细则。本细则适用于实验室大楼内的所有仪器设备。

2、实验室所有仪器设备根据采购经费来源、功能、性能、价格等因素实行实验室和研究方向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树型管理体系。

3、实验室仪器设备的管理应做到合理流动、资源共享,杜绝闲置浪费。实验室应充分挖掘现有仪器设备的潜力,重视维护维修、功能开发、改造升级、延长寿命的工作。

4、实验室对所有仪器设备建立总帐,协同校设备处进行不定期核查,做到帐物相符,按规定报上级主管部门。

5、实验室重视实验技术管理队伍的建设,根据实际工作情况,制定培训、考核办法。对于在实验技术研究与开发等方面取得重大成果的实验技术人员予以表彰奖励。公共平台的大型仪器在设备安装时都将公布培训计划,面向仪器负责人和学生培训,其他学生的培训由各团队仪器负责人负责。

二、仪器设备的购置

1、实验室仪器设备申购计划的制定,应根据实验室实际情况,遵循优化配置的原则,广泛征求意见,按规定进行校内外专家会议论证,按不同经费来源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办理采购审批手续。

2、使用实验室建设专项经费集中采购仪器设备时,由各研究方向草拟申购计划,经室务会讨论,确定正式申购计划报上级主管部门。

3、仪器设备到货后,由实验室设备管理人员和学校相关部门人员共同验收。进口仪器设备必须按外贸、商检部门有关规定在索赔期内办理验收手续,若发现质量问题及时索赔或退换。

4、仪器设备验收合格后,实验室设备管理人员应准备好有关资料,到学校资产管理处办理固定资产领用和建帐手续,及时粘贴固定资产标签。

三、仪器设备的共享、使用和管理

1、实验室的公共仪器平台对所管仪器设备实行统一管理,专管共用。公共平台不仅服务于食品科学与技术国家重点实验室,同时也面向全校、面向社会,奉行共享开放与部分有偿收费的原则。

2、实验室共享仪器设备包括:实验室建设专项经费购置的公共平台仪器设备和各研究方向上报的注明可以共享的仪器设备。前者的维护、保养、维修(如在正常使用下损坏)和试用期耗材等费用均由实验室支付,后者的上述费用将根据实际共享情况由实验室酌情支付。

3、公共平台的大型仪器分为需持上岗证操作的仪器和需持智能卡操作的仪器两类。对需持上岗证操作的仪器,任何使用者必须在掌握仪器性能与操作程序后方可持证上机操作。强行上机者,将暂停该上机者对该设备的使用权限3个月。上岗证由国家重点实验室发放给经机组负责人培训并认可的使用者。

4、对需持智能卡操作的仪器,采用门禁系统控制管理。智能卡由平台负责人发放给各团队指定的仪器负责人(教师),再由各团队仪器负责人授权该团队其它教师(包括校内其它合作研究人员)和学生使用。其他需要使用公共平台仪器的校外研究单位或社会人员,需与国家重点实验室有关合作人员联系;尚未建立合作关系的,需与平台负责人或仪器负责人联系。

5、大型仪器设备必须有操作说明。仪器负责人和操作人员应严格按规程操作,并监督其他仪器使用者执行。

6、公共平台仪器设备的使用实行预约和登记制度。使用者须先预约登记,后使用。使用时应记录仪器运行状况、开机时间。凡不登记者,一经发现,停止使用资格。开机前应检查仪器是否正常及其卫生状况,发现问题及时报告管理人员,如管理人员临时不在需报告该团队仪器负责人,并找上一次使用者问明情况,知情不报者追查当次使用者责任。

7、仪器负责人要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对仪器设备的性能、指标进行校检和标定,对精度和性能降低的仪器要及时进行修复。

8、任何人不得任意拆卸和改装实验室仪器设备,如因功能改进等技术需要进行拆卸,需通过仪器管理人员、上报实验室与学校资产管理处批准后方可进行。

9、仪器设备发生故障时,仪器负责人应及时处理,必要时应联系有关公司或厂家的技术服务人员前来处理。

10、实验室仪器设备管理人员应相对稳定,如确需调换,必须履行设备现行技术状况、功能开发利用情况、各种附配件、材料和全部资料的交接手续,待交接双方签字认可,实验室主任签字后方可离室。

11、仪器设备的报废按学校《固定资产报废处置管理办法》执行。

测量仪器管理规定 篇7

1 矿山测量仪器及工具的管理与维护的目的

这里重申矿山测量仪器及工具的管理与维护的目的, 也是根据企业技术人员现状:随着20世纪80、90年代老地测人员的退休离岗, 地测阶梯队伍的人员流失, 外域拓展中的人才交流, 还有走上行政管理岗位及外域资源开发、勘探等原因, 导致地测技术人员不足, 后续培养人员经验和能力不足, 缺少优秀的全面的地测技术人员;引起地测业务以及矿山测量仪器及工具的管理与维护工作与实际工作的脱节, 存在重仪器操作, 轻仪器维护, 重测量成果, 轻仪器管理的现象。矿山测量仪器及工具的管理与维护工作的目的, 是为规范矿井测量施工过程中所使用测量仪器和工具的管理, 通过管理与维护工作, 确保施工测量结果的准确性, 减少非人为操作上的仪器误差与失误。

2 矿山测量仪器及工具的管理与维护的范围

矿山测量仪器及工具的管理与维护现状也存在以下问题, 测量仪器与矿山设备分辨不清, 仪器及工具配备只重视日常工作, 仪器及工具管理重视现有轻视采购环节。

2.1 矿山测量仪器及工具的范围。

2.1.1按用途可分为施工单位管理的;指导施工用的;对测绘资料进行计算、填绘用的。2.1.2按装置可分为安装于固定巷道、地点的;移动使用的。2.1.3按来源分为煤矿原来已有的、新采购的、借用的。2.1.4按形式可分为仪器、仪表、量具、地测计算或管理软件等。

2.2 测量仪器及工具配置的要求:

应结合井巷工程和地面工程的具体情况、业主及监理的要求, 尽可能配备先进的测量设备, 提高工程测量工作自动化程度, 减少测量人员的劳动强度, 提高工作效率, 保证测量成果。

2.3 测量设备的采购。

应根据测量设备的现状和需要, 提出采购计划或申请, 采购计划或申请应详列所需采购测量设备的下列资料:名称、型式或型号、规格、最大量程、最小分度值、精度等级、数量、该产品的标准代号 (尽可能做到) 、用途、参考生产厂家或供应商名称。

3 矿山测量仪器及工具使用与管理的主要内容

全站仪, 因体积小, 重量轻, 耗电省, 性能稳定可靠, 有利于测量仪器结构的积木化、集成化和性能的多功能化;又因所有测量结果、预置值都可用数字显示和存储;测量数据可用仪器内部的计算机或送到外部计算机进行处理, 而得到广泛应用。矿山测量仪器及工具主要有全站仪、传统的光学经纬仪、水准仪及附属部件、量具等。

3.1 矿山测量仪器的开箱、入箱及安置。

3.1.1仪器开箱前, 应将仪器箱平放在地上, 严禁手提或怀抱着仪器开箱, 以免仪器在开箱时仪器落地损坏。开箱后应注意看清楚仪器在箱中安放的状态, 以免在用完后按原样入箱。3.1.2仪器在箱中取出前, 应松开各制动螺旋, 提取仪器时, 要用手托住仪器的基座, 另一手握持支架, 将仪器轻轻取出, 严禁用手提望远镜和横轴。仪器及所用部件取出后, 应及时合上箱盖, 以免灰尘进入箱内。仪器箱放在测站附近, 箱上不许坐人。3.1.3安置仪器时根据控制点所在位置, 尽量选择地势平坦, 施工干扰小的位置, 安置仪器时一定要注意仪器, 检查仪器脚架是否可靠, 确认连接螺旋连接牢固后, 方可松手。但应注意连接螺旋的松紧应适度, 不可过松或过紧。3.1.4观测结束后应将脚螺旋和制动、微动各螺旋退回到正常位置, 并用擦镜纸或软毛刷除去仪器上表面的灰尘。然后卸下仪器双手托持, 按出箱时的位置放入原箱。盖箱前应将各制动螺旋轻轻旋紧, 检查附件齐全后可轻合箱盖, 箱盖吻合方可上盖, 不可强力施压以免损坏仪器。

3.2 矿山测量仪器的使用与管理。

3.2.1新购仪器、工具, 在使用前应到国家法定计量技术检定机构检定。新购置的仪器、转拨给其他项目的仪器, 应结合仪器认真阅读说明书, 从初级到高级, 先基本操作后高级操作, 不熟悉仪器操作的人员不得盲目用机。3.2.2各种测量仪器使用前后必须进行常规检验校正, 使用过程做好维护, 使用后及时进行养护。3.2.3各种光电类、激光类仪器必须定期送到具有资质的部门进行鉴定, 以确保测量的准确和精度。3.2.4使用全站仪、光电测距仪, 在无滤光片的情况下禁止将望远镜直接对准太阳, 以免伤害眼睛和损害测距部分发光二级管。3.2.5对仪器要小心轻放, 避免强烈的冲击震动, 安置仪器前应检查三脚架的牢固性, 整个作业过程中工作人员不得离开仪器, 防止意外发生。3.2.6测量仪器要设置专库存放, 环境要求干燥、通风、防震、防雾、防尘、防锈。仪器应保持干燥, 遇雨后将其擦干, 放在通风处、晾干后再装箱。3.2.7仪器长途运输时, 应切实做好防震、防潮工作。装车时务必使仪器正放, 不可倒置。测量人员携带仪器乘汽车时, 应将仪器放在防震垫上或腿上抱持, 以防震动颠簸损坏仪器。3.2.8必须建立健全测量仪器设备台帐、精密测量仪器卡, 仪器档案等制度, 仪器出库、入库调迁项目, 应办理登记、签认手续。3.2.9当测量仪器, 工具出现下列情况为不合格:已经损坏;过载或误操作;功能出现了可疑;显示不正常;超过了规定的周检确认时间间隔;仪表封缄的完整性已被破坏;光电类、激光类仪器超过使用寿命, 零点漂移严重, 测量结果不稳定, 测量结果可靠性低时, 必须申请报废;常规仪器损坏后无法修复, 或仪器破旧、示值难辩、性能不稳定, 影响测量质量时, 必须申请报废。

结束语

通过对矿山测量仪器及工具的管理与维护工作细节的列举, 和细化管理与维护工作步骤与注意事项, 提出了相应完整的矿山测量仪器及工具的管理与维护实际工作程序和标准, 解决了矿山测量仪器及工具的管理与维护实际工作的无序不规范性和盲目随意性, 并对管理与维护实际工作的误区, 有关不易掌握的技术规范内容进行了表述。相信在以后的矿山测量仪器及工具的管理与维护工作中, 可以避免工作的不足, 建设符合要求的矿山测量队伍, 并能保障测量成果质量, 提高工作效率, 延长仪器使用年限, 发挥为矿山井巷等工程服务的作用。

摘要:通过对矿山测量仪器及工具的管理与维护工作细节的列举, 及细化仪器管理与维护工作步骤与注意事项, 提出了相应的完整的矿山测量仪器及工具的管理与维护实际工作程序和标准, 解决了矿山测量仪器及工具的管理与维护实际工作的无序不规范性和盲目随意性, 并对管理与维护实际工作的误区, 还有不易掌握的技术规范内容进行了表述。

关键词:矿山测量仪器,工具,管理与维护,规范工作程序

参考文献

[1]矿山测量学[M].北京:.中国矿业大学出版社.

[2]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部, 煤矿地质测量图例[S].北京:煤炭工业出版社.

[3]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部[S].北京:矿山测量规程.煤炭工业出版社.

[4]地测防治水安全质量标准化检查标准及评分办法.铁能公司地测处.

加强仪器管理 搞好实验教学 篇8

一、加强仪器管理,提高仪器完好率

在仪器管理方面,一定要规范化,落实表、册、账、单的使用,建立并健全各种规章制度。如果损坏的仪器能修复的,则迅速修理。我们仪器的完好率经常保持在94%以上,较好地服务了教学工作。但是,仪器在使用中的管理是有一定难度的,在这方面,我们的做法是“细”和“严”。

所谓“细”就是检查要认真,管理要具体。在实验中,严禁各组随便调换仪器,实验必须按操作规程进行,实验后,各组组长要细心检查,认真整理器材,值日班长还要逐组检查,登记各组的仪器完好情况,这就确保了小件仪器无丢失、大件仪器无损坏。如电学实验中的接线夹,谁见谁爱,小而好玩,我就把每一组的接线夹整齐地夹在一块硬纸板上,写上使用者的名字,这就使学生有了责任感,使管理易于进行。再如,天平砝码盒中的镊子和小砝码也是小而易丢的器材,每次实验后我都督促班上的值日组长一个一个打开盒盖看看缺不缺,摆放是否整齐。

所谓“严”就是对学生要求严格,使学生形成良好的习惯。俗话说:良好的开端就是成功的一半。对于每一届学生的前三节实验课,我都特别重视,要求学生“不乱说、不乱动、细看书”。“不乱说”有利于进一步学习和管理;“不乱动”可以使实验室保持良好的秩序,使学生“动”在关键处;“细看书”则可以使学生充分准备,以利于实验的顺利进行。然而,这几个字说来容易做起来难,所以,这里就必须强调“严”。只要教师坚持严格要求,久而久之,学生就会养成好习惯,为上好实验课打下一个良好的基础。

二、搞好实验教学,提高实验开出率

教学仪器的配备就是为了在教学中使用,而要使实验教学坚持下来,第一要解决思想观念问题,第二要解决方法问题。思想观念不解决,就坚持不了实验教学,方法问题不解决则做不好实验。在教学实践中,我逐步认识到实验在物理教学中的重要作用,它不但能帮助学生掌握新知识,更能培养学生的整体素质和提高学生的操作技能。新教学内容包括仪器的用途、结构、实验目的和原理、实验步骤与合理的操作顺序等常识,还包括数据处理、结论的得出等。操作技能,包括仪表读数、仪器组装调试、操作注意事项等。基本素质则包含严格的科学精神和良好的工作习惯等。在课堂上讲实验,最多能使学生了解理论知识,对技能的提高和素质的培养是根本做不到的。而技能和素质是学生学好物理、促进相关学科学习进步的关键,还会对学生一生的成长产生重大的影响。观念问题解决之后,方法问题也就水到渠成了。在实验方法上,我坚持以下三点:

1.实验要提前做好准备。对学生,要求课前进行针对性的实验预习,明确实验目的、实验要求和实验原理,了解实验的方法和步骤,设计好实验所用的表格,使学生对实验心中有数。这就避免了在实验课上浪费时间去做准备的弊端,从而赢得较为充沛的动手操作时间。作为教师,课前要对所用仪器进行认真的检查和调试,该修的修,该换的换,把实验中容易出现的问题在上课之前解决。在学生动手前,教师应亲手做一遍实验,掌握实验步骤中的难点与关键,认真测出数据,计算出误差范围,做到心中有数。如伏安法测电阻的实验中,我用各种不同取值方法,对不同的定值电阻测出了数组数值,进行推算,发现对任何定值电阻,不论精确到哪一位,三个组值误差均在0.1—0.6欧之间。在学生做实验时,有一个小组测出的三个数值相差1欧姆以上,我就及时指导他们一步一步按照实验操作查找原因,结果发现他们的电流表读数有误,把1小格0.2安培读成了0.1安培。

2.在实验课上,我总是先做好讲解示范,把实验中易出现的问题给学生讲清楚,在学生实验时加强巡视,随时掌握实验进度,统计完成情况,督促学生对实验现象和数据进行记录,推广好的方法等。课后,我会对实验失败的小组分析问题、查找原因,并尽快安排他们补做实验。这里最重要的是“及时”,唯有此才能保证每个实验的成功率在96%以上。

三、开放实验室,提高仪器利用率

在做好教材要求的分组实验后,怎样更充分地发挥教学仪器的作用呢?开放实验室是我们坚持的一个做法。我们认为,现有的实验教学方式束缚了学生在科学实验活动中的主动性和创造性,不利于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动手能力的培养及提高,同时学校现有的实验教学仪器设备也不能充分地利用。开放实验室这就使每个小组、每个学生随时都可以到实验室去做自选的实验。有的学生去补做还存有疑问的分组实验,有的去做老师课堂上做过的演示实验,有的去做课后的小实验,还有的去做习题上的实践性实验。这样做虽然麻烦了一些,但却极大地激发了学生的学习积极性,有力地深化了对物理知识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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