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章程一人独资

2024-07-14

公司章程一人独资(共6篇)

公司章程一人独资 篇1

_________________(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章程

第一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二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四章 股东的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

第五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七章 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八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第九章 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根据2006年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的规定,由_______一人出资设立_______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条 公司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 公司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 公司经营范围______________(以上经营范围以工商部门核定为准)。

第四条 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_______万元,由股东一次足额缴纳。

第五条 股东的姓名、出资方式及出资额如下:

股东姓名: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

出资方式:货币(或货币加其他)出资额:人民币_______万元

第六条 公司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第七条 股东享有如下权利:

(1)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2)选举和被选举为执行董事;

(3)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取股利并转让;

(4)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5)有权查阅股东决议记录和公司财务报告。

第八条 股东承担以下义务:

(1)遵守公司章程;

(2)按期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3)依其所认缴的出资额承担公司的债务;

(4)在公司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后,股东不得抽回投资。

第九条 公司股东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的报酬事项;

(3)选举和更换监事,决定监事的报酬事项;

(4)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5)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6)审议批准公司的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7)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8)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9)对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10)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11)修改公司章程;

股东作出上述决定时,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字后置备于公司。

第十条 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1人,执行董事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对公司股东负责,由股东指定。执行董事任期3年,任期届满,连续指定可以连任。执行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十一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向股东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的决议;

(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订公司的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7)制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9)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二条 公司设经理1名,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解聘。经理对执行董事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执行董事的决议;

(2)组织实施公司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6)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7)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8)执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三条 公司设监事1人,由公司股东推荐产生。监事对股东负责,监事任期每届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执行董事、经理行使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3)当执行董事、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经理予以纠正。

(4)向股东提出提案;

(5)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6)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四条 公司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公司监事。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应在每一会计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财务会计报告应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十六条 公司利润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劳动用工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为10年,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十九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2)股东决议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5)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的规定予以解散。

第二十条 公司解散时,应依《公司法》的规定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二十一条 公司章程中的高级管理人员,是指本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和________。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修改公司章程应由股东作出决议。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应送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同时应向公司登记机关做变更登记。

第二十三条 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属于股东。

第二十四条 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二十五条 公司章程条款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国有独资公司章程范本

__________国有独资公司章程(参考格式)

第一章 总

第二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三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四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五章 股东出资人的姓名(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时间 第六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七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章 出资人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________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单独出资设立(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三条 公司名称: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条 公司经营范围:(注:根据实际情况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具体填写。)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由股东订立,自公司设立之日起生效的。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一式叁份,股东一份,公司留存一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一份。自然人股东签字(或法人股东盖章):

****年**月**日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________________万元人民币。

第七条 股东的姓名(名称)、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如下:

认缴情况

设立(截止变更登记

分期缴付

申请日)时实际缴付

股东名称

出资数额

出资时间

出资方式

出资数额

出资时间

出资方式

出资数额

出资时间

出资方式

合计

其中货币出资

(注:公司设立时,出资人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出资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出资人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请根据实际情况填写本表,缴资次数超过两期的,应按实际情况续填本表。)

第八条 ________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构的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委派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定;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定;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定。

第九条 重要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的,应当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注:重要国有独资公司按照国务院的规定确定)

第十条 公司设董事会,成员为________人,由________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其中职工代表董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董事任期________ 年,任期届满,可连任。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________人,由________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注:副董事长是否设由出资人自行决定)

第十一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二)制订公司的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三)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五)制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六)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八)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九)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授权的职权。(注:由出资人自行确定,如出资人不作具体规定应将此条删除)

第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十三条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注:由出资人自行确定)

第十四条 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注:由董事会自行确定,如董事会不作具体规定应将此条删除。以上内容也可由董事会自行确定)

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十五条 公司设监事会,成员________人,(注: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5人)监事会成员由________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其中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中股东代表监事与职工代表监事的比例为________:________。(注:由出资人自行确定,但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任期届满,可连任。

第十六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权。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十七条 监事会每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第十八条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注:由出资人自行确定)

第十九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注:由投资人按照《公司法》第十三条确定),任期________年,任期届满,可连任。(注:由出资人自行确定)

第二十条 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注:由出资人自行确定)

第二十一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________年,自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二条 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注:由本级人民政府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自行确定)

第二十三条 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一式________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一份。

(注:本章节内容除上述条款外,股东可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将认为需要记载的其他内容一并列明。)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盖章:

公司章程一人独资 篇2

一人公司是法人企业,适用企业所得税;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属于投资者个人所有,企业没有独立的财产,也不具有独立的责任能力,因而,不具备法人资格,适用个人所得税。

投资于一人公司,自然人投资者的收入在公司层面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然后公司将税后利润作为股利分配给投资者,投资者还要就所分得的利润缴纳个人所得税。而自然人投资于个人独资企业,仅就其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这就为利用企业组织形式进行税收筹划提供了条件。因而,我们在此忽略非税因素影响,仅考虑税收因素的作用,利用这二者的税负的差异,以选取最优的企业组织形式,实现自然人投资者税负最小化,税后利润最大化的目的。

因此,在本文中,我们首先比较同一利润水平下两类企业的税负,从而判断应选择何种企业组织形式,然后再将分析的因素增加,加入投资者工资、享受的税收优惠、分支机构设置来进一步判断应选择何种企业组织形式。

一、从税率角度考察

首先,我们对同一利润水平下两类企业税负的比较以找出最优的企业组织形式。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一般情况下,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高新技术企业适用15%的税率。而根据个人所得税法,投资者从被投资企业分回的利润适用20%的税率,个人独资企业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

在此,我们假设企业的利润全部分配给了投资者,由于在此两者的税前利润相等,我们要比较其税后利润只需比较其税负即可。设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为x,个人独资企业的应纳税额为y1,一人公司及其投资者的应纳税额为y2。于是,我们可以得到:

通过测算,我们发现当一人公司为一般企业或者小型微利企业时,在股利完全分配的情况下,不论取得的利润为多少,一人公司的所得税税负均高于个人独资企业。而当一人公司为高新技术企业时,在股利完全分配的情况下,若x<491666.67时,个人独资企业的税负小于一人公司,此时选择个人独资企业有利;若x=491666.67时,个人独资企业和一人公司的税负相同,此时两者均可;若x>491666.67时,个人独资企业的税负大于一人公司,此时选择一人公司有利。

二、从投资者工资的分配考察

下面我们加入投资者工资因素,分析在此情况下何种组织形式占优。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因而作为企业投资者获得的工资薪金是可以在所得税前扣除的。《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者的工资不能扣除,每月只能扣除3500元的生计费用。可见,对于一人公司,其投资者的工资只要合理,均可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并无金额限制;而对于个人独资企业,无论投资者的工资水平如何,每年只能扣除4.2万元。

因此,如果投资者的工资小于3500元,个人投资企业可在税前扣3500元/月,而一人公司只能按照实际数扣除,在企业层面,比较应纳税所得额,个人独资企业小于一人公司,前者的优势进一步加大。在投资者层面,由于拿到的工资没有超过3500元,故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综合两方面考虑,个人独资企业的优势进一步加大。

但如果投资者的工资大于3500元,个人投资企业只能在税前扣3500元/月,而一人公司可按照实际数进行扣除,在公司层面,比较应纳税所得额,个人独资企业大于一人公司,前者的优势缩小。但在投资者层面,一人公司的投资者需缴纳个人所得税。综合两方面考虑,到底何种企业形式具有优势需要具体考虑。现在我们用具体的案例来说明。

如果一人公司为普通企业,此时,适用25%的税率。在个人独资企业和一人公司两种情况下,其发生的费用相同,即在个人独资企业未扣除投资者费用,一人公司未扣除投资者工资的情况下,年度利润都为40万元。

不论投资者工资如何,个人独资企业的应纳所得税=(400000-42000)×35%-14750=110550(元)

对于一人公司,只有投资者的工资为14938.89元/月时,一人公司和投资者的总体所得税等于110550元;投资者的工资小于14938.89元/月时,一人公司和投资者的总体所得税大于110550元;投资者的工资大于14938.89元/月时,一人公司和投资者的总体所得税小于110550元。

如果一人公司为小型微利企业,此时,适用20%税率。其他情况同上例,此时年度利润都为28万元。

不论投资者工资如何,个人独资企业的应纳所得税=(280000-42000)×35%-14750=68550(元)

对于一人公司,只有投资者的工资为8953.125元/月时,一人公司和投资者的总体所得税等于68550元;投资者的工资小于8953.125元/月时,一人公司和投资者的总体所得税大于68550元;投资者的工资大于8953.125元/月时,一人公司和投资者的总体所得税小于68550元。

如果一人公司为高新技术企业,此时,适用15%税率。其他情况同上例,此时年度利润都为20万元。

不论投资者工资如何,个人独资企业的应纳所得税=(200000-42000)×35%-14750=40550(元)

而对于一人公司,只有投资者的工资为6814.40元/月时,一人公司和投资者的总体所得税等于40550元;投资者的工资小于6814.40元/月时,一人公司和投资者的总体所得税大于40550元;投资者的工资大于6814.40元/月时,一人公司和投资者的总体所得税小于40550元。

从上面的分析,我们发现随着投资者工资的增加,一人公司的优势增加,相应个人独资企业的优势减小。因此,考虑到投资者工资,企业组织形式的选择将会发生变化。

三、从享受税收优惠的角度考察

(—)折旧方式不同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对用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机器设备和技术进步比较快的机器设备,可以采用加速折旧。而个人独资企业不是法人企业,就不能使用这项政策。由此可以得出,一人公司固定资产折旧方法有年限平均法、工作量法、年数总和法、双倍余额递减法;而个人独资企业只能采用年限平均法、工作量法。

根据这个差别,我们就可以对一人公司的折旧方式进行筹划,采用加速折旧,以获得货币时间价值,从而实现相对节税。

(二)软件产品摊销年限的差异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规定,企业外购的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线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含)。而财税[1997]43号文规定对于外购软件产品的摊销年限不得少于10年。对于外购软件产品,相对于个人独资企业,一人公司就可以缩短折旧年限,从而实现相对节税。

现在,我们结合相关案例来进行分析。

如果一人公司为高新技术企业,适用15%的税率。在个人独资企业和一人公司两种情况下,其发生的其他费用相同,即在个人独资企业和一人公司未扣除折旧费用的情况下,年度利润都为40万元。

企业外购一项软件产品,计税基础和账面价值均为80万元。在此,一人公司根据财税[2012]27号文规定在2年内进行摊销。而个人独资企业则需要分10年进行摊销。下面,我们就来比较两者的税负差异。

从表1、表2的分析,我们发现如果仅仅考虑绝对额,个人独资企业与一人公司相比,前者少纳税,而且不论税后净利还是净现金流入都是前者占优。但是如果考虑到货币时间价值,情况将会发生变化。

假设折现率为10%,两者的税后净利的现值分别为:

一人公司净现金流入的现值

以上分析表明,由于在企业所得税法中软件产品摊销优惠政策的存在,从而使得仅仅考虑到税率情况下的选择发生了变化,由原来选择独资企业较优变为选择一人公司较优。

(三)研发支出加计扣除的差异

一人公司适用的《企业所得税法》对符合条件的研发支出有加计扣除的规定,而个人独资企业所适用的《个人所得税法》对此并未规定。因此,一人公司就可利用加计扣除,减少自己的应纳税所得额,从而减少应纳税额。

以上分析表明,作为自然人企业的个人独资企业无法享受到《企业所得税法》的税收优惠,而税收优惠待遇的丧失,是组织形式筹划不可忽视的因素,有可能使个人独资企业相对于一人公司“双重纳税”所具有的“一次纳税”的优势丧失殆尽,从而使得组织形式选择发生逆转。

四、从分支机构设置的角度考察

当企业发展壮大之后,就会涉及到分支机构的设置,而不同的企业组织在分支机构设置上有不同的规定,这就为筹划提供了条件。

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分支机构,并在年度终了时汇总所有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据此确定税率、缴纳税款,但是其法定准扣的个人费用只能在其中一个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中扣除。若企业发生年度亏损,可以用下一年度的生产经营所得弥补,下一年度不足弥补的允许逐年延续弥补,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当投资人设立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年度亏损不能跨企业弥补。这就意味着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的分支机构需要合并纳税,但不能互相补亏。因此,对于个人独资企业来说,就无法利用自身或者分支机构的亏损来冲减利润,同时,由于其是自然人企业,无法享受到企业所得税的优惠,因而,在分支机构的设置方面就没有优势。

一人公司也可以设立分支机构,并根据与原公司的不同关系分为分公司和子公司。分公司不具备法人资格,需要与原公司(在这为总公司)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分公司的亏损可以用总公司的盈利来弥补,反之总公司的亏损也能由分公司的盈利来弥补。而子公司具备法人资格,独立纳税,原公司(在这为母公司)只能单独申报纳税并用自己未来的盈利来弥补亏损。

由此可见,相对于个人独资企业,一人公司在设立分支机构时就具有一定的优势,可以利用不同的分支机构组织形式进行税收筹划。

五、小结

公司章程一人独资 篇3

关键词:个人独资企业;一人公司;区别

一.意义与独资企业的特征

以下简称“企业”,对个人独资企业是指由自然人投资,及个人投资者所有的资产总额,承担对企业债务的营利性组织的个人投资者的财产。

个人独资企业具有以下特点:

1。投资主体特征

只有一个自然人投资的一个独资企业的设立。这被称为投资主体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和公司之间的差异。在中国的合伙企业法,合伙投资者虽然是自然人的,但数量是2人以上;公司的股东通常最少为2人,投资者不仅包括自然人,也是企业的非法人组织结构。当然,在有限责任公司之际,投资者只有一个人(法人或自然人)。

2。商业地产的特点

所有的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为个人投资者所有,投资者(也称为所有者)是企业产权(包括企业的初始出资成立于性能和在存在企业财产积累)的唯一所有者。基于这点关系,对企业的经营及管理事务投资者拥有绝对的控制权,可以不受任何人干预。对于个人性质的产权而言,属于个人私人财产所有。

3。特点的责任

其个人独资企业承担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财产的投资者。这是独资企业和责任形式方面的公司(包括一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所谓的投资者承担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个人财产的本质区别,是指企业因各种原因产生的溶解过程中的操作,如不营业财产清偿债务,投资者应当对个人特有财产清算。此外,如清晰时,投资者申请的家庭财产作为个人出资设立登记,应当,按照家庭共同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法律。

4。在功能方面的主体资格

个人独资企业是一个商业实体不具有法律人格。虽然企业都有自己的名称或商标名称,并以自己公司的名义从事商业行为和参与各项的诉讼活动,但它却不具有独立法人地位。首先,企业本身是没有财产所有权,及没有独立的财产权利;第二,企业不独立承担责任,但由投资者承担了无限的责任。特点和伙伴关系。企业同时不具有法人资格,但是它属于独立的法律主体,性质属于组织,相应的行为能力和权利能力,能够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的法律各项行为行径。

二.一人公司的含义与特征

一人公司是指仅有一个股东持有公司全部出资的有限公司或仅有一个股东持有全部股份的股份有限公司。

一个公司有以下特点:

1,股东的唯一性

投资者即一人公司股东只有一人,“人”在这里可以是自然人,法人,甚至国家。本公司是一家有限责任公司,一般情况下,的情况下,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的区别通常是两个以上的人。

2、资本的单一性

在一人公司中,由一名股东持有公司的全部出资或股份,不同于一般公司资本由两名以上股东出资形成。

3、责任限制

为一人有限公司,公司的本质特征,适合东方只限于自己的出资或持有的债务的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承担责任的独立,以其全部财产,财产不足清偿其债务,股东不承担连带责任。

组织机构的简化

公司不设股东会。一人公司的股东在公司法行使职权的股东锻炼一个人的力量。在公司股东行使法律权威上市一般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应以书面形式,由公司股东签署和保存。

3、责任限制

为一人有限公司,公司的本质特征,适合东方只限于自己的出资或持有的债务的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承担责任的独立,以其全部财产,财产不足清偿其债务,股东不承担连带责任。

组织机构的简化

公司不设股东会。一人公司的股东在公司法行使职权的股东锻炼一个人的力量。在公司股东行使法律权威上市一般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应以书面形式,由公司股东签署和保存。

1。投资者是不同的。个人独资企业只能由一个自然人投资,公司,也可以是由一个法人的资金,也可以是由国家提供资金。

2。不同的主体资格。属于个人独资企业的组织,不具有法人资格,作为一人公司,公司是企业法人,公司成立的时候应该确立法人地位。

3。责任是不同的。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对企业的债务需要承担无限责任;一人公司的投资者(股东)仅限于负责公司的数量,即负有限,有限公司

4。有着不同要求的注册资本。为个人独资的企业,法律并没有最低注册资本的要求,因此是公司规定的注册资本要求:最低要求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最低注册资金100000元,当公司设立的足额缴纳。

5。建立了不同的法律依据。根据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个人独资企业法;公司必须依照公司法的建立。

6。税收政策是不同的,只有一个人独资企业都要交纳个人所得税,一个公司要缴纳企业所得税。(作者单位:兰州大学法学院)

参考文献

[1]黄来纪,徐明:《新公司法解读》,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05

公司章程一人独资 篇4

内容摘要:一人公司和个人独资企业均是市场法律主体,并且都是由一个投资主体创立的。二者形式有相似之处,但二者在本质上却存在根本区别。笔者试从投资者、设立条件、组织形式、权利义务、终止形式等方面加以对比,分析异同。

关键词:一人公司 独资公司 设立条件 权利义务 终止清算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一人公司”,又称“独资公司”,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个人独资企业简称“独资企业”,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是指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从定义来看,一人公司和个人独资企业均是市场法律主体,并且都是由一个投资主体创立的。二者在形式上有相似之处,但二者在本质上却存在根本区别。笔者试从二者的投资者、设立条件、组织形式、企业的权利义务、企业的终止形式等方面加以对比,分析异同。

一、投资主体的异同

一人公司的投资主体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法人是相对于自然人而存在的,我们每个人都是自然人,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或个人,是社会组织在法律上的人性化。一人有限公司,可能并不是一个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组织。而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主体只有一个人,就是自然人。

二、设立条件不同

(一)投资人注册资本不同

根据《公司法》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万元,虽然2014年3月1日修改实施的新《公司法》取消了一人公司股东应一次足额缴纳出资的规定,但公司股东(发起人)还是必须要自主约定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并记载于公司章程,以此方式进行了最低限额的要求;而《个人独资企业法》对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的出资,则没有最低限额的要求,由投资人自行申报投资数额且不需要经法定验资机构验资。

(二)投资人的出资方式不同

根据《公司法》规定,一人公司的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股东以多种方式出资的,其中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而《个人独资企业法》对投资人向个人独资企业的出资方式没有作任何限制。

(三)设立的法律依据不同

一人公司则须依照《公司法》设立,依据《公司法》调整、约束和规范运行的,属于企业法人;个人独资企业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设立,依据《个人独资企业法》

调整和约束,是业主制企业,不是企业法人,个人独资企业不能成为独立的法律主体。

(四)法定登记手续不同

一人公司由其或其委托的代理人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报送公司登记申请书、公司章程等文件,申请设立登记;而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个人独资企业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交设立申请书、投资人身份证明、生产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等文件。一人公司领取的是公司营业执照,个人独资企业领取的是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

三、组织形式不同

一人公司虽然不设立股东会,但应依法设立董事会和监事会,并明确公司法定代表人。不设董事会的,则应当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监事会的,则应当设一至二名监事。而且,《公司法》对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的任职资格作出严格限制。而《个人独资企业法》对个人独资企业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以及经营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没有作出强制性要求和限制,投资人可以自行管理企业事务,也可以委托或者聘用其他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负责企业的事务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一般仅设以经理为首的经营管理机构。

三、企业的权利义务不同

(一)财产权利不同

《公司法》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根据该条规定,股东出资后,其用作出资的财产所有权即与股东相分离,转为公司所有的财产,由公司享有法人财产所有权,并依法实施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股东不能再直接支配出资财产;而《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对本企业的财产依法享有所有权,其有关权利可以依法进行转让或者继承。”

(二)法定权利限制不同

根据《公司法》规定,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公司。该一人公司股东不能再投资设立新的一人公司。此外,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一人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而《个人独资企业法》对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则没有这方面的限制,个人独资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的经营需要设立相应的分支机构。

(三)承担的法律责任不同

一人公司是独立的企业法人,股东仅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通常不会牵涉到股东的其他个人财产,经营风险较小。但是,为防止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有限责任原则,保护债权人的合法利益,《公司法》明确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应当对公

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而个人独资企业不是独立的企业法人,不具备法人资格,投资人以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它财产予以清偿。” “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四)税收政策不同

一人公司要交纳企业所得税,而个人独资企业没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不是单独的纳税主体。根据《国务院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从2000年1月1日起,停止征收企业所得税,比照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虽然个人独资企业只需企业所有人交纳个人所得税,但需要注意的是,纳税额要根据企业的利润情况,个人独资企业的税负并不一定始终低于一人公司税负。

四、企业终止清算程序不同

一人公司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由股东组成清算组清算。股东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清算组应当依照《公司法》规定的期限通知和公告债权人。清算结束后,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经清算,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则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公司破产;而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由投资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清算结束后,投资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并于15日内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另外,应当特别指出的是,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解散清算结束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5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要求的,该责任消灭。

参考文献:

[1] 范健,王建文.公司法(第三版).法律出版社,2011年 [2] 刘俊海.现代公司法(第二版).法律出版社,2011年 [3] 郭富青.中国非公司企业法研究.法律出版社,2009年

国有独资公司章程范本 篇5

XXXXXX 公司章程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公司宗旨、经营范围

第三章 公司注册资本、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 第四章 市国资委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章 董事会

第六章 总经理和经营班子 第七章 法定代表人 第八章 监事会

第九章 财务、会计、审计、利润分配和劳动用工制度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破产和清算 第十一章 重大事项的报告和备案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XX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组织和经营行为,保障出资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广西壮族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名称:XXX

英文名称: XXX

公司住所: XXX

邮编: XXX

公司注册地: XXX

第三条 公司是经广西壮族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出资设立的国有独资公司,市人民政府授权广西壮族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

第四条 公司依法设立,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的企业法人资格,是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经济实体。市国资委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五条 公司根据业务发展需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有关部门批准后,可在境内外设立子公司或分支机构。公司以资产为纽带,与子公司建立母子公司体制。公司通过其产权代表或者以股东身份参与子公司和其他参股公司的重大经营决策和经营管理。

公司出资人授权公司对其子公司和子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公司重要子公司和子企业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市人民政府及市国资委的有关规定,自觉接受公司出资人的监管。第六条 公司的董事会成员、经营班子成员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未经市国资委同意,不得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其他经济组织兼任职务。

经批准任职或兼职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必须遵守市国资委有关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经营业绩考核及薪酬管理的相关规定。

第七条 公司的经营行为和其他活动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遵守市人民政府和市国资委的有关规章制度,接受市国资委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不得损害出资人的合法权益。公司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公司的合法权益和正当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不受侵犯。

第八条 公司按照有关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共青团、工会的组织,开展相应的组织活动。公司应当为其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九条 本章程对公司、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组织和个人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 公司宗旨、经营范围

第十条 公司宗旨:服务于广西经济,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根据铁路中长期规划、国家产业政策以及市场需求,依法自主从事铁路投资建设和其他经营活动。创造社会财富,促进资产保值增值,深化企业改革,优化资源配臵,增强竞争能力,为广西社会经济加快发展做出贡献。

第十一条 公司经营范围:

(一)XXX

(二)XXX

(三)XXX

第十二条 公司在公司登记注册机关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如需变更经营范围,应依照法定程序修改公司章程后向公司登记注册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第三章 公司注册资本、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

第十三条 公司认缴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XX元,其中货币出资为XX元,非货币出资XX元。出资方式:首期实缴出资为货币出资XX元,非货币出资为XX元(备注:非货币出资项目),第二期出资为XX元。公司成立后X年内缴足。

第四章 市国资委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四条

公司不设立股东会。市国资委行使《公司法》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职权。享有以下权利:

(一)委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及其他由市国资委任免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指定监事会主席;建议任免或选聘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二)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决定公司的战略发展规划或经营方针;

(三)审批公司重大事项的报告,批准公司重大投资、融资计划;

(四)建立公司负责人业绩考核制度,与公司董事会签订经营业绩考核责任书,并根据有关规定对公司负责人进行考核和任期考核;

(五)审批董事会的报告;

(六)审批监事会的报告;

(七)审批公司的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以及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亏损弥补方案的报告;

(八)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定;

(九)对公司发行债券作出决定;

(十)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变更公司形式进行审核,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十一)制定、修改公司章程或批准由董事会制订、修改的 公司章程草案;

(十二)决定与审核公司国有股权转让方案,按有关规定批准不良资产处臵方案;

(十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市人民政府、市国资委规定的其他职权。

出资人可以依法依规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出资人的部分职权,对于已经做出的授权,出资人可以撤回或修改授权内容。

第十五条 出资人承担以下义务:

(一)遵守公司章程;

(二)保证公司注册资本金到位,并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不得任意抽回出资;

(三)依法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支持公司的业务发展;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章 董事会

第十六条 公司设立董事会,董事会成员为X人,其中X名职工董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其余董事由出资人委派。董事任期为每X年,任期届满,连派连选可以连任。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当向出资人和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人

数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该董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董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缺额后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董事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一)出席董事会并依照有关规定行使表决权;

(二)根据公司章程规定或董事会的委托,代表公司执行有关业务;

(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对出资人负责,并应承担以下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执行董事会决议,忠实履行职责,依法维护公司利益和出资人的合法权益;

(二)不得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公司同类的业务或从事损害公司利益的活动,不得侵占公司财产,不得挪用公司资金或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不得以公司资产为个人或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三)不得泄露公司的商业秘密,不得利用地位和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或为自己谋取私利;

(四)按照有关规定向出资人提供公司的重大决策、重大财务事项及资产状况的报告;

(五)接受监事会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六)依法依规应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十九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产生,或由有任免权的机构任命、指定或委派。董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权时,可以指定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代行其职权。

第二十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市人民政府和市国资委的决定,向市人民政府和市国资委报告工作;

(二)制订公司发展战略规划(经营方针)和投资、融资计划;决定授权范围内公司的投资、资本运营及融资方案,并 报市国资委备案;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六)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臵;

(八)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九)制定修改公司章程草案;

(十)依法律、行政法规决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解聘和报酬事项;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和出资人授予的其他职权。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议事规则:

(一)董事会会议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每次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0日以前将会议议程、所议事项、会议时间等有关会议事项通知全体董事和其他列席会议人员。如涉及公司紧急事务或重要、重大决议事项需要召开临时董事会的,可以不受前述规定时间的限制,但应当在会议召开前合理的时间内将会议有关事项通知与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1.出资人认为必要时; 2.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3.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议时; 4.监事会提议时。

(二)公司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公司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或出资人指定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三)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

(四)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董事会对所议事项作出的决议,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五)董事会会议应制成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董事在会议记录上签字。董事会的表决方式可以采取举手投票表决,也可以采取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方式进行。

(六)董事对董事会决议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示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对既未出席会议,又未委托代表出席董事会的董事应视为未表示异议,不免除其责任。

第二十二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市人民政府和市国资委负责并报告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在董事会休会期间,根据董事会的授权,行使董事会的部分职权;

(三)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四)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

第二十三条 董事违反有关规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同类营业的,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活动的,其营业或活动所得归公司所有。

第二十四条 董事在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本章有关董事义务的规定,除具体职责外,适用于公司监事和经营班子成员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六章 总经理和经营班子

第二十六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人,可设副总经理。董事会成员经出资人批准,可兼任总经理、副总经理。副总经理协助总经 理工作。总经理、副总经理人选由有任免提议权的机构提议,经规定程序批准后,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根据业务发展需要经市国资委批准,可设总工程师、总经济师、总会计师、总法律顾问等其他高级管理职位,协助总经理开展工作。

总经理、副总经理任期三年,经考核合格可续聘。总经理、副总经理等组成公司的经营班子。

第二十七条 总经理负责公司的日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并向董事会报告公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经营计划和投融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重大投资、资本运营及融资方案;

(四)拟订公司战略发展规划和经营计划;

(五)拟订公司财务预算、决算、利润分配及亏损弥补方案;

(六)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臵和基本管理制度;

(七)制定公司具体管理制度;

(八)拟订公司薪酬、福利、奖惩制度及人力资源发展规划;

(九)聘任或解聘除应由出资人、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的人员;

(十)根据董事会或董事长的委托,代表公司签署合同等法律文件或者其他业务文件;

(十一)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出资人、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第二十八条 总经理履行职权时,应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不得变更董事会决议或超越授权范围。

第二十九条

公司建立总经理办公会议制度。总经理办公会议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

第七章 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担任,经出资人指定,也可以由总经理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依法登记,如有变更,应办理变更登记。

第三十一条 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市人民政府和市国资委负责并报告工作;

(二)签署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文件;

(三)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臵权,并在事后向公司出资人和董事会报告;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由法定代表人行使的其他职权和出资人、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八章 监事会

第三十二条

公司监事会按照《公司法》、《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国有独资、国有控股骨干企业监事会派驻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设立。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对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监事会成员不少于X人,其中职工监事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公司监事会成员由出资人委派,但职工监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由出资人在监事会成员中指定。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第三十四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贯彻执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的情况;

(二)检查公司财务,查阅公司的财务会计资料及与公司经营管理活动有关的其他资料,验证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

(三)检查公司的经营效益、利润分配、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资产运营等情况;

(四)检查公司负责人的经营行为,并对其经营管理业绩进行评价,提出奖惩、任免建议;

(五)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六)监事会主席或由其委派的监事会其他成员列席董事会会议等重要会议;

(七)定期向市人民政府和市国资委报告工作;

(八)法律法规和市人民政府、市国资委规定的其他职权。第九章 财务、会计、审计、利润分配和劳动用工制度

第三十五条

公司依照法律法规和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公司财务和会计工作应接受财政、审计、税收等政府有关部门和出资人的监督和指导。

第三十六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册外,不得另立会计账册。对公司资产,不得以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三十七条

公司会计采用公历年制,自公历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为一个会计,每一会计结束后在出资人要求的期限内编制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审计后报送市国资委。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的规定制作,并同时符合市国资委的要求。

第三十八条

公司利润分配按照《公司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出资人批准,可提取任意公积金。

第四十条

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审计、评估业务的中介机构,由出资人决定。

第四十一条 公司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建立内部审计制度,对公司所属企业的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四十二条

公司劳动用工制度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市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破产和清算

第四十三条

公司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破产和清算等事项依照《公司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程序办理。

第四十四条 在正常情况下公司为永续公司。第四十五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予以解散:

(一)市人民政府决定公司解散的;

(二)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出资人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经不能解决的;

(三)公司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的;

(四)因公司合并、分立或者重组需要解散的。

第四十六条

公司依照前条第(一)、(二)、(三)项规定解散的,应当依法进行清算,并在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清算组由市国资委指定人员组成。

第四十七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由清算组编制清算报告,报出资人确认,报送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并公告公司终止。第十一章 重大事项的报告和备案

第四十八条

公司及其子公司按照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市人民政府及市国资委的规定,就重大事项向出资人进行报告和备案。

公司重大事项的报告和备案必须按照出资人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九条

公司应依法依规加强对子公司和子企业的监管,建立健全重大事项报告和备案制度。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章程的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以及市国资委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有不符之处,以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为准。

第五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通过并经市国资委批准的有关公司章程的补充决议和细则,均视为本章程的一部分。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归市国资委。

出资人:广西壮族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独资公司章程及特点 篇6

(2)经营管理灵活自由。企业主可以完全根据个人的意志确定经营策略,进行管理决策。

(3)业主对企业的债务负无限责任。当企业的资产不足以清偿其债务时,业主以其个人财产偿付企业债务。有利于保护债权人利益,但独资企业不适宜风险大的行业。

(4)企业的规模有限。独资企业有限的经营所得、企业主有限的个人财产、企业主一人有限的工作精力和管理水平等都制约着企业经营规模的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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