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自愿放弃财产协议

2024-05-21

离婚自愿放弃财产协议(精选14篇)

离婚自愿放弃财产协议 篇1

乙方:身份证号:

年月日,甲方订购__住宅一套,共计付款人民币_(¥_)。现因多种原因,为明确上述房屋产权,以免以后发生纠纷,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以下协议:

该房屋产权由甲方全部持有。

该房屋产权属于甲方个人财产,因甲方是在婚姻存续期间个人购买,乙方自愿放弃_与甲方共有的房屋产权,此后无论何时何地,不得索要该房屋的所有权和部分所有权。

因该处房产由甲方贷款购买,因此该房产的贷款及欠款与乙方无关,乙方无须共同偿还贷款。

该协议由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属于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

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有效,不得撤销,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壹份。

本协议当事人签字甲方乙方

离婚自愿放弃财产协议 篇2

金绍达:在《房屋登记办法》的规定中,并没有更换房屋权属证书这一登记种类,房屋权属证书如果破损的,权利人可以向房屋登记机构申请换发。换发房屋权属证书并不是登记,只是根据原登记簿所记载的内容重新发一本证书,所以并不改变登记簿的内容。按原建设部的相关规定,新的房屋所有权证上记载的“登记时间”也仍然是原来记载于房屋登记簿的时间,因此,即使登记机构为之更换房屋所有权证,房屋权利归属与更换之前没有发生任何变化。

本例中申请人要求更换房屋所有权证,其本意是要将房屋所有权登记为他一人所有。由于房屋是在婚后建造的,房屋所有权虽然登记为男方所有,但这并不影响房屋为夫妻双方共有,即或双方将该房屋约定为一方所有,也应当向登记机构提交该项约定,办理权属登记后方能产生物权效力。

《房屋登记办法》和《房地产登记技术规程》都要求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具有一致性。但从本例中申请人提交的登记文件来看,相关内容并不完全一致:离婚协议书说明双方无共同财产,而房屋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建造的,在申请登记时并没有提供房屋归男方一方所有的证明或双方的书面约定。现在双方虽然解除了婚姻关系,但是依《物权法》和《婚姻法》的相关规定,该处房屋实际上仍然是双方的共有财产。所以,登记簿的记载并未反映真实的权利状态。

本例中离婚协议上说明双方无共同财产,存在几种可能:

一是女方承认该房屋为男方一方所有,所以,在离婚协议上表示没有共同财产;二是房屋虽然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建造的,但该房屋不一定就是双方共同生活期间的住所,或是女方不知道这一房屋是其配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建;三是申请人提交的离婚协议可能不真实。

离婚自愿放弃财产协议 篇3

我和丈夫李军是在一个新年舞会上认识的,从和他目光相交的一瞬间,我就感觉他很可能是我一生的伴侣。我是一个相信缘分的女人,就這样我和李军走到了一起。结婚时,根据我的提议,我们还签订了一份协议,里面特别约定“任何一方不得提出离婚”、“如一方提出离婚,则主动放弃一切财产”。前不久,他明确地提出要与我离婚。请问:“谁提出离婚谁放弃财产”的协议还有效吗?

答:

你和李军签订的婚姻保证协议有没有效,关键看协议的内容是否违背了法律规定。婚姻自由,是《婚姻法》规定的原则,包括三个方面:结婚自由、离婚自由和不结婚的自由。这婚姻自由不容许他人干涉,即便是以爱情为借口。你和李军以协议约定“任何一方不得提出离婚”,这看似是对婚姻进行的庄重承诺,实际上却空洞无力,至少在法律上是如此,它阻挡不了李军和你其中的任何一方提出离婚。因此,你为婚姻上的第一道保险,并不管用。

自愿离婚协议 篇4

协议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六安市人,住。

协议人:,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六安市人,住。

协议人双方于年月日在人民政府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因双方性格不合无法共同生活,感情确已破裂,现双方就自愿离婚一事达成如下协议:

一、与自愿离婚。

二、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和婚生子共同投资的作价人民币万元,支付万元受让所持全部股权。婚生子持有的股权,由与婚生子再行协商转让事宜。受让的股权以及持有的股权,不得对外转让、赠与,拥有经营管理权,其退出经营管理后股权全部无偿转让给婚生子。

对外负债受让

股权后全部由承担。

应付股权转让款分期付清。首付万元于协议签订后付至

指定的账户,支付万元后,应交付给所持有的的全部资

料,配合前往工商机关办理股权转让变更手续并

搬出;应于年月

日前付清余欠股权转让款万元。

其他家庭财产归

所有,归

所有。

其他家庭负债由

承担,由承担。

三、与离婚后,不得干涉对经营管理,不得以任何借口到滋事。否则,应向退还全部

股权转让款,且仍不得享有的股权。

本协议一式叁份,和各执

一份,婚姻登记机关存档一份,双方签字并经婚姻登记机关

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生效。

协议人:协议人:

自愿离婚协议书 篇5

男方:,男,族,年月日生,职业:

身份证号码:,住所地:

女方:,女,族,年月日生,职业:

身份证号码:,住所地:

男女双方于年月日在登记结婚,婚后于年月日生育一儿子/女儿,取名。双方因致使夫妻感情破裂,已无和好可能,现经夫妻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订立离婚协议如下:

一、男女双方自愿离婚。

二、子女抚养、抚养费及探望权:

1、儿子/女儿由女方(或男方)抚养,随同女方(或男方)生活。

2、男方(或女方)负责儿子/女儿的抚养费,抚养费的支付方式可选择以下方式之一:

(1)男方(或女方)应于年月日前一次性支付元(大写)给女方(或男方)作为女儿/儿子的抚养费。

(2)男方(或女方)每月支付抚养费元(大写),到时为止。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抚养费可适当提高,提高标准为:。男方(或女方)应于每月的日前将女儿/儿子的抚养费交到女方或男方手中或指定的银行帐号)。

3、在不影响孩子学习、生活的情况下,男方或女方可随时探望女方或男方抚养的孩子。(/男方或女方每星期可探望女儿或儿子一 1

次或带外出游玩,但应提前通知对方,女方或男方应保证男方或女方每周探望的时间不少于天。)

三、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

1、存款:双方名下现有银行存款共元(大写),双方各分一半,为元(大写)。分配方式:各自名下的存款保持不变,但男方/女方应于年 月 日前一次性支付元(大写)给女方/男方。

2、房屋:夫妻共同所有的位于的房产所有权归所有,房地

产权证的业主姓名变更的手续自离婚后一个月内办理,方必须协助女方或男方办理变更的一切手续,过户费用由方负责。方应于 年 月 日前一次性补偿房屋差价元(大写)给方。

3、其他财产:婚前双方各自的财产归各自所有,男女双方各自的私人生活用品及首饰归各自所有(附清单)。

四、债务的处理:

双方确认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没有发生任何共同债务,任何一方如对外负有债务的,由负债方自行承担。

五、一方隐瞒或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责任:

双方确认夫妻共同财产在上述第三条已作出明确列明。除上述房屋、家具、家电及银行存款外,并无其他财产,任何一方应保证以上所列婚内全部共同财产的真实性。

本协议书财产分割基于上列财产为基础。任何一方不得隐瞒、虚报、转移婚内共同财产或婚前财产。如任何一方有隐瞒、虚报除上述所列财产外的财产,或在签订本协议之前二年内有转移、抽逃财产的,另一方发现后有权取得对方所隐瞒、虚报、转移的财产的全部份额,并追究其隐瞒、虚报、转移财产的法律责任,虚报、转移、隐瞒方无权分割该财产。

六、经济帮助及精神赔偿:

因女方生活困难,男方同意一次性支付补偿经济帮助金元(大写)给女方。鉴于男方要求离婚的原因,男方应一次性补偿女方精神损害费元(大写)。上述男方应支付的款项,均应于年月日前支付完毕。

七、违约责任的约定:

任何一方不按本协议约定期限履行支付款项义务的,应支付违约金元(大写)给对方。

八、协议生效时间的约定:

本协议一式三份,自婚姻登记机关颁发《离婚证》之日起生效,男、女双方各执一份,婚姻登记机关存档一份。

九、如本协议生效后在执行中发生争议的,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男方:女方:

签名:签名:

自愿离婚协议书 篇6

男方:×××,×年×月×日出生,民族:×族,工作单位:×××,身份证号码:现住址:×××。

女方:×××,×年×月×日出生,民族:×族,工作单位:×××,身份证号码:现住址:×××。

双方于 ×年×月×日在×市×城区(县)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登记结婚,结婚证号码xxx,现因性格、感情不和等原因,自愿离婚,经双方协商一致,对有关事项,依《婚姻法》的规定达成如下协议:

一、男方×××与女方×××自愿离婚。

二、子女的抚养:

1、双方于×年×月×日生育有一儿子/女儿,取名:×××,离婚后儿子/女儿随男方直接抚养生活,由女方每月给付抚养费(包括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元,在每月×号前付清,直到孩子完成高中教育阶段止。高中教育阶段之后的有关费用双方日后重新协商。

2、女方可在临时或节假日探望小孩,但需要提前一天与男方沟通和协商,达成一致后可按协商的办法进行探望。在小孩暑假期间,女方

可以接小孩跟其生活xx天,儿子/女儿十周岁以上时,探望权的行使应尊重儿子/女儿的意见,不可强行按本协议执行。

3、对小孩的抚养,以有益于小孩成长为基本原则,如果一方的行为对小孩的成长不利,另一方有权要求变更直接抚养人或者要求中止行使探望权,或起诉由人民法院进行裁决。

4、房屋拆迁,对小孩的补偿款,由男方保管,且该款只能用于小孩的需要,无论协议双方是否再婚,都不能剥夺小孩的法定继承权。

三、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

1、机动车辆:×年×月×日购有×牌汽车一辆,离婚后归男方所有,取得的一方给予另一方经济补偿人民币100000元(大写:拾万元整),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xx内付清;

2、夫妻双方没有其他共同财产;

3、债权与债务:xxxx4、双方各自名下的其它随身私人财产(如首饰、衣服、手机等)归各自所有。

五、其他协议事项:

本协议签字生效;上述协议事项,双方保证切实履行。

离婚自愿放弃财产协议 篇7

答:关于房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该房产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置,但在离婚时没有对其进行分割,仍应属夫妻共同财产,产权证上的姓名不能改变夫妻共同财产的性质,刘某讲的口头约定也没有证据证明。因此,该房产中有吴某一半的产权。吴某死亡后其享有产权的部分应作为遗产由其法定继承人继承。

我国《继承法》第十条规定,法定继承的顺序为,第一顺序为配偶、子女、父母,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第十三条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继承法》明确规定了养子女具有继承权。我国《婚姻法》也明确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方或母方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养女小丹虽然在父母离婚后随母亲生活,但仍然有权继承养父吴某的遗产。

根据上述分析,刘某的卖房款中应有一半属于吴某的遗产,该笔遗产应由吴某的法定继承人父母和养女小丹均等继承。

自愿离婚协议1 篇8

立协议人:

男方:胡双祥,生于1968年2月14日。现年37岁,现住浠水县清泉镇车站西路39号。

女方:陈智惠,生于1971年1月19日,现年34岁,现住浠水县清泉镇车站西路39号。

男、女双方于1991年11月结婚,于1991年11月27日在浠水县人民政府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双方因感情不和,造成婚姻破裂而无法共同生活,经双方决定自愿协议离婚,现达成如下协议:

一、双方自愿协议离婚。

二、子女安排:婚生儿胡毅春,生于1992年7月2日,由于男方长期外出打工,由女方抚养,男方一次性付给女方叁万元作孩子生活、学习、医疗等费用。十八岁后随父随母,由胡毅春自由选择。

三、财产分割:双方婚姻存续期间共同购置的房屋座落在清泉镇车站西路39号三连一层楼房)归男方,女方的嫁妆归女方所有,其余归男方所有。

上述协议双方必须严格遵守,如有一方拒不履行的,另一方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立协议书人:

男方:女方:

双方自愿离婚协议 篇9

女方:______

一、双方自愿离婚。

二、对子女抚养问题。

子女抚养的归属,抚养费的确定,包括抚养的费用、支付的具体时间、地点、特别约定等(子女与何方共同生活,未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对子女养育应承担的费用、支付的方式及期限)。

三、夫妻共同财产的拥有及其分割情况,包括房产、交通工具、家用物品、各种存款和有价债券等等的数量等等。

四、夫妻双方共同债权、债务的享有和清偿情况。

五、对生活困难一方的经济帮助的方法、期限。

六、未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探视权和对孩子教育权利义务的行使,以及另一方协助的约定。

七、其他需要在协议中明确的事项

本协议一式________份,双方各执________份,婚姻登记机关存档________份,在双方签字,并经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相应手续后生效。

男方:______

女方:______

离婚自愿放弃财产协议 篇10

离婚协议以财产条件限制女方再婚是否违法

两年前,我与前夫张华协议离婚,协议书上写明:1.男女双方自愿离婚;2.房产归女方,存款和轿车归男方;3.离婚后男女双方可再婚。如女方再婚,房产归男方所有。2009年,我准备再婚。张华提出,如果我再婚,按照协议,房产应归他所有。我认为这样不公平,请问我能否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离婚协议无效?

[分析与解答]

本案的关键在于,以女方是否再婚作为剥夺她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条件,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实行婚姻自由、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由此可知,结婚与离婚是我国公民享有的一项基本民事权利,任何人不能干涉他人婚姻自由。

此外,我国《民法通则》也明确规定:“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如果所附的条件是违背法律规定或者不可能发生的,应当认定该民事行为无效。”

你与前夫的离婚协议,以你是否再婚作为你获取房产的条件,实际上限制了你合法分割婚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的权利,也是对你的婚姻自由的干涉。因此,“不得再婚”这项附加条件,违背了《婚姻法》等相关规定,可以认定,你们的离婚协议第三条属于无效约定。但是,法律同时规定:“民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虽然协议第三条因违反法律规定而无效,但离婚协议书的其他条款仍是有效的。

因车祸导致性功能丧失,受害方配偶能否要求精神赔偿

今年6月,我丈夫被违章驾驶的货车撞伤,造成多处伤残,并丧失性功能。我才34岁,事故发生至今,我承受了极大的精神痛苦。我认为肇事车辆的侵权行为不仅造成丈夫身体上的伤残,同时也侵犯了我的性权利。请问我能否提起诉讼,要求肇事司机对我进行精神损害赔偿?

[分析与解答]

精神损害赔偿,是被害人遭受精神痛苦或精神利益受到损害,因此要求伤害方进行赔偿的一种民事责任。精神损害可以是生理上的损害,也可以是心理或者精神利益上的损害。本案中,如果你要提起诉讼,可以基于心理和精神利益上的损害而要求赔偿。

法律赋予公民生命健康权。你作为已婚妇女,与丈夫进行正常的性行为是你应有的权利,这种权利属于生命健康权的范畴,受到法律保护。本案中,肇事司机的侵权行为造成你丈夫性功能丧失,导致你失去了婚内正常性行为的权利,造成你的生命健康权缺损,也使你在精神上承受了很大的痛苦。因此,你可以以侵权行为的直接受害人身份,向肇事司机提起损害赔偿诉讼。

自愿离婚协议书 篇11

一、男方罗春鹏与女方张真真自愿离婚。

二、子女的抚养:双方未生育子女,不存在抚养问题。

三、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

双方结婚置办的财产除金子外全部归男方罗春鹏所有。金子归女方张真真所有。四:双方无债务。

五:女方张真真一次性赔偿男方罗春鹏在结婚上花费的金子、衣服、礼金、见面礼、买菜等共计人民币一万五千元整。

六:一万五千元由女方张真真先预交到瑶田镇政府,男方罗春鹏先带女方到永丰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并且女方张真真要将其户口从男方罗春鹏户口上迁回自己娘家后,男方罗春鹏才可以到瑶田镇政府领取女方预交的一万五千元。

上述协议事项,双方保证切实履行;协议内容如有隐瞒、欺骗、责任自负。立协议人:

男方:女方:

自愿离婚协议书(空) 篇12

男方:身份证号:女方:身份证号:男女双方于年月日在办理结婚登记,双方由于因感情不合,无法共同生活,现双方就自愿离婚一事达成如下协议:

一、与 自愿离婚。

二、婚后生一出生于 孩子归抚养。

三、双方共同财产。

四、共同生活期间债务。

五、经双方协商自愿基础上签订的,本协议一式三份,男女双方各执一份,婚姻登记处一份,双方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男方签字:

女方签字:

年月日

自愿离婚协议书

甲方:李林琳身份证号:

女方:苏星身份证号:

协议人双方于2005年 10 月18日在盘锦结婚,结婚后因男方有了外遇,造成感情破裂,无法共同生活,现双方就自愿离婚一事达成如下协议:

一、李林琳与苏星自愿离婚。

二、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婚后双方在2011年10月24日共同在城市之星购买的期货房A12#1单元2902房全部归苏星所有,与李林琳无关。

三、婚后生有一男孩,男孩归李林琳抚养,抚养费已经一次性付清,以后发生的任何费用与苏星无关。

四、女方苏星有随时都可看孩子的权力,男方不得干涉。本协议一式二份,双方签字,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中证人签字:

夫妻自愿离婚协议书 篇13

协议人:

协议人xxx与xxx于20xx年xx月xx日在 市 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因婚后双方性格不合,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现双方自愿离婚,并达成离婚协议如下:

一、协议人xxx与xxx自愿离婚;

二、婚生女xxx现年5岁,由xxx抚养,xxx于每月初支付张某抚养费500元,直至xxx年满 8周岁;

三、xxx有权于每月第一个星期六探望小孩,探望方式双方可另行协商;

四、夫妻共同财产:位于 市 区 号房屋一套归xxx所有,xxx支付xxx房屋对半价值xx年 月 日前协助xxx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五、双方无共同债权债务。

本协议一式三份,协议人双方及婚姻登记机关各持一份。

协议人:

协议人:

夫妻自愿离婚协议书 篇14

乙方:

甲乙双方婚后因彼此个性不和,志向各异,造成感情不和,缺乏共同语言,难以共同生活。现甲、乙双方的婚姻感情已不能挽回,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双方自愿协议离婚,并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_霞与乙方邱建伟双方自愿离婚;

二、婚生儿女由_霞抚养教育;婚生儿女的生活费由乙方每个月负责人民币1500元(按年支付,于每年的一月份支付)。乙方有权探望婚生儿女。

三、乙方邱建伟名下的38、5平米的房子(___)归甲方所有,甲方与乙方两人各自婚前财产已协商处理完毕,双方不存在任何争议。

四、甲方与乙方在夫妻存续期间若因各自原因所产生的债权、债务由各自承担;双方没有存在共同债权、债务及其它争议的事项。

五、本协议书一式三份,双方各执一份,婚姻登记处存档一份,自双方签字领取离婚证之日起生效。

协议人(甲方):

协议人(乙方):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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