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学安全事故报告和事故上报制度

2024-05-08

中学安全事故报告和事故上报制度(共12篇)

中学安全事故报告和事故上报制度 篇1

一、学校发生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学校负责人;

二、学校负责人接到安全事故报告以后,除按《学生安全事故处理(应急)预案》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外,应当立即如实报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与事故种类相关的有关安全职能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

三、学校发生安全事故后,应当按事故的类别、性质向相关部门报告:

(一)火灾事故。学校发生火灾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在第一时间内,拨打火警电话“119”,向消防部门报告和求援施救;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在求援施救同时,应当立即报告学校负责人;学校负责人再按层级向教育局报告;

(二)治安(刑事)事故。学校发生治安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在第一时间内,拨打匪警电话“110”,向公安部门报告和求援施救;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在求援施救的同时,应当立即报告学校负责人;学校负责人再按层级向教育局报告;

(三)食品中毒事故。学校发生食品中毒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拨打急救电话“120”,向卫生防疫部门报告和求援施救;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在求援施救的同时,应当立即报告学校负责人;学校负责人再按层级向教育局报告;

(四)其它事故(意外事故、自然灾害事故等)。学校发生其它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学校负责人,由学校负责人再按层级向教育局安全办报告;

中学安全事故报告和事故上报制度 篇2

2010年12月24日, 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第18号令, 公布《国防科研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 并于2011年6月1日起施行。

2007年4月, 国务院第493号令公布了《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对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作出了规定。同时, 《条例》第二条明确规定国防科研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不适用该《条例》。

国防科研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直接接触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工艺技术, 不可避免地涉及国家秘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技术属于高新技术, 对事故机理调查分析的专业要求较高, 而事故原因调查不清将给以后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留下安全隐患。《办法》的出台规范了国防科研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 明确了国防科研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中各单位的责任和义务, 为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履行职责提供了法律依据

中学安全事故报告和事故上报制度 篇3

一、立法问题

(一)立法权限问题

1.条例第五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严格履行职责,及时、准确地完成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条例明确规定,对安全生产事故调查的责任主体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事故组织调查系政府职责,应当属于行政执法行为。我国工会组织的法律地位较为独特,既不属于政府部门,也非民主党派。法律有权设定其权利义务,但国务院在行政法规立法中作出影响工会组织权力义务的设定就值得商榷。

此外,从立法本意来说,对事故的“处理”不是组织事故调查的主要目的,事故调查组不是为查事故而设立,而是为了今后更好的预防事故发生、总结事故经验,以便采取更为有效的防范措施,实现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减少,这才是真正目的和意义所在。条例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县级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事故发生单位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但是,发生事故的单位可能是民营企业、或者是外资企业,具有“私人”性质。而事故调查权属于行政管理权,行政管理权具有“公权”性质,将“公权”赋予“私人”行使显然不合适,更何况事故调查行为是行政执法行为,“私人”组织行政执法活动、实施行政执法行为就更为不妥。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事故调查组组长由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指定。就存在政府为民营、外资企业指定任命调查组组长的可能。

2.条例第三十二条第四款规定,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为人的行为是否需要受到刑事法律责任追究的立法权归属全国人大,涉及刑事的立法权是全国人大的专属权,行政法规立法中不宜作此类规定。

(二)法律条文的表述问题

1.条例第三条对事故等级划分进行规范,笔者认为其文字表述不够严谨。对于什么是特别重大事故,笔者的理解是指,“在同一起事故中”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超过1亿元以上”的事故。由于法律是针对社会不特定的对象、公众制定的,内行人可以读懂的文字不一定能让外行人也看得懂。笔者曾让几位中学生区分“有色”和“有色金属”,他们普遍表示仅对“有色金属”有些了解,对于“有色”则显得茫然。“有色”和“有色金属”在法律条文中的出现并不少见,不少条文中的“有色”就是指“有色金属”。笔者认为,将“有色金属”表述成“有色”是不严谨的。同样,条例对事故等级的划分缺少“在同一起事故中” 的限制条件,可能也会给人以误解,甚至误认为在同一行政区域的一定期限发生事故造成的后果可以累计叠加。

2.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事故调查中发现涉嫌犯罪的,事故调查组应当及时将有关材料或者其复印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笔者不理解的是,这里的有关材料为什么不包含复印件,难道复印件不是材料?还是另有特指。如果是另有特指,则应当在法律条文中加以明确,以便操作。

二、法律适用问题

(一)适用范围

条例第二条规定,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适用本条例。

如果一起事故未造成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经济损失的,未危及公共安全,仅仅造成生产经营单位自身经济损失,是否适用本条例?比如:单位自行发电,由于接错线路,发生短路烧毁及其设备,造成经济损失;再如,由于购买的材料、设备不符合质量要求导致发生事故,造成经济损失。此类事故,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是否有必要去调查?是否有足够的人力物力来满足调查工作的需要?当前的生产经营单位,民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所占比例不小,相对国有企业的数量而言,该比例还呈逐年上升的趋势。在这种情况下,此类企业发生事故的可能性和事故起数将更多。现行法律对人身侵权案件尚存“自诉”规定,即“不诉不理”、“不告不理”。笔者认为,如果事故仅仅造成生产经营单位自身经济损失,未造成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经济损失的,政府不需要组织调查组进行调查,否则,物权法有关保护私有财产权的规定将很难得到相应的体现。

(二)几个概念的理解

1.迟报、漏报、谎报、瞒报

条例第四条第一款规定,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迟报”,应当理解成:行为人对事故虽然已经上报,但未在法定的时限内上报,不符合有关上报时限的要求。“迟报”基本不存在太大的异议。

“漏报”,应当理解成:行为人对事故虽然在法定期限内上报,但是上报的内容不全,仅仅是整个事故的一部分,无法反映事故的全貌。“漏报”,仅仅启动了上报程序,对实体处分没有帮助。也有一说,对整个事故不报的行为也属于“漏报”。当然,“漏报”的前提必须是主观方面不存在过错。

“谎报”,应当理解成:行为人主观方面存在故意,以故意隐瞒事故真相或者编造、捏造虚假事故进行上报的行为。其形式上已经上报,时间上也满足法定要求,但是由于反映的内容不符合事故的客观真实,需要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瞒报”,应当理解成:行为人主观方面存在故意,对本应依法上报的事故人为的加以全部隐瞒或者部分隐瞒。其后果是,事故的真实性没有得到及时的反映。从形式上看,“瞒报”与“迟报”相近;从结果上看,“瞒报”与“漏报”、“谎报”相近;从主观恶性上看,“迟报”和“漏报”均不存在主观故意,而“瞒报”、“谎报”则存在主观故意。

如何对违法行为进行准确定性,是行政执法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关键,关系行政执法机关能否“依法行政”,关系到行政执法机关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中能否不败诉,关系到法律的权威和政府形象的树立。现实遇到的难题是,在事故报告中,究竟什么样行为应当定性为“迟报”?“漏报”?“谎报”?“瞒报”?它们之间的差别在哪里?如果定性错误,可能导致适用法律上的错误,导致行政违法。

鉴此,笔者建议对事故的上报行为仅作二类定性:一是“迟报”,即只要上报的内容是真实的,仅仅是时间程序上、形式上不能满足法定条件,即可以认定为“迟报”;二是“错报”,即只要上报的内容存在不真实的情况,这里包括全假或者部分假,迟报、漏报、谎报、瞒报都属于“错报”。这样的分类可能更能方便执行,更有利于操作。

2.负责人

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事故发生地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其负责人应当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救援。

按照现行行政管理体制的规定,我国行政机关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行政首长是本行政机关的法定代表人,是本行政机关的负责人,主持本行政机关的工作。在行政机关正职缺失时,主持本行政机关工作的副职是负责人。无论正职主持工作还是副职主持工作,行政机关“负责人”只有一人,任何行政机关不可能同时存在二个或者二个以上的“负责人”。笔者认为,事故发生时,有关负责人能赶赴事故现场组织施救固然是好事,一能体现领导对事故的高度重视,二能对事故施救起到较好的协调作用,这些都是积极有益的。但是,社会存在分工,政府与部门之间虽说分工不分家,但事实运作过程中存在分工合作已经是不争的事实。正是这种社会分工才出现职责分工,才有权责对等的需求,才有恪尽职守的要求,才能减少推诿扯皮现象。如果所有的事故都要求人民政府负责人赶赴现场,只恐怕人民政府负责人力不从心,加上政府负责人每天承担大量的日常工作,也无法抽出更多的时间来应对事故,客观现实中也没有这种必要。社会要发展,事故发生也就在所难免,而且是天天有事故。倘若让省长、市长、县长凡事故必躬亲,经常奔波于事故现场,疲于应付事故而荒于政务,现实中几乎不可能办到。笔者考虑,既然政府的“负责人”只有一个,而政府的“领导”可能配有几个,能否将赶赴现场的“负责人”改成“领导”,这样或许会更有利于操作。从人头数量来看,多配几个政府副职可能更大,更有助于解决“负责人”奔赴现场的精力体力问题。

3.“现场有关人员”、“本单位”

条例第九条规定,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

由于事故可能在生产经营单位工作场所以外的区域发生,这里的事故现场有关人员是指那些人?是与事故单位存在组织、人事、工资、劳动关系的人,还是与事故本身造成的后果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且在现场的人员。笔者认为,在事故现场的自然人合法权益因生产经营单位发生事故受到侵害,该自然人应当属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如果该自然人与事故发生单位没有工作隶属关系或者是没有固定职业,要他们向他们的各自“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对于事故的施救没有太多的现实意义,也有悖于条例的立法本意; 特别是对于没有固定职业的,谁又该是“本单位负责人”?需要具体的规定,以便于操作。

4.应急预案的启动条件

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相应应急预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笔者认为,应当谨慎启动应急预案,能够采取其他有效措施的尽可能采取其他措施进行施救。因为每个事故应急预案所包含的内容比较多,需要涉及多个部门,需动用大量的人财物力。该程序一旦启动,其耗费将一直延续到事故现场清理、伤病人员救治直至善后处理,成本将是非常高的。如果没有一个启动应急预案的标准,该应急预案就很容易被启动,势必给事故单位增加不必要的经济负担,也会无意义地牵扯政府精力,占用社会有限公共资源,造成不必要的浪费。当前,强调坚持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有必要对启动应急救援预案的条件加以明确。现实中也没有一遇到事故就需要启动应急预案的必要。比如生产经营单位发生很小的事故,在车间作些简单处理就足以消除影响的,这就没有必要去启动应急救援预案。

5.“有关”的范围

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事故调查组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与事故有关的情况,并要求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所有的人不应当都是有关人员,“有关”人员的范围也既不宜盲目扩大,也不宜过度缩小乃至于将真正有关人员排除在外,这就需要一个标准来认定。没有标准,可能也只能依据调查组的主观意志来自由判断?容易导致把无关的人员牵扯进来。操作起来的结果很可能造成影响生产经营单位的正常活动,甚至变相成为违法干预、侵害生产经营单位的自主权。事故调查行为属于行政执法,有些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事故由企业牵头组成的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该调查组是否也就有权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提供相关文件、资料?如果“有关”单位和个人拒绝提供,该调查组又该采取什么措施?

6.“擅离职守”

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事故发生单位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在事故调查期间不得擅离职守,并应当随时接受事故调查组的询问,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具有法定职责岗位的“擅离职守”比较容易理解,对于生产经营单位的岗位职责可能随机程度会大一些,随时可能根据市场的变化而调整,比如岗位撤并、出差在外、无法及时赶回,客观原因失去联络无法联系,交通工具不变或者没有交通工具等等,都可能导致无法随时接受事故调查组的询问。条例规定的“擅离职守”该如何理解,如果没有主观上的故意,是否应当被认定为擅离职守?谁有权认定擅离职守?这些需要明确规定,才有利于操作。

三、其他问题

(一)事故报告的内容有待于进一步的细化

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事故单位的名称、证照登记编号、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及其身份证号、联系电话、单位成立时间、办公地点或者住址、经营范围、主管机关等等。

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及事故的简要经过

时间上统一以公元时间、24时制。地点上明确到省、市、县(区)、乡(镇、街道)、村(居委会)、门牌号(当地的“土名称”。当地的交通状况,事故现场的描述从上到下,从左到右,从前到后,点线、条块结合等等。

3.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上岗前或者事故发生前的现场人数清点、统计,事故发生后的人数清点、统计。可以从劳动防护用品领用情况、核对交接班对照表等方面推算事故现场的人数。损失方面重点统计成品半成品原材料、商品存货及其他物件损失情况。

4.已经采取的措施

事故上报情况,现场施救情况,现场指挥情况,是否启动应急预案,现场交通通讯情况,各职能部门协调配合情况。现场无法解决需要支援情况,比如:存在哪些未能自行克服的主要问题,对财产如何保护,对人身采取那些保护措施。

6.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7.对报告中陈述的事实应当提供、随附有关证据。

(二)公安机关的追捕归案能力

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事故发生地公安机关根据事故的情况,对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立案侦查,采取强制措施和侦查措施。犯罪嫌疑人逃匿的,公安机关应当迅速追捕归案。

公安机关的侦查缉捕能力不容置疑,也是其业务之重点。但笔者还是有些疑虑,对公安机关提出高要求的出发点是好的,但要求公安机关“应当”、“迅速”、“追捕归案”可能要考虑现实。前阶段有些地方提出“命案必破”,结果是否所有的“命案”都已“侦破”,即便把一个地方的所有警力都都投入命案的侦破工作,想要“命案必破”也很难。从公安机关现有人员素质、设施配备、其他装备等主客观条件来分析,能保证依法立案,并采取积极的强制措施加以侦破已经是很高的要求了。有些犯罪嫌疑人不是主观上想让其归案就能归案的,不仅我们国家目前做不到,就西方最发达的国家也无法办到。“公安机关应当迅速追捕归案”在现实生活中是根本做不到的,而且不仅是现阶段做不到,将来也做不到,除非人类已经建立完美的共产主义社会制度,已经不存在任何社会矛盾。

(三)国务院组织事故调查组调查事故

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可以看出,国务院组织事故调查的形式主要有二种,第一种是国务院直接牵头组织形成的调查组,第二种是经国务院“授权”的部门牵头组织形成的调查组。这种“授权”是否需要通过行政法规立法的形式予以确定还是通过发布国务院决定的形式予以确定,目前尚不清楚。如果是以行政法规立法形式确立,那么,如果没有法定事由并依照法定程序,被“授权”的部门对此类特别重大事故均有权直接代表国务院组织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因为这种“授权”具有显著的“独占性”、“排他性”。

(四)地方政府组织事故调查组调查事故

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分别由事故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可以直接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也可以授权或者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司法实践中,“授权”与“委托”通常都是合并使用,“委托”应当办理“授权委托书”,委托的核心是授权,没有授权的委托是空洞的,委托是形式,授权是内容,不宜将授权和委托人为地分开使用。此外,地方政府无权“创设”进行“授权性”立法。在同一条例作出“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也可以授权或者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等二种不同的规定,不难看出这二者之间应当存在较大区别。相对前款规定的“授权”,笔者认为,条例规定的“委托”应当理解成单项委托,即接受委托的部门自接受委托之日起至事故调查结束形成事故调查报告之日止,这期间有权以委托人的名义组织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对于其他事故,未经委托人委托,该部门没有调查权,不能当然的取得合法的调查资格。条例对如何办理和执行授权委托也没有具体的规定。

(五)行政执法活动具有明显的“地域性”,不得跨越行政区域进行行政执法活动(法律有特别规定的除外,如公安机关刑事侦察活动)

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特别重大事故以下等级事故,事故发生地与事故发生单位不在同一个县级以上(“以上”二字应当删除)行政区域的,由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负责调查,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派人参加。

事故调查的属地原则无可争议,也符合我国目前的行政管辖的基本原则,即由行为发生地管辖为主。条例规定“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派人参加”,其参加的地位?作用?是否作为事故调查组成员,履行事故调查组成员的职责?如果履行职责,意味着跨行政区域进行行政执法,这将涉嫌违宪。另外,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如何得知发生事故?谁负有义务、负有责任通知、报告“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这些问题,条例没有解决,实践中是很难操作的。

(六)建议建立事故调查组人员的回避制度

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是指参员事故调查的各成员单位,不是指个人。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与所调查的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似有不妥,应当是调查组人员应当与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笔者认为,在对生产安全事故调查中应当引入或者建立回避制度。

(七)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特殊情况下,经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批准,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的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60日

中学安全事故报告和事故上报制度 篇4

15.1编制依据

15.1.1国务院第493号令《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15.1.2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第21号令《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 15.2事故的分类 15.2.1按受伤轻重分类 ①轻伤

轻伤是指造成劳动者肢体伤残,或某些器官功能性或器质性轻度损伤,表现为劳动能力轻度或暂时丧失的伤害。一般指受伤职工歇工在一个工作日以上,但够不上重伤者,为轻伤事故。②重伤

重伤是指造成劳动者肢体残缺或视觉、听觉等器官受到严重损伤,一般能引起人体长期存在功能障碍,或劳动能力有重大损失的伤害。15.2.2按事故分类标准分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注:本等级划分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15.2.3事故原因分类

建筑施工企业的伤亡事故类别主要是:高处坠落、物体打击、触电、中毒、火灾、机械伤害和坍塌等。

15.3事故上报原则

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依法追究责任。

工会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处理,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15.4事故报告

15.4.1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分管安全负责人报告;单位分管安全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逐级上报事故情况,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15.4.2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三)事故的简要经过;

(四)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五)已经采取的措施;

(六)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15.4.3本单位分管安全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相应应急预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5.4.4事故发生后,有关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

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15.5事故调查

15.5.1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分别由事故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可以直接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也可以授权或者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县级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事故发生单位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15.5.2特别重大事故以下等级事故,事故发生地与事故发生单位不在同一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由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负责调查,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派人参加。

15.5.3事故调查组的组成应当遵循精简、效能的原则。

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事故调查组由有关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监察机关、公安机关以及工会派人组成,并应当邀请人民检察院派人参加。

事故调查组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与调查。

15.5.4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知识和专长,并与所调查的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15.5.5事故调查组履行下列职责:

(一)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

(二)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

(三)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四)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五)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15.5.6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五)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附具有关证据材料。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在事故调查报告上签名。

15.5.7事故调查报告报送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后,事故调查工作即告结束。事故调查的有关资料应当归档保存。

15.6事故处理

15.6.1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15日内做出批复;特别重大事故,30日内做出批复,特殊情况下,批复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长不超过30日。

有关机关应当按照人民政府的批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事故发生单位和有关人员进行行政处罚,对负有事故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进行处分。

事故发生单位应当按照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的批复,对本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进行处理。

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5.7事故记录、统计、分析、改进 15.7.1事故调查时要做好如下记录

(一)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

(二)对事故调查组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

(三)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四)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15.7.2做好事故档案管理,按照公司安全检查制度和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要求,每月5日前上报隐患排查(月报表)和质量安全生产月报表,重大隐患应

附书面措施方案。

15.7.3按照事故处理“四不放过”的原则,明确事故原因、事故直接或间接责任人员,在明确原因、责任者的基础上严肃处理,教肓当事人和全体职工,同时要制订措施,定人、定时间完成整改或整改预防措施,防止同类事故再次发生。

中学安全事故报告和事故上报制度 篇5

一、教师须准时上课和下课,不得无故旷课、迟到或早退,并承担管理职责期间的教学安全。有事或公差须事先按正常程序请假,否则予以通报,如造成严重后果,应承担全部责任。

二、何老师不能擅自调课。如因擅自调课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如空堂或教师迟到等),予以通报,如造成严重后果,调课教师应承担全部责任,管理制度《中学教学安全规定和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三、如因部门工作失误影响正常教学秩序,由部门领导和相关责任人员承担主要责任。

四、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如教学实验、社会实践、研究性学习、体育课等)时,应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保护措施,否则,组织活动的教师应承担主要责任。

五、对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的学生,组织活动的教师应阻止其参加相关活动,否则,组织活动的教师应承担主要责任。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 篇6

事故报告

1、伤亡事故发生后,负伤者或事故现场的有关人员应立即报告项目负责人;

2、项目负责人和有关人员接到伤亡事故报告后,应迅速赶到事故现场,指挥抢救受伤人员,同时对现场的安全状况做出快速反应,采取最有效的措施,在保护现场的前提下,防止事故进一步扩大;

3、及时对受伤者的伤害部位、性质做出判断,在就地抢救的同时,联系最近的医院,迅速选送专业医院抢救。对事故现场作紧急处置,控制事故的同时,用最快的方式尽可能准确地向主管部门报告,部门要立即向队报告;

4、重大事故由公司报告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5、公司领导和部门在接到项目负责人事故报告后,应立即派有关领导或专业人员赶赴现场协助处理事故;

6、事故报告内容:

(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类别;(2)伤亡人员情况、人数;

(3)事故发生的简要经过及原因的初步判断:(4)事故现场采取的措施及控制情况;(5)报告人姓名、工地电话;

(6)死亡事故必须在24小时内写出书面报告,报送院。

7、构成总、分包关系的施工现场,如分包单位发生事故,则必须按上述程序报告院和总承包单位,不得不报或瞒报。事故调查、分析

1、事故调查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

2、轻伤事故由安全部门和项目有关人员组织调查;

3、重伤事故由公司主管经理安排、组织安全部门及相关部门人员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

4、发生四级以上事故,按照国家规定执行,由公司安委会配合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5、事故调查组成员一般由主管领导、安全部门、工会、劳资、监察及与事故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某一方面专长;(2)与发生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6、事故调查组的职责:

(1)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过程、伤亡人员情况、经济损失情况;

(2)查明事故类别、性质,确定事故主体单位和主要责任者;(3)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的建议;

(4)事故单位填写《伤亡事故登记表》,与医院诊断书一起上报安全主管部门;

(5)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7、事故调查组有权向事故发生单位、有关人员了解情况和索要有关资料,各有关单位和个人有义务协助调查组查清事故真相,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

8、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阻碍事故调查组的正常工作;

9、事故调查完毕后,事故单位要写出详细的事故调查报告报有关部门结案。事故处理

1、事故调查组提出事故处理意见。由公司安全部门、技术部门对事故现场设施设备的恢复使用及防范措施制定方案,由队安全部门监督责任单位组织实施;

2、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在调查组建议意见的基础上由公司领导集体研究决定;

3、因忽视安全生产,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玩忽职守或者发现事故隐患而采取有效措施以至造成伤亡事故的,由公司按照国家及上级有关规定对项目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对发生事故后隐瞒不报、谎报、故意延迟报告期限的;故意破坏现场的;阻挠、干扰调查组正常工作的,以及提供伪证的由公司根据上级的有关规定,对项目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经济处分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为了预防重大伤亡事故和同类事故的重复发生,在事故预防措施中,要突出安全管理的重点,对其设计、实施、验收和检查等各个环节,制定出安全、规范、科学的监督与管理办法,要环环相扣,相互制约;

6、要加强安全执法检查,公司上下均按有关规定严厉处罚“三违”现象。伤亡事故统计办法

1、伤害等级的确定要以医院诊断结果为依据,参照《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办法》予以划定;

2、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的统计办法参照国家及上级部门的有关统计规定确认。在次月3日前及时报送公司质量安全监察部;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 篇7

为了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做好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维护企业的利益,保障职工的安全和健康,制定本制度。

一、事故的分类与等级

1.火灾事故:指因失火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故。火灾事故分为:重大火灾事故、特大火灾事故。

重大火灾事故:一次死亡2人以上(含2人);重伤10人以上(含10人);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

特大火灾事故:一次死亡5人以上(含5人);重伤20人以上(含20人);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

2.因工伤亡事故:指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等事故。因工伤亡事故分为:轻伤事故、重伤事故、死亡事故、重大伤亡事故、特大伤亡事故。

轻伤事故:受伤者损失一个工作日以内的伤害事故。

(1)重伤事故:按劳动部《关于重伤事故范围的意见》执行。

(2)死亡事故:一次死亡1人以上(含1人)的事故。

(3)重大伤亡事故:一次死亡、重伤5人以上(含5人)的事故。

(4)特大伤亡事故:一次死亡、重伤10人以上(含10人)的事故。

3.交通事故:指造成车辆损坏、人身伤亡或货物损失的事故。交通事故分为:重大交通事故、特大交通事故。

(1)重大交通事故:一次造成死亡1-2人;重伤3-10人;财产损失3-6万元。

(2)特大交通事故:一次造成死亡3人以上(含3人);重伤11人以上(含11人);死亡1人同时重伤8人以上(含8人);死亡2人同时重伤5人以上(含5人);财产损失6万元以上(含6万元)的事故。

4.设备事故:生产装置、动力设备、电气、管道等发生故障、损坏造成经济损失或停产的事故。

二、事故报告和事故调查

1、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当事人或最先发现者应立即向部门负责人汇报,部门负责人应立即向厂领导汇报,并及时组织救援工作,防止事故扩大。并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并成立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2、调查组经过充分的调查取证,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过程和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情况,确定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建议,写出事故调查报告。在调查过程中,被调查的有关人员应如实提供证据、证言,不得拒绝。事故单位应尽可能地为事故调查组提供方便,不得干涉事故调查组的正常工作。

3、事故档案由安全管理部门统一保管,包括事故现场检查纪律、旁证材料、影像资料、技术鉴定、化验分析材料、仪表记录、调查材料、会议记录、登记表及事故报告书等。

4、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各类事故的统计,并主管、协调、监督各类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工作,确保该制度的有效执行。

三、事故处理

1、事故处理应按照“四不放过”原则进行,防止类似事故发生。凡属责任事故,均要追究责任。

2、事故责任者的认定应根据事故发生的原因,对照本厂安全责任制进行分析,一起事故涉及各方面责任时,则分清主次轻重,分别予以追究。

3、凡是违章操作,玩忽职守,违反安全责任制和劳动纪律,擅自拆除、毁坏、挪用安全装置和设备,造成本人或他人轻伤,根据情况轻重,分别给予责任者罚款或纪律处分。

4、凡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部门职工轻伤或重伤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部门负责人(包括安全员、班组长)扣发奖金、罚款和纪律处分:

(1)未按规定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职工不会操作或不懂安全操作规程;

(2)违章指挥,强迫职工违章作业;

(3)设备有缺陷,作业环境不安全,安全装置不齐全;

(4)对已发现的隐患既没有采取有效防护措施又不上报予以及时解决。

5、凡是发布违反劳动保护法规的指示、决定和规章制度,无视安全部门的警告,未及时消除隐患或管理混乱而酿成重大或重大以上伤亡事故的,追究厂领导者的责任。

6、对于重大以上事故的责任者或其他有关人员,如果有毁灭、伪造证据,破坏、伪造现场,干扰调查工作或者嫁祸于人的,利用职权隐

安全事故统计报告和档案管理制度 篇8

为加强安全事故管理,有效收集本公司的安全事故案例,保持良好的安全管理态势,建立完善的安全事故管理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一、安全事故报告:

1、发生安全事故后,驾驶员、押运员应及时报警,并向事故发生地运管、卫生、环保、安监等部门和公司报告。

2、事故报告内容:时间、地点、驾驶员、押运员、事故简要情况、人员伤亡情况、货物损失情况、预计经济损失、事故责任预计、报告当时的施救和处理情况等。

3、事故报告事项必须真实准确,杜绝虚报、瞒报、迟报,因虚报、瞒报、迟报导致事故扩大的由报告人自行承担相关责任。

4、公司接报人员接到事故报告后要在第一时间告知安全部并向公司领导报告,重特大事故在接报后要依照国家相关规定向文山运管局、文山安监局、文山交警大队等相关机关报告。

5、公司各管理人员、各部门之间的事故通报工作应保持通畅,事故通报可以采用电话、面谈等方式进行。

6、公司指派的事故处理人员和事故当事人应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开展安全事故应急、救急工作,避免事故损失扩大,认真做好伤亡人员及家属的安抚工作,积极配合相关机关调查取证,确保事故圆满顺利地予以解决。

二、安全事故处理

1、安全领导小组成员要切实跟踪事故发展情况,及时续报事故信息,建立事故台账,事故处理完毕要及时建立事故档案。

2、安全事故接报人员在接报后要及时向公司领导和安全部报告,公司领导和安全部接报后要及时告知事故当事人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按照就近原则积极抢救伤员和物资,避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增加。

事故现场施救按照先救伤员、后救财产,先救重伤、后救轻伤的原则开展救援。

3、事故发生后要立即成立事故调查小组,由安全副总经理组 长、安全部负责人任副组长,相关管理人员任组员,积极配合相关机关开展事故调查工作,随时接受相关机关的询问,如实提供相关信息。

4、事故终结,事故调查小组要形成书面的事故调查报告,分析事故原因,提出整改措施,落实整改方案,约谈事故责任人。

5、在安全教育学习、安全例会、季度分析会等安全会议上,要对事故进行通报和分析,对事故责任人的安全学习、教育培训、违法违章、安全行车、证件有效情况等进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相关管理人员工作失误、监管空白、职责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等相关情况要按照相关规定开展责任倒查。

三、安全事故档案的建立

1、事故终结应制作安全事故档案,详细收录事故时间、地点、当事人姓名、天气状况、事故责任认定书、保险查勘记录、损害赔偿的调解或判决文书及进行调解或判决的机关名称,损害凭证等相关内容。

2、安全事故档案保存期为七年,自发生事故之日起算。

四、安全事故统计

1、公司设立安全事故登记表,在登记表中记录事故概况、伤亡情况、损失情况、调解机关、判决等相关信息以方便查阅。

2、事故登记表作为事故统计的重要表格,要严格遵守相关要求,确保记录准确,信息完整。

五、本办法自二○一四年八月一日起实施。

文山市航翔货运有限责任公司

中学安全事故报告和事故上报制度 篇9

1、指导思想

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是安全生产工作的主要环节,做好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有利于及时吸取事故教训,有利于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根本体现,也是提高安全生产执法能力的具体体现。

2、基本原则

事故的报告应及时、准确、有序,并按事故报告内容规范进行。事故调查处理要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和“四不放过”的原则(坚持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坚持依法查处。

3、事故报告内容

(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及事故现场情况。

(2)事故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3)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4)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估计。

(5)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以及事故控制情况。

(6)事故报告部门、报告人、报告时间及联系方式。

4、报告时间及调查处理

发生事故后,当事人或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总务、保卫等相关科室;相关科室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主管院长报告。并组织相关科室配合上级事故调查组对事故开展调查,事故情况发生变化应及时续报。

泉塘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中学安全事故报告和事故上报制度 篇10

(一)质量信息

项目部及时传递可靠的工程质量信息到公司工程质量信息网。

(二)凡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由于责任过失造成工程质量不符合设计文件要求或达不到本工程所采用的质量标准,一般需作返工、加固处理的均构成工程质量事故。

(三)根据铁道部《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处理规定》(铁建设〔2003〕48号)的规定,向莆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大事故、一般事故四个等级。

1、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工程质量特别重大事故:

(1)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及以上;

(2)一次死亡10人及以上;

(3)直接导致试运营线路或运营线路发生行车安全特别重大事故或对运输生产和安全产生重大影响。

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工程质量重大事故:

(1)直接经济损失300万元及以上,1000万元以下;

(2)死亡3人及以上,10人以下;

(3)直接导致运营线路发生行车安全重大事故或对运输生产和安全产生很大影响。

3、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工程质量大事故:

(1)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及以上,300万元以下;

(2)死亡1人及以上,3人以下;

(3)直接导致运营线路发生行车安全大事故、险性事故或对运输生产和安全产生较大影响。

4、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工程质量一般事故:

(1)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下;

(2)直接导致运营线路发生一般事故,或对运输生产和安全产生影响。

(四)工程质量事故发生后,采取逐级上报的制度。必须在2小时内向项目部安质部报告,并通知有关领导及质量安全领导小组。安质部必须在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向集团公司、建设单位、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通知设计、监理单位驻现场有关人员。一般质量事故三天上报公司,提出书面报告。事故应在三天内出具事故快报,填写《工程质量及事故报告表》逐级报告上述有关单位和部门。工程质量事故报告的内容包括:

1、工程项目、时间、地点及建设相关单位;

2、事故简要经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3、事故原因初步分析;

4、采取的应急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5、事故处理方案及工作计划;

6、事故报告单位。

(五)项目部在接到事故报告后,要尽快成立工程质量事故调查组,到事故现场进行调查取证工作:

(1)查明事故发生的过程、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情况和原因;

(2)组织技术鉴定;

(3)查明事故性质、责任单位、责任人;

(4)提出工程处理方案;

(5)提出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的要求;

(6)对事故责任部门、责任人提出处理建议;

(7)提出事故调查报告。

(六)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发生后,施工现场负责人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事故现场。

1、发生重伤以上事故,必须首先抢救人员脱离险境,其次是保护现场,待事故查明原因后方可复工;

2、发生事故后,轻伤24小时内,架子队必须报项目部,由项目经理部派人一起分析事故;重伤必须24小时内报集团公司,由集团公司派专人来项目,并报县以上法院,由法院派人、集团公司派人与指挥部一起分析事故,查明并处理事故,责任事故要追查和处罚;

3、事故苗头和事故分析必须遵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即“找不出原因、查不出教训、落实不了责任、提不出处理意见”不放过),并认真、严肃做好记录。

4、事故一旦确定为工伤,必须填写《事故报告》表,项目部和公司都要存档,为今后受伤者及其家属享受劳保待遇提供原始资料。

(七)质量报表

项目部填报《工程质量及事故情况》、《质量评定项目明细表》,统计季年质量报表,由部门负责人和主管领导签字,加盖公章后分别于季末当月20日报公司安全质量部。

项目部对每季及年质量报表情况进行统计分析,研究对策,制定预防措施。

(八)质量总结

项目部在上半年和年终对安全质量管理工作进行分析,形成总结报告,于当年6月15日和12月15日前报集团公司安质部。

(九)质量专报

项目部及时将重大质量信息,包括质量问题、质量动态、工程获奖情况、工程项目验收评定结果等,形成质量专报,上报公司安质部。

(十)工程质量快报制度。重大工程质量事故,必须在24小时内逐级上报指挥部、公司和建设单位、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并通知设计、监理单位驻现场有关人员。一般质量事故三天上报公司。

事故应在三天内出具事故快报,填写《工程质量及事故报告表》逐级报告上述有关单位和部门。

(十一)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后,应采取有效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事故现场。

(十二)因工程质量事故造成人身伤亡时,除按第三条规定办理外,还应按国家和相关行业劳动安全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事故处理要按“四不放过”原则,提出事故调查处理报告。报上级批复。

(十三)发生情节严重的质量事故,尤其是发生危及铁路行车安全及社会影响较大的质量事故,主管领导在事故发生一日内将事故原因及危害程度详细报公司主管领导和安质部。

(十四)对事故的分析,要首先从事故的源头抓起,认真分析事故发生的原因。并落实到责任人,根据事故造成的后果提出处理意见。

(十五)确定事故的原因后,认真吸取教训并提出整改和防范措施。

(十六)把事故分析及处理的全过程打印成文,做好记录。(十七)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按隐瞒事故论处。

1、发生质量事故后,不按规定时间上报,谎报或隐瞒不报而擅自处理者。

2、事故发生后提供伪证使用掩饰手段未如实上报者。

中学安全事故报告和事故上报制度 篇11

一、目的和依据

为规范广州南沙新区明珠湾区起步区——灵山岛尖凤凰大道东、西侧片区河湖及滨水景观带建设工程各类事故工作,保证工程建设中各类事故及时上报、调查和处理,维护国家和项目部职工生命财产的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市、区政府有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和《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分析规则》《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广州南沙新区明珠湾区起步区——灵山岛尖凤凰大道东、西侧片区河湖及滨水景观带建设工程范围内在生产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事故、设备事故和火灾事故。

三、总则

1、广州南沙新区明珠湾区起步区——灵山岛尖凤凰大道东、西侧片区河湖及滨水景观带建设工程(标三段)监理部首先应制定事故调查、处理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对发生的事故及时报告、调查、分 析和处理采取纠正和预防措施,防止类似事故重复发生。

2、伤亡事故的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遵重科学的原则,严禁弄虚作假、谎报、瞒报。

四、事故等级划分

广州南沙新区明珠湾区起步区——灵山岛尖凤凰大道东、西侧片区河湖及滨水景观带建设工程施工中发生的事故分为人身伤害事故和非人身伤害事故,非人身伤害事故分为设备事故、火灾事故。

1、人身伤害事故划分

1)轻伤事故:指一次事故中只发生轻伤的事故,指损失工作日1日至105日的事故。

2)重伤事故:指一次事故中发生的重伤(包括伴有轻伤)、无死亡的事故。

3)一般伤亡事故:指一次死亡3人以下(多人事故时包括轻伤和重伤)的事故。

4)较大伤亡事故:指一次死亡3~10人以下(含10人)的事故。

5)重大伤亡事故:指一次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含30人)的事故。

6)特别重大事故:指一次死亡30人以上(含30人)的事故。

2、非人身伤害事故分类

1)一般事故:指一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1万元以上,10万元下(不10万元)的事故;

2)较大事故:指一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不含100万元)的事故;

3)重大事故:指一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不含1000万元)的事故; 4)特大事故:指一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事故。

五、监理部应急预案领导小组

为了能及时正确处理好公司内部一般危险货物运输事故和积极协助有关政府部门对事故的处理,公司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建立“危险货物运输事故应急救援体系”,设以下机构:

(一)指挥部

总指挥:法定代表人 副总指挥:分管安全领导 成 员: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 指挥部履行以下职责:

1、发生危险货物运输事故时,组织制订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由总指挥部决定发布和解除应急救援命令、信号;

2、事故信息上报;

3、接受政府的指令和调动;

4、确定现场指挥人员

5、负责人员、资源配置、应急队伍的调动,组织指挥救援队伍实施救援行动;

6、向上级、事故发生地政府和友邻单位通报事故情况,必要时向有关单位发出救援请求;

7、协调事故现场有关工作,发布疏散命令;

8、组织、协调并配合事故调查。

(二)应急救援办公室 组长:安全科科长 成员:档案安全员、开票员 应急救援办公室职责 :

1、执行应急指挥部的决定;

2、负责组织公司各应急救援小组,落实应急救援人员(包括应急救援队伍及各专业小组负责人和人员),并存档;

3、实施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4、检查装备器材配备情况,是否符合事故应急救援的需要。确保器材始终处于完好状态,保证能有效使用;

5、检查应急救援的物资的准备情况;

6、负责从业人员的应急救援教育及应急救援演练;

7、负责与外部有关部门的应急救援的协调、信息交流工作;

8、建立并管理应急救援的信息资料、档案。

(三)救援队伍

1、安全警戒队 队长:资质审查员 成员:保险员 事故车辆押运人员

1)发生事故后,安全警戒队根据事故情景配戴好防护用品等,迅速奔赴现场;根据事故影响范围,设置禁区,布置岗哨,加强警戒,巡逻检查,严禁无关人员进入禁区;

2)接到报警后,引导外来救援力量进入事故发生点,严禁外来人员进入现场围观;

2、医疗救护队 队长:安全科科长

成员:停车场站管理员 档案管理员 医疗救护队职责: 1)熟悉车辆所运危险货物对人体危害的特性及相应的医疗急救措施;

2)事故发生后,应迅速做好准备工作,根据受伤症状,及时采取相应的急救措施对伤者进行急救;

3)当现场急救力量无法满足需要时,向其他医疗单位申请救援并迅速转移伤者;

4)事故发生地在涪陵区时应立即将伤员送涪陵区急救中心治疗,当在外在时应立即将伤员送当地较近的医院治疗;

3、通信联络队职责 组长:出纳 成员:会计 通信联络队职责 1)通讯联络队接到报警后,立即采取措施中断一般外线电话,确保事故处理外线畅通,应急指挥部处理事故所用电话迅速、准备无误;

2)迅速通知应急指挥部、各救援专业队及有关部门、部门,查明事故源外泄部位及原因,采取紧急措施,防止事故扩大,下达按应急预案处置的指令;

3)接受指挥部指令对外信息发布。

4、抢险、抢修队 队长:隐患整治员

成员:开票员 事故车辆驾驶员 抢险、抢修队职责

1)接到事故通知后,迅速集合队伍奔赴现场,根据事故情形正确配戴个人防护用具,协助事故车辆迅速切断事故源和排除现场的易燃易爆物质;

2)根据指挥部下达的指令,迅速抢修设备控制事故,以防扩大;查明有无中毒人员及操作者被困,及时使严重中毒者、被困者脱离危险区域;

3)现场指导抢救人员,消除危险物品,开启现场固定消防装置进行灭火;

4)负责现场灭火过程的通讯联络,视火灾情况及时向指挥部报告,请求联防力量救援;

5)负责向上级消防救援力量提供燃烧介质的消防特性,中毒防护方法,着火设备的禁忌注意事项;

六、公司应急救援指挥部接到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发生事故的信息后,应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及时研究确定应对方案;当应急救援指挥部认为事故较大,有可能超出本级处置能力时,要及时向事故发生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七、事故报告和现场处理

广州南沙新区明珠湾区起步区——灵山岛尖凤凰大道东、西侧片区河湖及滨水景观带建设工程项目监理部 1.发生事故后,事故发生单位应在1小时内上报主管单位,并同时上报监理单位。发生人身伤害重大伤亡事故、特大伤亡事故、特别重大事故或非人身伤害重大事故、特大事故,必须 1小时内快速电话逐级上报,随后按程序上报。2.事故报告内容应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事故 简要经过、伤亡人数和事故情况及经济损失初步估算;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还应说明报告人姓名、单位、联系电话等。

3.在报告的同时,应立即启动事故应急预案,按规定采取应 急措施。

4.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负责人应立即组织救护受伤人员、实施应急措施防止事故蔓延、组织非应急人员撤离现场,并负责对事故现场实施保护。

5.任何人不得擅自移动和取走现场物件。因抢救人员和国家 财产,防止事故扩大需移动现场物件时,必须做出标志,绘制现场事故图,摄影或录相并做详细说明。

八、事故调查职权

1.广州南沙新区明珠湾区起步区——灵山岛尖凤凰大道东、西侧片区河湖及滨水景观带建设工程项目监理部所属人员发生轻伤事故,由广州南沙新区明珠湾区起步区——灵山岛尖凤凰大道东、西侧片区河湖及滨水景观带建设工程项目监理部 组织事故调查;重伤事故和较大以上非人身伤害事故由中铁五局集团公司领导,公司安质部组织事故调查。并将事故报告和统计报表按有关规定上报。

2.发生一般伤亡以上的事故,由所在地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 广州南沙新区明珠湾区起步区——灵山岛尖凤凰大道东、西侧片区河湖及滨水景观带建设工程项目监理部部门调查,相关单位协助。

3.设备事故的调查处理,由设备主管部门会同安全生产管理 部门和有关工程技术等部门进行。

4.火灾事故调查处理,由消防主管部门会同安全生产管理部 门和有关工程技术等部门进行。

九、事故调查和分析

(一)成立事故调查组

事故发生后,为迅速查明事故原因,处理事故责任者和教育 群众,保证尽快恢复生产,应 根 据 事 故 严 重 程 度的不同,组成 相应的事故调查组。

1.事故调查组设组长1名,副组长2至3名。组长由负责组织事故调查部门派员担任,负责主持事故调查工作。调查组成员应包 括 安全、技术、设备、工会及其他相关单位或部门的人员。2.调查组成员应符合下列要求:

(1)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一方面专长;(2)与所发生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3)有较强的分析和判断能力;

(4)具有客观公正、认真负责、实事求是的品德;(5)知识面要广,实践经验丰富。3.事故调查组的职责(1)组织技术鉴定;

广州南沙新区明珠湾区起步区——灵山岛尖凤凰大道东、西侧片区河湖及滨水景观带建设工程项目监理部

(2)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过程、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情况;(3)查明事故的性质、类别及责任单位和主要责任者;(4)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的建议;(5)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6)事故调查人员有权向发生事故的单位、部门和有关人员了解发生事故的情况,并索取有关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 绝,并 如 实 反映 情 况,不 得 隐 瞒 事 实,更不 得 出 具 伪 证、破 坏现场或阻挠事故的调查。

(二)事故调查

通 过 调 查,掌 握 事 故 情 况,查 事 故 原 因,分 清 事 故 责 任,制 定整改措施。事故调查主要包括如下内容: 1.调查事故的发生时间、地点、季节、气候、经过、原因、损失情况。

2.调 查伤亡人员姓名、性别、年龄、工种、工龄、伤势部位、死亡原因;受过何种安全教育、技术培训。

3.调查人证、物证、旁证,了解事故前的情况,有无预防事 故的措施,事故中的变化,事故后的状况。4.调查方法

(1)现场勘察:保护与事故现场有关的物体、痕迹、状态,并做好记录;采用照像和录相方式,保存事故现场视频资料; 绘制事故现场图、工艺流程图、设备结构图。

中学安全事故报告和事故上报制度 篇12

1、操作者发现在生产中发生事故,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事态的扩大,并保护好现场,不得隐瞒和故意拖延,立即向企业主要领导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

2、企业负责人、值班人员、安全员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及时赶到事故现场进行处理,对发生或有可能发生危急情况的,迅速启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3、企业负责人对发生需向有关部门报告的生产安全事故,必须在1小时内,以公司名义报告安监等有关部门。

4、发生重伤、死亡事故,派专人保护事故现场,并迅速采取必要的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需要移动现场部分物体时,必须做出标志,绘制事故现场图、照相、录像,并详细说明。

5、清理事故现场时,要事先经事故调查组或安监部门同意。

6、发生轻伤事故要进行现场照相,经安监部门同意,由企业领导牵头组成事故调查组,调查分析事故原因,划分责任提出处理意见,制定和落实整改措施,按规定填报“伤亡事故登记表”,并对干部职工进行教育。

7、企业事故调查组成员应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某一方面专长。

(2)与所发生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8、发生事故要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处理。“四不放过”的原则是:事故原因没有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受到严肃处理不放过;广大职工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预防事故重复发生的防范措施没有落实不放过。并按照事故的性质和造成的损失危害程度,根据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罚。

9、发生事故,必须按照企业各级安全生产职责的规定,分清事故的直接责任、领导责任和主要责任。

10、对因玩忽职守、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安全规章制度以及工作不负责任等行为而造成的事故,视情况按规定追究责任,并按照“安全生产奖惩制度”规定给予经济处罚、行政处分。

11、事故查清后,应及时拟定改进措施,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填写“职工伤亡事故报告表”报送安监部门。

12、事故处理结案后,公开宣布处理结果。

13、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建立事故管理档案,其内容应包括事故现场记录、照片、鉴定材料、事故教育、改进措施等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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