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源市电子竞技俱乐部管理暂行办法

2024-05-29

济源市电子竞技俱乐部管理暂行办法(共8篇)

济源市电子竞技俱乐部管理暂行办法 篇1

暂行办法

为加强我市电子竞技俱乐部管理工作,促进电子竞技运动的规范和健康发展,根据河南省体育局、河南省民政厅联合制定关于印发《河南省电子竞技俱乐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结合我市实际,济源市体育局、济源市民政局制定了《济源市电子竞技俱乐部管理暂行办法》,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条 我市电子竞技俱乐部的设置以总量控制、合理布局为基本原则,设置按省体育局文件要求控制在3家以内。

第二条 我市俱乐部的开设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规模和设备:俱乐部实用面积不低于600平方米,高配置机器设备200套以上,具体设备技术参数参照市场情况另行规定。

(二)申请俱乐部成立应具有2名以上专业技术人员,并持有国家体育总局颁发的《社会体育指导员》证书或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等相关技能资格证书。成立后1年内,俱乐部50%的从业人员应当获得体育行政部门颁发的《社会体育指导员》等相应的资格证书,否则年检时不予通过。

(三)俱乐部内部区域划分按照要求划分为训练区、竞赛区、观摩区、休闲区和办公区等。

(四)俱乐部所开设的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体育总局、中华全国体育总会以及体育行政部门规定的竞技类和休闲类电子竞技项目。

第四条 训练条件、办法:

(一)参加训练人员的年龄应达到18周岁以上。年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进入俱乐部训练,须由该未成年人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与俱乐部签定“委托培训”或“训练协议”,未成年人每天参加俱乐部或在俱乐部进行训练的时间不得超过4个小时。不符合条件的未成年人严禁入内。

(二)各俱乐部签约选手须年满18岁,须有俱乐部与该名选手签定的代表协议,并根据国家体育总局下发的《全国电子竞技运动员注册与交流管理办法》,在省级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注册,未注册的选手不得参加省级选拔赛或代表河南参加全国比赛。

(三)俱乐部开放时间应严格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处罚

电子竞技俱乐部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有权撤消其已出具的登记审查批准文件,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该电子竞技俱乐部和相应的登记管理机关。登记管理机关视情节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消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涂改、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的;

(二)超出俱乐部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

(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和检查的;

(四)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五)设立分支机构的;

(六)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的;

(七)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八)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第六条 检查

(一)体育、民政部门要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电子竞技俱乐部的管理监督工作。除市体育行政部门每月对电子竞技俱乐部进行检查外,市体育、民政部门可根据举报等情况,联合或单独对俱乐部进行不定期的抽查。

(二)检查要注重实效,主要是听取俱乐部负责人的汇报,检查相关档案和俱乐部培训、训练记录等内容。

第七条 本办法由济源市体育局、济源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开始生效。

济源市电子竞技俱乐部管理暂行办法 篇2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推进我省电子商务事业的发展,优化电子商务产业布局,规范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充分发挥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2号)和省商务厅等十四部门印发的《山西省关于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指导意见》(晋商电【2014】20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山西省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省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扶持全省范围内电子商务项目建设的补助资金。

第三条 省财政厅和省商务厅共同负责专项资金的管理。

省财政厅负责项目预算管理和项目资金的拨付,配合商务厅组织项目申报和评审,提出资金监管要求,并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开展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

省商务厅提出项目支持方向,会同省财政厅组织项目申报和项目验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服务和监督检查。

第四条

专项资金按照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的原则,突出重点,向单位(企业)公共服务型项目倾斜。

第二章

专项资金支持的范围和方式

第五条

专项资金支持的范围:

(一)支持电子商务平台建设。

支持我省企业新建和升级改造电子商务平台项目;支持产业集群骨干企业建设为上、下游关联企业服务的电子商务平台项目;支持重点行业、优势产业平台建设项目;支持引进全国知名电子商务企业区域总部、服务中心和运营中心到山西注册。

(二)支持电子商务应用建设。

支持各类企业应用电子商务拓展销售渠道;支持在第三方平台开设“山西产品专区”和集中推广、促销活动;支持中小外贸企业建立国际营销网络。

(三)支持电子商务支撑体系建设。

支持电子商务支付、认证、信用、物流配套体系建设项目;支持电子商务公共服务类建设项目;支持电子商务人才引进和培训;支持重点学科项目建设;支持电子商务基地和示范企业建设。

(四)支持电子商务创新建设。

支持移动电子商务、物联网、位置服务等关键技术的研究与应用项目,支持软硬件及系统集成企业开展技术创新,大力提高电子商务平台软件、应用软件及终端设备等关键产品的自主研发能力建设。

(五)其他省委省政府明确需要投入的方向。

第六条 专项资金采取股权投资、财政补助、以奖代补、贷款贴息等方式。

第三章

资金的申报、审批和拨付

第七条

申请专项资金的承办单位(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山西省境内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从事或应用电子商务业务。

(二)产权明晰,管理规范,具有健全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三年内无违法或受到行政处罚的纪录。

(三)符合当电子商务扶持政策申报条件的其他要求。

(四)按要求及时向财政、商务主管部门报送电子商务经营信息。

第八条

专项资金的申报按照属地划分原则,由符合专项资金申请条件的单位(企业)将申请资料向当地商务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报送。省级单位(企业)可以直接向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申报。

第九条

申报单位(企业)对其申报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各市(县)商务部门、财政部门负责审核申报项目单位的资格、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审核无误后联合行文逐级上报省商务厅和省财政厅。

第十条

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确定采取专家评审制度,由省商务厅牵头,省财政厅配合,组织专家评审。

第十一条

专家评审、检查、验收、绩效评价费用在专项资金中列支,按照不超过专项资金额度的3%提取,从严控制支出范围。

第十二条

省商务厅按照评审结果和当年资金规模提出项目资金分配建议,经省财政厅审核同意后,由省财政厅按照省国库支付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拨付资金。

第四章

项目的实施与验收

第十三条

项目完成后,由项目实施单位(企业)向所在地商务、财政部门报送书面验收申请,省级单位(企业)可直接向商务厅、财政厅报送书面验收申请。

第十四条

各地已建设完成的项目由各市商务、财政部门自行组织联合验收,并将验收结果于验收结束15日内上报省商务厅、省财政厅。

第十五条 获得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原则上应当于资金拨付之日起一年内实施完毕,如项目无法在一年内实施完毕,项目单位应提出延期申请,说明具体原因,明确项目竣工验收具体时间,经同级财政部门和商务部门同意后组织阶段情况验收。

第十六条 获得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承担单位(企业)不得随意调整项目,如有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需经同级商务、财政部门同意后,逐级上报至省商务厅和省财政厅审批同意后,方可调整。

第十七条

对于验收不合格的或存在弄虚作假、欺骗行为的项目,项目申报单位自同级财政部门和商务部门下达通知后3个月内,应当将全部资金如数缴回同级财政部门。

第五章

专项资金的监督和管理

第十八条 各级商务和财政部门应认真做好项目申报和资金监管工作,定期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专项资金安全有效。省财政厅、省商务厅将采取随机抽查、重点检查等方式对补助项目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企业)收到财政补助资金后,应严格执行项目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向所在地商务、财政部门报告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各市商务、财政部门应在终了2个月内将所辖单位(企业)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绩效评价报告报省商务厅、省财政厅。

第二十条 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对违反规定使用专项资金的,一经查实,将全额追回已拨付的款项,并取消该单位(企业)三年内申报电子商务扶持资金的资格。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等行为,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第二十一条 各市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工作需要制定具体专项资金工作要求,并报省财政厅、商务厅备案。

第二十二条

济源市电子竞技俱乐部管理暂行办法 篇3

二○○二年六月一日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中国电子商务协会会员管理,保障会员的正当权利,根据国家《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中国电子商务协会章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电子商务协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会员的登记和发证工作由协会秘书处办理。

第三条 申请成为中国电子商务协会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的条件:

凡符合《中国电子商务协会章程》规定的基本条件,正当行使会员权利,愿意履行会员义务并具有中国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下设机构以及具有中国国籍的公民个人,均可成为协会正式会员。

第四条 申请成为中国电子商务协会单位会员的程序:

1、向协会秘书处索取或从协会网站下载“单位会员申请表”;

2、填写“单位会员申请表”并加盖公章后交回协会秘书处,同时提交相关材料(详见第九条);

3、经协会秘书处初步审查后,报协会理事会审批;

4、协会对被接纳为单位会员的单位正式发给全国统一编号的中国电子商务协会单位会员证书。

第五条 申请成为中国电子商务协会个人会员的程序:

1、向协会秘书处索取或从协会网站下载“个人会员申请表”;

2、填写"个人会员申请表后交回协会秘书处,同时提交相关材料(详见第十条);

3、有一名理事或两名会员推荐;

4、经协会秘书处初步审查后,报协会理事会审批;

5、协会对被接纳为个人会员的申请人正式发给全国统一编号的中国电子商务协会个人会员证书。

第六条 单位会员的权益:

1、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对本协会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3、优先参加协会举办的各种会议、交流、培训等活动;

4、优惠取得协会出版的书籍等资料;

5、在协会主页上登载单位介绍材料并在协会主页设置链接;

6、免费定期获得协会出版的刊物一份;

7、获取协会商业信息咨询及法律、法规指导;

8、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七条 个人会员的权益:

1、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对本协会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3、优先参加协会举办的各种会议、交流、培训等活动;

4、优惠购得协会出版的书籍等资料;

5、定期获得协会出版的简报一份;

6、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八条 会员履行的义务:

1、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决议;

2、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3、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4、按规定交纳会费;

5、积极参加和支持本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6、及时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材料。

第九条 单位会员入会需要提交的材料:

1、入会申请书(一式两份);

2、法人证书复印件;

3、法人代码复印件。

第十条 个人会员入会需要提交的材料:

1、入会申请书(一式两份);

2、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3、本人近期照片二张。

第十一条 会员有义务按规定缴纳会费,缴费程序如下:

1、会费标准:

单位会员:企业单位会员:2000元/年 事业单位会员:400元/年 个人会员:10元/年

2、缴费时间:

* 新会员须在收到入会通知书之日后10天内交纳当年会费。

* 会员缴纳会费以一年为标准,不足一年按一年缴纳。

3、会费交至中国电子商务协会: 户 名:中国电子商务协会

开户银行:工行北京公主坟支行 帐 号:***0419

第十二条 其他事项:

1、会员单位、地址、电话等有变动时,请及时函告协会秘书处,以便保持联络。

2、会员如果不按规定交纳会费或一年不参加本协会组织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3、会员如有触犯法律或严重违反协会章程的,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取消会员资格。

4、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三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中国电子商务协会理事会。

济源市电子竞技俱乐部管理暂行办法 篇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充分发挥档案在项目建设、运行、管理、监督等方面的作用,根据《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和有关档案管理的法规与标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使用中央财政性资金的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电子政务项目),其他信息化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可参照执行。

本办法所称电子政务项目主要是指国家统一电子政务网络、国家重点业务信息系统、国家基础信息库、国家电子政务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体系相关基础设施、国家电子政务标准化体系和电子政务相关支撑体系等建设项目。

第三条电子政务项目档案是在电子政务项目建设全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形式和载体的历史记录,是电子政务项目竣工验收、运行维护、升级改造等工作的重要依据。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项目建设单位是指负责项目建设的中央政务部门和参与国家电子政务项目建设的地方政务部门。根据《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规定,项目建设单位应确定项目实施机构和项目责任人。

第五条电子政务项目档案工作在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监督、指导下,由项目建设单位负责。项目建设单位应将档案工作纳入项目建设计划和管理程序,纳入相关人员的岗位职责,根据项目实际情况,采取有效措施,确保电子政务项目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有效。

第六条电子政务项目档案管理在项目建设期间由建设单位的实施机构具体负责。电子政务项目实施机构应明确电子政务项目档案工作主管领导,制定档案工作计划,建立健全归档制度、档案分类编号方案等管理制度和业务规范,配备具有专业知识和技能的档案管理人员,提供档案管理所需经费、设备、场地等条件。

第七条电子政务项目实施机构应对参建单位进行档案管理交底、指导、培训,对参建单位移交的档案进行审核、验收。第八条建设单位的档案管理部门应对电子政务项目的档案管理进行业务指导并提出具体要求,对实施机构制定的档案管理制度和业务规范进行审查,对电子政务档案的收集、整理、移交进行业务指导。

第九条档案验收是电子政务项目竣工验收的重要组成部分。未进行档案验收或档案验收不合格的电子政务项目,不得通过竣工验收。

第二章档案的收集与整理

第十条电子政务项目实施机构应根据电子政务项目审批部门批复的实施内容,依据《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文件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表》(见附件),结合本项目特点制定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做好文件收集工作。

第十一条电子政务项目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应与项目建设进程同步实施。实施机构在项目建设初期通过制定归档制度、业务规范、合同条款、开展培训、交底等方式,对文件的收集、整理、归档提出明确要求;在项目建设过程中,结合项目进程,对电子政务项目文件的收集、整理情况进行检查;单项工程验收、合同验收时,应同步进行档案验收。第十二条电子政务项目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应明确各方职责。在电子政务项目设计开发、施工、监理、设备采购、委托中介招标等合同、协议中应设立专门条款,对电子政务项目档案提交范围、整理标准、介质和套数、移交时间等方面提出具体要求并明确违约责任与罚则。

涉及知识产权的招标文件、合同、协议中应明确与知识产权相关的归档材料的提交内容、深度等要求。

第十三条监理单位依据监理职责,按照《信息化工程监理规范》(GB/T19668—2005)、《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50319—2000)的要求,对承建单位、施工单位形成的文件材料进行审核并签署。

第十四条电子政务项目实施机构归档的纸质文件应为原件或正本,且签章手续完备。同时应注重对电子文件、照片、录像等各种类型、载体文件材料的收集、归档。电子文件的归档范围参照纸质文件归档范围。

第十五条文件材料的整理、归档可根据建设单位实际情况,从《归档文件整理规则》(DA/T22—2000)和《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文件归档要求与档案整理规范》(DA/T28—2002)两种整理方式中选择一种,电子文件应符合《电子文件归档与管理规范》(GB/T18894—2002)的原则要求。

第十六条档案保管期限分为永久、30年、10年三种。电子政务项目档案保管期限为30年的对应《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文件归档要求与档案整理规范》中的长期,保管期限为10年的对应短期。

第十七条电子政务实施机构和相关参建单位应通过管理制度和技术措施,对电子文件的形成、积累、收集、鉴定、归档进行全过程的管理,保证电子文件的真实、完整、有效和安全。电子文件定期归档,应将所采集的相关元数据一并保存。

第三章档案的移交与管理

第十八条各参建单位应按招标文件、合同、协议以及有关规定,及时向电子政务项目实施机构移交电子政务项目档案。电子政务项目实施机构负责对接收的档案进行审查验收和汇总整理,交接双方应办理档案移交手续。

第十九条电子政务项目实施机构应在电子政务项目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根据建设单位档案管理规定,向建设单位或本机构的档案管理部门移交档案。需经常利用的档案,可在办理移交手续后借出。

第二十条中央和地方共建的电子政务项目档案实行分级管理。中央政务部门、地方政务部门分别负责归档、保存各自形成的档案。

第四章档案的验收

第二十一条电子政务项目档案验收一般分为初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档案初步验收由建设单位组织,并形成验收报告。档案竣工验收由项目审批部门组织的竣工验收委员会下设的档案专家组负责。档案专家组由电子政务项目审批部门、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人员及相关专家组成。

第二十二条档案竣工验收采用听取汇报、现场查看、质询、抽查档案等方式。第二十三条相关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加强电子政务项目档案验收前的检查、指导。

第二十四条档案竣工验收主要内容及基本要求:

(一)电子政务项目实施机构明确档案管理体制和职责,建立档案工作规章制度和业务规范,采取有效措施对本单位和各参建单位形成的档案进行统一管理;

(二)电子政务项目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纳入合同管理,要求明确,控制措施有效;

(三)电子政务项目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和档案的整理与移交符合有关档案管理标准的要求。电子政务项目档案完整、准确、系统、规范;

(四)保证档案实体和信息的安全,档案装具、归档文件的制成材料符合耐久性要求。

第二十五条档案专家组出具档案验收意见,档案验收结果分为合格与不合格。档案专家组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通过验收的为合格。档案验收不合格的电子政务项目,由档案专家组提出整改意见,并进行复查,复查后仍不合格的,不得通过竣工验收。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国家档案局负责解释。

附件:

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文件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表

序号归档文件保管期限 1立项阶段文件

1.1项目建议书阶段

1.1.1项目建议书及批复文件 永久 1.2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

1.2.1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复文件 永久 1.2.2项目调整申请及批复 30年 1.3初步设计阶段

1.3.1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报告及批复 永久1.3.2项目调整申请及批复 永久 2项目管理文件

2.1综合管理文件

2.1.1建立项目领导和实施机构文件 10年 2.1.2项目管理计划、总结 10年

2.1.3投资、进度、质量、安全、合同控制等文件2.1.4对项目各分系统的审批、评审文件 10年 2.1.5项目管理各项制度、办法 10年

102.1.6调研报告、考察报告 10年 2.1.7项目试点工作安排、总结 10年

2.1.8项目会议文件、项目简报、汇报材料 10年 2.1.9日常管理的请示批复、往来函件 10年 2.1.10知识产权文件、协议、证书 30年 2.1.11项目管理工作照片、音像 30年 2.2招投标文件

2.2.1招标文件、委托招标文件 30年

2.2.2评标文件、评分标准及打分表、评标报告、中标通知10年

2.2.3中标的投标文件(正本)永久 2.2.4未中标的投标文件终验后 2年 2.2.5政府采购文件 10年 2.3合同文件

2.3.1合同谈判纪要、合同审批文件、合同书、协议书 永久

2.3.2合同变更、索赔等文件 永久 3设计阶段文件

3.1设计开发文件

3.1.1需求分析文件

3.1.1.1需求调研计划、记录、需求分析、需求规格说明书30年 3.1.1.2需求评审 30年 3.1.2设计开发文件

3.1.2.1设计开发计划、设计方案 10年 3.1.2.2概要设计说明书、概要设计评审 30年 3.1.2.3详细设计说明书、详细设计评审 30年 3.1.2.4数据库结构设计说明书 30年 3.1.2.5编码计划、代码编写规范 30年 3.1.2.6模块开发卷宗 30年 3.1.2.7施工图设计 30年 3.2信息资源规划和数据库设计(3.2—3.12可参考3.1所列文件)3.3应用支撑平台和应用系统设计

3.4网络系统设计

3.5数据处理和存储系统设计

3.6安全系统设计

3.7其他系统设计(终端、备份、运维等)

3.8机房及配套工程设计

3.9环保、节能设计

3.10消防设计

3.11职业安全、职业卫生设计

3.12标准规范建设 4实施阶段文件 4.1总体实施

4.1.1实施计划、方案及批复文件 30年 4.1.2意见汇总报告 10年

4.1.3系统集成方案、项目配置管理方案、评审报告 30年 4.1.4源代码及说明 30年

4.1.5设计变更报审、代码修改记录 30年 4.1.6网络系统文件 30年

4.1.7二次开发支持文件、接口设计说明书、程序员开发手册 30年

4.1.8用户使用手册、系统维护手册、软件安装盘 10年 4.1.9系统上线保障方案、应急预案、事故及问题处理文件10年

4.1.10测试方案、方案评审意见、测试记录、测试报告 10年

4.1.11培训文件、教材讲义 10年

4.1.12试运行方案、记录、报告、试运行改进报告 10年 4.1.13合同验收文件、开发总结报告、交接清单 30年 4.1.14项目例会、协调会纪要、备忘录 10年 4.1.15运行管理制度 30年 4.2信息资源规划和数据库建设(4.2—4.12可参考4.1所列文件)4.3应用支撑平台和应用系统建设 4.4网络系统建设

4.5数据处理和存储系统建设

4.6安全系统建设

4.7其他系统建设(终端、备份、运维等)

4.8环保、节能建设

4.9消防建设

4.10职业安全、职业卫生建设

4.11机房及配套工程建设

4.11.1土建施工文件

4.11.1.1技术要求、技术交底、图纸会审纪要、开工报告30年

4.11.1.2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及报批文件,施工工艺文件30年

4.11.1.3原材料出厂证明、复验单、试验报告 30年 4.11.1.4施工定位测量、地质勘探、土岩试验报告、桩基工程记录 永久

4.11.1.5设计变更通知、工程更改洽商单、业务联系单、备忘录、事故处理文件 永久 4.11.1.6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永久

4.11.1.7工程质量检查、评定、签证 永久 4.11.1.8竣工图 永久

4.11.1.9竣工报告、竣工验收报告 永久 4.11.1.10施工照片、音像 30年 4.11.2线路施工安装文件

4.11.2.1工程技术要求、技术交底、图纸会审纪要、开工报告 30年

4.11.2.2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及报批文件,施工计划、技术措施文件 30年

4.11.2.3原材料出厂证明、质量鉴定、复验单、产品交付清单、到货验收记录 30年

4.11.2.4设计变更通知、工程更改洽商单、材料、零部件、设备

代用审批手续、技术核定单、备忘录 永久 4.11.2.5施工安装记录、质量验评、签证 永久 4.11.2.6调试记录、测试报告 10年 4.11.2.7竣工图 永久

4.11.2.8竣工报告、竣工验收报告 永久 4.11.2.9施工照片、音像 30年 4.12标准规范建设

4.12.1标准建设总体方案、实施计划 10年

4.12.2征求意见稿、汇总意见、标准规范编制过程说明 10年

4.12.3标准送审稿、标准试行稿、专家审查意见 10年 4.12.4标准正式文本 30年 4.12.5标准应用试点报告、标准培训文件 10年 4.12.6标准推广应用方案、标准实施指南 10年 5监理文件

5.1监理大纲、监理规划、细则及批复 30年 5.2资质审核、设备材料报审、复检记录 30年 5.3需求变更确认 30年

5.4开(停、复、返)工令 10年 5.5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审核记录 30年 5.6工程进度、延长工期、人员变更审核 10年

5.7监理通知、监理建议、工作联系单、问题处理报告、协 调会纪要、备忘录 10年

5.8监理周(月)报、阶段性报告、专题报告 10年 5.9测试方案、试运行方案审核 10年

5.10造价变更审查、支付审批、索赔处理文件 30年 5.11验收、交接文件、支付证书、结算审核文件 30年 5.12监理工作总结报告 永久 5.13监理照片、音像 30年 6设备文件及系统软件

6.1选购阶段

6.1.1调研分析报告、技术考察报告 10年 6.1.2设备采购请示、批复 10年

6.1.3技术协议、谈判备忘录、设备配置方案 30年 6.1.4授权书、软件许可协议、海关商检相关文件、原产地证明、产品质量证明、设备代理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10年 6.2开箱验收阶段

6.2.1设备随机文件、装箱单、合格质量证、开箱验收记录30年

6.2.2设备图纸、说明书、检测报告 30年 6.3安装调试阶段

6.3.1测试计划(方案)、安装测试记录、报告 10年6.3.2验收文件、交接清单 30年 6.4系统升级、换版阶段

6.4.1升级、换版的请示与批复 30年

6.4.2设备及软件报废的技术鉴定书、请示及批复文件 30年

6.4.3设备及软件升级、换版的验收文件 30年 6.5设备维修、系统维护等后期服务阶段

6.5.1设备维修、维护请示及批复 10年 6.5.2设备维修、维护记录 10年 7财务管理文件

7.1财务计划及执行无间、概算执行报告 10年

7.2概算、预算、标底、合同价 30年 7.3资金申请及批复 10年 7.4器材、主要耗材管理 10年

7.5决算、财务报告 永久 7.6审计报告 永久

7.7交付使用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递延资产清册 永久 8验收文件

8.1初验阶段

8.1.1验收工作大纲 10年

8.1.2各单项、系统验收报告 30年 8.1.3信息安全风险评估报告 30年

8.1.4初步验收总报告(含工程、技术、财务、档案验收)30年

8.1.5初验会议文件、验收申请、验收意见书及验收委员会签字表 30年

8.1.6整改方案及实施文件 10年 8.2终验阶段

8.2.1竣工验收会议文件、验收申请、汇报材料 永久 8.2.2竣工验收报告、验收委员会签字表 永久 8.2.3工程专家组验收意见 永久 8.2.4技术专家组验收意见 永久 8.2.5财务专家组验收意见 永久 8.2.6档案专家组验收意见 永久 8.2.7信息安全风险评估报告 30年 8.2.8项目建设工作总结 永久

济源市电子竞技俱乐部管理暂行办法 篇5

发布时间:2009-03-31

穗信息化字〔2009〕3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改委等八部委《关于强化服务、促进中小企业信息化的意见》(发改企业〔2008〕647号)和中共广州市委、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现代服务业发展的决定》(穗字〔2008〕12号)精神,支持我市中小企业开展电子商务应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是指符合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统计局联合制定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划分标准,在广州市内依法设立,具有法人资格的各种所有制的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广州市中小企业电子商务应用扶持资金(以下简称“电子商务应用资金”),是指为支持我市中小企业开展电子商务应用、拓展国内外市场设立的专项资金。

第四条 电子商务应用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公开透明、科学管理、专款专用、加强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 资金扶持对象和扶持方式

第五条 电子商务应用资金扶持对象为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中小企业:

(一)已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独立企业法人,且注册地为广州市;

(二)符合本市重点发展的产业方向;

(三)在本市国税、地税部门登记纳税;

(四)外贸型企业须经市外经贸局备案,且年出口额在1500万美元以下;

(五)首次购买政府选定的第三方电子商务服务提供商的服务项目,签订不少于1年的服务协议,并已在该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上开展贸易活动;

(六)未享受过电子商务应用资金的资助。

第六条 政府通过统一向第三方电子商务服务提供商购买服务项目的方式,减免中小企业开展电子商务应用的部分费用。具体规定如下:

(一)对购买出口型服务项目的中小企业给予服务费总额30%的资助(含区、县级市财政配套资金支付的服务费),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5000元;

(二)对购买内贸型服务项目的中小企业给予服务费总额30%的资助(含区、县级市财政配套资金支付的服务费),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500元。

(三)对购买现代物流服务项目的中小企业给予服务费总额30%的资助(含区、县

级市财政配套资金支付的服务费),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10000元。

第三章 资金管理职责

第七条 电子商务应用资金的主管部门是市信息办与市财政局。具体分工如下:

(一)市信息办。

1.负责编制资金使用计划,确定重点扶持企业的类型; 2.负责组织第三方电子商务服务提供商服务项目的评选工作; 3.负责审核电子商务应用资金申请; 4.负责监督检查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5.协助市财政局开展资金使用绩效评价; 6.负责代编电子商务应用资金决算。

(二)市财政局。

1.负责安排电子商务应用资金; 2.会同市信息办审定并核拨服务经费;

3.会同市信息办监督检查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4.对电子商务应用资金进行绩效评价; 5.负责审批电子商务应用资金决算。

(三)区(县级市)信息化主管部门。

1.受市信息办与市财政局委托,协助组织、指导区(县级市)属地中小企业开展电子商务应用。

2.受理辖区内电子商务应用资金申请;

3.会同市信息办监督检查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4.协调区(县级市)财政配套中小企业电子商务应用扶持资金。

第四章 申请程序与审批

第八条 电子商务服务提供商每季度筛选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按企业注册地向区(县级市)信息化主管部门提交补贴申请报告,并附相关企业材料:

(一)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电子商务服务合同;

(三)企业实际支付费用的合法凭证(发票复印件);

(四)企业已通过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开展电子商务应用的证明材料;

(五)其他规定的证明材料。

第九条 电子商务服务提供商应对企业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进行核实。

第十条 区(县级市)信息化主管部门对电子商务服务提供商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第十一条 区(县级市)信息化主管部门将初审通过的申请材料进行汇总,每季度报市信息办,由市信息办对申请企业进行审核,审批结果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五章 资金管理和拨付

第十二条 电子商务应用资金采用事后拨付方式,即电子商务服务提供商根据第六条规定的资助标准,减免中小企业电子商务服务费;申请获批后,政府在购买电子商务服务资

金额度内,向电子商务服务提供商补贴其给企业减免的相应费用。

第十三条 经费补助以“先申请、先审批、先支持”为原则,额度用完即停止。电子商务服务提供商应在其网站及时公布政府购买其服务经费剩余额度,及已获得政府资助的企业名单。

对设立配套资金的区(县级市),市级电子商务应用资金对该区(县级市)的中小企业给予优先支持。

第十四条 市财政局按季度拨付电子商务应用资金给电子商务服务提供商。每年11月30日前服务提供商未用完的资金额度,将结转为下全市电子商务应用资金统筹使用。

第十五条 电子商务应用资金管理工作中发生的其他费用包括中小企业申请组织、专家评审、项目验收及绩效评价等费用支出,可在电子商务应用资金中列支,但每年不超过当年资金总额的2%。

第六章 服务提供商选择

第十六条 市信息办每年委托专家对电子商务服务项目进行评选,确定电子商务服务提供商及购买相应服务项目的经费额度,并与电子商务服务提供商签订协议。

第十七条 申报广州市中小企业电子商务服务提供商的企业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已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独立企业法人,且注册地在广州市;

(二)在本市国税、地税部门登记纳税;

(三)有完整的服务方案并在广州市有稳定的服务队伍;

(四)其他规定的条件。

第七章 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市财政局会同市信息办每年对电子商务服务提供商的服务进行绩效评价,不合格者将停止其下一的申报。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不得擅自改变电子商务应用资金用途。对截留、挪用、侵占该项资金的单位,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该单位及其责任人予以处理。

第二十条 企业应据实报送有关材料,服务提供商应保证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对企业骗取电子商务应用资金的行为,主管部门有权追回已经取得的款项,并取消其申请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信息办、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济源市电子竞技俱乐部管理暂行办法 篇6

考试管理暂行办法

为规范我省保险中介从业人员基本资格电子化考试管理,维护考试的公平性和严肃性,特制定本办法。

一、报名管理

(一)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即可报名参加保险代理从业人员基本资格考试;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即可报名参加保险经纪、公估从业人员基本资格考试。

(二)报考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1、《保险中介从业人员基本资格电子化考试报名表》;

2、身份证明复印件;

3、学历证书复印件;

4、近期正面免冠小两寸彩色照片3张。

(三)电考中心不得接受保险公司所属考生的现场报名,只能由保险公司统一采用在网上批量申请的方式报名。

(四)电考中心应认真审核保险公司考生报名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包含所属公司、身份证、联系方式、通讯地址、学历证书复印件等),并确保考生信息与考试报名系统的录入信息一致。

(五)电考中心原则上只能接受本市州行政辖区及周边

无考试中心地区的考生报名,不得接受跨省、跨区域报考申请。个别外省、外地考生因工作原因需要在本地考试的,由本地保险公司或相关单位出具书面证明,电考中心做好记录并备案。

(六)电考中心应按考场时间顺序将考生报名资料整理归档,并妥善保管5年以上。

二、试题管理

(一)电考中心要指定专人保管试题,至考试时间才能开启试题,不得随意更改考试时间,其他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提前调阅考题。如发生失泄考题现象,要追究保管人和电考中心负责人的责任。

(二)试题保管人要及时对考毕的试题进行清理,考完一场,删除一场,严禁抄录、保存或重复使用。

三、考试管理

(一)电考中心禁止默许、串通、协助保险公司进行代考、作弊、现场指导等严重违反考风考纪的行为。

(二)监考人员应认真核对考生的准考证和有效身份证件,发现准考证上无照片、无考试专用印章,或者准考证和身份证件上的照片与考生不一致的不得参加考试;发现有代考、作弊等行为应及时制止,做好记录,对不听劝阻、扰乱考场纪律的一律予以记零分处理,并将相关公司和责任人向当地协会和湖北保监局中介处报告。

(三)电考中心在考试时间必须开启监控录像,所有监控录像资料必须归档并保存1年以上。

(四)电考中心要严格做好考场纪律的监督工作,每场考试监考人员必须2人且要做好监考信息记录(考试开始时间、结束时间、考试人数、作弊记录、监考人),形成监考日志并由监考人签字确认归档。

四、资格证书管理

(一)电考中心应根据资格证书使用情况,到湖北省保险中介行业协会领取空白的资格证书,并做好登记和交接手续;每月末与中介协会进行一次清点和核销。

(二)电考中心应将打印好的资格证书按公司分类,并及时通知各公司到电考中心领取。

(三)资格证书到期换证、遗失补证由武汉、荆州电考中心集中按相关规定办理。

五、财务管理

(一)电考中心应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收取的报名费应按月及时全额上划中央财政汇缴专户,中心日常运转所需资金由湖北保监局按照有关标准核拨。

(二)电考中心应严格按照国家规定标准收费,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不得以任何名目另设收费项目,中心全部收入必须全额入账,不得私设“小金库”,不得公款私存。

(三)电考中心应严格执行费用审批制度,保证会计凭

证、会计账簿要素齐全,单项超过5000元的支出,应报保监局审批后执行。应加强固定资产管理,固定资产采购须事先编制购臵计划,报保监局审批后执行。

(四)电考中心应妥善保存和使用“中央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统一收据”,除考试报名费外,该收据不得用于其它用途。

(五)电考中心财务人员应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按照会计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开展会计工作,保证所提供的会计信息合法、真实、准确、及时、完整。

六、保险行业协会管理职责

湖北保监局授权各市州保险行业协会负责对当地电考中心实行统一管理。

(一)建立健全电考中心各项制度。各协会要不断细化考试流程管理制度,规范保险公司报名、参考、领证环节;要建立基础档案管理制度,明确归档的文件内容、时限、标准和要求;要建立廉洁自律的有关制度和举报投诉制度,加强对违规违法行为的监督、举报、核查和处理;要建立考风考纪交叉巡考制度,尝试由各会员公司派出巡考人员交叉巡考;要根据形势变化和考试需求,不断创新思路,针对新问题新情况健全电考中心管理各项制度。

(二)加强电考中心的人员管理。要根据工作需要和考

生数量决定电考中心工作人员数量,提高人力资源使用效率;要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电考中心人员管理模式,不论工作人员专职化还是兼职化,都必须根据岗位制衡、相互监督的原则明确岗位职责和工作标准,建立工作人员任期考核有关办法;要加强人员考核管理,形成奖优罚劣的奖惩机制,在订立聘用合同时,要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违规违法行为解聘条款;要加强电考中心人员的廉政教育,做到廉洁监考、清白做事;要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打击力度,一旦发现,要从重从严从快处理有关人员,并按照《社团组织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及时向保监局报告。

(三)加强对电考中心的监督管理。电考中心以服务性为根本原则,不得有盈利性目的和措施。协会要加强对电考中心的监督管理,通过人员轮岗、不定期突然巡考、财务代管、定期审计、受理投诉举报等措施,剪断各种利益链条,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实施有效监督管理。

(四)加强对违规违法行为的责任追究。各协会要以违规金额、违规人次、违规行为持续时间为主要依据,制订《电考中心违规违法行为责任追究办法》,任何违规违法行为,只要存在违规金额,一律无条件解聘直接责任人及相关责任人。

七、保险公司管理责任

(一)各保险公司要对所属集体报名的考生报名资料进

行初审,并对考生报名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不得隐瞒考生的有关情况或者代为提供虚假材料。

(二)各保险公司统一通过公司账号登陆保监会“保险中介监管信息系统”网站批量报名,保险公司所属考生不得以社会人考生身份报名参加考试。

(三)保险公司不得通过贿赂、走关系等不正当方式协助考生的通过考试。

(四)保险公司不得组织、协助、参与考试作弊。组训人员应对公司所属考生明确告知考试纪律及作弊的后果,并有义务制止和劝阻考生的作弊行为,每场考试的保险公司组训人员必须在电考中心监考日志上签字。

八、法律责任

(一)电考中心对考生报名资料审查不严,考试资料管理不善、财务管理不规范,会计账簿设臵不符合规定、会计资料保存不完整、考试费上划不及时的,责成当地保险行业协会对电考中心进行监督整改,并提交书面的整改报告;

(二)电考中心批量接受保险公司或考生跨区域、跨省报名考试的,责成当地保险行业协会进行监督整改,并提交书面的整改报告,情节严重的,停业整改一个月以上,并责令当地保险行业协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经济处罚;

(三)电考中心存在默许、协助、串通保险公司或考生进行代考、作弊、现场指导等严重违反考风考纪的行为:

1、违规人次累计在10人以下的,视违规情节轻重对当事责任人实施经济处罚,直至解聘处理;

2、违规人次累计在10人以上、20人以下的,视违规情况轻重对当事责任人和电考中心主任进行经济处罚直至解聘处理,电考中心停业整顿一个月以上;

3、违规人次累计在20人以上的,对当事责任人和电考中心主任进行撤换,电考中心停业整顿二个月以上直至关停,还要追究协会秘书长的管理责任。

(四)电考中心有以下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责成当地保险行业协会撤换电考中心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财务人员,电考中心停业整顿二个月以上直至关停,追究当地保险行业协会的管理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1、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

2、未按规定执行“收支两条线”制度,考试费收入未全额上缴财政专户,私设“小金库”的;

3、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另设收费项目,违规收取考试费或其它非法利益的;

4、未按规定使用统一收据收费,或收费不开收据的;

5、财务支出擅自改变专项资金用途,变相发放职工奖金、福利的。

(五)代替、协助、参与或者组织他人在资格考试中作弊的保险公司,由湖北保监局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并责成保险公司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限制保险公司报名考试资格。

(六)以欺骗、贿赂、作弊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格证书》的个人,依法吊销《资格证书》,该证书持有人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格证书》。

本暂行办法若与中国保监会新颁布的规章制度有冲突的内容,从其规定。

济源市电子竞技俱乐部管理暂行办法 篇7

1济源市建筑安全管理先进企业和个人评选

表彰办法

一、先进企业

第一条评选范围

凡在济源市境内注册登记、持有法人营业执照和建筑企业资质证书的各类、各级企业,且符合评选条件,均可申报参评。

第二条基本条件

1、认真贯彻《建筑法》、《劳动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有专职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与体系,形成党、政、工、团齐抓管的体制;

2、领导班子团结、廉洁务实,坚持“两个文明”一起抓,成效显著;

3、施工现场认真落实建设部颁发的《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率达到100%,施工现场安全达标率达到100%,其中优良率达到60%以上。有计划、有组织地开展全员安全教育培训;

4、制定有效措施,防止和杜绝假冒伪劣安全防护用品、机械设备进入施工现场。依靠科技进步,加强安全防护,防止“五大伤害”成绩突出。创建两个或两个以上市级文明工地或者创

建一个省级文明工地(三级企业至少创建一个市级文明工地),在本的创建工作中成绩突出。

5、无重大安全事故。

第三条申报与评选

1、根据企业自愿申报原则。申报评选工作必须坚持高标准、严要求、实事求是;

2、申报企业填写〈〈济源市建筑安全管理先进企业申报表〉(附后)一式两份〉,并结合评选条件,另附先进事迹材料;

3、各建筑施工企业,填写申报表,由市建设工程管理处进行初审;

4、市建委对推荐材料复审后,提出济源市建筑安全管理先进企业侯选单位名单,报济源市建筑行业评先委员会审定。

第四条申报资料

1、申报单位应填报申报表(一式两份)和下列申报资料(一式两份)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复印件;

(2)申报前两年完成施工产值清单,企业经济效益表;

(3)申报前两年两项工程竣工验收单复印件,获奖工程要附获奖证书复印件;

(4)申报前两年建设单位对履行工程合同、工程质量、信誉及服务方面评价的复印件;

(5)申报前两年企业获是的各类荣誉称号和奖励方面的复

印件。

2、申报资料必须完备,并且装订成册,材料内容必须实事求是,真实可靠,不得弄虚作假,否则将取消评选资格。

第五条评选机构

成立“济源市建筑安全管理先进企业评先委员会“,由市建委机关负责同志和有关专家组成,负责全市先进建筑企业的评审工作。

第六条表彰办法

1、凡被评为“济源市建筑安全管理先进企业”的单位,市建委将颁发荣誉证书和奖牌;

2、择优推荐参加全省性和全国性相关的评先活动。

二、先进个人

1、认真学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熟悉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定、办法,并能很好地贯彻落实。

2、工作中坚持原则,认真负责,实事求是,在抓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工作中成绩突出,有效地预防重大作伤亡事故发生。

3、秉公办事,廉洁奉公,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济源市电子竞技俱乐部管理暂行办法 篇8

电子公文处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使自治区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电子公文处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提高电子公文处理工作的效率和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电子公文,是指各级国家行政机关按照《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实施细则》,通过电子公文处理系统形成的公文电子数据。

第三条 电子公文处理是指电子公文的接收、办理、传输、管理、整理、归档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

第四条 电子公文处理系统是指提供电子公文处理功能的综合信息技术系统平台,包括计算机软、硬件及网络等系统。

第五条 电子公文处理工作应当符合国家安全保密的法律和有关规定。

第六条 电子公文处理应当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

第七条 通过认定的电子公文处理系统生成、存储及传输的电子公文,与相同内容的纸质公文具有同等效力。

第八条 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办公厅(室)是电子公文的管理机构,主管本机关的电子公文处理工作并指导下级机关的电子公文处理工作。

第九条 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应配备专职人员负责电子公文处理工作,及时接收、处理电子公文,保障电子公文处理系统正常运转。受文机关对一般公文应在24小时之内接收,对紧急公文应在2小时之内接收,对受文机关接收紧急公文,发文机关应当在2小时之内跟踪确认。

第十条 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应当建立本机关的电子公文处理系统,并按照本办法开展电子公文处理工作。

第二章 格式规范

第十一条 电子公文的显现格式和还原成纸质公文的格式,应当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实施细则》及《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办公厅公文格式细则》的要求。

第十二条 电子公文的存储格式,应采用通用文件存储格式,能够在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计算机中使用。

第十三条 将电子公文打印成纸质公文时,应自动标注打印人姓名、打印时间和打印机关机构代码。

第三章 系统功能

第十四条 电子公文处理系统,应当涵盖电子公文接收、办理、传输、管理、整理、归档的全过程。

第十五条 电子公文处理系统,应当具备电子公文处理过程信息自动记录和不可篡改机制,能够完整记录电子公文处理过程中的版本、修改痕迹、事件、时间和流程,以及用户访问等信息。第十六条 电子公文处理系统,应当具备用户权限控制管理系统,能够有效控制和管理用户的使用权限。

第十七条 电子公文处理系统,其用户访问控制系统应当具备有效性和唯一性验证机制,并使用实物密码及动态密码技术。

第十八条 电子公文处理系统,应当具备数据定时备份和灾难恢复系统,数据定时备份每天不少于2次,并定期归档。

第四章 传输交换

第十九条 电子公文的处理,应当在全区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政务内网进行,禁止在与国际互联网连接的计算机及网络系统中进行。

第二十条 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电子公文处理系统,应当相互兼容,在安全保密和有效的原则下,能够互相收发电子公文。

第五章 办理模式

第二十一条 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不得拒绝受理电子公文。第二十二条 电子公文打印件作为正式公文使用时,应当加盖打印机关证明章,视同正式文件妥善保管。

第二十三条 已启用电子公文处理系统的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受理机关在办理附有电子公文打印件的材料时,应以本机关电子公文处理系统收到的电子公文作为办事依据。涉及重大事项的公文需提供附件材料的,可要求以纸质公文作为附件。

第六章 系统认定

第二十四条 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建设的电子公

文处理系统,经自治区有关部门组成的专家审核组审核,并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认定后,方具法定效力。

第二十五条 电子公文处理系统认定程序为:下一级国家行政机关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提交电子公文处理系统认定请示和相关材料,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组织和协调专家审核组进行审核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认定。

第二十六条 涉密电子公文处理系统,按国家有关规定认定。

第七章 归档

第二十七条 电子公文的归档,应当符合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八条 电子公文数据,应当记录在不可篡改的记录介质上。

第二十九条 电子公文归档处理,应当标识并附带满足电子公文档案使用要求的系统平台。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条 电子公文处理的有关技术标准,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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