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党务公开工作的通知

2024-05-29

关于进一步加强党务公开工作的通知(精选12篇)

关于进一步加强党务公开工作的通知 篇1

麻阳苗族自治县环境保护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党务公开工作的通知

局各办、站、室、队:

为深入开展机关效能建设活动,切实增强工作的透明度,自觉接受群众监督,推进透明型机关建设,根据县委、县政府会议精神,结合我局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党务、政务公开工作通知如下:

一、明确公开原则

党务政务公开工作要按照“及时真实、形式多样、方便监督、注重实效”的原则,全面推行党务政务公开工作。

二、拓展公开领域

凡各股室开展的各项工作,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外,原则上都可公开。重点是运用行政权利办理的各类事项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事项,以及热点难点问

题的处理等。各股室要结合自身工作特点,以方便群众办事、提高服务水平为准则,及时将办事程序、办事纪律、办事时限和办理结果等内容向社会公开。

三、创新公开形式

根据不同的公开要求,积极探索相应的公开形式,确保党务

政务公开工作达到预期的效果。

一是充分发挥公开栏的作用。对需要长期公开的内容进行完善充实,定期公开的内容定期更新,日常公开内容做到及时规范。二是利用网络、广播、宣传栏及发放宣传材料等形式,扩大公开范围,增强公开效果。

三是对一些涉及面广泛的重大事项,可采取信息发布会或专题会等方式,主动向有关利益人通报情况,主动接受监督。

四、严格公开制度

一是认真落实主动公开和依法申请公开制度。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提出公开申请的,要予受理登记,并在规定的时限内作出答复,确实不能公开的要做好解释说明工作。

二是落实考核评议和责任追究制度。把党务政务公开工作纳入目标考核体系,进行季度检查和考评,对不按要求公开、工作不到位的,追究有关人员和领导的责任。

各股室要高度重视党务政务公开工作,列入工作计划,提上重要日程,明确专人负责,做到统筹安排、常抓不懈,全面落实,规范有效,不断推进党务、政务公开工作深入开展。

附:县环保局党务政务公开内容目录

麻阳苗族自治县环境保护局党组

2011年8月11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党务公开工作的通知 篇2

一、深刻认识淘汰落后产能的重要意义

加快淘汰落后产能是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经济结构、提高经济增长质量和效益的重大举措, 是加快节能减排、积极应对全球气候变化的迫切需要, 是走中国特色新型工业化道路、实现工业由大变强的必然要求。近年来, 随着加快产能过剩行业结构调整、抑制重复建设、促进节能减排政策措施的实施, 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在部分领域取得了明显成效。但是, 由于长期积累的结构性矛盾比较突出, 落后产能退出的政策措施不够完善, 激励和约束作用不够强, 部分地区对淘汰落后产能工作认识存在偏差、责任不够落实, 当前我国一些行业落后产能比重大的问题仍然比较严重, 已经成为提高工业整体水平、落实应对气候变化举措、完成节能减排任务、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严重制约。必须充分发挥市场的作用, 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 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技术及必要的行政手段, 进一步建立健全淘汰落后产能的长效机制, 确保按期实现淘汰落后产能的各项目标。各地区、各部门要切实把淘汰落后产能作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 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影响, 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一项重要任务, 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 充分调动一切积极因素, 抓住关键环节, 突破重点难点, 加快淘汰落后产能, 大力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

二、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

(一) 总体要求。

1. 发挥市场作用。

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 调整和理顺资源性产品价格形成机制, 强化税收杠杆调节, 努力营造有利于落后产能退出的市场环境。

2. 坚持依法行政。

充分发挥法律法规的约束作用和技术标准的门槛作用, 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节约能源、清洁生产、安全生产、产品质量、职业健康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 依法淘汰落后产能。

3. 落实目标责任。

分解淘汰落后产能的目标任务, 明确国务院有关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企业的责任, 加强指导、督促和检查, 确保工作落到实处。

4. 优化政策环境。

强化政策约束和政策激励, 统筹淘汰落后产能与产业升级、经济发展、社会稳定的关系, 建立健全促进落后产能退出的政策体系。

5. 加强协调配合。

建立主管部门牵头, 相关部门各负其责、密切配合、联合行动的工作机制, 加强组织领导和协调配合, 形成工作合力。

(二) 目标任务。

以电力、煤炭、钢铁、水泥、有色金属、焦炭、造纸、制革、印染等行业为重点, 按照《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 (国发[2005]40号) 、《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 (国发[2007]15号) 、《国务院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抑制部分行业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引导产业健康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 (国发[2009]38号)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以及国务院制订的钢铁、有色金属、轻工、纺织等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等文件规定的淘汰落后产能的范围和要求, 按期淘汰落后产能。各地区可根据当地产业发展实际, 制定范围更宽、标准更高的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

近期重点行业淘汰落后产能的具体目标任务是:

电力行业: (略)

焦炭行业: (略)

铁合金行业: (略)

电石行业: (略)

钢铁行业: (略)

建材行业:2012年底前, 淘汰窑径3.0米以下水泥机械化立窑生产线、窑径2.5米以下水泥干法中空窑 (生产高铝水泥的除外) 、水泥湿法窑生产线 (主要用于处理污泥、电石渣等的除外) 、直径3.0米以下的水泥磨机 (生产特种水泥的除外) 以及水泥土 (蛋) 窑、普通立窑等落后水泥产能;淘汰平拉工艺平板玻璃生产线 (含格法) 等落后平板玻璃产能。

轻工业: (略)

纺织行业: (略)

三、分解落实目标责任

(一) 工业和信息化部、能源局要根据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经济发展形势以及国务院确定的淘汰落后产能阶段性目标任务, 结合产业升级要求及各地区实际, 商有关部门提出分行业的淘汰落后产能年度目标任务和实施方案, 并将年度目标任务分解落实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 抓紧制定限制落后产能企业生产、激励落后产能退出、促进落后产能改造等方面的配套政策措施, 指导和督促各地区认真贯彻执行。

(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能源局下达的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 认真制定实施方案, 将目标任务分解到市、县, 落实到具体企业, 及时将计划淘汰落后产能企业名单报工业和信息化部、能源局。要切实担负起本行政区域内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职责, 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各项政策措施, 组织督促企业按要求淘汰落后产能、拆除落后设施装置, 防止落后产能转移;对未按要求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 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责令停产或予以关闭。

(三) 企业要切实承担起淘汰落后产能的主体责任, 严格遵守安全、环保、节能、质量等法律法规, 认真贯彻国家产业政策, 积极履行社会责任, 主动淘汰落后产能。

(四) 各相关行业协会要充分发挥政府和企业间的桥梁纽带作用, 认真宣传贯彻国家方针政策, 加强行业自律, 维护市场秩序, 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淘汰落后产能工作。

四、强化政策约束机制

(一) 严格市场准入。强化安全、环保、能耗、物耗、质量、土地等指标的约束作用, 尽快修订《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 制定和完善相关行业准入条件和落后产能界定标准, 提高准入门槛, 鼓励发展低消耗、低污染的先进产能。加强投资项目审核管理, 尽快修订《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 对产能过剩行业坚持新增产能与淘汰产能“等量置换”或“减量置换”的原则, 严格环评、土地和安全生产审批, 遏制低水平重复建设, 防止新增落后产能。改善土地利用计划调控, 严禁向落后产能和产能严重过剩行业建设项目提供土地。支持优势企业通过兼并、收购、重组落后产能企业, 淘汰落后产能。

(二) 强化经济和法律手段。充分发挥差别电价、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等价格机制在淘汰落后产能中的作用, 落实和完善资源及环境保护税费制度, 强化税收对节能减排的调控功能。加强环境保护监督性监测、减排核查和执法检查, 加强对企业执行产品质量标准、能耗限额标准和安全生产规定的监督检查, 提高落后产能企业和项目使用能源、资源、环境、土地的成本。采取综合性调控措施, 抑制高消耗、高排放产品的市场需求。

(三) 加大执法处罚力度。对未按期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的地区, 严格控制国家安排的投资项目, 实行项目“区域限批”, 暂停对该地区项目的环评、核准和审批。对未按规定期限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吊销排污许可证, 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提供任何形式的新增授信支持, 投资管理部门不予审批和核准新的投资项目,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予批准新增用地, 相关管理部门不予办理生产许可, 已颁发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要依法撤回。对未按规定淘汰落后产能、被地方政府责令关闭或撤销的企业, 限期办理工商注销登记, 或者依法吊销工商营业执照。必要时, 政府相关部门可要求电力供应企业依法对落后产能企业停止供电。

五、完善政策激励机制

(一) 加强财政资金引导。

中央财政利用现有资金渠道, 统筹支持各地区开展淘汰落后产能工作。资金安排使用与各地区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相衔接, 重点支持解决淘汰落后产能有关职工安置、企业转产等问题。对经济欠发达地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 通过增加转移支付加大支持和奖励力度。各地区也要积极安排资金, 支持企业淘汰落后产能。在资金申报、安排、使用中, 要充分发挥工业、能源等行业主管部门的作用, 加强协调配合, 确保资金安排对淘汰落后产能产生实效。

(二) 做好职工安置工作。

妥善处理淘汰落后产能与职工就业的关系, 认真落实和完善企业职工安置政策, 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妥善安置职工, 做好职工社会保险关系转移与接续工作, 避免大规模集中失业, 防止发生群体性事件。

(三) 支持企业升级改造。

充分发挥科技对产业升级的支撑作用, 统筹安排技术改造资金, 落实并完善相关税收优惠和金融支持政策, 支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规划布局的企业, 运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 以质量品种、节能降耗、环境保护、改善装备、安全生产等为重点, 对落后产能进行改造。提高生产、技术、安全、能耗、环保、质量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水平, 做好标准间的衔接, 加强标准贯彻, 引导企业技术升级。对淘汰落后产能任务较重且完成较好的地区和企业, 在安排技术改造资金、节能减排资金、投资项目核准备案、土地开发利用、融资支持等方面给予倾斜。对积极淘汰落后产能企业的土地开发利用, 在符合国家土地管理政策的前提下, 优先予以支持。

六、健全监督检查机制

(一) 加强舆论和社会监督。

各地区每年向社会公告本地区年度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名单、落后工艺设备和淘汰时限。工业和信息化部、能源局每年向社会公告淘汰落后产能企业名单、落后工艺设备、淘汰时限及总体进展情况。加强各地区、各行业淘汰落后产能工作交流, 总结推广、广泛宣传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先进地区和先进企业的有效做法, 营造有利于淘汰落后产能的舆论氛围。

(二) 加强监督检查。各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及时了解、掌握淘汰落后产能工作进展和职工安置情况, 并定期向国家有关部门报告。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能源局要组织有关部门定期对各地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切实加强对重点地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指导, 并将进展情况报告国务院。

(三) 实行问责制。

将淘汰落后产能目标完成情况纳入地方政府绩效考核体系, 参照《国务院批转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的通知》 (国发[2007]36号) 对淘汰落后产能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提高淘汰落后产能任务完成情况的考核比重。对未按要求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的地区进行通报, 限期整改。对瞒报、谎报淘汰落后产能进展情况或整改不到位的地区, 要依法依纪追究该地区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七、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关于进一步加强离退休工作的通知 篇3

各分公司、省黄页分公司、各直属单位:

为加强对离退休工作的领导,完善离退休工作体系,规范离退休工作行为,促进离退休工作发展,根据省公司党组解放思想、创新务实的工作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全省电信离退休工作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领导,达到四项要求

1、领导高度重视。各单位党政领导要进一步加强对离退休工作的领导,认真贯彻中央、省委、集团公司和省公司关于离退休工作的一系列政策,把老同志的待遇落到实处。要切实把离退休工作纳入工作议程,定期研究离退休工作。要明确分管领导和工作责任,建立在职领导联系同级离退休老同志、向老同志通报企业发展和重要工作的制度。要关心离退休人员两项待遇的落实,关心离退休工作人员的工作和生活,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省公司离退休人员管理部要不定期地检查各单位的离退休工作,查阅工作记录,进行询问调查,并将检查情况向省公司领导汇报。

2、组织基本统一。由于没有统一的规定,全省电信各单位离退休管理部门不够规范,给工作的有序开展带来一定的影响。考虑到离退休工作的实际,为了更好地执行离退休政策,进一步做好离退休工作,决定在全省电信各单位(除单设专职工作机构的单位外)由人力资源部作为离退休工作部门,统一管理离退休人员和内退人员。省公司离退休人员管理部在宏观上管理,在具体的工作中进行指导。

3、人员相对专业。离退休工作是一项政策性、服务性都很强的工作。随着时间的推移,老同志高龄、高发病期已经到来,服务任务极为艰巨。截至2005年7月,全省电信(含实业)共有离退休人员和内退员工8607人,其中:离休干部105人;退休干部1208人;退休工人5065人;内退员工2229人。

面对着如此庞大的离退休(含内退,下同)人员群体,经研究,除南昌分公司继续保留专职机构外,在赣州、九江、宜春、吉安、上饶、抚州市分公司专设1名专职工作人员,其它设区市级分公司、省公司直属单位和县(市)分公司配备1名以离退休工作为主的兼职工作人员。专、兼职工作人员应热爱离退休工作,对老同志有感情,服务主动,态度和蔼,耐心细致,热情诚恳,年富力强,身体健康,有一定的组织开展工作和活动的能力,基本熟悉和掌握党的离退休工作政策和内退规定,善于做好离退休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能够正确地反映离退休人员的意见和建议,为在职人员和离退休人员之间搭起沟通和理解的桥梁。在各单位完成配备人员的任务后,及时报省公司离退休人员管理部,省公司将举办培训班进行工作和业务培训。

4、经费确保落实。要确保离休干部每人每年500元、退休局级每人每年800元的管理活动经费,和省公司(江西电信离退[2002]197号)文件确定的退休人员管理活动经费的落实(标准为:退休处级每人每年400元、退休科以下干部每人每年300元、退休工人每人每年200元,内退员工以内退前身份按以上标准执行)。在以上经费的基础上,设区市级分公司(含所辖县、市)离退休人员在1000人以上的单位按20000元、500人至999人的单位按15000元、499人以下的单位按10000元制定经费预算,用于离退休党支部、老科协、关工委和老年体协等老年组织的活动。经费由离退休管理部门统筹安排,控制使用,不得发给个人。

二、坚持从优原则,创新工作思路

5、各单位要把做好离退休工作同建设和谐平安企业紧密结合起来,活化老同志的具体工作,保持老同志队伍的稳定,促进企业的全面发展。要关心离退休党组织和其它老年组织的建设,充分发挥他们在老年群体中的重要作用。要与时俱进地搞好老同志活动室的建设,就地、就近、小型、多样地组织和开展好有益于老同志身心健康的各项活动。

6、对于明确规定的离退休人员的待遇,各单位要坚决地、不折不扣地贯彻落实;在有不同标准的政策时,要坚持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对于文件未规定、但也未禁止的待遇,有条件的要从宽掌握执行;对于老同志有要求,而文件明文规定不能做、或现有条件不够成熟的,要做好老同志的解释工作和思想政治工作。

7、各单位要加强与老同志的情感交流,密切与老同志的联系。在涉及老同志利益、活动场所等问题做出变动前,应听取和尊重老同志的意见,并做好解释工作。要相信和依靠老同志,调动老同志的积极性,发挥他们在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等方面的作用,营造良好的离退休工作氛围。

三、增强服务意识,注重求真务实

8、要明确服务的范围。省公司要重新拟订离退休工作条例,各单位要制订工作细则,对老同志实行标准化服务。要认真做好离退休工作计划,妥善制订活动的时间安排,使老同志包括刚退休的同志能够明白享受的待遇,每年活动的安排以及离退休工作人员的联系电话等事项。

9、要服务好担任过领导职务的老同志。各单位要定期组织老领导看文件、听报告,经常组织走访慰问,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对老领导的活动要精心组织、妥善安排、确保安全。在本人申请、身体许可(75周岁以下,体检未发现心、脑血管、肢体等影响外出的疾病)、家属同意、组织批准的情况下,原则上,省公司老领导每年组织一次、设区市分公司老领导每3年组织一次、县(市)分公司老领导每5年组织一次出省参观考察。考察费用列入年度预算。

10、要关心离退休人员的生活,加强对离退休工作的调查研究,及时发现和了解老同志思想、生活、家庭等变化情况,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为老同志多办实事。各单位对生活确有特殊困难的离退休人员和已故老同志的遗属,要采取特殊的方法给予帮扶。

尊老敬老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关心和照顾好为江西电信辛勤工作几十年的离退休老同志,让他们愉快地安度晚年,是全省电信各单位的共同责任。省公司要求各级领导和全体员工,常怀尊老之心,恪守敬老之责,善谋利老之策,多办助老之事,认真做好离退休工作,把党的温暖和组织的关怀送到老同志的心坎上。

江西省电信有限公司

关于进一步加强党务公开工作的通知 篇4

各行政村:

为切实巩固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成果,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密切党群干群关系,解决目前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存在的工作进展不平衡,制度不健全,监督不到位,缺乏必要的激励和约束机制问题。现就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执行:

一、加强学习,提高认识。

各村党支部、村民委员会要组织村两委干部、全体党员、村民代表认真学习贯彻《浙江省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工作手册》、《衢江区村两委工作二十项制度》和《衢江区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实施办法》。

二、认真抓好村务公开工作,做到“五个统一”。

1、统一时间:每季次月10日。

2、统一内容:按《村务公开制度》规定的公开内容,对村务、财务、党务、其它分栏目进行公布。

3、统一地点:各村公开的地点要落实在人口较为集中,便于群众监督,查看的固定的村务公开栏内。

4、统一对象:每季次月公开的内容,必须经驻村干部、两委干部和监督小组参加的两委联席办公会议或党员大会、村民代表大会通过。

5、统一规范:村务公开的内容要求一式三份,公开栏内张贴一份,村留档一份,报镇财务代理中心一份。公开的内容要齐全,村财务支出和公开内容签字须规范,要注明“同意”、“经村两委研究同意”或“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字样,无实质性内容的栏目内均填“无”。

三、严格民主决策制度。凡涉及本村村民和村集体利益的山林、土地等各种集体资产承包、处置、公益事业建设等都要按“五步工作法”要求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进行表决,并报镇政府或上级有关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实施,对涉及各类承包、工程建设和各种集体资产处置,都要进入镇招投标中心。

四、严格村级财务管理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无偿占用或借用集体资金,自觉遵守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实施办法,每月的村财务收支必须经驻村指导员和村监督小组成员在村两委联席办公会上联审,由村支部、村民委员会和监督小组联签,并在村两委联席会议记录本上逐笔进行登记,做到一季一报一公。

五、加强村级办公场所管理。村级办公场所是方便群众办事、开展党员活动、群众议事、进行村务、财务公开、科学教育、文化娱乐、信息传播的活动阵地,各村要加强科学管理,落实专人负责,严禁抵押、拍卖或改变用途。

六、督查通报制度。镇建立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督查小组,定期不定期地开展督查,各村在驻村指导员的指导下,每季开展自查自纠。督查方式:

1、听汇报:每季次周例会听取各驻村指导员汇报村务公开落实情况。

2、查记录:督查小组对各村的村两委联席办公会议记录进行汇审检查。

3、见实地:每个季度对各村村务公开栏等情况,进行一次检查,通过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各村制定整改方案,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并将整改情况上报镇党委备案。

七、严格责任追究制度。各行政村主要负责人要严格遵守村两委工作二十项制度,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规定和各种规章制度,如有下列违规违纪行为将视情节轻重予以责任追究。

1、违反党员发展有关制度规定的。

2、违反“党内表决”、“三会一课”和“民主生活会”等组织建设相关制度的。

3、违反每季不召开两委联席办公会议,财务不逐笔登记审批的。

4、违反“五步工作法”,重大事项未经村民代表会议表决,以及虽经村民代表表决但未上报镇或有关部门批准就开始实施的。

关于加强党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 篇5

中共江油市统计局党组

关于加强党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股、室、普查中心: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加强党内民主建设,提高党组织工作透明度,强化党内监督,推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共江油市委《关于深入推进全市党的基层组织党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江委发„2011‟12 号)和中共江油市委《关于加强市委党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江委发„2011‟11 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力保障条例》为依据,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加强机关内部建设,不断提高统计工作质量和水平,以 1

务实的工作风范,树立全市统计工作的良好形象,更好地为“李白故里、特钢新城”建设和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二、基本原则

(一)服务大局、促进发展。充分调动党员群众的积极性,努力营造科学发展和协调发展的良好环境,确保党务政务公开服从和服务于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

(二)依法依纪、有序推进。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党纪等有关规定,加强对党务政务公开的监督检查,确保党务政务公开工作有序推进。

(三)因地制宜、务求实效。将激励、约束与监督相结合,将党员群众的要求与实际情况相结合,科学把握党务政务公开的共性要求和个性特点,以党员群众满意为标准,增强党务公开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四)科学规范、突出重点。规范党务政务公开内容,公开结果公平公正。

三、公开的内容、程序和形式

(一)公开内容

以全局的中心工作、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政务公开等方面内容为重点,凡属《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其它党内法规要求公开的内容以及本单位党员群众关注的重大事项和热点问题,只要不涉及党内秘密,均实行公开。主要包括:

1、常规公开事项。局领导班子分工、工作职责、局内部机构设置、各科室工作职责、局党组、党支部成员及分工情况等,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决定及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情况等。

2、中心工作方面。党组织工作计划、主题活动安排和阶段工作重点;党建管理工作、党风廉政建设目标及检查、落实情况等。

3、领导班子建设方面。领导班子自身建设情况有关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领导班子中心组学习情况;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情况。

4、思想政治建设方面。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决定及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情况,党员教育计划及其落实情况,党组织中心组学习计划及落实情况;党建教育活动安排,精神文明创建工作计划及总结等。

5、组织建设方面。干部选拔任用、考核奖惩和民主测评情况;干部考察预告、任前公示,竞争上岗、公开选拔、交流挂职,推荐后备干部。党组织选举、发展新党员、预备党员转正、民主评议党员、党内表彰奖励和组织处理情况;党费收缴、使用、管理情况等。

6、作风建设方面。领导干部执行廉洁自律规定和重大事项报告的情况;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分工情况;领导干部述职情况及评议情况等。

7、制度建设情况。党务、政务制度规定的各项办事程序、服务标准和工作要求,改革和完善党内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监督、民主管理制度和干部人事制度情况等。

8、其他事项。多数党员、群众认为有必要公开的不涉及党内秘密的党内其他事项。

(二)公开程序

党务公开工作在程序上应力求规范、有序、到位,接受群众监督,吸纳群众意见,争取群众支持。

1、制定目录。按照全市公开目录,结合统计工作实际,吸收对统计工作的意见、建议,制定本局的公开目录,分别报市纪委和机关党工委审核批准后进行实施。

2、制定公开方案。局党组对公开的内容、形式和范围进行审核。重大、敏感的事项由党组集体讨论决定,必要时报上级党组织审核把关。

3、公开环节。局党组将经审核后的党务公开内容,按照规定程序及时进行公开。

4、反馈环节。实施党务公开期间,由局办公室负责收集、整理党员、群众和社会各界通过各种渠道反映的意见建议,汇总整理后及时分解到相关科室,并将处理结果和落实情况在相应范围内予以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5、立案归档。办公室应对公开的有关资料进行归档,妥善保存,并做好管理利用工作。

(三)公开方式

按照便于群众参与、群众监督的原则,针对不同的公开内容和特点,以简明实用、灵活规范的形式在党内外进行公开。适宜在党内公开的通过召开党内有关会议、下发文件等形式进行公开。适宜对党外公开的采取发放党务公开信、党务公开专项网页等形式进行公开。统一公开时间,在网上设置意见箱、公开邮箱、监督电话等。

四、工作要求

1、加强领导,明确责任。成立市统计局“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本局党务公开工作,监督检查落实情况,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党组书记、局长任组长,分管党务领导和机关党支部书记为副组长,各股室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本局党务公开工作的实施,确保党务公开工作落到实处。

2、提高认识,有序开展。进一步统一广大党员干部的思想,提高认识,推进局党务公开工作的有序开展,全面提高局党务公开工作的透明度。

3、强化监督,务求实效。领导班子成员在发挥好模范带头作用的同时,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党务公开工作的督查指导工作,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提出建设性指导意见,保障党务公开健康有序开展。

中共江油市统计局党组

二〇一一年七月十四日

主题词:党的建设党务公开实施意见

送:市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江油市统计局办公室2011年7月14日印

关于进一步加强党务公开工作的通知 篇6

关于明确县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成员、成员单位联络员及工作职责和联络方式的通知

各乡镇、工业园区、县直各单位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为加强对党务公开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导,经县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同意,现将县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成员、成员单位联络员及工作职责和联络方式通知如下:

一、领导小组办公室成员:

主 任:安志刚 县纪委副书记、监察局局长 副主任:周 赟 县委组织部副部长

马俊杰 县纪委常委

薛京梅 县直工委副书记

张 彦 县直工委组宣室主任 杜立新 县委宣传部理论教员 黄艳玲 县委统战部联络室负责人 周 义 县教育局党建室负责人 胡 鑫 县民政局办公室负责人 周 磊 县经信委监察室主任 韩冰冰 县总工会法律保障部部长 主要职责:

(一)掌握党务公开政策。掌握有关党务公开工作的方针、政策;了解新形势下党务公开工作的特点、规律,熟悉党务公开工作程序;积极探索党务公开工作的途径、措施和方法;指导、监督本单位本系统学习、掌握党务公开方面的有关政策。

(二)收集党务公开信息。深入了解本单位党务公开相关内容,并进行认真地分析、研究、调查、核实,深入推进党务公开工作。

关于进一步加强党务公开工作的通知 篇7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 (国发〔2013〕25号) 印发以来,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加大棚户区改造工作力度, 全面推进城市、国有工矿、国有林区 (林场) 、国有垦区 (农场) 棚户区改造, 2013年改造各类棚户区320万户以上, 2014年计划改造470万户以上, 为加快新一轮棚户区改造开了好局。但也要看到, 目前仍有部分群众居住在棚户区中, 与推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改造约1亿人居住的城镇棚户区和城中村的要求相比还有较大差距, 棚户区改造中仍存在规划布局不合理、配套建设跟不上、项目前期工作慢等问题。为有效解决棚户区改造中的困难和问题, 进一步加强棚户区改造工作, 经国务院同意, 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完善棚户区改造规划

各地区要进一步摸清待改造棚户区的底数、面积、类型等情况。区分轻重缓急, 结合需要与可能, 按照尽力而为、量力而行的原则, 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实施。各地区要在摸清底数的基础上, 抓紧编制完善2015—2017年棚户区改造规划, 将包括中央企业在内的国有企业棚户区纳入改造规划, 重点安排资源枯竭型城市、独立工矿区和三线企业集中地区棚户区改造, 优先改造连片规模较大、住房条件困难、安全隐患严重、群众要求迫切的棚户区。省级人民政府尚未审批棚户区改造规划的, 要抓紧审批, 并报国务院有关部门。各地区编制完善2015—2017年棚户区改造规划, 应突出前瞻性、科学性。

二、优化规划布局

(一) 完善安置住房选点布局。

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实行原地和异地建设相结合, 以原地安置为主, 优先考虑就近安置;异地安置的, 要充分考虑居民就业、就医、就学、出行等需要,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 安排在交通便利、配套设施齐全地段。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棚户区改造规划、城市规划、产业发展和群众生产生活需要, 科学合理确定安置住房布局。要统筹中心城区改造和新城新区建设, 推动居住与商业、办公、生态空间、交通站点的空间融合及综合开发利用, 提高城镇建设用地效率。鼓励国有林区 (林场) 、垦区 (农场) 棚户区改造在场部集中安置, 促进国有林区、垦区小城镇建设。

(二) 改进配套设施规划布局。

配套设施应与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同步规划、同步报批、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编制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规划, 应做好与棚户区改造规划的衔接, 同步规划安置住房小区的城市道路以及公共交通、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污水与垃圾处理等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安置住房小区商业、教育、医疗卫生等公共服务设施, 配建水平必须与居住人口规模相适应, 具体配建项目和建设标准, 应遵循《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要求, 并符合当地棚户区改造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的具体规定。

三、加快项目前期工作

(一) 做好征收补偿工作。

棚户区改造实行实物安置和货币补偿相结合, 由棚户区居民自愿选择。各地区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具体安置补偿办法, 依法实施征收, 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棚户区改造涉及集体土地征收的, 要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做好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等前期工作。各地区可以探索采取共有产权的办法, 做好经济困难棚户区居民的住房安置工作。

(二) 建立行政审批快速通道。

市、县发展改革、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要共同建立棚户区改造项目行政审批快速通道, 简化审批程序, 提高工作效率, 改善服务方式, 对符合相关规定的项目, 限期完成项目立项、规划许可、土地使用、施工许可等审批手续。

四、加强质量安全管理

(一) 强化在建工程质量安全监管。

各地区要切实加强对棚户区改造在建工程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 重点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对违法违规行为坚决予以查处。严格执行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 实施绿色建筑行动, 积极推广应用新技术、新材料, 加快推进住宅产业化。全面推行安置住房质量责任终身制, 加大质量安全责任追究力度。建设和施工单位要科学把握工程建设进度, 保证工程建设的合理周期和造价, 确保工程质量安全。

(二) 开展已入住安置住房质量安全检查。

市、县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已入住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质量安全状况的检查, 重点是建成入住时间较长的安置住房, 对有安全隐患的要督促整改、消除隐患, 确保居住安全。

五、加快配套建设

(一) 加快配套设施建设。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编制棚户区改造配套基础设施年度建设计划, 明确建设项目、开工竣工时间等内容。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小区的规划设计条件应当明确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种类、建设规模和要求等, 相关用地以单独成宗供应为主, 并依法办理相关供地手续;对确属规划难以分割的配套设施建设用地, 可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商品住房用地或划拨供应保障性住房用地时整体供应, 建成后依照约定移交设施、办理用地手续。配套设施建成后验收合格的, 要及时移交给接收单位。接收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投入使用。

(二) 完善社区公共服务。

新建安置住房小区要及时纳入街道和社区管理。安置住房小区没有实施物业管理的, 社区居民委员会应组织做好物业服务工作。要发展便民利民服务, 加快发展社区志愿服务。鼓励邮政、金融、电信等公用事业服务单位在社区设点服务。

六、落实好各项支持政策

(一) 确保建设用地供应。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依据棚户区改造规划与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建设计划, 结合改造用地需求、具备供应条件地块的具体情况和实际拆迁进度, 编制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用地供应计划。地方各级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部门要共同商定棚户区改造用地年度供应计划, 并根据用地年度供应计划实行宗地供应预安排, 将棚户区改造和配套设施年度建设任务落实到地块。市、县规划部门应及时会同国土资源部门, 严格依据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 确定棚户区改造区域全部拟供应宗地的开发强度、套型建筑面积等规划条件, 涉及配套养老设施、科教文卫设施的, 还应明确配建的设施种类、比例、面积、设施条件, 以及建成后交付政府或政府收购的条件等要求, 作为土地供应的条件。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应及时向社会公开棚户区改造用地年度供应计划、供地时序、宗地规划条件和土地使用要求, 接受社会监督。省级国土资源部门应对市、县棚户区改造用地年度供应计划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检查, 确保用地落实到位。

(二) 落实财税支持政策。

市、县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大棚户区改造资金投入, 落实好税费减免政策。省级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加大对本地区财政困难市县、贫困农林场棚户区改造的资金投入, 支持国有林区 (林场) 、垦区 (农场) 棚户区改造相关的配套设施建设, 重点支持资源枯竭型城市、独立工矿区和三线企业集中地区棚户区改造。中央继续加大对棚户区改造的补助力度, 对财政困难地区予以倾斜。建立健全地方政府债券制度, 加大对棚户区改造的支持。

(三) 加大金融支持力度。

进一步发挥开发性金融作用。国家开发银行成立住宅金融事业部, 重点支持棚户区改造及城市基础设施等相关工程建设。鼓励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按照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原则, 积极支持符合信贷条件的棚户区改造项目。纳入国家计划的棚户区改造项目, 国家开发银行的贷款与项目资本金可在年度内同比例到位。对经过清理整顿符合条件的省级政府及地级以上城市政府融资平台公司, 其实施的棚户区改造项目, 银行业金融机构可比照公共租赁住房融资的有关规定给予信贷支持。与棚户区改造项目直接相关的城市基础设施项目, 由国家开发银行按国务院有关要求给予信贷支持。各地要建立健全信贷偿还保障机制, 确保还款保障得到有效落实。推进债券创新, 支持承担棚户区改造项目的企业发行债券, 优化棚户区改造债券品种方案设计, 研究推出棚户区改造项目收益债券;与开发性金融政策相衔接, 扩大“债贷组合”用于棚户区改造范围;适当放宽企业债券发行条件, 支持国有大中型企业发债用于棚户区改造。通过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多种方式, 吸引社会资金, 参与投资和运营棚户区改造项目, 在市场准入和扶持政策方面对各类投资主体同等对待。支持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 研究建立完善多层次、多元化的棚户区改造融资体系。

七、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紧紧围绕推进新型城镇化的重大战略部署, 进一步加大棚户区改造工作力度, 力争超额完成2014年目标任务, 并提前谋划2015—2017年棚户区改造工作。各省 (区、市) 人民政府对本地区棚户区改造负总责, 要加强对市、县人民政府棚户区改造工作目标责任考核, 落实市、县人民政府具体工作责任, 完善工作机制, 抓好组织实施。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要依据各自职责, 密切配合, 加强对地方的监督指导, 研究完善相关政策措施。要广泛宣传棚户区改造的重要意义, 主动发布和准确解读政策措施, 深入细致做好群众工作, 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共同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

关于进一步加强党务公开工作的通知 篇8

一、必须始终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第一位。广播电视广告是广播电视节目的组成部分。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要始终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牢牢把握广告内容的正确导向,认真履行对广告的依法审查职责,坚决抵制虚假违法广告,坚决抵制内容低俗的不良广告,严格依法经营和播出广告。

二、规范影视剧中间插播广告行为。电视台在影视剧中间插播广告时,必须严格遵守总局61号令规定:非黄金时间每集(以45分钟计)中可以插播2次商业广告,每次时长不得超过1分30秒;黄金时间(19:00至21:00)每集中可以插播1次商业广告,时长不得超过1分钟;插播广告时,应当对广告时长进行提示。同时要做到:(1)禁止在片头之后、剧情开始之前,以及剧情结束之后、片尾之前插播任何广告;(2)在非黄金时间影视剧持续播出时间不少于15分钟、黄金时间影视剧持续播出时间不少于25分钟后,方可依据61号令规定插播商业广告;(3)播出片尾畫面以及演职人员表等内容时,禁止播出任何形式的广告。

三、规范新闻节目中插播广告行为。新闻节目中插播广告时,应当安排在不同版块之间的自然间歇段内,不得在整点新闻的整点之后,以及新闻内容结束之后、工作人员字幕前插播广告。时政新闻类节目不得以企业或者产品名称等冠名。不得使用新闻报道及其素材,或以新闻采访形式作商业广告。新闻节目主持人不得为商业广告作形象代言。

四、清理违规电视购物短片广告。根据《广电总局关于加强电视购物短片广告和居家购物节目管理的通知》(广发〔2009〕71号)和《广电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广播电视广告审查和监管工作的通知》(广发〔2010〕21号),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必须严格审验电视购物短片广告投放企业资质,必须严格审查电视购物短片广告内容。对不符合条件的企业投放的短片广告,或者内容违反规定的短片广告,一律不得播出。对违规播出电视购物短片广告的播出机构,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要依法依规查处。对在广播电视播出机构投放虚假违法电视购物短片广告的企业,总局将通报全系统禁止接受其投放的任何广告。

五、整顿虚假违法健康资讯广告。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要严格审验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等健康资讯广告的资质、证明等法定材料。要严格把握健康资讯广告的内容导向和格调,坚决禁止播出涉性广告。要规范健康资讯广告形式,不得以健康资讯专题节目形式变相发布广告。健康资讯专题节目应当侧重介绍疾病预防、控制和治疗等科学知识,不得含有宣传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等广告内容,不得以患者和医生、药师、专家等名义作证明。

六、坚决禁止在转播节目时插播各类广告。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转播台(站)、发射台(站)和有线电视网络机构,在转播传送节目时,必须保证被转播节目的完整性,不得以游动字幕、叠加字幕、挂角广告、贴片广告等任何形式插播广告;不得以自行组织的商业广告替换被转播节目中的正常广告。

七、严格按规定要求播出公益广告。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要切实履行媒体的社会责任,认真执行每套节目每日黄金时段公益广告播出数量不得少于4条(次)、全天公益广告播出时长不得少于商业广告总量3%的规定。因公共利益需要等特殊情况,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可要求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在指定时段播出特定内容的公益广告,各播出机构必须按要求播出。

关于进一步加强党务公开工作的通知 篇9

中共闽侯县委组织部

关于进一步深化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

“难点村”治理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党委、政府,甘蔗街道党工委、办事处:

根据全国村务公开协调小组和省、市推行村务公开工作小组关于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难点村”治理工作的部署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力争用两年左右的时间,分四个阶段进一步深化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难点村”治理工作,使现有“难点村”面貌发生根本性转变。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启动阶段:2009年底前

目标:根据5月21日下发的 《关于开展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难点村”治理工作的通知》(侯委组„2009‟ 25 号)文件精神,按照年初倒排的“难点村”名单,2009年12月底 1 前完成20%左右的治理试点工作。

(一)建立健全“难点村”治理的保障体制机制(10月前)。

1、建立办事机构。县、乡镇(街道)两级建立健全村务公开领导(协调)机构,确保有专人理事。各乡镇(街道)要公布乡镇(街道)“难点村”治理工作电话,受理群众举报投诉,进行法规政策咨询解答。

2、完善工作机制。各乡镇(街道)党委、政府要依托同级推进村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明确工作分工、各负其责,形成上下协调、左右联动、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

3、落实工作经费。各乡镇(街道)要根据实际需要,安排“难点村”治理专项工作经费,确保有钱办事。

4、制定宣传教育方案。以全国村务公开协调小组印发的“难点村”治理工作宣传提纲为参考依据,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宣传教育方案,确定宣传教育的内容和形式。

5、做好宣传发动工作。充分利用会议、文件、新闻媒体、村务公开栏和干部下基层等多种渠道,积极开展“难点村”治理的思想发动和宣传教育。

各乡镇(街道)要将“难点村”治理保障体制机制建立健全情况于10月25日前报送县推行村务公开工作小组办公室。

(二)摸底排查建立台帐(10月)。

6、细化“难点村”认定标准。根据省推行村务公开工作小组制定的《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难点村”认定参考标准》,结合各乡镇(街道)实际制定更具体、更有针对性的“难点村”认定标准。

7、摸清底数。根据前一阶段县纪委组织的全县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工作督促整治工作情况,认真做好调查研究,按照认定标准,摸清本乡镇(街道)“难点村”的数量、产生原因、表现形式、影响后果等,建立“难点村”台账。

8、对调查摸底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形成综合分析报告。

9、在摸清底数的基础上,乡镇(街道)要制定治理工作试点方案。

2009年10月底前,各乡镇(街道)要将“难点村”台账、综合分析报告、试点方案报送县推行村务公开工作小组办公室。

(三)做好试点工作,探索治理经验(10月—12月)。

10、确定试点单位。各乡镇(街道)要按本地区“难点村”总数的20%安排确定试点村。

11、组成试点工作组。要结合开展第三批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从乡镇(街道)机关中抽调熟悉农村政策法律,了解农村情况,有事业心和责任感的干部组成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难点村”治理工作组,帮助指导各“难点村”抓好整治工作。

12、组织培训。县推行村务公开工作小组办公室将组织对“难点村”主干和参加治理试点工作的人员进行政策、业务培训,帮助他们掌握开展“难点村”治理工作的政策措施和基本方法。

13、抓好治理试点。工作组要进村入户摸清情况,找准问题,研究解决问题的办法和措施,积极稳妥地做好试点工作。乡镇(街道)要定期分析试点工作中出现的情况和问题,加强信息沟通和工作研究。要结合做好党员干部驻村任职工作,充分发挥驻村任职干部的作用,通过领导挂钩、部门帮扶、干部示范、项目带动等综合措施,提升试点工作水平。

(四)总结试点工作经验,部署全面展开治理工作任务(12月)

14、制定考核测评标准。在全面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以由县推行村务公开工作小组办公室制定科学合理的“难点村”治理考核测评标准。

15、检查验收。在乡镇(街道)自查的基础上,县里将组织人员对完成治理任务的试点单位进行抽查评估,了解治理效果,认真总结推广试点工作经验。

16、制定治理方案和程序。县里根据试点经验和“难点村”的综合情况,制定带有普遍适用性、指导性的治理方案和程序。各乡镇(街道)根据县里总体部署和要求,结合本地“难点村”的具体情况制定操作性更强的工作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

17、开展督导检查。县推行村务公开工作小组适时组成督导组深入各乡镇(街道)开展调研督查,召开治理工作经验交流会,通报各乡镇(街道)“难点村”治理情况。

2009年12月底前,各乡镇(街道)要将本乡镇(街道)2009年底“难点村”治理工作总结、试点先进经验、考核测评标准和经过治理达标的“难点村”花名册(参见附件)报送县推行村务公开工作小组办公室。

二、全面治理阶段:2010年1月—2010年12月 目标:全面推进现有“难点村”的治理工作。

18、组建全面治理工作组。以乡镇(街道)为单位,以参加试点工作的干部为骨干,根据本乡镇(街道)“难点村”具体情况,抽调有关部门人员,组建工作组,进行政策、业务培训。

19、全面开展治理工作。根据县委组织部转发《关于开展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难点村”治理工作的若干意见》精神,各乡镇(街道)要深入“难点村”,宣传发动党员和群众,参照试点取得的成功经验,结合实际开展“难点村”的治理工作。

20、做好督查工作。县推行村务公开工作小组办公室定期开展督查工作,针对各“难点村”治理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深入基层开展专项调研督导。

21、认真做好验收工作。县推行村务公开工作小组办公室组织专门力量对完成治理任务的“难点村”进行检查验收,依 5 据县里制定的治理考核测评标准,验收合格的予以销号,验收不合格的要进行整改。

22、及时进行情况通报。县推行村务公开工作小组办公室及时以各种形式(简报、新闻媒体等)通报各地治理工作进展情况。

23、做好情况上报工作。各乡镇(街道)要及时掌握“难点村”治理进展情况并定期向上报告。县推行村务公开工作小组办公室及时掌握治理动态,汇总治理情况,上报县推行村务公开工作小组及其办公室。

2010年12月底前,各乡镇(街道)要将2010年度“难点村”治理工作总结和经过治理达标的“难点村”花名册报送县推行村务公开工作小组办公室。

三、攻坚克难阶段:2011年1月—2011年6月 目标:重点攻克未合格的“难点村”治理任务。

24、制定攻坚克难方案。各乡镇(街道)组织专门人员,对验收未合格的“难点村”做深入的调查研究,全面掌握资格,查找深层次症结所在,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制定攻坚克难治理方案。

25、开展治理工作。由县和乡镇(街道)组建联合工作组进驻“难点村”,切实解决存在的问题,满足群众合理的愿望和要求。

2011年6月底前,各乡镇(街道)要将“难点村”治理 6 工作总结和经过治理达标的“难点村”花名册报送县推行村务公开工作小组办公室。

四、巩固提高阶段:2011年7月—2011年12月 目标:建立健全“难点村”治理的长效机制。

26、做好检查验收工作。治理工作基础结束时,各乡镇(街道)要对本乡镇(街道)已治理达标的“难点村”进行全面检查验收,确保治理工作扎实有效,不走过场。

27、做好满意度测评。治理工作基本结束时,各“难点村”要采取适当方式向本村党员、群众通报治理工作情况。组织村民代表对治理工作进行满意度测评,测评结果要向村民公布。根据测评情况,进一步完善跟踪治理的措施,确保在治理工作中尚未解决的突出问题继续得到有效解决。

28、做好工作总结。各乡镇(街道)要收集整理材料,做好工作总结,提炼当地专项治理工作的好经验好做法。

29、做好表彰工作。县里对那些在专项治理中工作得力、方法适当、效果显著的优秀乡镇(街道)和村(居)及先进个人进行表彰。

30、加强制度建设。制定适合当地情况的“难点村”治理工作规程,作为指导今后一段时间工作的操作指南。健全符合本乡镇(街道)实际情况的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切实保障村民群众的知情权、决策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2011年11月底前,各乡镇(街道)要将本地区治理工作 7 总结报告、已完成治理任务的“难点村”花名册报送县推行村务公开工作小组办公室。

中共闽侯县委组织部 2009年10月12日

主题词:农村党建 村务公开 民主管理 通知 抄送:县推行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工作小组,部领导,存档。中共闽侯县委组织部 2009年10月12日印发

关于进一步加强党务公开工作的通知 篇10

新办〔2009〕5号

★ 县委办公室 县政府办公室

关于转发《市委办公室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村务公开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各乡(镇)党委、政府,县直各单位(企业):

现将《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村务公开工作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按照要求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新安县委办公室 新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9年1月15日

中共洛阳市委办公室文件

洛办〔2008〕121号

市委办公室

市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做好村务公开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委,市直机关各单位,各人民团体: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进一步加强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规范村级民主决策、民主监督、民主管理,提高村务工作透明度,切实维护广大农村群众的合法权益,充分调动群众参与农村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建设的积极性,推动农村各项工作不断迈上新台阶,现将进一步做好村务公开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面推行村“两委”班子及成员承诺制 为进一步加强村“两委”班子建设,推进各项工作健康发展,今后新当选的村“两委”班子及成员必须向乡级政府和村民作出任期目标承诺、村务公开承诺和廉政承诺。任期目标承诺内容由市委组织部、市民政局负责制定,并监督落实;村务公开承诺内容由市民政局、市监察局负责制定,并监督落实;廉政承诺内容由市监察局、市民政局负责制定,并监督落实。“三项承诺”的内容由各县(市)区制定统一制式的承诺书,在新当选村“两委”班子及成员任职后10日内由乡(镇、街道办事处)党委、政府负责组织签订并公开承诺。承诺书分别由乡(镇、街道办事处)党委政府、村“两委”和村务监督委员会备案。村务监督委员会对村“两委”班子及成员作出的上述各项承诺执行情况进行日常监督。

二、全面规范村务公开的形式和内容

迅速在全市建立村务公开大台历,将党和政府的强农惠农政策及其落实情况,上级各项规定及其落实情况,村级财务、村级自治事务、村级政务的重要内

— 3 — 容,村民要求公开的其他内容和村“两委”班子及成员作出的“三项承诺”等纳入村务公开大台历,在固定公开场所进行公布,并积极配套其他公开形式。公开内容至少保留一年,其中“三项承诺”要在任期内长期公示。市民政局负责研究制定村务公开大台历的格式和内容,并负责抓好工作落实。各县(市)区要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年底前全面落实到位。

三、全面推行村务公开工作群众评价制度 由乡(镇、街道办事处)党委和政府负责,每半年将村务公开工作开展情况以及群众要求公开的主要事项执行情况向群众公开报告,并接受群众询问质询和评议。各县(市)区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对评议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四、全面推行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制度 按照依法、公开、为民、务实的原则,以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广大农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全面建立健全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监督管理制度,规范运作程序、完善监督措施,加强对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的监督管理,从源头上预防腐败问题发生。市财政局、市农经委、市农业局、市监察局负责制度的制定和规范,并监督落实。市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联席会议办公室要加强对各单位工作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五、全面落实村级民主决策制度

凡是与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如村集体土地承包和租赁、集体企业改制、集体资产处置、村公益事业经费筹集方案和建设承包方案等,以及法律规定、上级要求、群众关注的应由群众集体研究的其他重大事项,必须按照“村党支部提议、村„两委‟商议、村党员大会或乡(镇、街道办事处)纪委审议、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会议决议”的程序进行。决议的内容要提前公告,结果要公开公示。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民主议事会视情况每一至两个月召开一次,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市民政局牵头迅速制定全市村级民主决策、民主议事等相关制度的指导性意见。

六、全面启动村“两委”班子及成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制度

市审计局要积极探索建立符合法律法规的村“两委”班子及成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和操作规程,全面启动离任审计,积极开展任中审计。乡(镇、街道

— 5 — 办事处)党委、政府要把审计结果作为对村干部业绩考评的重要依据。纪检监察机关要把审计结果归入廉政档案。对审计中发现的违纪行为,要按照党政纪有关规定及时调查处理,构成犯罪的,及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审计机关每半年要向本级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联席会议报告村级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开展情况及审计结果运用情况。

七、全面落实群众举报事项调查处理制度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群众工作部门(信访局)要畅通群众诉求渠道,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要明确负责查处的单位和部门,按照规定程序认真调查处理。对署名举报、多次举报、新闻媒体和网络公开披露的要坚决进行调查处理。市纪委监察局要进一步规范和完善群众举报事项调查处理制度。

中共洛阳市委办公室 洛阳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8年12月15日

主题词:村务公开

通知

中共新安县委办公室

2009年1月15日印发

关于进一步加强党务公开工作的通知 篇11

根据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三中全会关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精神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9]3号)及《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央编办关于继续组织实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的通知》(教师[2009]1号)要求,为切实加强中小学特别是农村学校师资力量,并有效地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现就做好中小学教师补充工作通知如下:

一、全面实施“特岗计划”,鼓励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学校任教

2006年,教育部、财政部、人事部、中央编办下发《关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的通知》(教师[2006]2号),联合启动实施“特岗计划”,公开招聘高校毕业生到“两基”攻坚县的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任教。“特岗计划”是教师队伍建设的重大制度创新和有效政策举措,计划的实施有力地缓解了农村地区教师紧缺和结构性矛盾,促进了农村学校面貌的变化,受到各地普遍欢迎。

当前,高校毕业生就业形势严峻,就业压力加大;同时,部分农村学校特别是中西部边远贫困地区农村学校教师仍然紧缺,毕业生下不去,合格教师难以补充的问题仍然突出。为进一步加强农村师资力量,并有效地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2009年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央编办等四部门决定扩大实施“特岗计划”,并将实施范围由“两基”攻坚县为主扩大至中西部地区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

各地要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教育部关于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8]133号)的有利时机,全面推进“特岗计划”。中西部地区在认真贯彻教师[2009]1号文件精神,深入细致地抓好国家“特岗计划”实施工作的同时,要积极实施地方“特岗计划”。国家计划的名额将根据各地落实国家“特岗计划”的情况以及实施地方“特岗计划”的情况进行分配。东部地区要根据国家“特岗计划”的原则精神和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总体部署,采取有力措施,大力推进地方“特岗计划”,鼓励吸引大批优秀高校毕业生到农村从教。特岗计划要形成规模,教师基数大、缺额较多的省(区、市),每年设岗不少于1万人,要经过努力,争取全国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达到20万人。今后城市、县镇中小学校教师自然减员空岗优先聘用服务期满的特岗教师以及其他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下基层项目的服务期满人员。

二、深化教师队伍补充机制改革,确保教师聘用质量

各地要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进一步完善教师补充机制。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统一掌握本行政区域内中小学教师编制需求情况,及时会同省级机构编制部门,加强统筹协调,实行编制动态管理,按照总量调控、城乡统筹、结构调整、有增有减的原则,调整和使用本地区中小学教职工编制,不断完善中小学教职工编制管理,及时满足教师补充需求。要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编办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制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74号)规定的增编因素,切实保障编制紧张学校特别是农村寄宿制学校、教学点分散的地区、民族地区双语教学配备教职工的基本需求。可参照县镇标准核定农村中小学教职工编制,及时调整接收流动人口子女入学较多学校的编制数。同一区域中小学教职工编制可以互补余缺。

全面推行新任教师公开招聘制度,形成长效机制。从2009年开始,各地中小学新任教师补充应全部采取公开招聘的办法,不得再以其他方式和途径自行聘用教师。要坚持德才兼备和“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严格招聘程序,严把选人标准和质量,吸引有志于从事基础教育事业的优秀人才到中小学任教。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结合国家或地方“特岗计划”的实施,统筹考虑本行政区域内教师岗位需求情况,合理安排中小学教师自然减员的补充,统一组织教师公开招聘考试,按规定程序择优聘用。坚决杜绝不合格人员进入教师队伍。

要及时为中小学补充合格教师,严禁在有合格师资来源的情况下“有编不补”,重点做好农村中小学教师补充工作。要着力解决教师队伍结构性矛盾,重视英语、信息技术、艺术、体育、科学等紧缺学科教师的补充,以满足学校特别是农村学校开设课程的需要。

要确保特岗教师在工资待遇、职称评聘、评优评先、绩效考核等方面与当地公办学校教师同等对待。要采取切实措施,鼓励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特岗教师继续留在当地从教。

三、严格实施教师资格制度,确保持证上岗

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依据《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有关规定,进一步完善并严格实施教师资格准入制度,严把教师人口关,保证新增教师质量。各地要切实落实教师“持证上岗”制度,将持有与教学岗位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作为教师招聘录用的前提条件和职务晋升的必要条件。严禁聘用不具备教师资格的人员担任专任教师。

教师资格认定中要进一步强化教育教学能力要求。所有申请教师资格的人员必须通过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组织的教育教學能力测试(包括综合笔试和实践能力测试)。国家教育考试机构负责研制测试大纲、建设试题库、组织命题和考务等工作。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教育部审定的测试标准和测试大纲组织实施。

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严格掌握教师资格申请条件和认定程序。要将申请人修学教师资格课程、通过教育教学能力测试,进行教育实习和具备现代教育技术水平等作为申请教师资格的前提条件。申报“特岗教师”人员的教育教学能力测试可与招聘考试结合进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对开办师范类专业和教师资格课程的院校进行评估和资质认定,并报教育部备案。

四、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教师补充工作的监督管理

各地要高度重视,切实做好教师补充工作。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各地中小学教师补充工作的指导、检查和监督。要全面清理挤占、挪用和截留中小学教职工编制的情况,将清查出来的编制,优先调整到急需编制的学校用于新教师补充。严禁任何部门和单位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占用或变相占用中小学教职工编制。

关于进一步加强党务公开工作的通知 篇12

一、深刻认识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作的重要意义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是城市管理和环境保护的重要内容, 是社会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志, 关系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近年来, 我国城市生活垃圾收运网络日趋完善, 垃圾处理能力不断提高, 城市环境总体上有了较大改善。但也要看到, 由于城镇化快速发展, 城市生活垃圾激增, 垃圾处理能力相对不足, 一些城市面临“垃圾围城”的困境, 严重影响城市环境和社会稳定。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进一步统一思想, 提高认识, 全面落实各项政策措施, 推进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作, 创造良好的人居环境, 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

二、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发展目标

(一) 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 按照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总体要求, 把城市生活垃圾处理作为维护群众利益的重要工作和城市管理的重要内容, 作为政府公共服务的一项重要职责, 切实加强全过程控制和管理, 突出重点工作环节, 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和技术等手段, 不断提高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水平。

(二) 基本原则。

全民动员, 科学引导。在切实提高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能力的基础上, 加强产品生产和流通过程管理, 减少过度包装, 倡导节约和低碳的消费模式, 从源头控制生活垃圾产生。

综合利用, 变废为宝。坚持发展循环经济, 推动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提高生活垃圾中废纸、废塑料、废金属等材料回收利用率, 提高生活垃圾中有机成分和热能的利用水平, 全面提升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工作。

统筹规划, 合理布局。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要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协调, 注重城乡统筹、区域规划、设施共享, 集中处理与分散处理相结合, 提高设施利用效率, 扩大服务覆盖面。要科学制定标准, 注重技术创新, 因地制宜地选择先进适用的生活垃圾处理技术。

政府主导, 社会参与。明确城市人民政府责任, 在加大公共财政对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投入的同时, 采取有效的支持政策, 引入市场机制, 充分调动社会资金参与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营的积极性。

(三) 发展目标。

到2015年, 全国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80 %以上, 直辖市、省会城市和计划单列市生活垃圾全部实现无害化处理。每个省 (区) 建成一个以上生活垃圾分类示范城市。50 %的设区城市初步实现餐厨垃圾分类收运处理。城市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比例达到30 %, 直辖市、省会城市和计划单列市达到50 %。建立完善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监管体制机制。到2030年, 全国城市生活垃圾基本实现无害化处理, 全面实行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处置。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和服务向小城镇和乡村延伸, 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接近发达国家平均水平。

三、切实控制城市生活垃圾产生

(四) 促进源头减量。通过使用清洁能源和原料、开展资源综合利用等措施, 在产品生产、流通和使用等全生命周期促进生活垃圾减量。限制包装材料过度使用, 减少包装性废物产生, 探索建立包装物强制回收制度, 促进包装物回收再利用。组织净菜和洁净农副产品进城, 推广使用菜篮子、布袋子。有计划地改进燃料结构, 推广使用城市燃气、太阳能等清洁能源, 减少灰渣产生。在宾馆、餐饮等服务性行业, 推广使用可循环利用物品, 限制使用一次性用品。

(五) 推进垃圾分类。城市人民政府要根据当地的生活垃圾特性、处理方式和管理水平, 科学制定生活垃圾分类办法, 明确工作目标、实施步骤和政策措施, 动员社区及家庭积极参与, 逐步推行垃圾分类。当前重点要稳步推进废弃含汞荧光灯、废温度计等有害垃圾单独收运和处理工作, 鼓励居民分开盛放和投放厨余垃圾, 建立高水分有机生活垃圾收运系统, 实现厨余垃圾单独收集循环利用。进一步加强餐饮业和单位餐厨垃圾分类收集管理, 建立餐厨垃圾排放登记制度。

(六) 加强资源利用。全面推广废旧商品回收利用、焚烧发电、生物处理等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方式。加强可降解有机垃圾资源化利用工作, 组织开展城市餐厨垃圾资源化利用试点, 统筹餐厨垃圾、园林垃圾、粪便等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 确保工业油脂、生物柴油、肥料等资源化利用产品的质量和使用安全。加快生物质能源回收利用工作, 提高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和填埋气体发电的能源利用效率。

四、全面提高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能力和水平

(七) 强化规划引导。要抓紧编制全国和各省 (区、市) “十二五”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规划, 推进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一体化建设和网络化发展, 基本实现县县建有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各城市要编制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规划, 统筹安排城市生活垃圾收集、处置设施的布局、用地和规模, 并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近期建设规划。编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规划, 应当广泛征求公众意见, 健全设施周边居民诉求表达机制。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用地纳入城市黄线保护范围, 禁止擅自占用或者改变用途, 同时要严格控制设施周边的开发建设活动。

(八) 完善收运网络。建立与垃圾分类、资源化利用以及无害化处理相衔接的生活垃圾收运网络, 加大生活垃圾收集力度, 扩大收集覆盖面。推广密闭、环保、高效的生活垃圾收集、中转和运输系统, 逐步淘汰敞开式收运方式。要对现有生活垃圾收运设施实施升级改造, 推广压缩式收运设备, 解决垃圾收集、中转和运输过程中的脏、臭、噪声和遗洒等问题。研究运用物联网技术, 探索线路优化、成本合理、高效环保的收运新模式。

(九) 选择适用技术。建立生活垃圾处理技术评估制度, 新的生活垃圾处理技术经评估后方可推广使用。城市人民政府要按照生活垃圾处理技术指南, 因地制宜地选择先进适用、符合节约集约用地要求的无害化生活垃圾处理技术。土地资源紧缺、人口密度高的城市要优先采用焚烧处理技术, 生活垃圾管理水平较高的城市可采用生物处理技术, 土地资源和污染控制条件较好的城市可采用填埋处理技术。鼓励有条件的城市集成多种处理技术, 统筹解决生活垃圾处理问题。

(十) 加快设施建设。城市人民政府要把生活垃圾处理设施作为基础设施建设的重点, 切实加大组织协调力度, 确保有关设施建设顺利进行。要简化程序, 加快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立项、建设用地、环境影响评价、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等环节的审批速度。已经开工建设的项目要抓紧施工, 保证进度, 争取早日发挥效用。要进一步加强监管, 切实落实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质量监督制、合同管理制、工程监理制、工程竣工验收制等管理制度, 确保工程质量安全。

(十一) 提高运行水平。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营单位要严格执行各项工程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 切实提高设施运行水平。填埋设施运营单位要制定作业计划和方案, 实行分区域逐层填埋作业, 缩小作业面, 控制设施周边的垃圾异味, 防止废液渗漏和填埋气体无序排放。焚烧设施运营单位要足额使用石灰、活性炭等辅助材料, 去除烟气中的酸性物质、重金属离子、二英等污染物, 保证达标排放。新建生活垃圾焚烧设施, 应安装排放自动监测系统和超标报警装置。运营单位要制定应急预案, 有效应对设施故障、事故、进场垃圾量剧增等突发事件。切实加大人力财力物力的投入, 解决设施设备长期超负荷运行问题, 确保安全、高质量运行。建立污染物排放日常监测制度, 按月向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 (市容环卫) 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监测结果。

(十二) 加快存量治理。各省 (区、市) 要开展非正规生活垃圾堆放点和不达标生活垃圾处理设施排查和环境风险评估, 并制定治理计划。要优先开展水源地等重点区域生活垃圾堆放场所的生态修复工作, 加快对城乡结合部等卫生死角长期积存生活垃圾的清理, 限期改造不达标生活垃圾处理设施。

五、强化监督管理

(十三) 完善法规标准。研究修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加强生活垃圾全过程管理。建立健全生活垃圾处理标准规范体系, 制定和完善生活垃圾分类、回收利用、工程验收、污染防治和评价等标准。进一步完善生活垃圾分类标识, 使群众易于识别、便于投放。改进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统计指标体系, 做好与废旧商品回收利用指标体系的衔接。

(十四) 严格准入制度。加强市场准入管理, 严格设定城市生活垃圾处理企业资金、技术、人员、业绩等准入条件, 建立和完善市场退出机制, 进一步规范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特许经营权招标投标管理。具体办法由住房城乡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十五) 建立评价制度。加强对全国已建成运行的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营状况和处理效果的监管, 开展年度考核评价, 公开评价结果, 接受社会监督。对未通过考核评价的生活垃圾处理设施, 要责成运营单位限期整改。要加快信用体系建设, 建立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运营单位失信惩戒机制和黑名单制度, 坚决将不能合格运营以及不能履行特许经营合同的企业清出市场。

(十六) 加大监管力度。切实加强各级住房城乡建设 (市容环卫) 和环境保护部门生活垃圾处理监管队伍建设。研究建立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作督察巡视制度, 加强对地方政府生活垃圾处理工作以及设施建设和运营的监管。建立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节能减排量化指标, 落实节能减排目标责任。探索引入第三方专业机构实施监管, 提高监管的科学水平。完善全国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营监控系统, 定期开展生活垃圾处理设施排放物监测, 常规污染物排放情况每季度至少监测一次, 二英排放情况每年至少监测一次, 必要时加密监测, 主要监测数据和结果向社会公示。

六、加大政策支持力度

(十七) 拓宽投入渠道。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投入以地方为主, 中央以适当方式给予支持。地方政府要加大投入力度, 加快生活垃圾分类体系、处理设施和监管能力建设。鼓励社会资金参与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营。开展生活垃圾管理示范城市和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示范项目活动, 支持北京等城市先行先试。改善工作环境, 完善环卫用工制度和保险救助制度, 落实环卫职工的工资和福利待遇, 保障职工合法权益。

(十八) 建立激励机制。严格执行并不断完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税收优惠政策。研究制定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和减量激励政策, 建立利益导向机制, 引导群众分类盛放和投放生活垃圾, 鼓励对生活垃圾实行就地、就近充分回收和合理利用。研究建立有机垃圾资源化处理推进机制和废品回收补贴机制。

(十九) 健全收费制度。按照“谁产生、谁付费”的原则, 推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规定缴纳垃圾处理费, 具体收费标准由城市人民政府根据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成本和居民收入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探索改进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方式, 降低收费成本。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应当用于城市生活垃圾处理, 不得挪作他用。

(二十) 保障设施建设。在城市新区建设和旧城区改造中要优先配套建设生活垃圾处理设施, 确保建设用地供应, 并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项目, 应当以划拨方式供应建设用地。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前要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二十一) 提高创新能力。加大对生活垃圾处理技术研发的支持力度, 加快国家级和区域性生活垃圾处理技术研究中心建设, 加强生活垃圾处理基础性技术研究, 重点突破清洁焚烧、二英控制、飞灰无害化处置、填埋气收集利用、渗沥液处理、臭气控制、非正规生活垃圾堆放点治理等关键性技术, 鼓励地方采用低碳技术处理生活垃圾。重点支持生活垃圾生物质燃气利用成套技术装备和大型生活垃圾焚烧设备研发, 努力实现生活垃圾处理装备自主化。开展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技术应用示范工程和资源化利用产业基地建设, 带动市场需求, 促进先进适用技术推广应用和装备自主化。

(二十二) 实施人才计划。在高校设立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相关专业, 大力发展职业教育, 建立从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 加强岗前和岗中职业培训, 提高从业人员的文化水平和专业技能。

七、加强组织领导

(二十三) 落实地方责任。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作实行省 (区、市) 人民政府负总责、城市人民政府抓落实的工作责任制。省 (区、市) 人民政府要对所属城市人民政府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 加强监督指导。城市人民政府要把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纳入重要议事日程, 加强领导, 切实抓好各项工作。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监察部等部门要对省 (区、市) 人民政府的相关工作加强指导和监督检查。对推进生活垃圾处理工作不力, 影响社会发展和稳定的, 要追究责任。

(二十四) 明确部门分工。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行业管理, 牵头建立城市生活垃圾处理部际联席会议制度, 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健全监管考核指标体系, 并纳入节能减排考核工作。环境保护部负责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环境影响评价, 制定污染控制标准, 监管污染物排放和有害垃圾处理处置。发展改革委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环境保护部编制全国性规划, 协调综合性政策。科技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生活垃圾处理技术创新工作。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生活垃圾处理装备自主化工作。财政部负责研究支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的财税政策。国土资源部负责制定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用地标准, 保障建设用地供应。农业部负责生活垃圾肥料资源化处理利用标准制定和肥料登记工作。商务部负责生活垃圾中可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工作。

(二十五) 加强宣传教育。要开展多种形式的主题宣传活动, 倡导绿色健康的生活方式, 促进垃圾源头减量和回收利用。要将生活垃圾处理知识纳入中小学教材和课外读物, 引导全民树立“垃圾减量和垃圾管理从我做起、人人有责”的观念。新闻媒体要加强正面引导, 大力宣传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的各项政策措施及其成效, 全面客观报道有关信息, 形成有利于推进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作的舆论氛围。

各省 (区、市) 人民政府要在2011年8月底前将落实本意见情况报国务院, 同时抄送住房城乡建设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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