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梁镇农村土地承包法律知识宣传

2024-05-31

石梁镇农村土地承包法律知识宣传(共13篇)

石梁镇农村土地承包法律知识宣传 篇1

稳定和完善土地承包关系,是党在农村政策的基石。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国家依法赋予农民的基本权利。

国家依法保护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

坚持党的农村基本政策,稳定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

认真贯彻《农村土地承包法》,实保障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延长土地承包期三十年不变,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

在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随意收回和调整承包土地。

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贯彻《农村土地承包法》。

贯彻《农村土地承包法》,维护广大农民合法权益。

贯彻《农村土地承包法》,促进农村经济发展。

贯彻《农村土地承包法》,全面建设农村小康社会。

贯彻《农村土地承包法》,维护农村社会稳定。

贯彻《农村土地承包法》,强国富民求发展。

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是土地承包者应尽的义务。

坚持“平等协商、自愿、有偿”原则,依法搞好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用好土地承包权,群策群力促发展。

依法维护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严肃性。

《农村土地承包法》,强国富民利万家。篇二:土地流转宣传标语

宣传口号

1、稳定和完善土地承包关系,是党在农村政策的基石。

2、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国家依法赋予农民的基本权利。

3、国家依法保护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

4、坚持党的农村基本政策,稳定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

5、认真贯彻《农村土地承包法》,切实保障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6、延长土地承包期三十年不变,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

7、在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随意收回和调整承包土地。

8、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贯彻《农村土地承包法》。

9、贯彻《农村土地承包法》,维护广大农民合法权益。

10、贯彻《农村土地承包法》,促进农村经济发展。

11、贯彻《农村土地承包法》,全面建设农村小康社会。

12、贯彻《农村土地承包法》,维护农村社会稳定。

13、贯彻《农村土地承包法》,强国富民求发展。

14、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是土地承包者应尽的义务。

15、坚持“平等协商、自愿、有偿”原则,依法搞好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

16、用好土地承包权,群策群力促发展。

17、依法维护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严肃性。

18、《农村土地承包法》,强国富民利万家。

一、土地流转政策

平等协商、自愿、有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

二、土地流转形式

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

三、土地流转渠道

进一步完完善村级土地流转服务站,充分发挥土地流转服务组织的作用,使土地流转的渠道多样化,实现土地流转的公开、公正、透明。

四、土地流转的好处

(一)农村土地流转是优化调整农业产业结构和实现农村发展、农业增效、农民增收的重要途径。

(二)适度规模土地流转,有效实现与市场的对接。

五、土地流转纠纷调处制度

1、对来访、来信、来电的咨询和纠纷来访、投诉,首问人员应热情接访,符合受理条件的,应予以受理并登入《农村土地承包流转纠纷登记簿》,不属于受理范围的,做好解释答复。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告知当事人。

2、对登记的各类来信来访、投诉,受理人员及时向调解员转交,并签字受理。在调解结束后形成报告结案。

3、对一般纠纷,由乡(镇)村级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调解小组调解人员两人以上参与调处,并共同研究调处方案及处理意见、结果。

4、对疑难、复杂的纠纷,由县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调解委员会调解。

5、对跨行政区域的土地流转纠纷,配合所涉及区域的调解委员会联合共同调处。

6、在县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调解委员会调解不成的,经当事人申请,可以提交县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仲裁或由当事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7、对已经达成调解协议的纠纷,应在十五日内进行一次回访,督促协议正确履行。

8、认真做好回访登记,由被回访的当事人在回访簿上签名或盖章。

9、对重大或易激化矛盾的纠纷应列为重点,定期回访,直到彻底消除隐患,确保不发生重大上访和矛盾激化。

10、遇到重大疑难及易激化矛盾的土地流转纠纷、重大突发时间的信息应及时上报,并做好安抚和调解工作。

11、县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调解委员会对信息员的请示报告应及时答复、反馈。

12、凡迟报、漏报、匿报或虚假报告,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均视其情节予以追究责任。篇三:农业农村土地清理宣传标语

农业农村土地清理宣传标语

1、节约集约用地,坚守耕地红线。

2、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

3、土地利用节约集约,经济发展又好又快。

4、坚持科学发展观,珍惜每一寸土地。

5、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坚决遏制乱占耕地现象。

6、保护耕地,就是保护我们的生命线。

7、严格保护基本农田,确保国家粮食安全。

8、严把土地供应闸门,促进节约集约用地。

9、遵守规划计划,严格依法用地。

10、节约集约用地,造福子孙后代。

11、坚决执行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

12、落实建设用地税费政策,规范土地出让收支管理。

13、严格落实土地管理和耕地保护责任制。

14、严格土地执法,规范土地市场。

15、依法土地登记,明确土地权属。

16、土地整理,利国惠民。

17、统筹规划各类土地,支持新农村建设。

18、改革完善征地制度,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19、实施土地督察制度,依法依规管地用地。20、严格土地管理,构建和谐社会。

21、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

22、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

23、保护耕地就是保护我们的生命线。

24、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坚决遏制乱占耕地现象。

25、严格土地管理,构建和谐社会。

26、坚持科学发展观,珍惜每一寸土地。

27、严格按照规划使用土地 切实保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28、节约集约用地,促进科学发展。

29、严格用地标准,推行集约用地。30、严格土地执法,规范土地市场。

31、严把土地供应闸门,促进经济平稳发展。

32、但存方寸地,留与子孙耕。

33、加强土地管理是做好农业农村农民工作的基础。

34、落实水资源“三条红线”、推动实施退地减水。

35、开展农村土地清理,实现水土平衡。

36、实施退地减水,恢复良好生态。

37、推动土地清理工作开展,禁止土地无序开发、非法开荒。

38、加强土地管理,严厉打击土地无序开发、非法开荒行为。

39、推进土地清理工作,遏制生态环境恶化。

40、全面推动土地清理工作,解决好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

41、全面推动土地清理工作,稳定党的农村土地政策。

42、深刻认识开展农村土地清理工作的重大意义,确保土地清理工作落到实处。

43、全面落实自治区农村土地清理和群众工作现场会议、地委扩大会议精神,依法有序、积极稳妥开展农村土地清理工

作。

44、以解决水土矛盾和加强生态环境保护为切入点,积极稳妥开展农村土地清理工作。

45、以坚决遏制非法违法开荒为重点,积极稳妥开展农村土地清理工作。

46、积极稳妥开展农村土地清理工作,推进农村社会管理创新。

47、积极稳妥开展农村土地清理工作,深化农村改革发展,营造和谐稳定良好环境。

48、积极稳妥开展农村土地清理工作,夯实同步进入全面小康社会基础。

49、农村土地清理工作要做到公开、公平、公正,让农民群众满意。50、退地减水、退耕还林还草,恢复良好生态。

51、合法经营的土地必须按照现行农用水资源管理政策缴纳水资源费和资源水费,承担相应责任义务。

52、坚决清退非法开垦、非法租赁的国有农用地。

53、坚决清退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开垦租赁的国有农用地。

54、鼓励检举揭发非法占有、非法开垦行为和不规范管理土地问题。

55、国有农用地租赁期不得超过20年。

56、依法依规处理国有农用地清理产生的矛盾纠纷。

57、坚决查处水土资源开发租赁中以权谋私、与民争利侵害农民群众利益的现象。

58、打击毁林犯罪,保护森林资源。

59、严禁毁林开荒,保护生态环境。

60、认真开展林地清理治专项行动,维护人类生态环境持续稳定。61、加强森林资源保护,树立保护林地法制观念。62、加强森林保护,建立生态文明。63、加强生态建设 维护生态安全。

64、依法登记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益受法律保护。65、贯彻《土地承包法》,加强土地承包权管理。66、规范土地承包权管理,发展壮大村队集体经济。

67、依法加强集体土地管理、稳定和完善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制度。68、加强群众监督,确保土地清理工作公正透明。

69、推动土地确权工作,稳步开展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颁证。70、稳定党的农村政策、促进农村经济快速发展。71、确保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不变,保障农民合法权益。72、贯彻落实《农村土地承包法》,统一规范机动地承包合同。73、坚持“三会议三公示”,依法开展农村集体土地清理。74、人工饲草料地不得改变用途。75、建设秀美山川,草原保护当先。76、加强草原保护,遏制草原退化。

77、加强人工饲草料基地建设全面落实草原生态补奖机制。78、保护草原光荣,破坏草原违法。

79、以水定需、量力而行、因水制宜、人水和谐。

80、规范取用地下水行为,促进地下水资源合理开发利用。81、节约水资源,保障水安全。82、深化水利改革,强化依法治水。

83、加强水利法治建设,推进水利依法行政。

石梁镇农村土地承包法律知识宣传 篇2

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英俊镇胡家村西刘社的吴青林读者来信,反映1999年12月,胡家村村委会违反 《土地承包法》,未经全村多数村民同意,擅自将本村24垧林地和19垧耕地低价承包给长春市民李贵50年,并于2011年10月,当国家建设项目占地时,将1060万元占地补偿款及800万元地上物补偿款给予李贵,严重侵害了村民集体利益。另外,2006年8月, 胡家村村委会违反长春市二道沟区政府关于暂时冻结 “四荒一疏”流转的规定(长二府发【2002】41号文件),未经多数村民同意将西刘社自然村所有荒沟发包给了村副主任袁麒麟。为了维护全体村民的合法权益,西刘社村民就上述问题诉讼至二道区人民法院, 要求依法判定上述两次承包协议无效,但都被法院以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为由裁驳。此后,吴青林受村民委托向媒体求助,希望新闻媒体给予关注并代其咨询相关法律问题。

律师点评

本栏目就来信反映的情况咨询了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高级律师王德军。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中的法律问题 篇3

本文着重探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过程中的几个法律问题。

一、体制:

《宪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物权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对宪法上该规定予以重申。双层经营包含两个经营层次:一是家庭分散经营层次;一是集体统一经营层次。其中家庭承包经营是双层经营体制的基础。

二、承包经营权: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六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承包中应当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侵害妇女应当享有的承包经营权。”

第三十条规定:“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出嫁后,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的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

三、承包期内不得收回、调整土地:

根据《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和二十七条规定:土地承包期内,不得收回不得调整土地。

1承包期内不得收回承包地。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承包经营权,或允许其承包经营权流转;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若不交回,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地;对承包方为提高土地生产能力而增加的投入,承包方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

2承包期内不得调整承包地。即原则上不得调整承包地。合同约定不得调整的,绝对不能调整。能够用于调整承包地或者承包给新增人口的土地包括:一是集体经济组织依法预留的机动地;二是通过依法开垦的荒地;三是承包方依法自愿交回的土地。

四、承包经营权的流转:

《物权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有权将士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互换、转让等方式流转。”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九条规定:“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经依法登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的,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让、出租、入股、抵押或其他方式流转。”此种流转方式主要针对的是“四荒地”即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的承包。

承包方之间为发展农业经济,可以自愿联合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从事农业合作生产。

五、承包地被征收的补偿费归属:

《物权法》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承包地被征收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权依照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获得相应补偿。”

《物权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等费用,并足额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

六、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关于农村土地改革问题:

要破除城乡二元结构,以城乡一体化的方式解决农村土地制度问题,实现农村现代化战略,到2020年基本建立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体制、机制。

石梁镇农村土地承包法律知识宣传 篇4

况检查报告

根据《省农业厅关于转发〈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农村土地承包法律政策贯彻执行情况检查的通知〉的通知》(川农业函[2011]458号)要求,我们及时开展了相关工作,现将有关自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制定相关政策规定及加强法律宣传等情况

2001年

出台了《中共XX县委 XX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业招商引资促进土地使用权流转的意见》(罗委发[2001]33号)、《中共XX县委办公室 XX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创新机制体制推进现代农业发展的通知》(罗委办[2010]114号)。

县政府成立了由县长任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农村土地承包及土地流转管理指导工作领导小组,各镇有专门机构和专职岗位承担土地承包和流转管理工作,成立了县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罗府办函[2011]41号文件)。先后印制《农村土地承包法》单行本1518本、《四川省〈土地承包法〉实施办法》315本,组织镇、村相关人员学习。

二、履行农村土地承包管理职责的情况

截止2011年6月30日全县共向农户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64654份,签订书面合同耕地流转面积13312亩,发生纠纷16件,全县统一印制和使用了规范的土地流转合同文本。出台了《XX县农村土地承包档案管理办法》。

三、维护农民土地承包权益情况

认真做好维护土地承包权益和土地流转纠纷调处工作。近5年来共调处各类土地承包及流转纠纷30余起,建立

了纠正损害农民利益突出问题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各镇及22个县级部门作为责任单位,对土地承包权益的维护落实了责任单位及工作要求。

四、加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和服务

截止2011年6月底,全县土地流转25225亩,占农民承包耕地面积的%;耕地流转规模10亩以上的共13635亩,农户经营耕地规模在10亩以上的851户。

五、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工作情况

县上成立了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后,镇上已正在筹建土地承包纠纷调解委员会。县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正在作聘任和培训仲裁员等相关准备工作。

六、农村土地承包法律法规和政策贯彻实施的效果评价

土地流转缺乏法律法规的支撑,对于土地流转纠纷和矛盾,处理起来缺

石梁镇农村土地承包法律知识宣传 篇5

今年以来,各地按照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的要求,加大了《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宣传力度,取得了明显成效。但是,一些地方随意调整、收回农民承包地、强迫农民流转承包地等问题比较突出,农民群众反映强烈。为切实落实党的农村土地承包政策,全面执行《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决定在全国开展农村土地承包政策法律贯彻执行情况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要把检查农村土地承包政策法律贯彻执行情况作为履行职责的重要手段

土地是农民的重要生产资料,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农民的基本财产权利,是农民根本利益之所在。无论是随意调整收回农民承包地,还是强迫农民流转承包地,都是对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直接侵害。各级农业部门要高度重视农村土地承包中存在的矛盾和问题,切实履行《农村土地承包法》赋予的职责,加强管理,努力维护农民的土地承包权益。要通过检查农村土地承包政策法律贯彻执行情况,发现问题,解决问题,总结经验,促进政策法律的完善和提高。今后对农村土地承包政策法律执行情况要加强经常性的检查。

二、要把侵害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益行为作为检查的重点

当前,侵害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问题已经成为侵害农民权益的突出表现形式。重点检查以下十二类行为:

(一)干涉承包方依法享有的生产经营自主权。如干涉农民自主安排的生产经营项目,强迫农民购买指定的生产资料或者按指定的渠道销售农产品。

(二)违法收回农户承包地。如强行收回外出务工就业农民的承包地,收回承包地抵顶欠款,违法收回进入小城镇落户农民的承包地,以划分“口粮田”和“责任田”等为由收回承包地搞招标承包,用收回农民承包地的办法搞劳动力转移等。

(三)违法调整农户承包地。如承包期内用行政命令的办法硬性规定在全村范围内几年重新调整一次承包地,借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之机重新承包土地等。

(四)不落实二轮承包政策。对适合实行家庭承包的耕地,第一轮耕地承包合同到期后,如不执行延长土地承包期三十年政策,不与农户签订土地承包合同,不发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超额预留机动地等。

(五)利用职权变更、解除土地承包合同。如因承办人或负责人的变动而变更或解除承包合同,因集体经济组织成立或者合并而变更或解除承包合同等。

(六)强迫承包方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如强制收回农民承包地搞土地流转,乡镇政府或村级组织出面租赁农户的承包地再进行转租或发包,假借少数服从多数强迫承包方放弃或者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而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等。

(七)阻碍承包方依法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如对承包方合法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做出限制等。

(八)侵占承包方的土地收益。如小调整时随意提高承包费,截留、扣缴承包方土地流转收益,截留、挪用征地补偿费用等。

(九)违法发包农村土地。如未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将机动地长期用于对外发包,侵吞土地发包收入,泄露土地招标承包标底秘密等。

(十)侵害妇女依法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如承包时对妇女实行有别于男子的歧视性土地承包政策,承包期内违法收回出嫁女承包地等。

(十一)行政、司法机关和村级组织不作为。如基层法院不受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诉讼,农村土地承包仲裁管理机关不受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裁请求,乡(镇)人民政府不受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调解,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不受理农民群众有关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来信来访,村级组织不执行仲裁、司法结论或名义上执行实际上拖延不办等。

(十二)地方制定的政策是否有违反国家农村土地承包政策法律的情况。

三、了解各地对《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情况

《农村土地承包法》是全面规范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重要法律。宣传贯彻《农村土地承包法》是各级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农村工作的基本职责和基本要求。要对照我部《关于认真做好〈农村土地承包法〉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农经发〔2002〕12号)的要求,检查学习贯彻实施工作的情况。主要是:

(一)组织落实情况。重点是检查各地农村部门在地方党委、政府的领导下,组织贯彻实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情况。

(二)学习培训情况。是否制定了学习和培训计划,干部职工对法律各项规定的理解和掌握情况,组织培训的人次有多少、受教育的范围有多大等。

(三)宣传教育情况。重点是把《农村土地承包法》的精神和内容宣传到村、到户、到人的情况。

(四)实施办法制定情况。是否将《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办法列入地方立法计划,工作进展情况;现有土地承包管理方面的地方法规、规章修订和完善情况等。

四、扎扎实实地做好检查工作

下半年,农业和农村工作的任务十分繁重。开展农村土地承包政策法律贯彻执行情况的检查,时间紧、任务重。各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检查工作的领导,坚持“两手抓”,一手抓深化农村改革和农民增收,一手抓现有政策法律的贯彻落实。要统筹安排,精心组织,落实检查任务;要结合检查对农村土地承包政策法规进行一次再落

实,再宣传,形成一个新的宣传高潮。检查中要注意法律与政策的衔接,对法律没有规定的要依照政策进行处理。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严禁弄虚作假,欺上瞒下。

今年是《农村土地承包法》正式实施的第一年,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已把《农村土地承包法》列入今年第四季度执法检查计划。各地要抓紧8、9两个月的时间进行自查,检查报告连同农村土地承包政策法律贯彻执行情况检查汇总表于9月底前报送我部。为保证检查工作的顺利进行,我部将于9月上旬派出检查组进行重点检查。

石梁镇农村土地承包法律知识宣传 篇6

 【法规标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法释〔2005〕6号 【颁布时间】2005-7-29 【失效时间】 【法规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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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

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法释〔2005〕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已于2005年3月2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4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二〇〇五年七月二十九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对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一、受理与诉讼主体

第一条 下列涉及农村土地承包民事纠纷,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一)承包合同纠纷;

(二)承包经营权侵权纠纷;

(三)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

(四)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五)承包经营权继承纠纷。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未实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解决。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就用于分配的土地补偿费数额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二条 当事人自愿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受诉人民法院应当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5条至第148条的规定处理。

当事人未达成书面仲裁协议,一方当事人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另一方当事人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并书面通知仲裁机构。但另一方当事人接受仲裁管辖后又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并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三条 承包合同纠纷,以发包方和承包方为当事人。

前款所称承包方是指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村土地的农户,以及以其他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

第四条 农户成员为多人的,由其代表人进行诉讼。

农户代表人按照下列情形确定: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证书上记载的人;

(二)未依法登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证书的,为在承包合同上签字的人;

(三)前两项规定的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因其他原因无法进行诉讼的,为农户成员推选的人。

二、家庭承包纠纷案件的处理

第五条 承包合同中有关收回、调整承包地的约定违反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的,应当认定该约定无效。

第六条 因发包方违法收回、调整承包地,或者因发包方收回承包方弃耕、撂荒的承包地产生的纠纷,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发包方未将承包地另行发包,承包方请求返还承包地的,应予支持;

(二)发包方已将承包地另行发包给第三人,承包方以发包方和第三人为共同被告,请求确认其所签订的承包合同无效、返还承包地并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但属于承包方弃耕、撂荒情形的,对其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前款第(二)项所称的第三人,请求受益方补偿其在承包地上的合理投入的,应予支持。

第七条 承包合同约定或者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证书记载的承包期限短于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的期限,承包方请求延长的,应予支持。

第八条 承包方违反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七条规定,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或者对承包地造成永久性损害,发包方请求承包方停止侵害、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第九条 发包方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收回承包地前,承包方已经以转包、出租等形式将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给第三人,且流转期限尚未届满,因流转价款收取产生的纠纷,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承包方已经一次性收取了流转价款,发包方请求承包方返还剩余流转期限的流转价款的,应予支持;

(二)流转价款为分期支付,发包方请求第三人按照流转合同的约定支付流转价款的,应予支持。

第十条 承包方交回承包地不符合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程序的,不得认定其为自愿交回。

第十一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流转价款、流转期限等主要内容相同的条件下主张优先权的,应予支持。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在书面公示的合理期限内未提出优先权主张的;

(二)未经书面公示,在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开始使用承包地两个月内未提出优先权主张的。

第十二条 发包方强迫承包方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给第三人,承包方请求确认其与第三人签订的流转合同无效的,应予支持。

发包方阻碍承包方依法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承包方请求排除妨碍、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第十三条 承包方未经发包方同意,采取转让方式流转其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合同无效。但发包方无法定理由不同意或者拖延表态的除外。

第十四条 承包方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包方仅以该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未报其备案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

第十五条 承包方以其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抵押或者抵偿债务的,应当认定无效。对因此造成的损失,当事人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十六条 因承包方不收取流转价款或者向对方支付费用的约定产生纠纷,当事人协商变更无法达成一致,且继续履行又显失公平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发生变更的客观情况,按照公平原则处理。

第十七条 当事人对转包、出租地流转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参照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处理。除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属于林地承包经营外,承包地交回的时间应当在农作物收获期结束后或者下一耕种期开始前。

对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投入,对方当事人请求承包方给予相应补偿的,应予支持。

第十八条 发包方或者其他组织、个人擅自截留、扣缴承包收益或者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收益,承包方请求返还的,应予支持。

发包方或者其他组织、个人主张抵销的,不予支持。

三、其他方式承包纠纷的处理

第十九条 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承包费、承包期限等主要内容相同的条件下主张优先承包权的,应予支持。但在发包方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已经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通过,并由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后主张优先承包权的,不予支持。

第二十条 发包方就同一土地签订两个以上承包合同,承包方均主张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已经依法登记的承包方,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

(二)均未依法登记的,生效在先合同的承包方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

(三)依前两项规定无法确定的,已经根据承包合同合法占有使用承包地的人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但争议发生后一方强行先占承包地的行为和事实,不得作为确定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依据。

第二十一条 承包方未依法登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证书,即以转让、出租、入股、抵押等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包方请求确认该流转无效的,应予支持。但非因承包方原因未登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证书的除外。

承包方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除法律或者本解释有特殊规定外,按照有关家庭承包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规定处理。

四、土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及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纠纷的处理

第二十二条 承包地被依法征收,承包方请求发包方给付已经收到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的,应予支持。

承包方已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以转包、出租等方式流转给第三人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青苗补偿费归实际投入人所有,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归附着物所有人所有。

第二十三条 承包地被依法征收,放弃统一安置的家庭承包方,请求发包方给付已经收到的安置补助费的,应予支持。

第二十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但已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备案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地方政府规章对土地补偿费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分配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 林地家庭承包中,承包方的继承人请求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的,应予支持。

其他方式承包中,承包方的继承人或者权利义务承受者请求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的,应予支持。

五、其他规定

第二十六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及本解释第五条、第六条第一款第(二)项及第二款、第十六条的纠纷案件时,应当着重进行调解。必要时可以委托人民调解组织进行调解。

第二十七条 本解释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施行后受理的第一审案件,适用本解释的规定。

石梁镇农村土地承包法律知识宣传 篇7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概念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于1995年提出, 具体是指通过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的流传。在这个过程中, 农村土地所有权的权属性质、主体种类以及农业用途并没有改变, 只是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将使用土地的权利部分转移给他人。土地承包经营权是现代农业发展的产物, 是农业改革的成果, 也是农村土地利用效益提高的必然结果。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的关系中, 也极大丰富了土地承包及经营权的内涵。

我国于2003年3月1日开始实施《农村土地承包法》, 于2005年3月1日施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 这些法律文件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原则、方式、合同、程序、管理、纠纷解决途径等多方面都做出了较为具体的规定, 以此来保障农民的利益。然而, 在这个过程中, 由于法律的不全面以及滞后性, 导致在现有的法律制度中,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仍有不尽完善之处, 这些不足之处也抑制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有序规范快速流转。

二、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相关法律制度中存在的不足

(一) 农村土地所有权主体虚化

法律规定了农村集体土地的所有权是属于农民集体的, 然而对于“农民集体”的概念却存在分歧, 法律也并未对“农民集体”的组织形式和程序进行明确的规定。作为农村土地所有权的主体, 农民集体应该具有不同于个体的“群体”意思形成和表达机制。①然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在现实生活中往往成为行政管理单位的“土地”, 最明显的就是村委会对农民的土地进行集体管理的过程中利用手中的权力随意调整土地, 或者强制进行土地流转, 损害农民的利益, 导致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权名存实亡。完善我国的农村土地所有权主体制度, 建立村民委员会行使集体土地经营管理权的监管机制是减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非法流转给农民带来的利益损害。

(二)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法定方式过少

土地是一种巨大的资源, 然而可以流转的土地毕竟是有限的, 如何在防治现有的耕地不被滥用之余提高土地的使用效率, 这是我们需要思考的问题。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方式上考虑, 目前我国法律规定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方式有出租、转包、互换、转让等几种方式, 法定的方式仍是过少的, 这也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有效的流转。本着土地资源充分利用的原则, 应该增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方法, 提高农民现代化使用土地的水平和能力, 让土地为农民创造更多的利益。是否可以考虑在现有的家庭承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方式中添加抵押和入股两种方式, 以此来增加土地的使用效率。

(三)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程序不规范

我国目前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程序不规范体现在土地流转常常处于无序状态, 法定程序很少人去遵守, 法定手续也不是每个人都去履行。比如说在很多地方都没有建立农村土地流转市场, 市场的缺乏, 相关部门的不履行和不重视, 导致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信息相对闭塞, 土地价格、流转对象等信息的不够流畅也影响到农村土地的流转速度和土地资源充分高效地利用。

三、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相关法律制度建议

(一) 明晰农村土地所有权主体

明晰农村土地所有权地位, 是有效减少农民权益受到侵害的主要途径。为了避免乡一级等将农民土地所有权滥用, 应不允许其拥有农村土地所有者的主体地位, 而只是让其履行部分职责, 减少因与农村集体土地利益相关的联系。此外, 村民代表大会应该作为有效行使农村土地所有权的组织, 代表广大农民, 集体行使集体土地所有者权利, 以此来积极维护农民的切身利益。

(二) 增加土地流转的法定方式

如前文所述,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的法定方式过少会限制土地的使用效率, 也没有使土地资源得到更充分地利用。实现农业规模化生产, 进一步解放农业生产力, 目前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方式还是不够的, 可以考虑增加入股和抵押的方式。入股是指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股权, 通过家庭承包的方式来积极利用土地资源, 让农民自愿入股, 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按照入股的资产类型可分为土地承包经营权折价入股、酬劳折资入股和土地入股合作制三种。②此外, 农民还可以将土地流转经营权进行抵押贷款, 通过抵押的方式进行融资, 不仅可以促进土地流转的速度和效率, 还可以实现农村土地的规模化经营。

(三) 规范流转程序

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程序, 可以保证土地流转的过程公平与正当性。首先,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必须是建立在双方自愿平等的基础上的, 不管是出让方还是受让方, 双方自愿达成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期限、用途、使用方式、付款等等。其次是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出让方在出让之前需要向村委提出流转申请和要求, 被查实真实性并报备上级政府同意之后, 相关人员审查受让方的资格、条件之后, 才可以签订农村土地流转合同, 办理登记手续。

此外, 服务监督机制的建设可以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过程中的诸多事项进行跟踪监督, 并且还可以明确各部门的工作职责, 增强人们对规章制度的执行力。目前我国的法律法规并没有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服务机构建立明确的监督机制, 对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和交易的过程也没有做出具体的管理权限设置, 监督职能和管理权限的模糊, 势必会造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监管中服务不到位、农民权益受到侵害以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的混乱等现象。服务监督制度的设立还需要健全问责制度, 这样可以将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管理过程中出现不履行规定职责的部门或者个人予以问责, 提高相关人员和部门的执行力。

摘要: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施行, 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农业劳动激励不足的问题, 也极大促进了农业生产力的发展, 将农民的生活水平提高到另外一个层面。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获得, 为农民的生活提供了基本的保障。土地流转作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的核心, 在现实过程中产生了农村土地所有权主体虚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法定方式有限以及流转程序不规范等法律问题。这些问题的解决可以有效维护农民的切身利益, 对缓解“三农”问题也有一定的帮助。

关键词:农村土地,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法律问题

参考文献

[1]牛梅武, 刘光远, 于言青.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问题探析——以新疆北疆地区为例[J].现代物业, 2009, 8 (12) :50-51.

[2]钱忠好.中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产权残缺与重建研究[J].江苏社会科学, 2002, 2:45-47.

[3]钟涨宝, 聂建亮.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退出机制的建立健全[J].经济体制改革, 2012, 1:84.

[4]陈寒冰.论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法律保障机制的完善[J].湖北社会科学, 2012, 7:165.

石梁镇农村土地承包法律知识宣传 篇8

【关键词】 土地承包经营权 流转 农村社会保障

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失地农民正迅速扩大成一个较之社会上已有的弱势群体如城市农民工、下岗失业工人、城市贫民处境更为艰难的新群体。因为当这些失地农民在失去了他们赖以生存的土地之后,不仅失去了基本的生活保障,而且连作为普通公民理应享有的生存权、财产权、就业权等基本权益也受到了威胁。

1.当前农村土地流转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1土地流转的市场还不够健全,规范性有待加强 在部分农村中,土地流转机构还没有建立完善,农民对土地转让信息难以及时了解,主要通过认识的亲人朋友提供信息,这就必然导致土地转租不方便,土地流转交易缺少一个必要的平台。同时,土地流转还涉及如土地评估、谈判、签约、公证和登记等各个环节,而这些重要环节并不是农民和村组干部就能够完成的,它还需要各类中介服务组织的参与,才能使土地的流转行为更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目前农村在这些方面还没有专门的中介机构。在土地流转的规范性上,有些地方流转缺乏契约约束,农户间的自由流转大多为口头协议,缺少书面合同;私下流转大多不申请、不登记、不报告,集体经济组织也少加干预,流转无序。还有些地方依靠行政手段强行推进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而哪些是可以流转的,哪些又是不能流转的,怎么流转,要办哪些手续才能合法化,这都需要一定的规定和操作办法,目前这方面的规范还存在一定的问题。

1.2土地流转方式与农民意愿不符且土地征用难以及时获得补偿 有的地方政府以加快城市工业化、调整农业产业化为由,以大大低于市场的价格硬行将农民的土地征收过来,再转手卖给开发商,用于经营,与农民争夺利益,引起农民的强烈不满。对土地流转所得也没有公开透明,没有按标准补偿到位,村级擅自将资金滞留挪作他用,很多村民土地流转后的就业和养老问题都没有很好地解决。土地征用补偿费用归属问题得不到及时解决,土地的所有权通过村委会直接行使,土地征用补偿费用实行的是层层下拨的体制,而不是款项一次发放到户,中间经过多级行政机关,克扣时常难免。

1.3土地流转的配套措施滞后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市民的医疗、劳保、丧葬、抚恤、退休金等社會保障制度已逐步建立起来,但农民的社会保障机制却远远落后。很多农村居民虽然在城市生活很久但依然无法根植于城市。农村的承包地宁愿抛荒也不放弃或流转,这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农村土地的流转。

1.4农民维权意识较差 当前农村的整体素质偏低,农民的民主意识和法制观念都很淡薄,缺乏依法自我保护能力,不能很好地适应作为法律主体和市场主体的要求,也不利于村民自治制度的落实。不少农民把土地集体所有当成村委会所有,对村委会未按法定程序作的决定和安排都一一顺应,在合法权益遭到侵害时,不能及时寻求行政或司法救助,。

2.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存在问题的主要原因

2.1社会保障体系法律、法规不健全 一直以来,我国农村社会保障事业发展严重落后城镇。究其原因是我国将改革的重点放在城市,而农村处在次要位置。对农民而言,他们主要有三大社会保障,即子女,土地和储蓄。而土地作为农民的“活命田”、“保险田”,是他们根本保障。当非农产业无法保障基本生活时,土地就是农民生活的基本保障。从立法现状来看,当前,调整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法律有《农业法》、《农村土地承包法》;行政法规有《国务院批转农业部关于稳定和完善土地承包关系意见的通知》(国发〔1995〕7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通知》(中办发〔[1997〕16号);部委规章有《关于开展农村土地承包政策法律贯彻执行情况检查的通知》(农经发〔2003〕18号),此外,还有一些地方规章。这些法律或者规范性文件对调整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有重要意义,但还不完善。以《农村土地承包法》为例,它对土地流转的原则、程序和土地流转合同的重要条做出了概括性的规定,但这些规定只是适应新的要求做出的滞后性调整,而且过于抽象,对于解决现实中的种种问题还相差甚远。

2.2对政府部门、集体经济组织的权力缺乏有效的制约机制 在我国农村土地仍属于集体所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处分在一定程度上受村集体的限制。同时,由于政府部门在其中又起指导作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又必然受到政府部门的制约。实际上,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受到政府部门、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承包人三方制约。政府部门的指导、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限制本应无可厚非,但是,由于实践中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性质认识不清,对相关制度及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认识不清,导致权力与权利及权利之间的界限模糊,造成在实际操作中的政府部门、村集体滥用权利,侵害农民利益。

2.3农民集中居住和宅基地流转过程中对农民权益的伤害 在这一过程中忽视了农民的土地权益, 一是农民集中居住后节约出来的大量土地,依照《土地管理法》应该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农民对宅基地拥有使用权。但在实际操作中,这部分土地的所有权性质难模糊不清;二是地方政府收走农民的宅基地,基本没有补偿或者补偿很少,这损害了农民的利益;三是加重了农民负担。拆迁农民房屋的补偿标准都低于安置房的价格,农民购买相同面积住房资金大大增加;四是减少了农民收入。对于城郊农民,房租收人曾经是农民家庭收入的主要支柱,即所谓“房东经济”,有的城郊几乎每个家庭都会以出租房屋补贴基本生活。集中居住后,这些农民的房租收益可能落空;五是这些土地用于工业和商业用地,必然大大升值,但是升值所得收入农民却难以得到。

3.新农村建设中土地流转的对策思考

3.1逐步完善有关法律法规 要尽快制定出台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办法,增强这部法律的可操作性同时,要适应发展农村基层民主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对土地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有关法律进行修订。

3.2完善征地补偿办法,建立被征地农民的安置、失业与基本生活保障的长效机制 推进工业化、城镇化进程不能以牺牲农民利益为代价。为此,要对失地农民进行公正补偿,即安置补助费的项目、金额应当能够保障失业农民在生产、生活、教育等方面的必要支出,在保障原来水平的基础上更高于原来水平。 完善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一是提高征地的安置补助费,二是改变“以土地换保障”的失地农民安置方式,失地农民的失业保障基金和再就业、创业资金可以是其全部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作为。而不必担心再就业资金问题。失地农民的基本生活保障资金应主要来源于政府的土地出让金和用地单位提供的资金。 创新土地征收安置模式。允许采取“留用地”办法,将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一定面积的建设用地安排给集体经济组织,用于发展和壮大村组经济。建立各种物业设施,并以股份的形式把资产量化给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使被征地较多的村和失地农民获得长期得益的保障机制。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 篇9

合同编号:

发包方(以下简称甲方): 村民委员会 发包方负责人: 身份证号: 住所: 联系电话:

承包方(以下简称乙方): 承包方负责人:崔军喜 身份证号: 住所: 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经双方协商一致,就农村土地承包事宜,签订本合同。

一、土地的面积、位置

甲方经村民会议同意并报村委会及乡人民政府批准,将位于小纪汗乡 村 面积 亩(具体面积以土地巡航仪测量为准)拟林荒地承包给乙方使用。土地方位东起,西至,北至,南至。

二、土地用途

1.土地用途为:农业科技的推广发展,新品种引进试验。

三、土地的承包经营期限 该地承包经营期限为50年,自2011年 月 日至 2061年___月 日止。

四、承包金及交付方式

1.该土地的承包金共计 万元。

2.乙方须在订立合同后付50%,甲方将承包地四边界线交清乙方后,乙方 须付清全部承包金。

五、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对土地开发利用进行监督,保证土地按照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

2.按照合同约定一次性收取承包金;在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农户不得以任 何借口找承包方索要钱物。

3.保障乙方自主经营,不侵犯乙方的合法权益。4.甲方于2011年12月30日之前将土地交付乙方

5.给乙方开发土地提供相应的便利。6.乙方在开发时周边的环境归甲方负责。

7.甲方无偿提供通往承包地的道路及输电线路用地。

8.给予乙方以甲方村民的同等待遇。

9.在合同履行期内,甲方不得重复发包该地块。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按照合同约定的用途和期限,有权依法利用和经营所承包的土地。2.在签订合同之日起二年内必须进行开发,最多不超过五年,否则甲方有

权收回土地。

3.所有承包的区域由乙方自己负责建设施工。4.乙方因生产需要招聘员工,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甲方。5.享有承包土地上的收益权和兴建、购置财产的所有权。6.享受国家规定的优惠政策。7.享有对公共设施的使用权。

8.乙方可在承包的土地上建设与约定用途有关的生产、生活设施。9.乙方不得用取得承包经营权的土地抵偿债务。10.保护自然资源,搞好水土保持,合理利用土地。

六、合同的转包

1.乙方对土地进行转承包,需通知甲方,转承包期限不得超过本合同约定的承包期限。

2.转包时要签订转包合同,不得擅自改变原来承包合同的内容。

3.本合同转包后,甲方与乙方之间仍应按原承包合同的约定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乙方与第三方按转包合同的约定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

七、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1.本合同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约束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变更或者解除。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书面协议方可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2.在合同履行期间,任何一方法定代表人或人员的变更,都不得因此而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3.本合同履行中,如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难以履行时,本合同可以变更或解除,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4.在承包期间,土地被依法征收、占用时,除按投资权属明确为乙方或第三方的青苗及土地建设补偿和地上附着物补偿外的其他补偿由甲方享受。

5.如甲方重复发包该地块或擅自断电、断水、断路,致使乙方无法经营时,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由甲方赔偿乙方的损失。

6.本合同期满,如继续承包,乙方享有优先权,双方应于本合同期满前半年签订未来承包合同。

7.如合同期满后,甲方需要收回乙方承包的土地时,地面设施一切按市场评估价的70%付给乙方,甲方收回承包地。

八、违约责任

1.在合同履行期间,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视为违约。违约方应按合同未到期的承包金额的120%支付对方违约金,并赔偿对方因违约而造成的实际损失。2.乙方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期限足额支付租金。如乙方逾期30日未支付

租金,则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3.本合同转包后,因甲方的原因致使转包合同不能履行,给转包后的承包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承担相应的责任。4.乙方不按本合同约定,改变土地用途、破坏水利等基础设施的,负责修复;不能修复或不能如期修复的,负责赔偿。

5.乙方承租甲方的土地从事违反相关规定的生产经营活动受到国家有关机关的处罚,全部责任由乙方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害由乙方负责赔偿。

九、合同纠纷的解决办法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调解,不愿调解或调解不成的,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选择以下两种任一种方式解决纠纷:(1)提交土地所在地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2)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章后生效。

十一、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约定后作为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二、本合同一式 三 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小纪汉乡(镇)人民政府备案一份。

甲方负责人(签字): 乙方负责人(签字):

身份证号: 身份证号:

甲方单位(签章): 乙方单位:(签章)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 篇10

发包方(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方(以下简称乙方):

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同意,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签订本合同,共同信守。

一、土地的面积、位置

甲方将承包给乙方使用。

二、土地的用途及承包方式

1、土地用途为:林木种植和养殖相关农业开发。

2、承包形式:个人承包

三、土地的承包经营期限

土地的承包期限为。

四、承包金及交付方式:

1、该土地的承包金为前五年为每亩元,后五年为粮食价格波动调整为依据而调整。

2、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乙方自甲方交纳承包金2018年元月1日起,以每亩元的价格如数付给甲方承包费(按实际丈量土地为准)。如有拖欠甲方有权收回土地使用权。

五、地上物的处置

在承包期内,乙方有权处理承包区域内现存地上物及其他植被,在承包经营期内,乙方所建设、种植之地上物,所有权亦为乙方所有。

六、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对土地开发利用进行监督,保证土地按照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并使乙方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在合同履行期内,甲方不得重复发包该地,在承包期内,如因承包范围出现土地纠纷,由甲方负责解决,若致使乙方遭受经济损失,由甲方按国家相关规定进行赔偿,甲方必须确保乙方在承包期内不受任何干扰。

2、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①按照合同约定的用途和期限,有权依法利用和经营所承包的土地。

②享有承包土地上的收益权和按照合同约定兴建、购置财产的所有权。

③乙方在承包地范围内可以种植其它林木,并可以养殖家禽、家畜及鱼类动物。

④乙方对承包地有独立自主经营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承包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所发生的一切债权、债务由乙方独自享有和承担,与甲方无关。

⑤乙方可以在承包的土地上建设与约定有关的生产、生活设施。⑥在承包期内,乙方须按合同规定缴纳承包款给甲方,并有权拒绝加纳合同规定承包款外的任何其他非国家规定之费用。

七、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1、本合同已经签订,既具有法律的约束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变更或者解除,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书面协议方可变更或解除合同。

2、在合同履行期间,任何一方法定代表人或人员变更都不得因此而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3、在合同履行中,如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难以履行时,双方均不能追究对方的责任,但乙方必须及时将情况报告给甲方,甲方应及早采取措施尽量减少损失,协助恢复生产,并根据乙方的损失情况,协商减免承包款。

4、本合同履行期间,如遇国家建设(或其他原因)征用该土地,征用相关赔偿费用为乙方所有。

5、如甲方重复发包该地块或致使乙方无法正常经营时,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甲方承担乙方所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

6、本合同期满,如继续承包,乙方享有优先权。

7、本合同履行期间,即使下列情形发生改变,甲乙双方仍应按本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

①甲方的负责人、经办人变更。

②甲方的名称改变,甲方分离或甲方与他方合并。

③承包期内,承包户主如去世,其家庭成员或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

八、违约责任

在合同履行期间,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之以上约定即视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如甲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须退换乙方所付的全额承包费,并承担乙方全部损失,一次性给付,甲方在合同到期前以任何理由收回该承包土地,须向乙方赔付所有经济损失(因乙方为进行生产活动所建设的基础设施作价赔付)。如乙方违约,甲方不予退还乙方的承包费并解除合同。

九、本合同履行中,如发生纠纷,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解决不成,双方同意依法向禹城市人民法院起诉。

十、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订后生效。

十一、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约定后作为补充协议,补充协议(经

公证后)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二、本合同一式份,甲乙双方各份。

发包方(甲方):

承包方(乙方):

签约日期:年月日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 篇11

承包方: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为了农业科学技术的推广,改变传统陈旧的农业耕作形式,甲方将集体所有的农用耕地承包给乙方,用于农业科技的开发应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签订本合同,共同信守。

一、土地的面积、位置

甲方经村民会议同意并报乡人民政府批准,将位于_________乡______村面积_________亩(具体面积、位置以合同附图为准)农用耕地承包给乙方使用。土地方位东起_________,西至_________,北至_________,南至_________。附图已经甲乙双方签字确认。

二、土地用途及承包形式

1.土地用途为农业科技园艺开发、推广、培训、服务及农业种植和养殖。

2.承包形式:个人承包经营。

三、土地的承包经营期限

该地承包经营期限为____年,自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年____月___日止。

四、地上物的处置

该地上有一口深水井,在合同有效期内,由乙方无偿使用并加以维护;待合同期满或解除时,按使用的实际状况与所承包的土地一并归还甲方。

五、承包金及交付方式

1.该土地的承包金为每亩每年人民币_____元,承包金每年共计人民币_____元。

2.每年_____月___日前,乙方向甲方全额交纳本年度的承包金。

六、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对土地开发利用进行监督,保证土地按照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

2.按照合同约定收取承包金;在合同有效期内,甲方不得提高承包金。

3.保障乙方自主经营,不侵犯乙方的合法权益。

4.协助乙方进行农业高新技术的开发、宣传、褒奖、应用。

5.按照合同约定,保证水、电畅通,并无偿提供通往承包地的道路。

6.按本村村民用电价格收取乙方电费。

7.为乙方提供自来水,并给予乙方以甲方村民的同等待遇。

8.在合同履行期内,甲方不得重复发包该地块。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按照合同约定的用途和期限,有权依法利用和经营所承包的土地。

2.享有承包土地上的收益权和按照合同约定兴建、购置财产的所有权。

3.享受国家规定的优惠政策。

4.享有对公共设施的使用权。

5.乙方可在承包的土地上建设与约定用途有关的生产、生活设施。

6.乙方不得用取得承包经营权的土地抵偿债务。

7.保护自然资源,搞好水土保持,合理利用土地。

七、合同的转包

1.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经过甲方同意,遵照自愿、互利的原则,可以将承包的土地全部或部分转包给第三方。

2.转包时要签订转包合同,不得擅自改变原来承包合同的内容。

3.本合同转包后,甲方与乙方之间仍应按原承包合同的约定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乙方与第三方按转包合同的约定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

八、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1.本合同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约束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变更或者解除。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书面协议方可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2.在合同履行期间,任何一方法定代表人或人员的变更,都不得因此而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3.本合同履行中,如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难以履行时,本合同可以变更或解除,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4.本合同履行期间,如遇国家建设征用该土地,甲方应支付乙方在承包土地上各种建筑设施的费用,并根据乙方承包经营的年限和开发利用的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补偿。

5.如甲方重复发包该地块或擅自断电、断水、断路,致使乙方无法经营时,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其违约责任由甲方承担。

6.本合同期满,如继续承包,乙方享有优先权,双方应于本合同期满前半年签订未来承包合同。

九、违约责任

1.在合同履行期间,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视为违约。违约方应按土地利用的实际总投资额和合同未到期的承包金额的20% 支付对方违约金,并赔偿对方因违约而造成的实际损失。

2.乙方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期限足额支付租金。如乙方逾期30日未支付租金,则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3.本合同转包后,因甲方的原因致使转包合同不能履行,给转包后的承包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十、合同纠纷的解决办法

本合同履行中如发生纠纷,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同意向_____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十一、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章后生效。

十二、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约定后作为补充协议,补充协议(经公证后)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三、本合同一式_____份,甲乙双方各_____份。

附 土地平面图

发包方:(盖章)_____________

承包方:(签字)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签约日期:_______年___月___日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 篇12

土地承包合同双方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在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的前提下,终止土地承包合同的权利和义务。根据《合同法》规定,合同依法成立后,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同时,《合同法》也规定了自愿原则这一合同法的重要基本原则。根据自愿原则,当事人不仅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也享有协议解除合同的权利。因此,土地承包合同成立后,在没有履行或没有完全履行之前,当事人可以协商;在达成一致意见的基础上,解除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随意收回承包地,是农村土地承包立法的关键条款和核心内容。但是由于土地发包方具有监督土地合理利用、保护土地的权利,特定情形下是可以收回承包地的(法定解除合同)。

二、土地承包合同的法定解除。

指土地承包合同生效后,没有履行或没有履行完毕前,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解除条件出现时,行使解除权而使合同关系消灭。根据《合同法》第94条规定,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一系列农村法律,法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承包合同:

1、一是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土地承包合同目的。根据《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遇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2、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村集体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注意,不包括林地。

3、犯罪服刑被依法注销户口的农民的承包地。注意:对服刑时间不长,一两年至于几个月就将刑满释放的人,他们行满释放后回家继续务农,应当给予其生活出路,对他们的承包地可以不做调整,由其亲属耕种。

4、承包人死亡,承包经营的家庭消亡,为避免已有的承包地的承包方的继承人因继承而获得两份承包地,允许村集体收回该户承包的耕地和草地。

5、承包方农户丧失劳动力,无力继续耕种或者经营土地,本人自愿放弃土地承包权的;

6、承包方随意改变土地用途,或进行破坏性、掠夺性生产经营,经发包方劝阻无效的;

7、国家建设的需要,承包方所承包的土地全部被依法征用或者批准占用的;

8、是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并取得非农业户口的;

9、承包方迁入其他集体经济组织取得成员资格并承包经营土地的;比如农村妇女出嫁,若是婆家所在地给出嫁女子承包地了,娘家的承包地当地村集体有权收回。

10、承包人连续二年弃耕抛荒的,村集体可终止承包合同,收回发包地。

11、解放军、武警部队现役军官(警官)或者转业后国家安置工作的士官,根据军队的有关规定,部队应当及时通告地方人民政府,对其家属停发优待金,由其入伍前所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回承包地。

如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争议,应按如下方法解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

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农村集体土地承包合同 篇13

发包方:东辽县泉太镇新农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甲方)承包方:____________________ _(以下简称乙方)为了农业科学技术的推广,改变传统陈旧的农业耕作形式,培育和合理使用林木资源,加快荒山绿化,发挥森林蓄水保土、调节气候、改善环境作用,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经公开协商讨论同意,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签订本合同,共同信守。

一、土地的面积、位置

甲方经村民会议同意并报镇人民政府批准,将位于泉太镇新农村一组面积_________亩(具体面积、位置以合同附图为准)(土地类型)承包给乙方使用。土地方位如下: 东起:___ ______,西至:___ ___ _________,北至:______________,南至:____ __ _________。附图已经甲乙双方签字确认。

二、土地用途及承包形式

1.土地用途为经果林种植和养殖及相关农业科技开发、推广、培训、服务。2.承包形式:个人承包经营。

三、土地的承包经营期限

该地承包经营期限为 年,自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年____月___日止。

四、承包金及交付方式

1.该土地的承包金为每亩每年人民币 元,承包金每年共计人民币 元。

2.乙方向甲方一次性全额交纳承包经营期限承包金合計人民币元(大写人民币 元),上述承包费已含原荒山杂树补偿款。

五、地上物的处置

乙方有权处理承包区域内现存地上物及其他植被,在承包经营期内乙方所建设、种植之地上物所有权亦为乙方所有。

六、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对土地开发利用进行监督,保证土地按照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并使乙方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

2.按照合同约定收取承包金,在合同有效期内,甲方不得提高承包金。

3.保障乙方自主经营,不侵犯乙方的合法权益,承包期间,如乙方需砍伐树木,甲方应当配合乙方向有关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采伐许可证。4.协助乙方进行农业高新技术的开发、宣传、褒奖、应用。5.按照合同约定,保证电路畅通,并无偿提供通往承包地的道路。

6.按本村村民用电价格收取乙方电费。7.为乙方提供所在地村民的其他同等待遇。8.在合同履行期内,甲方不得重复发包该地块, 在承包期限内,如因承包范围出现土地纠纷,由甲方负责解决,若致使乙方遭受经济损失,由甲方按国家相关规定进行赔偿。甲方必须确保乙方在承包期内不受任何干扰。(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按照合同约定的用途和期限,有权依法利用和经营所承包的土地。2.享有承包土地上的收益权和按照合同约定兴建、购置财产的所有权。

3.乙方在承包地范围内可以种植速生树种和其他林木、果树,并可以养殖家禽、家畜及鱼类等动物,但不得污染饮食水源和村民的住宿环境。

4.乙方对承包地有独立自主经营权、林木所有权、林木处分权和收益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承包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所发生的一切债权债务由乙方独自享有和承担,与甲方无关。

5.乙方可在承包的土地上建设与约定用途有关的生产、生活设施。

6.在承包期内,乙方须按合同规定缴交承包款给甲方,并有权拒绝交纳除合同规定承包款外的任何其他非国家规定之费用。

7.保护自然资源,搞好水土保持,合理利用土地。

七、合同的转包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在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可以自主采取转包、转让、出租等方式实现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取得的收入全部归乙方享有,甲方不得对此主张任何权利。本合同转包后,甲方与乙方之间仍应按原承包合同的约定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乙方与第三方按转包合同的约定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本合同转包后,因甲方的原因致使转包合同不能履行,给转包后的承包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八、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2.在合同履行期间,任何一方法定代表人或人员的变更,都不得因此而变更或解除本合同。3.本合同履行中,如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难以履行时,双方均不能追究对方的责任,但乙方必须及时将情况报告甲方,甲方应及早采取措施尽量减少损失,协助恢复生产,并根据乙方的损失情况协商减免承包款。

4.本合同履行期间,如遇国家建设(或其他原因)征用该土地,征用相关赔偿费用为乙方所有,同时对于乙方所承包征用地上建物、树木及其他地上物等以实际评估价值合理作价,作价款一次性付给乙方。因乙方为提高土地生产能力而投入相应资本及人力,乙方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补偿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

5.如甲方重复发包该地块或擅自断电、断水、断路,致使乙方无法经营时,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其违约责任由甲方承担。

6.本合同期满,如继续承包,乙方享有优先权,双方应于本合同期满前半年签订未来承包合同。如乙方不再继续承包,乙方必须将承包地的林木等砍伐处理完毕。在合同期满后90天内将原承包地交还给甲方。如合同期满时,承包地内的林木若因未达到经济采伐期、或因采伐指标等限制未能采伐,乙方可向甲方申请有限度延长承包期至林木采伐完毕,甲方应该适当给予延长承包期,延长期的承包费由双方另行商定,但不得超过本和约承包费用之二倍。7.本合同履行期间,即使下列情形发生改变,甲乙双方仍应按本合同约定内容履行各自义务:(1)、甲方的负责人、经办人变更;(2)、甲方的名称改变、甲方分离或甲方与他方合并。

8.承包期内,承包户主如去世,其家庭成员及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

九、违约责任

1.在合同履行期间,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之以上约定,即视为违约。如甲方违约导致解除此合同,须付给乙方违约金人民币十万元、并退还乙方所付的全额承包费;如乙方违约,甲方不予退还乙方的承包费,并且解除此合同。

2.乙方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期限足额支付租金。如超期缴交承包款,则按应付未付部分的日万分之四交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给甲方,直至付清应交的承包款为止。如超过6个月尚未付清应交的承包款,则视为乙方违约;如因甲方发包地手续不合法或因甲方发包地权属不清产生纠纷,致使合同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则视为甲方违约。

3.因乙方为提高土地生产能力而投入相应资本及人力,无论甲方在合同到期前以任何理由收回该承包土地,乙方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补偿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同时对于乙方所承包地上的建物、树木及其他地上物等以实际评估价值合理作价,作价款一次性付给乙方。

十、合同纠纷的解决办法 本合同履行中如发生纠纷,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同意向辽源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一、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章后生效。

十二、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约定后作为补充协议,补充协议(经公证后)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三、本合同一式_____份,甲乙双方各_____份。附 土地平面图

发包方(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承包方(乙方):(签字)_____________ 签约日期:_______年___月___日签约地点:__________篇二:农村集体土地承包合同书

农村集体土地承包合同书

发包方:万州区小周镇马道村1组

承包方:住所 :重庆市万州区小周镇马道村1组

按照万州区小周镇马道村1组社员大会审议通过的土地承包方案,承包方自愿以家庭承包的方式承包发包方提供的土地。为明确土地承包关系,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经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

一、承包土地的地类、面积和位置 本合同协议承包的土地为耕地和园地,共 块,面积亩。其中:田 块,共 亩;土 块,共 亩。

二、承包期限

承包期限共30年,从 1998年 07月01日起,至2027年06月30日止。

三、承包土地的用途

本宗土地的用途为农业生产。

四、发包方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拥有集体土地的所有权。国家征用土地时,青苗补偿费归土地耕种者享有,土地征用补偿费的其余部分归发包方所有,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使用。

(二)发包方有权监督承包方依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制止承包方损害承包地和农业资源的行为。

(三)承包方流转承包地和因分户拆分承包地时,如果损害集体和其他社员的利益,发包方有权拒绝批准并制止实施。

(四)用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融资,必须经发包方同意。发包方将承包地流转给第三方的,流转合同书应予注明发包方的本项权利。

(五)承包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发包方有权解除承包合同: ⑴ 承包方违约以致严重影响发包方和其他社员的经济利益的; ⑵ 承包人进行破坏性、掠夺性生产经营,经发包方劝阻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五、发包方承担下列义务

(一)维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单方面以承包方家庭人口减少等理由非法变更和解除承包合同。

(二)尊重承包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不得干涉承包方依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三)执行区、乡镇(街道)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农业基础设施建设。

(四)国家征用承包地时,合理分配安置补偿费,帮助承包方获取青苗补偿。

(五)集体建设占用承包地时,发包方要按承包方实际青苗损失给予合理赔偿。对发包方被占用的承包地,发包方要用其他土地补足。无法补足的,按现行土地租金水平和剩余承包年限折算成现金一次性给予补偿。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六、承包方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

(二)有权依法流转土地经营权,自行决定流转方式,取得流转收入。

(三)承包方如果不愿意继续耕种承包地,可以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但要提前半年书面申请。

(四)承包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七、承包方承担下列义务

(一)保证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用于非农建设。

(二)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履行耕作义务,确保土地不撂荒,更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

(三)承包方不得向本社以外的单位和个人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以转让的形式将承包地流转给本社农户,必须经发包方批准。以其他方式流转土地,流转合同必须报发包方备案。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八、如果出现下列情况,发包方收回全部承包地,本合同终止执行。⑴承包方退回全部承包地的;

⑵承包方全部农业人口迁入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并取得承包地; ⑶承包方所有的农业人口死亡;

⑷国家征用全部承包地;

⑸集体生产公益设施建设需要占用全部承包地;

⑹其他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发包方可以收回全部承包地的。

九、国家建设和集体生产公益设施建设需要征占用部分承包地以及承包方退回部分承包地时,本承包合同以签订补充协议的方式进行变更,对变化的合同标的等相关内容进行修订。

十、违约责任

当事人一方违约,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原状、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十一、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双方协商不成的,首先请求村(居)委会和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调解;调解不成的,向万州区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直接向万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二、本合同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规定执行。

十三、本合同须申请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鉴证,从鉴证之日起生效。

十四、其他

十五、本合同一式三份,发包方、承包方和合同鉴证机构各执一份。发包方(印章): 发包方负责人:

承包方(农户代表): 合同签订日期:2009年 12 月 1 日篇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合同书

土地承包合同书

甲方: 乙方: 因乙方发展生产需要,经甲、乙双方自愿协商确定,甲方全户同意将本村位于*的土地租让给乙方使用。为明确土地承包关系,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经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

一、承包土地的地类、面积和位置

甲方将位于*总面积*亩农用耕地承包给乙方作农业生产使用。

二、承包期限

承包期限共*年,从 *起,至*止。租期满后乙方立即将承包土地交回甲方,如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租期要与甲方协商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四个月,延长租期按合同规定租金折算交附甲方。

三、租金和缴款方式

1、承包租金为每亩每年*元。

2、双方签下合同后十日内,乙方需向甲方缴纳合同保证金*元,该保证金暂由村长保管,待乙方五年租期完毕退还给乙方。乙方不得拖欠,否则甲方有权追究乙方由此引起的损失及滞纳金。

四、承包土地的用途

本宗土地的用途为农业生产。租期内,乙方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的功能属性,若因乙方处置失当而造成该土地的农业用地属性被改变,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进行土地功能恢复或是进行赔偿。

五、甲方享有下列权利和义务

(一)依法拥有集体土地的所有权。国家征用土地时,除青苗补偿费归乙方享有外,土地征用补偿费的其余部分归甲方所有,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使用。

(二)甲方有权监督乙方依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制止乙方损害承包地和农业资源的行为。

(三)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承包合同并要求乙方进行倍偿: ⑴ 乙方违约以致严重影响甲方和其他村民的经济利益的; ⑵ 承租人进行破坏性、掠夺性生产经营的;

(四)维护乙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单方面理由非法变更和解除承包合同。

(五)尊重乙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不得干涉乙方依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六、乙方享有下列权利和义务

(一)依法享有承包土地合同规定用途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农作产品。

(二)乙方如果不愿意继续耕种承包地,可以将承包地交回甲方,但要提前半年书面申请。

(三)保证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用于非农建设,不得将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融资。

(四)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履行耕作义务,确保土地不撂荒,更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

(五)承租期内,乙方不得将该土地另租给第三方;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七、如果出现下列情况,甲方收回全部承包地,本合同终止执行。⑴乙方退回全部承包地的; ⑵国家征用全部承包地;

⑶集体生产公益设施建设需要占用全部承包地;

⑷其他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甲方可以收回全部承包地的。

八、国家建设和集体生产公益设施建设需要征占用部分承包地以及承包方退回部分承包地时,本承包合同以签订补充协议的方式进行变更,对变化的合同标的等相关内容进行修订。

九、违约责任

当事人一方违约,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原状、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十、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双方协商不成的,首先请求村委会和镇乡人民政府调解;调解不成的,向江城区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直接向江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二、本合同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规定执行。

十三、本合同由甲方村民代表(代表由全村全户三分之二以上户主代表)和甲方法人签名,签订后须申请镇乡人民政府(村委会)鉴证,从鉴证之日起生效。

十四、其他

十五、本合同一式三份,甲方、乙方和合同鉴证机构各执一份。甲方每户村民各执一份复印件并加盖甲乙双方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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