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职律师鉴定意见

2024-06-20

公职律师鉴定意见(共5篇)

公职律师鉴定意见 篇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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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积极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公司律师作用,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从我国国情出发,遵循法治建设规律和法律顾问、律师工作特点,积极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提高依法执政、依法行政、依法经营、依法管理的能力水平,促进依法办事,为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提供法治保障。

(二)基本原则。坚持正确政治方向。坚持党的领导,选拔政治素质高、拥护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法律专业人才进入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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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分类规范实施。从实际出发,在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国有企事业单位分类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明确政策导向和基本要求,鼓励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综合考虑机构、人员情况和工作需要,选择符合实际的组织形式、工作模式和管理方式,积极稳妥实施。

坚持统筹衔接推进。着眼于社会主义法治工作队伍建设大局,处理好法律顾问与公职律师、公司律师之间的衔接,畅通公职律师、公司律师与社会律师、法官、检察官之间的交流渠道。实行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实施后,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国有企事业单位拟担任法律顾问的人员应当具有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律师资格。

(三)目标任务。2017年底前,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政机关普遍设立法律顾问、公职律师,乡镇党委和政府根据需要设立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国有企业深入推进法律顾问、公司律师制度,事业单位探索建立法律顾问制度,到2020年全面形成与经济社会发展和法律服务需求相适应的中国特色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体系。

二、建立健全党政机关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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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积极推行党政机关法律顾问制度,建立以党内法规工作机构、政府法制机构人员为主体,吸收法学专家和律师参加的法律顾问队伍。

党政机关内部专门从事法律事务的工作人员和机关外聘的法学专家、律师,可以担任法律顾问。党内法规工作机构、政府法制机构以集体名义发挥法律顾问作用。

(五)在党政机关已担任法律顾问但未取得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律师资格的人员,可以继续履行法律顾问职责。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实施后,党政机关拟担任法律顾问的人员应当具有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律师资格。

(六)县级以上地方党委和政府以及法律事务较多的工作部门应当配备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专职人员担任法律顾问;法律事务较少的县级以上地方党委和政府工作部门可以配备兼职人员履行法律顾问职责。乡镇党委和政府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配备专职或者兼职人员履行法律顾问职责。

(七)党政机关法律顾问履行下列职责:

1.为重大决策、重大行政行为提供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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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参与法律法规规章草案、党内法规草案和规范性文件送审稿的起草、论证;

3.参与合作项目的洽谈,协助起草、修改重要的法律文书或者以党政机关为一方当事人的重大合同;

4.为处置涉法涉诉案件、信访案件和重大突发事件等提供法律服务;

5.参与处理行政复议、诉讼、仲裁等法律事务;

6.所在党政机关规定的其他职责。

(八)外聘法律顾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政治素质高,拥护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一般应当是中国共产党党员;

2.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社会责任感;

3.在所从事的法学教学、法学研究、法律实践等领域具有一定影响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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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验的法学专家,或者具有5年以上执业经验、专业能力较强的律师;

4.严格遵纪守法,未受过刑事处罚,受聘担任法律顾问的律师还应当未受过司法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或者律师协会的行业处分;

5.聘任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

(九)外聘法律顾问应当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方式遴选。被聘为法律顾问的,由聘任机关发放聘书。

(十)外聘法律顾问在履行法律顾问职责期间享有下列权利:

1.依据事实和法律,提出法律意见;

2.获得与履行职责相关的信息资料、文件和其他必需的工作条件;

3.获得约定的工作报酬和待遇;

4.与聘任机关约定的其他权利。

(十一)外聘法律顾问在履行法律顾问职责期间承担下列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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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漏党和国家的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其他不应公开的信息,不得擅自对外透露所承担的工作内容;

2.不得利用在工作期间获得的非公开信息或者便利条件,为本人及所在单位或者他人牟取利益;

3.不得以法律顾问的身份从事商业活动以及与法律顾问职责无关的活动;

4.不得接受其他当事人委托,办理与聘任单位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法律顾问与所承办的业务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应当回避;

5.与聘任机关约定的其他义务。

(十二)市、县、乡同级党委和政府可以联合外聘法律顾问,为党政机关提供服务;党委和政府可以分别统一外聘法律顾问,为党委和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提供服务。

(十三)各级党政机关根据本意见设立公职律师。公职律师是依照本意见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取得公职律师证书的党政机关公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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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

(十四)公职律师履行党政机关法律顾问承担的职责,可以受所在单位委托,代表所在单位从事律师法律服务。公职律师在执业活动中享有律师法等规定的会见、阅卷、调查取证和发问、质证、辩论等方面的律师执业权利,以及律师法规定的其他权利。

(十五)公职律师不得从事有偿法律服务,不得在律师事务所等法律服务机构兼职,不得以律师身份办理所在单位以外的诉讼或者非诉讼法律事务。

(十六)党政机关法律顾问、公职律师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纪处理;属于外聘法律顾问的,予以解聘,并记入法律顾问工作档案和个人诚信档案,通报律师协会或者所在单位,依法追究责任。

三、建立健全国有企业法律顾问、公司律师制度

(十七)工商、金融、文化等行业的国有独资或者控股企业(以下简称国有企业)内部专门从事企业法律事务的工作人员和企业外聘的律师,可以担任法律顾问。

在国有企业已担任法律顾问但未取得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律师资格的法律咨询s.yingle.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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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可以继续履行法律顾问职责。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实施后,国有企业拟担任法律顾问的工作人员或者外聘的其他人员,应当具有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律师资格,但外聘其他国有企业现任法律顾问的除外。少数偏远地方国有企业难以聘任到具有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律师资格的法律顾问的,可以沿用现行聘任法律顾问的做法。

法律顾问的辅助人员可不具有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律师资格。

国有企业外聘法律顾问参照本意见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办理。

(十八)国有企业可以根据企业规模和业务需要设立法律事务机构或者配备、聘请一定数量的法律顾问。

国有大中型企业可以设立总法律顾问,发挥总法律顾问对经营管理活动的法律审核把关作用,推进企业依法经营、合规管理。

(十九)国有企业法律顾问履行下列职责:

1.参与企业章程、董事会运行规则的制定;

2.对企业重要经营决策、规章制度、合同进行法律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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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为企业改制重组、并购上市、产权转让、破产重整、和解及清算等重大事项提出法律意见;

4.组织开展合规管理、风险管理、知识产权管理、外聘律师管理、法治宣传教育培训、法律咨询;

5.组织处理诉讼、仲裁案件;

6.所在企业规定的其他职责。

(二十)国有企业法律顾问对企业经营管理行为的合法合规性负有监督职责,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提出意见,督促整改。法律顾问明知企业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不警示、不制止的,承担相应责任。

(二十一)国有企业根据需要设立公司律师。公司律师是与企业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依照本意见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取得公司律师证书的员工。

(二十二)公司律师履行国有企业法律顾问承担的职责,可以受所在单位委托,代表所在单位从事律师法律服务。公司律师在执业活动中享有律师法等规定的会见、阅卷、调查取证和发问、质证、辩论等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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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三)公司律师不得从事有偿法律服务,不得在律师事务所等法律服务机构兼职,不得以律师身份办理所在单位以外的诉讼或者非诉讼法律事务。

三、完善管理体制

(二十四)党内法规工作机构、政府法制机构和国有企业法律事务部门,分别承担本单位法律顾问办公室职责,负责本单位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的日常业务管理,协助组织人事部门对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公司律师进行遴选、聘任、培训、考核、奖惩,以及对本单位申请公职律师、公司律师证书的工作人员进行审核等。

(二十五)在党政机关专门从事法律事务工作或者担任法律顾问、在国有企业担任法律顾问,并具有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律师资格的人员,经所在单位同意可以向司法行政部门申请颁发公职律师、公司律师证书。经审查,申请人具有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律师资格的,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向其颁发公职律师、公司律师证书。

(二十六)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实施前已担任法律顾问、未取得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律师资格的人员具备下列条件,经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考核合格的,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向其颁发公职律师、公司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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师证书:

1.在党政机关、国有企业担任法律顾问满15年;

2.具有高等学校法学类本科学历并获得学士及以上学位,或者高等学校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法律硕士、法学硕士及以上学位或者获得其他相应学位;

3.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

(二十七)公职律师、公司律师脱离原单位,可以申请转为社会律师,其担任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的经历计入社会律师执业年限。依照本意见第二十六条规定担任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申请转为社会律师的,应当符合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的相关规定。公职律师、公司律师依照有关程序遴选为法官、检察官的,确定法官、检察官等级应当考虑其从事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工作的年限、经历。

(二十八)律师协会承担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的业务交流指导、律师权益维护、行业自律等工作。

五、加强组织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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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九)党政机关主要负责同志作为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要认真抓好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实施。

(三十)党政机关要按照以下要求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公职律师的作用:

1.讨论、决定重大事项之前,应当听取法律顾问、公职律师的法律意见;

2.起草、论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草案、党内法规草案和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应当请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参加,或者听取其法律意见;

3.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听取法律顾问、公职律师的法律意见而未听取的事项,或者法律顾问、公职律师认为不合法不合规的事项,不得提交讨论、作出决定。

对应当听取法律顾问、公职律师的法律意见而未听取,应当请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参加而未落实,应当采纳法律顾问、公职律师的法律意见而未采纳,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依法依规追究党政机关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其他领导人员和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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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一)国有企业要按照以下要求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公司律师的作用:

1.讨论、决定企业经营管理重大事项之前,应当听取法律顾问、公司律师的法律意见;

2.起草企业章程、董事会运行规则等,应当请法律顾问、公司律师参加,或者听取其法律意见;

3.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听取法律顾问、公司律师的法律意见而未听取的事项,或者法律顾问、公司律师认为不合法不合规的事项,不得提交讨论、作出决定。

对应当听取法律顾问、公司律师的法律意见而未听取,应当交由法律顾问、公司律师进行法律审核而未落实,应当采纳法律顾问、公司律师的法律意见而未采纳,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依法依规追究国有企业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其他领导人员和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三十二)各级党政机关要将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工作纳入党政机关、国有企业目标责任制考核。推动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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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律师力量建设,完善日常管理、业务培训、考评奖惩等工作机制和管理办法,促进有关工作科学化、规范化。

(三十三)党政机关要将法律顾问、公职律师经费列入财政预算,采取政府购买或者财政补贴的方式,根据工作量和工作绩效合理确定外聘法律顾问报酬,为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开展工作提供必要保障。

(三十四)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以及教育、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指导、分类施策、重点推进、鼓励探索,有步骤地推进事业单位法律顾问制度建设。

(三十五)人民团体参照本意见建立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制度。

(三十六)各地区各部门可结合实际,按照本意见制定具体办法。

 分娩留下后遗症引发七年拉锯战

http://s.yingle.com/yl/776412.html

 我国(人体器官移植条例)将修订医生做器官移植手术须有资质 http://s.yingle.com/yl/776411.html

 应该如何和安定医院打官司

http://s.yingle.com/yl/776410.html

 医疗纠纷多见篡改病历图

http://s.yingle.com/yl/77640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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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针灸室工作制度 http://s.yingle.com/yl/776408.html 将医疗事故排名是不靠谱的“同体问责” http://s.yingle.com/yl/776407.html

 死亡赔偿金是不是精神损害抚慰金 http://s.yingle.com/yl/776406.html

 护士医院内冲忙撞倒老人医院应承担赔偿责任吗 http://s.yingle.com/yl/776405.html

 能否阻止药价翻10倍考验新医改成败

http://s.yingle.com/yl/776404.html

 海淀临时医疗救助最高可申请http://s.yingle.com/yl/776403.html

10万元

 打110后医疗救助信息会发送120 http://s.yingle.com/yl/776402.html

    抢救室工作制度 http://s.yingle.com/yl/776401.html 医改不是“速效针” http://s.yingle.com/yl/776400.html 医疗事故的鉴定程序 http://s.yingle.com/yl/776399.html 10龄童痛失小拇指家属可向医院索赔

http://s.yingle.com/yl/776398.html

 医疗过错致新生儿死亡医院被判赔偿 http://s.yingle.com/yl/776397.html

 卫生部:媒体报道的15名患儿均未接种贴签疫苗 http://s.yingle.com/yl/77639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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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医疗事故处理的程序_医疗事故如何赔偿 http://s.yingle.com/yl/776395.html

 隆胸失败女子昏迷6天未醒

http://s.yingle.com/yl/776394.html

  注射室工作制度 http://s.yingle.com/yl/776393.html 新医疗事故技

术鉴定的基本程序

http://s.yingle.com/yl/776392.html

 宁波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暂行办法总结 http://s.yingle.com/yl/776391.html

 社保医疗实行“一卡通”

http://s.yingle.com/yl/776390.html

  婴儿室工作制度 http://s.yingle.com/yl/776389.html 对于医疗事故纠纷鉴定案例的分析 http://s.yingle.com/yl/776388.html

 莱芜简化特殊医疗审批手续建特殊医疗登记制 http://s.yingle.com/yl/776387.html

 医药棉球在男子肚子里“成长”20http://s.yingle.com/yl/776386.html

 研究显示英医疗事故每年致死9万人 http://s.yingle.com/yl/776385.html

 “茶水发炎”事件的反思:须当心“机器依赖症” http://s.yingle.com/yl/77638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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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抢救时呼吸器输气管断裂图

http://s.yingle.com/yl/776383.html

 关于医疗事故赔偿案件中诉讼时效的认定问题 http://s.yingle.com/yl/776382.html

 非法行医罪的构成要件_哪些行为属于非法行医 http://s.yingle.com/yl/776381.html

 右腿骨折左腿动刀湖北通城荒唐手术引关注 http://s.yingle.com/yl/776380.html

 产妇顺产后死在手术台医患双方各自担责50% http://s.yingle.com/yl/776379.html

 小伙吞下打火机情况紧急医生及时取出化险为夷 http://s.yingle.com/yl/776378.html

 司法鉴定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http://s.yingle.com/yl/776377.html

 奥地利将建立开放式医疗事故通报系统 http://s.yingle.com/yl/776376.html

  理疗科工作制度 http://s.yingle.com/yl/776375.html 什么叫医疗意外_哪些情形属于医疗意外 http://s.yingle.com/yl/776374.html

 和谐医患关系烟台率先开展医疗质量万里行 http://s.yingle.com/yl/77637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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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葡萄胎误诊”是否医疗事故

http://s.yingle.com/yl/776372.html

 防范医疗纠纷要从医疗安全抓起

http://s.yingle.com/yl/776371.html

 英研究说社区医疗过度使用抗生素导致耐药性问题 http://s.yingle.com/yl/776370.html

 孕妇产检6次未查出胎儿缺手指医院应该负责吗 http://s.yingle.com/yl/776369.html

 太极集团称对曲美减肥胶囊消费者无赔偿计划 http://s.yingle.com/yl/776368.html

 “索赔需举证”让患者成为弱者

http://s.yingle.com/yl/776367.html

 香港一医院因误诊切除病人左乳标本瓶子被污染 http://s.yingle.com/yl/776366.html

 产妇入院四小时胎死腹中家属封存死婴等待尸检 http://s.yingle.com/yl/776365.html

 违法发布食品广告情节严重

http://s.yingle.com/yl/776364.html

 重庆女子看病签按揭协议引热议手术费分期付款 http://s.yingle.com/yl/776363.html

 医疗机构签订“控烟军令状”

http://s.yingle.com/yl/77636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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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医疗事故控告书怎么写

http://s.yingle.com/yl/776361.html

 灌南:明确考核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工作的四项内容 http://s.yingle.com/yl/776360.html

 西藏医疗救助取消起付线最高提高至http://s.yingle.com/yl/776359.html

6万

 沪一妇幼保健院发错药保胎孕妇吃打胎药胎儿流产 http://s.yingle.com/yl/776358.html

 医疗机构不配合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所应承担的责任的批复 http://s.yingle.com/yl/776357.html

 北京拟将区县公费医疗人员纳入基本医保 http://s.yingle.com/yl/776356.html

  医疗事故索赔百万 http://s.yingle.com/yl/776355.html 半月两起“左右不分”事故谁之过 http://s.yingle.com/yl/776354.html

 北京医改:职工医保最高报销额拟达30万 http://s.yingle.com/yl/776353.html

 游医一针夺走两命获刑十年

http://s.yingle.com/yl/776352.html

 医疗事故鉴定的标准时间

http://s.yingle.com/yl/77635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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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丈夫因妻子剖腹产紧张过度病亡家属状告医院索赔 http://s.yingle.com/yl/776350.html

 男子卫生站打点滴猝死

http://s.yingle.com/yl/776349.html

 齐齐哈尔:出台新规解决贫困群体看病难 http://s.yingle.com/yl/776348.html

 治病落下伤残患者起诉法院:医院治疗懈怠赔4万 http://s.yingle.com/yl/776347.html

 产前保健出过失医院判赔14万

http://s.yingle.com/yl/776346.html

 发生医疗事故后该如何收集证据

http://s.yingle.com/yl/776345.html

 医疗事故致死怎么办_法院判决医院担医疗事故赔偿责任 http://s.yingle.com/yl/776344.html

 世卫组织发布首份全球性儿童用药指南 http://s.yingle.com/yl/776343.html

  医改方案的六大亮点 http://s.yingle.com/yl/776342.html 就诊时在医院摔倒_该损害结果是否与医院有因果关系 http://s.yingle.com/yl/776341.html

 中年男子打点滴后身亡

http://s.yingle.com/yl/77634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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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流管滞留患者体内医院称“抽脂手术成功” http://s.yingle.com/yl/776339.html

 医疗纠纷的解决途径_医疗纠纷诉讼中的注意事项 http://s.yingle.com/yl/776338.html

 医院在诊疗中使用不合格产品给患者造成损害应担责的 http://s.yingle.com/yl/776337.html

 临汾市在全市医疗卫生机构全面禁止吸烟 http://s.yingle.com/yl/776336.html

 不构成医疗事故不一定免责五种情况医院可能被判赔偿 http://s.yingle.com/yl/776335.html

 患者家属称医院行为不规范致死亡_医院承担轻微责任 http://s.yingle.com/yl/776334.html

 医院聘警察是否“公器私用”

http://s.yingle.com/yl/776333.html

 法律法规规定的非法行医的情行

http://s.yingle.com/yl/776332.html

 什么叫医疗事故罪_医疗事故罪应该怎样认定 http://s.yingle.com/yl/776331.html

  输血申请 http://s.yingle.com/yl/776330.html 奥巴马

我们

http://s.yingle.com/yl/77632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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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女子做手术被医生烧坏卵巢不能过性生活 http://s.yingle.com/yl/776328.html

 孕妇多次产检仍生下唇腭裂女儿医疗事故赔偿标准(2018)http://s.yingle.com/yl/776327.html

 本市医疗纠纷降了六成图

http://s.yingle.com/yl/776326.html

 卫生部:紧急手术医院可代家属签同意书 http://s.yingle.com/yl/776325.html

 医疗事故赔偿计算标准及公式

http://s.yingle.com/yl/776324.html

 北医三院问题气体致盲案二审:17患者提惩罚性赔偿 http://s.yingle.com/yl/776323.html

 美容整形业成医疗事故重灾区

http://s.yingle.com/yl/776322.html

 产妇拒剖宫产胎死腹中技术过失医院被判赔1万 http://s.yingle.com/yl/776321.html

 司法鉴定与医疗事故鉴定的区别_医疗鉴定书的内容 http://s.yingle.com/yl/776320.html

 新医改谨防“五大误区”

http://s.yingle.com/yl/776319.html

 医疗责任事故罪应如何认定

http://s.yingle.com/yl/77631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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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治气虚用痛经药处方医院被告上法庭 http://s.yingle.com/yl/776317.html

 判断医疗过失的具体标准是什么医疗机构哪些情况应处罚 http://s.yingle.com/yl/776316.html

 没有查出肋骨骨折“恒生”承认漏诊患者讨到说法 http://s.yingle.com/yl/776315.html

 河南:医疗事故鉴定舞弊将被究责 http://s.yingle.com/yl/776314.html

 医疗事故如何分级_医疗事故赔偿责任的构成有哪些 http://s.yingle.com/yl/776313.html

公职律师鉴定意见 篇2

[转载]司法鉴定结论(意见)质证中的律师实务

原文地址:司法鉴定结论(意见)质证中的律师实务作者:(2012-07-18)朱美聪

内容提要:司法鉴定在民事诉讼司法实践中的运用日益广泛,许多类型案件的解决需要通过鉴定,鉴定结论对案件的处理具有决定性作用。罗马法的古老法彦“鉴定人是事实的法官”也说明了司法鉴定在诉讼活动中的重要作用。律师在代理民事诉讼案件过程中,是否重视对司法鉴定结论的质证、能否熟练运用相关法律规定,充分行使代理人对鉴定结论的质证权往往决定了案件结果的成败。本文拟从律师的视觉对我国司法鉴定结论质证的现状、成因、意义、及质证的方法进行论述,探讨如何在民事诉讼司法鉴定质证活动中为当事人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

关键词:司法鉴定结论

质证

程序正义

专家辅助人

一、司法鉴定结论质证的现状及成因

我国的民事诉讼法及相关的司法解释虽然对鉴定人出庭及询问鉴定人等司法鉴定结论质证制度作了规定,但司法实践中,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对司法鉴定结论的质证往往流于形式,难以触及鉴定结论的实质,其结果就是使大量‘假冒的科学’、“假冒的科学家’堂而皇之进入法庭并作为证据采信。”【1】严重影响了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对司法鉴定工作的信任,并进而影响对相关诉讼过程和判决结果的可接受性,影响社会的和谐稳定。造成上述现状,其原因主要有:

1、法律规定过于原则,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对“鉴定人出庭”制度、“专家辅助人”等制度只有原则性规定,没有明确的实施细则,规定不完善且可操作性差。

2、未规定鉴定结论开示程序。许多法院在开庭前没有将鉴定结论送达当事人,到庭审时才出示或宣读鉴定结论,当事人显然难以当庭对鉴定结论发表充分和准确的质证意见。

3、相关人员(包括当事人和律师)对司法鉴定结论质证的重要性认识不足。认为司法鉴定是由法院委托的鉴定人作出的,对鉴定结论盲目的“崇拜”,认为“鉴定都有结论了,当事人说什么都没有用”,不重视对鉴定结论的质证和审查判断。[2]

二、对司法鉴定结论(意见)进行质证的意义

1、但鉴定结论也存在失真的可能性。鉴定活动受鉴定仪器设备先进程度、鉴定人鉴定水平经验高低、鉴定人职业道德水平参差不齐和鉴定科学理论与实践不断发展等众多因素影响,鉴定意见并非完全绝对正确无误。

2、鉴定结论不是当然的定案依据。对诉讼中的专门性问题申请鉴定是当事人收集证据的活动,根据法律规定,鉴定结论也只是证据形式的一种,未经质证不能作为裁判的基础。

3、对鉴定结论进行质证是程序正义的必然要求。“程序正义理论认为,法律程序不仅是为寻求公正的结果而设计,也是为保障一些独立于判决结果的程序价值而设计的。”[3]鉴定结论只有经过双方当事人的质证,才能从程序上保障当事人的询问权、异议权等诉讼权利的实现,从而以程序正义来保障实体正义的实现。

三、律师如何对司法鉴定结论进行质证

(一)律师在庭审外对司法鉴定结论质证应采取的措施

1、提供送检材料并对对方提供的送检材料进行质证。向鉴定机构提供真实、完整、充分的送检材料,就对方当事人提供的送检材料是否真实、与鉴定的事实的关联性、是否应纳入鉴定材料范围等提出质证意见,以保证送检材料本身的真实性及其与案件事实联系的客观性。另外,当鉴定材料因客观原因无法取得时,申请人民法院予以调取。

法律依据:司法部《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13条规定:委托人应当向司法鉴定机构提供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并对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下称《民事证据规定》)第17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

(三)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却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

2、及时向法院获取司法鉴定报告。在相关事项进人司法鉴定程序后,与法院负责司法鉴定工作的经办人员保持工作联系,在得知司法鉴定报告作出后,及时向人民法院获取鉴定报告,并将鉴定结论告知委托人,与委托人共同对鉴定报告内容进行审查并做好质证准备。

法律依据:目前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包括鉴定结论在内的证据应在开庭前送达给当事人,但《民事证据规定》第34条规定的举证时限、第37条规定了审前交换证据制度等均体现了当事人有在开庭前获取证据的权利。

3、提交鉴定人出庭申请。律师应当在收到鉴定报告后开庭前适时向法院提交要求鉴定人出庭的书面申请。司法实践中,由于鉴定机构都是有法院委托的,大部分法官对鉴定结论持高度信任状态,在当事人不提出要求的情况下,法官一般不会通知鉴定人出庭参与质证。而鉴定结论本身无法直接回答任何质证和疑问,鉴定人不出庭在实质上就剥夺了当事人和代理人的质证权,对鉴定结论存在的疑惑无法消除,因此,在对鉴定结论存在疑虑的情况下,律师应当提出书面申请,要求鉴定人出庭参与质证。

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25条规定:在开庭审理中,“当事人经法庭许可,可以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民事证据规定》第59条规定:鉴定人应当出庭接受当事人的质询,鉴定人确因特殊原因无法出庭的,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书面答复当事人的质询。

4、提交专家辅助人书面说明或申请专家辅助人出庭。由于有些鉴定事项涉及到高深的科学理论或某些特定的专门知识,当事人和代理人无法对鉴定结论进行有效的质询。在此情况下,代理人应当借助聘请“专家辅助人”完成对鉴定结论的质证。专家辅助人可以对鉴定报告进行研究,并要求法官允许其询问接受鉴定的人及考查被鉴定的物品和地点等。(4)律师可以根据案件需要向法院提交专家辅助人的书面说明,或者向法院申请准许专家辅助人出庭参加司法鉴定的质证活动。

法律依据:《民事证据规定》第61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一至二名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出庭就案件的专门性问题进行说明。人民法院准许其申请的,有关费用由提出申请的当事人负担。”

5、提交书面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申请。代理人应提出书面补充鉴定申请的情况有:(1)原鉴定结论措辞有错误,或者表述不确切;(2)原鉴定书对鉴定要求的答复不完备;(3)原鉴定结论作出后,委托机关又获得了新的可能影响原鉴定结论的鉴定资料;(4)初次鉴定时提出的鉴定要求有疏漏(5)。代理人应提出书面重新鉴定申请的情况有:(1)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2)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3)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4)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5)有证据足以反驳对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所作出的鉴定结论的。

法律依据:《民事证据规定》第27条规定: 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一)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三)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四)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对有缺陷的鉴定结论,可以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者补充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不予重新鉴定。第28条规定: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足以反驳并申请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二)律师在庭审过程中对司法鉴定结论进行质证的内容 《证据规定》第50条规定:质证时当事人应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针对证据证明力有无以及证明力大小,进行质疑、说明与辩驳。因此,律师在庭上对鉴定结论进行质证的内容,也应围绕其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展开。

1、对鉴定结论的合法性进行质证,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对鉴定主体是否合法进行质证,具体包括鉴定人是否具有鉴定人资格、是否有解决这些专门性问题所应具备的知识、技能和经验;是否有对专门事项和特定事项进行鉴定的资格。

(2)对鉴定结论的形式和内容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进行质证。如根据一些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某项鉴定活动,鉴定人必须达到一定人数,如若鉴定人未达到法定人数而作出的鉴定结论是不具有证据能力的。

(3)对鉴定程序是否合法进行质证,具体有鉴定委托、受理、实施等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鉴定人是否具有我国诉讼法上所规定的法定回避情形;如鉴定人是否为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是否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等。

2、对鉴定结论的客观性进行质证,应采用推定的方式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进行:(1)对送检材料的收集、保管、提供环节的操作情况进行质证。(2)对鉴定人的专业技术水平进行质证,如鉴定人的专业知识水平、学历、专业技术职称、专业职业资格;鉴定人运用专门知识解决实体问题的能力,包括工作业绩、专业技术职称、从事相应专业技术工作的年限、专业资格;鉴定人从事该领域鉴定的经历;鉴定人处理类似个案的记录。(3)对鉴定人在鉴定过程中检验、试验的程序规范或者在检验方法上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定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要求进行质证。(4)对鉴定人所使用的仪器设备是否经过国家有关部门的计量认证、是否先进、完善可靠,其技术手段是否先进、有效和可靠,所使用的仪器设备灵敏度如何其所获结果的稳定性和准确性如何等进行质证。(5)对鉴定结论是否有科学根据,论据是否充分,推论是否合理,论据与结论之间是否有矛盾进行质证。

公职律师申请书 篇3

篇一律师入党申请书

敬爱的党支部:

今天,我郑重地提出申请,要求加入中国共产党。拥护党的纲领,遵守党的章程,履行党员义务,执行党的决定,严守党的纪律,保守党的秘密,对党忠诚,积极工作,为共产主义奋斗终身,随时准备为党和人民牺牲一切,永不叛党。

我们80后这一代是伴随着改革开放的步伐长大的,亲眼目睹和见证了祖国从平穷落后到逐渐繁荣富强的变化,亲身体会到改革开放国策的伟大,这证实了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是正确的,是符合最广大人民最根本的利益的。

我决心用自己的实际行动接受党对我的考验,我郑重地向党提出申请:我志愿加入中国共产党,拥护党的纲领,遵守党的章程,履行党员义务,执行党的决定,严守党的纪律,保守党的秘密,对党忠诚,积极工作,为共产主义事业奋斗终身,随时准备为党和人民牺牲一切,永不叛党。

今后,我将更加用心去学习和理解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以及科学发展观等重要思想,更加深刻地去体会做一名合格党员的所肩负的重大社会责任。

今后,我将在本职工作中继续努力,律师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去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因此,希望党组织从严要求我,以使我更快进步。如果自己有幸成为一名党员,那将是我最大的荣幸,我将时刻牢记党员的责任,遵守党的纪律,严守党的秘密,认真履行党员的权力和义务,争做一名优秀党员。

致敬

敬礼

申请人:XXX

日期:20XX年X月XX日

篇二:律师实习申请书

尊敬的律师事务所各位领导、各位前辈:

我志愿加入xxx律师事务所,真诚的期盼着成为该团队中的一名优秀员工,律师队伍的一名新兵。

加入本所,我将严于律己,服从管理、严谨做事、积极配合、创新思想、勇于开拓、发挥潜能、优质服务。并真诚地希望在各位领导、前辈的严格指导和精心栽培下,既能为贵所贡献出自己的知识、技能和价值,同时也能为我国的法制建设和发展作出自己应有的贡献,为自己走向成功奠定坚实的一步申请人基本信息:

姓名:x;性别:男;出生年月:19xx年03月12日;

民族:汉族;家庭住址:西安市xxx小区;20XX年毕业于西安x法学专业,本科学历,学

士学位。20xx年3月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其号码为:xxx;身份证号码:xxxx;联系电话:13xxxxxxxx.实习申请理由:

本人从小喜欢法律知识和事务,梦寐以求想成为一名光荣的法律人。在企业历经9年法律相关工作的锻炼,20xx年在职参加司法考试,终于以385分的成绩顺利通过20x年国家司法考试,20x年3月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诚实信用一直是我的为人处事的原则。没有规矩,不成方圆。作为一名新兵,应该遵纪守法,并能以事务所的各项规章制度来规范自己的言行,实习期间,应当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为了早日

实现自己的美好理想,为了能利用自己的知识和技能更好地帮助更多的法律需求者,我渴望加入xxx律师事务所这个优秀的团队与律师事务所的同仁共同为社会提供更多更好的法律服务,为推动我国法制建设的进一步发展和完善贡献出自己的微薄之力。

敬礼

申请人:XXX

日期:20XX年X月XX日

篇三:律师执业申请书

尊敬的xxx:

本人xxxx,xxxx年6月毕业于xx大学律师毕业,xxxx年12月参加全国统一的司法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xxxx年9月8

日在xxxxxxxx律师事务所申请实习,现实习期已满1年。

本人在xxxxxxxx律师事务所实习期间严格遵守《律师法》、《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等法律法规,在指导老师及本所同行的指导、帮助下,不断提高自己的思想政治水平、法学理论水平和律师实务能力,按照法律赋予律师的权利与义务,做好律师各种业务工作和法律援助工作,为维护国家的法治统一和法制建设,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做出自己的努力。经过一年的实习,本人对律师职业有了一个新的认识,使我更加坚定自己的信念:继续锤炼自己,争取成为一名合格称职的执业律师。现本人已符合律师法规定的申请执业条件,特申请执业。

请予以审核批准为盼。

我承诺:本人符合法定执业条件,提交申请材料真实有效。

申请人:XXX

日期:20XX年X月XX日

篇四:律师执业申请书

尊敬的xxx:

本人自实习一年以来,在本所律师的指导和帮助下,参与了本所各项业务的实践活动,逐步将所学的法律知识与实务操作结合起来,完成了从理论到实践的转变,现已具备了独立办理案件和法律事务的能力。

实习期间,本人注重思想道德和政治理论的学习和提高,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的正确思想,践行科学发展观,不断提高自己的政治觉悟。

在工作中,作为一名实习律师,能够严格遵守所里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领导、团结同事,积极参与各项活动,按时完成所里交给的各项工作。在实习期间,作为一名实习律师,本人勤奋、虚心,在指导律师的帮助下,业务水平不断提高,协助指导律师和其他同事办理了多起民、刑事案件及非诉法律事务,受到了同事和当事人的一致好评。

经过一年多的实习,更加坚定了我做一名律师的信念,也更深刻的意识到了律师所肩负的社会责任。今后,我会更加严格要求自己,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正确处理和当事人、其他律师、法官等的关系,本着维护正义、恪守诚信的原则,努力将自己塑造成一名合格的优秀律师。

恳请上级机关对我的申请予以批准为盼。

申请人:XXX

公职律师的培训心得体会 篇4

6月2日至29日,我有幸参加了省司法厅和省律协举办的二季度申请颁发公职、公司律师证书人员培训班。短短天时间,在举办方的精心安排下,9位专家学者给大家贡献了生动、精彩的讲解,有些让我触动较大,引发了我的一些思考,现分享如下:

讲的老师们实践经验丰富,干货满满,分享了很多实践总结出的真知。作为法律工作者,要想提高水平,就是要多加实践,多加总结。美国霍姆斯大法官提出:“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而经验则自于实践。“纸上得终觉浅,绝知此事要躬行”不办理案子,不参加诉讼,只关注非诉案,只关注合同审核,总感觉像是少了些什么,就像一条腿走路,难免要走得磕磕绊绊。法律工作者就像医生,必须亲自办案,亲身感受,才能有更好的提升。

崔冠军老师分享了一些刑事辩护的经验和心得,他办理的案,善于抓住关键点,说理不再多,在于说到点子上,很有“铁肩担道义,一语定乾坤”的感觉,让人听得心潮澎湃,畅快淋漓,深感刑事辩护之美。

刘海亮老师分享了行政诉讼案的律师事务,我学到了“捋法条、找案例、绘制时间轴”的重要性,到他的培训结束,我对律所的一体化体制也产生了浓厚的兴趣,抽空要从网上好好拜读他的。

举办方请了礼仪专家薛巍讲解礼仪程,薛老师风趣幽默,给我们讲解了待人接物、着装、用餐方面的礼节,听得让我有些汗颜和脸红:讲究真是不少,需要学习的地方太多了。不由得让我想起了许小香的一篇,里面最后写到:“如果同你用餐的人违反了之前任何一条(用餐礼仪),哪怕他全都没做对,不要放在心上,忽略掉就可以了,因为一旦你因餐桌礼仪而产生了对别人轻视的念头,那便是最大的失礼”她的话震耳发聩,令人醍醐灌顶。礼仪当中,包容一门大的礼仪,无需对别人斤斤计较,不必纠结于他人的细枝末节;要严于律己,更需宽以待人。包容是情商高的体现,也是一门艺术,一种大境界。要达到这种境界,就必须拥有博爱的心,宽广的.胸襟,还要坦荡、从容。“我果为巨海长江,何患横流污渎之不能容纳”包容是赢得朋友、事业的基础,包容他人的一些小过错,是为了让他人更好地改过。

王茂松老师是较早成为公司律师的,做为前辈,他有很多经验和我们分享,有些做法是我闻所未闻的,我听了后感觉大开眼界,心生佩服,真想有时间的话再跟他讨教一番。

张慧老师给大家讲解了合同审查与动态管理,我作为公司法务,接触了大量的合同,故对她的讲解深以为然。其中她列举了几个条款,比如说送达条款,有效送达就非常重要。司法实践中法律书送达难也是一个重要问题,在某些合同中必须要加上送达条款,就是防止以后出现送达难问题,导致案拖期严重。地址信息应包括双方名称、详细地址、联系电话、传真号、电子信箱、邮政编码等信息,简易版的送达条款可以这么写:本合同所留地址为双方居住地址或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址,此地址视为法院邮寄法律书及双方邮寄催收函、律师函等的送达地址。任何一方地址或联络方式发生变化,应自发生变化之日起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未书面通知的,变动一方应自行承担由此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和损失。因一方提供的地址不准确、地址变更未书面告知另一方,导致无法送达或拒收(含代收人拒收)等情形的,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由此,我联想到了“模块化条款”的问题,众所周知,公司法务对标准化合同本比较熟悉,每个公司或单位多多少少会有一些标准合同本,而从更微观看,组成标准本的条款有一些是可以重复使用的,比如其中的法律条款,完全可以模块化(模式化),在甲合同里面有,在乙合同里面同样可以有。比如上述的送达条款,还有争议解决机构选择条款、禁止贿赂条款,清洁本条款、保密条款、不可抗力条款、知识产权条款等等。有了这些相对固定化的条款后,在合同起草和审核时,只要到检索到这些条款,复制粘贴过去,即可使用,由此极大地提高了工作效率,并且降低了工作成本。再升级一步,把这些条款输入到数据库,进行数据库化。充分利用好数据库,可以有效地避免重复劳动。此外,有了数据库,还能使众多人的智慧、技术积淀下,并能在不断地积累、共享、完善中日趋完美。

公职律师鉴定意见 篇5

刘赞柱律师知道公职人员尤其是官员阶层控制着大量的社会资源,不公开他们财产的变化,便不能证明他们是否廉洁自律或监守自盗。刘赞柱律师认为在这个意义上,公职人员财产公开的程度和水平,便与整体的官德水平和政治文明的水准直接产生了联系。而且发达国家的实践也证明,财产公开执行较好的国家,官员的清廉程度也高,反之,公职人员财产越是不够透明,腐败现象也就越严重。

一、刘赞柱律师认为构建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制度的必要性 第一,财产申报制度对腐败人员具有强大的警示作用,在世界许多国家都取得了很好的效果。财产申报制度对于腐败人员可以起到早期警报的作用,刘赞柱律师认为根据申报情况可以看出一个公务员的持续消费水平和生活方式是否与其之前或现有的收入水平相符合,从而便于及早发现潜在的腐败行为。这样,既给欲腐败公务人员心理上造成无形的压力,增大腐败行为的风险和成本,使他们心存忌惮,不敢轻易尝试腐败,又能使有关单位尽早发现公务员的腐败行为,尽早解决,减少腐败分子的腐败行为对国家和人民公共利益的侵害。

第二,刘赞柱律师认为构建和完善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是有效查处违法、违纪案件的需要。让公务员定期申报个人及家庭财产,使腐败分子的赃款无所遁形,可以为更好地惩处腐败分子提供制度支持。使公务员个人及其家庭的财产状况能够置于公众的监督之下,那么一旦有公务员出现与其正当收入水平严重不符的财产变动情况,相关部门就可以立即要求申报人作出解释,如果作不出合理的解释就可以以此为由追究其相应责任。

第三,刘赞柱律师认为构建和完善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有利于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我国是无产阶级领导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国家的一切权力都属于人民,政府的权力是人民赋予的,代表人民行使权力,必须接受人民的监督。因此,政府一切活动的目的,只能是为全体人民的福利而做,而决不是为某些团体、组织或某些个人牟取私利。

第四,刘赞柱律师认为建立和完善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市场经济是竞争的经济,是法治经济。而腐败现象的滋生和蔓延,却会严重地破坏公平、公开、公正的市场竞争原则,阻碍社会资源优化配置的进程,造成社会不公平,严重阻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因此,实行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从法律上增加欲腐败者腐败行为的风险和成本,就可以减少甚至遏制腐败行为的发生,同时也有利于净化社会风气,稳定市场秩序,优化经济环境,保障市场经济的健康协调发展。

第五,刘赞柱律师认为建立和完善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可以有利补充我国行政监督体制。权力天生具有被滥用的潜在可能性,因此对权力及拥有权力的人进行监督是必要的。建立和完善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以财产及其变动状况作为切入点,对公务员进行切实有效的监督,将是对行政监督体制的一个必要且有力的补充。最后,刘赞柱律师认为构建和完善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可以维护国家公务员形象,保护其合法财产权益。公务员的财产申报可以更加全面地反映公务员任职期间的经济状况特别是其任职以来的财产增加情况。通过财产申报,可以保护公务员的合法财产,维护某些在任职前就拥有大量财产的公务员的声誉和利益。

二、刘赞柱律师分析国外公职人员财产公开立法

1、美国:官员财产状况供大众查阅。美国官员财产申报有法可依。1978年,美国政府颁布了《政府官员行为道德法》,1989年,又修订为《道德改革法》。这一法律是美国财产申报制度的蓝本。它规定:总统、副总统、国会议员、联邦法官以及行政、立法和司法三大机构的工作人员,必须在任职前报告自己的财产状况,上任后还须按月申报。同时,财产申报不只限于申报者本人,还必须包括其配偶或受抚养子女的有关情况。除在国家安全部门工作或其他不宜暴露身份的官员外,各受理申报的机关均须将财产申报资料公开,供大众查阅复印,以便接受社会监督。

2、韩国:4级以上公务员都要进行财产登记。1981年,韩国制定了《公务员伦理法》,规定了公务员财产登记与公开制度。经多次修改后,现在,韩国4级以上公务员都要进行财产登记。而在一些特殊部门,诸如税务、会计等,范围扩大到了7级以上。按照该法,公务员须从财产登记义务发生日起1个月内,通过公职伦理综合情报系统,向所属部门登记财产,并每年定期申报变动情况。

3、英国:财产申报立法最早。作为对财产申报立法最早的国家,英国的相关法规更人性化,鼓励官员诚实申报而非动用惩罚手段。1883年,英国议会通过了世界首部关于财产申报的法律《净化选举防止腐败法》。法律规定,如果官员个人财产与其正常收入之间存在差距,就必须作出解释和说明。如不能提供合法所得的证据,就会被认定为灰色收入,进而被治罪。

4、日本:资产公布存漏洞。日本在1992年通过了《为确立政治伦理的国会议员资产公开法》。该法规定“新当选议员有义务公布所持有的资产,具体包括建筑、土地、高尔夫俱乐部会员权、定期存款和证券等”,申报内容包括工资、存款利息、稿费和演讲报酬以及房地产所得等,由国会向国民进行公开。但是,和其他国家相比,日本的申报制度并不严格,存在着许多漏洞。

三、刘赞柱律师分析我国现阶段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存在的缺陷及原因

目前,我国已经颁布实施的申报制度主要有:1995年的《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2001年的《关于省部级现职领导干部报告家庭财产的规定(试行)》。刘赞柱律师认为从实践来看,这些申报制度都存在缺陷,造成财产申报流于形式:一是财产申报范围不全,一般只包括常规可见收入,申报数据根本不能准确反映官员财产状况;二是财产申报的时限和种类不全,没有形成包括初任申报、日常申报、离职申报的完整体系,腾挪空间太过宽泛;三是受理机构设置不合理,由申报人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负责接受申报,难以真正承担起财产申报登记的稽核职能;四是申报结果缺乏法制监督保障,现有相关文件的法律地位不明确,对违规行为的处置也有很大随意性。

刘赞柱律师认为,从上述缺陷可以看出,我国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制度之所以发展缓慢,存在以下几方面的原因:一是财产报告规定仍然没有成为一项规范的国家法律制度,约束乏力;二是对财产报告规定的规范不全面、不具体,操作性不强;三是财产报告对象范围过窄,只限于在现职省部级领导干部中试行,由于直接涉及高级领导干部的利益问题,易产生抵触心理,难以有效贯彻执行;四是对报告的情况没有严格的核实,没有在条款中严格规定必须对报告情况进行核实,只是提到“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对领导干部的家庭财产报告,可以核查”,这就显得弹性有余而刚性不足;五是只有报告规定,而没有公布报告情况的规定,社会公众无法进行及时有效的监督。

四、刘赞柱律师对完善我国财产申报制度的建议

1、刘赞柱律师认为对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进行立法。进行立法不仅是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发展完善的需要,也是法治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通过立法,才能赋予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法律的权威性、规范性和强制性,使之有法可依,排除各种干扰,克服各不同地区在施行过程中的随意性,确保全国自上而下统一实行这一制度,也使得人民群众能有效依法监督这一制度的实行。一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启动立法程序,在广泛听取各种意见和充分酝酿的基础上,制定相关法律条文,使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在民主的基础上更具权威性;二是对相关法律条文从内涵到文字表述都要科学论证,仔细推敲,使之更加严密,更具规范性;三是全面规定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立法的内容,除了财产申报和公开的范围、形式和法律责任等核心内容外,还包括目的、指导原则以及具体的程序等,并使它们相互衔接,构成完整配套的法律体系;同时还要使之与其它相关法律相协调,使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立法在内容上更加全面,更具系统性。

2、刘赞柱律师认为扩大申报对象的范围。根据国家的公务员管理体制的特点,从领导职和非领导职这两大类公务员完全不同的地位出发,抓住领导职岗位在各单位政风建设中所发挥的关键作用。另外,我们还应该考虑行政权力的监督机制不完善的现实情况,特别是在县级以下的基层官员,虽然行政级别很低;但是在所管辖的领域内仍然享有不容置疑的权威,能够直接主宰基层民众的利益分配问题。如果利益分配出现不公正问题,基层民众往往缺乏有效的制衡手段。所以,我们必须彻底改变以往只关注县处级以上官员的做法,尽量扩大申报的范围,要求所有领导职岗位都必须申报家庭财产,而不论其处在机关还是企事业单位。至于非领导职岗位,则主要考虑具体负责事项的重要性。

3、刘赞柱律师认为健全监督机制。公务员财产申报的有关资料应当向社会公开,全面接受社会的监督。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的有效顺利实施,在很大程度上要依靠一定的监督机制。因此,在《公务员财产申报法》中应进一步建立健全以行政监督为主,司法监督和社会舆论监督为辅的多层次监督体系,加大监督力度,并使监督的作用能够真正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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