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收结算方式的风险及防范措施

2024-07-18

托收结算方式的风险及防范措施(精选6篇)

托收结算方式的风险及防范措施 篇1

【摘要】:在国际贸易中,屡屡有中国的外贸企业被骗,其中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使用了托收支付方式。托收是国际贸易中经常使用的支付方式之一,一般要通过银行办理,所以又叫银行托收,但它属于商业信用,对出口人存在很高的风险。本文对托收支付方式存在的风险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切实可行的防范措施。

【关键词】:托收;支付方式;商业信用;风险;防范措施

一、引言

随着国际贸易的的不断发展,世界买方市场的进一步形成,世界贸易市场的竞争日趋激烈。在国际市场普遍形成买方市场的形势下,出口商要赢得买主、扩大交易、扩大市场,除了必须以商品高质量、低价格作为竞争手段外,尤其重视在付款方式上给予进口商一定的优惠,向进口商提供更具竞争力的贸易条件。因此,在付款方式上,出口商往往不得不逐渐减少甚至放弃对自己有利而对进口商不利的信用证方式的使用,逐渐增加使用为进口商所乐意采用的付款方式,如:托收和赊账方式。这就是目前国际贸易中越来越多采用非L/C方式结算的主要原因。然而,托收方式毕竟属于商业信用,如果运用不当,出口商极有可能遭致巨大损失,必须引起高度重视。

二、托收风险来源与识别

(一)进口商的信用风险

进口商的企业因经营不善而破产,或者其企业虽然存在但没有足够的财力来支付,造成进口商的货款不能回收;或者是进口商因市场发生对自己不利的变化(如发货后进口地的货价下跌),使进口商借故毁约、拒付货款。

(二)政治、法律风险

进口商政府班子的更替、国内政治局势的变化、政府的某种行为、法律制度的变迁,都有可能妨碍买方履行支付协议。如一国制定了进口许可证制度,如果进口商事先没有领取进口许可证,因而货物到达目的地时被禁止进口或可能被没收处罚;进口外汇支付的冻结,使买方的支付协议难以履行,导致进口商拒付货款;对于进口食品、饮料、药物等与人体健康有关的货物,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规定有卫生检验标准,如果违反进口国有关规定,就会被拒绝进口或没收,甚至被销毁。

(三)地区“特殊作法”的风险

国际上处理托收业务的主要依据是1979年1月1日生效的国际商会制定的《托收统一规则》。但是,某些地区、某些国家的银行仍有一些特殊的规定和做法。如某些欧洲和拉丁美洲的银行基于当地的法律和习惯,对于来自他国银行按远期付款交单(D/P after sight)方式的托收业务,习惯上均在进口商承兑汇票后立即把单据交给进口商,将远期付款交单(远期D/P)一律按承兑交单(D/A)处理,这给出口商带来很大的风险,使得不法商人可凭承兑汇票提取货物,以后又借口推卸责任,造成出口商货款两空。

(四)代收银行选择不当的风险

在国际结算业务中,出口商有时急于售货,往往答应由进口商指定代收行,这就隐含着极大的风险。出口商为了不影响贸易,而任由进口商指定代收行,则可能出现进口商与代收行合伙行骗,代收行提前将单据交给进口商,之后进口商拒绝付款,造成出口商钱货两空。

(五)贸易术语选择不当的风险

如果选择F类价格术语,运输由进口商办理,出口商不能得到代表货物所有权的单据,进而不能通过控制单据来控制货物;如果按CFR、CPT成交的合同,卖方没有办理货运保险的义务,而由买方根据情况自行办理。如果履约时行情对买方不利,买方无意履约,就有可能不办保险,这样一旦货物在途中出现风险,买方更不愿付款赎单,卖方将钱货两空。

在托收业务中,为使进口商见单付款或承兑,并且由出口商办理货运保险,以保证货物运输遇到不测时出口商可以得到一定的赔偿,应选择贸易术语CIF。

(六)不及时对货物采取保全措施的风险

蔬菜、水果类易腐蚀变质的货物,如果不及时处理则可能遭致损失;有些进口国对进口货物在港口仓库存放时间也有限制,进口国的有关当局往往对超过三个月甚至超过一个月仍无人提货的进口货物作“拍卖”或充公处理。

(七)付款交单凭信托收据借单(D/P-T/R)的风险

在远期付款交单的条件下,交易双方事先商定并由出口商办理托收时主动授权银行凭信托收据将单据借给进口方,在这种情况下,进口人只要承兑汇票、提供信托收据(T/R),即可取得货运单据,等到汇票到期才付款。这种做法的风险与D/A相同,将由出口方自行承担汇票到期拒付的风险,与代收行无关。

三、与托收有关的案例

某年4月9日,某托收行受理了一笔付款条件为D/P at sight的出口托收业

务,金额为USD100 000.00,托收行按出口商的要求将全套单据整理后撰打了托收面函一同寄给了美国一家代收行。单据寄出后一星期委托人声称进口商要求委托行将“D/P at sight”修改为“D/P at 60 days sight”。委托行在强调D/A的风险性后,委托人仍坚持要修改,最后委托行按委托人的要求发出了修改指令,此后一直未见代收行发出承兑指令。当年8月2日应委托人要求,委托行通知代收行退回全套单据。8月19日委托行收到代收行寄回的单据发现三份正本提单只有两份,委托人立即通过美国有关机构了解到,货物已经被M.W.Internation即进口商提走。此时委托行据理力争,要求代收行要么退回全套单据,要么承兑付款,但是代收行始终不予理睬,货款最终没有着落,而委托人又不愿意通过法律程序解决,事隔数年,货款仍未收回。

(一)案例分析:

D/P为付款交单(Documents against Payment)的简称,D/A为承兑交单(Documents against Acceptance)的简称,两者均属于托收方式,但D/A比D/P风险更大。在D/A项下,进口人主要在汇票上承兑之后,即可取得货运单据,凭以提取货物,如果进口人到期不付款,出口人便会遭到货物与货款全部落空的损失。此案例中委托人应该意识到 D/P改为 D/A的风险在于进口方将把付款赎单改为承兑交单,即进口方在不付款只承兑的情况下就可以取得货运提单,获得货物,并且提单是以进口方为收货人,使得进口方很容易提货。根据《托收统一规则》(URC522)的有关规定,只要委托人向托收行作出了清楚明确的指示,银行对由此产生的任何后果不负责任,即后果由委托人自行承担。此外更有甚者,有时银行与外商勾结,造成出口方款、货两空。

(二)此案的经验教训在于:

1、托收的性质为商业信用,银行不承担付款人必须付款的义务,出口人收款的保障取决于进口人的信用,因此出口方在选择托收方式结算时,前提条件是买卖双方互相信任,只有在进口方信誉比较好的情况下,方能选择此方式。

2、采用托收方式成交,提单不应以进口人为收货人,最好采用“空白抬头和空白背书”即“made out to orde.And blank endorsed”提单,避免进口方直接提货,便于银行处理提单的转让。

3、在选用托收方式结算时最好选择 D/P付款条件,D/A付款比 D/P风险大。在实际操作中,对于大额出口业务可采用信用证和托收方式结合使用。切忌大额出口业务采用托收结算方式。

四、托收风险的管理及防范措施

尽管托收方式对出口人具有诸多风险,但为了调动进口商采购货物的积极性,从而促进成交和扩大出口,并且由于各国的贸易保护日益加重,出口竞争日益激烈,使出口人在结算方式上不得不作一些让步,而采用托收支付方式。出口人和出口地的银行为降低风险必须采取一定的防范措施:

(一)加强对进口人资信的调查

信用调查市场不健全是我国企业频繁被骗的主要原因之一。国内的信用调查公司的收费相当高,大多数企业对信用调查重视程度不够,很少有人在和国外进口商签单之前,去找信用调查公司摸清对方的底细。这就形成了一个恶性循环:信用调查公司因为生意少所以才收费高,而收费高了生意更少,费用不得不再往上涨。

(二)掌握好授信额度和交单条件,采用一定的策略降低收汇风险在进口人不同意采用信用证支付方式而要求采用托收支付方式时,出口人在做出让步之前,可以要求进口人用汇付方式将总货值30%(比例可以经谈判调整,但不宜过低)的预付款汇到出口人的帐上,在收到预付款后再发货,这样,就可以减少进口人不提货的风险。进口人为了能使用D/P支付方式,一般是会同意出口人的请求的。同时,进口人也可以将这种方式作为一个试金石,测试一下进口商的诚意。对于金额较大的出口合同,可以以生产需要时间等为由,要求分批装运,并且每一批次之间在时间上要有一定的间隔(以一批货物发出到收回货款的时间为限),这样即使损失也能控制在出口人可以承受的额度内。另外,应争取按CIF或CIP条件成交,由出口人办理货运保险;尽量避免用FOB条件成交,因为如果以FOB条件成交,运输合同是由进口人签订,也就是由进口人指定船务公司。如果他们之间关系好,他凭复印件的运输单据就有可能将货物提走。而船务代理公司一般规模较小,资金薄弱,一旦发生危险,就会人走楼空或关门大吉,再不就以破产为借口逃避责任。

(三)注意选择托收行

托收行的选择也要慎重,应该选择在国际上知名度较高、信誉较好、在国外有自己的分支机构、往来业务关系的国外银行较多的出口地银行作为托收行。另外,还可以参照进口商提供的代收行,选择与其有业务往来的出口地银行作为托收行,以避免银行之间因没有业务往来而再转单给予其有业务关系的其他银行,从而耽误时间,影响迅速收汇。

(四)了解进口国家的有关政策规定

了解进口国家的贸易管制和外汇管制条例,以免货到目的地后,由于不准进口或收不到外汇而造成损失。另外,还应了解进口国家的商业惯例,以免由于当地习惯做法影响安全迅速收汇。

(五)在国外设立机构或事先找好代理人

如果条件允许,出口企业可以在国外设立分支机构,派驻人员。但这往往需要企业有雄厚的经济实力才能做到,并且即使企业有实力,也要在该国家或地区有一定的出口业务量做基础,才愿意去做。最好的选择就是在交给托收行的托收指示书中明确指定一个在付款地的代理人,作为“需要时的代理”,以便在发生拒付时,料理货物存仓、转售、运回等事宜。

(六)建立健全管理制度

采用托收方式收款时,要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定期检查,及时催收清理,发现问题应迅速采取措施,以避免或减少可能发生的损失

在国际贸易中,无论采取什么样的支付方式,出口人都要擦亮眼睛,提高风险意识。因为即使采用信用证支付方式,里面也可能带有附加软条款,稍有疏忽就可能上当受骗。所以在国际贸易中要时刻警惕,对待不合理的要求,不要轻易放弃自己的原则。但同时也不能因噎废食,因为害怕风险而放弃机会。只有这样,国外客户才能越做越多,出口业务才能越做越大。

【参考文献】

[1] 赖茂琴托收业务中出口商的风险及防范措施 2008[2] 李亮萱D/P远期托收结算方式的风险控制 [J] 经济集团研究 2010.4[3] 谢崇誉出口业务中以D/P方式成交的前提与风险防范[D] 黑龙江对外 经贸2009.1

托收结算方式的风险及防范措施 篇2

一、信用证结算方式中出口商面临风险分析

(一) 开证行倒闭风险

受金融危机影响, 国外银行的支付能力和支付意愿也都受到了明显的影响, 银行信用不再是万能的, 信用证结算方式的风险更加暴露。金融危机使得国外部分具有相当规模和实力的银行纷纷倒闭和亏损, 信用证的风险迅速上升。据统计, 随着金融危机持续向纵深发展, 大批美国银行破产倒闭。2007年倒闭的美国银行仅3家, 2008年增加至25家, 数量超过此前5年的总和。到2009年8月, 当年倒闭的美国银行增加至84家, 创下自1992年以来最多银行破产的纪录, 与去年全年破产银行数目比较, 亦多出逾两倍。

根据信用证的特点, 只要受益人按信用证要求提交了相符单据, 开证行就必须承担第一付款责任。银行在开立信用证后一旦停业、倒闭或破产, 就无法履行付款的责任。而此时若出口商尚未从议付行取得货款, 则必须自行面向进口商收款, 银行信用降格为商业信用。而且出口商可能对进口商并不了解, 风险由此大增。

(二) 国家风险

金融危机不但影响到微观层面的支付能力, 而且还在某些国家扩大到宏观层面, 引发了部分国家的国家风险的加大 (如实施外汇管制等) 。国家风险根本就不在信用证的保障范围之内。对于出口商来说, 国家风险一般指来自进口商的国家风险, 主要包括外汇管制风险、外贸管制风险以及战争或内乱等。但在金融危机影响下, 目前国家风险主要表现和集中在经济领域, 如贸易保护、技术壁垒、知识产权保护等。仅2009年, 美国对中国产品就共发起10起反倾销和反补贴合并调查, 2起反倾销调查, 1起特保调查。在当前世界经济面临困难的时期, 美国政府在贸易领域上的举措, 向世界发出了纵容贸易保护主义的错误信号, 起了坏的示范作用, 姑且不论此举对世界经济的影响, 对于出口商而言, 出口信用证结算面临的政策性的不确定风险因此而加大。并且开证行的资信和国家风险通常是合二为一地考虑, 如果开证行所在国家风险高, 就会相应影响开证行的资信, 从而影响对信用证的付款。

(三) 商业信用风险

国际市场的风险本来就远大于国内市场, 金融危机爆发以来, 受全球经济放缓、市场萎缩、国际贸易摩擦增多诸多因素叠加影响, 导致部分企业经营形势急剧恶化, 许多中小企业面临着巨大的资金压力, 甚至面临倒闭的风险。无论是国外客户的支付能力还是支付意愿都较过去明显降低, 甚至一些信誉卓著的老客户、大客户也在金融危机的冲击下出现了支付危机。

在比利时, 据比利时权威研究机构——克雷顿公司日前公布的最新调查报告, 受金融危机的影响, 2008年比利时共有8512家公司企业破产倒闭, 是有史以来最糟糕的年份, 在2009年前三个月共有2570家公司宣布破产, 仅在3月份就有1000多家公司倒闭。数据表明, 受危机冲击最严重的是中小企业, 特别是住宿、餐饮、运输、建筑和批发零售等行业。

而在我国, 外贸出口形势急转直下, 一连8个月出现负增长。出口企业订单萎缩, 外贸增幅明显放缓。倒闭、关停、减产, 一时间, 纺织、玩具、家电、服装等多个行业遭受正面冲击, 外贸企业被置于生死存亡的边缘。据广东省各地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上报的企业关闭情况, 广东省在2008年1~9月企业关闭总数为7148家。关闭企业主要集中在珠三角地区, 其中关闭数量较多的地市分别是东莞市1464家、中山市956家、珠海市709家、深圳市704家、汕尾市587家、佛山市526家以及潮州市432家, 中国外贸面临着最困难时期。

在金融危机的大环境下, 进口商出于自保会把损失和风险转嫁给出口商, 要求减价, 退货, 甚至拒绝提取货物, 或者在进口商资金链断裂的情况下, 找种种理由拒收货物, 在这种情况下, 出口商出口货物遭拒收的风险很难避免。

(四) 汇率风险

进出口商签订的贸易合同, 从签订到履约一般时间较长, 在此期间由于金融危机导致的经济环境动荡, 进口国货币大幅度贬值, 进口商面临支付成本增大, 很有可能拒绝付款。

金融危机下部分亚洲、中南美、东欧及非洲国家货币大幅贬值, 直接推高其进口价格。以东欧为例, 2009年至今, 东欧货币加速贬值, 短短两个多月的“缩水”幅度几乎可与去年下半年匹敌。该地区本币贬值幅度最大的国家依次为波兰、匈牙利和俄罗斯, 对美元汇率的下跌幅度分别高达21%、20%和17%;而在去年下半年, 上述三种货币对美元的贬值幅度则为28%、21%和20%。此外, 今年以来, 捷克和罗马尼亚货币对美元的贬值幅度也都超过15%。

当进口商面临着不断加大的进口成本, 经营环境不断恶化时, 就会采用各种各样的理由拒绝付款, 出口商的风险将急剧增大。

二、信用证结算风险防范措施

(一) 发挥出口信用保险风险规避作用

出口信用保险, 是国家为了推动本国的出口贸易, 保障出口企业的收汇安全而制定的一项由国家财政提供保险准备金的非营利的政策性保险业务。出口信用保险不但承担国外买方在拒付、拖欠、破产等情况下的商业信用风险, 还承担了开证行破产倒闭风险和国家行为引起的国家风险等的相应比例的赔付, 这将提高出口企业的保障程度, 有效地解决企业在危机动荡时期有单不敢接的问题。

据统计, 全球贸易额的12%至15%是在出信用保险的支持下实现的, 发达国家的出口信用保险涵盖率在20%到30%之间甚至更高。我国信用保险2004年支持的出口额也仅仅为130亿美元, 占一般贸易出口额的比重为5%6很显然, 出口信用保险支持进出口贸易的功能在我国还有很大的开发空间。并且出口商在购买了出口保险后, 只要愿意将保险权益转让给银行, 在货物发运后, 可以凭符合银行要求的全套单据和保险申报单可向银行申请融资。对企业与银行而言, 办理出口信用保险业务是一个双赢的选择。

(二) 进一步推进以人民币作为国际结算货币进程, 规避汇率风险

中国在对外贸易主要以美元、欧元、日元作为计价结算货币, 由此带来的美元、欧元和日元与人民币之间的汇率风险通常主要由境内企业承担, 金融危机中, 这些货币的价值极不稳定, 汇率风险加剧。如果以人民币进行国际结算, 则境内企业可以避免承受这类汇率风险。与东南亚和韩国等的贸易通常是以第三国货币进行计价结算, 我国境内企业和这些国家企业也都要承担汇率风险。人民币用于国际结算时, 我国和周边地区使用人民币进行国际结算的企业所承受的外币汇率风险即可部分消除。同时推进人民币国际结算货币化的进程, 可以降低我国企业汇兑成本, 加快企业结算速度, 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减少企业经营成本。

(三) 重视客户资信调查, 规避商业信用风险

做好客户资信调查, 无论是在托收、汇款、信用证还是保理结算方式下, 都是最基本的、也是最为有效的方法。和诚信的客户打交道才是遏制国际结算的风险的根本。对客户信息调查的内容主要包括对方的经营状况、清偿能力、经营规模、经营业绩以及产品的市场价格情况等, 由于跨国直接调查的成本高昂, 通常可以通过专业的信息机构获取相关资料。对于长期合作的伙伴, 在多次博弈交易过程中, 一定要做好客户的信用状况跟踪记录, 为进一步的合作做好铺垫。在国际贸易领域, 任何不注重信息收集和分析的交易行为都意味着不确定性的风险, 不能因为贪图一时利益导致货款两空。

(四) 慎重选择开证行, 规避银行信用风险

信用证是银行信用, 开证行承担的是第一付款的责任, 其信用也显得至关重要。对于进口企业, 要防止银行与出口商的共谋骗汇行为。对于出口企业, 要避免一些资信程度不高的小银行与进口商勾结开出信用证后, 然后又用各种各样的理由拒绝付款, 使出口商遭受损失行为。开证行的选择, 出口商应尽量参与, 与进口商协商约定, 选择那些世界一流、信誉较好的银行作为开证行。这些银行资金雄厚, 安全性较高, 注意自身的声誉、操作规范、服务质量高, 主动骗汇的可能性将大大降低。对于资信程度不高的开证行, 一定要要求另一家资信程度较高的银行进行保兑, 来减少开证行的违约风险。

信用证用虽然用银行信用代替了商业信用, 给了买卖双方更大的安全保障。但金融危机影响下信用证结算方式的风险不断加剧, 为了能有效地规避风险, 在实际业务操作过程中, 进出口贸易企业一定要增强风险防范意识, 多管齐下, 渡过难关。

参考文献

托收结算方式的风险及防范措施 篇3

关键词:信用证 风险 防范

一、信用证结算方式下进口商可能面临的主要风险

(一)来自信用证固有制度上的风险

1、信用证是一种自足的文件

信用证一经开立就成为独立于外贸合同之外的契约,和外贸合同无关,开证行的付款责任不受进口商和出口商之间争议的影响,开证行只凭信用证要求行事,出口商有时未履行贸易合同中的义务,此时会造成贸易与结算的脱节,增加了跟单信用证结算的风险。

2、信用证是一种纯单据的业务

单据是比较容易伪造的,如果出口商伪造了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单据,做到了单单一致,单证一致,那么对单据真伪识别能力有限的银行来说,就会履行其付款义务,这就使进口方和银行成了出口商欺诈的对象。

(二)来自进出口国的政治或经济风险

外贸合同签订后,当贸易一方或双发所在的国家政局动荡、暴乱、对外贸易政策发生重大变化或国内发生重大经济危机都可能导致进出口贸易无法继续执行,给贸易双方带来重大损失。

(三)来自银行的风险

进口商根据合同填写信用证开证申请书,开证行则根据开证申请书开立信用证,信用证一经开立,就成为独立于合同以外的约定。但若开证行在开立信用证时,未能严格按照开证申请书来填写,导致了合同与信用证存在不符的风险,出口商收到信用证就会要求进口商改证,从而影响进口商顺利收货;若开证行的付款行为不规范,在收到议付行寄来的单据后未仔细审核即付款,致使一些能导致有损进口商利益的不符点未能审出,从而造成损失隐患。

(四)来自出口商的风险

1、出口商所交货物品质与外贸合同不符

信用证是一种单据的买卖,银行只审核单据表面是否正确,而对货物的质量、数量等并不检查,只要出口商在信用证规定时间内提供了符合信用证要求的全套单据,银行就会付款,因此,若出口商受提供的单据表面符合信用证要求骗得货款,但货物假、劣或数量、质量均实质不符,进口商付款赎单,却发现货物和外贸合同的要求不符,从而造成损失。

2、出口商不履行交货义务

进口商通过银行开立信用证之后,如果市场行情看涨,出口商找到了出价更高的买主而不履行交货义务,进口商将面临极其困难的处境。对于进口商来讲,虽然得不到货物也不会对外付款,但依然会造成很大的损失。

3、单据欺诈风险

(1)出口商伪造信用证所需单据

出口商利用信用证凭单付款独立于合同的性质,在根本没有货物的情况下,通过伪造信用证项下所要求的全套单据,骗取货款,其典型特征是无基础交易存在,旨在套取银行融资。只要出口商在信用证规定时间内向银行提交符合信用证要求的单据,银行就必须付款,这样进口商往往处于付款后收不到货的境地。

(2)出口商变造信用证所需单据

出口商用残次品或其它低值商品替代贸易合同中规定的货物,变造单据进行的信用证单据欺诈行为,信用证通常要求出口商提交商业发票、装箱单、保险单和提单等基本单据。其中商业发票和装箱单是由出口商填制的,容易伪造;保险公司一般根据出口商提供的商业发票和信用证签发保单;承运人一般根据包装物上的说明和外表来签发运输单据,这些漏洞都给出口商编造符合信用证单据制造了机会。

(3)出口商和承运人勾结倒签提单、预借提单

倒签提单是指承运人应托运人要求,签发提单的日期早于实际装船日期的提单,以符合信用证对装船日期的规定,便于在信用证下结汇。预借提单是指由于信用证规定的结汇日期已到,而货主因故未能及时备妥货物装船,或因为船期延误,影响了货物装船,承运人应托运人要求先行的已装船提单,以便结汇。出口商勾结承运人把没有装船或晚装船的提单变成符合信用证规定的提单,这都构成了对进口商的欺诈。

(4)出口商凭保函换取清洁提单

在货物装运过程中,如果货物包装有破损,承运人就要在提单上作不良批注,这样的提单就是不清洁提单因而不能结汇,如果出口商来不及重新更换货物或者包装,就往往会向承运人提交保函换取清洁提单以便结汇,当进口商发现货物有问题就会凭清洁提单向承运人索赔,此时承运人可以凭保函向出口商索赔,但是解决这样的问题并非易事,要经历漫长的时间,复杂的程序和大量的取证,即使进口商胜诉也会遭受时间、资金上的损失。

二、进口商应对信用证结算风险的防范措施

(一)选择政治和经济比较稳定的国家或地区的信誉较好且有实力的出口商进行交易

1、建立有效地预警系统,选择政治和经济比较稳定的国家或地区的出口商进行交易

进口商应对出口商所在国的政治、经济、商业环境和法律状况有一个比较全面的了解,随时关注其政治经济变化,收集相关的政治动态、贸易管制和国别政策等情况,对可能出现的风险要提早防备,最大限度地避免一系列不必要的损失。

2、做好出口商的资信调查工作

了解客户的信誉比懂得如何进行业务操作更为重要,因此,进口商必须对信用证结算方式存在的风险要有充分的认识,必须切实做好出口商的资信调查,可以通过商会、银行、调查机构、网络等渠道对出口商进行多方面调查,如行业背景、业务范围、经营业绩和商业信誉等,不与信誉差的企业合作,选择资信良好的出口商进行交易。

(二)调查开证银行的资信情况,选择信誉良好的银行

进口商在选择开证行时,应先对开证行的资信、信誉度等方面进行调查,了解开证行的工作习惯和工作态度,以保证开证行能正确及时的开立信用证,并且严格执行自己审单的义务,从而为进口商的顺利收货打下基础。

(三)慎重订立合同,审慎开立信用证

信用证是根据贸易合同开立的,作为进口商,订立合同时应注意规定好开立信用证的细节,如对商业发票、提单、保险单、质检证书等提出具体的要求,防止出口商利用漏洞提交不符合同但符合信用证的单据,以避免被欺诈的风险。

(四)选择对自己有利的贸易术语,选用信誉良好的船运公司

为降低风险,进口商在签订合同时应慎重选择贸易术语,如可以规定使用FOB、FCA贸易术语,这样保险公司和船运公司的选择权都掌握在进口方手中,一方面进口商可以派人到装运港检查货物是否符合合同的规定,另一方面进口商也可以选择自己较为熟悉的且信誉度好的船运公司以保证货物的运输安全,防止出口商与船运公司相勾结的欺诈行为。如果规定使用CIF或CIP等贸易术语,由出口商来负责派船装运,应规定由国际知名船运公司负责运送货物,货物装运后要求船运公司提供货物已装船的证明,这样可以减少出口商进行欺诈的机会。

(五)在信用证中要求提交权威机构的商品检验证书

在信用证结算方式下,货物和单据是分离的,银行审查的是单据而非货物,因此进口商可以通过在信用证中要求出口商提交出口商当地政府检验部门出具的商品检验报告,或进口商指定的出口商所在地的第三国公正机构出具的检验证书,来对出口商所交货物加以控制,以杜绝出口商不按合同要求发货。

(六)提高进口业务员的素质和业务操作能力

随着国际贸易的竞争日趋激烈,瞬息万变的市场对进口业务员的素质要求也越来越高。进口商应加强进口业务员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素质培训,提高他们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熟悉各国贸易法规和国际贸易惯例,以便在从事实际信用证业务的过程中,遇到各种问题都能防患于未然,减少风险发生。

三、结论

总的来说,信用证结算方式总体上有利于出口商而不利于进口商,作为进口商,在贸易过程中,要提高警惕性,并时刻做好发生信用风险的心理准备,以积极的心态来面对贸易交易,加大对风险的控制力度,提高风险的防范意识,尽量避免不良因素发生,最终达到共赢的目标。

参考文献:

[1]董茜茜.信用证结算方式下进口商的风险防范[J].中国证券期货,2011(7)

[2]蒋凌燕.信用证结算方式下进出口商面临的风险与防范措施[J].现代经济信息,2010(7)

[3]蒋柏明.信用证结算方式下进口商的风险防范[J].企业改革与管,2014(21)

[4]张彦欣.进口业务中的信用证结算方式及其风险规避[J].北京市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0(03)

[5]付立新.贸易中信用证结算的风险分析与风险防范[J].沿海企业与科技,2014(4)

[6]杨彩阁.国际贸易中信用证结算的风险与防范[J].中国商贸,2011(1)

托收承付结算与委托收款结算异同 篇4

委托收款与托收承付结算方式的主要区别有两点:

1、委托收款适用范围广泛很多,无论同城,还是异地,均可使用,且不受金额起点限制。凡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开立账户的单位,各种款项结算都可采用。而托收承付如前所述只适用于异地企业之间有协议的商品交易,且有金额起点,为10万。

2、在两种结算方式中,银行的作用也不一样。采用委托收款方式,银行只起结算中介作用,付款方无款支付,只要退回单证就行;拒付,银行不审查理由。而采用托收承付,银行还行使行政仲裁职能,要审查拒付方的拒付理由。

以下是两者具体的内容:

托收承付

(1)托收承付亦称异地托收承付,是指根据购销合同由收款人发货后委托银行向异地付款人收取款项,由付款人向银行承认付款的结算方式。根据《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托收承付结算每笔的金额起点为1万元,新华书店系统每笔的金额起点为l千元。这一规定对原托收承付的金额起点10万元作了改变。结算款项划回可用邮寄或电报两种方式。

(2)托收承付的适用范围为:

1、国有企业,供销合作社以及经营管理较好的,并经开户银行审查同意的城乡集体所用制工业企业。

2、结算款项必须商品交易以及因商品交易而产生的劳务供应的款项。代销、寄销、和赊销的款项不得办理托收承付结算。

(3)办理托收承付的前提条件

1、收付双方便用托收承付结算必须签有符合《经济合同法》的购销合同,并在合同上订明使用异地托收承付结算方式。

2、收款人办理托收,必须具有商品确已发运的证件(包括铁路、航运、公路等运输部门签发的运单、运单副本和邮局包裹回执)。没有发运证件,可凭其他有关证件办理。

3、收付双方办理托收承付结算,必须重合同、守信用。累计三次以上收不回货款或拒付货款的应暂停办理托收承付业务。

(4)托收承付凭证的格式

根据《支付结算办法》规定,当事人签发托收承付凭证时,必须记载以下内容:表明“托收承付”的字样;确定的金额;付款人的名称及账号;收款人的名称及账号;收、付款人的开户银行名称;托收附寄单证张数或册数;合同名称、号码;委托日期;收款人签章。

(5)托收承付的托收与承付

1、托收

托收是收款人根据购销合同发货后委托银行向付款人收取款项的行为。收款人开户银行在收到托收凭证及其附件后,应进行审查包括:

A、托收款项是否符合异地托收承付结算办法规定的范围、条件、金额起点以及其他有关规定;

B、有无商品已发运的证件;

C、托收凭证是否填写齐全,符合填写要求;

D、托收凭证与所附单证的张数是否相符;

E、托收凭证上是否加盖收款人的印章。托收凭证审查时间不得超过次日。

2、承付

承付是指由付款人向银行承认付款的行为。验单付款付款人的承付期为3日,从付款人银行发出承付通知单的次日算起(法定休假日顺延)。付款人未表示拒付的银行认为承付,并于期满次日将款项从付款人账户内付出。验货付款的承付期为10日,从运输部门向付款人发出提货通知的次日算起。收付双方有明确规定的,依规定而行。在第10日付款人通知银行货物未到。而以后收到货物时又未及时通知银行的,银行仍按10天期满次日作为划款日期,并按超过的天数,计扣逾期付款赔偿金。应当注意付款人不得在承付货款中抵扣其他款项或以前托收的款项。

(6)托收承付的逾期付款处理

付款人在承付期满时,如无足够资金支付,其不足部分,即为逾期未付款,按逾期付款处理。

1、付款人开户银行,按每天5‰计算逾期付款赔偿金。

2、赔偿金实行定期扣付,每月计算一次,于次月3日内单独划给收款人。

3、付款人开户银行要随时掌握付款人账户逾期未付的资金情况,待账户有款时,必须将与其未付的款项和赔偿金及时扣划给收款人,不得拖延扣划。

4、付款人累计三次拖欠货款的,其开户银行应当通知收款人,停止对该付款人办理托收。

5、付款人开户银行对逾期未付的托收凭证,负责进行扣款的期限为3个月。期满时如付款人仍未付清款项,银行应要求付款人退回有关交易单据,并将应付的赔偿金划给收款人。对于付款人不退回单据的,自发出通知3日起每天处以5‰但不低于50元的罚款。

(7)托收承付的拒绝付款处理

付款人拒付的正当理由包括:

1、没有签订购销合同或未定明托收承付结算方式购销合同款项。

2、未经双方事先达成协议,收款人提前交货或因逾期交货,付款人不需要该项货物的款项。

3、未按合同规定的到货地址发货的款项。

4、代销、寄销、设销、商品的款项。

5、验单付款,发现货物单与合同规定不符,或货物已到与合同规定不符的。

6、验货付款,发现货物与发货单不符的。

7、货款已经支付,或计算有错误的。

在处理拒绝付款问题时,需注意:外贸部门的托收进口商品的款项的拒付问题;拒付时必须填写“拒绝付款理由书”并由银行进行审查(对军品拒付银行不进行审查);开户银行经审查,认为拒付理由不成立,均不受理,应实行强制扣款;凡涉及军用品的拒绝付款,银行不审查拒绝付款理由;收款人对无理拒付的,可委托银行重办托收;收款人开户银行对逾期尚未划回,又未收到付款人开户银行寄来逾期付款通知或拒绝付款理由书的托收款项,应当及时发出查询;银行无法审查拒绝付款是非的,应由收付双方自行协商处理,或向仲裁

机关、人民法院申请调解或裁决;未经开护行批准适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的企业,收款人银行不得办理托收,付款人银行对其承付的款项要处以5%罚款。委托收款

(1)委托收款是收款人委托银行向付款人收取款项的结算方式。该结算方式同城和异地都可使用,既适用于在银行开立帐户的单位和个体经济户各种款项的结算,也适用水电、邮电、电话等劳务款项的结算。委托收款分邮寄和电报划回两种。

(2)委托收款凭证的格式

委托收款凭证必须记载的内容有:

1、表明“委托收款”的字样;

2、确定的金额;

3、付款人名称;

4、收款人的名称;

5、委托收款凭据名称及附寄单证张数;

6、委托日期;

7、收款人签章。

(3)委托收款的委托和收款

委托是指收款人向银行提交委托收款凭证和有关债务证明并办理委托收款手续的行为。付款是指银行在接到寄来的委托收款凭证及债务证明,并经审查无误之后向收款人办理的付款行为。银行可以根据付款人的不同而在不同的时间付款。以银行为付款人的应在当日付款,以单位为付款人的银行最迟应于付款人接到通知的次日起第四日付款。

(4)付款人拒绝付款

进口贸易结算方式的风险和防范 篇5

一、汇付结算方式的风险和防范

汇付,又称汇款,是付款人通过银行,使用各种结算工具将货款汇交收款人的一种结算方式。在国际贸易中以汇付方式结算买卖双方债权债务时,买卖双方基于一方对另一方的信任,提供信用和融资,提供信用方将承担较大的风险。汇款方式在支付类型上主要分为预付货款和货到付款。其中,对进口贸易商来说预付货款风险较大。

预付货款主要适用于进出口双方关系密切,相互了解对方资信状况,进口方相信出口方能够按照自己的要求发货。但是进口方也有的风险,将来如果不能如期收到货物,或货物与合同不符,将遭受损失或承担风险;货物到手前付出货款,可能造成资金周转困难及利息损失。因此,为了有效规避风险,进口商在采用预付货款的结算方式时,应该采取以下措施:首先应充分了解出口商的资信状况;其次,在合同中规定收到出口商提交的商业发票、出口许可证明或出口无限制声明以及银行预付款保函后再行支付。

二、信用证结算方式的风险和防范

(一) 信用证结算方式的风险

信用证结算方式是当今国际贸易中一种主要的结算方式。信用证的基本当事人有3个:开证申请人,开证行和受益人。开证申请人是进口方,开证行是进口地银行,受益人是出口商。当出口商交来符合信用证条款规定的单据时,开证行负第一性的付款责任。信用证是一项独立文件,不依附于贸易合同。信用证业务以单据为准,不以货物为准。银行处理的是单据业务,而不是货物,对货物质量优劣、途中受损、是否达到目的地概不负责,只要客户交来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银行就必须对外付款。

因为信用证具有开证银行承担的第一性付款责任、信用证独立于所依附的合同之外、业务处理是有关单据而不是货物等特点,对于进口方来说仍然存在一定的风险。

1. 即使出口方提交了与信用证一致的单据,也不能排除其在发货的数量与质量上与合同的要求不一致,数量短少和以次充好的现象以前时有发生。

2. 出口方因各种原因延迟交货,迫使进口方对信用证的装期和效期进行延展,贻误进口方对商品最佳的销售期,使合同双方发生纠纷,开证银行只能根据出口方所提交信用证规定的单据与信用证要求是否一致来决定,而不能以出口方违约的客观事实为由拒付。

3. 由于国际贸易项下商务合同内容不同,条款各异,所涉及商品的质量标准和技术规范各不一致,进口方对商品有特殊要求等原因,商检证书无法保证能够满足进口方对各类不同商品的特殊要求。

4. 由于海洋货物运输条件改善,使现在货物抵港时间缩短,或者是出口方所在国家距离进口方国家较近,而信用证业务单证流转程序太慢,往往货已到港多日,正本提单还未到开证人手中,由此产生的货物压港,会增加进口商的额外支出。同时,由于市场变化较快,如不能尽快提货卖出,可能会遭到重大损失。

5. 从我国实际情况来看,最常见的是出口方以假单证特别是提单行骗。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的相关规定,银行仅机械地“审核信用证规定的所有单据,以确定其表面上是否与信用证条款相符后即支付货款,而对于任何单据的形式、完整性、准确性、真实性、是否仿造等概不负责”,这对进口方是很危险的。

从开证行方面来说,如果买卖双方互相勾结,虚构本不存在的交易,或签订高价购销合同,骗取银行开立信用证,然后双方伪造全套单据,通过议付诈骗银行资金,待银行发觉,诈骗者已携款逃跑或宣告破产,即使银行拥有物权,也因货价高估,无法抵付已付出的款项。

(二) 信用证结算方式的风险防范

1.信用证单证的风险防范

(1)严格执行操作规范。买卖双方在交易中,必须认真签订合同,在合同中应明确交货的价格条款。要谨慎合理地制定信用证条款。合同的货物与信用证记载内容要一致,信用证条款不能与合同矛盾,但可以相互补充。在实际中,可以在不违反合同基本规定前提下适当增加若干条款。如为防止国外出口商以次充优,可在信用证条款中规定对方出具通标标准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的SGS检验证书或对方国家官方机构检验证书,证明内容包括货物品质、数量、包装等。为了防止出口商短装货物,还可以要求对方出具的检验方证书必须是在装船时进行的。在信用证审核过程中,要按照“单证、单单”一致的严格原则,采用纵横审单法仔细审核:即先将信用证从头到尾阅读一遍,每涉及到一种单据,立即与那种单据核对,以达到“单证一致”(横审);横审完毕后,再以发票为中心,与其他单据逐一进行核对,特别注意各单据签发日期的合理性及共有项目的一致性,确保“单单一致”(纵审)。审核过程中,每发现一个不符点,应立即进行记录。如果存在不符点,只要其不损害进口人利益,或不违反“合理、公平、善意”的概念也可接受。

(2)针对信用证结算方式的第4种风险,进口商在开立信用证的时候,可以在合同条款中善意地要求出口商在发货后先将1/3正本提单快递给自己,其他单据可交银行议付。这样,进口商即可凭此正本提单背书后到船公司或船代理处及时提货。

(3)要及时索取提单并查询提单信息的真实性。若遇到假单欺诈的情况,争取有利时机按“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启动请求“止付令”程序,以挽回损失。

2.信用证与其他结算方式组合的风险防范

在国际贸易结算领域,银行保函以其信用程度高、运用范围广泛、针对性强等特点越来越受到贸易双方的青睐,而且,如果信用证与银行保函方式相结合,可以降低结算风险。因此,要最大限度的防范风险就必须做到:

(1)签约前,进口方要谨慎审核国外出口方的资信。

(2)合同签订后,由出口方向进口方出具预付款银行保函,作为交货保证,否则退还预付款项。

(3)进口方收到预付款保函后,向出口方支付预付款项并及时开出以出口方为受益人可接受的跟单信用证,金额为合同金额的80%,并要求出口方提供保证按时发货和进行保证设备安装调试正常的银行履约保函作为信用证下单据之一,这样就可以促使出口方按时交货和设备的安装调试,同时也保障预付款项的安全。如果出口方违约,进口方可根据预付款保函索回预付款项,还可凭履约保函要求担保银行进行赔偿,以保障进口方的利益。

(4)设备安装调试验收合格后,可以说合同已大部分完成,出口方也拿到大部分货款,但是作为设备质量保证期的尾款(一般为合同金额5%至10%)进口方仍未支付,出口方为减少资金占压,可以用银行质量保函方式作为设备质量保证期的保证,要求进口方先行支付尾款,如果设备运转不正常或出口方不履行维护更换责任,进口方仍可以凭此保函索回尾款作为赔偿。

托收结算方式的风险及防范措施 篇6

【关键词】国际结算方式;风险防范;国际贸易

国际结算一共包括两大类别,即有形贸易、无形贸易。通过国际结算有利于世界各国之间展开文化交流和经济交流,加快国际金融业的发展进程,对世界经济的发展发挥着不可忽视的作用。但是在现阶段的国际贸易中,最后的结算环节仍然面临着很大的风险,为了确保国际贸易能够安全的进行,急需采取有效的措施,进行严格的风险管理,这是如今进出口企业面临的首要任务。

一、防范风险的总体要求

若要有效地防范结算环节的风险,就应该充分重视客户资信问题,一旦客户意在行骗,那么任何防范风险的方法都是毫无意义的,因此,在交易之前,首先应该详细地调查客户。如果企业不具备一定的风险意识,不了解国际贸易中的规则或业务流程,在进行贸易时又不能做到谨小慎微,就容易被虚假的利益蒙蔽双眼,最终给企业带来经济损失,同时也会为一些诈骗分子带来可乘之机。因此,调查客户资信对企业健康贸易至关重要。具体做法如下:

(一)选择付款方式之前,详细调查客户资信

客户资信的调查主要包括:第一,客户企业性质。判断是属于贸易公司、生产商、中间商或零售商;第二,企业规模、经营产品、交易账号以及企业网站等。对客户资信的调查还应该请客户真实的介绍自己,并由自身去查证,以判断客户自我介绍的真实度,不仅如此,还应该借助其他机构辅助调查,如银行、保险部门等。

(二)动态掌握客户资信

此处涉及信用底线。合同金额的不同,客户选择的结算方式可能也会不同,若合同金额较小,客户选择的结算方式可能比较安全可靠,拥有收汇保障。然而,这并不意味着客户的信赖度就比较高。如果合同金额较大,那么客户选择的结算方式,就不一定具有收汇保障,以往之所以选择安全可靠的结算方式,只不过是为了赢得交易对象的信任,为之后的诈骗铺路。对于此类客户来说,其信用底线就比较低,在与其进行交易时,应该多加谨慎,针对每一个交易客户,应该将其归纳整理,建立客户档案,动态掌握客户资信。

(三)针对不同地区客户,选择不同结算方法

对于英国、法国、美国、日本等地的客户,通常情况下,客户资信都较高,所在国的金融体系较为完善,所以结算方式可以选择 远期。而在非洲、中东、南美等地,一般存在较高的风险,客户的资信比较低,针对此类客户,就应该时刻保持警惕。

(四)灵活选择结算方式

对于经常交易的老客户,以往有过良好的合作,而且合同金额又不多,针对此类情况,可以考虑两种结算方式,即: 远期和 ;若对于不太了解的新客户,而且合同金额又比较多,这种情况下,对于 和 ,一定要投保出口信用险。

二、三种国际结算方式简介

(一)汇付结算

在国际结算方式中,汇付属于最简单的一种。在这种结算方式中,无论是货物,还是单据,都由卖方寄给买方,买方再由银行付款给卖方。在这个过程中,银行只需汇款,无需处理单据。汇付包括三种形式,即信汇 、票汇 和电汇 。在当前进口贸易中,电汇是选择最多的汇付方式。在进口业务中,若委托汇出行进行汇款,则必须填写申请书,包括境外汇款申请书、购汇用汇申请书,而且还需附上预留银行印鉴章、介同以及发票。资料完善之后,上交给银行,银行经过处理,将支付授权书以电子版的形式发给汇入行,在由汇入行发给收款人。

(二)托收结算

在进出口贸易中,托收结算主要用于卖方收取买方的汇款,通过估量货物价值,卖方开具汇票,由企业自行制作或者在银行的指导下完成,以汇票的形式委托当地银行,要求买方所在地银行按期付款。通常情况下来说,在贸易中大都采用跟单托收,跟单托收共有两种类型:付款交单 、承兑交单 。付款交单:卖方将汇票和单据呈递银行之后,对银行做出指示,唯有付清货款后,才能够将单据交给买方。承兑交单:卖方交单的前提条件是买方承兑汇票,即卖方装完货物后,并开出汇票和单据,通过银行提示买方,买方做出承兑后,才可以得到银行提供的单据,当汇票到期时,付清货物款项。

(三)信用证结算

在进口方的请求下,银行对出口方出具书面保证,向出口方承诺,若出口方交齐了汇票和单据,那么就一定会收到买方的付款。申请信用证的流程:第一,进口方向银行交付与合同相关的副本,主要包括进口许可证、某机构的批文等;第二,进口方填写开证申请书。开证申请书是由银行统一制作,这是整个申请流程中最重要的部分,它是银行开具信用证的前提条件。在填写申请书时,应当根据合同条款统一标准填写,其中要包含对信用证的具体要求,内容要清晰,意思要明确;第三,交付费用(保证金、手续费)。根据国际统一惯例,信用证的申请必须交付保证金以及手续费。保证金通常是信用证金额的10%~30%,具体按照进口人资信而定。而且在开具信用证时,进口人还应交付手续费;第四,开具信用证。进口人申请开具信用证之后,经过银行的审核,包括申请书、相关的副本,进口人资信等,审核无误之后,接受申请,确认保证金和手续费交付之后,银行向申请人开具信用证,并将其交给通知行,再由通知行交给出口方。出口方经过核实无误后,就可以将货物发给进口方,并将单据交给议付行以及开证行,开证行进行付款后,向进口方出示单据,进口方审核无误后,就可以办理赎单手续。若已经收到货物,就可以办理提货手续。

三、三种结算方式的选择及风险规避

(一)汇付(电汇)结算方式

在汇付方式中,电汇是进出口贸易中应用最多的结算方式,它主要用于三种付款形式,即:第一,预付货款;第二,货到付款;第三,非贸易项下付款。预付货款是在进出口贸易中,买方在收到货物之前,先向卖方预付部分或所有款项,然后卖方再发货。在进口业务中,针对规模较大的货物,付款方式可选择预付货款结合信用证,预付货款的数额通常是应付总款项的20%~30%。预付货款中收益最大的是卖方,先收款后发货的模式,使卖方掌握绝对的主动权。而对买方来说,却面临着极大的风险,有可能导致钱货两空,然而因为预付货款对应的往往是比较高端的貨物,且国内无法生产,所以为尽可能地防范风险,在买方的要求下,卖方提供银行保函,保障买方能够收到货物。货到付款是在进出口贸易中,卖方先发货给买方,然后买方再付款。在进出口贸易中,货到付款对应的往往是规模较小的货物,货到付款受益最大的是买方,面临的风险比较低。然而对卖方来说,面临着极大的风险,可能不仅货物收不回来,钱也收不到。对于资信较高的客户,且出口额较小,往往会选择货到付款。非贸易项下付款是佣金、手续费等,通常情况下,银行都不接受通过信用证来进行这种付款方式。

nlc202309081109

在进出口贸易中,针对汇付结算风险,主要做法如下:第一,加强对买方信用的调查。卖方应当充分重视对买方信用的调查,对于信誉差的客户应当格外谨慎。若买方的信用较好,卖方可采用货到付款;第二,申请银行保函,实现风险的转移。利用银行保函可以将风险转移给买方,而且还可以大大降低资金压力。货到付款往往会结合银行保函,在卖方的要求下,买方需提供银行保函。若买方不能及时支付货款,那么由于银行保函的存在,银行需负全责,从而使卖方面臨的风险大大降低。

(二)托收结算方式

托收结算的风险主要来自两个方面:信用风险、货物风险。因为托收结算是建立在商业信用之上,而商业信用往往不如银行信用,这在进出口贸易中,卖方面临着很大的风险,货款的收回与否完全依赖于买方信誉,而对于买方而言,同样面临着很大的风险,因为买方面对的是单据形式的货物,这就造成在买方付款之后,可能发现货物与单据上的并不相符。在进口贸易中,托收结算应用得比较少,而且通常情况下涉及的货款也较少。在出口贸易中,托收结算面临的风险如下:第一,在卖方发货之后,买方可能由于当地货价降低,就不愿意支付货款,因此就以型号不符或存在瑕疵为借口,要求卖方降低货价;第二,由于政治经济因素,买方所在国贸易政策发生变化,当货物抵达卸货港时,清关手续难以顺利办理,从而不能及时付款;第三,买方可能面临资金链断裂,从而失去支付能力。

针对托收结算风险,具体做法如下:第一,预先对买方所在国的贸易政策、外汇情况等,进行详细调查,充分了解买方资信情况、企业规模、经营状况等;第二,尽量选择 贸易条款,无论是发货还是单据的制作,都应该按照合同规定的标准进行,单笔托收款项不能够太高;第三,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卖方可以预先在买方所在地选择代理人,以便当买方拒绝付款时,代理人可以将其运回或转售。

(三)信用证结算方式

在进出口贸易中,若选择信用证结算方式,那么在申请开证时,需要交付一定的开证金额,在出口贸易中,凭借信用证能够申请押汇,从而缓解资金转转不开的困境。所以在进出口贸易中,信用证结算是应用最普遍的结算方式。在出口贸易中,风险及防范如下:第一,防范信用证欺诈。卖方在收到信用证之后,将之呈送给银行进行核实,并通过与同行进行沟通探讨,辨别信用证真伪,从而有效地防范信用证欺诈;第二,审查“软条款”。在信用证的软条款中,通常会附有相关条款,包括信用证生效条款、货物运输限制条款等;第三,关于处理“提单寄申请人”条款。若在信用证中存在这项条款,那么买方只要收到提单,即便是还没有支付货款,也能够进行提货,这对卖方极为不利,因此应该充分重视信用证上的这类条款。

在进口贸易中,风险及防范如下:第一,防范提货担保风险。当买方向银行申请提货担保时,买方需要填写书面保证书,即便卖方银行所寄单据和信用证并不一致,买方都需支付货款,所以买方在进口规模较大的货物时应当格外谨慎,不可以任意进行担保提货;第二,辨别提单真假。采用信用证结算,银行对于提单的审查仅仅是核实是否与信用证相符,对于单据真伪并不能辨别。若单据为卖方伪造,买方收到的就是空头提单,导致钱物两失;第三,防范卖方违反合同中的交货要求。因为信用证独立于合同之外,针对合同履行环节的问题,银行并不负责。如果卖方鱼目混珠,出口伪劣商品,那么只要单证相符,买方仍然能够收到货款,从而使买方遭受重大损失。针对此类情况,具体做法如下:第一,在进行交易之前,详细调查卖方资信、企业规模、经营状况;第二,在信用证之外,针对违约责任,在合同中应当充分说明,还需要求卖方提供银行保函,如履约保函、质保金保函。

四、国际结算中风险管理的途径

(一)双方国签署协议

在国际贸易中,双方国家通过签署协议,就能够使企业在贸易中得到官方保护,从而使交易双方面临的国家风险大大降低,并且以国家法律作为保障。

(二)评估贸易国风险

在进行贸易之前,应该对交易对象所在国的政策以及经济环境有一个详细了解,并对风险进行评估,从而有效地规避风险。不仅如此,还应该进行市场调研,内容包括政府态度、交易风险、当地偏好等。

(三)签订信用保险

在进出口贸易中,通过签订信用保险能够有效地防范风险。政府为了支持进出口贸易,通常会提供出口贸易保险。在进出口贸易中,若企业拥有出口贸易保险,那么出于风险带来的经济损失,政府会给予一定的补偿。通过签订信用保险,我国企业就能够在交易的过程中有效地防范风险,避免经济损失。

(四)构建信用管理机构

在进出口贸易中,卖方企业应该构建完善的信用管理机构,实现对客户资信的有效管理,包括买方企业信誉、规模、经营状况等。充分了解买方所在国经济政策,了解其商业惯例,从而确保在贸易中不违反相关规定。

五、结束语

总而言之,在国际贸易的各个环节中,企业面临的风险相对来说比较大,而在最后的结算环节更是重中之重,不允许出现任何的差错,对其进行严格的风险管理是外贸企业的首要任务,在经济全球化时代背景下,如何有效地规避进出口贸易中结算环节的风险是未来一个重大的研究课题。

参考文献

[1]李向东.国际结算方式的选择与风险防范[J].江苏技术师范学院学报,2006,(1).

[2]王茜.国际结算方式的收汇风险及其防范[J].财会研究,2008,(6).

[3]商钰哲.国际结算方式的风险因素与防范对策[J].中国市场,2015,(16).

[4]谷素华.国际结算方式发展趋势及其风险防范[J].商业时代,2011,(3).

[5]李月红.简谈国际贸易结算方式的选择及风险防范[J].中国总会计师,2010,(6).

作者简介:李秋(1994-),女,重庆人,本科在读学生,研究方向:国际经济与贸易。

上一篇:家_高二议论文_高中作文下一篇:义煤集团铁生沟煤矿临时用工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