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惩戒机制

2024-06-02

失信惩戒机制(通用8篇)

失信惩戒机制 篇1

企业文明是与企业诚信相联系的,而企业是否守信是与其失信后是否能受到应有的惩戒相关联。构建企业失信惩戒机制是企业文明经营乃至企业文化建设的重要举措。

何谓企业失信惩戒机制

企业失信惩戒机制是以市场手段对企业失信行为进行惩罚并对守信行为给予奖励的市场机制。它以信息公开为前提,以市场调节为实现手段,是一种非正式的社会惩戒机制。它是通过建立以征信数据库为纽带的市场联防而降低市场交易中的信息不对称程度来达到防范失信、惩戒失信和激励守信的目的。企业失信惩戒机制的构建应具备三个基本条件:一是征信数据对信用专业机构开放;二是通过征信数据库合法公开信用调查结果;三是形成由全社会力量构成的市场联防机制。

企业失信惩戒机制的主要特点:一是依托征信数据库,以市场方式处罚失信企业。二是将交易双方的矛盾转换为失信企业与全社会的矛盾,以利于对失信行为企业进行实质性的打击。三是形成失信惩戒的社会震慑力,将企业的失信动机消灭在萌芽之中。对于已成为事实的失信行为,要在相当长的受罚期间内,使失信企业不能进入市场进行交易,加大企业失信的成本。四是在对企业失信行为进行惩戒的同时,又具备对守信企业的奖励功能。五是惩戒的作用范围覆盖全社会。六是信用专业机构是法律法规约束下的企业失信惩戒机制的主要执行者。

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大多数失信的违约行为属于道德范畴,一般没有明显触犯法律。从法律角度看,失信行为大都介于道德失范和诈骗犯罪之间。在大量的违约行为中,达到刑事犯罪程度并受到司法处罚的,毕竟只占其中很小比例。大量的违约或其它失信现象是难以通过刑侦和司法审判形式解决的。失信惩戒机制所要对付的违约失信行为大都是属于这种处罚额度很小且不便使用公检法手段处理的经济类违约失信事件。我国目前由于征信数据尚未完全开放,信用专业机构征集和传播信用信息法律还不完善,全社会的失信联防机制还不健全,有效的企业失信惩戒机制仍需尽快予以建立。

企业失信惩戒机制的运行原则

企业失信惩戒机制是企业信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主要功能是对所有失信行为的法人或自然人实施实质性打击,使其不敢轻易对各类经济合同或书面承诺违约。同时,失信惩戒机制也将有效地维护诚实守信者的利益,并以扩大经营业绩来显示市场对诚实守信者的物质性奖励。企业失信惩戒机制的效果是建立一个市场联防机制,让所有的政府监管部门、授信机构、雇主和公用事业单位都能参与对失信企业的经济联合惩罚,使失信者信誉扫地,在相当长的时间内,失信者得不到授信或无人愿与其进行经济交易活动,以此压缩失信企业的经济生存空间。失信惩戒机制的原则,是以市场的方法,处罚市场上出现的失信行为。其运行原则为:

一是具有主动惩戒的特性。企业失信惩戒机制在对失信行为进行惩戒前,并不事先告知任何企业和个人,也不对失信者进行任何思想道德方面的教育,甚至在失信行为者不知情的情况下,就开始对其实施处罚。例如,上海市的专业资信公司对本地区的企业建立企业信用档案,将用于评价企业信用的信息成套记录下来,包括失信记录。在不通知当事人的情况下,有偿地提供给与当事人交易的授信人和其他各类交易对方。根据市场原则,法律一般会支持征信机构向当事人的交易对方、授信人、雇主和一些政府机构提供信用申请人的企业信用调查报告,而且能够方便且低价取得。授信人可以在相当全面地了解失信者的不良信用记录之后,决定是否与之交易或交往。目前,上海资信有限公司就开始制作上海企业的信用档案,按规定,企业信用信息的收集,并不需要征得被记录者的同意。

二是作用范围覆盖面广。失信惩戒机制的作用应该如企业资信调查服务一样,是“无孔不入”地在社会上全面渗透,不仅方便地让失信记录在全国范围内传播(甚至是全球传播),而且市场联防措施也是在对应范围内施行的。在社会信用制度健全的国家,如果一个企业有了经济失信记录,就不能再申请任何信贷。由于失信惩戒机制对失信记录的传播功能,征信数据库是形成社会联防的“纽带”。如果企业不按照失信惩戒机制制定的规则规范自己而有违约失信行为出现,失信企业会遭到提供服务的各类机构的抵制,不能取得贷款,供应商不对其赊销生产资料,甚至政府监管部门不允许营业执照得到年检通过。

三是机制设计科学合理。企业失信惩戒机制要求联合征信平台的操作者把所有企业的失信行为记录下来,按照时间顺序或额度进行排列、登录在各企业征信数据库中,并制作出“黑名单”(不守信的)、“灰名单”(信用度不足的)及“红名单”(守信的)。其中,黑名单和红名单会被登录在多种“公示牌”或专业网站上,易于传播和用户查询。政府部门或征信机构,在其征信数据库中运作黑名单系统时,都应该科学地运行一个“灰名单”系统。“灰名单”系统的作用非常重要,它是征信数据库中的“预警系统”,也是失信企业向“黑名单”或信用修复系统转化的过渡:“灰名单”系统将企业的失信记录进行分类和累计,在报警时对证据进行复核,若能建立一个数学模型处理“灰名单”上的记录,其科学性和应用效果会更好;当然,“红名单”最好也通过一个数学模型进行解释。为了政府监管部门的执法方便,在执行失信惩罚机制任务的征信数据库中,还可以设立“绿色通道”,“绿色通道”概念通常被用于政府建立企业征信制度的工作中。对于在“绿色通道”内的守信企业,政府会经常给予“免检放行”和“抽样检查”性质的处理,减少政府的工作量,减少处于“绿色通道”范围内企业的一些负担。

四是机制设计体现方便快捷和价格低廉。企业失信惩戒机制所涉及的联防组织会涉及到在市场上活动的所有授信机构,在操作上必须简单易行,成本低廉,也就是说,市场要求制作“黑名单”、“灰名单”、“红名单”的征信机构,向所有的授信机构提供多种渠道、方便、快捷、价格低廉的查询服务。

五是具有促进信用文化形成的激励效应。企业失信惩罚机制的运作方式还会对守信者进行有效激励。征信数据库将企业的守信记录同时记录下来,并加以积累,体现在给予信用记录优良的企业以高的信用评分或资信评级,使守信者在不知不觉中获得一笔无形资产。通过这种做法,使政府和金融机构在授信上给予有优良信用记录的以政策倾斜。征信中心会永久保留企业优良的信用记录。惩戒机制使失信者尝试到失信惩戒的惨重代价后,对其他企业具有较大的震慑和教育效应,同时也给予失信企业改过的机会。如美国的《公平信用报告法》规定,在任何调查或报告机构的征信数据库中,企业失信记录与企业破产记录都有最高存年限纪录(一般规定不超过10年),而优良信用记录会被永久保留。企业失信惩戒机制的运行将使信用经济的影响渗透到社会的每一个层面,逐渐改变每一个企业和个人的生活及社会文化,直至重建社会信任。也就是说,这种做法会潜移默化地改变企业文化,提高企业文明程度。

企业失信惩戒机制的构建措施

针对我国处理企业失信行为存在的不足,笔者认为可从以下几方面着手建立和完善企业失信惩罚机制。

建立经济惩罚制度,即增大失信者的经济成本,使其丧失经济利益。由于失信主要源于对经济利益的追求,因此加大经济惩罚,让失信者生存环境恶化,是对失信者最有效的惩罚。首先,借鉴在信用管理方面法律法规最健全的美国的经验,制定规范信用行为的基本法规,依法保障信用关系。内容包括:明确界定可以向公众开放的征信数据,如企业登记注册情况、还贷情况、不良贷款、司法审判的数据等等,都必须依法由有关部门向征信机构公开,对提供不真实数据的征信机构明确惩罚,对征信机构取得数据的方式、数据处理和传播作出限制,规定企业对征信产品的申诉程序等等。其次,加强执法力度,强化信用的法律保障,即“乱世用重典”,以惩罚性法律取代补偿性法律,特别是对那些以假冒伪劣产品欺骗消费者的企业,惩罚应该大到事前遏制企业生产假冒伪劣产品的动机,而不是事后补偿消费者的损失。此外,有违约失信行为的企业,依据违约失信的程度分别给予不同程度的限制,如贷款数额期限、利率的限制,供应商赊销生产资料的数额和种类的限制,失信严重者政府监管部门甚至可以不允许营业执照得到年检通过。

建立文化惩罚制度,即增大失信者的道德成本,使其丧失人格利益。信用从一般的社会伦理特定化为商业伦理,在道德上具有重要的人格利益。守信者将凭这种品格受到尊重,并更易获得经济利益。因此,当前应配合《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的实施,大力宣传和强化契约精神、诚实守信的价值观念和社会道德秩序,培育“市民社会”并形成社会性的信用文化,迫使失信者在承受自身道德意识谴责的同时还要承受强大的社会舆论批评的压力,进而失去发展的空间,失去人格的利益。建立和完善企业信用档案,其功能相当于中世纪的商人法律制度,通过储存、提供有关企业交易行为的信息而使得信誉机制更好地得到维持,它将企业的失信记录进行分类和累计,并进行报警。

建立政治惩罚制度,即增大失信者的政治成本,使其丧失社会利益。对严重失信的企业领导人,除进行经济处罚外,还要在一定期限内,或者终身,不准在原企业或新企业继续担任主要经营管理职务,并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曾有美国人戏言,他宁愿抢银行,也不愿意破坏自己的信用记录,因为抢银行尚存侥幸不被抓获,可一旦有失信记录在案,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就要寸步难行。

失信惩戒机制 篇2

信用是一种建立在授信人对受信人偿付承诺信任的基础上,使后者无须付现即可获取商品、服务或货币的能力。信用是市场经济的生命, 现代市场经济中的大部分交易都是以信用为中介的交易。因此,现代市场经济从本质上而言是一种信用经济,即是一种建立在信用基础之上,以信用为纽带维系生产、交换、分配、消费诸环节的经济组织形式。信用是现代市场交易的一个必备要素,普遍的守信行为是交易顺利进行、经济正常运转的重要前提,也是每一个企业立足于社会的必要条件。按照经济学的假设, 每一个在市场中的个人都是有限理性的经济人,当信息不完全、制度存在缺陷时, 经济人就会产生投机动机,从而使经济人选择失信行为有利可图,引发和增加交易费用,降低资源配置效率。显然,提高资源配置效率的关键是构建一个经济人守信收益大于失信成本的制度。因此,失信行为的泛滥不能简单地归结为普遍性的道德沦丧,而是现有的制度本身存在道德风险,一旦这种损人利己行为得不到相应的惩罚时,就会产生逆向选择,导致市场信用环境的恶化。所谓“人无信不立,市无信则乱,国无信则衰”,失信行为不仅会导致交易成本和风险增加,也会导致整个市场经济秩序被破坏。

长期以来,不讲信用、信用缺失现象严重一直是我国经济领域的一项突出问题,已经成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巨大障碍。造成我国市场经济中信用缺失的一个重要原因是长期以来我国缺少社会信用体系的重要部件———失信惩戒机制,对失信行为的惩处和打击力度不够,市场主体的失信成本过低。失信行为本质上是一种违约行为,经济活动主体是否选择违约,主要看违约成本的高低,当违约的预期效用超过所带来的收益时,经营者便会选择违约。任何国家的社会信用制度要能够得以维系,都需要建立起失信惩戒机制。按照制度经济学的观点, 普遍的失信行为与制度的缺陷有关, 有什么样的制度,经济人就有什么样的行为。目前的状况是,守信者未得到有效保护,失信者未得到严厉的制裁。对于一些企业或中介机构而言,提供虚假信息已成为一个公开的“游戏规则”,但做假的企业或中介机构受到惩处的仅是极少数,失信企业或个人在其失信行为被发现后,往往可以通过改头换面、移花接木等手段使自身的行为不承担任何责任,日后的生活和经营丝毫不受影响,从而在很大程度上助长了危机的滋生和蔓延。在这样一个失信不受惩罚的环境下,信用危机正像毒瘤一样侵蚀着我国社会主义经济肌体,甚至出现了失信者取代守信者的逆淘汰现象。要改变这一局面,关键在于要制定和推行一种使“失信成本”远远高于“守信成本”的惩治制度,建立一整套健全有效的失信惩罚机制,让失信者得不偿失,不敢冒失信的风险。因此,在我国当前的征信体系建设中,必须特别重视完善征信体系的失信约束功能,建立一整套有效的失信惩戒机制和完善的信用制度,营造优良的经济生态环境。

二、失信惩戒机制的特点与基本构成要素

完善的惩戒机制是保证社会信用体系有效运行的一个重要环节。就功能特点而言,失信惩戒机制应包含两个层面的涵义:一是各相关机构要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道德等多种综合手段,使失信者付出与其行为相应的经济和信誉损失代价。二是要使守信者获得相应的利益与方便,获得更多的市场发展机会。因此,在一个国家或城市的征信体系建设中,一个完备的失信惩戒机制应该兼备双重职能,即对失信行为的威慑惩戒职能和对守信行为的保护激励职能。具体而言,其必须具有如下几大基本功能: (1) 具备合理的惩罚尺度,以对违规程度不同的责任人采取相应的惩处措施; (2) 能快速收集到失信行为信息; (3) 根据取得的证据判断真伪,并较长期地保存原始不良信用记录; (4) 对不讲信用的责任人作出按律处罚的决定; (5) 将处罚决定快速通报给各执行机构并迅速传达到市场; (6) 对守信者进行激励。

失信惩戒机制的基本框架见右上图。其中,失信惩戒机制应包含三个构成要素:组织结构、信息传导系统、失信惩戒手段等。其中,失信惩戒机制组织结构是指失信惩戒机制中信用标准、惩戒手段的制定和实施所涉及的各管理机构与组织之间的构成及其关系。失信惩戒机制的组织结构一般由失信惩戒的主体、客体和中介机构组成,失信惩戒机制的主体一般是人民银行、征信局等征信管理部门,其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对失信企业、个人进行惩罚,或成立专门的政府管理机构对企业、个人的失信行为进行披露;客体是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失信惩戒机制的信息传导是一个由直接失信惩戒循环流和间接失信惩戒循环流构成的纵横交错的信息循环网络: (1) 直接失信惩戒循环流:中央银行及监管部门→各类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在这一循环流中,由征信监管部门根据相关政策直接监管和奖惩各企业及个人的守信、失信行为; (2) 间接失信惩戒循环流:中央银行及监管部门→征信网络、中介、媒体→信用产品传播→市场,在这一循环流中,通过征信信息网络记录、媒体展示等不同的失信惩戒手段,对各失信客体进行监控和惩戒。

失信惩戒的手段因制度规则不同主要可以分为两类:行政司法惩戒、市场道德惩戒。司法惩戒具有较强的强制性和威慑力,是一种“事后救济”,是失信惩戒的最后一道防线, 其宗旨主要是要使失信者明确并承担失信所要付出的代价。司法惩戒威慑力的充分发挥依赖于完备的失信惩戒法规,在监督管理过程中,政府部门要依法对失信的一般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细化对各种失信行为惩戒的规则。同时,也可通过对失信信息的查询、媒体公示或民间信用中介服务机构对外提供有偿的信用服务,将信用信息传递给信息需求者,通过需求者自身的决策行为,来实现对失信行为的惩罚。

三、完善我国失信惩戒机制建设的建议

建立起有效的失信约束惩罚机制是征信管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建立和巩固我国社会信用体系链条中的关键环节。因此,必须加大对失信行为的惩治力度,大幅度提高失信行为的社会成本与经济成本,以此来为社会经济活动建立起一道保护墙,使失信、背信、无信和骗信行为失去活动空间和立足之地。在建立信用体系惩戒机制的过程中,笔者建议:

1. 首先必须明确对失信者进行惩戒的政府主管部门。

我国可参照美国的做法,成立专门的国家与地方征信局,负责全面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并在此基础上将负责失信惩戒的政府主管部门分成两类:一类金融系统的主管部门,包括中国人民银行、证监会;一类是非金融系统的主管部门,包括市经贸委、市工商管理局、市消费者协会、市质监局和市药品监督局等。充分发挥它们各自在本行业领域的信息管理优势,根据有关信用管理法规,制定出明确的信用奖惩细则,具体负责本行业领域内的信用监督管理工作,并在一定的职权范围内对市场主体的失信行为实施相应的惩处措施。各政府管理部门应成立专门的信用监管科室,定期对有不良记录的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披露,以示惩戒。

2. 要建立反应灵敏、畅通有效的信用信息传输机制。

(1)建立有效的信用信息平台。信用信息不对称是造成我国失信现象严重的一个重要原因。因此,在建立信用体系的过程中,一定要注重依托现代化手段保证交易双方的信用信息对称,提高信用信息的透明度。首先,必须综合运用行政、法律和商业手段,依靠先进的信息技术,通过区域网络实现横向与纵向联合,借助各职能部门间的相互协作,把金融、税务、技监、公、检、法、司等部门的经营、完税、质量、民事和刑事等诸多可公开的信用信息进行整合处理,建立起一个覆盖全国的网络化的征信数据库。同时,应定期更新信用信息,通过信用网站和注册大厅显示屏等方式向社会公示,从而使得交易双方能够快速方便地查询到对方的资信情况。

(2)建立企业信用公示制度。要建立市场主体的“良好行为记录系统”和“不良行为记录系统”,建立企业信用“红名单”和“黑名单”。将具有合同欺诈、制售假冒伪劣商品、抽逃注册资本和虚假出资、不正当竞争、发布虚假广告、商业贿赂及侵犯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等严重违法行为的企业记入不良行为记录系统,列入“黑名单”,并及时在信用网站和其他媒体上向公众公布。同时,对那些重合同、守信誉的企业,工商局则建立良好行为记录管理系统,记入企业守信的“红名单”,并向社会公示,以示表彰。对于个人而言,最好能以身份证为中心,完善个人相关信息,建立一个信用信息查询网络,使个人信用成为“第二身份证”和“经济通行证”,使个人信用档案伴随其创业、找工作或信用消费等日常工作、生活的始终,使没有信用的人寸步难行,迫使市场经济主体视信用为生命,努力珍惜和维护自身信用。

3. 要建立覆盖全社会的、严格的信用监督与奖惩制度。

信用惩处的方式可以按照失信行为情节的轻重分为多种形式,如道义劝告、媒体公示、经济处罚、行政处分、诉诸法律等,此外,还可以参照国外做法,对失信者实行如社区义务劳动、社区矫正、罚款等惩处措施,使失信者付出足以抵补其所造成的社会危害的代价。各地区征信管理部门应督促工商、银行、税务、司法、消协、技监、海关等具体职能部门制定出具体的惩处条例和细则,对存有严重不良行为的市场主体实行“严进严管”,要使有不良行为记录者付出代价,名誉扫地。同时,应定期向社会公布信誉良好的市场主体,弘扬笃信守约行为,对一些依法经营、诚信守约、多次被列入“红名单”的企业,可实行“宽进宽管”,工商部门可免予年检,而且在办理证照、合同签订等方面给予特别照顾。还可以借鉴发达国家的通行做法,给予信用等级高的企业和个人以较高的银行信用额度和更为优惠的存、贷款利率,以及给予信用等级高的企业在发行股票和企业债券上的优先权利等。

4. 要建立与失信惩戒机制相适应的司法配套体系。

在社会信用体系的建立中,必须强化法律在信用制度建设中的功能和作用,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的先进经验,制定和完善相关信用法规的建设。就与失信惩戒机制相关的法律法规而言,我国当前最重要的是要制定和完善物权法、债权法、合同法、侵权法、企业破产法与个人破产法等法律,特别是要制定一部完善的侵权法,以便在确定故意侵权与过失侵权、损害赔偿与损失赔偿、民事责任与刑事责任等方面能够有法可依,并且对失信和侵权行为起到有力的防范作用和震慑作用。

5. 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宣传和监督作用。

在我国信用体系的建设中也必须同时充分发挥社会舆论监督作用,打击和抵制失信行为,推动信用制度的建立。要制定完善的信用监督制度,依托新闻媒体的力量,建立强大的舆论体系,增强社会舆论道德的约束力。

6. 要大力发展信用中介服务行业。

具体包括信用调查、信用评级、商业欠款追收、防伪打假等中介服务机构。要从根本上整治失信现象,政府必须支持信用中介服务机构的发展,这些信用中介服务机构包括:企业资信调查公司、个人信用调查公司、资信评级公司、商业欠款追收公司、查询支票防伪打假公司、保付代理公司、信用保险公司等。同时,政府应制定有关政策法规,鼓励和发展一批资信评级公司、商业欠款追收公司和防伪打假公司,并逐步发展一批保付代理公司、信用保险公司等,大力推动信用信息服务业的发展。

7. 要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监督作用。

行业协会在整个信用体系中的作用至关重要,它是一个国家或城市进入信用社会或信用城市的一个重要标志。行业协会的重要任务之一就是促进企业自律,即要求协会中的会员要诚实守信。另外,行业协会是制定本行业企业行为标准的机构,它对于行业中出现的假冒伪劣商品或欺诈行为具有很好的监督作用。因此,我们应大力加强行业协会的建设,充分发挥其在信用惩罚机制建立中的监督和管理作用。

参考文献

[1].王富全, 许长新.征信体系建设中的失信惩戒机制建设分析.金融研究, 2008;5

[2].李竞雄.关于加快推进上海征信业发展的思考.上海金融, 2008;3

[3].朱冬辉.金融失信惩戒机制建设初探.南方金融, 2006;6

[4].骆玉鼎.信用经济中的金融控制.上海: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 2000

[5].张吉光.美国个人征信体系的发展与启示.经济纵横, 2003;4

构建企业失信惩戒机制 篇3

何谓企业失信惩戒机制

企业失信惩戒机制是以市场手段对企业失信行为进行惩罚并对守信行为给予奖励的市场机制。它以信息公开为前提,以市场调节为实现手段,是一种非正式的社会惩戒机制。它是通过建立以征信数据库为纽带的市场联防而降低市场交易中的信息不对称程度来达到防范失信、惩戒失信和激励守信的目的。企业失信惩戒机制的构建应具备三个基本条件:一是征信数据对信用专业机构开放;二是通过征信数据库合法公开信用调查结果;三是形成由全社会力量构成的市场联防机制。

企业失信惩戒机制的主要特点:一是依托征信数据库,以市场方式处罚失信企业。二是将交易双方的矛盾转换为失信企业与全社会的矛盾,以利于对失信行为企业进行实质性的打击。三是形成失信惩戒的社会震慑力,将企业的失信动机消灭在萌芽之中。对于已成为事实的失信行为,要在相当长的受罚期间内,使失信企业不能进入市场进行交易,加大企业失信的成本。四是在对企业失信行为进行惩戒的同时,又具备对守信企业的奖励功能。五是惩戒的作用范围覆盖全社会。六是信用专业机构是法律法规约束下的企业失信惩戒机制的主要执行者。

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大多数失信的违约行为属于道德范畴,一般没有明显触犯法律。从法律角度看,失信行为大都介于道德失范和诈骗犯罪之间。在大量的违约行为中,达到刑事犯罪程度并受到司法处罚的,毕竟只占其中很小比例。大量的违约或其它失信现象是难以通过刑侦和司法审判形式解决的。失信惩戒机制所要对付的违约失信行为大都是属于这种处罚额度很小且不便使用公检法手段处理的经济类违约失信事件。我国目前由于征信数据尚未完全开放,信用专业机构征集和传播信用信息法律还不完善,全社会的失信联防机制还不健全,有效的企业失信惩戒机制仍需尽快予以建立。

企业失信惩戒机制的运行原则

企业失信惩戒机制是企业信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主要功能是对所有失信行为的法人或自然人实施实质性打击,使其不敢轻易对各类经济合同或书面承诺违约。同时,失信惩戒机制也将有效地维护诚实守信者的利益,并以扩大经营业绩来显示市场对诚实守信者的物质性奖励。企业失信惩戒机制的效果是建立一个市场联防机制,让所有的政府监管部门、授信机构、雇主和公用事业单位都能参与对失信企业的经济联合惩罚,使失信者信誉扫地,在相当长的时间内,失信者得不到授信或无人愿与其进行经济交易活动,以此压缩失信企业的经济生存空间。失信惩戒机制的原则,是以市场的方法,处罚市场上出现的失信行为。其运行原则为:

一是具有主动惩戒的特性。企业失信惩戒机制在对失信行为进行惩戒前,并不事先告知任何企业和个人,也不对失信者进行任何思想道德方面的教育,甚至在失信行为者不知情的情况下,就开始对其实施处罚。例如,上海市的专业资信公司对本地区的企业建立企业信用档案,将用于评价企业信用的信息成套记录下来,包括失信记录。在不通知当事人的情况下,有偿地提供给与当事人交易的授信人和其他各类交易对方。根据市场原则,法律一般会支持征信机构向当事人的交易对方、授信人、雇主和一些政府机构提供信用申请人的企业信用调查报告,而且能够方便且低价取得。授信人可以在相当全面地了解失信者的不良信用记录之后,决定是否与之交易或交往。目前,上海资信有限公司就开始制作上海企业的信用档案,按规定,企业信用信息的收集,并不需要征得被记录者的同意。

二是作用范围覆盖面广。失信惩戒机制的作用应该如企业资信调查服务一样,是“无孔不入”地在社会上全面渗透,不仅方便地让失信记录在全国范围内传播(甚至是全球传播),而且市场联防措施也是在对应范围内施行的。在社会信用制度健全的国家,如果一个企业有了经济失信记录,就不能再申请任何信贷。由于失信惩戒机制对失信记录的传播功能,征信数据库是形成社会联防的“纽带”。如果企业不按照失信惩戒机制制定的规则规范自己而有违约失信行为出现,失信企业会遭到提供服务的各类机构的抵制,不能取得贷款,供应商不对其赊销生产资料,甚至政府监管部门不允许营业执照得到年检通过。

三是机制设计科学合理。企业失信惩戒机制要求联合征信平台的操作者把所有企业的失信行为记录下来,按照时间顺序或额度进行排列、登录在各企业征信数据库中,并制作出“黑名单”(不守信的)、“灰名单”(信用度不足的)及“红名单”(守信的)。其中,黑名单和红名单会被登录在多种“公示牌”或专业网站上,易于传播和用户查询。政府部门或征信机构,在其征信数据库中运作黑名单系统时,都应该科学地运行一个“灰名单”系统。“灰名单”系统的作用非常重要,它是征信数据库中的“预警系统”,也是失信企业向“黑名单”或信用修复系统转化的过渡;“灰名单”系统将企业的失信记录进行分类和累计,在报警时对证据进行复核,若能建立一个数学模型处理“灰名单”上的记录,其科学性和应用效果会更好;当然,“红名单”最好也通过一个数学模型进行解释。为了政府监管部门的执法方便,在执行失信惩罚机制任务的征信数据库中,还可以设立“绿色通道”,“绿色通道”概念通常被用于政府建立企业征信制度的工作中。对于在“绿色通道”内的守信企业,政府会经常给予“免检放行”和“抽样检查”性质的处理,减少政府的工作量,减少处于“绿色通道”范围内企业的一些负担。

四是机制设计体现方便快捷和价格低廉。企业失信惩戒机制所涉及的联防组织会涉及到在市场上活动的所有授信机构,在操作上必须简单易行,成本低廉,也就是说,市场要求制作“黑名单”、“灰名单”、“红名单”的征信机构,向所有的授信机构提供多种渠道、方便、快捷、价格低廉的查询服务。

五是具有促进信用文化形成的激励效应。企业失信惩罚机制的运作方式还会对守信者进行有效激励。征信数据库将企业的守信记录同时记录下来,并加以积累,体现在给予信用记录优良的企业以高的信用评分或资信评级,使守信者在不知不觉中获得一笔无形资产。通过这种做法,使政府和金融机构在授信上给予有优良信用记录的以政策倾斜。征信中心会永久保留企业优良的信用记录。惩戒机制使失信者尝试到失信惩戒的惨重代价后,对其他企业具有较大的震慑和教育效应,同时也给予失信企业改过的机会。如美国的《公平信用报告法》规定,在任何调查或报告机构的征信数据库中,企业失信记录与企业破产记录都有最高存年限纪录(一般规定不超过10年),而优良信用记录会被永久保留。企业失信惩戒机制的运行将使信用经济的影响渗透到社会的每一个层面,逐渐改变每一个企业和个人的生活及社会文化,直至重建社会信任。也就是说,这种做法会潜移默化地改变企业文化,提高企业文明程度。

企业失信惩戒机制的构建措施

针对我国处理企业失信行为存在的不足,笔者认为可从以下几方面着手建立和完善企业失信惩罚机制。

建立经济惩罚制度,即增大失信者的经济成本,使其丧失经济利益。由于失信主要源于对经济利益的追求,因此加大经济惩罚,让失信者生存环境恶化,是对失信者最有效的惩罚。首先,借鉴在信用管理方面法律法规最健全的美国的经验,制定规范信用行为的基本法规,依法保障信用关系。内容包括:明确界定可以向公众开放的征信数据,如企业登记注册情况、还贷情况、不良贷款、司法审判的数据等等,都必须依法由有关部门向征信机构公开,对提供不真实数据的征信机构明确惩罚,对征信机构取得数据的方式、数据处理和传播作出限制,规定企业对征信产品的申诉程序等等。其次,加强执法力度,强化信用的法律保障,即“乱世用重典”,以惩罚性法律取代补偿性法律,特别是对那些以假冒伪劣产品欺骗消费者的企业,惩罚应该大到事前遏制企业生产假冒伪劣产品的动机,而不是事后补偿消费者的损失。此外,有违约失信行为的企业,依据违约失信的程度分别给予不同程度的限制,如贷款数额期限、利率的限制,供应商赊销生产资料的数额和种类的限制,失信严重者政府监管部门甚至可以不允许营业执照得到年检通过。

建立文化惩罚制度,即增大失信者的道德成本,使其丧失人格利益。信用从一般的社会伦理特定化为商业伦理,在道德上具有重要的人格利益。守信者将凭这种品格受到尊重,并更易获得经济利益。因此,当前应配合《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的实施,大力宣传和强化契约精神、诚实守信的价值观念和社会道德秩序,培育“市民社会”并形成社会性的信用文化,迫使失信者在承受自身道德意识谴责的同时还要承受强大的社会舆论批评的压力,进而失去发展的空间,失去人格的利益。建立和完善企业信用档案,其功能相当于中世纪的商人法律制度,通过储存、提供有关企业交易行为的信息而使得信誉机制更好地得到维持,它将企业的失信记录进行分类和累计,并进行报警。

建立政治惩罚制度,即增大失信者的政治成本,使其丧失社会利益。对严重失信的企业领导人,除进行经济处罚外,还要在一定期限内,或者终身,不准在原企业或新企业继续担任主要经营管理职务,并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曾有美国人戏言,他宁愿抢银行,也不愿意破坏自己的信用记录,因为抢银行尚存侥幸不被抓获,可一旦有失信记录在案,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就要寸步难行。

建立多元执法体系,引入私法执法。除了公法执法之外,私法执法也是重要的执法形式,有时甚至是更为有效的形式。而在这两种形式之间,还有中间形式的执法,如行业协会的行规制度,或者执法机关与市场主体之间的合作式执法等。完善多元执法体系首先需要建立各类专业的民间行业组织和机构,如信用管理协会、追账协会、信用联盟,并完善行规。或在企业自愿前提下建立规定范围内的联合信用担保体,并对这些团体进行信用等级评估并对社会公布结果。该做法能使团体内部企业相互制约、相互监督,形成一荣俱荣、一损俱损的关系,有助于信誉的维护。

褒扬诚信 、惩戒失信制度与措施 篇4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提升我园形象,促进幼儿园稳步、持续、健康发展,切实做好诚信校园建设工作,特制定以下方案。

一、目的意义

以社会征信体系建设为载体,以相关职能部门为依托,以褒扬诚信、惩戒失信为手段,以形成有利的社会舆论为推动,以培养诚信文化为根本,营造“奖励诚信、约束失信、守信光荣、失信可耻”的社会环境。

二、工作任务

1.加强以园务公开和依法治园为重点的诚信学校建设,以幼儿园的诚信服务带动全园的诚信教育。在幼儿园大力推行园务公开制度,实行科学、民主的决策,积极推广公示制、首问负责制等工作制度,增加工作透明度,努力建设“诚信校园”,努力为教师和家长提供方便快捷、公平、公正的服务;要把明确权限、强化监督作为诚信建设的重点,切实解决好家长、教职工的困惑问题;深入开展创建文明校园等活动。在幼儿园管理人员中开展“抓学习研究、抓团结合作、抓勤政廉政、抓队伍建设”的“四抓“活动,营造讲学习、讲研究、讲实干、讲进取和讲创新的良好风气,不断提高管理人员的政策水平、业务能力和工作效率。2.加强诚信校园建设,进一步规范办学行为。在大、中、小班全面开展“育诚信幼儿、塑诚信师表、创诚信校园”的主题活动,把诚信建设作为维护学校良好形象的基础性工作,不断加强,不断深化。

3.加强教师队伍诚信建设,提高教师的职业道德素质。把诚信建设与加强师德师风建设有机结合起来,坚决治理侮辱、打骂、变相体罚幼儿等恶劣现象。要求教师不仅在单位坚持教书育人,为人师表,而且在社会上,在家庭里时时、事事、处处都做到为人师表,全方位树立教师的新形象。大力表彰教书育人、廉洁从教的师德楷模。

4.加强幼儿诚信建设,增强幼儿文明素质的意识。幼儿园要把德育工作摆在素质教育的首要位置,贯穿于教育教学的各个环节,形成重信誉、守信用、讲信义的良好风尚,努力使诚信建设的要求融入幼儿的学习、生活之中,引导他们从不说谎、不夸大、拾物交公,拾金不昧,爱护花草;说得到,做得到;答应别人的事尽量做到等一言一行、一点一滴做起。让幼儿对诚信有了更深的认识,在生活中的每个小细节中都能注重诚信,能把诚信落实到行动中。

三、保障措施

1.加强领导,提高认识,组织广大教职工积极参与诚信教育实践活动。我园成立诚信建设制度化工作领导小组,高度重视诚信建设工作,加强领导,提高认识,加大宣传力度,动员全校广大教职工积极参与诚信教育实践活动,努力提高全体教职工的诚信意识,加强对幼儿的诚信教育,培育幼儿养成诚实守信的良好品质。在管理人员中广泛开展“诚信立园、服务家长”的宣传教育,为全园开展诚信建设活动发挥表率作用。同时,将诚信教育纳入幼儿园德育工作中,与社会公德教育、养成教育、法制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和教师职业道德教育有机结合起来,落实《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以及《3-6岁幼儿发展指南》,提高诚信教育的整体效果。

2.集中整治诚信缺失的突出问题,建立诚信激励机制。要从家长和社会各界反映强烈、有损幼儿园教师形象的突出问题入手,严肃查处各种诚信缺失的典型事件。继续深入治理教师侮辱、打骂、变相体罚等侵害幼儿和家长利益的现象;同时建立诚信激励机制,表扬和奖励好的案例和典型,营造诚实守信的良好环境。3.大力宣传和引导,及时发布诚信活动信息。利用宣传栏、板报、广播、展板等校园资源向全体师生宣传诚信教育的基本内容、要求、重要意义及现实事例。不断提高教职工践行公民基本道德规范的自觉性,为争创文明单位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失信惩戒机制 篇5

近日,我认真研读学习了由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市信用办联合公布的《南宁市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失信人员从业惩戒规定(试行)的通知》,该通知针对城市治理重点领域,暂行规定将个人的失信行为分为轻微、较重、严重3个等次,总计40种失信行为,其中严重失信行为10种、较重失信行为14种、轻微失信行为16种。就连随地吐痰、乱停车、闯红灯这些在很多人看来都只是小事情的行为,今后将与公职人员考录、升职评优、评审职称等挂钩了。从这里我们看到了相关部门建设美丽、文明南宁的决心和魄力。从另一个角度来看,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人员,掌握着国家和政府的权利,执行国家公务,宣传相应政策,肩负着“治国”的使命,为民服务的责任。由于地位的特殊性决定了他们应成为整个社会诚信的示范者,诚实守信的表率;他们应以身作则,才能引领社会风气诚信发展,才能取信于民,服务于民;他们应“以诚实守信为荣,以见利忘义为耻”,加强自身道德修养,受得住金钱诱惑,抗得住权势吸引,在工作中坚持真理,坚持实事求是。而通过制度规定,惩戒失信人员,约束失信行为,营造出人人讲诚信的良好环

境,这才能长远。我相信通知的出台将会使得这座城市充满正能量,充满诚信,让大家相互信任,让这个城市充满和谐。今后,我会以通知要求严格鞭策自己,时刻给自己提个醒,从小事做起,从自己做起,不闯红绿灯,不乱扔果皮废物,文明用语,遵纪守法,做文明市民,为建设美丽南宁增光添彩。

南宁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

失信惩戒机制 篇6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加大对失信行为惩戒力度,加快形成全社会守信光荣、失信可耻的氛围,引导企业提高法律诚信意识,推动“诚信龙江”建设,根据《黑龙江省企业信用信息征集发布使用办法》(2007年省政府令第9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是指经过工商注册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和服务活动的各类经济组织。

本办法所称失信行为,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服务活动中被各级行政机关和经依法授权或者委托承担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各级行政机关)依法予以认定形成失信记录的行为。

第三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对企业失信行为的联合惩戒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本办法由省级信用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各级行政机关为执行本办法的主体。

省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加强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信用记录的管理及推动全省范围内实施失信行为联合惩戒工作。

市(地)、县(市)政府(行署)负责推进本行政区域内失信行为联合惩戒工作的实施。

第五条实施失信行为联合惩戒依据的信用记录,应以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的信用记录为准。

第六条失信行为联合惩戒分为信用记录核查、失信行为认定及实施失信惩戒三个步骤。

第七条各级行政机关在日常监督管理、行政审批、采购招标、评级评优、信贷支持、安排和拨付有关财政补贴资金等行政管理工作中,应按本办法规定查询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信用记录。

第二章失信行为认定

第八条各级行政机关依据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失信记录,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失信行为认定标准,对行政管理所涉及企业的失信行为程度予以认定。

第九条企业失信行为分为一般失信、较重失信和严重失信三个等级。

第十条企业出现以下行为之一可认定为一般失信行为:

(一)未通过各级行政机关依法进行的专项检查、周期性检验、年审年检等行为。

(二)未及时到各级行政机关办理验证、换证、备案、注销、撤销、变更等行为。(三)未按各级行政机关要求实施相关标准、规范、措施等行为。

(四)被处以警告或较小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的行为。

(五)拖欠劳动报酬、社会保险、税款、银行贷款、合同款等金额较少、未经过各级行政机关行政处罚、且无主观恶意的行为。

(六)各级行政、司法机关认为应列为一般失信的行为。

第十一条企业出现以下行为之一可认定为较重失信行为:

(一)企业同时存在两项或两项以上一般失信行为。

(二)未经过行政审批或者超越行政审批范围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

(三)被处以较大罚款数额,没收违法所得、非法财物在一定数额以上的行政处罚的行为。

(四)拖欠劳动报酬、社会保险、税款、银行贷款、合同款等金额较大、时间较长,且有明显主观恶意的行为。

(五)在申请行政审批等事项以及公证和法律服务中提供虚假材料、弄虚作假的行为。

(六)司法机关认定的被执行人失信行为。

(七)发生一般或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行为。

(八)各级行政、司法机关认为应列为较重失信的行为。

第十二条企业出现以下行为之一可认定为严重失信行为:

(一)企业同时存在两项或两项以上较重失信行为。

(二)借用其他企业资质,主观恶意扰乱市场秩序行为。(三)被行政机关吊销行政许可的行为。(四)被处以责令停产停业、特大数额罚款,没收违法所得、非法财物数额巨大等重大行政处罚的行为。

(五)扰乱市场秩序、危害交易安全、制售假冒伪劣产品、造成环境污染、发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哄抬物价等行为。

(六)拖欠劳动报酬、社会保险、税款、银行贷款、合同款等数额巨大、时间较长,存在明显主观恶意,产生恶劣社会反响的行为。

(七)利用非法手段获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信息并用于经营活动的行为。

(八)被市级以上政府和省级以上行政机关通报或曝光的行为。

(九)各级行政、司法机关认为应列为严重失信的行为。

第十三条对企业失信行为的认定,应由最初对企业失信行为作出行政决定的部门提出失信行为认定建议,供其他行政机关参考。

第十四条各级行政机关应按照本部门规定,结合实际,对失信行为具体标准予以明确,并报省级信用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章失信行为联合惩戒

第十五条各级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中通过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查询到企业存在失信记录,应根据各自行政职能,在对企业失信行为认定基础上,按照本办法规定,对失信企业实施失信惩戒。

第十六条对一般失信行为惩戒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一)将失信企业列为日常重点监控和监管对象,提高监督检查频次。

(二)不列入各类免检、免审事项范围。

(三)不授予或取消该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荣誉称号。

第十七条对较重失信行为惩戒除包含对一般失信行为采取的惩戒措施外,还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一)在企业参与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政府公共服务项目活动中予以严格限制。

(二)在涉及信贷、担保、融资等金融活动中予以严格限制。

第十八条对严重失信行为惩戒除包含对较重失信行为采取的惩戒措施外,还可采取以下措施:

(一)对失信企业所有取得的行政许可进行重新审核。

(二)企业不得参与招标投标、政府采购、财政资金补贴等政府公共服务项目活动。

(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对失信企业高消费行为予以限制。

第四章信用修复

第十九条存在失信记录的企业,在一定期限内能主动纠正失信行为,可以按照一定条件和程序实施信用修复,重塑企业信用。

第二十条一般失信行为或较重失信行为中的以下行为可进行信用修复:

(一)第十条第三项、第五项所列失信行为。

(二)第十一条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所列失信行为。

(三)各级行政机关认为可以信用修复的失信行为。

第二十一条符合信用修复条件的失信企业,自各级行政机关作出的失信惩戒处理结果生效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存在问题的整改,并向最初对企业失信行为作出行政决定的部门提出信用修复申请。

相关部门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企业整改情况的核查。对已经整改到位的企业,其信用修复申请由省级行政管理部门受理的,省级行政管理部门可直接向省级信用管理部门出具信用修复说明。信用修复申请由市、县级行政部门受理的,需经省级主管部门同意后,向省级信用管理部门出具信用修复说明。省级信用管理部门接到有关部门出具的信用修复说明后10个工作日内,将信用修复记录纳入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第二十二条信用修复并不去除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发布的真实的未过期的失信记录。

第二十三条企业信用修复结果发布生效后,各级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对该企业采取的失信惩戒措施应予以解除。

第五章异议处理

第二十四条各级行政机关对存在失信记录的企业实施失信惩戒后,应将处理结果及时告知企业。

企业对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发布的本企业信用记录有异议的,自被告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向省信用管理部门提出异议申请,并提供有关佐证材料。

企业对各级行政机关认定的失信行为标准有异议的,自被告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向实施惩戒的行政机关提出异议申请。

第二十五条省信用管理部门接受企业信用记录的异议申请后,应对已发布的异议信用记录予以标注,并与企业信用记录提供者核对。企业信用记录提供者应自被告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意见,并附佐证材料。

省信用管理部门应当自接到异议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提出异议申请的企业作出书面答复。异议信用记录与实际情况不一致的,应当及时更正。与实际情况一致的,不予变更。由于信用记录错误导致失信行为认定不准确,致使企业受到惩戒或过重惩戒的,省信用管理部门应及时将信用记录更正结果告知实施惩戒的行政机关,各级行政机关应依据更正后的信用记录确定是否实施失信惩戒或重新调整失信行为等级。

企业对不予变更的异议申请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六条企业对失信行为认定产生异议的,各级行政机关应当自接到异议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提出异议申请的企业作出书面答复。失信行为认定不符合本办法的,应当及时纠正调整失信等级和惩戒措施。

企业对上述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六章守信激励

第二十七条对于没有不良记录且良好信用记录超过两项以上的企业,可对其采取守信激励措施。

第二十八条对拥有良好信用信息的企业,各级行政机关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可以实施以下激励措施:

(一)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授予相关荣誉称号。

(二)在政府采购、项目招标投标、资格审查、评级评优、安排和拨付有关补贴资金等工作中,在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激励措施。

第七章责任追究

第二十九条各级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

各级行政机关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国家损失、侵害企业合法权益等严重后果的,由有关部门依据干部管理权限依法追究相关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一)提供错误信用记录的。

(二)对企业失信行为认定错误的。

(三)未查询企业信用记录的。

第三十条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将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和服务中实施联合失信惩戒工作作为对行政机关考核的重要内容,并定期对行政机关落实联合失信惩戒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及时查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第八章附 则

失信惩戒机制 篇7

连维良指出,黨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在信用体系建设上采取了一系列重大举措。但也看到,当今社会失信问题仍较为突出,特别是互联网发展、金融创新等对信用建设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一些严重失信行为造成的社会影响十分重大。近期,根据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联合惩戒备忘录发起部门提供的黑名单信息,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开展了交叉比对工作,结果显示,存在一定数量的企业同时在两个及以上黑名单中出现,或在一个黑名单中多次出现的情况,针对此类严重失信企业,需要加大联合惩戒力度。

连维良强调,要充分运用信用约束手段,联合各方力量,构建政府、社会共同参与的跨地区、跨部门的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对于严重失信企业,下一步需在以下方面重点发力:一是加强严重失信企业的认定核查以及信息采集工作。明确严重失信企业的认定方式;各部门启动各领域黑名单建设;引入第三方征信机构开展严重失信企业信息归集和失信核查,发布严重失信企业调查报告。二是启动对严重失信企业联合惩戒措施。请地方政府、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及各商业银行,积极开展对严重失信企业的联合惩戒;充分发挥“信用中国”网站作用,公示严重失信企业名单,为社会公众进行重大风险提示。

失信惩戒机制 篇8

实施“先照后证”改革后,大幅度把前置许可改为后置许可,申办执照也从过去的“先证后照”变成“先照后证”,此举最大限度释放“宽进”红利,激发投资活力和创业激情。为避免出现监管真空和“灰色地带”,近日,我市出台《“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实施方案》,明确指出,今年9月底前建立跨部门失信行为联动响应和失信惩戒机制,达到“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联合惩戒效果。

自2014年3月江苏省启动商事制度改革以来,我市先后实施了注册资本实缴改为认缴、“先证后照”改为“先照后证”、企业年检改为年报公示、“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等重大改革,放宽了住所登记条件,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有效激发了创业创新活力,企业数量年增加30%以上。但是,随着市场主体“井喷”式增长,监管广度、难度相应增加。“严管是宽进的保障,市场主体在放活的同时,必须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市工商局个体企业监督管理处处长俞广表示,只有监管到位了,才能放而不乱、活而有序,才能确保“宽进”的市场主体依法依规经营,才能实现改革的预期目标。

为此,我市根据国务院及省政府“构建政府部门间共联、共享、共管的新型市场监管体系”精神,出台了《“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实施方案》,以期改变政府部门中存在的“重审批、轻监管”、“以批代管”、“只批不管”等现象,进一步转变监管理念,改进监管方式。

“这项工作的核心内容主要是建立一个平台,即市场监管信息平台;落实三项机制,即信息互联共享机制、协同监管机制和联合惩戒机制。”市工商局局长华宏铭介绍,目前我市已经安装了全省统一的市场监管信息平台,这是依托政府电子政务专网,在各级政务服务中心应用的并联审批平台基础上,纵向延伸至市、县区审批部门,横向联通进入各级行政服务大厅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的信息归集与共享交换平台。依托这个平台,工商部门、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及其他部门可以建立协同监管机制,推进实施跨部门联合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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