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化品市场调查报告

2024-06-03

危化品市场调查报告(精选10篇)

危化品市场调查报告 篇1

设备安技处:

根据公司安排,我分厂对重点使用危化品的上胶工段和混胶间进行了自查,现将检查结果汇报如下:

1.安全管理机构健全、安全生产危化品管理制度完善、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和培训已落实到位。

2.分厂已制定事故紧急救援预案和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器材。3.分厂由维修人员定期对设备进行排查,发现问题能够做倒及时修理;针对防爆电气设备,定期检查是否能够有效运行。

4.分厂新卧室上胶机在自查过程中,发现粉尘及挥发物外泄量过大,容易发生闪爆,现已停产提交设备处进行整改。

危化品运输市场涌进了真假GPS 篇2

突然火起来的GPS

GPS在发达国家有近30年的历史,在我国也有10年历史。由于物流、道路和车辆等原因,多年来,该技术只用于一些城市的出租汽车行业,并没有得到危化品运输领域的重视。危化品运输车辆上路后无人监管,特别是跨省运输的车辆更像是断线风筝。淮安“3·29”事故就是典型的教训。如果装备了GPS,即使驾驶员未报案并且逃离现场,有关方面也能够迅速了解现场情况,通知当地有关部门救援,就不至于死亡29人,也不至于损失上千万元。

记者了解到,目前广东省已为560辆危化品运输车辆装备了GPS,年底可达到680辆。江苏、广东等化工大省也不低于这个数字。山东省政府还表示,凡安装这一系统的车辆,每车由省或市政府一次性补贴200元。

鱼龙混杂的GPS

虽然我国目前有400多家从事与卫星导航产品有关的公司,但真正具备研发能力的不足20家。绝大多数起点低、资金少,技术差,不具备研发能力。据全国危化品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副主任梅建介绍,目前只有中国航天科技集团所属天泰雷兹科技有限公司一家专门针对危化品运输安全监控推出了先进、成熟的系统应用技术。

但目前GPS市场上已经冒出一批公司四处承揽GPS安装业务。他们以赚钱为目的,东拼西凑地购买便宜零件,然后为企业安装一套所谓的GPS。其作用也就是与出租车上的对讲系统差不多,与即将出台的国家级行业标准要求的近20项功能相去甚远。特别是车辆是否超速、超载,是否按事先预定的安全线路行驶,以及出了事故后如何救援等方面的技术问题,更是无法解决。记者从山东鲍德危化品运输公司了解到,该公司装备的GPS只能监控本省范围,出省之后系统无效,更没有对紧急情况的处理能力。

由于目前还没有国家级的行业标准,企业也不了解GPS的技术内幕,这样就为一些非专业公司浑水摸鱼提供了机会和市场。虽然目前装备GPS的危化品车辆还不多,还没有遇到这类车辆出现重大安全事故的报道,但花了钱却没有实际作用的GPS,是无法真正起到有效监控安全事故的作用的。

真的GPS

近日,中航集团所属天泰雷兹科技有限公司推出的危化品道路运输车辆安全监控管理系统技术,通过了国家安监总局组织的专家组鉴定,并被列入今年安监总局年度安全生产重点推广技术目录。

这套技术属国家科技部与欧盟伽俐略卫星导航系统合作项目,采用中心导航的模式。该公司已构建一个公网,进入中国移动通讯系统,可覆盖中国及周边国家和地区,保证在足够的范围内监控车辆。同时该公司还搭建一个全国统一的平台,上网后企业和当地安监、消防、医疗等部门以及国家安监总局等机构可随时监控国内所有上路的危化品车辆。企业装备GPS后,一切服务由天泰网提供,企业只需按月缴费即可开通一切安全监控功能。

天泰网不仅有预警功能,更具备突发事件的处置功能。以恐怖袭击为例,事发的同时,驾驶员按下按钮后,该网设定的4部手机同时接到报警,GPS立即将被动车辆断油、断电,车辆熄火无法行驶。遇到碰撞及翻车事故时,不论驾驶员情况如何,车上的自动碰撞传感器立即报警,企业可在第一时间通知安监部门,实施快速救援。

危化品道路运输调研报告 篇3

危化品道路运输调研报告

2015年8月12日,天津港区瑞海公司物流危险品仓库发生火灾引发爆炸,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社会影响。事发后,党中央和国务院高度重视,总书记、李克强总理等领导同志先后作出重要批示指示,要求认真汲取此次事故的沉痛教训,坚持人民利益至上,认真进行安全隐患排查,全面加强危险品管理,切实搞好安全生产,把各项安全生产措施落到实处,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为吸取深刻教训,各地运输管理部门正在坚决贯彻落实中央领导的重要批示指示精神,进一步加大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检查力度,切实消除安全隐患,创造良好的道路运输环境。

近年来,随着化学工业的迅速发展,危化品运输车辆日益增多,危化品运输车一旦发生事故,破坏力巨大,社会危害性大,而且还有可能对周边环境造成极大伤害。因此,做好危化品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工作,对保护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笔者结合运输管理部门职能实际,就如何加强危化品道路运输的安全管理工作,杜绝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发生,谈几点认识和看法。不当之处请大家批评指正。

一、**县危化品运输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一)运输车辆驾驶人素质参差不齐。危险化学品具有易燃、易爆、毒害及腐蚀等危险特性,在运输过程中是一种动态危险源,这就要求车辆驾驶人及押运员要有较强的专业知识。因此,法律规定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的驾驶人、押运人员必须掌握危险化学品运输的专业安全知识,持证上岗。而现实中运输危险化学品车辆驾驶人的素质参差不齐,少数驾驶人对危险化学品相关的法律法规知识了解甚少,有的甚至一点常识都不具备,一旦运输的货物发生泄漏或引发火灾他们根本不懂如何处置,不能在第一时间采取有效措施,制止事态扩大,保障人和物的安全,势必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

(二)运输车辆的交通违法时有发生。部分运输企业片面追求经济效益,对本单位车辆及驾驶人的违法行为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今年以来,我们运管部门稽查队员查处的2起危化品运输违法行为来看,就发现2起都没有随车押运人员。在对危化品运输日常检查中,稽查员还发现了危化品运输超载,不按规定线路通行,驶入禁行区域等交通违法现象。

(三)运输车辆存在不同的安全隐患。部分运输危化品车辆没有按照规定悬挂安全警示标志、反光膜、警示牌等,有些车辆的车体、车辆本身性能等未经过安全技术检验就上路行驶,达到报废标准的车辆没有及时报废。这些车辆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容易引发交通事故。

二、**县危化品道路运输安全管理难点

(一)运输车辆复杂。一些有危险化学品运输资质的企业,为了获得更多利益,私自对罐槽车内部结构进行改造扩容,运管稽查员在检查时,很难发现车辆内部结构已发生变化;除了运输石油化工产品的油罐车,能够一目了然外,运输其它危险品尤其是剧毒化学品的车辆,一般在外观上并无明显标志,如果不标明或驾驶人不如实告知,稽查员无法对一些车辆运载的物品是否是危险化学品进行甄别,从而造成管理失控和打击不力,形成漏洞。

(二)稽查员认识不足。危险化学品是一个统称,专业性很强,实际包含的内容很多,就一线稽查员而言,由于缺乏一定的专业培训,普遍对危险化学品知识了解掌握甚少,客观上造成在日常检查过程中,无法对一些车辆运载的物品是否是危险化学品进行甄别,严重影响对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路面监控,从而造成管理失控和打击不力,形成漏洞。

(三)日常监管不力。由于对危险化学品车辆的管理模式和管理手段落后,管理效率低下,管理部门间缺乏协调配合,导致对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安全日常监管不力,一些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安全隐患没有及时得到消除。

三、加强危化品道路运输管理对策思考

(一)严格落实责任,加强源头管理。一是对危化品运输企业、车辆、驾驶人实行“户籍化”管理。对从事剧毒、爆炸等危险化学品运输的企业、车辆、驾驶人等基本情况认真进行摸排,认真核对行车路线、物品名称、运行时间、实际车主等方面信息,并逐单位、逐车辆、逐人登记造册,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二是实行严格的准入制度和常态监管。公安机关要严格核发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严格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驾驶人员的资格认定,对检测不合格且存在安全隐患的车辆,一律禁止上路;对擅自改装车辆结构的,一律责令恢复原状;对达到报废标准的,一律强制报废,保证车辆状况符合安全要求。

(二)加强业务培训,提高管理能力。一是加强一线稽查员的危化品知识教育培训。通过聘请专业人员,讲授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处置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基本技能,确保工作人员熟知常见危险化学品的特性和应急处置的方法、流程以及自身防护等知识和技能。二是加强一线稽查员的危化品运输违法查纠知识培训。结合当前正在开展“道路运输年”活动,加强重点时段、重点路段对危化品运输车辆的检查力度,严格查处不按规定加装紧急切断装置、不按线路运输、疲劳驾驶、违规改装伪装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等违法行为,切实消除各类安全隐患。

(三)严管重罚违法,确保监管实效。一是对违法行为坚持“零容忍”。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对发现的危化品运输车辆交通违法行为坚持“零容忍”,对危化品运输车体尺寸明显不符、大罐小标、涉牌涉证、严重超速的,一律对驾驶人一次性记满12分,罚款顶格处罚。二是实行部门联动,形成管理合力。由政府牵头,相关职能部门要齐心协力合署办公,做到统一指挥、统一执法,形成“基本信息共享、动态监控通报、联合执法同步、查处意见反馈”的工作格局,定期开展执法活动,做到执法常态化、公平化,形成严管重罚的高压态势。三是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加强违法管控。结合广西公安部门正在开展的“交通违法百日行动”,在禁行区域、事故易发路段和危化品生产、销售和仓储企业周边道路等重点路段和午间、夜间等重点时段设置执勤点,严纠严处液体危险货物罐车未按规定加装紧急切断装置、不具有运输许可的车辆运输危化品、不具备从业资格的人员非法驾驶和押运危化品运输车、非法改装伪装危化品运输车以及危化品运输车超速行驶、占道行驶、疲劳驾驶、违法停车等严重违法行为,坚决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严惩一起,始终保持严打高压态势。

危化品市场调查报告 篇4

一、从严从紧要求,筑牢思想认识屏障。

伴随着越来越多的化工企业在园区投产经营,分局将危化品监管工作作为公安管理工作的重点,以“迎庆一号、“扫黑除恶”等专项行动为抓手,多次召开专题会议,对危爆物品管理工作进行安排部署。制定安全生产大检查方案、专项整治方案,全警全力推进行动,提升危化品监管工作实效。坚决落实“谁主管、谁负责”、“谁经营、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责任,分局与危爆物品使用单位、危爆物品使用单位与本单位管理部门和使用人层层签订责任书,切实把具体责任落实到各单位、部门及具体的管理和使用人员。突出单位主管人员的安全责任,定期召开涉危涉爆单位负责人会议,通报存在的问题,组织学习相关法律法规,提醒敦促企业遵规守法,绷紧“安全第一”这根弦,自觉规范经营。

二、严把审核关口,筑牢源头管理屏障。

严格申报环节管理,明确规定凡是需要购买、使用危化品的企业,必须各项治安防范设施达标、基本安全管理制度健全后方可申报,公安机关进行现场检查验收,符合条件的,方可开具购买许可证。做实、做细剧毒和易制爆信息管理,从严控制剧毒物品、易制爆使用单位的仓库储存量和使用量。对使用、储存危险化学品企业按《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要求作为重点部位进行管理、监督、检查、指导,对在日常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限期整改并通报,由企业主要负责人签字确认后建档留存。

三、堵塞安全漏洞,筑牢隐患整治屏障。

采取联合检查、滚动排查、突击检查、暗访抽查等多种行之有效的方式,对辖区危化单位开展了一次全面细致的安全检查,重点检查单位、从业人员状况以及物品来源、流向、库存情况,全面督促危化物品单位落实主体责任和各项安全防范措施、制度,及时查找薄弱环节,整改隐患漏洞,筑牢了危化物品安全监管的防线。对有条件接触危爆物品的人员,全部纳入工作视线,从“购、运、用、储”等各流程环节积极发现危险化学品监管线索,坚持“查小打早”的工作方针,及时扼杀发生涉危涉爆重特大案事件的隐患苗头,同时按照市反恐办的要求,积极组织协调园区安装使用无人机防御设备,填补园区在“禁空”防御漏洞上的空白,全力确保社会安全稳定。

四、着眼长远效益,筑牢制度建设屏障。

积极与安监、工商等职能部门建立协作管理机制,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及时通报交流危爆物品安全监管方面的信息,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单位,联合开展检查,共同督导整改,实现齐抓共管。对园区危化企业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知识培训,进一步提高危化物品行业单位自我监管水平,切实提高危险物品从业单位安全防范意识,牢固树立起“危管无小事”理念。指导、监督各危化企业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检查各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要求各单位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危化品总结 篇5

一、基本情况

清溪街道办事处位于高坪城区,幅员面积28平方公里,辖4个行政村,8个居委会,108个村居民小组、60376人;辖区有烟花爆竹3家,均位于北斗坪村内,加油站2家,加气站1家。

二、主要工作

(一)高度重视、周密部署。

为确保危化品专项整治工作的有序开展,研究制定了《XX市高坪区清溪街道办事处关于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高清办发〔20xx〕67号)文件,成立了以党工委书记为组长,分管安全的副主任为副组长,其他班子成员、各村(社区)书记为成员的领导小组,落实了责任。同时并组织召开全体办事处干部、村(社区)三职干部参加的干部职工大会,安排部署了此项工作。

(二)强化宣传,营造氛围。

我办采取了多渠道、多形式的“安全生产大检查”宣传。共悬挂标语10条,张贴小标语20幅同时利用广播、LED、微信、QQ群等多种载体进行广泛宣传,增强了危化品企业经营单位的安全责任感,提高了周围居民的安全意识和知晓率。

(三)全面排查,消除隐患。

危化品离我们有多远 篇6

从全国化工产业的分布来看,山东、天津、河北、江苏、浙江五省市是中国化学品的生产制造大户,化学品合成企业大部分集中在此。除此之外,长江沿江地区化工产业密集,许多地方建有化工园区,沿江各地化工厂的主要原材料及产品包括大量危险化学品,其中相当数量是通过长江船舶运输的。

另一方面,从危化品的进出口情况来看,中国各大港口危险货物吞吐量每年都有所增长,海运危险品运输呈现出种类、数量双增长的态势。最近几年,北方地区危险化学品贸易发展迅猛,其中出口数量的增加更为显著。2014年1月~11月,山东省辖区沿海港口危险品货物吞吐量为2.2亿吨;而福建省辖区港口2014年全年的危险品吞吐量仅为6947.9万吨。河北黄骅港2014年的货物吞吐量排名全国第20位,仅这一个港口,当年1~6月的危险品吞吐量即达158.97万吨。

据一位化工行业人士介绍,天津港可能是北方最大的危化品出口港。2014年,天津港危险品货物吞吐量达20.5万余标准集装箱(大致合400多万吨)。 “山东企业生产的化学品出口,一般不走青岛或济南,而走天津,其他北方省份的企业也一样,天津港成了北方危化品发货周转的必经之地。”

根据国家安监局危险化学品管理登记中心(以下简称危化品登记中心)的公开信息,目前我国共有25000余家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储存企业。按照《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1号令)第25条规定:企业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应当提交危化品登记证复制件等相关文件和资料,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因此,凡是持有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正规企业,都是登记在册的。

国家危化品登记中心拥有全国近20000家危险化学品企业的电子地理信息。这一数据系统目前已应用于国务院应急平台、国家化学事故应急咨询专线,以及部分省市的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指挥系统。

但是,由于多数危化品进口企业不在安全许可的范围内,安监部门对进口企业底数不清、情况不明,缺乏有效的监管手段。此外,危化品的转口贸易也不在登记范围内。

国家质检总局检验监管司资源与化学品处处长张姝说:“转口贸易的危化品可不进行登记,但要对其包装进行监管,防止危化品泄漏导致中毒和环境污染,如转为进口用,则应按要求进行登记。”而不管是进口货物还是转口货物,都存在一个在港口暂时储存、中转的环节。

根据国务院公布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下称《管理条例》),我国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监管工作,在生产、使用、储存环节由安监部门负责,在运输环节则主要由交通部负责。而在港口这一储存与运输的交叉区域,中转仓储就成了监管的薄弱环节。

危化品监督管理职责涉及安监、公安、质检、环保、交通、卫生、工商和邮政8个部门。根据《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新建、改建、扩建储存、装卸危险化学品的港口建设项目,不由安监部门审查,而是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照交通部的相关规定审查。

2012年5月2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发布《关于港区内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有关问题的复函》,根据这一文件,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安监部门予以核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但安监局一位工作人员对《中国新闻周刊》透露:“港口内部有他们自己的一套管理体系,我们有时候不好多干涉。”在上述文件中提到的一则《通知》里甚至专门提到:港口内的加油站按照服务对象分类,为社会车辆服务的加油站归安监部门监管,为港口企业的装卸设备、车辆加油的,则由港口行政部门监管。可见两个部门间协调不畅的情况时有发生。

多远才安全

据中国仓储协会仓储分会统计测算,2013年,我国危化品仓库建筑约为7363万平方米,同比增长7.9%。《危化品储存安全管理制度》规定:“危险化学品必须分类、分垛储存,每垛占地面积小于100平方米,垛与垛间距大于1米,垛与墙间距大于0.5米,垛与梁、柱间距大于0.3米,主要通道的宽度大于两米。”

根据规定,灭火方法不同的危险化学品必须分间、分库存放,并在醒目处标明货物品名、性质和灭火方法。“液体和气体不能放在一起,闪点较低的化学品、属于氧化物的硝酸钾和硝酸钠,都不能混存混放,否则一泄漏就会爆炸。”北京化学工业协会一位不愿具名的专家对《中国新闻周刊》说。

而据8月17日央视报道,在“8·12”天津爆炸事故现场,瑞海国际物流公司的运抵库存放有硝酸铵、硝酸钾、氰化钠、对苯二胺、二甲基苯胺。紧邻运抵库的重箱区分布着三个危化品点,分别存有二氯甲烷、三氯甲烷、四氯化钛;甲酸、乙酸、氢碘酸、甲基磺酸;电石等。

在这些化学品中,硝酸钠、硝酸钾等硝酸盐是易爆物品。二甲基苯胺闪点62.8℃,遇明火、高热或与氧化剂接触,有引起燃烧爆炸的危险,且受热分解放出有毒的氧化氮烟气。电石则属于一级遇湿易燃物品。“爆炸区域的危化品存在的混杂堆放问题,是发生多次爆炸的原因。”上述专家告诉《中国新闻周刊》。

危险化学品事故后果主要有火灾、爆炸和中毒三种类型,这三种事故的发生各占总数的31.4%、 63.13%和33.13%。但危险化学品事故后果类型并不是单一的,易产生连锁反应,可同时造成火灾、爆炸和中毒等两种甚至三种后果。国内外重特大危险化学品事故的教训告诉人们,危险化学品装置应与被保护对象保持一定的安全防护距离,

随着我国城镇化水平的迅速增长和国家对土地使用实行更为严格的控制,人口密集区域包围危险化学品企业的现象逐渐突出。2005年,中国社科院的一份调查结果表明,因城市规划不完善造成的安全距离不达标的企业占总数的比例高达73%。25个省(市)有236个危险化学品企业列入搬迁投资计划,但搬迁工作持续时间需11年(到2017年结束)。

在上述列入迁建投资计划的企业中,大部分企业计划在2008年~2010年完成搬迁,还有13个企业并未上报迁建的预期目标。以列入迁建计划的兰州助剂厂为例,该厂距西北师范大学仅一墙之隔,距兰州军区总医院不足40米,距甘肃政法学院不足100米,距大学生公寓不足60米,一旦发生事故将殃及周围1500米左右,涉及人口近20万。2007年10月,该厂新厂区在沙井驿开始建设。从该厂网上的最新信息来看,其地址已变更为沙井驿工业园区的新址。

在化工事故多发的江苏省南京市,2014年2月18日,南京市委提出改变“化工围城”的“十年搬迁计划”,现在已经动迁了不少中小型企业。

对于危化品安全距离的认定,目前广为流传的说法是:根据2001年5月1日开始实施的《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开业条件和技术要求》,大中型危险化学品仓库应与周围公共建筑物、交通干线(公路、铁路、水路)、工矿企业等距离至少保持1000米——也就是所谓的“千米红线”。然而,国家安监总局2014年4月出台《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个人可接受风险标准和社会可接受风险标准(试行)》,该标准用于确定陆上危险化学品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和在役生产、储存装置的外部安全防护距离。实际上,这个标准并未明确规定各类危险化学品的外部安全防护距离数值具体是多少,而是给出外部安全防护距离的三种计算方法,包括事故后果计算法、定量风险计算法及危险指数计算法,三种方法均需考虑个人及社会可接受事故风险的程度。

例如,对于硝酸铵等易爆类危化品,应当使用事故后果计算法,以最严重事故中爆炸冲击波可能达到的最远距离作为外部安全防护距离。而对于其他危化品则按照是否构成重大危险源、是否涉及毒性气体等标准分别选择定量风险计算法和危险指数计算法确定安全距离。但这份标准并未指出相关安全距离需强制执行。

实际上,安监部门主要负责对生产环节进行监管,并侧重于“生产过程的检查”,它的地位略有尴尬:“安全评价”这一环节难以制约选址,又很难对既有决策产生影响。因而,危险化学品到底离我们有多远的问题,还需要更健全、更详尽的法律法规来提供令人放心的答案。

危化品的考题 篇7

一.简答

1.哪些情况不属于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2.特种设备包括哪些

答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 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3.什么叫安全生产

答 安全生产是指在劳动生产过程中,要努力改善劳动条件,克服不安全因素,防止伤亡事故的发生,使劳动生产在保证劳动者安全健康和国家财产及人民生命财

产安全的前提下顺利进行。

4.事故分类

答1)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

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

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

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5、危险化学品分为哪几类

答 危险化学品分为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和自燃物品及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害物品和有毒感染性物品、放射性物品、腐蚀品八大类。

6.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的责任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四)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五)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六)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7.工伤保险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1、无责任补偿(无过失补偿)原则

2、个人不缴费原则;

3、区别因工与非因工原则;

4、经济赔偿与事故预防、职业病防治相结合原则;

8.从业人员安全生产的权利和义务

答权利:1)劳动保护权、2)安全生产知情权、3)参与安全生产管理权4)安全生产监督权、5)安

全生产教育培训权、6)职业健康防治权、7)拒绝违章指挥权、8)停止作业避险权、9)工伤保险和民事索赔权、10)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11)批评、检举控告权。

义务:1)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义务、2)服从安全生产管理的义务、3)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义务、4)发现事故隐患及时报告并参加抢险救灾的义务、5)接受安全

生产教育培训的义务、6)改善工作环境和爱护生产设施、设备的义务。

二.案例题

1)某人为保护国家财产在制止中遭受暴力伤害造成手指骨折是否可以认定为工伤。

答:可以、因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保护国家财产,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

力等意外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2)氮气窒息事故

分析原因:主要原因1)擅自变动工作方案,且未向安全主管部门报告,2)未办理进入有限空间

作业票据、3)未作可靠地安全防护措施如切断气源、吹扫置换、并进行必要的气体浓

度检测。

间接原因:监护不到位、责任心不强、安全意识淡漠,安全管理缺失、教育培训不到位。

采取措施:

三.判断

1.闪点越低,越易燃烧。√

2.一氧化碳爆炸极限12.5-74.5%遇到明火不会爆炸。√

3.化学爆炸特点:反应需要释放足够多的热量、反应速度足够快、反应产生大量的气体,三者具备就会发生爆炸。√

4.为朋友做土炉子受伤,应该是工伤。×

5.危险爆炸物品场所的灯具具有防爆性。√

6.甲苯的危害性、刺激性。×

7.违反操作规程发生工伤,不认定为工伤。×

8.安全阀每两年效验。×

9.燃点越低越安全。×

10.危险化学品仓库的避雷设施每五年检测一次。×

11.从事有毒作业、繁重作业的工作时间每天4-6小时。√

12.雷雨、暴风雨天从事储罐作业。×

13.职工对违章指挥有权制止。√

14.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繁重体力劳动。×

15.工业生产中,酒精的危害性,燃烧。√

16.接触腐蚀性物品不允许吸烟。√

17.个人不得购买剧毒化学品,也不能购买杀虫剂。×

18.特种作业取证上岗。√

19.一人被130车撞伤,认定为工伤。×

20.因公致残(1-4)级,保留劳动关系。√

21.一人在上下班途中在百乐商场处摔倒骨折,认定为工伤。×

22.没有特种上岗证人员,在工作中发生事故,单位责任人要负责任。√

23.危险化学品颁布日期:2001年4月21日。√

24.临时工作人员不属于本作业区域内安全管理范围。×

25.某人在下班途中坐面的车,由于途中发生车祸导致此人受伤,应该认定为工伤√。

26.安全生产法也适用于香港、澳门。×

四.选择

1.剧毒、2.沥青作业(全服)、3.安全技术说明书、安全标签、4.临界量、5.“小心”、6.工伤申请12

3个月、7.6级大风、8.硫化氢10mg/m、9.危险化学品操作证3年、10.违反指令、11.燃烧爆炸(爆炸极

限)、12.锅炉三大附件(安全阀、压力表。液位计)、13.焊工考试合格证3年、14.安全生产法2011年11月日、15.决策权、16.玻璃瓶17.热水、18.砂尘、19.48小时、20.炭疽、21.安全生产方针、22.硫化氢、23.四氯化碳、24.厂、车间、班组三级安全教育、25.核查登记、26.特种设备8类、27.防爆灯具、28.上风侧、29.300人以上专职安全人员、30.特种作业资格证、31.淘汰、32.8小时、44小时、33.无偿提供、34.不认定工伤3条、35.员工宿舍、36.当地公安部门、37.强制性、38.爆破、吊装专人监护、39.不得、40.安全培训教育、41.危险因素、42.三同时、43.专门、44.综合灭火法、45.隔离式防毒面具、46.卷入和挤压、47.A类火灾(泡沫)、48.19.5-23%、49.2人以上、50.生产许可证、51.骨骼中毒(铅)、52.易燃、有毒、53.氮气或氢气、53.汞、54.一氧化碳、55.防护面罩。

五.填空

1.在以下的单位中,除(交通运输)企业以外,都必须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2.不符合生产、经营、储存危险物品场所的条件的是(为了保证安全,晚间锁住员工宿舍和生产车间。

3.企业有关人员犯各种罪应负刑事责任(3-7年)。

4.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指的是生产经营单位内设的专门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机构。

5.吹扫、置换。6.禁忌。7.12个月。8.主要16种、辅助11种。9.因公原因。10.一年一次。11.电弧、电火花、电热、漏电。12.冷却法、窒息法、隔离法、化学中断发。13.隔离、隔开、分离。14.准购证(公安部门)。15.购买凭证。16.电击、电伤。17.可燃物、助燃物、着火源。18.48小时。19.10级工伤认定。20.三不伤害(我不伤害自己、我不伤害他人、我不被他人伤害)。21.责任人(3-7年).22.不得迟报、瞒报、漏报、谎报。23.爆炸分类(按照爆炸的性质分类:物理性爆炸、化学性爆炸、核爆炸。按照爆炸反应的相分类:.气相爆炸、液相爆炸、固相爆炸。按照爆炸的瞬时爆炸速度分类:轻爆、爆炸、爆轰。按炸药物的状态分类:.气体、蒸气爆炸、雾滴爆炸、粉尘、纤维爆炸、炸药爆炸(无需与空气、氧气混合)。24.安全电压等级(42V、36V、24V、12V、6V)。25.农药、鼠药、灭虫药。26,雷电(雷电波)。

附加题:

1.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

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

2.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一条的规定,本法的立法目的是,加强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

3.《安全生产法》明确了对我国安全生产负有责任的各方,包括以下四个负有责任的方面:政府责任

方,即各级政府和对安全生产负有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生产经营单位责任方;从业人员责任方;中介机构责任方。

4.《安全生产法》以法定的方式,明确规定了我国安全生产的四种监督方式:第一是工会民主监督;第二是社会舆论监督;第三是公众举报监督;第四是社区报告监督。

5.《安全生产法》的空间效力范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领域,包括((A)我国的领土、领空和领海

6.《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下列哪条不属于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义务?

A、在作业过程中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

B、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C、参加工伤社会保险,按规定缴纳保险费。答案:C

7.《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谁有权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事故隐患或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A、任何单位或者个人

B、社区的居民委员会

C、新闻舆论单位答案:A

8.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 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 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危化品泄漏应急预案 篇8

2018年危化品泄漏应急预案

一、目的

为了预防、控制和处理硫酸泄漏事故,快速、有序、高效地开展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减轻环境污染事故和降低财产损失,迅速恢复正常的生产,制定本预案。

二、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公司危化品仓库和污水处理车间的酸液泄露。

三、工作原则

事故应急处置坚持如下原则:

1)以人为本,最大限度保证企业员工和群众生命安全。

2)先抢救人员、控制险情,再消除污染、抢救设备。四 组织机构及职责组织机构

公司成立应急指挥领导小组

组 长:张福良

副组长:周高峰、胡明云

成员:向俊、周俊芸、郑世平、李京洲、谢保杰、杨茂荣、刘小华、易巍、齐贤生、范卫平

2应急指挥领导领导小组职责:

2.1负责设备事故现场救援的指挥、协调工作。

2.2负责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蔓延。

2.3负责组织对事故设备进行抢修,尽快恢复设备运行。

2.4负责组织事故鉴定和事故原因分析工作。

2.5负责设备事故的处理。

2.6应急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安委会,联系电话56585659:按规定成立应急救援小组。

组长:周高峰

副组长:范卫平、胡明云

成员:宋升强、黎佳敏、彭加兵、田志友、杨忠发、徐兴建、王晨、韩先锋、谢保杰

应急救援小组职责

4.1负责事故的应急与响应工作;

4.2负责及时与公司应急行动指挥部和有关部门联系以解决问题,安排事故 调查小组赴事故发生地处理问题。

4.3各应急小组在应急指挥领导部的指挥下,承担警戒、抢险、救人、抢救 财产、设备和疏散群众任务。

4.4负责向应急行动指挥小组和相关部门报告。

4.5负责配合有关部门进行厂内机动车辆事故调查处理。应急预案物资准备

防毒面具、耐酸防化服、防酸面罩、耐酸手套、耐酸雨鞋、应急车、检修工具、药品等

6急救、防护措施、包装与储运

6.1急救

6.1.1皮肤接触:用湿布擦去硫酸,脱去污染的衣服,立即用水冲洗至少15分钟,或者用2%碳酸氢钠溶液冲洗,如严重者应就医。

6.1.2眼睛接触:立即提起眼睑,用流动清水或生理盐水冲洗至少15分钟,并立即到医院就医。

6.1.3吸入:迅速脱离现场至空气新鲜处,呼吸困难时给予输氧,或者用2~4%的碳酸氢钠溶液雾化吸入,如有不适者应就医。

6.1.4食入:误服者用牛奶、蛋清、植物油等口服,不可催吐,并立即送医院进行治疗。

6.2预防措施

6.2.1呼吸系统防护:可能接触蒸汽或烟雾时,必须佩带防毒面具或供气头 盔。紧急事态抢救或逃生时,佩带自给式呼吸器(如正压式氧气呼及机或空气呼吸机)。

6.2.2眼睛防护:戴化学安全防护眼睛。

6.2.3身体表面防护:穿防酸服(防腐材料制作)戴橡胶手套。

6.2.4其它:工作后,淋浴更衣。单独存放被酸污染的衣服,洗后再用,保 持良好的卫生习惯。

6.2.5在有硫酸作业时,必须穿防酸服、橡胶手套和护目镜,否则,可有权 拒绝作业。

6.3包装与储运

6.3.1危险性类别:酸性腐蚀品,在货物运输或包装时,必须在明显的地方 贴上危险货物包装标志。

6.3.2储运注意事项:储存于阴凉、干燥、通风处。应与易燃、可燃物,碱

类、金属粉末等分开存放,不可混储混运,搬运时要轻装轻卸,防止包装及容器损坏,分装和搬运作业要注意个人防护。

7可能发生重大事故及后果分析

由于罐体、管道、阀门常年受到硫酸的腐蚀原因,可能发生硫酸大面积泄漏,从工厂排水沟、下水道流失,对周围环境造成严重污染。

7.1报警及应急救援预案的启动

7.1.1报警程序

发生酸罐泄露事故,或出现重大事故征兆、险情时,现场值班人员应立即向领导和应急救援指挥中心(电话:报警;指挥中心值班人员接警后,记录好报告人的姓名与单位、报告时间、事故简况、接报人等情况,随即向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总指挥汇报。

7.1.2应急预案的启动

接警后,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成员根据事故状态,及时、准确地做出 判断,符合厂级应急救援预案启动条件的,由总指挥发布事故应急救援令,启动预案,并报告总经理和当地政府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指挥中心。

7.2现场应急救援指挥

(1)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领导(包括各工作组组长)第一时间赶到现场;

(2)专家组第一时间赶到现场;

(3)迅速召开现场救援会议,会议成员包括指挥部人员、专家组、事故单 位负责人等,在简要听取事故单位负责人对有关事故情况、救援方案 救援进展的汇报后,即刻研究改进救援措施,制定救援方案,加快救援进度。

7.3应急人员进入

7.3.1现场治安组进入场内负责疏散、警戒、现场保护。将硫酸酸储罐区域设定为危险区,在此范围内,对通往该区域的各道路设立安全警戒区,禁止非救援人员、车辆来往;迅速撤离警戒区内非救援人员,并做好疏散人员的清点、登记工作,指挥应急物资进入指定地点。

7.3.2监视报警组监控事故现场的任何情况,并随时向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报告事态的发展情况。

7.3.3抢险组进入事故现场,穿化学防护服(防酸服)。不要直接接触泄漏物,勿使泄漏物与可燃物质(木材、纸、油等)接触,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堵漏。喷水雾减慢挥发(或扩散),但不要对泄漏物或泄漏点直接喷水,用沙土、干燥石灰或苏打混合,然后收集运至废物处理场所处置。如大量泄漏,利用围堤、应急池或应急罐收容,然后收集、转移、回收,还需要:

(1)确认漏酸罐及其漏酸部位。

(2)将漏酸大罐和空罐的排酸阀打开(实现液位平衡),同时打开漏酸大罐排污阀(进行倒酸应急处理)并切换好倒酸阀门。

(3)将装酸的应急槽或应急空罐的阀门打开,进行倒酸,控制好液位,以防冒酸。

(4)将罐区地面酸进行回收,将回收的酸打至空罐等候处理。

(5)通过倒酸、排污同时进行后,确认漏酸大罐酸已被排空,停止倒酸。

(6)在采取以上措施的同时,对酸库的废水排放口及其沿路下水道加电石渣、生石灰或弱碱中和。

7.3.4救护组进人场内开始救护,对烧伤人员用2%碳酸氢钠溶液冲洗后,配合医务人员将伤员送往医院急救。医院救治条件不具备的,及时护送转院。

7.3.5紧急撤离

当采取以上措施,仍无法控制事态,并危及人身安全,经应急救援指挥中心确认,由现场总指挥下达救援人员紧急撤离命令。

7.3.6救援扩大

本公司没有能力控制和解决,由应急救援指挥中心请求相关政府职能部门进行处置。

7.4后期处置

7.4.1现场清理

抢险组对现场进行清理,为防止在清现过程中发生二次事故,由安全部监督执行。

7.4.2善后处理

应急救援的善后处理小组,负责伤亡人员善后处理、家属的安抚和理赔工作。

编制:***

审批:***

探索统一配送零星危化品等8篇 篇9

油漆、稀释剂以及科研单位实验用的化学试剂等危险化学品,购买的时候“零零星星”,但统计表明,上海一年总的销量达17万吨,而自提自运给城市安全带来极大威胁。为此,上海正探索建立统一配送机制。

上海安监局负责人近日表示,上海已选择国药集团上海化学试剂有限公司和3家大型的装潢建材公司作为统一配送的试点单位。据统计,今年一季度,承担家居装潢方面“零星”危险化学品配送的5个大卖场批配送客户4600多家,出车516车次,零星配送5000多件(组);承担化学试剂配送的“国药试剂”配送客户980家,出车530多车次,零星配送8000件(组)。

(中国安全生产报)

“四舍五入”促安全

四川省达竹柏林矿业有限公司在班组安全宣传教育方面采取了“四舍五入”法。

“四舍”包括:一是舍去空洞无物的宣传内容;二是舍去不合实际的标语口号;三是舍去缺乏情感的教育方式;四是舍弃死板陈旧的工作方法。“五入”包括:一是“入户”,经常深入职工家庭进行家访;二是“入网”,利用计算机网络、报刊及时学习一些先进的班组管理理论和经验;三是“人心”,采取各种喜闻乐见的形式,将管理与教育相结合;四是“入市”,物质手段与思想方法相结合;五是“入法”,有针对性地宣传《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规程》等法律法规。

(中国安全生产报)

我国将用5年建起食品安全信用体系

日前,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召开的“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新闻发布会上获悉,我国将从2004年至2008年,逐步建立起中国食品安全信用体系的基本框架和运行机制。

据了解,从2004年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选择了吉林辽源、黑龙江、大庆、湖南常德、福建厦门、宁夏银川5个城市的肉类、粮食、儿童食品3个行业进行试点工作。目前全国已有29个省(区、市)启动了信用体系建设试点工作。

(经济日报)

上海将实现桥梁动态监管

老桥、危桥、病桥,将不再是交通安全的隐患。上海市公路管理处介绍,目前上海公路桥梁安全动态管理系统已基本完成,并在部分公路桥梁上进行了试用。

预计从明年起,公路主管部门将在全市公路范围内推广应用桥梁安全动态管理系统,保障桥梁安全运行始终处于受控状态。

此外,根据刚刚出台的上海公路网格化管理总体方案,今年年内公路管理部门将完成网格化管理流程、公路设施部件管理制度的制订,并明确公路设施部件出现问题或发生突发事件时应急处理的流程和标准。

年内,上海市还将建成公路监管二级平台,初步完成三级、四级网格化平台的试点工作。2007年6月,监管二级平台和三级、四级网格化平台将全面建成,并完成公路部件信息的采集与处理,使全行业初步实现网格化管理。

(工人日报)

荣阳市培训告别“满堂灌”

为进一步提高安全培训质量,河南省荣阳市安监局打破过去“满堂灌”的授课方式,改采用“参与式”“互动式”教学方式。

在培训中,教师把每节课的最后十分钟留给学员作为“自由空间”让学员结合自己的工作实际提问题,教师回答,或者教师提问题,学员回答。该局的培训还注重理论结合实际,提高学员的实际操作技能。员工学完理论知识后,还要抽出1天至2天时间,在教师的带领下到该市安全生产管理了作搞得好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实地学习。另外,每期培训班结束后,该局还召开学员座谈会,让学员对教学方式,学习内容、服务质量等方面提出合理化建议,以便于进一步改进培训工作。

(中国安全生产报)

美国会就化工厂安全计划达成一致

美国参众两院负责国土安全相关法规的领导人近日首次在“赋予政府权力,以使具有高度危险的化工厂采取措施保护自身免遭潜在恐怖袭击”一事上达成一致意见。最新一期的美国《化学工程和新闻》对此进行了报道。

“这较以前迈出一大步,我想这是因为两党都意识到安全问题至关重要,我们只能成功不能失败。”参议院国土安全委员会主席苏珊·柯林斯对此表示。“国土安全部需要这一职权以保证美国化学工厂的安全。”美国众议院国土安全委员会主席皮特·金对此补充道。

据悉,参众两院随后将讨论国土安全部2007财年行施这一职能所需要的具体预算数目。

(中国化工报)

急救报警将统一用110

在8月31日召开的2006年北京市应急委第二次会议上,北京市副市长翟鸿祥表示,北京市要按照国务院应急管理工作会议要求,逐步将现有的“110、119、122、120、999”等报警号码,统一到以110为龙头的市紧急报警服务中心,同时,在市政府便民电话中心12345的基础上,建设集咨询、服务、救助和信息分析、协调督办为一体的市非紧急救助服务中心,逐步将全市各类非紧急救助服务号码统一到12345。

据了解,今年?月,国务院召开了全国应急管理工作会议,会议下发了《关于推进应急接报平台整合工作的方案》,提出要将现有的110、119、122、120、999和水电气热等报警号码,逐渐统一到110综合接报平台。

(人民公安报)

吉林露天采石场采用新技术

吉林省安监局近日规定,自2007年1月1日起,全省所有露天采石场都必须采用中深孔爆破技术,否则不得进行生产,同时对非煤矿山监管明确了五条规定。

这五条规定的内容是:一、要开展和落实对已取证企业的复核工作。二、要抓好重点部位的安全监管和生产安全。三、对于省属企业的非煤矿山(含电厂灰潭库)生产单位,其监管工作由所在地安监部门负责。四、开展中深孔爆破技术的推广和使用。五、明确了对已取证企业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的部门。

危化品运输管理条例 篇1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依据《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 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危险化学品,包括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及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腐蚀品等。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体系;

(二)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三)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领导和指挥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应急救援;

(四)组织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大检查;

(五)组织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的转产、停产、关闭及搬迁工作;

(六)每半年组织召开一次由有关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协调解决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安全的综合监督管理工作。

公安、环保、卫生、交通、工商、建设、商务、农业、质监、铁路、民航、邮政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和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对省、设区的市、县各有关部门实施危险化学品安全的监督管理职责已做划分的从其规定;尚未划分的,由省级各有关部门按照权责统一、便于监管的原则自行划分。第六条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应当具备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条件。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的安全负责。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知识。从业人员应当熟悉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和应急救援措施,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经考核合格,方可上岗。

第七条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应当接受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不得拒绝、阻挠。第八条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及时处理危险化学品安全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检举、控告违反《条例》和本办法的行为。鼓励、支持全社会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进行监督。

第八条 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及时处理危险化学品安全违法行为。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检举、控告违反《条例》和本办法的行为。鼓励、支持全社会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进行监督

第二章 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和使用

第九条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实行审批制度。未经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

设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应当按规定分别向省、设区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文件和城乡规划部门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省、设区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提交的申请,应当在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提出审查意见后,报同级人民政府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由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颁发批准书;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前款规定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对设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作出批准的决定权,可以委托其所属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行使。

申请人凭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批准书向工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或者经营范围变更手续。

第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项目(以下简称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必须依照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审查批准。

第十一条 属于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消防设计,应当由公安消防机构依法 审核。建设项目竣工后,由公安消防机构依法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二条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向环保部门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竣工后,由环保部门对其环保设施依法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三条 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其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当由卫生部门依法审核。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其职业病防护设施应当由卫生部门依法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生产或者使用。

第十四 条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审查。建设项目竣工试运行期满后,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其安全设施依法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正式生产或者使用。

第十五 条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施工。设计、施工单位对其设计、施工工程的安全负责。

第十六条 在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设计前及竣工后,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其进行安全预评价、安全验收评价。评价机构对其评价结果负责。

第十七条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经安全验收合格后,应当依法向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或者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向省质监部门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

第十八条 危险化学品的包装物、容器,应当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合格的专业生产企业定点生产。专业生产企业必须取得质监部门颁发的生产许可证。

使用气瓶充装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质监部门颁发的气瓶充装登记证,方可从事充装活动。

第十九条 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剧毒化学品和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将储存数量、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向当地公安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危险化学品储存、保管及相关记录必须符合《条例》的规定和有关国家标准。

第二十条 使用危险化学品可能产生职业中毒危害的单位,其作业场所的安全条件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取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颁发的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

第二十一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二十二条 在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周边,规划和建设工业设施、公共设施、居住区等人口密集场所,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防护距离标准。

因企业改、扩建造成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与有关场所和区域的安全防护距离,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整改;需要转产、停产、搬迁或者关闭的,报当地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有关费用由企业承担。

因城市发展或者有关部门规划不合理造成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与有关场所和区域的安全防护距离,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当地同级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进行清理整顿或者转产、搬迁,相关费用视具体情况由当地政府、企业和有关部门承担。

第二十三条 单位或者个人,在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周边安全防护距离内,建设工业设施、公共设施、居住区等人口密集场所的,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自行拆除;拒不拆除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有关部门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承担。

第三章 危险化学品的经营

第二十四 条危险化学品经营销售实行许可制度。经营危险化学品,应当按规定分别向省、设区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

申请人凭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向工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或者经营范围变更手续。

第二十五 条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分为甲、乙两种。

取得甲种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可以经营剧毒化学品、成品油(含运输工具用液化或者压缩气体、醇醚类燃料)及其他危险化学品。取得乙种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只能经营除剧毒化学品和成品油以外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必须按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

第二十六条 从事成品油批发、仓储、零售经营活动,申请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应当分别提供商务部门颁发的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成品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

从事属于危险化学品农药(含杀鼠剂)经营活动,申请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从业资格要求。

第二十七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销售本单位生产的危险化学品,不再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但销售非本单位生产的危险化学品或者在厂外设立销售点的,仍需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第二十八条 禁止转让、买卖、出租、出借、伪造或者变造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第二十九条购买剧毒化学品,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生产、科研、医疗等单位经常使用剧毒化学品的,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向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公安部门申请领取购买凭证,凭购买凭证购买;(二)单位临时需要购买剧毒化学品的,应当凭本单位出具的证明(注明品名、数量、用途),向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公安部门申请领取准购证,凭准购证购买;

(三)个人不得购买农药(含杀鼠剂)以外的剧毒化学品。剧毒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不得向个人或者无购买凭证、准购证的单位销售剧毒化学品。第四章 危险化学品的运输

第三十条 危险化学品运输实行许可制度。

从事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经营的,应当取得设区的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颁发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使用自备专用车辆从事非经营性道路危险化学品运输的,应当取得设区的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颁发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

从事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经营的,应当取得交通部门相应的运输资质。

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经营的单位,凭交通部门或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颁发的运输资质或者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到工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第三十一条 承运危险化学品运输的车辆,必须取得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发放许可证后配发的车辆营运证,并随车携带。

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必须按有关规定设置明显标识。

第三十二条 承担危险化学品运输的驾驶人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和押运人员,应当经过安全知识培训,经市级以上交通部门考核,取得从业资格证后,方可上岗。

第三十三条 运输危险化学品,托运人只能委托有危险化学品运输资质的运输单位承运。

通过道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托运人应当向目的地县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

第三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的托运人,在装载危险化学品时应当检验运输车船的资质证件以及车船配载容器的检验合格证,根据车船核定吨位(量)进行装载。托运人应当向承运人提供与装载危险化学品一致的安全技术说明书、安全标签,将危险性告知承运人。剧毒化学品的托运人还应当核实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并出具剧毒化学品运输装载清单。

第三十五 条通过铁路、民航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按照国务院铁路、民航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邮寄或者在邮件内夹带危险化学品;不得将危险化学品匿报或者谎报为普通物品邮寄。

第五章 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置

第三十六条 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从事危险化学品废弃物收集、贮存、处置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向环保部门申请领取许可证。

第三十八条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和经营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破产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或者储存设备、库存产品及生产原料进行安全处置,不得留有事故隐患。处置方案应当报所在地设区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环保部门、公安部门备案。设区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处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弃置废弃危险化学品。

第三十九条 公众上交的危险化学品由县级以上公安部门负责接收。公安部门应当建立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储存上交和收缴的危险化学品,并须明确专人负责保管,严防丢失、被盗流散社会。

县级以上公安部门负责将上交和收缴的危险化学品移交给环保部门认定的专业单位处置。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安排必要的资金,用于上交和收缴的危险化学品的储存与处置。

第四十条 产生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不能依法自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可以由所在地县级以上环保部门代为处置,处置费用由产生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承担。无主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置费用由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承担。

第四十一条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规划和建设废弃危险化学品的集中处置设施。

第六章 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第四十二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单位以及使用剧毒化学品和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向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为危险化学品事故预防和应急救援提供技术、信息支持。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制定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四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应当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应当将其应急救援预案,报当地设区的市、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第四十五条 大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应当成立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其他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单位应当与当地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签订协助救援协议。企业应急救援队伍为外单位提供救援服务的,所发生的费用由发生事故的单位承担。

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按本单位制定的应急救援预案,立即组织救援,并立即报告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环保、质监部门。

第四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做好应急救援的指挥和领导工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环保、公安、卫生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当地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实施救援,不得拖延、推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保证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的经费支出,纳入财政预算,实行专款专用。

第四十七条 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按照事故等级和有关规定,分别由省、设区的市、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牵头组织公安、监察、工会等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第四十八条 建立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具体办法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制定。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八条、第二十四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八条规定,分别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工商部门、质监部门、交通部门、公安部门依据《条例》的规定处罚。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经营单位超过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的,其超范围经营部分按照无证经营处罚。

第五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公安消防机构依据《消防法》的规定处罚。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由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保部门依据《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规定处罚。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卫生部门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处罚。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处罚。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规定处罚。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非法转让、买卖、出租、出借、伪造或者变造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危险化学品的托运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处以l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检验运输车船资质证件以及车船配载容器的检验合格证装载发运危险化学品的;(二)未根据车船核定吨位(量),装载发运危险化学品的;

(三)未向承运人提供与装载危险化学品一致的安全技术说明书、安全标签或者未将危险性告知承运人的;(四)未出具剧毒化学品运输装载清单的。

第五十七条 对危险化学品安全依法实施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和负有直接责任的工作人员,在实施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第三条所称危险化学品的具体种类是指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的《危险化学品名录》列入的化学品。

剧毒化学品是指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的《剧毒化学品名录》列入的化学品。

第五十九条 民用爆炸品、放射性物品、核能物质和城镇燃气的安全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作为化工原料等非燃料用途的天然气、液化石油气、人工煤气和监控化学品、危险化学品类农药的安全管理,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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