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报告

2024-08-11

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报告(通用10篇)

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报告 篇1

为防止预防接种事故发生,妥善处置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和事故,确保预防接种工作安全有序地开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预防接种工作规范》与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预案。

一、组织机构:

1、成立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和事故处置小组:

长:赵增辉

成员:金红、杨玲、王艳丽、辛君

2、职责:

依照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和事故的控制措施,及时组织和妥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和事故,配合有关部门对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和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二、常见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处置原则:

1、晕厥:

1.1保持安静、空气新鲜、平卧、松开衣扣、注意保暖。

1.2轻者给予热开水或糖水、针刺人中、合谷等穴位。

1.3观察生命体征:神志、血压、呼吸、心率、脉搏等。

1.4皮下注射1:1000肾上腺素。

1.5以上处置后未见好转,立即送往就近的医院。

2、过敏性休克:

2.1使病人平卧、头部放低放松衣扣、保持安静注意保暖。

2.2立即皮下注射1:1000肾上腺素,观察生命体征,必要时重复注射1:1000肾上腺素、地塞米松、呼吸兴奋剂等。

2.3速请医院急诊科会诊或立即送往医院急诊科救治。

3、群发性癔症:

3.1做好预防接种前宣传教育工作。

3.2及时疏散病人,进行隔离治疗;正确疏导,消除恐慌心理,暗示治疗为主,对症治疗为辅。

3.3做好思想教育与沟通工作,防止少数人利用不明真相的 群众聚众闹事。

三、预防接种事故的处置原则:

预防接种事故一般是由于疫苗的质量原因,或由于接种时的差错,或由于污染造成严重的个体或群体反应的事件。接种事故的处置重在预防:加强接种人员业务能力的培训,提高其责任心,加强接种门诊的规范化建设,严格执行安全接种制度,按照说明书和规程进行接种,正确掌握各种疫苗接种的禁忌症。接种事故一旦发生,首先应积极诊治病人,如实地向中心领导与有关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保留与该事故中使用的有关物品、原始记录等证据,接受和配合单位及有关部门的调查工作,接受处理。

四、预防接种异常反应与事故的报告及处理:

1、发生预防接种反应或疑似预防接种反应,应当及时向区卫生局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填写接种异常反应或疑似异常接种反应的报告卡。

2、发现怀疑与预防接种有关的死亡、群体性反应或者引起公众高度关注的事件时,应当在发现后2小时内向区卫生局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3、因免疫接种异常反应造成受种者死亡、严重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的应当给予一次性补偿;因接种第二类疫苗引起免疫接种异常反应需要对受种者予以补偿的,补偿费用由相关的疫苗生产企业承担。发生群体性反应或者有死亡发生的,按照应急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4、因疫苗质量不合格给受种者造成损害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因接种时违反免疫接种工作规范、免疫程序、疫苗使用指导原则和接种方案,给受种者造成损害的,依照《医疗事故处理原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五、预防措施:

为尽可能减少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防止预防接种事故的发生,应采取事前预防的各项措施,包括培训合格人员,健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范等。

1、承担接种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执业医师或职业护士资格,且经过区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预防接种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预防接种资格。

2、建立健全疫苗管理制度,做好疫苗的储存、分发和运输工作;购进疫苗时,进行检查,审核疫苗生产企业及疫苗批发企业的资格,索取由药品检验机构依法签发的生物制品每批检验合格证;购进进口疫苗时,索取进口药品通关单并保存;疫苗的储存、运输和温度按照我国药典和疫苗使用说明书的规定执行,做好冷链系统的管理。

3、遵守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免疫程序、疫苗使用指导原则和接种规范,确定受种对象。告知受种者或其监护人所接种疫苗的品种、作用、禁忌、不良反应及注意事项,严格掌握禁忌症。

4、按照接种操作规范,做好皮肤消毒,实施安全注射。使用后医疗废弃物循章处理,保持接种环境的整洁、宽敞舒适、定时通风消毒。做好院感控制的监测与消毒工作。

5、急救物品的储备:肾上腺素、地塞米松、呼吸兴奋剂、诊疗床、血压计、听诊器、担架、氧气、糖、开水、人丹、十滴水、银针等。

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报告 篇2

1 资料与方法

1.1 一般资料

选择2012年12月—2013年12月在我中心预防接种疫苗的70例患儿, 女32例, 男38例;年龄0.2岁~5.0岁 (2.84岁±0.13岁) ;均无发热, 或是伴其他疾病急性期, 无严重性过敏体质, 且免疫功能均正常, 将严重性脏器疾病患儿排除。能按预防接种规范化门诊要求, 严格对疫苗储藏进行规范化冷链管理和严格无菌操作规程。随机分为对照组和观察组, 每组35例, 两组病人年龄、病情等比较, 差异无统计学意义 (P>0.05) , 具有可比性。

1.2 异常反应表现

1.2.1 全身性异常反应

接种疫苗后当天患儿发生发热症状或是全身不适。次日患儿除了上述症状外, 还伴有口渴、烦躁不安、流涕、腹胀、食欲不振、腹泻、恶心、头痛以及头晕等明显症状[2]。

1.2.2 局部性异常反应

接种疫苗以后患儿接种部位产生局部红肿、热、痛等炎性反应。同时, 接种疫苗部位出现的炎性反应可以持续2d~5d, 炎性反应甚至有所加重, 发展成化脓。

1.2.3 其他异常反应表现

接种疫苗2d以后发生皮疹, 接种部位产生硬块, 并伴有疼痛感, 在注射部位周围呈紫红色。少数患儿发生过敏性休克, 主要表现为接种部位皮肤潮红、瘙痒难忍[3], 然后面色苍白、打喷嚏。严重的患儿还可能发生心悸、呼吸困难以及四肢抽搐等。

1.3 护理防范措施

对照组患儿接受常规护理措施, 如过敏试验、常规消毒等。观察组患儿接受针对性的护理防范措施。 (1) 对等待接种的家属发放宣传单和画册开展健康宣传教育, 使家长能对免疫接种有全面的认识, 积极配合婴儿接种和接种后的护理防范指导。同时, 询问婴儿健康情况, 避免婴儿生病时进行免疫接种。 (2) 为婴儿提供温馨舒适的免疫接种室, 加强消毒管理和预防接种员操作培训。 (3) 护理人员对婴儿进行情感交流, 语言温和、态度和谐, 争取婴儿愉快地配合接种。 (4) 对于全身性异常反应的护理干预, 应该结合患儿发热情况, 给予对症护理。对于体温大于38℃的患儿, 可应用沾有30度左右乙醇的无菌毛巾轻轻擦拭患儿的身体, 关键部位包括颈部、四肢、足心、手心以及腋窝等。还应该引导患儿多饮水, 同时紧密监测患儿体温变化情况、临床症状表现等。一般随着患儿体温的逐渐恢复, 部分临床症状流鼻涕、恶心、头痛等会随之消失或改善。如果患儿的体温大于38.5℃, 还应该适当给予退热药物。定时测量患儿体温, 如果发生高温不退现象或晕针、过敏症状应及时通知医生诊治, 对症处理。 (5) 对于局部性异常反应的护理防范, 还需结合患儿炎性反应情况采取针对性措施。接种后3d内切勿洗澡, 保持接种部位的干燥清洁, 避免污物进入注射部位造成感染。如若患儿临床症状比较轻, 而且红肿部位的面积很小, 可换穿柔软干净的衣服, 且防止患儿剧烈活动、用手抓挠。如若患儿炎性反应比较严重, 可应用干净的热毛巾热敷注射部位[3] (卡介苗接种后红肿严禁热敷) , 每天早晚各1次, 每次10 min~15min。如若小儿炎症部位产生化脓症状, 应及时应用注射器将脓肿抽吸出来, 并按时给予患儿抗感染药物。 (6) 对于其他异常反应的护理防范措施, 发生皮疹的患儿, 通常按照医嘱按时给予患儿脱敏药物, 同时保持其皮肤的清洁, 避免使用热水、香皂清洗皮疹部位, 或是使用刺激性强的药物予以止痒。对于接种部位产生硬块的患儿, 一般在硬块的局部部位放上干燥、清洁的小毛巾, 然后在毛巾上放置温度适宜的热水袋, 每天3次, 每次10min, 以利于疫苗的迅速吸收。

1.4 观察指标

比较两组患儿接种后异常反应发生情况。

1.5 统计学方法

采用SPSS 16.0统计软件进行统计分析, 计数资料采用χ2检验, 以P<0.05为差异有统计学意义。

2 结果

观察组患儿异常反应发生率为11.43%, 少于对照组的45.71%。其中观察组发生全身性异常反应1例 (2.86%) , 局部性异常反应2例 (5.71%) , 其他异常反应1例 (2.86%) 。对照组发生全身性异常反应5例 (14.29%) , 局部性异常反应7例 (20.0%) , 其他异常反应4例 (11.43%) 。

3 讨论

随着生物技术的迅猛发展, 疫苗种类特别是联合疫苗的数量也随之增多, 采取预防接种以后发生异常反应的几率也随之增长。在实际接种过程中因为个体的差异, 部分小儿接种疫苗后出现异常反应。除了有些个体因素是无法避免的, 还有较多外源因素会引起异常反应的发生。所以, 在接种以前患儿家长、预防接种人员应尽可能避开这些危险因素[4], 如接种期间必须避开患儿生病期, 同时应该详细了解有关疫苗的禁忌证。其次, 接种时还应该为患儿提供一个轻松、舒适的环境, 以防患儿情绪不良对接种产生不必要的影响。接种人员在操作期间应专业、精准。若是小儿接种疫苗以后发生异常反应, 应冷静处理, 根据患儿实际情况给予对应处理。本研究显示, 观察组患儿异常反应发生率为11.43%, 少于对照组的45.71%。由此进一步表明, 增强小儿预防接种以后出现异常反应的观察、监测, 积极做好护理防范措施, 能够减少异常反应的发生率, 减少异常反应对小儿造成的伤害, 可有效提高预防接种工作的安全性, 利于人们的健康。

摘要:[目的]分析预防接种产生的异常反应, 总结护理防范措施。[方法]将70例预防接种疫苗的患儿随机分为对照组和观察组, 每组35例, 对照组患儿接受常规护理措施, 观察组患儿接受针对性的护理防范措施。比较两组患儿接种后异常反应发生情况。[结果]观察组患儿异常反应发生率为11.43%, 少于对照组的45.71%。[结论]加强对小儿预防接种后产生异常反应的观察及监测, 同时采取针对性的护理防范措施可以降低异常反应的发生率。

关键词: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护理防范

参考文献

[1]翟乃耀, 韩秀芳, 周玖萍, 等.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分析与防治策略[J].中国农村卫生事业管理, 2010, 22 (12) :56-57.

[2]付丹凤, 蔡春林, 何梅英, 等.预防接种副反应分析及护理对策[J].海南医学, 2010, 21 (5) :143-144.

[3]杨连清.婴幼儿预防接种后常见反应的护理[J].基层医学论坛, 2010, 12 (18) :49-50.

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报告 篇3

一、事件报告过程

2014年4月2日,黔西县疾控中心向毕节市疾控中心电话报告,我县素朴镇发生一起接种无细胞百白破和脊髓灰质炎减毒活疫苗后发生弛缓性麻痹事件,请求毕节市疾控中心组织市级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专家组到现场进行调查处置。

二、病例基本情况及就诊过程

患儿李月,女,汉族,2013年11月11日在黔西县钟山广惠医院行剖腹产出生,生后及时接种了乙肝疫苗。家住黔西县素朴镇灵博村9组。

患儿于2014年3月10日在素朴镇灵博村卫生室进行预防接种,村医(持有预防接种上岗证)询问李月病史和体检后,该患儿无接种禁忌症,村医予以接种无细胞百白破疫苗(左臀部)及口服脊灰疫苗。

2014年3月16日家长感觉患儿双下肢不能主动运动,3月27日发现双上肢无力,触及双上肢后哭闹不安,家长否认患儿受过外伤。当日上午就诊于黔西县中心医院儿科门诊,儿科医师对患儿进行检查后,因患儿病情在中心医院不能明确诊断,建议转院到上级医院作进一步诊治,并以AFP上报县疾控中心,疾控中心人员对患儿进行个案调查后,当时未采集到粪便标本(患儿转院到贵阳就诊)。

2014年3月28日患儿到贵州省人民医院门诊就诊,省医医师体查:神清,烦哭,心肺腹阴性,双下肢肌力肌张正常,双上肢肌张力松,无主动运动,诊断为:1.双上肢无力待查;2.头皮血管瘤;给予补钙治疗,因无床位未住院治疗即返黔西县。

2014年3月31日患儿回到黔西县,当日上午,县疾控中心人员和患儿家长带患儿到中心医院请儿科主任对患儿进行检查,体格检查:神清,精神反应可,烦哭,双上肢肌力肌张力明显减低,双下肢肌力略低于正常,肌张力可(双上肢肌力Ⅱ—Ⅲ级,双下肢肌力Ⅳ级),病理反射未引出。辅助检查(黔西县中心医院ⅹ影像检查):左肩关节正位片提示:左侧肱骨外髁颈、尺骨上段陈旧性骨折可疑。初步诊断:四肢弛缓性软瘫(原因待查)。建议转院到上级医院作进一步诊疗。

三、预防接种情况

2014年3月9日,灵博村(距镇卫生院5公里)村医从乡卫生院领取百白破疫苗20支,脊灰疫苗20粒,用冷藏包(内放3块冰排)保存带到灵博村家中,放于家用冰箱中,3月10日早上,吴大贤从家用冰箱中将疫苗拿出用冷藏包(内放3块冰排)保存带到灵博村卫生室,按照预防接种工作规范要求对目标儿童进行接种,当日11时左右,经村医询问李月病史和体检后该患儿无接种禁忌症,按照国家免疫程序接种第一剂次无细胞百白破疫苗(左臀部)和喂服第二剂脊灰疫苗,同时填写预防接种卡、证;接种后观察30分钟无异常后回家。

李月接种信息(来源接种证):乙肝(1)2013年11月11日,(2)2013年12月15日;卡介苗2013年12月15日,b型流感疫苗2014年1月19日;脊灰疫苗(1)2014年1月19日,(2)2014年3月10日;无细胞百白破疫(1)2014年3月10日。

四、疫苗相关资料

李月接种的无细胞百白破联合疫苗生产企业为长春长生生物股份有限公司,疫苗批号:20120806,有效期:2014.8.9,有该批次疫苗的生物制品批签发合格证(批签中检20133716号、总量为310398支),贵州省疾控中心用冷藏车于2013年10月21日和2013年11月18日分别将150000支和115000支百白破疫苗送到毕节市疾控中心,并予以冷库保存。毕节市疾控中心于2013年11月5日和2014年1月10日将24582支百白破疫苗送到黔西县疾控中心冷库保存。

李月口服的脊髓灰质炎减毒活疫苗为中国医学科学院生物学研究所生产,疫苗批号:20120942(1-24)有效期:2014.9.5,有该批次疫苗的生物制品批签发合格证(批签中检20124386号、总量为2399940粒),贵州省疾控中心用冷藏车于2013年5月15日送100000粒、2013年8月2日送100000粒、2013年8月26日送110000粒到毕节市疾控中心冷库保存、毕节市疾控中心于2013年6月19日、2013年9月4日2014年1月10号用冷藏车送38500粒到黔西县疾控中心冷库保存。

2013年6月21日至2014年1月20日,黔西县疾控中心用车载冷藏箱(内放10快冰排3~6℃)运送上述两种批号的计划内无细胞百白破联合疫苗和口服的脊髓灰质炎减毒活疫苗到全县各乡镇,乡镇用冰箱保存疫苗,乡镇每月分发给各村对目标儿童进行常规运转接种。

调查时素朴镇上述批号的无细胞百白破疫苗和脊灰疫苗已全部用完,黔西县及毕节市没有接到该批疫苗的其他异常反应事件报告。

五、市级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专家组现场调查情况

患儿左上肢肌力2级,右上肢肌力3级,双上肢肌力和肌张力降低,右下肢肌力2级、膝反射减弱,左下肢肌力3级、膝反射正常,现场询问家长及儿科主任,弛缓性瘫痪呈进行性加重。

六、后续诊断资料

2014年4月6日辅助检查结果:梅毒抗体检测阳性,甲苯胺红试验1:128阳性,予以青霉素治疗,2014年4月15日患儿病情好转出院。黔西县中心医院出院诊断为:1.先天性梅毒Ⅲ期;2.头皮血管瘤;3.左侧肱骨、尺骨陈旧性骨折。

七、调查诊断结论

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监测制度 篇4

一、预防接种门诊工作人员在接种时务必注意态度和蔼、动作轻柔,避免发生接种对象的心因性反应。发生严重过敏反

应病例时,应主动配合临床医生争分夺秒快速救治。

二、建立预防接种反应登记簿。预防接种门诊要有专人监

测接种反应及接种事故并及时处理。

三、发现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及事故,除及时进行必要的救

治处理外,城镇要在6小时、农村要在12小时内首先报告至

辖区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并同时向县级药品不良反应监测

机构报告。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及时向所在地的县级卫

生行政部门、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报告,并填写疑似预防接种异

常反应报告卡,各级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应按照有关规定,通过全国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网络逐级上报。

四、预防接种反应及事故病例的诊断必须由县级或县级以

上卫生行政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诊断小

组会诊确定。任何医疗单位或个人均不得做出预防接种异常反

应诊断。

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报告 篇5

一、申请

(一)申请时限

受种方、接种方、疫苗生产企业对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结论有争议时,应在收到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结论之日起60日内,向接种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医学会提出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申请,提交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所需的材料,预交鉴定费。

经调查诊断或鉴定,已确定为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受种方需进行伤残等级鉴定。脊灰疫苗相关病例的受种方应在出现麻痹临床表现满1年后的1年内,其他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受种方应在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或鉴定专家组判定其病情稳定后(原则上为发病6个月后)的1年内,向接种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医学会申请预防接种异常反应伤残等级鉴定。

负责组织鉴定的医学会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委托,自受理之日起5日内向申请人、委托人发送受理通知书,并通知相关当事人。受种方、接种方、疫苗生产企业在接到通知后10日内提交书面陈述、答辩及其他鉴定材料。受种方、接种方、疫苗生产企业对市级医学会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结论或伤残等级鉴定结论不服的,可在收到首次鉴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山东省医学会申请再次鉴定。

(二)材料

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材料应包括下列内容:

1.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结论;

2.受种者健康状况、知情同意告知以及医学建议等预防接种有关记录;

3.与诊断治疗有关的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

4.疫苗接收、购进记录和储存温度记录等;

5.相关疫苗批次检验合格或者抽样检验报告,进口疫苗还应由批发企业提供进口药品通关文件;

6.与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有关的其他材料。

受种方应当提供上述1.2.3.6所规定的材料;接种方应当提供1.2.4.5.6所规定的材料;疫苗生产、批发企业应当提供4.5.6所规定的材料。各方应当主动提供由自己保存或者掌握的与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有关的材料,否则承担相关责任。

预防接种异常反应伤残等级鉴定材料应包括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或鉴定结论以及上述2.3.6所规定的材料。同时,3所规定的材料应是调查诊断或鉴定专家组判定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病例病情稳定后的相关资料。

负责组织鉴定的医学会因鉴定需要可以向医疗机构调取受种者的病程记录、死亡病例讨论记录、会诊意见等病历资料。

(三)不予受理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学会不予受理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

1.无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结论的或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结论不明确的;

2.已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检察院委托的除外),或者已经人民法院调解达成协议或者判决的;

3.受种方、接种方、疫苗生产企业未按规定提交有关材料的;

4.提供的材料不真实或对鉴定材料有异议的;

5.不缴纳鉴定费的;

6.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有本条1.2.3.4.6所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医学会不予受理预防接种异常反应伤残等级鉴定。不予受理鉴定的,医学会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二、异常反应鉴定

负责组织鉴定的医学会应在自收到各方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材料之日起45日内组织鉴定,并出具鉴定书,情况特殊的可延长至90日。

医学会应在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7日前将鉴定时间、地点、要求等通知受种方、接种方和疫苗生产企业。各方应当按照通知的时间、地点和要求参加鉴定会。参加鉴定会的各方人数不超过3人。任何一方当事人无故缺席、自行退席或拒绝参加鉴定会的,不影响鉴定的正常进行。

案件受理后,有影响鉴定继续进行的因素时,医学会可中止鉴定程序,待影响因素消除后重新启动鉴定程序,中止时限不超过3个月。若3个月后影响因素仍未消除,鉴定程序自动终止。非医学会原因导致鉴定终止的,医学会扣除50%的鉴定费;抽取鉴定专家后终止鉴定的,鉴定费不再退还。

医学会应当在作出鉴定结论10日内将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书送达申请人,并报送所在地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三、伤残等级鉴定

伤残等级鉴定是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负责组织伤残等级鉴定的医学会应当自收到受种方有关材料之日起45日内组织鉴定,出具预防接种异常反应伤残等级鉴定书。

负责鉴定的医学会应在预防接种异常反应伤残等级鉴定前7日内将鉴定时间、地点、要求等通知受种方。受种方应按照通知的时间、地点及要求参加鉴定。

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报告 篇6

根据《全国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监测方案》《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预防接种工作规范》的要求,并参照全国的AEFI监测方法,结合我乡的2013年免疫规划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监测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要求,顺利完成了本我乡免疫规划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监测管理工作任务、指标,其完成情况总结如下:

一、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监测情况

1-12月份共发现疑似异常反应一般反应11例,我接种门诊每次发现后,有计划免疫人员及医生组成的疑似异常反应处置领导组成员对发生一般反应的儿童进行对症处置。

二、疑似异常反应上报及处理

乡卫生院每月上报县疾控中心免疫规划科疑似异常反应月报表,把发生反应儿童信息、疫苗名称、疫苗批号及时上报免疫规划科,我接种门诊还对发生的一般反应做出初步评估,对接种程序及操作规程进行培训和怎么处理进行讲解。

四、存在问题

还存在着发现疑似异常反应不及时,缺乏方面的学习。

总之,随着免疫规划工作的发展,使用疫苗的种类和数量不断增加,疫苗针对疾病的发病大幅度下降,疑似预防接种异常(AEFI)监测工作重要。本我乡的免疫规划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监测管理工作方面正逐步走向规范化,但与上级要求还有一定的差距,我们将继续努力找出差距,缩短距离,尽快完善我乡的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监测管理工作。

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报告 篇7

1 资料与方法

1.1资料来源数据来源于2011年度《浙江省宁波市预防接种副反应报告登记表》及“AEFI个案报告卡”。

1.2判定标准反应类型按《全国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监测方案》判定。

1.3统计方法将数据导入Excel进行各项指标分析。

2 结果

2.1 总体情况

2011年1月—12月全市共报告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68例, 其中一般反应47例 (主要是接种部位红肿、硬结, 发热等) , 占69.12%;异常反应19例 (过敏性皮疹16例、荨麻疹2例、血管性水肿1例) , 占27.94%;偶合症2例, 占2.94%。年龄分布0~岁组18例, 1~岁组21例, 2~岁组5例, 3~岁组3例, 4~岁以上共21例。最小年龄2个月龄, 因乙肝第二剂和脊灰第一剂联合免疫引起发热;最大年龄55岁, 为接种冻干狂犬疫苗第三剂引起的接种部位血管性水肿。发现AEFI后48 h内报告率、接到报告后48 h内调查率、报告卡填写完整率、个案调查表关键项目填写完整率均为100%。

2.2 AEFI报告按疫苗分布情况

2011年1月—12月全市接种的疫苗有21种, 其中8种疫苗报告有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 共报告68例, 报告发生率为12.59/10万。白破引起的疑似异常反应发生率最高, 为100.42/10万, 其次是无细胞百白破疫苗 (67.22/10万) 、乙脑减毒活疫苗 (12.52/10万) 。从报告AEFI的构成比来分析, 无细胞百白破报告的疑似异常反应最多, 共40例, 占58.82%, 其中28例为一般反应, 12例为异常反应 (12例异常反应中6例为联合免疫) ;白破次之, 报告12例, 占17.65%。21例异常反应中, 16例过敏性皮疹分别为接种无细胞百白破疫苗 (12例) 、麻风疫苗 (2例) 、狂犬疫苗 (2例) 引起;2例荨麻疹分别为接种乙脑减毒活疫苗、脊灰减毒活疫苗引起;1例血管性水肿为接种狂犬疫苗引起;2例偶合症为接种乙脑减毒活疫苗偶合白血病和急性咽炎。见表1。

2.3 AEFI报告按地区分布情况

全市25个接种门诊中, 报告例数最多的是陆埠卫生院7例, 占10.29%;其次是马渚卫生院、小曹娥卫生院各6例, 占8.82%;鹿亭卫生院、四明山卫生院全年均无AEFI病例报告。见表2。

2.4 AEFI报告按时间分布情况

68例AEFI中, 5月份报告最多为11例, 占16.18%;其次是6月份、8月份各报告10例, 占14.71%。分月报告例数见图1。

3讨论

AEFI是我国扩大免疫规划顺利实施的一个重要影响因素, 及时发现AEFI病例, 迅速有效处理, 是防止AEFI导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关键[2]。我市疑似异常反应发现后48 h内报告率、接到报告后48 h内调查率、报告卡填写完整率和个案调查表关键项目填写完整率均达到了上级要求。全市25个接种门诊中, 除鹿亭卫生院、四明山卫生院外均有AEFI病例报告, 但各地区报告不均衡, 报告最多的是陆埠, 其次是小曹娥卫生院、马渚卫生院。各地应积极学习《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办法》、《全国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监测方案》、《浙江省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办法》等相关法规文件, 提高疑似异常反应的报告敏感性, 继续保持疑似异常反应报告的及时性。对符合诊断标准的个案及时发现并进行报告和调查, 同时继续确保个案的调查质量及调查表的填写质量, 减少个案调查表填写不完整或有逻辑错误。

疑似异常反应报告分类中主要以一般反应为主, 占69.12%;年龄主要集中在0~岁组和1~岁组, 考虑主要是因为这两个年龄组的接种剂次数最多。白破引起的疑似异常反应发生率最高, 但因接种剂次数较少, 故构成比不高;无细胞百白破引起的疑似异常反应发生率和构成比都较高, 主要是一般反应的局部红肿、硬结及发热。扩大免疫规划后接种疫苗种类增多, 异常反应相应增多, 各接种门诊应做好疫苗接种相关知识的宣教, 正确掌握各种疫苗使用禁忌证, 在疫苗接种前详细了解接种者的健康状况、过敏史以及其他疫苗接种情况, 并告知受种者或其监护人所接种疫苗的品种、作用、禁忌证、不良反应以及注意事项, 以免引起不必要的不良反应。

各单位到疾控中心领取疫苗时一定要携带冷藏包, 平时注意按使用冷链的规范要求储存、使用疫苗, 确保疫苗质量, 接种含吸附剂的疫苗如无细胞百白破、乙肝疫苗等必须要充分摇匀、适当复温、深部注射。

参考文献

[1]陈直平.免疫规划与预防接种[M].杭州:浙江文艺出版社, 2010:93-107.

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报告 篇8

卡介苗(BCG)对预防和控制儿童结核性脑膜炎、粟粒性结核有较好的效果。BCG与1921年首次用于免疫人群,1974年世界卫生组织(WHO)将其纳入扩大免疫规划,我国自1978年将BCG纳入儿童计划免疫。目前,我国结核病缺乏早期诊断和有效的治疗系统;而BCG接种方便,且我市自2009年实施免费接种,所以,新生儿出生后24小时内接种BCG普遍被人们接受。BCG接種同时,伴随着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发生,现将我市2006—2011年接种BCG后的AEFL发生特征进行分析。

1 报告情况

2006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0日,我市共接种BCG 55698人次,收到AEFL个案报告29例,报告率为52.07/100万,全市24处接种门诊中19处有报告,无报告5处,最多报告3例,最少报告1例。

2 BCGAEFL与性别、年龄、时间的分布

29例AEFL中,男性20例,占68.97%,女人9例,占30.03%,年龄最小为接种后5天,最大为10月15天,<1个月1例,占3.45%,1—3个月20例,占68.97%,4—6个月6例,占20.68%,≥10个月2例,占6.9%。

3 异常反应的临床表现

29例AEFL中,均无发热、局部无红肿等,主要表现为锁骨上及左腋下硬结,最大硬结2.7×2.0cm,最小硬结1.0×0.9cm,均做过彩超,结果显示5人硬结处有液化,1例有破溃。

4 发生AEFL相关因素

4.1 与体质有关 接种前有肺炎、腹泻、湿疹、先天性心脏病、严重营养不良、联合免疫缺陷、窒息、头颅血肿等可增加AEFL的反应机会。

4.2 与剂量有关 接种剂量过大也容易增加AEFL发生机会。

5 BCGAEFL预后

接BCG常见的不良反应未局部红肿侵润、脓肿、淋巴结轻度反应、一过性发热反应(多数为轻度),罕见不良反应为严重淋巴结反应、极其罕见未骨髓炎、过敏性皮疹和过敏性紫癜。本次调查的29例异常反应中,均以锁骨上及左腋下淋巴结硬结为主,21例经外用利福平、口服异烟肼治疗后好转,8例未进行处理,自行好转。

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报告 篇9

卫生应急技术方案

概述

群体性预防接种异常反应(以下简称群体性反应)一般认为是指在预防接种人群发生多例病人的,可能与预防接种有关的医学事件。这类反应原因较为复杂,可以是心因性的、也可以是其他不良反应(含一般反应和异常反应)和事故。

本方案中群体性预防接种反应是指短时间内同一接种单位的受种者中,发生 2 例及以上相同或类似临床症状的严重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或短时间内同一接种单位的同种疫苗受种者中,发生相同或类似临床症状的非严重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明显增多。

判定标准:一个预防接种单位一次接种活动中出现预防接种群体性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病例数达 5 人以上或出现死亡病例(鄂卫生计生发〔2015〕21 号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湖北省群体性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监测与报告 2.1监测

2.1.1 应按照《全国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监测方案》,将所有预防接种单位纳入监测与报告网络,形成完备的县、乡、村三级监测体系。及时、动态收集疫苗预防接种异常反应信息,分析、评估监测数据,为早期防范和及时处理事件提供信息支撑。2.1.2群体性预防接种异常反应事件发生后,应加强对当地疫苗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应急监测工作,对当地人群和医院开展主动搜索工作,指定预防接种异常反应事件的监测医院(并按事件发展需要适时调整监测点的设置)。各监测医院要根据群体性预防接种异常反应事件的性质和诊断标准开展病例监测,每日定时报告监测情况及收治病人的动态情况。

2.2 报告

2.2.1 报告单位及报告人

医疗机构、接种单位、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疫苗生产企业、疫苗批发企业及其执行职务的人员是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事件的责任报告单位和报告人。病人、家长和其他人员也可以报告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事件。

2.2.2常规报告

预防接种单位要按照《全国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监测方案》的要求进行报告。

2.2.2.3 事件报告

发现怀疑与预防接种有关的死亡、群体性心因性反应或异常反应时,责任报告单位和报告人应当在发现后 2 小时内报告。

(1)责任报告单位和报告人 2 小时内填写个案报告卡或群体性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登记表,同时向所在地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接到报告后 2 小时内逐级向上一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2)责任报告单位和报告人要以电话、网络等最快方式向受种者所在地的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3)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报告后,应立即派人对事件进行调查核实,经核实后立即通过全国预防接种信息管理系统进行网络直报。

(4)同时还应当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报告与调查。应急响应 应急响应启动

3.1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接到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事件报告、组织调查核实后,迅速成立卫生应急处理领导小组,并调集、组织有关专业技术人员、相关设施设备等应急物资,立即赶赴现场,开展紧急医疗救治和调查处理等工作,同时申请本级人民政府启动应急响应,并向上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进行报告。

当地政府应成立由卫生计生、公安、财政、宣传、教育、药监等有关部门组成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应急处置工作的组织管理、指挥和协调,及物资与经费保障。

3.2 医疗救治

在开展全面调查的同时,专家组根据所掌握的情况,对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进行诊断,定点医疗机构收治出现的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者,进一步明确诊断、及早救治,减少危害。3.3 心理危机干预

发生群体性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后,为积极预防、及时控制和减缓由于群体性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造成对当事人的心理社会影响,要及时组织专业人员开展心理危机干预。及早干预、主动干预、个体化干预。心理专业人员介入后,采取积极、主动的态度,及时安抚情绪,并尽早综合应用基本心理干预技术,了解干预目标人群的社会心理状况,根据所掌握的信息,发现可能出现的心理事件苗头,根据个体具体情况进行个体化干预,避免通过群体性暗示效应而出现群体事件,一旦出现群体性心理事件,应及时组织专业权威人员组成专家组,及时和公众沟通,保证信息渠道通畅。

4、调查、诊断与鉴定

按照实事求是、科学判定的原则,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组织本部门的调查诊断专家组,对接种单位、受种者家庭成员等开展流行病学调查,收集接种资料、疫苗相关材料、接种实施情况、临床资料、健康史、家族史或变态反应史等相关证据,在全面调查的基础上进行科学分析和判定。诊断鉴定应根据调查和收集的资料,分析出现的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与预防接种在时间上的关联性、接种疫苗至出现异常反应平均间隔时间及趋势、判断异常反应是否与预防接种有关;如不能确定或冲突不能消除,则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湖北省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管理办法》进行处理。对受种者在接种过程中或接种后发生死亡,怀疑与预防接种有关事件,应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收集相关证据,且尽可能在 48 小时内进行尸体解剖检查,查明死亡原因。

怀疑群体性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为心因性反应时,可根据心因性反应是心理因素导致的一种以精神或神经系统症状为主,而没有任何可以检出的器质性变化的临床反应特点作出诊断。因群体性反应人员因素复杂,个体差异较大,在调查诊断群体性心因性反应时要注意甄别可能存在的偶合症。

怀疑群体性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由接种服务不规范或实施差错引起的,接种单位应暂停所有接种活动,并进行可能原因的全面排查,包括:疫苗(药品)使用是否有误,疫苗贮运、保藏温度是否符合要求,疫苗有无污染、失效,使用注射器是否合格,接种是否做到“三查七对”,是否实施安全注射等。发现问题必须限期整改到位。

启动应急响应后,经进一步调查,怀疑引起事件的原因与疫苗质量有关时,卫生计生部门提请政府终止本预案应急响应,并做好相关配合工作。

4.1现场流行病学调查

4.1.1核实报告 根据报告内容,核实出现反应者的基本情况、主要临床表现、初步诊断、疫苗接种情况、发生反应的时间和人数等,完善相关资料,做好深入调查的准备工作。

4.1.2现场调查和收集相关资料

(1)现场病例调查:对每例已发现病例或疑似病例进行个案流行病学调查,填写《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个案调查表》。主要调查内容包括:病例一般情况(年龄、性别、单位等),了解病人或死者的预防接种史、接受本次预防接种时的身体健康状况、既往疾病史、既往预防接种反应情况、免疫性疾病家族史或变态反应史,调查初次发病时间与预防接种时间的关系。通过询问、体检以及咨询病例主治医生、查阅病历记录等了解病历主要临床症状和体征,有关的实验室检查结果、已采取的治疗措施和效果等相关资料。必要时,根据病例临床表现等,采集相关标本;如病例已死亡,应建议进行尸体解剖。

调查病人或相关人员对本次预防接种相关情况的描述:受种者接种前饮食、活动情况、接种时间(尽量具体一天中的某时间段)、接种前的医护人员进行的体检询问工作开展情况、对接种医护人员相关描述、接种情况描述(疫苗的存放、注射器械的使用等)、接种部位、受种儿童当时的哭闹情况等。

近期当地疫情发生情况,是否有传染性疾病流行及其流行特征、影响地域人群范围。对照性调查相同地区、病例相同年龄段、在相同及不同接种单位(点)接受预防接种人群的异常反应发生情况。

(2)收集预防接种相关信息

疫苗:疫苗进货渠道、供货单位的资质证明、疫苗购销记录;疫苗运输条件和过程,观察目前疫苗贮存条件、疫苗储存是否正确、冰箱温度记录、冰箱是否存放其他物品、是否有失效疫苗、疫苗送达基层接种单位前的贮存情况;接种疫苗的种类、生产单位、批号、出厂日期、有效期、来源、领取日期,同批号疫苗的感观性状。

接种服务组织形式、接种现场情况、接种注射场所是否与所在医院门诊或其他感染性疾病门诊(病房)相邻、接种时间和地点、接种单位和接种人员的资质。

接种人员及接种门诊(点)工作人员身体健康状况、近期患病情况。

接种实施情况,接种部位、途径、剂次和剂量,打开的疫苗何时用完;安全注射情况、注射器材的来源、注射操作是否规范。

同批次疫苗其他受种者的反应或发病情况。

一般情况:当地的人口资料(最新的人口总数、年龄别构成、流动人口数),免疫预防相关资料,包括:预防接种卡证建立情况、常规接种率报告、既往接种率调查结果、冷链系统监测资料、疫苗领发(购销)账目、医疗机构及预防接种门诊分布情况、相关社会经济发展指标等。

4.1.3调查步骤

确定事件是否存在,证实报告的资料,调查和收集病人、疫苗、注射器材等资料,通过询问和观察评价服务情况;

建立反应定义,核实诊断。目的在于排除误诊、实验室差错; 核实反应并计算反应例数; 描述三间分布; 迅速采取控制措施; 建立并检验假设; 实施控制措施; 总结报告及交流反馈。4.2 群体性反应的分类 4.2.1 接种疫苗后感染

接种疫苗后感染多由于接种部位消毒不当、疫苗或稀释液被污染、溶解后疫苗下次再使用,或接种人员患有化脓性感染、传染病等原因所致,可引起注射部位脓肿、蜂窝织炎,全身性感染、脓毒病、中毒性休克综合症以及乙型肝炎等血液传播性传染病。

4.2.2 卡介苗接种事故

卡介苗接种事故除因疫苗质量问题外,大多是因为接种工作人员责任心不强及接种方法不当,造成接种局部红肿、溃疡、淋巴结肿大和破溃,少数人可伴有体温升高、乏力、烦躁不安、食欲减退等全身症状。

4.2.3 群体性心因性反应

群体性心因性反应是一种心理因素造成的精神反应。群体性心因性反应不是一种器质性疾病,查不出疾病、症状与体征不符是其特点。几乎所有的疫苗在群体性接种时都可能会引起群体性心因性反应。

群发性心因反应的临床类型呈多样化,发病者以植物神经功能紊乱为主,可以同时出现多个系统的症状,但体检无阳性体征。具有以下特点。① 群体发病:有明显的精神诱发,多数起病急骤,可有发作性和持续性两种临床经过;② 暗示性强:在他人的语言,动作和表情的启发下,或看到某种事物“触景生情”,并可相互影响,诱发症状;③ 发作短暂:绝大多数病人症状持续时间较短,一般运动障碍5~20分钟,精神、感觉障碍10~30分钟,植物神经系统紊乱可达1小时或更长;④ 患者症状可反复发作,表现可以完全一样,发作次数2~10次不等,少数发作次数更多;⑤ 症状与客观检查不符,无阳性体征;⑥ 年长儿童居多,发病者均属同一区域,处同一环境、同一年龄组在同一时间发作,并受同一种精神刺激引起;⑦ 预后良好。实验室检测

(一)疫苗 必要时,现场采集异常反应涉及的疫苗(包括接种单位、上级供应单位冷库采集疫苗),在疫苗规定冷链运输条件下送国家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检测。

(二)病例 根据流行病学调查和病例的临床表现等,确定实验室检测项目,采集相应样本进行检测。

(三)尸体解剖 对于死亡病例,征得死者家属的同意后,及时予以解剖,为明确病因、死因提供依据。

(四)其他 必要时,对相关预防接种门诊工作人员、接种器械进行采样检测。资料分析与总结 6.1 资料分析

根据调查和收集的资料,描述发生(疑似)预防接种反应病例的三间分布特征,与接种单位(点、实施预防接种医护人员等)的关联情况、非接种人群中相同症状病例发生率等等。运用病例对照、队列研究等方法思想,分析出现的反应与预防接种在时间上的关联性、接种疫苗至出现反应平均间隔时间及趋势、报告发生率与可能的预期发生率的比较,判断反应是否与预防接种有关。如事件与预防接种无关,则对出现反应的可能原因作判断。同时对实验室检测结果进行整理统计,为寻找病因提供依据。

6.2 专家讨论

调查组成员应根据自己专业的特点,在专家组讨论时充分发表意见,互相交流,逐步达成共识。专家成员未经允许,不得以个人名义以任何方式对外公布调查结论。

6.3 初步结论和建议

根据调查结果由调查组得出初步结论,并提出相应的措施建议。与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相关诊断的最终确定,应由市级以上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诊断小组做出。

6.4 撰写调查报告

对出现死亡而引起公众高度关注的事件,在调查结束后由调查组撰写调查报告,要求在一周内完成,及时向上级相关部门报告。调查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对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描述;

(2)对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病例的诊断、治疗及实验室检查;(3)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发生后所采取的措施;(4)疑似预防接种导致受种者死亡的原因分析;

(5)对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引起死亡的初步判定及依据;(6)撰写调查报告的人员、时间。7 应急处置 7.1 控制对策及措施

7.1.1 疏散病人:一旦发生群体性反应,应及时疏散病人,不宜集中处理;进行隔离治疗,避免相互感应而造成连锁反应,尽量缩小反应面。

7.1.2避免医疗行为的刺激:一般不开展脑电图,头颅CT或磁共振等检查,无需补液者避免输液。

7.1.3 疏导为主,暗示治疗:正面疏导,消除恐惧心理和顾虑心理,稳定情绪。辅以药物治疗,不可用兴奋剂,可应用小剂量镇静剂,采用暗示疗法往往会收到很好的效果。

7.1.4 仔细观察,处理适度:群体反应人员复杂,个体差异也较大,应注意接种反应之外的偶合症,并及时报告家长及学校,要求积极配合做好治疗工作。特别要防止少数人利用不明真相的群众聚众闹事。

常见的群发性反应如接种疫苗后(包括局部化脓性感染和全身化脓性感染)、卡介苗接种事故和群体性心因性反应的处置原则参见《规范》。

7.2 补偿

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报告 篇10

1994年8月20日,被告泸县得胜镇卫生院(以下简称得胜镇卫生院)向被告刁正碧发放了预防接种儿童疫苗药物。刁正碧于同日通知原告严彬接受预防接种。次日,严彬在其父严维春(已故)带领下,到刁正碧处接受预防接种。刁正碧用同一棉球消毒后,用同一针管在严彬臂部和右臀部各注射一针疫苗针药,并让严彬服用糖丸一粒,未向严维春告知接种后的注意事项。同年10月上旬,严维春发现严彬被注射臀部部位有一茶杯大小的红肿硬块,即将严彬带到刁正碧处诊疗,并告知是预防接种后的反应。刁认为系一般反应,遂采用膏药为严彬贴敷治疗。2个月后,肿块未见消除,反而变大。同年12月底,严彬去得胜镇卫生院治疗,其父告知医生肿块系预防接种后的反应。但治疗2个月仍未见效,该院杜琴医生将严彬脓肿部切开,引流出桃花脓液约300ml,未诊断病因即为严彬换药治疗。严彬在得胜镇卫生院产生医疗费81.9元。严彬的父亲严维春向得胜镇卫生院分管卫生防疫工作的胡明荣医生反映,严彬脓肿系预防接种后发生,要求处理。胡通知刁正碧调查了解情况后,主持严、刁二人进行调解,达成各自承担50%的医疗费和刁正碧继续为严彬医治的口头协议。两个月后,严彬动手术处的切口仍未愈合。严维春将严彬转本村个体乡村医生晏绍北医治1月,未见好转,再转得胜镇卫生院间隙性诊疗2月余(未有诊疗记录)未治愈。该院建议严彬转泸县福集中心卫生院治疗。1995年6月11日,泸县福集中心卫生院对严彬施行“右侧臀部脓肿慢性窦道切除术”,术后住院12天,切口基本愈合出院,产生医疗费443元。出院诊断:右臀脓肿愈合后形成慢性窦道。1995年9月,严彬开始出现间隙性发热。10月,出现下午高热,体温高达40度不退,并伴有右腿疼痛。10月17日,严彬到泸州医学院附属医疗就诊,门诊以“败血症”收入儿科住院治疗。12月11日以“右侧化脓性髋关节炎、败血症”转骨科治疗,12日晚进行手术引流,治疗中发现低位性肠瘘。1996年1月2日转该院儿外科住院治疗。同月4日,严彬之父未经泸州医学院附属医院同意,自行将严彬转到泸县人民医院外科住院治疗。泸州医学院附属医院为严彬补办的出院诊断为:1.脓毒性

败血症;2.左胸腔积液;3.右髂窝脓肿,由病原菌从右臀部注射部位化脓感染灶入血后大量繁殖并产生毒素所引起。严彬在该院产生医疗费9390.87元。从1996年1月4日至同年5月7日,严彬在泸县人民医院共住院治疗123天。该院起初仍按脓毒败血症治疗,经二次会诊后决定进行剖腹探查,发现后腹膜粟粒样结节,并发现长期不愈的瘘口深达右脊柱旁经骶前达盆腔即骶骨前,经抗结核治疗,切口愈合后出院。泸县人民医院诊断:严彬患右髂窝及盆腔TB(结核)性脓肿。严彬在泸县人民医院产生医疗费19435元。严彬先后共住院治疗210天,发生医疗费29886.89元、护理费1728元、交通费263.70元、住院伙食及营养补助费1080元,共计32958.59元。

原告严彬为上述医疗等费用的负担,向泸县人民法院起诉称:被告得胜镇卫生院委托个体乡村医生刁正碧给其打预防针,发生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后又错误诊疗,给其造成人身损害。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赔偿医疗、误工、护理等费,承担诉讼费用。

被告得胜镇卫生院答辩称:我院发放疫苗给个体乡村医生刁正碧为适龄儿童预防接种,是合法行为。刁正碧的业务和经费都是自行负责,即使打预防针发生异常反应或事故,也与我院无关。我院为原告切脓引流及医治切口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请求法院驳回原告对我院的赔偿请求。

被告刁正碧答辩称:原告所诉我为其打预防针引起感染,并错误诊断医疗不是事实。原告的病变是其法定监护人未及时采取治疗措施所致,与我无关。请求法院驳回原告对我的赔偿请求。

审判泸县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应原告严彬的申请,先予执行由得胜镇卫生院给付1000元、刁正碧给付2600元于严彬,并委托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法医鉴定。1996年11月1

5日,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法医鉴定,结论为:严彬患盆腹腔结核病的诊断成立,严彬腹腔的粟粒样结核为继发性结核;系打预防接种针时消毒不严,引起注射处感染化脓,身体抵抗力免疫力降低,继发结核产生发展变化以致恶变。

同时查明:刁正碧自60年代开始以大队赤脚医生名义行医,参加过必要的培训和乡村医生考试,成绩合格。1993年11月,得胜镇卫生院招聘刁正碧为玉伏村卫生防疫医生,明确行政上受村、镇领导,业务上受镇卫生院防保科领导,负责本辖区内计划免疫、卫生监测、疫情报告等项工作。

泸县人民法院认为:原告按计划免疫要求,到被告刁正碧处接受注射儿童疫苗药物不为过,其右髂窝及盆腔TB结核性脓肿造成的人身损害,与严彬自身带有结核菌以及严彬的法定监护人未及时采取治疗措施有关,严彬的法定监护人应承担一定责任。被告刁正碧作为个体乡村医生行医,应对其医疗行为承担责任。刁正碧在为严彬打预防接种针时,违反医院感染管理有关规定,消毒不严,引起注射部位感染、化脓,继发严彬的结核发展变化;治疗阶段,采取错误的医治措施,至严彬病情恶化,是为过错,应对严彬的医疗损害赔偿承担一定责任。被告得胜镇卫生院在为严彬治疗注射部位感染化脓时,未查清病因即行切脓引流手术,属错误诊治,造成严彬身体抵抗力和免疫力降低,继发结核产生恶变,是为过错,应承担一定责任;同时,得胜镇卫生院招聘刁正碧为乡村卫生防疫医生,应对刁正碧预防接种和医疗损害行为后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据此,泸县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原告严彬发生的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及营养补助等费共计32958.59元,由被告刁正碧赔偿9888元,其已偿付2600元,尚欠7288元;被告得胜镇卫生院赔偿9888元,其已偿付1000元,尚欠8888元,限两被告在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付清。

得胜镇卫生院不服一审判决,向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诉称:严彬患右髂窝及盆腔(TB)结核性脓肿与打接种预防针无关。TB(结核)是严彬自身存在,自身引起病变,打不打预防接种针都要治疗,都会引起病变,所以不能与打预防接种针联系在一起。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鉴定结论认为严彬所患结核病与刁正碧打预防接种针具有因果关系,是不科学的,不能用作定案证据。刁正碧当乡村医生,是玉伏村推荐,得胜镇人民政府批准,泸县卫生局认可的,与上诉人无关。上诉人代泸县卫生防疫站发放疫苗给刁正碧,其预防接种的权利义务、法律后果均与上诉人无关。请求二审法院依据客观事实,撤销原审法院判决,改判严彬的医疗损害赔偿费用由两被上诉人负责。

被上诉人严彬未进行答辩。

被上诉人刁正碧答辩称:我打预防接种针的行为与严彬产生结核病变损害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不存在承担严彬医疗损害赔偿责任的法定理由和条件。从人道主义和感情出发,愿意给予严彬经济补偿2600元。造成严彬身体免疫力降低以致患“右髂窝及盆腔TB(结核)性脓肿”,产生3万余元的医疗等费用的损失,是得胜镇卫生院、泸县福集中心卫生院、泸州医学院附属医院的错误诊断、医疗和手术所致,责任应由他们承担。请求法院将泸县福集中心卫生院和泸州医学院附属医院追加为共同被告,让其承担部分责任,以便给予严彬适当的经济补偿和精神安慰。

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一审认定的事实的基础上,还查明了以下几个事实:

(1)1996年4月,泸县卫生局组织本局卫防、医政、防疫站人员,调查严彬预防接种后的纠纷情况,写出了调查报告,明确:刁正碧用棉球消毒和未执行一人一针一管,违反了医院感染管理有关规定;得胜镇卫生院防保科知情不上报,又未采取积极有效的治疗措施,使患儿病程

拖延过长,病情恶化,应负一定责任;预防接种纠纷不属于医疗事故鉴定受理范围,不能提交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鉴定。

(2)严彬与得胜镇卫生院和刁正碧医疗损害赔偿纠纷发生后,泸州日报《酒城星期刊》予以报道,引起社会关注。严彬所在学校捐资680元,玉伏村捐资407元,镇政府捐资500元,社会捐资3700多元。本案纠纷发生后,得胜镇的乡村医生、得胜镇卫生院对预防接种工作有畏难情绪,直接影响得胜镇的预防接种工作和乡村医生正常工作的开展。

(3)严彬的父亲严维春于1997年1月1日死亡。严彬家里现有母亲和年近90岁的曾祖母,3人生活,十分艰辛,为治病已负债2万多元。

(4)严彬的结核病尚未医治完结,仍在泸县人民医院诊疗,时间尚需1年半,每月诊疗费几十元,是否会有后遗症、造成器官功能丧失或减退,目前难以确定。

(5)与严彬有医疗关系的5个医疗单位、个人,都明知严彬所患疾病与预防接种有关,均未与卫生防疫部门联系,通过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诊断小组诊断后实施治疗,未按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和事故处理原则进行治疗。

依据上述事实,二审法院通知泸州医学院附属医院、泸县人民医院、泸县福集中心卫生院参加诉讼。他们参加诉讼后,与原诉讼当事人达成协议:与严彬有医疗关系的单位和个人各自分担一定的医疗损害赔偿责任。上诉人得胜镇卫生院据此于1997年7月8日向二审法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刁正碧作为个体乡村医生,负责本村居民预防接种工作,应对其预防接种事故和医疗行为后果承担责任。刁正碧在为严彬预防接种时,违反“一人一针一管”的操作规定,未向严彬告知预防接种后的注意事项,引起严彬注射部位感染化脓,系预防接种后的异常反应;事后不报告上级医疗单位,擅自采取错误诊疗措施,致反应加重,给严彬造成医疗损害。刁正碧的行为违反了卫生部1982年11月29日颁布的《全国计划免疫工作条例》第十六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是为过错,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得胜镇卫生院明知严彬右臀部脓肿与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有关,未慎重诊断和报上级卫生防疫部门处理,擅自采用错误诊疗措施,致严彬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继续加重,扩大了医疗损害,违反了卫生部1980年1月颁布施行的《预防接种后异常反应的诊断及处理细则》的规定,有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同时,应对招聘人员刁正碧违规操作引起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泸县福集中心卫生院、泸州医学附属医院、泸县人民医院均明知严彬所患疾病与预防接种有关,违反《全国计划免疫工作条例》和卫生部1980年1月22日颁布施行的《预防接种后异常反应和事故的处理试行办法》第二条的规定,采取错误诊疗措施,导致严彬患右髂窝及盆腔TB(结核)性脓肿,加重严彬医疗损害,应分别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严彬腹腔的粟粒样结核为继发性结核,严彬自身无过错,不应承担医疗损害赔偿责任。严彬的法定代理人与泸州医学院附属医院、泸县人民医院、泸县福集中心卫生院、得胜镇卫生院、刁正碧之间达成的医疗损害赔偿协议,是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当确认。上诉人得胜镇卫生院撤回上诉的书面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当准许。该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于1997年7月8日作出如下裁定:

准许上诉人得胜镇卫生院撤回上诉。

评析本案形式上以二审法院裁定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结案,实际是当事人自行和解结案。这种结案方式,在司法实践中易为当事人所接受,便于裁判内容的执行。二审法院的做法可取。本案涉及以下几个法律问题:

一、本案纠纷性质纠纷性质由纠纷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所决定。纠纷性质决定诉讼案由,决定适用法律和案件处理结果。明确了纠纷性质,才能审理好案件。本案两级法院及当事人对本案纠纷性质有3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本案纠纷性质为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纠纷,其理由是:1.纠纷源于预防接种异常反应。严彬接受预防接种后,其注射部位出现红肿硬结,数周不散,卫生部1980年1月颁布施行的《预防接种后异常反应的诊断及处理细则》例举的预防接种后出现无菌性脓疡的反应症状,属预防接种异常反应。2.严彬患“右髂窝及盆腔TB(结核)性脓肿”及所受医疗之若,皆因医务人员对严彬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处置不当所致。第二种意见认为,本案纠纷性质应为医疗差错,其理由是:(1)严彬所受的是医疗损害,并非受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损害。(2)严彬所受医疗损害,不是医疗事故。泸县卫生局已明确严彬所受医疗损害“不属于医疗事故鉴定受理范围”。(3)由于医务人员的诊疗护理错误,造成了严彬患“右髂窝及盆腔TB(结核)性脓肿”,花费几万元医疗费用,留下5条切口痕迹的不良医疗后果,但没有造成残废或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的严重医疗后果。根据国务院1987年发布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因医务人员过失行为造成病员一般不良医疗后果的,为医疗差错,造成病员死亡、残废、功能障碍严重不良医疗后果的,才是医疗事故。故本案纠纷性质应为医疗差错。第三种意见认为,本案纠纷性质应为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违规医疗损害赔偿纠纷(简称医疗纠纷)。因为:(1)医疗纠纷是医患双方对医疗后果及其原因在认识上发生的争议。本案当事人之间,正是基于对医疗后果及其原因在认识上发生分歧,才诉至法院的。(2)医疗纠纷涵盖面大,既包括医疗过失(如医疗事故、医疗差错等),也包括非医疗过失(如医疗意外、医疗并发症、疾病自然转归等)纠纷。如能确定具体的医疗争议,当然有利于纠纷解决。不能确定具体医疗争议,则统以医疗纠纷定性为宜。(3)本案是因严彬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后,医疗单位违规医疗,造成严彬人身损害,严彬与医疗单位就赔偿问题发生的争议,其案由应为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违规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严彬自接受预防接种后,先是出现无菌性脓疡异常反应,后经治疗,又出

现脓肿慢性窦道、脓毒败血症,最后诊断为“右髂窝盆腔TB(结核)性脓肿”。其间经5个医疗单位治疗,动5次手术,有5次诊断结论。其因果关系如何确认,医疗过失如何认定,难以做到具体、精确。如从严彬与5个医疗单位有医患关系,且5个医疗单位都明知严彬所患疾病与预防接种有关,但又违反有关规定,采取错误诊疗措施,加重医疗损害结果,是为过失,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分析,则比较容易确定严彬与医疗单位对医疗后果及其原因发生的争议,是与所有5家医疗单位发生的争议,严彬与他们的纠纷应是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违规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法院正是从医疗纠纷定性入手,及时通知与严彬有医疗关系,一审应参加而未参加诉讼的另外3家医疗单位参加二审诉讼,让法院查清了事实,分清了是非,明确了责任,当事人也明白了事理和自己的责任,从而使本案纠纷得到比较圆满的解决。审理结果表明,二审法院对本案定性为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违规医疗纠纷损害赔偿是正确的。

二、医疗损害赔偿的归责原则医疗损害赔偿只能客观地根据证据可适用的法律原则来裁决,而不是根据对遭受痛苦的病员的同情或需要进行裁决。当病员因医疗发生的人身损害而提出赔偿要求时,法官必须裁决医生是否有过失。因为医疗损害赔偿纠纷,都是以患方认为自己的生命健康权受到了侵害为基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的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这一规定,就是医疗损害赔偿的归责原则,即过错责任原则。医方有过错,应对医疗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反之,则不承担赔偿责任。本案5个医疗单位,明知严彬所患疾病与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有关,应当慎重诊断治疗,与当地卫生防疫部门联系,通过预防接种诊断小组诊断后诊治。但他们都违反规定,采取不正确的诊疗措施,是为过错;所作诊断结论与严彬实患疾病不相符,难评正确;实施诊治的结果,除泸县人民医院外,其余几家医疗单位不是为严彬减轻病情、痛苦,而是加重病情痛苦,延长疗程,增加费用,是为有过。5家医疗单位由于不同程度的过错,给严彬造成医疗损害,理应承担与其过错大小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三、处理医疗损害赔偿纠纷适用法律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很长一段时间里,实行计划经济体制。相应地,医疗制度带有明显的社会福利性质。医疗单位是非营利的事业单位,由国家提供经费加以维持。病员的医疗费用也大多数由病员或其家属所在单位负担。医疗纠纷处理制度中的损害补偿原则是以企事业单位的经济补助和必要的照顾安排为补充条件的。在这种医疗制度下,医疗纠纷很少,相应地,处理这类纠纷的法律、法规、规章也很少。国务院于1987年颁布了《医疗事故处理办法》,是处理医疗纠纷的一个行政法规,但也只是对处理医疗事故和医疗差错纠纷提出了一些原则性的意见,实践中操作性差。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后,我国的医疗制度有了较大的改革,医疗单位的福利性质在逐步淡化,营利性质逐步显现,病员自负医疗费用的比例在加大,医疗损害赔偿纠纷逐年增多。然目前我国调整医患关系,解决医疗纠纷的法律制度不完善,与现实情况不相适应,给医疗损害赔偿适用法律带来一些困难。目前,解决医疗损害赔偿纠纷的普通法是《民法通则》、《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特别法是《医疗事故处理办法》;规章有卫生部发布的《医疗事故分级标准》及《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几个问题的答复等。医疗损害赔偿适用法律的顺序应是首先适用《民法通则》、《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其次是《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再次才是其他规章和地方法规。本案两级法院对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医疗损害赔偿纠纷均适用《民法通则》,是正确的。

四、解决医疗损害赔偿纠纷的程序解决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有行政和司法两个部门,行政和司法两个程序。医、患双方发生医疗损害赔偿纠纷后,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解决。对卫生行政部门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医、患双方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严彬与医方发生医疗损害赔偿纠纷,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一审法院为保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及时解决纠纷,化解矛盾,直接受理严彬的起诉,是正确的。

责任编辑按:

本件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涉及的医疗单位较多,患者与各医疗单位发生关系是在不同时期和不同原因下发生的,各医疗单位的医疗差错都对患者的最终结果起了一定作用,表现为多因一果的因果关系,但又是各自独立的侵权人身损害,呈现出纷杂的又颇具特殊意义的多法律问题并存的局面。

本案的因果关系确实非常复杂。患者自带结核病菌,应当认为是引起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及后病变发展的医学上的原因。但是,患者的这种自身原因,正好是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后应引起医疗单位高度重视和必须依相关医疗程序规则进行医疗处理的医疗标的,即患者被医治的病,是医患关系权利义务内容所要达到的目的。正因为如此,患者自身病理原因不能成为本案损害赔偿上患者也有过错的原因和应负相应责任的根据。也正是考虑到患者可能有的自身疾病在医疗过程中的影响,才有了预防接种上“一人一针一管”的防止感染的制度要求,以及出现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后的报告制度和应通过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诊断小组特别诊断后再实施治疗的医疗程序要求。如果医疗单位不执行这些制度和程序,即为其医疗过失或者说差错,就应对所出现的医疗损害后果承担民事责任。依此规定性,在个体医生刁正碧,首先是在为原告进行预防接种注射时,未执行“一人一针一管”的防止感染的制度要求,是注射部位感染医学上承认的直接原因和引起损害发生的起因;其次,是对原告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后前来求治,未按应执行制度和程序处理,因而无法因症施治,医疗措施即为错误的治疗措施,是造成感染后病情进一步恶化的原因。在其后的4家医疗单位,均在明知是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前提下,在接诊后均未按制度和程序对症施治,是造成原告病情继续发展恶化的后继原因。由此可以看出,上述5个医方面对预防接种及预防接种后异常反应出现的病情,未执行相关制度和程序,致不能采取正确的诊疗措施,是造成感染和病情发展恶化的直接原因,均应对各自的这种医疗过失(差错)承担责任。

但5个医方各应对自己的行为负责。一方面,5个医方各与原告成立有医疗服务合同关系,依合同相对性原则,各医方仅对自己合同关系下出现的问题负责,而且各合同关系下医方实施的治疗行为和原告为此付出的医疗费用是可以分开和分清的。另一方面,如果按人身损害侵权论,各医方行为是分阶段实施和只有同种类的过错,各自过错程度及对损害后果的原因力大小也是可以确定的;对于最终结果而言,虽为多因一果,但在各阶段上又都是一因一果,这种多因一果并不表现为一般共同侵权的形态,不能适用一般共同侵权处理。

被告得胜镇卫生院一、二审中的诉讼理由都提到了原告自身病理原因和打预防针异常反应后陆续出现的病变的因果关系问题,认为原告最终病变仅和其自身病理有必然因果关系,与打预防针及其治疗没有必然因果关系,目的在于依必然因果关系论,如其医疗差错不必然造成该种后果,则其应免责。判断行为与结果的因果关系时采必然因果关系说,该被告的这种理由在逻辑上是成立的。但是,一方面,如前所论,本案上的因果关系,不是依病理即医学上的因果关系,而是医疗差错行为与病理发展恶化之间的因果关系,两种因果关系不能同一而论。前一因果关系虽对法律判断有意义,但仅在明确病理原因;后一因果关系则是直接追求当事人行为对事物变化、发展所起的直接作用,本案法医学技术鉴定反映的正是这种因果关系。另一方面,在本案的这种情况下,采相对因果关系说(一、二审法院均是)更有利于保护受害人。按相对因果关系说,并不要求原因与结果之间的内在的、本质和必然的联系,只强调原因或者说条件的适当性,只要该原因有造成该种结果的可能,就认为具有相当因果关系。所以,得胜镇卫生院的辩解是得不到支持的。

本案在程序上有一个问题,即二审在当事人达成和解、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情况下,裁定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但撤回上诉的法律效果在于一审裁判结果有效,即撤回上诉意味着当事人应当执行一审裁判;我国现行民诉法上并没有规定当事人在上诉中和解,原审法院裁判视为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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