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举报信函的回复

2024-07-01

关于举报信函的回复(共4篇)

关于举报信函的回复 篇1

××先生:您好,回信收到,从信中可以看出,您是一位非常有正义感和关心社会的人。

关于我院服务部员工××违反医院制度规定及服务态度问题,医院的处理决定是:

1、将该服务人员××予以辞退 ;

2、对承担连带责任的主任及其他负责人给予全院通报批评,经济处罚各500元;

3、相关科室组织科室人员针对此次投诉事件分析原因、查找不足,引以为戒,在今后的工作中严格执行医院的各项规章管理制度,提高主动服务意识;

4、由党办已经通过院内飞信群、医院内部网络和院周会三种形式进行了全院通报批评,同时要求全院职工进一步端正服务态度,提高技术水平,杜绝任何形式违反制度规定行为的再次发生。

这次本不该发生的事情发生在我们医院,引起了极大的震动,医院领导班子高度重视,责成有关科室立即展开调查,快速处理,及时反馈。该事件也从一个侧面反映出我们确实在某些管理环节存在一些疏漏和不到位。通过此事,我们充分认识到松懈的管理不仅会失去广大群众对我们的信任,也

会毁掉我们医院的前程。所以,按照医院领导的指示,对我们原有的管理制度重新审视修订,首先,细化条款,修订完善不合理及不切实际的内容;其次,组织全院职工认真学习制度规定,职能科室派人参加并监督科室的学习讨论情况,党办定期组织职工医德医风、制度规定等内容的考试,确保学习效果;再则,多层次、全方位以不同形式加强督导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解决,不管当事人什么背景,绝不姑息,严肃处理,直至清退。最后,我们真诚欢迎社会各界朋友关心我们医院的发展,监督我们医院的服务,评价我们的服务质量,及时反馈批评意见,我们一定认真听取,快速调查,严肃处理。

在我们心中,患者就是上帝,患者就是我们的兄弟姐妹,我们的服务宗旨是先做病人的亲人,再做病人的医生。只有通过提高优质的医疗服务,才能赢得病人的口碑和信任。真正做到患者满意百姓放心医院。

关于举报信函的回复 篇2

关键词:卫生监督,投诉举报,规范

卫生监督投诉举报是政府与百姓沟通的桥梁, 是反映社情民意的渠道。做好卫生监督投诉举报查处工作, 是卫生监督执法为民的重要体现, 是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保障卫生安全, 促进社会稳定的重要职责。梳理此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探讨相应对策, 有助于卫生监督投诉举报工作的进一步规范和完善。

1 卫生监督投诉举报工作现状

卫生监督投诉举报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采用信函 (含电子邮件) 、电话、来访等形式向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反映的有关卫生行政相对人违反卫生监督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卫生监督投诉举报实质上包含了两类案件, 一是投诉, 二是举报。投诉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过程中, 与经营者就各自的权利义务关系发生争议后, 向政府行政部门或卫生监督机构反映情况并要求给予解决的行为。举报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卫生行政机关或卫生监督机构检举、报告违反卫生法律和法规的行为[1] 。从投诉和举报的不同定义中可以看出, 投诉是关乎投诉者切身利益的, 举报则更是一种社会监督行为, 与举报者不发生直接的利害关系。

卫生监督投诉举报数量近年来总体上呈上升趋势, 这与公众维权意识的提高、投诉举报途径的不断畅通有直接的关系。投诉举报案件从专业来看, 以涉及食品卫生和医疗机构服务领域的为多。以浙江省为例, 2009年和2010年, 食品卫生和医疗机构服务两大领域分别占总投诉量的92.28%和91.28%。随着2009年6月1日《食品安全法》的颁布实施, 餐饮服务监管职能随之调整, 涉及餐饮服务的投诉举报数量略有下降。从投诉举报受理方式来看, 来电形式占大多数, 这与电话这种形式相对简洁、省时、有效有关。另外指定或移送的形式逐年上升, 这与上级卫生监督机构将受理的大量投诉举报事件交办下级卫生监督机构查处有关。

2 卫生监督投诉举报处理中常见的几个问题

2.1 匿名投诉举报的处理

出于自我保护的需要, 很多举报者, 尤其是信函方式大概60%左右都是匿名举报, 或所留个人信息不可查实。部分执法部门于是将匿名举报信列为不予受理的范围。匿名举报信之所以匿名, 是出于自我保护或者与被投诉举报者有竞争等若干关系的原因, 其中甚至于隐藏了对执法部门的一丝不信任。所以笔者认为, 只要匿名举报提供的事实清楚、线索可靠可查, 则应该受理, 并及时查处。查处后做相应的书面反馈, 留存于投诉举报档案中, 这才是真正对老百姓负责的态度, 也是执法为民的真正体现。

2.2 对反复投诉举报事件的处理

投诉举报者中, 80%是有道理或有一定依据的, 他 (她) 昭示着社情民意, 执法部门应该查处。但是无可否认, 其中确实有一些极少数人, 主要是指其切身利益 (身体或精神) 受损后, 不认同相关部门的处理, 所以一直处于投诉状态, 且进行多头投诉, 甚至为了博取更多的注意力, 投诉多选择在“两会”、领导换届等时机进行。针对此种现象, 若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已进行相应处理的前提下, 对同一事件反复投诉的, 笔者认为可以不予受理, 当然这里的“同一事件”“是指投诉举报的对象、时间和事由都无变化。对此类“投诉专业户”, 受理部门更应该讲究投诉举报的接报策略和技巧, 对投诉举报者不能采取生硬态度, 应以怀柔政策为宜, 动之以情、晓之以理, 在法理和感情都做到位的前提下, 可建议其向司法部门反映, 通过司法途径予以解决。

2.3 卫生监督稽查制度

近几年出现的卫生监督员渎职事件, 部分是由于投诉举报查处不力或查处后没有及时回访引起的, 卫生监督执法工作兼具执行性和决策性的双重性质, 基层的一线卫生监督员从本质上讲是一种“街头官僚”[2], 是直接与公民打交道的政府公务员, 拥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采取控制措施和优化卫生监督执法工作重要手段之一就是稽查。对投诉举报案件定期甚至对每一起都进行稽查和质量控制, 可以有效地预防因投诉举报处理不当引起的渎职事件的发生。

2.4 尽量明确不予受理的情况

卫生监督投诉举报工作受理和不受理情况应尽量明确, 并应该给予公众以知情权。笔者认为以下几种情况, 依据相应的法律法规, 可以不予受理: (1) 投诉举报者不能准确提供被投诉举报单位名称、地址和涉嫌违反卫生法律法规的主要事实的; (2) 法院、仲裁机构或其他行政机关已经受理或者处理的; (3) 所反映的违法事实已经超过2年的; (4) 已明显无法取得相关证据与材料或无法检验鉴定的健康相关产品的投诉举报; (5) 同一事件已经受理的。若规定了不予受理的情况, 既维护了投诉举报双方和执法部门的正当权益, 又使投诉举报工作更显规范和科学。

2.5 投诉举报查处回访和反馈问题

在投诉举报处理过程中, 还必须特别注重回访或复查。卫生监督投诉举报工作量巨大, 平均每个卫生监督机构每年要处理至少80件以上[3], 浙江省等沿海城市更是达到了120件左右, 投诉举报查处后的工作量无疑也是十分巨大的。但是, 事实上, 很多案件查处之后往往有死灰复燃的迹象。以无证行医查处为例, 很多无证游医行医成本低廉, 流动性强, 且收益很高, 所以很多无证行医者都是在卫生执法部门取缔之后, 无视法律法规, 重新进行无证行医。对此, 长效监管机制的研究非常重要, 但是查处之后的回访工作必须进行, 且至少回访1~2次, 并有相应的检查资料留档备查。对查处后的案件进行回访也是预防渎职情况发生的有效措施。投诉举报的反馈问题, 全国各地并不一致, 有的由受理部门反馈, 有的由查处部门反馈。笔者认为, 投诉举报反馈应由查处部门进行反馈, 主要是因为一是查处部门可以进一步与投诉举报者联系, 取得对案件查处有用的信息, 以协助案件的进一步深入调查;二是由查处部门反馈, 相对而言, 对情况比较了解, 可以详细解答投诉举报者提出的各种问题或疑惑。

2.6 投诉举报调查终结问题

卫生部发布的《全国卫生监督机构工作规范》对投诉举报事件的调查时限做出了明确的规定:调查处理的期限为投诉举报受理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但是投诉举报案件一旦进入处罚程序, 听证、复议、诉讼等有相应的规定时限, 所以这个调查处理期限应指初步调查结束, 如以下几种情况: (1) 经调查核实, 有证据表明无违法事实的; (2) 违法行为轻微, 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并已提出整改要求的; (3) 以启动行政处罚程序或采取取缔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4) 违法行为涉嫌犯罪, 已移送司法机关的。

3 卫生监督投诉举报制度建设

制度和文化是两种最基本的管理手段。卫生监督投诉举报工作的处理同样必须要有一个切实可行、操作性强、执行度高的制度予以配套。目前国家层面上尚没有相应的单独的投诉举报工作管理办法, 笔者认为建立一个规范、科学、操作性强的投诉举报工作管理办法或制度是省级执法部门首先应该解决的问题。在制度中, 对投诉举报的受理范围、工作时限、工作程序、反馈、资料整理等各方面进行规范。只有这样, 投诉举报工作才能真正的规范、有效, 才能更好地执法为民。

参考文献

[1]朱云清.举报投诉处理工作对完善卫生监督体系的意义[J].中国卫生监督杂志, 2007, 14 (2) :130-131.

[2]辛昌茂.卫生监督执法机构能力建设探析——以街头官僚理论为视角[J].华东经济管理, 2009, 23 (6) :154-157.

关于网络举报的思考 篇3

一、网络举报的优势

由于政府部门在运行过程中的复杂性,传统的人民群众监督机制,如信访,很难发挥作用,无法真正实现对执政的监督,发挥反腐的作用,使得群众监督在很大程度上,成为理论模式,缺乏可行的现实意义,群众对于反腐败是有心无力。与传统的媒体及群众参与反腐方式相比,网络举报作为新兴的方式,具有一些得天独厚的优势,呈现出传统的监督模式无可比拟的优越性。

(一)宪政价值

网络反腐举报是公民参政权的体现。参政权是宪法赋予公民的最基本的权利,其重要意义在于确保公民能参与国家管理及社会事务的管理,监督和抑制权力滥用及其腐败。传统的参政权,尤其是监督权参与机制缺乏便利的渠道和系统的规范,导致公民为了揭发举报权力腐败不得不越级上访,甚至暴力反抗等行为的出现,公民难以在权力监督上发挥积极有效的作用。然而,随着网络反腐途径的出现,民众监督意见可迅速被纪委、检察院等相关监督部门所获知,公民可简单有效地行使监督权,确保了参政权的落实。

(二)快捷便利

网络技术给社会公众举报反腐提供了一个公共的载体,使得网络举报具有极大的快捷性和便利性。传统媒体对事件的披露要经历一个较长的制作、检查和审报过程,事件的披露具有较大的滞后性。然而网络技术却可以实现摄像、录音、文字等及时公布于网络,使曝光的腐败事件在极短的时间内被广大网民所获知,引起社会关注。

(三)安全、低成本

由于网络的隐蔽性,民众可以不用暴露自己的真实身份。隐匿身份,同样也能揭露官员的腐败行为,减少举报人的风险,提高了民众参与监督的安全性。另一方面,由于网络的普遍性,公民借助手机、电脑等网络终端,可以随时随地地检举揭发公职人员的腐败行为,举报成本低。

二、网络举报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网络举报缺乏规范性

网络举报缺乏规范性,首先,体现在非理性的举报行为。一是网民缺乏法律意识,滥用“人肉搜索”侵犯他人隐私也不自知。更有甚者,为了点击率,不惜编造能博取公众眼球的“艳照”等事件,诽谤他人。第二,网络信息量太大,且真假难辨,易使网民被误导、利用,出现以讹传讹的情况,导致网络民意形成具有盲目性。第三,网络上出现职业网络删帖公司,其利用网络工具恶意制造虚假信息,甚至诽谤性的举报。其次,体现在举报材料不规范。由于海量的网络信息,网络举报很容易被纪检机关所忽视。为了受到网络的关注,举报材料往往会包含一些吸引人的“雷人”语言或者修改后的图片,降低了网络举报案件及时被相关部门所重视处理的可能性。

(二)缺乏明确的法律保障

由于网络举报属于一种新兴的网络反腐方式,目前还没有完整的法律保障。目前,我国的《刑法》、《刑事诉讼法》、《行政监察法》仅仅对互联网犯罪进行了相关规定,而对于网络举报没有规定。另外,《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等规章制度,也主要对网络信息管理与服务进行规定,直接涉及网络举报的规定几乎没有。法律保障的欠缺主要体现在:第一,欠缺举报人、跟帖人保护的法律制度。网络举报之所以能大大增强民众参与权力监督的积极性,很大一个原因就是其安全性,举报人不需像信访一样承担大的风险。尽管如此,还是有举报人被报复的情况出现。目前已经被举报人员收买网络技术人员,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事件发生。因此,需要建立相关的法律制度,对举报人进行保护,确保举报人不受到打击报复。第二,欠缺网络举报中相关法益的保护,如隐私权。由于网络侵权是一种新兴的侵权模式,立法界和学界仍存在一定的分歧,另外,由于立法的滞后性,网络侵权的相关立法还处于研究阶段。第三,欠缺纪检机关处理网络举报事件的制度法律规定。由于没有相关的法律规定,有些纪检部门无视网络举报事件,使部分腐败案件得不到及时的处理。合理的规范纪检部门处理网络举报事件,对于提高网络举报的成功率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三、网络举报的法治化

(一)规范网络举报行为

为了提高全媒体时代反腐举报的可信度,加强全媒体时代反腐举报的规范性,急需制定全媒体时代反腐举报的相关法律。对举报中的编造事实诽谤他人、非法利用人肉搜索等侵权行为进行规避,建立严格的全媒体时代反腐举报程序及网络举报网点。目前,我国已经开展了一定的工作,今年的9月,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89次会议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9次会议,通过并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利用网络信息侵权的各种违法行为进行了规定,在一定程度上威慑和限制网络举报中的网络侵权行为。此外,中纪委等纪检机关也在都建立了统一的网络举报网点,对于集中网络举报信息,起到一定的作用。但是,仍需要在刑法、民法等基本法中建立更为广泛的网络侵权的相关规定。通过基本法的规定,提供民众的法律意识,减少网络举报过程中的违法行为。此外还可以出台网络反腐制度等,对网络举报的程序进行详细的指导规定,规范统一民众的网络举报行为。

(二)建立举报人保护法律制度

目前,我国官方举报渠道中基本实行“实名举报”,实名举报对于提高举报内容的真实性以及处理举报材料过程中加强与举报人的联系有着很重要的作用。然而,实名举报是否会遭到恶意报复,这是所有举报人的顾虑。网络举报的隐蔽性为举报人提供了一定的安全保护,但是由于网络技术的先进性,被举报人仍可以通过一定的技术途径获取举报人的相关信息,并对举报人实施打击报复。尽管我国目前现行的刑法中妨害司法罪中规定了报复陷害罪,但这是一种事后保护,只有在证人遭到侵害以后,法律才能以惩处犯罪的方式进行补救,无法给举报人提供有效的预防安全保障。因此,建立和落实保护举报人的法律制度,是一项提高网络反腐效率的重要工作。举报人保护制度可以借鉴国外的立法经验,政府可以为有功的举报人提供新的身份,新的住宅等,并可规定被举报人相关人员不能接近举报人等。将对举报人的保护真正上升到法律层面,彻底解决举报人的后顾之忧,使网民成为反腐中一股强大的新生力量。

四、结语

关于举报信函的回复 篇4

1、不管是客人首次给发邮件或询盘还是后续的,客户称呼你“DearA”,你的回复也当对应为“DearB”,若你回复客户“HiA”,就会让人感到发“顿”。以此类推,如客人邮件“HiA”,你的回复也当对应为“HiB”。其他,同理。

2、客户邮件称呼你“DearMr.名+姓”,你回复客户也当是“DearMr.名+姓”。若你回复客户“DearMr.姓”或“Dear名”,就不规范(规范性就是对应性);若你回复“DearMr.名”,那就是错的,因为无此表达(我知道有不少朋友对此无意识)。

二、有问必答

1、客户询盘中,明确要求你报盘,明确要求你提供产品参数、参考图片、价格、相关条款、等。你的回复,应当是全部都提供;不能提供也没关系,但你当说一声,为什么不能提供及什么时候可提供。

普遍的是,只报价,即使有产品参数也不全面,更不用说不附参考图片或相关条款了。要知道,对大多数行业而言,一个特定的价格,是必须要对应特定形式的产品(参考图片),以及特定规格的产品(产品参数),以及报价基于的交易条件、付款条件等(相关条款),而且可能还包括安规等认证了。你少了哪样,能说的过去?让客户去猜?我告诉你,对大多数客户而言,客户不会猜,也不会再重复问你,你没有做到有问必答了,只会因你的“不专业”而不理你了。

客户对于货源有更多、更好的选择,来源于比你更加专业的同行。现在不是“价格为王”的时代,价格重要,质量重要,服务也重要。你丢三落四,客户有理由相信你不会在你们公司内部时传达定单信息时也丢三落四?就不要说你的丢三落四是不尊重客户了。

2、客户邮件中,提了五点要你回答的问题,

备考资料

你回答了其中三点。客人楞了,且不管你这三点回答的质量,为什么另外两点不回复,也不交代为什么不能回复,更不交代何时能回复。若你是客人,请问:你又作何感想?

3、与上类似,客户邮件中,有三点需要你确认的事项,你确认了其中两点而不言其他。如果是紧急确认,后果可能很严重。

4、客户热情地说了一大堆,他是如何喜欢你们的城市的风景(如杭州西湖)的,你回复时总该礼貌性说一句“是啊!西湖好美啊!”吧。你如果只字不提,那客人不是“热脸贴了你的冷屁股”了吗?与这一点具有相似意味的是,客户邮件一开始就是“Howareyoudoing?”或“Itwasgreatmeetingyouatyourboothonthe100thCantonFair”,你回复的邮件中却找不到与此所对应的字句。

三、问题回答的顺序

1、任何条目性的问题点或确认点,你要回复或确认,顺序上也最好与客户的问题点或确认点相对应。人与人是有区别的,更不要说中西文化差异了,那么客人的思维模式了。

客人在列出问题点或确认点时,是有一套他认为合理或自然的逻辑或习惯性顺序的,你乱先回答3、再回答1、再回答5...客人会不习惯或觉得不符合他的逻辑。有人说了,这有什么,反正问题都回答了。咳!这就是问题的根源!

2、与上类似的道理,客户写邮件整体的顺序,也有其自有的逻辑或习惯性顺序的,客户一开始寒暄问候,接着做自我介绍和公司介绍,然后是要报盘,然后是问你几个问题,最后是说表明哪天要来中国。你的回复,也应是基本按照客户邮件中体现的逻辑或习惯性顺序去回复,这样才是对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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