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外招牌设置技术标准

2024-05-22

户外招牌设置技术标准(通用10篇)

户外招牌设置技术标准 篇1

海口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

二〇一七年二月三日

目 录

1.总则..........................................1 2.户外招牌设施的定义与分类......................1 3.设置要求及技术标准............................2 4.管理规程.....................................10 5.术语解释.....................................10

1.总则

1.1 为了建设整洁、优美、文明的现代化城市,创造优良的城市环境,规范本市城市户外招牌设置与管理,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容貌标准》、《海口市城市容貌管理若干规定》、《城市户外广告设施技术规范》和省、市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标准。

1.2 本标准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户外招牌的设置、维护和治理等行为。

2.户外招牌设施的定义与分类

2.1 本标准所称的户外招牌是指临街单位和店铺设置的用于表明本单位(经营店铺)名称的设施。招牌内容可包括本单位名称、字号、标识、经营范围、电话,其中本单位名称应占招牌面积70%以上,其它内容所占面积不宜超过招牌面积30%。招牌内容超出上述内容,附带商业内容的,或者设置地点不在本单位经营地、办公地,视为户外广告。

2.2 本标准所称户外招牌按照设置位置与形式分类如下:

平行于建筑物外墙的户外招牌:通过构架或构筑物依附于建筑外墙面、立柱面上、建筑物楼顶、裙楼顶,且与外墙

平行的招牌。

垂直于建筑物外墙的户外招牌:通过构架或构筑物依附于建筑外墙面、立柱面上,且与外墙垂直的招牌。

落地式的户外招牌:指具有独立支撑,以室外地面为载体的招牌。

3.设置要求及技术标准

3.1 户外招牌设置应当符合海口市有关专项规划和城市市容的规定,合理布局、规范设置。不得影响城市市容景观、园林绿化、风景名胜,不得妨碍交通、消防和其它公共安全。

3.2 户外招牌设置应当规模适宜、外形美观、整洁完好、内容健康,并与周围环境协调,体现海口市的精神风貌和热带滨海城市的文化特色。

3.3 户外招牌权属主体对招牌的设置安全负全责,定期进行安全维护保养。

3.4 户外招牌不得对其所附着的建筑物或周边建筑物的建筑立面造成不良影响,不得妨碍建筑物、相邻建筑物或其它相邻公共设施的日常使用和安全需求。

3.5 户外招牌应当制作精良,选用节能、环保材料。主次干道临街设置的招牌须采用新材料、新光源、新技术、新工艺。鼓励其他次干道及支路设置的招牌采用新材料、新光源、新技术、新工艺。

3.6 户外招牌应符合本标准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定。禁止利用招牌设施发布广告或者变相发布广告。

3.7 同一街区相邻建筑物上的户外招牌,其形式、选材、体量、色彩、照明效果等应当达到整体协调;同一路段上招牌的类型、大小、悬挂位置、出挑尺寸应当一致;同一建筑的招牌应成组设置,规格统一,不得在同一栋建筑上设置3种以上(不含3种)形式的户外招牌。

3.8 户外招牌的设置不得影响航空安全。在机场范围内及其周边地区禁止使用影响航行安全的光源。

3.9 禁止因设置户外招牌而封闭建筑立面窗口和出入口或者调整建筑檐口、女儿墙高度。

3.10 禁止设置或使用移动式LED显示屏,如LED宣传车等。

3.11 户外招牌用语用字应当规范准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规定,使用的字母、符号、计量单位等,应当符合国家规定。新设置的招牌需要英文对照。

3.12 原则上一店一牌、一单位一牌。写字楼性质的建筑物,实行一楼一牌,驻大楼的单位招牌,可统一在大楼入口处集中设置。一店两面临街的,允许在两面设置招牌,非骑楼建筑历史文化街区的骑楼店铺可同时在内外门楣处设置招牌,不得超过两块。

3.13 对于在建筑物底层有专用室外出入口的单位,其招牌数量不得超过出入口数量;对于没有专用室外出入口的单位,附着式招牌应当在建筑外墙上整体规划、统一设置。

3.14 各类附着式招牌的设置不得改变建筑立面的构图关系,且不得遮挡建筑有特色的立面细部。对于建筑立面上有线脚装饰的建筑,户外招牌的设置不得破坏分隔线脚的构图关系;平行外墙式招牌厚度不宜超过相邻竖向线脚的最大厚度。

3.15 拥有独立式产权建筑可在建筑主体墙面设置户外招牌,建筑整体租赁的单位在征得产权单位同意的前提下,可在建筑主体墙面设置户外招牌。招牌面积不宜大于所在墙体面积(扣除窗户)的1/5,高度不得超过该建筑物屋顶,宽度不得大于该建筑物两侧墙面,厚度不得超过0.5米。其余情形不宜设置主体墙面招牌。

3.16 在楼高6层(含6层)以上的建筑物楼顶设置城市户外招牌,经由有资质检测机构出具质量安全检测鉴定,可设置通透式城市户外招牌(霓虹灯等形式),不得设置封闭版面式的楼顶城市户外招牌。安全检测应每年检测一次。

3.17 建筑物楼顶设置城市户外招牌底部必须紧贴楼顶,结构架不得超出建筑物外墙面,宽度不得超出建筑两侧墙面,高度原则上按以下标准控制:楼高5层以下的,不得超过4米;楼高8层以下的,不得超过6米;楼高8层以上的,不

得超过8米。21层以上不宜设置,30层以上严禁设置。

3.18 在高层(9层以上)的裙楼和超高层(高度大于100米)建筑物的裙楼原则上不得设置城市户外招牌,但在主建筑楼顶不设置城市户外招牌的条件下,可按以下标准设置城市户外招牌:裙楼高度大于12米的,城市户外招牌高度不超过6米;裙楼高度小于12米时,城市户外招牌高度不超过4米。

3.19 建筑整体租赁的单位在征得产权单位同意的前提下,或拥有独立式产权建筑可按照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的规定设置楼顶招牌。其余情形不宜设置楼顶招牌。

3.20 户外招牌底部下沿距地面不得小于2米。3.21平行于建筑物外墙的户外招牌设置要求

3.21.1 商业性质裙楼及临街一楼的建筑可设置户外招牌。

3.21.2 相邻店面的户外招牌应当分别设置。在同一建筑立面上统一设置的不同店面招牌之间高度、宽度、厚度必须统一。

3.21.3 设置在一楼的临街建筑户外招牌原则上应当在一楼门楣处设置。其高度不得超过3 米,底端不得低于门楣下檐,顶端不得高出建筑物二楼窗户底线,或与二楼凉台底部平齐;宽度视门面宽度而定,但不得超过建筑物两侧墙面;厚度一般不得超过0.3米。

3.21.4 临街商铺一楼门楣处招牌下方可贴紧建筑立面

设置LED走字屏。走字屏宽度应与招牌同宽,高不得超过80厘米,走字颜色仅限采用红、蓝、白单原色。走字屏任一边边长超过4米或单面面积超过10平方米的,应按大型户外广告设施申请办理设置许可后,方可设置。

3.21.5 设置在裙楼处的户外招牌,应设置于窗中墙的位置,不得遮挡窗,其底端不得低于下一层窗沿线,顶端不得高出建筑物上一层楼窗户底线或裙楼顶层层高线;宽度视门面宽度而定,但不得超过建筑物两侧墙面;厚度一般不得超过0.3米。

3.21.6 骑楼建筑历史文化街区的户外招牌按《海口市骑楼建筑历史文化街区保护管理办法》设置。

3.22 垂直建筑物外墙户外招牌设置要求

3.22.1 对于底层有专用通道的商业经营单位,允许在其通道两侧的墙面设置一块小型垂直建筑外墙招牌,作为引导方向,其设置应符合以下要求:

3.22.1.1 招牌外沿距离建(构)筑物的外墙不得超出0.5米,上沿不得高于二层窗户底线。

3.22.1.2 招牌的高度不得超过0.7米,厚度不得大于0.3米。

3.22.1.3 同一建筑设置的垂直招牌,应统一高度、宽度、厚度。

3.22.1.4 街道、消防通道上空4.5米以下、宽3.5米以

内不得设置户外招牌。

3.22.2 24小时对外经营店铺可参照上述要求,设置垂直于外墙面的户外招牌。

3.22.3 除上述情形的小型垂直于建筑外墙型的户外招牌外,其余垂直墙面的户外招牌只允许在专项规划确定的优化设置路段设置。

3.22.4 垂直建筑物立面的城市户外招牌,必须采用霓虹灯形式或其他新型材料制作,外缘挑出的距离不得大于1.0米。

3.23 户外落地式招牌设置要求

3.23.1 在距城市道路、公路交叉口中心点半径300米范围内禁止设置落地式城市招牌。

3.23.2 除企业办公场所拥有独立式产权建筑的,可设置户外落地式招牌外,其余情形禁止设置户外落地式招牌。

3.23.3 设置于企业办公场所或建(构)筑物周边的落地式招牌,不得超出其建设用地的红线范围,宜设置在距离建(构)筑物12米范围之内,距离市政道路不得少于3米。

3.23.4 落地式招牌的数量不得超过所属建(构)筑物主要入口的个数。

3.23.5 竖向独立招牌最多不得多于四面,高度不得超过6米。单面和双面型的招牌宽度不得大于1.3米;三面型招牌单面宽度不得大于1.2米;四面型招牌单面宽度不得大于1米。

3.24 户外招牌的照明系统必须可靠接地,灯具的绝缘等级大于或等于I级;灯箱形式的城市户外招牌,其照明系统的供电回路必须装配漏电电流动作保护,漏电动作电流值在正常环境条件下为10mA;位置较高、配备射灯的大型城市户外招牌与该建筑物或设施的防雷装置的连接点不得少于两处,在配电盘内,必须在开关的电源侧与外露可导电部分之间装配过电压、过电流保护器。

3.25 霓虹灯形式的城市户外招牌,一旦出现损坏应于3日内修复。

3.26 防腐保养必须每年进行一次。发现有锈蚀、油漆脱落、龟裂、风化等现象,应于3日内进行清理、除锈、修复和重新涂装。当涂层表面光泽失去达80%、表面粗糙、风化龟裂达25%和漆膜起壳时,应于3日内进行维护。

3.27 电子显示屏(牌)、灯箱等形式的广告,应保持显示完好。如有残缺破损、污迹和严重褪色,或显示不完整,应于一周内维修或更换。

3.28 对照明、供电、电器控制设备、防雷装置应每月维护一次,一旦出现电线绝缘材料损坏、导线外露时要及时包扎好,确保不发生漏电现象。

3.29 对钢结构构件连接点(焊缝、螺栓、锚栓)应每年检查一次,发现节点松动或焊缝有裂痕,应于3日内加固、修复和重新焊接。

3.30 根据重大节庆日和重大活动的安全需要,以及在台风季节来临之前,户外招牌设置主体应对户外招牌进行维护保养。

3.31 城市户外招牌的照明光源应符合以下要求:

3.31.1 居住小区内或居住建筑(包括综合建筑的居住部分)的外墙面上设置的户外招牌,不得采用霓虹灯、电子显示屏等闪烁光源的照明方式。不得影响居民生活和交通安全。

3.31.2 在交通管制信号装置周围50米以内及其背景空间内,不得采用闪烁方式及辐射红、黄、绿三色的光源照明;不得设置led招牌。

3.31.3 在主次干道与繁华商业道路两侧的户外招牌应当按规定配置夜景光源,避免使用射灯,要求采用霓虹灯、动感灯箱片发光广告字等光源,力求具有动感,保证夜间亮化。

3.31.4 建筑物顶部的城市户外招牌,鼓励采用霓虹灯、立体发光字等照明形式。

3.32 城市户外招牌照明灯具的配光曲线形状与画面形状应较为相似;灯具应维护简便;设置在楼顶的城市户外招牌,灯具及其支架不得外露;其他形式的灯具及其支架应避免外露,无法避免的,灯具及其支架外观颜色应与画面色彩协调。

4.管理规程

4.1 招牌设置应符合本标准。本标准具体应用问题由海口市市政市容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4.2 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期满自行失效。

5.术语解释

5.1 一店一招:指一家单位原则上只允许设置一块牌子,写字楼性质的建筑物,实行一楼一牌。

5.2 LED走字屏:以显示屏形式逐行滚动播放字体的电子设施。

5.3 动感灯箱: 将一幅普通静态的广告画面制作成动感栩栩如生效果的一种灯箱形式。

户外招牌设置技术标准 篇2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户外广告和招牌的设置管理,美化城市景观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合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户外广告、招牌的设置和管理。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利用户外载体直接或者间接介绍商品、服务的下列广告:

(一)利用建(构)筑物外部、道路、户外场地、设施及其空间,以展示牌、霓虹灯、电子显示牌(屏)、电子翻板装置、灯箱、实物实体造型等方式设置的广告;

(二)利用建(构)筑物、水上漂浮物、升空器具、充气物、模型表面绘制、张贴、悬挂的广告;

(三)利用机动车等交通工具外部设置的广告;

(四)以其他形式在户外设置的广告。

本办法所称招牌,是指在经营(办公)地建(构)筑物或者其设施上设置的用于表示名称等识别标志的标牌、标志、灯箱、霓虹灯、字体符号。

第三条 设置户外广告和招牌,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技术规范,遵循安全、美观的原则,与城市区域规划功能相适应,与建(构)筑物风格和周边环境相协调。

第四条 市户外广告规划设置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广管委)负责户外广告设置规划、拍卖方案的审定,研究决定户外广告设置中的重大事项。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城管部门)是本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主管部门,负责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规划、管理、监督和综合协调工作。

区城管部门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本区域内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开发区城管机构受市城管部门委托负责本区域内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规划、建设、公安、交通、公路、林业和园林、财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户外广告发布的经营资格审核、户外广告登记内容的审查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 设置规划与规范

第五条 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包括专项规划和详细规划。

市城管部门应当会同规划等部门根据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总量控制的原则编制本市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区(开发区)城管部门(机构)应当依据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编制本区域的户外广告设置详细规划,报市广管委审定后公布实施。

编制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容貌标准,划定严格限制区、适度控制区和重点展示区。编制户外广告设置详细规划,应当明确户外广告的设置地点、位置、形式、规格等具体要求,并规划适量的公益广告点位。

第六条 市城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行业标准、市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和城市容貌标准,会同规划、建设、公安、交通等部门编制本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技术规范并公布实施。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设置户外广告:

(一)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

(二)影响市政公用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的;

(三)妨碍居民正常生活,损害城市容貌或者建筑物形象的;

(四)利用建筑物玻璃幕墙的;

(五)利用人行天桥、铁路立交桥、公路立交桥的;

(六)在幼儿园、学校校园、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和名胜风景点建设控制地带内的;

(七)危及建筑物安全或者利用违法建(构)筑物、危险房屋的;

(八)利用行道树或者损毁绿化、影响绿化景观的;

(九)法律、法规规定禁止设置的其他情形。

禁止设置下列形式的户外广告:

(一)高立柱广告、过街广告;

(二)利用建筑物顶部设置实体广告;

(三)利用沿街建筑立面采用悬挂布幔或者张贴、喷绘、涂写等方式设置广告;

户外招牌设置技术标准 篇3

条例实施细则

(送审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 为加强本市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的管理,规范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行为,维护市容市貌整洁美观,根据《珠海经济特区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部门职责] 市市政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行政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的编制;

(二)制定行业政策、规范等;

(三)监督各区和横琴新区的市政行政管理部门、经济 功能区管理机构对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的管理。

第三条[信息公示制度] 《条例》第六条规定的信息公示制度是指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行政许可机关(以下简称设置许可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后七个工作日内在其网站上公布行政许可信息,并每季度报送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公示内容应当包括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的位置、规格、有效期等。

第二章 设置准则

第四条[区域设置]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管理实行分区域管理的原则。根据城市不同区域的功能定位、地理界限、文化特色和行政分区等形成不同管理控制要求,将城市在空间上划分为禁止设置区、控制设置区和适宜设置区:

(一)禁止设置区:是指体现城市历史风貌和景观环境、保护生态和居住环境等地区。包括行政办公、文化设施、体育设施、教育医疗、军事边防、严格保护的自然生态地区等一些严肃和对商业设施没有需求的地区,以及公路建筑控制区,禁止设置任何形式户外商业广告设施;生态休闲活动地区(如公园、公共绿地等)原则上禁止设置户外商业广告设施,并严格控制户外公益广告设施,在局部地段应当按照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设置户外公益广告设施。

(二)控制设置区:是指生活居住区,户外广告设施应尽量淡化商业气氛,以不影响绿化景观、居民生活和企业生产为原则,只允许依附居住区商业设施进行设置,禁止设置大型立柱广告设施;广场用地等人流活动区,停车场、对外交通用地等车流集中区以及工业、仓储用地等生产区,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应当从城市发展的普遍性和广泛性出发进行统一规定,适当设置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当考虑正常生产、交通及活动安全的需求。

(三)适宜设置区:是指商业用地和会展用地等一些商业集中、商业氛围浓厚的地区,应当相对放宽户外广告设施设置,鼓励创新;商务办公区和休闲娱乐区,可以结合建筑裙房等区域设置户外广告设施,但影响日常办公、休闲活动、周边生活及交通安全的除外。第五条[各区职责] 各区人民政府和横琴新区、经济功能区管理机构应当会同城乡规划、交通等行政管理部门编制本辖区内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规划应当对规划区内户外广告设施的总量和布局进行控制,规划适量的户外公益广告设施点位;分别确定禁止、控制、适宜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区域、路段;对重要地区和重要路段提出控制要求,对重要节点、路段的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进行详细规划设计。

各区(功能区)编制的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由各区(功能区)行政管理部门报市市政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公布实施。经市市政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不得随意更改,确需调整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市市政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第六条[重要地区及路段] 《条例》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的重要地区及重要路段是指本市政治文化中心、商业中心、边防检查站、出入境关口、重要景观带及历史街区等。

重要地区是指中心城区及其他城区所属的城市门户地区、主要商业区、滨水地区等。具体地区由各区(功能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确定。

重要路段是指城市总体规划所确定的城市快速路、交通性主干路、城市主、次干路。具体路段由各区(功能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确定。

第七条[规划规范] 《条例》第八条第三款规定的户外广告设施规划是指《珠海市户外(商业、公益)广告设施设置专项规划》以及各区人民政府和横琴新区、经济功能区管理机构编制的本辖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技术规范是指《珠海经济特区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技术规范》。

第八条[交通设施标志]《条例》 第十条规定的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包括:

(一)交通信号设施;

(二)交通指路牌;

(三)交通标志牌;

(四)交通执勤岗设施;

(五)人行道隔离栏;

(六)城市道路桥梁、人行天桥;

(七)城市高架道路护栏;

(八)道路绿化隔离带护栏;

(九)其他交通安全设施和交通标志。

第九条[影响情形]《条例》 第十条规定的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消防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正常使用或者妨碍车辆和行人通行、影响道路交通安全不得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的情形包括:

(一)下列设施及其周边五米范围内:交通安全设施和交通标志、无候车亭的公交站牌、消防栓、邮筒、路名牌、报刊亭、电话亭、垃圾桶;

(二)下列设施及其周边十米范围内:人行天桥落地扶梯、过街地道、公路收费口和高架道路落地匝道等人和车流出入口;

(三)地下管线、高压电力架空线安全保护范围内;

(四)在城市道路、公路交叉路口范围内;

(五)其他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消防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正常使用的情形。

第十条[非公共交通工具] 《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非公共交通工具是指除城市公交巴士、轨道交通、公共自行车以外的交通工具。

第十一条[禁止区域] 《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国家机关、学校、幼儿园、名胜风景区、文物保护单位、对本市具有特殊纪念意义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建筑控制地带内、市人民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其他区域主要包括(不含招牌):

(一)党政机关、部队、边防检查站、出入境关口所在地的建筑物;

(二)各类学校的教学区域、医院;

(三)珠海市标志性建筑物主体部分(体现地理区域优势,文化、经济活动的平台,有较大社会影响力的建筑物);

(四)市级重要公共建筑(包括展览馆、博物馆、歌剧院、美术馆、图书馆等);

(五)文物保护单位用地红线范围内和风景名胜区。第十二条[建筑设置] 可以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新建建筑物在建筑设计过程中,应当考虑预留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位置;在已建建筑物增设、变更户外广告设施的,应当按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设置;结合建筑物外立面装修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应当作为外立面装修工程,应当符合《珠海经济特区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技术规范》以及建筑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大型设施] 《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大型落地户外广告设施和大型高立柱户外广告设施是指广告牌面面积在八十平方米以上大型支架、大型立柱户外广告设施。

第十四条[亮度控制] 《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控制亮度是指在商业区、商务办公区等适宜设置区内设置电子显示装置形式的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其夜间亮度值应当小于等于1000cd/㎡;在其他地方设置的,其夜间亮度值应当小于等于400cd/㎡。

《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垂直视角是指当建筑物与道路夹角小于120°时,道路红线两侧以外十米内的垂直投影区域。

第十五条[公益广告设置] 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公益性活动需要在路灯灯杆上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刀旗)的,只允许设置与经批准的公益性活动有关的广告设施,不得设置与该公益活动无关或其他任何形式的广告设施。

设置权人应当于设置期限届满之日起两日内自行拆除,并将载体恢复原状。

第十六条[防止损坏] 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应当防止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的荷载对原有建筑物造成损坏。

第十七条[稳固设置] 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应当满足抗风、抗震要求,并根据其所处环境采取适当的防雷措施。

第十八条[用电要求] 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用电应当接地、安装触电保护装置,确保用电安全。第十九条[设置条件] 《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大型户外广告设施或者招牌是指广告牌面面积在八十平方米以上户外广告设施或者招牌。

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是指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的有建筑设计资质的单位。

建筑物、构筑物安全证明资料应当包含对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自身及所依附建筑物、构筑物安全性作出的说明。

第二十条[竣工验收] 《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施工验收报告是指由设置权人收到施工单位提交的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工程竣工报告后,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组成的验收组对工程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提交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具有法定资质的机构是指通过行业管理部门资质认定并获得《计量认证证书》的单位。

大型户外广告设施申请新建与续期设置的,设置权人应当提供施工验收报告或具有法定资质的机构出具的安全检测报告。

第二十一条[安全责任] 设置和使用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每年定期对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进行安全检查,并将书面报告提交设置许可机关备案。

设置人因维护管理不善导致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造成他人人身和财产损害的,设置人应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申请材料] 申请人利用非公共场地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的,除提交《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该场地所有权人出具的同意证明,证明应当包含设置地点、媒体形式、规格、材质、朝向、设置时间等内容。

第三章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

第二十三条[总量控制] 户外商业广告设施设置实行总量控制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以及市政府、各区政府(管委会)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设置地点] 公开出让的公共场地户外商业广告设施设置地点,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和计划的要求。

第二十五条[招标拍卖] 公共场地户外商业广告设施设置权进行招标、拍卖应当在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统一进行。

第二十六条[公共交通工具] 《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公共交通工具是指城市公共交通结构中的城市公交巴士、轨道交通、公共自行车。

第二十七条[设置期限]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权期限一般为两年;新建电子显示屏、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权期限不超过三年。

第二十八条[延期申请] 设置期满,需延续户外广告设置期限的,应当在设置期满前一个月内到设置许可机关申请。

设置期满后不再设置或者未取得延期设置许可的,设置人应当在期满之日起二十日内自行拆除户外广告设施,并将载体恢复原状。

第二十九条[转让登记] 依法转让户外商业广告设施设置权的,受让人应当在转让合同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持转让合同、设置许可文件、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到设置许可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三十条[剩余期限] 依法取得的户外商业广告设施设置权转让后,受让人对该设置权的使用期为剩余的设置权期限。

第三十一条[公益广告] 户外公益广告设施应当按照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统一设置。

禁止改变户外公益广告设施的使用性质,户外公益广告画面中不得有商业广告内容。

第四章 公共交通工具车身广告设施设置管理

第三十二条[登记备案] 公共交通工具车身广告设置应当先向市车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更改手续,再按照相关规定提供材料向设置许可机关登记备案。

公共交通企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应提供的资料包括(所有复印件都要由提供人加盖红色公章):

(一)设置许可机关制定的公共交通工具车身广告备案登记表(两份);

(二)申请人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或者其他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的证明文件复印件(两份);

(三)车身广告发布的A4设计样稿;

(四)过去半年时间企业发布车身广告统计报表;

(五)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三十三条[车身设置要求] 车身广告设置位置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车身广告不得遮挡车辆路线标识;

(二)前后挡风玻璃内外、车顶部和车轮不得设置广告;车头不得设置广告内容,但可以改变颜色与广告画面保持统一协调;

(三)车身广告一般设置在车身两侧车窗玻璃以下范围。如需占用车窗设置,占用面积不得超过车窗总面积的百分之三十,并且不得影响车内乘客视觉效果;

(四)车身广告不得遮挡或覆盖车灯、发动机散热口和进风口等车辆安全设施,并且不得影响其正常使用;

(五)禁止在车身外侧上设置电子显示屏广告设施。第三十四条[景观要求] 设置车身广告应当符合以下景观要求:

(一)车身广告色彩应当协调美观;

(二)车身广告画面应当保持固定、完整,画面设计不应动感过强,使人在视觉上产生眩晕和刺激感;

(三)车身广告的画面、文字应当比例协调;

(四)车身广告的内容应当健康合法,符合社会公德;不可展示低俗、恐怖、私密性等内容。

第三十五条[维护管理] 车身广告设置人应当加强维护管理,保证车身广告设置安全、牢固、整洁、完好,无破损、污迹和严重褪色。

第五章

招牌设置管理 第三十六条[招牌规划] 招牌的设置应当符合本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要求,适应街区文化特点,与主体建筑风格和周边市容景观相协调,达到白天美化环境、与夜晚灯光夜景相结合的整体效果。

招牌应当保持整洁、美观、牢固安全、显亮设施功能完好。招牌的字体应当规范完整,字序应当遵守国家规范的语言文字排列顺序。商业老字号匾额的文字应当按照传统习惯规范书写。

第三十七条[招牌内容] 招牌内容应符合《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招牌的单位名称和设置地址应当与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书相一致。

具备上级加盟总店授权专营资格的连锁经营性质的加盟店,可以在单位名称招牌中显示连锁经营名称和服务标识。

招牌内容中经营范围所占版面面积不得大于招牌面积的二分之一。

第三十八条[建筑物名称招牌] 建筑物名称招牌(含楼、大厦、公寓、家园、花园、别墅、城、广场等)应当按照经地名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建筑物名称设置。

第三十九条[建筑招牌设置] 单位名称招牌和建筑物名称招牌应当根据有关规定或者按照传统习惯,设置在建筑物的檐口下方、底层门楣上方、建筑物临街方向的墙体上或者建筑物顶部。在建筑物顶部除建筑物名称招牌以外,不得设置其他任何形式的招牌广告。单位名称招牌和建筑物名称招牌的体量和规格应当与所附着的建筑物大小比例相适当,并符合下列规定:

(一)设置在墙体上的招牌,不得大于招牌所在墙体面积的百分之二十,并且不得超出墙体外沿;

(二)在同一建筑物墙体上设置的招牌,其高度、规格等应当协调有序;

(三)在同一道路或同一街区相邻建筑物上设置的招牌,其媒体形式、体量、色彩、灯光效果等应当达到整体和谐;

(四)商业老字号匾额应当符合历史传统样式,连锁经营的应当统一规格;

(五)建筑物顶部设置的招牌,应当采用单体字形式,单体字底部到建筑物顶部的垂直距离应当控制在单体字本身高度的二分之一以内,招牌高度具体按《珠海经济特区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技术规范》执行。

第四十条[单一单位招牌] 每个单位在每处办公或经营场所只能设置一块招牌。

第四十一条[多个单位招牌] 多个单位共用同一建筑物或场所的,设置招牌广告时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对外有独立出入口的“店内店”,由本建筑物或场所的企业自行协调,制作统一规格样式的招牌;

(二)对外无独立出入口的“店内店”,应当由本建筑物或场所的企业自行协调,在建筑物指定位置设置统一的招牌,任何单位不得单独在建筑物外立面设置招牌;

(三)大型商场除商场名称可作为招牌外,其余在大型商场外墙及其他位置设置的宣传经营品牌的户外广告均按照户外商业广告管理。

第六章

附则

户外招牌设置技术标准 篇4

根据调查显示,目前城市灯光广告和标志的形式种类明显增多,无灯光照明的广告和标志相应减少,其中无照明的广告只占广告总数的14%,无照明的景标约为景标总数的37%,而无照明的功能标就更少一点,只占功能标的28%;近百年来,商业街的霓虹灯广告最多,其他灯光广告形式在悄悄地发生变化。

根据一份资料统计显示,霓虹灯广告只占户外广告总数的26%,国外8个地区为35%,国内19个地区为25.2%。但是各个城市的情况也不一样,如香港弥敦道的霓虹灯广告还是最多,约占户外广告总数的1/2,而台北士林夜市街的霓虹灯广告最少,只占户外广告总数的25%。随着科学技术和社会经济的迅速发展,当今世界户外广告和标志业正在朝着高质、快捷、低耗、电子化、信息化和跨国的方向发展。

照明作为户外广告、标志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整个广告、标志业和照明技术的进步,户外广告和标志照明的发展趋势是:

一、照明方法和形式多样化

1、霓虹灯:霓虹灯照明广告将有新的发展。霓虹灯广告问世虽然已有近百年的历史,由于霓虹灯技术的不断进步,霓虹灯的新品不断出现,预计在今后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不仅不会被其他照明所取代,而且还会有新的发展。据预测,未来20-30年内,变色霓虹灯、光纤霓虹灯、采虹光源霓虹灯、无极霓虹灯和低压电子霓虹灯会相继问世。这对霓虹灯广告照明将是一个有力的促进。

2、投光照明:不断进步的广告投光(泛光)照明。其一是照明系统不断更新,出现卤钨灯、荧光灯、显色性改进型汞灯和金卤灯多种照明系统;其二是广告投光照明技术 日趋成熟,照明设计更加规范。其三,广告投光照明的照度标准,照明的均匀度,使用的光源、灯具和控制设备逐步定型和标准化。

3、灯箱广告和标志:灯箱广告和标志,特别是柔性灯箱广告以它独特的优势,成为广告照明的新秀,倍受青睐、推广应用前景很好

4、光纤照明:光纤照明技术在广告和标志中的应用。上世纪80年代以来,世界广告业开始应用光导纤维技术制作。广告由于光导纤维具有传光范围广、重量轻、体积小、用电省、不受电磁场干扰、而且频带宽等优点。

5、导光管:独具特色的导光管照明广告和标志。上世纪90年代初,在德国慕尼黑机场,法国和西班牙高速公路上出现一种用导光管将光导入广告或道路标志灯箱内进行照明。这种广告和中标画面图案清晰,色彩鲜艳,检修特别方便,不需打开灯箱,维修人员在地面打开导光管的光源盒即可检修更换光源。

6、大屏幕显示屏:大屏幕显示屏广告。本世纪80年代再现一种完全不同于霓虹广告的大屏幕显示屏广告。

这是一种利用单个发光器件作单元组合而成的大面积矩阵视频显示系统。这种系统用于广告显示,不仅画面亮度高、对比度大、色彩鲜艳,而和电视一样可显示其动态画面和文字。

7、隐形广告和标志:这是利用隐形幻彩颜料(phosphor color)绘制的广告或标志,它在自然光照射下不能显现其图案,只有用上紫外光照射时,方能显现其色彩斑谰,形象逼真的广告或标志画面,这是一种较特殊的广告媒体,已在国内外不少地方应用,并收到了神奇的广告和装饰效果。

8、全息图广告和标志:这是利用全息图设计制作的广告标志,其图形轮廓清楚,画面三维立体感特别强,该技术虽尚未推广应用,但是它的独特性能已引起广告界和照明界的高度重视。

9、太阳能路标:这是利用非晶硅太阳能电池,将太阳光能转换为电能,作为路标发光器件电源,并使之发光而形成的道路标志,北京长安街,二环路隔离带设置的路标,广东珠江河道的航行标志等均利用了这一技术,节能效果十分显著,并收到了良好的照明效果。

10、广告空中照明:近年推出的高空气球广告颇有新意,在气球内安装照明、光源作为空中广告照明,这类照明电源,一种是利用自务电池,另一种是利用特制电源线将电由地面送至球内,供照明光源使用,中电视台刚推出了的“太空灯

招牌设置备案登记资料(长沙) 篇5

许可依据:

1、《长沙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

2、《长沙市市容市貌规定》

3、《长沙市城市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四十五条

许可(办理)条件:

1、按一店一牌的原则;

2、申请人为单位和门店。

申请材料:

一、申请书(由广告公司提供)

二、委托书(由招牌设置单位提供)

三、招牌设置单位产权证明书或房屋租赁合同

四、拟设置招牌彩色电脑效果图两张(一张整体效果图,一张招牌效果图)

五、招牌设置单位营业执照和广告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六、拟设置门店招牌的位置、规格、材质、造型、安全性说明

七、单位介绍信以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八、产权单位或物业单位的招牌设置意见书

九、申请单位需提供门店招牌设置安全承诺书

许可(办理)程序:

1、申请

2、受理

3、现场查勘、4、批准

5、发证

城管窗口电话:88665142 天心区

商铺招牌设置管理规定 篇6

第二十四条 门店招牌的色彩处理依据一街一品的原则设置。具有企业识别系统的知名企业出具相关有效证明可以按照其规范用色。

第二十五条 新建、改建的临街建筑物和主要街道、重点区域、夜间营业的门店以及街景容貌整治出新建筑物立面,其门店招牌的设置应当与夜景照明设施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使用,达到白天美化、夜间亮化的视觉效果,符合绿色照明、节能环保的要求,并不得采用外挑灯的办法实施夜景照明。

第二十六条 门店招牌不得使用繁俗、低级的背景图案,做到简洁大方、素雅协调。同一路段的门店招牌设置,要达到底色协调、简洁明快,体现现代城市风格与城市人文环境。

户外招牌设置技术标准 篇7

户外广告招牌是发光字在广告市场里最为火热的广告制作产品,因节能、高亮度等优点深受用户们的喜爱,会有因制作不当或质量差参不齐等原因所产生各种各样的故障。例如:发光字的光源全部不亮、部分不亮等就有很多原因,反之也会有对应的多种方法去维修。下面祥光标识具体分析有哪些主要的原因引起的?又是怎样解决的?

户外广告招牌发光字不亮造成的原因有哪些?

1、发光字里的灯全部不亮:因为LED光源的线路不通,把变压器烧坏掉,这时首先要检查LED光源的线路与变压器连接是否正确,或者是某个线口有虚焊。

2、发光字在运作时亮下一闪就全灭了:这一定是是变压器故障,错误的线路连接把LED灯烧坏掉了。

3、有的亮,有的不亮:这是LED灯的原因。因为LED模组虽然是串线,但其电原因是并联。这就防止某个灯坏掉,影响全部灯的亮度。把灯坏掉,就解决掉了。如果是户外的话,不仅要用防水LED灯,还要注意字体的密封性。

如何实施检查步骤呢?

1.检查发光字的时候,需要专业的人员进行拆装,要求工作人员佩戴手套,拆装吸塑发光字时操作人员必须戴纯棉白色作业手套。因手汗中有油、盐、酸、碱等成份,均有腐蚀性,粘在不锈钢上会慢慢腐蚀不锈钢表面,使不锈钢表面慢慢退旧变色,失去原有的美观。

2.轻拿轻放,发光字一般比较的多,需要注意拿的角度,以及注意要轻男轻放,拆装吸塑发光字外框时一定要平拿轻放,禁止碰撞及扭曲,把外框平放在地面上。轻拿、平起、平挂,然后再把发光字下部合上,用内六角螺钉固定。

3.注意安全,线路的安全,检查的时候需要切断电源,拔下插头,断开电源(禁止将漏电保护器当作电源开关使用),再进行电器原件的检查(禁止带电操作);在检查时要求细致,如电源线进入孔、镇流器输入、输出接线柱、灯座上的电线等等

4.查看吸塑发光字上部电源线是否在电源经出入槽内,如没有须做更正,插上电源插头,合上总电源开关看灯光是否正常,如有一边亮一边不亮的现象,请先断开电源拔下插头,并检查灯座电线,灯管是否松动不到位;镇流器输入、输出电线是否松动等

户外招牌设置技术标准 篇8

招牌基层综合基价,分为平面招牌、箱式招牌、竖式标箱三个分项,其中,平面招牌分别设置了木结构、钢结构的一般、复杂两个子目;箱式招牌和竖式标箱,分别设置了厚500mm以内、厚500mm以外的矩形、异形钢结构子目。

平面招牌,是指安装在门前的墙上。箱式招牌、竖式标箱,是指六面体固定在墙上,生根于雨篷、檐口、阳台的立式招牌,套用平面招牌复杂子目,

一般招牌和矩形招牌,是指正立面平整无凸面的招牌基层。复杂招牌和异形招牌,是指正立面有凹凸或造型的招牌基层。招牌的灯饰不包括在综合基价内。

平面招牌基层为全钢结构时,应将综合基价中的一等中小方扣除,钢材按实计算,加损耗6%。

竖式标箱的钢结构基层需设小方木者,应按实计算,并按箱式招牌相应项目增加其他材料费。

户外广告设置申请表 篇9

武汉市

户 外 广 告 设 置

申报表

张 贴 张 挂 宣 传 品申报时间:(盖章)

号:申 请 类 型

设置户外广告

张贴张挂宣传品

申请单位名称

设 置 地 点

承办人姓名

联 系 方 式

广告(宣传品)内容

设置 形 式

条幅设置规格(米)

数量

设 置 时 间

提 供 材 料 目 录

(一)户外广告设置申请

1、《武汉市户外广告设置申请表》(如更改,须按手印)

2、广告经营资格证明文件(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3、设置地理位置示意图

□ 背景图

□ 设计图

□ 施工结构图

(设计图、施工结构图须由相关资质的设计单位提供,并加盖设计单位公章)

4、户外广告设置后白天和夜间效果图

5、设计及施工单位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6、设置地点使用权证明文件(使用权证明文件户主名称必须与设置地点使用协议一致)

7、续批广告提供委托发布户外广告的证明文件(首次申报如无委托发布户外广告证明文件,需提供公益画面效果图)

8、设置2年以上(含2年)的户外广告需提供具体安全检测资质单位的安全检测报告,并提交安全检测单位资质证明(加盖公章)

9、续批广告需提供市城管局颁发的《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原件(原件遗失需到市城管局查询上一审批记录,提交文字说明并加盖鲜印公章)

注:利用自有户外广告设置位,设置自我宣传性户外广告的不提供第2项、第7项资料,但应提供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的证明文件复印件并加盖鲜印公章。

(建筑物产权证明

市工商局营业执照

□)

(二)张贴、张挂宣传品申请

1、《武汉市张贴、张挂宣传品申请表》(如更改,须按手印)

2、张贴、张挂宣传品的地理位置示意图

3、张贴、张挂宣传品场地使用权证明文件

4、张贴、张挂宣传品后的效果图

初审意见

审核意见

首席代表意见

名: 年

名: 年

名: 年

证书编号:

户外广告牌设置合同1 篇10

甲方: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与广告牌安臵之建筑物业主所有权管理者(以下简称甲方),就甲方建筑物屋顶设臵广告牌事宜订定契约如下:

一.广告牌设臵地点:规定于甲方建筑物屋顶前侧(靠近人民路方向),面积28.7×4.1=117.67平方米。广告牌须根据本合同所附图面设计的尺寸设臵。

二.乙方须支付甲方广告发布费,每年3000元整,一次性付清。

三.有关广告牌支架的设臵、维护、管理、拆除及拆除后建筑物部分的原状恢复等,由甲方负责。广告内容、材料、制作及安装由乙方负责。

四.若有下列情形时,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要求乙方立即撤除广告:

1.未按本合同的约定支付广告费;

2.广告牌因设臵不牢固或其他意外事件致使广告牌设施发生危险时;或根据政府相关要求不能设臵广告。

五.乙方必须保证其有权发布该广告并已经取得政府有关部门许可。如乙方广告发布手续不齐或广告发布违法被有关部门责令撤除,撤除时甲方不退还已收的所有费用。

六.本合同有效期间自2011年4月1日起,至2012年3月31日止,为期壹年。

七、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当事人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代表人(签字):代表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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