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自然科学研究员资格条件(试行)

2024-07-14

江苏省自然科学研究员资格条件(试行)(精选5篇)

江苏省自然科学研究员资格条件(试行) 篇1

资格条件(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资格标准

精通本学科的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具有深厚的学术造诣,是本学科的学术带头人;能分析国内外本学科及相关学科的发展趋势并提出本学科的研究方向,具有开拓新的研究领域和选定开创性研究课题的能力,形成本学科优势;能够承担和完成国家或省(部)级重大研究项目,在确定研究思路制定研究方案、解决技术关键、撰写研究报告方面均能起到主持人的作用;取得具有国内领先水平的科研成果,或获得重要成果的自主知识产权,或在科技成果开发上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有指导博士研究生的能力;能熟练运用一门外语,具有计算机应用能力;有良好的科研道德和敬业精神,学术作风正派。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从事自然科学研究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三条

政治素质、职业道德要求

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取得副研究员资格后,考核均为合格(称职)以上。

取得副研究员资格后,出现如下情况之一,在规定的年限上延迟申报。

(一)考核基本合格(基本称职)及以下或受警告处分者,延迟1年以上。

(二)受记过以上处分者,延迟2年以上。

(三)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者,延迟3年以上。第四条

学历、资历要求 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 1 —(一)大学本科学历(学士学位)以上,取得副研究员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

(二)虽不具备规定的学历(学位),取得副研究员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或具备规定学历(学位),取得副研究员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3年,考核至少有1次为优秀,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中的任2条:

1.获得国家级科技进步二等奖(及相应奖项,下同)以上1项或省(部)级科技进步一等奖以上1项的主要完成人(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或省(部)级科技进步二等奖2项以上的主要完成人(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2.获国家或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称号。

3.出版学术著作1部并在核心专业刊物上发表本专业高学术价值论文3篇以上,其中被收载SCI源论文(或相当水平的论文)1篇以上(第一作者)。

4.在完成科研项目中,获得有较高学术价值并具有显著经济和社会效益的发明专利2项以上(第一发明人)。

第五条

继续教育要求

取得副研究员资格后,按照《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的要求,结合实际专业技术工作的需要,参加继续教育,达到规定的要求。

第三章 评审条件

第六条

专业理论知识要求

精通本学科的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具有深厚的学术造诣,能分析国内外本学科及相关学科的发展趋势并提出本学科的研究方向,是本学科的学术带头人。

第七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要求 取得副研究员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

(一)能根据国家需要和学科发展提出本学科的研究方向,选定具有重要学术意义或开创性的研究课题,或开拓一个新的研究领域;

(二)作为第一主持人主持或指导完成国家或省(部)基金项目、攻关项目、重大开发项目等2项以上的研究课题,能创造性地解决重大的、关键的科学技术问题,起到学术带头人的作用;

(三)指导中级以上研究人员开展研究工作,有培养硕士研究生与指导博士研究生的能力。

— — 2 第八条

业绩、成果要求

取得副研究员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得国家级科技进步三等奖以上或省(部)级科技进步二等奖以上1项的主要完成人(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二)获得省(部)级科技进步四等奖以上2项或市(厅)级科技进步二等奖以上2项的主要完成人(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三)在完成科研项目过程中,获得具有较高学术价值并有显著经济效益的发明专利1项以上(第一发明人)。

(四)主持1项重大科研开发项目,取得显著的社会和经济效益(有应用单位证明);或在引进吸收国际高新技术方面作出突出贡献(主要完成人)。

第九条

论文、著作要求

取得副研究员资格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作为第一作者在核心专业刊物上发表本专业有较高学术价值的论文3篇以上。

(二)作为第一作者公开出版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有较高学术价值的专著1部以上。第十条

外语要求 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硕士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以上。

(二)参加全国或全省统一组织的职称外语考试,其应用水平符合实际工作需要。(三)因公出国,出国前通过国家出国人员外语水平考试,并在国外学习或工作1年以上。

(四)符合省人事(职称)部门的有关规定。第十一条

计算机应用能力要求 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计算机专业大学本科学历(学士学位)以上。

(二)参加全国或全省统一组织的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核),其应用能力符合实际工作需要。

(三)取得省人事厅组织的全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信息化素质培训考核合格证》。

(四)参加全国计算机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成绩合格。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申报研究员资格的人员应提交第三、四、五、六、七、八、九、十、十一条规定的材料,并按规定程序送评。

第十三条

从国内外引进的具有突出成就的人才,可根据本人实际水平和能力直接申报。

第十四条 等见附录。

— 4 —

与本条件相关的材料要求、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若干问题说明

江苏省自然科学副研究员 资格条件(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资格标准

具有本学科丰富的学术积累和科研经验,具有本学科系统而坚实的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是本学科的学术骨干;了解本学科发展趋势,能选定有应用前景的研究课题;能够承担和完成省部级以上重大研究项目,并组织和指导课题组制定可行的研究方案,提出有效的技术路线;取得省内领先水平的科研成果,或在科技成果开发上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或获得重大成果的自主知识产权;取得具有重要学术价值的理论研究成果,有培养硕士研究生的能力;能熟练运用一门外语,具有计算机应用能力;有良好的科研道德和敬业精神,学术作风正派。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从事自然科学研究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三条

政治素质、职业道德要求

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取得助理研究员资格后,考核均为合格(称职)以上。

取得助理研究员资格后,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在规定的年限上延迟申报。(一)考核基本合格(基本称职)及以下或受单位警告处分者,延迟1年以上。(二)受记过以上处分者,延迟2年以上。

(三)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者,延迟3年以上。第四条

学历、资历要求 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博士研究生学历(博士学位),取得助理研究员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

— 5 — 2年以上。

(二)大学本科学历(学士学位)以上,取得助理研究员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

第五条 继续教育要求

取得助理研究员资格后,按照《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的要求,结合实际专业技术工作的需要,参加继续教育,达到规定的要求。

第三章 评审条件

第六条

专业理论知识要求

具有本专业系统而坚实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能运用这些知识进行开拓性的研究工作;有较丰富的学术积累和科研经验,是本学科的学术骨干;了解本学科国内外发展趋势,对本学科有较深入的研究。

第七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要求 取得助理研究员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

(一)能根据国家需要和学科发展选定有较大学术价值或应用价值的研究课题,制定可行的研究方案,解决关键性技术问题;(二)主持过或主要承担完成国家或省(部)基金项目、攻关项目、重大开发项目等的研究,能解决关键性的科学技术问题,起到学术骨干作用;

(三)能够指导和组织课题组进行研究工作,指导中、初级研究人员进行研究工作。第八条

业绩、成果要求

取得助理研究员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得国家级科技进步四等奖以上奖项1项的主要完成人(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二)获得省(部)级科技进步三等奖以上奖项1项的主要完成人(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三)获得市(厅)级科技进步三等奖以上奖项2项的主要完成人(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四)在完成科研项目过程中,获得有学术价值和较大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的发明专利(主要发明人),或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主要完成人)。

第九条

论文、著作要求

— — 6 取得助理研究员资格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作为第一作者在省级以上公开刊物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3篇以上。(二)作为第一作者公开出版本专业有较高学术价值的专著或译著1部以上(本人撰写二分之一以上)。

第十条

外语要求 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硕士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以上。

(二)参加全国或全省统一组织的职称外语考试,其应用水平符合实际工作需要。(三)因公出国,出国前通过国家出国人员外语水平考试,并在国外学习或工作1年以上。

(四)符合省人事(职称)部门的有关规定。第十一条 计算机应用能力要求 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计算机专业大学本科学历(学士学位)以上。

(二)参加全国或全省统一组织的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核),其应用能力符合实际工作需要。

(三)取得省人事厅组织的全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信息化素质培训考核合格证》。

(四)参加全国计算机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成绩合格。

第四章 破格条件

第十二条

破格申报条件

具有真才实学,取得助理研究员资格后,业绩卓著,学术或技术上有重大突破,考核至少有1次为优秀,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破格申报。

(一)取得大学专科学历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15年(或取得大学专科学历且累计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20年)以上,取得助理研究员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

(二)虽不具备规定的学历(学位)和资历,但获得省(部)级科技进步二等奖以上的主要完成人(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第十三条

破格评审条件

— 7 — 取得助理研究员资格后,在符合第三章规定的评审条件的前提下,还须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任2条:

(一)获国家级科技进步三等奖以上奖项1项的主要完成人(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或获省(部)级科技进步二等奖以上奖项1项的主要完成人(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或获省(部)级科技进步三等奖2 项以上的主要完成人(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二)作为第一作者出版本专业学术著作1部以上(本人撰写二分之一以上),或作为第一作者在核心专业刊物上发表本专业具有较高学术价值的论文3篇以上;

(三)获市级以上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称号。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申报副研究员资格的人员应提交第三、四(或十二、十三)、五、六、七、八、九、十、十一条规定的材料,并按规定程序送评。

第十五条

从国内外引进的具有突出成就的人才,可根据本人的实际水平和能力直接申报。

第十六条

与本条件相关的材料要求、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若干问题说明等见附录。

— — 8

江苏省自然科学助理研究员

资格条件(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资格标准

掌握本学科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具有熟练的专业技能和操作能力,了解本学科的现状和动态;熟悉科研工作的全过程,能独立承担和完成研究课题,提出研究方案和技术路线;能独立解决学术技术或实验技术问题,主持过重大科研项目中的子课题,在推广科技成果、实验技术过程中做出较大的成绩;能独立撰写研究报告和研究文章;能熟练运用一门外语,具有计算机应用能力;有良好的科研道德和敬业精神,学术作风正派。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从事自然科学研究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三条

政治素质、职业道德要求

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取得研究实习员资格后,考核均为合格(称职)以上。

取得研究实习员资格后,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在规定的年限上延迟申报。(一)考核基本合格(基本称职)及以下等次或受警告处分者,延迟1年以上。(二)受记过以上处分者,延迟2年以上。

(三)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者,延迟3年以上。第四条

学历、资历要求 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备以下条件者,可申报助理研究员资格。

大学本科学历(学士学位)和大学专科学历,取得研究实习员资格后,从事本专业

— 9 — 技术工作满4年。

(二)获得本专业或相关专业以下学历(学位)者,经考核合格,可初定助理研究员资格。

1、博士研究生学历(博士学位)。

2、获得硕士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从事本专业工作3年以上。第五条 继续教育要求

取得研究实习员资格后,按照《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的要求,结合实际专业技术工作的需要,参加继续教育,达到规定的要求。

第三章 评审条件

第六条 专业理论知识要求

具有本专业较系统的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了解本学科的现状和动态,具有一定的专业技能和操作能力;能独立承担和完成研究课题,解决学术技术或实验技术问题。

第七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要求 取得研究实习员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

(一)参与具有较大学术价值或应用价值研究课题的选题和研究方案的制定;

(二)参与较大科研项目或科技开发项目的研究 ,掌握必要的实验技术,解决某些关键性技术问题;

(三)有一定的科研、开发或成果推广经验。第八条

业绩、成果要求

取得研究实习员资格后,有较突出的工作业绩,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一)承担科研成果2项以上的主要完成人。

(二)获得市(厅)级科技进步四等奖以上1项的主要完成人(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三)获得1项发明专利(主要完成人)。

(四)推广应用科技成果取得较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主要完成人)。第九条

论文、著作要求

取得研究实习员资格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作为第一作者在省级以上公开刊物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2篇以上。

— — 10(二)作为第一作者结合课题研究撰写出本专业有学术价值的研究报告。第十条

外语要求 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硕士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以上。

(二)参加全国或全省统一组织的职称外语考试,其应用水平符合实际工作需要。(三)因公出国,出国前通过国家出国人员外语水平考试,并在国外学习或工作1年以上。

(四)符合省人事(职称)部门的有关规定。第十一条

计算机应用能力要求 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计算机专业大学本科学历(学士学位)以上。

(二)参加全国或全省统一组织的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核),其应用能力符合实际工作需要。

(三)取得省人事厅组织的全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信息化素质培训考核合格证》。

(四)参加全国计算机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成绩合格。

第四章 破格条件

第十二条

破格申报条件

取得研究实习员资格后,业绩显著,考核至少有1次优秀,虽不具备规定的学历(学位),但取得研究实习员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或具备规定学历(学位),取得研究实习员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3年以上;或取得硕士学位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1年以上。

第十三条

破格评审条件

取得研究实习员资格后,在符合第三章规定的评审条件的前提下,还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获国家、省(部)级科技进步四等奖以上的主要完成人(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或市(厅)级科技进步二等奖以上1项的主要完成人(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或市(厅)级科技进步三等奖2项以上的主要完成人(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二)出版著作1部(本人撰写5万字以上),或在省级以上专业刊物上发表本专业

— 11 — 学术论文3篇以上。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申报助理研究员资格的人员应提交第三、四(或十二、十三)、五、六、七、八、九、十、十一条规定的材料,并按规定程序送评。

第十五条 等见附录。

— 12 —

江苏省自然科学研究员资格条件(试行) 篇2

1构建科学合理有效的专业技术资格评定条件体系是知识经济时代的必然要求

我国的专业技术评价制度 (职称制度) 始于计划经济时期, 经历了任命制、评定制、职务聘任制三个阶段, 实现了两次飞跃。第一次是由技术职称评定制度, 改革为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 第二次是由评聘合一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过渡为专业技术资格社会化、专业技术职务社会化的平行运行制度。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发展及各行各业改革的深化, 人事管理逐步由过去的身份管理, 转变为岗位管理, 而作为专业技术队伍建设重要基础的职称评审工作, 却在很长一段时间内, 基本上按着一套方法、标准等在实施。综合来看, 我国专业技术评价条件体系一直在进行改进, 也对我国主业技术队伍建设和科技进步发挥了历史性的重要作用。但已与现代政治制度、经济体制和管理体制不相适应。

在知识经济时代, 人才、特别是专业技术人才, 已经成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决定性因素。相比较而言, 专业技术人才在自我发展、公平公正, 尊重与参与等方面的需求, 更加强烈, 而且专业技术资格评定条件体系具有强烈的导向作用。针对新形势新要求, 现有的专业技术资格评定条件体系存在不少问题亟待解决, 如:对科研成果的要求更多的是讲“量”, 而对“质”重视不够;不同系统使用同一个量化标准可比性不强;不少量化标准难以细化, 不易操作;教学工作的量化标准不好把握等等。随着我国行政管理改革的不断深化, 构建科学合理有效的专业技术资格评定条件体系, 是我们面临的重大课题。

2我国部分省份构建自然科学研究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评价条件体系的探索

作为我国自然科学研究人员的职称评价法律依据, 中央职称改革办公室于1986年发布的《自然科学研究人员职务试行条例》, 在很长的一段时间内, 对建立科研人员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 造就一批素质优良的专业技术人员队伍, 建立规范工作制度, 促进科研院所职称工作规范化、制度化, 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但是, 随着知识经济的发展, 现有的评价方法, 已经无法适应科学技术发展对自然科学系列专业技术队伍建设的要求, 也无法对自然科学系列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和水平, 做出相对客观公正的评价。为了进一步规范自然科学研究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评价工作, 更好地发挥专业技术资格评价条件体系的导向作用, 我国各省基于自身的省情及国家的相关规定, 对自然科学研究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评价条件体系, 不断进行改进和优化。

江苏省出台了《江苏省自然科学研究员资格条件 (试行) 》、《江苏省自然科学副研究员资格条件 (试行) 》、《江苏省自然科学助理研究员资格条件 (试行) 》, 对从事自然科学研究人员的专业理论知识、专业技术工作经历、业绩与成果三方面提出具体要求, 评价的标准主要为科技奖项、科研项目、科研成果效益、技术成果、学术水平等方面。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是强调研究的内容要有创新性, 二是承担项目要求高, 三是将发明专利等指标作为评价条件之一, 四是关注科研开发的社会与经济效益, 五是不采取分类评价。

安徽省出台了《安徽省自然科研系列专业技术资格标准条件 (试行) 》, 主要从基本条件、申报条件和业绩条件三个方面入手。主要内容与特点是:一是采取分类评价。将从事自然科学研究的专业技术人员分为从事科研及科研管理工作, 从事技术开发和成果转化, 从事科技情报、信息查新、文献咨询及软科学研究三类人群。二是不把论文作为必备条件。三是突出科技成果转化的实际经济收益。

湖北省出台了《湖北省自然科学 (工程技术) 系列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主要从申报条件、评审条件两个方面入手。主要内容与特点为:一是把论文论著作为必备条件, 二是不采取分类评价, 三是突出国家级科技奖励的重要地位, 四是突出科研成果的应用开发价值, 以及取得的社会经济效益。

3构建浙江省自然科学研究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评价条件体系的建议

目前浙江省自然科学研究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评价工作, 主要依据《自然科学研究人员职务试行条例》、《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管理工作的意见》、《浙江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实施细则 (试行) 》等文件实施。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 这些评价标准与条件已不能满足自然科学研究专业技术人员自我评价诉求, 条件的设置可操作性弱, 对专业技术人员的导向性不强, 在专家评审时不利于进行科学全面的评价。

针对上述问题, 笔者通过对自然科学科研人员发放问卷的方式, 进行调研。在调研分析的基础上, 组织召开座谈会, 听取专家对完善职称评价体系的意见。针对现有浙江省自然科学研究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评价条件体系存在的问题, 以构建以能力和业绩为导向、科学的社会化的分类人才评价机制为目标, 根据调研结果, 借鉴国内职称评定的实践, 结合职称评定的发展趋势, 提出如下建议:

第一, 科学确定评价思路。专业资格评价反映的是一个人的工作水平、能力、业绩、职业道德、接受继续教育的程度等。按照科学人才观的要求, 相应的评价条件体系要坚持重业绩、重能力、重贡献的导向, 强调以人为本, 重视潜力的发展。通过分类评价的方式, 不唯论文、不唯奖项, 突出产学研所获得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在综合考虑奖项、论文、专利等成果的同时, 兼顾过程性指标, 对科研活动进行全方位考量。

第二, 进行分类评价。分类评价, 有利于明确不同类别人员的评价条件和重点, 更好地发挥评价条件体系的导向作用。浙江省自然科学研究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评价条件评价对象, 为省内企事业单位和其它社会组织中, 从事自然科学研究专业技术工作的在职在岗人员, 应根据其研究内容不同, 将专业技术工作分为基础研究、应用研究、科技咨询与科技推广、专利服务四大类, 明确各个类别的评价条件和要求。

第三, 内容涵盖要全面。目前, 浙江省已出台的文件多以高级职称评价为主, 无法对各市和省级主要部门, 开展中级职称评审起到较强的指导作用。浙江省自然科学研究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评价体系应该涵盖中高级职称的评审, 评价对象为自然科学研究系列的助理研究员 (中级) 、副研究员 (副高级) 、研究员 (正高级) 。

第四, 要重视基本条件。浙江省自然科学研究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评价体, 系应对申报各级职称的基本条件, 作出具体规定, 包括思想道德条件、学历资历条件、破格申报条件、外语要求、计算机应用能力要求、年度考核等级要求、继续教育要求等。如思想道德条件, 要强调职业道德及学术道德, 继续教育, 要依据省里实施的细则进行规范管理。

第五, 评价条件要以认可度作为依据。笔者向主要省属、市属科研院所中的中级、副高级、正高级从事农业、林业、医学、药学、科技管理、化工、生物等专业的科研人员发放问卷, 进行调查。将国家科技进步奖二等奖排名第一设定为100分, 其它打分项目以此为标准进行赋值。要求填写人根据所从事的专业工作领域, 认真、负责、客观地对表格内各项目进行打分, 由此, 分析科研人员对科技成果的客观评价与认可度。通过求平均、看频率, 确定科技成果及其不同排名的影响力, 这种分析方法, 可以成为确定浙江省自然科学研究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评价体系中, 具体评价条件的依据。例如由表1、表2可见, 研究人员对于“国家科技进步二等奖”和“国家自然科学二等奖”不同排名的参与者认可度大致一致。

第六, 具体评价条件要明确规范。浙江省自然科学研究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评价体系, 可将各级各类专业技术人员的评审条件, 分成专业理论水平、专业技术工作经历与能力、专业技术工作标志性成果三块, 评价条件应该严谨规范, 对专业理论水平、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这两块内容要作定性不定量的描述, 强调应该具备相应级别的能力和经历, 在每年的评审中由专家把关, 以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

第七, 注重业绩指标。为进一步突出科研成果对经济社会发展的贡献率, 在项目、论文等要求之外, 浙江省自然科学研究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评价体系, 应增加产学研合作项目、专利、社会贡献等评价内容或指标。例如从事科技咨询与科技推广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研究员, 可以在专业技术工作标志性成果评审条件中强调:作为技术带头人参与的技术推广达到显著规模, 获得显著的社会经济效益, 并获得与科技推广相关的较高荣誉。这些业绩指标, 可以纳入“专业技术工作标志性成果”中作为选择项之一。

第八, 倡导标志成果。在成果体现方面, 浙江省自然科学研究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评价体系, 应给予申报人员对标志性成果的选择权, 打破传统评价对论文、项目的必备要求, 兼顾多元化与实效性。在“专业技术工作标志性成果”这一评审条件中, 可以由申报人在奖项、科研项目、论文论著、知识产权、业绩指标这5项具体内容中进行2-3项的选择。例如从事专利服务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助理研究员在“专业技术工作标志性成果”的评审条件中, 可以由申报人在以下5-6个条件中进行2-3项的自主选择:组织制定专利管理规章制度和工作计划;独立完成一定量的专利申请文件;独立完成本单位或委托一定数量的专利检索查新、专利统计分析等报告;参与或主持代理一定数量本单位专利侵权纠纷和诉讼案件;以第一作者在一定级别的期刊上发表一定数量的论文。

第九, 破格申报条件要明确具体。对不具备规定的学历 (学位) 或资历条件, 但在自然科学研究中, 业绩和成果突出者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资格, 可以设立打破一般晋升途径的评价方法, 规定明确具体的破格申报条件。可以在以下5项成果中选取2~3项:作为第1完成人获已授权发明专利;作为第1作者发表SCI、SSCI收录论文;主持省部级科研项目;获省部级科技奖励;在本专业岗位上贡献突出。

面对世界和未来, 自然科学系列专业, 技术资格评定工作面临的机遇和挑战并存;面对生存和发展, 自然科学研究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评价条件体系改革迫在眉睫。我们要用面向世界和发展的眼光来认识自然科学研究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评价条件, 它既是事实评价, 也是价值评价。我们应该把握好自然科学研究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评价条件体系的导向性, 从而高效地评价人才、预测人才、吸引人才、留住人才, 积极发挥专业技术人员创造性, 为祖国繁荣富强服务。

摘要:专业技术资格评定反映了专业技术人员的学术和技术水平、工作能力等, 对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 对于建设高素质人才队伍具有重要的作用。该文从知识经济时代构建科学合理有效的专业技术资格评定条件体系的必然性出发, 结合我国部分省份改进、优化自然科学研究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评价条件体系的探索, 在调研的基础上, 对浙江省自然科学研究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评价条件体系的构建提出了合理化建议。

江苏省自然科学研究员资格条件(试行) 篇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资格标准

掌握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知识,熟悉相关学科知识和技能,了解本专业国内外技术状况和发展趋势;有一定的专业实践经验和较强的独立工作能力;参与科研活动和独立完成一定难度的专业工作,取得较好的业绩;公开发表、出版本专业有一定水平的论文、著作;具有指导初级专业人员工作的能力;能运用外语和计算机获取信息及进行学术交流;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本省从事文物博物专业的考古、科研、鉴定、文物博物技术、文物保护与维修、陈列展览、宣传教育等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三条 政治素质、职业道德要求

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取得助理馆员资格后,考核均为合格(称职)以上。

取得助理馆员资格后,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在规定的年限上延迟申报。(一)考核基本合格(基本称职)及以下或受警告处分者,延迟1年以上。(二)受记过以上处分者,延迟2年以上。

(三)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者,延迟3年以上。第四条 学历、资历要求 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备以下条件者,可申报馆员资格。

大学本科学历(学士学位)或大学专科学历,取得助理馆员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4年以上。

(二)获本专业或相关专业以下列学历(学位)者,经考核合格,可初定馆员资格。1.博士研究生学历(博士学位)。

2.获得硕士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3年以上。第五条 继续教育要求

取得助理馆员资格后,按照《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结合实际专业技术工作需要,参加继续教育,达到规定的要求。

第三章 评审条件

第六条 专业理论知识要求

(一)掌握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知识。

(二)熟悉相关学科知识和技能,了解本专业国内外技术状况和发展趋势。第七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要求 取得助理馆员资格后,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一)从事考古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须具备以下条件: 参与1个以上大型或2个以上中型、或5个以上小型考古发掘项目(含参与发掘资料的整理和编写发掘报告或简报)。

(二)从事文物博物科研专业工作的人员,须具备以下条件: 参与完成本单位科研项目1项以上,并写出学术报告或论文。(三)从事文物征集鉴定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须具备以下条件: 独立鉴定、征集有较高历史、科学和艺术价值的某一类文物。(四)从事文物保管专业工作的人员,须具备以下条件: 1.熟练掌握某一类文物防霉、防虫、防腐等保管技术。2.独立完成100件以上文物的建档保管工作。

(五)从事文物保护维修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须具备以下条件:

1.独立制定并付诸实施1处以上中型或2处以上小型文物保护单位的重点修缮或局部复原设计方案,并通过验收。

2.参与制定1项县级以上行政区域文物保护规划,并通过审定后付诸实施。(六)从事文物修复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须具备以下条件: 独立承担一般文物的修复工作。

(七)从事文物博物陈列展览专业工作的人员,须具备以下条件: 完成一般陈列展览设计2个以上(含布展、建档等)。(八)从事文物博物宣传教育工作的人员,须具备以下条件: 1.对博物馆的讲解工作有一定的研究,发表专业论文2篇以上。2.独立推广(宣讲)1个以上大型或2个以上中型陈列展览。3.参与编写讲解词或其他宣传资料。

(九)从事文物博物绘图、摄影制作专业工作的人员,须具备以下条件:

在省级以上专业刊物发表考古绘图、文物摄影照片、文物拓片100个版面以上,作品准确、清晰。

(十)其他文物博物专业岗位的人员可参照以上九类人员的条件实行。第八条 业绩、成果要求

取得助理馆员资格后,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县级科技进步三等奖(及相应奖项)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二)提出2项以上陈列展览、文物考古、宣传推广或其他有关专业技术工作的合理化建议,并被采纳和付诸实施,取得一定效益,经专家鉴定认可。

第九条 论文、著作要求

取得助理馆员资格后,公开发表、出版本专业有一定水平的论文、著作、调查报告,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合作撰写并出版学术著作1部(本人撰写2万字以上)。

(二)独立撰写并发表学术论文或调查报告、考古发掘报告2篇以上。

(三)独立撰写并发表学术论文1篇和有参考价值的考古发掘简报或专业调查报告2篇以上。

(四)独立撰写并在市(厅)级以上的学术研讨会上宣读论文1篇和在内部专业刊物发表论文、考古发掘简报、专业调查报告2篇以上(本款仅适用于县以下文物博物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第十条 外语要求 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硕士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以上。

(二)参加全国或全省统一组织的职称外语考试,其应用水平符合实际工作需要。(三)因公出国,出国前通过国家出国人员外语水平考试,并在国外学习或工作1年以上。

(四)符合省人事(职称)部门的相关规定。第十一条 计算机应用能力要求 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计算机专业大学本科学历(学士学位)以上。

(二)参加全国或全省统一组织的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考核),其应用能力符合实际工作需要。

(三)取得省人事厅组织的全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信息化素质培训考核合格证》。(四)参加全国计算机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成绩合格。

第四章 破格条件 第十二条 破格申报条件

取得助理馆员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业绩显著,考核至少有1次为优秀,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破格申报。

(一)取得中专学历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10年以上,取得助理馆员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

(二)市(厅)级科技进步二等奖(及相应奖项)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第十三条 破格评审条件

取得助理馆员资格后,在符合第三章规定的基本条件的前提下,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市(厅)级科技进步三等奖(及相应奖项)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二)县级科技进步一等奖(及相应奖项)2项以上的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三)取得1项在市(厅)级以上有一定影响的考古、文物博物专业某一学科较重要的研究成果(通过专家鉴定认可)。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申报馆员资格应提交第三、四(或十二、十三)、五、六、七、八、九、十、十一条规定的材料,并按规定程序送评。

第十五条 与本条件相关的材料要求、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若干问题说明等见附录。

江苏省文物博物专业高、中级资格条件附录

一、申报人必须提交的材料 1.按有关要求填写“江苏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一式3份,并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备用相片1张(免冠大1寸)。

2.“江苏省申报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情况简介表”一式20份。(以下是对照“资格条件”要求应填写、提交的材料)3.对照第二条,将申报的专业准确地填在“申报表”封面相应的栏目处。

4.对照第三条,将本人取得现专业技术资格以来的考核结果填入“申报表”内相应的空栏处。

5.对照第四条,必须提交国家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本专业或相关专业的学历(学位)证书,以及资格证书、任职聘书的复印件。

6.对照第五条,提交记载取得现专业技术资格后完成继续教育的情况、经同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审验合格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原件。

7.对照第七条,将本人的专业技术工作经历填入“申报表”相应栏目,并经单位核实确认。

8.对照第八条,提交反映主要业绩的专业技术工作报告1份,业绩成果证件、证明及辅助证明材料(包括获奖证书、与成果相对应的公开发表的论文、考查报告、成果鉴定证书等)复印件。

对科研立项课题,应提交课题立项申请表、阶段性进行情况报告书(含主管部门组织的3位以上同行专家的审查鉴定意见)。

9.对照第九条,提交规定数量内的论文或著作原件。

10.对照第十条,必须提交符合省职称主管部门要求的职称外语考试有效成绩证明原件,或免试证明材料。

11.对照第十一条,必须提交符合省职称主管部门要求的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核)有效成绩证明原件(或免试证明材料),或提交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信息化素质培训考核合格证》原件。

12.凡已实施执业资格考试制度管理的专业,申报时须同时提交执业资格证书及注册登记证书。

以上提交的材料若是复印件须经单位核实、盖章,经办人签名,并注明核实日期。所有材料必须按评委会要求的格式进行分类、整理、装订。

二、本条件有关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

1.大型专业活动:指大型考古发掘、大型陈列展览设计与布展、大型文物维修工程、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文物保护规划的制定与实施、大型学术会议等。

2.中型专业活动:指中型考古发掘、中型陈列展览设计与布展、中型文物维修工程、省级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的制定与实施、中型学术会议等。

3.大型考古发掘:指重要大墓或31座以上墓葬的重要古墓群或300平方米以上重要古遗址的发掘。

4.中型考古发掘:指11至30座墓葬的古墓群,或150至300平方米古遗址的发掘。5.小型考古发掘:指10座以下墓葬的古墓群,或50至150平方米古遗址的发掘。6.大型陈列展览:指200件以上展品并达200米以上展线的重要陈列展览。7.中型陈列展览:指100至200件展品并达100至200米展线的陈列展览。8.小型陈列展览:指100件以下展品和100米以内展线的陈列展览。9.大型文物维修工程:指单体建筑面积300至500平方米,或群体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的文物保护单位的重点修缮或局部复原工程。

10.中型文物维修工程:指单体建筑面积200至300平方米,或群体建筑面积500至1000平方米的文物保护单位的重点修缮或局部复原工程。

11.小型文物维修工程:指单体建筑面积100至200平方米或群体建筑面积300至500平方米的文物保护单位的重点修缮或局部复原工程。

12.一级文物鉴定的确认:指经国家文物管理部门或其鉴定机构组织专家确认,确认内容包括文物的名称、类别、功用、真伪、年代、级别,以及其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

13.二级、三级文物鉴定的确认:指经省文物管理部门或其鉴定机构组织专家确认,确认内容与一级文物相同。

14.独立推广(宣讲)陈列展览:指独立编写陈列展览讲解词,分别对大、中、小学文化程度的观众宣讲,效果良好,并能独立进行有关宣传和组织观众的工作。

15.主持:指考古发掘项目的领队和专业技术负责人;科研项目的课题组长;陈列展览的总体设计、内容设计或形式设计的专业技术负责人;审定陈列展览讲解词与推广计划的专业技术负责人;文物维修项目设计或制定实施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的专业技术负责人(以该项目的正式证书、文件为准)。

16.科研成果奖:特指发明奖、科技进步奖、社科成果奖、优秀著作奖等。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指该奖项等级额定获奖人员(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项目主持人”:指课题第一申报者(以课题申报表为准)。

17.学术著作:指具有专门、系统学问的著作(含专著、论文、古籍注释、学术性著作编译、全国通用教材等),工具书须视学术含量,由有关专家审定。

18.学术专著:指具有特定的研究对象、概念准确、反映研究对象规律,并形成一定体系,属作者创造性思维的学术著作。凡文章汇编、资料手册、一般编译著作、普通教材、普通工具书以及创作的作品集,都不能视为学术专著。

19.论文:指通过逻辑论述,阐明作者的学术观点,回答学科发展及实际工作问题的文章。它必须包括论题(研究对象)、论点(观点)、论据(根据)、结论、参考文献等。凡对专业或业务工作现象进行一般描述、介绍(报道)的文章(不含评介、综述),不能视为论文。

20.公开发表、出版:指论文、著作在有CN(国内统一刊号)、ISSN(国际标准刊号)或ISBN统一书号的出版物上发表或出版发行。

21.效益:指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须提交可供参考的材料)。

三、本条件若干问题的说明

1.本条件中凡规定的学历、年限、数量(目)、等级等概念均含标识的学历、年限、数量(目)、等级。如,本科以上含本科,5年以上含5年,1项以上含1项,三等奖以上含三等奖,县以下含县等。

2.本条件规定的继续教育要求,按《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执行。3.本条件所规定的论文或专业文章的作者均指第一作者。

4.本条件规定的著作、论著、专业性文章、宣读论文等,不论出于何专业学术期刊、何出版社、何学术会议,其学术水平价值均由评委会专家公正、公平、全面地评定。

5.本条件所提“市”指副省级及地级市,不含县级市。6.本专业工作年限:一般从毕业参加本专业工作后起计算至申报前一年年底止。但后续学历获得者,可从申报者人事档案记载开始的员级资格起计,但必须将全脱产学习时间减除。其员级资格由所在单位人事部门负责审核认可。

7.任职资历计算方法:从现专业技术资格批准之日起计至申报前一年年底止。8.本条件所指技术操作考核一般由所在单位组织进行。9.凡提交的获奖成果均须同时附上相应公开发表的专题论文。10.本条件所指水平,一般由高评委及专业学科组评定。

11.本条件所指“推广新技术、新项目,经市(当地)行政主管部门考核认可”的程序参照科技成果鉴定方式进行,具体如下:

(1)申报人提出申请,填写“推广新技术、新项目应用水平考核鉴定表”(下称“鉴定表”)。

(2)所在单位审核推荐。

(3)由市(县)行政主管部门组织5名以上同行专家进行评议,并将专家评议具体意见结果填入“鉴定表”。

江苏省自然科学研究员资格条件(试行) 篇4

江苏省水利厅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客观公正地评价水利工程技术人员的学识水平和业绩贡献,调动广大科技人员的积极性,促进我省水利现代化建设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人事部、水利部人职发(1994)24号文印发的《水利工程中、高级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结合我省水利工程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评审条件作为从事水利工程的科学研究、规划设计、施工建设、生产运行等工作的技术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资格时的评审依据。其适用范围如下:

一、科学研究

从事水利、水电、水运工程有关基础理论、应用技术、科学试验研究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规划设计

从事流域规划、区域水利规划、水利勘测、水利水电工程设计、工程概预算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施工建设

从事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技术、设备安装、施工机械、施工管理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四、生产运行

从事水利水电工程生产运行、水利工程管理、防汛防旱、水文、水政监察、水资源、农田水利、水土保持、技术咨询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水利工程包括陆地水文、水资源规划及利用、河流泥沙及治河工程、农田水利工程、水土保持、水利水电动力工程、水利水电工程建筑、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及相关专业。

第四条 申报推荐条件

一、凡申报评审中、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必须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和法规。

二、担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均须在合格等次以上。

三、学历、资历的一般要求

1、符合下列条件,可申报工程师资格:

大学本科毕业或大学专科毕业,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并从事助理工程师工作满四年(含四年,下同)以上。

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申报高级工程师资格:

(1)获得博士学位,取得工程师资格并从事工程师工作满二年以上;

(2)获得硕士学位,取得工程师资格并从事工程师工作满四年以上;

(3)大学本科毕业,取得工程师资格并从事工程师工作满五年以上;

(4)获得国家发明奖、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的主要贡献者,或获国家星火奖,省、部级科技进步(优秀工程设计)二等奖以上的主要贡献者。

3、获得以下学历,经考核合格,可认定相应的任职资格:

(1)博士后流动站期满出站人员,经考核合格,可认定为高级工程师资格;

(2)获得博士学位,经考核合格,可认定为工程师资格;

(3)获得硕士学苹,从事工程技术工作满三年,经考核合格,可认定为工程师资格。

第五条 获取和取得信息的能力

一、外语要求

1、申报评审工程师、高级工程师任职资格,必须参加全省或全国组织的外语考试,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

2、对在县(不含县)级以下水利基层单位及工程建设施工、中小型工程管理、河道(湖泊)管理、防汛防旱第一线或从事水文、勘测等野外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全省或全国组织的外语考试,成绩须达到参评分数线。

3、对1956年(含1956年)以前出生的业务技术骨干,参加上一年度外语考试,外语成绩必须达到最低控制分数线。

二、计算机要求

1、工程师应掌握计算机基础知识,学会操作使用计算机,在业务技术工作中能熟练地运用计算机技术处理信息资料。

2、高级工程师应掌握计算机的应用知识,了解本专业国内外计算机应用现状和发展方向,在业务技术工作中能熟练运用计算机进行计算、分析、研究。

3、按省职称办的统一要求,参加全省或全国组织的统考并取得相应合格证书。对1956年(含1956年)以前出生的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参加省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的培训和考核,考核成绩作为评审参考依据。

第二章 工程师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第六条 从事科研工作的技术人员

1、专业理论知识

较全面系统地掌握本专业必备的专业理论知识和技术知识(具体要求见附则九,下同)。

2、工作经历和能力

(1)必备条件

①较熟练地运用本专业领域的理论、水利水电量测技术知识以及模型试验相似理论知识进行科研工 作。

②熟悉相关专业的专业知识,独立承担过中小、型水利水电工程有关本专业科研课题的研究。

③有指导初级技术人员工作和学习的能力和经历;

(2)担任助理工程师期间,具有下列实践之一:

①曾主持过中、小型水利水电工程(中型水库、河道枢纽、灌区、泵站、小型水电站等)科研工作的全过程;

②作为技术骨干参加完成的科研课题或科研项目,通过市、厅级以上部门鉴定;

③作为专题或分支专业、专项方法的技术骨干参加过省、部级重点科研攻关项目的全过程;

④在科研工作中,吸收采用国内外先进技术,参与编写研究大纲,确定技术途径或科研方案;

⑤曾参加过科研课题和科研项目的方案、报告的评审工作,具有对科研成果报告的精确性、使用价值和所达到水平进行评估的能力与经历;

⑥曾负责主持过两个以上模型试验的具体操作以及测验项目数据的采集;

⑦曾具体承担过两个以上水利水电科研项目的原型观测资料收集、资料分析、数值计算、资料整理。

3、业绩与成果

(1)在助理工程师任职期内,取得下列成果之一:

①省、部级以上科技进步奖、星火奖、农业技术推广奖的主要参加者;

②获得省、部级业务主管部门授予的科技进步奖、专业科技奖,或县级二等以上科技进步奖两项以上;

③作为技术骨干参加过市、厅级以上综合研究课题工作两项以上,或县级三项以上且为单项研究报告的主要撰写人;

④主持过市、厅级单项研究课题两项以上,并经上级业务主管部门鉴定验收;

⑤参加完成的新技术成果推广应用不少于两项,并取得实效(有市、厅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评价的证明材料);

⑥获得水利水电科研新产品、新技术国家专利一项以上;

⑦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参加省、部级重点科研项目至少一项,或市、厅级重点科研项目两项,并经评审通过;

⑧主持制定一项以上试验研究的数学模型,并使用计算机编制成标准的应用程序,经同行专家认可。

(2)在助理工程师任职期内,撰写以下论文、著作之一。

①公开发表过一定学术水平的专著或译著;

②在市、厅级专业刊物上公开发表过二篇以上有价值的论文;

③在省、部级以上专业刊物上公开发表或专业学术会议上发表论文一篇以上;

④主笔编写的科研报告、专项报告、可行性报告、技术报告等两篇以上,至少有一篇被专家评定为有创见;经市、厅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审查通过。

第七条 从事规划设计工作的技术人员

1、专业理论知识

较系统地掌握本专业必备的专业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

2、工作经历与能力

(1)必备条件

①较全面地了解国家有关技术经济方针、政策,较熟练地运用本专业技术标准及规程规范进行规划、勘测、设计工作。

②熟悉全面质量管理的基本要求,曾组织开展中、小型项目规划勘测、设计工作;或独立承担过中型工程的规划、勘测、设计工作。

③有指导初级技术人员工作和学习的能力与经历。

(2)担任助理工程师期间,具有下列实践之一:

①曾参与大、中型项目的规划、勘测、设计工作,担任大、中型项目中的专项负责人,并参与报告编制;

②曾担任中、小型项目负责人,或主持小型项目全过程,并能负责项目审核,负责编写技术报告;

③作为主要参加者,参与编写有关技术规范、技术标准两项以上;

④曾参与编写两项以上中型及以上项目的规划、勘测、设计大纲,或独立编写中型以上项目技术报告、技术专题报告、技术总结等技术文件;

⑤在已完成的本专业技术工作中,吸收采用了国内外先进技术,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经专家鉴定在提高专业技术水平和经济效益方面取得一定成绩;

⑥省、部级业务主管部门下达的规划、勘测、设计项已的主要参加者;

⑦县级及以上业务主管部门下达的规划、勘测、设计项目的主持人或两项以上的主要参加者。

3、业绩和成果

(1)在助理工程师任职期内,取得下列成果之一:

①省、部级以上科技进步奖、优秀设计奖的主要参加者;

②获得省、部级业务主管部门授予的科技奖或专业科技奖,或县级二等以上科技奖两项以上;

③参加完成的新技术成果推广应用不少于两项,并取得实效(有市、厅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评价的证明材料);

④主持或主要参加编制过小流域或区域水利规划工作,其成果经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合格,或作为立项实施;

⑤作为技术骨干,主要参加水库库容在1千万立方米以上或灌区面积在5万亩以上的水利工程的规划、勘测、设计工作,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查合格;

⑥主持水库库容在1千万立方米以下或灌区面积在5万亩以下的水利工程的规划、勘测、设计工作,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查合格;

⑦参与编写的流域规划、技术规程、技术标准不少于一项,并经业务主管部门批准实施;

⑧参加省、部级重点项目至少一项,或主持县级以上重点项目两项以上,并经专家评审通过。

(2)在助理工程师任职期内,撰写以下论文、著作之一:

①公开发表过有一定学术水平的专著或译著;

②在市、厅级专业刊物上公开发表过两篇以上有价值的论文,或在县级刊物上发表三篇有价值的论文;

③在省、部级以上专业刊物或专业学术会议上发表论文一篇以上;

④独立编写的生产、科研报告、专题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规划设计报告、技术总结等专业技术文件两篇以上,至少有一篇被专家评为有创新,或经市、厅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审查通过;

⑤主要参加的专业技术工作中,独立编写或参与编写的规划、设计大纲、专题技术报告、技术总结等技术文件不少于两篇,并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查合格或经同行专家认定为具有指导作用。

第八条 从事施工建设工作的技术人员

1、专业理论知识

较系统地掌握本专业必备的专业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

2、工作经历与能力

(1)必备条件

①较熟练地运用施工技术标准及规程规范进行施工建设和管理工作。

②掌握招标、投标、合同管理及全面质量管理的基本概念,了解水利工程建设的一般工艺流程,有参与中、小型施工项目的经历。

③有指导初级技术人员工作和学习的能力和经历。

(2)担任助理工程师期间,具有下列实践之一:

①曾参加大、中型水利工程的施工建设并担任专项施工负责人;

②担任中、小型水利工程项目负责人,或作为技术骨干参加过中型项目施工建设的全过程;

③在施工建设中,在保证施工质量的前提下,如期完成施工任务,曾借鉴国内外先进的施工经验,应用新技术、新方法、新材料一项以上,并取得一定成效;

④曾根据施工组织设计参加编制各时段的工作计划及各种标书、承包合同;

⑤曾参加中、小型工程项目的施工方案、报告等评审工作,或工程进度、质量的检查工作,具有对施工质量、施工水平进行评估和鉴定的经历;

⑥在施工全面计划管理、全面质量管理与全面经济核算等全面综合管理中,作为主要参加者,参与了相应施工管理办法的制定,并付诸实施。

3、业绩和成果

(1)在助理工程师任职期内,取得下列成果之一:

①省、部级以上科技进步奖、优秀工程奖的主要参加者;

②获得省、部级业务主管部门授予的科技进步奖或专业科技奖,或县级二等以上科技奖两项以上;

③在施工建设中提出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新材料已被采用并取得显著效益;

④在施工建设中,作为主持或主要参加者建设完成的中型水利工程或多项小型水利项目,或城市、厂矿供水工程、已竣工并投入生产,运行正常未发现施工质量方面的问题。

⑤作为主要参加者,参加完成的本专业技术标准、施工规程、管理办法等被上级业务主管部门采纳并颁行。

(2)在助理工程师任职期内,撰写以下论文、著作之一:

①公开发表过有一定学术水平的专著或译著;

②在省、部级以上专业刊物或学术会议上发表论文一篇以上;

③在市、厅级专业刊物上公开发表过两篇以上有价值的论文;

④在市、厅级专业刊物上公开发表过一篇有价值论文,同时在县级刊物上公开发表两篇以上有价值论文,或经专家鉴定有较高水平的技术工作总结;

⑤独立编写的施工设计、技术总结、生产报告、专题报告等专业技术文件两篇以上,至少有一篇被专家评为有独到见解,或经市、厅级以上业务部门审查通过。

第九条 从事生产运行工作的技术人员

1、专业理论知识

较全面系统地掌握本专业必备的专业理论知识和技术知识。

2、工作经历和能力

(1)必备条件

①较全面地了解国家有关技术经济方针、政策,能够较熟练地运用本专业技术标准和规程、规范开展本职工作。

②熟悉相关专业的基础知识,了解本职工作程序和全面质量管理的基本概念,能在工作中熟练运用,并曾参加某一生产运行技术工作的全过程。

③有指导初级技术人员工作和学习的能力与经历。

(2)担任助理工程师期间,具有下列实践之一:

①曾参加大型水利工程的生产运行技术工作,或作为主要技术骨干担任中型水利工程(水库、河道枢纽、灌区、泵站)某一单项生产运行技术负责人,或负责小型水电站的生产运行技术上作,较好地完成任务;

②曾作为专项技术负责人或技术骨干参加县级(含县级)以上水利管理、防汛抗旱、农田水利、水土保持、站网运行、技术咨询等工作,较好地完成任务;

③曾主持制定或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参与制定生产运行管理办法(质量监控、执法监督)或对已有的技术标准、管理办法提出过较为重要的技术性建议;

④曾参与编写所分管范围内技术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或独立组织分管工作项目的实施,掌握工作计划执行情况和质量管理情况,取得良好效果;

⑤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完成过省内重要水利工程的水情预报、水文测验、站网建设、水文水资源调查及资料整编工作;

⑥曾主持县级(含县级)以上水利水电工程项目或主要参加同级项目两项以上。

⑦曾主持一项或主要参加两项以上水行政许可(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许可、取水许可、采砂许可等)工作全过程;

⑧作为主要参加者查处解决过水事纠纷或水事违法案件。

3、业绩与成果

(1)在助理工程师任职期内,取得下列成果之一:

①省、部级以上科技进步奖、优秀设计奖、农业技术推广奖的主要参加者;

②获得省、部级业务主管部门授予的科技进步奖或专业科技奖(含优秀论文奖),或县级二等以上科技奖两项以上;

③参加完成的新技术成果推广应用不少于一项,并取得实效(有市、厅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评价的证明材料);

④主持或主要参加市、厅级行业标准、规范的制定,其主笔编写的部分章节被采纳;

⑤在工作中,有创见地提出生产运行新技术、新方法、新工艺被采纳实施;

⑥主要参加完成过中型工程项目的环境评价、经济评价等专业技术工作,参与编写的技术报告被审查通过;

⑦主要参加完成过省级重点小流域治理工程,并通过主管部门的验收,或担任市级小流域治理项目的负责人,完成的项目通过主管部门的验收;

⑧主要参加完成中、小流域的水文勘测、水文调查、水文测验、水文资料整编、水情预报、水文分析计算、水资源调查评价、水质监测评价、水文站网规划等工作,或主要参加完成过水文测试方法的试验研究、径流试验研究、水文地质参数的试验研究等工作,通过上级主管部门的认可,或主要参加编制的水文水资源技术成果被市、厅级业务主管部门确认或采用。

⑨主要参加完成排涝面积在15万亩以上或灌溉面积在5万亩以上的农田水利工程,排涝面积在3万亩以上或灌溉面积在5千亩以上的农田水利工程需两项以上,经主管部门验收合格。

⑩主要参加查处的水事案件,调解的水事纠纷得到执行,维护了当事人合法权益,得到了主管部门的肯定。

⑾主持或主要参加河道管理范围内市重点建设项目审查,被主管部门认定并采纳。

(2)在助理工程师任职期内,撰写以下论文、著作之一:

①公开发表过有一定学术水平的专著或译著;

②在省、部级以上专业刊物或学术会议上发表论文一篇以上;

③在市、厅级专业刊物上公开发表过两篇以上有价值的论文;

④在市、厅级专业刊物上公开发表过一篇有价值论文,同时在县级刊物上公开发表两篇以上有价值论文,或经专家鉴定有较高水平的技术工作总结;

⑤独立编写的技术总结、生产报告、专题报告、可行性报告等专业技术文件两篇以上,至少有一篇被专家评为有独到见解,或经市、厅级以上业务部门审查通过。

第三章 高级工程师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第十条 从事科研工作的技术人员

1、专业理论知识

系统地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理论知识,除须具备工程师所应掌握的专业理论知识和相关专业理论知识外,还必须具备跟踪本专业科技发展前沿水平的能力,并对本专业范围内至少一门学科具有独到见解。

2、工作经历和能力

(1)必备条件

①有主持重点科研项目或大、中型工程应用科研项目全过程的经历,具有开拓新的研究领域和解决重大技术难题的能力与经历,撰写过水利水电科研课题立项报告和技术成果报告。

②有指导工程师、研究生完成科研课题的能力和经历。

(2)担任工程师期间,具有下列实践之一。

①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参加过一项以上国家重点科研攻关项目的全过程;

②曾担任国家重点攻关项目专项、专题或二级课题负责人;

③曾主持完成省、部级重点科研项目,或主持完成市、厅级重点科研项目三项以上,其中至少一项经同行专家认定达到本行业或省、部级先进水平;

④曾作为项目负责人或主要参加者进行国家或省、部级重点科研项目的试验研究,提出具有较高研究水平的研究报告并通过鉴定(国家级至少一项,省、部级至少两项,市、厅级至少三项);

⑤开发和应用新技术、新方法、新材料,组织推广科研成果不少于两项,取得较大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并为省、部级业务主管部门认可;

⑥有参加国家或省、部级重点科研攻关项目的论证、审查、验收、鉴定的经历,并具有对科研成果的精确性、使用价值和所达到水平的评估能力;

⑦曾作为专家组成员参加过两项以上国际合作项或作为分项、分专题负责人之一,参加过一项以上的国际合作项目。

3、业绩与成果

(1)在工程师任职期内,取得下列成果之一:

①获得国家科技进步奖、星火奖;

②获得省、部级科技进步三等奖、星火奖或优秀成果二等奖;

③获得省、部级业务主管部门授予的科技奖、专业科技二等奖或三等奖两项以上;

④主持完成的省、部级科研项目一项以上,或市、厅级科研项目两项以上,并通过相应级别的技术鉴定,被同行专家认定为省内先进水平;

⑤主持不同类型的新技术成果推广被省、部级业务主管部门决策采纳不少于两项;

⑥主持完成的省、部级重点科研项目的成果或报告不少于两份,并经主管部门审查验收合格;

⑦主持完成的科研成果被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确定为定型产品并转化为商品生产的不少于两项;

⑧获得水利水电科研新产品、新技术、新材料等国家专利两项以上。

(2)在工程师任职期内,撰写以下论文、著作之一:

①公开发表过有一定学术水平的专著或译著;

②在国家级学术刊物上或全国性专业学术会议以及国际学术会议上发表本专业论文一篇以上;

③在省、部级公开发行专业刊物上发表过两篇以上有价值的论文,或在省、部级学术会议上发表过两篇以上有价值的论文;

④主笔编写的省、部级科研项目的科研报告、专项报告、可行性报告等技术文件三篇以上,至少有两篇被专家评定为有创见,或达到省内先进水平;

⑤县级以下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在市、厅级以上专业刊物上或学术会议上发表论文两篇以上,或经两名以上专家鉴定,有较高水平的本专业技术工作总结两篇以上。

第十一条 从事规划设计工作的技术人员

1、专业理论知识

系统地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理论知识,除须具备工程师所应掌握的专业理论知识和相关专业理论知识外,还应掌握《水法》、《防洪法》、《水土保持法》等与本专业有关的水法规(见附则十四,下同),熟悉招标、投标、合同管理及全面质量管理的内容和方法,熟练掌握本专业有关的技术标准、技术规程和技术规范等。

2、工作经历与能力

(1)必备条件

①有主持大、中型[小(1)型三项以上]重点规划、勘测、设计项目工作全过程的经历,或为主承担过大、中型项目中专题项目的规划、设计工作,曾解决过规划、勘测、设计项目中的关键难题,有协调各专业间技术工作的能力与经历。

②有指导工程师、研究生完成规划、勘测、设计项目的能力与经历。

(2)担任工程师期间,具有下列实践之一。

①曾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参加大、中型项目的规划、勘测、设计工作,或作为项目负责人承担中型项目的工作(或任两个中型以上项目的专业负责人);

②曾作为技术骨干,参加大型流域规划或区域水利规划全过程,或作为专业项目负责人参与中型流域规划或区域水利规划两项以上;

③曾承担两项以上大、中型规划、勘测、设计项目的论证、审查、鉴定,且有可考证的重要技术性建议被采纳;

④曾是行业技术标准、技术规范、技术规程的主要编写者,或省、部级以上重点项目论证的主要参加者;

⑤曾主持省、部级推广项目或推广新理论、新技术、新工艺一项以上(主要参加者两项以上),并取得显著成效;

⑥省、部级业务主管部门下达的重点项目的主持人(主要参加者两项以上);

⑦省辖市业务主管部门下达的两项以上(主要参加者三项以上),重点项目的主持人其中至少一项经同行专家认定达到本行业或省、部级先进水平。

3、业绩与成果

(1)在工程师任职期内,取得下列成果之一:

①获得国家科技进步奖、优秀设计奖;

②获得省、部级科技进步三等奖、优秀设计二等奖以上奖项;

③获得省、部级业务主管部门授予的科技奖、专业科技二等奖或三等奖两项以上;

④主持完成大型项目中的专业项目的技术报告不少于一份,或中型项目的技术报告不少于两份,或小型项目的技术报告不少于三份,并经主管部门审查合格;

⑤主持或主要参加编写的技术标准、技术规范、技术规程等被部厅级业务主管部门采纳颁行;

⑥主持编制的大、中型工程的标书已中标两项以上,完成项目质量优良,业主单位评价良好。

(2)在工程师任职期内,撰写以下论文、著作之一:

①公开发表过有一定学术水平的专著或译著;

②在国家级学术刊物上或全国性专业学术会议上发表本专业论文一篇以上;

③在省、部级公开发行的专业刊物上发表过两篇以上有价值的论文;或在省、部级学术会议上发表过两篇以上有价值的论文;

④主笔编写的,由本人直接参加的省、部级项目的生产、专题、科研报告、可行性报告等专业技术文件,至少有两篇被专家评为有创新或有指导作用;

⑤县级(含县级)以下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在市、厅级专业刊物上或学术会议上发表论文三篇以上,或经两名以上专家鉴定,有较高水平的本专业技术工作总结三篇以上。

第十二条 从事施工建设工作的技术人员

1、专业理论知识

系统地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理论知识,除须具备工程师所应掌握的专业理论知识和相关专业理论知识外,还应掌握《水法》、《防洪法》、《水上保持法》等与本专业有关的水法规,熟悉招标、投标、合同管理及全面质量管理的内容和方法,熟练掌握本专业有关的技术标准、技术规程和技术规范等。

2、工作经历与能力

(1)必备条件

①熟悉有关法规,掌握有关技术标准,曾解决大中型工程项目施工建设中的施工管理、基础处理、土石方工程、混凝土工程、施工机械、设备安装等专业复杂的技术难题,能协调各工序间的技术工作。

②全面掌握施工质量标准,了解施工单位质量管理的内容和要求,全面掌握施工程序、工艺和方法,有组织完成大、中型[小(1)型三项以上]工程施工建设的经历。

③有指导工程师或研究生进行施工建设的能力与经历。

(2)担任工程师期间,具有下列实践之一:

①曾担任过大型水利工程中专项施工建设任务的项目负责人,或曾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参加过大型工程的施工建设,并较好地完成所承担的工作任务;

②负责中型水利工程的施工建设项目两项以上[小(1)型项目三项以上],并较好地完成任务;

③熟练掌握本专业施工技术方法,曾开发和应用两项以上新技术、新方法及新材料进行科学施工建设,并取得明显成效;

④曾是行业技术标准、技术规范、技术规程的主要编写者;

⑤曾参加大、中型施工项目、施工方案、施工质量、施工报告的论证、审查、鉴定,并提出可考证的重要技术建议被采纳;

⑥根据技术标准编制施工计划、施工方案和按招标承包制的要求编制的标书,大中型工程项目两份以上,或小型工程项目三份以上;

⑦曾作为技术负责人,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文件,并及时调整各专业、各工序的施工计划,在施工全面计划管理、全面质量管理与全面经济核算等工作中,妥善协调各专业管理间的关系,取得显著成效,并经省、部级主管部门认可。

3、业绩与成果

(1)在工程师任职期内,取得下列成果之一。

①获得国家科技奖、优质工程奖;

②获得省、部级科技进步奖、优质工程奖三等以上;

③获得省、部级业务主管部门授予的科技奖、专业科技二等奖或三等奖两项以上;

④在施工建设中,主持完成大型水利工程中的专项项目,或主持完成中型水利工程项目,已竣工验收并投入生产,运行正常,未发现施工质量方面的问题;

⑤主持或主要参加编写的技术标准、技术规范、技术规程已被部厅级业务主管部门采纳颁行;

⑥作为大中型项目的主持人或专项工程的负责人,在工程施工建设中采用新技术、新方法、新工艺、新材料,并科学地组织管理,使工程质量全优,提前完工并取得明显经济效益;

⑦主持或负责编制的大中型工程的标书已中标两项以上,完成工程质量经厅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验收鉴定,达到优良等次;

⑧在水利水电施工技术方面取得国家专利两项以上。

(2)在工程师任职期内,撰写以下论文、著作之一。

①公开发表过有一定学术水平的专著或译著;

②在国家级学术刊物上或全国性专业学术会议上发表本专业论文一篇以上;

③在省、部级公开发行的专业刊物上发表过两篇以上有价值的论文,或在省、部级学术会议上发表过两篇以上有价值的论文;

④主笔编写的大、中型工程施工项目的施工总结,技术专题报告等技术文件三篇以上,至少有两篇以上被专家评为有独到见解。

⑤县级(不含县)以下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在市、厅级专业刊物上或学术会议上发表论文两篇以上,或经两名以上专家鉴定的有较高水平的本专业技术工作总结两篇以上。

第十三条 从事生产运行工作的技术人员

1、专业理论知识

系统地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理论知识,除须具备工程师所应掌握的专业理论知识和相关专业理论知识外,还应掌握《水法》、《防洪法》、《水土保持法》等与本专业有关的水法规,熟悉招标、投标、合同管理及全面质量管理的内容和方法,熟练掌握本专业有关的技术标准、技术规程和技术规范等。

2、工作经历与能力

(1)必备条件

①熟练掌握有关本专业工作的程序和方法,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能力曾为改进本部门生产运行工作提供决策依据、咨询和建议,有协调各部门间的技术工作,解决过关键的技术问题的能力和经历。

②全面掌握水利水电工作的质量标准、质量管理内容和要求。

③具有指导工程师或研究生从事本专业业务工作的能力和经历。

(2)担任工程师期间,具有下列实践之一。

①曾主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运行管理的全面技术工作,或担任重点工程技术改造、改建、扩建、除险加固、自动化工程等项目的负责人,并较好地完成任务;

②在省、部级水利管理、防汛、水文、水资源管理及保护、农田水利、水土保持、技术咨询等工作中,曾主持一方面的业务工作,或曾在市、县水利工程生产运行管理中,主持全面技术业务工作,并较好地完成任务;

③曾是行业技术标准(含省级地方标准)、技术规范、技术规程、水法规规章(含规范性文件)的主要编写者,或省、部级以上重点项目论证的主要参加者。

④曾主持省、部级推广项目或推广新理论、新技术、新工艺一项以上(主要参加者两项以上),并取得显著成效;

⑤作为主要技术负责人完成过省级重点江河、重点工程的水情测预报、防汛防旱调度、站网规划、水文水资源分析评价及资料整编、环境评价及资料整编等工作;

⑥独立组织主管水利业务项目的实施,并对大、中型水利项目[小(1)型项目三项以上]在生产运行管理中的技术经济、质量水平进行评估鉴定的经历,并经省、部级主管部门认可。

⑦曾主持查处重大水事违法案件听证、重要河湖清障、调解省际、市际边界水事纠纷的负责人,以及重大行政复议应诉答辩主要人员,并较好完成任务。

⑧曾主持审查、审批在主要河道管理范围内的省级重点建设项目,或大型取水许可证可一项以上(主要参加者两项以上)。

3、业绩与成果

(1)在工程师任职期内,取得下列成果之一:

①获得省、部级科技进步奖、优秀设计三等奖以上;

②获得省、部级业务主管部门授予的科技奖、专业科技奖二等奖或三等奖两项以上;

③技术改造、技术革新成果获省、部级科技进步三等奖(含省、部级业务主管部门颁发的专业奖)以上,或在工程管理中,开发和应用新技术、新方法、新工艺、新材料被采纳实施两项以上,并使生产运行水平明显提高;

④主持或主要参加编写的行业标准、技术标准、规章制度等,被部厅级业务主管部门采纳或颁行,实施后效益显著;

⑤主持完成的生产运行或本专业的重要技术报告、专题报告两份以上,并经主管部门审查验收合格或经同行专家认可具有行业先进水平;

⑥主持排涝面积在15万亩以上或灌溉面积在5万亩以上及相应级别的农田水利工程,或主要参加排涝面积在60万亩以上或灌溉面积在50万亩以上及相应级别的农田水利工程,工程质量经上级主管部门验收合格评为优质工程或被上级主管部门评为优秀管理单位。

⑦圆满完成主持或主要参加的重大水事案件查处、水事纠纷的调解,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10万元以上;

⑧主持或主要参加主要河道管理范围内省重点建设项目的审查,被主管部门认定并采纳。

(2)在工程师任职期内,撰写以下论文、著作之一:

①公开发表过有一定学术水平的专著或译著;

②在国家级学术刊物上或全国性专业学术会议上发表本专业论文一篇以上;

③在省、部级公开发行的专业刊物上发表过两篇以上有价值的论文,或在省、部级学术会议上发表过两篇以上有价值的论文;

④主笔编写的技术总结、生产报告、专题报告、可行性报告等专业技术文件三篇以上,至少有两篇被专家评为有独到见解;

⑤县级(不含县)以下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在市厅级专业刊物上或学术会议上发表论文两篇以上,或经两名以上专家鉴定的有较高水平的本专业技术工作总结两篇以上。

第四章 破格晋升条件

第十四条 遵循原则

1、评聘专业技术职务,应具备本条例中规定的学历、资历等要求,对少数不具备规定学历、资历但确有真才实学的人员可破格晋升。

2、对1956年后(不含1956年)出生的专业技术人员晋升技术职务,必须具备规定学历。对水利行业中从事野外水文勘测、工程勘测、工程施工的专业技术人员可按破格条件掌握。

3、对不符合规定任职年限(资历)的专业技术人员确需破格晋升专业技术职务时,可按提前1一2年掌握。

4、原则上学历、资历不能双破格,对少数特别优秀的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同时符合学历、资历破格条件,即具备破格晋升条件中1至5款与6至10款各两款。

5、凡破格申报者,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任现职期间年度考核至少有两次为优秀等次;企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任期考核结果必须为优。

第十五条 工程师破格晋升条件

高中(含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毕业,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二十年以上(或中专毕业,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十五年以上),被聘任为本专业助理工程师专业技术职务六年以上,以及具备规定学历,但不具备规定资历的助理工程师,评定工程师专业技术职务,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中1至5款与6至10款各一款以上。

1、在市级以上刊物、学术会议上发表过三篇第一作者、本专业的学术论文;

2、参与出版过专门著作或译著;

3、市级重点研究课题、技术攻关项目的主要设计、组织者(前三名);

4、市级重点工程的主体工程建设及技术改造的主要设计、组织者(前三名);

5、市级重点新技术推广工作的主要组织者(前三名)。

6、获得县级表彰的学科带头人;

7、获得市、厅级三等奖前三名,或县级二等奖前三名,或获得县级三等奖两项以上的主要完成者;

8、在专业技术发明、创新、改造、专利、推广、运用、组织中,取得较好经济效益(每年十万元以上)或社会效益,对推动本市科技进步、促进生产力的提高及精神文明建设,做出一定贡献;

9、对本专业技术岗位的工作创立了有价值的经验,并在市内同行中推广;

10、培养出三名具有县级先进水平的下级专业技术人员。

第十六条 高级工程师破格晋升条件

大专毕业、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二十年以上(或中专毕业、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二十五年以上),被聘为本专业工程师专业技术职务六年以上,以及具备规定学历,但不具备规定资历的中级专业技术人员,评定高级工程师专业技术职务,必须具备以下1至5款与6至10款备一款以上。

1、在省级以上刊物上发表过三篇第一作者、本专业的学术论文;

2、正式出版过专著或译著(前五名);

3、省级重点研究课题、技术攻关项目的主要设计、组织者(前三名);

4、省级重点工程的主体工程建设及技术改造的主要设计、组织者(前三名);

5、省级重点新技术推广工作的主要组织者(前三名)。

6、获得市级表彰的学科带头人,以及县以上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

7、获得省级三等奖以上前三名(指科技进步奖、发明奖、自然科学奖、星火奖,下同),或市、厅级二等奖前三名,或获市、厅级三等、县级一等奖两项以上的主要完成者;

8、在专业技术发明、创造、改造、专利、推广、运用、组织中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每年达三十万元)或社会效益,对推动全省科技进步、促进生产力的提高及精神文明建设,做出重大贡献;

9、对本专业技术岗位的工作创立了有价值的经验,并在省内同行业中推广;

10、培养出三名具有市级先进水平的下级专业技术人员。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水利工程各专业必备的专业理论和技术知识:

1、陆地水文专业:水力学、气象学、陆地水文学、地下水文学、水文勘测、水文预报、水文水利计算、环境水利等;

2、水资源规划及利用专业:工程水文学、水力学、工程力学、运筹学及系统工程、水利技术经济与水利水电规划、水资源规划及利用与灌溉排水、水利工程及水工建筑物等;

3、河流泥沙及治河工程专业:水力学、流体力学、泥沙运动力学、水文学、结构力学、河床演变及河道整治、河流模拟等;

4、农田水利工程专业:水文学、水力学、结构力学、上力学、建筑结构、农田水利学、水工建筑物、抽水站、农村水电站、水井排灌技术、水利工程施工等;

5、水土保持专业:土壤学、地质学原理、土壤侵蚀原理、森林植物学、森林生态学、水文及水力学、水土保持林学、水土保持工程学、水上保持技术经济学等;

6、水利水电动力工程专业:流体力学、机械设计基础。电工及电子学、自动控制原理、水轮机和水泵、水力机组调节、水力机组辅助设备、水电站自动化等;

7、水利水电工程建筑专业:结构力学、水力学、岩上力学、工程水文、工程地质、建筑结构、水工建筑物、水电站、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工程经济学等;

8、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专业:运筹学、电工电子学、建筑材料、结构力学、工程经济学、施工系统分析、水工建筑物、施工机构、施工技术、施工组织与管理等。

第十八条 本评审条件中规定的工程项目或科研课题复杂程度和大、中、小型工程等别,参照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执行。项目或课题包括国家和本部门下达的或合同规定的两类。

第十九条 大、中、小型工程等别的划分可参照原水利电力部1978年先后颁布的适用于山区和丘陵区、平原和滨海区的《水利水电枢纽工程等级划分及设计标准》。标准规定水利枢纽工程按水库总库容、防洪保护对象和范围、灌溉排涝面积、供水对象、水电站装机容量等划分为五等(见下表)。综合利用的水利工程,根据分等指标分属几个不同的等别时,以其最高等别为准。

第二十条 省内重点江河是指经国家水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的二级以上河道。

第二十一条 流域规划项目和区域规划项目,可根据其涉及范围和重要复杂程度,认定其相当的型别。如省内重点江河的流域规划、全省的水利战略规划、水资源开发利用规划,均可视为大型项目。

第二十二条 与本专业有关的水法规包括: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技术标准、规程、规范等。其中与水利有关的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河道管理条例》、《防汛条例》;《水利工程水费核订、计收和管理办法》、《河道采砂收费管理办法》、《水库工程管理通则》、《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试行)》及现行的设计、施工、管理运行的技术标准、规程、规范等。

第二十三条 有关概念的解释

1、获奖项目、课题“主要贡献者”是指国家规定的各等级内额定获奖人员(有个人获奖证书)。

2、“主持人”是指项目、课题、工程的实际(技术)负责人、或大型项目二级管理部门负责人、专项工程负责人、专业负责人。

3、项目、课题、工程的“主要参加者”、“技术骨干”是指分项目、子课题的负责人,或中小型项目的专业负责人、施工建设中型项目副经理、小型项目经理以及主要单项建筑物的主要设计人或施工负责人,或生产运行技术负责人。

4、“主要编写者”是指行业技术标准、技术规范、技术规程等制定过程中的负责人,或分项、子题的负责人。

5、省、市、县(市)级业务主管部门是指省水利厅、市水利局、县(市)水利局。

6、市级指全省十三个省辖市;厅级指省级业务主管厅局;县(市)级包括直辖市业务主管部门。市、县(市)级包括市、县(市)综合管理部门,如计委、经委、农委等。

7、国家级学术刊物是指由国家级专业学会(协会)或国家业务主管部门主办的公开发行的有正式刊号的专业刊物;省、部级学术刊物是指省、部级专业学会(协会)或省部业务部主办的公开发行的有正式刊号的刊物;学术会议交流论文级别由学术会议会议的主办单位级别确定。

8、“学术会议交流论文”是指在学术会议上进行交流并被收入正式出版的交流论文集中的论文。

9、“可考证”是指能提供本人在所完成的业绩成果中地位作用的书面证明材料。

10、“公开发表”是指论文刊登在有正式刊号的专业刊物上或论著、译著经出版社正式出版,无正式刊号的内部刊物以及内部铅印、油印成果,均不得作为“公开发表”。

11、“有指导初级或中级技术人员工作和学习的能力和经历”是指有实际材料证明经组织安排有明确的指导对象并完成了指导的全过程。如作为单位负责人,处、科室负责人、项目负责人、课题负责人、专业负责人、部门经理等所负责的工作任务中有工程师工作,可视为有指导工程师进行本专业工作的能力和经历。

12、实践、成果、论文各自条件中二项超过50%的可以按5舍6补的原则补算够一项。,如业绩与成果中某条规定,作为主要业务骨干,完成省部级项目一项或市、厅级二项以上,若专业技术人员参加了市、厅级项目一项可计为半条,而在另一条件中,又完成规定条件的一半以上,那么,这两项相加可以视为达到一整项条件。再如,论文论著要求项目中,一条规定独立在省部级刊物上发表两篇以上论文,另一条规定是主笔编写技术总结、专题报告等至少要有两篇被专家评为有独到见解。若专业技术人员分别达到上述条件要求的各一篇,两项相家加则可以视为满足该项条件。但是这种互补条件只限于在实践、业绩成果、论文论著各自项目内部之间选择互补,各大项目之间的成果不能互补。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中的申报推荐条件、评审条件及获取和处理信息的能力,必须同时具备。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中未尽事宜,按省职称办现行政策执行。

江苏省自然科学研究员资格条件(试行) 篇5

内职改字(1993)66号

一、总 则

(一)为科学地评定我区图书资料专业人员的专业技术资格,根据《图书资料专业职务试行条例》并结合我区图书资料专业人员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评审条件》。

(二)本评审条件适用于在各类、各级图书资料部门中从事书刊采访、分编、流通阅览、主题标引、编写提要、解答咨询课题、编制书目索引等工作的专业人员的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审。

(三)按照本《评审条件》评审的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的名称为:馆员。

(四)申报人在符合本评审条件规定的“申报条件”的前提下,必须同时具备本条件规定的专业理论、工作能力与实践经验、业绩成果的要求,方能评定馆员资格。

二、申报条件

申报馆员资格的专业人员,必须是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刻苦钻研业务工作、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遵纪守法,并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第二学士学位或本专业及相近专业研究生班毕业,从事本专业工作三年;

(二)获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本科,专科学历,取得助理馆员资格四年以上;

(三)获中专学历,取得助理馆员资格六年以上,并在高等院校修完本专业或相近专业专科以上主要科目,取得结业证书。

三、专业理论水平

(一)申报人必须具备下列条款的要求:

1、掌握图书资料专业的基础理论,并对相关专业的基本知识有一定的了解,2、了解本专业的发展趋势,熟悉本专业的业务规范。

(二)除具备以上两条外,还应对具体专业岗位的职责和要求有较深入的了解。

1、采访人员应对藏书建设的理论有较深入的了解;根据需要掌握国内外主要出版机构的性质、特点、出版动态;了解主要学科书刊的代表品种及其发展变化情况;掌握本馆书刊采访原则与标准;

2、分类编目人员应对国内外各主要分类法有较多的了解,并对本馆使用的分类法有较深入的研究;应对主题表和标引方法有较深入的了解;各文种编目人员除熟悉本馆使用的编目规则外,应对国内外著录标准化动态及有关编目规则的发展变化有所了解;

3、阅览人员必须系统掌握阅览工作的专业知识和方法技能,了解有关专业的概况和科研动态,了解该专业的核心期刊及其编辑出版变革情况;

4、流通人员必须系统掌握流通工作的理论知识和工作方法;应熟悉本馆目录组织,并对流通工作的科学管理、藏书布局、书刊保护等有一定的研究;

5、情报咨询人员应对情报学理论和方法有较深入的了解,掌握国内外情报工作动态,掌握主要检索工具书的内容及查检方法;

6、资料工作人员应掌握图书情报科学的基础理论和基本技能;应具有承担某方面情报分析、情报文献编辑、二次文献编写工作所必备的知识;

7、业务辅导人员应熟悉图书馆各项基础业务工作,并系统掌握图书馆辅导工作的理论和方法。

四、工作能力与实践经验

(一)申报人必须具备下列条款的要求:

1、有独立解决本专业有关业务问题的能力。能够指导、检查和审核助理馆员的业务工作;

2、能参加制定本地区,本部门事业发展规划,或分管专业工作的工作计划,总结和报告,并具有组织实施能力;

3、掌握一门外语(或古汉语、少数民族语言),通过规定统一考试合格。

(二)除具备第八条必备条件外,还需具备下列实际工作经历之一:

1、主持或参加过盟(市)级以上科研项目的研制工作;

2、参加编写盟(市)以上图书馆事业建设规划、业务工作条例、业务工作规范等;

3、参加编写书目资料、参考工具书、专业教材等工作;

4、担任部分情报分析,完成参考咨询工作,5、独立为高等院校本科生开设“文献检索”课程。

五、业绩成果

(一)申报人必须具备下列条款的要求之一:

1、参加过盟(市)级以上科研项目一至二项,并获得奖励;

2、参加过盟(市)级以上国书馆业务竞赛,并取得名次(第三名以上);

3、胜任选书、分类、主题标引、编写提要等业务基础工作,较好地完成重点课题咨询、书目索引编制等业务工作。

(二)申报人必须撰写以下论文:

l、在自治区以上学术理论刊物上发表一篇以上有学术价值的论文;

2、主持或作为主要参加人员,编写过一篇以上盟(市)级业务工作条例、工作规范,业务建设规划等,并被采纳,实施,取得一定效果;

3、参加盟(市)以上学术交流活动,交流论文两篇以上。

六、附 则

(一)词语说明

1、本条件所列受奖人员,均系该种奖励办法规定的额定受奖人,有受奖证书。

2、本条件所列工作业绩的起止时问,是指在取得助理馆员资格期内所做成绩。

3、取得助理馆员资格的年限,是指获规定学历后取得助理馆员资格的时间。

(二)本条件由内蒙古自治区文化厅负责解释。

(三)条件由颁发之日起试行。

内蒙古自治区图书资料专业副研究馆员资格评审条件(试行)

一、总 则

(一)为科学地评定我区图书资料专业人员的专业技术资格,根据《图书资料专业职务试行条例》,并结合我区图书资料专业人员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评审条件》。

(二)本评审条件适用于在各类、各级图书资料部门中从事书刊采访、分编、流通阅览、专

业理论和文献研究、编制书目索引、参考咨询等方面专业工作人员的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审。

(三)按照本《评审条件》评定的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名称为:副研究馆员。

(四)申报人在符合本评审条件规定的“申报条件”的前提下,必须同时具备本条件规定的专业理论、工作能力与实践经验、业绩成果的相应要求,方能评定副研究馆员资格。

二、申报条件

申报副研究馆员资格的专业人员,必须是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刻苦钻研业务工作,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遵纪守法,并须符合下列条件之—;

(一)获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博士学位,取得馆员资格两年以上;

(二)获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硕士学位,取得馆员资格四年以上;

(三)获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学历,取得馆员资格五年以上;

(四)获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取得馆员资格七年以上,并在全日制本科院校修完本专业学士学位的主要科目,取得结业证书,(五)获全国哲学社会科学、全国自然科学(软科学)二等奖以上的主要获奖人或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一等奖的主要获奖人;

(六)获省部级科技进步二等奖以上的主要获奖人。

三、专业理论水平

(一)申报人必须具备下列条款的要求;

1、全面掌握图书资料专业的基础理论(图书馆学、文献学、目录学等),并在专业范围内至少在某一方面有专长或有较深的造诣,能较好地掌握相关专业方面的理论与技术;

2、了解本专业国内外现状与发展趋势。掌握国内外先进理论与技术方法,并能应用于工作之中。

(二)除具备以上两条外,还需具备下列条件之三:

1、对采访学、藏书建设的理论及有关的学科知识有较深入地研究,能正确地评价馆藏,对采访工作应用计算机问题有一定深度地了解;

2、对国内外各种编目理论和方法及各种分类法、主题表、著录条例、目录组织法等有较深入地研究,对编目工作应用计算机有一定深度地了解;

3、对国内外读者工作理论、文献交流理论有较深入地研究,对流通阅览工作应用计算机有一定深度地了解;

4、对图书馆科学管理有较深入地研究,对国内外图书馆科学管理的各种理论与方法,对应用计算机对图书馆管理有一定深度地了解;

5、对情报工作、参考咨询工作有较深入地研究,对各学科的发展动态、情报流通理论与方法有深入系统地了解;

四、工作能力与实践经验

(一)申报人必须具备下列条款的要求

1、具有承担或指导自治区、部级科研项目,或相当于自治区、部级攻关项目的能力;

2、具有解决图书资料业务工作中较复杂,又有重要意义的理论问题或技术问题的能力;

3、具有组织藏书在20万册以上的图书馆,学术技术要求较高的资料研究部门的业务管理能力;

4、具有指导馆员进行科研工作的能力,或讲授图书馆学专业课程两门以上,或举办图书馆学、情报学等方面的最新成果学术报告的能力。

5、熟练掌握——门以上外语(或古汉语、少数民族语言)通过规定统一考试合格;

(二)除具备以上条款外,还需具备下列条款之一:

1、主持或作为主要参加人参加过自治区级的科研项目;

2、主持并参加编写盟(市)级以上图书馆事业建设规划、业务工作条例、业务工作规范等;

3、多次参加省部级以上学术交流会,并在某方面有独到见解,得到同行专家的好评;

4、独立解决本专业工作中的关键性专业难题,得到同行专家的肯定;

5、主持并参加编写公开出版的书目资料、参考工具书、专业教材等工作;

6、担任某一方面的情报分析,完成有高难度的参考咨询工作;

7、担任书刊采访、分编、文献研究、编制书目索引及读者研究等方面的指导、审核工作。

五、业绩成果

(一)申报人必须具备下列条款的要求之一:

1、土持或作为主要参加人参加自治区级科研项目一至二项,并取得自治区科技成果三等奖一项或盟市科技成果奖一等奖一项或二、三等奖多项,或经自治区科技主管部门组织的专家鉴定,认为达到区内领先水平,或国内先进水平,本人在项目排序中列为前三名;

2、主持或作为主要参加人编写过自治区级业务工作条例、工作规范、业务建设规划等,并被采纳、实施,取得显著效果;

3、承担高深的文献研究,取得的科研成果经专家鉴定具有重大学术价值,在区内属领先水平;

(二)申报人必须撰写以下论文或著作之一:

l、在自治区以上学术理论刊物上发表三篇以上有学术价值的论文;

2、已公开出版的论(译)著的主要执笔人。

六、附 则

(一)词语说明

1、本条件所列受奖人员,均系该种奖励办法规定的额定受奖人,有受奖证书。

2、本条件所列工作业绩的起止时间,是指在取得馆员资格期内所做成绩。

3、取得馆员资格的年限,是指获规定学历后取得馆员资格的时间。

4、同行专家推荐,系指申报人所在单位委托的,从事图书资料或相关专业范围内的高级专家。

(二)本条件由内蒙古自治区文化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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