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特种设备管理制度

2024-05-19

学校特种设备管理制度(共8篇)

学校特种设备管理制度 篇1

特种设备(包括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游乐设施等)因其在维修、使用、检验过程中,一旦发生事故,尤其是特重大事故,将会造成群死群伤或社会造成恶劣影响。为了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性特种设备重大事故的危害,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特种设备重大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经济的损失,维护社会的安全和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要求,制定本预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贵法和强化特种设备事故紧急处置工作,将“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工作方针落到实处,建立完善社会、学校、政府联动的应急机制,做到统一领导,统一指挥,规范有序,科学高效处置特种设备重大事故,将事故危害降到最低程度。

二、工作目标

根据事故紧急管理的需求,建立统一、规范、科学、高效应急处置指挥体系,通过现有事故应急处置资源,建立分工明确,责任到人,优势互补,常备不懈的应急处置保障体系;建立信息共享,机制优化,防患未然,科学救灾的事故紧急处置防范体系;进一步增强减灾综合管理能力和抗风险能力。

三、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把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作为事故紧急处置的首要 任务,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对人民生命的威胁和危害,不断完善对弱势群体的救助手段,充分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采取各种有效手段和措施,提高学校紧急救援水平。

2.预防为主。把事故预防作为学校减灾工作的中心环节和主要任务,完善工作机制,应用信息化手段,使测、报、防、抗、救、援六个环节紧密衔接,形成整体合力,提高对特种设备事故发生全过程的综合管理和紧急处置能力。

四、应急救援组织机构与职责

1.学校成立特种设备重大事故领导小组和应急抢险救援现场指挥部:

组长:校长 副组长:副校长

组员:安全专干、教务主任、工会主席、政教主任、总务主任、女工委主任、少先队总辅导员、报账员、平掌村小学校长、联合村小学校长、富库村小学校长、曼干村小学校长、值周教师、保安人员

下设办公室,由安全专干兼任办公室主任。各村小学由村校长、安全管理员、少先队辅导员、教研员、班主任、科任教师和值周教师组成领导小组,由安全管理员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处理事件应急处置事务。学校应急指挥中心在上级救援组织的统一领导下,组织专业抢险队伍、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专家人员等各方面对特种设备重大事故现场开展应急抢险救援工作,控制事故蔓延和扩大。

核实现场人员伤亡和损失情况,及时上级指挥中心领导汇报抢险救援工作及事故应急处置的进展情况,落实上级指挥中心部署的有关抢险救援措施和下达的有关指令。

五、预防与应急措施 本预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1.乡、村两级领导小组要了解本单位的特种设备数量、安装位置分布情况;

2.制定在特种设备日常运行使用过程中出现的,课引发重特大事故的类型、征兆、后果及应对措施;

3.建立特种设备重大事故应急救援指挥的组织机构管理网络及专业抢险救援队伍、联系方式;

4.明确相应的设备操作人员、维修人员、部门主管、分管领导、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在处置重大事故时的职责及联系电话;

5.重大危险源、大型游乐设施应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建立本单位的游乐设施安全运营保障体系,结合检验,进行疏导师生的应急救援演习;

6.各村校应急救援单位设备的特点和应急救援预案的规定,配备必要的设备、工具、救援物品等物资储备;

7.建立应急抢险救援定期组织本学校的重大事故应急处理知识学习、技能的培训和应急演习;

8.各村校应定期对特种设备进行日常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按照有关规定要求安排对特种设备进行定期检验,设备出现故障或发 生异常情况后,应当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方可重新使用。

六、事故报告与现场保护

特种设备重特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应立即做到:

1.按本学校应急救援预案的规定,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积极组织抢险,防止事故蔓延扩大。

2.严格保护事故现场,立即拨打派出所电话或110报告,若有人员伤亡,立即拨打卫生院电话或120救援部门组织抢救,若有容器爆炸,还必须紧急疏散人员,若有火灾情况,立即拨打119消防部门报告,并报告安监局。

3.特种设备重大事故发生后,立即向质监局报告。对瞒报、迟报、漏报、谎报、误报重特大事故和突发重特大事故中玩忽职守,不听从指挥、不认真负责或临阵脱逃,擅离职守的人员,对扰乱、妨碍抢险救援的单位和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责任追究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学校特种设备管理制度 篇2

一、抓规范, 建立明确的特种设备管理组织架构

医院成立了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 由法定代表人为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 对全院安全生产负总责, 并成立了以一把手为组长的特种设备管理领导小组, 总务科长、设备科长作为业务科室具体管理负责人, 下设特种设备安全小组, 全面负责医院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还配置了专职的安全生产管理员, 负责监督执行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做到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对特种设备建立档案台账, 内容包括设备名称、单位编号、设备型号、制造企业、出厂编号、注册登记编号、使用专管人员、操作人员、投入使用日期、下次检验时间。结合实际, 确保安全生产制度切实有效、可操作。

二、抓落实, 定期检查特种设备制度执行情况

医院对正在使用的3台锅炉、11部电梯、3台制冷机、高压氧舱、氧气罐等特种设备, 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满前一个月向济宁市特检院提交书面检验申请。未经检验的或检验不合格的绝不使用。

同时, 建立了特种设备定期检查制度, 每年一大修, 每季度一巡查;每月一专项检查, 每周一夜查 (由一名院领导在夜里12点以后查值班情况) 。管理人员每日有巡查记录、运行记录、维修记录;另外, 医院定期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设备进行安全检查, 有效避免隐患。

医院大部分特种设备都和厂家或有资质的公司签订了维保协议;一旦出现异常立即停止设备运行, 并及时进行全面检查, 消除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加强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管理, 定期组织员工学习各项安全生产制度和文件, 有效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

三、抓培训考核, 确保安全无事故

多年来, 医院严格执行培训考核制度, 做到操作人员全部持证上岗, 并定期培训, 严禁考核不合格的人员进行操作, 直到考核合格, 同时建立了培训及考核记录。每年都聘请市质监部门的专业人士来医院对相关人员进行专业培训, 所有上岗人员都要掌握相关法规和业务知识, 并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相应资格证书后, 方可上岗。对持证上岗满2年的人员及时进行培训复审, 所有特种设备操作人员都建立了三级安全教育卡。将培训与年终考核挂钩, 每年进行上半年和年终业务考试, 对考试不及格的人员, 将停岗学习职责和操作规程至少一周。

四、抓防患, 建立事故应急处置预案

为了更好地适应现代化医院管理的需要, 提高全体员工的安全防范意识, 制定了《特种设备事故处理预案》, 让广大干部群众接受教育, 增强能力, 做到有备无患。同时使医院在组织保障、宣传教育、安全权益、规章制度、安全条件、隐患治理、事故处理、应急管理和行业特殊要求等方面的责任得到有效落实。

五、结束语

综上所述, 特种设备危险性较大, 一旦发生事故容易产生重大经济损失和较大社会影响, 甚至影响到公共安全。医院应从制度制定、人员考核及事故预案等方面, 注重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 尽力给人民群众提供更加优质、安全的就医环境。

参考文献

高校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思考 篇3

[关键词]高校特种设备安全管理

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设备或设施,诸如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和大型游乐设施等。随着我国经济建设和各项事业的快速发展,为满足人才培养的需要各高校设施设备不断增加,特种设备数量和种类的比重逐渐加大。高等学校是培养人才的基地,校园的安全稳定对培养人才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是社会公共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工作成为维护校园安全稳定的重要环节,稍有疏忽,就会给教师、学生的生命财产带来不可估量的损失。

当前,我国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仍然存在着一些突出的问题和薄弱环节,安全事故时有发生。为此,我国逐渐加大了对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力度。2003年国务院颁布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6年国家质检总局和教育部联合开展的“特种设备安全知识进校园”活动正式启动。

一、高校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的主要特点

近几年来随着高校办学规模不断扩大,学校实验室也在不断兴建和扩建,进而致使实验仪器和设施增多,实验项目增加,一些如木材实验室常用的高压反应釜、物理化学实验室常备的各种气体钢瓶及生物技术实验室常用的高压蒸气灭菌锅数量也相应增加。有些专业的学生在实验中甚至要接触到大型的起重机,在扩招的大背景下,学生使用实验室的累积开放时间和实验室使用效率都明显地有所增加,实验室设备的特种设备安全问题变得更为突出,另外,电梯锅炉等非实验设施设备分布较为分散,管理权多划归后勤公司管理,管理人员业务的素质不高,人员情况复杂。归纳起来,高校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1)特种设备分布分散,所属权相对独立,管理难度大;(2)各实验室设备精良,特种设备种类呈不断上升趋势;(3)特种设备所涉及的试验项目多,实验条件复杂;(4)实验室特种设备使用频繁,人员集中且流动性大;(5)电梯、锅炉、起重机等非试验设备的管理办法滞后;(6)无证上岗,甚至尚未经过培训和考核的人员擅自从事特种设备作业现象较为普遍。

二、高校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的主要表现及原因

1高校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的主要表现。高校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的表现主要有爆炸性事故、毒害性事故、机械伤害事故、设备损坏事故和电梯事故等。爆炸性事故是特种设备的常发性事故,主要易发生在锅炉及高压容器的使用过程中。毒害性事故大多发生在使用具有化学药品和有毒物质的设备的化工实验室。机械伤害事故主要易发生在有起重机、弧焊机等大型、高温或冲击运动机械设备的实验室。设备损坏事故主要发生在突然停电或电路故障有用电加热、存在机械高速运转设备的实验室。电梯在给师生的学习生活带来的舒适、快捷之余同时也存在着对人身安全的隐患问题,电梯突然停运、电梯突然自由下滑都会发生电梯事故。其他还有诸如气储罐及其压力管道泄漏,气瓶火灾等具体表现形式。

2高校特种设备安全事故产生的主要原因。(1)安全教育宣传不到位。目前在我国高校的运转过程中都不同程度地存在着重教学科研、轻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的思想,觉得特种设备安全工作投入大而产出小,认为特种设备和普通设备没有太大区别,不需要加以特别管理。而且普遍存在一种侥幸心理,认为所谓的重大安全事故不太可能发生,忽视了对设备管理职能部门以及学院使用部门全体教师员工安全意识的教育宣传。

(2)管理体制机制不完善,高等院校普遍存在安全管理体制不顺、安全责任不明的问题。很多高校安全工作由保卫处负责,但并没有明确的特种设备安全的责任单位,这种管理方式存在很大弊端,保卫部门人员有限,没有精力分管全校几百台甚至更多的特种仪器设备每天的安全运转,而在保卫部门中配备精通各种特种设备安全使用的特种设备安全员又难度较大,无法实现对某些专业设备进行安全管理。另外,还表现在责任落实不够明确,突发事件不能及时处理。

(3)安全管理队伍整体素质不高。有些员工对特种设备的设计、安装及维护等方面的法律法规,特种设备登记档案的建立,以及如何预防和处理事故等方面的知识缺乏了解。他们对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把关能力、科学监管能力还不能完全适应工作需要,整体素质尚待提高。出现这种情况的原因,有些是出于安排人才家属的考虑,大多学历不高,有些是与原来专业知识不对口,需要一个阶段的适应。而有些人年纪较大,接受特种设备管理的能力本身有限。

三、高校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的思考

笔者认为在分析了高校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整体情况前提下,今后的工作要在体现“以人为本、安全第一”原则基础上,从注重加强对师生的安全教育,倡导安全文化入手,切实做好加强制度建设和监督检查机制,全面提高管理人员队伍业务素质,实现网络动态管理,完善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机制等几个方面工作,

1加强特种设备安全教育。有关调查数据显示,特种设备安全涉及到的人、机、环三个因素中“人”的因素所导致事故持续高居60%以上的比例。所以,加强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乃是管理工作重点努力方向。在教师方面,要求对实验室中所使用的特种设备操作规程非常熟悉,向进入实验室的学生教授的第一课,应该是实验室特种设备安全教育课,在接下来的各项实验中,也都要贯穿安全知识的教育,避免学生在今后进行的实验或科研中犯常识性的错误,引起安全事故。针对研究生在实验室工作时间长的特点,应要求其克服麻痹思想,工作时间绝不能脱岗,在学生方面,进入实验室前就要熟悉实验室的环境,了解实验操作规程和实验流程,掌握所接触的实验设备的性质和性能。在学校方面,应定期进行安全事故应急演习、演练,聘请专业人员讲解特种设备安全知识和使用方法。

2全面落实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责任制。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应该是一个全过程的管理,从设备招标采购、安装调试、验收、运行、维护、维修等环节都要严格管理。要改变由保卫部门只负责事故后管理的简单模式,采取设备管理部门及教务处等相关部门多部门联合,并明确各部门在安全管理各阶段的职责,进行全程监督,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全面落实安全责任制,校长是学校安全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学校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各院(系)院长(主任)是本院(系)安全第一责任人,负责本院(系)的安全管理。各实验室主任是所属实验室安全

第一责任人,负责本实验室的安全管理,各学科可根据情况再设一个学科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责任人。在此基础上分级签定安全责任状,树立从上到下、安全事故人人有责的新观念。设立专门管理单位,如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办公室,由专人负责组织全校的特种设备安全培训工作及各相关职能部门的组织工作。

3加强特种设备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考核。培养一支思想过硬、责任心强、高素质的安全管理队伍是高校安全稳定的重要保证。通过培训不断提高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专业技能,增强安全防护和应对突发性事件的能力,每年可以根据教学时间安排,组织几次特种设备相关业务知识的培训和集中学习,举办形式多样的岗位练兵及劳动技能比赛等活动。对全年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工作优秀的职工进行通报表扬、资金鼓励等多种奖励形式,促进职工的积极性,将其安全管理业绩直接与年度考核、职称评定挂钩,对于极少数不能胜任岗位的职工实行短期暂时下岗,到期后考核合格后方可重新聘任,形成一个可上可下的流动管理机制,使其产生危机感,责任意识逐步提升,从而促进整个队伍素质的提高。

4推行两级管理,实现网络化动态监管。特种设备应注重档案管理。两级管理有助于二级单位管理工作的细化和优化,提高管理者的积极性,同时简化了校级管理部门的工作,保证了信息交流快速通畅,提高了档案管理的工作效率。各二级管理单位应聘请相关专家对新购入的设备进行特种设备鉴定确认,确定为特种设备的仪器设备则要注册登记,详细记录和掌握特种设备的地址、设备名称、设备功能、设备台数、设备种类和使用单位的联系电话等,并及时上报设备管理等职能部门。应该建立特种设备的安全服务网络,对特种设备进行远程监测,对不合格或故障设备作出迅速处理反应,校级职能部门对大型的新增特种设备如电梯、起重机等采购和安装进行监理,防止设备竟标压价和安装偷工减料等现象,以消除可能出现的安全隐患。验收环节聘请专家对安装质量进行验收,形成双保险,保证投入使用后安全运行,设备运行中按照特种设备的维护保养标准,加强对保养环节的监督检查,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和不能按时完成整改的设备要坚决予以停用或拆除,处理不了的要报告当地政府以便采取更有力的措施。

5在实践中进一步完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高校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应有章可循,除了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外,还应建立和健全适合高校基本校情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制订不同特种设备的安全技术操作标准和管理制度,规范较为详细的日常检查维护的内容、范围时间及具体要求。规章制度是实践的总结,需要在实践中予以进一步完善。因此,在全面贯彻现有条例的同时,对实践中亟待解决的事项进行研究是非常必要的,特别要听取师生员工的反馈意见,使管理更具人性化,为校园的安全稳定提供有力保障和更优质服务。

6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反应能力。按照安全系统工程的理论,特种设备的绝对安全是不存在的。只要使用特种设备就有危险,就有发生事故并造成一定程度危害后果的可能。所以,我们要对可能产生的各种危险进行安全风险评估,制定特种设备应急措施及不同的救援预案,防患于未然,特种设备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时,要立即组织指挥学生疏散,远离事故现场,力争无人员伤亡。并且,按照预案立即组织实施扑灭事故,防止事故蔓延、扩大,力争把事故损失减少到最低限度。遇有人员伤亡等情况,要做到事故应急救援不拖延、不推诿,并立即送伤员到医院进行抢救,有关单位负责人要到达事故现场,组织指挥救助工作,校设备管理部门、保卫部门要及时查明原因,发生重大的特种设备事故或当特种设备重特大事故不能很快得到有效控制时,应立即报警和向市政府办公室报告,请求市特种设备应急救援指挥部给予支援,协助市有关部门处理事故和责任认定工作。

特种设备与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篇4

(一)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1、目的

为了认真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管理方针,提高本公司全员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避免和减少各种安全事故发生,特制定本公司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2、范围

适用于本公司三级安全教育、日常安全教育、特殊工种教育、外来人员安全教育、管理人员安全教育及安全培训考核要求。

3、职责

安全部门应根据各部门、各经营岗位上岗资格条件及培训要求,提出并组织实施本单位工作人员的培训计划,由总经理批准。

4、内容

(一)本单位新进员工必须进行三级安全培训教育,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三级安全培训教育率应达到100%,培训学时24个学时。

(1)一级安全教育:时间不少于8h,其教育内容: 1)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定; 2)本单位的性质、经营特点及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3)安全生产基本知识、消防知识及有害气体防护常识; 4)职业安全卫生有关知识;

5)本单位和同行单位的典型事故教训。

(2)二级安全教育:时间不少于8h,其教育内容:

1)本单位概况,经营特点,主要设施设备的危险源和安全措施和注意事项;

2)本单位安全经营实施细则及各岗位安全上岗规程; 3)安全设施、工具、个人防护用品、急救器材、消防器材的性能和使用方法等;

4)以往的事故教训。

(3)三级安全教育:由班长或班组安全员负责教育,可采取讲解和实际经营操作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时间不少于8h,经班组安全教育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经营服务。

1)本岗位的经营程序及经营特点和安全注意事项; 2)本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3)本岗位用电设备、工具的性能和安全装置、安全设施、安全监测、监控仪器的作用、防护用品的使用和保管方法;

4)发现紧急情况时的急救措施及报告方法。

三级安全教育、考试、考核情况,要逐级填写在三级安全教育卡片上,建立安全教育档案。三级安全教育、考核合格,经公司安全部门效果评估后,方可上岗作业。

未经三级安全教育或考试不合格者,不得分配工作,否则由此而发生的事故由分配及接受其工作岗位的部门领导负责。

(二)特种作业人员(电工等)培训

本单位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上级主管部门培训,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未取得合格证的,禁止从事特种作业。对于已持证的特殊工种,严格按主管部门的要求和规定,定期参加主管部门组织的再教育培训学习、复审,复审合格的方能继续上岗。安全部门应建立特种作业人员台账,资格证书和定期复审记录统一归档。

(三)外来施工作业人员教育培训

外来施工作业人员入公司时均要进行单位级安全教育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入本单位作业,且必须办理入本企业临时证件,凭证出入,遵守本单位安全管理制度和规定。主要内容有: 1)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制度和本公司相关安全规定,本单位生产经营特点、特殊危险部位及特殊要求等。

2)与生产/施工作业有关的主要危险危害因素及安全事项、安全制度、安全设施和对劳保器具的特殊要求等。

3)针对本单位的特点提出安全要求,以及工程项目的有关专业安全要求等。

(四)管理人员培训

管理人员安全培训的重点内容是:

1)国家和地方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公司安全管理制度 2)消防及职业卫生防护知识

3)事故应急逃生和疏散知识及安全注意事项 4)典型事故案例

(五)全员再教育培训

培训时间:每年对全员进行一次脱产学习培训,培训时间不少于8小时;

培训内容: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安全经营规程、危险危害的预防和处理、自救互救等相关消防知识。

5、归档管理

每次培训后,进行考试,将成绩表和试卷归档。对考试不合格的要重新培训,仍不及格的,不准上岗,继续培训直到考试合格才可上岗。

6、记录

6.1.培训需求识别记录 附件5-1 6.2.培训计划表 附件5-2 6.3.各项员工培训记录(新进员工、转岗和离岗、特种作业等)

附件5-3 6.4.外来人员培训记录 附件5-4 6.5.培训效果评估记录 6.6.评估报告(文件)附件5-5 6.7.员工安全教育培训登记表

6.8.三级安全教育卡 附件5-6 6.9.安全生产活动记录 6.10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资格证书

6.11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台账 附件5-7 6.12员工教育培训档案 6.13考核试卷 附件5-10 特种设备与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1.范围

为加强对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确保设备安全运行,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法规、规范的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特制定本制度。本制度规定了本单位的特种设备管理、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及其记录要求。

本制度适用于对本单位的特种设备、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2.引用标准、术语

2.1特种设备:本单位使用的电梯、自动扶梯等特种设备。2.2特种作业: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围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

2.3特种作业人员: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称为特种作业人员。本公司的特种作业人员有:电工。3.特种设备管理

为保证本单位使用的电梯、自动扶梯等特种设备安全、正常、有效使用,特制定安全管理规定,内容如下: 3.1特种设备的购置、安装。凡属特种设备均应由使用部门提出购置计划,经领导批准后,由采购部负责购买持有国家相应制造许可证的部门制造的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特种设备。

3.2特种设备安装前,使用部门先确定具有国家相应安装许可的单位负责安装工作,开工前应照规定向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办理开工告知手续。任何部门不得擅自安装未经批准的特种设备。

安装完成后,本单位(或者应督促安装单位)应向有关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申报验收检验。

3.3对各类特种设备进行注册登记。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由本单位安全办负责向市、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注册登记。登记标志以及检验合格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3.4安全办和后勤部负责制定相关的设备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3.5特种设备档案资料的管理。

特种设备档案由安全办负责管理,当需调阅特种设备技术档案资料时,档案管理责任人应严格照章办事,履行调用借阅手续并由相关领导审批后,方可交给资料借阅人。

特种设备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制造单位、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书等文件以及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等;特种设备运行管理文件包括: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运行记录);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特种设备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等。

3.6特种设备使用制度

1)特种设备的操作人员,应经过相应政府管理部门培训后持证上岗,严禁安排无证人员操作特种设备,杜绝违章指挥和违章操作现象。

2)各设备使用地点、公司应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3)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发现设备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和部门安全负责人报告。

4)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资格证书到期前三个月,应提出复审申请,复审不合格人员不得继续从事特种设备的作业。

5)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严格执行特种设备的操作规程。

6)设备运行前,做好各项运行前的检查工作,设备运行时,按规定进行现场监视或巡视,并认真填写运行记录。

7)当设备发生故障时,应立即停止运行,同时上报主管领导,并尽快排除故障或抢修,保证正常经营工作。严禁设备在故障状态下运行。

8)当设备发生紧急情况可能危及人身安全时,操作人员应在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后,立即撤离操作现场,防止发生人员伤亡。

9)对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相关仪器仪表进行定期检修,填写检修记录,并按规定时间对安全附件进行校验,校验合格证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安全附件的显著位置。

10)特种设备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满前30天,向相应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未经定期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对设备进行的安全检验检测报告以及整改记录,应建立档案记录留存。

11)单位根据设备使用情况,定期(至少每月进行一次)组织安全检查和巡视,并做出记录。

12)特种设备如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或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使用年限,应及时予以报废,并由X部门向AQ区特种设备监察科办理注销手续。

f 特种设备维护保养制度

1)根据设备使用的规范要求、使用年限、磨损程度以及故障情况,编制设备的、月、周、日维护保养计划,明确维护保养工作的开始时间及完成日期,按期完成计划项目。

b根据设备运行周期,定期对设备进行检修。

d建立设备维护保养档案记录,将每次维修情况、维修内容、更换配件情况用文字记录备案。4.特种作业人员管理

4.1本公司特种作业人员主要有:电工。

4.2从事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年满十八周岁以上,身体健康,没有妨碍从事本特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具有本特种作业所需的文化程度。

4.3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有关管理部门指定的专业培训部门进行培训,考试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才能从事特种作业。

4.4工公司安全管理部对持证的特种作业人员除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教育外,还应组织特种作业人员参加发证部门或其指定单位进行定期复审。

4.5体检中发现患有禁忌症者应及时调岗,人事行政部将其安排其他工作岗位。5.附件:

5.1特种作业人员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证书

特种设备管理制度 篇5

一、特种设备安全制度

1、特种设备管理和使用,应当严格执行国务院颁布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373号)。

2、特种设备必须符合国家对特种设备使用安全规定要求,具有完好、齐全的安全装置、防护设施,并取得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安全合格证、使用许可证和检验合格证,方可投入使用。

3、特种设备应落实专人负责管理,加强对设备的维修、保养工作,做到按月检查,确保设备安全正常运转,并按规定对安全附件进行检测,取得检测合格证后方可使用。

4、各项目要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

A、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制造单位、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等文件以及安装技术文件的资料。

B、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C、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D、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检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

5、每年要对特种设备进行检验,在有效期期满前一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的要求,接到定期检验的通知后,要做好迎检工作。

6、对特种设备要进行经常性日常维护保养,并定期自行检查,至少每月一次,并作好记录,发现情况及时处理。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整装置、有关附属仪器仪表要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

7、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应当对其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8、各项目要制定好特种设备的事故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

9、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机构安全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合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并做到按期复审。无证不得上岗。

10、各项目应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行特种设备安全教育的培训。

11、特种设备的作业人员在作业中,应该严格执行特种设备的操作规程和有关的安全规章制度。

12、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它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安全管理人员和单位负责人报告。

13、安全管理人员或者单位负责人应经常对特种设备的使用进行检查,发现问题立即采取措施,应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采取相应的措施。

14、对特种设备管理不严、违反安全管理制度的、发生事故的,除根据集团项目部《安全生产管理办法》(部安[2006]11号)执行处罚外,情节严重的,还必须负法律责任。

二、特种设备维护保养制度。

1、特种设备的维护与保养必须做到正确使用,精心维护和坚持 日常保养。

2、严格执行操作规程,操作人员不得擅自拆除和损坏特种设备 安全附件。

3、操作人员在正常操作状态下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查明原因,2 采取有效的处理措施并及时汇报设备主管。

4、认真执行巡回检查,及时填写操作记录,严格执行交接班制 度。

5、保持特种设备整洁和周围环境的清洁卫生。

6、开展“完好设备”及“无泄漏”活动,实行日常维护和日常 保养的双包责任制。

三、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制度。

(一)特种设备发生事故时,必须按国家《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事故处理规定》进行处理。

(二)特种事故发生后,应立即向上级部门上报,按《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开展救援,严格保护事故现场,采取措施抢救伤员和防止事故扩大。

(三)事故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事故发生单位、联系人、联系电话。

2、事故发生地点。

3、事故发生时间。

4、事故设备名称。

5、事故类别。

6、人员伤亡、经济损失以及事故概况。附件:

一、特种设备岗位职责:

(一)特种设备管理人员职责。

1、组织贯彻执行上级部门关于特种设备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操作规程。

2、全面负责现场特种设备使用管理工作。

3、建立特种设备管理制度,并经常督促检查其执行情况。

4、制定特种设备定期检验计划和维修方案,并督促检查其执行情况。

5、经常深入现场,查看特种设备使用状况。

6、组织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分析,找出原因,制定防范措施。

7、组织做好特种设备使用管理基础工作,建立特种设备技术档案。

8、抓好操作人员、检修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和考核工作,提高操作人员、检修人员的技术素质。

(二)特种设备操作人员职责。

1、认真执行特种设备操作规程、安全管理制度。

2、精心操作,防止超温、超压、超载运行,如实填写运行记录。

3、健全安全生产,经常检查安全附件的灵活性和可靠性。

4、按时巡回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设备管理人员。

5、认真做好特种设备的维护保养工作。

6、坚守岗位不得擅自离岗、脱岗,不做与岗位无关的事情。

7、努力学习操作技术和安全知识,不断提高操作水平。

8、操作人员必须持有相应的特种设备操作证才能上岗。

二、特种设备安全操作规程。

(一)桥式起重机安全操作规程。

1、在下列情况下,操作人员应发生警告信号。(1)起重机启动后即将开动前。

(2)在起吊、下降吊物时。(汽机房桥式起重机)。(3)吊物在吊运中接近地面工作人员时。

(4)起重机在吊运通道上方吊物运行时。(汽机房桥式起重机)。(5)起重机在吊运过程中设备发生故障时。

2、不准用限位器作为断电停车手段。

3、严禁吊运的货物从人头上方通过或停留,应使吊沿吊运安全通道移动。

4、起重机司机要做到“十不吊”。(1)指挥信号不明确或违章指挥不吊。(2)超载不吊。

(3)工件或吊物捆绑不牢不吊。(4)吊物上面有人不吊。

(5)安全装置不齐全或动作不灵敏、失效不吊。(6)工具埋在地下与地面建筑物或设备有钩挂不吊。(7)光线阴暗视线不佳不吊。(8)菱角物件无防切割措施不吊。(9)斜拉歪线工件不吊。

(10)危险物品(如氧气瓶、乙炔瓶)不吊。

5、起重机完毕后,应遵守的规则。

(1)应将吊钩升至接近上极限位置的高度,不准吊挂吊具、吊物(汽机房起重机)。

(2)应将抓斗放在地面上,不得在空中悬吊。(渣池起重机)

(3)将起重机小车停放在主梁远离大车沿触线的一端,不得置于跨中部位,大车应开到固定停放位置。(4)所有控制品应回零位,将紧急开关断开,拉下保护柜刀闸。关闭操作室门后下车。

(5)露天工作的起重机大、小车,特别是大车,应采取措施固定牢靠,以防被大风吹跑。

(6)操作工下班时,应对起重机进行检查,将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及检查情况记录在操作本上。

(二)汽车起重机安全操作规程

1、吊车司机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持有操作证,了解起重机的工作原理,熟悉起重机的构造、安全装置的功能及其调整方法,掌握操作方法及维护保养技术,方能操作吊机。

2、作业前,吊车司机必须对起重机的主要部件及安全装置进行仔细检查,确认安全后方可进行作业。

3、禁止起重机在不打支脚或支脚未打好之前就操作起重机。

4、起重作业前,应对被起吊的物体的重量、形状、起吊位置、使用的吊具及捆绑情况进行了解,做到心中有数;特殊吊装时必须按作业指导书要求进行,不得违章操作。

5、吊车司机在起重作业前,必须观察周围的地面及空间环境,防止在作业时碰撞架空电线、电缆、光缆。在高压电力线附近作业时,起重机或起重物体应与高压电力线路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同时须有专人监护。

6、起重机在工作时的风力不得超过产品说明书中规定的数值。

7、吊车司机在起重作业时,应服从现场专职指挥员的指挥。

8、当重物处于悬挂状态时,吊车司机不得离开操作岗位。

9、起重机在停止作业或吊车司机休息时,严禁将被起重的物体停放在半空中。

(三)轮胎式起重机安全操作规程

1、起重机行驶和工作场地应保持平坦坚实,并与沟渠、基坑保持安全距离。

2、起重机启动前重点检查以下项目:

各安全保护装置和指示仪表齐全完好。钢丝绳及连接部位符合规定。燃油、润滑油、液压油及冷却水添加充足。各连接件无松动

轮胎气压符合规定。

3、起重机启动前,应将各操纵杆放在空档位置,手制动器应锁死,并应按照发动机的安全操作规程进行操作。

4、启动后,应怠速运转,观察各仪表指示值,运转正常后接合液压泵,待压力达到规定值,油温超过30 ℃时,方可开始作业。

5、作业前,应伸出全部支腿,并在撑脚板下垫方木,调整机体使回转支承面的倾斜度在无载荷时不大于1/1000(水准泡居中)。支腿有定位销的必须插上。底盘为弹性悬挂的起重机,放支腿前应先收紧稳定器。

6、作业中严禁扳动支腿操纵阀。调整支腿必须在无载荷的情况下进行,并将起重臂转至正前或正后方方可进行调整。

7、起重臂伸缩时,应按规定程序进行,在伸臂的同时应相应下降吊钩。当限制器发出警报时,应立即停止伸臂。起重臂缩回时,仰角不宜太小。

8、伸出起重臂后,出现前节臂杆的长度大于后节臂杆的长度时,必须进行调整,消除不正常情况后,方可进行作业。

9、起重臂伸出后,或主副壁全部伸出后,变幅不得小于各长度所规定的仰角。

10、汽车式起重机起吊作业时,汽车驾驶室内不得有人,重物不得超越驾驶室上方,且不得在车的前方起吊。

11、采用自由(重力)下降时,载荷不得超过该工况下额定起重量的20%,并应使重物有控制的下降,下降停止前应逐渐减速,不得使用紧急制动。

12、起吊重物达到额定起重量的50%及以上时,应是用低速挡。

13、作业中发现起重机倾斜、支腿不稳等异常现象时,应立即使重物下降落在安全的地方,下降中严禁制动。

14、重物在空中需要较长时间停留时,应将起升卷筒纸动锁住,操作人员不得离开驾驶室。

15、起吊重物达到额定起重量的90%以上时,严禁同时进行两个及以上的操作动作。

16、起重机带载回转时,操作应平稳,避免急剧回转或停止,换向应在停稳后进行。

17、当轮胎式起重机带载行走时,道路必须平坦坚实,载荷必须符合出厂规定,重物离地面不得超过500mm,并应拴好拉绳,缓慢行驶。

18、作业后,应将起重臂全部缩回放在支架上,再收回支腿。吊钩应用专用钢丝绳挂牢;应将车架尾部两撑杆分别撑在尾部下方的支座内,并用螺母固定;应将防止机身旋转的销式制动器插入销孔,并将取力器手柄放在脱开位置,最后锁住起重机操纵室门。

行驶前,应检查并确认各支腿的收存无松动,轮胎气压符合规定。行驶时水温应在80~90℃范围内,水温未达到80℃时,不得高速行驶。

19、行驶时应保持中速,不得紧急制动,过铁道口或起伏路面时应减速,下坡时严禁空档滑行,倒车时,应有人监护。

20、行驶时,严禁人员在底盘走台上站立或蹲坐并不得堆放物

(四)塔式起重机安全操作规程

1、空载运转,检查行走、回转、起重、变幅等各机构的制动器、安全限位、防护装置等确认正常后,方可作业。

2、操纵各控制器时应依次逐级操作,严禁越档操作。在变换运动方向时,应将控制器转到零位,待电动机停止转动后,再转向另一个方向。操作时力求平稳,严禁急开急停。

3、吊钩提升接近臂杆顶部,小车行至端点或起重机行走接近轨道顶部时,应减速缓行至停止位置。吊钩距臂杆顶部不得小于1米,起重机距轨道端部不得小于2米。

4、动臂式起重机的起重、回转、行走三种动作可以同时进行,但变幅只能单独进行。每次变幅后应对变幅部位进行检查。允许带载变幅的在满载荷或接近满载荷时,不得变幅。

5、提升重物后,严禁自由下降。中午就位时,可用微动机构或使用制动器使之缓慢下降。

6、提升的重物平移时,应高出其跨越的障碍物0.5米以上。

7、两台起重机同在一条轨道上进行作业时,应保持两机之间任何接近部位(包括吊起的重物)距离不得小于5米。

8、主卷扬机不安装在平衡臂上的上旋式起重机作业时,不得顺一个方向连续回转。

9、装有机械式力矩限制器的起重机,在每次变幅后,必须根据回转半径和该半径时的允许载荷,对超载荷限位装置的吨位指示盘进行调整。

10、严禁在弯道上进行吊装作业或吊重物转弯。

11、作业后,起重机应停放在轨道中间位置,笔杆应转到顺风方向,并放松回转制动器。小车及平衡重应移到非工作状态位置。吊钩提升到离臂杆顶端2-3米。

12、将每个控制开关拨至零位,依次断开各路开关,关闭操作室门窗,下机后切断电源总开关。打开高空指示灯。

13、锁紧夹轨器,使起重机与轨道固定,如遇八级大风时,应另拉缆风绳与地锚或建筑物固定。

14、任何人员上塔帽、吊臂、平衡臂的高空部位检查或修理时,必须佩戴安全带。

(五)履带起重机安全操作规程

1、每班工作前,司机必须按规定进行各项检查与保养后,方可启动发电机。发动机启动前,应将所有操纵杆放在“空档”位置。发动后应注意各部仪表指示是否正常。是否有异响。确认正常后方可开始工作。

2、开始工作前,应先试运转一次。运转时先接上主离合器再按顺序扳动各机构的操纵杆,检查各机构的工作是否正常,制动器是否灵敏可靠,必要时应加以调整或检修。

3、作业前应注意在起重机回转范围内有无障碍物。

4、起重臂最大仰角不得超过原厂规定,无资料可查时,最大仰角不得超过78°。

5、重物起吊时,司机的脚应放在制动器踏板上,并严密注意起吊物的升降,勿使起重吊钩到达顶点。

6、起吊最大或接近额定重量时,起重机必须置于坚硬而水平的地面上,如地面松软和不平时应采取措施。起吊时的一切动作应以缓慢的速度进行,禁止同时进行两种动作。

7、吊物行走时,地面应坚实平坦,起重臂应在履带正前方,重物离地高度不得超过0.5米,回转机构、吊钩的制动器必须刹住。起重机禁止作运输机械使用。

8、空车行走转向时不得过快过急。下坡时严禁空档滑行。

9、在深坑边工作时,机身与坑边应根据土质情况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以防塌方。

10、起重机行走时。避免在松软或不能承受重压的管、沟、地面上行驶,以防翻倒或压坏管、沟。如果必须通过,应在地面上铺上结实的木板。

11、起重机不能在斜坡上横向运行,更不允许朝坡的下方转动起重臂,如果必须运行或转动时,应将机身垫平。

12、工作完毕后,应关闭发动机,操纵杆放到空档位置,将各制动器刹死。冬季应将冷却水放尽。并将驾驶室门窗锁住。

13、履带起重机必须遵守起重机械的一般安全技术规程。

(六)移动式起重机司机安全操作规程

移动式起重机含:履带式起重机、轮胎式起重机、汽车式起重机等。

1、起重机操作人员应经培训考试合格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后,凭操作证操作,严禁无证开机。

2、移动式起重机发动机启动前应分开离合器,并将各操纵杆放在空档位置上。同机操作人员互相联系好后方可启动。

3、履带式起重机吊物行走时,臂杆应在履带正前方,离地高度不得超过50cm,回转、臂杆、吊钩的制动器必须刹住。起重机不得作远距离运输使用。

4、移动式起重机行走拐弯时不得过快过急。接近满负荷时,严禁转弯,下坡时严禁空档滑行。

5、用变换档位起落臂杆操纵的起重机,严禁在起重臂未停稳时,变换档位,以防滑杆。

6、轮胎式、汽车式起重机禁止吊物行驶。工作完毕起腿、回转臂杆不得同时进行。

7、汽车式起重机行驶时,应将臂杆放在支架上,吊钩挂在保险杠的挂钩上,并将钢丝绳拉紧。

8、汽车式全液压起重机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作业前应将地面处理平坦放好支腿,调平机架。支腿未完全伸出时,禁止作业。

(2)有负荷时,严禁伸缩臂杆。接近满负荷时,应检查臂杆的挠度。回转不得急速和紧急制动,起落臂杆应缓慢。

(3)操作时,应锁住离合器操纵杆,防止离合器突然松开。

(七)压力容器安全操作规程。(1)认真执行压力容器操作规程。

(2)加强对压力容器的巡回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报告。

(3)加强压力容器的日常维护和保养,对安全保护装置定期检查和效验,做好记录。

(4)定期安排每年一次的压力容器检验工作。

(5)不准带压对承压部件进行焊接,捻缝、紧螺丝等工作。

特种设备管理制度 篇6

一、总则

(一)为了促进经济发展,根据国务院颁布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湖北省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所称特种设备是指本公司内部使用的压力容器。

二、职责

(一)分管设备总经理的职责

1、对本公司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并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2、负责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条例在本公司的贯彻实施,熟悉本企业特种设备工作情况,组织制订特种设备工作发展规划并实施。

3、负责组织分析重大特种设备事故。

4、负责组织特种设备大检查工作,对公司特种设备状况负责。

5、召开公司特种设备工作会议。组织学习、检查和布置工作,及时总结推广特种设备管理先进经验。

(二)工程管理中心经理的职责

1、在分管设备总经理领导下,负责公司特种设备管理、技术改造工作,对公司特种设备状况负责。

2、组织贯彻落实上级有关特种设备管理工作的指示决定,总结推广先进经验,组织各项上报报表、专题总结的综合汇总。

3、组织编制、修订并贯彻执行各项特种设备管理制度和技术规程,推广新材料、新技术的应用,组织特种设备管理经验交流和业务培训。

4、组织特种设备技术状况的定期检查、落实消除特种设备缺陷和隐患的措施。

5、负责特种设备报废、更新的审核。

6、协助分管总经理,组织分析重大特种设备事故,与事故有关部门共同制订消除事故隐患的措施并监督、检查其实施。与使用部门共同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

(三)工程管理中心的职责

1、认真学习贯彻特种设备相关法律、法规,负责制订本公司特种设备实施办法,制订和完善有关的规章制度。

2、在工程管理中心经理的领导下负责公司特种设备的汇总管理工作。

3、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负责和使用部门、技质部、物流中心一起进行特种设备的调研、选型、可行性研究和决策,确保使用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特种设备。

4、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负责核对其是否附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文件。

5、负责特种设备的安装、调试、验收,确保从事特种设备安装的单位必须是已取得相应的制造资格的单位或者是经安装单位所在地的省级安全监察机构批准的安装单位;同时对特种设备的初期使用效果进行分析、评价及信息反馈等工作。

6、负责每月检查特种设备的运行、维修和安全附件的校验情况。

7、组织特种设备的大修理的实施和竣工验收工作,保存修理方案、实际修理情况记录,以及有关技术文件和资料。

8、对有关特种设备工作的合理化建议进行审查,并负责落实和改进。

9、协助分管总经理,组织分析重大设备事故,与事故有关部门共同制订消除事故隐患的措施并监督、检查其实施。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

10、负责本公司压力容器的安全管理工作。

(1)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规则》的规定做好压力容器的使用登记工作。

(2)保存好《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表》、《压力容器使用证》、检验报告及有关资料,建立压力容器安全技术档案和台帐。

(3)根据在用压力容器定期检验周期,编制年度检验计划,并组织实施。

(4)有计划地提高在用压力容器安全状况等级,落实消除压力容器缺陷和隐患的措施。

(5)负责压力容器的检验、修理、改造和报废等技术审查。

(6)负责压力容器安全附件校验、修理和更换,并做好记录。

(7)负责压力容器事故的抢救、报告、协助调查和善后处理。

(8)协助人力资源部对压力容器操作人员进行安全技术培训和管理。确保操作人员的持证上岗。

(9)负责本公司压力管道的安全管理工作。

(10)按《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的规定做好压力管道的使

用登记工作。

(11)建立压力管道安全技术档案和台帐。

(12)制定压力管道定期检验计划,安排附属仪器仪表、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的定期校验和检修工作。

(13)负责压力管道事故的抢救、报告、协助调查和善后处理。

(14)协助人力资源部对压力管道操作人员和压力管道检查人员进行安全技术培训和管理。

(四)安全科的职责

1、制订重大危险源(化学危险品)安全管理制度,制定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和监控实施方案,落实责任人。

2、负责建立重大危险源(化学危险品)现场安全警戒标志。

3、负责组建应急救援组织,制定特种设备重大危险源(化学事故)的事故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并每年组织进行演练。

4、协助人力资源部对压力容器操作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培训和管理,确保操作人员的持证上岗。

5、协助分管总经理,组织分析重大设备事故,与事故有关单位共同制订消除事故隐患的措施并监督、检查其实施并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

6、负责本公司起重机械的安全管理工作。

(1)按《压力容器操作规程》的规定建立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制订安全操作规程。

(2)建立起压力容器安全技术档案和台帐。

(3)每年组织对在用的压力容器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查。

(4)按期向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部门申请在用压力容器安全技术检验。

(5)负责本公司厂内压力容器的安全管理工作。

(6)制订厂内机动车辆压力容器的安全操作规程。

(7)建立厂内压力容器安全技术档案和台帐。

(8)每年组织对在用厂内压力容器辆进行一次定期检验。

(五)物流中心的职责

1、负责订购有安全技术监督检验合格证书的特种设备。

2、负责向制造单位索取特种设备技术文件和资料,包括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文件。

(六)动力车间的职责

1、负责本公司压力容器的安全管理工作。

2、负责制订压力容器的安全操作规程。

3、建立压力容器安全技术档案和台帐。

4、负责压力容器的日常维护保养工作的安排实施。

5、负责压力容器的定期检验。

6、负责制定压力容器事故的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

7、负责做好压力容器现场安全警戒标志。

(七)生产车间主任的职责

1、在工程管理中心的业务指导下,负责车间特种设备管理工作。

2、组织车间职工认真执行上级指示决定和特种设备管理制度。依靠群众,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特种设备的维护保养和管理工作,不断地改善特种设备状况。

3、负责提供特种设备的技术参数和使用要求。

4、负责制订岗位责任制和安全操作规程。在工艺操作规程和岗位操作规程中,明确提出特种设备安全操作要求,其内容至少应包括:

(1)特种设备的操作工艺指标(含最高工作压力、最高或最低工作温度)

(2)特种设备的岗位操作法(含开、停车的操作程序和注意事项)

(3)特种设备运行中应重点检查的项目和部位,运行中可能出现的异常现象和防止措施,以及紧急情况的处置和报告程序。

(4)做好特种设备(包括停用时)的使用和维护保养,安全附件及时送检。

(5)做好特种设备年度检验前的准备工作,同时配合管理部门做好年度检验工作。

(6)提出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培训申请,确保特种设备操作人员持证上岗。

(7)配合管理部门,做好特种设备的现场标识。

5、组织领导车间特种设备检查评比工作,对所管特种设备状况负责。

6、组织车间的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分析和处理,不得隐瞒事故。

7、组织制定本部门特种设备重大危险源的工艺参数的控制措施和日常维护保养、安全检查,安全技术标准和安全操作规程,做好运行记

录。

(八)车间设备安全员职责

1、在车间主任的领导和工程管理中心的业务指导下,负责执行具体特种设备管理工作,对车间生产工人进行技术业务指导。

2、在工程管理中心的领导下,负责贯彻执行特种设备管理制度和相关技术规程,及时完成工程管理中心要求完成的各项任务。

3、负责车间特种设备操作、运行、检修中的技术工作,并予以落实。

4、每月至少一次对车间特种设备检查,协助车间主任做好特种设备事故的调查分析,对本车间特种设备正常运转管理负责。对违章操作者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并给予教育。

5、负责提出本车间特种设备防腐蚀、技术改造等方案和建议,并负责落实。

6、负责做好特种设备的使用和维护保养,安全附件及时送检,配合工程管理中心做好检测工作。

(九)人力资源部的职责

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分析 篇7

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等, 是人们日常工作、生活中广泛接触且不可缺少的设备设施。特种设备的安全使用, 关系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关系到社会的安定。

二、特种设备基层管理问题分析

1、特种设备操作人员的资质监控存在漏洞。

无论哪个方面, 人总是基础和核心的因素, 抓特种设备管理也是如此。只有做好特种设备操作人员的资质监控环节, 才可以为特种设备安全提供最可靠的积极保障。目前在特种设备管理方面最突出的问题是无证上岗的现象难以从根本上加以杜绝, 之所以会存在这个现象, 原因是多方面的, 而最主要的是企业认识不到位, 一味降低特种设备的管理费用。

2、在特种设备维修和管理上存在

严重的片面性, 侧重于追究人员的操作责任, 只抓“违章”而忽视了本质安全。没有开展预测工作, 没有进行事前的系统安全评价, 工作重点是处理已发生的事故, 而忽略了从使用、维修阶段就开始抓安全。

3、现场监察存在一定的形式主义。

基层特种设备管理工作的环节在客观上受到了两个因素的制约。其一是监察人员本身的资质问题, 众所周知, 因为特种设备管理工作是近年来才重点加强的一项工作, 所以基层工作人员大多不是专业出身, 对于特种设备的原理和相关领域的知识了解有限, 故在开展现场监察工作时难以发现不明显的技术隐患。另外一个非常突出的问题是特种设备的检定需要专门的检测仪器设备, 而这些检测仪器设备往往都是大型的, 难以带到现场, 而企业又不能把特种设备拆下来进行送检。这两个因素的存在就从客观的角度上限定了现场监察工作只能局限在眼看手摸、简易检定及一些设备档案文件的检查上。

4、其他存在问题。

(1) 没有明确的目标, 凭经验处理特种设备的安全问题, 心中无数, 盲目性大;

(2) 特种设备操作人员的素质有待提高;

(3) 企业对特种设备监控、预防事故及减少事故损失的措施不够完善。

三、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建议

1、运行中的特种设备要定期进行巡检、监测。

检查周期要比其他设备短, 检查项目和力度都要大, 特别是对安全附件, 如锅炉安全阀、液位 (水位) , 起重机械的吊钩、大小车行走开关, 更要密切注视运行状态。设备一旦发现异常, 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 遇到紧急情况, 随时采取应急防范措施, 如发现危及人身和有可能造成重大设备事故的情况, 则立即停机。设备部门对重要的安全设施, 应储存型号规格相同、质量可靠的一定数量的备件, 以备紧急状态下更换。

2、特种设备的运行状态和维修保养情况要随时记录。

使用人员应将班中设备运行状况记录在运行日记中, 做到班班交接。在生产中使用单位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要对设备的运行参数做完整的记录, 设备的检查、维修保养、技术改造、检验鉴定情况也要随时记录, 定期组织单位主管、技术人员对各项记录进行分析, 总结规律。做到特种设备设备管理工作有规程、实施有记录、问题有整改、处理有结果, 形成程序化、制度化、规范化的运行机制。积极组织开展状态监测, 使设备现场管理和事故预防手段趋于科学化和现代化。

3、制定规章制度, 保证特种设备档案收集齐全完整。

结合特种设备使用管理实际, 制定相关档案管理规定, 明确特种设备档案收集归档的基本内容;设备全套图样, 构造和使用说明书, 备件图册, 总成件的检验证明等收集齐全。为加强对特种设备档案的管理, 档案管理人员还应按照相关特种设备管理办法规定积极掌握特种设备施工标准, 确保特种设备档案资料的齐全完整。

4、加强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

发生特种设备事故的原因表现为人的不安全行为或者设备的不安全状态。对人为因素, 应通过培训教育来纠正。对特种设备的作业人员, 包括安装、维修保养、操作等人员, 应经过专业的培训和考核, 取得“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证书”方能从事相应的工作。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提高了, 特种设备安全工作才会有保证。

5、强特种设备的维修保养。

特种设备多为频繁动作的机电设备, 机械部件、电器元件的性能状况及各部件间的配合如何, 直接影响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因此, 对使用的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的维修保养是非常重要的。如果本单位没有维修保养能力或资质, 应委托有资质或能力的单位代为维修保养。

四、结语

总之, 安全工作事关重大, 关系经济建设的健康发展, 关系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危。特种设备安全是整个安全生产工作中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因此, 抓好企业的特种设备的安全工作就显得尤为重要, 唯有如此, 才能保证企业生产正常进行。

摘要: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关系到企业安全生产的全局, 本论文针对当前企业在特种设备基层管理安全方面存在的漏洞, 分析当前安全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并在此基础上有针对性的提出了若干结合生产实际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措施和建议, 对于加强企业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工作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关键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特种设备管理

参考文献

浙江省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条例 篇8

第一条 为了加强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的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下同)、销售、使用、检验检测和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包括特种设备附属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和与安全保护装置相关的设施。

军事装备、核设施、航空航天器、铁路机车、海上设施和船舶以及矿山井下使用的特种设备、民用机场的专用设备的安全管理,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安装、使用的监督管理,压力管道设计、安装、使用的安全监督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督促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履行职责,保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必需的经费,对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及时予以协调、解决。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协助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做好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是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建设、财政、价格、工商行政、监察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有关行业协会应当加强对本行业内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的自律管理,配合、协助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做好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特种设备的生产单位,应当依法报经国务院或者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特种设备的使用单位,应当依法向设区的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登记;特种设备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依法报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检验检测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人员证书、检验检测人员证书。

第七条 特种设备的生产、使用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有关特种设备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生产、使用,保证特种设备的产品质量和安全使用。

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特种设备的安全全面负责。

提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办理第三者责任保险。

第八条 特种设备的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特种设备出厂时应当附有的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文件。

第九条 销售、转让二手特种设备,应当向设区的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登记。

二手特种设备在销售、转让前,应当经检验检测机构检验检测或者安全技术鉴定合格,符合安全使用要求。

使用二手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二手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向设区的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登记。

鼓励二手特种设备进入特种设备专业市场进行交易。

第十条 禁止销售、转让、出租、出借和使用下列特种设备:

(一)非法生产的特种设备;

(二)未附有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相关文件的特种设备;

(三)未附有本条例第九条第二款规定相关文件的二手特种设备;

(四)国家明令淘汰的特种设备;

(五)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报废的特种设备。

第十一条 气瓶充装单位、瓶装气体销售者在气体充装、销售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对气瓶进行安全检查。

禁止使用下列气瓶充装、销售气体:

(一)没有检验检测标识的;

(二)超过定期检验周期的;

(三)经检验检测不合格的;

(四)超过安全使用年限的。

气瓶充装单位、瓶装气体销售者发现有前款第(一)、(二)项规定的气瓶,应当按规定送检验检测机构检验检测;发现有前款第(三)、(四)项规定的气瓶,应当作出回收处理。

气瓶的回收处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二条 锅炉房的建造设计方案,应当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

依法不需要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领施工许可证的小型锅炉房建筑工程,其锅炉房的建造设计方案应当报经市、县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后,方可施工。

锅炉房的竣工验收报告及标明与相邻建筑距离的图纸,应当在锅炉安装前报市、县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锅炉用水的水质、锅炉的化学清洗和停炉保养,应当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

锅炉停用一年以上重新启用的,应当经检验检测机构检验检测合格。

第十四条 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履行法定的检验检测义务时,有权自主选择委托有资质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有关部门不得对其选择委托权进行限定。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十日内将法定的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报县(市、区)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进行检验检测,应当客观、公正,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依法对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禁止伪造、冒用、转让、出租和出借下列证书、文件或者标识:

(一)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书、使用登记证书、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证书;

(二)特种作业人员证书、检验检测人员证书;

(三)检验检测机构的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检验检测标识。

第十七条 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用油桶等容器改装或者采用其他类似材质卷制、焊接的可以输出蒸汽、产生压力的简易设备。

第十八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投诉举报、执法责任等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制度,加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执法队伍建设,切实履行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第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已经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一、三款、第十一条第一、三款、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法销售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销售的特种设备,并处特种设备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二)违法转让、出租、出借、使用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转让、出租、出借、使用的特种设备,并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气瓶充装单位、瓶装气体销售者的气瓶,并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一)、(三)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法生产、销售简易设备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简易设备,可以并处简易设备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或者二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二)违法使用简易设备的,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拆除、销毁;逾期未拆除、销毁的,予以没收,并处二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依法追究行政、刑事等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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