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役士兵安置总结

2024-07-30

退役士兵安置总结(共6篇)

退役士兵安置总结 篇1

xxxx年会泽县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在县委、县政府的高度重视和正确领导下,在各部门的密切配合和大力支持下,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市退役士兵安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县实际情况,积极探索新时期退役士兵安置办法,全面推行新政策中建立以扶持就业为主,自主就业、安排工作、退休、供养等多种方式相结合的退役士兵安置制度,同时,积极稳妥做好老政策中“双考”安置和自谋业相结合的安置办法,妥善安置退役士兵。截止7月中旬,圆满完成了xxxx年退役士兵安置任务。现将安置工作总结如下:

一、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基本情况

今年,我县共接收退役士兵172人,自主就业的123人(含城镇退役士兵2人),发放自主就业一次性经济补助144.72万元。因患精神病五级伤残1人(按自谋职业补助标准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县人民政府不负责安排工作)。由县人民政府安排工作的xxxx人(其中:转业士官15人、二等功4人)。参加“双考”安置的29人。实际安置工作岗位26个(其中:安置在中央驻曲单位2人、省驻曲单位1人、市属单位2人、我县事业单位21人),占应安置总数的54.17%。申请办理自谋职业的22人,占应安置总数的45.83%,发放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178.2万元。对33名退役士兵发放待安置期间生活补助费2.9万元。

二、加强组织领导

今年是实施新老政策衔接的关键年,为确保安置改革稳妥推进。一是成立组织机构,明确工作职责。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退役士兵的安置工作,切实加强领导,由县委常委、副县长任组长;县委常委、县人武部政委、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县民政局局长任副组长;县委编办专职副主任、县发展和改革局局长、县教育局局长、县公安局副政委、县监察局局长、县财政局局长、县工商局局长、县国税局局长、县地税局局长、县民政局副局长为成员的会泽县退役士兵安置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民政局,负责办理退役士兵接收和安置的日常工作。二是出台政策,为拓宽安置渠道提供保障。结合我县实际,县政府下达了《会泽县人民政府关于下达xxxx年退役士兵接收安置计划的通知》(会政发〔xxxx〕31号),确定了我县的安置岗位,为全县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提供政策依据和组织保障。

三、安置办法

(一)自主就业安置。根据《退役士兵安置条例》以及省、市相关规定:已选择了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政府不安排工作,且不能参加全省统一组织的“双考”安置,县安置办将严格按照自主就业的相关文件规定给予经济补助,按照部队发放的士兵服现役每满1年发给4500元的.退役金基本标准的80%比例计发。

(二)人民政府安排工作。符合新老政策规定由县人民政府安排工作的人员,包括新政策中安置对象为:士官服现役满的;服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是烈士子女的。老政策中安置对象为:平时因公、因病被评定为5级至6级残疾等级的。符合县人民政府安排工作的人员,统一参加全省组织的文化考试,按照文化考试分数从高到低排序对公布的安置岗位依次选择符合个人条件的岗位。

(三)考试考核安置。“双考”安置对象为:从城镇(非农业户口)青年中征集入伍或者xxxx年从高校应届毕业生中征集入伍以及从高校在校大学生中征集入伍且不复学的士兵;农村入伍在服役期间因公致残被评定为7级、8级残疾等级的士兵;农村入伍的女兵。符合“双考”安置条件的退役士兵,退役时未选择自主就业的,按照有关规定,采取“双考”安置和自谋职业相结合的办法进行安置。参加全省统一组织的文化考试,并根据退役士兵服役期限、伤残等级、技术等级、立功受奖情况等进行实绩考核,按“双考”总成绩从高到低排序对公布的安置岗位依次选择符合个人条件的岗位。在“双考”安置中未被录取安置的退役士兵,可在xxxx年7月20日前实行“双向选择”,由本人与企业单位联系工作,在接收单位同意的基础上,经接收单位主要领导签署意见盖上单位公章,并按相关程序报批同意后,可按本人联系的单位安置。对“双考”安置中未被录取安置或在规定时间内未联系到接收单位的退役士兵,按照规定一律按自谋职业办理,不再保留安置资格。

(四)自谋职业安置。根据有关规定,对符合城镇安置条件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今年,我县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金按两年义务兵55000元为基数,服役期每增加1年补助110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xxxx〕10号)精神,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四、具体做法

一是认真做好退役士兵接收报到工作。退役士兵接收报到工作既是一项严肃的思想政治工作,也是一项重要的服务性工作,这项工作做得如何,对于稳定退役士兵思想情绪和妥善安置都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为了做好这项工作,我们从去年11月初开始悬挂横幅、张帖标语、制作了“会泽县退役士兵接收安置流程”、制定了接收、报到、培训、档案登记管理等相关表格,建立了台账。营造浓厚的接待气氛,热情主动与他们亲切交谈,了解他们在部队的特长、爱好、身体状况,每天做好退役士兵的报到,档案接收,预备役登记,户籍关系等手续办理,同时,我们主动向退役士兵宣讲国家的安置政策,发放“会泽县退役士兵接收安置流程”。为优质高效完成xxxx年我县退役士兵安置、教育培训、推荐就业等工作打下扎实的基础。

二是做好各项数据的上报工作。每月月初按时、准确、有效向市局上报退役士兵安置的各项数据。

三是认真抓好教育培训。积极宣传动员退役士兵参加学历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通过宣传动员,今年春季,我县共有16人报名参加1年以上学历教育培训,培训期间,县民政局每人每年补助生活费xxxx0元;4月15日至25日,委托县委党校举办会泽县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班,县民政局副局长、县安置办副主任谢开林同志作了《在全县退役士兵培训班上的讲话》,对44名退役士兵免费进行了专业技能培训。通过培训,使这些退役士兵学到了一计之长,增强了就业能力和参与市场竞争的信心。

四是积极宣传安置政策。5月8日,召开了相关安置政策培训会,会上县民政局局长、县安置办主任黎发祥同志介绍了当前退役士兵的安置形势和今年的安置政策,主要是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安置政策、自谋职业退役士兵安置政策、安排工作政策、技能培训政策、学历教育政策。安置办工作人员指导符合参加考试安置的48名退役士兵统一进行了网络报名。

五是设置安置岗位。为依法保障退役士兵能够妥善安置,县安置办牢固树立了“以兵为本、为兵服务”的理念,主动向县委、县政府领导请示汇报,积极加强与县直各单位和部门的协调沟通,拓宽安置路子,创新安置办法。向县人民政府写了《关于xxxx年度退役士兵安置工作计划的请示》,得到了县委、县政府的高度重视,确定了我县的安置岗位,对符合人民政府安排工作的,设置岗位xxxx个,符合“双考”安置工作的,设置岗位7个。我县共设置安置岗位26个(其中,市政府下达我县安置岗位5个,我县设置岗位21个)。

六是认真组织实绩考核。在实绩考核前,县安置办工作人员以认真负责的态度,通过查阅档案和证书、证章、喜报、立功受奖通知书、服役年限、伤残等级、职业资格证书等有关证件进行审核,印制了《会泽县xxxx年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实绩考核成绩登记表》。5月27日下午,由会泽县退役士兵安置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组成的考核组,严格按照《云南省城镇退役士兵安置考试考核办法(试行)》的规定,逐一对参加“双考”安置的退役士兵进行了考核,并由参加实绩考核的领导小组成员在《实绩考核成绩登记表》上签字,并将考核成绩向社会进行了为期7天的公示。

七是做好退役士兵考试服务工作。6月1日组织退役士兵到曲靖参加全省统一的文化考试,提前一天到达考点,确认考场,并统一乘车、统一食宿,切实为参加考试的退役士兵提供良好的生活保证。6月15日,县安置办对由县人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文化考试成绩和“双考”安置的退役士兵文化考试成绩、实绩考核成绩进行核实统计,并将成绩及排名情况向社会进行了为期7天的公示。

八是召开退役士兵岗位选择会。6月23日,在会泽县民政局会议室召开了会泽县xxxx年退役士兵安置岗位选择会,参加会议的有会泽县退役士兵安置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领导、选岗的退役士兵及家属。选岗严格按照政策规定办理,先由县人民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选择岗位,再由“双考”安置的退役士兵选择岗位,并在《会泽县xxxx年退役士兵安置岗位选择表》上现场签字确认所选的岗位,再由参加岗位选择会领导小组成员在《岗位选择表》上签字。

xxxx年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在纪检监察部门的全程监督之下,在安置领导小组的共同努力和全体退役士兵积极配合下,使安置工作进展顺利。整个安置过程全面、合理,充分体现了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五、下步工作打算

完善我国退役士兵安置制度的建议 篇2

关键词:退役士兵;安置;安置就业;保障体制

2015年是《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的第四年,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意义重大、任务艰巨。我们要认真贯彻全国、全省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工作会议精神,坚决执行新的《兵役法》、《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及现行有关政策规定,逐步建立以扶持就业为主,自主就业、安排工作、退休、供养等多种方式相结合的退役士兵安置制度,切实维护退役士兵合法权益,为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为经济社会发展做出新的贡献。

1切实做好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安置就业

一是强化依法安置力度。继续坚持人社、民政部门联合下达城镇退役士兵安置计划,全省事业单位计划不得低于应安置人数的6%,且将事业单位安置计划的60%,国有大型企业安置计划的20%用于重点安置对象,努力提高重点对象安置质量。省里安置计划下达后,指导各地尽快抓好落实。

二是加大“阳光安置”力度。坚持公开安置政策、公开考试考核成绩、公开选择岗位、自觉接受社会全程监督的“三公开一监督”阳光安置办法,事业单位安置计划全部通过档案考核打分和文化考试排名选岗。要进一步完善《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档案考核计分办法》,合理确定分值。

三是加大自谋职业力度。新老安置政策过渡期间,自谋职业仍是缓解政府安置压力、解决城镇退役士兵安置难的有效途径。

2建立完善的退役士兵就业培训制度

应认真贯彻落实国发[2010]42号文件精神,着力在提高“三率”上下功夫。

一是在提高退役士兵“参训率”上下功夫。通过当地报纸、电视等新闻媒体加大宣传力度,确保退役士兵对教育培训政策知晓率达到100%,参训率力争达到80%。

二是在提高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合格率”上下功夫。要进一步抓好组织实施,通过招标的形式,选择那些师资力量强、实训设施好、教学质量高的培训机构,来承担退役士兵教育培训任务。切实加强对退役士兵学员的管理,确保退役士兵学员毕(结)业证和职业资格证“双证”获取率均达到95%以上。

三是在提高退役士兵“就业率”上下功夫。大力开展“订单式”教育培训,通过举办专场招聘会、就业洽谈会,提供就业指导等形式,为退役士兵提供全方位的就业服务,确保参训人员就业率在80%以上。

3建立完善的货币补偿制度

3.1确立多要素货币补偿标准

对自谋职业退役士兵实行货币补偿政策,其主要目的是保证退役上兵待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为实现再就业提供必要的条件。初步研究考虑,对退役士兵的货币补偿,可确定以基本生活、服役贡献、谋职风险、社会保险、安家补助和住房基金为主要内容的补偿要素:以保生活为主要目的、以不低于已安置退役士兵的生活待遇水平为基点的补偿标准。

3.2建立多渠道经费保障体制

1、财政负担的比例

中央财政,主要承担基本生活、服役贡献补偿所需的经费,约占退役士兵货币补偿总额的2/3。

地方财政,主要承担谋职风险、社会保险、安家补助、住房基金补偿以及数额不等的基本生活补偿中的地区补差部分,约占退役士兵补偿总额的1/3。

地方负担部分货币补偿经费,既是为了体现地方政府在安置退役士兵上所应承担的责任,也是为了在实施过程中便于操作。同时,由于数额相对较少,也便于地方政府落实。

2、经费的给付办法

基本生活、服役贡献、谋职风险、安家补助补偿费的给付,主要由当地政府的民政部门一次性发给退役士兵本人。既可以现金兑付,也可以由本人到指定银行领取。

4努力解决城镇退役士兵安置遗留问题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在部署深化国防和军队改革时指出,要完善兵役制度、士官制度、退役军人安置制度改革配套政策。我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将实现以下三个方面的转变。

1、实现由解困型安置向优厚型安置转变

未来我国退役军人安置将依据需要与可能相统一的原则,确立科学合理的退役军人安置保障参考指标,建立自然增长机制,稳步提高退役军人安置对象的生活、医疗、住房等保障水平,让他们更好地享受经济社会发展成果。

2、实现由偏重物质保障向物质和精神并重转变

长期的和平环境,导致一些地区和部门国防觀念和拥军优属意识弱化,军人军属的社会地位和荣誉感受到了影响。特别是退役士兵安置优惠保障政策,更多的是偏重物质保障,缺乏对精神意识层面的激励。

3、实现由粗放型安置向精细化安置转变

当前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信息化建设明显滞后于社会发展,随着安置对象数量、类型的增多,传统的工作手段难以适应形势发展需要,迫切要求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由粗放型安置向精细化安置转变。未来我国可以在组织退役士兵安置信息全面普查的基础上,构建覆盖全面、内容具体、更新及时、安全可靠的信息管理系统和信息数据核查系统,使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信息化水平不断提高。

一、退役士兵安置及安置金问题 篇3

(1-35)

1.退役士兵安置主要依据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答: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等。.2.退役士兵包含哪些对象?

答:包含依据《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规定的退出现役的义务兵和士官:

(1)义务兵服现役期满未被选取为士官的;

(2)士官服现役满本级规定最高年限未被选取为高一级士官的,在本级服现役期限内因岗位编制限制不能继续服现役的;

(3)服现役满30年需要退出现役的或者年满55周岁的;

(4)因战、因公、因病致残被评定残疾等级后,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5)患病医疗期满或者医疗终结,经军队医院证明和军级以上单位卫生部门审核确认,不适宜继续服现役的;(6)因军队编制调整需要退出现役的;(7)因国家建设需要退出现役的;

(8)士兵家庭成员遇有重大疾病、遭受重大灾难等变故,确需本人维持家庭正常生活,经士兵家庭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证明,经师(旅)级以上单位司令机关批准退出现役的;(9)其他原因不适宜继续服现役,经师(旅)级以上单位司令机关批准退出现役的。

3.国家采取哪些方式安置退役士兵?

答:国家采取自主就业、安排工作、退休、供养以及继续完成学业等多种方式妥善安置退役士兵。

4.退役士兵报考公务员、应聘事业单位职位的,在军队服现役经历能否视为基层工作经历?

答:能。

5.退役士兵安置由哪个部门负责?

答:《退役士兵安置条例》规定,国务院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军队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目前,负责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主管部门是各级民政部门。

6.退役士兵安置地是如何规定的?

答:一般情况下,退役士兵安置地为退役士兵入伍时的户口所在地,符合规定条件的,也可以易地安置。入伍时是普通高等学校在校学生的退役士兵,如果退出现役后不复学,其安置地为入学前的户口所在地。

7.退役士兵符合哪些条件可以易地安置?

答: 退役士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易地安置:

(1)服现役期间父母户口所在地变更的,可以在父母现户口所在地安置;

(2)符合军队有关现役士兵结婚规定且结婚满2年的,可以在配偶或者配偶父母户口所在地安置;

(3)因其他特殊情况,由部队师(旅)级单位出具证明,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批准易地安置的。

8.在部队驻地找对象结婚的退役士兵可以随配偶易地安置吗?

答:按规定符合在部队驻地找对象结婚的中级士官、年龄超过28周岁的男士官或者年龄超过26周岁的女士官以及烈士子女、孤儿或者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的士官,结婚满2年的,可以在配偶或者配偶父母户口所在地安置。

9.易地安置的退役士兵在安置上有什么变化?

答:没有变化。与安置地退役士兵享受同等安置待遇。

10.退役士兵易地安置还有哪些特殊规定?

答:《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12条规定,退役士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本人申请,可以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按照有利于退役士兵生活的原则确定其安置地:

(1)因战致残的;(2)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

(3)是烈士子女的;

(4)父母双亡的。

11.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是否可以不回安置地报到?

答:不可以。《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13条规定,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应当自被批准退出现役之日起30日内,持退出现役证件、介绍信到安置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报到。

12.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怎样到地方报到?

答: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应当在规定时间,持接收安置通知书、退出现役证件和介绍信到规定的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报到。

13.退役士兵的档案如何移交管理?

答:退役士兵所在部队应当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在士兵退役时将其档案及时移交安置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自主就业和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的档案,由安置地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办理。退休、供养的退役士兵的档案,由安置地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移交服务管理单位。

14.退役士兵发生与服役有关的问题由谁负责?

答:由退役士兵原部队负责处理。

15.退役士兵发生与安置有关的问题由谁负责?

答:由安置地人民政府负责处理。

16.退役士兵超过多长时间不报到视为放弃安置待遇?

答:《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17条规定,退役士兵无正当理由不按照规定时间报到超过30天的,视为放弃安置待遇。

17.哪些退役士兵应当自主就业安置?

答:不符合由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义务兵和服役不满12年士官。

18.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享受哪些待遇?

答: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享受一次性退役金、免费教育培训、就业优惠政策等待遇。

19.退役金标准是怎样确定的?

答:退役金标准是根据国民经济发展水平、全国职工年平均工资收入和军人职业特殊性等因素确定,并适时调整。

20.2011年退役金标准是多少?

答:士兵服现役每满一年,发给4500元。

21.退役金数额如何计算?

答:退役金根据退役金标准和退役士兵服现役年限计发:退役金数额=退役金标准×服现役年限。

22.服现役年限如何计算?

答:服现役年限从批准入伍之日起算,到下达退役命令之日止。服现役年限按周年计算后,剩余月数不满6个月的按照半年计算,超过6个月不满1年的按照1年计算。

23.退役金与服役表现挂钩吗?

答:挂钩。《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20条规定,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退役士兵,由部队按照下列比例增发一次性退役金:

(1)获得中央军事委员会、军队军区级单位授予荣誉称号,或者荣获一等功的,增发15%;

(2)荣获二等功的,增发10%;

(3)荣获三等功的,增发5%。

24.多次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退役士兵,能否累计增发退役金?

答:不能。应按照其中最高等级奖励的增发比例增发退役金。

25.退役士兵领取的退役金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吗?

答:不需要。

26.退役士兵领取退役金后,地方政府还有补助吗?

答:《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19条规定,地方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给予经济补助。

27.退役金如何发放?

答:按照《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和国家财政部、总参谋部、总后勤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退役金发放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退役金由中央财政专项安排,军队委托国有商业银行,直接拨付到退役士兵的退役金专用卡,退役士兵到安置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报到后方可领取。

28.为什么采取先到地方安置部门报到再领取退役金的方式发放?

答:主要是为了促使退役士兵及时到安置部门报到,体现军队、地方安置部门的责任和退役士兵的权利义务,确保退役士兵个人资金的安全。

29.退役金专用卡如何办理?

答:首先由团(旅)级单位军务部门核定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姓名、居民身份证号码、服役时间、立功受奖等情况,然后提供给本级财务部门统一到驻地农业银行办理,并在退役士兵离队前发放给本人签收。

30.退役金专用卡何时才能使用?

答:退役金专用卡只有激活后才能使用,此前只能查询卡内退役金数额。激活该卡的主要程序是:退役士兵先到地方安置部门报到,然后持地方安置部门开具的《落户介绍信》或退役后重新落户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退役金专用卡,再到安置地的农业银行网点办理退役金支取。

31.退役金专用卡有哪些功能?

答:退役金专用卡为银联标准借记卡,专项用于退役金的发放。金融业务主要包括取现、转账支出、消费、挂失、销户功能,不开通存现、个人账户转账存入、换卡、短信动账通知、投资理财等功能,关闭网上银行、电话银行、手机银行等电子渠道签约功能。

32.退役金专用卡有哪些优惠?

答:免收工本费、挂失手续费和自开卡之日起1年的年费、小额账户管理费、发卡银行异地支取手续费。

33.对因病、执行特殊任务等原因推迟退役不能按规定时间到地方安置部门报到的士兵,如何办理退役金发放事宜?

答:可以按照《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退役金发放管理办法(试行)》在退役时单独办理。34.对因发生意外事故、遭遇自然灾害等特殊原因退役士兵本人不能办理支取退役金手续的,如何支取退役金?

答:经人民政府和军队有关部门确认后,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委托代理人支取退役金。

35.退役金专用卡遗失或损坏了怎么办?

退役士兵安置工作调研建议 篇4

一、**县退役士兵安

置的基本状况

为了使安置工作与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相一致,与时代节拍相吻合,**县自1998年以来,依据《兵役法》和湖北省自谋职业试行办法,开始实施货币补偿安置。首先在县供电公司搞试点,由于当时县供电公司改革,将县政府于1999年分配的9名城镇退役士兵、2000年分配的6名城镇退役士兵、2001年分配的5名城镇退役士兵,共计20名城镇退役士兵不能安置上岗。经过多次与县供电公司和安置对象协商,县供电公司一次支付60万元买断安置。这一安置方式在不能保证安置对象有岗安置的情况下,得到了安置对象的认可,也为货币补偿提供了借鉴,打下了基础,于是从2002年起推行货币安置,资金来源由县政府下达社会统筹安置补偿金任务,安办到各单位收取安置金,对符合安置条件的城镇退役士兵给予0.8万元的补偿,士官、立功、伤残退役士兵适当增加补偿额。2004年构建退役士兵货币补偿安置直通快车,将货币安置所需的补偿费纳入财政预算,并落实解决8个月待安期的生活费。随着收入和消费水平的提高,到2008年按期服役的退役士兵补偿标准达到了1.96万元,其它安置对象的补偿标准也得到同步提高。同时初步实施了技能培训,为他们掌握一技之长自主择业起到了重要作用。从2002年起实行的货币补偿安置,在**形成了新的固定的安置模式,得到了上级肯定和绝大多数安置对象的好评。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补偿的标准偏低。2002年推行货币补偿安置时,按期服役退役士兵的安置补偿标准为0.8万元,到2008年同等对象的补偿标准为1.96万元,增长了一倍多,但同期的城镇低保对象的补差标准由 20元增加到 123元,增长了5.15倍。优抚定补对象的补偿标准,复员军人由2002年人月平70元到2008年人月平增加到305元,增加了4 倍;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由2002年人月平15元到2008年人均月平增加到135元,增加了9倍。与上述对象比货币补偿安置的增幅比显然是偏低的。如果按照上级指定意见,补偿标准应为上年社会职工工资的3倍进行补偿,义务兵应为39546元,落实的补偿金只占应补偿数半数多一点。导致补偿标准偏低的主要原因是县财政困难,作为吃补贴的贫困县,在预算安置补偿金问题上已经尽了最大努力,仍然难以达到理想的效果。

(二)全员实行货币补偿安置在实际操作中也存在着问题。退伍安置中的中等以下伤残人员,级别较高士官不愿实行货币补偿安置,推行起来难度较大。因为中等以下伤残军人在自谋职业中属弱者中的弱者,就业难、收入低,仅靠伤残抚恤金难以维持生计,如果能给予力所能及的岗位安置,有固定的收入来源,他们的生活境况就好得多。级别较高的转业士官把青春和年华贡献给了部队,退伍回地方后,年纪大了,体能差了,接受新生事物的能力弱了,在自谋职业中也存在着很多问题,因此他们也要求政府给予岗位安置。

(三)地区间货币补偿的标准差异过大。推行货币补偿安置是以县为单位进行核算,由于县与县之间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状况不同,补偿标准各不相同。同一部队的同等退役人员,在部队所作的工作与贡献大致相同,但回到各自不同的入伍地,领取的补偿金却不相同,有的悬殊1倍甚至几倍,领取补偿金少的退役士兵心理难免不平衡。

(四)培训就业效果不理想。从2006年开始**就对退役士兵进行了技能培训,经统计,累计培训了6期,受培训人员120人。从总体情况看,对退役士兵进行技能培训是进一步做好安置工作的有效途径和办法,是大势所趋。但要进一步完善,使受教育培训的退役士兵人数更多,效果更明显。主要应从加大教育培训资金投入,培训基地建设、培训教材教具、师资力量和推介就业方面入手,使货币安置对象全员参加培训,学到一门或多门过硬技术,为就业创业打下坚定基础。

(五)法规建设滞后形势发展。现行的《兵役法》和《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是计划经济时代的产物,也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发展和中国特色军事变革的加速推进,应该加快出台抓紧实施新的退役士兵安置法规。如推行货币补偿安置上级有指导性意见,上级领导讲话也有要求,但没有操作性很强的法规。如果有补偿的标准就好确定了,哪些应该补偿安置,哪些仍然需要岗位安置也好区分了,确需岗位安置的应该安置到哪些部门也好确定了,这样既能减少工作阻力也可加快工作进度。

三、几点建议

(一)国家应

建立以中央财政拨款为主,地方财政适当补助的安置经费保障体系。经费保障问题是退役士兵安置改革成功与否的关键。修改现行《兵役法》和《退役士兵安置条例》中有关地方政府承担退役士兵安置补偿经费条款,明确规定由中央财政承担退役士兵退出现役所需的补偿经费。这样才能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全国一盘棋。配套统一的补偿安置办法,可以规范货币补偿安置的对象和标准,避免县与县之间、地区与地区之间补偿标准差距过大的问题,以促进国防建设,也促进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

(二)科学地确定补偿金标准。科学地确定安置补偿金是改革的基础,我们应本着退役士兵能够接受,财政能负担、补偿安置金标准与社会经济发展相一致的思路综合考虑。基本标准以当地上职工平均工资的80%的2倍为宜。基本理由:一是体现权利和义务相统一,退役士兵为保卫祖国尽了义务,党和政府应给予一定的补偿;二是公平的原则,《宪法》要求每个公民都有服兵役的义务,但由于我国的国情决定了不可能每个公民都去服兵役,而未服兵役的人员有劳动的收益;三是兵役期限,《兵役法》确定公民服兵役的义务期为二年。从以上三点,确定退役士兵的安置金应基本等同于职工全年工资收入,主要是考虑到职工工资还将用于基本生活保障,而士兵在部队服役期间享受了津贴,在地方也享受了政府优待,因而建议以80%的比例确定。

(三)实行城乡一体货币安置。随着户籍制度的改革,如今中国公民只有城镇居民与农村居民之分,没有商品粮户口与非商品粮户口之分,农村居民进入城镇就是城镇居民,城镇居民进入农村就是农村居民。同时城镇居民与农村民居民入伍参军,都履行保家卫国的任务,作用与任务是一样的,贡献也大致相同,如果仅就吃苦耐劳而言,农村居民还好于城镇居民,为国防建设作的贡献可能还要大些。因此他们享受的公民待遇应该一样,城镇退役士兵给予安置补偿,农村退役士兵也应给补偿,补偿标准一致后,优待标准也应该一致。这样有利国防建设,有利社会稳定。

(四)完善相关的配套服务。应构建多渠道、多层次的培训教育体系,使县级退役士兵服务管理机构在协调本地劳动、教育等部门,统筹培训资源,做好退役士兵职业工作上,充分利用各级各地教育资源和职业培训机构,开展技能培训。同时做好退役大学生士兵的复学和部分退役士兵求学的协调工作。

(五)构建联动的社会保障体系。退役士兵返乡后,在基本社会保障社会救助、社会互助、社会福利、社会医疗等方面相关部门应履行职责,搞好服务,确保国家关于退役士兵保障的各项优惠政策在各级各地落到实处。

(六)构建顺畅的中介服务信息网络体系。为退役士兵提供政策咨询、法律援助、求职信息、就业指导等全方位的服务,使退役士兵有更广阔的视野、更广泛的选择,得到更多元化的服务。

我国退役士兵安置办法亟待改革 篇5

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是国防和军队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安置好退役士兵,对于加强军队建设,维护社会稳定,调动广大青年参军积极性,激励现役士兵安心服役,巩固国防建设至关重要。

一、退役士兵安置矛盾日益突出

为了切实保障退役士兵的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明确了退役士兵安置的若干政策和规定,这对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起到了重要作用。现行的士兵退役安置政策主要有三种:一是入伍前是农业户口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退役后由乡、镇人民政府安排他们的生产和生活。二是入伍前是城镇户口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服现役满10年以上的士官和服现役期间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以及服现役期间被评为原二、三等伤残等级的士兵,退役后由安置地人民政府安排工作。三是服现役满30年或者年满55周岁以及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士官,经批准可作退休安置。但是,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政府职能的转变,以及劳动用工制度的调整改革,安置政策落实的难度不断加大,退役士兵安置难的问题近几年一年比一年严重。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安排工作上岗率低。据统计,全军每年退出现役的士兵需要政府安排工作的约20余万人,实际得到政府安排工作真正上岗的人数不多。据国家有关部门抽样调查统计,目前城镇退役士兵实际得到政府安排工作上岗的比例,大中城市约为30%—40%,农业县市一般在15%—20%,而且这个比例还呈逐年下降趋势。二是安置周期长。过去,城镇退役士兵一般能在当年得到安置。而现在能得到安置上岗的退役士兵从离队到安排上岗工作,快的一年左右,慢的需要三至五年,还有的近十年都上不了岗。许多退役士兵因安排不了工作,失去经济来源,家庭生活十分困难。三是安排工作质量差。不少退役士兵被安排在经济效益不好或者即将倒闭的企业,虽然分配了单位,但上不了岗、拿不到工资,有的刚上岗就下岗,还有的被分配到没有任何社会保障的民营企业。

据调查分析,造成这些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最根本的原因是安置政策和安置渠道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不相适应。一方面下岗失业人数居高不下,就业形势严峻,直接影响退役士兵的安置。据统计,2002年底全国下岗失业人员已达1500万,每年还有近百万大学毕业生进入劳动市场,城镇每年新增就业人口100多万,加之农村剩余劳动力约15亿,全社会就业压力十分巨大。另一方面,近年来,国有和集体企业改组改制,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容量缩小了。作为安置退役士兵主渠道的县市以下企业,已基本实行租赁、承包或者股份制,自身下岗工人都难以解决,已很难再接纳退役士兵。还有一个方面,就是劳动用工制度的改革,政府指令性安排工作的约束力减弱了。企业拥有用人自主权,用工通过市场调节。政府有关退役士兵分配的指令性计划,不再具有强制力。有的厂长经理说,你有国防法,我有企业法,企业拒收退役士兵的现象逐年增多,政府对此无能为力。

二、由安置难带来的问题日益严重

退役士兵得不到妥善安置,给国家安全和社会带来许多现实矛盾和不良后果,潜在的隐患逐渐增多。一是影响士兵队伍建设质量。士兵退役后得不到妥善安置,损害的是退役士兵利益,深层次的是影响现役士兵服役积极性和适龄青年参军积极性。现实状况已经充分证明了这一点。很多高素质的青年已经不把参军入伍作为人生发展的首要选择,军队建设的人才需求与人才“供给”的矛盾越来越突出,这一矛盾的凸显,造成军队兵员质量的下降,直接影响军队的基础建设。军队的基础在士兵。基础不牢,地动山摇。二是影响部队战斗力。退役士兵安置不好,在役战士就会对后路产生顾虑,直接影响战士爱军习武的热情。伤残军人滞留部队得不到移交,牵扯了部队领导精力,影响了中心工作落

实的质量。仅济南军区目前就有1829名伤残军人不能及时移交。某集团军自2002年以来,先后派出1000多人次到地方协调移交工作,同时对重症病人还要安排人员护理、管理,不仅给部队造成巨大的经济负担,而且对部队的作战训练影响很大。三是影响社会稳定。全国每年约有10多万城镇退役士兵因安排不了工作滞留社会,成为待业青年,且逐年累积增多,这给社会稳定埋下了重大隐患。近年来,退役士兵因安置问题上访的越来越多。据总政信访局统计,2002年退役士兵因政府安排工作问题到总政信访局上访的有30批630人;2003年上升到53批825人;2004年达到142批2098人;今年截止5月底,又有56批1051人。无论人数还是起数,都超过了同期企业军转干部的上访数量。这些退役士兵年纪轻、易冲动,个别地区已经引发群体事件。如2003年7月,河南省32名退役女士兵因为没有得到安置,多次进京上访,情绪激动,行为过激,长时间封堵国家职能机关大门。四是影响党和国家的威信和法律法规的权威性、严肃性。妥善安置退役士兵是法律法规赋予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是党和国家保障退役士兵利益的承诺,也是各级政府应当履行的职责。落实好退役士兵安置政策,有利于维护党和国家的威信,维护法律的尊严。退役士兵安置不好,造成了政府“失信于民”,部分退役士兵对政府失去了信任,个别地区还出现了退役士兵状告政府不作为的现象。这些都不同程度地损害了党和国家的威信,削弱了法律的尊严,影响了政府的形象。五是影响国防建设的巩固。我国正处在全面推进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历史时期。要实现我们的宏伟大业,要维护我们国家的统一和安全,要促进世界和平与稳定,我们必须有一支强大的军队,有一个巩固的国防。退役士兵安置不好,影响的是军队建设的质量,军队建设的质量上不去,何谈国防的巩固。没有巩固的国防,就不可能有民族的独立、国家的安全和社会的进步,也就很难有我国应有的国际地位。

三、从根本上解决好退役士兵安置问题日益紧迫

《孙子兵法》的第一句话就是:“兵者,国之大事,死生之地,存亡之道,不可不察也。”解决退役士兵安置问题,是国防和军队建设的大事,必须引起高度重视。要积极适应市场经济发展趋势,着眼军事斗争准备和军队现代化长远建设,遵循继承发展、政策从优、整体筹划、稳步推进的原则,从有利于国防和军队建设、有利于国家和社会安全稳定、有利于维护广大士兵合法权益和调动积极性出发,充分吸纳和借鉴国内外有益的做法和新鲜经验,逐步建立起具有中国特色的退役士兵安置政策法规体系。

(一)在一定时期内,继续保留城镇退役士兵由政府安排工作的政策。城镇退役士兵由政府安排工作,是我国安置退役士兵的一贯政策,也是激励适龄青年参军入伍和保持部队稳定的有效措施。从整体上分析,虽然市场经济条件下这一政策在执行中遇到了诸多困难,但仍对退役士兵有较大吸引力。当前的实际情况是,多数大中城市和经济发达地区还具有一定的安置能力,只要科学统筹,加大协调力度,退役士兵是能够得到妥善安置的。同时,经过军营生活的培养锻炼,大多数退役士兵具备良好的劳动素质,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满足地方人才需求。因此,在一定时期内继续保留城镇退役士兵由政府安排工作的政策,是必要的,也是可行的。但在执行这一政策过程中,需要逐步缩小安置范围,提高安置质量;要体现奖励原则,重点安置服现役期间作出突出贡献的退役士兵;还要体现照顾政策,优先安置有一定工作能力的伤病残士兵。

(二)建立经济补偿制度,重点解决中级士官安置难的问题。为了缓解中级士官安置难的问题,国家应尽快建立经济补偿制度,通过提高复员费标准,保证中级士官退役后个人利益不受损失。所谓经济补偿,是指以增加士兵退役费的形式,补偿士兵服现役的风险和损失。经济补偿的最低标准是在一定时期内保证退役士兵生活、学习的基本需求,这些基本需求应主要考虑以下四个方面:一是购建住房。参照移交政府安置的营职以下干部建房面积(70平方米)和全国平均造价(1300元)计算,需要9万元,按全国最低水平购建一套住房,至少需要5万元左右。二是参加社会保险。养老和医疗保险金,平均每人每年需支付约05万元。三是准备从业本钱。从事一般的个体经营,最低需要1至2万元本钱。四是维持就业前家庭的基本生活。中级士官退役后需要等待和寻找就业机会,一般需要近两年时间,按三口人两年的生活费计算,大约需要支出2万元。按此测算,中级士官每人每服役一年补偿约1万元(三级士官满12年约12万元,四级士

官满16年约16万元)。这样,他们的生活和就业就有了一个基本保障。我们曾经对不同类型部队的300名士官进行了问卷调查,问卷显示,有93%的士官迫切希望尽快建立经济补偿制度。

目前全军每年安排士官转业约52万人,其中三级士官39万人、四级士官13万人,按上述建议的标准实施,如果中级士官全部实行经济补偿政策,每年需要安排经费约15亿元。

(三)建立自主择业即按月领取退役金制度,保证四级以上退役士官的基本生活。现行退役士兵安置政策规定:四级士官退役后作转业安置,本人自愿也可改作复员安置;

五、六级士官退役后作退休安置,本人自愿也可改作转业或复员安置。建立自主择业即按月领取退役金制度的目的是增加四级以上士官退役安置方式,四级士官退役可以选择经济补偿,也可选择自主择业;高级士官退役可选择自主择业,也可选择退休。建立这一制度,主要基于以下三点考虑:一是四级以上士官岗位大都是干部职务改过来的,岗位重要,责任重大;二是在部队服役时间长,贡献多,年龄偏大,且他们从事的专业多数与地方不能通用,就业安置难度大;三是全军编制四级以上士官人数不多,退役金起点标准不高,国家能够承受得了。这样做,能稳定一部分技术复杂、岗位重要、部队需要服役时间较长的士官安心工作,解除其后顾之忧。对义务兵和初级士官也能起到一定的激励作用。

(四)完善相关配套政策,保障退役士兵享有更多的优待。一是制定退役士兵的养老、医疗保险金交纳和保障办法,建立养老、医疗保险管理机制;二是制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在执照办理、缴税、贷款等方面的更优惠政策;三是制定人才市场优先录用退役士兵和工资待遇优惠政策;四是适应国家户籍政策改革形势,逐步放开退役士兵落户政策;五是加强对退役士兵的培训,增强就业能力。同时,还要研究解决退役士兵待安置期间享受最低生活保障问题,明确相关待遇,将退役士兵纳入社会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六是国家有关部门应逐步转变职能,积极做好退役士兵的就业培训、中介服务、法律援助、日常管理等服务性工作。

发言人工作单位和主要职务: 济南军区副司令员

退役士兵安置管理条例全文 篇6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回入伍时户口所在地落户,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但没有承包农村土地的,可以申请承包农村土地,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应当优先解决。

第二十七条有劳动能力的残疾退役士兵,优先享受国家规定的残疾人就业优惠政策。

第二十八条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进入中等职业学校学习、报考成人高等学校或者普通高等学校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优待。

入伍前已被普通高等学校录取并保留入学资格或者正在普通高等学校就学的退役士兵,退出现役后2年内允许入学或者复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奖学金、助学金和减免学费等优待,家庭经济困难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资助;入学后或者复学期间可以免修公共体育、军事技能和军事理论等课程,直接获得学分;入学或者复学后参加国防生选拔、参加国家组织的农村基层服务项目人选选拔,以及毕业后参加军官人选选拔的,优先录取。

第二节安排工作

第二十九条退役士兵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

(一)士官服现役满的;

(二)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

(三)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

(四)是烈士子女的。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退役士兵在艰苦地区和特殊岗位服现役的,优先安排工作;因精神障碍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予以妥善安置。

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退役时自愿选择自主就业的,依照本条例第三章第一节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条国务院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应当制定下达全国需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的年度安置计划。

第三十一条中央国家机关及其管理的在京企业事业单位接收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由国务院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下达。中央国家机关京外直属机构、中央国家机关管理的京外企业事业单位接收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下达。

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人数和用人单位的实际情况,下达安排退役士兵工作的任务,并依法向社会公开。

对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较重的县(市),可以由上一级人民政府在本行政区域内统筹安排。

第三十三条安置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对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进行安置,保障其第一次就业。

第三十四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以及国有控股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的企业招收录用或者聘用人员的,应当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收录用或者聘用退役士兵。

第三十五条安置地人民政府应当在接收退役士兵的6个月内,完成本年度安排退役士兵工作的任务。

退役士兵待安排工作期间,安置地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水平的标准,按月发给生活补助费。

第三十六条承担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的单位应当按时完成所在地人民政府下达的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在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开出介绍信1个月内安排退役士兵上岗,并与退役士兵依法签订期限不少于3年的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

合同存续期内单位依法关闭、破产、改制的,退役士兵与所在单位其他人员一同执行国家的有关规定。

接收退役士兵的单位裁减人员的,应当优先留用退役士兵。

第三十七条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服现役年限和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待安排工作时间计算为工龄,享受所在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

第三十八条非因退役士兵本人原因,接收单位未按照规定安排退役士兵上岗的,应当从所在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开出介绍信的当月起,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平均工资80%的标准逐月发给退役士兵生活费至其上岗为止。

第三十九条对安排工作的残疾退役士兵,所在单位不得因其残疾与其解除劳动关系或者人事关系。

安排工作的因战、因公致残退役士兵,享受与所在单位工伤人员同等的生活福利和医疗待遇。

第四十条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安置地人民政府安排工作的,视为放弃安排工作待遇;在待安排工作期间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取消其安排工作待遇。

第三节退休与供养

第四十一条中级以上士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作退休安置:

(一)年满55周岁的;

(二)服现役满30年的;

(三)因战、因公致残被评定为1级至6级残疾等级的;

(四)经军队医院证明和军级以上单位卫生部门审核确认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

退休的退役士官,其生活、住房、医疗等保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中级以上士官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6级残疾等级,本人自愿放弃退休安置选择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的,可以依照本条例第三章第二节的规定办理。

第四十二条被评定为1级至4级残疾等级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退出现役的,由国家供养终身。

国家供养的残疾退役士兵,其生活、住房、医疗等保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国家供养分为集中供养和分散供养。

分散供养的残疾退役士兵购(建)房所需经费的标准,按照安置地县(市)经济适用住房平均价格和60平方米的建筑面积确定;没有经济适用住房的地区按照普通商品住房价格确定。购(建)房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专项安排,不足部分由地方财政解决。购(建)房屋产权归分散供养的残疾退役士兵所有。分散供养的残疾退役士兵自行解决住房的,按照上述标准将购(建)房费用发给本人。

第四十三条因战、因公致残被评定为1级至4级残疾等级的中级以上士官,本人自愿放弃退休安置的,可以选择由国家供养。

第四章保险关系的接续

第四十四条退役士兵服现役年限计算为工龄,与所在单位工作年限累计计算,享受国家和所在单位规定的与工龄有关的相应待遇。

第四十五条军队的军人保险管理部门与地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退役士兵办理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对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凭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出具的介绍信,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保险关系接续手续。对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由接收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保险关系接续手续。

第四十六条退役士兵到城镇企业就业或者在城镇从事个体经营、以灵活方式就业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服现役年限视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并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退役士兵回农村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退役士兵在服现役期间建立的军人退役养老保险与其退役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关系接续,由军队的军人保险管理部门和安置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退役士兵服现役年限视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的养老保险待遇计发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退役士兵到各类用人单位工作的,应当随所在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灵活方式就业或者暂未实现就业的,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退役士兵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其军人退役医疗保险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转入退役士兵安置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实行工龄视同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规定的地区,退役士兵的服现役年限视同参保缴费年限。

第四十八条退役士兵就业应当随所在单位参加失业保险,其服现役年限视同失业保险缴费年限,并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参加失业保险的退役士兵失业,并符合《失业保险条例》规定条件的,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和相应的促进再就业服务。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参与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相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规定审批退役士兵安置待遇的;

(二)在审批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中出具虚假鉴定、证明的;

(三)在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第五十条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当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对企业按照涉及退役士兵人数乘以当地上年度城镇职工平均工资10倍的金额处以罚款,并对接收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予以通报批评:

(一)拒绝或者无故拖延执行人民政府下达的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的;

(二)未依法与退役士兵签订劳动合同、聘用合同的;

(三)与残疾退役士兵解除劳动关系或者人事关系的。

第五十一条退役士兵弄虚作假骗取安置待遇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取消相关安置待遇。

第六章附 则

第五十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第五十三条本条例自11月1日起施行。

1987年12月12日国务院发布的《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12月13日国务院、中央军委下发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本条例施行以前入伍、施行以后退出现役的士兵,执行本条例,本人自愿的,也可以按照入伍时国家有关退役士兵安置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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